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10-K
|
|
根据第13或15(d)条提交的年度报告 |
|
| 1934年证券交易法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 |
||
| 或 |
||
|
|
根据《公约》第13或15(d)条提交的过渡报告 |
|
| 1934年证券交易法 |
||
| 为从____到____的过渡期 |
委员会档案编号001-34647
(在其章程中指明的注册人的确切名称)
| 内华达州 |
|
|
| (国家或其他司法 |
(国税局雇主识别号) |
中环德辅道中29号8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
+852 2669-8078
(发行人电话,含区号)
根据该法第12(b)节注册的证券:
| 各班级名称 |
交易代码(s) |
注册的交易所名称 |
||
|
|
|
纳斯达克资本市场 |
根据该法第12(g)节注册的证券:无。
如果注册人是《证券法》第405条所定义的知名且经验丰富的发行人,请用复选标记表示。
是☐没有
如果根据该法案第13或15(d)节,注册人没有被要求提交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示。
是☐没有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1)在过去12个月内(或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报告的较短期限内)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以及(2)在过去90天内是否已遵守此类提交要求。
是 ☒ 否 ☐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在过去12个月内(或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文件的较短期限内)是否以电子方式提交了根据S-T规则第405条(本章第232.405条)要求提交的每个交互式数据文件。
是 ☒ 否 ☐
通过复选标记指明注册人是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非加速申报人、“较小的报告公司”,还是新兴成长型公司。参见《交易法》第12b-2条中“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小型申报公司”和“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定义。
| 大型加速文件管理器☐ | 加速归档程序☐ |
|
|
规模较小的报告公司 |
| 新兴成长型公司 |
如果是新兴成长型公司,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交易法》第13(a)节提供的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已就编制或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15 U.S.C.7262(b))第404(b)节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提交报告和证明。☐
如果证券是根据该法第12(b)节登记的,请用复选标记表明备案中包括的登记人的财务报表是否反映了对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的错误更正。☐
用复选标记表明这些错误更正中是否有任何重述需要对注册人的任何执行官根据§ 240.10D-1(b)在相关恢复期间收到的基于激励的补偿进行恢复分析。☐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空壳公司(定义见法案第12b-2条)。
是☐没有
在注册人最近完成的第二财季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注册人的非关联公司持有的有投票权和无投票权的普通股的总市值为1,621,039股,约为4,927,959美元,基于该日期注册人普通股的最后一次销售价格为每股3.04美元,这是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报告的。
截至2025年4月15日,注册人普通股的流通股数量为2,301,205股,面值0.00 1美元。
目 录
|
|
1 | ||
|
|
项目1 | 1 | |
|
|
项目1a。 | 18 | |
|
|
项目1b。 | 46 | |
|
|
项目1c | 47 | |
|
|
项目2 | 47 | |
|
|
项目3 | 48 | |
|
|
项目4 | 48 | |
|
|
48 | ||
|
|
项目5 | 48 | |
|
|
项目6 | 49 | |
|
|
项目7 | 49 | |
|
|
项目7a。 | 64 | |
|
|
项目8 | 64 | |
|
|
项目9 | 64 | |
|
|
项目9a。 | 65 | |
|
|
项目9b。 | 65 | |
|
|
项目9c。 | 65 | |
|
|
66 | ||
|
|
项目10 | 66 | |
|
|
项目11 | 71 | |
|
|
项目12 | 73 | |
|
|
项目13 | 74 | |
|
|
项目14 | 75 | |
|
|
75 | ||
|
|
项目15 | 75 | |
|
|
项目16 | 81 | |
关于前瞻性陈述的特别说明
这份10-K表格年度报告包含1933年《证券法》第27A条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1E条含义内的前瞻性陈述。这些陈述与未来事件或我们未来的财务业绩有关。我们试图通过包括“预期”、“相信”、“预期”、“可以”、“继续”、“可以”、“估计”、“预期”、“打算”、“可能”、“计划”、“潜在”、“预测”、“应该”或“将”等术语来识别前瞻性陈述,或者这些术语或其他类似术语的否定。这些说法仅是预测。不确定性和其他因素,包括本表10-K第1A项所载风险因素中概述的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活动水平、业绩或成就与这些前瞻性陈述明示或暗示的任何未来结果、水平或活动、业绩或成就存在重大差异。
尽管我们认为前瞻性陈述中反映的预期是合理的,但我们无法保证未来的结果、活动水平、业绩或成就。我们的预期是截至这份10-K表格提交之日,我们不打算在提交日期之后更新任何前瞻性陈述,以使这些陈述符合实际结果,除非法律要求。
我们提交10-K表格的年度报告、10-Q表格的季度报告、8-K表格的当前报告以及代理和信息声明以及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和15(d)条提交或提供的报告的修订。SEC还维护一个网站(http://www.sec.gov),其中包含有关美国和其他以电子方式向SEC提交材料的公司的报告、代理和信息声明以及其他信息。您还可以通过我们网站www.zdat.com上包含的链接免费获得提交给SEC的报告副本。
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而PCAOB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我们的投资者无法获得此类检查的好处。
我们的审计师,即在我们的SEC文件中出具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PCAOB注册的公司,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根据该法律,PCAOB进行定期检查,以评估其是否符合适用的专业标准。我们的核数师位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这是PCAOB在2022年之前无法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司法管辖区。结果,我们和我们证券的投资者被剥夺了这种PCAOB检查的好处。2022年12月15日,PCAOB宣布,能够确保在2022年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完整的检查和调查。然而,由于过去PCAOB无法在香港对核数师进行检查,与受到PCAOB检查的中国大陆和香港以外的核数师相比,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程序或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更难评估,这可能导致我们证券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对我们的审计程序和报告的财务信息以及我们财务报表的质量失去信心。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师,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经《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修订的《HFCAAA》在美国退市并被禁止交易。我们的普通股退市或它们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因此您可能会损失全部或大部分投资。
2020年12月18日,《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AA)签署成为法律,规定如果SEC确定发行人提交了由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自2021年起连续三年未接受PCAOB检查,SEC应禁止其普通股在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交易。此外,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禁止任何注册人的证券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场外交易,如果注册人财务报表的审计师连续两年不接受PCAOB检查,而不是HFCAA规定的连续三年。2021年12月2日,SEC通过了实施HFCAA披露和提交要求的最终修正案,据此,如果发行人提交了包含PCAOB确定其无法彻底检查或调查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年度报告,SEC将把该发行人确定为“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然后在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后对其实施交易禁令。2022年12月29日,《加速追究外国公司责任法》签署成为法律。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HFCAAA认定报告(“2021年PCAOB认定”),通知SEC其认定,由于中国当局采取的立场,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我们的审计师受此认定。2022年5月13日,在我们提交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10-K表格年度报告后,SEC最终确定我们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
2022年8月26日,PCAOB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和中国财政部(“MOF”)就监管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公司的检查和调查签署了《协议议定书声明》(“协议”)。正如协议中所述,中国当局承诺,PCAOB可以直接查看其检查或调查下的完整审计工作文件,并对选定的审计公司和审计业务拥有全权酌处权。协议开放PCAOB对中国大陆和香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彻底检查和调查的权限。PCAOB随后对确定完全准入所需的协议的每个方面的遵守情况进行了彻底测试。这包括派出PCAOB工作人员团队,在2022年9月至11月的九周时间内在香港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
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了2022年HFCAAA认定报告,通知SEC其认定,即PCAOB能够确保在2022年完全进入检查和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PCAOB董事会撤销了2021年PCAOB关于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设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认定。出于这个原因,我们预计在提交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后不会被确定为委员会确定的发行人。然而,PCAOB能否继续令人满意地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以及我们的审计师控制之外的多项因素。
PCAOB继续要求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准入向前推进,并已制定计划,在2023年初及以后恢复定期检查,并继续进行正在进行的调查,并根据需要发起新的调查。PCAOB不必再等一年来重新评估其决定。如果中国当局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阻碍PCAOB进入检查或彻底调查,PCAOB将立即采取行动,考虑是否需要发布与HFCAA一致的新决定。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审计师不会被确定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因为中国当局采取的立场和/或未来的任何其他原因,PCAOB无法连续两年检查或彻底调查。如果PCAOB未来再次确定无法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机构,我们可能会被相应地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如果发生这种情况,纳斯达克可能会决定将我们的普通股退市,并且无法确定我们将能够继续在其他非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我们的普通股,或者我们的普通股将立即在美国以外的地区发展出一个活跃的市场。禁止我们的普通股在美国交易或退市或威胁他们被退市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因此您可能会损失全部或相当大的部分投资。
我们与我们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VIE”)及其各自的个人股东的控股公司Structure和合同安排
中网载线 Action Technologies Inc.在中国不是一家运营公司,而是一家内华达州控股公司,其VIE没有股权所有权。我们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与我们保持合同安排的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中国法律法规对从事增值电信服务的公司的外资所有权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或禁止。因此,我们通过我们的VIE在中国经营这些业务,并依靠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我们的VIE及其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来控制我们VIE的业务运营。本年度报告中使用的“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本公司”或“我们的”是指中网载线 Action Technologies Inc.,一家内华达州公司,其子公司,以及在描述其运营和合并财务信息时,其在中国的合并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商机在线(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商机在线”)和北京CNET在线广告有限公司(“北京CNET在线”)。我们普通股的投资者不是在购买我们在中国的运营实体的股权,而是在购买一家内华达州控股公司的股权。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我们的VIE及其各自的股东已订立一系列合同协议,包括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独家期权协议、股权质押协议和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书。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我们的VIE及其各自股东的每套合同安排中包含的条款基本相似。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项目1。业务—我们的子公司和我们的VIE Structure。”
在向我们提供对我们合并VIE的控制权方面,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我们可能会为执行安排条款而产生大量成本。请参阅本年报项目1A所载第12页「风险因素-与监管我们的业务及我们的Structure有关的风险」下的商业-政府规管下有关我们VIE Structure的讨论。
我们的公司结构受到与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相关的风险的影响。投资者可能永远不会直接持有我们VIE的股权。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运营我们业务的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其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我们的控股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我们的VIE以及我们公司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我们的VIE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显着影响我们的VIE和我们公司的整体财务业绩。
关于我们内华达州控股公司与我们的VIE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的权利地位的当前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也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确定是否会采纳任何有关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采纳,它们将提供什么。如果我们或我们的任何VIE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批准,中国相关监管机构将拥有广泛的酌处权,以采取行动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见“项目1a。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我们的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我们在中国经营业务的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政府对我们经营所在行业的外商投资的限制,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其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我们面临与总部设在中国或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以及复杂和不断变化的中国法律法规相关的各种法律和运营风险和不确定性。例如,我们面临与监管机构批准由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以及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使用我们的VIE、反垄断监管行动以及对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的监督相关的风险。我们的审计机构总部设在中国香港,这是PCAOB在2022年之前无法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司法管辖区。我们面临与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或PCAOB是否将继续能够令人满意地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相关的风险,这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和我们的审计师控制之外的许多因素。这可能会影响我们开展某些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美国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外汇市场上市的能力。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普通股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显着下降。有关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风险的详细描述,请参见“第1A项。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中国政府在监管我们的运营方面的重要权力及其对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以及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的监督和控制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实施这种性质的全行业监管可能会导致这类证券的价值显著下降或价值很小或没有价值。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第1a项。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上市证券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中国法律制度产生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中国执法和快速发展的规则和法规方面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普通股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第1a项。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以获得的法律保护。”
我们的运营所需的中国当局的许可
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子公司、我们的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合并关联中国实体已从中国政府当局获得必要的许可和许可,这些许可和许可对我们的控股公司、我们的子公司和我们的VIE在中国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包括(其中包括)我们的中国运营VIE持有的ICP许可。然而,鉴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以及政府当局的执法实践的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已获得在中国开展业务所需的所有许可或执照。此外,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在未来为我们的互联网平台的服务获得额外的许可、许可、备案或批准。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1a项。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互联网业务的中国许可和监管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变化的不利影响。”
就我们之前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而言,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我们的VIE,(i)无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许可,(ii)无需通过中国网信办或CAC的网络安全审查,以及(iii)未收到或被任何中国当局拒绝此类必要的许可。
然而,在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了《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及一系列相关监管指引(统称《备案规则》),并于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备案规则》,中基企业的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活动均成为向证监会统一备案要求的对象。此外,境外上市公司还必须在《备案规则》要求的特定时间范围内,就其后续发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同等发行活动提交备案。因此,我们将被要求在备案规则的适用范围内,就我们未来在海外发行股票和股票挂钩证券向中国证监会进行备案。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1a项。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法律,我们未来的离岸发行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和备案,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
通过我们组织的现金和资产流动
中网载线 Action Technologies Inc.通过出资或提供贷款的方式向其全资香港子公司即CNET Online Technology Co. Limited转让现金,香港子公司通过向其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出资或提供贷款的方式向其转让现金。由于中网载线 Action Technologies Inc.及其子公司通过合同安排控制我们的VIE,因此无法直接向我们的VIE及其子公司出资。然而,他们可能会通过贷款或通过向VIE付款进行集团间交易的方式将现金转移到我们的VIE。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向运营子公司转移了48万美元现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没有向我们的运营子公司转移任何现金;但是,我们的一家子公司代表我们以现金向服务提供商支付了79万美元的运营费用,作为我们在前几年向该子公司提供的股东贷款的偿还。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合并VIE向我们的合并子公司转移了0.02亿美元作为偿还贷款。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合并子公司以贷款形式向合并VIE转移了55万美元现金。
我们的VIE可以根据独家业务合作协议通过支付服务费的方式向我们的外商独资企业(“WFOE”)转移现金。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VIE并无根据独家业务合作协议向我们的Rise King WFOE支付任何服务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附属公司并无向中网载线 Action Technologies Inc.派发股息或分派。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在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将其任何净资产转让给我们方面受到某些限制。外商独资企业将红利汇出中国境外,还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管局指定的银行审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的受限制净资产总额分别约为1323万美元和1341万美元。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中国境外实体的现金转移受中国政府货币兑换管制。外币供应短缺可能会暂时延迟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汇出足够的外币以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款项,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其外币计价义务的能力。有关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的资金流动的风险,请参阅“第1A项。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或向我们付款的税务影响,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或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除现金外,没有任何资产通过我们的组织转移。
中网载线 Action Technologies Inc.目前未申报或支付任何现金红利,也暂无在可预见的未来支付其普通股现金红利的计划。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以运营和扩展我们的业务。见“项目5。市场为注册人的普通股权益、相关股东事项和发行人购买股本证券——股息。”
另见“项目7。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我们组织内的现金转移和相关限制。”
与VIE相关的财务信息
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1a项。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监管和我们的Structure相关的风险—简明合并时间表。”
风险因素汇总
投资我们的证券涉及高度风险。发生标题为“风险因素”一节中描述的一项或多项事件或情况,单独或与其他事件或情况相结合,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证券的交易价格可能会下降,您可能会损失全部或部分投资。此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
| 我们容易受到一般经济状况、自然灾害事件和公共卫生危机的影响,广告商广告和营销支出的潜在下滑可能会对我们近期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
| 我们面临重大竞争,如果我们不能成功地与新的和现有的竞争对手竞争,我们可能会失去我们的市场份额,我们的盈利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
| 隐私和数据安全问题、法律或其他法规可能会使我们承担责任或损害我们的运营。 |
| 安全漏洞和网络攻击的发生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
与监管我们的业务和我们的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 我们的业务基本上是通过我们的中国运营实体或VIE,以及通过我们与每个中国运营实体及其在中国的股东的合同协议进行的。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我们在中国经营业务的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政府对我们经营所在行业的外国投资的限制,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其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
| 我们依赖与我们的中国运营实体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来开展我们的中国业务,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 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和资产受到重大政治和经济不确定性的影响。 |
| 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我们上市证券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 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以获得的法律保护。 |
| 根据中国法律,我们未来的离岸发行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和备案,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 |
| 网络安全相关法规和网络安全审查的解释和实施以及这些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的任何影响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
| 我们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互联网平台经济部门反垄断指南》和其他中国反垄断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政府对我们的调查或执法行动、诉讼或索赔,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
| 我司从事ICP业务的中国经营VIE已取得各自的ICP许可,并遵守年检等相关规定。我们可能会受到互联网业务的中国许可和监管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变化的不利影响。 |
| 由于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都是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进行的,作为一家内华达州控股公司,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主要取决于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获得资金分配。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或向我们付款的税务影响,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或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而PCAOB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我们的投资者无法获得此类检查的好处。 |
|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师,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经《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修订的《HFCAAA》在美国退市并被禁止交易。我们的普通股退市或它们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因此您可能会损失全部或大部分投资。 |
与我司证券相关的风险
| 纳斯达克可能会将我们的证券从其交易所的报价中退市,这可能会限制投资者对我们的证券进行交易的能力,并使我们受到额外的交易限制。 |
| 内部人士对我们拥有实质性控制权,他们可以推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化,即使我们的其他股东希望它发生。 |
| 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一直在波动,很可能会继续高度波动,这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可能会给我们的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
| 项目1 |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通过我们的香港子公司、中国子公司和运营实体(“VIE”)开展业务。我们主要在我们的全渠道广告、精准营销和数据分析管理系统上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我们还开发支持区块链的网页/移动应用程序,并提供软件解决方案,即为客户提供软件即服务(“SaaS”)服务。
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
| ● |
分配我们从重点搜索引擎购买的搜索引擎营销服务的使用权,以提高客户在移动和计算机搜索上的业务推广的销售线索转化率; |
| ● |
为我们客户的业务提供网红营销服务;和 |
| ● |
提供基于区块链的SaaS服务。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总收入为1544万美元,而2023年为3059万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归属于我们股东的净亏损分别为376万美元和597万美元。
2018年,我们开始将业务扩展到区块链行业和相关技术。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引入,我们聘请了两个非关联方,分别开发了两个名为BO!News和OMG的区块链技术驱动平台应用程序。The Bo!News Application包含三个关键特性:首先,BO!News是企业主和潜在创业者交流项目信息的平台。BO!News具有基于区块链的信息保证检查功能,确保每个业务提供可靠和真实的信息,并跟踪或追踪哈希区块链上的任何更改。其次,BO!News包含一个社交网络论坛,其中嵌入了用于内容分享和评论的区块链奖励积分机制,以鼓励企业主与其客户之间的互动,并激活企业客户的更多粘性。最后,Bo!News具有区块链签约功能,提供了更高效、更可信的通过互联网签署的无需面对面见面的合同关系,并允许通过区块链运营,对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业务确认合同的不可撤销性和可追溯性。OMG原计划开发用于中小品牌店铺的奖励/忠诚积分兑换。OMG App使用户(消费者和商家)能够将其他店铺的奖励/忠诚度积分卡整合到基于区块链基础设施平台构建的OMG积分合并交换系统中,帮助消费者以单一方式管理其所有不同的奖励/忠诚度积分卡。OMG用户以代币形式在OMG上进行交易,将获得忠诚度积分奖励。商家还将受益于将其用作营销平台,向其和非竞争对手的客户群推送其广告或促销活动。正如我们的计划一样,这些APP发行的所有代币形式的奖励积分不与任何加密货币相关联,也不会在任何加密交易所上市。它们只能用于交换我们平台提供的服务和/或产品。
2021年,我们增强了区块链基础设施平台的开发,即OMG开发合同项下的区块链集成框架(“BIF”)平台,该平台具有会员管理、可信和去中心化支付管理以及不可替代代币(“NFT”)管理等特征,从而使BIF平台可以进一步集成到其他区块链应用场景中,为中小企业提供数据存储、保证和分析服务。我们还在更大程度上开发了具有开放式控制面板的SaaS模式的更全面升级的开核版BIF,允许我们的客户使用它为他们的IP和在中国的品牌开发他们自己的NFT,以供国内和海外用户的重新授权使用。BIF平台目前正在发展为订阅模式,收取起始订阅费用,费用将根据订阅的APP数量、交易情况或通过平台存储的数据大小而增加。此外,我们的客户将能够在低代码实践中基于智能合约的现有模块为自己的特定需求进行定制进行自我编码,并在每月经常性收入的基础上收取额外的使用费。完成了BIF平台的开发与集成,并于2021年底正式上线了BIF和博!讯。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NFT SaaS服务产生了约0.75百万美元的收入。
在2024财年,我们对核心业务进行了战略重新定位,即我们的互联网广告和相关数据服务业务,以重新专注于国际市场。我们已将客户重点从搜索引擎营销服务的分销转向利润率更高的数字广告机会,包括网红营销服务。我们继续开发和优化我们基于区块链的应用程序的功能,并向我们的中小企业客户营销和推广我们的SaaS服务。我们还在寻求收购和建立具有AI能力和专有知识产权的团队,这些能力能够实现更准确的营销解决方案和具有成本效益的内容创作,以便我们能够更好地为客户服务。
近期动态
收购Rahula
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及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ChinaNet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买方”)与个人Vickie Chan(“卖方”)订立日期为2025年3月3日的股份买卖协议(“协议”),据此,卖方同意出售且买方同意购买卖方拥有的香港公司Rahula Digital Media(HK)Limited(“Rahula”)的10,000股股份,转让全部合法及实益拥有权。拉胡拉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深圳市尚业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统称“拉胡拉集团”)100%的股权。拉胡拉集团主要从事关于代理商管理、营销数据管理、定向营销和大众营销系统和技术的知识产权开发和货币化。收购价格为60万美元。该交易已于2025年3月7日完成。
证券购买协议
于2024年8月23日、9月5日、9月6日、9月25日,我们分别与四名投资者(包括我们董事会的一名成员)各自订立证券购买协议,据此,每名购买者同意购买公司89,606股普通股,总购买价格为268,818美元。股份数目已重列,以反映2024年9月30日1比4反向拆股的影响。
于2025年1月2日、1月3日、1月15日、1月17日,我们分别与四名投资者各自订立证券购买协议,据此,各买方同意购买公司11.91万股普通股,总购买价为250,110美元,相当于每股购买价格为2.1美元。
每笔交易的交割应在双方共同商定的日期进行,但须遵守每一项此类协议中包含的交割条件。于协议签署之日,各买方分别与我们订立锁定协议,据此,买方同意在每项协议日期的六个月周年之前不转让股份。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上述交易尚未完成。
反向股票分割
公司董事会批准对公司已发行和已发行普通股进行反向股票分割,每股面值0.00 1美元(“普通股”),比例为1比4(“反向股票分割”)。反向股票分割于2024年9月30日(“生效日期”)生效。因此,公司授权普通股的股份数量从50,000,000股减少至12,500,000股,普通股的已发行和流通股数相应减少。反向股票分割对公司普通股或优先股授权股份的面值没有影响。当反向股票分割生效时,每四股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将转换为一股新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没有就反向股票分割发行零碎股份。任何原本会因反向股票拆分而产生的普通股零碎股份都会被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完整份额。没有就任何零碎股份支付现金或其他对价,否则将因反向股票分割而产生。由于反向股票分割,2024年9月30日已发行和流通的8,704,506股普通股减少为2,301,205股普通股(考虑到零股四舍五入)。
除另有规定外,简明综合财务报表及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中的所有股份数目、认股权证数目、股份价格、行使价及每股数据均已追溯重列,犹如反向股票分割发生在呈列期间的期初一样。
重新获得纳斯达克合规性
于2024年4月17日,我们收到来自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纳斯达克”)上市资格部的通知(“初始通知”),通知我们由于我们未能及时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其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10-K表格年度报告(“2023 10-K表格”),我们未遵守纳斯达克上市规则5250(c)(1)(“上市规则5250(c)(1)规则”)下的继续上市要求,这要求及时向SEC提交所有规定的定期报告。由于公司未能及时提交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财政季度的10-Q表格季度报告(“10-Q表格”),导致公司不遵守上市规则第5250(c)(1)条,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收到了一封来自纳斯达克的拖欠通知函(“May Notice”)。可能的通知指出,该公司必须在2024年6月17日之前,即自最初通知之日起60天内,向纳斯达克提交一份计划,以重新遵守纳斯达克上市规则。该公司提交了一份合规计划。于2024年7月31日,我们收到一封来自纳斯达克的信函,通知我们根据2024年6月28日提交的10-K表格和2024年7月29日提交的10-Q表格,纳斯达克已确定我们已遵守上市规则第5250(c)(1)条规则。据此,该事项已结案。
2023年11月1日,我们收到来自纳斯达克的通知(“11月通知”),表明其普通股未能遵守根据纳斯达克上市规则5550(a)(2)以11月通知日期前连续30个工作日普通股的收盘价为基础的继续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所要求的1.00美元的最低投标价格(“投标价格要求”)。纳斯达克规则为公司提供了从通知起180个日历天的合规期,或直到2024年4月29日,以重新遵守规则5550(a)(2)。2024年5月1日,我们收到另一份来自纳斯达克的通知(“第二次通知”),表明尽管公司尚未重新遵守投标价格要求,纳斯达克已确定公司有资格获得额外的180天期限,或直至2024年10月28日,以重新遵守规定。根据纳斯达克的第二份通知,工作人员的确定是基于(i)公司满足其公众持有股票市值继续上市要求和除最低投标价要求外的所有其他纳斯达克首次上市标准,以及(ii)公司向纳斯达克发出书面通知,表明其有意在必要时通过实施反向股票分割在第二个合规期内纠正这一缺陷。我们向内华达州州务卿提交了公司章程修订证书,以根据NRS第78.209条对我们的普通股实施一比四(1比4)的反向股票分割,该条款于2024年9月30日生效。由于该证书的备案,公司授权普通股的股份数量从50,000,000股减少至12,500,000股,普通股的已发行和流通股数相应减少。2024年10月15日,我们收到了一封来自纳斯达克的信函,通知我们,纳斯达克已确定,自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0月14日的连续10个工作日内,我们普通股的收盘买入价一直为每股1.00美元或更高。因此,我们重新遵守了投标价格要求,此事已结案。
我们的子公司、可变利益实体(VIE)和所有权权益投资关联公司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公司结构如下:
我们于2006年4月在德克萨斯州注册成立,并于2006年10月重新注册成为内华达州公司。于2009年6月26日,我们与China Net Online Media Group Limited(“China Net BVI”)完成股份交换交易(“股份交换”)。由于股份交换,China Net BVI成为我们的全资附属公司,而我们现为一家控股公司。该公司通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运营公司的某些合同安排,主要从事向中国中小企业提供互联网广告、精准营销、基于区块链的SaaS服务和电子商务线上到线下(“O2O”)广告和营销以及相关数据和技术服务。
自2020年10月14日起,我们将公司名称从ChinaNet Online Holdings,Inc.更改为中网载线 Action Technologies Inc.。我们进行公司名称更改是因为我们认为新的公司名称更准确地反映了我们的业务活动、公司发展战略以及我们业务运营的当前和未来性质。我们认为,更名符合我们和我们股东的最大利益。作为我们于2020年10月12日举行的年度股东大会的一部分,我们的股东批准了公司名称变更。如我们上面的组织结构图所示,我们在中国不是一家运营公司,而是一家内华达州控股公司,在VIE中没有股权所有权。我们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与我们订立合同安排的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公司名称变更对我们的任何VIE合同协议没有任何影响,因为这些协议是我们间接全资拥有的中国子公司之一Rise King Century Technology Development(Beijing)Co.,Ltd.(“WFOE”)、VIE及其在中国的股东之间订立的。我们在内华达州的控股公司中网载线 Action Technologies Inc.不是任何这些VIE合同协议的当事方。
我们的子公司和我们的VIE Structure
我们的直接全资子公司China Net BVI于2007年8月13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2008年4月11日,China Net BVI成为一组公司的母公司控股公司,这些公司由香港公司CNET Online Technology Co. Limited(“China Net HK”)组成,该公司成立并为在中国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WFOE”)Rise King Century Technology Development(Beijing)Co.,Ltd.(“Rise King WFOE”)的母公司。2008年10月,Rise King WFOE通过订立一系列合同(“合同协议”或“VIE协议”),收购了对商机在线(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商机在线”)和北京CNET在线广告有限公司(“北京CNET在线”)(统称“中国经营实体”或“VIE”)的控制权,从而使Rise King WFOE能够经营业务和管理中国经营实体的事务。
中国在外商投资管理方面采取了改革后的制度,根据该制度,中国政府在投资进入方面对外国投资者适用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需要遵守《外商投资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规定的要求。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批准发布、修改或发布,不定期发布。负面清单将由禁止外商投资行业清单和限制外商投资行业清单组成。外国投资者将被禁止在被禁止的行业进行投资,而外国投资对受限制的行业进行投资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对外国投资和所有权始终有限制。外商投资、内资投资禁止行业和限制行业范围以外的行业,一视同仁。最新版负面清单由商务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于2021年12月27日联合颁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负面清单”)。
中国经营实体的业务属于提供互联网内容或信息服务的业务类别,这是一种增值电信服务,适用于外国所有权的限制。2021年负面清单保留增值电信服务相关外资股比限制。因此,Rise King WFOE不得开展中国运营实体公司目前正在开展的业务。广告业务对外商投资开放但曾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应当根据2008年8月22日经中国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修订的《外商投资广告办法》(简称“国家工商总局”,现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展广告业务满三年,该办法已于2015年6月29日废止。2015年6月29日前,Rise King WFOE不得从事广告业务,因为其股东中国网HK不符合该等规定。因此,为了有权指导对中国经营实体的经济绩效产生最重大影响的中国经营实体的活动,并有义务以不违反相关中国法律的方式吸收中国经营实体可能具有重大意义的损失和收取利益的权利,Rise King WFOE与中国股东及各中国经营实体签署了合同协议。因此,Rise King WFOE被视为作为相关VIE协议缔约方的中国运营实体或VIE的主要受益人,仅用于会计目的,这有助于在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时合并VIE的经营业绩。
VIE协议的重要条款摘要:
独家商业合作协议:
根据Rise King WFOE与各中国经营实体订立的独家业务合作协议,Rise King WFOE拥有在该等协议期限内向中国经营实体提供完整技术支持、业务支持和相关咨询服务的独家权利,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服务、业务咨询、设备或物业租赁、营销咨询、系统集成、产品研发和系统维护。作为此类服务的交换,各中国经营实体已同意向Rise King WFOE支付由管理费和所提供服务的费用组成的服务费,由Rise King WFOE根据以下因素确定:服务的复杂性和难度、雇员的资历和所消耗的时间、服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价值、同类型服务的市场价格以及中国经营实体的运营情况。除非根据协议规定终止或由Rise King WFOE书面终止,否则每项协议应保持有效。
排他性期权协议:
根据Rise King WFOE订立及相互之间订立的排他性期权协议,各中国股东不可撤销地向Rise King WFOE或其指定人士授予在中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购买其各自在任何中国经营实体的部分或全部股权的排他性期权,购买价格为人民币10元,或将调整的购买价格以符合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Rise King WFOE或其指定人员拥有决定何时行使期权的唯一酌情权,无论是部分行使还是全部行使。这些协议中的每一项自执行时生效,并一直有效,直至相关中国股东(s)在中国经营实体中持有的所有股权已转让或转让给Rise King WFOE和/或Rise King WFOE指定的任何其他人。
股权质押协议:
根据Rise King WFOE、中国经营实体及各中国股东订立的股权质押协议,中国股东质押其于中国经营实体的全部股权,以保证中国经营实体及中国股东履行排他性业务合作协议及其他合同协议项下的相关义务。如果中国经营实体或任何中国股东违反其各自在这些协议下的合同义务,或在每项该等协议下被视为违约事件之一的事件发生时,Rise King WFOE作为质权人将有权享有某些权利,包括处置质押股权的权利。中国经营实体的中国股东同意不处置质押股权或采取任何会损害Rise King WFOE权益的行动,并在收到可能影响Rise King WFOE在质押中权益的任何事件或任何通知后通知Rise King WFOE。各股权质押协议的有效期至独家业务合作协议及其他合同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包括与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相关的服务费付款均已全额支付完毕为止。
不可撤销授权书:
中国股东已各自签署一份不可撤销的授权书,以委任Rise King WFOE为其独家实际代理人,代表他们就所有需要股东批准的中国经营实体事项进行投票。每份授权委托书的期限均有效,只要该股东是各自中国经营实体的股东。
由于这些合同协议,我们通过我们的全资子公司Rise King WFOE被授予对将对中国经营实体或VIE的经济绩效产生重大影响的关键战略和运营职能的不受约束的决策权和权力,这些职能包括但不限于,总体经营战略的制定和执行;重要和重大的决策;并购目标的决策和并购计划的执行;商业伙伴关系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政府联络;运营管理和审查;以及人力资源招聘和薪酬与激励战略的制定和执行。Rise King WFOE还为VIE的日常运营提供综合服务,如运营技术支持、办公行政技术支持、会计支持、一般行政支持以及产品和服务的技术支持。由于排他性业务合作协议、股权质押协议和排他性期权协议,Rise King WFOE有义务吸收VIE的损失和收取可能对VIE具有重大意义的利益的权利。Rise King WFOE仅出于会计目的被视为中国经营实体或VIE的主要受益人,这有助于在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时合并VIE的经营业绩。
然而,有关法规及其对我们的VIE结构和合同安排的潜在影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据我公司、我们的董事和管理层所知,我们的VIE协议尚未在中国法院进行测试,可能无法像直接拥有股权那样有效地提供对VIE的控制权。
请参阅本年报第12页第1项所载商业-政府规管项下有关我们的VIE Structure的讨论及第23页所载风险因素-与规管我们的业务及与我们的Structure有关的风险。
截至2024年12月31日,除China Net BVI、China Net HK和Rise King WFOE外,如上所述,我们还有其他五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即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ChinaNet Investment Holding Ltd(“ChinaNet Investment BVI”)、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Grandon Investments Limited(“Grandon BVI”)、中国公司ChinaNet Online Holdings Co.,Ltd.(“中网在线控股”)和中国公司ChinaNet Online(Guangdong)Holdings Co.,Ltd.(“中网在线广东控股”)。
Grandon BVI实益拥有New Business Holdings Limited(“New Business BVI”)7.69%的股权。新业务BVI主要从事与战略合作伙伴开发区块链和电子竞技平台以及运营电子竞技和游戏IP数据的业务。中网在线粤海控股实益拥有深圳市环球佳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环球佳品”)9.09%的股权。Global Best Products主要经营一个健康产品零售的在线市场。Global Best Products的商业活动目前处于休眠状态。
