附件 4.29
办公室租赁协议
之间
CENTURIAN PEEL/MetcalFE Properties INC。
(“房东”)
和
Theratechnologies Inc.
(the“Tenant”)
| 首字母 | ||||||
| 房东 | 租户 | |||||
办公室租赁
目 录
| 页 | ||||||
| 第一条定义、意图和解释 |
3 | |||||
| 1.1 |
定义 | 3 | ||||
| 1.2 |
意图 | 6 | ||||
| 1.3 |
自由谈判 | 7 | ||||
| 第二条租赁 |
7 | |||||
| 2.1 |
房地租赁 | 7 | ||||
| 2.2 |
基地建设工作与缺陷 | 7 | ||||
| 2.3 |
变奏曲 | 7 | ||||
| 2.4 |
公共区域和设施的使用 | 7 | ||||
| 2.5 |
总可出租面积调整 | 8 | ||||
| 2.6 |
搬迁 | 8 | ||||
| 2.7 |
租赁处所的总可出租面积减少 | 8 | ||||
| 第三条条款 |
8 | |||||
| 3.1 |
任期 | 8 | ||||
| 3.2 |
延期期限 | 8 | ||||
| 3.3 |
默许更新 | 9 | ||||
| 第四条租金 |
9 | |||||
| 4.1 |
租金 | 9 | ||||
| 4.2 |
额外租金调整 | 9 | ||||
| 4.3 |
每日津贴调整 | 10 | ||||
| 4.4 |
付款 | 10 | ||||
| 4.5 |
到期后或由第三方支付的租金 | 10 | ||||
| 4.6 |
部分付款 | 10 | ||||
| 第五条经营费用 |
10 | |||||
| 5.1 |
营业费用 | 10 | ||||
| 第六条税收 |
11 | |||||
| 6.1 |
税务争议 | 11 | ||||
| 6.2 |
销售和服务税 | 11 | ||||
| 第七条公用事业和供热、通风、空调 |
11 | |||||
| 7.1 |
公用事业 | 11 | ||||
| 7.2 |
公用事业设施超载 | 12 | ||||
| 7.3 |
供暖、通风和空调 | 12 | ||||
| 第八条办公楼及共用区域和设施使用 |
12 | |||||
| 8.1 |
业主对写字楼的控制 | 12 | ||||
| 8.2 |
停车 | 13 | ||||
| 8.3 |
服务 | 14 | ||||
| 8.4 |
会议中心 | 14 | ||||
| 8.5 |
健身房、泳池和淋浴设施 | 14 | ||||
| 第九条租赁房地的使用 |
14 | |||||
| 9.1 |
租赁处所的使用 | 14 | ||||
| 9.2 |
经商资格 | 15 | ||||
| 9.3 |
业务的进行 | 15 | ||||
| 9.4 |
有害商业行为 | 16 | ||||
| 9.5 |
遵守法律 | 16 | ||||
i
| 首字母 | ||||||
| 房东 | 租户 | |||||
| 第十条维修、修理和改建 |
16 | |||||
| 10.1 |
改善租赁处所及津贴 | 16 | ||||
| 10.2 |
由租户进行的保养及维修 | 17 | ||||
| 10.3 |
业主维修保养 | 17 | ||||
| 10.4 |
业主的维修修理权 | 17 | ||||
| 10.5 |
访问权 | 17 | ||||
| 10.6 |
享受损失 | 18 | ||||
| 10.7 |
企业识别 | 18 | ||||
| 10.8 |
标志、遮阳篷和雨棚 | 18 | ||||
| 10.9 |
交还租赁处所 | 19 | ||||
| 第一条XI保险和责任 |
19 | |||||
| 11.1 |
租户保险 | 19 | ||||
| 11.2 |
保险单 | 20 | ||||
| 11.3 |
遵守保险人的要求 | 20 | ||||
| 11.4 |
房东保险 | 21 | ||||
| 11.5 |
对业主责任的限制 | 21 | ||||
| 11.6 |
业主的赔偿 | 22 | ||||
| 第十二条损害和破坏、征用 |
22 | |||||
| 12.1 |
销毁租赁处所及选举终止 | 22 | ||||
| 12.2 |
破坏办公楼及选举终止 | 23 | ||||
| 12.3 |
选举重整及后续厘定保险收益不足 | 23 | ||||
| 12.4 |
有效租约 | 23 | ||||
| 12.5 |
重建 | 23 | ||||
| 12.6 |
建筑师证书 | 23 | ||||
| 12.7 |
征收 | 24 | ||||
| 第十三条转让与转让 |
24 | |||||
| 13.1 |
同意转租或分配 | 24 | ||||
| 13.2 |
租户伙伴关系 | 25 | ||||
| 13.3 |
无广告 | 26 | ||||
| 13.4 |
房东的选择 | 26 | ||||
| 13.5 |
集体赔偿责任 | 26 | ||||
| 13.6 |
信用证 | 27 | ||||
| 13.7 |
对业主的法律责任 | 27 | ||||
| 13.8 |
房东费用 | 27 | ||||
| 13.9 |
不终止 | 27 | ||||
| 13.10 |
由业主转让 | 27 | ||||
| 第十四条房东的某些权利 |
28 | |||||
| 14.1 |
业主在违约时履行承租人契约的权利 | 28 | ||||
| 14.2 |
入境权 | 28 | ||||
| 第十五条违约和终止 |
28 | |||||
| 15.1 |
违约事件 | 28 | ||||
| 15.2 |
重新进入 | 30 | ||||
| 15.3 |
权利重新出租 | 30 | ||||
| 15.4 |
金钱的应用 | 30 | ||||
| 15.5 |
业主的补救措施 | 30 | ||||
| 15.6 |
一般补救办法 | 30 | ||||
| 第十六条承租人的从属、管辖和地位声明 |
31 | |||||
| 16.1 |
承租人向抵押债权人作出的从属及委托代理 | 31 | ||||
| 16.2 |
状态声明(ESToppel Certificate) | 31 | ||||
| 16.3 |
不受干扰协议 | 31 | ||||
| 第十七条可持续性承诺 |
31 | |||||
| 17.1 |
可持续发展承诺 | 31 | ||||
二、
| 首字母 | ||||||
| 房东 | 租户 | |||||
| 第十八条杂项 |
32 | |||||
| 18.1 |
规则和条例 | 32 | ||||
| 18.2 |
精华时间 | 32 | ||||
| 18.3 |
日程安排 | 32 | ||||
| 18.4 |
整个协议 | 32 | ||||
| 18.5 |
业主的豁免 | 32 | ||||
| 18.6 |
没有伙伴关系 | 33 | ||||
| 18.7 |
不可抗力 | 33 | ||||
| 18.8 |
通知 | 33 | ||||
| 18.9 |
管辖法律和可分割性 | 33 | ||||
| 18.10 |
注册 | 34 | ||||
| 18.11 |
继任者和受让人 | 34 | ||||
| 18.12 |
信用证 | 34 | ||||
| 18.13 |
保证 | 34 | ||||
| 18.14 |
由租客作出的豁免 | 34 | ||||
| 18.15 |
平和的享受 | 34 | ||||
| 18.16 |
逾期付款利息 | 35 | ||||
| 18.17 |
经纪佣金 | 35 | ||||
| 18.18 |
标题和数字 | 35 | ||||
| 18.19 |
释义 | 35 | ||||
| 18.20 |
财务信息 | 35 | ||||
| 18.21 |
金融安全验证 | 35 | ||||
| 18.22 |
集体赔偿责任 | 35 | ||||
| 18.23 |
选举住所 | 35 | ||||
| 18.24 |
存在与权威 | 36 | ||||
| 18.25 |
语言 | 37 | ||||
三、
| 首字母 | ||||||
| 房东 | 租户 | |||||
日程安排列表
| 附表“a” |
- | 土地指定 | ||
| 附表“b” |
- | 办公楼现场平面图 | ||
| 附表“B-1” |
- | 租赁处所的楼面平面图 | ||
| 附表“c” |
- | 房东的工作和租客的工作 | ||
| 附表“C-1” |
- | 基地建设工作 | ||
| 附表“C-2” |
- | 初步租户工作及租户计划 | ||
| 附表“d” |
- | 营业费用 | ||
| 附表“D-1” |
- | 保险证明书的格式 |
||
| 附表“e” |
- | 规则和条例 | ||
| 附表“F” |
- | 维修标准 | ||
| 附表“G” |
- | 服务 | ||
| 附表“H” |
- | 信用证的形式 | ||
| 附表“i” |
- | 担保形式 | ||
| 附表“J” |
- | 特殊条件 | ||
| 附表“K” |
- | 房东标准仓储租赁协议 | ||
四、
| 首字母 | ||||||
| 房东 | 租户 | |||||
这份租约于2024年10月30日在蒙特利尔市签订。
| 之间: |
CENTURIAN PEEL/METCALFE Properties INC.,一家根据《公司法》(魁北克)注册成立的公司,其总部位于魁北克省蒙特利尔市的1000 de la Gaucheti è re St. West,H3B 5H4,此处由Benjamin Braka代表,正如他所声明的那样,为本协议的目的获得正式授权; |
|
| (“房东”); |
||
| 和: |
THERATECHNOLOGIES INC.,一家根据《魁北克商业公司法》(RLRQ。C. C-38)的总部位于蒙特利尔市,在此由其高级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Philippe Dubuc代理并由其代表,正如他所声明的那样,为本协议的目的获得正式授权, |
|
| (“租客”。 |
||
双方特此约定如下:
序言
主要租赁条款时间表
A-租赁房地的位置
套房810 m位于8号第办公大楼梅特卡夫一侧的楼层,如附表“B-1”上用红色勾勒的那样。
B-地区
租赁处所包含经认证的总可出租面积为一万一千九百七十二平方英尺(11,972平方英尺)。
租赁处所的总可出租面积包括已根据BOMA/ANSI(Z65.1 1996)计量标准确认的办公楼公共区域的比例份额,由建筑师Eve Lefebvre MacDougall根据日期为2023年11月10日的计量证书计量。
C-任期和延期
开工日期为2024年11月1日;
| (一) | 期限为十五(15)年,自生效日期起至2039年10月31日止,除非根据本协议提前终止;及 |
| (二) | 租户可以选择延长[已编辑:数量]每个[已编辑:时间段]的额外期限,如本协议第3.2条所述。 |
D-最低租金
最低租金为:
| 期
|
每平方英尺年费率
|
|
| 从[已编辑:时间段] | 【已编辑:数量】 | |
| 从[已编辑:时间段] | 【已编辑:数量】 | |
| 从[已编辑:时间段] | 【已编辑:数量】 |
| 首字母 | ||||||
| 房东 | 租户 | |||||
- 2 -
E-初始比例份额
2024年度预计的运营费用的初始比例应为租赁处所的总可出租面积每平方英尺[经修订:金额]的每年金额,具体如下:
| 营业费用成本细目 | ||
| 每平方英尺年费率 | ||
| 营业费用 (不含税营业税含15%管理费) |
【已编辑:数量】 |
|
| 税收* (含水税) (不收取或应付15%管理费) |
【已编辑:数量】 |
|
| 电力 (计入营业费用) (不对租赁处所内消耗的直接电力/公用事业收取或应付15%的管理费) |
【已编辑:数量】 |
|
| 合计: | 【已编辑:数量】 |
|
F-停车
在期限内,业主应尽合理努力以当时的每月停车费率从办公楼内的第三方停车运营商处获得[已编辑:数量]预留的内部停车位。
仅供参考,由于2024年7月,非预留车位的成本[已修订:金额]不包括销售税,预留车位的成本[已修订:金额]不包括销售税。任何额外的停车位可视情况提供给租户,并按月提供。
租客承认停车不受房东控制,由第三方运营商管理。
G-租赁房地的使用
承租人使用租赁处所,不得仅用于经营一般办公场所的业务,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租赁的处所用作呼叫中心或用于电话销售目的。
H-通知
通知应发送至以下地址:
| 房东: |
CENTURIAN PEEL/MetcalFE Properties INC。 | |||
| c/o Redbourne Management Inc。 | ||||
| 皮尔街1555号 | ||||
| 700套房 | ||||
| 魁北克省蒙特利尔 | ||||
| H3A 3L8 | ||||
| 传真号码: | 【已编辑:电话号码】 | |||
| 关注: | 【已编辑:联系人姓名】 | |||
| 首字母 | ||||||
| 房东 | 租户 | |||||
- 3 -
| 租户: |
THERATECHNOLOGIES INC | |||
| 梅特卡夫街1550号 |
||||
| 810套房 |
||||
| 魁北克省蒙特利尔 |
||||
| H3A 1X6 |
||||
| 电话。号: |
【已编辑:电话号码】 |
|||
| 电子邮件: |
【已编辑:电子邮件】 |
|||
| 关注: |
[已编辑:Name ] |
|||
I-信用证
目前随着租约的执行,承租人应交付金额为[已修改:金额]的信用证(“信用证”)。信用证应根据本租赁第18.12节详述的条款和条件。但承租人没有在办公楼内向业主租赁额外的处所,业主将不会要求承租人提供任何进一步的担保或押金。如承租人向业主租赁办公楼的额外空间(不论是通过行使租约项下的权利或选择权或其他方式),则向承租人要求的担保或押金将由双方本着诚意协商,即考虑到额外空间的面积和业主为租用上述额外空间而给予的总诱因。
载列主要租赁条款附表的序言,应结合租赁条款阅读和解释。
第一条
定义、意图和解释
| 1.1 | 定义 |
下列词语或表述在本租赁或本租赁所附任何附表中使用时,具有以下所述含义,但文意另有所指的除外:
| 1.1.1 | “额外租金”是指租户根据本租约须支付的任何及所有款项或费用(最低租金及销售税除外),不论是否特别指定为“额外租金”,亦不论是否须向业主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除非本协议另有特别规定,额外租金应与每月分期的最低租金一起及在其之外支付; |
| 1.1.2 | “Affiliate”具有不时修订或替换的《加拿大商业公司法》,R.S.C. 1985,c. C-44中赋予它的含义; |
| 1.1.3 | “建筑师”是指业主不时点名的建筑师; |
| 1.1.4 | “破产法”指不时修订或取代的《破产和破产法》,R.S.C. 1992,c. 27; |
| 1.1.5 | 「基地建筑工程」指如附表「 C-1 」所述,业主须在租赁处所进行的与准备租赁处所以供承租人占用有关的基地建筑工程(如有的话); |
| 1.1.6 | 「民法典」指不时修订的《魁北克民法典》; |
| 1.1.7 | “开工日期”为序言C节指定的日期; |
| 首字母 | ||||||
| 房东 | 租户 | |||||
- 4 -
| 1.1.8 | 「共用区域及设施」指办公大楼内并非业主不时拟出租予办公大楼承租人,或业主不时指定(其指定可不时更改)为共用区域及设施,或供办公大楼承租人及其雇员、客户及与他人共用的其他人使用的区域、设施、装置、公用设施、改善设施及设备,不论其是否位于办公大楼内、毗邻或邻近,包括在不限制前述一般性的情况下,办公楼、停车区(含停车构筑物)、道路、人行道、园景区、公共用盥洗室、车道、客户和服务坡道、楼梯、火灾探测和通信系统、电话亭、位于办公楼内或与其有关的电气、管道、排水、机械和所有其他装置、系统和服务以及容纳同一构筑物(含暖通空调系统)、一般标志、自动扶梯、电梯和立柱所构成的屋顶、外墙、外墙和内墙结构构件和承力墙及改善工程; |
| 1.1.9 | “债权人安排法”指不时修订或取代的《公司债权人安排法》,R.S.C. 1985,c. 36; |
| 1.1.10 | “dollars”或“$”是指加拿大货币中的美元; |
| 1.1.11 | “违约事件”具有第15.1节赋予的含义; |
| 1.1.12 | “延期条款”具有第3.2节赋予的含义; |
| 1.1.13 | “总可出租面积”是指,就任何可出租处所而言,根据ANSI/BOMA Z 65.1-1996计量标准,经建筑师认证的以平方英尺表示的此类处所的面积,为更大的确定性,包括所有内部空间,即使被投影、结构或结构或非结构柱占用; |
