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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0.3 2 表103-leaseagreement.htm EX-10.3 文件
附件 10.3

3250 — 3260 JAY街
租赁
这份租约(the "租赁"),日期为第1款基本租赁信息概要(以下简称“总结"),以下由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JAY STREET OWNER LLC和3250 JAY STREET OWNER LLC ("房东“),以及特拉华州公司SITIME CORPORATION(”租户").
基本租赁信息概要
租赁条款
描述
1.生效日期:
2026年3月23日。
2.房地:
(
第1条)

2.1“建筑物”是指以下各项(以及统称为“建筑物”):
受制于第1.2节以下是约149,300平方英尺的可出租空间,包括:(i)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杰伊街3250号的特定两(2)层建筑,共约45,600平方英尺的可出租面积("3250大厦")和(ii)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杰伊街3260号的特定两(2)层建筑,共约103,700 可出租平方英尺(the "3260号楼").3250号楼和3260号楼在此统称为“建筑物".建筑物应按照《北京国际民用建筑组织(北京)》规定的BOMA计量标准计量第1.2节下面。
2.2房地:
整个建筑物,如进一步描述的附件 A到租约。房地已按照《北京公约》规定的BOMA计量标准进行了计量第1.2节下面。
3.租赁期限
(第2条):

3.1任期期限:
一百五十六(156)个月。
3.2租赁开始日期:
2027年4月1日,但须就业主延迟及不可抗力延迟(如该等条款在附件 b随附)。
3.3租赁到期日:
租赁开始日期后第一百五十六个(第一百五十六个)完整日历月的最后一天。
3.4期权条款:
两(2)五(5)年期权续期,具体载于附件 f这份租约。
4.基本租金
(
第3条):
第3条下面的租约。
租期期限
年度
基本租金
每月
分期付款
基本租金
租赁月份1 –租赁月份12* $3,762,360.00 $313,530.00
租期13 –租期24 $5,733,120.00 $477,7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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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25 –租期36 $5,905,113.60 $492,092.80
租期37 –租期48 $6,082,266.96 $506,855.58
租期49 –租期60 $6,264,735.00 $522,061.25
租期61 –租期72 $6,452,677.08 $537,723.09
租期73 –租期84 $6,646,257.36 $553,854.78
租期85 –租期96 $6,845,645.16 $570,470.43
租期97 –租期108 $7,051,014.48 $587,584.54
租期109 –租期120 $7,262,544.84 $605,212.07
租期121 –租期132 $7,480,421.28 $623,368.44
租期月133 –租期月144 $7,704,833.88 $642,069.49
租期145 –租期156 $7,935,978.84** $661,331.57
*受以下条款所规限第3.2节本租约中,归属于首个(1)日起六(6)个月期间的基租(1St)租期完整日历月并于第六届最后一日(6)租期的整个日历月应予减损。
**年化率
5.营业费用和税费支出
(第4条):
这是一份“TRIPLE NET”租约。承租人应付的成本及开支,如不能直接向承租人收取及由承租人支付,则该等成本及开支须由业主支付,但由承租人作为额外租金偿还。
6.租户份额
(第4条):
100%.
7.许可使用
(第5条):
承租人应将处所仅用于一般办公、行政、研发、制造、使用、实验室、数据中心使用、附属使用以及附带使用,其中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硅片测试和探测(“许可使用");但条件是,尽管有上述相反的规定,并且更具体地如租约中所述,租户应根据(a)适用法律负责经营和维护处所,在任何情况下,租户的许可使用均不得违反(a)适用法律,该术语载于第24条本租约,或(b)所有适用的分区,及建筑守则。
8.故意省略。
9.停车
(第28条):
承租人应独占整个项目停车设施。
10.租户地址
(第29.16款):
-2-




开工日期前:

SiTime公司
第5451次Patrick Henry驱动器,
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95054
Samsheer Ahamad
电话号码:[***]
电子邮件:[***]

租赁开始日期后:
SiTime公司。
房地
关注:山姆希尔·艾哈迈德
电话号码:[***]
电子邮件:[***]

在任何时候都要复制到:

Cooley LLP
11951自由驾驶,14岁楼层
弗吉尼亚州雷斯顿20190
Attn:Peter Crain
11.房东地址
(第29.16款):

3250杰伊街业主有限责任公司
c/o FCP Management,Inc。
圣安东尼奥路345号南
加利福尼亚州洛斯阿尔托斯94022
关注:布鲁斯·伯卡德
电子邮件:[***]
与副本到

FCP管理公司。
圣安东尼奥路345号南
加利福尼亚州洛斯阿尔托斯94022
关注:乔内尔·波尔塔
电子邮件:[***]
Allen Matkins Leck Gamble Mallory & Natsis LLP
星光大道1901号,套房1800
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90067-6019
关注:Elizabeth J. Wilgenburg,ESQ。
电子邮件:[***]
12.经纪人
(第29.20款):

代表业主及租户:
Cushman & Wakefield
-3-



13.改善津贴
(第2款附件 b):

见第3.1节
附件 b.
14.租赁执行时到期金额:
313,530.00美元,作为第一个月的基本租金
104,510.00美元,作为第一个月的估计直接费用
共计418040美元
第一条

房地、建筑物和项目
1.1房地、建筑物和项目.
1.1.1房地.业主特此向承租人出租,而承租人特此向业主出租载于第2.2节摘要(the "房地").房地概要载于附件 A附于本文件。双方同意,租赁处所是基于并受制于条款、契诺和条件(“TCC")在此载列,而租客契诺作为本租赁对价的重要部分,以保存和履行由其保存和履行的每一份和所有此类TCC,并且本租赁是在此种履行的条件下作出的。双方在此确认,目的附件 A是为了显示项目中房地的大致位置,因为该术语在第1.1.2节,仅限于下文,而该等附件并不意味着构成一项协议、陈述或保证,有关处所的建造、其确切区域或项目的任何要素或处所或项目的通道的具体位置,如该术语在第1.1.2节,下方。除本租约及所附工作函具体规定为附件 b(the "工作信函"),承租人须接受其现有「原样」条件下的处所,而业主并无义务提供或支付与处所改善有关的任何改善工程或服务。承租人亦承认,业主或业主的任何代理人均未就处所、建筑物或工程的状况,或就上述任何情况是否适合进行承租人的业务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但本租约及工作信函中具体规定的除外。尽管有前述规定或任何与此相反的规定,业主应将处所交付给处于交付条件(定义见下文)的租户。"交付条件"指租户改善工程已基本完成,房屋空置及扫帚清洁。此外,尽管有上述规定,于租户改善工程实质完成后,楼宇系统及楼宇Structure,该等术语的定义载于第7.1节本租约中,须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及维修、水密状态,并符合适用法律规定,以允许合法占用处所以作许可用途及取得承租人改善工程的建造许可为限,而业主在此承诺,楼宇系统须在租约开始日期后的六(6)个月内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质保期").如楼宇系统或其任何组件的工作状况及维修情况不佳,不符合前句规定的适用法律,或在保修期内出现其他故障或无法操作,则业主须自行承担成本及费用(该费用不得视为营运费用,该术语定义见第4.2.1节)、迅速修理或更换任何该等建筑系统(或其任何部分或组件)("房东六个月保修"),前提是修理或更换的需要不是由租户、其分租户和/或受让人(如有)或任何租户当事人的滥用、不当行为、损坏、破坏和/或疏忽引起的,该术语在第10.1节,下文(统称,"租户损害"),或通过任何更改,如该术语在第8.1节以下,由租户或代表租户建造(不包括租户改善)。业主的六个月保修不应被视为要求业主更换建筑物系统的任何部分,而不是对此类建筑物系统的此类部分进行维修,除非审慎的商业物业管理实践要求更换而不是对相关项目进行维修。在业主须依据本条例作出的修缮范围内第1.1.1节部分因租客损坏而非业主保险范围所需,则租客应按公平比例向业主补偿此类维修费用。业主声明并向租户保证,自生效之日起,业主并不实际知道在项目中、项目上或项目下存在违反适用法律的任何危险材料,这些法律的性质是联邦、州、地方或市政府当局如果知道存在此类危险材料,则会要求移除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封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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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并在项目中随后存在的条件下,因为此类环境法自生效之日起针对项目执行并适用于该项目。在符合适用法律的情况下,承租人有权进入处所、项目、停车设施,为项目服务每日二十四(24)小时、每周七(7)天、每年三百六十五(365)天租期内。
1.1.2建筑物和项目.房地由载于第2.1款摘要(the "建筑物").术语"项目、“本租赁中所使用的,指(i)建筑物,及(ii)建筑物及停车设施所位于的土地,包括但不限于园林绿化、户外舒适区、停车构筑物及/或设施及其上的其他改善(统称,”公共区域").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项目及所有共用区域享有专有权。业主向租户声明及保证,截至租约开始日期,没有其他租户、持牌人或其他占用人有权使用或占用项目。
1.1.3建筑物之间的桥梁连接.承租人有权建造连接建筑物的桥梁或高架走道(《桥梁")并受以下条款及条件规限。
1.1.3.1房东批准.承租人须向业主呈交业主事先书面批准(不得无理扣留、附加条件或延迟)涵盖以下各要素的完整图则及规格(统称为《桥梁平面图"):(i)大桥的建筑设计、外观和材料,(ii)每座建筑物的拟议位置、路线、附着点或贯穿点;(iii)所有结构、机械、电气和施工规格、承包商证书、保险证书和拟议施工时间表。租户应使用McClarney作为正在建造桥梁的承包商,或房东批准的其他承包商。该桥应由承租人按照第8条以下,且不应成为改善工作范围的一部分,不应成为租赁开始日期发生的要求。尽管有条款第8条、业主应在收到后十(10)个工作日内,对桥梁图则进行复核,并提供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1.1.3.2放弃恢复义务.尽管本租约有任何条文规定租客须在租约届满或终止时移走改建或改善,并恢复处所,但如业主已就《公约》所指的所有三项要素给予书面批准第1.1. 3.1(i)–(iii)条)以上,租户没有义务在本租约到期或提前终止时拆除桥梁或将处所或建筑物恢复到桥梁前的状态;但前提是,如果业主的书面批准明确规定批准恢复的条件,则由该条件控制。
1.1.3.3建设和合规.承租人应严格按照第8条以下,批准的桥梁图则并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并应在开始施工前获得所有必要的许可。尽管有本租约的条款,租户应独自负责维护、修理、更换以及遵守有关桥梁的适用法律,尽管该桥梁可能会影响建筑物的Structure。
1.2重新计量房地和建筑物的可出租平方英尺.房地和建筑物应在租期内由业主不时重新计量,但这种重新计量不得(a)修改基本租金、租户改善津贴或本租赁中规定的使用房地可出租面积计算的其他百分比、金额和数量,或(b)增加租户的直接费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期权条款
2.1初始租赁期限.本租赁的TCC和条款自本租赁之日起生效。本次租赁期限(以“租赁期限")须按第3.1节摘要,应自第3.2节摘要(the "租赁开始日期"),并应于第第3.3节摘要(the "租约到期日"),除非本租赁按以下规定提前终止。术语"租赁年份"系指租赁期内的每个连续十二(12)个日历月期间;但第一个租赁年度自租赁开始日起至该月最后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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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租赁开始日期的第一个周年日发生(或如租赁开始日期为一个历月的第一天,则第一个租赁年度须自租赁开始日期开始并于紧接该租赁开始日期的第一个周年日的前一天结束),而第二个及其后的每个租赁年度须自下一个历月的第一天开始;并进一步规定最后一个租赁年度应于租赁到期日结束。术语"租赁月份"系指租赁期内的每个随后的日历月;但第一个租赁月应自租赁开始日开始,并应于第一个租赁月的最后一天结束(1St)租赁期限的整个日历月(或如果租赁开始日为一个日历月的第一天,则第一个租赁月份为该日历月)且最后一个租赁月份在租赁到期日时届满。在租期内的任何时间,业主可向租客交付租期日期通知,其格式大致为附件 C本协议所附,仅作为对其中所载信息的确认,租户应在收到该信息后三十(30)天内执行并退还给房东。
2.2延期选择.租户的延期选择权(以下定义)应按照条款和条件提供附件 f附于本文件。
2.3实益占用.以本条款为准第2.3节,如租客改善工程已于租约开始日期前实质完成,租客其后有权为租客的业务经营而开始对处所进行实益占用;但(i)租客须就任何占用处所(可透过电邮送达方式实现)于租约开始日期前进行租客业务而向业主发出至少五(5)天的书面通知,(ii)占用证明、临时占用证明,(iii)承租人已向业主交付承租人根据以下规定须承担的保险范围的令人满意的证据,或有关政府当局已就拟占用的处所发出法律上的等同证明,以供承租人经营业务,第10条下文,及(iv)租赁的所有条款及条件均须适用,犹如租赁开始日期已发生于租户开始在处所内开展业务时一样,但租户在该提前占用期间并无义务支付基本租金除外。
第三条

基本租金
3.1一般情况.租客须向业主缴付基本租金("基本租金")载于第4款摘要,按月分期支付,详见第4款在租赁期内每个日历月的第一天或之前提前汇总,不得进行任何抵销或扣除。中规定的预付基本租金第14款的总表应在租户执行和交付本租约时支付。根据本协议,租户须向业主支付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租金),应由业主选择,以电汇、电子资金转账方式,在项目的管理办公室或业主不时以书面指定的其他地点或方式,以在付款时为美利坚合众国私人或公共债务法定货币的即时可用资金支付给业主或业主的代理人。本租约未规定付款期限的,承租人应在房东要求并交付发票后三十(30)天内支付全部所需款项。
3.2基本租金减免.根据本租约条款,承租人无须就自第一(1)日起计的六(6)个月期间支付任何其他归属于处所的基本租金St)第1日(1St)租期完整日历月并于第六届最后一日(6)租期完整日历月(统称《基本租金减免").基本租金减免的最高总额应等于1,878,66 0.00美元 (,每月313,110.00美元)。
3.3减租买断.如本租约或本合约的任何修订载有任何由业主给予减租的条文,作为确保本租约或本合约的修订(意外伤亡、谴责或服务中断除外)的诱因或特许权,则就该建筑物或项目的任何出售、融资或再融资而言,业主有权在减免期届满前的任何时间,通过(1)向租户提供书面通知和(2)向租户支付当时仍到期的减租金额,买断全部或任何部分减租。业主选择买断全部或部分基租减免的,业主和承租人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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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选择权,订立一项修订租约,以记录经调整的基本租金减免;但条件是,租约的所有其他条款应保持不变。
第4条