我们的VIE、VIE的子公司和其他所有权权益投资关联公司
如上所述,通过Rise King WFOE,我们实益拥有两个VIE:Business Opportunities Online和Beijing CNET Online。商机在线主要从事向中小企业提供互联网广告、精准营销及相关数据服务。北京CNET在线的业务活动目前处于休眠状态。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商机在线在中国拥有以下直接或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北京创富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创富天下”)、商机在线(湖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机在线湖北”)、中网在线(广东)科技有限公司(“中网在线广东科技”)。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中网在线粤科技拥有51%股权的控股子公司如下:广州中天和信喜宝科技有限公司(“中天和信”)。除中网在线粤科技主要专注于开发和运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产品和服务外,商机在线的其他全资子公司均从事向中小企业提供互联网广告、精准营销及相关数据服务。
截至2024年12月31日,通过我们的经营VIE,我们还分别实益拥有湖南永福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永福祥”)9.9%的股权和武汉聚靓传媒有限公司(“武汉聚靓”)9.9%的股权。永福祥主要从事提供健康护理顾问及健康管理服务,武汉聚亮主要从事提供直播运营服务。
行业与市场综述
中国广告市场综述
根据电通国际2024年12月发布的“2024年全球广告支出预测”,预计2025年全球广告支出增速将放缓至5.9%。2025年的广告市场预计将在所有地区保持积极的轨迹。增长是由持续的广告创新推动的,算法支持的广告支出估计将在2027年达到79%。预计2025年亚太地区广告支出将同比增长5.8%至2534亿美元。
中国的广告市场正在与其经济同步放缓,同时也受到了充满挑战的宏观经济环境的不利影响。然而,中国的广告市场仍然是全球广告增长的关键驱动力之一。电通国际预测,2025年中国广告支出总额将达到1283亿美元,同比增长4.2%,预计2026年将增长3.6%。
中国广告市场的增长受到多个因素的推动,包括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以及可支配收入和消费的增加。按国内生产总值(“GDP”)计算,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2024年为18.5万亿美元,同比增长5%。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数据,经价格因素调整后,2024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增至人民币54,188元,增长4.6%。
互联网广告行业概况
根据电通国际于2024年12月发布的“2024年全球广告支出预测”,全球广告支出增长继续由数字渠道主导,数字渠道达到4698亿美元,在2024年实现了总广告支出的60.8%,并预计在2025年和2026年分别进一步增长到总广告支出的62.7%和64.4%。
在中国,互联网广告市场增长预计主要源于到2024年6月底达到78%的更高互联网渗透率。截至2024年6月底,互联网用户总数达到约11亿人,与2023年12月相比增加约742万人(根据第54第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简称“CNNIC”)发布的《2024年3月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统计报告》)。
中国中小企业和O2O业务对互联网广告的需求大
我们认为,由于中小企业和O2O业务快速发展带来的高需求,中国互联网广告市场未来增长潜力显著。
中小企业市场的发展在中国仍处于早期阶段。由于他们的销售渠道和分销网络还不发达,利用互联网广告和精准营销,驱使他们寻找新的参与者。中小企业往往是规模较小、发展较差的品牌,主要集中在餐馆、服装、建材、家电、娱乐等领域,开办成本较低。中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这吸引了希望从中央政府支持增加内需中受益的企业家。中小企业现在承担着中国超50%的税收、超60%的中国GDP和超80%的中国城市劳动力的就业。中小企业正在创造新的城镇就业岗位,它们是新毕业生进入劳动力市场和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国有企业(SOEs)下岗工人的主要目的地。
近年来,资本市场、互联网巨头以及中国传统的线下服务业务,都在加速布局和发展O2O业务。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用户需求的创新,应用成为互联网的主要趋势,包括在线支付、基于位置的服务、线上线下的互动等等。由于近年来中国经济增速放缓,本地生活服务行业内部的竞争市场压力加大。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传统线下服务商开始使用基于互联网的工具来营销和推广自己的产品和服务。社交媒体和短视频应用和工具的快速发展,如:微信、微博、小红书和抖音等,也对O2O市场的发展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而利用社交媒体和短视频应用和工具推广品牌、维护客户关系已成为所有线下业务的重要广告营销趋势。此外,AI应用在广告领域的日益融合,已成为寻求高性价比内容创作和精准营销解决方案的商家的关键使能
我们的主要产品和服务
互联网广告、精准营销及相关数据服务
28.com和联锁网分别成立于2003年和2011年,是中国两个领先的小企业机会相关信息互联网门户网站,28.com是该领域最早的入局者之一。在过去几年中,我们进一步开发和升级了我们的广告门户的系统和工具,包括客户用户界面,并整合了我们的移动功能。除了我们的广告门户,我们还与中国的主要搜索引擎建立了稳固的合作关系,这使我们有权分配使用他们的搜索引擎营销服务的权利,这使我们的客户能够通过多渠道投资于他们的在线广告和营销活动,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市场曝光率和有效性。
我们的互联网广告、精准营销及相关数据服务为广告主提供了以加盟商、销售代理、分销商和/或转售商的形式直接构建销售渠道的工具,并具有以下特点,使其能够对广告主产生吸引力:
| ● |
允许对廉价特许经营和其他商业企业感兴趣的潜在企业家在各个行业和业务类别中找到有关这些业务的深入细节,通过即时信使提供实时和在线帮助; |
| ● |
通过基于智能的推广系统,在各传播渠道提供定制化服务和广告投放,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互联网整合营销和广告服务; |
| ● |
生成有效的销售线索信息;以及 |
| ● |
与先进的流量生成技术、搜索引擎优化和营销以及其他互联网广告管理工具捆绑,以协助我们的客户监测、分析和管理他们在我们的门户网站上收集的广告和数据。 |
对于我们在广告门户网站上提供的互联网广告和相关数据服务,我们通常每月向客户收取固定费用。对于搜索引擎营销服务使用权的分配,按月按毛额确认收入,以通过搜索引擎提供此类服务所消耗的直接成本为基础进行溢价。
我们的互联网广告、精准营销和相关数据服务分部还包括我们的网红营销服务。我们提供网红营销服务,帮助我们的客户通过网红生成的内容提高他们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我们将品牌与正确的声音连接起来,以有效地推广他们的产品并推动参与。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有426个客户使用我们的互联网广告、营销和数据服务,而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为634个客户。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分别实现互联网广告、精准营销及相关数据和技术服务收入1470万美元和3051万美元,分别占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总收入的95.1%和99.8%。该业务分部的整体毛利率由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1.1%增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3.7%。该业务分部的收入减少是由于我们计划逐步缩减我们的搜索引擎营销服务业务的使用权分配,并专注于利润率更高的营销服务,例如网红营销。
基于区块链的SaaS服务
从2022年初开始,我们开始向客户介绍我们基于区块链的SaaS服务。SaaS服务被指定通过我们的BIF平台以独特的NFT世代、数据记录、共享和存储模块订阅等形式提供一站式区块链驱动的企业管理解决方案。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分别从该业务分部产生约0.75百万美元及0.08百万美元的收入。
销售与市场营销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总净收入的95.1%来自我们的互联网广告以及提供相关数据和技术服务,而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这一比例为99.8%。
我们聘用有经验的广告销售人员,并为我们的销售人员提供内部教育和培训,以确保他们向我们当前和潜在的客户提供有关我们服务的全面信息、使用我们的广告、营销和数据服务的好处以及有关广告行业的相关信息。我们还不时通过在中国的电视和其他知名门户网站投放广告、参加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国内和国际特许展会以及担任第三方节目和节目的赞助商来营销我们的广告服务。
供应商
我们的供应商是主要的搜索引擎和/或其授权代理商、互联网网关、其他广告资源供应商、网红机构和技术服务提供商。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从我们两家最大供应商购买的互联网广告资源合计约占我们总收入成本的51%,而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从我们两家最大供应商购买的互联网广告资源约占82%。
研究与开发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没有任何研发费用。然而,我们正在战略性地将我们的重点转向推进我们的研发工作,转向人工智能和专有知识产权的开发,这将使我们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准确的营销解决方案和更具成本效益的内容创作。
知识产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中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31项软件著作权证书,包括但不限于涵盖互联网广告效果监测和管理平台的软件系统、互联网流量统计和互联网用户行为分析系统、基于日志的访问热点和浏览轨迹分析系统、移动广告平台分析系统、客户关系管理(CRM)系统、云计算技术和区块链技术。
竞争
我们与其他互联网广告公司竞争中国的商机,包括同时分销中国主要搜索引擎所提供的搜索引擎营销服务的使用权的公司,例如:中视联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玖星胡动科技有限公司、好商汇传媒(广州)有限公司,以及为中小企业商机经营互联网广告门户的公司,例如78.cn、招商帮网和1637.com等。我们主要根据网络规模和覆盖范围、位置、价格、我们提供的服务范围和我们的品牌名称来竞争客户。我们还与其他替代广告媒体公司竞争整体广告支出,例如无线电信、街道家具、广告牌、框架和公共交通广告公司,并与传统广告媒体竞争,例如电视、报纸、杂志和广播。我们还面临来自网红机构的竞争,这些机构可能已经与我们的潜在客户建立了关系。
政府监管
中国政府对媒体行业实施广泛的控制和监管,包括对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广告、媒体内容制作和市场研究行业。本节总结了与我们的业务相关的主要中国法规。
中国增值电信服务和广告业条例
增值电信服务的外国投资
负面清单限制外商投资增值电信服务,包括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ICP”)。根据中国国务院于2001年12月11日发布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条例》(“《FITE条例》”),该条例于2002年1月1日起生效,随后分别于2008年9月10日、2016年2月6日、2022年3月29日进行了修订。《FITE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FITES”)必须以中外合资企业形式设立。根据FITE条例和根据WTO相关协议,从事增值电信服务的FITE的外资方最多可持有FITE 50%的FITE股权,但相关政府当局批准的某些例外情况除外,但TERM3的经营没有地域限制。2016年6月30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简称“工信部”)关于港澳服务提供商在内地提供电信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其中规定,港澳投资者可持有从事特定类别增值电信服务的国际电讯管理局50%以上的股权。
FITE要收购中国境内增值电信业务的任何股权,必须满足多项严格的性能和运营经验要求。符合这些要求的FITE必须获得工信部或其授权的当地同行的批准,后者在授予批准方面保留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2006年7月13日,《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大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管理力度的通知》(简称“工信部通知”)发布,其中重申了《FITE规定》的若干规定。根据工信部通知,如果FITE拟投资于中国增值电信业务,则该FITE必须成立,并且必须申请适用于该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根据工信部通知,持有提供互联网内容服务许可证或ICP许可证的境内公司,在中国被视为增值电信业务的一种,禁止以任何形式向外国投资者出租、转让或出售许可证,禁止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任何协助,包括提供资源、站点或设施,以在中国非法开展增值电信业务。用于提供互联网内容服务的商标和域名,必须为ICP许可证持有人或其股东所有。2017年11月27日,工信部颁布了《关于规范在提供基于互联网的信息服务中使用域名的通知》或《域名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域名通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使用的域名必须由提供者注册和拥有,如果提供者是实体,则必须由提供者的股东或高级管理层注册和拥有。
广告方面的外国投资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商务部于2008年8月22日联合颁布并于2008年10月1日生效的《广告业外商投资管理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独资企业或与中方合资的方式投资中国广告公司。不过,该外国投资者必须至少有三年以上的中国境外直接经营广告业作为其核心业务。如果外资对广告公司的投资是以合资企业的形式,这一要求被降至两年。《广告业外商投资管理规定》随后于2015年6月29日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商务部废止。
考虑到上述讨论的ICP和广告业务的外资限制,我们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Rise King WFOE没有资格申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所需的许可证,也没有资格在2015年6月29日之前申请在中国提供广告服务所需的许可证。我们的ICP业务和广告业务由商机在线在中国经营。我们一直并预计将继续依赖Business Opportunity Online来运营我们的ICP业务和广告业务。我们在中国经营实体中没有任何股权,但Rise King WFOE通过合同安排获得同样的经济利益。
我们的中国律师告知我们,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我们与我们的VIE及其各自股东的当前合同安排是有效的、具有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的。然而,当前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的适用、解释和执行及其对我们的公司结构和合同安排的潜在影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019年3月15日,中国全国人大批准了《外商投资法》,该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规范外商在中国投资的现行三部法律,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合营企业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配套规章。《外商投资法》体现了一种预期的中国监管趋势,即根据现行国际惯例和统一外国和国内投资的公司法律要求的立法努力,使其外商投资监管制度合理化。但由于比较新,在其解释和实施方面仍存在不确定性。例如,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是指外国个人、企业或其他实体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虽然没有明确将合同安排归类为外国投资的一种形式,但无法保证通过合同安排进行的外国投资在未来不会被解释为该定义下的一种间接外国投资活动。此外,定义中包含包罗万象的规定,包括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投资。因此,对于未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颁布的规定,将合同安排作为对外投资的一种形式,仍留有余地。在任何这些情况下,我们的合同安排是否会被视为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要求将是不确定的。此外,如果未来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条款授权公司就现有合同安排采取进一步行动,我们可能会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能否及时完成这些行动,或者根本无法完成。未能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应对任何这些或类似的监管合规挑战可能会对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ICP、广告公司营业执照及许可证
所有中国法人实体只有在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地方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始经营。
1994年10月27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随后于2015年4月24日、2018年10月26日、2021年4月29日进行了修改。根据修订后的广告法及其各项实施细则,从事广告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体包括在其范围内经营广告业务。公司在没有此类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广告活动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没收广告收入和责令停止广告经营。广告公司的营业执照在存续期间有效,因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法规被吊销、吊销许可证的除外。我们已根据中国现行法规的要求,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当地分支机构获得了此类营业执照。我们预计在保持营业执照方面不会遇到任何困难。但如果我们严重违反相关广告法律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可能会吊销我们的营业执照。
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ICP办法”),随后于2011年1月8日进行了修订。根据ICP办法,在互联网上向在线用户或ICP提供信息的实体,有义务获得“工信部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的经营许可。ICP许可证实行年检。我司从事ICP业务的中国经营VIE已取得各自的ICP许可,并遵守年检等相关规定。我们预计在维持ICP经营许可方面不会遇到任何困难。但如果我们严重违反ICP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可能会撤销我们的许可。
广告内容
中国广告法律、规章和条例对在中国的广告规定了某些内容要求,其中包括禁止虚假或误导性内容、最高级措辞、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或涉及淫秽、迷信、暴力、歧视或侵犯公共利益的内容。禁止刊登麻醉、精神类、有毒或放射性药物广告。对于涉及专利产品或工艺、医药产品、医疗程序、酒类、烟草、化妆品等事项的广告,也有具体的限制和要求。此外,所有涉及药品、医疗仪器、农用化学品和兽药的广告,连同任何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或法规受到行政机关审查的广告,必须在传播前提交有关机关进行内容审批。
中国广告法律法规要求广告商、广告运营商(包括广告代理商)和广告分销商确保其制作或分发的广告内容真实且完全符合适用法律。在提供广告服务时,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分销商必须审查广告商为广告提供的证明文件,并核实广告内容是否符合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发布受政府审查和批准的广告之前,广告分销商有义务核实是否已执行此类审查并获得批准。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导致处罚,包括罚款、没收广告收入、责令停止传播广告和责令发布纠正误导信息的广告。涉及严重违规情形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可以吊销违规者的广告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许可。此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分销商在广告经营过程中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
我们不认为含有受限制或审查内容的广告构成在我们的媒体网络上展示的广告的重要部分。然而,无法保证在我们的网络上显示的每条广告均符合相关的中国广告法律法规。未遵守中国有关中国广告行业广告内容限制的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严厉处罚。
知识产权条例
关于商标的规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分别于1993年2月22日、2001年10月27日、2013年8月30日和2019年11月23日修订。《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管理和商标所有人专用权保护的指导意见。要想享有商标专用权,必须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SAMR下注册商标,并取得注册证书。
对专利的监管
中国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上通过,随后于1992年、2000年、2008年和2020年进行了修订。专利法将保护范围扩大到三种专利:发明专利、实用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根据中国国务院于2001年6月15日颁布、随后分别于2002年12月28日和2010年1月9日修订的《专利法实施条例》,发明专利是指与产品、工艺或改进有关的新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一项发明专利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征,代表着显著的进步。实用专利是指与产品的形状、结构或它们的组合有关的任何新的技术解决方案。公用事业专利仅授予产品,不授予工艺。外观设计专利(或工业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颜色或它们的组合进行任何新的设计,这种设计创造了一种美感,适合于工业应用。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必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才能获得专利保护。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二十年,实用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未经授权使用专利构成侵权,专利持有人有权在合理范围内主张损害赔偿,包括专利权使用费和利润损失。
版权条例
中国版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分别于2001年10月27日、2010年2月26日、2020年11月11日修订。与专利和商标保护不同,版权作品在中国不需要注册保护。不过,在强制执行行动成为必要的情况下,著作权人不妨自愿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登记,以建立所有权证据。版权作品的使用需征得版权人同意并缴纳版税。电影或其他音频或视频作品的版权通常在首次发表后五十年到期。修改后的版权法将著作权保护范围扩大到互联网活动、互联网传播的产品和软件产品。修改后的版权法还要求办理著作权出质登记。
外汇兑换条例
外币兑换
根据1996年颁布、最近于2008年8月修订的《外币管理规则》以及外管局和其他相关中国政府部门发布的各项规定,人民币仅在与贸易相关的收支、利息和股息等经常项目范围内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如直接股权投资、贷款和投资汇回,除非法律法规明确豁免,否则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等外币以及将外币汇出中国境外均需事先获得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的批准。
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交易的付款必须以人民币支付。境内公司或个人可以将收到的境外外币款项汇回境内或将这些款项存入境外,但须遵守明确要求在一定期限内汇回的适用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账户保留外汇,由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设定上限。经常项目项下收到的外币,经遵守相关规定,可以留存或者出售给从事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无须外管局事先批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可留存或出售给从事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须经外管局事先批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2015年6月1日《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或外管局第13号通知生效后,不再向外管局申请关于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审批,而是要求实体和个人向符合条件的银行申请此类外汇登记。符合条件的银行,在外管局监管下,直接审核申请并进行登记。2019年10月23日,外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告》,即外管局28号文。其中,外管局28号文放宽了事前限制,允许与核定经营范围一样无股权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只要投资真实、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即可使用结汇所得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此外,外管局28号文规定,部分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将其注册资本、外债和境外上市的资金收入,用于境内支付的目的,而无需为这些境内支付事先向相关银行提供真实性证明。
我们的业务经营,受外币兑换规定的约束,均已按本规定执行。我们将采取措施,确保我们未来的运营符合这些规定。
股息分配
有关中国运营子公司和VIE支付股息的主要法律、规则和条例包括2018年修订的《中国公司法》(1993年)和《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2019年)。根据这些法律法规,中国子公司和VIE,包括外国全资企业或WFOE,以及中国境内公司,只能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支付股息。此外,其中国子公司和VIE,包括WFOE和国内公司,须每年至少从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资金作为法定资本公积金,直至该公积金的累计额达到其各自注册资本的50%。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
税
2007年3月16日,中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即企业所得税法,该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随后分别于2017年2月24日和2018年12月29日进行了修订。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随后于2019年4月23日进行了修订。企业所得税法对所有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采用25%的统一税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被归类为“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企业,或在中国境外成立的“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其全球收入适用统一的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实施细则》,“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是指在实践中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会计核算和资产实行统筹管理和控制的管理主体。我们的管理层目前在中国,预计未来将继续留在中国。此外,虽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及其他股权投资收益”属于豁免收入,《实施细则》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及其他股权投资收益”作为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另一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我们的情况是否符合豁免条件尚不明确。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规定,“非居民企业”如果(i)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营业场所或营业场所或(ii)在中国境内设立营业场所或营业场所,但相关收入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营业场所或营业场所没有实际关联,则对其来源于中国的收入适用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此类所得税可由中国国务院或根据中国与其非中国股东所居住的司法管辖区之间的税收协定予以豁免或减免。根据香港与中国大陆的双重避税安排,香港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拥有某公司股权超过25%的,香港居民企业从该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的10%预扣税减至5%。若中网香港被视为双重避税安排下的香港居民企业,并被视为企业所得税法下的“非居民企业”,则Rise King WFOE向我们支付的股息可能会被征收双重避税安排下的5%的所得税税率。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税收协定中红利条款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如果中国有关税务机关酌情确定公司因主要由税收驱动的结构或安排而受益于该等降低的所得税率,则该中国税务机关可以调整税收优惠待遇。
关于境外投资者境外上市和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006年8月8日,中国证监会、商务部、SAT、国资委、SAMR和外管局等六家中国监管机构联合颁布了《并购规则》,自2006年9月8日起生效,随后于2009年6月22日进行了修订,以规范外商对中国境内企业的投资。并购规则规定,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控制权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制权变更交易,必须事先通知商务部:(i)该交易涉及中国重要行业;(ii)该交易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或(iii)该中国境内企业在中国拥有驰名商标或历史中文商号。并购规则还包含一项规定,要求为中国公司股权境外上市目的而成立的、由中国公司或个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SPV,在其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之前,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2006年9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一项澄清,阐明了获得中国证监会任何必要批准的标准和程序。2020年12月,发改委、商务部颁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
2021年7月6日,国务院、中央办公厅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提出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资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
后续,2023年2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及相关一系列监管指引(统称《备案规则》),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备案规则建立了新的备案制制度,以规范境内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权益类证券,以及这些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根据备案规则,境内公司在境外市场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上市的,应当向证监会备案。具体而言,间接发行上市的审查和确定将在实质重于形式的基础上进行,发行人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发行上市应视为境内公司的间接境外发行上市:(i)任何收入、利润、该境内公司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总资产或净资产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相应数据的50%以上;及(ii)其大部分业务经营在中国大陆进行或其主要营业地位于中国大陆,或负责业务经营的高级管理人员大部分为中国公民或在中国大陆有住所。根据备案规则,发行人或其关联境内公司(视情况而定)的首次公开发行、后续发行等同等发行行为,必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特别是我们这样的上市公司,需要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即在该等后续发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同等发行活动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就其后续发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同等发行活动提交备案。不遵守备案要求,可能导致责令整改,对境内相关企业给予警告和罚款,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责任人给予警告和罚款。备案规则还对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规定了一定的监管红线,对发生重大变化的上市公司规定了额外的报告义务。
在证监会官网发布的问答中,被申请人证监会官员表示,截至2023年3月31日已在境外市场上市证券的境内公司将被视为现有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其根据《备案规则》的备案要求进行任何新的发行之前,将不会被要求向证监会备案。问答还谈到了合同安排,并指出,对于有合同安排的公司寻求境外发行,证监会将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意见,并对合同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公司完成备案手续。如果由于我们的合同安排,我们未能及时或根本没有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就未来的任何发售(其中包括后续发售、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同等发售活动)根据备案规则,我们筹集或使用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甚至可能需要解除我们的合同安排或重组我们的业务运营,以纠正未能完成备案的情况。然而,由于《备案规则》最近颁布,其解释、适用和执行以及它们将如何影响我们的运营和我们未来的融资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联合其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颁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境内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在境外发行上市证券,在直接或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向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提供者或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公开披露文件、资料时,都必须严格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此类文件或资料含有任何国家秘密或政府主管部门工作秘密的,境内公司必须根据适用法律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向批准政府主管部门的同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此外,《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还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提供者向境外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提供含有任何国家秘密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工作秘密的文件或者资料或者其他泄露会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文件或者资料,也应当履行适用的法律程序。
人力资本资源
员工简介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有25名全职员工,其中6名是销售和市场营销人员,6名是运营和支持人员,13名是管理和行政人员。
员工福利计划
我们遵守当地通行的工资、承包商许可和保险规定,并与我们的员工保持良好的关系。
根据中国法规的要求,我们参加由市和省政府组织的各种员工福利计划,包括养老金、工伤福利、生育保险、医疗和失业福利计划。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必须按员工工资、奖金和某些津贴的特定百分比向员工福利计划供款,最高不超过当地政府不时规定的最高金额。退休计划的成员有权获得相当于成员退休日期现行工资的固定比例的养老金。
通常,我们与我们的官员和管理人员签订一份为期一年的标准雇佣合同,并与其他雇员签订一份为期一年的标准雇佣合同。根据这些合同,我们的所有员工在受雇于我们期间被禁止从事任何与我们的业务相竞争的活动。此外,与高级职员或经理的雇佣合约包括一项契约,禁止高级职员或经理在受雇期后两年内从事任何与我们的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公司信息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香港中环德辅道中29号8楼。我们在这个地址的电话号码是+ 852 2669-8078,我们的传真号码是+ 852 2669-8178。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我们的公司网站www.zdat.com。
| 风险因素 |
除了这份10-K表中的其他信息外,读者还应仔细考虑以下重要因素。除其他外,这些因素在某些情况下已经影响并在未来可能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并可能导致我们未来的业绩与本年度报告中关于表格10-K的任何前瞻性陈述中明示或暗示的业绩或我们已经或将在其他地方做出的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
我们容易受到一般经济状况、自然灾害事件和公共卫生危机的影响,广告商广告和营销支出的潜在下滑可能会对我们近期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受制于自然灾害事件的影响,例如地震,或洪水,公共卫生危机,例如中国的疾病爆发、流行病或流行病,所有这些都可能导致经济减少或急剧下滑,包括我们的市场和业务地点在当前和未来期间。我们可能会受到隔离、市场低迷以及与流行病恐惧相关的客户行为变化的影响,并对我们的员工产生影响。由于疾病爆发、流行病或大流行病,我们可能会遇到收入减少的情况。疾病爆发、流行病或大流行病可能影响我们业务中雇用的大量劳动力,因此可能导致恢复运营缓慢,我们可能会遇到延误或无法及时提供服务。此外,我们的一个或多个客户、合作伙伴、服务提供商或供应商可能会遇到财务困境、延迟或拖欠付款、申请破产保护、业务急剧减少或因疫情爆发而业务中断。
我们的客户在各自的行业和总体经济中继续面临充满挑战的宏观经济环境。中国充满挑战的宏观经济环境可能导致广告支出减少或延迟,并降低和/或负面影响我们增加收入的短期能力,这将在短期内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任何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下降、中小型企业破产或由于经济状况恶化而提前终止协议也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基于我们通过互联网广告和数据服务平台提供的内容和服务,我们可能会受到政府行为和民事诉讼的影响,并且可能会在抗辩方面花费大量资源。
中国广告法律法规要求广告主、广告运营商和广告分销商,包括我们这样的商家,确保其准备或分发的广告内容公平、准确并完全符合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法规。尽管我们通过审查营业执照和客户的资料来遵守要求,但客户可能会发布关于不合法和我们无法控制的商业机会的广告。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广告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8年10月26日、2021年4月29日进一步修订。修订后的广告法进一步确立了部分行业的广告标准和限制,如:医疗器械、教育培训、特许经营和投资;对互联网广告分别界定了标准和限制,强化了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运营实体将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完全遵守这些新规则。违反这些法律、规章或规定,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没收广告费、责令停止传播广告和责令发布纠正误导信息的广告。在涉及严重违规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可以吊销违规者的广告业务经营许可。
我们经营的是广告和数据服务行业,对经济形势和广告趋势的变化特别敏感。
我们客户的广告和数据服务支出对总体经济状况的变化特别敏感。例如,在经济低迷时期,广告和数据服务支出通常会减少。广告商可能会减少他们花费在广告上的金额,并在我们的广告和数据服务平台上/从我们的广告和数据服务平台上获得精准营销数据和数据分析,原因有很多,包括:
| ● |
经济状况普遍下滑; |
| ● |
我们开展业务的特定城市的经济状况下降; |
| ● |
将广告和营销支出转移到其他可用的较便宜的广告媒体的决定;和 |
| ● |
广告和营销支出总体下降。 |
对广告媒体的总体需求减少,特别是对我们的广告和营销服务的需求减少,将对我们产生收入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重大竞争,如果我们不能成功地与新的和现有的竞争对手竞争,我们可能会失去我们的市场份额,我们的盈利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竞争加剧可能会降低我们的盈利能力,并导致市场份额的损失。我们的一些现有和潜在竞争对手可能具有竞争优势,例如明显更大的财务、营销或其他资源,并可能成功地模仿和采用我们的商业模式。此外,竞争加剧将为广告商提供更广泛的媒体以及广告和营销服务替代方案,这可能导致价格下降,收入、毛利率和利润下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成功地与新的或现有的竞争对手竞争。
关键员工对我们的业务发展至关重要。
关键员工,例如我们的首席执行官、我们每个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我们研发团队的负责人,对于我们继续发展业务的能力至关重要。他们在我们经营的行业内建立了关系。如果他们离开我们,我们的增长战略可能会受到阻碍,这可能会限制我们增加收入的能力。
此外,我们还面临着以不断增加的劳动力成本吸引技术人才的竞争。如果我们未能吸引和留住合格的人员来满足当前和未来的需求,这可能会减缓我们业务增长的能力,从而可能导致市场份额下降。
我们可能需要额外资本,我们可能无法以可接受的条件获得,或者根本无法获得,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业务状况变化或其他未来发展,我们可能需要额外的现金资源。如果这些来源不足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我们可能会寻求出售额外的股权或债务证券或获得信贷便利。发生债务将导致偿债义务增加,并可能导致运营和融资契约,从而限制我们的运营和流动性。
我们以可接受的条款获得额外资本的能力受到各种不确定性的影响,包括:
| ● |
投资者对另类广告媒体公司证券的看法和需求; |
| ● |
美国和我们可能寻求融资的其他资本市场的状况; |
| ● |
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现金流; |
| ● |
中国政府对外商在华投资广告服务公司的监管; |
| ● |
中国的经济、政治和其他情况;和 |
| ● |
中国政府有关外币借款的政策。 |
我们未能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相信,我们的品牌、商号、版权、域名和其他知识产权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我们业务的成功部分取决于我们继续利用我们的品牌、商号和版权来进一步发展和提高品牌知名度的能力。侵犯我们的商号和版权可能会降低我们的品牌价值及其市场接受度、竞争优势或商誉。此外,我们的信息和运营系统没有获得专利或以其他方式注册为我们的财产,它们是我们竞争优势和增长战略的关键组成部分。
对我国知识产权的擅自使用进行监测和防范是有难度的。我们为保护我们的品牌、商号、版权、域名和其他知识产权而采取的措施,可能不足以防止它们被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此外,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在中国和国外的适用具有不确定性和演变过程,可能会给我们带来重大风险。如果我们无法充分保护我们的品牌、商号、版权、域名和其他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失去这些权利,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影响。此外,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品牌、域名或商品名称可能会在广告商中造成品牌混淆,并损害我们的声誉。如果我们的品牌认知度下降,我们可能会失去广告商并在我们的扩张战略中失败,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受到知识产权侵权索赔或其他指控,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不能确定我们没有或不会侵犯外部持有的专利、版权、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不时受到指控侵犯专利、商标、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或盗用创意或格式,或其他侵犯所有权的法律诉讼和索赔,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依赖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系统来管理我们的运营,其失败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依赖我们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来支持我们的网络以及管理和监控网络上的程序。此外,我们依靠我们的计算机硬件来存储、交付和传输我们网络上的数据。任何中断数据输入、检索和传输或增加服务时间的系统故障都可能扰乱我们的正常运行。我们的计算机软件或硬件系统出现任何故障都可能减少我们的收入并损害我们与广告商和消费者的关系,进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互联网基础设施、带宽提供商、数据中心提供商、其他第三方或我们为客户提供解决方案的系统出现任何故障或中断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交付解决方案的能力取决于第三方对互联网和其他电信服务的开发和维护。此类服务包括维护具有必要速度、数据容量和安全性的可靠网络主干,以提供可靠的互联网接入和服务,以及连接我们运营的可靠电信系统。虽然我们的解决方案旨在不受干扰地运行,但我们可能会不时遇到服务和可用性方面的中断和延迟。我们依赖系统以及第三方供应商,包括数据中心、带宽和电信设备提供商,来提供我们的解决方案。我们没有为其中一些服务维护冗余的系统或设施。如果这些系统或设施中的一个或多个发生灾难性事件,我们可能会经历长时间的系统不可用,这可能会对我们与客户的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隐私和数据安全问题、法律或其他法规可能会使我们承担责任或损害我们的运营。
隐私和数据安全是迅速演变的关注和监管领域。限制或以其他方式管理数据及其传输的法律的变化可能难以遵守,导致成本增加,或损害我们的运营。我们实施的安全措施可能会因第三方攻击、员工错误或破坏或其他原因而失败。黑客技术经常变化,因此很难预防。此外,服务提供商可能会遭受安全漏洞或数据丢失,从而影响我们客户的信息。安全漏洞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导致客户流失或潜在客户不愿尝试我们的平台,或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必须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的国家和行业标准,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运行的安全稳定,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得性。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数据安全法》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数据对任何操纵、破坏、泄露、非法获取或非法使用行为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个人、组织合法利益的危害程度,建立分类分级的数据保护制度。此外,明确《网络安全法》适用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人在中国境内运营期间收集、生成的重要数据跨境转移的安全管理。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除其他外,(一)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以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二)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定在达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小范围内,避免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不同类型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信息处理将受到同意、转移、安全等方面的各种规则的约束。个人信息经办单位对其个人信息经办活动承担责任,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经办的个人信息安全。否则,可责令处理个人信息的主体改正,或暂停、终止提供服务,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其他处罚。
2021年11月14日,国家网信办公布了《互联网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讨论稿,即《互联网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其中规定,从事以下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应当申请网络安全审查:(一)对获取大量涉及国家安全的数据资源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进行合并、重组或者分立,经济发展或公共利益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二)处理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境外上市;(三)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香港上市;(四)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其他数据处理活动。互联网数据安全办法草案还规定,大型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境外设立总部、运营中心或研发中心的,应当向国家网信办和主管部门报告。CAC对此草案进行了征求意见,但具体何时颁布尚无时间表。
2022年7月7日,CAC公布了《跨境数据传输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办法,涉及(i)重要数据的转移;(ii)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处理过百万人以上个人数据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转移的个人信息;(iii)自上年1月1日以来已经提供10万人的个人数据或1万人的境外敏感个人数据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转移的个人信息;或(iv)CAC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数据处理者在进行数据跨境转移境外的个人信息,将在进行数据处理者进行的安全评估。此外,要求数据处理者在申请安全评估之前对跨境数据转移的风险进行自我评估,并重点评估以下重大事项,其中包括:(一)跨境数据转移目的、范围和方式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二)境外转移数据的规模、范围、类型和敏感性,以及此类跨境数据转移对个人或组织的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合法权利造成的风险;(三)此类数据的境外接收者承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这类境外接收方的管理和履行责任义务的技术措施和能力是否能够保障跨境数据转移的安全;(四)跨境转移境外的数据在跨境转移过程中及之后可能被伪造、破坏、泄露、丢失、转移、非法获取或非法使用的风险;(五)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单证是否充分规定了保护数据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此外,在该措施生效前违反《跨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办法》开展的跨境数据转移活动,要求自其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予以整改。