| 1.1.14 | “办公楼总可出租面积”是指办公楼内所有处所的总可出租面积的总和,不包括停车场和车库以及地下室一级的储藏区,如适用则由业主不时指定为可出租处所,整体按ANSI/BOMA Z 65.1-1996计量标准; |
| 1.1.15 | “暖通空调系统”是指为办公楼或其任何部分或部分提供供暖、通风和空调的整个系统,无论该系统或其部分位于何处,包括任何中央厂房因此以及任何该等中央厂房所需的改进和固定装置以及与该系统相关或与该系统相关的所有附属设施和设备及系统,包括用于进一步处理和分配废气的设备,例如管道、扩散器、再热盘管、控制装置和其他设备因此; |
| 1.1.16 | “HVAC Hours”是指周一至周五从[ RedDATed:Time Period ]开始的时间,除非该日为法定节假日; |
| 1.1.17 | “抵押债权人”是指作为办公楼或其任何部分的抵押受益人的任何人; |
| 1.1.18 | 「首次承租人工程」指附表「 C-2 」所述由承租人或代表承租人进行以准备承租人占用的租赁处所的所有工程,包括由业主代表承租人进行的任何该等工程,但在任何时候均不包括任何基地建筑工程; |
| 1.1.19 | “房东”是指第一部分的当事人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 |
| 1.1.20 | 「租赁」指本协议,包括不时以书面修订的序言及其所有附表,以及业主不时颁布的所有规则及规例; |
| 首字母 | ||||||
| 房东 | 租户 | |||||
- 5 -
| 1.1.21 | “租赁年度”是指自生效日期开始的连续十二(12)个月的期间,以及在期限内随后的连续十二(12)个月的期间;但如果生效日期不是一个历月的第一天,则第一个租赁年度应为自生效日期之后的第一个历月的第一天开始的连续十二(12)个月的期间加上自生效日期起至期限开始的历月的最后一天的期间,但前提是就运营费用而言,第一个租赁年度为自开始日期起至其后12月31日止的期间,其后的一个租赁年度为十二(12)个月期间,由1月1日起至其后12月31日止; |
| 1.1.22 | “租赁处所”是指租赁给被指定为序言A节所述地点的承租人的处所,并具有经建筑师认证的序言B节所述的大致可出租总面积; |
| 1.1.23 | “租赁物业改善”指对租赁处所的所有改善,不论是由或代表业主或租户进行,但不包括基地建筑工程; |
| 1.1.24 | “最低租金”是指租户根据本协议第4.1.1小节应付的租金; |
| 1.1.25 | “正常营业时间”是指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00至下午6:00的营业时间,除非任何一天为法定节假日; |
| 1.1.26 | “办公楼”是指本协议附表“a”中描述的土地,可由业主全权酌情更改、扩大、减少或以其他方式修改,在该等土地上竖立的带有公民地址1555 Peel Street和1550 Metcalfe Street,City of Montreal,Quebec Province的建筑物以及不时竖立或位于其上的所有改善、设备和设施;哪座办公楼现称为“Les Cours Mont-Royal”; |
| 1.1.27 | “营业费用”具有附表“d”中赋予的含义; |
| 1.1.28 | 「拥有人」指办公大楼或其任何部分或部分不时拥有的实益拥有人或拥有人; |
| 1.1.29 | “许可受让人”具有第13.1.6节赋予的含义; |
| 1.1.30 | 「主要租赁条款」指序言所载的条款概要; |
| 1.1.31 | “禁止活动”指(i)从租赁处所或在租赁处所内向公众或向租户及其雇员和/或客人以外的人提供食物,(ii)经营允许公众或租户、其雇员和/或客人以外的人的自助餐厅或餐厅,(iii)在租赁处所内安装或使用任何分配货物、食品或饮料以供销售的机器,(iv)经营呼叫中心、电话销售业务或任何导致高密度使用的类似性质的活动,(v)任何会违反业主不时授予办公楼租户的任何排他性或使用限制的活动,以及(vi)《规则及规例》中的任何进一步限制; |
| 1.1.32 | “按比例份额”是指以租赁处所的总可出租面积为分子,以办公楼的总可出租面积为分母的零头; |
| 1.1.33 | “租金”是指租户向业主支付的租金,包括第4.1节定义的最低租金和额外租金。 |
| 1.1.34 | 「规则及规例」指业主不时采纳及颁布的规则及规例,该等规则及规例自附表「 e 」所载本租约日期起,并经业主不时修订; |
| 首字母 | ||||||
| 房东 | 租户 | |||||
- 6 -
| 1.1.35 | 「销售税」指任何政府当局就承租人根据本租约须向业主支付的任何款项或就根据本租约出租空间而征收的所有货物及服务税、销售税、增值税及任何其他现有或未来的类似性质的税项; |
| 1.1.36 | “规定费率”具有第18.16节赋予的含义; |
| 1.1.37 | 「税项」是指对办公楼或其任何部分进行评估、征收或收费的所有税项(业主所得税除外)、附加税、差饷、征费、收费及关税(包括地方改善税)(在本款中统称为「房地产税项」),或就非办公楼部分的不动产征收而对部分或其占用人有利,或就办公楼或其任何部分进行的业务或其他活动征收,包括但不限于,地铁地铁站或邻近物业、车库设施、出入口的任何通行方式或连接权,以及代替或附加任何房地产税而征收或征收的任何税项、差饷、征费、收费或关税,不论其性质是否相似,亦不论在任期开始时是否存在,以及因其于办公楼的权益而向业主或业主征收或征收或评估的所有该等税项、差饷、征费、收费或关税。尽管本租赁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但不得征收任何管理费。 |
| 1.1.38 | “承租人”是指第二部分的当事人及其允许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
| 1.1.39 | 「租客津贴」指业主给予租客或为其利益而给予的任何免租期、津贴或其他诱因或好处; |
| 1.1.40 | “租户最终计划”是指一份将由业主批准的初步租户工作计划(包括建筑、机械和电力的认证计划)。租户计划的初步版本作为附表“C-2”附于此; |
| 1.1.41 | 「租户工作」指由租户或代表租户在租赁处所内或对租赁处所进行的任何及所有维修、改建、更换、更改或改善,而租户有义务作出或希望作出,包括为更大的确定性及不受限制而影响结构或周壁、喷水灭火系统、供暖、通风或空调系统、租赁处所或办公楼其他部分的管道、电气或机械设备或系统以及初始租户工作的任何工作; |
| 1.1.42 | “期限”是指本协议第3.1节所述的已授予本租赁的期限; |
| 1.1.43 | “转让”指本租赁或承租人在其中或其上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的任何转让或转让,租赁处所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转租,承租人以外的任何人对全部或任何部分租赁处所的任何使用、占用或占有,或承租人控制权的任何直接或间接变更(通过出售、转让、转让或发行股份、单位或类似所有权权益、合并或其他方式); |
| 1.1.44 | “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含义与上文第1.1.43小节中设定的“转让”定义相对应;以及 |
| 1.1.45 | 「公用事业」指任何及所有公用事业,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燃气、水、电话、天然气、燃料、蒸汽、电力及租赁处所或办公楼任何部分所消耗的所有其他公用事业。 |
| 1.2 | 意图 |
本租赁双方的意图是,除本租赁有明文规定外,租赁对房东绝对是净的和免费的。除后一种例外情况外,业主无须就租赁处所承担任何成本、收费、开支或开支及/或
| 首字母 | ||||||
| 房东 | 租户 | |||||
- 7 -
办公大楼及所有该等成本、收费、开支或开支,由承租人全权负责。
| 1.3 | 自由谈判 |
每一方在此承认并声明其有机会就本租赁向律师寻求独立的法律意见。他们每个人都承认,这份租约的所有条款都经过了自由和充分的讨论和谈判,这份租约不构成附在合同。承租人明确承认,它已获得所有必要或有用的信息,使其能够做出明智的决定来执行本租约。承租人进一步声明,其并无依赖任何业主代表所作的任何陈述,而承租人承认其完全理解本租约所载的所有条款及条件,以及由此衍生的所有权利及义务。
第二条
租赁
| 2.1 | 房地租赁 |
业主特此向承租人出租,承租人特此向业主租赁,现或以后租赁的处所将竖立在办公楼内。
| 2.2 | 基地建设工作与缺陷 |
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规定,承租人以“原样、在何处”的基础上接受租赁处所,并承认并同意,除附表“C-1”所列的基地建筑工程(如有)及附表“J”所列的公共区域业主工程外,业主并无义务在租赁处所或其他地方进行与本租赁或承租人占用租赁处所有关的任何工程,以及本租约明文规定由业主履行的修理和更换,以及根据本款确定的租赁处所的缺陷的修理,这将大大减少租户对租赁处所的使用或享有。承租人须在Thera占用租赁处所的[经修订:时间期限]内,就租赁处所或业主的工作中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缺陷,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如承租人未能在上述延迟内通知业主,则承租人须最终当作已接受业主已按本租约规定及法律规定向承租人交付承租处所,而业主对承租人就承租处所或业主的工作有任何瑕疵(如有的话)并无进一步的义务。对于空调或供暖系统等仅按季节使用的系统,允许租户交付此类通知的延迟应在首次使用相关系统后[修改:时间段]。
| 2.3 | 变奏曲 |
尽管本租约或《民法典》条文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但在不限制本合约第2.6款条文的概括性的情况下,业主可在租客接管租赁处所的日期之前的任何时间,对租赁处所的形式作出轻微改动。此类微小变动不应使租赁无效或可作废,承租人不得就损害赔偿提出索赔,无论是合同的还是合同外的,也不得就最低租金或额外租金的减少提出索赔,除非租赁处所的总可出租面积可能已因此类微小变动而被修改,在这种情况下,各方应作出本协议第4.1.1条所设想的调整。
| 2.4 | 公共区域和设施的使用 |
本条例授予承租人的使用及占用租赁处所的权利,包括与其他有权这样做的人共有的共用区域及设施的非排他性及不可转让(受第十三条规限)的使用权,以及为其意图的目的及在办公大楼可能开放营业的时间内,由业主不时厘定,但在每一情况下均受本租约特别是本租约第八条的规限,并受《规则及规例》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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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东 | 租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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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总可出租面积调整 |
承租人承认,建筑师将根据对已建成租赁处所的实际测量,确定租赁处所的总可出租面积,并且该确定可能需要对本租赁进行更改,特别是在不限制前述一般性的情况下,更改根据本租赁应付的最低租金和额外租金的金额。建筑师的任何决定将是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承租人承诺签立业主可能要求的文件,以确认任何该等更改。建筑师亦可能不时调整办公楼的总可出租面积,以顾及影响办公楼的任何扩建、拆除或结构、功能或其他变化。
| 2.6 | 搬迁 |
业主没有权利在租期内的任何时间将租户搬迁至办公大楼内的其他处所或未经租户同意将租赁处所搬迁。
| 2.7 | 租赁处所的总可出租面积减少 |
尽管本租约或《民法典》条文中有任何相反规定,如租赁处所的可出租总面积因任何理由而减少,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就部分租赁处所行使减少、返还、订立合同或部分取消本租约的权利(如有的话),承租人承认,同样的结果会导致租约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按比例减少根据租约应付的最低租金和额外租金的金额,以及按比例减少(如适用)或取消业主根据本协议提供的某些利益和/或权利并使租户根据本协议受益,包括但不限于优先机会权、优先购买权、标识权、存储权、千伏安/发电机使用率等……租户承诺执行业主(合理行事)可能要求的文件,以确认任何此类变更。
第三条
任期
| 3.1 | 任期 |
任期自生效日期开始,并于序言C(i)中指定的日期终止。
| 3.2 | 延期期限 |
如果承租人在发送承租人通知时没有出现未治愈的违约,也没有违约,并且没有将本租约转让给除许可受让人之外的任何实体,则承租人应有权选择将租赁期限延长至序言C(ii)中指定的额外期限,从期限届满或第一个延长期(视情况而定)的次日开始(统称为“延长期”和每个“延长期”)。租客应在期限或第一个延长期(视情况而定)届满日期之前(“租客通知”)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其行使至少[经修订:时间期限]的选择权的意向。
延长期将按租约所载的相同条款及条件运行,但(i)延长期内应付的最低租金除外,这将是同一地区可比建筑物中可比处所的公平市场价格,同时考虑到所有租赁诱因;例如(a)免费租期,(b)津贴;(ii)根据本第3.2节就适用的延长期延长这一选择权不再适用;及(iii)租户将接受处于“原样”状态的租赁处所。
如果当事人不能在不迟于第一个或第二个延长期(视情况而定)开始之前[已修订:时间段]就最低租金达成一致,则租赁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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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东 | 租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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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承租人须于租期届满或首个延长期(视属何情况而定)时腾出租赁处所。
虽有前述规定,不得默许续租。本第3.2节对Theratechnologies公司和任何允许的受让方而言是个人的,不得以任何方式以其他方式转让或转让。
| 3.3 | 默许更新 |
尽管目前或未来有任何与之相反的立法,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典》第1879条,本租约或期限均不得默许续期。如租客在租期届满后仍未取得业主的明确书面同意而继续占有租赁处所,则租客须视同按月以租客身分占用租赁处所,按每月第一天预先支付的月租金,相等于租期结束前最后一段[已修订:时间期间]期间的最低租金及额外应付租金总和的[经修订:零整] [经修订:百分比],整体不损害业主因承租人未能交出处所而享有的所有其他权利及追索权。
第四条
租金
| 4.1 | 租金 |
承租人订立契约并同意自生效日期起及之后向业主或按业主指示支付,且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惯例或习俗,但无须因此而提出任何事先要求,亦无须作出任何减免(第12.1条明文规定的情况除外),整体租金并无抵销、减少、扣除、减少或补偿,租金包括最低租金及额外租金如下:
| 4.1.1 | 任期每一年的最低租金等于序言部分D节规定的数额。最低租金应在序言部分D节所指的每个期间内按月等额分期支付,提前在每个日历月的第一天,在开工日期到期的第一期最低租金。如果开工日期不是一个历月的第一天,那么租户应在开工日期支付从开工日期到开工日期发生的月份结束时按日计算的最低租金,期限为三百六十五(365)天。序言部分D节中“最低租金”标题下所述的金额是根据该部分中适用于序言部分B节所述面积的“每平方英尺年费率”标题下所述的金额计算的,并应在必要时进行调整,以反映建筑师证书中所述的租赁处所的总可出租面积;和 |