额外租金
4.1一般情况.除了支付在规定的基本租金第3条在本租约中,承租人应直接支付(i)根据本租约的TCC向承租人提交并在整个租期内持续独家拥有该项目的日期之后产生的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水电费,以及(ii)根据本租约的TCC由承租人直接负责的所有服务和运营的成本,以及(iii)根据本租约的TCC由承租人直接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此外,承租人须向业主支付任何直接开支的费用,因为该术语在第4.2.2节,在租期内发生。承租人的该等付款,连同承租人根据本租约的TCC须向业主支付的任何及所有其他款项,以下统称为"额外租金,”而基租和附加租金在此统称为“租金."根据本条例到期的所有款项第4条作为额外租金应按基本租金的相同方式支付及(x)的每月部分及时确定为根据以下国家的部队派遣国估计的直接费用第4.4.2节本租赁(即“预定”付款),应与基本租金同时支付,或(y),但该额外租金并非根据(x)及第4.4.2节,则须于租户收到有关发票后三十(30)天内支付相同款项。受制于第4.4.1节,但不限制租客及业主在租期届满后的其他责任(可根据第2.2节以上,或根据本租约的较早终止而减少),租客支付额外租金的义务及业主向租客退还该额外租金的任何多付款项的义务,均在租期届满后继续有效,但须受第4.4.1节下面。
4.2与额外租金有关的关键术语的定义.正如在这方面所使用的第4条、下列用语具有下列涵义:
4.2.1 "营业费用"系指业主根据以下条款与项目有关的(i)保险的费用:第10.2节本租赁;(ii)履行业主的赡养责任(该术语定义见第7.7节下文)及业主遵守本租约就生效日期后颁布的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业主的维修责任有关的资本改良成本或其他资本成本;但条件是,任何资本支出应在其作为业主的可使用年限内按一贯适用的健全的房地产管理和会计惯例合理确定的利率以利息摊销;(iii)任何联邦施加的成本、费用、收费或评估,或因任何联邦施加于业主的任何授权而产生的成本、费用、收费或评估,州或地方政府的消防和警察保护、垃圾清运、社区服务或其他不构成该术语定义的“税收费用”的服务第4.2.5.1节(四)任何新的基础文件项下的付款。尽管有前述规定或与此相反的规定,营业费用不包括下列各项:(1)任何地面租赁租金;(2)房东在保险或其他第三方报销范围内发生的费用;(3)租赁佣金、律师费以及与现在或未来的租户或其他第三方谈判或纠纷产生的其他费用和开支;(4)债务的利息、本金、点数和费用或任何抵押或抵押建筑物的任何其他债务工具的摊销;(5)支付给办事员、服务员、或业主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的其他人;(6)建筑物内或建筑物上标识建筑物拥有人的广告及促销开支及标牌费用;(7)与业主六个月保修有关的任何费用;(8)支付给行政或行政人员或业主或管理代理人的高级人员或合伙人或任何超过建筑物主管级别的其他人的工资、薪金、费用和附加福利;(9)向相关人士、商号支付的相当于一级服务和/或材料的金额的任何费用,或实体,只要该等金额超过按当时现有市场价格向不相关的人、公司或实体支付的此类一流服务和/或材料的金额;(10)因拖欠房东的税款、水电费或其他款项的逾期支付而产生的费用,只要房东有义务支付此类款项且情况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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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一般管理费用和一般行政费用以及房东或管理代理人的会计、记录保存和文书支持;(12)房东根据制造商、材料供应商或承包商的保证收回的范围内的任何物品所产生的费用;(13)雕塑、绘画或其他艺术品的购置费用;(14)与捍卫房东在包含建筑物或其任何部分的不动产上的所有权或权益有关的费用或费用;(15)房东在融资、再融资、质押、出售、授予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设保建筑物或项目的所有权;(16)任何坏账损失;(17)因房东的危险行为而增加的保险费;(18)为测试、勘测、清理、遏制、减轻、移除或以其他方式补救未由租户或其他租户当事人(定义见下)带到项目上的危险材料(定义见下)而产生的费用;(19)与业主、建筑物或项目的任何权益的任何转让有关的成本和费用(区别于此类转让所产生的费用,哪些成本应计入营业费用和税费(如适用);(二十)物业管理费(由于租户是单独支付物业管理费,如下所述)。经营费用应减去业主或业主的管理代理人在购买与建筑物审慎经营有关的任何货物、水电或服务时获得的所有现金折扣、贸易折扣或数量折扣。在计算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费用时,有一项理解,不得多计一次费用。在上述清单内,对某项规定列入营业费用、同时又规定不列入营业费用的费用发生冲突的,以上述不列入事项为准,视同不列入该费用。业主不得收回业主实际发生的经营费用的100%以上。
4.2.2 "直接费用"系指营业费用、税费、项目管理费(下文定义)。
4.2.3 "费用年度"系指租期任何部分所处的每个历年,直至并包括租期届满的历年,但业主在通知租客后,可不时将费用年度更改为任何其他十二(12)个月的连续期间,而如发生任何该等更改,租客的直接费用份额须按任何该等更改所涉及的任何费用年度公平调整。
4.2.4项目管理费.租户须向业主支付管理费,按每一费用年度厘定,以进行项目管理(不得超过项目毛收入的百分之二(2%))("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的计算(和估计计算,如适用)应作为附加项目列入任何报表或概算报表(如这些术语定义,分别在第4.4.1和4.4.2节下文)提供给租户。
4.2.5税费支出.
4.2.5.1纳入."税费支出"指所有联邦、州、县或地方政府或市政的各种税项、费用、收费或其他各种性质的征收,不论一般、特别、普通或特别,(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税、一般和特别评估、过境税、租赁税或基于收到租金的税,包括收取租金时适用的毛收税或销售税,对与项目有关的固定装置、机器、设备、设备、系统和设备、附属物、家具和其他个人财产或其任何部分征收的个人财产税),应在任何费用年度(不考虑该政府或市政当局使用的任何不同财政年度)因或与该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所有权、租赁和运营有关而支付或应计。税收支出应包括但不限于:(i)对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租金、租金权利或其他收入征收的任何税款,或对租赁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业务征收的任何税款;(ii)对先前包含在不动产税定义中的任何评估、税收、费用、征收或收费进行补充或部分或全部替代的任何评估、税收、费用、征收或收费,如果租户和房东承认提案13在1978年6月的选举中被加利福尼亚州的选民采纳("命题13")以及政府机构可就消防、街道、人行道和道路维护、垃圾清运等服务以及以前免费向财产所有人或居住者提供的其他政府服务征收评估、税收、费用、征费和收费,并进一步认识到由于第13号提案,政府服务和便利设施的水平和质量有所下降,(三)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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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或私人评估或项目对政府或私人费用分摊协议的贡献,目的是增加或改善政府机构通常提供的服务和便利设施的质量;(iv)任何可分配给或以房地面积或根据本协议应付的租金计量的评估、税收、费用、征费或收费,包括但不限于与收取此类租金有关的任何商业或总所得税或消费税,或在房地的租户拥有、租赁、经营、管理、维护、改建、维修、使用或占用时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商业或总所得税或消费税,或其任何部分;(v)任何评估、税项、费用、征费或收费,根据本次交易或租户为一方的任何文件,在处所中产生或转让权益或遗产;及(vi)对该建筑物征收或就该建筑物征收的所有房地产税和评估,以及对构成该项目的土地和改善设施征收的所有房地产税和评估。尽管有上述规定,税项开支不包括业主选择直接依据第4.5.2节下面。
4.2.5.2一般情况.因试图抗诉、减少或尽量减少税费支出而发生的任何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应当在支付该等费用的费用年度计入税费支出。退还的税费,无论何时收到,均应贷记税费,并以适用退款的费用年度为基础退还给租户,但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此类费用年度应退还给租户的金额均不得超过租户在本项下作为税费支付的总金额第4条为这样的费用年。租期内任何期间的税务费用或其任何延期在支付后因任何理由增加,包括但不限于错误或由适用的政府或市政当局重新评估,租客应按要求向房东支付房东根据本租约的TCC所包括的任何此类增加的税务费用的租户份额,作为税务费用。尽管本租赁有任何相反规定,租户有权自行选择并自行承担费用,提起诉讼以减少租赁期内的税费支出。
4.2.5.3排除.尽管有任何相反的规定载于本第4.2.5节(除非载于第4.2.5.2节上述),应从税费中排除(i)所有超额利润税、特许经营税、赠与税、资本股本税、遗产和继承税、遗产税、联邦和州所得税,以及适用于房东一般收入或净收入(而不是项目运营应占租金、收入或收入)的其他税,(ii)作为运营费用包括在内的任何项目,(iii)租户根据第4.5节本租约,及(iv)因业主未能在到期时支付任何税务开支而招致的任何费用、罚款或利息;但租客须对因租客拖欠支付任何税务开支而招致的任何费用、罚款或利息负全部责任。
4.2.6 "租户份额"系指在第6款的摘要。
4.3故意省略.
4.4额外租金的计算及支付.租客须按第第4.4.1节,以下,并作为额外租金,租户在每个费用年度的直接费用份额。
4.4.1实际直接开支及租户付款报表.业主应在每一费用年度结束后的一百八十(180)天内,尽合理努力向承租人提供一份声明(《声明"),应详细分类说明该前费用年度发生或应计的直接费用,并注明承租人分担直接费用的金额。在收到租赁期内开始或结束的每个费用年度的报表后,租户应在收到报表后三十(30)天内支付该费用年度的租户应分担的直接费用的全部金额,减去在该费用年度内作为估计直接费用支付的金额(如有),该术语在第4.4.2节,以及如果租户支付的作为估计的直接费用多于实际租户的直接费用份额(an "超额"),租客应收到根据本租约下一次到期的租金的超额金额的贷记,或如果本租约已到期或提前终止,房东应在声明日期后三十(30)天内将超额部分退还租客。以此为准第4.4.1节业主未能及时提供任何费用年度的报表,并不妨碍业主或租户执行其在本条例下的权利第4条.即使租期已届满,租客已腾出房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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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确定的是租户在本租约终止的费用年度的直接费用份额,如果租户的直接费用份额大于租户先前支付给房东的估计直接费用的金额,租户应在收到对账单后三十(30)天内向房东支付该金额,如果租户作为估计直接费用支付的金额超过实际租户的直接费用份额(再次为超额),房东应在三十(30)天内交付一张按该超额金额支付给租户的支票。本条款的规定第4.4.1节应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后继续存续。尽管有紧接前一句或此处所述的任何相反规定,租户不得对任何费用年度应占的任何直接费用承担责任,该费用年度在与该等直接费用相关的费用年度后超过一(1)个自然年度后首次向租户开票,但在任何情况下,承租人须负责承租人应分担的由任何政府机关或任何公用事业公司在租赁到期日后的任何时间征收的可归属于任何费用年度的直接费用,并进一步订定,业主须向承租人交付账单(a "补充声明")在业主收到有关账单后六十(60)天内支付该等款项。
4.4.2直接费用估算表.此外,业主应向租户提供年度费用概算报表(“估算报表“)须就每一详细类别的业主合理估价按细目列出(”估计“)当时费用年度的直接费用总额应为多少以及直接费用的估计承租人应占份额(以下简称”直接费用估计数").业主须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在该估计报表所涉及的费用年度结束后的5月1日或之前,向租户交付该估计报表。业主未能及时提供任何费用年度的概算报表,并不妨碍业主根据本条例强制执行其收取任何估计直接费用的权利第4条,也不得禁止业主在必要的范围内修改之前交付的任何概算报表或概算直接费用。此后,租户应在收到概算报表后三十(30)天内,支付当时费用年度估计直接费用的一小部分(减去根据本条倒数第二句支付的任何金额第4.4.2节).该零头应以该当期费用年度已过月数为分子,包括该支付月份,并以十二(12)为分母。直至提供新的概算报表(业主有权在任何时候交付给租户,但每费用年度不得超过两次),租户应按月支付,连同每月基本租金分期付款,金额相当于十二分之一(1/12)业主交付给租户的上一份概算报表中所列的直接估计费用总额。在整个租期内,业主应按照健全的房地产管理和会计惯例,保持与直接费用有关的记录,并始终如一地适用。
4.5承租人直接负责的税费及其他收费.
4.5.1承租人应对承租人的设备、家具、固定装置和位于房舍内或附近的任何其他个人财产承担并应在拖欠前缴纳税款。如对承租人的设备、家具、固定装置及任何其他个人财产征收任何该等税项,或业主财产的评估值因列入该等设备、家具、固定装置或任何其他个人财产的价值而增加,且如业主根据该等增加的评估值缴付税款,则不论其有效性如何,业主均有权这样做,但只有在承租人提出要求时,才可在适当抗诉的情况下这样做,租客须在要求后三十(30)日内向业主偿还如此向业主征收的税款或因评估增加而产生的该等税款的比例(视属何情况而定)。
4.5.2故意省略。
4.6房东记录.承租人在收到特定费用年度的报表后不超过九十(90)天提出书面要求,且在本租赁下不发生违约事件的情况下,业主应向承租人提供证明适用报表所列所有费用的证明文件,这是承租人在计算该报表所列直接费用时可合理要求的(在业主拥有现成的此种证明文件的范围内,并在合理要求此种证明文件证实向承租人收取的直接费用的范围内)。业主应在租户提出书面要求后六十(60)天内向租户提供上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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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审计权.在租户收到某一开支年度的报表后十二(12)个月内(以下简称"审计期间“),如租户对该报表所列营业费用的计算有争议,由租户指定并支付费用的独立注册会计师(”租户会计师"),可在向业主作出合理通知后,并在合理时间,审核业主有关该声明的记录,但条件是在超过适用的通知和补救期后,根据本租赁不会发生租户违约。租户的会计师必须(a)是国家或区域认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成员,该会计师事务所以前有审计房东财务经营记录的经验,(b)不得以应急费用为基础留用。就此类审计而言,根据房东的要求,租户和租户的会计师应就此类审计签署商业上合理的保密协议。租户未能在审计期内审计任何报表所列的运营费用应被视为租户对该报表的认可,此后,租户放弃对该报表所列金额进行审计的权利或能力。经审计后,承租人仍对该等营业费用有争议的,由独立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确定合适的金额(《公中立会计师")由业主选定,并须经租户合理批准。中立会计师的费用由房东和租户平均支付;但如果中立会计师的这种审计证明标的费年度的营业费用多报了百分之三(3%)以上,则中立会计师的费用和租户会计的自付费用由房东支付。
第五条

房地的使用
5.1许可使用.承租人须将处所完全用于第第7款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使用或准许将处所或工程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目的,而业主可全权及绝对酌情决定予以扣留。
5.2禁止用途.本租约所禁止的用途,应包括但不限于(i)美国任何机构或局或其任何州或政治分部的办公室;(ii)其任何外国政府或政治分部的办公室或机构;(iii)并非公司、行政或专业办公室用途的附属学校或其他培训设施;或(iv)零售或餐厅用途。承租人进一步订立契约,并同意不得违反业主不时颁布的商业上合理及非歧视的规则及条例,使用或容受或容许任何人或多人使用处所("规则和条例"),其目前(截至本租约之日)附于本租约的一套为附件 D;但前提是,业主不得以歧视性方式强制执行、变更或修改《规则和条例》,且业主同意不得以无理干扰租户业务的正常和习惯行为的方式对《规则和条例》进行不合理的修改或强制执行,并且只有在至少提前三十(30)天书面通知租户后才会对《规则和条例》进行修改。《规章制度》与本租赁条款发生冲突的,以本租赁条款为准。
5.3基础文件.如业主要求本租赁从属于任何地役权、许可、经营协议、声明、开发协议、业主参与协议、处置和开发协议、限制性契诺或与生效日期后执行的建筑物或项目分摊成本有关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影响该物业的任何契诺、条件和限制,以及影响该物业的互惠地役权协议,以及与影响该项目的过境机构的任何协议(统称,"新的基础文件"),则业主不得订立任何该等新的基础文件,但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可由承租人自行酌情批给或扣留),但该等新的基础文件在承租人的合理商业判断中可能(i)干扰承租人使用或进入处所或停车设施,或在与本租约中明确规定的承租人使用权一致的处所内经营其业务,(ii)干扰承租人的任何标牌,(iii)实质上干扰承租人在本租约中明确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iv)减少租户在本租赁下的权利;及/或(v)增加根据本租赁对租户施加的成本或义务。如果新的基础文件不会违反第(i)至(v)项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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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或如业主以其他方式不要求本租约从属于该新的基础文件,则无须租户同意新的基础文件。
5.4租户便利.
5.4.1自助餐厅.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承租人可按承租人的全部成本和费用,将部分处所用于经营自助餐厅(“自助餐厅"),供租户与业主协商合理指定的处所区域内的租户雇员和客人专用。承租人不得在任何时间向项目的其他承租人或占用人(或其雇员)或向公众人士出售处所内或从处所出售的任何食物或饮料及/或在任何时间向处所内或从处所提供的任何食物及饮料。处所不得通过其安装的通风设备和系统按照本规定为食堂服务以外的方式排放炊味第5.4节.
5.4.2健身中心.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承租人可将部分处所用于健身中心的经营(“健身中心"),其中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途:举重和有氧训练、个人训练、团体训练、有氧运动、自由举重、跑步机、固定自行车、椭圆机、爬楼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包括安装或操作游泳池、桑拿或漩涡设施。健身中心应专供租户员工和客人使用,租户不得将健身中心提供给广大市民。
5.4.3适用于租户便利设施的一般条款.
5.4.3.1第三方运营商.承租人可选择保留或聘用第三方(a "第三方运营商“)经营自助餐厅及/或健身中心(”租户便利");前提是第三方经营者必须遵守适用于此类租户便利设施运营的根据本租约应遵守和履行的租户方面的所有TCC和义务,包括要求获得必要金额的保险,并对因使用和运营任何租户便利设施而产生的任何损失进行赔偿、辩护和使房东免受损害的要求。第三方经营者违反本租赁的任何规定,应被视为租户在该规定下的违约。第三方经营者不得因业主未能履行其在本租赁下的任何义务或因任何其他事项而对业主有任何追索权。第三方经营者应当是承租方,承租人应当对该第三方经营者的一切作为和不作为承担完全和主要的责任,如同该第三方经营者是承租人的雇员一样。在任何情况下,任何第三方营运商占用处所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被视为在业主与该第三方营运商之间造成业主/租户关系,或被视为赋予第三方营运商在处所或本租约中的任何权利或权益,并且,在租户聘请第三方营运商经营租户便利设施的所有情况下,尽管任何第三方营运商占用处所的任何部分,租户仍应被视为租约下的唯一租户。根据业主的要求,租户应向业主提供一份租户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任何协议的副本,以及在第三方经营者被租户允许进入处所之前,第三方经营者必须维护的保险。第三方经营者在项目中的任何设备或其他财产,视为租户财产(以下定义)。
5.4.3.2许可;许可和经营.租户便利设施应作为租户改善的一部分或作为改建而建造(如果有的话)。此外,业主可在其合理酌情决定权下,要求(a)在自助餐厅包括商业烹饪能力的范围内(而不是仅包括取暖和准备设施),安装与任何自助餐厅有关的通风、隔油池/隔油池,以及(b)与在健身中心安装任何淋浴设施有关的紧急排水和泄漏检测水传感器,由租户自行承担成本和费用(或作为改善津贴的扣除,如果作为租户改善的一部分安装)。与健身中心建设相关的,承租人便利设施建设方还应安装房东合理要求的任何结构楼板加固和噪声/减振措施。
5.5租客的狗.除“服务性”动物(由《美国残疾人法案》、《公平就业和住房法案》及其随附的指导方针或其他适用法律定义)("服务动物“)和”租户的狗"(定义见下文),任何时候不得在处所、建筑物或项目中使用任何动物、爬行动物、鸟类或宠物。任何带到处所、建筑物或工程的服务性动物必须(i)是狗或其他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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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国残疾人法案》、《公平就业和住房法》及其随附的指导方针或其他适用法律Title III被确认为服务动物,以及(ii)接受单独培训以从事工作、执行任务或为具有公认残疾的人提供支持。以本条款为准第5.5节,租客须获准将狗只带入处所(该等狗只为租客或租客的高级人员或雇员所有)("租客的狗").以下条款适用于由租户或租户的雇员(在适用法律强制执行的范围内)带到项目的所有租户的狗:(1)租户的狗应根据适用法律进行房屋培训并接种疫苗;(2)租户的狗只应仅使用项目内指定的动物废物“救济”区域(这些区域应由租户合理指定),租户应立即清除处所、建筑物和项目中的任何动物废物和排泄物(但前提是,应允许租户在指定的救济区域内安装动物废物容器,并按合理间隔对其中的内容物进行调度处置);(3)如果租户的狗生病或感染可能威胁建筑物任何租户或居住者的健康或福祉的疾病(这些疾病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和莱姆病),则不得将租户的狗带到项目。
第六条

服务和公用事业
6.1提供服务和公用事业.在不限制工作函中规定的业主义务的情况下,业主不负责,且由租户全权负责,向项目提供项目安全合法运营所必需的一切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并在必要时履行租户(以及,如适用,业主)在本租约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电力、饮用水、天然气、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置、项目舒适使用和占用所需的供暖、空调和通风,以及项目安全(在租户希望的范围内)和清洁服务。就上述情况而言,承租人应直接支付因其使用项目而应占的所有此类公用事业和服务(例如电力、燃气、下水道和水公用事业以及项目安保和清洁服务)成本的百分之百(100%),这些费用应在应付适用的公用事业和服务提供商的日期之前支付。承租人须随时与业主合作,并遵守业主为建筑物系统的适当运作和保护而可能合理订明的所有商业上合理的规定和要求。如承租人未能提供承租人依据本条例须提供的任何服务第6.1节以上,业主可于其后十(10)天内书面通知租客及租客未能提供相同服务后,但无须代租客执行该等服务,而租客须向业主支付其实际费用,包括其费用的百分之三(3%),以补偿业主因参与该等服务而立即产生的所有间接费用、一般条件、费用及其他成本或开支。业主订立契约,并同意业主须向租户就电力升级(以下定义)要求的任何公用事业供应商或承包商授予商业上合理的地役权和/或许可证。
6.2租户维持安全.租户在此确认,业主没有义务为处所或项目的利益提供看护服务或其他安全措施。为房地或项目的利益而采取的任何此类安全措施可由租户提供,费用由租户自行承担。承租人在此承担保护承租人及其代理人、雇员、承包商、受邀者和客人及其财产免受第三方行为的一切责任,包括保持大门上锁和其他进入房地的手段关闭。
6.3使用中断.承租人同意,业主无须为未提供或延迟提供任何服务(包括电话和电信服务)或其质量或数量的任何减少(除非本协议明文规定)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该等失败或延迟或减少全部或部分是由于破损、修理、更换或改进、任何罢工、停运或其他劳工麻烦、由于在作出合理努力后无法确保建筑物或工程的电力、燃气、水或其他燃料,因任何暴乱或其他危险情况、紧急情况、事故或伤亡,因租客或其他方面的作为或失责,或因任何业主无法合理控制的其他原因;而该等失败或延误或减少绝不会被视为构成驱逐或干扰租客使用及管有处所或解除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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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支付租金或履行其在本租赁项下的任何义务。此外,业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财产的损失或损害,或对租户的业务的损害或干扰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润的损失,无论如何发生,通过或与未能提供本条所列的任何服务或公用事业有关或附带的损失第6条.尽管本条例另有相反规定,如因业主、其代理人或雇员的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而导致公用事业或服务中断("消减事件“),须在承租人向业主发出通知后连续超过三(3)个营业日(以下简称”初步减息通知“)而该等中断导致全部或部分处所不能租用及租客无法使用,而租客实际停止使用全部或该部分处所,则租客可向业主交付额外通知(”额外减债通知书"),指明该等减租事件及租户有意减租本租赁项下的租金支付。如业主在接获额外减租通知后两(2)个营业日内未就该等减租事件作出补救,租户可在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后,立即减租基础租金及根据本租赁就该部分变得不可租用且未由租户实际使用的处所应付的直接开支,为期自额外减租通知交付前五(5)个营业日起至业主治愈该等减租事件的日期或租户重新开始使用该部分处所的日期(以较早者为准)的期间。这种减免租金的权利应是租户在法律上或在股权上为减免事件减免租金的唯一和排他性补救措施。
6.4安全系统.承租人有权安装卡钥匙安全系统(“租户的安全系统")以控制进入处所的通道,并,控制进入建筑物的通道。承租人的保安系统须经业主事先审核批准(不得无理扣留、附加条件或延迟),其安装应视为更改,并须依据第8条这份租约,在下面。此外,租户须与业主协调租户保安系统的选择、安装及操作,以确保租户的保安系统与业主现有的项目保安系统及设备兼容,在租户的保安系统与业主现有的项目系统及设备不兼容的情况下,租户无权安装及/或操作租户的保安系统。承租人应全权负责承租人安全系统的安装、监控、操作和拆除,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在任何情况下,业主均不得对该系统或其故障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6.5应急发电机.根据(i)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ii)适用的法律,(iii)新的基础文件,以及(iv)在必要的范围内,经圣克拉拉市批准,租户有权安装应急发电机和附属设备(以下简称"应急发电机") 在业主和租客共同批准的区域内(“发电机区"),以便向房地提供应急用电服务。业主应交付、租户应接受处于其“原样”、“在哪里”状态的发电机区。应急发电机,如由租户安装,应视为包含在租户房地外设备的定义范围内。租户应根据所有适用法律操作、服务、维护和修理任何应急发电机,作为租户维护责任的一部分。
6.5.1安装应急发电机.承租人选择安装应急发电机的,承租人应当事先通知房东,并应当向房东提交应急发电机的施工准备图则和规格,供房东审查批准,由房东合理批准的注册专业工程师编制,详细说明应急发电机的设计、位置、尺寸、容量、型号、重量、燃料来源(该提交、审查和批准适用于第8条,工作信和这第6.5节,如适用);但条件是,如果应急发电机与建筑系统不兼容,业主可全权酌情拒绝同意。
6.5.2应急发电机的使用.应急发电机仅应在(i)测试和定期维护期间,以及(ii)适用建筑物的任何电力中断期间由租户使用。租客有权操作应急发电机,以及与适用建筑物的此类连接,以便在业主合理批准的时间进行测试和定期维护。应急发电机使用任何公用设施的,承租人在整个租期内,要么直接向提供者支付费用,要么向房东支付每月的分表费用。承租人应保存应急发电机维护和运行所需的所有许可证,所有此类许可证应在承租人名下。承租人无权将其应急发电机许可给任何第三方(本协议允许的与该等受让人占用建筑物有关的受让人除外),也不得允许承租人接收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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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使用此类应急发电机的收入、费用或任何其他对价。如果,尽管有第8.5节在本租约中,业主并不要求租户在本租约到期或提前终止时拆除应急发电机,则租户须将应急发电机交还业主,并将租户在租期内维护的与应急发电机有关的所有许可证、操作手册和保证(如有)转让给业主。
6.6功率要求.业主代表并向租户保证,该等处所目前由硅谷电力("高级副总裁"),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市的市政电力公司。截至生效日期,向处所提供的现有电力服务由两(2)台变压器提供,总容量为1,250千伏安("现有服务"),具体如下:(a)3260 – 3270 Jay Street:一台(1)750 kVA三相480伏(线对线)变压器及(b)3250 Jay Street:一台(1)500 kVA三相480伏(线对线)变压器。在租赁期内,租户有权按照以下条款进行电力升级:附件 K.业主应就电力升级与租户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交付与此相关的任何必要同意或批准,并在提出要求后十(10)个工作日内执行公用事业提供商和/或任何适用的政府或准政府机构要求的任何文件。
第七条

