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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6.1 7 d26797dex161.htm EX-16.1 EX-16.1

附件 16.1

第7章禁止官员和雇员进行不公平交易

第42条。一般原则

高级职员和雇员不得在《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第174(1)条定义的交易或涉及特定证券的任何交易中使用或促使他人使用《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第174(1)条定义的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任何重大非公开信息(“重大非公开信息”)(“特定证券等1.”).

第43条。报告管理人员和员工买卖特定证券等情况

 

  (1)

任何人员如有意交易或从事任何涉及特定证券等的交易,不论是否使用重大非公开信息,均应通知披露人员2或披露部门负责人3提前。

 

  (2)

根据上文第(1)款收到通知的披露人员或披露部门负责人,如认为涉及使用重大非公开信息,可禁止相关交易或交易。在这种情况下,相关官员或雇员应遵守本决定。

 

  (3)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交易或从事任何涉及特定证券等的交易的,应当立即报告该交易或交易的详细情况(包括特定证券的种类和数量等,以及交易或交易的日期)。

第44条。重大非公开信息的管理

 

  (1)

代表董事或披露人员应按照以下规定采取必要行动管理重大非公开信息:

 

  1.

所有载有该重大非公开信息的文件应存放在只有授权官员和雇员才能进入的安全地点;

 

  2.

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得在电梯、楼道、其他可能被偷听谈话的公共场所谈论重大非公开信息;

 

  3.

含有该重大非公开信息的文件,不得存放在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和职工销毁这类证件时,应当采用适当的方法,如撕碎等,使证件内容无法辨认;

 

  4.

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维护其掌握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在公司外部和内部的安全;

 

  5.

以传真、计算机通讯等方式以电子方式传送与重大非公开信息有关的文件,应当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

 
1 

“披露官”是指根据韩国交易所披露条例(“披露条例”)第88(1)条,由代表董事任命监督公司公开披露责任并注册为公开披露官员的个人。

2 

“披露官”是指根据韩国交易所披露条例(“披露条例”)第88(1)条,由代表董事任命监督公司公开披露责任并注册为公开披露官员的个人。

3 

“披露部”是指根据公司的职责和组织政策,负责处理公司披露责任的部门。披露部应至少维持两(2)名披露官,根据《披露条例》第88条第(2)款在韩国交易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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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尽可能避免不必要地复制载有该重大非公开信息的文件,并确保此类文件及时移出会议室或其他工作区域;和

 

  7.

管理人员和职工对含有该重大非公开信息的文件,应采取适当方式,如撕碎等方式,将多余的复印件彻底销毁。

 

  (2)

高级职员和雇员不得泄露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但条件是,如果出于商业目的无法避免与贸易伙伴、法定代表人、外部审计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共享该重大非公开信息,则应事先与披露人员或披露部门负责人协商,仅在必要的范围内披露。

 

  (3)

职工无意间披露重大非公开信息的,应当毫不迟延地通知披露部门负责人。

 

  (4)

披露部门负责人接到前款通知后,应当向披露负责人报告该事件,并在披露负责人的指示下采取必要行动,包括实施公平披露4程序。

第45条。关联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

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四条比照适用,禁止高级管理人员、职工使用属于公司关联企业的重大非公开信息。

第46条。空头利润的回归

 

  (1)

高级职员或以下任何雇员通过购买特定证券等然后在六(6)个月内出售,或通过出售特定证券等然后在六(6)个月内购买而赚取利润(“短期利润”),应根据《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第172条将利润返还公司:

 

  1.

本披露信息管理指引第三条第(十三)项所界定的负责建立、修改、推动、披露重大事实报告事项的职工5,或与该事项有关的任何其他业务事务;或

 
4 

“公平披露”是指根据《披露条例》第15条和第16条以及韩国交易所的《公平披露指南》,向韩国交易所披露某些根据适用法律和法规尚未到期披露或尚未到期披露的信息的做法,当此类信息披露给有选择的人时,以确保在向这些有选择的人披露的同时或之前向一般投资者提供这些信息。

5 

第三条(十三):“披露发行和重大事项报告”是指根据《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执行法令第一百二十条至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证券发行和披露条例》第2-4条、第2-6条、第2-14条、第2-17条、第4-5条、第5-8条至第5-10条、第5-15条,向金融服务委员会提交相关报告。本次报送涉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开发行或出售证券、合并、分立、业务转让、公司组织架构变更、库存股收购或处置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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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负责财务、会计、规划和研发相关业务事务的员工

 

  (2)

如公司被股东(包括任何持有权益证券或存托凭证的人,股票除外;以下同样适用)要求实现短期利润的高级职员或雇员返还利润,应由披露部门负责人向披露人员报告。

 

  (3)

披露人员应采取必要步骤,在根据前款提出请求后的两(2)个月内返还相关的短期利润,包括向相关人员或雇员提出司法索赔。

 

  (4)

自收到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作出的实现短期利润的通知起计两(2)年期间,披露人员应确保以下事项不延迟地在公司网站上向公众披露,但短期利润返还时除外:

 

  1.

空头回吐获利义务人的持仓情况;

 

  2.

空头获利金额(即每名高级职员、雇员或股东的总金额)

 

  3.

收到证监会通知空头获利兑现的日期;

 

  4.

本公司追讨回拨短暂获利的计划;及

 

  5.

本公司任何股东(包括任何持有权益证券或存托凭证的人,股票除外;以下同适用于本项)可要求本公司向有关人士要求返还卖空获利的声明,如本公司在提出要求后两(2)个月内未提出该等要求,则该股东可代表本公司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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