| 4.1.2 | 额外租金,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按比例分摊的经营费用,如附表“d”(含税)所界定,应按第五条规定的方式支付。 |
| 4.2 | 额外租金调整 |
在合理期限内,但不迟于每个租赁年度结束后的[经修订:时间段],业主应向租户提供详细的经审计报表,显示租户在该租赁年度应支付的额外租金金额。承租人有权获得任何必要的合理附加信息,以核实该租赁年度应付给业主的报表中额外租金的实际金额的准确性。租户有权审查和质疑额外租金,费用由其承担。如果此类审查在经审计的报表中发现大于[已编辑:百分比]的差异,[已编辑:不一致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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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承租人先前因其每月分期支付该租赁年度的额外租金而支付的金额少于经审计的详细报表中显示的承租人作为该租赁年度额外租金的实际欠款金额,则应将该不足之处[已修改:差异的后果]。如果承租人先前因该租赁年度的额外租金而支付的金额超过该报表所显示的承租人作为该租赁年度的额外租金所欠的实际金额,则业主应根据其选择,[经修订:差异的后果]本协议项下的最低租金或下一次到期的额外租金。
租户同意,其无权就任何租赁年度根据本协议应支付的任何额外租金费用提出任何索赔,包括对业主提起诉讼,除非该索赔是在该日期后的[已编辑:时间段]内提出的,或业主已向租户交付该租赁年度的最终详细报表;在上述时间内提出任何索赔的情况下,每项最终报表均为最终声明,并对租户具有约束力。
| 4.3 | 每日调整数 |
按月支付的最低租金和额外租金将在每月的第一天提前支付。但是,如果开始日期不是一个日历月的第一天或终止日期不是一个日历月的最后一天,那么该月份的破损部分的分期付款将按每个适用金额的[已编辑:分数]的每日津贴率计算。前一句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破产法》规定的承租人在提交建议书或提交建议书的意向通知后继续占用租赁房地的情况,如果这种持续占用发生在非历月第一天的一天。
| 4.4 | 付款 |
双方同意,承租人根据本租约向房东支付的最低租金、额外租金和所有其他所需付款或押金,应支付给CENTURIAN PEEL/MetcalFE Properties INC。
| 4.5 | 到期后或由第三方支付的租金 |
业主接受承租人所欠最低租金、额外租金或任何其他款项的任何逾期支票或款项(i)在其到期日期后;或(ii)由第三方支付,须视为仅在不更新、不克减或放弃业主在本租约下的任何权利、追索权及行动的情况下收取的模式。
| 4.6 | 部分付款 |
承租人的付款或业主收取的金额低于本条例规定的每月最低租金的款项,除最早规定的最低租金外,均不被视为是由于任何支票或任何支票或付款随附的任何信件上的任何背书或声明,作为最低租金,亦不被视为确认全额付款或达成一致及满足,及业主可在不损害业主追讨该等最低租金余额的权利或寻求本租约或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接受并兑现该等支票或付款。
第五条
营业费用
| 5.1 | 营业费用 |
租户订立契约并同意向业主支付,或作为业主可能指示的额外租金,其运营费用的比例份额。业主可估计(并不时重新估计)承租人就某租赁年度按比例分摊的经营开支的金额,而承租人须就其就该租赁年度按比例分摊的经营开支向业主支付由业主在相等的连续时间内如此估计(或重新估计)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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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东 | 租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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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编:时间段】应于每期首日到期应付的分期付款【缩编:时间段】。序言E节所述的作为营运费用的初始比例份额的金额,是业主对承租人根据本条就第一个租赁年度应付的金额的估计,并可由业主根据本条第5.1条的规定进行更改。
第六条
税收
| 6.1 | 税务争议 |
承租人须在业主因此提出要求后的[经修订:时间期限]内,向业主缴付作为额外租金的其在业主为取得或试图取得任何税项减免而招致的任何开支(包括法律、评估、管理及管理费用)的比例份额,但条件是,业主没有义务对征收或征收任何税项提出异议,并可在不通知承租人、同意或批准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妥协、同意、免除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任何税项。任何退税应在适用的租赁年度内抵税。
为了获得更大的确定性,租户应从任何税收减免中受益。
| 6.2 | 销售和服务税 |
承租人须向业主缴付根据适用法例计算的所有销售税,而各方的意图是,业主须就业主就本租约及/或承租人根据本协议应付予业主的任何及所有销售税及/或就承租人使用及占用所租赁的处所及/或办公楼而向业主支付的任何款项,由业主全数偿还。租客须在根据本租约须向业主缴付与销售税有关的款额的同时,或在业主不时决定的其他时间或时间按要求缴付销售税。
第七条
公用事业和供暖、通风和空调
| 7.1 | 公用事业 |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办公楼内使用或消耗的公用事业的所有费用,包括租赁处所的费用,均应列入经营费用。
租客可按业主不时收取的当行费率,透过向业主发出合理通知,要求在暖通时间后提供水电费。仅供参考,于本协议日期,暖通空调小时后的水电费按[经修订:金额]、夏季每层及冬季每层[经修订:金额]的比率提供,租户须将其作为额外租金支付。
| 7.1.1 | 业主亦可选择就租赁处所直接向租客收取任何公用设施的成本,作为额外租金,在此情况下,租客就该等公用设施应付的款额,须根据校验表或其他计量装置所厘定的适用公用设施的消耗与业主所厘定的适用公用设施费率的乘积计算。业主有权在租赁处所内或在业主认为适当的其他地点安装或要求租户在任何情况下由租户负担费用的其他地点安装检查仪表或其他计量装置,以计量租赁处所内任何公用事业的消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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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东 | 租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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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公用事业设施超载 |
承租人承认,业主将仅就正常照明和杂项电力需求向租赁处所提供电力,承租人在租赁处所的电力消耗无论如何不得超过[经修订:金额]每平方英尺。
| 7.3 | 暖气、通风、空调 |
业主已安装系统,为办公楼内的租赁处所和其他区域提供供暖、通风和空调。这类系统的运行、维修、维护和更换由业主负责,业主发生的与之相关的费用计入运营费用。本租赁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视为产生业主向承租人提供电力、供暖、空调或任何其他服务的任何义务,只要这些是在租赁处所内使用特殊设备如服务器机房或其他电气或类似设备所需要的。业主可在可能需要的时间内,或业主因意外原因认为可取的时间内,或为进行修理、更换、更改或改善的目的,暂时中止或修改其或本租约其他地方所规定的任何服务,而无须对租客承担法律责任或义务。在不限制前述规定的情况下,业主不应因任何原因未能提供上述服务或其中任何一项服务而对租户承担责任,但业主将承诺以合理的谨慎态度纠正任何此类失败。
第八条
办公大楼和共同区域和设施使用
| 8.1 | 业主对写字楼的控制 |
办公用房及公用区域和设施,应始终由业主专管专管。在不限制前述一般性的情况下,业主在任何时候均有权全权酌情:
| 8.1.1 | 改变办公楼或其任何部分的面积、水平、位置、布置或用途; |
| 8.1.2 | 在办公楼内建造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善设施并对其进行改建和增建、减法或重新布置,在办公楼内的任何建筑物上增建楼层,并在办公楼附近或附近建造额外建筑物或设施,并对办公楼附近的任何土地进行任何工程(包括挖掘); |
| 8.1.3 | 建造多层、地上和/或地下停车设施并扩建、减少或更改; |
| 8.1.4 | 在租期内或生效日期前的任何时间,并在未经租户同意的情况下,搬迁、重新安排或更改办公大楼各楼宇、停车区、公共区域及设施及其他部分的位置或用途。尽管如此,公共区域和设施的任何变化可能不会导致公共区域和设施的质量和/或类型与本租约执行日期存在的质量和/或类型相比出现实质性下降; |
| 8.1.5 | 消除、替代或重新安排任何或所有公共区域和设施,前提是任何此类变更不会导致公共区域和设施的质量和/或类型与本租约执行日存在的相比出现实质性下降; |
| 8.1.6 | 授予、修改或终止服务,并订立与办公楼全部或任何部分的使用和维护有关的其他协议; |
| 8.1.7 | 关闭办公楼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以便进行维护、维修、改建或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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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东 | 租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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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8 | 为办公楼提供安保服务; |
| 8.1.9 | 以业主认为租赁处所和办公楼正常运营所必需的方式,控制、监督和规范货物、商品、用品和固定装置往来办公楼内一般发运和收货区及可租赁处所的交付和运输; |
| 8.1.10 | 指定并具体规定垃圾和垃圾的容器种类及放置收集的方式、时间和地点; |
| 8.1.11 | 在办公楼内及向办公楼内进行及执行业主运用良好的经营判断,为办公楼更高效、更妥善地运营而确定为可取的其他行为。 |
尽管本租约有任何规定,如因业主行使本条第8.1条所载权利而导致公共区域及设施以任何方式减少或更改,则业主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租客亦无权获得任何补偿或减少最低租金或额外租金,亦不得将公共区域及设施的任何更改或减少视为推定或实际驱逐,或违反业主的任何和平享受义务或不改变租赁处所或办公楼其他部分的形式或目的地的义务。在不限制上述一般性的情况下,业主不作任何陈述,也不向租户作出任何保证,即不得更改或修改办公楼,或不得更改其作为办公楼的用途和性质。在这种情况下,租户放弃对业主的任何追索或索赔,但前提是业主不会故意更改或修改办公楼,以达到(i)减少租户的和平享受或(ii)与本租约执行日存在的相比大幅降低公共区域和设施的质量和/或类型的目的。
| 8.2 | 停车 |
| 8.2.1 | 租户承认停车场由第三方运营商管理。 |
| 8.2.2 | 租户将支付序言F节所述的停车区和设施的使用费用或收费,该等费用或收费可由停车营运商的营运商酌情不时修改。 |
| 8.2.3 | 承租人将仅以停放标准载客模型汽车为目的使用分配给它的每个停车位。租客会将停在档口的任何汽车保持在合理维修和清洁的状态,不会让汽车泄漏任何油、气或其他液体。承租人将按要求向业主支付业主因任何此类液体泄漏而产生的清洁或维修停车区表面的任何费用。 |
| 8.2.4 | 停车经营者有权将[已编辑:延迟]上的任何预留档位重新分配给租户的事先书面通知。 |
| 8.2.5 | 如果租户被分配了停车贴花,租户将以通过汽车前挡风玻璃清晰可见的方式展示贴花。未能展示适当的有效贴花可能会导致汽车被开罚单和/或被扣押,费用由租户承担。 |
| 8.2.6 | 因失窃、失火、故意破坏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租客停放在停车区的任何汽车或其内容物或配件的任何损失或损坏,业主概不负责。租客绝对使用每个档口,风险自担。 |
| 8.2.7 | 承租人不得将其任何权利转让予任何无保留或预留的车位,亦不得转租或以其他方式与管有根据本租约提供的任何车位分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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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东 | 租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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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8 | 业主应采取合理步骤,为租户提供在停车设施内使用自行车架的通道。 |
| 8.3 | 服务 |
业主须提供附表“F”及“G”所列的服务,因为该等服务可能会不时更改。提供这类服务的费用,列入营业费用。业主可在因意外而可能需要的时间内,为进行维修、更换、更改或改善而暂时停止或修改任何该等服务或业主在本租约其他地方所需的任何服务,而无须向租客承担法律责任或义务。在不限制前述规定的情况下,业主无须就其因任何理由未能供应和/或任何中断、中断或停止业主的服务而向租客承担法律责任;业主承诺在有关情况下以合理的审慎态度纠正任何该等故障、中断、中断或停止。
| 8.4 | 会议中心 |
承租人有权在业主不时确定的会议中心营业时间内使用位于办公楼内的会议中心内的会议室,目前为[已修改:时间范围],法定节假日除外,视情况而定,并在根据业主不时的标准程序事先预订后使用。
租户应每月为该月份每个可用会议室分配相当于[已编辑:时间范围]的小时数。承租人可在同一日历年度内将任何未使用的小时数从一个月转移至下一个月。承租人有权在会议中心正常营业时间以外、超过分配给承租人的小时数,按业主不时收取的费率使用会议中心,目前为每小时[经修订:金额]另加销售税。如承租人须在会议中心正常营业时间以外使用会议中心,承租人亦须向业主支付[经修订:额外费用],由业主厘定。
| 8.5 | 健身房、泳池和淋浴设施 |
Tenant承认其员工受益于(i)位于15日的健身房第大厦楼层(Metcalfe侧),(ii)壁球场及位于16日的淋浴/储物柜区域第建筑物的楼层,(iii)位于建筑物屋顶顶部的游泳池及(iv)位于建筑物屋顶顶部的外部露台,可从游泳池(统称以下为“健康俱乐部”)(该健康俱乐部构成建筑物公共区域和设施的一部分)进入。
每位个人用户/员工在签署同意书和协议(形式和内容由房东自行决定)后即可进入健康俱乐部。可从[已编辑:时间框架]进入健康俱乐部,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关于健身俱乐部准入的规章制度,由房东自行决定,合理行事。提供此类服务/福利的成本包含在运营费用中。
第九条
租赁房地的使用
| 9.1 | 租赁处所的使用 |
承租人须将租赁处所仅用于开展序言第G节所述业务的目的,而承租人将不会将租赁处所或其任何部分用于或允许用于任何其他业务或目的。在不限制本条的概括性的情况下,承租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租赁处所从事或允许任何禁止的活动。