项目管理;维修、保养和检测;遵纪守法
7.1租户的义务.在整个租赁期内,承租人应自费、自理,按照本协议下列规定,对工程及房地各部分进行维护、维修和完善,达到管理标准第7条.就本租赁而言,由租户及其设施团队如此维护、维修和改善的项目和处所的部分(定义见第7.2.2节以下)须包括但不限于(i)项目停车设施、内外街道、小径及走道、窗户、人行道及路缘、屋面膜维修、景观美化及装载区,(ii)项目及处所内的机械、电气、消防、管道、生命安全及其他系统及设备(根据本款(ii)项指明的项目,统称为“建筑系统"),(iii)租户的财产(定义见第10.3.2节(四)承租人在项目内安装并位于处所以外的任何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屋顶设备、补充暖通空调设备(如位于处所以外)、应急发电机(如位于处所以外)和电动汽车充电站(统称,"租户的房地外设备"),而承租人的场外设备只有在业主事先书面同意下(由业主全权及绝对酌情决定权,除非本租约其他地方另有明确许可)才可安装,及(v)所有专为处所服务的非结构改善及系统,包括任何线路(定义见第29.26款)(统称,"租户维修责任").承租人特此放弃根据第1932条第1款和《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1941和1942节或根据现在或以后生效的任何类似法律、法规或条例所享有的任何和所有权利和利益。
7.2管理标准.
7.2.1专业维修.承租人履行承租人维修责任的方式,应当与管理可比建筑物的业主及其他一级业主、管理公司所遵循的标准相一致(《管理 标准").
7.2.2设施团队.业主和租户在此确认,自生效之日起,租户拟使用内部设施管理部门或第三方物业管理人(统称为“设施团队")具备满足管理标准的足够专业知识。租户应促使其内部设施团队或有能力的第三方管理人员在整个租赁期内按合理要求维护项目,以满足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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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服务协议.在履行租户维修责任所需的范围内,租户须订立服务、维修及保养协议(统称为《服务协议")对部队派遣国并按要求与供应商附件 i这份租约。就该等服务协议而言,承租人须向业主提供特定卖方的名称,以及该卖方获保留的工作范围,而业主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服务后五(5)个营业日内,有合理权利批准或不批准该等卖方及该等工作范围,但(i)业主在该期间未作出回应须当作业主对该服务的批准,及(ii)业主的该等批准不得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延迟。
7.3记录和报告及会议要求.
7.3.1年度管理报告.根据业主的要求,在租赁期内(或更经常地由业主的抵押权人、潜在买方或适用法律要求),承租人须向业主交付与项目管理有关、由租户管有或由租户合理取得的任何报告,而无须产生任何新的分析或文件。
7.3.2房东对记录的所有权.租户就建筑物及/或任何改善而维持的所有图则及规格,以及与建筑物及/或处所有关的任何保证及保证(统称"项目 文件")应成为业主的财产,但该等项目文件不包含专有或机密信息,且该等文件(但租户可保留其副本)应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后应业主的要求交付给业主,但以之前未交付给业主为限。
7.3.3会议要求.应业主或租客任何一方的书面要求(a "MM请求“),各方应安排(在相互合理和方便的时间和地点)与对方会面和商议,以了解根据本租约所需进行的维护、修理和其他工作的状态,并(i)对建筑物和处所的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建筑物Structure和建筑系统,(ii)审查和讨论服务协议,以及(iii)审查和讨论租户和业主在本租约下的义务(每一项,a”维护会议");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要求业主或租客在整个租期内的任何十二(12)个月期间参加多于一次的该等维修会议,除非该等维修会议是因紧急情况或事件而需要的。就任何该等维修会议而言及在此之前,如业主的MM要求包括要求提供维修及修缮报告,租客须迅速交付任何由租客管有或合理取得的与根据租约须由租客进行的维修、修缮及其他工作有关的维修及修缮报告,但该等报告须由其设施小组(统称"M & R报告").
7.3.4书籍和记录.承租人应保持与承租人管理和运营项目有关的所有资金支出的完整、详细和准确的记录、账簿和账目(承租人内部的工资支出除外),包括所有的M & R报告。承租人同意保留上述所有文件(统称为“书籍 记录")安全、可用且可与与项目无关的任何记录分离。租客不得处置任何该等簿册或纪录,直至该等簿册或纪录至少三(3)年。
7.3.5租户的风险管理义务.承租人应迅速向业主报告在承租人已知的处所发生的任何重大事故,这些事故被合理地预期会导致对业主的赔偿责任和/或与处所损坏或毁坏有关的所有损害索赔。
7.4维修、保养和测试.
7.4.1租户的维修、保养、改善义务.承租人应在承租人自行承担成本和费用的情况下保持和维修良好并处于一流状态(包括必要的更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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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rovements)与管理标准、行业标准和制造商建议一致,属于租户维护责任的项目部分、建筑物和处所(包括改善、固定装置和家具)。租户应遵守与租户维修责任有关的所有适用法律。根据业主的选择,如租户未能遵守其与租户维修责任有关的义务,业主可在向租户发出书面通知后,并在给予租户一段相当于至少三十(30)天的合理时间内进行该等修缮或改善,并在向租户提供第二份通知后,载明业主有意从事自助(紧急情况下除外,在此情况下无须通知租户),但无须履行该等义务,租户须向业主支付其合理费用,包括其成本的合理百分比,足以偿付业主因参与业主的该等行动而产生的所有间接费用、一般条件、费用及其他成本或开支,并在收取相同费用后立即予以偿付。
7.4.2租户的测试义务.租户应以符合管理标准的方式,在与租户维护责任相关的范围内,操作、维护和测试包括业主指定的任何特殊区域内的所有子系统在内的建筑系统。承租人应当按照适用的法律进行这种检测和维修。
7.5故意省略.
7.6项目终止管理时租户的责任.在本租约到期或因任何原因提前终止时,应在业主提出书面要求后,承租人应在到期或终止生效之日立即将以下物品交付给业主,或业主指定的代理人(任何此类物品已交付给业主的除外)。
7.6.1最近一个完整历年及其后任何部分历年的簿册及纪录副本。
7.6.2租户所拥有的与项目和建筑系统的改进有关的任何第三方保证、保证和操作手册。
7.6.3与电话壁橱、清洁壁橱、电器壁橱、储藏室、储藏区、SDG & E房间或区域、屋顶接入点以及其他传统上被描述为公共区域的区域有关的所有钥匙。
承租人交付前述物品的义务在租约终止后一(1)年期间内继续有效。
7.7房东的维修义务.业主应当对建筑物的结构部分进行维修、更换、维护、完善,系指基础、屋面结构(不含屋面膜)、侧壁(统称《建筑Structure“)(统称”业主维修责任")状况良好并按规定维修并符合适用法律第24条下面。业主履行业主维护责任的费用和业主遵守适用法律义务的费用,在营业费用中列支,在允许的范围内第4条以上。业主就上述事项进入处所,须符合第27条这份租约。
第八条

增补和改动
8.1业主同意更改.承租人不得对处所或与处所有关的任何机械、管道或暖通设施或系统作出任何改善、更改、增设或更改(统称"改动")而无需先征得业主对该等更改的事先书面同意,该等同意须由租户在该等更改开始前不少于十(10)个工作日提出,且该同意不得被业主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延迟,但业主拒绝同意任何对建筑物的建筑Structure或建筑物的建筑系统产生不利影响或从建筑物外部可见的更改须被视为合理。尽管有上述规定,应允许承租人进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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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前十(10)个工作日通知业主但未经业主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在该等更改不(i)对楼宇系统或楼宇Structure、楼宇外观产生不利影响,(ii)有意删除,或(iii)需要楼宇或建筑许可证(“化妆品修饰").租户改善处所的建造须受工作函件的条款规限,而非本条款的规限第8条.
8.2建设方式.业主可施加业主在其合理酌情决定权下认为合宜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租户仅使用业主合理批准的承建商进行该等更改的规定,以及根据本条例规定的任何搬迁及/或修复义务,作为其同意任何及所有更改或修缮处所或有关处所的条件。如业主须同意任何该等更改,则该同意须视租客从适当的政府机构取得进行工程所需的任何许可证、在工程开始前向业主提供该许可证的副本,以及租客遵守该许可证的所有条件为条件。如该等更改将涉及使用或干扰处所内存在的危险材料,租户应遵守业主有关该等危险材料的规则和规定。承租人须按照任何及所有适用法律,并在适用范围内,依据建筑物所在城市(或其他适用的政府当局)颁发的有效建筑许可证,以良好和熟练的方式建造该等改建工程并进行该等维修。如果租户对处所进行任何改建,需要或引起政府要求对基地建筑物进行变更,则房东应在租户的费用下对基地建筑物进行此类变更。由于项目的全部或部分已根据LEED评级系统(或其他适用的认证标准)获得或将来可能获得认证(均由业主全权和绝对酌处权),租户明确承认并同意,不限于业主拒绝同意任何拟议更改的其他理由,如果该更改与该LEED评级系统(或其他适用的认证标准)下的项目的此类认证或重新认证不兼容,则业主有权拒绝同意任何拟议更改。The "基地建设"即指建筑Structure和建筑系统。此外,承租人不得使用(并在业主通知后停止使用)业主合理判断会扰乱与在建筑物或项目内或附近从事其他工作、劳动或服务的劳动力或行业的劳动和谐的承包商、服务、工人、劳工、材料或设备。除了承租人根据第9条对于本租约,在完成任何改建后,租户同意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民法典》第8182条或任何继承法规,安排在圣克拉拉县记录员办公室记录完工通知,并且在与任何此类改建有关的范围内,租户应在适用的范围内向房东交付改建的“原样建造”和CAD图纸的可复制副本,以及所有许可,任何政府机构签发的与改建有关的批准和其他文件。
8.3改善付款.就任何更改须向租户的承建商支付的款项而言,租户须在任何更改完成后,向业主交付与租户向承建商支付工程款有关的所有最终留置权解除及豁免。此外,就所有改建(化妆品改建除外)而言,租户须向业主支付相当于改建工程成本百分之一(1%)的监督费,并补偿业主合理、实际、自付费用及与业主审查该等工程有关的实际开支。
8.4建筑保险.除了要求第10条本租赁中,如租户作出任何更改,在开始进行该等更改前,租户须向业主提供证据,证明租户(或租户的承建商)按业主合理批准的涵盖该等更改的建造的金额,以及业主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保险,经了解及同意,所有该等更改均须由租户依据第10条本租约完成后立即生效。此外,业主可在其合理酌情权下,就改建将产生的估计费用总额超过1,000,000美元,要求租户获得留置权和完成保证金或某种业主合理满意的替代形式的担保,其金额足以确保此类改建的无留置权完成,并指定业主为共同债权人。
8.5房东财产.这方面的参考资料第8.5节to“改建”应包括“租户改善”。所有改建工程在施工完成后,即成为房舍的一部分,成为业主的财产。尽管有上述规定,承租人须在承租人负担费用的情况下移走所有移走物品(定义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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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下条款的TCC,本租约到期或提前终止第15.2节下面。"移除项目"指:(a)所有强制移除物品(除非业主另有指定,在其唯一和绝对酌情权下,在租期结束前或在本租约任何较早终止后以书面通知租客),及(b)构成特殊改善(定义见下文)的任何其他更改 该业主在业主审查此类特殊改善的计划和图纸以批准时向租户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租户在租户的费用下移除。尽管有上述规定,但除强制性移走物品(本句不适用)外,如就其要求业主同意任何构成特别改善的更改(或就化妆品更改而言,就其向该等更改的业主发出的通知而言)而言,业主以书面同意放弃有关该等更改的移走要求,则租户无须如此移走该等更改。"强制移除物品"指:(i)位于处所以外的任何改动(包括但不限于租户的房地外设备),(ii)所有线条,(iii)根据本租约条款明确要求租户移除的任何其他物品、改进或固定装置,(iv)包含租户名称或标识的任何改动或标志,(v)故意删除,(vi)未按照本协议的TCC进行的任何改动第8条(或适用的工作函件),及(vii)在业主批准该等专科改善时指定移除的任何专科改善。"专业改进"应指:(a)保险箱和金库,(b)装饰性水景;(c)专门的墙布和天花板,以及与一般办公室用途不一致的地板,例如高架地板;(d)输送机和哑巴服务员;(e)需要对建筑物Structure进行修改的任何改动,但典型的地板岩心钻孔除外;以及(f)位于建筑物外部的设备垫和发电机。专业改进不包括“标准电子实验室空间”、工艺管道和相关实验室基础设施。"标准电子实验室空间“是指不包含任何与一般办公用途不一致的设计元素的空间,但以下情况除外:(1)具有管道式HEPA的机械系统,包括作为开放式返回的全会空间,(2)HEPA将独立于T型杆天花板支撑,(3)照明将采用嵌套风格,以落在标准的15/16”T型杆网格中,(3)将选择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实验室空间所需流明的固定装置,(4)T型杆天花板将是带有乙烯基岩石天花板瓷砖的标准15/16 " T型杆网格,可擦拭,(5)标准实验室地板系统,如ESD VCT、ESD SV、环氧树脂或类似,并且不包括任何带有洁净室模块化墙壁的空间。
第9条

反对留置权的盟约
承租人应保持工程和处所不受由承租人或代表承租人进行的工作、提供的材料或承担的义务所产生的任何留置权或产权负担,并应保护、抗辩、赔偿并使业主免受因相同或与之相关而产生的任何索赔、责任、判决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费用)的损害。租客须于任何该等工程于处所展开前至少十(10)个营业日,向业主发出通知,让业主有机会张贴及记录适当的不负责任通知书。承租人须在业主发出通知后三十(30)天内以债券或其他方式解除任何该等留置权或产权负担,而如承租人没有这样做,业主可支付解除该等留置权或产权负担所需的款额,而无须负责调查其有效性。如此支付的金额应视为本租赁项下的额外租金,须在要求后三十(30)天内支付,但不限于业主根据本租赁可获得的其他补救措施。本租赁不得授权承租人作出任何行为,使业主对建筑物或处所的所有权受到任何留置权或产权负担,不论其是否通过法律实施或明示或默示合同主张。与任何该等工程或尊重并非由业主履行或应业主要求而履行的处所有关的对建筑物或处所的留置权或产权负担的任何申索,均属无效,或由业主选择只附加承租人于处所的权益,并在各方面从属于业主对工程、建筑物及处所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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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赔偿和保险
10.1赔偿及豁免.承租人在此承担因任何原因而对处所内、处所内或附近的人造成财产损害或伤害的所有风险,并同意业主、其合伙人、次级合伙人及其各自的高级职员、代理人、雇员、雇员和独立承建商(统称,"房东当事人")不对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或因失去使用而导致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并在此免除任何责任,该损害由租户或通过租户提出索赔的其他人承担,除非是由业主各方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造成的。除因业主各方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造成的范围外,租户应就与以下相关或产生的任何和所有损失、成本、损害、费用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法庭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对业主各方进行赔偿、辩护、保护和使其免受损害:(a)处所内、处所内或有关处所的任何原因;(b)租户使用或占用处所;(c)任何活动、工作或所做的事情,(d)承租人、承租人的承建人、代理人、雇员、受邀人、或承租人或任何该等人的访客在项目内、项目内或项目内或项目内(统称,"租户各方");(e)承租人或承租人或任何该等人的雇员、代理人、承建商、受邀者或访客违反、违反或不履行本租约的任何条款、契诺或条文,而该等条款、契诺或条文持续超过任何适用的通知及补救期。因承租人有义务赔偿业主当事人的上述事项而对承租人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如果业主被指定为被告,承租人应向业主支付其在该诉讼中产生的合理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其实际的专业费用,如评估师、会计师和律师费。此外,承租人根据本协议向业主作出赔偿的协议第10.1节不打算也不应解除任何保险承运人根据本租赁条款要求承租人承担的保单下的义务,只要此类保单涵盖受承租人赔偿义务约束的事项;也不应取代本租赁任何其他条款中规定的任何双方不一致的协议。本条款的规定第10.1节应在本租约到期或提前终止时,就与该到期或终止前发生的任何事件有关的任何索赔或责任而在本租约到期或提前终止后继续有效。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房东被确定为与租户的上述任何赔偿义务有关的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房东应负责支付全部或部分适用的损害赔偿金(对租户的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害超过免赔额的除外),包括合理的律师费,该部分将根据房东的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
10.2房东保险.业主须维持以下保险,连同业主根据其合理判断可选择维持的其他保险范围,但以该等保险范围与可比较建筑物的业主所承担的保险范围及金额相当为限,其保费须计入营运开支:(一)适用于建筑物的商业一般责任保险,在发生的基础上提供至少3,000,000.00美元的最低合并单一限额;(二)基地建筑物和公共区域的所有风险财产保险("房东的保险财产")按重置成本价值计算;(iii)适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的工人赔偿保险;(iv)适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的雇主责任范围。尽管有本条例的上述规定第10.2节、业主就建筑物承付的保险范围和金额,至少应与可比较建筑物的业主承付的保险范围、免赔额和金额相当,如与可比较建筑物的业主的做法一致,可包括地震保险。租客须在业主于生效日期前向租客交付该等规定的副本的范围内,由租客负担费用,遵守业主的保险公司有关使用处所的合理规定。如果租户违反本租约的TCC进行、占用或使用处所导致此类保单的保费增加,则租户应就任何此类增加向房东进行补偿。
10.3租户保险.在整个租期内,租户应按以下金额维持以下保障。所需的承保范围证据必须在根据以下规定的日期或之前交付给业主第10.4(i)款(x)项(y),或第10.4节(二)款)下文(如适用)。此类保单的期限至少为一(1)年,或本租赁剩余期限的长度,以较短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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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商业一般责任保险,包括涵盖被保险人因租户对项目及其所属所有区域的运营、占用或维护而产生的人身伤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包括使用损失)索赔的广义合同责任。这类保险应以“发生”为基础写成。业主和业主如此指定的在项目中拥有重大财务利益的任何其他方,包括业主的管理代理人、地面出租人和/或贷款人(如有),应被指定为额外的被保险人,因为他们的利益可能使用保险服务组织的表格CG2011或业主批准的类似表格出现。承租人应提供背书或保单摘录,表明承租人的承保范围是首要的,房东携带的任何保险应是超额的和非缴费的。覆盖范围还应扩大,以包括因敌对火灾产生的热量、烟雾或烟雾造成的损害。保单不应包含被保险人或组织之间的任何在保内除外责任。本保单应包括承保本租赁项下承担的所有责任,作为承租人在本租赁项下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保险合同。但是,上述保险的限额不得限制租户的责任,也不得解除租户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责任保险的限额不得低于以下各项;但前提是可以通过使用保护伞/超额保单来实现此类限额:

