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11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借款人:江西大自然药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人: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为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特别提请借款人充分关注所有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特别是黑体内容。借款人有异议的,应当向贷款人提出。如无异议,经双方签字后,本合同所有条款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
贷款期限
2025年11月4日至2028年11月3日。
| ● |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循环授信额度的,授信额度有效期与合同项下约定的借款有效使用期限一致,每笔借款期限以借款凭证记载的期限为准。 |
| ● |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非循环授信额度的,借款期限与合同项下约定的借款有效使用期限一致,具体借款期限以借款凭证记载的期限为准。 |
| ● | 借款人发生本合同第十九条所列任何违约事件的,借款人约定贷款人可以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申报提前收回贷款之日为贷款到期日。 |
贷款用途
贷款用途:营运资金周转。
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或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使用情况。
贷款利率和利息计算结算
1.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单利计算,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 (1) | 固定利率:年利率35%;或以本合同签署日或提款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最新1年期贷款最优惠利率(LPR)为基础,加/减ybp(1bp = 0.01%),年利率34.5%,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变。 |
| (2) | 浮动利率: |
年利率由取款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最新一年期贷款最优惠利率(LPRP)加/减bp确定。价差价值(加/减点)在本合约有效期内保持不变。贷款最优惠利率(LPRS)调整的,贷款利率确定方法按以下方法办理,贷款人不得另行通知借款人:
| ① | 年度调整:自次年1月1日起,利率执行在新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减协议点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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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 周年调整:在每年同月日的对应日,利率执行新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在新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减协议点; |
| ③ | 季调(1):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对应日,利率执行在新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减协议点; |
| ④ | 季调(2):每季首月1日,利率执行新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在新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减协议点; |
| ⑤ | 按月调整(1):在每月对应日,利率按新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减协议点数执行(调整月份无对应日的,以当月最后一天为对应日); |
| ⑥ | 按月调整(2):每月1日,利率执行新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在新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减协议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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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⑦ | 即时调整:自新一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公布次日起,采用新一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本合同规定的加/减点约定利率。 |
| (3) | 其他方法: |
若借款人选择“(二)浮动利率”方式,如遇贷款最优惠利率(LPRP)上调,借款人每月还款额将增加。如果借款人仍按照调整前的还款金额还款,则每月还款金额不足,产生罚息和复利,影响借款人的信用记录。
2.利息结算方式
借款人应按照以下方式2结清利息:
| (1) | 季度结息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 |
| (2) | 每月结息日:每月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 |
| (3) | 其他方法: |
贷款本金最后还款日不是付息日的,以贷款本金最后还款日为付息日,借款人应当清偿全部应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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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罚息利率
| (1) | 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的,逾期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息,直至全部还本付息; |
| (2) | 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被挪用部分自挪用之日起按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息,直至本息全部还清; |
| (3) | 对既逾期又被挪用的贷款,按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息; |
| (4) | 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罚息,按照本条第二款约定的结息方式,按本款规定的罚息利率计算复利; |
| (5) | 计算罚息和复利时,如调整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自调整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罚息和复利; |
| (6) | 罚息利率: |
逾期贷款罚息按本条第一款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挪用贷款罚息按本条第一款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10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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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发放和偿还账户
借款人应当在贷款人开立以下账户作为贷款发放和偿还账户,通过该账户办理贷款的发放、支付和偿还业务:
开户银行:西岭发商行
户名:江西大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还款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借款人应按照以下还款方案1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
| 1. | 在借款期限到期日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 |
| 2. | 按照以下还款计划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 |
|分期还款|还款金额|还款日期|
| ---- | ---- | ---- |
| 1 | | |
|...| | |
|合计| | |
| 3. | 其他还款计划: |
| 4. | 借款人拟提前还款的,应当提前3个银行工作日征得贷款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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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本合同项下借款为担保(信用/担保)借款,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抵押/质押)。另行签订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的借款人财务指标
| 1. |
| 2. |
| 3. |
争议解决
| 1. | 本合同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2. | 争议解决期间,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履行的,该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
| 3. | 经各方协商,本合同可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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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借款人、贷款人和登记机关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议定事项
第二章标准条款
第十二条利息计算
自借款人实际支取日起计息,按实际支取金额和使用天数计算。
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日利率按一年360天计算,换算公式:日利率=年利率/360。
第十三条贷款发放条件
| 1. | 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全部贷款发放条件;否则,贷款人没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任何资金,除非贷款人同意提前发放: |
| (1) | 本合同及其附件已经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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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借款人与贷款人预留了与本合同订立和履行有关的文件、票据、印章、人员名单和签字样本,并填写了相关凭证; |
| (3) | 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开立履行本合同所需账户; |
| (4) | 在提款前3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提款通知和证明贷款用途的相关文件,提供的证明贷款用途的文件与约定用途一致,并办理相关提款手续; |
| (5) | 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董事会或其他授权部门同意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决议和授权委托书; |
| (6) | 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贷款人管理要求,超过一定额度或者满足其他条件的贷款,应当采用贷款人委托支付方式。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付款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目的向付款对象支付借款; |
| (7) | 除信用贷款外,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应担保,并办理了全部相关担保手续,担保合法有效; |
| (8) | 本合同项下或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合同未发生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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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连续3个月未进行任何提款的,贷款人有权取消贷款额度。 |