我们正在努力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但无法保证根据这些中国法律,我们的措施将是有效和充分的。如果我们被监管机构发现未能遵守这些中国法律,我们将受到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收入、吊销执照、取消备案、关闭我们的平台甚至刑事责任,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也将受到不利影响。此外,鉴于中国在网络空间信息保护方面不断演变的监管框架,我们可能会受到我们业务实践的不确定性和调整的影响,这可能会产生额外的运营费用,并对我们的运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安全漏洞和网络攻击的发生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信息技术系统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非常重要。我们受到试图破坏我们的安全和信息系统的攻击,包括拒绝服务攻击、病毒、恶意软件或勒索软件,以及利用系统缺陷或弱点。错误或渎职或其他违规行为也可能导致我们或我们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网络安全措施失败,并可能引发网络安全事件。用于进行安全漏洞和网络攻击的技术,以及这些攻击的来源和目标,经常发生变化,在针对我们或我们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发起之前可能不会被识别。我们或我们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可能没有资源或技术成熟度来预测或防止快速演变的网络攻击类型。安全漏洞和网络攻击的发生可能直接导致的主要风险包括运营中断、财务损失、个人信息泄露和不合规。此类事件的发生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以及我们与客户和员工的关系产生负面影响,并损害我们的声誉。如果我们或我们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无法避免安全漏洞和网络攻击,我们可能会产生显着更高的成本,包括修复漏洞造成的损害的补救成本、部署额外人员和网络保护技术、培训员工和聘请第三方专家和顾问的成本,以及该事件导致的诉讼成本。这些成本可能是重大的,可能会对我们在发生这些成本期间的运营结果产生不利影响,并且可能不会有意义地限制未来试图破坏我们的信息技术系统的成功。
如果我们无法维持适当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和程序,可能会导致我们无法履行报告义务,导致我们的财务报表重述,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使我们受到监管审查和制裁,导致投资者对我们报告的财务信息失去信心,并对我们普通股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负面影响。
有效的内部控制对于我们提供可靠的财务报告和有效防止欺诈是必要的。我们维持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其定义为由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或履行类似职能的人员设计或在其监督下,并由我们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实施的流程,以根据公认会计原则就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在加强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方面有显着的额外要求。我们被要求记录和测试我们的内部控制程序,以满足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的要求,该节要求管理层对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年度评估。设计和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过程是一项持续的努力,它要求我们预测业务以及经济和监管环境的变化并对其作出反应,并花费大量资源来维持一个足以履行我们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的报告义务的内部控制系统。
我们的管理层将继续评估我们的整体控制环境的有效性,并将继续完善现有的控制措施,因为它们与我们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认为必要。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不会在未来确定需要改进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领域。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采取的补救任何需要改进的领域的措施将是成功的,或者我们将在未来继续增长时对我们的财务流程和报告实施并保持适当的控制。如果我们无法维持适当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和程序,可能会导致我们无法履行报告义务,导致我们的财务报表重述,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使我们受到监管审查和制裁,导致投资者对我们报告的财务信息失去信心,并对我们普通股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的区块链业务处于早期阶段,中国法律法规可能会产生潜在影响。
中国区块链相关法律法规正在发展演变并不断变化。中国政府对区块链技术持积极态度,在国家战略报告中多次提及。2021年3月,14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2021-2025年)获国务院批准十三第全国人大并首提区块链是新认定的支持经济数字化的方式。然而,中国政府当局已于2017年9月4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防范首次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严禁在中国境内进行首次代币发行(“ICO”)及任何类似活动。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也于2018年8月24日发布了防范以“虚拟货币”或“区块链”名义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还发布了一系列通知,向中国居民提示ICO和加密货币交易的潜在风险,包括2017年9月13日关于防范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风险提示、2018年1月12日关于防范变相首次代币发行活动的风险提示和2018年1月26日关于防范离岸首次代币发行活动和加密货币交易的风险提示。
我们不打算在中国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发起任何ICO。我们的中国律师已告知我们,只要我们不发行任何虚拟货币币,我们只需按照2019年2月15日生效的《中国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备案即可。我们认为,这样的记录归档程序不会对我们的区块链驱动平台产生实质性影响。然而,由于中国有关区块链的法律法规正在发展和演变并可能发生变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区块链技术相关业务将继续符合中国法律。如果我们的做法被视为违反了任何中国法律或法规,我们的区块链相关业务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鉴于中国这一领域的监管制度和政府政策持续变化,开发和运营区块链驱动平台的行业经验总体有限,以及我们缺乏作为基于区块链的SaaS服务提供商的运营历史,我们在推出后从区块链驱动平台产生可观收入的能力仍未得到证明。你可能很难评估它的表现和前景。
与监管我们的业务和我们的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我们在中国经营业务的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政府对我们经营所在行业的外国投资的限制,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其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
我们的业务基本上是通过我们的中国运营实体或VIE以及通过我们与我们在中国的每个中国运营实体的合同协议进行的。中国法规限制外商投资增值电信服务,包括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和过去对外商投资广告业务的限制,已于2015年6月29日解除。考虑到ICP和广告业务的外资限制,我司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Rise King WFOE没有资格申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所需的许可,也没有资格在2015年6月29日之前申请在中国提供广告服务所需的许可。我们的中国经营实体持有在中国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和广告服务所需的许可证和许可。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一直并预计将继续依赖这些中国经营实体来经营我们的ICP和广告业务。我们已与中国经营实体订立合约协议,据此,我们通过Rise King WFOE向中国经营实体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此外,我们与我们的中国经营实体及其每一位股东订立了协议,这为我们提供了控制这些关联公司的实质性能力。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法》规定了三种外商投资形式,但没有明确规定VIE结构下的合同安排作为一种外商投资形式。外商投资法还规定,外商投资包括“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的。”
由于《外商投资法》较新,在其解释和实施方面仍存在不确定性。无法保证通过合同安排进行的外国投资将来不会被解释为外国投资法规定的一类间接外国投资活动。
如果我们的合同安排将被视为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要求,或进一步未能按照未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及时完成公司就现有合同安排应采取的任何行动,或根本无法完成,则中国相关监管机构,包括监管ICP和广告公司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工信部,在处理此类违规行为时将拥有广泛的酌处权,包括:
| ● |
吊销Rise King WFOE和/或中国经营实体的业务和经营许可证; |
| ● |
停止或限制Rise King WFOE和/或中国经营实体的运营; |
| ● |
施加我们、Rise King WFOE和/或我们的中国经营实体可能无法遵守的条件或要求;或 |
| ● |
要求我们或Rise King WFOE和/或中国运营实体重组相关所有权结构或运营。 |
实施任何这些处罚将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对我们的现金流、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中国业务依赖与中国运营实体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我们依赖与我们的中国经营实体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来经营我们的ICP和广告业务。这些合同安排在为我们提供对中国经营实体的控制权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如果我们拥有中国运营实体的直接所有权,我们将能够行使作为股东的权利,以实现这些公司董事会的变动,这反过来可能会影响管理层的变动,但须遵守任何适用的信托义务。然而,根据现行合同安排,作为法律事项,如果中国经营实体或其任何子公司和股东未能履行其或其各自在这些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和资源来执行此类安排,并依赖中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补救措施,包括寻求具体履行或禁令救济,以及索赔损害赔偿,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这些措施是有效的。因此,如果中国经营实体不履行其与我们的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者如果持有中国经营实体股权的任何中国公民不配合任何此类行动,我们可能难以改变我们的公司结构或向中国经营实体提出索赔。
其中许多合同安排受中国法律管辖,并规定在中国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因此,这些合同将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任何争议将根据中国法律程序解决。中国的法律环境不如美国等其他司法管辖区发达。因此,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如果我们无法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我们可能无法对我们的经营实体施加有效控制,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此外,中国法院或仲裁庭可拒绝执行合同安排,理由是这些安排旨在规避中国的外国投资限制,因此违反中国的公共政策。
我们在中国经营实体之间订立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如果发现我们欠缴额外税款或不符合我们的免税资格,或两者兼而有之,可能会大幅增加我们所欠的税款,并减少我们的净收入和您的投资价值。
根据中国法律,关联方之间的安排和交易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计或质疑。如果我们在子公司和关联实体之间进行的任何交易被发现不是公平交易,或导致中国法律规定的不合理减税,中国税务机关有权不允许我们节省税款,调整我们各自中国实体的损益,并评估逾期付款利息和罚款。
如果我们的任何中国经营实体在未来代表自己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他们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此外,中国税务机关可能要求我们根据我们目前与中国经营实体的合同安排调整我们的应税收入,其方式将对中国经营实体向我们支付股息和其他分配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中国经营实体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在支付股息之前,各中国经营实体还需每年至少提取其净收入的10%作为法定准备金,直至准备金余额达到各中国经营实体注册资本的50%。由于这些中国法律法规,中国经营实体以股息、贷款或垫款的形式向我们转让部分净资产的能力受到限制。对中国经营实体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能力、进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利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简明合并时间表
下表列出简明合并附表,分别描述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以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和经营业绩,我们的合并子公司、合并VIE以及任何消除调整。所有金额均以千美元表示。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 The 公司 |
合并 子公司 |
合并VIE |
消除 |
合并 |
||||||||||||||||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788 | 24 | - | 812 | |||||||||||||||
| 应收账款,净额 |
- | 1,580 | 34 | - | 1,614 | |||||||||||||||
| 预付款项及订金予供应商 |
346 | 3,232 | 1,189 | (259 | ) | 4,508 | ||||||||||||||
| 应收集团公司款项 |
38,087 | 11,557 | 448 | (50,092 | ) | - | ||||||||||||||
| 其他流动资产 |
- | 2,237 | 2 | - | 2,239 | |||||||||||||||
| 长期投资 |
- | 397 | - | - | 397 |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
- | - | - | - | -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 31 | 85 | - | 116 | |||||||||||||||
| 无形资产,净值 |
- | - | - | - | - | |||||||||||||||
| 长期存款和预付款项 |
- | - | - | -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
- | - | - | - | - | |||||||||||||||
| 总资产 |
$ | 38,433 | $ | 19,822 | $ | 1,782 | $ | (50,351 | ) | $ | 9,686 | |||||||||
| 负债和权益 |
||||||||||||||||||||
| 应付账款 |
- | - | 93 | - | 93 | |||||||||||||||
| 来自投资者的预付款 |
1,075 | - | - | - | 1,075 | |||||||||||||||
| 客户垫款 |
- | - | 748 | (259 | ) | 489 | ||||||||||||||
| 应计工资和其他应计项目 |
485 | 58 | 14 | - | 557 | |||||||||||||||
| 应交税费 |
- | 632 | 2,520 | - | 3,152 | |||||||||||||||
| 经营租赁负债 |
- | - | - | - | - | |||||||||||||||
| 与短期租赁相关的租赁付款负债 |
- | - | - | - | - | |||||||||||||||
| 因集团公司 |
232 | 34,535 | 15,325 | (50,092 | ) | - | ||||||||||||||
| 其他流动负债 |
75 | 23 | 382 | - | 480 | |||||||||||||||
| 认股权证负债 |
- | - | - | - | - | |||||||||||||||
| 经营租赁负债-非流动 |
- | - | - | - | - | |||||||||||||||
| 向关联方长期借款 |
- | 122 | - | - | 122 | |||||||||||||||
| 负债总额 |
1,867 | 35,370 | 19,082 | (50,351 | ) | 5,968 | ||||||||||||||
| 股东权益合计 |
36,566 | (15,548 | ) | (17,300 | ) | - | 3,718 | |||||||||||||
| 总负债和权益 |
$ | 38,433 | $ | 19,822 | $ | 1,782 | $ | (50,351 | ) | $ | 9,686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
| The 公司 |
合并 子公司 |
合并VIE |
消除 |
合并 |
||||||||||||||||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450 | 367 | - | 817 | |||||||||||||||
| 应收账款,净额 |
- | - | 844 | - | 844 | |||||||||||||||
| 预付款项及订金予供应商 |
- | 2,763 | 2,005 | (263 | ) | 4,505 | ||||||||||||||
| 应收集团公司款项 |
37,610 | 11,669 | 409 | (49,688 | ) | - | ||||||||||||||
| 其他流动资产 |
- | 2,791 | 3 | - | 2,794 | |||||||||||||||
| 长期投资 |
- | 794 | - | - | 794 |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
- | 22 | - | - | 22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 76 | 139 | - | 215 | |||||||||||||||
| 无形资产,净值 |
- | 841 | - | - | 841 | |||||||||||||||
| 长期存款和预付款项 |
- | - | - | -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
- | - | 401 | - | 401 | |||||||||||||||
| 总资产 |
$ | 37,610 | $ | 19,406 | $ | 4,168 | $ | (49,951 | ) | $ | 11,233 | |||||||||
| 负债和权益 |
||||||||||||||||||||
| 应付账款 |
- | - | 201 | - | 201 | |||||||||||||||
| 客户垫款 |
- | - | 1,106 | (263 | ) | 843 | ||||||||||||||
| 应计工资和其他应计项目 |
283 | 30 | 37 | - | 350 | |||||||||||||||
| 应交税费 |
- | 639 | 2,555 | - | 3,194 | |||||||||||||||
| 经营租赁负债 |
- | 24 | - | - | 24 | |||||||||||||||
| 与短期租赁相关的租赁付款负债 |
- | - | 99 | - | 99 | |||||||||||||||
| 因集团公司 |
233 | 34,018 | 15,437 | (49,688 | ) | - | ||||||||||||||
| 其他流动负债 |
75 | 23 | 46 | - | 144 | |||||||||||||||
| 认股权证负债 |
- | - | - | - | - | |||||||||||||||
| 经营租赁负债-非流动 |
- | - | - | - | - | |||||||||||||||
| 向关联方长期借款 |
- | 124 | - | - | 124 | |||||||||||||||
| 负债总额 |
591 | 34,858 | 19,481 | (49,951 | ) | 4,979 | ||||||||||||||
| 股东权益合计 |
37,019 | (15,452 | ) | (15,313 | ) | - | 6,254 | |||||||||||||
| 总负债和权益 |
$ | 37,610 | $ | 19,406 | $ | 4,168 | $ | (49,951 | ) | $ | 11,233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The 公司 |
合并 子公司 |
合并VIE |
消除 |
合并 |
||||||||||||||||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
| 收入 |
- | 5,530 | 9,909 | - | 15,439 | |||||||||||||||
| 收入成本 |
- | 5,151 | 9,842 | - | 14,993 | |||||||||||||||
| 总营业费用 |
1,483 | 662 | 2,058 | - | 4,203 | |||||||||||||||
| 经营亏损 |
(1,483 | ) | (283 | ) | (1,991 | ) | - | (3,757 | ) | |||||||||||
| 其他收入/(支出) |
- | 298 | 89 | - | 387 | |||||||||||||||
| 所得税优惠及非控制性权益前收入/(亏损) |
(1,483 | ) | 15 | (1,902 | ) | - | (3,370 | ) | ||||||||||||
| 所得税优惠/(费用) |
- | - | (399 | ) | - | (399 | ) | |||||||||||||
| 净收入/(亏损) |
(1,483 | ) | 15 | (2,301 | ) | - | (3,769 | ) | ||||||||||||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利润 |
- | - | 8 | - | 8 | |||||||||||||||
| 归属于中网载线 Action Technologies Inc.的净利润/(亏损) |
(1,483 | ) | 15 | (2,293 | ) | - | (3,761 |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The 公司 |
合并 子公司 |
合并VIE |
消除 |
合并 |
||||||||||||||||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
| 收入 |
- | 219 | 30,437 | (71 | ) | 30,585 | ||||||||||||||
| 收入成本 |
- | 1,005 | 30,087 | (71 | ) | 31,021 | ||||||||||||||
| 总营业费用 |
849 | 3,390 | 1,361 | (24 | ) | 5,576 | ||||||||||||||
| 经营亏损 |
(849 | ) | (4,176 | ) | (1,011 | ) | 24 | (6,012 | ) | |||||||||||
| 其他收入/(支出) |
185 | 113 | (238 | ) | (24 | ) | 36 | |||||||||||||
| 所得税优惠及非控制性权益前收入/(亏损) |
(664 | ) | (4,063 | ) | (1,249 | ) | - | (5,976 | ) | |||||||||||
| 所得税优惠 |
- | - | 2 | - | 2 | |||||||||||||||
| 净收入/(亏损) |
(664 | ) | (4,063 | ) | (1,247 | ) | - | (5,974 | ) | |||||||||||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利润 |
- | - | - | - | - | |||||||||||||||
| 归属于中网载线 Action Technologies Inc.的净利润/(亏损) |
(664 | ) | (4,063 | ) | (1,247 | ) | - | (5,974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The 公司 |
合并 子公司 |
合并VIE |
消除 |
合并 |
||||||||||||||||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
| 经营活动(使用)/提供的现金净额 |
(598 | ) | (1,070 | ) | (390 | ) | - | (2,058 | ) |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477 | ) | 916 | (2 | ) | 458 | 895 | |||||||||||||
| 筹资活动(用于)/提供的现金净额 |
1,075 | 477 | 51 | (458 | ) | 1,145 | ||||||||||||||
| 汇率波动的影响 |
- | 15 | (2 | ) | - | 13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减少)/增加 |
- | 338 | (343 | ) | (5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年初 |
- | 450 | 367 | - | 817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年末 |
$ | - | $ | 788 | $ | 24 | - | $ | 812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The 公司 |
合并 子公司 |
合并VIE |
消除 |
合并 |
||||||||||||||||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
| 经营活动(使用)/提供的现金净额 |
(787 | ) | (603 | ) | (622 | ) | - | (2,012 | ) |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787 | (1,956 | ) | (135 | ) | (233 | ) | (1,537 | ) | |||||||||||
| 筹资活动(用于)/提供的现金净额 |
- | (787 | ) | 554 | 233 | - | ||||||||||||||
| 汇率波动的影响 |
- | (17 | ) | (8 | ) | - | (25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减少)/增加 |
- | (3,363 | ) | (211 | ) | (3,574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年初 |
- | 3,813 | 578 | - | 4,391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年末 |
$ | - | $ | 450 | $ | 367 | - | $ | 817 | |||||||||||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在中国开展业务存在实质性风险,如下风险因素所述。
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和资产受到重大政治和经济不确定性的影响。
中国法律法规或其解释的变化,或征收没收税、限制货币兑换、进口和供应来源、货币贬值或私营企业国有化或其他征用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目前的领导下,中国政府一直在推行经济改革政策,鼓励私营经济活动和更大程度的经济分权。然而,无法保证中国政府将继续推行这些政策,或不会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不时大幅改变这些政策。
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我们上市证券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我们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我们与之保持合同安排的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开展具有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它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运营,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的证券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此外,中国政府最近颁布了某些法规和规则,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投资于中国发行人的发行施加更多的监督和控制。例如,2021年7月6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公开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意见》)。《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并提出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资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统称《备案规则》),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备案规则》,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直接或间接发售或上市其证券,均需履行相关备案程序,并向证监会报告相关信息。2021年12月28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多个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其中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或者网络平台经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请网络安全审查。此外,持有用户个人信息超百万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在国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前,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请网络安全审查。2021年11月14日,CAC发布互联网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互联网数据安全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要求,除其他外,处理用户个人信息超百万的数据处理者在境外上市,以及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者在香港上市,均需事前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由于互联网数据安全办法草案正在制定过程中,而《意见》、《备案规则》和《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是相关的新内容,对于相关中国政府机构将如何解释、修订和实施仍不明确,我们能否就我们未来的证券发行及时或完全获得中国证监会、CAC或任何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具体监管批准,并完成所需的备案,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我们无法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或即使获得此类批准或备案也被撤销,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将受到重大限制或完全阻碍,此类证券的价值可能会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此外,直接针对我们运营的全行业法规的实施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显着下降。因此,我们公司和我们业务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采取的影响我们业务的行动带来的潜在不确定性。
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以获得的法律保护。
中国法律体系是以成文法规为基础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同,先前的法院判决可能会被引用以供参考,但判例价值有限。
1979年,中国政府开始颁布全面规范经济事务的法律法规体系。过去四十年立法的总体效果,显著增强了对各种形式的外国在华投资的保护。然而,中国还没有发展出完全一体化的法律体系,最近颁布的法律法规可能没有充分涵盖中国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特别是,这些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由于中国行政和法院当局在解释和实施法定和合同条款方面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可能难以评估行政和法院诉讼的结果以及你们和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水平。
此外,中国的法律体系部分基于政府政策和内部规则,其中一些政策没有及时发布或根本没有发布,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因此,我们可能要到违规之后的某个时间才知道我们违反了这些政策和规则中的任何一项。这些不确定性,包括我们的合同、财产(包括知识产权)和程序权利的范围和影响的不确定性,以及未能对中国监管环境的变化做出回应,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阻碍我们继续经营的能力。
中国有关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的法规可能会增加我们面临的行政负担,并产生监管不确定性。
六家中国监管机构通过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并购规则”)自2006年9月8日起生效,随后于2009年6月22日进行了修订。该并购规则规定了额外的程序和要求,可能会使外国投资者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
此外,商务部2011年8月发布的《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并购安全审查实施规则》(《并购安全审查规则》)明确,外国投资者涉及“关系国家安全的行业”的并购,由商务部严格审查,禁止任何试图绕过此类安全审查的活动,包括通过代理或合同控制安排构建交易。我们认为,我们的业务不属于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行业,但我们不能排除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可能在未来发布与我们的理解相反的解释或扩大此类安全审查的范围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未来在中国的收购和投资,包括通过与目标实体订立合同安排的方式进行的收购和投资,可能会受到严格审查或禁止。而且,根据经修订的《反垄断法》,若触发一定的备案门槛,对任何经营者集中行为均应提前告知SMAR。我们可能会通过直接收购中国的互补业务来部分发展我们的业务。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和中国其他法规的要求来完成此类交易可能会非常耗时,而任何这些所需的批准程序,都可能会延迟或阻碍我们完成此类交易的能力。我们通过未来收购扩大业务或维持或扩大市场份额的能力将因此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020年12月,发改委、商务部颁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由于这些措施是最近颁布的,官方的指导意见还没有出台。目前,对这些措施的解释在许多方面仍不明确,例如什么将构成“重要的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服务和产品”,以及这些措施是否可能适用于在这些新措施颁布之前实施或完成的外国投资。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实施收购战略的能力,并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我们未来的离岸发行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和备案,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
2021年7月6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这些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资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作为后续,2023年2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及相关一系列监管指引(统称《备案规则》),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备案规则建立了新的备案制制度,以规范境内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权益类证券,以及这些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根据备案规则,境内公司在境外市场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上市的,应当向证监会备案。具体而言,间接发行上市的审查和确定将在实质重于形式的基础上进行,发行人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发行上市应被视为境内公司的间接境外发行上市:(i)任何收入、利润、该境内公司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总资产或净资产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相应数据的50%以上;及(ii)其大部分业务经营在中国大陆进行或其主要营业地位于中国大陆,或负责业务经营的高级管理人员大部分为中国公民或在中国大陆有住所。根据《备案规则》,发行人或其关联境内公司(视情况而定)的首次公开发行、后续发行等同等发行活动,必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的上市公司,需要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即在此类后续发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等效发行活动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就其后续发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等效发行活动提交备案。不遵守备案要求,可能导致责令整改,对境内相关企业给予警告和罚款,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责任人给予警告和罚款。备案规则还对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规定了一定的监管红线,对发生重大变化的上市公司规定了额外的报告义务。
在证监会官网发布的问答中,被申请人证监会官员表示,截至2023年3月31日已在境外市场上市证券的境内公司将被视为现有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其根据《备案规则》的备案要求进行任何新的发行之前,将不会被要求向证监会备案。问答还谈到了合同安排,并指出,对于有合同安排的公司寻求境外发行,证监会将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意见,并对合同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公司完成备案手续。如果由于我们的合同安排,我们未能及时或根本没有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就未来的任何发售(其中包括后续发售、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同等发售活动)根据备案规则,我们筹集或使用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甚至可能需要解除我们的合同安排或重组我们的业务运营,以纠正未能完成备案的情况。然而,由于《备案规则》最近颁布,其解释、适用和执行以及它们将如何影响我们的运营和我们未来的融资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联合其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颁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境内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在境外发行上市证券,在直接或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向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提供者或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公开披露文件、资料时,都必须严格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此类文件或资料含有任何国家秘密或政府主管部门工作秘密的,境内公司必须根据适用法律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向批准政府主管部门的同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此外,《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还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提供者向境外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提供含有任何国家秘密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工作秘密的文件或者资料或者其他泄露会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文件或者资料,也应当履行适用的法律程序。
2021年12月27日,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负面清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负面清单,从事2021年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经营业务的中国公司寻求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此外,发行人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比照适用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有关规定。由于2021年负面清单相对较新,这些新要求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而像我们这样的上市公司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会受到这些新要求的约束尚不明确。如果我们被要求遵守这些要求而未能及时这样做,如果有的话,我们的业务运营、财务状况和业务前景可能会受到不利和重大影响。
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颁布的任何新规则或条例不会对我们提出额外要求。如果未来确定我们的离岸发行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部门的任何额外批准和备案或其他程序,包括《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和《互联网数据安全办法草案》下的网络安全审查,则我们是否能够或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程序以及任何此类批准或备案可能被撤销或拒绝。任何未能就我们的境外发行获得或延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程序,或如果我们获得了任何此类批准或备案的撤销,将使我们因未能就我们的境外发行寻求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备案或其他政府授权而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这些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施加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限制我们在中国的经营特权,延迟或限制将我们离岸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我们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也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我们,或使我们认为可取的是,在所发售股份结算和交付之前停止我们的境外发行。因此,如果投资者在结算和交割的预期和之前从事市场交易或其他活动,他们这样做的风险是可能不会发生结算和交割。此外,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后来颁布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获得其批准或就我们之前的离岸发行完成所需的备案或其他监管程序,我们可能无法获得对此类批准要求的豁免,如果以及何时建立了获得此类豁免的程序。有关该等批准规定的任何不确定性或负面宣传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声誉以及我们的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互联网平台经济部门反垄断指南》和其他中国反垄断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政府对我们的调查或执法行动、诉讼或索赔,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近年来根据《中国反垄断法》加强了执法力度。2018年12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反垄断执法授权通知》,根据该通知,其省级分支机构被授权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2020年9月11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要求经营者根据《中国反垄断法》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管理反垄断合规风险。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公布的《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明确了互联网平台的活动将被认定为垄断行为的情形以及经营者集中备案程序,包括涉及可变利益主体的情形。2021年3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若干互联网领域违反《中国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案例。
2021年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修订后的《反垄断法》讨论稿,提出将经营者非法集中的罚款提高到“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百分之十;或者经营者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以最高人民币500万元的罚款”。草案还提出,有证据表明该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消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交易,即使该集中未达到备案门槛,相关主管部门也应对其进行调查。2022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后的《中国反垄断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作为后续,2023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四项相关监管指引,并于2023年4月15日生效。
鉴于我们在相关市场并不持有市场支配地位,且我们并未订立任何垄断协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北京坤荣律师事务所认为,我们在所有重大方面均遵守了目前有效的中国反垄断法;但是,如果中国监管机构根据中国反垄断法或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认定我们的任何活动具有垄断性,或认定我们持有市场支配地位或滥用该等支配地位,我们可能会受到其他调查和行政处罚,如终止垄断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等。中国反垄断和竞争法律法规不断演变的立法活动和不同的地方实施实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特别是在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的解释和实施方面。随着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的颁布,收购交易的完成难度加大。为了遵守这些不断演变的法律、法规、规则、指南和实施,我们调整我们的业务实践将是代价高昂的。任何不合规或相关的询问、调查和其他政府行为都可能转移管理层的大量时间和注意力以及我们的财务资源,导致负面宣传、责任或行政处罚,因此对我们的财务状况、运营和业务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我们被要求采取任何整改或补救措施或受到任何处罚,我们的声誉和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网络安全相关法规和网络安全审查的解释和实施以及这些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的任何影响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中国的网络安全法律制度相对较新且发展迅速,其解释和执行涉及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可能难以确定在某些情况下哪些作为或不作为可能被视为违反了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国的网络运营商受众多法律法规的约束,除其他外,有义务(i)建立符合网络安全分类保护制度要求的内部安全管理系统,(ii)实施技术措施以监测和记录网络运行状态和网络安全事件,(iii)实施数据分类、备份和加密等数据安全措施,以及(iv)在特定情况下提交网络安全审查。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网络安全法》,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尤其是在数据存储、跨境数据传输等方面。