除附表J第8条另有规定外,租客承认本租约的任何解释或解释不得授予或以其他方式暗示租客就进行上述业务享有任何排他性,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业主的许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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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大楼现有或未来租户进行任何业务,不论是否与租户在租赁处所进行的业务相同或相似或竞争。
承租人承认并同意已就是否有任何现有分区、附例或条例或限制性契诺阻止、限制或不利影响承租人将租赁处所用于第G条所述目的的能力而向其提供充分机会寻求意见,且如存在任何该等分区、附例或条例或限制性契诺,承租人无权终止本租约或减少其在本租约下的义务。尽管有《魁北克民法典》第1854条第二款的规定,业主并没有就适用于并可能影响根据上述租赁使用租赁处所的分区细则的任何修改向租户提供任何保证。承租人须独自负责自费取得其占用租赁处所及其在其中经营业务所需的所有许可、同意和授权。
尽管本租约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但如承租人遵守本租约的条款及条件,则业主向承租人声明及保证,业主并无(且将来亦不会)在办公楼内授予任何可能妨碍承租人在租赁处所内开展一般办公室业务的专有权或限制。
| 9.2 | 经商资格 |
承租人向业主声明,其已确定所有适用的法律、细则、规则和条例允许其在租赁处所进行序言G节所述的业务,并以其他方式将租赁处所用于承租人因此打算达到的目的。本租赁并不以租客取得经营其业务的任何许可证或执照为条件,而业主并不就租赁处所可在整个期限内用于序言第G节规定的目的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亦不受业主为此目的维持租赁处所的义务,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包括《民法典》第1854条)。承租人向业主声明并保证,在相互执行本租约后,承租人须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以取得任何必要的许可及牌照,以便在租赁处所内开展业务,并须在整个租期内保持同样的良好信誉。
| 9.3 | 业务的进行 |
承租人在经营承租人业务时,应当:
| 9.3.1 | 拥有、安装、保持良好秩序,维修质量一流的夹具、设备; |
| 9.3.2 | 与业主合作节约办公楼及租赁处所的一切形式的能源,并遵守业主的一切合理要求和要求,以期以其成本和费用进行此种节能; |
| 9.3.3 | 遵守所有规则及条例,以及业主不时订立的一般政策,以及在不违反本租约的情况下对其作出的任何修订、更改及增补,但如任何规则及条例与本租约的条款有冲突,则以本租约的条款为准; |
| 9.3.4 | 保护租赁处所内及周围的所有供暖和空调设备、水、燃气和排水管、抽水马桶、水槽及其附件不受损坏,并保持相同不受任何可能妨碍其自由工作的障碍物的影响,并就其相同或任何附件的任何事故或缺陷及时向房东发出书面通知; |
| 9.3.5 | 不得将业主认为因其重量、大小或用途而可能损坏租赁处所或办公楼的任何机器、设备、物品或物件带到租赁处所;承租人也不得在任何时候超载租赁处所的楼层。此外,承租人不得将任何武器(包括火器)或易燃液体或危险或危险或爆炸性物料带入或贮存或在租赁处所内使用或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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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东 | 租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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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6 | 不得使用租赁处所或允许租赁处所用于业主在当前或未来租赁中授予办公楼其他租户独占权的任何用途,包括此时的以下用途:JPDL Montreal Inc.的竞争对手;和 |
| 9.3.7 | 不得作出或容许作出任何事情,亦不会在租赁处所内、租赁处所之上或租赁处所附近带来或保留任何东西,以致导致租赁处所或业主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附例、规则或规例。 |
| 9.4 | 有害商业行为 |
承租人颁布、进行或维持的任何业务、行为或做法,不论是透过广告或出售程序或其他方式,如业主合理行事,认为可能损害或倾向于损害业主的业务或声誉,或对办公楼、业主或办公楼内的其他承租人不利,或可能倾向于混淆、误导、欺骗或欺诈公众,则承租人应业主的要求,立即停止经营。
| 9.5 | 遵守法律 |
承租人应当自费自担,及时:
| 9.5.1 | 遵守和遵守所有政府当局的所有法律、细则、规则和条例,以及所有就租赁处所和/或办公楼提供保险的保险人的要求,以及但不限于与在租赁处所内开展任何业务或对租赁处所进行任何维修、更换、改建、增加、变更、替换或改进以及放置标志有关的要求;和 |
| 9.5.2 | 进行任何该等当局所要求的对租赁处所或对其进行的所有修改、更改或更改,以及承租人在租赁处所内开展业务或使用租赁处所,但条件是,在进行任何该等修改、更改或更改之前,承租人须向业主交付其与此有关的书面批准、图则和规格,并且为了确定,承租人就此进行的所有工作均应构成承租人工作。 |
第十条
维修、维修和改建
| 10.1 | 改善租赁处所及津贴 |
租户接受处于“原样”状态和状态的房地。业主没有义务在处所内进行任何工作或提供任何材料,除非本文另有规定。
业主须自费进行基地建筑工程(如有)。除基地建筑工程外,所有须在租赁处所进行的工作,包括对基地建筑工程所包括的以外的租赁处所的任何改善,均构成租户工作,由租户负责,并须按照附表“C”的规定进行,由租户自行承担成本和费用,另加该成本的[经修订:百分比]的监督费,整体受以下所列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尽管有上述规定,首次承租人工作及任何化妆品工作均不得收取上述监督费。就本租赁而言,“化妆品工作”一词系指在特定[已修订:时间段]上金额低于[已修订:金额]的租赁房地内与油漆和/或地毯有关的租户工作。
所有租赁物改良,一经安装于租赁处所,即成为业主的财产,而无须补偿承租人。尽管有上述规定,除其他外,承租人应负责投保相同的保险,直至租约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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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可在租赁各方执行后的[经修订:时间段]的任何时间(“交付日期”)占用租赁处所,但前提是承租人已向房东提供了保险证明、信用证,并进一步规定承租人在租赁下没有违约。
| 10.2 | 由租户进行的保养及维修 |
租客须在租期内的任何时间,自费保持和保持清洁及良好的秩序、一流的状况及经业主合理厘定的维修(包括但不限于定期粉刷及装修)、全部租赁处所、其中的所有设备、其改善工程及其附属物,不论是否由业主或租客安装,包括但不限于位于租赁处所内或其上的所有租赁物业改善工程、入口、内板玻璃、标志(包括外部及内部)、隔板、门及固定装置、照明、电线及管道装置及设备。尽管《民法典》中有任何关于维护和修理的相反条款,并且在符合第10.3条的情况下,承租人仍应在租赁处所(无论主要或次要,以及《民法典》要求业主进行的那些)中进行所需的所有维修和更换,包括但不限于可能不时需要为租赁处所的目的进行维护的任何工作,并应尽职尽责和派遣,但根据本租约的明文规定由业主负责的维修或更换除外。
| 10.3 | 业主维修保养 |
业主须在整个任期内的任何时间,但须在符合第十二条的规定下,维持及修缮或促使维持及修缮,如同合理相似物业的审慎业主一样,须维持及修缮办公楼的结构及共用区域及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的地基、外玻璃、外候风墙、底板、屋顶、承重墙及结构柱和梁及办公楼设备(如暖通空调系统)。该等保养及维修的费用,除因承租人或承租人在法律上负有责任者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要求业主进行该等保养或维修的费用外,须列入营运费用,在此情况下,承租人须对该等保养及维修的总费用,加上代表业主监督费用的一笔相等于[已修订:金额]的款项,连同自该等费用发生之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该等款项须按要求作为额外租金应付予业主。尽管有上述规定,当需要进行工作时,将按以下方式承担费用,由房东酌情决定:[已修订:当事人对工作费用的责任]。
| 10.4 | 业主的维修修理权 |
承租人要求作出或要求作出的所有改善、改建、增建或修缮,须由承租人进行,但承租人可要求业主进行该等改善、改建、增建或修缮,在此情况下,承租人须支付相同的费用,并须进一步向业主支付相当于该等费用的[经修订:百分比]的监督费,作为额外租金。此外,承租人须支付为符合承租人要求而编制的所有建筑、工程和/或工作图纸的费用,并且在所有情况下,承租人须使用由业主协调的业主的机械、电气和管道承包商,费用由租户承担。
| 10.5 | 访问权 |
在租期内,业主、其雇员、雇员及代理人可不时进入租赁处所,[经修订:时间期限]事先书面通知,或在紧急情况下,随时检查租赁处所及其设备、固定装置和改善的维修和秩序状况,并作出业主认为为租赁处所或办公楼及与租赁处所毗邻的可租赁处所的安全或保全或妥善管理或改善而合理行事所需的变更、维护、修理和更换。业主须视承建商的情况,尽最大商业努力在租户的正常营业时间以外或有时与租户共同商定的情况下,检查租赁处所或进行此类改建、维护、维修和更换。任何可能影响潜在关键租户操作区域的工作,应与租户讨论。租户的所有默认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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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东 | 租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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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经该等检查后发现的任何维修、修理或更换,须在通知租客后的[经修订:时间期限]内,由租客适当补救,但业主可根据第14.1条,但无义务进行业主认为在紧急情况下有需要的任何该等维修、更换或保养,而无须通知租客。
承租人承认,业主已安装并可能于日后安装或促使安装于租赁处所的服务及设施(例如但不限于管道、柱子、管道、电线及管道工程),而这些服务及设施可能服务于办公楼的其他部分。承租人进一步承认,业主将有权在租赁处所内进行与安装、维护、维修及更换该等服务及设施有关的工作,并有权在租赁处所内进行业主认为必要或适当的工作,以保全或保护租赁处所或办公大楼,或作为业主可能希望就业主在毗邻或办公大楼内的其他处所进行的任何工作而进行的工作,但前提是业主须,视承包商的可用性而定,尽最大商业努力在租户的正常营业时间之外进行任何此类工作,并且应与租户讨论任何可能影响潜在关键租户操作区域的工作。承租人须向业主及/或其承建商,或其就进行任何该等工程而指定的其他人,提供为该等目的而合理进入租赁处所的权限。
除业主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外,在任何情况下,业主、其承建商、分包商、代理人、雇员或雇员均不得就承租人或因前述进入、检查或本条所规定的工作而对租赁处所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如业主对租赁处所和/或办公楼进行任何维修、改建、增建或改善,则承租人须准许进行同样的维修、改建、增建或改善,但在承租人保留进入和使用租赁处所的任何情况下,无权获得任何赔偿或租金减免或因此而提供的任何损害或补偿。
| 10.6 | 享受损失 |
明文规定,除业主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外,任何因维修、更换、保养、改建或改良而导致的租赁处所享有的损失,不论由业主或租客作出,均不构成取消、终止或撤销本租约的理由,或减少本租约应付租金的理由,或合同或合同外的损害赔偿索赔的理由,但业主不会故意进行或要求进行任何维修、更换、保养、改建或改良,以减损租客的和平享受,并应,视承建商的可用性而定,利用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在租户的正常营业时间之外对租赁房地进行工作。
| 10.7 | 企业识别 |
在整个租期或其任何续期期间,承租人有权在建筑物的名录板(或其更换)上,以及直接在位于租赁处所的楼层或租赁处所的主入口的电梯外的板上显示[经修订:金额]的名称。业主应设计标识的样式,并应为每个租户确定目录板上可用的空间数量。名录板应设在办公大楼主大堂不时指定的区域内。此标识的初始安装费用由房东承担,但此类标识的任何更改将由租户承担费用。
| 10.8 | 标志、遮阳篷和雨棚 |
未经业主事先书面批准,承租人不得在租赁处所或办公楼的任何外部部分涂装、粘贴、展示或促使涂装、粘贴或展示任何标志、图片、广告、告示、刻字或装饰。此外,如业主按合理行事,反对任何可在租赁处所内部任何部分涂刷、贴上或展示,且从其外部可见的标志、图片、广告、告示、刻字或装潢,则租客须随即将该标志、图片、广告、告示、刻字或装潢移走,由租客自行负担费用及开支。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租客须在业主书面指明的一个或多个地点,并按照业主对办事处的标志政策,竖立及维持一个或多于一个种类的识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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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东 | 租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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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任何此类标志应仍为租户的财产,并应由租户自行承担成本和费用进行维护。在本租约期限届满或更早终止时,业主(i)可要求,租客须将任何该等标志从租赁处所移除,费用由租客承担,并须随即修复任何该等移除所造成的所有损害,或(ii)可使用任何标志,在此情况下,该标志将成为业主的财产,而无须向租客作出赔偿。本节规定的承租人义务在本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后继续有效。
| 10.9 | 交还租赁处所 |
在本租赁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时,承租人将以与根据本租赁交付管有其时所处租赁处所相同的条件交出租赁处所,但合理损耗和维修除外,维修是业主根据本租赁协议承担的责任,并将向业主交出租赁处所的所有钥匙,地点当时为支付最低租金而确定,并将通知业主租赁处所的所有锁、保险箱和金库组合(如有)。承租人不得在租期届满期间或在租期届满或更早终止时,将其或业主对租赁处所作出的任何租赁改善移走。
但如业主提出要求,承租人须在本租约期满或提前终止时自费移走其全部财产、网络布线、行业固定装置、电信线路、专用设备(如金库、高架层、服务器机房设备等),并须随即修复因其安装或移走而对租赁处所或办公楼造成的任何损坏。本节规定的承租人义务将在本租约到期或提前终止后继续有效。如果承租人在交付租赁处所的空置管有权或将租赁处所的钥匙汇给业主后,在租赁处所内留下任何动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家具、固定装置、设备、家具,业主将在不影响业主消除任何此类影响的权利的情况下,在不影响承租人承担费用的情况下,自行成为上述财产的所有人。