身体损伤和
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每次发生15,000,000美元
人身伤害及广告责任
每次发生15,000,000美元
租户法律责任/租赁处所的损害赔偿责任
$300,000.00
10.3.2财产保险涵盖(i)由承租人安装、为承租人或由承租人负担费用的项目的所有家具、个人财产、商业及贸易固定装置、设备、独立柜工作、可移动隔板、商品及承租人商业个人财产的所有其他项目(统称,"租户的财产“),以及(ii)项目中属于租户维修责任的部分区域,包括在租赁开始日期建筑物中存在的任何改善,以及所有改建(统称,”承租人的保险财产").此种保险应以特别表格为基础,针对全部重置成本价值(以合理的免赔额为准),不扣除所涵盖项目的折旧,且金额符合保单的任何共保条款,并应包括(a)CP10300402承保范围特别表格中包含的所有危险,(b)任何原因造成的水害,包括但不限于喷头泄漏、爆裂、任何管道泄漏或停止、爆炸,以及下水道或排水沟的备用或溢出,(c)恐怖主义(只要根据2002年《恐怖主义风险保险法》可获得此类恐怖主义保险(PUB。L. 107-297,116 Stat。2322)、2005年《恐怖主义风险保险计划重新授权法》(Pub.l.109-144)和2007年《恐怖主义风险保险计划重新授权法》(Pub。L110-160,121统计。183)、任何后续法规或条例,或以其他方式以商业上合理的费率提供)。
10.3.2.1增加项目的财产保险.因承租人违反本租赁TCC对处所的作为、不作为、使用或占用造成的,承租人应当为项目财产保险的任何增加的保费支付费用。
10.3.2.2故意删除。
10.3.2.3没有代表充分的覆盖面.业主不表示此处规定的保险范围的限额或形式足以涵盖租户的财产、业务运营或本租约项下的义务。
10.3.2.4财产保险代位权.业主和承租人拟将各自的财产损失风险由保险承运人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承担(如为承租人,则由满足第10.4(i)款)下文),并且房东和租客在此同意在财产损失情况下仅向其各自的保险公司寻求赔偿,并仅在本协议项下同意提供此类保险的范围内寻求赔偿。当事人各自特此放弃就该等损失对对方的一切权利和索赔,并放弃各自保险人的一切代位求偿权,以该等损失或损害本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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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此类保险单进行追偿。业主和租户应使其各自的“所有风险”财产保险单包括放弃(i)承保人代位权,以及(ii)基于其被保险人的转让而针对业主和/或任何业主方或租户和/或任何租户方(视情况而定)就由此投保的任何财产损失风险而享有的所有权利。承租人将促使所有由承租人、根据承租人或通过承租人提出申索的处所的转租人及持牌人签立并向业主交付一项与本条例中的豁免类似的申索豁免第10.3. 2.4节并取得该等放弃代位求偿权背书。如果任何一方未能维持上述(i)和(ii)项规定的豁免,则未维持必要的豁免的一方应就任何和所有索赔、损失、费用、损害赔偿、费用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法庭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对另一方进行赔偿、辩护、保护,并使其免受损害,这些索赔、损失、费用、损害、费用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此类失败引起或与此相关的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
10.3.3营业收入中断一年(1)加上额外费用保险,金额将补偿租户因风险所导致的实际直接或间接收益损失第10.3.2节以上。
10.3.4根据所有适用的州和地方法规和条例,工人赔偿或其他类似保险,以及雇主责任,每次事故/雇员/疾病的最低限额不低于1,000,000美元。
10.3.5如适用,商业汽车责任保险涵盖所有自有(如有)、租用或非自有车辆,限额不低于1,000,000美元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综合单一限额。
10.4政策形式.承租人在本租赁下要求的保单最低限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限制承租人在本租赁下的责任。此类保险应(i)由保险公司签发,其AM Best评级不低于A-X(或在不再提供AM Best评级的情况下,然后是另一家可比评级机构的类似评级),或以其他方式为房东所接受并获得许可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展业务,(ii)其形式和内容应为房东合理接受,并符合第10.3节(包括,第10.3.1节直通10.3.5),(iii)租客不得作出或容许作出任何使所需保险单失效的事情,及(iv)订明不得取消上述保险或更改承保范围,除非租客或租客的保险人向业主及业主的任何抵押权人提供提前三十(30)天的书面通知,而其身份已以书面提供予租户。承租人应当交付符合本规定的上述保险凭证及适用的签注第10条(i)(以较早者为准)于以下日期或之前向业主作出:(x)租约生效日期,及(y)租户及/或其雇员、承建商及/或代理人首次进入处所进行占用、建造改善、改建或任何其他迁入活动的日期,及(ii)该等保单续期后五(5)个营业日。如承租人未能取得该等保险,或未能交付该等保单或证明及适用的签注,业主可在书面通知承租人及承租人于其后五(5)日内未能取得该等保险后,自行选择为承租人及业主的唯一利益而取得该等保单,而有关费用须于向承租人交付有关票据后三十(30)日内支付予业主。
10.5附加保险义务.承租人应在整个租期内,按承租人的全部成本和费用,携带和维护承租人根据本条款要求携带的增加的保险金额第10条以及业主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合理类型的保险范围和涵盖处所和租户在其中的运营的合理金额,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可比建筑物的业主当时要求的与租户规模相当的租户提供的保险金额和类型。
10.6第三方承包商.承租人应在任何卖方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承包商在处所内或处所附近开始工作之前取得并交付给房东、第三方承包商的保险证明和适用的背书(统称为“第三方承包商").所有这些保险应(a)根据以下规定指定房东为当事人责任保单下的额外被保险人第10.3.1节上面和这个第10.6节,(b)根据该第三方承建商的商业一般责任保险提供有利于业主的代位权豁免,(c)是主要的,业主所承担的任何保险均应是超额和非分担的,以及(d)符合业主的最低承建商保险要求,该要求应与可比建筑物的业主的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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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破坏和破坏
11.1业主对处所的损害进行修复.如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因火灾或任何其他伤亡而受损(统称为"伤亡"),(i)业主须迅速及勤勉地将业主的保险财产恢复至与意外发生前大致相同的状况,但适用法律或新的基础文件所规定的修改,或业主认为可取的任何其他修改除外;及(ii)除下文所述外,租户须迅速及勤勉地将租户的保险财产恢复至与意外发生前大致相同的状况,但适用法律或新的基础文件所规定的修改除外,或租户认为可取并经业主依据第8条.尽管有上述规定,业主有权在收到通知后(以下简称"房东维修通知")于业主知悉意外之日起六十(60)日内向业主转授承租人,以迅速及勤勉地恢复承租人的保险财产,而在此情况下,承租人须将根据承租人保险规定须向承租人支付的全部保险收益转让予业主(或业主指定的任何一方)第10.3节承租人被保险财产的本租约;但如业主进行此种修缮的费用超过业主从承租人的保险承运人处收取的保险收益金额,则承租人应在业主开始对损坏进行修缮之前将此种修缮的费用支付给业主。承租人根据本条例进行的所有工作第11.1节应按照第8条这份租约。在任何时候,租客可不时在损坏日期后六十(60)天发生的日期后,要求业主将业主对修缮完成日期的合理意见告知租客,而业主须在五(5)个营业日内对该要求作出回应("房东修缮估价通知").尽管有本条例的任何相反条文第11条、双方特此约定如下:(a)为保护公众健康而关闭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就本租赁而言不构成伤亡,(b)本租赁涵盖的伤亡第11条应要求房地或项目的物理或结构完整性因此类事件的直接结果而退化,以及(c)本项下的伤亡第11条不应仅仅因为租户在房地的物理和结构完整性未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无法有效使用房地而被视为发生。
11.2伤亡租金减免.如果(i)经营租户业务所需的处所或共用区域的部分被Casualty损坏,(ii)该等意外导致处所的全部或重要部分无法入住且租户无法使用,且租户实际停止使用处所的全部或该等重要部分超过五(5)个工作日,(iii)故意删除,以及(iv)故意删除(第(i)至(iv)项统称为,"伤亡情况"),承租人可在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后,立即减除基本租金及承租人就因意外事故而变得不能出租及不为承租人实际使用的该部分处所根据本租约须支付的直接开支的份额,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至(a)如业主交付业主维修通知,则业主实质上完成业主受保财产的修复及承租人改善及改建之日,以使处所不再不能出租(或承租人从处所开展业务的意外事故发生后的较早日期),或(b)如业主没有交付业主修复通知书,则须以租户实质上完成修复承租人的保险财产的日期(使处所不再不可出租)中较早者为准,而如承租人已作出合理的尽职调查,则承租人将实质上完成修复承租人的保险财产的日期(或承租人从处所的适用部分开展业务的意外事故后的较早日期)为准。除上述租金减免外,业主对因意外事故给租户或其访客带来的任何不便或烦扰,或以任何方式损害租户的业务,概不负责。
11.3伤亡终止权.
11.3.1业主终止权.尽管有条款第11.1节对于本租赁,业主可选择不重建和/或恢复业主的保险财产,而应在发现意外伤害损害之日后六十(60)天内书面通知租户终止本租赁,该通知应包括给予租户六十(60)天腾空处所的终止日期,前提是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i)根据业主的合理判断,无法在发现损坏之日后的二百七十(270)天内合理地完成维修(当进行此类维修时没有支付加班费或其他保险费);(ii)该损坏未完全由房东的保险单承保,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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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携带本租约规定的承保范围;(iii)有意删除;(iv)损害发生在租期的最后十二(12)个月内;或(vi)有意删除。
11.3.2租户终止权.如符合伤亡条件,而业主合理地认为修缮不能在开始后一百八十(180)天内完成,或损坏发生在租期的最后十二(12)个月内,租客可选择在业主向租客交付修缮的预计完成日期后的六十(60)天内,以书面通知业主的方式终止本租约,自该通知所指明的日期起生效,哪个日期不得少于租户发出该通知日期后三十(30)天或六十(60)天。在本租赁根据本条款终止的情况下第11.3节,承租人须将根据第(ii)项规定的承租人保险须支付予承租人的全部保险收益转让予业主(或业主指定的任何一方)第10.3.2节这份租约。
11.4法定条文的豁免.本租赁的规定,包括本第11条,构成业主和租客之间就房地、建筑物或项目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任何和所有损坏或破坏,以及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法规或条例,包括但不限于《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1932(2)条和第1933(4)条,就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协议的情况下有关损坏或破坏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以及现在或以后有效的任何其他法规或条例达成的明示协议,不得对本租赁提出申请或对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处所、建筑物或项目造成任何损坏或破坏。
第十二条

非豁免
任何业主或租客因违反本租赁的任何条文而未能强制执行任何补救措施,均不得默示放弃本租赁的任何条文,即使该等违反行为须继续或其后再次发生,业主或租客对本租赁的任何条文的任何放弃只能以书面作出,而任何明示放弃不应影响该放弃中指明的条文以外的任何条文,且该等条文仅以具体说明的时间和方式作出。业主在本租约终止后收取承租人的款项,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租期的长度或承租人根据本协议所享有的占有权,或在发出任何通知后,须恢复、延续或延长租期,或影响承租人在收到该等款项前所给予的任何通知,但须同意在通知送达或诉讼开始后或在管有处所的最终判决后,业主可收取及收取任何到期租金,且上述租金的支付不得免除或影响上述通知、诉讼或判决。
第十三条

谴责
如处所、建筑物或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须以征用权取得或被任何主管当局谴责作任何公共或准公共用途或目的,或如任何邻近的物业或街道须如此取得或谴责,或由该主管当局以要求对处所、建筑物或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材料重建或改造的方式重新配置或腾空,或如业主须以征用权或谴责的方式批给契据或其他文书以代替该等取得,自要求将管有权移交给当局之日起,房东有权选择终止本租约。如果3250大楼和3260大楼或公共区域的可出租平方英尺超过百分之二十五(25%)被占用,或者如果进入3250大楼和3260大楼或公共区域的通道严重受损,在每种情况下超过一百八十(180)天的期限,租户应有选择权终止本租约,自要求向当局移交管有权之日起生效。承租人不得因该等占用而向业主或当局提出任何索偿要求,而业主有权获得与此有关的全部裁决或付款,但承租人有权就根据本租约条款在租期届满时占用属于承租人且可由承租人移走的承租人的个人财产和固定装置提出可供承租人单独提出的任何索偿要求,并就搬家费用提出索赔要求,只要此种索偿要求不减少可供业主使用的裁决,其有关建筑物或项目的地面出租人或其抵押权人,而该等债权须分别支付予租户。所有租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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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终止之日起分摊。处所的任何部分被占用,且本租赁不得如此终止的,应按比例减免租金。租户特此放弃根据《加州民事诉讼法典》第1265.130条可能拥有的任何和所有权利。尽管有任何相反的规定载于本第13条,如在一百八十(180)天或更短的期间内临时占用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处所,则本租约不得终止,但基本租金及额外租金须按所占用处所的可出租平方尺的金额与处所的可出租总平方尺的比率按比例减免。业主有权获得与任何该等临时占用有关的全部奖励。
第十四条

转让及转租
14.1转让.除本租赁的转让或全部或部分处所的转租(前述每一项,连同对任何现有转让或转租的任何修改或修订,在此称为"转让“以及向其进行或寻求进行任何转让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在此被称为”受让人"),承租人不得抵押、质押、抵押、设押或允许任何留置权附加于本租赁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益,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本租赁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益,允许本租赁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益通过法律运作的任何其他转让或订立任何许可或特许权协议,或以其他方式允许除承租人及其雇员以外的任何人占用或使用处所或其任何部分。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本租约或其在处所任何部分的权益,该同意不得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延迟。租客如希望业主同意任何转让,租客须以书面通知业主,该通知(“转让通知“)应包括(i)建议的转让生效日期,该日期不少于转让通知书交付日期后三十(30)天,(ii)将予转让的处所部分的说明(the”主题空间"),(iii)拟议转让的所有条款及其对价,包括转让溢价的计算,该条款在第14.3节下文,就此种转让而言,拟议受让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与拟议转让有关的所有现有已执行和/或拟议文件的副本,包括为证明此种转让或与此种转让有关的附带或相关的协议而须执行的所有现有执行文件,以及(iv)对于任何受让人,由其高级职员、合伙人或所有者证明的拟议受让人的当前财务报表;但条件是,在交付任何此类财务报表之前,应租户的请求,房东应签署并交付与此相关的商业上合理的保密协议。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而进行的任何转让,由业主选择为无效及无效,并由业主选择构成承租人在本租赁下的违约。无论业主是否同意任何拟议转让,租户应在业主提出书面请求后三十(30)天内向业主支付业主的审查和处理费,以及业主产生的任何合理的专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会计师、建筑师、工程师和顾问费用);但前提是,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每项转让请求的此类专业费用(不包括律师和工程师费用)合计不得超过两千五百美元(2,500美元)。就本协议而言,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应包括但不限于对适用文件进行不超过三(3)轮评论的审查。
14.2业主同意书.业主不得不合理地拒绝、附加条件或延迟其同意按与特定转让有关的租户通知中指明的条款向受让人提出的任何标的空间转让,并应在业主收到租户的“完整”转让通知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授予或拒绝该同意(,一份转让通知,其中包括根据《公约》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第14.1节这份租约,上面)。如果房东未在十五(15)个工作日内批准或拒绝此类转让同意请求,租户应向房东交付第二份完整的转让通知。业主未在第二次转让通知送达后三(3)个工作日内批准或拒绝该转让请求的,视为业主已批准该转让。在不限制拒绝同意的其他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各方在此同意,在以下一项或多项适用的情况下,根据本租约和任何适用法律,房东拒绝同意任何拟议转让是合理的:
14.2.1受让人在业主商业上合理的商业判断中,具有品格或声誉或从事与建筑物或工程质量不一致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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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鉴于在请求同意之日就转让所承担的责任,受让人不是具有合理财务价值和/或财务稳定的一方;
14.2.3受让人拟将标的空间用于本租赁不允许的用途;或
14.2.4受让人要么是政府机构,要么是其工具。
尽管本租约另有相反规定,如租客或任何建议受让人声称业主无理拒绝或延迟其根据本第14.2节或以其他方式违反或不合理地根据本第14条,他们的唯一补救办法应是宣告性判决和对所寻求的救济的强制令,而不会造成任何金钱损失,租户特此放弃《加利福尼亚民法典》1995.3 10节的规定,或任何继承法规,以及所有其他补救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在法律上或公平上代表自己以及在所有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代表提议的受让人终止本租赁的任何权利。
14.3转账保费.如果房东同意转让,作为双方在此约定的合理条件,租户应向房东支付租户从该受让人收到的任何转让溢价的百分之五十(50%)。"转账保费"指该等受让人就转让而须支付的全部租金、额外租金或其他代价,超过在转让期内承租人根据本租赁须支付的租金及额外租金(如转让的处所少于全部,则按每可租平方呎计算),并扣除承租人因(i)与转让有关的处所的任何变更、更改及改善而招致的合理开支,(ii)合理给予受让人的任何免费基本租金或其他经济优惠或改善津贴,(iii)与转让有关的任何经纪佣金,(iv)营销费用,(v)协商特定转让的法律费用,以及(vi)根据以下条款应付予业主的任何款项第14.1节但前提是,此类转让溢价还应包括但不限于受让人就此类转让向承租人支付的关键款项、奖金或其他现金对价,以及承租人就此类转让向受让人提供的服务的任何超过公平市场价值的付款。转让溢价不应包括租户因出售其业务而收到的任何对价。任何转让均不应就本文件所述的任何转让而支付转让溢价第14.8节.
14.4业主关于标的空间的选择权.尽管有任何相反的规定载于本第14条,租客须向业主发出通知(《转让意向通知书")在承租人交付转让通知之前或同时由承租人全权酌情决定承租人正在考虑转让的任何时间(无论是否已确定预期受让人或该预期转让的条款);但条件是,承租人仅有义务根据本协议交付转让意向通知,而业主仅有权就以下事项收回空间:(a)本租约的转让,或(b)受第14.9节下文,全部或基本上全部处所的转租;但进一步规定,(1)在任何情况下,业主均无权就许可转让或控制权变更收回空间或第14.9节,及(2)本条例所载的业主重新取得的权利第14.4节除非且直至业主收到租户的转让意向通知,否则不得触发。承租人可在转让通知中表明该转让通知也可作为转让意向通知,但无论如何,如果承租人未能就预期的转让空间交付转让意向通知,随后又交付转让通知,则该转让通知应被视为就转让通知中描述的标的空间也可作为转让意向通知。意向转让通知书应载明租户拟转让的处所的可出租面积部分及金额(《设想的转移空间“),预期转让的预期开始日期(”预期生效日期"),该等拟转让的预期期限长度,并须指明该等意向转让通知书依据本条交付予业主第14.4节才能让房东选择夺回预期的转运空间。其后,业主有选择权,透过向租客发出书面通知("收回通知")在收到任何转让意向通知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收回预期的转让空间,除非租户在收到收回通知后十(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业主其选择撤销转让意向通知(或转让通知,视情况而定)。如果业主选择收回,则收回人应自预期生效之日起取消并终止本租约。如房东拒绝,或未能及时选择,重新夺回本项下此类设想的转让空间第14.4节,那么,受制于本条款的其他条款第14条,为期一(1)年(以下简称一年转让期")在该十五(15)条的最后一天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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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日期间,业主无权就一年转让期内进行的任何转让重新获得预期的转让空间,但前提是任何此类转让基本上按照转让意向通知中规定的条款进行,并进一步规定任何此类转让应受本协议剩余条款的约束第14条.如该等转让未在一年转让期内如此完成(或如该转让已如此完成,则在该一年转让期内完成的该等预期转让空间的任何转让期限届满时),承租人须再次被要求就任何预期转让向业主提交新的意向转让通知,如本上述规定第14.4节.
14.5转让的效力.如业主同意转让,(i)本租约的TCC绝不应被视为已放弃或修改,(ii)该同意不应被视为同意承租人或受让人的任何进一步转让,(iii)承租人应在执行后立即向业主交付与转让有关的所有文件的副本,(iv)承租人应业主的要求提供一份完整的报表,并经独立注册会计师或承租人的首席财务官核证,详细列明任何转让溢价租户的计算已得出并应从该转让中得出,及(v)任何与本租赁或就其订立的协议有关的转让,不论是否经业主同意,均不得免除租户或租赁的任何担保人在本租赁下的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与标的空间有关的任何责任。业主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在任何合理时间审核承租人与任何转让有关的簿册、记录及文件,并有权复印;但须容许承租人从中编辑任何机密资料,并以业主签立商业上合理的保密协议为条件交付该等资料。如发现与任何转让有关的转让溢价被低估,租户应在要求后三十(30)天内支付不足部分,如果低估超过百分之二(2%),租户应支付该审计的房东费用。
14.6控制权变更.为此目的第14.8节,术语"控制权变更"系指下列情形:(i)如果承租人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非公司实体,则在十二(12)个月期间内自愿、非自愿或通过法律运作改变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合伙人、成员或所有者,或转让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合伙企业、成员资格或所有权权益,或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解散而不立即重组,以及(ii)如果承租人是公司,(a)解散、合并,对租户进行合并或其他重组或(b)在十二(12)个月期间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合计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租户有表决权股份(因赠与或死亡而向直系亲属除外),或(c)在十二(12)个月期间内出售、抵押、抵押或质押合计超过租户未设押资产价值的百分之五十(50%)。除本文另有规定外,包括但不限于,第14.8节承租人须于任何控制权变更后三十(30)天内以书面通知业主(承租人须向业主提供业主合理要求的有关控制权变更的资料)。除非控制权变更后的租户净值至少不等于原租户在本租赁日期的净值,否则控制权变更不需要业主同意。在任何情况下,租户不得因控制权变更而免除本租赁项下的任何责任。尽管有上述规定或任何与此相反的规定,任何控制权的变更,如果是承租人为逃避其在本租赁下的义务而进行的诡计,则应构成本租赁下的违约事件。
14.7违约的发生.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转让均属从属地位,并受本租赁条款的约束。如果本租赁在任何转让期限内终止,业主有权:(i)将该转让视为已取消,并以任何合法方式收回标的空间,或(ii)要求该受让人在任何该等转让下委托并承认业主为其房东。如果承租人在本租约下发生违约,则在任何适用的通知和补救期限之后,现不可撤销地授权房东作为租户的代理人,指示任何受让人直接向房东支付根据转让或与转让有关的所有款项(房东应对租户在本租约下的义务适用该款项),直至该违约得到纠正。此类受让人应依赖房东关于租户在本协议项下违约的任何陈述,而无需租户对此进行确认。在任何转让时,受让人须以书面承担承租人其后根据本租赁须履行或遵守的所有义务及契诺。业主向任何受让人收取或接受租金,不得视为放弃本条文的任何规定第14条或任何受让人的批准或租户免除本租赁项下的任何义务,无论是在此之前或之后产生的。在任何情况下,业主对任何受让人强制执行本租赁的任何条款均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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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放弃业主对租客或任何其他人强制执行本租约任何条款的权利。如果承租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已得到保证,则房东对任何转让的同意不产生效力,除非担保人也同意这种转让。
14.8视为同意转让.尽管本租赁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a)将全部或部分处所转让或转租给租户的关联公司(截至本租赁日期由租户控制、控制或与租户共同控制的实体),(b)就在国家认可的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租户的股票而出售租户的股本公司股份,(c)将租赁转让给获得租户全部或几乎全部股票或资产的实体,或(d)在租期内将租赁转让予作为合并或合并租户的结果实体的实体,不得视为根据本条例须经业主同意的转让文章14(本条(a)至(d)项所述的任何该等受让人或分承租人第14.8节以下简称为“获准受让人"),条件是(i)承租人在任何该等转让或转租的生效日期前至少十(10)天通知业主(但如受保密、法律或其他政府义务禁止,承租人应在交易后十(10)天内提供通知),并迅速向业主提供有关上述该等转让或许可受让人的任何文件,(ii)承租人在适用的通知和补救期之后没有违约,且该等转让或转租并非承租人为逃避其在本租赁下的义务而采取的托辞,(iii)该等准许受让人的性质及声誉须与建筑物的质素一致,(iv)该等准许受让人的有形资产净值(不包括商誉作为资产)须按照公认会计原则计算("净值")至少等于原承租人在本租赁日期的净值,(v)与本租赁有关的任何转让或转租,不论是否经业主同意,均不得免除承租人在本租赁项下的任何法律责任,及(vi)该等获准受让人在转让或转租项下的法律责任,须与承租人连带承担。符合准许受让人资格的承租人在本租赁中的全部权益的受让人 也可以在本文中称为“获准受让人受让人.""控制,"如本中所用第14.8节,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任何个人或实体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表决权证券,或在其事务的正常方向上拥有表决权的任何个人或实体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表决权权益。
14.9办公共享. 尽管本文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未经房东同意,租户可以允许租户的关联机构与客户和业务合作伙伴(定义见下文)共享办公室(定义见下文),而不应同样构成本含义内的转让第14款.术语"客户和业务合作伙伴"系指正在占用或使用部分房地的个人或实体,并且(a)为租户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作为分包商、顾问或顾问,(b)由租户为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实体雇用的人员,或(c)与租户进行合资或联合组队的个人或实体。术语"办公共享“系指租户及/或客户及业务伙伴的附属公司使用部分房地,该部分合计不得超过房地可出租面积的十五(15%)(”最大办公共享门槛"),并且,就租户和客户及业务合作伙伴的此类关联公司而言,此类使用与适用的客户和业务合作伙伴向租户提供的服务、由租户向租户和客户及业务合作伙伴的适用关联公司提供的服务或由租户和适用的客户及业务合作伙伴共同提供的服务有关。就本租赁而言,客户和业务伙伴以及租户和客户和业务伙伴的附属公司的雇员或其他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应被视为租户和/或租户的雇员的作为或不作为(如适用),租户仍应根据本租赁的现有条款和规定对其对整个处所的义务承担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在任何情况下,租户或客户和业务合作伙伴的任何关联公司对处所任何部分的使用或占用均不得产生或被视为产生该方在处所的任何部分或本租约中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作为被许可人的除外)。本协议项下所有办公共享在本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时自动终止。根据业主的要求,租户应在提出要求后立即向业主提供书面清单,列出所有客户和业务伙伴的名称和联系信息,然后由租户允许进入处所或将来将被允许进入处所(租户随后知道此类进入)。许可占用人在项目中的任何设备或其他财产,均须遵守本租约有关个人财产税和退还房地的适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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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房地移交;所有权和
移除贸易固定装置
15.1交出处所.业主或业主的任何代理人或雇员在租期内作出的任何作为或事情,除非业主以书面明确承认该意图,否则不得视为业主接受交出处所。向业主或业主的任何代理人或雇员交付处所的钥匙,不构成交出处所或导致终止本租约,不论该等钥匙其后是否由业主保留,尽管如此,承租人仍有权应要求在任何合理时间归还该等钥匙,直至本租约已适当终止为止。租客自愿或以其他方式放弃本租约,不论业主是否接受,或相互终止本租约,均不得构成合并,而业主可选择将影响处所的所有转租或分租转让予业主,或终止任何或所有该等分租承租人或分租。
15.2移除要求.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或在本租赁提前终止时,承租人应在不违反本第15条、退出并将项目的占有权移交给处于良好秩序和状态的业主,合理损耗、伤亡损害,以及本协议项下具体规定由业主承担责任的维修除外。在该期限届满或终止时,租客须在不向业主支付费用的情况下,移走或安排从处所移走以下物品,并修复因该移走而对处所、建筑物或工程造成的所有损坏,并由业主选择,将任何受影响区域恢复至建筑标准状态(由业主确定):(i)所有杂物和垃圾,(ii)租户财产,以及(iii)所有移走物品。就任何并非拆卸物品的更改而言,租客须将该更改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及状况,并向业主交付所有必要的用户资料,以使该等资料可供该处所的未来占用人使用(例如、任何残留的水传感器应解封并准备好由第三方使用)。如果租户未能履行上述搬迁、维修和恢复义务,则根据业主的选择,任一(i)租户应被视为在处所内滞留,租金应继续按照第16条下文,直至该等工程完成为止,及/或(ii)业主可这样做,并可向租户收取有关费用。
15.3处置权.在不限制业主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在本租约期满时,或在本租约提前终止后三十(30)天内,租户未移走的任何租户财产,均被视为放弃,业主可自行选择(且不论该财产的价值如何),(i)选择取得任何或全部该等财产的所有权(在此情况下,在符合对任何该等财产拥有所有权或担保权益的任何第三方的权利的情况下,业主可使用、出售,或由业主全权酌情处置该等财产),或(ii)将任何或全部该等财产存放于公共仓库或其他地方(包括存放于业主的财产),以供承租人负担费用及承担风险。如业主选择存放承租人的物业,则承租人须向业主支付存放该物业的费用(以业主与此有关的实际成本及开支为基础,另加10%的行政费用,或如该物业存放于业主或其附属公司拥有或控制的物业,则以当时适用空间的公平市场租金价值为基础,在所有情况下均由业主合理厘定)。如业主选择根据上文第(ii)项存放任何该等个人财产,则业主其后可选择在租户收回对标的财产的管有权前的任何时间根据上文第(i)项取得该等财产的所有权。这方面的TCC第15.3节已被特别讨价还价,并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租户明确放弃根据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1993节等规定接收任何通知的权利,或与被遗弃的个人财产有关的任何其他法定程序。
15.4业主豁免及租户物业融资.业主特此放弃其以其他方式可能拥有的与租户的任何财产有关的任何留置权,租户有权随时移走该留置权,而无须业主同意。房东承认,租户已经或可能通过包括本票在内的融资安排以及与第三方或多方就租户财产进行融资的财务和担保协议为租户的部分或全部财产进行融资。与此相关,业主特此放弃作为固定装置或其他方式在租户财产中的任何权益,并同意与已经或将为该租户财产提供资金的任何第三方贷款人签署商业上合理的业主留置权放弃表格,以证明业主放弃该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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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

