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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5.3 10 ex15-3.htm EX-15.3

 

附件 15.3

 

信也科技集团

丹桂路999号G1栋

上海市浦东新区201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6年4月29日

 

尊敬的先生或女士

 

信也科技集团

 

我们就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担任开曼群岛法律法律顾问,该报告将于2026年4月向SEC提交。开曼群岛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我们同意在“项目3。年度报告中的关键信息-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我们同意以参考方式将我们关于某些普通股登记合法性的意见纳入于2018年3月29日提交的S-8表格(档案编号333-224011)上的公司登记声明,以及于2023年9月7日提交的S-8表格(档案编号333-274381)上的公司登记声明。我们还同意向SEC提交这份同意函,作为年度报告的证据。

 

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每种情况下经修订)或根据其颁布的条例要求同意的人员类别。

 

你忠实的

 

/s/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