第一条XI
保险和责任
| 11.1 | 租户保险 |
在整个租期内及租户占用全部或任何部分租赁处所的任何其他时间,租户须自行承担成本及费用,提供并保持有效:
| 11.1.1 | 商业一般责任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广义形式的承租人法律责任和非自有汽车责任,针对在租赁房地内或从租赁房地内进行的所有业务及其使用和占用造成人身伤害、死亡和他人财产损失,每次发生的金额为[已修改:金额](可通过[已修改:金额]和伞形保险的组合来满足),财产损失免赔额不超过[已修改:金额]。保险将: |
| (一) | 包括业主的保护性、人身伤害、雇主和一揽子合同责任保险; |
| (二) | 与发生财产损失一起发生的被保险人交叉责任和分立的规定; |
| (三) | 载有放弃保险人对业主、业主、每名抵押债权人及其中任何一人在法律上负有责任的人以及代表业主管理办公楼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可能拥有的任何代位权;及 |
| (四) | 指定房东写字楼物业经理及其员工、代理人、代表为附加保户; |
| 首字母 | ||||||
| 房东 | 租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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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2 | 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洪水、水毁、营业中断、下水道备份和地震)针对租赁处所内容的财产保险以及由承租人或由承租人代表在租赁处所安装的、由承租人承担法律责任或合理免赔额不超过[已缩编:金额]的所有种类和种类的财产。这份保单将: |
| (a) | 指定房东为损失受款人,因为其利息可能出现在租赁权改进方面; |
| (b) | 载有放弃保险人可能对业主、业主或每名抵押债权人,以及对他们中的任何人在法律上负有责任的人,以及代表业主管理办公楼的任何个人或实体所拥有的任何代位权;及 |
| (c) | 封面: |
| 1. | 位于办公楼内任何地方的由租户拥有或由租户承担法律责任的所有财产,包括业主为或代表租户提供的任何工作,但不限于租户的工作和租赁物改良在每种情况下的全部重置成本(不计折旧),但须遵守“规定金额”条款;和 |
| 2. | 毛利形式的营业中断保险,承保范围等于[已修订:百分比]的预期净利润和[已修订:时间段]的已投保长期费用; |
| 11.1.3 | 作为业主、业主或任何抵押债权人的任何额外保险可不时合理要求。任何此类附加保险应: |
| (a) | 将业主、办公楼的物业经理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列为其利益可能出现的额外被保险人;和 |
| (b) | 包含放弃保险人可能对房东、业主或每个抵押债权人以及他们中的任何人在法律上对其负责的人以及代表房东管理办公楼的任何个人或实体拥有的任何代位权。 |
| 11.2 | 保险单 |
| 11.2.1 | 租户的保险单应与在加拿大经营业务的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联系。保单应要求[已修订:时间期限]以挂号或挂证邮件方式向业主发出的书面取消通知。承租人维持的每份保险单都是主要的、不与房东、业主或任何抵押债权人共同分担且不超过任何其他可获得的保险。承租人须在租赁处所的启用日期或提早入住前,向业主提供经业主认可的所需保险范围表格的保险证明。就任何续保而言,承租人须提供(根据业主要求)在续保[经修订:时间段]内的任何续保的年度证据,否则业主可为承租人投保,费用由租户承担。 |
| 11.3 | 遵守保险人的要求 |
| 11.3.1 | 承租人将按要求向业主支付因承租人改变租赁处所的用途或占用或因承租人违反其在本租赁下的任何义务而导致的业主保险费用或为办公楼投保的整体费用的任何增加。承租人将在租赁处所范围内导致或可能导致影响租赁处所或办公楼任何其他部分的保单被注销的任何情况,向业主承保人和办公楼承保人表示满意的情况进行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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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东 | 租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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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保险人给予的延迟期内这样做,否则房东可以在不损害其其他权利和追索权的情况下终止本租赁。 |
| 11.4 | 房东保险 |
| 11.4.1 | 业主应在整个期限内保持或促使保持,商业一般责任保险以及“一切险”财产保险和设备故障保险以及业主作为一级办公楼业主合理行为所要求的其他保险。业主的保单须按金额及受不时规定的其他条款及条件所规限,由业主合理行事,作为一类办公楼的业主。办公大楼投保费用,纳入营业费用。租赁处所上备存或贮存的所有财产应如此备存和贮存,风险仅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应向房东作出赔偿,使其免受因对其的任何损害而产生或产生的任何索赔,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的保险人提出的任何代位权索赔。 |
| 11.5 | 对业主责任的限制 |
| 11.5.1 | 租客同意,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规定,业主或其雇员、代理人及代表的赔偿责任受以下限制: |
| 11.5.2 | 业主、其雇员、代理人及代表,除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外,不得(在法律许可的最大范围内)对因办公楼内、在办公楼时、在办公楼内或与办公楼有关的任何事件而引起或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坏、死亡或伤害承担责任,或损坏承租人或位于租赁处所上的其他人的租赁处所;亦不得对承租人或其他人的任何财产因任何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除非是由业主或其雇员、代理人及代表的重大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造成; |
| 11.5.3 | 在不限制前述一般性的情况下,业主、其雇员、代理人及代表,除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外,不得对(a)因租赁处所的任何部分发生火灾、爆炸、掉落的石膏、蒸汽、燃气、电、水、雨、洪水、雪或因管道、器具、管道工程、屋顶、任何楼层或天花板的次表面或因街道或任何其他地方或因潮湿或任何其他原因造成的人员或财产的任何伤害或损害承担责任,(b)任何第三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内的其他租户或人或与其相邻的物业的占用人,或(c)任何公用事业的供应中断或停止,或未能供应,不论该供应是由业主或其他人提供; |
| 11.5.4 | 在不限制前述的一般性的情况下,凡对人身或财产的任何损害是由房东、其雇员、代理人或代表造成的,且并非由于其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且损失全部或部分由承租人承保的保险:(a)事实上维持;或(b)根据本租约条款被要求维持,则在房东对损害负有责任的范围内,且前提是损害不是由房东、其雇员、代理人或代表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造成,租户特此释放与租户就此类损害收到的实际保险收益相等的任何金额的房东; |
| 11.5.5 | 在不限制前述内容的概括性的情况下,除业主、其雇员、代理人或代表有重大过失的情况外,业主不得就任何损坏、灭失或伤害向承租人承担每次发生超过[经修订:金额]的责任;及 |
| 11.5.6 | 业主须履行其因本租赁而产生的或与办公楼或租赁处所有关的其他义务,仅限于业主对办公楼的权利、所有权和权益,而租客就办公楼、其占用租赁处所或本租赁而产生的任何事项的追索,须限于业主对办公楼的权利、所有权和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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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东 | 租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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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 | 业主的赔偿 |
尽管本租赁中包含任何其他条款、义务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房东的维修义务和租客支付其按比例分担的保险费用的义务,租客应赔偿并使房东免受与生命损失、索赔、诉讼、损害、责任和费用有关的任何和所有损失、索赔、人身伤害、财产损坏或因本租赁而产生的任何其他损失或伤害,或在租赁处所内、发生时或在租赁处所发生的任何情况,或承租人占用或使用租赁处所或其任何部分,完全或部分是由承租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或由承租人许可在租赁处所上的任何人或由或由除业主的重大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以外的任何其他因由或事项引起或引起的。除重大过失和故意不当行为外,如果房东应成为由租客提起或针对租客提起的任何诉讼的一方,则租客应保护、赔偿并使房东免受伤害,并应支付房东因该诉讼而招致或支付的所有费用和开支以及合理的法律费用。承租人还应支付房东在执行本租赁的条款、义务和条件时可能招致或支付的所有有文件证明的合理成本、费用和法律费用。
第十二条
破坏和破坏与掠夺
| 12.1 | 销毁租赁处所及选举终止 |
如租赁处所在租期内的任何时间因火灾或其他原因或伤亡而被严重毁坏或损坏,且其使用变得不可能或危险,而(i)租赁处所无法在该等毁坏或损坏后的[经修订:时间期限]内重建,或(ii)可用保险收益不足以修复该等火灾或其他伤亡原因对办公楼造成的毁坏或损坏,则业主可在该等情况发生后的[经修订:时间期限]内通过向租户送达通知,终止本租约,在这种情况下,特此设定的条款和租约以及租户在此的所有权利应在交付此类通知时到期,如同该日期是本租约的原始到期日一样,而房东无需对任何类型的损害负责,无论是合同的还是合同外的,或因此类终止而产生的任何其他索赔。租金应到期并仅在销毁或损坏之日支付。如业主未终止租赁,租金须在自发生日期起计的期间内暂停支付,并须于自收到业主通知(定义见下文)或租户工作完成之[经修订:时间段]届满之日(以较早者为准)或租户首次在租赁处所开展业务之日(以较早者为准)重新开始
如业主作出合理判断,但在适用的法律、条例、附例、条例或其他法令的规限下,租赁处所的损坏或毁坏在该等损坏或毁坏后的[经修订:时间期限]内可予修复,且损害的性质并不妨碍租赁处所用于其预期目的,则租赁项下的应付租金须按租赁处所变得不适合占用的部分占租赁处所全部的比例减损,自销毁或损坏之日起至依照本节最后一款确定之日止。业主对租赁处所和办公楼的重建和维修不应包括任何承租人的工作,该工作应由承租人根据本租约的所有适用条款(包括但不限于附表“C”)自行承担费用履行。
承租人获业主书面通知(「业主通知书」),业主依据本条第12.1款所进行的工程已完成至足以容许承租人展开承租人工程的程度时,承租人须随即展开并其后勤勉地进行,以完成承租人工程(承租人工程须包括但不限于重建、修缮及更换附表「 C 」所规定的所有承租人工程)及为全面恢复租赁处所以供经营所需的所有工程。租金应在收到前述业主通知之日起[已修改:时间期限]届满之日(以较早者为准)重新开始计算,或完成租户工作或[已修改:时间期限];虽有本款前述规定,在[已修改:时间期限]期间发生损坏或破坏的,租户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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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东 | 租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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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不进行任何此类重建、维修和更换,但租赁仍应继续。
| 12.2 | 破坏办公楼及选举终止 |
如办公楼的[经修订:百分比]或以上的总可出租面积在租期内的任何时间被火灾或其他伤亡破坏或损坏,不论租赁处所是否受该等情况的影响,业主可在[经修订:时限]内以书面通知租客,终止本租赁,在这种情况下,特此设定的条款和租约以及租户在此的所有权利将在发出此类通知后的[已编辑:时间段]到期,就好像该日期是条款的原始到期日一样,而房东无需对任何类型的损害负责,无论是合同的还是合同外的,或因此类终止而产生的任何其他索赔。除非已根据第12.1节减免租金,否则租金应在破坏或损坏之后到期应付,不得减少或减免,直至终止之日。
| 12.3 | 选举重整及后续厘定保险收益不足 |
如业主没有选择根据第12.1或12.2条的规定终止本租约,进一步导致任何损坏或破坏,则业主须在收到有关该等损坏或破坏的保险收益后重建或维修办公楼。如果在损坏和破坏发生后的任何时间,合理地确定可用的保险收益不足以或将不足以修复该火灾或其他伤亡原因对办公楼造成的损坏或损害,业主应在该确定的[经修订:时间期限]内,经书面通知租户后选择(a)[经修订:房东的建议]。
| 12.4 | 有效租约 |
尽管《民法典》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但除本条第十二条另有规定外,本租赁在发生本条所设想的对办公楼和/或租赁房地或其任何部分的任何损坏或破坏时,仍应继续并保持充分的效力和效力。
| 12.5 | 重建 |
经明确理解,业主根据本条第十二条的任何规定进行的所有修缮和重建,可由业主自行决定进行,且在不限制前述一般性的情况下,在任何情况下,业主均无义务将租赁处所或办公楼修缮或重建至其原始形式、规格或尺寸,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要求业主进行任何修缮或重建,除非业主实际收到的保险收益足以支付该工程的费用。
| 12.6 | 建筑师证书 |
不时指名的建筑师的证书发给每一方当事人,除非在任何重要方面被证明是错误的,否则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 (a) | 租赁处所的总可出租面积或办公楼的总可出租面积(视情况而定)受损或毁坏的百分比; |
| (b) | 租赁处所是否变得不能出租以及租赁处所变得不能出租的百分比; |
| (c) | 业主或租客的重建或修缮工作完成或基本完成的日期,以及租赁处所可出租的日期;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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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东 | 租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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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业主或租户的任何工作完成的状态。 |