2021年12月28日,CAC、发改委、工信部等多个主管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其中规定,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特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或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请网络安全审查。然而,现行监管制度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商范围仍不明确,并受制于中国主管监管机构的决定。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北京坤荣律师事务所所告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和现行中国监管制度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确切范围仍不明确,并取决于已被授权在其各自管辖范围内(包括区域和行业)识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相关中国政府机构的决定。中国政府当局在解释和执行这些法律方面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包括确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商,以及解释和执行可能适用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此类运营商的要求。作为一家互联网平台,我们面临被视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或符合中国网络安全法律规定的上述标准的网络平台运营商的风险。如果我们被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商,我们将被要求根据中国网络安全法和其他适用法律的要求,对因此目前不适用于我们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此类运营商履行各项义务,其中包括(其中包括)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定期组织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尽管我们购买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主要是带宽、版权内容和营销服务,我们可能需要遵循网络安全审查程序,并在进行某些网络产品和服务采购之前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提出申请。在网络安全审查期间,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暂停向我们的用户提供任何现有或新的服务,我们的运营可能会遇到其他中断,这可能会导致我们失去用户和客户,从而对我们的业务造成不利影响。网络安全审查还可能导致负面宣传,并转移我们管理层和其他资源的时间和注意力。我们准备申请材料并进行申请可能既费钱又费时。此外,不能保证我们将及时或根本获得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和相关监管部门对这些申请的批准或批准。如果我们在中国被发现违反网络安全要求,相关政府当局可能会酌情进行调查、征收罚款、要求应用商店下架我们的应用程序并停止提供与我们的应用程序相关的查看和下载服务,禁止新用户在我们的平台上注册,或要求我们以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方式改变我们的商业惯例。任何这些行动都可能扰乱我们的运营,并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2021年11月14日,CAC公布了《互联网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讨论稿,即《互联网数据安全办法草案》,其中规定,数据处理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申请网络安全审查:(一)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合并、重组、分立大量获取涉及国家安全的数据资源的,经济发展或公共利益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二)处理超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商境外上市;(三)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香港上市;或(四)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其他数据处理活动。截至这份年度报告发布之日,当局尚未就确定此类“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活动的标准作出澄清。CAC对这一草案的征求意见截止至2021年12月13日,但具体何时颁布尚无时间表。因此,在颁布时间表、最终内容、解释和实施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互联网数据安全措施草案,如果按提议颁布,可能会对我们的筹资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任何未能获得监管机构的此类批准或许可都可能严重限制我们的流动性,并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财务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尤其是在我们需要额外资本或融资的情况下。
这些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解释和适用,尤其是互联网数据安全办法草案,仍具有不确定性和演变过程。我们无法向您保证,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不会以可能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的方式解释或实施这些和其他法律或法规。
我们可能会受到互联网业务的中国许可和监管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变化的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广泛监管互联网行业,包括与该行业公司有关的许可和许可要求。中国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相对较新且不断发展,其解释和执行涉及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难以确定哪些作为或不作为可能被视为违反适用法律法规。我们从事ICP业务的中国运营VIE已获得各自的ICP许可,并遵守年检及其他相关规定。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已获得在中国开展业务所需的所有许可或执照,或者如果任何新的法律或法规要求,我们将能够维持我们现有的执照或获得任何新的执照。此外,由于互联网其他在线服务的日益普及和使用,可能会针对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服务采取额外的法律法规,涵盖用户隐私、定价、内容、版权和分发等问题。通过额外的法律或法规可能会减少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服务的增长,这反过来可能会减少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并增加我们开展业务的成本。
我们的销售很大一部分来自中国。
我们的大部分销售额来自中国。我们预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在中国的服务销售额将继续占我们总销售额的相当大的比例。中国经济状况的任何显着下滑,除其他外,都可能对消费者对我们服务的需求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货币波动和货币兑换限制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包括限制我们将中国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的能力,如果中国人民币贬值,将减少我们以美元计算的收入。
我们的报告货币是美元,我们在中国的业务使用当地货币作为其功能货币。我们受制于任何这些货币的汇率波动的影响。例如,人民币币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政府政策和中国国内国际经济政治发展,以及当地市场的供需情况。2005年7月21日,中国政府改变了将人民币币值与美元挂钩的政策。在新政策下,中国人民币兑一篮子特定外币可能在一个狭窄且有管理的区间内波动。中国政府有可能采取更灵活的货币政策,这可能导致中国人民币兑美元出现更大幅度的波动。我们无法保证中国人民币兑美元或任何其他外币将保持稳定。
我们业务的损益表按每个适用期间的平均汇率换算成美元。如果美元兑外币走强,这些外币计价交易的换算导致我们国际业务的收入、运营费用和净收入减少。同样,如果美元兑外币贬值,这些外币计价交易的换算将导致我们国际业务的收入、运营费用和净收入增加。我们还面临外汇汇率波动的风险,因为我们将国外运营子公司和VIE的财务报表在合并中转换为美元。如果外币汇率发生变化,将外国子公司和VIE的财务报表转换为美元将导致折算损益,并记为其他综合收益的组成部分。我们没有签订协议或购买工具来对冲我们的汇率风险,尽管我们可能会在未来这样做。任何对冲交易的可用性和有效性都可能受到限制,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对冲我们的汇率风险。
尽管中国政府于1996年出台政策,允许中国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上可兑换成外币,但将中国人民币兑换成资本项目的外汇,如外国直接投资、贷款或证券,需要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的批准,后者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然而,这些批准并不能保证外币兑换的可用性。我们无法确定我们将能够为我们的业务获得所有必要的转换批准,或者那些中国监管当局不会在未来对中国人民币的可兑换施加更大的限制。由于我们未来收入的很大一部分可能以人民币形式存在,我们无法获得必要的批准或未来对货币兑换的任何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利用以人民币产生的收入为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业务活动提供资金或偿还外币债务(包括我们的债务)的能力,这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根据我们与第三方的合同产生纠纷,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可能有有限的法律追索权。
中国政府制定了涉及企业组织和治理、对外投资、商业、税收和贸易等事项的法律法规。然而,他们执行、解释和执行这些法律法规的经验有限,我们执行商业索赔或解决商业纠纷的能力难以预测。如果我们的新业务合资企业不成功,或这些交易产生其他不利情况,我们将面临风险,即这些合资企业的各方可能会寻求终止交易的方式,或者可能会阻碍或阻止我们获取有关这些被收购公司的财务和业务运营的重要信息。这些事项的解决可能取决于中国政府机构行使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与特定事项或争议的法律是非曲直无关的力量可能会影响其认定。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特定履行的权利,或根据中国法律寻求禁令的权利,在这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情况下,都受到严重限制,并且如果没有凭借中国法律制度的追索手段,我们可能无法防止这些情况的发生。任何此类事件的发生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必须遵守《反海外腐败法》。
我们被要求遵守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该法禁止美国公司为获得或保留业务而向外国官员进行贿赂或其他被禁止的付款。外国公司,包括我们的一些竞争对手,不受这些禁令的约束。如果我们的竞争对手从事这些做法,他们可能会从一些公司的人员那里获得优惠待遇,从而使我们的竞争对手在获得业务方面或从政府官员那里获得优势,而政府官员可能会让他们优先获得新的许可证,这将使我们处于不利地位。尽管我们告知我们的人员此类行为是非法的,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员工或其他代理不会从事我们可能要为其负责的此类行为。如果我们的员工或其他代理人被发现从事这种做法,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中国外汇法规的变化可能会影响我们以外币支付股息或开展其他外汇业务的能力。
人民币不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货币兑换的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使用人民币产生的收入为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业务活动提供资金或以美元支付股息或其他款项的能力。中国政府严格监管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多年来,中国的外汇法规显著降低了政府对经常项目下日常外汇交易的控制。在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管局对人民币兑换外币进行监管。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须申请外汇登记证书。目前,“经常账户”范围内的折算(如汇出外币用于支付股息等),无需外管局批准即可进行。不过,“资本账户”中的货币兑换(例如直接投资、贷款、证券等资本项目)仍需外管局批准。
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或向我们付款的税务影响,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或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都是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进行的,作为一家内华达州控股公司,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主要取决于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获得资金分配。相关的中国成文法和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并在其满足中国法定准备金拨款要求后支付。中国子公司的实收资本和纳入我们综合净资产的VIE也不可用于股息分配。
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条例,在中国成立的WFOE须提供若干法定准备金,即一般公积金、企业扩张基金及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这些资金由企业在中国法定账目中报告的净利润中拨付。根据企业的中国法定账目,WFOE须将其年度税后利润的至少10%拨入一般储备,直至该储备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企业扩大基金和职工福利和奖金基金的拨款由董事会酌情决定。上述准备金只能用于特定用途,不得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Rise King WFOE受制于上述可分配利润的强制性限制。此外,根据中国公司法,境内企业须按其年度税后利润的至少10%计提法定公积金,直至该公积金达到其基于企业中国法定账目的注册资本的50%。国内企业还需提供酌情盈余准备金,由董事会酌情决定。上述准备金只能用于特定用途,不得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我们所有其他中国子公司和中国VIE均受上述强制性可分配利润限制的约束。
中国企业所得税(“EIT”)法还对外国投资企业向其在中国境外的直接控股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中国大陆与外国控股公司管辖地之间有税收协定安排的,适用较低的预提税率。例如,在香港的控股公司可能会享受5%税率的降低的预扣税率,但有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和其他款项的能力也可能受到适用的外汇和其他法律法规变化的限制。目前,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经常项目,包括派发股息、支付利息、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但不得兑换资本项目,如直接投资、贷款、汇回投资和在中国境外的证券投资,除非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的批准并在外管局进行事先登记。像Rise King WFOE这样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其股东分配利润需要外汇的,可以通过制作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从其外汇账户进行支付或在指定的外汇银行购买并向其境外股东支付外汇汇率。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需要,在特定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经常项目收付汇外汇结算账户以及资本项目收付汇专用账户。
虽然现行的兑换规则允许将中国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用于经常项目,但将中国人民币兑换成外汇用于资本项目,如对外直接投资、贷款或证券,则需要获得外管局的批准,后者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然而,这些批准并不能保证外币兑换的可用性。我们无法确定它将能够获得我们业务所需的所有转换批准,或者中国监管当局不会在未来对中国人民币的可兑换性施加更大的限制。目前,我们的大部分留存收益是以人民币产生的。未来对货币兑换的任何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使用以人民币产生的留存收益以美元支付股息或其他款项或为中国境外可能的业务活动提供资金的能力。
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而PCAOB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我们的投资者无法获得此类检查的好处。
我们的审计师,即在我们的SEC文件中出具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PCAOB注册的公司,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根据该法律,PCAOB进行定期检查,以评估其是否符合适用的专业标准。我们的核数师位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这是PCAOB在2022年之前无法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司法管辖区。结果,我们和我们证券的投资者被剥夺了这种PCAOB检查的好处。2022年12月15日,PCAOB宣布,能够确保在2022年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完整的检查和调查。然而,由于过去PCAOB无法在香港对核数师进行检查,与受到PCAOB检查的中国大陆和香港以外的核数师相比,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程序或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更难评估,这可能导致我们证券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对我们的审计程序和报告的财务信息以及我们财务报表的质量失去信心。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师,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经《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修订的《HFCAAA》在美国退市并被禁止交易。我们的普通股退市或它们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因此您可能会损失全部或大部分投资。
2020年12月18日,《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AA)签署成为法律,规定如果SEC确定发行人提交了由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自2021年起连续三年未接受PCAOB检查,SEC应禁止其普通股在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交易。此外,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禁止任何注册人的证券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场外交易,如果注册人财务报表的审计师连续两年不接受PCAOB检查,而不是HFCAA规定的连续三年。2021年12月2日,SEC通过了实施HFCAA披露和提交要求的最终修正案,据此,如果发行人提交了包含PCAOB确定其无法彻底检查或调查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年度报告,SEC将把该发行人确定为“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然后在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后对其实施交易禁令。2022年12月29日,《加速追究外国公司责任法》签署成为法律。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HFCAAA认定报告(“2021年PCAOB认定”),通知SEC其认定,由于中国当局采取的立场,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我们的审计师受此认定。2022年5月13日,在我们提交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10-K表格年度报告后,SEC最终确定我们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
2022年8月26日,PCAOB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和中国财政部(“MOF”)就监管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公司的检查和调查签署了《协议议定书声明》(“协议”)。正如协议中所述,中国当局承诺,PCAOB可以直接查看其检查或调查下的完整审计工作文件,并对选定的审计公司和审计业务拥有全权酌处权。协议开放PCAOB对中国大陆和香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彻底检查和调查的权限。PCAOB随后对确定完全准入所需的协议的每个方面的遵守情况进行了彻底测试。这包括派出PCAOB工作人员团队,在2022年9月至11月的九周时间内在香港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
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了2022年HFCAAA认定报告,通知SEC其认定,即PCAOB能够确保在2022年完全进入检查和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PCAOB董事会撤销了2021年PCAOB关于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设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认定。出于这个原因,我们预计在提交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后不会被确定为委员会确定的发行人。然而,PCAOB能否继续令人满意地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以及我们的审计师控制之外的多项因素。
PCAOB继续要求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准入向前推进,并已制定计划,在2023年初及以后恢复定期检查,并继续进行正在进行的调查,并根据需要发起新的调查。PCAOB不必再等一年来重新评估其决定。如果中国当局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阻碍PCAOB进入检查或彻底调查,PCAOB将立即采取行动,考虑是否需要发布与HFCAA一致的新决定。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审计师不会被确定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因为中国当局采取的立场和/或未来的任何其他原因,PCAOB无法连续两年检查或彻底调查。如果PCAOB未来再次确定无法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机构,我们可能会被相应地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如果发生这种情况,纳斯达克可能会决定将我们的普通股退市,并且无法确定我们将能够继续在其他非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我们的普通股,或者我们的普通股将立即在美国以外的地区发展出一个活跃的市场。禁止我们的普通股在美国交易或退市或威胁他们被退市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因此您可能会损失全部或相当大的部分投资。
如果我们直接受到涉及美国上市中国公司的审查,我们可能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对此事进行调查和/或辩护,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运营、股价和声誉。
几乎所有业务都在中国的美国上市公司一直是投资者、金融评论员和监管机构密切关注的对象。大部分审查都集中在财务和会计违规和错误、缺乏对财务报告的有效内部控制,以及在许多情况下的欺诈指控。作为审查的结果,多家受到此类审查的美国上市中国公司的公开交易股票价值急剧下降。其中许多公司现在受到股东诉讼和/或SEC执法行动的影响,这些公司正在对这些指控进行内部和/或外部调查。如果我们成为任何此类审查的对象,无论任何指控是否属实,我们可能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来调查此类指控和/或为我们的公司辩护。此类调查或指控将是昂贵和耗时的,并分散我们管理层对我们业务计划的注意力,并可能导致我们的声誉受到损害,我们的股价可能会因此类指控而下跌,无论指控是否真实。
中国未来的通货膨胀可能会抑制我们在中国开展业务的活动。
近年来,中国经济经历了高速扩张和高通胀率时期。这些因素导致中国政府不时采取各种纠正措施,旨在限制信贷供应或调节增长和遏制通胀。高通胀可能在未来导致中国政府对信贷和/或价格实施控制,或采取其他行动,这可能会抑制中国的经济活动,从而损害我们服务的市场。
中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与劳动相关的法规在中国的执行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1月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并于2012年12月28日进行了修改。《劳动合同法》引入了有关定期雇用合同、非全时雇用、试用期、与工会和职工大会协商、无书面合同雇用、解雇雇员、遣散、集体谈判等具体条款,以增强以往的中国劳动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有义务与连续为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任何劳动者签订无限制期限劳动合同。此外,如果雇员要求或同意续签已经连续两次订立的定期劳动合同,则所产生的合同,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必须有无限期限。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在劳动合同终止或到期的情况下,雇主必须向雇员支付遣散费。此外,自《劳动合同法》生效以来,中国政府当局不断推出各种新的劳动相关法规。
根据《中国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基金管理办法》,职工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基金,用人单位必须与职工一起或分别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基金。
这些旨在加强劳动保护的法律往往会增加我们的劳动力成本。此外,由于这些规定的解释和实施仍在演变中,我们的就业实践可能并非在任何时候都被视为符合规定。因此,我们可能会因劳资纠纷或调查而受到处罚或承担重大责任,这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难以在中国建立适当的管理、法律和财务控制。
我们可能难以雇用和留住足够数量的合格员工在中国工作。由于这些因素,我们在建立管理、法律和财务控制、收集财务数据和编制财务报表、账簿和公司记录以及建立符合西方标准的商业惯例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我们可能难以在中国建立适当的管理、法律和财务控制。
在对我们和我们的管理层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根据美国或其他外国法律在中国提起原始诉讼方面,您可能会遇到困难。
我们在中国开展很大一部分业务,我们的很大一部分资产位于中国。此外,我们的一些董事和执行官居住在中国境内。因此,可能无法在美国境内或中国境外其他地方向我们的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送达诉讼程序,包括涉及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或适用的州证券法产生的事项。投资者也很难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或其他方式向中国法院提起针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执行官的原始诉讼。而且,中国与美国或其他许多国家没有条约规定法院判决的对等承认和执行。
海外监管机构可能很难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或收集证据。
在美国常见的股东索赔或监管调查,在中国一般很难作为法律或实践问题进行追究。例如,在中国,为在中国境外发起的监管调查或诉讼提供所需信息存在重大法律和其他障碍。尽管中国当局可能会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以实施跨境监督管理,但在缺乏相互和务实合作机制的情况下,与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这种合作可能并不高效。此外,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或第一百七十七条,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虽然第177条下的详细解释或实施规则尚待出台,但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面临的困难。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净收入产生不利影响。
2007年3月16日,中国全国人大通过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该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随后分别于2017年2月24日和2018年12月29日进行了修订。企业所得税法对所有在中国成立的公司统一征收25%的所得税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外设立并在中国境内设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通常将按其全球收入的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企业所得税法》并未定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如果中国税务机关随后确定我们应被归类为居民企业,那么我们的全球收入将按25%的税率缴纳中国所得税。
随着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中国恢复征收预扣税(在没有双边税收协定或国内新法规将这种预扣税率降至较低税率的情况下征收10%)。根据香港与中国内地的双重避税安排,作为投资者的香港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被视为“非居民企业”,可享受5%的预扣税率,但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由于中网香港是Rise King WFOE的唯一股东,我们几乎所有的收入将来自我们通过中网香港从Rise King WFOE获得的股息。当我们在中国宣布收入的股息时,我们无法保证根据中国香港和中国大陆之间的双重避税安排,这些股息是否可以按5%的预扣税率征税,因为中国税务机关可能将我们的中网香港视为仅为税务目的而成立的空壳公司,并且仍然认为Rise King WFOE在中国是我们直接拥有的子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税收协定中红利条款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如果中国有关税务机关酌情确定公司因主要由税收驱动的结构或安排而受益于该等降低的所得税率,则该中国税务机关可以调整税收优惠待遇。
投资者应注意,企业所得税法仅提供了企业税收条款的框架,在众多术语的定义以及各条款的解释和具体应用上留下了许多不明确和未具体规定的细节。未来我们税率的任何提高都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我们可能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证券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外成立且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这意味着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它可以与中国企业同等对待。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将“事实上的管理主体”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会计、财产实行“实质性、全局性管理和控制”的组织。目前没有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解释或适用,因此不清楚税务机关将如何根据每个案例的事实来确定税务居民。
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就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确定中国网为“居民企业”,可能会产生一系列不利的中国税务后果。首先,我们将对我们的全球收入以及中国企业所得税申报义务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发行收益利息和其他非中国来源收入等收入将按25%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其次,尽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则,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给我们的股息将符合“免税收入”的条件,但我们无法保证此类股息不会被征收10%的预扣税,因为强制执行预扣税的中国外汇管制当局尚未就处理向被视为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的居民企业的实体的出境汇款发布指导意见。最后,我们支付给非中国股东的股息将被征收10%的预扣税。
我们中国的运营公司有义务代扣代缴其应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员工所获得的工资和其他收入的中国个人所得税。如果他们未能按照适用的中国法规代扣代缴此类个人所得税,他们可能会受到某些制裁和其他处罚,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Rise King WFOE和中国经营实体将有义务就其雇员收到的应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工资和其他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未按照适用法律为其雇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这类公司可能会受到中国法律规定的某些制裁和其他责任。
此外,国家统计局还发布了几份关于员工股票期权的通知。根据这些通告,在中国工作的雇员(可能包括须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的中国雇员和外派雇员)须就其因行使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股票期权而获得的收入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我们中国实体将有义务向相关税务机关备案员工股票期权相关文件,并为那些行使股票期权的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虽然税务部门可能会告知我们我们的政策是合规的,但他们可能会改变他们的政策,我们可能会受到制裁。
我们的非美国子公司和VIE的非美国活动可能会被美国征税。
我们通过我们在中国的运营子公司和VIE开展很大一部分业务,并在中国缴纳所得税。中网载线 Action Technologies Inc.是一家内华达州的公司,在美国需缴纳所得税。《减税和就业法案》(“美国税改”)于2017年12月22日签署成为法律,该法案对美国国内税收法典进行了重大修改,其中包括:将2017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的法定美国联邦企业所得税税率从35%降至21%;限制和/或取消许多业务扣除;将美国迁移到对某些外国子公司的先前递延的外国收益的强制视为汇回征收一次性过渡税的属地税收制度;在受到某些限制的情况下,一般取消对外国子公司的股息征收的美国公司所得税;并规定对某些外国收入征收新税。
美国税改包括对全球无形低税收入(“GILTI”)征收新税的条款,自2017年12月31日后开始,非美国公司的纳税年度生效。GILTI条款对超过受控外国公司(“CFCs”)有形资产的视为回报的外国收入征税,但可能使用外国税收抵免和相当于50%的扣除额来抵消所得税责任,但受到一些限制。当我们的子公司和属于氟氯化碳的VIE在2017年12月31日之后产生受美国国内税收法典F子部分约束的收入时,将对我们征收新的GILTI税,由此对我们征收的任何此类美国公司所得税将减少我们的综合净收入。
与我司证券相关的风险
纳斯达克可能会将我们的证券从其交易所的报价中退市,这可能会限制投资者对我们的证券进行交易的能力,并使我们受到额外的交易限制。
我们的普通股在国家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纳斯达克”)交易。
于2024年4月17日,我们收到来自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纳斯达克”)上市资格部的通知(“初始通知”),通知我们由于我们未能及时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其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10-K表格年度报告(“2023年10-K表格”),我们未遵守纳斯达克上市规则5250(c)(1)(“上市规则5250(c)(1)规则”)规定的继续上市要求,这要求及时向SEC提交所有规定的定期报告。由于公司未能及时提交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财政季度的10-Q表格季度报告(“10-Q表格”),导致公司不遵守规则,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收到了来自纳斯达克的拖欠通知函(“May Notice”)。该通知指出,该公司必须在2024年6月17日之前,即自初始通知发出之日起60天内,向纳斯达克提交一份计划,以重新遵守《纳斯达克上市规则》。该公司提交了一份合规计划。于2024年7月31日,我们收到一封来自纳斯达克的信函,通知我们根据2024年6月28日提交的10-K表格和2024年7月29日提交的10-Q表格,纳斯达克已确定我们已遵守上市规则第5250(c)(1)条规则。据此,该事项已结案。
2023年11月1日,我们收到来自纳斯达克的通知(“11月通知”),表明其普通股未能遵守根据纳斯达克上市规则5550(a)(2)以11月通知日期前连续30个工作日普通股的收盘价为基础的继续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所要求的1.00美元的最低投标价格(“投标价格要求”)。纳斯达克规则为公司提供了从通知起180个日历天的合规期,或直到2024年4月29日,以重新遵守规则5550(a)(2)。2024年5月1日,我们收到另一份来自纳斯达克的通知(“第二次通知”),表明尽管公司尚未重新遵守投标价格要求,纳斯达克已确定公司有资格获得额外的180天期限,或直至2024年10月28日,以重新遵守规定。根据纳斯达克的第二份通知,工作人员的确定是基于(i)公司满足其公众持有股票市值继续上市要求和除最低投标价要求外的所有其他纳斯达克首次上市标准,以及(ii)公司向纳斯达克发出书面通知,表明其有意在必要时通过实施反向股票分割在第二个合规期内纠正这一缺陷。我们向内华达州州务卿提交了公司章程修订证书,以根据NRS第78.209条对我们的普通股实施一比四(1比4)的反向股票分割,该条款于2024年9月30日生效。由于该证书的备案,公司授权普通股的股份数量从50,000,000股减少至12,500,000股,普通股的已发行和流通股数相应减少。2024年10月15日,我们收到了一封来自纳斯达克的信函,通知我们,纳斯达克已确定,自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0月14日的连续10个工作日内,我们普通股的收盘买入价一直为每股1.00美元或更高。因此,我们重新遵守了投标价格要求,此事已结案。
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继续遵守纳斯达克的规则,或将以其他方式符合其他纳斯达克持续上市标准。如果纳斯达克将我们的普通股从其交易所退市,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的不利后果,包括:
| ● |
我们证券的市场报价有限; |
| ● |
确定我们的普通股是“仙股”,这将要求交易我们普通股的经纪人遵守更严格的规则,并可能导致我们普通股二级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水平降低; |
| ● |
我们公司的新闻和分析师报道量有限;以及 |
| ● |
a未来增发证券或获得额外融资的能力下降。 |
内部人士对我们拥有实质性控制权,他们可以推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化,即使我们的其他股东希望它发生。
我们的执行官、董事和主要股东持有我们已发行普通股的大约13.6%。因此,这些股东能够对所有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施加实质性影响,包括选举董事和批准重大公司交易。这可能会延迟或阻止外部方收购或合并我们,即使我们的其他股东希望它发生。
我们的证券在市场上可能没有足够的流动性,以便投资者卖出他们的证券。
我们的普通股目前只有一个有限的公开市场,无法保证交易市场将在未来进一步发展或保持。截至2025年4月11日,我们普通股的收盘价为每股1.48美元。截至2025年4月15日,我们的普通股约有607名在册股东,不包括以街道名称持有的股份。此外,在过去两个财年中,我们的普通股有一个交易区间,低价为每股1.55美元,高价为每股11.38美元。
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波动。
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一直并将很可能继续高度波动,就像一般的股票市场一样。一些可能对我们普通股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例如行业和证券分析师的财务估计变化、我们经营所在行业的状况或趋势或我们普通股的销售。无论我们的业绩如何,这些因素都可能对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公开股票市场经历了极端的价格和交易量波动,特别是对于主要业务位于中国的公司而言。这种波动显著影响了许多公司的证券市场价格,原因往往与具体公司的经营业绩无关。这些广泛的市场波动可能会对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需要额外的资本,并可能出售额外的证券或其他股本证券或产生债务,这可能导致对我们的股东的额外稀释或增加我们的偿债义务。
由于业务状况变化或其他未来发展,我们可能需要额外的现金资源,包括我们可能决定进行的任何投资或收购。如果我们的现金资源不足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我们可能会寻求出售额外的股权或债务证券或获得信贷额度。出售额外股本证券或与股票挂钩的债务证券可能会导致对我们股东的额外稀释。发生债务将导致偿债义务增加,并可能导致运营和融资契约限制我们的运营。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有的话,将以我们可以接受的金额或条款提供融资。
我们过去没有分红,预计未来也不会分红,任何投资回报可能仅限于我们股票的价值。
我们从未对我们的普通股支付任何现金股息,并且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对我们的普通股支付任何现金股息,任何投资回报可能仅限于我们的股票价值。我们计划保留任何未来收益,为增长提供资金。
中国小盘股的操纵性卖空者采用的技术可能会压低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
卖空是卖出卖方并不拥有但据称已向第三方借款的证券的做法,目的是在以后买回相同的证券以归还给出借人。卖空者希望从出售借入证券和购买替换股份之间的证券价值下降中获利,因为卖空者预计在该购买中支付的金额将低于其在出售中获得的金额。因此,股票价格下跌符合卖空者的最佳利益,许多卖空者(有时称为“已披露的空头”)发布或安排发布关于相关发行人及其业务前景的负面意见,以便在卖空股票后制造负面的市场势头并为自己创造利润。虽然传统上这些披露的空头在接触主流商业媒体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负面市场谣言的能力方面受到限制,但互联网的兴起和有关文件创建、录像和weblog(“博客”)发布的技术进步,让许多披露的空头通过模仿大型华尔街公司和独立研究分析师进行的投资分析类型的所谓研究报告,公开攻击一家公司的可信度、战略和真实性。这些空头攻击在过去曾导致市场抛售股票,有时规模很大,基数很大。业务运营位于中国、交易量有限且比美国国内大盘股更容易受到更高波动水平影响的发行人,可能特别容易受到此类空头攻击。
这些卖空者出版物不受美国任何政府、自律组织或其他官方机构的监管,不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AC条例(Regulation Analyst Certification)中规定的认证要求的约束,因此,它们表达的意见可能基于对实际事实的歪曲,或者在某些情况下,是对事实的捏造。鉴于发布此类信息所涉及的风险有限,而仅仅运行一次成功的空头攻击就可以获得巨大的利润,除非卖空者成为受到重大处罚的对象,否则披露的空头很可能会继续发布此类报告。
虽然我们打算针对任何此类卖空者的攻击强烈捍卫我们的公开文件,但我们经常受到限制,要么受到言论自由原则、适用的州法律(通常称为“反SLAPP法规”),要么受到商业保密问题的限制,我们可以对相关卖空者采取行动的方式。你应该知道,鉴于这些人享有相对的操作自由——通常是从美国境外写博客,几乎没有或没有资产或身份要求——如果我们成为此类攻击的目标,如果制造的谣言没有被市场参与者驳回,我们的股票很可能会遭受市场价格的暂时下跌,或者可能是长期下跌。
如果我们直接受到涉及美国上市中国公司的审查,我们可能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对此事进行调查和/或辩护,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运营、股价和声誉。
几乎所有业务都在中国的美国上市公司一直是投资者、金融评论员和监管机构密切关注的对象。大部分审查都集中在财务和会计违规和错误、缺乏对财务报告的有效内部控制,以及在许多情况下的欺诈指控。作为审查的结果,多家受到此类审查的美国上市中国公司的公开交易股票价值急剧下降。其中许多公司现在受到股东诉讼和/或SEC执法行动的影响,这些公司正在对这些指控进行内部和/或外部调查。如果我们成为任何此类审查的对象,无论任何指控是否属实,我们可能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来调查此类指控和/或为我们的公司辩护。此类调查或指控将是昂贵和耗时的,并分散我们管理层对我们业务计划的注意力,并可能导致我们的声誉受到损害,我们的股价可能会因此类指控而下跌,无论指控是否真实。
| 项目1b。 |
没有。
| 项目1c。 |
我们面临与网络安全相关的风险。有关网络安全威胁带来的风险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1a项。风险因素-安全漏洞和网络攻击的发生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和“-隐私和数据安全问题、法律或其他法规可能会使我们承担责任或损害我们的运营……”
我们网络安全计划的目的是评估、识别、管理和减轻网络安全风险,同时支持实现我们的业务目标。根据我们的全面风险管理计划,公司董事会对公司面临的最重大风险(包括网络安全风险)保持监督,而高级管理层则负责识别对我们的业务具有重要意义的风险并确定其优先级,相应的风险缓解工作以及我们风险管理计划的日常管理。全体董事会保留对管理层网络安全工作的监督。我们的董事会至少每年、而且通常更频繁地收到高级管理人员的网络安全简报,酌情包括专注于网络安全事务的管理人员。
作为我们网络风险管理方法的一部分,我们定期对与网络安全相关的内部流程和控制进行内部审计。我们不时根据我们的整体网络安全计划酌情聘请第三方专家支持评估网络相关风险,包括进行网络渗透测试。
| 项目2 |
下表汇总了我们目前租赁的不动产的位置。我们不拥有任何不动产。
| 项目 |
地址 |
|
| 1 |
香港中环德辅道中29号8楼 |
|
| 2 |
8/F中国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三山港路12号三山科创中心 |
上述第1项所列物业为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供我们所有业务分部使用。第2项中列出的物业是我们在广东省广州市的子公司和运营VIE的办公室,主要供我们所有业务部门使用。
我们相信,我们现有的设施和设备维护良好,运营状况良好,足以满足我们在可预见的未来的需求。
| 项目3 |
我们目前不是任何法律或行政诉讼的当事方,也不知道在所有重大方面有任何针对我们的未决或威胁的法律或行政诉讼。我们可能不时成为我们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或行政诉讼的一方。
| 项目4 |
不适用。
| 项目5 |
市场资讯
我司普通股自2013年10月29日起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代码为“CNET”。在此之前,从2010年9月14日到2013年10月28日,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代码为“CNET”。在此之前,从2010年3月4日到2010年9月13日,我们的普通股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代码为“CNET”。在此之前,我们的普通股在场外交易公告板(“OTCBB”)以交易代码“EMZG”报价,直到2009年8月14日,我们的股票代码更改为“CHNT”。
公司董事会批准对公司已发行和已发行普通股进行反向股票分割,每股面值0.00 1美元(“普通股”),比例为1比4(“反向股票分割”)。反向股票分割于2024年9月30日(“生效日期”)生效。因此,公司授权普通股的股份数量从50,000,000股减少至12,500,000股,普通股的已发行和流通股数相应减少。反向股票分割对公司普通股或优先股授权股份的面值没有影响。当反向股票分割生效时,每四股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将转换为一股新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没有就反向股票分割发行零碎股份。任何原本会因反向股票拆分而产生的普通股零碎股份都会被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完整份额。没有就任何零碎股份支付现金或其他对价,否则将因反向股票分割而产生。由于反向股票分割,2024年9月30日已发行和流通的8,704,506股普通股减少为2,301,205股普通股(考虑到零股四舍五入)。
除另有规定外,简明综合财务报表及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中的所有股份数目、认股权证数目、股份价格、行使价及每股数据均已追溯重列,犹如反向股票分割发生在呈列期间的期初一样。
持有人
截至2025年4月15日,我们的普通股有607名记录持有人。
股息
我们从未对我们的普通股支付任何股息,我们计划保留收益,如果有的话,用于我们业务的发展和增长。未来股息的支付(如有)将由董事会在考虑各种因素后酌情决定,包括当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当前和预期的现金需求。如果我们曾经决定支付股息,我们可能会在完成从中国子公司和VIE的利润中获得和汇出外币以支付此类股息所需的行政程序方面遇到困难。
股权补偿计划下获授权发行的证券
见“项目12。若干受益所有人和管理层的安全所有权及相关股东事项”,以获取有关我们于2024年12月31日生效的股权补偿计划的汇总信息。
发行人及关联购买人购买权益性证券的情况
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第四季度,我们和任何“关联购买者”(定义见《交易法》第10b-18(a)(3)条)均未购买我们普通股的任何股份,这是我们根据《交易法》第12条注册的唯一一类股本证券。
未登记出售股本证券
公司之前出售的任何未注册证券均已在我们提交给SEC的10-Q表格或8-K表格(如适用)报告中披露。
| 项目6 |
| 项目7 |
前瞻性陈述
您应该阅读以下关于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并结合我们的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本10-K表其他地方包含的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附注。我们的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以下讨论和分析包含1933年《证券法》第27A条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1E条含义内的前瞻性陈述,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我们的期望、信念、意图或未来战略的陈述,这些陈述由“预期”、“预期”、“打算”、“相信”或类似语言表示。本文件中包含的所有前瞻性陈述均基于我们在本文件发布之日可获得的信息,我们不承担更新任何此类前瞻性陈述的义务。我们的业务和财务表现受到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实际结果可能与前瞻性陈述中预测的结果大不相同。在评估我们的业务时,您应该仔细考虑本10-K表“风险因素”标题下和其他地方列出的信息。请读者注意不要过分依赖这些前瞻性陈述。
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而PCAOB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我们的投资者无法获得此类检查的好处。
我们的审计师,即在我们的SEC文件中出具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PCAOB注册的公司,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根据该法律,PCAOB进行定期检查,以评估其是否符合适用的专业标准。我们的核数师位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这是PCAOB在2022年之前无法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司法管辖区。结果,我们和我们证券的投资者被剥夺了这种PCAOB检查的好处。2022年12月15日,PCAOB宣布,能够确保在2022年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完整的检查和调查。然而,由于过去PCAOB无法在香港对核数师进行检查,与受到PCAOB检查的中国大陆和香港以外的核数师相比,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程序或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更难评估,这可能导致我们证券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对我们的审计程序和报告的财务信息以及我们财务报表的质量失去信心。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师,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经《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修订的《HFCAAA》在美国退市并被禁止交易。我们的普通股退市或它们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因此您可能会损失全部或大部分投资。
2020年12月18日,《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AA)签署成为法律,规定如果SEC确定发行人提交了由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自2021年起连续三年未接受PCAOB检查,SEC应禁止其普通股在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交易。此外,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禁止任何注册人的证券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场外交易,如果注册人财务报表的审计师连续两年不接受PCAOB检查,而不是HFCAA规定的连续三年。2021年12月2日,SEC通过了实施HFCAA披露和提交要求的最终修正案,据此,如果发行人提交了包含PCAOB确定其无法彻底检查或调查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年度报告,SEC将把该发行人确定为“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然后在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后对其实施交易禁令。2022年12月29日,《加速追究外国公司责任法》签署成为法律。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HFCAAA认定报告(“2021年PCAOB认定”),通知SEC其认定,由于中国当局采取的立场,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我们的审计师受此认定。2022年5月13日,在我们提交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10-K表格年度报告后,SEC最终确定我们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