持有
除非业主另有书面约定(由业主全权及绝对酌情决定权),如租客在租期届满后仍持有,则该租期即为承租期,并不构成本协议的续期或任何进一步租期的延长,在这种情况下,在任何收回对处所的管有权的行动中的每日损害赔偿,应按每日比率计算,该比率等于本租约下租期最后一租期适用的基本租金的百分之五十(150%)和本租约下租期最后一租期适用的所有其他租金的百分之一百(100%)(按每日计算)。这里面什么都没有第16条须解释为业主同意承租人的任何持有,而业主明确保留在本租约届满或以其他方式终止时要求承租人按本租约的规定腾出并将处所的管有权交付予业主的权利。本条款的规定第16条不应被视为限制或构成放弃本文或法律规定的房东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承租人未经房东明示书面同意擅自滞留,以支票(无论是直接给房东、其代理人,还是通过锁箱)或电汇的方式投标支付租期届满后任何期限的租金的,兑现该支票或接受该电汇应被视为无意,不应被解释为产生按月租赁,前提是房东在得知该支票已兑现或电汇已收到后立即将该款项退还给承租人。任何未经业主明示书面同意的搁置,可能会损害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业主与潜在租户就处所订立新租约的能力。因此,如果承租人未能在本租约终止或到期后三十(30)天内腾出并交付处所,除由此产生的对业主的任何其他损失外,承租人应保护、抗辩、赔偿并使业主免受任何后继承租人基于该等未能腾出和交付而提出的所有索赔,以及业主因该等未能腾出和交付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包括利润损失。此外,如果承租人未能在本租约期满或提前终止后三十(30)天内腾空并交付处所,承租人应对房东因任何搁置而招致的任何类型的所有损害(包括律师费和开支)(包括间接损害)承担责任。租户同意,为收回对处所的管有权而进行的任何必要程序,无论是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还是之后,均应被视为强制执行本租赁条款的行动,以便判给与此相关的任何律师费。
第十七条

ESTOPEL证书
在业主提出书面要求后十(10)个营业日内(但每个历年不超过一次,但与项目的出售或再融资有关,或与任何控制权变更,或租户准许的转让或其他转让有关的除外),租户须签立、承认并向业主交付不容反悔证书,而业主提交的该证书须大致以附件 e,附于本协议(或项目的任何潜在抵押权人或购买者或其任何部分可能要求的其他实质上相似的商业上合理的形式),其中表明当时可能存在的任何例外情况。项目全部或任何部分的任何潜在抵押权人或购买者可依赖任何此类证书。在租期内的任何时间(但每个历年不超过一次,除非与项目的出售或再融资有关,或与控制权的任何变更,或租户允许的转让或其他转让有关),业主可要求租户向业主提供当前财务报表和当前财务报表年度前两(2)年的财务报表。此类报表应根据公认会计原则(或与在生效日期之前提交给房东的租户财务所使用的方法一致)编制,如果这是租户的正常做法,则应由独立注册会计师审计。根据租户的请求,房东(和/或其代理人、贷款人和/或潜在购买者,如适用)应在租户交付任何此类财务报表之前签署并向租户交付商业上合理的保密协议。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i)根据本租赁构成租户的实体(相对于控制租户或以其他方式成为租户的关联公司的实体)的股票在纳斯达克或全国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并且(ii)租户有自己的、单独和不同的10K和10Q备案要求(而不是与控制租户的实体或与租户的其他关联公司的实体联合或累积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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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租户向业主提供其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副本的义务应被视为已履行。
第十八条

从属
业主向租户声明并保证,该项目目前不受任何地面或基础租赁或任何抵押、信托契约或其他类似产权负担的留置权的约束。在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况下,本租赁须受制于并从属于建筑物或项目的所有未来地面或基础租赁,以及任何抵押、信托契据或此后对建筑物或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如有的话)有效的其他类似产权负担的留置权,以及其所有续期、延期、修改、合并和替换,以及就该等抵押或信托契据的担保而作出或将在此后作出的所有垫款,除非该等抵押、信托契据或其他产权负担的持有人,或该等地租或相关租约下的出租人(各自,a "证券持有人"),以书面要求本租赁优先于本租赁。承租人订立契诺,并同意在就任何该等抵押或契据的止赎而提起的任何法律程序(或如任何地租已终止),在任何该等止赎出售或契据的情况下,向留置人或买方或其任何继承者(或向地租出租人)(如该等买方或留置人或地租出租人要求这样做,并承认该买方或留置人或地租出租人为本租赁项下的出租人,不经任何扣除或抵销,但该留置权持有人或买方或地面出租人应同意接受本租约,且不得干扰租户的占用,只要租户及时支付租金并遵守和履行本租约的TCC以供租户遵守和履行。房东在此的权益可随时作为担保转让给任何留置权人。尽管有上述规定,本租赁对任何未来的理由或基础租赁、抵押、信托契据或其他类似的产权负担的从属地位,应以承租人收到商业上合理的从属地位、授权书和不受干扰协议(a "SNDA")对适用的证券持有人的承租人有利。租客须在业主提出要求后十(10)个营业日内,签立业主合理认为有必要的进一步商业上合理的文书或保证,以证明或确认本租赁相对于任何该等抵押、信托契据、地租或基础租赁的从属地位或优越性。承租人放弃任何现行或未来法规、规则或法律的规定,这些规定可能给予或意图给予承租人任何权利或选择,以终止本租约或在发生任何止赎程序或出售时以其他方式对承租人在本协议下的义务产生不利影响。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担保持有人已直接与承租人订立单独的从属地位、授权和不受干扰协议,以规范承租人向担保持有人或作为出租人的利益继承人授权的义务,则该协议的条款和规定应取代本款的规定。租户应被允许在圣克拉拉郡记录员的办公室记录任何SNDA。
第十九条

违约;补救措施
19.1违约事件.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即构成承租人对本租赁的违约:
19.1.1承租人未能在业主向承租人交付有关该款项逾期的书面通知后五(5)个营业日内,支付根据本租约须支付的任何租金或任何其他费用或其任何部分;或
19.1.2除本条另有规定外第19.1节,如承租人未遵守或履行本租赁的任何其他条文、契诺或条件须由承租人遵守或履行,而该等不遵守情况在业主向承租人发出书面通知后持续三十(30)天;但如该等失责的性质是无法在三十(30)天期间内合理地纠正该等失责,则如承租人在该期间内勤勉地开始该等补救,其后勤勉地着手纠正及纠正该等失责,则不得视为失责;或
19.1.3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i)本租赁的承租人或任何担保人被置于接管或监管之下,或成为联邦或州法律规定的类似程序的主体,或(ii)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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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租户或本租赁的任何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转让,或(iii)为促进破产或解散而采取任何公司行动,而不论是否存在根据破产法或破产法进行的任何程序,或(iv)由租户或根据破产法或破产法进行的任何程序的任何担保人提起或针对租户或任何担保人提起的诉讼,除非在针对租户或任何担保人提起的此类程序的情况下,该诉讼在六十(60)天内被驳回,或(v)委任受托人或接管人接管承租人或任何担保人的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资产,除非在六十(60)天内将管有权归还承租人或该担保人,或(vi)对位于处所的承租人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资产或承租人在本租赁中的权益的任何执行或其他司法授权的扣押,除非该等扣押在六十(60)天内解除;或
19.1.4承租人未遵守或未按规定履行第5.1节,第5.2节,第14条,1718自业主发出通知后,该等故障持续超过十(10)个营业日的本租约。
此处提供的通知期是代替,而不是补充法律规定的任何通知期。
19.2违约时的补救措施.一旦发生承租人的任何违约事件持续超过所有适用的通知和补救期限届满,除法律上或公平上可供业主使用的任何其他补救办法(所有这些补救办法均应是可区分的、单独的和累积的)外,业主应拥有寻求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补救办法的选择权,每一种补救办法和所有补救办法均应是累积性的和非排他性的,无需任何通知或要求。
19.2.1终止本租约,在此情况下,租客须立即将处所交还予业主,而如租客没有这样做,业主可在不损害其就管有或拖欠租金而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补救办法的情况下,进入并取得处所,并驱逐或移走租客及任何其他可能占用处所或其任何部分的人,而无须承担检控责任或就此提出任何损害赔偿要求;而业主可向租客追讨以下款项:
(a)在裁定终止时已赚取的任何未付租金在裁定时的价值;加
(b)授标时的价值,即在终止后直至授标时本应赚取的未付租金超过租户证明本可合理避免的此类租金损失的金额;加上
(c)授标时的价值,即授标时后租期余期未付租金超过租户证明本可合理避免的租金损失的金额;加
(d)为补偿业主因承租人未能履行其在本租约下的义务而直接造成的所有损害或在正常情况下很可能因此而导致的任何其他必要金额,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所产生的经纪佣金和广告费用、为新承租人改建处所或其任何部分的费用(不论是否为相同或不同用途),以及为获得新承租人而作出的任何特别让步;和
(e)在业主选择时,适用法律不时准许的除前述以外或代替前述的其他款额。
术语"租金"如在此使用的第19.2节须被视为并指根据本租约条款须由租户支付的所有性质的款项,不论是向业主或其他人支付。如在第19.2.1(a)条)(b),上述“授予时的价值”应通过允许按利率计息来计算。如在第19.2.1(c)款),以上,“授予时的价值”应按授予时旧金山联邦储备银行的贴现率加上百分之一(1%)对该金额进行贴现计算。
19.2.2房东应享有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1951.4节所述的补救措施(出租人可以在承租人违约和放弃后继续有效的租赁,并在到期时收回租金,如果承租人有权转租或转让,仅受合理限制)。据此,如业主不选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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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承租人超过任何适用的通知和补救期的任何违约,房东可不时在不终止本租约的情况下强制执行其在本租约下的所有权利和补救措施,包括在到期时收回所有租金的权利。
19.2.3业主在任何时候都应享有权利和补救办法(这些权利和补救办法应相互累加,并在根据《公约》可获得的权利和补救办法之外第19.2.1节19.2.2、上述或本租赁的任何法律或其他规定),除适用法律要求外,无须事先要求或通知,寻求任何宣告性、强制性或其他衡平法上的救济,并具体执行本租赁,或限制或禁止违反或违反本租赁的任何规定。
19.3承租人的转租.无论业主是否因租户的任何违约而选择终止本租约,该违约持续超过所有通知和补救期,如本第19条,业主有权终止任何及所有由租户订立并影响处所的转租、牌照、特许权或其他合意管有安排,或可由业主全权酌情决定承继租户在该等转租、牌照、特许权或安排中的权益。如业主选择继承承租人在任何该等转租、牌照、特许权或安排中的权益,则自该选择的业主发出通知之日起,承租人对根据该选择应收的租金或其他代价并无进一步的权利或权益。
19.4故意删除.
19.5重新开放的努力.任何重新进入或收回、维修、保养、更改、更改及加建、转租、委任接管人以保障业主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或业主的任何其他作为或不作为,均不得解释为业主选择终止本租约或租户的管有权,或接受交出处所,亦不得同样操作以解除租户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承租人义务,除非业主已向租户发出有关该意向的明示书面通知。租户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根据任何法律以其他方式可获得的赎回或恢复本租约的任何权利。
19.6房东默认.尽管本租约另有相反规定,如业主在接获详细指明业主未履行的租客通知后三十(30)天内未履行该等义务,则业主即为未履行根据本租约规定须由业主履行的任何义务;但如业主的义务的性质使其履行须超过三十(30)天,如果业主应在该三十(30)天期限内开始履行并随后勤勉和持续地追求完成,则根据本租约,业主不得违约。一旦业主根据本租赁发生任何该等违约,除非本租赁另有相反的具体规定,租客可行使其在法律上或在股权上规定的任何权利。任何法院或仲裁员作出的有利于要求房东付款的租户的裁决,如房东未在该裁决指示的期限内付款,可由租户从根据本租约下一次到期和应付的租金中抵消;但条件是,租户不得在止赎或代替止赎的契约后的范围内,从下一次到期和应付的基本租金中扣除超过50%(50%)的裁决金额(直到扣除该判决的全部金额)。
19.7租客修理权.如业主未能就处所履行业主根据本租约明确规定的任何维护或维修义务,则出现故障的建筑物及公共区域对租户使用处所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可能导致租户的材料成本,或导致对租户的任何责任增加(此种故障,a "延迟修复“),及(a)除非在紧急情况下,租客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业主提供电话或电邮通知(只要业主已通知租客适当的电话号码及/或电邮地址),但不需要补救期,(a)该等失败在业主收到租客的书面通知后持续30天(”首修自助通知“),或如不能在30天内合理地治愈该等失败,则须在业主于该30天期间内开始该等治愈,并勤勉而持续地追求该等治愈至完成,而(b)该等失败持续两(2)个营业日,由业主在上文(a)条所述期间届满后收到承租人的额外书面通知(”二次修复自助通知"),及(c)业主并无合理的书面争议,认为其没有履行根据本租约明确要求业主承担的任何保养或维修义务(该书面争议必须善意提出,并合理详细地指明该争议的依据),则租户有权履行延迟维修,而业主须就其中任何一项向租户作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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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租户在处理该等延迟修复时实际招致的合理、自付费用、第三方成本及开支,金额相等于租户实际招致的该等总成本及开支减去租户在该等成本及开支中所占的份额之间的差额(如有的话),但如该等成本及开支可根据第4条本协议或(ii)租户在处理该等延迟修复时实际发生的合理成本和费用,如果该等成本和费用不能包括在营业费用中(如适用,则“超额修理费")在业主收到承租人的发票后三十(30)天内;但前提是在任何情况下承租人不得采取对建筑物Structure或建筑物系统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措施。如业主在租户向业主交付书面发票后30天内未能作出任何该等补偿付款,并合理详述实际发生的合理、自付、第三方成本及开支,而该等失败在租户向业主发出第二份详细说明该等费用及开支的书面通知后的五个营业日内未能治愈,且业主并无以其他方式对租户进行维修或承租人产生的超额维修费用提出书面争议,然后,租户将有权从根据本租约到期的下一期每月基本租金中扣除房东所欠的金额,直至所欠款项已全部偿还;但前提是,租户不得从任何单月基本租金分期中扣除超过根据本租约到期的每月基本租金的25%的金额(“抵消限制").第一次修缮自助通知和第二次修缮自助通知,每一份都必须包括一份声明,说明租户打算行使这一自助权利,并且必须合理详细地确定自助的依据以及租户打算采取的行动,以进行延时修缮。此外,尽管本租赁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承租人依据本租赁执行任何此类自助的权利第19.7节是以租户严格遵守条款和条件为条件的第8条这份租约。
第二十条