| 12.7 | 征收 |
业主和租客双方同意就征用租赁处所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办公楼的任何其他部分进行合理合作,以便各自可获得各自依法有权获得的最高奖励。如办公楼除租赁处所以外的任何部分被征用,并在其范围内,则由此产生或因此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应完全属于业主,而租客将放弃或转让租客对该等收益或授予可能拥有或通过法律实施而获得的任何权利,并将签立业主合理认为是或可能需要的文件以使本意向生效。
如办公楼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因任何公共或准公共用途或目的而被谴责、保留、征收或以任何方式取得或取得,使业主唯一认为办公楼的经营或办公楼内载有租赁处所的该部分的经营不再实际可行,则业主可自行选择通过向租户发出通知而终止本租约,大意为该期限自征收当局接管管有之日起届满,如该期限届满,租客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业主提出申索。房东和租客在此保留向征收机关主张损害赔偿的一切权利。承租人同意,业主没有义务对任何征收程序提出异议。
第十三条
转租及分派
| 13.1 | 同意转租或转让 |
| 13.1.1 | 尽管有任何与之相反的法律、惯例或习俗,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典》第1871条,承租人不得实施或允许任何不符合第十三条条款的转让,并且无论如何未经房东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无理拒绝其同意。业主同意任何转让不构成对本条的放弃,不应被视为允许任何进一步转让。作为任何转让的先决条件,承租人须以书面向业主指明建议受让人,并提供业主要求的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其委托人的资料及业主要求的其他财务或业务资料,以及该建议转让的具体条款及条件,包括具体确认租赁处所的用途绝不会改变。尽管有上述规定,但据了解,承租人有权在不遵守本条第13条条款的情况下,以承租人的有担保出借人为承租人的有担保出借人作为承租人动产和权利普遍性的第一顺位抵押(“第一顺位抵押”)进行抵押。本租赁第一顺位质押c之后的任何产权负担,均应遵守本第十三条规定的所有条款和条件,视为转让。 |
| 13.1.2 | 在不以任何方式限制或限制业主以其他合理理由拒绝其同意的权利(并受限于业主优先于第13.4.3条所规定的给予或拒绝其同意而终止本租约的权利)的情况下,明确理解并同意,在以下情况下,业主拒绝给予其同意应被视为合理: |
| (a) | 承租人在本租约下违约; |
| (b) | 将改变租赁房地的用途或将违反第九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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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如受让人当时是办公大楼内处所的租客或其他占用人,而业主在随后六(6)个月内已拥有或将拥有合适的办公大楼内出租空间; |
| (d) | 如受让人在财务状况、声誉、业务经验或将进行的业务类型和质量方面不能令业主满意,则须由业主自行合理酌情决定和确定; |
| (e) | 凡建议转让仅与部分租赁处所有关,或为总分租而进行的转让,金额低于承租人须支付的最低租金及额外租金总额; |
| (f) | 凡业主根据任何其他租赁、租赁要约或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抵押债权人)的其他协议的规定,如其同意,则会发生违约。 |
| 13.1.3 | 以下任何一项均不构成放弃承租人就任何转让取得同意的任何义务,亦不会将上述任何一项解释为构成对建议转让的同意。 |
| (a) | 任何建议受让人对全部或任何部分租赁处所的占用或业主对其的容忍; |
| (b) | 任何建议受让人向业主支付最低租金或额外租金或其他金额或业主接受该等金额;或 |
| (c) | 对任何先前转让的同意。 |
| 13.1.4 | 不论业主是否同意任何转让,其可向任何受让人或拟受让人收取最低租金或附加租金或其他款项,并将收取的净额应用于本租赁项下应付的最低租金和附加租金,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其在本租赁项下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本第十三条所载的权利。 |
| 13.1.5 | 尽管有第13.1.1条的规定,承租人可在未经业主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在转让生效日期前向[经修订:时间期限]的业主发出简单书面通知后,将本租约转让给许可受让人(定义见下文)。承租人及各受让人和获准受让人将继续对承租人根据租约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不会受益于分割、讨论和代位权。 |
| 13.1.6 | 业主在此同意,承租人可在未经业主事先同意及批准的情况下,将本租约转让予以下任何一方: |
| (a) | 租户的附属公司; |
| (b) | 承租人大部分资产的购买人;或 |
| (c) | 因涉及承租人的合并、安排、合并或公司重组而产生的任何实体; |
(每份为“许可受让人”),前提是所要求的[已修改:时间段]事先书面通知已妥为交付给房东。
| 13.2 | 租户伙伴关系 |
被许可的受让人、受让人为合伙企业的,每一位属于该合伙企业成员的人、每一位属于该合伙企业成员的人,作为同意向该合伙企业转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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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东 | 租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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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该合伙企业的成员或以后的任何继承合伙企业的成员,将根据租约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放弃分割和讨论的利益。如业主有此要求,每名身为该合伙的成员或成为该合伙的成员或现为或成为任何继承合伙的成员的人,须以业主为受益人签署一份形式及实质上令业主满意的个人保证或承诺。获准受让人或受让人(视属何情况而定)须进一步同意按要求并在任何情况下按年度向业主提供该合伙的所有成员的姓名及地址,然后业主方可同意该转让。
| 13.3 | 无广告 |
承租人不得为转让目的而印刷、出版、邮寄、邮寄、广播或以其他方式宣传或要约租赁处所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且不得准许任何经纪人或其他人这样做,除非任何通知、广告或要约的完整文本和格式首先已获业主书面批准。在不以任何方式限制或限制业主以其他理由拒绝任何文字和格式的权利的情况下,承租人提出的任何文字和格式不得包含任何有关租赁处所的出租费率的提及。
| 13.4 | 房东的选择 |
房东应有一段[已修改:时间段]的期限,尽管有《民法典》规定的[已修改:时间段]的延迟,但自其收到征求其同意的请求和其要求的所有信息之日起,房东应:
| 13.4.1 | 同意; |
| 13.4.2 | 拒绝其同意,并提供拒绝的理由;或 |
| 13.4.3 | 终止本租赁(或在转让影响部分租赁处所的情况下,其选择就要求转让的部分租赁处所终止租赁)以代替同意或拒绝其同意,而无需证明其基于合理或其他理由选择终止的理由。 |
如业主未在该等[经修订:时限]内将其决定告知租客,则视为业主拒绝同意该等转让。
如果业主行使终止租约的权利,那么租户将有权在收到业主通知的[已修订:时间段]内撤回同意请求,否则,租约将在[已修订:时间段]通知期限届满的当月底或业主指定的较后日期(不迟于租户向业主指明的日期,作为建议的转让生效日期)终止,租户在租约下不再承担任何义务。此外,在此种终止时,房东应将当时仍未被房东占用的押金退还给租户,或将信用证退还给租户(不计利息)。如业主同意,承租人须自收到该等同意书起有一段[经修订:时间期限]的延迟,以按向业主指明的条款及条件完成转让。承租人未在[已修改:时间期限]的延时内完成转让的,视为房东同意无效,承租人不得在未重新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下实施或允许任何转让。
| 13.5 | 集体赔偿责任 |
尽管有《民法典》第1873条或任何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效力的立法,转让人仍应与受让人(包括被许可的受让人)就承租人根据本租赁适当履行所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尽管随后有任何转让。不得解除承租人履行本租赁的任何条款、义务和条件,承租人特此放弃分割、讨论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代位权的利益。如本租约因任何受让人(包括经许可的受让人)、原承租人或任何受让人(视情况而定)的破产或无力偿债而被拒绝、放弃或终止,则应房东在[已编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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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该等抵赖、免责声明或终止,将与业主订立租约,租期届满之日,如无抵赖、免责声明或终止,则按本租约未被抵赖、免责声明或终止的情况下本应在余下租期内适用的条款及条件。
| 13.6 | 信用证 |
信用证将继续由业主根据第18.12条持有,作为受让人履行其在本租赁下的义务的担保。
| 13.7 | 对业主的法律责任 |
不得转让、转让或转租,除非受让人已明确同意为适当履行承租人在本租赁下的所有义务而直接对房东具有约束力;但受让人执行该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除转让人根据本租赁承担的任何义务。转让人和受让人将根据房东的要求,签署确认前一句话和第13.5条的文件。根据业主的选择,受让人将根据与本租约相同的条款和条件与业主订立新租约,但所租赁的处所将按原样交付,期限将是期限的未到期部分,且不会向租户作出或给予受让人任何诱因、免租期、贷款或其他奖励。转让方将为“租户”在新租约下的义务提供担保。
如业主同意转租,则转租人或其他人须向租客支付的所有转租及类似款项,现不可撤销及无条件地转让予业主,使转租人或其他人将直接向业主支付所有该等款项,而如此支付的款项将贷记承租人在本租约下的金钱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本次转让或与转租人或其他人的任何交易都不会产生解除租客在本租约下的任何义务的效果。此外,据了解,如业主不向任何转租人或其他人收取任何分租或其他款项,租户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向业主提出申索或抗辩。
| 13.8 | 房东费用 |
房东有权获得补偿其因转让而产生的所有有文件证明的合理法律费用和开支,无论其是否同意,尽管其根据第13.4条行使了终止本租约的权利,但每次转让请求的最高金额不超过[已编辑:金额]。就任何转让、转让或转租,以及(如适用)根据第13.7条要求执行的任何新租赁业主,准备、谈判和执行任何文件的费用将完全由租户承担,但最高金额不超过[已修订:金额]。业主将在通知租户是否同意时告知租户该等开支的金额,而该等金额须在交付业主通知后的[已修订:时间段]之日到期应付。如业主同意,则该同意须待根据本条第13.8条须支付予业主的款项付清后,方可生效。
| 13.9 | 不终止 |
任何转让均不会导致本租约的解除或终止,除非业主明确提出相反的声明,否则该租约将保持完全有效。
| 13.10 | 由业主转让 |
业主有权在任何时候不受限制地转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其与办公楼、租赁物和业主有关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益,仅在业主权益的受让人同意承担该等义务的范围内,解除与租赁有关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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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房东的某些权利
| 14.1 | 业主在违约时履行承租人契约的权利 |
业主可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行动,以补救承租人未能履行其在本租约下的任何义务,而该等失责在业主要求补救该失责后发出通知(除非在任何紧急情况下将不需要通知)后[经修订:时间期限]内未予纠正。业主行使其根据本条第14.1条所享有的权利,不会损害或限制其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包括其根据第十五条所享有的权利和补救措施。业主为补救租户违约而招致的所有有文件证明的合理成本及开支,加上一笔相当于该等成本及开支的[经修订:百分比]的管理费,连同自业主发生成本之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将由租户按要求支付。
| 14.2 | 入境权 |
业主及其代理人有权在向租客发出[经修订:时间期限]的事先通知后的所有合理时间进入租赁处所,向潜在的购买者、承租人、抵押债权人、保险人或其代表展示。在租期届满前的[经修订:时间期限]内,业主可于[经修订:时间期限]向租客发出事先通知后,出示租赁处所,并在租客应容忍的任何时间放置通常的通知“出租”或“出售”,而不会对其造成损害。
第十五条
违约和终止
| 15.1 | 违约事件 |
租客在此理解并同意,除本文另有特别提及的情况外,唯一的时间流逝应被视为违约,而无需房东方面的任何不当行为或书面通知,及时履行租客的义务在本文中具有实质意义。如果准予延迟,延迟的唯一到期应为违约,而无需任何进一步通知。以下每一项事件(以下称“违约事件”)均为承租人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构成对本租赁的违约:
| 15.1.1 | 如承租人未能支付最低租金、额外租金或任何其他根据本租约须予支付的款项,而该等失败并未在业主的书面通知[经修订:时间期限]内得到补救;或 |
| 15.1.2 | 如在租期内,承租人的任何债权人根据对承租人作出的判决或根据本租约在执行或扣押时扣押或取得租赁处所上的任何货物或动产(如果在判决前发生扣押,如果在正在实施的扣押的[经过修改的:时间段]内未获得扣押的主要物品,则应被视为本条规定的违约事件);或者 |
| 15.1.3 | 如针对承租人的货物或财产或针对本租约发出执行令状;或 |
| 15.1.4 | 如承租人为债权人的利益提出任何建议或作出任何转让或作出任何安排或妥协,或破产或资不抵债,或从任何可能有效的与破产或资不抵债债务人有关的法例中获益或受其规限;或 |
| 15.1.5 | 如任何申请或呈请或证书或命令是自愿或以其他方式就租户或其资产的清盘或解散或清算作出或准予作出,且未在[已修订:时间期限]内被驳回、解除或腾空;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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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6 | 承租人或承租人的任何代理人或强制承租人伪造根据本租约须向业主提供的任何报告;或 |
