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99.2
G Medical Innovations Holdings Ltd.
(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纳斯达克股票代码:GMVD)
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声明
____________________
年度大会
将于2023年9月12日举行
本委托书于2023年8月9日(“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提交G Medical Innovations Holdings Ltd.(“我们”或“公司”)的记录成员(“股东”),涉及公司董事会根据随附的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征集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或“年度股东大会”)及其任何续会上使用的代理。年度股东大会将被视为于2023年9月12日美国东部时间上午10:00(美国东部时间上午9:00)在12708 Riata Vista Circle,Suite A104 Austin,Tx举行。
完整的代理材料,包括代理表格和本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电子版,可在https://gmedinnovations.com/investors#irm-content上查阅。
代理权征集
建议为下列目的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 1) | 本公司首席财务官编制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集团账目(如有的话)。 |
| 2) | 决议1-审议并酌情通过一项普通决议,不论是否经修正: |
“届时,Zeev Rotstein教授将再次被选为第二类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任职,直至股东周年大会后的第三次年度股东大会。”
| 3) | 决议2----考虑并酌情通过一项普通决议,不论是否经修正: |
“届时,Urs Wettstein将再次当选为第二类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任职,直至股东周年大会之后的第三次年度股东大会。”
| 4) | 决议3----在决议4、5和6获得通过的前提下,审议并酌情在有无修正的情况下通过以下决议,作为一项普通决议: |
“本公司所有普通股(已发行和未发行)(“股份”)合并的基础是,将每7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股份合并为1股每股面值0.007美元的股份,使合并后本公司的法定股本为10,000美元,分为1,428,571股每股面值0.007美元的股份,合并将根据委托书生效,如果合并导致所持股份的零头,本公司将被授权处理代表零头的股份(包括四舍五入,根据《代理声明》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任何人回购或出售这些资产。”
| 5) | 第4号决议----在第3、5和6号决议获得通过的前提下,审议并酌情在有无修正的情况下通过以下决议,作为一项普通决议: |
“公司法定股本将增加1,040,000美元,增加148,571,429股每股面值0.007美元的股份,使公司法定股本总额为1,050,000美元,分为15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7美元的股份。”
| 6) | 第5号决议----在第3、4和6号决议获得通过的前提下,考虑并酌情不经修正通过以下决议,作为一项普通决议: |
“那:
| (a) | 本公司法定股本重新分类及重新指定为1,050,000美元,分为15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7美元的股份,其中(i)80,000,000股应指定为每股面值0.007美元的普通股,(ii)70,000,000股应指定为每股面值0.007美元的优先股,并享有根据该等决议通过的经修订及重述的本公司组织章程所载的权利、优惠及特权; |
| (b) | Yacov Geva博士持有的已发行股份将按1:1重新分类并重新指定为优先股;和 |
| (c) | 所有已发行和未发行的股票(根据前一项决议将被重新指定和重新分类为优先股的股票除外)都将被重新分类和重新指定为普通股,比例为1:1。” |
| 7) | 第6号决议----在第3、4和5号决议获得通过的前提下,考虑并在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作为一项特别决议,不论是否经修正,通过以下决议: |
“本公司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须予修订及重述,删除全文,代之以经修订及重述的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并须按本公司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所附的附件 A格式予以修订及重述。”
| 8) | 第7号决议----考虑并在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作为一项普通决议,不论是否经修正,通过以下决议: |
“那:
| (a) | 委任Kesselman & Kesselman,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Isr.)为普华永道国际有限公司(PricewaterhouseCoopers International Limited)的成员所普华永道")担任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核数师,并继续担任公司核数师,直至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召开为止;及 |
| (b) |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透过审核及风险委员会决定普华永道的薪酬。 |
| 9) | 第8号决议–在第6号决议获得通过的前提下,考虑并酌情在不加修正的情况下通过以下决议,作为一项普通决议: |
“自会议结束时起,公司董事职务将被免去Chanan Epstein的职务。”
| 10) | 处理可能适当提交会议审议的任何此种其他事项。 |
2
本公司目前并不知悉将于股东周年大会前提出的任何其他事项。如有任何其他事项适当地提交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为代表的人士拟根据其对该等事项的最佳判断就该等事项进行表决。
股东可选择亲自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委任一名正式签署的代表投票一次,详情如下。
在股东周年大会上使用的委托书随本委托书附上,您可以在https://gmedinnovations.com/investors#irm-content上查阅。股东可在有效行使代理权之前的任何时间,向公司提交书面撤销通知或正式签署并注明日期的代理权,或亲自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以撤销其执行代理权所授予的授权。然而,如果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而不选择亲自投票,他或她的代理将不会被撤销。在股东周年大会或任何续会的股东周年大会前至少48小时收到的所有有效代理人将按照股东指定的指示进行投票。如果在没有指示的情况下退回代理卡,代理卡上指定的代理持有人将按照董事会的建议进行投票,如上所述。如果股东在代表形式上作出说明,则代表的股份将按照该说明进行投票。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的所有事项上,弃权票和经纪人不投票将不被视为对该事项的“赞成”或“反对”票,但在确定是否达到法定人数时将被计算在内。
本公司董事会现正征询股东周年大会上使用的代理人。有关股东周年大会代理材料的提供和获取的通知和信息将于2023年8月或前后寄给股东,但不包括5,699股库存股,并将主要通过邮件和互联网征集;然而,公司的某些高级职员、董事、雇员和代理人(他们都不会因此获得额外报酬)可通过电话、电报或其他个人联系方式征集代理。公司将承担征集代理的费用,包括邮资、印刷和处理费用,并将偿还经纪公司和其他机构将材料转发给股份受益所有人的合理费用。
记录日期;未付表决权证券;表决权
只有在2023年8月22日营业时间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才有权获得股东周年大会的通知,并有权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以及股东周年大会的任何延期或延期。截至记录日期,共有24,462,993股已发行在外并有权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的普通股(不包括5,699股未考虑在内的库存股)。
除非达到法定人数,否则不得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处理任何事务。法定人数为公司已发行和未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25%)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或由正式授权的代表出席,并有权就交易事项投票。
如在指定会议开始的时间起计半小时内仍未达到法定人数,或在该会议期间法定人数停止出现,则该会议须在下一星期的同日,与公司董事所决定的同一时间和/或地点,或在公司董事所决定的其他日期、时间和/或地点续会,而如在续会上自指定会议开始的时间起计半小时内未达到法定人数,则出席会议的股东即为法定人数。
3
股东周年大会的建议
项目1 —公司账户
第1号建议——接收公司的帐目。
公司首席财务官编制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集团账目(如有)将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公布。
不需要投票
公司董事会须安排在每年股东大会上编制损益表、资产负债表、集团账目(如有的话)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报告和账目,并提交公司。
Item2 — RE-ElectionofClassII Directors
(代理卡上的项目1和2)
第2号和第3号提案——重新选举两(2)名二类董事担任公司董事会成员。
我们的董事会分为三个级别,目前有六名成员。第一类由一(1)名董事组成,第二类由两(2)名董事组成,第三类由三(3)名董事组成。第一类董事的任期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届满,每一位当选继任的第二类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在当选后第三年的股东周年大会上届满。
目前有两名董事担任第二类董事,其任期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届满:Zeev Rotstein教授和Urs Wettstein将寻求连任。
第二类董事提名人
以下简要履历包括截至本代理声明之日的资料,说明每一位董事或被提名人的具体和特殊经验、资格、属性或技能,这些使提名和治理委员会认为被提名人应继续在董事会任职。然而,提名及管治委员会的每名成员可能有各种理由认为某一人将是董事会的适当提名人,而这些意见可能与其他成员的意见不同。
以下是每名董事提名人的简介,并讨论了每名被提名人的具体经验、资历、特点或技能,正是这些经验、资历、特点或技能促使提名和治理委员会在本委托书发布之日推荐该人为董事提名人。
4
Zeev Rotstein教授,主任
Zeev Rotstein教授自2019年3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会成员。罗特斯坦教授曾在2016年2月至2021年8月期间担任哈大沙医学组织总干事,并担任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临床副教授。在此任命之前,他曾担任萨克勒学院特拉维夫大学Chaim Sheba医学中心主任,并担任临床副教授。Rotstein教授拥有尼科西亚大学荣誉科学博士学位,是荷兹利亚跨学科中心荣誉研究员。Rotstein教授作为专家顾问在世界各地建造了几个医疗设施,包括赤道几内亚的拉巴斯医疗中心(赤道几内亚的主要转诊医院)、加纳阿克拉的Lagoon医院,以及目前的莫斯科Hadassah Skolkovo医院(Hadassah Medical Cluster Oncological Centre和Polyclinic of Skolkovo,莫斯科组织)。在其广泛的职业生涯中,罗特斯坦教授曾担任过国家医师组织的财务主管、以色列医学协会世界研究金主席,以及法国以色列医学协会编辑委员会成员。Rotstein教授曾担任IMA科学委员会委员。最近,罗特斯坦教授担任了2020年以色列毒品篮子委员会主席,该委员会是以色列卫生系统中最重要的职位之一。罗特斯坦教授还是特拉维夫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NETO-MELINDA的董事会成员。罗特斯坦教授拥有特拉维夫大学萨克勒医学院心脏病学博士学位和特拉维夫大学Leon Recanati工商管理研究生院MBA学位(优等生),并在纽约卫生部、塔夫茨大学和约翰·霍普金斯医疗中心卫生与公共卫生学院担任研究员。
Urs Wettstein,主任
Urs Wettstein先生自2017年2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会成员。自那以来,韦特斯坦一直是许多IPO前投资的顾问和投资者。从2001年到2014年,他担任LifeWatch AG(前身为SIX:LIFE)董事会的非执行副主席。从1983年到2007年,他在瑞士苏黎世管理和经营自己的会计、审计和税务咨询公司。Wettstein先生是瑞士注册会计师。
每名董事应分别表决。
需要表决;联委会的建议
董事由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并有权就董事选举投票的股份的多数票选出,但无弃权票。由被执行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将被投票,如果这样做的权力没有被拒绝,以选举上述两个被提名人中的每一个。
董事会一致建议投“赞成”票,批准Zeev Rotstein教授和Urs Wettstein各自连任二类董事。
5
项目3 —股份合并
(代理卡上的项目3)
建议4 —合并本公司的股份
一般
本决议寻求股东批准以70:1的比例合并股份,使公司每70股(包括股东持有的股份)合并为1股(“合并”)。
合并对股东的影响
截至通知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24,468,692股(包括最近向Geva博士发行的12,000,000股,包括5,699股无表决权的库存股),本公司的法定股本为10,000美元,分为1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股份。紧接合并生效后,本公司的法定股本为10,000美元,分为1,428,571股每股面值0.007美元的股份。合并还将使截至通知日期的已发行股份数量减少至约349,552股。个人持股将按照合并比率减少。
