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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urant Ozannes(Hong Kong)LLP 1002-1008 10/F Gloucester Tower Landmark 15 Queen's Road Central Hong Kong T + 85239955700 F + 85239955799 Paul Christopher | Simon Lawrenson | Danielle Roman | Justine Lau | James Broad | Jessica Lee | Michael Popkin Mourant Ozannes(Hong Kong)LLP是《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并获香港律师会注册及规管为外国律师事务所。有关合伙人以及Mourant Ozannes(Hong Kong)LLP和其他Mourant网络成员的更多信息,请访问我们的网站:www.mourant.com mourant.com Continental Stock Transfer & Trust Company 1,30th Floor New York,NY 10004(the Addressee)Date | 2025年12月23日Our ref | 8069941/255684976/2尊敬的收件人Prenetics Global Limited(公司)我们就可行使为公司股份(认股权证股份)的有关文件(定义见下文)担任公司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这是我们与公司和文件有关的法律意见。之所以提出这一意见,是因为每一份文件都是由它的每一方以与我们审查的最后一份草案基本相同的形式执行的。1.文件、搜索和定义1.1为本意见的目的,我们已审查了以下每一份文件的副本:(a)公司与持有人之间将订立的权证交换协议,如其中所定义(权证交换协议);(b)公司将向收件人发出的指示函件;(c)公司将订立的股份购买权证;(d)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公司注册证书)及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并购)于2021年9月15日通过;(e)公司董事于2025年12月18日通过的书面决议(董事决议);(f)由注册处处长签发的日期为2025年12月22日的公司良好信誉证书(良好信誉证书);及(g)公司的会员名册(会员名册)、董事名册(董事名册)及按揭及押记名册(押记名册)。1.2我们于2025年12月22日对开曼群岛总登记处的在线数据库开曼在线登记信息系统进行了与公司相关的搜索(CORIS搜索)。


 
1.3我们于2025年12月22日对与公司有关的大法院登记册(定义见下文)进行了搜查(大法院搜查)。1.4在本意见中:(a)协议包括协议、契据或其他文书;(b)《公司法》指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c)《公司记录》指公司注册证书、并购、成员名册、董事名册、押记名册和良好信誉证书;(d)《文件》指上文第1.1(a)至1.1(c)段所列文件,《文件》指其中任何一项;(e)《执行》及其其他语法形式是指(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已签署文件,(f)Grand Court指开曼群岛的大法院;(g)Grand Court Register指开曼群岛司法管理局以电子格式提供的由大法院书记员维护的大法院的书面和其他原始程序登记册;(h)就公司而言,破产是指其无法支付到期债务;(i)注册官是指开曼群岛公司的注册官;(j)签署是指文件已正式签署或盖章。2.假设我们假设(且未独立核实):2.1我们审查的每份文件:(a)无论是原件还是副本,均(连同其上的任何日期、签名、首字母、印章或印章)真实、完整、最新且(如适用)具有完全效力和效力;(b)是否(在我们审查后执行)以与我们审查的该文件的最后一稿基本相同的形式执行;2.2如果我们仅收到任何文件的签名页的副本,该文件的每一方均已无条件地以与我们审查的该文件最后一稿实质上相同的形式交付整个文件(包括其签名页);2.3在促使公司订立其作为一方的每一份文件时,公司的每一位董事:(a)诚实、诚实和本着董事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b)出于适当目的行使董事作为董事的权力;(c)行使谨慎,通情达理的董事在同等情况下会行使的勤勉和技巧;