2022年8月26日,PCAOB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和中国财政部(“MOF”)就监管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公司的检查和调查签署了《协议议定书声明》(“协议”)。正如协议中所述,中国当局承诺,PCAOB可以直接查看其检查或调查下的完整审计工作文件,并对选定的审计公司和审计业务拥有全权酌处权。协议开放PCAOB对中国大陆和香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彻底检查和调查的权限。PCAOB随后对确定完全准入所需的协议的每个方面的遵守情况进行了彻底测试。这包括派出PCAOB工作人员团队,在2022年9月至11月的九周时间内在香港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
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了2022年HFCAAA认定报告,通知SEC其认定,即PCAOB能够确保在2022年完全进入检查和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PCAOB董事会撤销了2021年PCAOB关于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设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认定。出于这个原因,我们预计在提交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后不会被确定为委员会确定的发行人。然而,PCAOB能否继续令人满意地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以及我们的审计师控制之外的多项因素。
PCAOB继续要求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准入向前推进,并已制定计划,在2023年初及以后恢复定期检查,并继续进行正在进行的调查,并根据需要发起新的调查。PCAOB不必再等一年来重新评估其决定。如果中国当局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阻碍PCAOB进入检查或彻底调查,PCAOB将立即采取行动,考虑是否需要发布与HFCAA一致的新决定。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审计师不会被确定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因为中国当局采取的立场和/或未来的任何其他原因,PCAOB无法连续两年检查或彻底调查。如果PCAOB未来再次确定无法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机构,我们可能会被相应地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如果发生这种情况,纳斯达克可能会决定将我们的普通股退市,并且无法确定我们将能够继续在其他非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我们的普通股,或者我们的普通股将立即在美国以外的地区发展出一个活跃的市场。禁止我们的普通股在美国交易或退市或威胁他们被退市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因此您可能会损失全部或相当大的部分投资。
概述
我公司于2006年4月在德克萨斯州注册成立,并于2006年10月重新注册成为内华达州公司。由于我们于2009年6月与China Net BVI完成股份交换交易,我们现为一家控股公司,该公司通过与中国运营公司的某些合同安排,主要从事向中国中小企业提供互联网广告、精准营销、基于区块链的SaaS服务和电子商务线上到线下(“O2O”)广告和营销以及相关数据和技术服务。
通过我们的中国运营子公司和VIE,我们主要在我们的全渠道广告、精准营销和数据分析管理系统上为客户运营一站式服务。我们通过该系统提供多种渠道的广告和营销服务,主要包括分配我们从主要搜索引擎购买的搜索引擎营销服务的使用权、网红营销服务、在我们的门户网站上提供在线广告投放服务、提供电子商务O2O广告和营销服务以及提供其他相关的增值数据和技术服务,以最大限度地为我们的客户提供市场曝光率和有效性。从2022年初开始,我们开始向客户介绍我们新的SaaS服务。SaaS服务被指定通过我们的BIF平台以独特的NFT世代、数据记录、共享和存储模块订阅等形式提供一站式区块链驱动的企业管理解决方案。
列报依据、关键会计政策和管理层估计
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包括我们公司的账目,以及我们所有的子公司和VIE。我公司与子公司和VIE之间的所有交易和余额已在合并时消除。我们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这要求我们做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财务报表日期或有资产和负债的披露以及财务报告期间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我们根据最近可获得的信息、我们自己的历史经验以及我们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各种其他假设,不断评估这些估计和假设。由于使用估计数是财务报告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数不同。我们认为下文讨论的政策对于理解我们的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外币换算和交易
我们基本上所有的业务都是通过我们在中国的运营子公司和VIE进行的,中国是我们经营的主要经济环境。为编制我们的综合财务报表,将以中国功能货币人民币(“人民币”)计算的金额换算为我们的报告货币美元(“美元”或“美元”)所采用的汇率如下: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2023 |
|||||||
| 资产负债表项目,权益类账户除外 |
7.1884 | 7.0827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4 |
2023 |
|||||||
| 经营报表中的项目和综合损失 |
7.1217 | 7.0467 | ||||||
长期资产减值
按照ASC 360-10-35,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资产的账面值可能无法收回时,都会对包括有形的长寿命资产和无形的长寿命资产在内的长寿命资产进行减值审查。将持有和使用的长期资产的可收回性,通过将资产的账面值与该资产预期产生的估计未贴现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比较来衡量。资产账面值超过其预计未来未折现现金流量的,按资产账面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
收入确认
根据ASC主题606“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产生的收入”,我们的收入在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我们的客户时确认,该金额反映了我们预期有权获得以换取这些商品或服务的对价。
对于分配使用搜索引擎营销服务的权利、提供广告投放服务以及区块链平台订阅服务,我们在考虑服务已交付给我们的客户时,随着时间的推移确认收入,相关收益同时被我们的客户接收和消费。与我们的网红营销服务相关的收入是根据营销服务何时完成并被我们的客户接受而确认的。对于通过我们的BIF平台提供的NFT生成服务,当NFT生成、交付并被客户接受(“时间点”)时,收入根据每NFT生成的固定价格确认。
对于第三方搜索引擎营销服务使用权的分配,我们以毛额为基础确认收入,因为我们确定我们是交易的委托人,在服务转移给客户之前,由委托人控制服务。
租赁
我们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向非关联方租赁办公场所。我们根据ASC主题842“租赁”对这些租赁进行会计处理。除办公空间租赁外,我们没有任何其他合同是或包含ASC主题842下的租赁。
我们的租赁合同不包含我们延长或终止租赁的任何选择权,也不包含我们购买标的资产的选择权。根据合同中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限,我们考虑基于合同、基于资产、基于市场和基于实体的因素来确定我们合理确定延长租赁的期限,然后确定每个合同的租赁期限。我们的租赁合同只包含固定的租赁付款,不包含任何剩余价值保证。我们的租赁合同不包含任何非租赁部分,根据ASC主题842-10-25-3归类为经营租赁。
我们期限为十二个月或以下的办公空间租赁合同符合ASC主题842下的短期租赁定义。作为一项会计政策,我们选择不对这些短期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相关租赁负债。相反,我们在我们的综合经营报表中确认了这些短期租赁的租赁付款,并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了综合亏损。
由于我们的租赁的隐含利率无法轻易确定,因此根据ASC主题842-20-30-3,我们然后使用我们的增量借款利率作为贴现率来确定我们每个存续期超过十二个月的租赁合同的租赁付款的现值。我们使用的贴现率是根据中国的商业银行在租赁开始时对与各自租赁合同相同期限的长期贷款预期使用的利率确定的,如果以抵押方式借给我公司。
最近发布或采用的会计准则
2016年6月,FASB发布ASU第2016-13号,“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计量”。本ASU中的修订要求对以摊余成本持有的金融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计量和确认。本ASU中的修订将现有的已发生损失减值模型替换为预期损失方法,这将导致更及时地确认信用损失。2018年11月,FASB发布ASU第2018-19号,“对主题326的编纂改进,金融工具-信用损失”,其中除其他外,明确了经营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不在子主题326-20的范围内。相反,经营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减值应按照主题842,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公共实体,这些ASU中的修订对2019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有效,包括这些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2019年11月,FASB发布了ASU第2019-10号,“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衍生品和套期保值(主题815)以及租赁(主题842)-生效日期”,将此ASU的生效日期推迟到2022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包括这些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对于符合SEC定义的较小报告公司的SEC申报人。我司作为SEC规模较小的报告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采纳本ASU中的修订。采用这一ASU并没有对我们的综合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
2024年11月,FASB发布了ASU 2024-03,损益表费用分类(DISE),其中要求额外披露损益表中包含的费用的性质,以响应投资者长期以来要求提供有关实体费用的更多信息的要求。新准则要求披露在损益表正面呈现的费用标题中包含的特定类型的费用,以及关于销售费用的披露。该指南将对2026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和2027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中期报告期生效。这些要求将被前瞻性地应用,并可选择追溯应用。允许提前收养。公司目前正在评估采用该指引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的影响。
| a.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营业绩 |
下表列出了所示期间我们综合经营业绩的摘要。我们下文介绍的历史结果并不一定表明未来任何时期可能预期的结果。除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外,所有金额均以千美元表示。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4 |
2023 |
|||||||
| 美元 |
美元 |
|||||||
| 收入 |
$ | 15,439 | $ | 30,585 | ||||
| 收入成本 |
14,993 | 31,021 | ||||||
| 毛(亏损)/利润 |
446 | (436 | ) | |||||
| 营业费用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207 | 267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3,996 | 4,061 | ||||||
| 研发费用 |
- | 17 | ||||||
| 无形资产减值 |
- | 1,231 | ||||||
| 总营业费用 |
4,203 | 5,576 | ||||||
| 经营亏损 |
(3,757 | ) | (6,012 | ) | ||||
| 其他收入(支出) |
||||||||
| 认股权证负债公允价值变动 |
- | 185 | ||||||
| 利息收入 |
298 | 298 | ||||||
| 长期投资减值 |
(2 | ) | (433 | ) | ||||
| 处置子公司收益 |
23 | 10 | ||||||
| 其他收入/(费用,)净额 |
68 | (24 | ) | |||||
| 其他收入合计 |
387 | 36 | ||||||
| 所得税前亏损利益/(费用)及非控制性权益 |
(3,370 | ) | (5,976 | ) | ||||
| 所得税优惠/(费用) |
(399 | ) | 2 | |||||
| 净亏损 |
(3,769 | ) | (5,974 | ) | ||||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 |
8 | - | ||||||
| 归属于中网载线 Action Technologies Inc.的净亏损 |
$ | (3,761 | ) | $ | (5,974 | ) | ||
| 每股亏损 |
||||||||
| 每股普通股亏损 |
||||||||
| 基本和稀释 |
$ | (1.86 | ) | $ | (3.11 | ) | ||
| 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
||||||||
| 基本和稀释 |
2,021,492 | 1,923,801 | ||||||
收入
下表列出了我们的总收入细目,按所示期间的服务类型分列,并消除了公司间交易: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4 |
2023 |
|||||||||||||||
| 收入类型 |
(以千美元表示的金额,百分比除外) |
|||||||||||||||
| -互联网广告及相关数据服务 |
$ | 4,780 | 31.0 | % | $ | 450 | 1.5 | % | ||||||||
| -搜索引擎营销服务使用权分配 |
9,909 | 64.2 | % | 30,060 | 98.3 | % | ||||||||||
| 互联网广告及相关服务 |
14,689 | 95.2 | % | 30,510 | 99.8 | % | ||||||||||
| 基于区块链的SaaS服务 |
750 | 4.8 | % | 75 | 0.2 | % | ||||||||||
| 合计 |
$ | 15,439 | 100 | % | $ | 30,585 | 100 | % | ||||||||
总收入:我们的总收入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约3059万美元下降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约1544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我们在中国的搜索引擎营销服务使用权分配逐渐结束,但利润率较高的互联网广告和相关服务(如网红营销)增加。
我们的大部分收入来自于分配搜索引擎营销(“SEM”)服务的使用权、在我们的互联网广告门户网站上出售广告位以及提供相关的数据和技术服务,所有这些都被管理层视为一项汇总业务运营,并依赖于该业务部门所有运营的综合结果来做出有关分配资源和评估业绩的决策。展望2025年,我们将把客户重点定位在中国以外地区,重点是利润率更高的互联网广告服务以及区块链和数字资产业务。我们还将寻求收购和建立具有人工智能能力和专有知识产权的业务的团队,这些业务能够实现更准确的营销解决方案和具有成本效益的内容创作。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互联网广告收入约为478万美元,而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互联网广告收入约为45万美元。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该公司将重点转向提供更高利润率的业务部门,其中包括网红营销。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配搜索引擎营销服务使用权产生的收入约为991万美元,而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约为3006万美元。该减少主要是由于我们在中国的搜索引擎营销服务使用权分配逐渐减少,此前该业务部门的利润率在过去几年持续处于低至负数。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基于区块链的SaaS服务产生了约0.75百万美元的收入,而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收入约为0.08百万美元。 |
收入成本
我们的收入成本包括与提供我们的互联网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资源成本、精准营销服务以及与我们基于区块链的SaaS服务相关的软件平台摊销成本。下表列出了我们的收入成本,按服务类型、金额和所示期间的毛利率分列,并消除了公司间交易: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4 |
2023 |
|||||||||||||||||||||||
| (以千美元表示的金额,百分比除外) |
||||||||||||||||||||||||
| 收入 |
成本 |
GP比率 |
收入 |
成本 |
GP比率 |
|||||||||||||||||||
| -互联网广告及相关数据服务 |
$ | 4,780 | 4,310 | 9.8 | % | $ | 450 | 373 | 17.1 | % | ||||||||||||||
| -搜索引擎营销服务使用权分配 |
9,909 | 9,842 | 0.7 | % | 30,060 | 29,807 | 0.8 | % | ||||||||||||||||
| 互联网广告及相关服务 |
14,689 | 14,152 | 3.7 | % | 30,510 | 30,180 | 1.1 | % | ||||||||||||||||
| 基于区块链的SaaS服务 |
750 | 841 | -12.1 | % | 75 | 841 | -1,021.3 | % | ||||||||||||||||
| 合计 |
$ | 15,439 | $ | 14,993 | 2.9 | % | $ | 30,585 | $ | 31,021 | -1.4 | % | ||||||||||||
收入成本: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总收入成本减少至约1499万美元,而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为3102万美元。我们的收入成本主要包括从关键搜索引擎购买的搜索引擎营销资源、网红代理成本、户外广告资源成本、软件平台开发成本摊销以及与提供我们服务相关的其他直接成本。我们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总收入成本下降,主要是由于与我们从主要搜索引擎购买的搜索引擎营销服务使用权的分配相关的成本下降,这与上文收入部分所讨论的相关收入下降一致。
| ● |
互联网广告和数据服务的成本主要包括我们从其他门户网站和技术供应商购买的互联网流量和技术服务的成本,以获得有效的销售线索生成,以推广在我们自己的广告门户网站上投放的商机广告。我们的成本还包括运营我们的网红营销服务的成本,其中包括与各种网红机构合作的费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互联网广告和数据服务总收入成本分别约为431万美元和37万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该业务类别的毛利率分别为9.8%及17.1%。 |
| ● |
搜索引擎营销服务使用权的分配费用是我们从重点搜索引擎购买并分配给我们客户的搜索引擎营销服务使用权所消耗的直接搜索引擎资源。这些搜索引擎资源我们是从国内知名的搜索引擎那里购买的,例如,百度、奇虎360和搜狐(搜狗)等。我们在自己名下以相对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了相对较多的资源。我们向客户收取他们在搜索引擎上为使用这项服务而消耗的实际成本,并按该实际消耗成本的一定百分比收取溢价。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用于分配搜索引擎营销服务使用权的总收入成本增加至984万美元,而去年为2981万美元。分配搜索引擎营销服务使用权的成本减少与上文收入部分讨论的相关收入减少一致。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这项服务的毛利率为0.7%,去年为0.8%。 |
| ● |
截至2024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基于区块链的SaaS服务成本分别约为84万美元和84万美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这项服务的毛利率为-12.1 %,而去年为-1,021%。毛利率的增长与我们基于区块链的SaaS服务在2024年的销售改善以及我们基于区块链的SaaS服务的摊销开发成本有关。尽管我们新的SaaS服务的收入和盈利能力没有达到预期,但它仍然为公司带来了正现金流,因为提供的这些服务是基于我们自主开发的软件平台的技术,不需要进一步向其他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提供实质性现金流出。 |
毛(亏损)/利润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产生毛利约45万美元,而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则产生毛亏损约44万美元。我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整体毛利率分别约为2.9%及-1.4 %。毛利和整体毛利率的增长主要是由于我们利润率较高的互联网广告和相关数据服务业务的收入增加。
营业费用
我们的运营费用包括销售和营销费用、一般和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和无形资产减值。下表列出了我们的运营费用,按金额和占所示期间总收入的百分比分为主要类别。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4 |
2023 |
|||||||||||||||
| (以千美元表示的金额,百分比除外) |
||||||||||||||||
| 金额 |
占总收入的百分比 |
金额 |
占总收入的百分比 |
|||||||||||||
| 总收入 |
$ | 15,439 | 100 | % | $ | 30,585 | 100 | % | ||||||||
| 毛(亏损)/利润 |
446 | 2.9 | % | (436 | ) | -1 | %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207 | 1.3 | % | 267 | 0.9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3,996 | 25.9 | % | 4,061 | 13.3 | % | ||||||||||
| 研发费用 |
- | - | 17 | 0.1 | % | |||||||||||
| 无形资产减值 |
- | - | 1,231 | 4 | % | |||||||||||
| 总营业费用 |
4,203 | 27.2 | % | 5,576 | 18.2 | % | ||||||||||
运营费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运营费用分别约为420万美元和558万美元。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约为0.21亿美元,而上一年约为0.27万美元。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主要包括我们为推广和营销我们的广告门户网站和我们的服务而支付给不同媒体的品牌发展的广告费用、员工工资、员工福利、绩效奖金、差旅费、通讯费和我们销售部门的其他一般办公费用。由于我们业务性质的某些方面,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的波动通常与我们的净收入波动没有直接的线性关系。 |
| ● |
一般及行政开支: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一般及行政开支分别约为400万美元及406万美元。我们的一般及行政开支主要包括管理、会计、人力资源及行政人员的薪金及福利、办公室租金、办公设备折旧、呆账备抵、专业服务费、维护费、水电费及我们的配套及行政部门的其他一般办公开支。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一般及行政开支变动主要由于以下因素:(1)股份薪酬增加约58万美元,被(2)一般部门开支减少约46万美元及(3)呆账备抵减少约0.18百万美元所抵销。 |
| ● |
研发费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研发费用分别约为零及0.02亿美元。我们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我们研发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办公设备折旧费用,以及分配给我们研发部门的办公水电费和用品等。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研发费用减少主要是由于与去年相比,我们的研发部门的员工人数减少。 |
| ● |
无形资产减值: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分别录得与我们的无形资产相关的减值损失为零和123万美元。 |
经营亏损:由于上述原因,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分别产生经营净亏损约376万美元及601万美元。
权证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我们在融资活动中发行了权证。我们确定这些认股权证应作为衍生负债入账,因为认股权证以我们的功能货币(人民币或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美元)为主。因此,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收益分别录得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约为零和0.19万美元。
利息收入: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确认了约30万美元的利息收入,这主要与我们在该年度向非关联方提供的短期贷款所赚取的利息有关。
长期投资减值: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确认了约00.2万美元的长期投资减值损失,这与以下有关:1)我们对截至2024财年末业务活动已进入休眠状态的未合并被投资实体的现金投资。
所得税(收益)/开支及非控股权益前亏损:由于上述原因,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所得税(收益)/开支及非控股权益前亏损分别约为337万美元及598万美元。
所得税(收益)/费用: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确认了约40万美元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确认了与我们的一家运营VIE产生的净经营亏损相关的总计0.002万美元的递延所得税优惠,我们认为这些优惠很可能与该实体的未来收益一起使用
净亏损:由于上述情况,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分别产生约377万美元及597万美元的净亏损。
归属于中网载线 Action Technologies Inc.的净亏损: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归属于中网载线 Action Technologies Inc.的净亏损分别约为376万美元及597万美元。
| b. |
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
我司组织内现金转移及相关限制
我们是一家内华达州控股公司,主要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我们组织内的公司间资金流动是通过出资和公司间贷款实现的。我们组织内没有关于公司间现金转移的书面政策。根据我们目前的内部现金管理惯例,我们组织内的所有公司间现金转移都需要我们的财务总监和首席财务官/或首席执行官在执行前事先批准。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向运营子公司转移了48万美元现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没有向我们的运营子公司转移任何现金;但是,我们的一家子公司代表我们以现金向服务提供商支付了79万美元的运营费用,作为我们在前几年向该子公司提供的股东贷款的偿还。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合并VIE向我们的合并子公司转移了0.02亿美元作为偿还贷款。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合并子公司分别以贷款形式向合并VIE转移了55万美元现金。
除上述现金转移外,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组织内没有其他资产转移。
下表汇总了本年度报告第28页第1A项所载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监管和我们的Structure相关的风险下分别包含在我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简明合并附表现金流量表中的上述现金转移情况: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The 公司 |
合并 子公司 |
合并 VIE |
合计 |
|||||||||||||
| US $’000 |
US $’000 |
US $’000 |
US $’000 |
|||||||||||||
| 从/(向)组织内公司转移的现金净额列报为投资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 |
(477 | ) | 19 | (458 | ) | |||||||||||
| 以筹资活动现金(用于)/提供方式列报的组织内公司转入(到)/转出的现金净额 |
477 | (19 | ) | 458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The 公司 |
合并 子公司 |
合并 VIE |
合计 |
|||||||||||||
| US $’000 |
US $’000 |
US $’000 |
US $’000 |
|||||||||||||
| 从/(向)组织内公司转移的现金净额列报为投资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 |
787 | (554 | ) | 233 | ||||||||||||
| 以筹资活动现金(用于)/提供方式列报的组织内公司转入(到)/转出的现金净额 |
(787 | ) | 554 | (233 | ) | |||||||||||
由于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并且我们打算将我们从美国股票市场筹集的大部分现金转移到这些运营实体以支持其运营和扩张,我们向美国投资者支付股息的能力可能取决于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获得分配以及从合并VIE结算VIE协议项下的欠款。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VIE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或向我们付款的税务影响,都可能对我们向美国投资者支付股息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法规目前允许仅从累积利润中支付股息,这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后的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还需每年按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分别计提至少10%的税后利润计入法定盈余公积,直至公积中的余额达到各自中国实体注册资本的50%。根据这些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向我们转让部分净资产的能力受到限制。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受限制的净资产合计,分别约为1323万美元和1341万美元。对外商投资中国实体的企业扩张基金和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的拨款以及对其他中国实体的任意盈余储备的拨款由董事会酌情决定。迄今为止,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均未拨付任何这些非强制性资金和准备金。此外,如果这些实体在未来自行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支付的能力。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EIT”)法及相关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外向其直接控股公司支付的股息、利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需缴纳10%的预扣税。中国大陆与外国控股公司的管辖地之间有税收协定安排的,适用较低的预扣税率。香港与中国大陆有一项税务安排,规定对股息征收5%的预扣税,但须符合某些条件和要求,例如要求香港企业在紧接派发股息前的12个月期间内拥有在任何时候派发股息的中国企业至少25%的股份,并规定收款人可证明其为香港税务居民,且其为股息的实益拥有人。中国政府在2018年通过的条例规定,在确定非居民企业是否具有受益所有人地位时,应根据其中所列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并考虑具体情况的实际情况。具体而言,它明确排除了代理人或指定收款人被视为“受益所有人”。我们通过China Net HK拥有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中网香港目前没有持有香港税务局的香港税务居民证明,无法保证降低的预扣税率将为我们提供。如果中国地方税务机关不认为中网香港是股息的“实益拥有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其支付的任何股息将被征收10%的预扣税率。
合并VIE结算VIE协议项下欠我们Rise King WFOE的金额没有任何限制。然而,关联实体之间的安排和交易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计或质疑。如果在任何时候,合并后的VIE与我们的Rise King WFOE之间的VIE协议和相关费用结构被确定为非实质性且被中国税务机关禁止,则合并后的VIE可以作为最后手段,就VIE协议项下的欠款向我们的WFOE进行不可扣除的转移。这将导致此类转移成为合并VIE的不可扣除费用,但仍是我们的Rise King WFOE的应税收入。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可能会增加我们的税收负担并减少我们在中国的税后收入,并可能对我们向控股公司进行分配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的管理层认为,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以人民币产生全部收入,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为其他货币。因此,任何货币兑换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进行分配的能力。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实施管制,在某些情况下,还对将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因此,外币供应短缺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汇出足够的外币以供我们向美国投资者支付股息的能力。人民币目前可在“经常项目”下自由兑换,该项目包括股息、贸易和与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但不在“资本项目”下,后者包括外国直接投资和外债。目前,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以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购买外币用于结算经常账户交易,包括向我们支付股息,而无需获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的批准。然而,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可能会限制或取消我们未来购买外币用于经常账户交易的能力。中国政府可能会继续加强资本管制,外管局可能会对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下的跨境交易实施额外限制和实质性审查程序。任何现有和未来的货币兑换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利用人民币产生的收入向我们的证券持有人支付外币股息的能力。资本项目下的外汇交易仍然受到限制,需要获得外管局和中国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登记。这可能会影响我们为中国子公司通过债务或股权融资获得外汇的能力。
迄今为止,VIE已向我们的Rise King WFOE结算了VIE协议项下的欠款总额人民币1,525万元(约合227万美元)。
迄今为止,我们的任何子公司均未向其各自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股东或内华达州控股公司进行任何收益分配或发放任何股息,内华达州控股公司也从未向美国投资者宣布或支付任何现金股息。
我们目前没有任何计划在可预见的未来直接或间接向我们的内华达州控股公司进行任何收益分配/发放任何股息或就我们的普通股支付任何现金股息,因为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以运营和扩展我们的业务。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现金流量分析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指库存现金和银行通知存款。我们将购买时原始期限为三个月或更短的所有高流动性投资视为现金等价物。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约为81万美元。
我们的流动资金需求包括(i)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其中包括(a)为初始扩建、持续扩展我们的网络和新服务提供资金所需的现金和(b)我们的营运资金需求,其中包括向搜索引擎资源和其他广告资源提供商支付定金和预付款、支付我们的运营费用和为我们的应收账款融资;(ii)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包括投资以扩展与我们现有和未来业务活动相关的技术,投资以增强我们当前广告门户网站提供广告的功能,营销和数据服务并确保我们通用网络的安全,并投资与战略合作伙伴建立合资企业以开发新技术和服务。迄今为止,我们主要通过融资活动产生的收益来满足我们的流动性需求。
下表提供了有关我们在所示期间的净现金流的详细信息: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4 |
2023 |
|||||||
| 金额以千美元计 |
||||||||
|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2,058 | ) | $ | (2,012 | ) |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895 | (1,537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1,145 | - | ||||||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13 | (25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减少)/增加 |
$ | (5 | ) | $ | (3,574 | ) | ||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约为206万美元,主要归因于:
| (1) |
净亏损不包括约94万美元的折旧和摊销的非现金费用;约0.02亿美元的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摊销、约68万美元的股份报酬;约0.003万美元的固定资产处置损失;约0.002万美元的长期投资减值;约85万美元的呆账准备金;约40万美元的递延税项费用;约0.02亿美元的处置子公司收益;以及约40万美元的营业外收入,产生了不包括非现金、非经营性项目的净亏损约130万美元。 |
| (2) |
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收到的经营活动现金,如: |
| - |
对供应商的预付款和定金减少约62万美元,主要是由于使用了截至2023年12月31日通过Ad resource和2024财年期间从供应商收到的其他服务向供应商支付的预付款; |
| - |
其他流动负债和应计项目增加0.70万美元;和 |
| - |
应交税费增加0.02万美元。 |
| (3) |
由经营资产和负债变动的经营所得用途抵消,例如: |
| - |
应付账款减少约0.11百万美元,主要是由于年内结清截至2023年12月31日应付一间主要互联网广告资源供应商的款项; |
| - |
应收账款增加167万美元; |
| - |
客户垫款因年内客户垫款减少而减少0.28万美元; |
| - |
经营租赁负债和与短期租赁相关的租赁负债合计减少约0.02亿美元,原因是年内支付了我们的办公室租赁费用;和 |
| - |
其他流动资产增加0.003万美元。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约201万美元,主要归因于:
| (4) |
不包括约129万美元折旧和摊销的非现金支出的净亏损;约36万美元的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摊销,约0.11万美元的股份补偿;约0.006万美元的固定资产处置损失;约123万美元的无形资产减值;约0.19万美元的认股权证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约103万美元的呆账准备;约0.43万美元的长期投资减值;约0.002万美元的递延税收优惠;约0.14万美元的经营租赁合同终止影响;约0.01万美元的子公司处置收益;以及约0.30万美元的营业外收入,产生了非现金,不包括非经营性项目的净亏损约为215万美元。 |
| (5) |
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收到的经营活动现金,如: |
| - |
对供应商的预付款和定金减少约0.04亿美元,主要是由于使用了截至2022年12月31日通过2023财年期间从供应商收到的Ad resource和其他服务向供应商支付的预付款; |
| - |
应收账款减少约59万美元; |
| - |
客户垫款增加约0.12百万美元,乃年内客户垫款所致;及 |
| - |
其他流动资产减少约0.003万美元。 |
| (6) |
由经营资产和负债变动的经营所得用途抵消,例如: |
| - |
应付账款减少约0.001万美元,主要是由于年内结清截至2022年12月31日应付一家主要互联网广告资源提供商的款项; |
| - |
其他流动负债和应计项目合计减少约0.26万美元; |
| - |
经营租赁负债和与短期租赁相关的租赁负债合计减少约34万美元,原因是年内支付了我们的办公室租赁费用;和 |
| - |
应交税费减少约0.004万美元。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通过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包括以下交易:(1)我们收到短期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偿还总额为90万美元,其中49万美元与偿还贷款本金和偿还贷款利息有关;(2)对所有权被投资实体的投资和垫款为00.2万美元;(3)处置长期投资的收益为0.15万美元;(4)支付租赁物改良款和购买车辆款,0.003万美元的家具和办公设备以及(5)为其他投资合同支付了0.15万美元的定金。这些交易合计导致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流入净额约为90万美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通过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包括以下交易:(1)我们在年内向一个非关联方提供了总额为200万美元的短期贷款。贷款目前的年利率为12%;(2)我们收到了总计0.17百万美元的短期贷款本金还款,其中0.1百万美元与2021财年提供的贷款和0.07百万美元的贷款利息收入有关;(3)对所有权被投资实体的投资和垫款0.06亿美元;(4)处置子公司和被投资实体的收益总计43万美元;(5)支付了0.08百万美元的租赁物改良款以及购买车辆、家具和办公设备。这些交易合计导致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净额约为154万美元。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由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包括以下交易:(1)我们收到来自投资者的预付款约108万美元和(2)来自非控股权益的出资约0.07万美元。这些交易合计导致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由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流入净额约为115万美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没有任何现金由筹资活动提供或用于筹资活动。
未来流动性、重大现金需求和资本资源
自本协议日期起计12个月内,我们未来的短期流动资金需求主要包括购买将分配给我们客户的在线营销资源所需的定金和预付款以及支付我们的运营费用,主要包括办公室租金和员工工资及福利。
此外,为了进一步发展我们的核心业务,即我们的互联网广告和相关数据服务业务,拓宽和多样化客户的在线营销渠道,加强我们的行业竞争优势,我们正在积极寻求收购业务并建立具有AI能力和专有知识产权的团队,以实现更准确的营销解决方案和更具成本效益的内容创作。于2025年3月7日,ChinaNet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买方”),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及中网载线 Action Technologies Inc.(“注册人”)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根据买方与卖方订立的日期为2025年3月3日的该等股份买卖协议,收购个人Vickie Chan(“卖方”)所拥有的香港公司Rahula Digital Media(HK)Limited(“Rahula”)的10,000股股份,总代价为60万美元。拉胡拉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深圳市尚业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统称“拉胡拉集团”)100%的股权。拉胡拉集团主要从事关于代理商管理、营销数据管理、定向营销和大众营销系统和技术的知识产权开发和货币化。
我们目前的核心业务是向中小型企业(“中小企业”)提供广告和营销服务,这些企业对一般经济状况的变化特别敏感。然而,随着我们逐渐减少在中国的搜索引擎营销分销服务,我们看到我们的毛利率有所改善,运营费用也显着减少,这将改善我们未来12个月的现金流和流动性。
为了提高运营绩效,从2022年初开始,我们开始向客户推出我们新的SaaS服务。SaaS服务被指定通过我们的区块链集成框架(“BIF”)平台以独特的NFT世代、数据记录、共享和存储模块订阅等形式提供一站式区块链驱动的企业管理解决方案。在2024财年,我们从这项新的SaaS服务中获得了大约80万美元的收入。尽管新的SaaS服务业务的收入及其盈利能力未达到我们的预期,但预计将为我们带来正现金流,并有助于改善我们的流动性,因为这些服务是基于我们自主开发的软件平台的技术提供的,不需要任何进一步的实质性现金流出给其他第三方服务提供商。
此外,自本协议日期起计的未来12个月,我们预计将通过以下方式产生额外现金流入和/或改善我们的流动性:(1)我们向非关联方提供的短期营运资金贷款将在我们预计在未来12个月内收取这些贷款本金和相关利息收入的未来12个月内到期;(2)如果我们在任何时候预计我们的营运资金不足,我们可以向中国的商业银行申请循环信贷额度,以补充我们的短期流动性赤字。我们之前在获得这类信贷融资方面没有遇到任何困难,这可能会导致固定的债务和利息的增量成本;(3)我们已经订立证券购买协议的股权融资;(4)我们计划通过优化不同办公室之间的人员结构来降低我们的运营成本,并在需要时减少我们的办公室租赁空间。这可能会产生与员工裁员补偿和合同终止罚款相关的增量成本。
如果公司未能实现这些目标,公司可能需要额外的融资来执行其业务计划。如果需要额外融资,公司无法预测这笔额外融资将以股权、债务或其他形式进行,公司可能无法及时、以可接受的条款或根本无法获得必要的额外资本。如果无法获得融资来源,或公司未能成功提高毛利率和减少经营亏损,公司可能无法实施当前的扩张计划、偿还债务或应对竞争压力,其中任何一项都将对公司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些因素对公司在财务报表出具之日后一年内持续经营的能力产生了重大疑问。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财务报表是在假设公司将持续经营的情况下编制的,其中包括(其中包括)在合理时期内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变现资产和清偿负债。公司持续经营的能力取决于其从核心业务提高毛利率和减少经营亏损和/或获得额外股权和/或债务融资的不确定能力。所附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不包括这些不确定性结果可能导致的任何调整。如果公司无法持续经营,则可能不得不清算其资产,并可能获得低于这些资产在财务报表上的价值。
长期而言,在未来12个月后,我们计划进一步拓宽我们基于区块链的SaaS服务的应用场景,以提供给客户,继续通过收购扩展我们的核心互联网广告和营销业务,并开发针对海外互联网用户的互联网广告和营销渠道。因此,我们可能会决定通过在美国资本市场的额外股权融资来增强我们的流动性头寸或增加我们未来投资的现金储备。这将导致对我们股东的进一步稀释。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此类融资将以我们可接受的金额或条款提供,或者根本不提供。
| c. |
表外安排 |
没有。
| d. |
披露合同义务 |
2022年8月,我们通过以现金认购该实体人民币673万元(约合97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获得湖南永福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永福祥”)9.9%的股权,该金额承诺在2065年12月31日前缴足。
2023年6月,我们通过以现金认购该实体的人民币99万元(约合0.14百万美元)注册资本,获得武汉聚亮9.9%的股权,该金额承诺在2052年8月1日之前缴足。
| 项目7a。 |
作为一家规模较小的报告公司,我们不需要在本项目下包括披露。
| 项目8 |
合并财务报表
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及其附注从本年度报告第F-1页开始。
| 项目9 |
a)解聘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于2023年7月26日,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批准解聘Centurion ZD会计师事务所(“Centurion”)为公司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立即生效。
Centurion关于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的报告不包含否定意见或免责意见,也没有对不确定性、审计范围或会计原则进行保留或修改。
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的最近两个财政年度以及随后截至2023年7月26日的中期期间,与Centurion在会计原则或惯例、财务报表披露或审计范围或程序等事项上没有任何分歧。如果分歧不能得到Centurion满意的解决,将导致Centurion在其关于该年度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报告中提及分歧的主题事项。同样在这段时间内,没有发生S-K条例第304(a)(1)(v)项所定义的“应报告事件”。
公司向Centurion提供了上述披露的副本,并要求Centurion向公司提供一封致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信函,说明其是否同意上述陈述。Centurion日期为2023年7月26日的信函副本作为附件 16.1附于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提交的8-K表当前报告中。
(b)聘任新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于2023年7月26日,公司聘请ARK Pro CPA & Co.(“ARK”)为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立即生效。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以及截至2023年7月26日,公司或代表公司的任何人均未就(i)将会计原则应用于任何已完成或提议的特定交易或可能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提出的审计意见类型向ARK进行咨询,也未向公司提供书面报告或口头建议,认为ARK得出的结论是公司在就任何会计、审计或财务报告问题作出决定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二)属于S-K条例第304(a)(1)(四)项所界定的“分歧”或S-K条例第304(a)(1)(五)项所界定的“应报告事件”的任何事项。
| 项目9a。 |
评估披露控制和程序
披露控制和程序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在管理层其他成员的参与下,评估了《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中定义的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基于这一评估,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得出结论,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是有效的,因此要求包含在我们的SEC报告中的重要信息在与我们公司相关的SEC规则和表格(包括我们的合并子公司和VIE)规定的时间段内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并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告知他们,特别是在编写本报告期间。
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
公司管理层负责建立和维护《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的对财务报告的充分内部控制。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旨在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根据美利坚合众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此外,对未来期间的任何有效性评估的预测都会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由于条件的变化,控制可能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或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会恶化。
在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监督和参与下,管理层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这种评价所依据的框架载于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题为“内部控制——综合框架”的报告(2013年框架)。根据COSO报告中提出的标准,管理层评估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确定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