为了继续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必须遵守纳斯达克证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纳斯达克”)制定的各项标准和规定。除其他外,《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550(a)(2)条要求上市公司保持每股至少1.00美元的最低出价。2023年5月15日,公司收到纳斯达克的书面通知,表明公司没有遵守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550(a)(2)条规定的继续上市的最低投标价格要求。根据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810(c)(3)(A)条,公司获得180个日历日的期限,或直至2023年11月13日,以重新遵守最低投标价格要求。合并如果获得批准,将使公司能够弥补这一不足。
由于合并适用于所有股东(仅以零头四舍五入为限),因此对本公司各股东的权益百分比不会有重大影响。此外,每个股东在本公司的比例权益的总价值不会仅仅因为合并而发生重大变化,因为唯一的预期变化(将由四舍五入的部分持股导致)将不重要。
理论上,合并后每股的市场价格应下降70倍于其当前价值。实际上,对每股股票市场价格的实际影响将取决于若干不在本公司控制范围内的因素。因此,这可能导致合并后每股的市场价格高于或低于合并后的理论价格。
合并对期权持有人、履约权和权证持有人的影响
截至通知日期,本公司拥有104,928份履约权、3,780,729份期权、1,846,448份认股权证和1,500,000份已发行的可转换或可交换为股份的预融资认股权证。在决议通过后,所有现有期权和履约权也将按相同的合并比率进行合并。履约权和期权的总数将减少到1498份履约权和101836份期权、认股权证和预融资认股权证。
正如下文的股本增加建议所示,本公司亦正寻求股东批准在紧接合并后将其法定股本增至150,000,000股股份。
部分应享权利
并非所有股东、期权、认股权证和债权证持有人或履约权持有人都会持有若干股份、期权、认股权证、债权证或履约权,这些股份可以平均除以70。
6
当股份出现零碎权利时,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行使其出售权力,以合并零碎股份,然后以每股0.20美元(按比例)的价格回购这些股份,考虑到最后的市场平均交易价格,公司认为这是可获得的最佳价格。一旦回购,零碎股份将被注销。公司应将出售所得款项净额按适当比例分配给持有任何零碎权益的股东(但如果应支付给某人的金额低于5.00美元,公司应为自己的利益保留该金额)。
当期权、认股权证、预融资认股权证或履约权发生部分权利时,本公司将把该部分向上或向下取整至最接近的整数,而期权或履约权的不到一半的权利则向下取整。
税收
股东、期权和认股权证持有人或合并后的履约权持有人不会受到任何税务影响。然而,建议股东、期权和认股权证持有人或履约权持有人就合并的影响寻求自己的税务建议。本公司、董事及其顾问对合并或其他建议的决议所产生的个别税务影响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持有声明
自合并之日起,以前持有股份的所有持股声明将不再具有任何效力,除非作为合并后有权持有一定数量股份的证据。
合并生效后,本公司将为拟报价的股份安排新的持股声明,以发行予该等股份的持有人。
每个股东都有责任在随后的处置之前核对所持股份的数量。
该决议是一项普通决议,因此需要获得出席并有资格在投票中投票的股东(亲自或委托代理人)所投简单多数票的批准。
需要表决;联委会的建议
董事会一致建议对批准合并本公司股份的提案投“赞成”票。
项目4 —增加授权股本
(代理卡上的项目4)
建议5 —寻求股东批准以普通决议案增加公司法定股本
本决议寻求股东批准,通过增设148,571,429股每股面值0.007美元的股份,将本公司的法定股本增加1,040,000美元,使本公司的法定股本总额为1,050,000美元,分为15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7美元的股份,与所有现有股份享有同等地位(“股本增加”)。
7
股本增加的目的是确保未来有足够数量的股份可供公司发行。本公司任何新股发行的影响可能导致个别股东的现有持股被稀释。
在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第3、5及6号决议后,如获批准,本公司的法定股本为1,050,000美元,分为150,000,000股,每股面值为0.00 7美元。
该决议是一项普通决议,因此需要获得出席并有资格在投票中投票的股东(亲自或委托代理人)所投简单多数票的批准。
如下文的重分类建议所示,本公司亦正寻求股东批准在股本增加后立即将其法定及已发行股本重新分类及重新指定。
需要表决;联委会的建议
董事会一致建议对增加公司法定股本的提案投“赞成”票。
项目5 — SHARES CAPITAL的重新分类和重新指定
(代理卡上的项目5)
建议6 —寻求股东批准以普通决议将本公司股本重新分类及重新指定
于股本增加生效后,本公司的法定股本为1,050,000美元,分为15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7美元的股份,其中349,552股已发行在外,每股拥有权利,并受限于于2023年2月16日通过的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现有并购”)所载的限制。
在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决议3、4和6的前提下,如获批准:
| (a) | 本公司的股本将被重新分类和重新指定为1,050,000美元,分为15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7美元的股份,其中:(i)80,000,000股将被指定为每股面值0.007美元的普通股,(ii)70,000,000股将被指定为每股面值0.007美元的优先股,并享有根据这些决议通过的经修订和重述的本公司组织章程(“重新分类”); |
| (b) | 以Yacov Geva博士名义登记的本公司股本中的200,489股已发行股份,将按1:1的比例重新分类及重新指定为优先股;及 |
| (c) | 所有已发行和未发行的股份(不包括上述将被重新指定和重新分类为优先股的股份)将按1:1的比例重新分类和重新指定为普通股;和 |
本公司所授出的所有已发行及未偿付的奖励(包括履约权、期权、认股权证及预融资认股权证等),均应赋予承授人相当于其与本公司的相关奖励协议或与本公司的同等协议(根据合并协议进行调整)中最初规定的该等承授人将有权获得的股份数量的普通股数量。
8
需要表决;联委会的建议
董事会认为,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应给予首席执行官Yacov Geva博士更大的投票权,使其在股东大会上具有更强的投票权,因此,董事会建议授予首席执行官以优先股取代其股份的权利。此类优先股应享有与普通股相同的权利,但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有权以1:5的比例投票。
董事会一致建议对批准公司股本重新分类和重新指定的提案投“赞成”票。
项目6 ——备忘录和协会条款的修订和重述
(代理卡上的项目6)
建议7 ——寻求股东批准以特别决议修订及重述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建议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简称“经修订的并购”)的副本附于附件 A。
在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第3、4及5号决议并获批准后,经修订的并购交易将自会议结束时起生效。
第7号决议是一项特别决议,因此需要出席并有资格以投票方式投票的股东(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三分之二的赞成票。
建议对《公司章程》作出的重大修改摘要如下:
| (a) | 将修订组织备忘录,删除现有的第5段,代之以: |
本公司法定股本为1,050,000美元,分为15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7美元,其中80,000,000股指定为普通股,70,000,000股指定为优先股。
| (b) | 将在《公司章程》中插入新的第5条如下: |
| 1. | 普通股及优先股的附属权利 |
| 1.1 | 普通股和优先股的持有人在任何时候都应作为一类人对各成员提交表决的所有决议一并投票。每股普通股有权就公司股东大会须表决的所有事项投一(1)票,而每股优先股有权就公司股东大会须表决的所有事项投五(5)票。 |
9
| 1.2 | 经持有人与本公司共同同意,每一优先股可由其持有人转换为一(1)股普通股。优先股持有人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表明该持有人选择将指定数量的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可行使转换的权利。 |
| 1.3 | 尽管有上述第5.2条的规定,在发生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出售、转让时,任何持有人所持有的任何数量的优先股,将自动并立即转换为相同数量的普通股,而无须获得有关优先股的持有人的任何同意,该数量的优先股由其持有人或该持有人的关联人转让或处置,或通过投票代理或其他方式将该数量的优先股所附带的投票权直接或间接转让或转让给任何非该持有人关联人的个人或实体。 |
| 1.4 | 出于上述目的,在任何优先股上设定任何质押、押记、抵押或其他任何种类的第三方权利以保证合同或法律义务,不得被视为出售、转让、转让或处分,除非任何此类质押、抵押、抵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被强制执行,并导致第三方通过投票代理人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相关优先股的实益所有权或投票权,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相关的优先股应自动转换为相同数量的优先股。 |
| 1.5 | 根据本条款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应通过将每一相关优先股重新指定为普通股的方式进行。 |
| 1.6 | 普通股不可转换为优先股。 |
| 1.7 | 除第5条规定的表决权和转换权外,普通股和优先股享有同等地位,并享有相同的权利、优先权、特权和限制。 |
| (c) | 标题为“以普通决议罢免董事”的第28.8条将作修改,删除第28.8(a)(i)条中的“特别决议”字样,代之以“普通决议”字样。 |
需要表决;联委会的建议
董事会认为,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应给予首席执行官Yacov Geva博士更大的投票权,使其在股东大会上具有更强的投票权,他的专业知识和作出重要决定的能力对公司的业务具有更大的价值,因此建议授予首席执行官以优先股取代其股份的权利。此类优先股应享有与普通股相同的权利,但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有权以1:5的比例投票。此外,为使董事的任免程序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股东将有权在公司会议上通过普通决议(这将需要简单多数的批准)而不是特别决议(这将需要三分之二多数股东的批准)罢免董事。
董事会一致建议以“赞成”票通过修订及重述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议案
10
项目7 —审计师的任命
(代理卡上的项目7)
建议8 ——任命新的独立审计员
本公司以前聘请BDO会员事务所(“BDO”)注册会计师Ziv Haft为独立审计师。公司收到公司审计和风险委员会的建议,建议更换BDO,任命普华永道国际有限公司(“普华永道”)的成员事务所Kesselman & Kesselman,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Isr.),并批准他们与普华永道的合作条款。董事会认为,任命普华永道为本公司新的独立审计师符合本公司的最佳利益。
如果获得批准,普华永道将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担任公司的独立审计师,并继续担任公司的审计师,直至公司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后生效,公司董事会将通过审计和风险委员会决定普华永道的薪酬。
需要表决;联委会的建议
董事会一致建议对任命普华永道为公司新的独立审计师的提案投“赞成”票。
项目8 ——撤换董事
(代理卡上的项目8)
第9号提案——罢免Chanan Epstein先生的公司董事职务
兹提议罢免Chanan Epstein先生的公司董事职务,自会议结束时起生效。自2021年6月以来,Chanan Epstein先生一直担任我们的董事会成员。Chanan Epstein是一位资深的技术和电信高管,在国内外市场拥有丰富的经验,多年来为公司带来了宝贵的专业知识。我们谨对Chanan Epstein先生继续为公司服务表示感谢,并祝他今后工作顺利。
如获批准,Chanan Epstein先生作为公司董事的委任自会议结束时起终止。
需要表决;联委会的建议
董事会一致建议对批准免去Chanan Epstein公司董事职务的提案投“赞成”票。
11
项目9 —任何其他业务
处理可能适当提交会议审议的任何此种其他事项。
除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列事项外,管理层目前并不知悉股东周年大会将处理任何其他事项;但如有任何其他事项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妥善提出,则所附《代表委任表格》所列的人士将根据其最佳判断就该等事项进行表决。
请参阅随附的代理表格,该表格是本代理声明的一部分。
你的投票很重要。如阁下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周年大会,请尽快填写、签署、注明日期及交回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我们必须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前48小时收到代表委任表格,以确保你方有权出席该会议。
补充资料
本公司须遵守经修订的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交易法》)中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者的信息要求。因此,公司将向SEC提交报告和其他信息。公司将在SEC的EDGAR系统上提交的所有文件都可在SEC的网站http://www.sec.gov上检索。
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商,本公司不受《交易法》规定的代理招标的某些披露和程序要求的限制。此外,根据《交易法》,公司不需要像根据《交易法》注册证券的美国公司那样频繁或迅速地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定期报告和财务报表。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和代理声明是根据开曼群岛适用的披露要求编制的。
当您就提交给股东批准的事项进行投票时,您应仅依赖于此代理声明中包含的信息或与此代理声明相关的信息。本公司未授权任何人向您提供与本文件所载内容不同的信息。本代理声明的日期为2023年8月21日。您不应假定本文件中包含的信息在2023年8月21日以外的任何日期都是准确的,并且向股东邮寄本文件不应产生任何相反的含义。
| 根据董事会的命令, | |
| /s/Kenneth R. Melani | |
| Kenneth R. Melani 董事会主席 |
12
附件 A
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
Exempted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协会备忘录和章程
OF
G Medical Innovations Holdings Ltd.