| 15.1.7 | 因使用、占用租赁处所或其任何部分而导致为办公楼或办公楼的业主或租户投保的任何保单被取消或威胁取消的;或 |
| 15.1.8 | 除以本租赁许可的方式外,发生转让的;或 |
| 15.1.9 | 如任何抵押或其他产权负担因承租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针对租赁处所或办公楼进行登记,且未在业主发出该等违约的书面通知的[已修订:时间期限]内解除或辐射;或 |
| 15.1.10 | 如承租人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财产获委任接管人或扣留人;或 |
| 15.1.11 | 如果承租人没有遵守和履行本租约的任何其他条款、条件或义务,并且这种失败没有在业主发出的关于这种违约的书面通知的[已编辑:时间段]内得到纠正;或者 |
| 15.1.12 | 如本租赁或任何附属合同的任何担保因任何原因而终止(包括死亡);或 |
| 15.1.13 | 如为针对或就本租赁行使担保或抵押权利而采取或提起任何初步措施,则承租人、承租人根据本租赁承担的义务的任何担保人或承租人或任何该等担保人的资产或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情况,根据《破产法》发送意欲强制执行担保的通知或根据《民法典》或任何其他具有类似效力的立法提交和/或登记行使抵押权的通知而采取或提起的任何初步措施,在[已编辑:时间段]内不被驳回、解除或撤销。 |
在持续的违约事件发生后,本租约可由业主酌情决定终止,但不损害业主根据本租约收回到期租金和到期租金的权利。如果业主在任何时候因发生违约事件而终止本租约,则相当于[已修订:金额]的金额将立即到期并作为加速租金支付,并且业主除根据本协议或法律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外,可向租户追偿其可能因此而招致或遭受的所有损害和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有文件证明和合理的法律费用、法律费用和收回租赁处所的费用。承租人还应向其律师支付房东在执行本租约的条款、义务和条件时可能招致或支付的所有书面证明和合理的费用、开支和所有可能按小时计算的法律费用(司法和法外费用)。尽管有《民法典》第1883条的规定,承租人将没有任何权利通过补救违约或在提起法律诉讼后违约来阻止本租约的终止或重新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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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 | 重新进入 |
有意删除。
| 15.3 | 重新出租的权利 |
业主如按本条规定选择收回租赁处所,或如其依据法律程序取得管有权,或依据法律规定的任何通知,则业主可终止本租约,或可不时在不终止本租约的情况下,作出可能需要的更改及修缮,以重新出租租赁处所,并以业主的名义重新出租租赁处所或其任何部分,租期或条款如业主选择,等于或高于租期的余额,并按业主全权酌情认为可取的租金及其他条款及条件,而业主可就此给予合理的优惠。每次该等重新出租后,业主自该等重新出租收取的全部租金,须首先用于支付承租人根据本协议应向业主支付的除租金以外的任何债务,其次用于支付该等重新出租的任何成本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法律费用和经纪费以及保持租赁处所的良好秩序和准备租赁处所重新出租的费用,第三用于支付本协议项下到期未支付的租金,以及剩余部分(如有),应由房东持有,并在未来租金到期应付时用于支付。如在任何月份从该等重新出租收取的租金少于承租人在该月份支付的租金,承租人须向业主支付该等欠租。此种缺额按月计算支付。除非根据本条向租客发出有关该意向的书面通知,否则业主对租赁处所的该等管有不得构成其选择终止本租赁。尽管有任何重新出租,但在不终止的情况下,根据本条,业主可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就先前的违约事件选择终止本租约。
| 15.4 | 金钱的应用 |
承租人根据本租约条款作出的所有付款,不论是最低租金或额外租金,可由业主申请或分配,以支付承租人于该付款日期到期应付予业主的任何其他款项,而不论承租人作出该等付款的目的为何,整体按业主全权酌情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
| 15.5 | 业主的补救措施 |
如果承租人以任何方式不遵守其在本租约下的任何义务,房东有权在不损害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和所有其他权利和追索权的情况下,立即获得强制性救济,以迫使承租人遵守本第九条或防止承租人违反本第九条。上述情况绝不限制本租赁其他地方提及的承租人的任何其他违约行为的具体履约权。
| 15.6 | 一般补救办法 |
在本租约中提及业主就承租人的任何失责而作出的任何特定补救或补救,并不排除业主就此作出任何其他补救,包括根据本租约具体履行承租人的任何义务的权利。任何补救办法不得是排他性的或依赖于任何其他补救办法,但业主可不时同时或合并行使任何一项或多项此种补救办法,此种补救办法是累积性的,而不是替代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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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承租人的附属、授权及地位声明
| 16.1 | 承租人向抵押债权人作出的从属及委托代理 |
本租赁及承租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在任何时候均受制于和从属于各抵押债权人的权利。承租人应要求将本租赁及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从属于每一抵押债权人的权利,其形式由房东要求。每当及在任何情况下,办公楼的所有权发生变化时,承租人应委托并成为办公楼新拥有人的承租人,犹如该新拥有人是本租约项下的业主一样,业主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随即终止和终止。
| 16.2 | 状态声明(ESToppel Certificate) |
因此,租客须在租期内的任何时间及在业主提出要求的[经修订:时间期限]内,按照业主的指示及以业主拟备的表格,向任何人签立及交付证明或状况声明,其中包括业主或该人可能要求的证明:
| 16.2.1 | 本租赁已由租户根据其适当采取的适当公司行动有效执行和交付; |
| 16.2.2 | 本租赁未经修改并具有完全效力和效力,或如已有修改,则本租赁具有完全效力和效力,作为修改并识别修改协议; |
| 16.2.3 | 启动日期和终止日期; |
| 16.2.4 | 最低租金和附加租金的支付日期; |
| 16.2.5 | 任何一方在本租赁项下不存在其他现有或被指称的违约,或如果存在任何此类违约,具体说明其性质和程度; |
| 16.2.6 | 未在到期日之前支付超过[已编辑:时间段]的租金; |
| 16.2.7 | 承租人已接纳并管有及正在占用租赁处所;及 |
| 16.2.8 | 指基地建筑工程及任何将由业主进行的初步租户工作已完成,令租户满意。 |
| 16.3 | 无干扰协议 |
应承租人的书面要求,业主应在承租人的成本和费用下,通过合理的商业努力,提供任何在租赁前有针对办公楼登记的抵押的抵押债权人的不干扰协议。
第十七条
可持续性承诺
| 17.1 | 可持续发展承诺 |
| 17.1.1 | 业主和租户同意,以财政审慎和可持续的方式运营和维护办公楼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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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2 | 承租人应当配合和支持业主合理的、商业的努力,对办公楼进行经营维护,努力最大限度地减少: |
| (一) | 直接和间接能源消耗; |
| (二) | 用水量;和 |
| (三) | 进入废物流的材料以及导致办公楼内的所有施工都要以财政审慎和可持续的方式进行。 |
第十八条
杂项
| 18.1 | 规则和条例 |
业主有权就租赁处所、办公楼、公共区域和设施的使用和占用以及办公楼内所载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改善设施,以及但不限于交通流动、商品交付和垃圾处理的规则和条例,制定和颁布这些规则和条例及其修订和补充,构成本租赁的一部分,对承租人具有约束力,并对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承租人契诺须遵守所有规则及规例及修订及补充,而承租人未能遵守,将构成违反本租约的方式,犹如其作为契诺载于本租约内。《规则及规例》及修订补充的通知,如有,将由业主给予租客。业主不对因修改《规章制度》或办公楼内其他租户未遵守《规章制度》或其租赁条件而导致的损害向租户承担赔偿责任,且业主没有义务对办公楼的任何其他租户强制执行《规章制度》或其租赁条件,但业主不得以歧视方式对租户执行《规章制度》,而不是对办公楼的其他租户。
| 18.2 | 精华时间 |
时间应是本租约和本合同所载所有协议、义务和延误的实质。在不受限制的情况下,第十五条项下的违约治愈的延迟仅仅到期,即被视为构成承租人的置入违约,无需另行通知或延迟治愈。
| 18.3 | 日程安排 |
附表A、B、B-1、C、C-1、C-2、D、D-1、E、F、G、H、I、J和K附在本合同内并为识别目的草签,构成本租约的组成部分。
| 18.4 | 整个协议 |
本租赁连同本租赁所提述的附表及业主依据本租赁条款采纳及颁布的规则及规例,载列各方就租赁处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及谅解,而承租人承认,业主与承租人之间并无任何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示、抵押或其他承诺、陈述、协议、条件或谅解,但本租赁所载的除外。租赁取代并取代任何租赁要约或其他先前协议,无论是书面或口头协议。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租赁的任何后续变更、修订、变更或增补,除非以书面作出并经承租人与业主妥为签署,否则对业主或承租人不具约束力。
| 18.5 | 业主的豁免 |
业主放弃任何违反本协议所载的任何条款、义务或条件的行为,不被视为放弃该条款、义务或条件或随后违反该条款、义务或条件或本协议所载的任何其他条款、义务或条件。房东后续承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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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不会被视为放弃承租人对本租赁的任何条款、义务或条件的任何先前违约,无论房东在接受租金时是否知道先前的违约。除非放弃书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业主签署,否则本租约的任何义务、条款或条件均不会被视为已获业主放弃。
| 18.6 | 没有伙伴关系 |
业主不得以任何方式或为任何目的成为承租人在经营其业务或其他方面的合伙人,或与承租人合营者或合营企业的成员。双方当事人的任何行为不得在当事人之间造成房东、租户以外的关系。
| 18.7 | 不可抗力 |
尽管本租赁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如果本租赁中的任何一方因罢工、封锁、无法获得材料、权力失效、法律、法规、具有法律效力的部令或命令、骚乱、叛乱、战争、流行病、流行病、卫生紧急情况(定义见下文)、天灾行为或其他超出该方控制范围的类似性质的原因而善意地延迟或阻碍或阻止履行本租赁所要求的任何条款、义务或行为,包括履行工作,则在拖延、阻碍或阻止的持续时间内免除履行义务,并相应延长履行行为的期限。本条例第18.7条的规定,或《魁北克民法典》中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均不取消或推迟或延迟承租人根据本条例须支付的任何款项的到期日期,或运作免除承租人支付最低租金、额外租金或本租约条款所要求的其他款项;承租人在这方面承担不可抗力的风险。本条例18.7条所准予的延迟,并不具有延长任期超过序言C(ii)条所述的届满日期的效力。
就本文而言,“突发卫生事件”一词是指通过公共卫生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的指令、公告、通知或任何其他形式的通信,宣布公众有感染疾病、病毒(包括但不限于新冠肺炎)或其他生物或物理制剂的危险,或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情况而宣布的任何突发卫生事件状态。
| 18.8 | 通知 |
任何根据本租赁可能发出或须发出的通知、要求、要求或其他文书,均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并须亲自送达或以挂号邮资预付或电传方式寄出,并须寄发地址:
| 18.8.1 | if致业主:须按序言H节所列地址办理;及 |
| 18.8.2 | If to the tenant:at the leased premises or,at the owner's option,to the tenant’s head office at the address set in the promisember H。 |
任何该等通知、要求、要求或其他文书,须最终当作在该等通知、要求、要求或其他文书交付当日发出或作出,如邮寄,则须在邮寄日期后的[经修订:时间期限](但当时并无正在进行或已公开宣布的邮政罢工),或如以电传方式发出,则须在传送日期作出,除非传送发生在收件人司法管辖区的下午5时后,或在收件人司法管辖区内并非营业日的一天,在此情况下,该通知应被最终视为已于收件人所在司法管辖区的下一个营业日发出和作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就发出该通知的一方的任何地址变更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并且自发出该通知之日起及之后,其中指明的地址被视为该一方根据本协议发出通知的地址。
| 18.9 | 管辖法律和可分割性 |
这份租约将由魁北克省的法律解释和管辖。如因任何理由,本租赁的任何条文或任何条文的任何部分,或该等条文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在任何程度上被认为无效、不可执行或违法,则该等条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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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部分应被视为与租赁剩余部分独立、可分割和可分割,其无效、不可执行或违法不应影响、损害或使租赁剩余部分或其任何部分无效。如发生争议,双方同意服从蒙特利尔地区魁北克省法院的管辖。
| 18.10 | 注册 |
承租人在此同意,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登记本租约;只有由租户自费编制且仅应包括《魁北克民法典》第2999.1条提供的信息的本租约通知,才可应租户的书面请求,然后在收到业主对该通知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同意)后,才能登记。在本租约终止时,租客须自费取消该租赁通知的登记,租客在此明确且不可撤销地委任业主为租客的代理人,全权撤销该登记,并以租客的名义签立和交付为此目的所需的任何文书或证书。
