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附件 13.3
首席财务官的认证
根据18 U.S.C.第1350条
关于随附的Gravity Co., Ltd.(“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表格20-F年度报告(“定期报告”),本人,即公司首席财务官,兹根据18 U.S.C.第1350条(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证明,据本人所知,定期报告完全符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如适用)的要求,及定期报告所载的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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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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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ung Gon K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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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Heung Gon Ki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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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 |
首席财务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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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8 U.S.C.第1350条,上述证明仅为随定期报告一起提供,不被视为为《证券交易法》第18条的目的“提交”或以其他方式受该条的责任约束,也不应通过引用并入公司的任何文件中,无论是在本文件日期之前或之后提交的,无论该文件中的任何一般公司语言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