(由[ ● ] 2023年通过的特别决议通过)
13
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
Exempted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协会备忘录
OF
G Medical Innovations Holdings Ltd.
(以[ ● ]日通过的特别决议通过)
| 1. | 公司名称为G Medical Innovations Holdings Ltd.。 |
| 2. | 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应设在CO Services Cayman Limited,P.O. Box 10008,Willow House,Cricket Square,Grand Cayman,KY1-1001,Cayman Islands,或董事不时决定的其他地点。 |
| 3. | 本公司为之设立的目标是不受限制的,本公司有充分的权力和权力行使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一切职能。 |
| 4. | 每个成员的赔偿责任限于该成员的股份不时未支付的数额。 |
| 5. | 本公司的法定股本为1,050,000美元,分为15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7美元的股份,其中(i)80,000,000股应指定为每股面值0.007美元的普通股,(ii)70,000,000股应指定为每股面值0.007美元的优先股。 |
| 6. | 公司有权根据《公司法》在开曼群岛以外继续注册,并有权在开曼群岛注销为豁免公司。 |
| 7. | 本组织章程大纲中未予界定的大写词汇,其涵义与本公司章程细则相同。 |
14
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
Exempted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协会条款
OF
G Medical Innovations Holdings Ltd.
(由[ ● ] 2023年通过的特别决议通过)
| 2. | 初步 |
| 2.1 | 表A不适用 |
《公司法》附表1表A所载或纳入的条例不适用于本公司,本条款应取代本条例。
| 2.2 | 定义 |
| “附属” | 就任何人而言,指通过(1)一个或多个中间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受该人控制或与其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人,而(i)如属自然人,则包括但不限于该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岳母、岳父、弟媳和弟妹、为上述任何一项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以及由上述任何一项完全或共同拥有的公司、合伙企业或任何其他实体,(ii)如属实体,则包括合伙企业,公司或任何其他实体或任何自然人,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控制该实体、受该实体控制或与该实体处于共同控制之下。“控制”一词系指直接或间接拥有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投票权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股份的所有权(就公司而言,不包括仅因意外情况发生而具有此种投票权的证券),或有权控制管理层或选举该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的董事会或同等决策机构的多数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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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法律” | 指《公司法》、《公司法》(在适用于本公司的范围内)、《交易所规则》和相关制度的规则和要求; | |
| “条目” | 指经不时修订或取代的本公司章程细则; | |
| “审计员” | 指当其时执行公司核数师职责的人(如有的话); | |
| “受益所有权” | 指就证券而言,单独或共有的投票权(包括投票或指示该等证券的投票权)和/或投资权(包括取得(或有义务取得)或处分或指示取得或处分该等证券的权力)和/或对该等证券的价格变动的长期经济风险,不论是绝对或有条件的,在每一种情况下,不论是直接或间接的,也不论是任何合约、安排、谅解、关系或其他方式,以及"实益拥有人"系指有权享有此种权益的人; | |
| “营业日” | 指交易所开放证券交易业务的任何日期; | |
| “认证” | 就某股份而言,指在会员名册内记录为以凭证式持有的股份; | |
| “类“或”班级” | 指公司不时发行的任何类别的股份; | |
| “晴天” | 就通知书的期限而言,是指不包括通知书送达或当作送达的日期,以及通知书发出或生效的日期的期限; | |
| “结算所” | 指股份(或任何股份权益)在交易所上市或报价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所认可的结算所; | |
| “公司法” | 指经不时修订或修订的《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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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 | 指上述公司; | |
| “存管” | 指任何凭借其作为受托人持有股份而成为会员的人,或代表那些选择通过存托权益以非物质化形式持有股份的人而成为会员的人; | |
| “存款利息” | 指将由公司指定的存管人发行的非物质化存托凭证或美国存托股份,代表公司资本中的相关股份; | |
| “董事” | 指当其时公司的董事,或(视属何情况而定)以董事会或委员会形式组成的董事; | |
| “美元“或”美元” | 指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 | |
| “电子通讯” | 以电子方式发出的通信,包括以电子方式张贴或传送到任何号码、地址或互联网网站(包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网站)或其他经董事决定和批准的电子传送方式。 | |
| “电子记录” | 具有与《电子交易法》相同的含义; | |
| “电子交易法” | 指不时修订或修订的《开曼群岛电子交易法》(经修订); | |
| “交换” | 指任何股份或股份权益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交易,以及任何股份或股份权益不时在其上市或挂牌交易的任何其他认可证券交易所; | |
| “交易法” | 指经修订的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 | |
| “交换规则” | 指因任何股份(或任何股份权益)在交易所的原有及持续上市或报价而不时适用的本所上市规则及任何其他有关守则、规则及规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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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 | 指由本公司及其附属企业组成的集团(不包括本公司的任何母公司); | |
| “集团经营” | 指在本集团(包括本公司)的任何业务; | |
| “兴趣” | 在证券或人身上,指该人的证券的任何形式的实益所有权(为免生疑问,包括任何衍生的、合约或经济权利或差价合约); | |
| “上市股份” | 指在交易所上市或获准交易的股份; | |
| “上市股份登记” | 指登记所持上市股份的会员名册; | |
| “成员” | 指不时作为一股或多于一股股份的持有人而记入会员名册的人; | |
| “备忘录” | 指经不时修订或取代的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 | |
| “普通决议” | 表示决议:
(a)经有权在公司大会上亲自投票或(如准许由代理人投票)在公司大会上由代理人投票的成员的简单多数通过,而在计算每名成员根据章程细则有权获得的票数的多数票时,须顾及以投票方式进行;或
(b)经所有有权在公司大会上投票的成员以书面批准,并按照本条文通过;
|
|
| “普通股” | 指公司股本中面值为0.007美元的普通股,并享有本备忘录和本章程所规定的权利、优惠、特权和限制; | |
| “优先股” | 指公司股本中面值为0.007美元的优先股,并享有本备忘录和本章程所规定的权利、优惠、特权和限制; | |
| “会员登记册” | 指《上市股份登记册》、《非上市股份登记册》及任何分册(视情况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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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办事处” | 指公司当时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 | |
| “相关系统” | 指《交易所规则》允许的任何基于计算机的系统和程序,这些系统和程序使证券(或证券权益)的所有权能够在没有书面文书的情况下得到证明和转让,并便利补充和附带事项; | |
| “印章” | 指公司的法团印章(如有的话),并包括每份副本印章; | |
| “秘书” | 指由董事委任执行公司秘书任何职责的人; | |
《证券法》 |
指经修订的美国1933年《证券法》或任何类似的联邦法规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则和条例,在当时均有效; | |
| “分享” | 指公司股本中的一股,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本文中对“Shares”的所有引用均应视为上下文可能要求的任何或所有类别的Shares。在本条款中,“股份”一词应包括股份的一小部分; | |
| “特别决议” | 指根据《公司法》通过的特别决议,即:
(a)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以有权亲自投票或(如代理人获准)由代理人投票的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而该公司的股东大会已妥为发出通知,指明拟将该决议作为特别决议提出的意向,而如以投票方式表决,则在计算每名成员有权获得的票数的多数票时,须顾及该等成员的投票;或
(b)经所有有权在公司大会上投票的成员以书面批准,并按照本条文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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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属企业” | 一家公司或一家企业是一家母企业的子公司,如果母企业(i)持有该企业的多数表决权,或(ii)是该企业的成员并有权任命或罢免其董事会的多数成员,或(iii)是该企业的成员并根据与其他股东或成员达成的协议单独控制该企业的多数表决权; | |
| “库存股” | 指根据《公司法》和本章程以库存方式持有的股份; | |
| “未认证” | 就某股份而言,指在会员名册内登记为未经核证形式的所有权的股份,以及可藉有关制度转让的所有权; | |
| “未经认证的代理指令” | 指经适当认证的非物质化指示及/或其他指示或通知,该等指示或通知以有关系统的方式发出,并由代表公司行事的该系统的参与者按董事所订明的方式接收,其格式及受董事不时订明的条款及条件所规限(始终受有关系统的设施及规定规限); | |
| “非上市股份登记” | 指登记所持非上市股份的成员登记册,就《公司法》而言,该登记册构成公司的“主要登记册”; | |
| “非上市股份” | 指未在交易所上市或获准买卖的股份;及 | |
|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 美利坚合众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任何后续机构。 |
| 2.3 | 释义 |
除非出现相反的意图,在本条款中:
| (a) | 单数词包括复数和反之亦然; |
| (b) | 任何性别的词语包括任何其他性别的相应词语; |
| (c) | “人”一词包括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公司、合资企业、协会或其他个人团体(不论是否成立); |
| (d) | 对某人的提述包括该人的继承人和法定遗产代理人; |
| (e) | “书写”和“书写”包括以可见形式,包括以电子记录形式,表示或复制文字的任何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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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对“应”的提述应被解释为强制执行,而对“可”的提述应被解释为允许; |
| (g) | 就董事将作出的决定及董事根据本条款可行使的一切权力、权限和酌处权而言,董事可作出该等决定,并行使该等权力、权限和酌处权,在不违反本条款或法律所规定的任何限定条件或限制的情况下,在一般情况下或在特定情况下,以其唯一和绝对酌处权行使该等权力、权限和酌处权; |