在我们上一个财政季度期间发生的与本次评估相关的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这些变化对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者合理地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
本年度报告不包含我司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作为规模较小的报告公司,管理层的报告不受我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
| 项目9b。 |
没有。
| 项目9c。 |
不适用。
| 项目10 |
执行官和董事
以下讨论列出截至2025年4月15日有关公司执行人员和董事的信息。董事会仅由一个职类组成。全体董事任期至下一届年度股东大会和其继任者当选合格为止,或至其较早去世、退休、辞职或被免职为止。下文提供有关我们的行政人员及董事在过去五年的业务经验的简述。
| 姓名 |
年龄 |
与公司的其他职务;其他 过去五年担任的董事职务 |
曾担任公司 导演自 |
|||
| 程汉东 |
54 |
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总裁兼代理首席财务官 |
2007年9月 |
|||
| 祝凯 |
49 |
董事 |
2015年6月 |
|||
| Chung Wang You(Ron) |
36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2024年10月 |
|||
| 陈志清 |
52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2009年11月 |
|||
| Fernando Chen I-Ting |
41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2024年10月 |
|||
| 谭宇森 |
51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2024年12月 |
|||
| 丘长 |
61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2014年12月 |
这些个人至少在最近五年期间的业务经历如下:
程汉东,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总裁兼代理首席财务官。程先生自2007年9月起担任我公司首席执行官,自2023年5月起担任代理首席财务官。在担任该职务之前,从2003年10月至2007年9月,程先生担任中网在线广告有限公司总裁。程先生拥有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EMBA学位、武汉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位。
祝凯,董事。朱先生曾于2010年5月至2020年8月担任我们的首席运营官和秘书。从2007年12月到2010年5月,楚先生担任北京达禅食品(亚洲)有限公司董事长特别执行官,还曾在达禅食品担任北京和河北业务负责人。2007年6月至2007年12月,朱先生在台北担任中国航空航天产业发展协会(CASIDA)高级商务顾问。2005年1月至2007年6月,朱先生在加拿大皇家银行金融集团、温哥华、多伦多和纽约的资产管理公司担任高级副总裁。楚先生拥有Simon Fraser大学会计与管理信息系统联合专业学士学位、哈佛大学MBA学位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EMBA学位。
Chung Wang Yiu(Ron)。姚先生是一位经验丰富的营销专业人士,拥有强大的区域营销背景,专长于多个领域,包括电子商务、B2C生活方式、企业、B2B技术品牌。自2020年11月起,Yiu先生担任曼谷FoodPanda亚太区内容主管,负责监督香港和柬埔寨的营销策略,管理区域营销活动和执行。2018年6月至2020年11月,姚先生担任TEAM LEWIS,Hong Kong的高级客户主管。在TEAM LEWIS,他为知名客户如易昆尼克斯、法拉利、Foreo、NTT Ltd.、Skyscanner、Sophos和LYCRA公司管理内容开发、社交媒体管理、客户服务、区域协调、媒体关系和网红参与。2017年8月至2019年5月,姚先生担任香港纽维尔公共关系的客户主管。在Newell Public Relations,Yiu先生负责内容开发、社交媒体管理、媒体关系以及为Adobe、Belkin、GFK、Parallels和Software AG等客户提供的活动支持。2015年8月至2017年3月,Yiu先生在香港Creative Concept Construction担任项目协调员,负责管理客户服务、与内部和外部各方的协调、文件准备和行政支持,包括报告和数据库更新。姚先生拥有岭南大学翻译文学士(荣誉)学位。凭借在综合传播方面的良好业绩记录,姚先生带来了数字营销、文案、社交媒体管理、项目管理、网红参与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专业知识。
陈志清,董事。自2010年7月以来,陈先生一直是Chen & Partners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从2002年1月至2010年6月,陈先生是JINMAO P.R.C. Lawyers in Shanghai的合伙人,这是一家专门从事公司法的律师事务所,包括对外投资和并购。陈先生的客户包括中国本土企业以及国际公司。在加入本公司之前,陈先生曾担任上海复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智进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仁慈集团有限公司的非管理董事。陈先生获得华东大学国际法学士学位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EMBA学位。
Fernando Chen I-Ting。陈先生在东南亚公共权力机构、执法部门和国防工业部门拥有超过15年的商业销售专业经验。他对行业的独特要求和挑战有了深刻的理解,展示了管理广泛的销售运营、培养稳健的客户关系以及交付高价值解决方案的始终如一的能力。自2019年起,陈先生担任Marck & Balsan集团合伙人兼亚洲商业销售项目经理,负责台湾、菲律宾、越南、日本市场。2014年至2019年期间,陈先生在GK Pro Group(一家专注于执法个人防护装备的公司)担任合伙人和亚洲销售。在此之前,陈先生曾任职于Seggan International Limited,在包括美国、欧洲、新西兰、日本和台湾在内的多个国际市场从事物资和设备贸易学徒。陈先生拥有奥克兰大学市场营销学士学位,并通过各种认证不断完善自己的技能。陈先生带来了亚洲地区广泛的背景和战略洞察力。
Justin Tam。Tam先生是一位多才多艺的专业人士,在商业发展、医疗保健技术、投资管理和创业方面拥有超过30年的经验。自2023年1月起,Tam先生担任FINESSE Healthcare的业务发展总监,这是一家FINESSE Group旗下专注于家庭护理AI的初创公司。此前,在2017年1月至2022年11月期间,Tam先生在MYDOC Health Limited担任总经理,该公司是一家于2015年成立的远程医疗公司。从2016年1月至2020年11月,Tam先生在Brighten Management Limited担任技术投资副总裁,该公司是一家家族办公室,负责构建和管理香港和亚洲市场的私募股权投资。在2002年至2015年期间,谭先生也是一名企业家。Tam先生拥有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电气工程应用科学荣誉学士学位。
丘长,董事。邱先生自2018年7月起担任Forun Technologies Inc.总裁兼首席执行官。2007年4月至2018年6月,担任Sansar Capital Management负责人。从2001年到2007年3月,邱先生担任Forun Technologies Inc.的创始人、董事总经理和高级股票分析师。在此之前,邱先生曾在IBM和其他组织担任商业和研究职能。邱先生获得哥伦比亚商学院MBA学位、科罗拉多矿业学院博士学位、中国武汉大学学士学位。
家庭关系
没有任何董事或执行官与任何其他董事或执行官有关联。
董事会业务
董事会领导Structure
程汉东先生在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代理财务总监、董事长职务。董事会认为,程先生作为首席执行官、代理首席财务官和董事会主席的服务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程先生对公司在其行业和业务中面临的问题、机遇和挑战有详细和深入的了解,因此最有能力制定议程,确保董事会的时间和注意力集中在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最关键事项上。他的联合角色能够实现决定性的领导,确保明确的问责制,并增强公司向公司股东、员工和客户清晰一致地传达其信息和战略的能力。
董事会尚未指定一名牵头董事。鉴于组成董事会的董事人数有限,独立董事通过协作方式召集和规划其执行会议,并在董事会会议之间与管理层和彼此直接沟通。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们认为指定一名牵头董事负责他们目前都参与的职能可能会减损而不是增强他们作为董事的职责的履行。
董事资格
公司寻求在与其业务的战略和运营相关的领域具有既定的强大专业声誉和经验的董事。公司还寻求具备正直和坦率品质的董事,他们拥有强大的分析能力,愿意以建设性和协作的方式与管理层和彼此接触,此外还有能力和承诺投入时间和精力为董事会及其委员会服务。我们认为,我们所有的董事都符合上述资格。
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和董事会认为,如下文所述,董事会成员的领导技能和其他经验为公司提供了一系列必要的观点和判断,以指导我们的战略并监督其执行。
程汉东。程先生是公司的创始人,服务于特许经营和广告媒体行业近二十年。2003年参与设立北京CNET网络广告有限公司、商机在线(北京)联网技术有限公司(www.28.com),从事经营、行政和管理活动。程先生为董事会强有力的领导和对公司发展的远见作出了贡献。
George Chu。朱先生曾于2010年5月至2020年8月担任我们的首席运营官和秘书。楚先生在资本市场、金融和企业管理方面拥有多年经验。
陈志清。陈先生为董事会贡献了有关外国投资和并购的广泛法律知识。陈先生还拥有与中国企业和国际公司合作的经验。
丘长。邱先生拥有与中国企业和国际公司合作的丰富经验。邱先生向董事会贡献了他在外国投资、商业战略和公司财务方面的知识。
Chung Wang You(Ron)。凭借在综合传播方面的良好业绩记录,姚先生带来了数字营销、文案、社交媒体管理、项目管理、网红参与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专业知识。
Fernando Chen I-Ting。陈先生带来了亚洲地区广泛的背景和战略洞察力。
Justin Tam。Tam先生带来了技术敏锐性和商业洞察力的全面融合,以推动创新并在各个领域提供可观的价值。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在2024年期间举行了九次会议。在2024年期间,没有董事出席董事担任成员的董事会和董事会委员会会议的比例低于75%。
公司董事应尽可能频繁地出席董事会会议,以适当履行其职责,并花费必要的时间为每次此类会议做准备。公司董事应参加年度股东大会,但我们没有要求他们这样做的正式政策。我司全体董事出席了2024年12月13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
Code of Ethics
公司于2009年12月21日通过了适用于其董事、高级职员和员工的Code of Ethics。Code of Ethics旨在阻止不法行为,并促进公司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其他机构提交或提交的完整、公平、准确、及时和易于理解的报告的道德行为和报告。可通过写信至我们总部位于香港中环德辅道中29号8楼或在我们的网站www.zdat.com向我们免费索取《Code of Ethics》的打印件。
内幕交易政策
我们采纳了内幕交易政策(“内幕交易政策”),该政策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所有董事、高级职员、雇员、独立承包商、顾问,以及某些其他人士。内幕交易政策旨在促进在购买、出售和/或处置公司证券方面遵守美国联邦和州证券法律、规则和条例以及纳斯达克的适用规则和条例。内幕交易政策涉及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实施公司证券的某些交易禁售期。内幕交易政策的副本作为本2024年10-K表格的附件 19提交。
董事会委员会
董事会下设常设审计、薪酬、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仅由独立董事组成。每个委员会都有一份章程,可在公司网站www.zdat.com上查阅。
审计委员会
根据《交易法》第3(a)(58)(a)节设立的审计委员会聘请公司的独立会计师,审查其独立性和业绩;审查公司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及其财务报表的完整性;对公司财务报表以及公司独立审计师的任命、薪酬、资格、独立性和业绩的审计;公司遵守法律和监管要求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审计职能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履行情况。审计委员会在2024年期间举行了五次会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丘长、陈志清和Chung Wang You(Ron)。根据《交易法》的定义,董事会已确定邱先生为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薪酬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每年审查公司的公司目标和与高级职员薪酬相关的目标,根据这些目标和目的评估高级职员的表现,并根据这一评估确定和批准高级职员的薪酬水平;就现有或提议的员工福利计划的批准、不批准、修改或终止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就非CEO和非CFO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管理公司的激励薪酬计划和基于股权的计划。薪酬委员会有权全权酌情将其任何职责转授予其认为适当的小组委员会。在薪酬委员会就其薪酬进行投票或审议时,公司首席执行官不得出席。该公司的高管不会在建议他们自己的薪水方面发挥作用。公司和薪酬委员会均未聘请任何薪酬顾问,他们在确定或建议高管或董事薪酬的金额或形式方面发挥作用。薪酬委员会在2024年期间举行了一次会议。
薪酬委员会成员为陈志清、丘长及Chung Wang Yiu(Ron)。
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
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协助董事会确定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其董事候选人,确定董事会的组成,并评估董事会的有效性。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在2024年期间举行了两次会议。
提名及企业管治委员会成员为陈志清、丘长及Chung Wang Yiu(Ron)。
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将考虑证券持有人推荐的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的潜在被提名人必须具有商业或财务事项方面的经验,这将使该被提名人成为董事会的资产,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要求“独立”,这一术语是根据纳斯达克上市标准规则5605和适用的SEC法规定义的。证券持有人如欲向董事会呈交某人士作为潜在被提名人的姓名、地址及该等潜在被提名人的简要履历(不超过500字),须将该姓名、地址及履历简介送交提名及企业管治委员会,地址如下:董事会提名及企业管治委员会,c/o 中网载线 Action Technologies Inc.,8/f.29 Des Voeux Road Central,Central,Hong Kong。潜在董事提名人将通过个人面谈进行评估,这种面谈将由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的一名或多名成员进行,和/或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方法,其中可能但不必包括调查问卷。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可从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来源征求或接收有关潜在被提名人的信息。提名及企业管治委员会无须参与评估程序,除非(i)董事会出现空缺,(ii)一名董事没有参选连任,或(iii)提名及企业管治委员会不打算建议提名一名现任董事连任。证券持有人推荐的潜在董事提名人将不会与任何其他潜在被提名人有不同的评价。尽管过去没有这样做,但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可能会保留猎头公司,以协助物色合适的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没有关于董事会候选人资格的正式政策。董事会在评估董事会或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时,可能会考虑其认为适当的因素,包括判断力、技能、性格实力、在规模或范围上与公司相当的企业和组织的经验、相对于其他董事会成员的经验和技能,以及专门知识或经验。根据董事会当前的需要,某些因素可能会受到或多或少的权衡。在考虑董事会候选人时,董事对每个候选人的全部资历进行评估,没有任何必须满足的特定最低资格要求。“多样性”本身并不是委员会考虑的标准。董事将考虑来自任何合理来源的候选人,包括现任董事会成员、股东、专业猎头公司或其他人士。董事将不会根据谁提出了推荐而对候选人进行不同的评估。
涉及破产或刑事诉讼的董事或执行人员
据我们所知,在过去十年中,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包括我们子公司的董事和执行官)没有:
| ● |
在破产时或在该时间之前的两年内,由该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或执行官的任何企业提出或针对该企业提出破产申请; |
| ● |
曾在刑事诉讼中被定罪或被提起未决刑事诉讼,不包括交通违法和其他轻罪; |
| ● |
曾受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的任何命令、判决或法令的规限,但其后并无撤销、暂停或撤销,永久或暂时禁止、禁止、暂停或以其他方式限制其参与任何类型的业务、证券或银行活动; |
| ● |
被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民事诉讼中)、SEC或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认定违反了联邦或州证券或商品法,且该判决未被推翻、暂停或撤销;或 |
| ● |
是任何自律组织、任何注册实体或对其成员或与成员有关联的人具有纪律权力的任何同等交易所、协会、实体或组织的任何制裁或命令的对象或当事方,但不随后撤销、暂停或撤销。 |
股东通讯
股东可将通讯邮寄至董事会,C/O秘书,中网载线 Action Technologies Inc.,8/F,29 Des Voeux Road Central,Hong Kong,Central,who will forward the corresponders。
第16(a)节受益所有权报告的合规性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6(a)节要求公司董事和执行官以及任何类别公司股权证券10%以上的任何实益拥有人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所有权和所有权变更报告,并向公司提供报告副本。仅根据公司对此类表格副本的审查以及公司执行人员和董事收到的书面陈述,公司认为,在2024年期间,所有此类报告均及时提交,但以下情况除外:
| 姓名 |
最新报告 |
交易 已覆盖 |
数量 股份 |
||||
| 丘长 |
表格4 |
普通股 |
7,500(1) |
||||
| (1) |
2024年期间根据公司2023年综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和发行的普通股。 |
| 项目11 |
执行干事的报酬
我们的董事会没有通过或建立正式的政策或程序来确定支付给我们的执行官的补偿金额。董事会在确定我们执行官的薪酬时没有使用任何预先确定的、客观的绩效目标或指标。
补偿要素
我们的执行官获得基本工资,以补偿他们在这一年提供的服务。除了他们的基本工资,我们还提供股权激励,为公司的持续成功吸引和留住高管人才。
基本工资和奖金。我们每位高管的基本工资和奖金价值反映了他的技能组合以及该技能组合的市场价值,由董事会全权酌情决定。
股权激励。中网载线 Action Technologies Inc.(f/k/a)中网在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2024年计划”)规定了授予分配等值权利、激励股票期权、不合格股票期权、业绩份额奖励、业绩单位奖励、限制性股票奖励、限制性股票单位奖励、股票增值权、串联股票增值权、非限制性股票奖励或上述任何组合,视其可能最适合于其中规定的特定雇员、董事或顾问的情况而定(“奖励”)。某些奖励旨在符合《国内税收法》(“守则”)含义内的“激励股票期权”。2024年方案于2024年12月13日获得我国股东批准。
退休福利。我们的执行官目前没有资格获得公司赞助的退休福利。
附加条件。我们没有向我们的执行官提供任何实质性的额外津贴和其他个人福利,因此,我们不认为额外津贴是我们高管薪酬的重要或必要因素。
延期赔偿。我们不向我们的高管提供推迟收到年度薪酬的机会。
补偿汇总表
下表列出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期间两个财政年度中每个财政年度的指定执行官薪酬信息。
| 指名执行干事的简要赔偿 |
||||||||||||||||||
| 姓名和主要职务 |
年份 |
工资 ($) |
股票奖励 ($)(1) |
期权奖励 ($) |
合计 |
|||||||||||||
| 程汉东(首席执行官兼代理首席财务官) |
2024 |
21,062 | - | - | 21,062 | |||||||||||||
| 2023 |
29,601 | - | - | 29,601 | ||||||||||||||
| (1) |
授予每位指定执行官的限制性股票的总授予日公允价值是根据FASB ASC主题718计算的。 |
我们的执行官由我们报销与代表我们进行的活动相关的任何自付费用。这些自付费用的金额没有限制,我们的董事会以外的任何人都不会审查这些费用的合理性,其中包括可能寻求报销的人,如果此类报销受到质疑,也不会审查有管辖权的法院。
就业协议
我们与我们的执行官签订了一份为期几年的标准雇佣合同。根据合同,这些执行官将把他/她的大部分时间用于为我们公司服务,不得与我们直接或间接竞争。这些执行官还同意,如果他/她与我们的雇佣关系被终止,在他/她终止雇佣之日后的两年期间内,他/她将不会出于任何商业目的联系或向第三方提供在他与我们雇佣期间我们所熟悉的客户或实体的信息。除某些例外情况外,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天书面通知终止雇佣协议。
我们没有与我们的任何董事或执行官签订控制权变更协议,并且我们没有义务在执行官终止雇佣时向他们支付遣散费或其他增强福利。
杰出股权奖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没有任何未完成的股权激励奖励由指定的执行官持有。
终止或控制权变更时的潜在付款
如上文所述,我们与任何董事或执行官没有控制权变更协议,我们没有义务在终止雇佣时向执行官支付遣散费或其他增强福利。
追讨误判赔偿款
没有。
授予某些股权奖励的政策和做法
我们有关授予股权奖励的政策和做法经过精心设计,以确保遵守适用的证券法,并维护我们的高管薪酬计划的完整性。薪酬委员会负责向高管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授予股权的时间和条款。
股权奖励授予的时间是在考虑多种因素的情况下确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实现预先设定的业绩目标、市场情况和内部里程碑。公司在授予股权奖励方面没有遵循预先确定的时间表;相反,每笔授予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考虑,以符合公司的战略目标,并确保我们的薪酬方案的竞争力。
在确定股权授予的时间和条款时,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可能会考虑重要的非公开信息,以确保此类授予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防止在授予股权奖励方面不当使用重大非公开信息的程序包括由法律顾问进行监督,并酌情将授予股权奖励的时间推迟到此类重大非公开信息公开披露之时。
公司致力于保持其高管薪酬做法的透明度,并以不受重大非公开信息披露时间影响的方式进行股权奖励,以影响高管薪酬的价值。公司定期审查与股权奖励相关的政策和做法,以确保这些政策和做法符合不断变化的公司治理标准,并继续为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服务。
董事薪酬
下表列出了2024财年除指定执行官之外的每位董事的薪酬信息。
| 2024财年董事薪酬 |
||||||||||||||||||||||||||||
| 姓名 |
费用 赚了 或付费 以现金 ($) |
股票 奖项(1) ($) |
期权 奖项 ($) |
非股权 激励计划 Compensation ($) |
不合格 延期 Compensation 收益 ($) |
所有其他 Compensation ($) |
合计 ($) |
|||||||||||||||||||||
| 丘长 |
6,000 | 33,000 | - | - | - | - | 39,000 | |||||||||||||||||||||
| 陈志清 | 6,000 | - | - | - | - | - | 6,000 | |||||||||||||||||||||
| Pau Chung Ho(2) |
2,574 | - | - | - | - | - | 2,574 | |||||||||||||||||||||
| 祝凯 |
- | - | - | - | - | - | - | |||||||||||||||||||||
| Chung Wang You(Ron) |
- | - | - | - | - | - | - | |||||||||||||||||||||
| Fernando Chen I-Ting |
- | - | - | - | - | - | - | |||||||||||||||||||||
| 谭宇森 |
- | - | - | - | - | - | - | |||||||||||||||||||||
| (1) |
授予每位董事的限制性股票的总授予日公允价值是根据FASB ASC主题718计算的。 |
| (2) | Pau先生辞去董事及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及企业管治委员会成员职务,自2024年10月3日起生效,其职务由Chung Wang Yiu(Ron)接任,同日生效。 |
若干关系及关联交易
我们的政策是不与任何董事、执行官、雇员或主要股东或与其相关的一方进行任何交易(正常过程中的补偿安排除外),除非在审计委员会(或其大多数无私成员)的有利建议下获得与交易没有利益的大多数董事的授权。
| 项目12 |
下表列出了关于普通股实益所有权的某些信息,截至2025年4月15日,公司每位董事和执行官;所有执行官和董事作为一个整体,以及公司已知的每个人实益拥有公司普通股的5%以上。除另有说明外,所确定的人对其股份拥有唯一的投票权和投资权。
| 普通股 |
||||||||
| 实益拥有人名称及地址(1) |
数 股份 |
百分比 类的(2) |
||||||
| 程汉东(3)(5) |
276,774 | 12.03 | % | |||||
| 祝凯(6) |
6,227 | * | ||||||
| 陈志清(7) |
3,500 | * | ||||||
| 丘长(8) |
22,500 | * | ||||||
| Chung Wang Yiu(Ron) |
- | - | ||||||
| Fernando Chen I-Ting |
- | - | ||||||
| 谭宇森 |
- | - | ||||||
| 全体董事及执行人员为一组(7人) |
309,001 | 13.43 | % | |||||
| 瑞斯金投资有限公司(3)(4) |
147,099 | 6.39 | % | |||||
| 张之戈(3)(9) |
148,264 | 6.44 | % | |||||
| 刘宣福(3)(10) |
149,599 | 6.50 | % | |||||
_________
*不到百分之一。
(1)每位董事及行政人员的地址为c/o 中网载线 Action Technologies Inc.,8/F. 29 Des Voeux Road Central,Hong Kong。
(2)受益所有权根据SEC规则确定,一般包括对证券的投票权或投资权。受预计在2025年4月15日或之后60天内可行使或可转换的证券约束的普通股股份,在计算持有该期权或认股权证的人的百分比时被视为未偿还,但在计算任何其他人的百分比时不被视为未偿还。此处表示预计股份将实益拥有,并不是上市股东承认他、她或它是或将是这些股份的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人。
(3)Rise King Investments Limited(“Rise King”)由程汉东、Xuanfu Liu和张之戈共同拥有。因此,程先生、刘先生和张先生可能被视为Rise King持有的我们普通股股份的实益拥有人。程先生、刘先生及张先生各自否认该等实益拥有权,本协议概不视为承认程先生、刘先生或张先生为任何该等股份的实益拥有人,以作任何用途。有关该受益所有人的信息依据2015年8月18日的表格4提供。
(4)Rise King Investments Limited的营业地址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尔托拉市罗德镇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er,P.O. Box 957。有关该实益拥有人的资料乃依据日期为2009年7月6日的附表13D提供。
(5)包括(i)由Rise King拥有并被视为由程先生实益拥有的147,099股普通股;及(ii)由程先生直接拥有的129,675股普通股。
(6)由6,227股普通股组成。
(7)由3,500股普通股组成。
(8)由22500股普通股组成。
(9)包括(i)Rise King拥有并被视为由张先生实益拥有的147,099股普通股;及(ii)张先生直接拥有的1,165股普通股。张先生的住址是27第英都广场1号楼。Jia 48,Zhichunlu,Haidian District,Beijing,Beijing,PRC 100086。
(10)包括(i)Rise King拥有并被视为由刘先生实益拥有的147,099股普通股;及(ii)由刘先生直接拥有的2,500股普通股。刘先生的住址为中国北京市丰台区汉威国纪广昌中关村科济园丰台园6号楼3 Block 100070。
证券说明
我们的法定股本包括32,500,000股,包括每股面值0.00 1美元的12,500,000股普通股和每股面值0.00 1美元的20,000,000股优先股。根据我们的公司章程,我们的董事会有权规定以一个或多个系列发行我们的授权优先股,并确定或更改授予或强加于我们任何系列优先股的权利、优惠、特权和限制。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有2,301,205股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该数字已重列,以反映2024年9月30日1比4的储备股票分割的追溯影响。我们的优先股目前没有一只流通在外。
根据股权补偿计划获授权发行的证券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生效。
下表提供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有关我们股权补偿计划和安排的信息:
| 计划类别 |
数量 |
加权- |
数量 |
|||||||||
| 证券持有人批准的股权补偿方案 |
- | $ | - | 400,000 | ||||||||
| 未获证券持有人批准的股权补偿方案 |
- | - | ||||||||||
| 合计 |
- | $ | - | 400,000 | ||||||||
| 项目13 |
若干关系及关联交易
我们的审计委员会根据其书面章程,负责审查和批准我们进行此类交易的范围内的关联方交易。审计委员会在决定是否批准关联交易时将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该关联交易的条款是否不低于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非关联第三方一般可获得的条款,以及该关联方在交易中的利益程度。这些程序旨在确定任何此类关联方交易是否损害董事的独立性或构成董事、雇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冲突。
以下包括自2023财年初以来的交易或任何目前提议的交易的摘要,其中我们曾经或将成为参与者,所涉及的金额超过或超过120000美元和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我们总资产平均值的1%,并且任何相关人员拥有或将拥有直接或间接重大利益(“高管薪酬”下所述的薪酬除外),以较低者为准:
2024年9月25日,我们与公司董事祝凯(“Marvel Investment”)拥有和控制的英国维尔京群岛公司Marvel Investment Limited(“Marvel Investment”)订立证券购买协议,据此,Marvel Investment同意购买公司89,606股普通股,总购买价为268,818美元。交割应在各方共同约定的日期进行,但须遵守证券购买协议中包含的交割条件。于证券购买协议签署日期,Marvel Investment亦与公司订立锁定协议,据此Marvel Investment同意在证券购买协议日期的六个月周年之前不转让股份。股份数目已重列,以反映2024年9月30日1比4反向拆股的影响。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未发生任何关联方交易。
董事独立性
董事会已认定,Chung Wang Yiu(Ron)、Fernando Chen I-Ting、Justin Tam、陈志清和丘长根据《纳斯达克 Stock Market,LLC市场规则》第5605(a)(2)条现行独立性标准“独立”,并符合经修订的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0A(m)(3)条规定的标准。
| 项目14 |
下表列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按下述类别向我们收取的与ARK Pro CPA & Co.(“ARK”)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我们于2023年7月26日聘用该会计师事务所)和我们的前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Centurion ZD CPA & Co.(“CZD”)提供的某些专业服务有关的费用总额,我们在聘用ARK的同一天将其解雇。
| 费用 |
2024 | 2023 |
||||||
| 审计费用 |
296,073 |
$ | 272,936 | |||||
| 审计相关费用 |
- | - | ||||||
| 税费 |
- | - | ||||||
| 所有其他费用 |
- | - | ||||||
| 合计 |
296,073 |
$ | 272,936 | |||||
审计费用
这一类别包括我们的独立审计师为审计我们的年度财务报表、审查我们关于表格10-Q的季度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而收取的总费用,以及通常由审计师就这些财政年度的法定和监管文件提供的服务。
审计相关费用
这一类别包括我们的独立审计师提供的服务,包括与交易相关事项的会计咨询,这些服务与审计或财务报表审查的执行情况合理相关,并且未在上文审计费用项下报告。
税费
这一类别包括为税务合规提供的专业服务以及编制我们的公司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税务建议。
所有其他费用
这一类别包括为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的专业服务,但上述审计费用、审计相关费用和税费项下报告的服务除外。
服务的预先批准
审计委员会必须预先批准独立审计师向公司或其子公司提供的所有审计、审查、证明和允许的非审计服务(包括任何允许的内部控制相关服务)。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适用的SEC规则制定预先批准政策和程序。独立会计师的服务和费用标题下所述的所有服务均已预先批准。
| 项目15 |
(a)与本报告一并提交的文件如下:
(一)财务报表目录所列财务报表
(二)不适用
(三)下列证物,包括下列管理合同或者补偿性计划或者安排的:
| 3.8 | 法团章程修订证明书(二十五) |
| 4.8* | 中网载线 Action Technologies Inc.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三十四) |
| 中网载线 Action Technologies Inc.与FT Global Capital,Inc.于2021年2月16日签署的信函协议(22) |
|
| 中网载线 Action Technologies Inc.与某些机构投资者之间日期为2021年2月16日的证券购买协议表格。(22) |
|
| 19 | 内幕交易政策+ |
| 97 | 追回政策+ |
| 101 |
随函提交以下材料:(i)内联XBRL实例,(ii)内联XBRL分类学扩展架构,(iii)内联XBRL分类学扩展计算,(iv)XBRL分类学扩展标签,(v)XBRL分类学扩展演示,以及(vi)内联XBRL分类学扩展定义。+ |
| 104 |
封面页交互式数据文件–封面页交互式数据文件不会出现在交互式数据文件中,因为它的XBRL标记嵌入到内联XBRL文档中。+ |
| + |
随此提交 |
| * |
表示管理合同或补偿性计划或安排: |
| (1) |
在此以引用方式并入2009年7月2日提交的关于表格8-K的报告。 |
| (2) |
以引用方式纳入本公司于2009年7月24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关于表格8-K的当前报告。 |
| (3) |
以引用方式纳入本公司于2009年8月27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关于表格8-K的当前报告。 |
| (4) |
以引用方式纳入本公司于2006年10月20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SB-1表格注册声明。 |
| (5) |
以引用方式纳入本公司于2009年12月2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关于表格8-K的当前报告。 |
| (6) |
以引用方式并入本公司于2009年12月21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关于8-K表格的当前报告。 |
| (7) |
以引用方式并入本公司于2011年3月31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10-K表格年度报告。 |
| (8) |
以引用方式纳入本公司于2011年5月11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S-1表格注册声明。 |
| (9) |
以引用方式并入本公司于2011年5月2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附表14A的附件A。 |
| (10) |
以引用方式并入本公司于2012年9月11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关于表格8-K的当前报告。 |
| (11) |
以引用方式纳入本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关于表格8-K的当前报告。 |
| (12) |
以引用方式纳入本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关于表格8-K的当前报告。 |
| (13) |
以引用方式并入本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关于附表14A的代理声明的附录A。 |
| (14) |
以引用方式纳入本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关于表格8-K的当前报告。 |
| (15) |
以引用方式纳入本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关于表格8-K的当前报告。 |
| (16) |
以引用方式纳入本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关于表格8-K的当前报告。 |
| (17) |
以引用方式纳入本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经修订的S-3表格注册声明。 |
| (18) |
以引用方式纳入本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关于表格8-K的当前报告的附件 3.1。 |
| (19) |
以引用方式纳入本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10-K表格年度报告的附件 4.4。 |
| (20) |
以引用方式并入本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关于附表14A的最终代理声明的附录A。 |
| (21) |
以引用方式纳入本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关于表格8-K的当前报告。 |
| (22) |
以引用方式纳入本公司于2021年2月17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关于表格8-K的当前报告。 |
| (23) |
以引用方式纳入本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关于表格8-K的当前报告的附件 3.1。 |
| (24) |
以引用方式纳入本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关于表格8-K的当前报告的附件 3.1。 |
| (25) |
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请参阅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关于表格8-K的当前报告的附件 3.1。 |
| (26) |
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参见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8-K表格当前报告的附件 10.1。 |
| (27) |
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参见公司于2024年9月9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8-K表格当前报告的附件 10.1。 |
| (28) |
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参见公司于2024年9月9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8-K表格当前报告的附件 10.3。 |
| (29) |
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参见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关于表格8-K的当前报告的附件 10.1。 |
| (30) |
以引用方式纳入本公司于2025年1月7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关于表格8-K的当前报告的附件 10.1。 |
| (31) |
以引用方式纳入本公司于2025年1月7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关于表格8-K的当前报告的附件 10.3。 |
| (32) |
以引用方式纳入本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关于表格8-K的当前报告的附件 10.1。 |
| (33) |
以引用方式纳入本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关于表格8-K的当前报告的附件 10.3。 |
| (34) |
以引用方式并入本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关于附表14A的最终代理声明的附录A。 |
| (35) |
以引用方式纳入本公司于2025年3月4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关于表格8-K的当前报告的附件 10.1。 |
| (b) |
附件索引中列出的展品作为本报告的一部分进行归档。 |
| (c) |
不适用。 |
| 项目16。 |
没有。
签名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节的要求,注册人已正式安排由以下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报告并获得正式授权。
| 中网载线 Action Technologies Inc。 |
||
| 日期:2025年4月15日 |
签名: |
/s/程汉东 |
| 姓名: |
程汉东 |
|
| 职位: |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
|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要求,本报告已由以下人员代表注册人并在所示日期以身份签署如下。
| 日期:2025年4月15日 |
签名: |
/s/程汉东 |
| 姓名: |
程汉东 |
|
| 职位: |
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兼代理首席财务官 |
| 日期:2025年4月15日 |
签名: |
/s/祝凯 |
| 姓名: |
祝凯 |
|
| 职位: |
董事 |
|
| 日期:2025年4月15日 |
签名: |
/s/陈志清 |
| 姓名: |
陈志清 |
|
| 职位: |
董事 |
| 日期:2025年4月15日 |
签名: |
/s/Chung Wang Yiu(Ron) |
| 姓名: |
Pau Chung Ho |
|
| 职位: |
董事 |
| 日期:2025年4月15日 |
签名: |
/s/丘长 |
| 姓名: |
邱彰化 |
|
| 职位: |
董事 |
|
| 日期:2025年4月15日 |
签名: |
/s/Fernando Chen I-Ting |
| 姓名: |
Fernando Chen I-Ting |
|
| 职位: |
董事 |
|
| 日期:2025年4月15日 |
签名: |
/s/谭宇森 |
| 姓名: |
谭宇森 |
|
| 职位: |
董事 |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
我们的审计师,即在我们的SEC文件中出具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PCAOB注册的公司,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根据该法律,PCAOB进行定期检查,以评估其是否符合适用的专业标准。我们的核数师位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这是PCAOB在2022年之前无法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司法管辖区。结果,我们和我们证券的投资者被剥夺了这种PCAOB检查的好处。2022年12月15日,PCAOB宣布,能够确保在2022年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完整的检查和调查。然而,由于过去PCAOB无法在香港对核数师进行检查,与受到PCAOB检查的中国大陆和香港以外的核数师相比,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程序或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更难评估,这可能导致我们证券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对我们的审计程序和报告的财务信息以及我们财务报表的质量失去信心。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师,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经《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修订的《HFCAAA》在美国退市并被禁止交易。我们的普通股退市或它们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因此您可能会损失全部或大部分投资。
2020年12月18日,《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AA)签署成为法律,规定如果SEC确定发行人提交了由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自2021年起连续三年未接受PCAOB检查,SEC应禁止其普通股在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交易。此外,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禁止任何注册人的证券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场外交易,如果注册人财务报表的审计师连续两年不接受PCAOB检查,而不是HFCAA规定的连续三年。2021年12月2日,SEC通过了实施HFCAA披露和提交要求的最终修正案,据此,如果发行人提交了包含PCAOB确定其无法彻底检查或调查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年度报告,SEC将把该发行人确定为“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然后在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后对其实施交易禁令。2022年12月29日,《加速追究外国公司责任法》签署成为法律。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HFCAAA认定报告(“2021年PCAOB认定”),通知SEC其认定,由于中国当局采取的立场,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我们的审计师受此认定。2022年5月13日,在我们提交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10-K表格年度报告后,SEC最终确定我们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
2022年8月26日,PCAOB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和中国财政部(“MOF”)就监管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公司的检查和调查签署了《协议议定书声明》(“协议”)。正如协议中所述,中国当局承诺,PCAOB可以直接查看其检查或调查下的完整审计工作文件,并对选定的审计公司和审计业务拥有全权酌处权。协议开放PCAOB对中国大陆和香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彻底检查和调查的权限。PCAOB随后对确定完全准入所需的协议的每个方面的遵守情况进行了彻底测试。这包括派出PCAOB工作人员团队,在2022年9月至11月的九周时间内在香港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
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了2022年HFCAAA认定报告,通知SEC其认定,即PCAOB能够确保在2022年完全进入检查和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PCAOB董事会撤销了2021年PCAOB关于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认定。出于这个原因,我们预计在提交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后不会被确定为委员会确定的发行人。然而,PCAOB是否将继续能够令人满意地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以及我们的审计师控制之外的若干因素。
PCAOB继续要求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准入向前推进,并已制定计划,在2023年初及以后恢复定期检查,并继续进行正在进行的调查,并根据需要发起新的调查。PCAOB不必再等一年来重新评估其决定。如果中国当局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阻碍PCAOB进入检查或彻底调查,PCAOB将立即采取行动,考虑是否需要发布与HFCAA一致的新决定。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审计师不会被确定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因为中国当局采取的立场和/或未来的任何其他原因,PCAOB无法连续两年检查或彻底调查。如果PCAOB未来再次确定无法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机构,我们可能会被相应地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如果发生这种情况,纳斯达克可能会决定将我们的普通股退市,并且无法确定我们将能够继续在其他非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我们的普通股,或者我们的普通股将立即在美国以外的地区发展出一个活跃的市场。禁止我们的普通股在美国交易或退市或威胁他们被退市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因此您可能会损失全部或相当大的部分投资。
ZW数据行动技术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指数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页面 |
||
致董事会及股东
中网载线 Action Technologies Inc。
对财务报表的意见
我们审计了所附的中网载线 Action Technologies Inc.及其子公司(“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两年期间相关的合并经营报表和综合亏损表、股东权益变动和现金流量变动表及相关附注(统称“合并财务报表”)。我们认为,合并财务报表按照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财务状况,以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的合并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持续经营
随附的合并财务报表是在假设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况下编制的。如综合财务报表附注3所述,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因经常性净亏损和重大净经营现金流出而累积亏损。所有这些因素都对其持续经营的能力提出了实质性的怀疑。管理层有关这些事项的计划也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3中讨论。这些合并财务报表不包括这种不确定性结果可能导致的任何调整。
意见依据
这些合并财务报表由公司管理层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在我们审计的基础上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被要求对公司具有独立性。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计。这些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审计,以就合并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公司没有被要求,我们也没有受聘执行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作为我们审计的一部分,我们被要求了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但目的不是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我们不表示这种意见。
我们的审计包括执行程序以评估合并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以及执行应对这些风险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在测试的基础上审查有关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数额和披露的证据。我们的审计还包括评估管理层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大估计,以及评估合并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方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关键审计事项
下文通报的关键审计事项是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本期审计产生的、已传达或要求传达给审计委员会的事项,这些事项:(1)涉及对合并财务报表具有重要意义的账目或披露,以及(2)涉及我们特别具有挑战性、主观或复杂的判断。关键审计事项的沟通不会以任何方式改变我们对作为一个整体的合并财务报表的意见,我们也不会通过传达下文的关键审计事项,就关键审计事项或与其相关的账目或披露提供单独的意见。
持续经营
随附的合并财务报表是在假设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况下编制的。如综合财务报表附注3所述,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因经常性净亏损和重大经营现金净流出而累积亏损。目前管理层的预测和相关假设表明,他们有能力通过管理支出来履行义务,并在必要时从现有股东获得额外的债务融资贷款和私募股本以获得额外资金以满足其经营需求。如果获得此类融资的能力受到限制,公司可以通过减少资本支出和其他运营支出来管理现金流出以履行义务。