静乐之约
凡承租人在本租约下并无任何失责情况,在任何适用的通知及补救期后,承租人须在租期内以和平方式及静悄悄地拥有、持有及享有受本协议的TCC、条文及协议规限的处所,而不受任何由或通过业主合法申索的人的干扰。前述盟约代替任何其他明示或默示的盟约。
第二十一条

故意省略
第22条

故意省略
第23条

迹象
23.1室内标牌.承租人可自行负担费用及开支,在处所内部任何地方,包括在处所每一层的电梯大堂,安装从处所外部看不到的标牌("租户内部标牌").
23.2租户外部标牌.受本条款及条件所规限第23.2节,承租人有权在(i)建筑物外部及(ii)位于项目内的电子广告牌("租户的标牌").租户的标牌不得包含任何有异议的名称(定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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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1租户的标牌规格及许可证.承租人的标牌应当载明承租人的姓名和标识,载于附件 H,附于本协议(或业主随后批准的其他标识或标志,其批准不得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延迟),在租客确定、业主合理批准并符合适用法律的一般地点。租客标牌的图形、材料、颜色、照明、大小、照明、确切位置,须事先取得业主的书面批准,不得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拖延批准;但在不限制业主可合理拒绝批准的其他理由的情况下,如同样无理干扰建筑物的外窗清洁系统或不符合适用于租客标牌的适用法律或许可,则视为业主拒绝批准租客标牌是合理的。为此目的第23.2节,提及“name”应指名称和/或徽标,因为相同的名称和/或徽标可能会不时变化。此外,租户的标牌应以租户收到并维护所有必要的政府许可和批准为前提,并应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以及影响项目的任何契约、条件和限制。业主应通过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协助租户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许可和对租户标牌的批准。租户在此承认,尽管业主已批准租户的标牌,但业主并未就获得或维持租户标牌的所有必要政府批准和许可的可能性向租户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如果承租人最初未收到有关承租人标牌的必要政府批准和许可,或任何此类批准或许可随后因任何原因被撤销、到期或作废,承租人可继续寻求有关承租人标牌的必要政府批准和许可,承租人和房东在本租约剩余TCC下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23.2.2租客标牌权利的终止.在任何情况下,承租人根据本租赁发生违约时,承租人在超出本租赁规定的任何适用通知和补救期的情况下,不得有任何权利获得承租人的标牌。
23.2.3成本和维护.构成租户标牌的实际标牌的费用以及安装、设计、施工以及与租户标牌相关的任何和所有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和挂钩费、许可证以及维护和维修费用,由租户全权负责。如承租人的标牌需要维修和/或保养,如业主合理判断所确定,业主有权向承租人提供有关通知,承租人须安排在收到业主的该通知后三十(30)天内进行该等维修和/或保养,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但如合理预期该等维修和/或保养需要超过三十(30)天才能进行,承租人须在该三十(30)天期限内开始该等维修和/或保养,并须勤勉地追控该等维修和保养至完成。如租户未能在紧接前一句所述期间内进行该等维修和/或保养,业主须在额外十(10)个工作日的事先书面通知送达后,有权安排进行该等工程,并有权向租户收取额外租金,作为该等工程的成本(包括其成本的一个百分比,足以偿还业主因参与该等维修和/或保养而产生的所有间接费用、一般条件、费用及其他成本或开支)。在本租约期满或提前终止时,承租人须在承租人的全部成本和费用下,促使承租人的标牌被移走,并须促使该承租人的标牌所在区域恢复至紧接放置该承租人的标牌前的现有状态,但普通磨损除外。承租人未按前一句的规定及时拆除该承租人的标牌或恢复该承租人的标牌所在区域的,则业主可进行该工作,而业主在进行该工作时所招致的一切费用(包括足以补偿业主因参与该等维修和/或保养而产生的所有间接费用、一般条件、费用和其他成本或开支的一定百分比),须由租户在收到有关发票后三十(30)天内向业主偿还。这方面的TCC第23.2.3节应在本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后继续存续。
23.3令人反感的名称或标志.在租户希望更改名称和/或标志的范围内,任何新名称和/或标志不得有与具有性质或声誉的实体有关的名称,或以其他方式合理地冒犯可比建筑物的业主(an "有异议的名称").各方特此约定,“SiTime Corporation”或其任何合理派生或SiTimeCorporation的标识,均不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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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令人反感的名字。此外,业主在此承认并同意,本第23.3条不得禁止租户将电子广告牌标志用于租户营销材料、与租户有关的新闻更新、租户特别活动以及与租户有关的符合适用法律和适用于该标志的当时现有代码和许可的消息。
第24条

遵纪守法
24.1租户责任.承租人不得在处所或项目内或有关处所或项目内作出任何与现行或其后可能颁布或颁布的任何法律、法规、条例或其他政府规则、条例或要求有任何冲突的任何事情或受其影响的任何事情,包括但不限于与残疾人出入和所有危险材料法有关的任何此类政府条例(统称,"适用法律").承租人应自行承担成本和费用,立即遵守与(i)承租人使用处所、(ii)改建或承租人改善处所和/或(iii)承租人维修责任有关的所有适用法律(包括对适用法律要求的处所进行任何改动),并进一步规定,在每种情况下,承租人不遵守这些法律将对项目的任何占用证明(或法律等同证明)产生不利影响,或将不合理和实质性地影响承租人雇员的安全或对承租人雇员造成重大健康危害,或被要求由政府当局进行补救。如果现在或以后的任何标准或规定是由负责为雇主、雇员、房东或租户制定、规范和执行职业、健康或安全标准的州、联邦或地方政府机构强加给房东或租户的,则租户同意,在其唯一的成本和费用下,迅速遵守这些标准或规定。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判决或承租人在任何司法行动中的接纳,不论业主是否为其中一方,即承租人违反了任何上述政府措施,均应是业主与承租人之间的这一事实的确凿证据。
24.2房东责任.业主应遵守与建筑物Structure和业主维护责任有关的所有适用法律,但遵守该等适用法律不是本租赁下租户的责任,并进一步规定业主不遵守该等法律将对项目的任何占用证明(或法律同等证明)产生不利影响,或将不合理和重大地影响租户雇员的安全或对租户雇员造成重大健康危害,或被政府当局要求进行补救。允许房东将房东根据本条款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计入经营费用第24条.
24.3认证访问专家.就《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1938条而言,房东特此向租户披露,而租户特此确认,这些处所没有经过认证访问专家(CASP)的检查。根据《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1938(e)节的要求,房东特此声明如下:“经认证的准入专家(CASP)可以检查标的房地,并确定标的房地是否符合州法律规定的所有适用的与建筑相关的无障碍标准。虽然州法律没有要求对标的处所进行CASP检查,但如果承租人或租户提出要求,商业物业所有人或出租人不得禁止承租人或承租人为承租人或承租人的占用或潜在占用而获得标的处所的CASP检查。各方应就CASP检查的时间和方式、CASP检查费用的支付以及为纠正房地内违反施工相关无障碍标准而进行的任何必要维修的费用等事宜相互约定。”为推进上述工作,业主和租户特此约定如下:(i)租户要求的任何CASP检查应由业主指定的CASP在符合业主合理规则和要求的情况下,由租户自行承担成本和费用;(ii)租户和业主各自为纠正违反与建设相关的无障碍标准而进行任何改进或维修的义务应如第24.1节24.2(iii)如承租人在其使用或占用处所时或为承租人所作的任何事情须要求对建筑物或工程(处所以外)进行任何改善或维修,以纠正违反与建筑有关的无障碍标准的情况,则承租人须按要求向业主偿还进行该等改善或维修的费用,作为额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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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条

逾期收费
如任何分期租金或承租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在到期时不得由业主或业主指定人收取,则承租人须向业主支付相当于逾期金额百分之五(5%)的滞纳金,另加业主因承租人未在到期时支付租金和/或其他费用而招致的任何律师费;但条件是,就任何十二(12)个月期间的前两(2)次此类失败而言,房东将免除此类滞纳金,前提是租户在收到房东的书面通知后五(5)个工作日内治愈此类故障,即到期未收到相同的通知。逾期收费应被视为额外租金,要求它的权利应是房东根据本协议或在法律上的所有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的补充,不应被解释为违约金或以任何方式限制房东的补救措施。除上述滞纳金外,承租人收到业主书面通知到期未收到的任何租金或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欠款,自到期之日起计息,直至按“利率”支付为止。就本租赁而言,《息率“应为年费率等于(i)年费率中的较小者”银行优质贷款"美联储统计发布出版物H.15(519)中引用的利率,每周发布(或房东和租户应合理商定的其他可比指数,如果该利率停止发布),加上两(2)个百分点,以及(ii)适用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
第二十六条

房东治愈违约的权利;租户付款
承租人根据本租约须备存或履行的所有契诺及协议,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成本及费用,且不得减租。如承租人未能履行其在本租约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在任何适用的通知和补救期之后,业主可但无义务在向承租人发出合理的事先通知后,在不因承租人的任何违约而放弃其权利的情况下,在不解除承租人在本租约项下的任何义务的情况下,作出任何该等付款或由承租人作出任何该等作为。除本租约另有特别相反规定外,承租人须在业主向承租人交付有关报表后三十(30)天内,向业主缴付:(i)相当于业主就承租人根据本租约条文作出的补救而合理作出的开支及所招致的债务的款项第二十六条;(ii)相等于所有损失、讼费、法律责任、损害赔偿及开支的款项第10条(iii)相当于业主在收取或试图收取租金或在强制执行或试图强制执行业主在本租约下或根据法律享有的任何权利方面所作出的一切支出和承担的义务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如此支出的所有法律费用和其他款项。租户在此项下的义务第二十六条应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后继续存续。
第二十七条

房东进入
业主保留在所有合理时间并在至少提前四十八(48)小时通知(紧急情况除外,在这种情况下无需事先通知)后向租户进入处所的权利,以(i)检查处所;(ii)在租期最后十二(12)个月内向准买家、抵押权人、地面或相关出租人或准租户展示处所;(iii)张贴不承担责任的通知;或(iv)为遵守现行建筑守则或其他适用法律而在必要时更改、改善或维修处所或建筑物,或在业主根据本协议条款被要求或被允许这样做的范围内,对建筑物进行结构变更、维修或改善。尽管有任何相反的规定载于本第27条,业主可在任何时间进入处所,以(a)执行业主所要求的服务;(b)因任何违反本租约的行为而以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取得管有权;及(c)履行承租人未能在本协议条款所允许的范围内履行的任何承租人契诺。任何此类记项均不得减免租金,并应包括采取所要求的合理步骤以实现所述目的的权利。承租人特此放弃任何损害赔偿或对承租人业务的任何伤害或不便或干扰、利润损失、任何占用或安静享受处所的损失以及任何其他损失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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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引起。在紧急情况下,业主有权使用业主认为适当的任何手段打开房舍内的门和房舍内的门。任何以上述方式进入处所的行为,不得视为强行或非法进入处所或扣留处所,或实际或建设性地将租户逐出处所的任何部分。在行使其根据本第27条,业主须:(i)向租客提供机会,为业主代表提供陪同服务,(ii)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不无理干扰租客对处所的使用,及(iii)遵守租客合理的保安及安全规则及规例,但须受适用法律规限。即使本租约另有相反规定,租客仍可将处所的若干限定区域指定为"安全区域"如果租户要求这些区域是为了保护某些有价值的财产、实验、敏感的研究设备或机密信息,或者是为了防止实验受到干扰。就上述情况而言,业主不得进入该等固定区域,除非在紧急情况下,或在5个营业日通知后,但业主只须进入该等固定区域进行保养及维修,范围是(i)该等维修或保养须由业主根据本租约进行保养,(ii)根据适用法律规定,或(iii)应租客的特定要求,并按照租客合理指定的时间表,但须经业主合理批准。
第二十八条

租户停车
28.1一般情况.自租赁开始日起,租客享有停车设施的专属使用权,但业主可根据合理需要使用有限部分车位以履行业主维修义务的除外。任何政府当局就租户使用泊车设施征收的任何税款,由租户承担全部责任。如适用法律、新的基础文件可能要求,或如发电机区位于项目停车设施内,业主特别保留在至少提前三十(30)天书面通知租户后,更改项目停车设施的大小、配置、设计、布局和所有其他方面的权利,但前提是(a)业主应与租户协调任何此类变更,(b)租户有权合理批准对停车设施的任何此类变更,及(c)任何该等更改将(i)不会导致可供租户使用的停车位数目净减少,(ii)导致租户的停车位在位置、质量和安全方面同样便利。
28.2电动汽车充电站.业主须于租赁开始日期将处所连同位于工程停车设施指定供工作秩序及状况良好的建筑物租户使用部分的七(7)个由电动汽车充电站服务的停车档位交付予租户。承租人应在租赁期内维护电动汽车充电站,并在租赁期内拥有使用该充电站的专有权(不向承租人与房东单独支付费用,但可向充电站的个人用户收取费用)。经业主书面批准,租户可在租期内在项目设施内安装额外的电动汽车充电站,费用由租户自行承担,但须遵守第8条.
第二十九条