| (h) | 凡提述董事的权力,在文意承认的情况下,须包括服务提供者或董事可不时转授其权力的任何其他人; |
| (一) | 在这些条款中,“和/或”一词既指“和”,也指“或”。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和/或”在任何方面都不能限定或修改在其他情况下使用“和”或“或”。“或”不应被解释为排他性的,“和”不应被解释为要求连词,在每种情况下,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
| (j) | 由“包括”、“包括”、“特别”或任何类似表述引入的任何短语应被解释为说明性的,不应限制这些术语之前的词语的含义; |
| (k) | 插入标题仅供参考,不应影响施工; |
| (l) | 提及一项法律包括根据该法律制定的条例和文书; |
| (m) | 提及某一法律或某一法律规定,包括对该法律或该规定的修正、重新颁布、合并或替换; |
| (n) | “缴足股款”和“缴足股款”是指就任何股份的发行或重新指定而缴足的面值和任何溢价,包括记为缴足股款; |
| (o) | 如普通决议被表示为任何目的所需,则特别决议也为此目的而有效; |
| (p) | 因此,《电子交易法》第8和19(3)条被排除在外;并且 |
| (q) | 只有在本公司在本交易所上市时,才适用《交易所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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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业务开始 |
| (a) | 公司的业务可在成立为法团后尽快展开,视乎董事认为合适而定。 |
| (b) | 董事可从公司的资本或任何其他款项中,支付与公司的成立和经营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注册费用和与股份的发售、认购或发行有关的任何费用。 |
| (c) | 开支可按董事决定的期间摊销。 |
| 4. | 注册办事处及其他办事处 |
| (a) | 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通过董事决议变更其注册办事处的所在地。 |
| (b) | 除注册办事处外,董事可酌情在开曼群岛境内或境外设立和维持此类其他办事处、营业地点和机构。 |
| 5. | 服务提供者 |
董事可委任任何人担任公司的服务提供者,并可将他们作为董事可享有的任何职能、职责、权力及酌情权,按他们认为适当的条款及条件(包括公司须支付的薪酬)及分授权力转授给任何该等服务提供者,但须受他们认为适当的限制。
| 6. | 普通股及优先股的附属权利 |
| 6.1 | 普通股和优先股的持有人在任何时候都应作为一类人对各成员提交表决的所有决议一并投票。每股普通股有权就公司股东大会须表决的所有事项投一(1)票,而每股优先股有权就公司股东大会须表决的所有事项投五(5)票。 |
| 6.2 | 经持有人与本公司共同同意,每一优先股可由其持有人转换为一(1)股普通股。优先股持有人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表明该持有人选择将指定数量的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可行使转换的权利。 |
| 6.3 | 尽管有上述第5.2条的规定,在发生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出售、转让时,任何持有人所持有的任何数量的优先股,将自动并立即转换为相同数量的普通股,而无须获得有关优先股的持有人的任何同意,该数量的优先股由其持有人或该持有人的关联人转让或处置,或通过投票代理或其他方式将该数量的优先股所附带的投票权直接或间接转让或转让给任何非该持有人关联人的个人或实体。 |
| 6.4 | 出于上述目的,在任何优先股上设定任何质押、押记、抵押或其他任何种类的第三方权利以保证合同或法律义务,不得被视为出售、转让、转让或处分,除非任何此类质押、抵押、抵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被强制执行,并导致第三方通过投票代理人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相关优先股的实益所有权或投票权,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相关的优先股应自动转换为相同数量的优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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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根据本条款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应通过将每一相关优先股重新指定为普通股的方式进行。 |
| 6.6 | 普通股不可转换为优先股。 |
| 6.7 | 除第5条规定的表决权和转换权外,普通股和优先股享有同等地位,并享有相同的权利、优先权、特权和限制。 |
| 7. | 发行股份 |
| 7.1 | 董事发行股份的权力 |
| (a) | 有关股份的发行由拥有一般及无条件授权的董事控制: |
| (一) | 以他们不时决定的方式,按他们不时决定的条件及享有的权利及受他们不时决定的限制的方式,向该等人提出、发出、分配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权利;及 |
| (二) | 授予该等股份的期权,并就该等股份发行认股权证、可转换证券或类似文书, |
在符合《公司法》、《备忘录》、本章程、《交易所规则》(如适用)、《证券法》、《交易法》、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可能通过的任何决议以及任何股份或股份类别所附带的任何权利的前提下。
| (b) | 在不限制上文(a)段的效力的情况下,董事可以溢价或以面值发行股份,但不得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发行任何股份,除非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
| (c) | 董事可授权将股份分为任何数目的类别,而不同类别的股份应获授权、设立和指定(或视情况重新指定),而不同类别之间的相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投票权、股息、资本返还和赎回权)、限制、优先权、特权和支付义务(如有)的变化应由董事确定和确定,但须遵守《公司法》、《备忘录》、本条款、《交易所规则》(如适用)、《证券法》和《交易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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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董事可拒绝接受任何股份申请,并可因任何理由或无理由而全部或部分接受任何申请。 |
| 7.2 | 股东权利计划 |
| (a) | 在不影响第6.1条的原则下,董事有权制定股东权利计划,包括批准执行与采纳及/或实施权利计划有关的任何文件。供股计划的形式和条件由董事全权酌情决定。董事获授权根据供股计划授出认购本公司股份的权利。 |
| (b) | 董事可根据权利计划行使该权利计划下的任何权力(包括与权利或股份的发行、赎回或交换有关的权力),其依据不包括一名或多于一名成员,包括在适用法律的规限下已取得或可能取得公司的重大权益或控制权的成员。 |
| (c) | 董事有权为董事酌情认为合理和适当的任何目的行使本条第6.2条规定的权力。 |
| 7.3 | 支付佣金或经纪 |
在不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可就认购或发行任何股份(或达成有条件或无条件的协议)向任何人支付佣金或经纪费用。本公司可以现金或发行全部或部分缴款的股份或两者结合的方式支付佣金或经纪费用。
| 7.4 | 不向持股人转让股份 |
本公司不得向无记名股东发行股份或认股权证。
| 7.5 | 零碎股份 |
董事可发行任何类别股份的零碎股份,如已发行股份,则该股份的零碎股份(按董事所决定的小数点计算)须受相应零碎的负债(不论就任何未付款项、分担、催缴或其他方面)、限制、优惠、特权、资格、限制、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投票权及参与权)及同一类别股份的其他属性所规限及载有相应零碎的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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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库存股 |
| (a) | 公司根据《公司法》购买、赎回或以退保方式获得的股份应作为库存股持有,在以下情况下不被视为注销: |
| (一) | 董事在购买、赎回或交出该等股份前如此决定;及 |
| (二) | 本章程大纲及细则、《公司法》及《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其他方面得到遵守。 |
| (b) | 不得就库藏股向公司宣派或支付股息,亦不得就库藏股向公司作出其他分配(不论是以现金或其他方式)公司的资产(包括在清盘时向会员作出的任何资产分配)。 |
| (c) | 本公司须作为库藏股的持有人记入会员名册。然而: |
| (一) | 公司不得因任何目的而被视为会员,亦不得就库藏股行使任何权利,而任何声称行使该权利的行为均属无效;及 |
| (二) | 库存股不应在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上直接或间接投票,也不应被计算在决定任何特定时间的已发行股份总数时,无论是为了本条款的目的还是为了《公司法》的目的。 |
| (d) | 上文(c)段并不阻止就库藏股而将股份配发为缴足股款的红股,而就库藏股而将股份配发为缴足股款的红股,则须视为库藏股。 |
| (e) | 库藏股可由公司根据《公司法》或根据董事决定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处置。 |
| 8. | 会员名册 |
| 8.1 | 设立及备存会员登记册的责任 |
| (a) | 董事须安排本公司在其注册办事处或其认为适当的开曼群岛内外任何其他地方备存会员名册(为免生疑问,该登记册包括上市股份登记册、非上市股份登记册及不时备存的任何分册),而该登记册须记入: |
| (一) | 议员的详情; |
| (二) | 向他们各自发行的股份的详情;及 |
| (三) | 《公司法》和《交易所规则》(视情况而定)要求的其他细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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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如果记录符合《公司法》、《交易所规则》和任何其他适用法律,上市股票登记册可以记录《公司法》要求的细节,而不是以书面形式。然而,如上市股份登记册以非书面形式保存,则该登记册必须能够以可阅读的形式复制。 |
| 8.2 | 设立及维持分支登记册的权力 |
| (a) | 在符合《交易所规则》、有关制度的规则及规例及任何其他适用法律的规定下,董事如认为有需要或合宜(不论是为行政目的或其他目的),可促使公司在其认为适当的开曼群岛内外的一个或多个地点,设立和维持一个或多个该等类别的会员的注册分册。 |
| (b) | 本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安排在非上市股份登记册的存放地点(或在其注册办事处,如果没有非上市股份登记册的存放地点)存放任何分支登记册的副本。除本条另有规定外,任何分支登记册的副本: |
| (一) | 登记在分册内的上市股份及/或非上市股份,须与分别登记在上市股份登记册及非上市股份登记册内的股份有所区分;及 |
| (二) | 在注册分册内登记的任何上市股份或非上市股份的交易,在该注册持续期间,不得在任何其他注册分册内登记。 |
| (c) | 公司可停止备存任何分册,而该分册内的所有记项须随即转移至公司备存的另一分册或上市股份登记册或非上市股份登记册(视情况而定,并须遵守有关制度的规则及规定)。 |
| 9. | 成员的关闭注册和固定记录日期 |
| 9.1 | 董事关闭会员登记册的权力 |
为决定有权获通知的议员或有权在任何议员会议或任何休会中投票的议员,或有权收取任何股息或分配款项的议员,或为作出议员为任何其他适当目的的决定,董事可规定,议员登记册须关闭一段或多于一段期间,以供转让,而在任何历年,该期间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三十(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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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 董事订定纪录日期的权力 |
董事可提前或提前订定日期,以代替或除结束成员登记册外,作为有权获得成员会议通知或在成员会议上投票的成员作出上述决定的记录日期,并为决定有权收取任何股息或分配款项的成员,或为作出成员为任何其他目的的决定的目的而订定日期。
| 9.3 | 会员登记册未予关闭及无固定纪录日期的情况 |