我们将管理层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管理层作出判断得出的结论是,公司的计划很可能会得到有效实施,并将提供必要的现金流,以在到期时为公司的债务提供资金。具体地说,在确定公司的计划很可能得到有效实施时,影响程度和主观性最高的判断包括其预测经营现金流背后的收入增长和毛利率假设、其减少资本支出和其他经营支出的能力、其从资本市场获得资金的能力以及其从现有股东获得贷款的能力。对管理层的判断进行审计,需要审计师的高度判断和加大审计力度。
处理该事项涉及就形成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总体意见履行程序和评估审计证据。这些程序包括以下内容,其中包括:(i)测试管理层预测经营现金流的关键假设,包括收入增长和毛利率假设;(ii)评估公司将能够从资本市场获得资金的可能性;(iii)评估公司将能够在必要时减少资本支出和其他经营支出的可能性,以及(iv)评估公司将能够从现有董事和股东获得贷款的可能性。
评估当期预期信用损失备抵(“CECL”)
如合并财务报表附注4(w)所述,公司于2023年1月1日采用经修订的追溯法采用ASU第2016-13号、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编纂为会计准则编纂主题326)和若干相关ASU。经公司评估,公司向非关联方提供的主要为短期借款的贸易应收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属于ASC 326的范围。公司已识别贸易应收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的相关风险特征,包括规模、服务类型或公司提供的产品,或这些特征的组合、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当前经济状况、对未来经济状况的可支持预测,以及在评估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时的任何回收等。影响预期信用损失分析的其他关键因素包括可能影响公司应收账款信用质量的行业特定因素。这是根据公司的具体事实和情况定期评估的。所有前瞻性陈述,就其性质而言,都受到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其中许多超出了公司的控制范围。此外,还考虑了外部数据和宏观经济因素。截至2023年1月1日,在采纳时,公司确认累积效应调整使2023年1月1日累计赤字的期初余额增加0.19万美元,其中0.04万美元与应收账款信用损失准备的累积效应调整有关,其余0.15万美元与其他流动资产信用损失准备的累积效应调整有关,主要包括公司向非关联方提供的短期借款。
我们将评估CECL的备抵认定为关键审计事项,是由于评估流动资产项目CECL涉及主观判断和管理层估计,对公司合并财务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处理该事项涉及就形成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总体意见履行程序和评估审计证据。除其他外,这些程序包括以下内容:(i)测试与评估CECL备抵有关的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并评估管理层制定呆账备抵(信贷损失)的方法;(ii)评估估值模型的适当性,方法是审阅由公司聘请的管理层和第三方估值专家编制的估值报告和计算时间表;(iii)在抽样基础上测试管理层在计算CECL方面的基本投入的准确性,包括账龄报告、历史核销和回收;(iv)聘请具有专门技能和知识的独立估值专家,评估管理层为估计信用损失准备而作出的重大假设和判断的合理性,包括公司对重大因素的评估,以及参考历史违约率和前瞻性信息应用的估计损失率的基础;(v)向债务人发送确认书,以确认应收贷款和其他应收款账户的基本信息和条款的准确性;(vi)评估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后续收款;(vii)评估公司聘用的专业人员的能力、能力和客观性。
/s/ARK Pro CPA & Co
我们自2023年起担任公司的核数师。
2025年4月15日
PCAOB编号:3299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千,除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2023 |
|||||||
| (美元) |
(美元)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当前资产: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
$ |
|
||||
| 应收账款,扣除呆账备抵后分别为4817美元和3987美元 |
|
|
||||||
| 预付款项及订金予供应商 |
|
|
||||||
| 其他流动资产,净额 |
|
|
||||||
| 流动资产总额 |
|
|
||||||
| 长期投资,净额 |
|
|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
|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
||||||
| 无形资产,净值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
|
|
||||||
| 总资产 |
$ |
|
$ |
|
||||
| 负债和权益 |
||||||||
| 流动负债: |
||||||||
| 应付账款* |
$ |
|
$ |
|
||||
| 客户垫款* |
|
|
||||||
| 应计工资和其他应计项目* |
|
|
||||||
| 应交税费* |
|
|
||||||
| 经营租赁负债* |
|
|
||||||
| 与短期租赁相关的租赁付款负债* |
|
|
||||||
| 来自投资者的预付款 |
|
|
||||||
| 其他流动负债* |
|
|
||||||
| 流动负债合计 |
|
|
||||||
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单位:千,除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2023 |
|||||||
| (美元) |
(美元) |
|||||||
| 长期负债: |
||||||||
| 向关联方长期借款 |
|
|
||||||
| 负债总额 |
|
|
||||||
| 承诺与或有事项 |
|
|
||||||
| 股权: |
||||||||
| 中网载线 Action Technologies Inc.的股东权益 |
||||||||
| 普通股(面值0.00 1美元;授权12,500,000股;分别于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的2,301,205股和1,926,205股)** |
|
|
||||||
| 额外实收资本** |
|
|
||||||
| 法定准备金 |
|
|
||||||
| 累计赤字 |
( |
) | ( |
) | ||||
|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
|
|
||||||
| 中网载线 Action Technologies Inc.股东权益合计 |
|
|
||||||
| 非控制性权益 |
|
|
||||||
| 总股本 |
|
|
||||||
| 总负债和权益 |
$ |
|
$ |
|
||||
见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合并经营报表和综合亏损
(单位:千,除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4 |
2023 |
|||||||
| (美元) |
(美元) |
|||||||
| 收入 |
$ |
|
$ |
|
||||
| 收入成本 |
|
|
||||||
| 毛(亏损)/利润 |
|
( |
) | |||||
| 营业费用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
||||||
| 研发费用 |
|
|
||||||
| 无形资产减值 |
|
|
||||||
| 总营业费用 |
|
|
||||||
| 经营亏损 |
( |
) | ( |
) | ||||
| 其他收入/(支出) |
||||||||
| 认股权证负债公允价值变动 |
|
|
||||||
| 利息收入 |
|
|
||||||
| 长期投资减值 |
( |
) | ( |
) | ||||
| 处置子公司收益 |
|
|
||||||
| 其他收入/(费用),净额 |
|
( |
) | |||||
| 其他收入合计 |
|
|
||||||
| 所得税前亏损利益/(费用)及非控制性权益 |
( |
) | ( |
) | ||||
| 所得税优惠/(费用) |
( |
) |
|
|||||
| 净亏损 |
( |
) | ( |
) | ||||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 |
|
|
||||||
| 归属于中网载线 Action Technologies Inc.的净亏损 |
$ | ( |
) | $ | ( |
) | ||
合并经营报表和综合亏损(续)
(单位:千,除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4 |
2023 |
|||||||
| (美元) |
(美元) |
|||||||
| 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外币折算收入/(亏损) |
|
|
||||||
| 综合损失 |
$ | ( |
) | $ | ( |
) | ||
| 归属于非控制性权益的综合亏损/(收益) |
|
|
||||||
| 归属于中网载线 Action Technologies Inc.的综合亏损 |
$ | ( |
) | $ | ( |
) | ||
| 每股亏损 |
||||||||
| 每股普通股亏损 |
||||||||
| 基本和稀释** |
$ | ( |
) | $ | ( |
) | ||
| 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
||||||||
| 基本和稀释** |
|
|
||||||
**对2023年1月18日和2024年9月30日生效的1比5和1比4反向股票分割的影响进行了追溯重述,见附注4(l)。
见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现金流量合并报表
(单位:千)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4 |
2023 |
|||||||
| (美元) |
(美元)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调整净亏损与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的对账 |
||||||||
| 折旧及摊销 |
|
|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摊销 |
|
|
||||||
| 股份补偿费用 |
|
|
||||||
| 固定资产处置损失 |
|
|
||||||
| 长期投资减值 |
|
|
||||||
| 无形资产减值 |
|
|
||||||
| 就呆账提供备抵 |
|
|
||||||
| 认股权证负债公允价值变动 |
|
( |
) | |||||
| 递延税款 |
|
( |
) | |||||
| 处置子公司收益 |
( |
) | ( |
) | ||||
| 经营租赁合同终止的效力 |
|
( |
) | |||||
| 其他营业外(收入)/亏损 |
( |
) | ( |
) | ||||
| 经营资产和负债变动 |
||||||||
| 应收账款 |
( |
) |
|
|||||
| 预付款项及订金予供应商 |
|
|
||||||
| 其他流动资产 |
( |
) |
|
|||||
| 应付账款 |
( |
) | ( |
) | ||||
| 客户垫款 |
( |
) |
|
|||||
| 应计工资和其他应计项目 |
|
( |
) | |||||
| 其他流动负债 |
|
( |
) | |||||
| 应交税费 |
|
( |
) | |||||
| 经营租赁负债 |
( |
) | ( |
) | ||||
|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购置车辆、家具和办公设备 |
( |
) | ( |
) | ||||
| 处置固定资产收益净额 |
|
|
||||||
| 分拆子公司的现金效应 |
( |
) | ( |
) | ||||
| 对所有权被投资实体的投资和垫款 |
( |
) | ( |
) | ||||
| 出售附属公司所得款项净额 |
|
|
||||||
| 处置长期投资所得款项净额 |
|
|
||||||
| 期间取得的现金 |
|
|
||||||
| 非关联方短期借款 |
|
( |
) | |||||
| 偿还短期借款及非关联方利息收入 |
|
|
||||||
| 其他投资合同定金 |
( |
) |
|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 |||||
合并现金流量表(续)
(单位:千)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4 |
2023 |
|||||||
| (美元) |
(美元) |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来自投资者的预付款 |
|
|
||||||
| 来自非控股权益的出资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
||||||
| 汇率波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减少)/增加 |
( |
)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年初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年末 |
$ |
|
$ |
|
||||
| 补充披露现金流信息 |
||||||||
| 缴纳的所得税 |
$ |
|
$ |
|
||||
| 支付的利息费用 |
$ |
|
$ |
|
||||
见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合并权益变动表
(单位:千,股份数除外)
| 普通股** |
额外实收资本** |
法定准备金 |
累计赤字 |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亏损) |
非控制性权益 |
总股本 |
||||||||||||||||||||||||||
| 股份数量 |
金额 |
|||||||||||||||||||||||||||||||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
| 余额,2023年1月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与采用ASU No.2016-13相关的累积效应调整,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 |
- |
|
( |
) |
|
|
( |
) | ||||||||||||||||||||||||
| 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以换取员工和董事的服务 |
|
|
|
|
|
|
|
|
||||||||||||||||||||||||
| 当年净收入/(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外币折算调整 |
- |
|
|
|
|
|
|
|
||||||||||||||||||||||||
| 余额,2023年12月3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收购VIE的非控制性权益 |
- | - | - | - | - | - |
|
|
||||||||||||||||||||||||
| 出售VIE的非控制性权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来自非控制性权益的出资 |
- | - | - | - | - | - |
|
|
||||||||||||||||||||||||
| 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以换取员工、董事和顾问的服务 |
|
|
|
|
|
|
|
|
||||||||||||||||||||||||
| 当年净收入/(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币折算调整 |
- |
|
|
|
|
|
( |
) |
|
|||||||||||||||||||||||
| 余额,2024年12月31日 |
|
|
|
|
( |
) |
|
|
|
|||||||||||||||||||||||
见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 1. |
中网载线 Action Technologies Inc.(f/k/a中网在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06年4月在德克萨斯州注册成立,并于2006年10月重新注册成为内华达州公司。于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公司与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成立的公司中网在线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交换」)完成股份交换交易(「中网BVI 」)。由于股份交换,China Net BVI成为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而公司现为一间控股公司,该公司透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营运公司订立若干合约安排,从事向中国中小型企业(SME)提供互联网广告、精准营销、电子商务线上到线下(O2O)广告及营销服务以及相关数据及技术服务。该公司还开发支持区块链的网页/移动应用程序,并提供软件解决方案,即为客户提供软件即服务(“SaaS”)服务。
公司全资附属公司China Net BVI于2007年8月13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2008年4月11日,中国网BVI成为一组公司的母公司控股公司,这些公司由香港公司CNET Online Technology Co. Limited(“中国网HK”)组成,该公司成立并为在中国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WFOE”)Rise King Century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Rise King WFOE”)的母公司。该公司将导致China Net BVI成为Rise King WFOE间接母公司的交易称为“离岸重组”。
中国法规禁止外国直接拥有在中国提供互联网内容或ICP服务的经营实体,并用于限制从事广告业务的经营实体的外国所有权,该规定随后于2015年6月被取消。为满足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通过其可变利益实体(“VIE”)在中国开展某些业务。通过Rise King WFOE与商机在线(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商机在线”)、北京CNET在线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丨中新网”)(统称“中国经营实体”或“VIE”)及其共同的个人所有者(“中国股东”或“控制集团”)之间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合同协议”或“VIE协议”),公司通过Rise King WFOE确保对中国经营实体的业务运营、政策和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权利,批准所有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以及收取中国经营实体赚取的收入的权利。作为回报,Rise King WFOE向中国经营实体提供咨询服务。此外,为确保中国经营实体及中国股东履行合约安排项下的义务,中国股东已将其于中国经营实体的全部股权质押给Rise King WFOE。他们还与Rise King WFOE订立了一份期权协议,该协议规定,当中国法律对在中国从事互联网内容、信息服务或广告业务的中国公司的外资所有权的限制解除时,Rise King WFOE可行使其选择权,直接购买在中国经营实体中的股权。
由于这些合同协议,Rise King WFOE有权指导对中国经营实体的经济绩效产生最重大影响的中国经营实体的活动,并有义务以不违反相关中国法律的方式吸收中国经营实体可能对中国经营实体具有重大意义的损失和收取利益的权利。因此,Rise King WFOE被视为相关VIE协议缔约方的中国经营实体或VIE的主要受益人,仅出于会计目的,这有助于在根据FASB会计准则编纂(“ASC”)主题810“合并”(子主题10)的规定编制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时合并VIE的经营业绩。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子公司、VIE和VIE子公司汇总如下:
| 实体名称 |
成立地点及日期 |
法定所有权百分比 |
主要活动 |
|||
| 子公司: |
||||||
| 中国网络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网络BVI”) |
英属维尔京群岛 2007年8月13日 |
100% |
投资控股公司 |
|||
| CNET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网HK”) |
中国香港 2007年9月4日 |
100% |
投资控股公司 |
|||
| ChinaNet Investment Holding Ltd.(“ChinaNet Investment BVI”) |
英属维尔京群岛 2015年1月12日 |
100% |
投资控股公司 |
|||
| Grandon Investments Limited(“Grandon BVI”) |
英属维尔京群岛 2006年2月13日 |
100% |
投资控股公司,提供电商广告服务和基于区块链的SaaS服务 |
|||
| Rise King Century Technology Development(Beijing)Co.,Ltd.(“Rise King WFOE”) |
中国 2008年1月17日 |
100% |
投资控股公司,提供广告、营销及相关服务 |
|||
| 中网在线控股有限公司(“中网在线控股”) |
中国 2015年8月31日 |
100% |
投资控股公司 |
|||
| 中网在线(广东)控股有限公司(“中网在线广东控股”) |
中国 2021年5月12日 |
100% |
投资控股公司 |
|||
| VIE: |
||||||
| 商机在线(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机在线”) |
中国 2004年12月8日 |
合并VIE |
提供网络广告、精准营销及与之相关的数据服务 |
|||
| 北京CNET在线广告有限公司(“北京CNET在线”) |
中国 2003年1月27日 |
合并VIE |
提供广告、营销及相关增值服务 |
|||
| VIE的子公司: |
||||||
| 北京创富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创富天下”) |
中国 2011年3月1日 |
VIE的子公司 |
提供网络广告、精准营销及与之相关的数据服务 |
|||
| 商机在线(湖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机在线湖北”) |
中国 2011年1月28日 |
VIE的子公司 |
提供网络广告、精准营销及与之相关的数据服务 |
|||
| 中网在线(广东)科技有限公司(“中网在线广东科技”) |
中国 2020年5月26日 |
VIE的子公司 |
开发和运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产品和服务,以及其他相关增值服务 |
|||
| 广州中天和信喜宝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2024年4月23日 |
VIE的子公司 |
分销健康及保健相关产品 |
| 2. |
可变利益实体 |
为满足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通过其可变利益实体(“VIE”)在中国开展某些业务。
公司VIE协议的重要条款概述如下:
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根据Rise King WFOE与各中国经营实体订立的独家业务合作协议,Rise King WFOE拥有在该等协议期限内向中国经营实体提供完整技术支持、业务支持及相关咨询服务的独家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服务、业务咨询、设备或物业租赁、营销咨询系统集成、产品研发、系统维护等。作为此类服务的交换,各中国经营实体已同意向Rise King WFOE支付由管理费和所提供服务的费用组成的服务费,由Rise King WFOE根据以下因素确定:服务的复杂性和难度、雇员的资历和所消耗的时间、服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价值、同类型服务的市场价格以及中国经营实体的运营情况。除非根据协议规定终止或由Rise King WFOE书面终止,否则每份协议应保持有效。
独家期权协议:根据Rise King WFOE订立及相互之间订立的独家期权协议,各中国股东不可撤销地向Rise King WFOE或其指定人士授予独家期权,以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购买其各自在任何中国经营实体中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购买价格为人民币10元,或将调整的购买价格以符合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Rise King WFOE或其指定人员拥有决定何时行使期权的唯一酌情权,无论是部分行使还是全部行使。这些协议中的每一项自执行时生效,并一直有效,直至相关中国股东(s)在中国经营实体中持有的所有股权已转让或转让给Rise King WFOE和/或Rise King WFOE指定的任何其他人。
股权质押协议:根据Rise King WFOE、中国经营实体及各中国股东订立的股权质押协议,中国股东质押其于中国经营实体的全部股权,以保证中国经营实体及中国股东履行排他性业务合作协议及其他合同协议项下的相关义务。如果中国经营实体或任何中国股东违反其各自在这些协议下的合同义务,或在每项该等协议下被视为违约事件之一的事件发生时,Rise King WFOE作为质权人将有权享有某些权利,包括处置质押股权的权利。中国经营实体的中国股东同意不处置质押股权或采取任何损害Rise King WFOE权益的行动,并在收到可能影响Rise King WFOE在质押中权益的任何事件或任何通知后通知Rise King WFOE。每份股权质押协议的有效期至独家业务合作协议及其他合同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包括与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相关的服务费付款均已全额支付完毕为止。
不可撤销授权书:中国股东已各自签署一份不可撤销授权书,以委任Rise King WFOE为其独家实际代理人,代表他们就所有需要股东批准的中国经营实体事项进行投票。每份授权委托书的期限均有效,只要该股东是各自中国经营实体的股东。
由于这些VIE协议,公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Rise King WFOE被授予对将对中国经营实体或VIE的经济绩效产生重大影响的关键战略和运营职能的不受约束的决策权和权力,这些职能包括但不限于,总体经营战略的制定和执行;重要和重大的决策;并购目标的决策和并购计划的执行;商业伙伴关系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政府联络;运营管理和审查;以及人力资源招聘和薪酬与激励战略的制定和执行。Rise King WFOE还为VIE的日常运营提供综合服务,如运营技术支持、办公自动化技术支持、会计支持、一般管理支持以及产品和服务的技术支持。由于排他性业务合作协议、股权质押协议和排他性期权协议,Rise King WFOE有义务承担损失,并有权获得可能对VIE具有重大意义的VIE收益。Rise King WFOE被视为相关VIE协议缔约方的中国经营实体或VIE的主要受益人,仅用于会计目的,其目的是在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时合并VIE的经营业绩。
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认为,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与VIE及其各自股东的现行合同安排是有效的、具有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的。然而,有关法规及其对公司VIE结构和合同安排的潜在影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2019年3月15日,中国全国人大批准《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法》体现了一种预期的中国监管趋势,即根据现行国际惯例和统一外国和国内投资的公司法律要求的立法努力,使其外商投资监管制度合理化。但由于比较新,在其解释和实施方面仍存在不确定性。虽然没有明确将合同安排归类为外国投资的一种形式,但无法保证通过合同安排进行的外国投资在未来不会被解释为该定义下的一种间接外国投资活动。此外,定义中包含包罗万象的规定,包括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投资。因此,对于未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颁布的规定,将合同安排作为对外投资的一种形式,仍留有余地。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将不确定公司的合同安排是否会被视为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商投资市场准入要求。此外,如果未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规定要求公司就现有合同安排采取进一步行动,公司可能会面临能否及时完成此类行动的重大不确定性,或者根本无法完成。未能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应对任何这些或类似的监管合规挑战可能会对公司当前的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这些合同安排在为公司提供对VIE的控制权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由于其VIE结构,公司不得不依赖合同权利来实现对VIE的控制和管理,这使其面临VIE股东潜在违约的风险,原因有很多。例如,他们作为VIE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可能发生冲突,公司可能无法解决此类冲突;股东可能认为违反合同将为他们带来更大的经济利益;或者股东可能会以其他方式恶意行事。如果发生上述任何情况,公司可能不得不依靠法律或仲裁程序来强制执行其合同权利,包括具体履行或禁令救济,并要求损害赔偿。此类仲裁和法律程序可能会耗费大量财务和其他资源,并导致其业务中断,公司无法保证结果将对其有利。此外,由于所有这些合同安排均受中国法律管辖,并规定在中国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因此将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解释,任何争议将按照中国法律程序解决。中国的法律环境不如美国等其他司法管辖区发达。因此,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进一步限制公司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此外,如果中国政府当局或法院认为此类合同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因公共政策原因无法在中国执行,则这些合同可能无法在中国执行。如果公司无法执行任何这些协议,公司将无法对受影响的VIE实施有效控制,因此,受影响的VIE及其子公司的运营结果、资产和负债将不会被纳入公司的综合财务报表。果真如此,公司的现金流、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协议日期,据公司及其董事和管理层所知,公司的VIE协议尚未在中国法院进行测试,可能无法像直接拥有股权那样有效地提供对VIE的控制权。
下文摘要分别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报告的VIE资产和负债相关信息: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2023 |
|||||||
| 美元('000) |
美元('000)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当前资产: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
$ |
|
||||
| 应收账款,净额 |
|
|
||||||
| 预付款项及订金予供应商 |
|
|
||||||
| 其他流动资产 |
|
|
||||||
| 流动资产总额 |
|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
| 总资产 |
$ |
|
$ |
|
||||
| 负债 |
||||||||
| 流动负债: |
||||||||
| 应付账款 |
$ |
|
$ |
|
||||
| 客户垫款 |
|
|
||||||
| 应计工资和其他应计项目 |
|
|
||||||
| 应交税费 |
|
|
||||||
| 经营租赁负债 |
|
|
||||||
| 与短期租赁相关的租赁付款负债 |
|
|
||||||
| 其他流动负债 |
|
|
||||||
| 流动负债合计 |
|
|
||||||
| 经营租赁负债-非流动 |
|
|
||||||
| 负债总额 |
$ |
|
$ |
|
||||
因合并VIE而确认的负债不代表对公司一般资产的额外债权。
下文概述了与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经营报表和综合亏损中报告的VIE的财务业绩相关的信息: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4 |
2023 |
|||||||
| 美元('000) |
美元('000) |
|||||||
| 收入 |
$ |
|
$ |
|
||||
| 收入成本 |
|
|
||||||
| 总营业费用 |
|
|
||||||
| 分配给非控制性权益前的净亏损 |
|
|
||||||
| 3. |
流动性和资本资源与持续经营评估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分别产生经营亏损376万美元及601万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净经营现金流出分别为206万美元和201万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0.81万美元,营运资金333万美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收入减少但毛利增加。收入减少主要是由于我们在中国逐步结束了对搜索引擎营销服务使用权的分配,但毛利的改善是由于利润率较高的互联网广告和相关服务(如网红营销)的收入增加。
我们目前的核心业务是向中小型企业(“中小企业”)提供广告和营销服务,这些企业对一般经济状况的变化特别敏感。然而,随着我们逐渐减少在中国的搜索引擎营销分销服务,我们看到我们的毛利率有所改善,运营费用也显着减少,这将改善我们未来12个月的现金流和流动性。
为了提高运营绩效,从2022年初开始,我们开始向客户推出我们新的SaaS服务。SaaS服务被指定通过我们的区块链集成框架(“BIF”)平台以独特的NFT世代、数据记录、共享和存储模块订阅等形式提供一站式区块链驱动的企业管理解决方案。在2024财年,我们从这项新的SaaS服务中获得了约75万美元的收入。尽管新SaaS服务业务的收入及其盈利能力未达到我们的预期,但预计将为我们带来正现金流,并有助于改善我们的流动性,因为这些服务是基于我们自主开发的软件平台的技术提供的,不需要任何进一步的实质性现金流出给其他第三方服务提供商。
此外,自本协议日期起计的未来12个月,我们预计将通过以下方式产生额外现金流入和/或改善我们的流动性:(1)我们向非关联方提供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将在我们预计在未来12个月内收取这些贷款本金和相关利息收入的未来12个月内到期;(2)如果我们在任何时候预计我们的流动资金不足,我们可以向中国的商业银行申请循环信贷额度,以补充我们的短期流动性赤字。我们之前在获得此类信贷融资方面没有遇到任何困难,这可能会导致固定的债务和利息的增量成本;(3)我们计划通过优化不同办公室之间的人员结构来降低我们的运营成本,并在需要时减少我们的办公室租赁空间。这可能会产生与员工裁员补偿和合同终止罚款相关的增量成本。
如果公司未能实现这些目标,公司可能需要额外的融资来执行其业务计划。如果需要额外融资,公司无法预测这笔额外融资将以股权、债务或其他形式进行,公司可能无法及时、以可接受的条款或根本无法获得必要的额外资本。如果无法获得融资来源,或公司未能成功提高毛利率和减少经营亏损,公司可能无法实施当前的扩张计划、偿还债务或应对竞争压力,其中任何一项都将对公司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些因素对公司在财务报表出具之日后一年内持续经营的能力产生了重大疑问。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财务报表是在假设公司将持续经营的情况下编制的,其中包括(其中包括)在合理时期内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变现资产和清偿负债。公司持续经营的能力取决于其从核心业务提高毛利率和减少经营亏损和/或获得额外股权和/或债务融资的不确定能力。所附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不包括这些不确定性结果可能导致的任何调整。如果公司无法持续经营,则可能不得不清算其资产,并可能获得低于这些资产在财务报表上的价值。
| 4.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 a) |
列报依据 |
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和列报的。
| b) |
合并原则 |
合并报表包括公司所有子公司及VIE的账目。本公司与其附属公司及VIE之间的所有交易及结余已于合并时消除。
| c) |
估计数的使用 |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作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在这些合并财务报表日期的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以及或有资产和负债的相关披露,以及报告期间的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公司不断根据最近可获得的信息、历史经验和公司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各种其他假设评估这些估计和假设。由于使用估计数是财务报告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数不同。
| d) |
外币换算和交易 |
公司通过其中国运营子公司和VIE开展几乎所有业务,中国是公司运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为财务报告目的,使用中国功能货币人民币(“人民币”)编制的公司中国运营子公司和VIE的财务报表均换算为公司报告货币美元(“美元”)。资产负债采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换算。收入和费用采用各报告期通行的平均汇率换算,股东权益采用历史汇率换算。换算产生的调整作为累计其他综合收益的单独组成部分记入股东权益。
以记账本位币以外货币计值的交易,按交易发生之日的通行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由此产生的汇兑差额包括在综合经营报表净亏损和各期间综合亏损的确定中。
为编制综合财务报表而将金额以人民币换算成美元所采用的汇率如下: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2023 |
|||||||
| 资产负债表项目,权益类账户除外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4 |
2023 |
|||||||
| 经营报表中的项目和综合损失 |
|
|
||||||
不代表人民币金额可能已经或可能按上述汇率兑换成美元。
| e)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包括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公司将购买时原始期限为三个月或更短的所有高流动性投资视为现金等价物。
公司的现金存放于位于美国和中国(包括香港)的主要金融机构的账户中。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现金中的21万美元存放在位于美国的金融机构的账户中,其余60万美元存放在位于中国的金融机构的账户中。公司认为,这些金融机构的信用质量很高,所有这些机构都参与了各自辖区的联邦/国家存款保险计划。公司在美国各金融机构账户中持有的现金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投保,每名存款人每一受保银行最高赔付0.25百万美元,在中国各金融机构账户中持有的现金由中国人民银行全资子公司存款保险资本公司(DICC)投保,每名存款人每一受保银行最高赔付人民币0.50百万元。公司、其附属公司、VIE和VIE的附属公司在美国和中国的此类账户中没有出现任何损失,并且认为其现金没有面临任何重大风险。
在中国金融机构的账户中持有的现金以人民币和港元为单位。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实施管制,在某些情况下,还对将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人民币目前可在“经常项目”下自由兑换,该项目包括股息、贸易和与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但不在“资本项目”下,后者包括外国直接投资和外债。目前,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以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购买外币用于结算经常账户交易,包括向我们支付股息,而无需获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的批准。然而,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可能会限制或取消我们未来购买外币用于经常账户交易的能力。中国政府可能会继续加强资本管制,外管局可能会对同时属于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跨境交易实施额外的限制和实质性的审查程序。资本项目下的外汇交易仍然受到限制,需要获得外管局和中国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登记。公司将其在位于美国境内的金融机构账户中持有的现金转移至美国境外不受限制。
该公司是一家内华达州控股公司,主要通过其中国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其组织内的公司间资金流动是通过出资和公司间贷款实现的,这需要在执行前获得授权执行官的事先批准。
该公司已将并打算继续将其从美股市场筹集的大部分现金转移至其中国运营实体,以支持其运营和扩张。公司向美国投资者支付股息的能力可能取决于从其中国子公司收到股息或其他分配,以及从综合VIE结算VIE协议项下的欠款。公司目前没有任何计划要求合并后的VIE清偿其在VIE协议下的欠款,或直接或间接向内华达州控股公司进行任何收益分配或发放任何股息。此外,公司目前也没有在可预见的未来对其普通股进行任何现金分红的计划。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向运营子公司转移了48万美元现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没有向我们的运营子公司转移任何现金;但是,我们的一家子公司代表我们以现金向服务提供商支付了79万美元的运营费用,作为我们在前几年向该子公司提供的股东贷款的偿还。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合并VIE向我们的合并子公司转移了0.02亿美元作为偿还贷款。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合并子公司分别以贷款形式向合并VIE转移了55万美元现金。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的中国附属公司、VIE及VIE的附属公司没有在中国境外转移任何现金。
| f) |
应收账款,净额 |
应收账款根据需要按由账面值减去坏账准备组成的可变现净值入账。呆账准备是公司对公司现有应收账款可能发生信用损失金额的最佳估计。公司根据账龄数据、历史收款经验、客户具体情况和经济情况确定备抵。账户余额在用尽所有收款手段且认为收回的可能性很小后从备抵中扣除。本公司并无任何与客户、供应商或其他有关的表外信贷风险。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根据应收账款记录了约89万美元的呆账备抵。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应收账款录得呆账备抵约0.25万美元。
| g) |
长期投资 |
公司对权益证券及其他所有权权益的投资(按权益会计法核算或导致被投资单位并表的投资除外),即对被投资企业的未并表的、公司对其不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按照ASC主题321:“投资-权益证券”进行会计处理。公司一般在这些被投资公司的有表决权证券中拥有不到20%的权益。公司对相同或类似的投资,按照ASC 321-10-35-2的规定,选择将这些不具有易于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按成本减减值(如有)加减因有序交易中可观察到的价格变动引起的变动计量,并将这些投资的账面价值在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长期投资”入账。
按照ASC 321-10-35-3,如果定性评估表明投资发生减值,并且投资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公司会将这些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其公允价值,这是使用ASC 321-10-35-2中的指导确定的。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录得与长期投资相关的减值亏损约为00.2万美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录得与长期投资相关的减值亏损约43万美元。
| h)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物业及设备按成本减累计折旧/摊销入账。折旧/摊销按直线法在考虑其各自在以下估计可使用年限内的估计残值后计算:
| 租赁权改善 |
3年 |
| 车辆 |
5年 |
| 办公设备 |
3-5年 |
| 电子器件 |
5年 |
固定资产折旧/摊销费用包括在销售和营销费用、一般和管理费用以及研发费用中。租赁物改良按租赁期或估计可使用年限中较低者摊销。
当财产和设备退役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时,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处置期间的净收益或损失。不改善或延长资产的预期使用寿命的保养和维修在发生时记入费用,而延长资产使用寿命的更新和改进成本作为相关资产的增加而资本化。
| 一) |
无形资产,净值 |
公司按照ASC主题350-40“无形资产-商誉及其他-内部使用软件”核算内部使用软件相关成本。内部使用软件初始按成本入账,并在3至10年的估计可使用经济年限内按直线法摊销。
| j) |
长期资产减值 |
按照ASC 360-10-35,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资产的账面值可能无法收回时,都会对包括有形的长寿命资产和无形的长寿命资产在内的长寿命资产进行减值审查。将持有和使用的长期资产的可收回性,通过将资产的账面值与该资产预期产生的估计未贴现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比较来衡量。资产账面值超过其预计未来未折现现金流量的,按资产账面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未录得与其无形资产相关的减值亏损。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录得与其无形资产相关的减值亏损合计123万美元。
| k) |
公允价值 |
公司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应收账款、非关联方短期借款和应付账款。由于这些金融工具的期限较短,其账面价值接近公允价值。
ASC课题820“公允价值计量与披露”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交易中,在该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上,为转移该资产或负债而收到或支付的交换价格(退出价格)。本专题还建立了公允价值层次结构,要求在计量公允价值时根据可观察和不可观察输入值进行分类。可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输入值分为三个层次:
第1级-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的报价。
第2级-除第1级价格以外的可观察输入值,例如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不活跃市场的报价;或在资产或负债的几乎整个期限内可观察或可由可观察市场数据证实的其他输入值。
第3级-由很少或没有市场活动支持且对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具有重要意义的不可观察的投入。
确定一项资产或负债属于层次结构的哪一类,需要做出重大判断。该公司每季度评估其层级披露。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按公允价值层级内的层级以经常性公允价值计量的负债如下:
| 报告日的公允价值计量采用 |
||||||||||||||||
| 截至 2024年12月31日 |
报价价格 |
重大 |
重大 |
|||||||||||||
| 美元('000) |
美元('000) |
美元('000) |
美元('000) |
|||||||||||||
| 认股权证负债 |
|
|
|
|
||||||||||||
| 报告日的公允价值计量采用 |
||||||||||||||||
| 截至 2023年12月31日 |
报价价格 |
重大 |
重大 |
|||||||||||||
| 美元('000) |
美元('000) |
美元('000) |
美元('000) |
|||||||||||||
| 认股权证负债 |
|
|
|
|
||||||||||||
用于确定公司认股权证负债公允价值的重大不可观察输入值已在附注16中披露。
| l) |
反向拆股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董事会批准了公司已发行和已发行普通股的反向股票分割,每股面值0.00 1美元(“普通股”),比例为1比4(“反向股票分割”)。反向股票分割于2024年9月30日(“生效日期”)生效。因此,公司授权普通股的股份数量从50,000,000股减少至12,500,000股,普通股的已发行和流通股数相应减少。反向股票分割对公司普通股或优先股授权股份的面值没有影响。当反向股票分割生效时,每四股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将转换为一股新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没有就反向股票分割发行零碎股份。任何原本会因反向股票分割而产生的普通股零碎股份都会被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完整份额。没有就任何零碎股份支付现金或其他对价,否则将因反向股票分割而产生。由于反向股票分割,截至2024年9月30日已发行和流通的8,704,506股普通股减少为2,301,205股普通股(考虑到零碎股份的四舍五入)。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董事会批准对公司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进行反向股票分割,每股面值0.00 1美元(“普通股”),比例为1比5(“反向股票分割”)。反向股票分割于2023年1月18日(“生效日期”)生效。因此,公司授权普通股的股份数量从100,000,000股减少至20,000,000股,普通股的已发行和流通股数相应减少。反向股票分割对公司普通股或优先股授权股份的面值没有影响。
除另有说明外,综合财务报表及综合财务报表附注中的所有股份数目、认股权证数目、股份价格、行使价及每股数据均已追溯重列,犹如反向股票分割发生于呈列期间的期初一样。
| 米) |
收入确认 |
根据ASC主题606,当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公司的客户时,确认收入的金额反映了公司预期有权获得的对价,以换取这些商品或服务。在确定与客户的合同何时确认收入以及确认收入多少时,公司进行以下五步分析:(1)识别与客户的合同;(2)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3)确定交易价格;(4)将交易价格分配给合同中的履约义务;(5)在主体履行履约义务时(或作为)确认收入。
公司与客户的合同中包含的多项履约义务既不能区分,即可以单独或与其他现成的资源一起使客户受益,也不能在合同范围内区分,即转让服务的承诺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分开可识别。
公司与客户的合同不包括重大融资部分和任何可变对价。
与未履行履约义务相关的客户预付款一般可以退还。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客户的预付款退款均微不足道。
公司认为收入确认不涉及重大管理层判断,但如果管理层做出不同判断或使用不同估计,公司收入的金额和时间在任何时期都可能不同。一般来说,公司在每一类履约义务下或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在如下时间点在ASC主题606下确认收入:
搜索引擎营销服务使用权分配
来自分配使用搜索引擎营销服务的权利的收入按月确认,基于通过搜索引擎提供此类服务所消耗的直接成本(溢价(“随时间推移”)。公司以毛额为基础确认收入,因为公司确定,在商品或服务转移给客户之前,控制商品或服务的是交易中的委托人。
互联网广告及相关数据服务
就我们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互联网广告及相关数据服务而言,我们主要向客户提供网红营销服务。与我们的网红营销服务相关的收入是根据营销服务完成并被我们的客户接受的时间确认的。
基于区块链的SaaS服务
该公司开发支持区块链的网页/移动应用程序,并为客户提供软件即服务(“SaaS”)服务。使用公司的区块链集成框架(“BIF”)平台的固定定期订阅费收入在订阅服务期间(“随时间推移”)按月按比例确认。与通过BIF平台提供的不可替代代币(“NFT”)生成服务相关的收入在NFT生成、交付和客户接受时(“时间点”)根据每NFT生成的固定价格确认。
下表按产品和服务以及收入确认时间分列公司收入情况: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4 |
2023 |
|||||||
| 美元('000) |
美元('000) |
|||||||
| 互联网广告及相关服务 |
||||||||
| --搜索引擎营销服务使用权分配 |
|
|
||||||
| --互联网广告及相关数据服务 |
|
|
||||||
| 基于区块链的SaaS服务 |
|
|
||||||
| 总收入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4 |
2023 |
|||||||
| 美元('000) |
美元('000) |
|||||||
| 随时间确认的收入 |
|
|
||||||
| 某一时点确认的收入 |
|
|
||||||
| 总收入 |
$ |
|
$ |
|
||||
合同费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并无任何与客户取得合同而产生的重大增量成本及/或与客户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成本,应确认为资产并按与相关合同收入确认时间相匹配的模式摊销至费用。
合同余额
公司评估整体经济状况、营运资金状况和客户特定信用,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与个别客户逐案协商合同付款条款。
收到的与未履行履约义务相关的客户垫款重新记为合同负债(客户垫款),通过向客户转让相关承诺的商品和服务,在履约义务履行时实现为收入。
对于无需全额或任何预付款的合同,公司在确认收入时,在相关履约义务履行完毕后立即向客户支付任何未支付的合同价款。
公司不存在任何合同资产(未开票的应收款),因为收入是在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且客户的付款不以未来事件为条件时确认的。
该公司的合同负债主要包括与在线广告投放服务和分配搜索引擎营销服务使用权相关的未履行履约义务相关的客户预付款。所有合同负债预计在一年内确认为收入。下表汇总了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两年的合同负债变动情况:
| 合同负债 |
||||
| 美元('000) |
||||
| 截至2023年1月1日的余额 |
|
|||
| 交换翻译调整 |
( |
) | ||
| 从期初合同负债余额中确认的收入 |
( |
) | ||
| 收到客户与未履行履约义务相关的垫款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 交换翻译调整 |
( |
) | ||
| 从期初合同负债余额中确认的收入 |
( |
) | ||
| 收到客户与未履行履约义务相关的垫款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没有从前期已履行的履约义务中确认的收入。
分配至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