杂项规定
29.1绑定效果.除本租赁的所有其他条文另有规定外,本租赁的每项契诺、条件及条文,除适用于业主及租客,亦适用于其各自的继承人、遗产代理人、继承人或受让人的利益外,亦适用于并视情况而定,但本条款不容许租客作出任何违反第14条这份租约。
29.2没有航权.本租约并不授予租客任何观点或对任何物业的照明或空气的权利,不论该物业属于业主或任何其他人。如在任何时间,处所的任何窗户因工程内或工程周围的任何维修、改善、保养或清洁而暂时变暗或从该处遮挡光线或视野,则同样无须向业主承担法律责任,亦无须减少或减损承租人在本租约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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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租赁的修改.如果建筑物或项目的任何现有或未来抵押权人要求修改本租约,而该修改不会导致租户的成本或费用增加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对租户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不利变化,则在此情况下,租户同意签署任何合理要求的商业上合理的文件,并在提出要求后三十(30)天内将该文件交付给业主。应业主或任何抵押权人或地租出租人的要求,租户同意签立一份简短的租赁表格,并在提出要求后三十(30)天内将该表格交付业主。如果根据本条第29.3款要求租户签署任何文件,房东应向租户偿还与谈判相关的自付法律费用;但前提是,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每项请求的总额不得超过一万美元(10,000美元)。就本协议而言,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应包括但不限于对适用文件进行不超过三(3)轮评论的审查。
29.4房东利益转移.承租人承认,业主有权转让其在该项目或建筑物及本租赁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益,且承租人同意,在发生任何此类转让的情况下,业主应自动免除本租赁项下的所有责任,且承租人同意在转让日期后仅向该受让人寻求履行业主在本租赁项下的义务,且该受让人应被视为已完全承担并对本租赁将由业主履行的所有义务承担责任,包括返还任何保证金,承租人应向该受让人进行代理。租户进一步承认,业主可将其在本租约中的权益作为额外担保转让给抵押贷款人,并同意此类转让不应解除业主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租户应继续期待业主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9.5禁止录音或出版.承租人或任何透过承租人、根据承租人或代表承租人行事的人,均不得记录或以其他方式公布本租约,亦不得就其订立任何备忘录、誓章或其他书面文件。
29.6房东头衔.房东的所有权对于租客的所有权是而且永远都是至高无上的。本条款所载的任何规定均不得授权承租人作出任何可能、应当或可能妨碍业主所有权的行为。
29.7付款的应用.业主有权按照业主全权酌情选择的顺序和数额,运用依据本租约从租户收到的付款,而不论租户是否指定该等付款,以履行租户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
29.8精华时间.时间对于履行时间为因素的本租赁的每一项条款的履行具有本质意义。
29.9部分无效.如本租赁所载的任何条款、规定或条件在任何程度上无效或不可执行,则本租赁的其余部分,或该等条款、规定或条件对其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人或情况以外的人或情况的适用,不受此影响,而本租赁的每一其他条款、规定和条件均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有效和可执行。
29.10无保修.在执行和交付本租约时,租户并未依赖任何陈述,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构成额外租金的任何物品的金额或额外租金的总额的任何陈述,或任何保证或业主的任何声明,而该等保证或声明并未在本合同或本合同所附的一个或多个展品中列出。承租人同意,业主或业主的任何代理人均未就建筑物、工程、建筑物或工程所在土地或处所的物理状况,或处所、建筑物或工程的营运费用,或影响或与处所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或事物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但本租约条文中明确规定的除外。
29.11赔偿责任限制.业主或业主各方就业主根据本租约或因与本租约有关或与业主经营、管理、租赁、维修、翻新、改建或与工程或处所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而产生的任何失责而对租客承担的法律责任,须仅限于与业主在建筑物中的权益及其收益相等的金额。业主或业主任何一方均不对此承担任何个人责任,而租户在此明确表示,代表自己和所有由租户、通过租户或根据租户提出索赔的人免除和解除此类个人责任。Tenant的员工、合作伙伴、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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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员、董事、受托人、股东、成员、经理或代理人不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个人责任,业主特此代表自己和所有由业主、通过或根据业主提出索赔的人明确免除和解除此类个人责任。本所载的赔偿责任限制第29.11款应为房东、租客和房东双方现在和未来的合伙人、受益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受托人、股东、代理人和雇员及其各自的合伙人、继承人、继承人和受让人的利益服务。在任何情况下,业主的任何现时或未来合伙人(如业主为合伙),或受托人或受益人(如业主或业主的任何合伙人为信托),均不得对履行业主在本租约下的义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尽管本文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房东和房东双方均不对租户的业务受到损害或损害或干扰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租金或其他收入损失、商业机会损失、商誉损失或使用损失,在每种情况下,无论发生在何处。业主或租客均不得就任何间接、间接、特别或惩罚性损害向另一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如第16条.如果租户获得对房东的不可上诉的最终判决,但由于房东在建筑物中没有权益,经过合理的催收努力后无法催收,或以其他方式证明判决,租户可自行选择将判决与其在本合同项下的租金义务相抵销,或者,如果在租赁期结束时,延长租赁。
29.12整个协议.据了解及承认,合约双方之间并无影响本租赁的口头协议,而本租赁构成双方就租赁处所而订立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及取消合约双方先前任何及所有的谈判、安排、小册子、协议及谅解(如有的话)(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保密协议、意向书或征求建议书,或先前业主与租户为预期本租赁而订立的类似协议)或业主就其标的向租户展示的任何及所有协议、安排、小册子、协议及谅解,且均不得用于解释或解释本租赁。本租赁的任何条款、契诺、条件或规定,除经双方书面签署外,均不得修改、删除或增加。
29.13故意省略.
29.14不可抗力.尽管本租赁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但受本租赁的其余部队派遣国第29.14款)、因罢工、停摆、劳资纠纷、天灾、战争行为、恐怖行为、无法获得服务、劳动力或材料或合理的替代品、政府行为、政府法律、法规或限制、民事骚动、伤亡、实际或威胁的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流行病、大流行、饥荒、疾病、瘟疫、检疫和其他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政府法令、行动、政府实体或卫生组织的声明或隔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就地避难令、居家令或与此相关的任何旅行限制,排除租户及其代理人,承包商或其雇员进入处所、国家或区域紧急情况)、网络安全漏洞以及超出有义务履行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的其他原因,无论这些其他原因是否(i)可预见或不可预见,或(ii)与本段中具体列举的事件有关(统称,a "不可抗力"),应在相当于任何此类预防、延迟或停止的一段时间内免除该方的履行。如果本租约规定了任何一方履行义务的期限,则该期限应以不可抗力导致该一方履行的任何延迟的期限延长。尽管有上述规定或本租赁中所载的任何相反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发生不可抗力:(a)免除承租人根据本租赁应付的租金和其他费用的义务,或(b)使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租赁,除非根据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本租约,或(c)免除租户根据第五条、第二十四条本租约,或(d)有意删除,或(e)免除租户向业主或公用事业供应商支付水电费,或(f)延长租约开始日期的发生。在不限制前述一般性的情况下,承租人同意并承认(1)不可抗力事件可能限制、干扰或阻止承租人使用处所和进入处所,(2)此类潜在的干扰、限制和预防是可预见的,以及(3)此类限制、干扰或阻止不构成与本租赁有关的目的受挫、履行不可能或履行不实际。租户特此放弃根据《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1511条原本可能拥有的任何和所有权利,并在此同意这第29.14款是与之相反的明文规定。租户对这方面TCC的协议第29.14款是业主同意订立本租约的重大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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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5承租人放弃赎回.承租人特此放弃,就承租人及所有根据承租人提出申索的人而言,现存在或以后存在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可藉任何法院的命令或判决或任何法律程序或令状赎回承租人在本租约终止后占用处所的权利。
29.16通告.所有通知、要求、声明或通信(统称,"通告")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给予或要求给予另一方的,应以书面形式,应(a)由国家认可的隔夜快递递送,或(b)亲自递送。任何该等通知须(i)按第第10款摘要,或租客在致业主通知书内不时指定的其他地方;或(ii)按载于第11款摘要,或向业主在致租户的通知中不时指定的其他商号或其他地方。任何通知将被视为在收到交付日期、拒绝接受交付日期或首次尝试交付但由于没有发出通知的地址变更而无法进行时发出。如租客获通知业主的承押人或地或相关出租人的身份及地址,租客须以挂号或挂号邮件向该承押人或地或相关出租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业主根据本租赁条款发生任何违约,而该承押人或地或相关出租人须在租客行使任何可予租客的补救措施前获给予合理机会以纠正该违约。投递通知的一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通过电子邮件将每一份此类通知的礼节性副本提供给接收方。任何一方的法律顾问按照本规定交付的任何书面通知第29.16款应构成并被视为本协议项下的有效通知。
29.17权威.如果租户是一家公司、信托或合伙企业,代表租户执行本租约的每个个人在此声明并保证,租户是一个正式成立的现有实体,有资格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展业务,并且租户拥有执行和交付本租约的完全权利和权力,并且代表租户签署的每个人都有权这样做。业主在此向租客声明及保证,代表业主签署本租约的个人已获正式授权这样做,本租约已由业主正式签署及交付,业主拥有订立本租约及履行本租约所述义务的全权及授权
29.18律师费.如业主或租客中的任何一方因管有处所、追讨根据本租约到期的任何款项,或因违反本租约的任何规定或针对另一方的任何其他救济而提起诉讼,则胜诉一方在其中所招致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应由另一方支付,另一方当事人的哪项义务应被视为在该诉讼开始之日已累计,且无论该诉讼是否被起诉至判决,均应可强制执行。
29.19管辖法律;放弃陪审团审判.本租约应根据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解释和执行。在由此产生的任何诉讼或程序中,房东和租客在此同意(i)加利福尼亚州内任何主管法院的管辖权,(ii)以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授权的任何方式提供诉讼服务,以及(iii)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在任何诉讼、程序或由任何一方对此提出的反索赔中进行无陪审团审判和/或任何伤害或损害索赔,或任何紧急情况或法定补救措施。在该情况下,房东启动任何不支付基本租金或额外租金的汇总程序或行动,租户不得在任何此类程序或行动中转接任何性质或描述的反诉(除非该反诉是强制性的),但应在法律上与独立行动有关。
29.20经纪人.业主和租客在此相互保证,他们没有与任何房地产经纪人或代理人就本租约的谈判进行过任何交易,但仅有房地产经纪人或代理人在第12款摘要(the "经纪人"),并且他们知道没有其他房地产经纪人或代理人有权就此租赁获得佣金。房东应根据单独佣金协议的条款向经纪人付款。各方同意就任何和所有索赔、要求、损失、责任、诉讼、判决、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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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律师费)有关指称因与任何房地产经纪人或代理人(经纪人除外)的任何交易而由赔偿方发生、通过或根据赔偿方发生的任何租赁佣金或同等补偿。
29.21独立盟约.本租约须解释为业主与租客之间的本契约是独立的,并不受依赖,而租客在此明确放弃任何相反法规的利益,并同意,如业主未能履行其本租约所列义务,租客无权进行任何修缮或根据本租约作出任何作为,费用由业主承担,亦无权抵销根据本租约欠业主的租金或其他款项。
29.22对口单位.本租赁可在对应方执行,其效力与合同双方已执行同一文件的效力相同。两对应方应一并解释,应构成单一租赁。
29.23保密.租客承认,这份租约的内容和任何相关文件都是机密信息。租户应对此类机密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将此类机密信息透露给除租户财务、法律和空间规划顾问之外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并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提交8-K备案、10-Q备案和10-K备案)。
29.24建筑物翻新.具体理解并同意,业主没有向租户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也没有义务和承诺更改、改造、改善、翻新、维修或装修处所、建筑物或其任何部分,并且除本协议或工作函中具体规定的情况外,业主没有向租户作出任何关于处所或建筑物状况的陈述。
29.25无违规.承租人在此保证并声明,其在本租约下的执行或履行均不会导致承租人违反承租人所受约束的任何协议、文书、合同、法律、规则或条例,承租人应保护、抗辩、赔偿并使房东免受因承租人违反本保证和陈述而产生的任何索赔、要求、损失、损害、责任、成本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成本。
29.26通信和计算机线.租客可安装、保养、更换、拆卸或使用任何通讯或电脑电线及电缆(统称《线条")在处所内或为处所服务的项目上,但(i)线路(包括立管电缆)须(x)适当绝缘以防止过多的电磁场或辐射,(y)由业主合理接受的保护管道包围,及(z)按照识别要求识别,该术语如下所述,(ii)为处所服务的任何新线路或现有线路须遵守所有适用的政府法律法规,及(iii)租户须支付与此有关的所有费用。所有线路均应用胶粘塑料标签(或用电线贴在该等线路上的塑料标签)进行明确标记,以显示在处所(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电气室立管)外每隔四英尺(4 ')处(a)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电气室立管)发生紧急情况时(a)的租户姓名、套间号码、电话号码和联系人姓名,以及(b)在线路终止点(统称"识别要求").租期届满时,或紧接本租约的任何较早终止后,租客须自行承担成本及费用,拆除租客安装的所有线路,并修复因拆除而造成的任何损坏。如果租户未能完成此类拆除和/或未能修复因拆除任何线路而造成的任何损坏,房东可以这样做,并可以向租户收取费用。业主保留权利,要求租户移除位于或服务于违反本条文设置的处所内的任何线路,或在任何时间(1)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或(2)以其他方式代表危险或潜在危险状况的任何线路。
29.27危险材料.业主和租客特此确认并同意条款附件 G随附的文件通过此引用并入本租约。
29.28联合和若干.承租人不止一人的,本租赁项下强加给承租人的义务为连带责任。
29.29项目或建筑物名称及标牌.业主在至少提前三十(30)天书面通知承租人后,有权随时更改工程或建筑物的名称,业主可酌情要求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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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0运输管理.租户应遵守旨在管理建筑物内和周围的停车、交通或交通的所有当前或未来强制性计划,与此相关,租户应通过直接与房东、任何政府交通管理组织或任何其他交通相关委员会或实体合作,为位于处所的所有员工的交通规划和管理采取合理行动。
29.31屋顶权利.根据并受(a)有意删除、(b)有意删除和(c)第第8条这份租约和这份第29.31款、承租人拥有安装、维修、保养和使用的专有权,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成本和费用,但无需支付任何基本租金或类似费用或收费、某些天线、卫星、补充暖通空调以及服务于建筑物屋顶处所的其他屋顶设备(“天台 设备").承租人可在取得业主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并在可得及及符合本条款的TCC的情况下,增设屋顶设备,不论其与前一句所述的设备相似或不同,亦不论其是否取代或补充于前一句所述的设备第29.31款.任何此类额外或更换的屋顶设备应具有合理的尺寸和重量,不得要求安装支撑或其他结构支撑或对房东的屋顶保证产生不利影响。与屋顶设备有关的任何和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屋顶设备有关的电费和保险费,由租户全权负责。业主没有就建筑物屋顶是否适合或适合安装、维护和操作屋顶设备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与屋顶设备或来自屋顶设备的任何接收和传输的质量和清晰度以及是否存在对此类信号的任何干扰,无论是否来自建筑物或其他方面。屋顶设备的外观和尺寸须经业主合理批准,任何该等屋顶设备的位置须经业主和租户相互批准,业主可要求租户在该等屋顶设备周围安装筛网,费用由租户自行承担,并由业主合理指定。承租人应对此类屋顶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和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如果承租人选择行使安装屋顶设备的权利,则承租人应事先通知房东。承租人应向业主偿还业主在审批此类屋顶设备时合理发生的实际自付费用。在本租约期满或提前终止前,租户须将受影响部分的天台、建筑物及处所移走并恢复至天台、建筑物及处所在没有安装该等天台设备的情况下本应处于的状况(合理的损耗和损毁以及非租户根据第11条,以上除外)。此类屋顶设备应根据业主批准的图则和规格(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安装和防水细节)安装,而该批准不会被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延迟;但前提是,如果屋顶设备的重量将需要安装支撑或其他结构支撑或将对业主的屋顶保证产生不利影响,则业主可全权酌情拒绝此种同意。尽管业主作出任何该等审查或批准,租户仍须对与租户安装、使用、维护和/或维修该等屋顶设备有关的任何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屋顶或屋顶膜的一部分的任何损害以及对屋顶的任何穿透。业主和租户在此确认并同意,业主对租户使用、维护和/或维修此类屋顶设备不承担任何责任。此类屋顶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承租人无权将其屋顶设备许可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允许承租人就第三方使用此类屋顶设备收取任何收入、费用或任何其他对价;但条件是,承租人有权允许其受让人和转租人在使用房地(或其中一部分)时使用屋顶设备。
29.32能源性能披露信息.租客在此承认,业主可能会被要求根据适用法律披露有关建筑物能源性能的某些信息(统称为“能源披露要求").承租人进一步承认,根据能源披露规定,未来可能要求业主向某些第三方披露有关承租人能源使用情况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的潜在购买者、贷款人和租户(“租户能源使用披露").租户特此(a)同意所有此类租户能源使用披露,以及(b)承认房东不应被要求将任何租户能源使用披露通知租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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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3公用事业计费信息.如适用法律要求,租客应迅速(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房东提出要求后五(5)个工作日)向房东提供适用的公用事业提供商提供的每张发票的副本。
[签名从下一页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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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证明,房东和租客已促使本租约自生效之日起执行。



《地主》:
3250 JAY STREET OWNER LLC,
a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3250 Jay Street Associates,LLC,
a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
其成员
 
作者:Maritime Management,LLC,
a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其管理人
 
签名:/s/Joshua J. Dapice
姓名:约书亚·J·达皮斯 
其:获授权签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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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签署页出租]

《租客》:
SITIME公司,
a特拉华州公司
签名:/s/Samsheer Ahamad
姓名:Samsheer Ahamad
其:高级副总裁,财务& 首席财务官



展品A
房地概要


展品b
工作信函
本工作函应载列与租户改善(定义见下文)的建设有关的条款和条件。此处使用但未另行定义的所有大写术语应具有租赁中赋予此类术语的含义。
第1节

租户改进;时间截止
1.1租户改善.业主应保留McLarney Construction或业主合理选择的总承包商(“承包商“),并导致在以下定义的”核准工作图“上确定的处所中安装和/或建造某些永久固定的改进(以下简称”租户改善"),与所附空间图一致为附表1.业主应促使租户改善按照批准的工作图纸(以下定义),以良好和做工的方式并在符合适用法律的范围内建造租户改善,以取得租户改善的占用证明、临时占用证明或房舍和建造许可的法律等同证明。
1.2时间截止.为了及时完成租户改善的施工,业主要求租户在设计和施工租户改善方面遵守一定的时间期限。适用日期(每个,a "时间截止日期")审批项目、图则和图纸,如本第1.2节,和第2节3,下文,并在这份租户工作信函中提出并进一步阐述于附表2(个别地,a "时间截止“和,统称为”时间截止"),附后。租户和房东应利用各自商业上合理的、善意的努力和尽职调查,相互配合,及时完成租户改善的所有阶段建设。租客须与业主会面,并须促使租户的代理人(定义见下文)按预定基准与业主会面,由业主及租客合理厘定。时间对于租客和房东对这份租客作品的每一项规定的表现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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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每个时间截止日期应按照本租户工作信函的规定发生,但每个时间截止日期应以(a)由业主延迟(该术语定义如下)引起的延迟天数延长,如果该业主延迟将适用的时间截止日期延迟至和(b)不可抗力延迟。此外,如租户改善的实质完成并未发生由[***】,除因租客延误外,则每出现业主延误及不可抗力延误(不超过一百二十(120)个不可抗力延误总天数),租赁开始日期须逐日延长。
1.2.1房东延迟.尽管有上述规定,除非及直至租户向业主提供书面通知,指明租户认为的作为或不作为构成业主延误,否则不得当作业主延误发生。如该等作为或不作为在收到该通知后一(1)个营业日内仍未得到纠正,则该通知所述的业主延误须当作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已发生。"房东延迟"指因(i)业主未能及时批准根据本租户工作通知书明文规定须经业主批准的任何事项,(ii)业主未能履行其在本租户工作通知书或租约项下的义务,包括任何不批准本租户工作通知书所不允许的施工图;或(iii)业主或其代理人、承建商、雇员、顾问或有记录的建筑师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的实际延误,这会干扰或延迟租户改善的进度或租户根据本租户工作信函提供任何所需批准或决定的能力。
1.2.2不可抗力延误;许可延误."不可抗力延误"仅指因(1)全行业罢工、火灾、风灾、降雨(但仅超过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的合理可预测的五(5)年平均水平(以雨天或雨英寸计)、对项目或租户改善的破坏或破坏、爆炸、伤亡、洪水、飓风、龙卷风、元素、上帝行为或公敌、破坏、战争、入侵、叛乱、内乱、暴乱、地震、(2)影响建筑物附近所有类似建筑工程的实际、全行业延误,包括由于任何政府机构的监管或命令,以及(3)允许延迟。"许可证延迟"指由于适用的政府当局完全停止发放许可证而导致的建造租户改善的实际延误。
1.2.3施工时间表.随函附上为附表3至附件 b是租户改善的施工时间表(the "施工时间表").业主在承租人改善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进度表进行更新和修订。房东将向租户提供此类更新和修改,频率不低于每月,或更早,如果租户要求(但不超过每两(2)周一次),以显示每个项目的完成百分比,并识别新的行项目和删除的行项目。建设计划是基于关键路径方法,详细说明关键和非关键活动、依赖关系和浮动。
第2节

租户改善;更改订单
2.1TI概念设计图.日规定的期限内附表2、承租人应保留G工作室作为建筑师,或由承租人合理选择并经业主批准的其他建筑师,其批准不得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延迟(《建筑师“)编制租户改进的计划和规范,其中应包括TI概念设计图(以下定义)、TI示意图设计图(以下定义)、TI设计开发图(以下定义)(在当时编制的范围内,统称为”施工图").中规定的时间段内附表2、租客须促使建筑师准备及租客须向业主提供有关租客改善的概念设计包("TI概念设计图").TI概念设计图应反映处所的总体布局、空间利用情况、高层设计意图,包括主要分区、协作区、私人办公室、主要装备分区的初步位置,以及可能对建筑系统或建筑Structure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其他要素,这些要素应是所附空间图的自然、逻辑延伸作为附表1.TI概念设计图仅用于一般规划和协调目的,不要求包含详细的工程或施工级信息。业主应审查TI概念设计图,在收到后十(10)个工作日内提供其认可或合理详细的书面不认可,不得无理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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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或延迟的。房东未能在该十(10)个工作日期限内(以及在额外的五(5)个工作日通知和补救期到期后)作出回应,应被视为房东对TI概念设计图的批准。一旦获得批准(或视为获得批准),TI概念设计图应作为TI示意图设计图的基础第2.2节.
2.2TI原理图设计图和TI设计开发图.中规定的时间段内附表2、承租人应完成其百分百(100%)成套的承租人改良的行业标准原理图设计图,这是TI概念设计图的自然逻辑延伸(《TI原理图设计图"),并应将其提交给房东以供房东批准,该批准不得被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延迟,前提是TI示意图设计图是TI概念设计图的自然和逻辑延伸。TI示意图设计图应包括标准和非标准设备和规格的完整清单,包括但不限于适用的B.T.U.计算、电气要求和特殊电气插座要求。继业主批准(或视同批准)TI示意图设计图后,并受限于在附表2、承租人应根据当时经业主批准的施工图,完成承租人改善工程的百分之百(100%)成套设计开发图(《TI设计开发图纸"),并应将其提交给房东,供租户批准,不得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延迟批准。TI原理图设计图和TI设计开发图合称,《TI设计图".业主应在业主收到任何TI设计开发图纸或其任何修订(如果批准或不批准)后十(10)个工作日内通知租户。业主未能在所述十(10)个工作日期间(以及随后的额外五(5)个工作日通知和补救期届满)内通过向租户发出书面通知(该通知应详细说明业主不批准的合理理由)不批准TI设计开发图或对其进行的任何修订,应被视为构成业主对TI设计开发图或对其进行的修订的批准。
2.3TI施工图.承租人须保留建筑师及各顾问及工程师(以下简称"顾问“)按照本承租人工作函要求编制施工图(统称,”租户代理").租户的代理人必须事先得到房东的合理书面批准,不得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拖延批准。租户应负责及时支付所有到期和应付租户代理的费用,但租户可在不违反第第3.1节下文请向业主提交此类费用,以在租户改善大幅完成(定义如下)后资金可用的范围内从租户改善津贴中获得补偿。租户改善工程实质完成后,租户应已通过电子邮件或经该另一方合理认可的其他电子交付方式,为租户改善工程准备并交付一份同时以.pdf和CAD格式的“记录集”图则和规格(包括所有工作图纸)副本给业主。
2.4    批准的工作图纸;许可证.经业主、承租人同意的施工图,在此简称为《批准的工作图纸".业主应迅速将批准的工作图纸提交给相应的市政当局进行规划检查,并努力争取批准,以便允许建筑许可和租户改善的批准(《许可证")获得。承租人须以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与业主及建筑师、工程师合作,完成各阶段的施工图,并按照于附表2.为遵守适用法律或非材料领域替代而要求的对已批准工作图纸的更改不需要房东的批准。
2.5租户变更订单.如租户希望更改已批准的工作图纸(a "租户改善变化“),承租人须交付通知(以下简称”图纸变更通知")向业主作出的相同规定,详细载明租户希望对批准的工作图纸作出的租户改善更改。业主须在接获绘图变更通知书后五(5)个营业日内批准或不批准租客改善更改(除非由于租客改善更改的性质而合理地需要额外时间,在此情况下,业主须在该五(5)个营业日期间内通知租客需要额外时间,而如租客改善更改获批准或合理地不批准,则业主其后须在业主接获任何绘图更改通知书后十(10)个营业日内通知租客)。如租户改善更改不获批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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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通知书应当合理具体地说明不批准的依据,以及为解决房东的异议而需要进行的变更。此外,如租户改善更改被否决,而租户仍想继续进行租户改善更改,则租户须在租户收到业主的通知后五(5)个营业日内,修订并重新向业主提交图纸更改通知(除非由于修订的性质而合理地需要额外时间,在此情况下,租户须在该五(5)个营业日期间内通知业主需要额外时间,及租客须于租户接获业主通知后十(10)个营业日内修订及重新向业主提交租客改善更改)。须重复上述程序,直至租户改善变更要求获业主批准或租户撤回为止。如业主批准任何租户改善变更,则业主须向租户提供因该租户改善变更而导致建造租户改善的估计增加总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建造成本、适用许可成本及额外协调费,定义见下文(如有))、该租户改善变更的租户改善的估计总成本,以及租户延迟的估计天数(定义见第6.2节下文)导致的此类租户改善变化。租户应在收到业主的上述信息后五(5)个工作日内通知业主,无论租户是否希望实施适用的租户改善变更。除本协议明文规定的情况外,业主根据本协议条款批准的任何租户改善变更应在其他情况下被视为就租约和本租户工作信函而言的租户改善。
第3节