第十四条循环贷款特别协议(最高额度贷款)
| 1. | 循环贷款额度使用期限内,借款人在任何时间的未偿还贷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循环贷款额度;任何支取的还款日不得超过循环贷款额度的使用期限。 |
| 2. | 双方同意,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每笔循环贷款的金额和期限。 |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其他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为借款人自主支付,即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拨付至借款人账户后,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自主向借款人对手方支付资金。
借款人如需变更上述还款计划,应在相应贷款到期前10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还款计划的变更须经双方共同书面确认。
| 3. | 本合同项下贷款如需展期,借款人应于贷款到期前30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展期申请。是否同意展期的决定,由出借人决定。担保贷款、抵押贷款或者质押贷款的展期申请,担保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还应当出具书面同意证明。贷款人同意展期的,双方应当签订展期协议;借款人展期申请未获贷款人同意的,借款人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足额偿还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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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借款人既拖欠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决定还本付息的先后顺序;分期还款的,本合同项下有多笔到期或逾期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决定还款顺序;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有多笔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借款人每笔还款需履行的合同先后顺序。 |
| 5. |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在还款日和每个结息日柜台营业结束前,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开立的还款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以支付当期利息、本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还款日或结息日自动扣款,或要求借款人配合办理相关资金划转手续。还款账户资金不足支付借款人全部到期应付款项的,借款人同意由贷款人决定还款顺序。 |
| 6. | 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资金回收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
| 7. | 借款凭证:借款凭证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记载的内容(如借款金额、提取金额、还款金额、借款发放日和到期日、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借款用途)与借款凭证记载的内容如有不一致之处,以借款凭证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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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保证
贷款人认为借款人、担保人发生了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任何事件,或者担保合同失效、被撤销、终止,或者借款人、担保人经主管部门批准发生重组、合并、分立、停业、关闭、转让等变更的,借款人应当确保至少在上述事件发生一个月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立即向贷款人偿还全部债务。经出借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可以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者新设单位(债务转移过程中,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出示并提交其主管部门或者用人单位出具的正式文件或者相关文件)。但是,接受债务的单位必须与贷款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并提交相应担保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实施新的担保措施。新合同签订前,出借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担保人或借款人的接管人追偿债务。
| 13. | 借款人对出借人的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借款人股东对借款人的债权,不得低于借款人对其他债权人的同类债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直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全部偿还完毕,借款人不得偿还欠其股东的款项。 |
| 14. | 关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担保条件、借款利率定价、偿债顺序等借款条件,不得低于现在或将来向任何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条件。 |
| 15. | 承担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出借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已支付和将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鉴定费、拍卖费、公告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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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账户管理 |
| (1) | 借款人在贷款人指定开立的还款账户(第五条约定的账户)为资金回收专用账户,用于收取相应的销售收入或计划还款资金。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相应销售收入的,借款人应确保收到后及时将资金划入资金回收账户。 |
| (2) | 贷款人有权对资金回收账户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了解和监督账户资金的流入和流出情况,借款人应当予以配合。出借人有要求的,借款人应当与出借人签订专户监管协议。 |
| 17. | 借款人不得以降低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并承诺其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 X ]倍,对外担保总额和单项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章程规定的限额;未经贷款人事先同意,不得以本合同项下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为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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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借款人的内部归属
| 1. | 借款人不是贷款人根据《商业银行向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简称《指引》)认定的集团客户。 |
| 2. | 借款人为贷款人根据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借款人应当及时向出借人报告相关关联交易情况。 |
| 3. | 如果借款人及其关联机构发生重大合并、收购、重组等明显或可能影响出借人贷款安全的事件。 |
第十九条违约事件及处理
| 1. |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或者认定为借款人违约履行本合同,借款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 (1) | 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对贷款人的付款、还款义务; |
| (2) | 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贷款资金或者取得的资金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或者借款人未按照提款计划按时办理提款手续,或者变更提款计划未获贷款人同意;或者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通过拆分金额等方式逃避贷款人的委托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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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不真实,或者借款人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承诺; |
| (4) | 发生本合同第十七条第十二项等规定的情形,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或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但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新的担保或更换保证人的; |
| (5) | 借款人在与贷款人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借款人在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合同项下发生违约; |
| (6) | 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或者与贷款人发生其他合同项下违约; |
| (7) | 借款人终止经营或发生解散、撤销、破产; |
| (8) | 借款人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者其资产被查封、扣押、强制执行,或者被司法机关、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或者采取惩罚性措施,已经或者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
| (9) | 借款人关键投资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发生异常变动、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或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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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借款人信用状况恶化,或借款人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现金流等财务指标恶化,突破本合同约定的指标约束或其他财务约定; |
| (11) | 借款人利用与关联方的虚假合同,通过无实际交易背景的交易从出借人获得资金或信贷;关联方发生重大合并、收购、重组等明显或可能影响出借人贷款安全的事件;或借款人通过关联交易故意规避出借人债权; |
| (12) | 借款人因违反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行业标准,造成责任事故,已经或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义务; |