如会员名册并未关闭,亦无订定纪录日期以决定有权获通知或在有权收取股息或分派款项的会员会议上投票的会员,则该会议的通知发出日期或宣布该股息的董事决议获通过的日期(视属何情况而定),即为会员作出上述决定的纪录日期。如已按本条的规定决定有权在任何成员会议上投票的成员,此项决定适用于该会议的任何休会。
| 10. | 核证股份 |
| 10.1 | 获得证书的权利 |
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在适用范围内)《交易所规则》和(或)《交易所规则》及本条款的规定,任何人在成为凭证式股份的持有人时,均有权以其名义就某一类别的所有凭证式股份免费获得一份证书,如有超过一个类别的凭证式股份以其名义登记,则每一类别的股份均有权获得一份单独的证书,除非该等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
| 10.2 | 股票证明书的格式 |
股票(如有的话)须采用董事决定的格式,并须由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或获董事授权的其他人签署。董事可授权以机械工序加盖授权签署的方式发行股票。所有股票均须连续编号或以其他方式识别,并须指明与该等股票有关的股份数目及类别、已缴足的款额或已缴足的事实(视属何情况而定)。所有交还公司以供转让的股票应予注销,在符合本条款规定的情况下,不得签发新的股票,直至证明相同数量相关股票的前一份股票已交还并注销为止。凡只转让部分以股份证明书为证明的凭证式股份,则旧的股份须交还及注销,并须发行新的凭证式股份余额证明书,以代替该等凭证式股份的结存,而无须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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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 共同持有股份的证明书 |
如本公司就多于一人共同持有的凭证式股份发行股票,则向一名共同持有人交付一份单一的股票,即为对所有该等人的足够交付。
| 10.4 | 更换股票 |
如任何股份被污损、磨损或被指称遗失、失窃或毁坏,则须在支付公司合理招致的开支后,发出新的股份证明书,而要求发出新股份证明书的人,须先交出污损或磨损的股份证明书,或就该等股份证明书的遗失、失窃或毁坏,提供董事所要求的证据,并向公司作出弥偿。
| 11. | 未核证股份 |
| 11.1 | 透过有关制度而持有的无证明股份 |
董事可准许以无证明形式持有股份,并有权实施其绝对酌情决定权认为合适的安排,以便任何类别的股份可藉有关的股份持有及转让制度(在任何适用法律及有关制度的规定的规限下)转让。
为第9条的目的,在上下文允许的情况下,“股份”一词也包括这类股份的权益)。
| 11.2 | 不适用不一致的条款 |
在实施本第10条所述安排的情况下,本条款的任何规定如在任何方面不符合:
| (a) | 以无证明形式持有该类别的股份;及 |
| (b) | 有关系统的设施和要求。 |
| 11.3 | 未核证股份的安排 |
尽管本条款中有任何规定(但始终受《公司法》、任何其他适用的法律和条例以及任何相关制度的便利和要求的约束):
| (a) | 除非董事另有决定,同一持有人或共同持有人持有的凭证式和非凭证式的股份,应视为分开持有; |
| (b) | 以凭证式形式持有的股份转换为以非凭证式形式持有的股份(反之亦然),可按董事以其绝对酌情决定权认为适当的方式,并按照适用的规例及有关制度的规则及规定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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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股份可按董事绝对酌情决定权认为适当的方式,由无证明形式更改为有证明形式,并由有证明形式更改为无证明形式; |
| (d) | 第14条第2款不适用于在会员登记册上记录为以无证明形式持有的股份,只要第14条第2款要求或考虑以书面文书进行转让,并为拟转让的股份出示证书; |
| (e) | 任何类别的股份,不得仅因该类别同时包括经证明及未经证明的股份,或因本条文的任何条文或有关制度的规则及规定,或因仅适用于经证明及未经证明的股份的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或规例而被视为两个类别; |
| (f) | 凡公司根据适用法律或本条款有权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赎回、回购、重新配发、接受交出、没收或强制执行对公司股份的留置权,在符合该等适用法律的规定下,董事有权(但不限于)本条款及有关制度的便利及规定: |
| (一) | 藉通知规定该股份的持有人在该通知所指明的期间内将该股份转换为凭证式股份,并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以凭证式股份持有该股份; |
| (二) | 要求有关系统的营运者将该股份转换为经证明的形式; |
| (三) | 以通知方式要求该股份的持有人发出任何必要的指示,以便在该通知所指明的期间内,以有关系统的方式将该股份的所有权转让给该股份; |
| (四) | 藉通知规定该股份的持有人委任任何人采取任何步骤,包括但不限于藉有关制度发出任何指示,以在该通知所指明的期间内转让该股份; |
| (五) | 采取董事认为必要或适宜的任何其他行动,以实现该股份的出售、转让、处置、重新配发、没收或交出,或以其他方式强制执行该股份的留置权; |
| (六) | 要求删除有关系统内任何以无证明形式持有该等股份的记项;及 |
| (七) | 要求有关系统的营运者更改有关系统内的分录,以使有关股份的持有人丧失转让该等股份的权力,而不是转让予由董事为该等转让而选定或批准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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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 第九条不适用于要求公司以无证明形式向任何持有股份的人发出证明书。凡不发出股份证明书,公司须按照《交易所规则》及有关制度的规则及规定,向每名会员发出或安排发出以该会员名义登记的股份持有报表。 |
| 12. | 存款利息 |
| 12.1 | 透过有关制度而持有的存款权益 |
董事可准许任何类别的股份以存款权益代表,并可藉有关制度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并可撤销任何该等准许。
| 12.2 | 不适用不一致的条款 |
在实施第11条所述安排的情况下,本条款的任何规定在任何方面不符合下列规定的,均不得适用或具有效力:
| (a) | 存款权益的持有;及 |
| (b) | 有关系统的设施和要求。 |
| 12.3 | 存款利息的安排 |
| (a) | 董事可不时作出其绝对酌情决定权认为适当的安排或规例(如有的话),以证明、发行及转让存托权益,或以其他方式执行及/或补充本第11条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及有关制度的便利及规定。 |
| (b) | 本公司在行使《公司法》、《交易所规则》或本条款规定的任何权力或职能时,或在采取任何行动时,可使用相关制度,在该制度下,本公司可在最大限度内随时持有任何存款权益。 |
| (c) | 为实施公司的任何诉讼,董事可决定任何人所持有的存款权益,须视为与该人所持有的凭证式股份分开持有。 |
| 12.4 | 不是单独的类 |
某一类别的股份不应与该类别的其他股份构成一个单独的类别,因为这些股份是作为存托权益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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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 | 出售权力 |
凡公司有权根据适用法律或本条款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赎回、回购、重新分配、接受交出、没收或强制执行对任何由存托权益所代表的股份的留置权,则在符合该等适用法律的规定下,董事有权(但不限于)根据本条款及有关制度的便利及规定:
| (a) | 藉通知规定该存托权益的持有人在该通知所指明的期间内将该存托权益所代表的该股份转换为凭证式股份,并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以凭证式股份持有该股份; |
| (b) | 以通知方式要求该存托权益的持有人发出任何必要的指示,以便在该通知所指明的期间内,以有关系统的方式将该股份的所有权转让; |
| (c) | 要求该存托权益的持有人藉通知委任任何人采取任何步骤,包括但不限于藉有关制度发出任何指示,以便在该通知所指明的期间内转让该股份;及 |
| (d) | 采取董事认为必要或适宜的任何其他行动,以实现该股份的出售、转让、处置、重新配发、没收或交出,或以其他方式强制执行该股份的留置权。 |
| 13. | 股票认购 |
| 13.1 | 电话,怎么做的 |
| (a) | 在符合配发股份的条款的规定下,董事可就其股份的任何未付款项(不论是就面值或溢价或其他方面而言)向会员(及任何有权以传送方式获发的人)发出催缴通知,而该等款项并不是在由配发条款所定或按照配发条款所定的日期支付的。每名该等会员或其他人须向公司缴付已缴付的款额,但须接获最少十四(14)个整日的通知,指明该通知所规定的缴付时间及地点。 |
| (b) | 电话可分期支付。董事授权的决议通过时,应视为已发出催缴通知。根据董事的决定,在公司收到根据该通知到期的任何款项之前,通知可被全部或部分撤销或推迟。任何获发出催缴通知的人,即使该催缴通知所关乎的股份其后已转让,仍须对向其发出的催缴通知负法律责任。 |
| 13.2 | 共同持有人的法律责任 |
股份的共同持有人有连带责任支付与该股份有关的所有催缴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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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 | 利泰斯特 |
如就任何催缴款项而须缴付的全部款项在催缴款项到期及须缴付之日仍未缴付,则催缴款项到期的人须缴付公司因该催缴款项未缴付而可能招致的一切费用、收费及开支,连同自该催缴款项到期及须缴付之日起计的未缴付款项的利息,直至该催缴款项按该股份的配发条款或催缴通知所订定的利率缴付为止,如该利率未订定,则须按该利率缴付,每年不超过百分之八(8%)(按六个月复利),由董事决定。董事可豁免全部或部分支付该等费用、收费、开支或利息。
| 13.4 | 差异化 |
在符合配发条款的规定下,董事可在股份发行当日或之前作出安排,以区分股份持有人对其股份的追缴款项的支付金额和时间。
| 13.5 | 提前付款 |
| (a) | 董事可从任何成员(或任何有权以传送方式取得的人)处收取其所持(或其有权取得)股份的未收回及未付款额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每名该等会员或其他人就该等付款所关乎的股份所负的法律责任,须减按该等款额计算。本公司可就该等款项支付利息,自收到之日起至该等款项到期时为止,如无此项预付款,本公司可按董事所决定的不超过每年百分之八(8%)的利率(按六个月复利)支付利息。 |
| (b) | 任何股份在催缴前缴足的款项,均不使持有人有权获得其后就任何期间所宣布或支付的股息的任何部分,而该部分股息是在该日期之前的,而该日期是在该日期之前的,而该日期若不是由于该款项的支付,则该部分股息将会到期并须支付。 |
| 13.6 | 未付话费时的限制 |
除非董事另有决定,否则任何会员均无权收取任何股息,或出席任何会议或在任何会议上投票,或作为会员行使任何权利或特权,直至该会员已就其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共同持有的每一份股份向公司缴付所有到期及须缴付的催缴款项,连同利息及开支(如有的话)为止。
| 13.7 | 按分配款项应付的款项视为催缴款项 |
任何在配发时或在任何固定日期就某股份而须缴付的款项,不论是就该股份的面值或以溢价或其他方式,或作为赎回的分期付款,均须当作赎回。如该款项未予缴付,则本条文适用,犹如该款项已因赎回而到期应付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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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没收股份 |
| 14.1 | 未付催缴通知后的没收 |
| (a) | 如果催缴通知或催缴通知的分期付款在到期和应付后仍未支付,董事可向催缴通知的人发出不少于十四(14)个整日的通知,要求支付未支付的款项,连同可能已累积的利息,以及公司因不支付催缴通知而可能招致的任何费用、收费和开支。通知书须述明付款的地点,而如该通知书未获遵从,则该通知所关乎的股份将会被没收。如该通知书未获遵从,则该通知书所关乎的任何股份,在该通知书所要求的付款已作出之前,可由董事的决议予以没收。没收将包括在没收前尚未支付的被没收股份的所有股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
| (b) | 董事可接受交出根据本条文可予没收的股份。本条文中适用于没收股份的所有条文,亦适用于交出股份。 |
| 14.2 | 没收后的通知 |
当某一股份被没收时,公司须向在没收该股份前是该股份持有人的人或以传送方式有权获得该股份的人发出没收通知。已发出上述通知及没收的事实及日期的记项,须记入会员登记册。尽管如此,任何没收都不会因没有发出通知或作出记项而失效。
| 14.3 | 没收的后果 |
| (a) | 股份被没收后,即为公司的财产。 |
| (b) | 除本条款另有规定外,公司在某一股份上的所有权益、就某一股份向公司提出的所有索偿和要求,以及该股份持有人与公司之间附带的所有其他权利和责任,在该股份被没收时应予消灭和终止。 |