| 18.11 | 继任者和受让人 |
本协议授予或强加于本协议各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延伸至并约束房东的继承人和受让人以及承租人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和允许的继承人和受让人(视情况而定)。然而,任何权利不得使承租人的任何受让人或继承人受益,除非该受让人或对该受让人的转让是给予许可受让人的,或已按本礼物第十三条的规定获得业主的书面批准。
| 18.12 | 信用证 |
在执行本租约的同时,承租人应以房东合理行事可接受的形式,由加拿大特许银行或房东可接受的其他具有良好财务状况的加拿大金融机构签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金额为[已修改:金额],作为承租人适当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承租人支付的所有条款、义务和条件的担保,具体如下:
| 18.12.1 | 【已修订:与信用证有关的条款及条件】 |
| 18.13 | 保证 |
故意删除
| 18.14 | 由租客作出的豁免 |
除本租约另有明文规定外,租客特此放弃就其根据本租约可能欠下的款项获得赔偿的任何法定权利,以及就现时欠租客的款项或业主可能成为欠租客的款项提出索偿的任何权利,以及任何取消、减免或保留租金的权利,且租客同意支付租金以及根据本租约应支付的任何款项,尽管租客可能存在对业主的一项或多项索偿。在不限制前述一般性的情况下,承租人也特此放弃承租人凭借《民法典》第1854条第二款、第1859条、第1861条、第1862条、第1863条、第1865条第二款、第三款、第1868条、第1871条第二款和第1883条或具有相同或类似效力的任何其他立法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利。
| 18.15 | 平和的享受 |
只要承租人支付本协议规定的最低租金、额外租金和其他款项,并遵守和履行承租人方面根据本租赁应遵守和履行的所有条款、义务和条件,承租人在租期内应享有租赁处所的和平享受,不受房东或任何其他人的阻碍或中断,但须遵守本租赁的条款、义务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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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6 | 逾期付款利息 |
租客应按等于[已修订:利息计算]的年化总费率向房东支付所有逾期最低租金和额外租金的利息。
| 18.17 | 经纪佣金 |
承租人在此保证并声明,除[已编辑:NAME ]所代表的REE/MAX Commercial外,其未与任何与本租赁或在此拟进行的交易有关的经纪人或代理人进行交易。承租人须就就与本租约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有关而须支付予任何经纪人、代理人或其他中介人的任何佣金或其他报酬,向业主作出赔偿,并使业主免受任何及所有索偿的损害,但须支付予上述REE/MAX Commercial的任何该等佣金除外。
| 18.18 | 标题和数字 |
本租赁中出现的标题、标题、品号、款号和目录仅作为方便事项插入,绝不定义、限制或描述本租赁的范围或意图或与其相关的租赁款次,或以任何方式影响本租赁。
| 18.19 | 释义 |
本租赁的任何一节或分节中使用的“本协议”、“本协议”、“本协议”和类似表述涉及本租赁的全部内容,而不仅仅涉及该节或分节,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在本文上下文要求的情况下,单数应包括复数和中性性别、男性或女性。“条”、“款”或“款”是指并指规定的条款、款或款。
| 18.20 | 财务信息 |
承租人应要求且不得无故拖延,向业主提供业主要求且业主同意严格维护上述信息保密的有关承租人财务状况和企业组织等信息,并仅向抵押债权人或与办公楼有利害关系或潜在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发布该信息。
| 18.21 | 金融安全验证 |
租户在此确实授权业主进行全面信用和/或安全验证/调查,以便被批准为办公楼的租户。租户进一步授权其银行或金融机构向房东提供有关其所有银行账户、上述银行账户开立日期、上述账户的大致月平均余额以及退回或拒付物品的数量和/或频率的信息。
房东被授权通过任何公共或私人信用或安全验证机构获得与潜在租户有关的此类财务安全信息。经业主与承租人谅解及约定,业主依据其财务–安全验证所取得的任何资料,均须以保密方式保存,并仅供业主用以确定承租人的信誉及安全风险及其作为承租人的适当性。
| 18.22 | 集体赔偿责任 |
租赁由一人以上签署的,这些人对本租赁义务的执行承担连带责任,特此放弃代位求偿的利益。
| 18.23 | 选举住所 |
双方特此选择蒙特利尔区的住所,任何一方对另一方提起的任何和所有法律诉讼均应在此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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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4 | 存在与权威 |
承租人声明并保证,其已正式成立且信誉良好,并拥有订立本租约的完全公司或合伙权力和权力(视情况而定),并已采取执行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所需的所有公司或合伙行动(视情况而定),因此在执行时,本租约构成承租人根据其条款可强制执行的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承租人应以业主可接受的形式向业主提供公司决议或其他证明,授权执行本租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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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东 | 租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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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5 | 语言 |
双方承认已明确要求本租约及与之有关的所有文件均以英文绘制。Les parties d é clarent avoir express é ment requis que ce bail et tous les documents s'y rapportant soient r é dig é s en anglais。
截至上述日期,房东已在纽约州纽约市执行此租约。
| CENTURIAN PEEL/MetcalFE Properties INC。 | ||||||
| (“房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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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 |
/s/本杰明·布拉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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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杰明·布拉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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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上述日期,租户已在魁北克省蒙特利尔市执行此租约。
| Theratechnologies Inc. | ||||||
| (the“Tena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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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 |
/s/Paul L é vesqu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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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ul L é vesqu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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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 |
/s/菲利普·杜布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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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菲利普·杜布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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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东 | 租户 | |||||
附表“a”
土地指定
[已编辑: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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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东 | 租户 | |||||
附表“b”
办公大楼场地图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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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东 | 租户 | |||||
附表“B-1”
租赁处所的楼面图则
【已修改:楼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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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东 | 租户 | |||||
附表“C”
房东的工作和租客的工作
【已编辑:房东的工作和租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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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东 | 租户 | |||||
附表“C-1”
基地建设工作
【已编辑:基地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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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东 | 租户 | |||||
附表“C-2”
初步租户工作
和租户计划
【已编辑:初步租户工作和租户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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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东 | 租户 | |||||
附表“d”
营业费用
【已编辑:运营费用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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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东 | 租户 | |||||
附表“e”
规则及规例
【已修订:规则及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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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东 | 租户 | |||||
附表“F”
维修标准
【已修订:维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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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东 | 租户 | |||||
附表“G”
服务
[已编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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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东 | 租户 | |||||
附表“H”
信用证的格式
【已编辑:信用证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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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东 | 租户 | |||||
日程安排“我”
保证的形式
[已编辑:保证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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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东 | 租户 | |||||
附表“J”
特殊条件
【已编辑: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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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东 | 租户 | |||||
附表“K”
附表“L”LANDLORD标准存储租赁协议
存储租赁协议
【已修改:Landlord的模板存储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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