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1
根据
18《美国法典》第1350条
根据
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关于LiQTech International,Inc.(“公司”)于本协议日期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期间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报告”),以下签署人特此根据18 U.S.C.第1350条(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证明,据她所知:
1.报告完全符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的要求;和
2.报告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日期:2024年8月14日 |
签名: |
/s/陈菲 |
| 姓名: |
陈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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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位: |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兼首席执行官 执行干事 |
已向公司提供第906节要求的本书面陈述的签名正本,或其他文件认证、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采用第906节要求的本书面陈述电子版中以打字形式出现的签名,并将由公司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