| (c) | 被没收的股份的持有人(或有权通过传送获得该股份的人)应: |
| (一) | 在其被没收时,就其而言不再是会员(或有资格成为会员的人); |
| (二) | 如属凭证式股份,则将该股份的股份证书交由本公司注销; |
| (三) | 仍有法律责任向公司支付在没收时就该股份应付的所有款项,以及从没收时起至支付时止的利息,在各方面的方式犹如该股份尚未被没收一样;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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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继续有法律责任满足公司在没收时可能就该股份强制执行的所有(如有的话)申索和要求,而不扣除或备抵该股份在没收时的价值或在处置该股份时收到的任何代价。 |
| 14.4 | 被没收股份的处置 |
| (a) | 被没收的股份可按董事所决定的条款及方式,出售、重新配发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而该条款及方式须按董事所决定的条款及方式,出售、重新配发或处置该等股份予在没收前为持有人的人或任何其他人。在处置前的任何时间,没收可按董事决定的条款取消。凡为其处置的目的而将没收的股份转让予任何受让人,董事可: |
| (一) | 如属凭证式股份,则授权任何人以其持有人的名义或代表其持有人签立股份转让文书,或按买方的指示签立股份转让文书; |
| (二) | 如属非凭证式股份,则行使第10.3(f)条赋予该等股份的任何权力,以进行该等股份的转让;及 |
| (三) | 如该股份由存托股份代表,则根据第11.5条行使公司的任何权力,将该股份出售给买方,或按照买方的指示出售。 |
| (b) | 买方无须就任何该等出售而确保购买款项的适用。受让人对股份的所有权不会因与出售或转让有关的程序的任何不规范或无效而受到影响。本条(a)款所述的任何文书或行使,其效力,犹如该文书或行使是由与其有关的股份的持有人或有权以传送方式取得该文书或行使该文书或行使该文书或行使该文书或行使该文书或行使该文书或行使该文书或行使该文书或行使该文书或行使该权利的人一样。 |
| 14.5 | 没收的证明 |
任何董事或任何其他高级人员所作的法定声明,即任何股份已于指明日期被没收,即为该声明所述事实对所有声称有权享有该股份的人不利的确证。该声明应(在签署任何必要的转让文书的前提下)构成该股份的良好所有权。获处置该股份的人,无须确保就该等处置而给予该股份的代价(如有的话)的适用。他对股份的所有权不会因与没收或处置有关的程序中的任何不规范或无效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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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股份转让 |
| 15.1 | 转让的形式 |
除本条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会员可在下列情况下转让其全部或任何股份:
| (a) | 如属凭证式股份,则须藉任何通常形式或由董事批准或由交易所订明的其他形式的书面转让文书,而该等书面转让文书须由转让人或代表转让人签立,而(如股份的转让未获全数支付)则须由受让人或代表受让人签立;或 |
| (b) | 如属无凭证式股份,则无须按照持有该等股份的任何有关制度的规则或规例订立书面文书。 |
| 15.2 | 经证明的股份转让的登记 |
| (a) | 在符合本条文的规定下,董事可在没有说明理由的情况下,以绝对酌情决定权拒绝登记凭证式股份的转让: |
| (一) | 未全额支付的; |
| (二) | 公司拥有留置权的; |
| (三) | 以单一转让文书的方式就多于一类股份作出; |
| (四) | 以单一转让文书的方式向多于一名受让人或多于四名共同受让人作出; |
| (五) | 没有就任何适用的印花税(如有需要)妥为盖章; |
| (六) | 如果此种转让的登记可能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法院命令; |
| (七) | 如转让的是根据雇员奖励计划授予的股份,而转让不符合该雇员奖励计划的条款; |
| (八) | 如该等股份的发行条款准许或要求公司这样做;及 |
| (九) | 如该转让文书并未交付注册办事处或董事决定的其他地方登记,并附有该转让文书所关乎的股份的证明书及董事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证据,以证明转让人对该股份的所有权及他适当地执行该项转让,或如该转让是由其他人代他执行的,则该人有权这样做, |
但董事不得以任何违反《交易所规则》或有关制度的规则及规定的方式,拒绝登记、阻止或干预任何在交易所上市的凭证式股份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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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如果董事根据本条拒绝登记转让,他们应在转让交付公司之日起两(2)个月内向受让人发出拒绝通知。董事拒绝登记的转让文书(怀疑欺诈的情况除外)须交还交付该文书的人。除本条款另有规定外,所有已登记的转让文书均可由本公司保留。 |
| (c) | 如董事如此决定,公司可在适用法律准许公司申请或要求交易所申请持有锁(包括阻止转让,或拒绝登记书面转让文书)。 |
| 15.3 | 未经证明的股份转让的登记 |
| (a) | 董事须按照任何持有该等股份的有关制度的规则或规例,登记以无证明形式持有的任何无证明股份的所有权转让,但董事可拒绝(在符合(在适用范围内)《交易所规则》及/或交易所的任何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登记任何该等转让,而该等转让是共同或在任何持有该等股份的有关制度的规则或规例所准许的任何其他情况下,以多于四人为受益人。 |
| (b) | 如果董事拒绝登记任何该等转让,公司须在公司收到有关该等转让的指示的日期后两个月内,将拒绝登记的通知送交受让人。 |
| 15.4 | 存款权益的转让 |
| (a) | 本公司须按照有关制度的规则或规例及任何其他适用的法律及规例,登记以存款权益为代表的任何股份的转让。 |
| (b) | 在有关制度的规则或规例及任何其他适用的法律及规例所准许的情况下,董事可行使其绝对酌情决定权,而无须说明其决定的任何理由,拒绝登记任何由存款权益所代表的股份的任何转让。 |
| 15.5 | 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 |
本公司无须就任何股份的转让或其他与任何股份的所有权有关或影响其所有权的文件的登记收取任何费用。
| 15.6 | 放弃股份 |
本条文的任何规定均不妨碍董事承认任何股份的获配售人为他人而放弃任何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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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7 | 本条的可执行性和解释/管理 |
| (a) | 如果第14条的任何规定或该规定的任何部分在任何情况下被认为在任何法域无效或不可执行,则: |
| (一) | 该等条文的不可执行性无效,不影响该等条文或其部分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或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及 |
| (二) | 本条款或其部分的无效或不可执行性,不影响本条款其余部分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本条款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
| (b) | 董事应拥有管理和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属权力和权力,并行使特别授予董事和公司的一切权利和权力,或在管理第十四条时必要或可取的一切权利和权力。由董事善意作出或作出的所有该等行动、计算、决定及解释,均属最终的、结论性的,并对公司及该等股份的实益拥有人及登记拥有人具约束力,并不须令董事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 15.8 | 不得转让予婴儿等 |
任何婴儿或主管法院或官员以其患有或可能患有精神紊乱或在其他方面不能处理其事务或处于其他法律残疾状况而作出命令的人,不得被移交。
| 15.9 | 注册的效力 |
转让人应被视为仍是所转让股份的持有人,直至受让人的姓名就该股份被记入会员名册为止。
| 16. | 股份转让 |
| 16.1 | 股份的转让 |
如任何会员去世、破产、开始清盘或解散,公司将承认对该会员股份拥有任何所有权或权益的唯一人士(该会员除外)是:
| (a) | 如果已故成员是共同持有人,则为遗属; |
| (b) | 如该已故议员是唯一或唯一尚存的持有人,则该议员的遗产代理人;或 |
| (c) | 破产中的任何受托人或其他藉法律实施而继承会员利益的人, |
但本条文并无解除已故成员或任何其他法律上的继承者的遗产,使其免于就该成员单独或共同持有的任何股份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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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 | 经转交后有权选举的人 |
| (a) | 任何人因任何成员的死亡、破产、清盘或解散(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而非转让)而有权获得股份,可在出示董事不时要求的证据后,选择登记为该股份的持有人或提名另一人登记为该股份的持有人。 |
| (b) | 如他本人选择登记为该股份的持有人,他须就此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如他选择让其他人登记为该股份的持有人,他应: |
| (一) | 如属凭证式股份,则签立将该股份转让予该人的文书; |
| (二) | 在无证明股份的情况下,任一情况是: |
| (A) | 促使以有关制度的方式发出所有适当指示,以将该等股份转让予该人;或 |
| (b) | 将未获证明的股份更改为经证明的形式,然后将该等股份转让予该人;及 |
| (三) | 如股份是由存款权益代表的,则采取董事可能要求的任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签立任何文件及藉有关制度发出任何指示),以将该股份转让予该人。 |
| 16.3 | 通过传送有权享有的人的权利 |
任何人因任何成员的死亡、破产、清盘或解散(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并非通过转让)而有权获得股份,即有权获得与他如是该股份的登记持有人一样的股息及其他权利。但该人在就该股份登记为会员前,无权就该股份出席公司的任何会议或在该公司的任何会议上投票,而董事可随时发出通知,规定该等人选择将其本人登记或将由其提名的某人登记为持有人(而在任何情况下,董事均有权拒绝登记,其权利与该会员在其去世前将该股份转让时的权利相同,破产、清算或解散(视情况而定)。如该通知在九十(90)天内未获遵从,则董事可扣留就该股份而须支付的所有股息、红利或其他款项,直至该通知的规定获遵从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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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赎回、购买和出售股份 |
| (a) | 在符合《公司法》、《备忘录》、本条款、《交易所规则》(如适用)和赋予任何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的持有人的任何权利的前提下,公司可: |
| (一) | 按公司或会员一方或双方可选择赎回或有权赎回的条款发行股份,条款及方式由董事在股份发行前决定; |
| (二) | 按照董事决定或与该成员商定的条款和方式,购买或订立合约,根据该合约将或可能回购任何类别的任何其本身的股份(包括任何可赎回股份); |
| (三) | 以《公司法》授权的任何方式(包括资本以外的方式)支付赎回或购买其自身股份的款项;和 |
| (四) | 按董事所决定的条款及方式,接受任何缴足股份(包括任何可赎回股份)的无偿交还。 |
| (b) | 任何已发出赎回通知的股份,在赎回通知所指明的赎回日期后的期间内,无权参与公司的利润。 |
| (c) | 任何股份的赎回或购买不得视为导致任何其他股份的赎回或购买。 |
| (d) | 董事在就赎回或购买股份作出付款时,如获赎回或购买的股份的发行条款授权,或经该等股份的持有人同意,可以现金或实物作出付款。 |
| (e) | 董事可根据《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将任何回购、赎回或交还的股份作为库存股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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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财务援助 |
本公司就任何人购买或拟购买本公司任何股份或股份权益而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只应根据《公司法》、适用法律和《交易所规则》(如适用)提供。