由于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的所有履约义务原预计存续期限均在一年或一年以下,公司已选择适用第606-10-50-14段ASC主题中的实务变通办法,未披露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的履约义务所分配的交易价格相关信息。
| n) |
收入成本 |
收入成本主要包括从第三方购买的互联网和其他形式的广告资源及相关技术服务的成本、软件平台开发成本的摊销以及与提供服务相关的其他直接成本。
| o) |
研发费用 |
公司将日常运营中使用的对公司互联网平台和知识产权的增强、维护和技术支持等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研发费用分别约为零和0.02亿美元。
| p) |
租赁 |
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向非关联方租赁办公场所。除该等办公空间租赁合同外,本公司并无任何其他属于或包含ASC主题842项下租赁的合同。
公司的租赁合同不包含公司延长或终止租赁的任何选择权,也不包含公司购买标的资产的选择权。公司根据合同中不可撤销的租赁期,综合考虑基于合同、基于资产、基于市场和基于实体的因素,确定合理确定延长租赁的期限,进而确定各合同的租赁期限,为1-8年。公司的租赁合同仅包含固定的租赁付款,不包含任何剩余价值担保。
该公司的办公室租赁合同不包含任何非租赁部分,根据ASC主题842-10-25-3归类为经营租赁。
对于存续期为十二个月或更短时间并因此符合ASC 842下短期租赁定义的租赁合同,本公司根据ASC 842-20-25-2的规定,选择不对这些短期租赁适用确认要求(即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相关租赁负债)。相反,公司在综合经营报表中确认这些短期租赁的租赁付款,并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综合亏损。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与这些短期租赁相关的租赁付款负债分别约为零和0.10万美元。
对于期限在十二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由于公司租赁的隐含费率不能轻易确定,根据ASC主题842-20-30-3,公司以其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确定每份租赁合同的租赁付款额现值。公司的增量借款利率是根据中国各商业银行在租赁开始时预期将用于与各自租赁合同相同期限的长期借款的利率确定的,如果以抵押方式借给公司。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和确认的经营租赁负债总额分别约为零和0.02亿美元。
经营租赁负债到期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确认任何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和经营租赁负债。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和确认的经营租赁负债总额分别约为0.02亿美元和0.02亿美元。
经营租赁费用: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4 |
2023 |
|||||||
| 美元('000) |
美元('000) |
|||||||
| 长期经营租赁合同 |
|
|
||||||
| 短期经营租赁合同 |
|
|
||||||
| 合计 |
|
|
||||||
经营租赁相关补充资料: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4 |
2023 |
|||||||
| 用于经营租赁的经营现金流(千美元) |
|
|
||||||
| 以新租赁负债换取的使用权资产(千美元) |
|
|
||||||
| 加权-平均剩余租期(年) |
- |
|
||||||
| 加权平均贴现率 |
|
% |
|
% | ||||
| q) |
所得税 |
公司遵循ASC主题740“所得税”的指导,采用负债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在这种方法下,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是根据资产和负债的财务报告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使用预期差异转回期间将生效的已颁布税率确定的。公司记录的估值备抵抵抵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基于现有证据的权重,更有可能的是部分或全部递延所得税资产将无法变现。税率变动对递延税项的影响在包括颁布日期在内的期间的经营报表和综合亏损中确认。
| r) |
不确定的税务状况 |
该公司遵循ASC主题740“所得税”的指导,该主题规定了财务报表确认和计量在纳税申报表中采取或预期将采取的税收状况的可能性更大的门槛。因此,不确定的所得税状况的影响按相关税务机关审计后更有可能持续的最大金额确认。不确定的所得税状况,如果持续的可能性低于50%,则不予确认。
公司根据税法要求确认未缴纳所得税的利息,并在纳税状况未达到最低法定起征点时确认与纳税状况相关的处罚,以避免支付罚款。所得税的利息和罚款将被归类为所得税准备金的组成部分。公司及子公司的纳税申报表和VIE须经相关地方税务机关审核。与这些纳税申报表相关的诉讼时效在不同情况下从3-10年不等,对于中国实体而言,在逃税的情况下不存在诉讼时效。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没有任何与税务状况相关的重大利息或罚款,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或2023年12月31日,公司没有任何重大的未确认的不确定税务状况。
| s) |
股份支付交易 |
公司采用ASC主题718“补偿-股票补偿”对与员工和非员工的股份支付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其中要求股份支付交易的计量依据是所发行工具的授予日公允价值,并在适用的情况下扣除估计没收率,因此仅对那些预计在必要的服务期或归属期内归属的工具确认补偿费用。没收是在授予时估计的,如果实际没收与这些估计数不同,则在以后各期进行修订。
对于在订立协议之日授予非雇员服务提供者的完全既得、不可没收的权益工具(非雇员保留这些权益工具无需具体履行),由于消除了非雇员赚取权益工具的任何义务,公司在授予这些工具时(大多数情况下,在订立协议时)确认这些工具,相应的成本在资产负债表上记为预付款,并在必要的服务期内作为股份补偿费用摊销。
| t) |
综合收益(亏损) |
公司按照ASC主题220“综合收益”对综合收益(亏损)进行会计处理,该主题建立了综合收益(亏损)及其组成部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报告和显示标准。综合收益(亏损)定义为公司在一段时期内因交易和其他事件和情况而产生的权益变动,不包括所有者投资和向所有者分配产生的交易。累计其他综合收益,如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所示为累计外币折算调整。
| u) |
每股收益(亏损) |
每股收益(亏损)按照ASC主题260“每股收益”计算。每股基本收益(亏损)的计算方法是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收益(亏损)除以该期间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稀释每股收益反映了如果发行普通股的证券或其他合同被行使或转换为普通股可能发生的稀释。可转换优先股转换后可发行的普通股,在影响具有稀释性时,按“如果转换”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流通在外的普通股认股权证和期权的稀释效应在影响具有稀释性时应用库存股法反映在稀释每股收益中。
| 五) |
承诺与或有事项 |
公司在确定与损失或有事项有关的应计费用和披露时,采用了ASC主题450“或有事项”子主题20。因此,当财务报表印发或可供印发的财务报表前可获得的资料表明某项资产很可能已发生减值,或在财务报表日期已发生负债且损失数额可以合理估计时,损失或有事项造成的估计损失将通过从收入中扣除的方式计提。与或有事项相关的法律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如果损失或有事项不太可能发生或无法合理估计,则在至少有合理可能发生重大损失时,在财务报表中披露该损失或有事项。
| w) |
当前预期信用损失 |
2016年6月,FASB发布ASU第2016-13号,“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计量”。该ASU中的修订要求对以摊余成本持有的金融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计量和确认,从而以预期损失方法取代现有的已发生损失减值模型。公司作为SEC规模较小的报告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采纳本ASU中的修订,采用经修订的追溯过渡法,并未重述可比期间的相关账目。相反,公司确认累积效应调整,将2023年1月1日累计赤字的期初余额增加0.19万美元,其中0.04亿美元与应收账款信用损失准备的累积效应调整有关,其余0.15万美元与其他流动资产信用损失准备的累积效应调整有关,主要包括公司向非关联方提供的短期借款。
信用损失准备反映了公司目前对相关金融资产存续期内预期发生的信用损失的估计。信用损失准备作为估值账户列报,该账户从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基础中扣除,以列报该金融资产预期收取的净额。
公司在建立、监测和调整信用损失准备金时会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账龄和账龄趋势、客户/其他方的信誉以及与特定客户/其他方相关的特定风险敞口。该公司还监测其他风险因素和前瞻性信息,例如可能影响客户/其他方支付能力的国家特定风险和经济因素,以建立和调整其信用损失准备金。公司通过在存在类似特征的情况下在集体基础上审查金融资产并在公司识别出存在已知争议或可收回性问题的特定客户/其他方时在个别基础上审查金融资产来评估可收回性。应收账款和对非关联方的短期借款在停止所有催收工作后予以核销。
下表分别汇总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公司信用损失的变动情况: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4 |
2023 |
|||||||
| 美元('000) |
美元('000) |
|||||||
| (未经审计) |
(未经审计) |
|||||||
| 应收账款信用损失: |
||||||||
| 截至期初的余额 |
|
|
||||||
| 采用ASU第2016-13号时的累积效应调整,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 |
|
|
||||||
| 本期信用损失准备/(冲回) |
|
|
||||||
| 交换翻译调整 |
( |
) | ( |
) | ||||
| 截至期末余额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4 |
2023 |
|||||||
| 美元('000) |
美元('000) |
|||||||
| (未经审计) |
(未经审计) |
|||||||
| 其他流动资产信用损失: |
||||||||
| 截至期初的余额 |
|
|
||||||
| 采用ASU第2016-13号时的累积效应调整,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 |
|
|
||||||
| 本期信用损失准备/(冲回) |
( |
) |
|
|||||
| 期内注销 |
|
|
||||||
| 交换翻译调整 |
|
|
||||||
| 截至期末余额 |
|
|
||||||
| 5. |
应收账款,净额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2023 |
|||||||
| 美元('000) |
美元('000) |
|||||||
| 应收账款 |
|
|
||||||
| 呆账备抵 |
( |
) | ( |
) | ||||
| 应收账款,净额 |
|
|
||||||
应收账款全部不计息。根据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可收回性的评估,公司分别计提了约482万美元和399万美元的呆账备抵,主要与公司互联网广告及相关服务业务分部账龄超过六个月的应收账款有关。公司对账龄超过六个月的应收账款进行评估,并根据账龄数据、历史收款经验、客户具体情况和经济情况确定备抵。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提供了约89万美元和25万美元的呆账备抵。
| 6. |
预付款项及订金予供应商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2023 |
|||||||
| 美元('000) |
美元('000) |
|||||||
| 向广告资源供应商支付的押金 |
|
|
||||||
| 预付广告资源供应商款项 |
|
|
||||||
| 投资活动保证金 |
|
|
||||||
| 其他存款及预付款项 |
|
|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合同订金主要支付给公司主要的互联网广告资源供应商和其他广告资源供应商。订约保证金将于合约期满时退还公司,合约期限一般为一年。
根据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公司需提前支付一定的合同金额。这些预付款将在供应商交付相关服务时确认为收入成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预付款项主要为向公司主要互联网广告资源供应商购买互联网资源而支付。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投资活动存款为收购业务的存款,以帮助进一步发展和拓宽我们的在线营销渠道,并加强我们的行业竞争优势。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的其他订金及预付款项为公司其他服务供应商的订金及预付款项,主要包括办公室租赁合同的订金、各类专业服务的预付款等。
| 7. |
其他流动资产,净额 |
| 12月31日, 2024 |
12月31日, 2023 |
|||||||
| 美元('000) |
美元('000) |
|||||||
| 非关联方短期借款 |
|
|
||||||
| 短期借款应收利息 |
|
|
||||||
| 业务业务工作人员预付款 |
|
|
||||||
| 其他流动资产合计 |
|
|
||||||
| 呆账备抵 |
( |
) | ( |
) | ||||
| 其他流动资产,净额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向两个非关联方提供了无抵押、有息短期借款,具体如下。这些短期借款记为其他流动资产。
2022年1月5日,公司向非关联方提供短期流动资金借款250万美元,于2022年5月5日到期。这笔贷款是无抵押的,承担了7.5%的固定年化利率。2022年4月,经双方约定,非关联方以借款本金250万美元为基础,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102万美元,连同2022年1月5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的借款利息0.06万美元。公司将剩余贷款本金148万美元的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修订后的固定年化利率为5%。2022年10月和2023年2月,公司收到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贷款利息合计0.05亿美元。2023年4月30日,公司进一步将这笔贷款的期限延长至2023年10月31日。2023年5月,公司收到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的贷款利息0.02亿美元。2023年7月,公司收到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的贷款利息0.02亿美元。2023年10月31日,公司同意将这笔贷款的期限进一步延长至2024年9月30日。于2024年5月29日,公司收到约0.13百万美元的付款,其中约0.06百万美元已结清未偿利息,约0.07百万美元已结清贷款本金。2024年9月30日,公司同意将这笔贷款的期限进一步延长至2025年3月31日。于2025年3月17日,公司收到约35万美元的付款,其中约0.06万美元已结清未偿利息,约0.29万美元已结清贷款本金。
2023年1月11日,公司向另一非关联方提供短期借款200万美元。该贷款为无抵押贷款,承担12%的固定年化利率。这笔贷款原定到期日为2023年7月17日。2023年7月1日,公司将这笔贷款的期限延长六个月至2024年1月18日。随后,于2024年1月8日,公司进一步同意将贷款期限延长至2025年1月18日。并于2025年1月9日,公司同意将贷款延长至2026年1月18日。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收到款项0.77万美元,其中约0.35百万美元已结清未偿利息,约0.42百万美元已结清贷款本金。于2025年1月27日,公司收到约57万美元的付款,其中约11万美元已结清未偿利息,46万美元已结清贷款本金。
公司定期评估其提供给非关联方的短期借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并保持信用损失估计备抵,以将其短期借款减少到其认为可以收回的金额。公司以个人为基础评估其短期贷款,并根据借款人的信誉、账龄信息、过去与借款人的交易历史及其当前状况,以及当前的经济状况和对未来经济状况的合理和可支持的预测,确定信用损失准备金。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分别为向非关联方提供的短期借款冲回0.05亿美元和提供0.79万美元信用损失。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其他流动资产还包括公司提供给非关联方香港公司Digital Sun Ventures Limited(“Digital Sun”)的短期贷款的62万美元剩余未偿余额。2021年3月,公司与Digital Sun达成口头协议,据此,公司向Digital Sun提供165万美元短期借款。贷款期限一年。该贷款为无抵押、免息贷款,要求在2022年3月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公司向数字太阳提供此项无抵押免息贷款是考虑到数字太阳管理层作出的承诺和主张,即数字太阳与在中国寻求战略合作伙伴的国际知名媒体公司有密切联系,数字太阳将促进公司与这些媒体公司之间建立战略业务合作伙伴关系。截至2022年3月31日,Digital Sun已偿还这笔贷款103万美元,拖欠贷款余额62万美元。该公司试图收回未偿还的贷款余额。2022年6月,公司根据公司对该未偿余额可收回性的评估,全额计提了0.62万美元的未偿贷款余额。公司已聘请律师事务所,并于2023年3月向数字太阳准备并发送了法律函件,公司拟采取进一步行动以维护其对违约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安排与数字太阳管理层会面,亲自协商还款计划,并在用尽所有其他催收手段后对数字太阳提起诉讼。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公司尚未收到数字太阳的正式回复。
| 8. |
长期投资 |
| 金额 |
||||
| 美元('000) |
||||
| 截至2023年1月1日的余额 |
|
|||
| 交换翻译调整 |
( |
) | ||
| 年内现金投资 |
|
|||
| 年内处置 |
( |
) | ||
| 年内拨备的减值亏损 |
( |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 年内现金投资 |
|
|||
| 年内处置 |
( |
) | ||
| 年内拨备的减值亏损 |
(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除已全面减值的长期投资外,公司分别实益拥有各New Business Holdings Limited(“新业务”)、湖南永福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永福祥”)及武汉聚靓传媒有限公司(“武汉聚靓”)的7.69%、9.9%及9.9%股权。
于2024年5月27日,公司向一非关联方出售新业务约7.69%股权,总代价约为40万美元。
本公司就本公司的相同或类似投资按成本减减值(如有的话)加上或减去因有序交易中可观察到的价格变动而产生的变动计量每项不具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投资。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对其长期投资计提0.002百万美元的减值损失。
| 9.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2023 |
|||||||
| 美元('000) |
美元('000) |
|||||||
| 车辆 |
|
|
||||||
| 办公设备 |
|
|
||||||
| 电子器件 |
|
|
||||||
| 租赁权改善 |
|
|
||||||
| 财产和设备、成本 |
|
|
||||||
| 减:累计折旧 |
( |
) | ( |
)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折旧费用总额分别约为0.10百万美元和0.09万美元。
| 10. |
无形资产,净值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 项目 |
毛额 携带 价值 |
累计 摊销 |
减值 |
净 携带 价值 |
||||||||||||
| 美元('000) |
美元('000) |
美元('000) |
美元('000) |
|||||||||||||
| 需摊销的无形资产: |
||||||||||||||||
| --10年寿命: |
||||||||||||||||
| 云计算软件技术 |
|
( |
) | ( |
) |
|
||||||||||
| 许可产品使用权 |
|
( |
) | ( |
) |
|
||||||||||
| --5年寿命: |
||||||||||||||||
| 互联网广告追踪系统 |
|
( |
) | ( |
) |
|
||||||||||
| 直播技术 |
|
( |
) | ( |
) |
|
||||||||||
| --3年寿命: |
||||||||||||||||
| 区块链集成框架 |
|
( |
) | ( |
) |
|
||||||||||
| 博!新闻应用 |
|
( |
) | ( |
) |
|
||||||||||
| 其他计算机软件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
| 项目 |
毛额 携带 价值 |
累计 摊销 |
减值 |
净 携带 价值 |
||||||||||||
| 美元('000) |
美元('000) |
美元('000) |
美元('000) |
|||||||||||||
| 需摊销的无形资产: |
||||||||||||||||
| --10年寿命: |
||||||||||||||||
| 云计算软件技术 |
|
( |
) | ( |
) |
|
||||||||||
| 许可产品使用权 |
|
( |
) | ( |
) |
|
||||||||||
| --5年寿命: |
||||||||||||||||
| 互联网广告追踪系统 |
|
( |
) | ( |
) |
|
||||||||||
| 直播技术 |
|
( |
) | ( |
) |
|
||||||||||
| --3年寿命: |
||||||||||||||||
| 区块链集成框架 |
|
( |
) | ( |
) |
|
||||||||||
| 博!新闻应用 |
|
( |
) | ( |
) |
|
||||||||||
| 其他计算机软件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摊销费用总额分别约为84万美元和119万美元。
公司的无形资产在发生可能表明资产账面值可能无法收回的事件或情况时进行减值测试。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未录得与其无形资产相关的减值损失,原因是这些资产预期产生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不足。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录得与其无形资产相关的约123万美元减值损失,原因是这些资产预计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估计不足。
根据扣除减值损失后的有限寿命无形资产的调整后账面价值,我们预计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不会产生任何未来摊销费用。
| 11. |
应计工资和其他应计项目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2023 |
|||||||
| 美元('000) |
美元('000) |
|||||||
| 应计工资和工作人员福利 |
|
|
||||||
| 应计运营费用 |
|
|
||||||
|
|
|
|||||||
| 12. |
税收 |
| 1) |
所得税 |
公司内的实体在其经营所在的各自税务管辖区分别提交纳税申报表。
i). a。该公司在内华达州注册成立。根据内华达州现行法律,该公司无需缴纳州企业所得税。股份交换后,公司成为控股公司,并无自行进行任何实质经营。在2017年12月颁布《减税和就业法案》(“TCJA”或“法案”)之前,公司没有为其非美国子公司的未分配收益提供美国税或外国预扣税,因为这些收益打算无限期地再投资。2017年12月22日,美国颁布了该法案(即通常所说的“美国税改”)。该法案对美国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包括但不限于从2018年开始将美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从35%降至21%,对以前递延的外国收益征收一次性强制性税款,并对自2017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非美国公司纳税年度生效的全球无形低税率收入(“GILTI”)征收新的税款。
i). b.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须遵守新的GILTI税务规则。GILTI条款对超过受控外国公司(“CFCs”)有形资产的视为回报的外国收入征税,但可能使用外国税收抵免和相当于50%的扣除额来抵消所得税责任,但受到一些限制。在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下,公司做出了一项会计政策选择,即在发生时将与GILTI相关的未来美国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缴税款视为当期费用(“期间成本法”),而不是将这些金额计入公司对其递延税款的计量(“递延法”)。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财务报表中未计提联邦公司所得税拨备,因为公司没有经测试的汇总阳性收入。
二)。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现行法律,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子公司无需缴纳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此外,在这些BVI公司向其各自股东支付股息时,将不征收BVI预扣税。
iii)。公司于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受《香港税务条例》(「香港税法」)规管。自2018年4月1日起,香港正式实施双层企业所得税制度。前200万港元的利润适用所得税税率为8.25%,其后的利润按16.5%征税。此外,当这些香港子公司向其股东支付股息时,将不征收香港预扣税。
四)。公司于中国注册成立的营运附属公司及VIE受中国所得税法管辖,并须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EIT”)。中国的EIT率为25%,适用于内外资企业。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公司所有中国经营实体的适用EIT税率均为25%。 |
| ● |
商机在线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于2021年11月到期,因此,商机在线的适用EIT费率自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起由15%变更为25%,其净经营亏损(NOLs)结转期由高新技术企业的10年变更为5年。该等变动对递延税项的影响已于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营运及综合亏损报表中确认。 |
| ● |
根据现行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外向其直接控股公司支付的股息、利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需缴纳10%的预扣税。中国大陆与外国控股公司的管辖地之间有税收协定安排的,适用较低的预扣税率,但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
| 2) |
流转税及有关的附加费 |
公司中国运营子公司和VIE产生的服务收入需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提供现代服务(出租有形动产除外)的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为3%。因此,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在中国产生的服务收入在扣除向供应商购买的资源和服务已支付的增值税后,须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或按3%的税率不扣除向供应商购买的资源和服务已支付的增值税。增值税附加合计为增值税的12%。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应缴税款包括: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2023 |
|||||||
| 美元('000) |
美元('000) |
|||||||
| 应交流转税及附加 |
|
|
||||||
| 应交企业所得税 |
|
|
||||||
| 应交税费 |
|
|
||||||
按美国联邦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的所得税优惠与公司有效所得税优惠/(费用)的对账如下: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4 |
2023 |
|||||||
| 美元('000) |
美元('000) |
|||||||
| 税前亏损 |
( |
) | ( |
) | ||||
| 美国联邦利率 |
|
% |
|
% | ||||
| 按美国联邦利率计算的所得税优惠 |
|
|
||||||
| 调节项目: |
||||||||
| 外国收入的利率差异 |
|
( |
) | |||||
| 认股权证负债公允价值非应税变动的税务影响 |
|
|
||||||
| (拨备)/转回递延税项资产的估值备抵 |
( |
) |
|
|||||
| 到期税收属性结转 |
( |
) | ( |
) | ||||
| 对其他(不可抵扣费用)/非应税收入的税务影响 |
( |
) | ( |
) | ||||
| 有效所得税优惠/(费用) |
(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的所得税(福利)/开支包括: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4 |
2023 |
|||||||
| 美元('000) |
美元('000) |
|||||||
| 当前 |
|
|
||||||
| 延期 |
( |
) |
|
|||||
| 所得税优惠/(费用) |
( |
) |
|
|||||
公司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情况如下: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2023 |
|||||||
| 美元('000) |
美元('000) |
|||||||
| 结转净经营亏损的税务影响 |
|
|
||||||
| 经营租赁成本 |
|
|
||||||
| 长期投资减值 |
|
|
||||||
| 无形资产减值 |
|
|
||||||
| 坏账准备 |
|
|
||||||
| 估价津贴 |
( |
) | (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
|
|
||||||
这家美国控股公司在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合计净经营亏损(NOL)分别约为3418万美元和3270万美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NOL结转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到期,其中最后一次到期是在2037年。2017年12月31日后发生的NOL不再可以结转但可以无限期结转。此外,该法案对2017年12月31日之后结束的纳税年度产生的NOL可抵消的应税收入金额规定了80%的年度限制。公司对其美国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保持全额估值备抵,因为由于围绕未来利用的不确定性,公司估计未来将没有足够的收益来利用其美国递延所得税资产。
于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中国附属公司及VIE结转的NOL分别约为1,087万美元及1,060万美元。随着时间的推移,亏损结转逐渐到期,其中最后一笔将于2027年到期。相关递延税项资产乃根据各中国附属公司及VIE各自产生的经营亏损净额及预期利用亏损期间将生效的相应已颁布税率计算。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公司分别录得约1,314万美元和1,230万美元的估值备抵,因为人们认为,递延税项资产的一部分很可能无法通过与经营亏损相关的实体的充足未来收益来实现。
截至2024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提供的递延税项资产估值备抵净额分别约为89万美元和提供的递延税项资产估值备抵总额分别约为0.35百万美元。
| 13. |
来自投资者的预付款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收到来自投资者的预付款约108万美元。于2024年8月23日、9月5日、9月6日、9月25日,我们分别与四名投资者(包括我们董事会的一名成员)各自订立证券购买协议,据此,每名购买者同意购买89,606股普通股,总购买价格为268,818美元。于每份证券购买协议签署之日,各买方分别与公司订立锁定协议,据此,各买方同意在每份证券购买协议日期的六个月周年之前不转让股份。
本附注已重列股份数目,以反映2024年9月30日1比4反向拆股的影响,见附注4(l)。
| 14. |
其他流动负债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其他流动负债约为48万美元,其中约12万美元为从关联方——我们的首席执行官——获得的无息贷款。
| 15. |
向关联方长期借款 |
向关联方长期借款系公司关联方在公司全资子公司Rise King WFOE原实缴出资的无息借款,预计一年内无法偿还。
| 16. |
融资及认股权证负债 |
公司于2021年2月(“2021年融资”)和2020年12月(“2020年融资”)完成了注册直接发行,并向某些机构投资者发行了公司的普通股和普通股认购权证,向其配售代理发行了普通股认购权证。在2020年融资中向投资者和配售代理发行的认股权证分别简称为“2020年投资者认股权证”和“2020年配售代理认股权证”。2021年融资和2020年发行的认股权证(统称“融资”)统称为“认股权证”。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1年度和2020年度融资发行的认股权证已到期。
认股权证各自的初始行权价格受制于反稀释条款,这些条款要求调整在行使认股权证时可能获得的普通股股份数量,或调整此类股份的行权价格,或两者兼而有之,以反映股票股息和拆分、后续供股、按比例分配以及某些基本交易。认股权证还包含在后续发行低于适用行权价的情况下的“全棘轮”价格保护(“下跌轮特征”)。
如果认股权证将导致持有人实益拥有超过4.99%的公司已发行普通股(“实益所有权限制”),则认股权证可能不会被行使。认股权证持有人在接到公司通知后,可增加或减少实益所有权限制,但在任何情况下实益所有权限制均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普通股的9.99%。任何实益所有权限制的增加将于该通知送达公司后第61天生效。
融资时发行的证券的会计
公司决定,在融资中发行的公司普通股应归类为永久股权,因为在约定的日期或之后没有不在公司控制范围内的持有人可选择的赎回条款。
公司按照ASC专题815“衍生品与套期保值”对融资中发行的权证进行了分析。根据ASC主题815,公司确定认股权证不应被视为与其自身股票挂钩的指数,因为认股权证的行使价以公司功能货币(人民币或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美元)为主。因此,认股权证不符合ASC主题815的范围例外,因此,应作为衍生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并在每个报告期的收益中记录公允价值变动的公允价值计量。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未确认认股权证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录得认股权证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约0.19万美元。
于2024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未偿还的认股权证及其在该日结束的两年期间的变动情况如下:
| 未平仓认股权证* |
可行使认股权证* |
|||||||||||||||||||||||
| 标的股份数量 |
加权 |
加权 |
标的股份数量 |
加权 |
加权 |
|||||||||||||||||||
| 余额,2023年1月1日 |
|
|
$ |
|
|
|
$ |
|
||||||||||||||||
| 已发行/已归属 |
|
|
||||||||||||||||||||||
| 已锻炼 |
|
|
||||||||||||||||||||||
| 过期 |
( |
) | $ |
|
( |
) | $ |
|
||||||||||||||||
| 余额,2023年12月31日 |
|
|
$ |
|
|
|
$ |
|
||||||||||||||||
| 已发行/已归属 |
|
|
||||||||||||||||||||||
| 已锻炼 |
|
|||||||||||||||||||||||
| 过期 |
( |
) | $ |
|
( |
) | $ |
|
||||||||||||||||
| 余额,2024年12月31日 |
|
|
||||||||||||||||||||||
*除另有说明外,本附注中讨论的普通股和普通股认购权证的数量、普通股的购买价格、普通股认购权证的行使价格已分别于2023年1月18日和2024年9月30日追溯重述1换5和1换4的反向股票分割的影响。见附注4(l)。
| 17. |
受限净资产 |
该公司是一家内华达州控股公司,主要通过其中国子公司、合并后的VIE和VIE的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公司向美国投资者支付股息的能力可能取决于从其中国子公司收到的分配以及从综合VIE结算VIE协议项下的欠款。对公司中国子公司和综合VIE向公司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或向公司付款的税务影响,都可能对其向美国投资者支付股息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法规目前允许仅从累积利润中支付股息,这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公司的中国附属公司、合并VIE及其在中国的附属公司亦须每年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分别计提至少10%的税后利润计入法定盈余公积,直至公积中的余额达到各自中国实体注册资本的50%。根据这些中国法律法规,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将部分净资产转让给内华达控股公司的能力受到限制。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计入公司合并净资产的合计受限净资产分别约为1,323万美元及1,341万美元。对外商投资中国实体的企业扩张基金和工作人员福利和奖金基金的拨款以及对其他中国实体的任意盈余储备的拨款由董事会酌情决定。迄今为止,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合并VIE及其子公司均未拨付任何这些非强制性资金和准备金。此外,如果这些实体在未来自行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支付的能力。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EIT”)法及相关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在中国境外的直接控股公司支付的股息、利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需缴纳10%的预扣税。中国大陆与外国控股公司的管辖地之间有税收协定安排的,适用较低的预扣税率。香港与中国大陆有一项税务安排,规定对股息征收5%的预扣税,但须符合某些条件和要求,例如要求香港企业在紧接派发股息前的12个月期间内拥有在任何时候派发股息的中国企业至少25%的股份,并规定收款人可以证明其是香港税务居民,并且是股息的实益拥有人。中国政府于2018年通过的条例规定,在确定非居民企业是否具有受益所有人地位时,应根据其中所列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并考虑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具体而言,它明确排除了代理人或指定收款人被视为“受益所有人”。公司通过中国网HK拥有其中国子公司。中网香港目前没有持有香港税务局的香港税务居民证明,无法保证降低的预扣税率将可用于公司。倘中国地方税务机关认为中网香港不是股息的“实益拥有人”,则公司中国附属公司向其支付的任何股息将须按10%的预扣税率征收。
合并后的VIE结算根据VIE协议欠Rise King WFOE的金额没有任何限制。然而,关联实体之间的安排和交易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计或质疑。如果在任何时候,合并后的VIE与Rise King WFOE之间的VIE协议和相关费用结构被确定为非实质性且中国税务机关不允许,则合并后的VIE可以作为最后手段,就VIE协议项下所欠金额向Rise King WFOE进行不可扣除的转移。这将导致此类转移成为合并VIE的不可扣除费用,但仍是Rise King WFOE的应税收入。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可能会增加公司的税收负担并减少其在中国的税后收入,并可能对其向控股公司进行分配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该公司管理层认为,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公司中国附属公司的收入全部以人民币产生,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为其他货币。因此,任何货币兑换限制可能会限制公司的中国附属公司向公司支付股息/作出分派的能力。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实施管制,在某些情况下,对将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因此,可获得的外汇短缺可能会限制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向内华达州控股公司汇出足够的外汇以供控股公司向美国投资者支付股息的能力。人民币目前可在“经常项目”下自由兑换,包括股息、贸易和与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但不能在“资本项目”下自由兑换,后者包括外国直接投资和外债。目前,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可以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购买外币用于结算经常账户交易,包括向内华达州控股公司支付股息,而无需获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的批准。然而,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可能会限制或消除公司未来购买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的能力。中国政府可能会继续加强资本管制,外管局可能会对同时属于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跨境交易实施额外限制和实质性审查程序。任何现有和未来的货币兑换限制可能会限制公司利用以人民币产生的收入向公司证券持有人支付外币股息的能力。资本项目下的外汇交易仍然受到限制,需要获得外管局和中国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登记。这可能会影响公司为其中国子公司通过债务或股权融资获得外币的能力。
截至目前,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均未向其各自在中国境内外的股东或内华达州控股公司进行任何收益分配或发放任何股息,内华达州控股公司也从未向美国投资者宣派或支付任何现金股息。
公司目前没有任何计划在可预见的未来直接或间接向其内华达州控股公司进行任何收益分配/发放任何股息或就其普通股支付任何现金股息,因为公司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以运营和扩展公司的业务。
| 18. |
雇员定额供款计划 |
公司在中国的全职员工参加政府规定的固定缴款计划,据此向员工提供某些养老金福利、医疗保健、员工住房基金和其他福利福利。中国劳动法规要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和VIE根据员工工资的一定百分比为这些福利向政府做出贡献。职工福利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公司对所作贡献以外的利益没有法律义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此类员工福利的总金额分别约为0.08万美元和0.16百万美元。
| 19. |
风险集中 |
信用风险
可能使公司面临重大集中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应收账款和对非关联方的短期借款。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27%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由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的金融机构持有,其余73%由位于中国的主要金融机构持有。公司认为,这些位于中国和美利坚合众国的金融机构具有较高的信用质量。对于应收账款和对非关联方的短期借款,公司根据对客户或其他方财务状况的评估进行授信,一般不需要抵押品或其他担保。为最大程度降低信用风险,公司委派团队负责授信审批等监控程序,确保后续行动到位,追回逾期债务。此外,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审查每项单项应收账款的可收回金额,以确保为呆账计提足够的备抵。对此,公司认为其对应收账款和非关联方短期借款的信用风险显著降低。
客户集中
下表分别汇总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客户集中情况的信息:
| 客户 A |
客户 B |
客户 C |
客户 D |
客户 E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营收、客户集中风险 |
* |
* |
* |
12% |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营收、客户集中风险 |
* |
* |
* |
-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 应收账款、客户集中风险 |
* |
* |
- |
42% |
56%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
| 应收账款、客户集中风险 |
11% |
56% |
19% |
|
- |
*不到10%。
-本报告所述期间未发生交易/截至报告日不存在余额。
供应商集中
下表分别汇总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供应商集中的信息:
| 供应商 A |
供应商 B |
供应商 C |
供应商 D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收入成本、供应商集中风险 |
29% |
|
10% |
22%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收入成本、供应商集中风险 |
65% |
17% |
* |
|
*不到10%。
| 20. |
承诺与或有事项 |
公司可能不时成为其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或行政诉讼的一方。公司评估每个法律事项的状态并评估潜在的财务风险。如认为任何法律程序或诉讼的潜在损失很可能发生,且金额能够合理估计,则公司对估计损失计提负债。判断发生损失的概率、损失金额是否合理估计,需要有重大判断。截至本报告之日,根据目前可获得的信息,公司认为,由于目前未决的法律诉讼而可能产生的损失或有事项不具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理可能性。
| 21. |
分部报告 |
公司遵循ASC主题280“分部报告”,该主题要求公司根据管理层如何做出有关向分部分配资源和评估其业绩的决策来披露分部数据。可报告经营分部包括一个实体的组成部分,有关这些组成部分可获得单独的财务信息,经营业绩由公司首席执行官首席经营决策者(“CODM”)定期审查,以就分配给该分部的资源作出决策并评估每个经营分部的业绩。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互联网广告。 和数据服务 |
电子商务 |
区块链技术 |
企业 |
分部间及调节项目 |
合计 |
|||||||||||||||||||
| 美元('000) |
美元('000) |
美元('000) |
美元('000) |
美元('000) |
美元('000) |
|||||||||||||||||||
| 收入 |
|
|
|
|
|
|||||||||||||||||||
| 收入成本 |
|
|
|
|
|
|||||||||||||||||||
| 总营业费用 |
|
|
|
|
(1) |
|
|
|||||||||||||||||
| 计入收入成本和营业费用的折旧和摊销费用 |
|
|
|
|
|
|
||||||||||||||||||
| 计入经营费用的无形资产减值 |
|
|
|
|
|
|
||||||||||||||||||
| 经营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长期投资减值 |
|
|
|
( |
) |
|
( |
) | ||||||||||||||||
| 处置子公司收益 |
|
|
|
|
|
|
||||||||||||||||||
| 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资产-2023年12月31日 |
|
|
|
|
( |
) |
|
|||||||||||||||||
(1)包括约68万美元的股份补偿费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互联网广告。 和数据服务 |
电子商务 |
区块链技术 |
企业 |
分部间及调节项目 |
合计 |
|||||||||||||||||||
| 美元('000) |
美元('000) |
美元('000) |
美元('000) |
美元('000) |
美元('000) |
|||||||||||||||||||
| 收入 |
|
|
|
|
|
|||||||||||||||||||
| 收入成本 |
|
|
|
|
|
|||||||||||||||||||
| 总营业费用 |
|
|
|
|
(1) |
|
|
|||||||||||||||||
| 计入收入成本和营业费用的折旧和摊销费用 |
|
|
|
|
|
|
||||||||||||||||||
| 计入经营费用的无形资产减值 |
|
|
|
|
|
|
||||||||||||||||||
| 经营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长期投资减值 |
|
|
|
( |
) |
|
( |
) | ||||||||||||||||
| 认股权证负债公允价值变动 |
|
|
|
|
|
|
||||||||||||||||||
| 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资产-2023年12月31日 |
|
|
|
|
( |
) |
|
|||||||||||||||||
(1)包括约0.11万美元的股份补偿费用。
| 22. |
每股亏损 |
列报的每一年的基本和稀释每股亏损计算如下(除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外,所有金额均以千美元列报):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4 |
2023 |
|||||||
| 美元('000) |
美元('000) |
|||||||
| 归属于中网载线 Action Technologies Inc.的净亏损(基本和稀释每股亏损的分子) |
$ | ( |
) | $ | ( |
) | ||
| 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基本和稀释** |
|
|
||||||
| 每股亏损-基本及摊薄** |
$ | ( |
) | $ |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每股摊薄亏损计算不包括任何购买公司普通股的未行使认股权证和期权,因为它们是价外的,其影响是反稀释的。
**分别于2023年1月18日和2024年9月30日生效的1比5和1比4反向股票分割的影响进行了追溯重述,见附注4(l)。
| 23. |
股份补偿费用 |
在2024年8月和9月,根据其2023年综合证券和激励计划,公司向公司员工授予并发行合共约0.19万股公司限制性普通股的完全归属股份,以换取他们为公司提供的服务。这些股份按相关授予日公司普通股的收盘价估值。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的赔偿费用总额约为45万美元。
2024年8月,公司向商业和财务顾问授予和发行约73万股完全归属和不可没收的公司限制性普通股,以换取他们的服务,为期12个月,直至2025年8月。公司按这些股份授予日公司普通股的收盘价对这些股份进行估值,并在授予和发行这些股份时将相关的总成本约0.35百万美元作为预付款资产记入预付款和存入供应商账户。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摊销的补偿费用总额约为0.23万美元。
2023年4月,根据其2020年综合证券和激励计划,公司向公司一名执行官授予并发行合共0.03亿股公司限制性普通股的完全归属股份,以换取他们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为公司提供的服务。这些股份按相关授予日公司普通股的收盘价估值。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的赔偿费用总额约为0.05亿美元。
2022年6月,公司向一家管理咨询和咨询服务提供商授予并发行了8万股公司完全归属且不可没收的限制性普通股,以换取其12个月的服务,直至2023年5月。公司对这些股份的估值为每股1.75美元,即这些股份授予日公司普通股的收盘价,并在授予和发行这些股份时将相关的总成本约0.14百万美元作为预付款资产记入预付款和存入供应商账户。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摊销的补偿费用总额约为0.06万美元。
下表分别汇总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记录的股份补偿费用: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4 |
2023 |
|||||||
| 美元('000) |
美元('000)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
||||||
| 研发费用 |
|
|
||||||
| 合计 |
|
|
||||||
| 24. |
后续事件 |
收购Rahula
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及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ChinaNet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买方”)与个人Vickie Chan(“卖方”)订立日期为2025年3月3日的股份买卖协议(“协议”),据此,卖方同意出售且买方同意购买卖方拥有的香港公司Rahula Digital Media(HK)Limited(“Rahula”)的10,000股股份,转让全部合法及实益拥有权。拉胡拉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深圳市尚业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统称“拉胡拉集团”)100%的股权。拉胡拉集团主要从事关于代理商管理、营销数据管理、定向营销和大众营销系统和技术的知识产权开发和货币化。收购价格为60万美元。该交易已于2025年3月7日完成。
证券购买协议
于2025年1月2日、1月3日、1月15日、1月17日,我们分别与四名投资者各自订立证券购买协议,据此,各买方同意购买公司11.91万股普通股,总购买价为250,110美元,相当于每股购买价格为2.1美元。
每笔交易的交割应在双方共同商定的日期进行,但须遵守每一项此类协议中包含的交割条件。于协议签署之日,各买方分别与我们订立锁定协议,据此,买方同意在每项协议日期的六个月周年之前不转让股份。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上述交易尚未完成。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合并财务报表日无其他需要调整或披露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