| (13) | 本合同项下以信用方式发放贷款,借款人信用等级、利润水平、资产负债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等指标不符合贷款人信用贷款条件的;或者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为他人在其有效经营资产上设置抵押/质押或者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已经或者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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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可能对出借人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
| 2. | 发生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或者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
| (1) | 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限期改正违约行为。 |
| (2) | 减少、暂停或终止授予借款人的全部或部分授信额度。 |
| (3) | 暂停或终止全部或部分接受借款人在本合同及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的提款申请和其他业务;对尚未发放的贷款,暂停或终止全部或部分发放、支付和办理。 |
| (4) | 立即申报本合同及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未付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
| (5) | 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变更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如降低受托支付最低金额,或贷款人有权要求收回违反约定支付的贷款资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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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并终止或解除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全部或部分其他合同。 |
| (7) | 要求借款人赔偿因违约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 |
| (8) | 有事前、事后通知,有权直接扣划江西农商银行系统内借款人任一账户资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账户内未到期资金视为提前到期; |
| (9) | 行使担保权益;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
| (10) | 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和复利)或其他应付款项的,贷款人可以通过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公共媒体披露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违约信息并进行催收公示。 |
| (11) | 有权扣除借款人在江西农商行任何账户的存款和股权红利,有权处分借款人的股权等。 |
| (12) | 法律法规规定的、贷款人认为必要和可能采取的其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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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权利保留
一方未能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要求另一方履行或承担其全部或部分义务和责任,不构成该方放弃该等权利或免除该等义务和责任。
一方在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时的任何容忍、延期或拖延,不影响其在本合同及法律法规项下享有的任何权利,也不视为放弃该等权利。
第21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对方取得的、无法从公开渠道取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和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商业秘密原始提供者同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全部或部分商业秘密。
当事人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对一方有重大影响的不可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火灾、风暴等自然灾害和战争、暴乱等社会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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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立即将该事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7日内提供详细说明该事件及不可能或需要延期履行合同的书面文件。经双方确认后,协商解除合同或者暂时延迟履行合同。
第二十三条变更、修正和终止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进行书面修改或修改。双方同意的任何修改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充分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前,本合同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文件送达协议
| 1. | 借款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真实、有效,应为贷款人给借款人的任何通知的送达地址。如有联系方式变更,借款人应立即将变更信息以书面形式发送至贷款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通信地址。此类信息变更应在贷款人收到变更通知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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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贷款人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向借款人送达任何通知。出借人有权选择其认为适当的通知方式,不对邮政、传真、电话、微信或任何其他通信系统中发生的任何传输错误、遗漏或延误承担责任。贷款人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先到达借款人的为准。 |
| (1) | 公示服务:贷款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的日期,视为服务日期; |
| (2) | 专人送达:借款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期;借款人拒绝签收的,服务人当场在送达回执上记录情况的日期视为送达日期; |
| (3) | 邮政服务(包括快件、普通邮件、挂号信)由出借人发送至借款人最新已知通信地址:借款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期;借款人未签收的,视为退回邮递物品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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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以传真、手机短信、微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贷款人最新已知的借款人传真号码、指定手机号码、微信号码或邮箱地址:发送日期视同送达日期。 |
| 3. | 借款人同意,除出借人收到借款人关于通信地址变更的书面通知外,以本合同载明的借款人住所为通信和联系地址。今后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所有账目报表、收款文件、相关法律文件和诉讼文件服务地址均以此为依据。借款人承诺在通信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信和联系方式送达的所有文件均视为有效送达,由此产生的相关经济法律责任由借款人和抵押人承担。在本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公证机关以邮政方式(包括特快专递、普通邮件、挂号邮件)向本合同借款人确认的通信地址送达司法文书或其他书面文件的,以借款人在服务回执上签字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借款人未在服务回执上签字的,以退回邮递物品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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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或者公证机关有权通过本条第二款约定的任何通信方式向借款人送达通知。法院或公证机关有权选择其认为适当的通信方式,对邮政、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信系统发生的任何传输错误、遗漏或延误不承担责任。法院、公证机关同时选择多种通信方式的,以先到达借款人的为准。
第25条附件
经双方共同确认的相关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其他约定
| 1. | 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
| 2. | 贷款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但应通知借款人。 |
| 3. | 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其合法产生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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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本合同项下的交易是基于各方的独立利益进行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交易的其他方构成出借人关联方或关联人的,各方不得谋求利用该关联关系影响交易的公允性。 |
| 5. | 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企业名称仅供参考之用,不得用于解释条款内容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 6. | 贷款人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及借款人的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依法建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依法查询和使用。出借人也有权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的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依法建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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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确认,出借人和借款人已就本合同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协商。出借人已特别提醒借款人注意所有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对其做了全面准确的了解,并应借款人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说明和说明。借款人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了合同的所有内容和条款,确认对所有内容和条款不存在误解和疑问,出借人和借款人对本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理解完全一致,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无异议。
(借款人应据此填写上述内容)
(以下无文字,为双方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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