| 19. | 集体权利和集体会议 |
| 19.1 | 类别权利的变更 |
在不违反《公司法》的情况下,如果公司的股本在任何时候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任何类别的股份所附带的全部或任何权利均可按这些权利可能提供的方式更改,如果没有作出这样的规定,则可以:
| (a) | 经持有该类别已发行股份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股东书面同意;或 |
| (b) | 经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在另一次会议上以不少于出席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并在该次会议上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数(不论是亲自出席还是通过代理人)通过的决议批准。 |
| 19.2 | 董事对股份类别的处理 |
如董事认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或所有类别的股份会以同样方式受建议更改的影响,则董事可将该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别的股份视为构成一类股份。
| 19.3 | 股份发行对类别权利的影响 |
任何类别股份所附带的权利不被视为因以下原因而更改:
| (a) | 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有明文规定,否则另设或发行与该类别股份同等地位的股份; |
| (b) | 根据《公司法》和本条款,通过回购、赎回、交出或转换任何股份的方式减少此类股份的缴足资本;或 |
| (c) | 根据第5.3条和第5.4条将优先股自动转换为普通股。 |
| 19.4 | 班级会议 |
本章程有关公司股东大会的条文,须作必要修改后适用于任何类别股东大会,但法定人数须为一名或多于一名合共持有该类别至少三分之一股份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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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不承认信托或第三方利益 |
除本条款另有明文规定或法律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命令外,本公司:
| (a) | 无须承认任何人在任何信托上持有任何股份,即使公司已收到有关该信托的通知;及 |
| (b) | 本公司无须承认任何股份的权益或对任何股份的权利主张,亦不受该权益或权利主张的约束,但登记持有人对该股份的绝对合法所有权除外,即使本公司已收到有关该权益或权利主张的通知。 |
| 21. | LIEN ON SHARES |
| 21.1 | 一般股份留置权 |
公司对以会员名义登记的所有股份(不论是单独登记或与他人共同登记),对该会员或其遗产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不论是否会员)共同向公司支付或向公司支付的所有债务、法律责任或款项(不论现时是否支付),拥有第一及最高留置权,但董事可随时决定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不受本条条文的规限。公司对股份的留置权在股份转让登记的情况下被解除。
| 21.2 | 以出售方式强制执行留置权 |
公司可按董事认为适当的条款及方式,出售公司有留置权的任何股份(如有一笔留置权的款项现时须予支付),但在公司向该股份的持有人(或任何其他有权以传送方式取得该等股份的人)发出要求支付该款项的通知后十四(14)整天内未获支付,并在该等款项未获支付的情况下发出出售该等股份的意向通知。
| 21.3 | 根据留置权出售的完成 |
| (a) | 为使留置权下的股份出售生效,董事可: |
| (一) | 如属凭证式股份,则授权任何人就拟出售予有关买方的股份,或按照有关买方的指示,签立转让文书; |
| (二) | 如属无证明股份,则行使第10.3(f)条赋予该等股份的权力,以进行股份转让;及 |
| (三) | 如该等股份是由存托股份代表的,则根据第11.5条行使公司的任何权力,将该等股份出售予买方,或按照买方的指示出售。 |
| (b) | 买方或其代名人须登记为任何该等转让所包括的股份的持有人,而买方并无义务确保就该等股份订定的任何代价的适用,买方对该等股份的所有权亦不会因与根据本条款出售或行使本公司的出售权力有关的任何不正常或无效而受到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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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4 | 出售收益的适用 |
根据留置权作出的出售在缴付讼费后的净收益,须用于支付留置权所关乎的款额中现时须支付的部分,而任何余额须支付予在紧接出售前有权取得该等股份的人(但须就在出售前已存在的股份而不现时须支付的款项,适用同样的留置权)。
| 22. | 未追踪成员 |
| 22.1 | 出售股份 |
| (a) |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可按合理可得的最优价格出售会员的任何股份,或任何人有权以传送方式获得的任何股份: |
| (一) | 在本款(a)项所提述的广告刊登日期之前的六(6)年期间(或如在不同日期刊登,则为其中较早或最早的日期): |
| (A) | 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将有关该股份的支票、认股权证或汇票,寄往该会员或有权以转递方式取得该股份的人、其在会员名册内的地址或本公司最后知悉的其他地址,并无兑现;及 |
| (b) | 该等股份所须支付的现金股息,并无透过将资金转入该会员(或有权以传送方式取得该等股份的人)的银行帐户,或透过有关系统转拨资金而支付,而公司亦无接获该会员或该人就该等股份而发出的任何通讯(不论是书面或其他形式),但在该六年期间,公司已就有关类别的股份支付至少三次现金股息(不论是中期股息或末期股息),而有权取得该等股份的人并无申索该等股息; |
| (二) | 在该六年期间届满时或之后,公司已在注册办事处所在国出版的全国性报纸上,以及在会员名册上的地址或该会员或有权以传送方式获得该股份的人的其他最后已知地址所在地区流通的报纸上,以广告方式发出出售该股份的意向通知,或向该会员或按照本章程向公司通知的人送达通知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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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此种广告如不在同一天刊登,则应在彼此之间三十(30)天内刊登; |
| (四) | 在该等广告刊登日期(或如在不同日期刊登,则在符合本段(a)项有关刊登报章广告的规定的日期)后的三个月内,以及在出售前,公司并无收到该会员或有权以传送方式就该等股份发出的任何通讯(不论是书面或其他形式)。 |
| (b) | 如果在该六年期间内,或在自任何股份符合本条(a)款的所有规定之日起止的任何后续期间内,任何额外股份已就在该等后续期间开始时持有的股份发行,或在该等后续期间之前已就该等额外股份发行,且就该等额外股份已符合本条(a)款的所有规定,本公司亦可出售该等额外股份。 |
| (c) | 为实施根据本条(a)款或(b)款作出的出售,董事可: |
| (一) | 如属凭证式股份,则授权任何人以该等股份的持有人的名义或代表该等股份的持有人或有权藉传送该等股份的人签立一份股份转让文书予买方或按买方的指示签立; |
| (二) | 如属非凭证式股份,则行使第10.3(f)条赋予该等股份的任何权力,以进行该等股份的转让;及 |
| (三) | 如该股份由存托股份代表,则根据第11.5条行使公司的任何权力,将该股份出售给买方,或按照买方的指示出售。 |
| (d) | 买方无须就任何该等出售而确保购买款项的适用。受让人对股份的所有权不会因与出售或转让有关的程序中的任何不规范或无效而受到影响。本条(c)款所述的任何文书或行使,其效力,犹如该文书或行使是由与其有关的股份的持有人或有权以传送方式获得该等股份的人所签立或行使的一样。 |
| 22.2 | 出售所得款项的运用 |
公司须将与出售有关的所有款项记入一个单独的帐户,以将出售所得的净收益记入该会员或有权取得该股份的其他人的帐户。就该等款项而言,公司须当作该会员或其他人的债务人,而非该会员或其他人的受托人。存入该独立帐户的款项,可用于本公司的业务,或按董事认为适当的方式投资。该会员或其他人无须就该等款项支付利息,而公司无须就该等款项所赚取的任何款项作出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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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股本变动 |
| 23.1 | 增加、合并、细分和取消 |
| (a) | 公司可藉普通决议: |
| (一) | 按决议所订明的类别和数额将其股本增加,并将其分成股份; |
| (二) | 合并、或合并及分割其全部或任何股本为多于其现有股份的股份; |
| (三) | 将其所持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细分为少于备忘录所定数额的股份;及 |
| (四) | 注销于该决议通过之日尚未由任何人取得或同意由任何人取得的任何股份,并将其股本数额减去如此注销的股份数额。 |
| (b) | 尽管如此,除非对普通股和优先股的面值(视属何情况而定)作出相同的更改或更改,否则不得对普通股或优先股的面值作出更改或更改。 |
| (c) | 按照本条规定新设的股份,在留置权、转让、转让或者其他方面,与原股本中的股份一样,适用本条款的规定。 |
| 23.2 | 处理因合并或拆细股份而产生的零碎股份 |
| (a) | 凡任何成员因合并或分股而有权获得股份的零碎部分,董事可代表该等成员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理该零碎部分,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将股份数目向上或向下取整;或 |
| (二) | 以任何人(包括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可合理获得的最佳价格出售代表零碎股份的股份;和 |
| (三) | 将所得款项净额按适当比例分配予该等会员(但如欠某人的款项少于5.00美元或董事决定的其他款项,本公司可为其本身的利益而保留该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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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为本条的目的,董事可: |
| (一) | 如属凭证式股份,则授权某人签立将该等股份转让予买方的文书,或按照买方的指示签立该等文书; |
| (二) | 如属无凭证式股份,则行使第10.3(f)条所赋予的任何权力,以进行股份的转让;及 |
| (三) | 如该股份由存托股份代表,则根据第11.5条行使公司的任何权力,将该股份出售给买方,或按照买方的指示出售。 |
| (c) | 受让人不受义务确保购买款项的适用,也不因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出售的程序中的任何不规范或无效而影响受让人对股份的所有权。 |
| 23.3 | 股本减少 |
在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和任何股份所附带的任何权利的前提下,公司可通过特别决议以任何方式减少其股本、任何资本赎回储备、任何股份溢价账户或任何其他不可分配储备。
| 24. | 大会 |
| 24.1 | 年度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 |
| (a) | 公司应在每个历年举行一次股东周年大会,并应按照本章程由董事召集,但此种股东周年大会之间的最长间隔不得超过十五(15)个月。 |
| (b) | 除周年大会外,所有大会均称为特别大会。 |
| 24.2 | 大会的召开 |
董事可在董事认为适当时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如根据有效的会员要求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则必须召开股东大会。
| 24.3 | 成员请购 |
会员请求书是指公司会员在将请求书存入注册办事处之日持有的已发行股份的面值不少于百分之十(10%)的请求书,该等股份在该日期具有在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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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4 | 议员请购书的规定 |
| (a) | 请购书必须说明大会的目的,并须由请购人签署并存放于注册办事处,并可包括若干份格式相同的文件,每份文件均由一名或多名请购人签署。 |
| (b) | 如董事在提交申请之日起计二十一(21)天内,未能在其后二十一天内妥为召开股东大会,则申请人或其中任何一人可自行召集本公司的股东大会,但如此召集的任何会议,不得在该21天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届满后举行。 |