 
2.4公司的每名董事(及任何候补董事)均已向其他董事披露该董事(或候补董事)在公司根据并购作为一方的每份文件所设想的交易中的任何利益;2.5董事决议已妥为通过,具有充分的效力和效力,且未经修订,被撤销或取代;2.6经我们审查并已由公司签署的每一份文件:(a)已由公司授权签署该文件的人签署;及(b)已由公司无条件地交付日期;2.7公司作为一方的任何文件或安排或公司董事或股东的决议均不存在与公司订立或将被违反、或禁止公司订立或履行其根据,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文件;2.8公司不是资不抵债,也不会因执行或履行其根据其作为当事方且未采取任何步骤或通过任何决议的任何文件而资不抵债,将公司清盘或就公司或其任何资产指定接管人;2.9公司的事务始终按照《公司法》和并购进行;2.10公司没有开展任何根据任何监管法律(如《公司法》所定义)需要获得许可的活动;2.11没有根据文件向任何一方支付或为其账户支付的款项,或文件的任何一方收到或处置的财产,在每种情况下,与文件或文件所设想的交易的履行有关,代表或将代表犯罪行为或犯罪财产(定义见开曼群岛《犯罪所得法》(经修订))或恐怖分子财产(定义见开曼群岛《恐怖主义法》(经修订))的收益;2.12公司不是,也不是由国家或主权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2.13每一份文件的每一方(作为开曼群岛法律的事项,公司作为一方)拥有:(a)能力和权力;(b)采取一切必要行动;(c)获得或作出所有必要的协议、批准、授权、同意、备案、许可、注册和资格(无论是作为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或法规的事项,还是作为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的事项),以执行和履行其在该文件下的义务;2.14每一份文件均已由其每一方授权和执行(但作为开曼群岛法律的事项,作为一方的公司);2.15其作为一方的每一方在每一份文件下的义务根据开曼群岛法律以外的所有适用法律是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的;2.16我们的任何意见都不会受到任何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或公共政策的影响;2.17每一份文件的管辖法律的选择都是善意作出的;


 
2.18收件人将不会在开曼群岛或从开曼群岛内部履行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文件项下的任何义务;2.19大法院搜查所披露的信息在搜查时是,并将继续是,准确和完整的;2.20公司记录在本意见发表之日过去和现在都是准确和完整的3。意见受制于本意见所载的假设、意见、资格和限制,以及未向我们披露的事项,我们的意见如下。3.1地位:公司根据《公司法》注册成立,根据开曼群岛法律作为获豁免公司有效存在,并于颁发良好信誉证书之日在注册处处长处具有良好信誉。3.2权力、能力和授权:公司拥有公司权力和能力,以订立其作为一方的每份文件并履行其在该文件下的义务,并已采取必要的公司行动授权其执行和履行其在该文件下的义务。3.3无违约:公司执行和履行其作为一方的每一份文件项下的义务不违反并购或任何在开曼群岛普遍适用的法律或法规。3.4无同意:公司执行或履行其作为缔约方的任何文件所规定的义务不需要开曼群岛任何政府、行政或司法机构或当局的同意、许可、授权、许可、登记或批准。3.5有效配发及发行:认股权证的发行及认股权证股份的发行及配发将获正式授权,而当根据认股权证的条款及根据认股权证交换协议的设想配发、发行及行使认股权证股份时,认股权证股份将合法发行及配发、缴足款项及不得评税。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份只有在进入成员(股东)名册时才能发行。3.6适当执行:公司作为一方的每一份文件均已代表公司签署。3.7法律效力:公司作为当事人的每一份文件项下的义务是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的。3.8登记要求:无需确保在开曼群岛任何政府、行政或其他当局或法院提交、记录或登记的任何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可执行性或证据可采性。3.9无任何费用或印花税:就任何文件而言,无需在开曼群岛支付注册费、印花税或其他单证费用,但如果文件在开曼群岛执行或将原件带入开曼群岛,则需在该文件上支付印花税。3.10无预扣税:开曼群岛的任何法律均不要求公司从其作为缔约方的任何文件下可能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或预扣任何开曼群岛税款。3.11法律选择:大法院将维持并实施每一份文件中选定的管辖它的法律(在外国法律的情况下,须以该法律相关规定的证明为前提)。