建造租户改进的成本
3.1改善津贴.尽管租约或本工作信函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业主就设计和建造租户改善而招致的总成本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费、总承包人费用,以及为进行和完成租户改善而需要获得的所有地方和州备案费用、许可和批准(如有的话)的成本)不得超过总额等于16,049,750.00美元("改善津贴").改善津贴的任何部分,如在租约生效日期后十八(18)个月内未予使用("津贴截止日期")应留在房东,租客对此没有任何权利。在最终费用建议书批准日期后,业主应确定金额(“超支金额")等于最终成本的金额与租户改善津贴的金额(如有的话)之间的差额(减去业主已支付的任何部分,或正在由业主支付的过程中,在租户改善开始建造时或之前)。承租人须负责就本承租人工作通知书(以下简称“承租人改善津贴”)项下的每项付款(为此目的,“承租人改善津贴”指将从承租人改善津贴中支付的金额加上承租人将支付的金额)作出付款超额津贴支付"),金额相当于通过将超额津贴金额除以最终成本金额并将该商数乘以付款请求的总金额而获得的此种付款的百分比,该超额津贴付款应由租户在收到发票和与此有关的合理备用文件后三十(30)天内支付,而租户的此种超额津贴付款应作为房东有义务支付租户改善津贴的任何进一步金额的条件。业主不得要求每个日历月多付一次超额津贴。在任何情况下,已支付的租户改善津贴资金总额的百分比或租户支付的超额津贴付款均不得超过正在支付的承包商付款申请上显示的已完成工作的百分比。如与建造租户改善设施有关的总成本超过最终成本中所列的估计金额,则应重新计算超额津贴付款,以计入该超额部分。租客在此确认,业主有权收取费用(“协调费")由租户支付,金额相当于租户改善总成本的百分之二点五(2.5%),作为业主协调和监督租户改善绩效的考虑,该协调费可在资金可用的范围内从改善津贴中扣除。尽管租约或本工作函件载有任何相反的条文,在任何情况下,业主均无义务支付(a)与租客迁入或占用处所有关的任何搬家费用或开支,及/或(b)与购买、安装或维修任何家具有关的任何费用或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接待台、储藏室或椅子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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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否在认可定价计划上识别)、固定装置、设备、艺术品、电缆、音像设备、电信系统、访问控制、安全系统和设备以及/或与租户占用处所有关的标牌(统称,"租户的FF & E").如果租户改善的总成本不超过改善津贴,则根据批准的工作图纸完成租户改善时的任何剩余资金将是业主和租户的唯一和单独的财产,对此没有权利或主张。在业主尚未缴付的范围内,租客亦有权[***](the "空间规划津贴")数额为【***]用于支付为[***].所有超出空间规划津贴的超额费用,由租户自行承担,其中,租户应在业主不时提出要求后三十(30)天内向业主支付该超额费用。
3.2费用分配.除非载于第3.1节上面和这个第3.2节以下,承租人须独自负责建造超出改善津贴的承租人改善工程的费用。租户应分配一部分租户改善津贴,金额等于100万和00/100美元(1,000,000.00美元) 与改善新的户外舒适区有关。
3.3成本提案.经批准的工作图纸完成后,业主应迅速向租户提供费用建议书,其中的费用建议书(《成本提案“)应包括按行业划分的租户改善总成本的详细细目(”最终成本").承租人应在收到成本建议书的十(10)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同意或不同意的成本建议书交付给业主。业主收到租客批准并交付租客与之有关的「进行通知」(如适用)(租客批准并交付「进行通知」予业主的日期,在此称为「成本提案批准日期"),业主须获租户放行,以购买经批准的成本建议书所列项目,并开始建造租户改善工程。在发生成本提案合计金额(“成本提案成本“)超出租户改善津贴,租户有权在租户收到业主的成本建议书后十(10)个工作日内,通过向业主提供书面通知,一次性要求对成本建议书进行价值-工程变更(”价值-工程通知").如业主接获租客发出的价值工程通知书,则业主须与租客合理合作,让租客与业主及承建商合作,以便对租客改善工程进行价值工程,以尽量减少任何超支金额;但如因租客未能批准成本建议书及将成本建议书交付予业主(包括租客就此发出的「进行工程通知书」),或完成该价值工程程序而导致租客改善工程实质完成的任何延迟,在租户收到业主的原始费用建议书后三十(30)天内,如果导致租户改善实质性完成的实际延迟,则应视为租户延迟。业主和租户承认并同意,成本建议书不具有约束力,可能不包括建造租户改善的全部成本;但前提是,业主应(i)使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来执行合同条款,并执行与租户改善有关并经承包商批准的任何后续变更令,以及(ii)如果预计最终成本估计数将超过成本建议书,则应立即通知租户。
3.4招标要求.除下文另有明文规定外,业主须要求承建商从业主认可的名单中选出的每项主要行业至少三(3)名合资格、经验丰富的分包商("房东竞价分包商"),租户可要求将特定的合格分包商包括在内。如租户合理地不同意任何建议的分包商,租户须在收到名单后五(5)个营业日内以书面通知业主。所有分包商的标书都应提交给房东,房东应准备一份对账,将任何不一致情况正常化,以便进行同类比较。应选择承诺进度要求的最低合格投标人。租户应可查阅与租户改善有关的所有簿册、记录和证明文件(统称,"记录")建造期间及实质完成后一(1)年。承租人须在(i)业主拟就某特定行业取得的所有合格出价(最少为三(3)个出价)、(ii)业主的投标和解、(iii)业主就应选择哪些竞标人提出的建议交付后五(5)个营业日内,将其选择通知业主;不这样做将被视为租户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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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

承包商的认股权证和保证
业主特此将承包人与租户改善有关的所有保证和担保转让给租户,业主应签署任何必要的额外文件以实现该等保证和担保。
第5节

租户的经纪人
承租人特此保护、抗辩、赔偿业主,并使其免受因承租人聘用的任何空间规划师、建筑师、卖方、承包商、分包商或顾问就处所(如有)的行为而引起的任何损失、索赔、损害或延误。
第6款

大幅完成租户改善
6.1大幅完成租户改善.就本工作函件及租约而言,"实质性完成"承租人改善工程须于承租人改善工程按照批准的工作图纸完成建造并发出占用证明(或同等证明)时发生,但任何打孔清单项目及承租人将安装的任何承租人固定装置、工位、内置家具或设备除外。“打卡清单”项目限于租户改善中不禁止租户入住或无理干扰租户使用许可用途的处所的轻微和非实质性缺陷。
6.2延迟大幅完成租户改善计划.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第6.2节、租赁开始日期按租赁约定发生。如由于以下任何一项的直接、间接、部分或全部结果(每项,a "租户延迟"),则尽管租约或本工作函件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亦不论租户改善的实质完成日期为何,租户改善的实质完成须视为在没有发生该等租户延迟的情况下,租户改善的实质完成将会发生的日期:
6.2.1承租人未及时批准任何需要承租人批准的事项;
6.2.2承租人违反本工作函件或租约条款;
6.2.3任何租户改善变更(前提是业主在批准此类租户改善变更时通知租户由此产生的延迟金额);
6.2.4租户对材料、组件、饰面或改进的要求,只要接收此类请求物品的时间段超过接收业主建筑标准版本的时间段,并且在租户请求或要求此类材料、组件、饰面或改进时通知租户此类额外时间段;
6.2.5租户未能及时支付根据本工作信函条款要求租户支付的任何金额;或者
6.2.6承租人建造桥梁或拉扯与桥梁有关的任何建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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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应及时向租户交付合理详细、书面的此类所谓租户延迟通知,以援引租户延迟。
第7节

杂项
7.1    租户在实质完成前进入处所.尽管租约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但只要租户及其代理人不干预租户改善工程的施工,自生效日期起及之后,租户及租户代理人有权进入处所以编制施工图纸,在处所内安装租户的FF & E(包括租户的数据和电话设备)和个人财产,并进行可能需要的任何其他工作,以准备供租户入住的处所;但在业主合理地确定处所的状况对租户及其供应商进入是安全的,且租户的活动不会对租户改善工程的建设造成实质性干扰之前,不得提供此类提前访问。承租人没有义务就承租人依据本条例提早进入处所而支付基本租金或额外租金第7.1节.在租户按本条款许可进入处所之前第7.1节、承租人须按以下条款规定,向业主交付证明承租人投保的保单或证明第10.3节的租约。承租人的赔偿载于第10.1节的租约应在租户提前进入的任何此类期间适用。
7.2    租户代表.租户已指定Samsheer Ahamad([***]; [***】)作为其就本工作函所述事项的唯一代表,在向业主发出进一步通知之前,该代表应按本工作函的要求全权负责代表租户行事。
7.3    房东代表.自生效之日起五(5)日内,业主须透过向租客递交书面通知,指定一名代表代 作为其就本工作函所述事项的唯一代表,承租人在另行通知承租人之前,应拥有根据本工作函的要求代表业主行事的充分权力和责任。
7.4    租户代理.承租人不得使用(并在业主通知后停止使用)业主合理判断会扰乱与在项目中从事其他工作、劳动或服务的劳动力或行业的劳动和谐的承包商、服务、工人、劳动力、材料或设备。
7.5    时间是本质.在这封工作信下,时间至关重要。除非另有说明,本文中所有提及的“天数”均指并指日历天数。在所有要求租户批准或交付物品的情况下,如没有发出批准的书面通知或该物品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业主可自行选择且不限制业主在租约项下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选择(i)认为该物品在规定的期限结束时自动获得批准或由租户交付,此后任何后续期限应开始,或(ii)将此种失败视为租户延误。
7.6    租户违约.尽管租约或本工作函件载有任何相反的条文,如租户根据租约或本工作函件发生任何违约(包括但不限于租户未能及时支付根据本协议由租户负责的任何费用)并持续超过所有适用的通知和补救期,则除根据租约授予业主的所有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外,业主可在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导致租户改善工程的停止建造(在此情况下,租户须对完成租户改善的任何延迟以及由此引起的任何费用负责)在任何此类违约的持续期间。
7.7电子通知和批准.尽管租约或本工作函件载有任何相反条文,业主及租户可透过电子邮件将本工作函件所规定的任何通知及/或批准传送或以其他方式交付予租户及业主各自于第7.2节7.3这封工作信函。上述情况不妨碍任何一方以根据租赁的“通知”条款确定的任何其他方式发送任何通知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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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至展品b
太空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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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至展品b
时间截止
日期
须执行的行动
3/27/2026
租户须保留建筑师
4/3/2026
TI概念设计图将由租户完成并交付给房东。
4/17/2026
TI示意图设计图将由租户完成并交付给房东。
5/15/2026
TI Design Development Drawings to be completed by tenant and delivered to landlord。
6/13/2026
租户促使租户改善许可证准备发放给承包商。
7/13/2026
提交给租户的完整成本提案成本
7/24/2026
租户成本建议书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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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至展品b
施工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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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c
租期日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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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d
规则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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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e
租户ESTOPEL证书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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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f
扩展选项(s)
1.期权权.业主特此向租客授出两(2)项选择(每份,一份"延期选择")延长期权条款的租期。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适当行使任何延期选择权时附件 f,租赁期限应延长至期权期限。
2.期权租金.租客在选择权期限内应付的租金(“期权租金")应等于市场租金(定义见下文),根据对可比交易(定义见下文)的分析按净有效基础确定。The "市场租金“应等于当时通行的每可出租平方英尺年租金,在此租金下,租户根据在选择权期限开始前十二(12)个月内完成的交易,在公平交易中租赁非转租、非设押空间,其位置和质量与包含与选择权期限相当的可出租平方英尺的处所相当,而该可出租空间位于项目内或可比建筑物内(满足上述标准的交易应称为”可比交易").为明确起见,在任何情况下,可比交易或市场租金均不得考虑租户改善的价值。可比交易的条款应仅考虑以下条款和优惠:(i)出租率和升价,(ii)已支付的每张停车证的停车租金金额(如有),(iii)已授予的运营费用和税收保护,例如基准年或费用停止,但每笔可比交易的基本租金应使用业主就每笔此类可比交易确定的运营费用和税收的合理估计调整为三倍净基本租金;(iv)已授予此类租户的租金减免优惠(如有),(v)任何续期津贴(定义见下文),将由业主就选择权期限提供,与可比交易中提供或将提供的租户改善或津贴相比,同时考虑到处所现有改善的贡献价值,该价值将基于现有改善的年龄、设计、饰面质量和布局,以及(vi)就该等可比交易获授的该等租户的所有其他金钱优惠(如有)。尽管本条例另有相反规定,在厘定市场租金时,不得考虑在与设计、许可及建造改善工程有关的可比交易中批给租户的任何租金减免期(如有),亦不得考虑处所改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租户改善工程)的现有价值。
2.1可比建筑物.术语"可比建筑物"系指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市,在楼龄(以建筑完工或重大翻修日期为准)、建筑质量、面积等方面与项目具有可比性的多租户或单租户占用办公及研发建筑。
2.2市场租金调整.可比交易中的市场租金,与处所的市场租金相比,应根据以下因素(在这些因素通常影响可比建筑物的业主收到的租金的范围内)进行调整,以反映这些因素的存在或不存在:(i)根据期权期限内将使用的计量标准规定的处所规模,与可比交易期间所采用的计量标准相比;(ii)任何特定可比交易日期后至适用选择权期限开始日期市场租金的任何变化;(iii)授予租户的外部标志和广告、屋顶使用以及与可比交易中授予租户的此类权利(如有)相比的场地改进的专有使用权利;(iv)建筑物与可比建筑物在以下方面的差异:外部舒适区域;以及可用停车场的数量和类型。
2.4续期津贴.尽管有任何与此相反的规定附件 f,一旦期权期限的市场租金确定,如果与此种确定有关,认为租户有权获得改善或类似的房地改善津贴,(此种津贴的总美元价值在此称为"续期津贴"),业主须根据业主厘定的商业上合理的付款程序及根据第8条本租赁,而市场租金的租金率部分应提高为考虑到租户将收到此种续租津贴的付款的租金率,因此,此种付款连同利息应计入市场租金的基本租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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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使延期选择权.延期选择权应由租户行使,如果有的话,只能通过以下方式行使。承租人应交付书面通知(《行权公告")在当时预定的租期届满前不超过十八(18)个月或不少于十二(12)个月向业主作出,说明租户正在不可撤销地行使适用的延期选择权。在交付该行使通知后三十(30)天内,业主须向租户业主交付计算期权租金("业主回应通告").租客须在接获业主回应通知书后三十(30)天内向业主交付书面通知,述明租客(i)接受业主选择权租金计算,或(ii)拒绝业主选择权租金计算,并载明租客计算选择权租金(the "租户选择权租金计算").自其收到承租人选择权租金计算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业主可自行选择接受或拒绝承租人选择权租金计算所载的选择权租金。业主未在该十(10)个工作日期限内以书面肯定拒绝承租人选择权租金计算中规定的选择权租金的,业主应被视为拒绝承租人选择权租金计算作为选择权期限的选择权租金。但是,如果业主在该期限内以书面肯定拒绝或被视为拒绝承租人的选择权租金计算,则应按照《中规定的程序和条款》确定选择权租金第4款下面。
4.市场租金的厘定.如果业主有效拒绝承租人的期权租金计算,则业主和承租人应试图通过善意努力就期权租金达成一致;但前提是,如果未能在当时预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前九十(90)天的日期或之前就期权租金达成一致(“外部协议日期“),则各方当事人应分别作出具有约束力的、确定期权租金(每份,一份”提交的期权租金"),在外部协议日期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且此类提交的期权租金应按下述方式提交仲裁。租户或业主未能在该十(10)个工作日期限内提交提交的期权租金,最终应被视为该方对另一方提交的提交的期权租金的认可。
4.1中立仲裁员.在外部协议日期后十五(15)日内,房东和租客应约定并指定一名仲裁员,其专业应为MAI评估师、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律师(a "中立仲裁员")须在截至该委任日期的五(5)年期间内积极参与评估和/或租赁可比较建筑物,及(i)业主或租客不得在中立仲裁员出庭前或之后直接或间接谘询,(ii)中立仲裁员不能是在该委任前五(5)年期间曾代表业主和/或租客的人,(iii)每一方均可要求中立仲裁员证明中立仲裁员与房东或租户均无利益冲突,令各方合理满意。
4.2仲裁协议.中立仲裁员应通过仲裁协议予以保留(《仲裁协议")由业主律师和租户律师共同编制,该仲裁协议应载明以下内容:(i)经仲裁协议修改的中立仲裁员根据本租赁的TCC进行仲裁并作出裁决的协议;(ii)业主和租户在中立仲裁员被任命后十五(15)天后发生的日期或之前向中立仲裁员(连同一份副本给另一方)提交的权利,由业主或租客(视属何情况而定)或代表业主或租客(视属何情况而定)拟备的辩护人声明(及该方认为有关的任何其他资料),以支持业主或租客各自厘定市场租金("内裤“);(iii)每一方当事人有权在提交书状后五(5)天内向中立仲裁员(附一份副本给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对另一方当事人书状的书面反驳(”反驳");但前提是,此类反驳应限于另一方当事人的简报中提出的事实和论点,并应明确指明拟反驳另一方当事人的简报中的哪一种论点或事实;(iv)仲裁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由业主和租户相互合理约定,无论如何,该日期应在中立仲裁员任命后的四十五(45)天内;(v)不得就仲裁进行任何发现或独立调查,除核实业主或租户提供的事实资料外,中立仲裁员应被允许访问项目和包含可比交易的建筑物;(vi)每一方当事人在仲裁时向中立仲裁员提出口头辩论的权利,期限不超过三(3)小时,最多两(2)个额外小时,以提出额外的论点和/或反驳另一方当事人的论点。
4.3中立仲裁员裁决.不迟于仲裁之日起十(10)日内,中立仲裁员应作出裁定(以“裁决")表明房东或租客提交的期权租金是否更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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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市场租金。由中立仲裁员确定为更接近实际市场租金的提交的期权租金,则成为适用的期权租金。该裁定对房东和租客具有约束力。如果在选择权期限开始之前尚未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或以其他方式通过房东和租户之间的书面协议)确定选择权租金,则在选择权期限开始时,租户应被要求支付(i)当时有效的处所租金(紧接选择权期限开始之前)或(ii)租户提交的选择权租金中的较高者,直至作出裁决。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作出裁决,其应追溯至期权期限开始时生效,租户支付的适用于期权期限的款项应与实际到期金额(基于裁决)进行调节,适当一方应在作出裁决后三十(30)个日历日内向另一方支付任何相应款项。
5.终止延期选择权.尽管有任何与此相反的规定,如果承租人在本租约下违约持续到所有通知和补救期届满之后,承租人将无权行使延期选择权。此外,尽管有任何与此相反的规定,租户的延期选择权应在(i)租户放弃或未能及时行使任何延期选择权、(ii)发生第二次(2nd)延期选择权行使前十二(12)个月期间的货币违约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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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g
危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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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H
租客姓名/标志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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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I
服务提供商和协议的资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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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J
故意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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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K
电源升级
1.租户的升级.承租人有权对服务于本项目的电力基础设施进行升级和完善,并增加建筑物可供使用的容量和电力,其中可包括但不限于从当地电力公司获得容量或电力,安装一个或多个额外的变压器、面板、子板、配电盘、线路、导管、相关设备(统称“电力升级").租户应负责就电力升级直接与SVP协调,包括SVP要求的所有应用、工程、许可和施工。任何与电力升级有关的工作,须由租户按照第8条这份租约。
2.电力升级申请及电力升级津贴。受本条款及条件所规限附件 K,前提是租户向SVP提交适当的申请,以获得4,000安培服务升级作为电源升级。业主须向租客偿还最多$ 1,300,000.00(the "电力升级津贴")的电力升级费用,但以本协议条款为准。电力升级的任何费用超过电力升级津贴,以及现场发电设施如大花箱、太阳能发电的任何费用,由租户自行支付,费用由租户承担。
3.偿还范围.如果租户成功获得4,000安培服务升级,则房东应向租户支付全部电力升级津贴。但是,如果租户未能成功获得完整的4000am服务升级,那么房东应补偿租户的第三方,获得电力升级的实际自付费用,不超过电力升级津贴,包括由SVP或代表SVP执行的变压器安装、工程、设计或施工的费用,变电站协议费用,SVP或任何政府当局就电力升级施加的其他费用、收费或评估。然而,电力升级津贴不得用于租户自己的房地内电力工作费用或建造租户改善设施的费用。电力升级津贴的任何部分未在津贴截止日期前使用,应留在业主和租户手中,不得享有任何权利。
4.偿还程序.业主应在租户提出书面要求后三十(30)天内向租户支付电力升级津贴,并附有(i)证明租户已成功获得上午4000点服务升级的合理证据或(ii)反映租户要求补偿的金额的适用发票或费用报表副本,以及(a)租户已支付的证据和(b)业主合理要求并合理要求证实补偿的任何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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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

3250 JAY STREET OWNER LLC,
a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
作为房东,
SiTime Corporation
特拉华州的一家公司,
作为租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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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房地概要
展览B工作信函
附件C租赁期限日期通知
表d规则和条例
出租人ESTOPEL证书的E表格
Exxibit F Extension Option(s)
展览G危险材料
Exhibit H租户姓名/LOGO描述
Exxibit I服务提供商和协议的资格清单
展品J故意删除
Exhibit K功率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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