 
3.12提交管辖权:凡公司已提交其作为当事人的文件中指定的法院的管辖权,其提交即为有效且具有约束力。3.13无豁免:公司无权以主权为由要求豁免在开曼群岛的任何诉讼、执行、扣押或其他程序。3.14外国判决(普通法):外国法院的判决(澳大利亚联邦任何州的高级法院的某些判决除外)(外国法院)在开曼群岛不能直接执行。然而,在外国法院对公司作出的最终和结论性判决将被大法院确认为债务的诉讼因由,并且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在不重新审查问题的情况下被起诉:(a)外国法院对该事项具有管辖权;(b)公司要么提交给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要么是在该司法管辖区内居住和开展业务并得到适当送达的程序;(c)该判决不是通过欺诈获得的;(d)该判决不是关于罚款、税收、对公司施加的罚款或类似的财政或收入义务;(e)在开曼群岛承认或执行判决不会违反公共政策;(f)获得判决所依据的程序不违反自然正义原则。3.15 Grand Court Search:在我们进行搜查时,Grand Court Search没有显示在Grand Court有任何针对公司的诉讼或呈请待决。4.资格与意见本意见以以下资格与意见为准。4.1本意见受与破产、解散、无力偿债、重组、清盘、清算、暂停执行、法院计划和其他影响或涉及债权人权利的一般适用法律和法律程序有关的所有法律的约束。4.2当本意见第3款(意见)中使用可强制执行或具有约束力一词时,意味着一项义务属于大法院将强制执行的类型。这并不意味着该义务在所有情况下或根据其条款必然得到强制执行,也不意味着任何特定的补救办法都将可用。特别是,但不限于:(a)与撤销欺诈性或可撤销的优先权、低估交易、可撤销的浮动费用和放弃繁重财产有关的法定条款可能会阻止强制执行;(b)强制执行可能会受到一般公平原则的限制(例如,具体履行和强制令等衡平法补救措施是酌情决定的,如果认为损害赔偿是适当的补救措施,则可能无法获得);(c)义务的强制执行可能会因胁迫、欺诈、虚假陈述而无效,错误或不当影响;(d)要求违约方支付的金额与无辜方在正在履行的协议中的合法权益不成比例或者寻求惩罚违约方的合同条款,可以构成处罚为由认定为不可执行;


 
(e)协议或开曼群岛公司组织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中束缚任何法定权力的条款可能无法强制执行;(f)大法院不会强制执行协议的条款,如果:(i)这些条款是非法的或违反开曼群岛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公共政策;或(ii)这些条款会与适用的制裁或外汇管制条例相冲突或违反;(g)大法院不得强制执行协议的条款:(i)支付或偿还或赔偿,强制执行(实际或预期)或向大法院或外国法院提起的诉讼或大法院或外国法院本身已就费用作出命令的诉讼的费用;(ii)构成谈判协议或同意协议的费用;(iii)将涉及强制执行任何外国收入的费用,刑法或其他公法或就任何上述法律作出的赔偿;(iv)寻求排除大法院的管辖权;(v)与保密有关的(可能被法律程序的要求所推翻);(vi)规定该协议的任何条款只能以书面(而非口头或行为过程)予以修订或放弃;或(vii)允许解除非法的,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h)大法院或外国法院就合同义务作出的判决可能被裁定为取代这些条款(因此,即使明示这样做,这些条款也可能无法在判决中继续存在);(i)大法院可能拒绝允许不当得利;(j)索赔可能成为时间限制,或可能受到减刑、默许、反索赔、不容反悔、挫折、缺失、抵消、放弃和类似抗辩的权利和抗辩;(k)寻求排除或限制以其他方式承担的责任或义务的条款的有效性,或就某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损失向该人作出赔偿,可受法律限制;及(l)如协议的任何一方以多于一种身份成为该协议的一方,则该一方可能无法强制执行其对自己所欠的义务。4.3根据《公司法》,如果已支付《公司法》规定的所有费用和罚款,且注册处处长不知道公司存在《公司法》规定的违约情况,则该公司被视为信誉良好。4.4如果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未能披露在该公司订立的交易中的权益,则该交易可能会作废。4.5大法院可以:(a)认为,尽管有任何相反的协议条款:


 
(i)协议任何一方的任何证书、计算、确定或指定不是决定性的、最终的和/或具有约束力的;(ii)根据协议行使任何酌处权、判决或意见的任何人必须以诚信和合理的方式行事;(iii)协议赋予一方要求另一方签立任何文件或做第一方要求的任何事情的任何权力必须合理行使;(b)在受开曼群岛法律管辖的协议中暗示条款(例如,双方在履行义务方面的诚信)。4.6如果明确选择外国法律管辖协议:(a)执行协议时的程序事项和损害赔偿的评估或量化将由大法院根据开曼群岛法律确定;(b)协议的专有效力可由大法院根据相关财产被视为所在地的国内法确定;(c)协议的履行方式可由大法院根据履行地法律确定;(d)大法院不得对协议产生的非合同义务适用法律(即使明确选择这样做)。4.7大法院可以:(a)在以下情况下中止或撤销程序:(i)存在比开曼群岛更合适的诉讼应在那里审理的诉讼;(ii)较早或同时进行的诉讼已在开曼群岛以外启动;或(iii)已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冲突规则由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就案情作出最终和结论性判决;以及(b)授予禁止在开曼群岛以外启动或继续进行诉讼的禁令。4.8如果一份文件被表示在各方当事人签署之日之前生效:(a)各方当事人在该文件下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在该文件签署后才会生效;(b)各方当事人可以(仅作为他们之间的合同事项)约定,他们在该文件下的权利和义务将在该日期之前生效。然而,就第三方而言,该文件仅从其执行之日起生效。4.9大法院搜查不会(其中包括)在以下情况下透露:


 
(a)向大法院提交的法律程序并无输入大法院名册或如在大法院搜查后已提出法律程序;(b)就公司向大法院提出的任何清盘呈请或委任接管人的申请已准备好但尚未提出;(c)针对公司的任何法律程序已受到威胁但未提出;(d)公司处于自愿清算中;(e)已根据债权证或其他担保协议就公司资产委任接管人;或(f)公司是任何仲裁程序的被告或答辩人。4.10如果一名律师的任命被表述为不可撤销,则只有通过契据或有价值的对价给予该任命以确保该律师的专有权益或履行对该律师所承担的义务,该任命才是不可撤销的。4.11开曼群岛法律可能不承认重大过失和过失之间的区别,在这种情况下,这一意见是有保留的。4.12根据理事会命令或开曼群岛当局根据开曼群岛立法实施的制裁,开曼群岛实体的义务可能受到联合国和联合王国扩大到开曼群岛的制裁的限制。1 4.13属于“私人基金”(定义见开曼群岛《私人基金法》(经修订))的公司或获豁免的有限合伙企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进行登记,并保持每年进行这种登记。如果私募基金没有如此注册,私募基金接受投资者投资的出资能力可能会受到影响。5.限制5.1本意见仅限于其中明确说明的事项,仅就公司加入其作为当事方的文件而给予。5.2就本意见而言,我们只审查了以上附表2(文件)所列的文件,并进行了CORIS搜查和大法院搜查。我们没有审查任何以引用方式并入或以其他方式提及的任何条款或文件,无论是全部或部分,在任何文件中,我们也不对任何此类条款或文件发表意见。5.3我们不提供任何意见:(a)任何文件的商业条款是否反映或实现当事人的意图(除非本意见另有明确说明);(b)除非本意见另有明确说明,否则在任何文件中作出或给予的任何事实陈述、财务或数字计算、陈述或保证;(c)任何文件的当事人是否能够履行其在该文件下的义务;或(d)任何当事人的所有权或权益,或存在或价值,任何文件标的的任何财产或抵押品。1开曼群岛制裁制度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对交易实施资产冻结和限制,这可能会限制履行合同或强制执行担保的能力。


 
5.4我们没有对除开曼群岛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或任何文件在这些法律下的效力进行调查,也没有表达任何意见。特别是,我们对任何文件中提到的任何外国法规的含义或效果不表示任何意见。5.5我们不承担就可能影响本意见持续准确性的事实或法律变更向收件人(或我们同意依赖本意见的任何人)提供建议的义务。6.管辖法律本意见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非合同义务受本意见发表之日开曼群岛现行法律管辖,并应根据这些法律加以解释。7.Reliance 7.1本意见仅针对收件人,并为收件人的利益。除下文第7.2段许可外,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披露、使用或依赖该信息。7.2除下文第7.3段另有规定外,我们同意将本意见的副本披露给:(a)收件人的专业顾问(以该身份行事);(b)收件人须向其披露本意见副本的任何人:(i)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或法院命令;(ii)根据任何监管机构的规则或条例;或(iii)与任何司法程序有关。7.3我们同意向上文第7.2段中提及的任何人披露本意见的副本是基于:(a)披露仅是为了让该人知道已给出意见及其内容;(b)该人不得依赖本意见,我们不对该人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以及(c)在编制本意见时,我们仅考虑了我们客户(s)的利益。Yours Faithfully Mourant Ozannes(Hong Kong)LL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