| (c) | 根据本条由申购人召集的大会,应(尽可能)以与董事召集大会相同的方式召开,董事应按要求向申购人提供每一成员的姓名和地址,以便召开大会。 |
| (d) | 议员无权要求召开大会,以建议委任或选举一名董事。 |
| 25. | 股东大会通告 |
| 25.1 | 通知的长度及形式,以及必须向其发出通知的人 |
| (a) | 公司的任何周年大会或大会,须至少发出五(5)个整日的通知。 |
| (b) | 在不违反《公司法》的情况下,尽管大会的召开时间比本条(a)款规定的时间短,但如果大会在所有会议上以有权出席并在会上投票的所有股份的百分之九十(90%)同意,则大会应被视为已正式召开。 |
| (c) | 会议通知应指明: |
| (一) | 该会议是年度股东大会还是股东大会; |
| (二) | 会议的地点(如为实体会议)、会议的日期和时间; |
| (三) | 在符合(在适用范围内)交易所规则及/或交易所的规定下,须进行交易的业务的一般性质; |
| (四) | 如果召开会议是为了审议一项特别决议,则提议该决议本身的意图; |
| (五) | 有权出席并投票的议员有权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代理人出席并在投票时代替他投票,而该代理人无须亦是议员;及 |
| (六) | 指明地点,并可指明传真号码或电子地址,以便交付委任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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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会议通知: |
| (一) | 须发给会员(根据本章程或任何股份所受的限制而无权接获公司通知的会员除外)、每名董事及候补董事、核数师及《交易所规则》及/或交易所所规定的其他人;及 |
| (二) | 可指明必须将某人记入会员名册的时间,以使该人有权出席会议或在会上投票。 |
| (e) | 董事可决定,有权收到会议通知的成员是在董事决定的日期营业结束时记入会员名册的人。 |
| 25.2 | 不接获或未接获通知书或代表文书 |
意外不向任何有权收到会议通知的人发出或发出会议通知,或在有意将会议通知发出或与通知一起发出的情况下,不向任何有权收到会议通知的人发出或发出代理文书或其他文件,或任何有权收到会议通知的人未收到任何该等文件,均不应使会议的程序无效。任何人(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大会,即具有放弃该人因未能就该大会发出通知或发出有缺陷的通知而可能提出的任何反对的效力,除非该人在大会开始时反对举行该大会。
| 26. | 股东大会的程序 |
| 26.1 | 法定人数的要求和人数 |
除非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达到法定人数,否则不得在大会上处理任何事务。法定人数为公司已发行和未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25%)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或由正式授权的代表出席,并有权就所处理的事务投票,除非公司只有一名成员,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该成员构成法定人数。未达到法定人数并不妨碍会议主席的任命。这种任命不应被视为会议事务的一部分。
| 26.2 | 通过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举行的大会 |
大会可通过任何电话、电子或其他通信设施,包括虚拟通信设施举行,以使参加会议的所有人能够相互通信,参加这种会议应构成亲自出席这种会议。除非出席会议的成员另有决议决定,否则会议须当作在主席亲自出席的地点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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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3 | 如达不到法定人数,则休会 |
如在大会指定的会期后三十(30)分钟内未达到法定人数(或在该次会议期间不再达到法定人数),则会议:
| (a) | 如应议员要求召开会议,则解散;及 |
| (b) |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延期至下一星期的同日,以董事所决定的同一时间及地点或其他日期、时间及地点举行,而如在延期会议上,自指定的会议时间起计三十(30)分钟内未有法定人数出席,则出席会议的议员即为法定人数。 |
| 26.4 | 委任大会主席 |
| (a) | 如董事已选举其中一人为会议主席,则该人须以主席身分主持公司的每一次股东大会。如无主席,或当选主席在指定举行会议的时间后十五(15)分钟内未出席,或不能或不愿采取行动,则出席会议的董事应推选其中一人担任会议主席。 |
| (b) | 如无任何董事愿意代行主席职务,或在指定举行会议的时间后十五(15)分钟内无任何董事出席,则出席会议的成员应从人数中选择一人担任会议主席。 |
| 26.5 | 行为有序 |
主席须采取他认为适当的行动或发出指示,以促进会议事务的有序进行。主席就程序问题、程序事项或因会议事务而附带产生的事项所作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正如他对任何事项或事项是否具有此种性质所作的决定一样。
| 26.6 | 出席会议和发言的权利 |
每名董事均有权出席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并在会上发言。主席如认为有助会议的审议工作,可邀请任何人出席本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并在会上发言。
| 26.7 | 股东大会休会 |
主席可在有法定人数出席的会议的同意下(如会议有此指示,则须如此),不时将会议休会,并须在不同地方休会,但在任何休会的会议上,除在休会的会议上未完成的事务外,不得处理任何事务。大会休会三十(30)天或以上时,应发出休会通知,如同原会议一样。否则,无须发出任何该等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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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8 | 举手表决 |
| (a) | 在任何大会上,提交会议表决的决议必须在举手表决的情况下决定,除非要求进行投票。 |
| (b) | 除非有投票的要求,否则主席宣布某项决议经举手表决后获得通过、一致通过、某一特定多数通过或失败,并在载有公司会议记录的公司账簿上记入此项内容,即为该事实的确凿证据。主席和会议记录都不需要说明,也没有必要证明所记录的赞成或反对决议的票数或比例。 |
| 26.9 | 当可能要求进行投票时 |
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要求进行投票:
| (a) | 在就该决议进行举手表决之前; |
| (b) | 在宣布该决议的举手表决结果之前;或 |
| (c) | 在宣布就该决议举手表决的结果后立即进行表决。 |
| 26.10 | 投票需求 |
| (a) | 以下任一方均可要求进行投票: |
| (一) | 会议主席; |
| (二) | 至少五(5)名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成员; |
| (三) | a一名或多于一名代表在会议上有投票权的全体成员的总投票权合计不少于百分之十(10%)的成员;或 |
| (四) | 一名或多于一名持有股份的会员,该会员有权就某项决议投票,而该决议已缴付的款项总额,不少于所有赋予该权利的股份缴付的款项总额的百分之十(10%)。 |
| (b) | 要求投票并不妨碍会议继续进行,以处理除被要求投票的问题以外的任何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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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11 | 投票表决 |
如果适当要求进行投票:
| (a) | 会议必须按照主席指示的方式、日期和时间进行; |
| (b) | 在选举主席或休会问题上,必须立即进行; |
| (c) | 投票的结果是要求进行投票的会议的决议;及 |
| (d) | 这一要求可能会被撤回。 |
| 26.12 | 主席无决定票 |
如果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中票数相等,主席除了可能拥有或有权行使的任何其他表决之外,无权获得第二票或决定票。
| 27. | 成员投票 |
| 27.1 | 成员的书面决议 |
任何书面决议(包括特别决议)(以一项或多于一项的对应方签署),须由当时有权接获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全体会员或其代表签署,其效力及效力,犹如该决议已在公司妥为召开及举行的股东大会上通过一样。所有有权签署的会员均须签署书面决议,方可通过该决议。
| 27.2 | 须投票的注册会员 |
任何人均无权在任何大会上投票,除非他在该会议的记录日期在会员登记册上登记为会员。
| 27.3 | 投票权 |
除本条文另有规定外,以及在任何类别的股份当其时所附带的任何权利或限制:
| (a) | 在举手表决时,每一位亲自出席的议员,以及作为议员的代理人或正式授权代表出席的另一人,均有一票表决权;及 |
| (b) | 在民意调查中: |
| (一) | 每一位亲自出席的议员对该议员所持有的每一普通股有一(1)票表决权,而每一位作为议员的代理人或正式授权代表出席的人对该议员所代表的每一普通股有一(1)票表决权。每股零碎普通股应附有一(1)票的适用零碎;及 |
| (二) | 每一位亲自出席的议员对该议员所持的每一优先股有五(5)票,而每一位作为议员的代理人或正式授权代表出席的议员对该议员所持的每一优先股有五(5)票。每一部分优先股应带有五(5)票的适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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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4 | 共同持有人的投票权 |
如果某一股份是共同持有的,且不止一名共同持有人就该股份投票,则只有在该股份的股东名册上名列第一的共同持有人的投票才算重要。
| 27.5 | 无法管理其事务的议员的投票权 |
任何精神不健全的议员,或任何对精神失常事宜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庭已就其作出命令的议员,可在举手表决或由其接管人、博尼斯馆长或由该法庭委任的代表该议员的其他人投票表决,而任何该等接管人、博尼斯馆长或其他人可藉代理人投票。
| 27.6 | 对未付通知的投票限制 |
除非董事另有决定,否则任何成员均无权亲自出席任何股东大会或由代表出席任何股东大会或投票,直至他已就其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共同持有的每一股份,连同利息及开支(如有的话)向公司缴付所有到期及须缴付的催缴款项为止。
| 27.7 | 反对表决中的错误 |
反对任何人有权出席大会或续会,或在大会上投票:
| (a) | 除非在该次会议或续会上提出,否则不得提出;及 |
| (b) | 必须交由会议主席作出最终决定。 |
如果有人对某人的投票权提出反对,而主席不同意反对,则该人所投的票对所有目的都是有效的。
| 28. | 成员在大会上的代表 |
| 28.1 | 议员如何出席及投票 |
| (a) | 在不违反本条款的情况下,每一有权在大会上投票的成员可出席大会并在大会上投票: |
| (一) | 由正式授权的代表亲自出席,或如成员是公司或非自然人,则由正式授权的代表出席;或 |
| (二) | 由一个或多个代理。 |
| (b) | 代理人或获正式授权的代表可以(但无须)是公司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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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2 | 委任代理人 |
| (a) | 委任代理人的文书须以书面作出,并由委任代理人的成员或代表该成员签立。 |
| (b) | 任何法团可用其法团印章(或以法律准许的任何其他方式,并具有与用印章签立相同的效力)或由正式授权人员、受权人或其他人签立委任代理人的文书。 |
| (c) | 任何会员可委任多于一名代表出席同一场合,但就任何一份股份,只可委任一名代表出席。 |
| (d) | 委任代表并不妨碍委员出席会议或休会并参加表决。 |
| 28.3 | 代表文书的格式 |
委任代理人的文书可采用任何通常或通用的格式(或采用由董事批准或由《交易所规则》或有关制度的规则及规定订明的任何其他格式),并可表述为适用于某一特定的股东大会(或任何股东大会的休会),或概括地表述为适用于某一特定的股东大会(或任何股东大会的休会),直至被撤销为止。
| 28.4 | 根据代理文书所作的授权 |
委任代理人的文书(除非其中另有说明)须当作授予授权,可要求或参与要求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可将某项决议作为动议或对某项决议的修订而付诸表决,或在该代理人认为合适的一次或多次会议或任何该等会议的休会前可妥善处理的其他事项。
| 28.5 | 接受委任代理人 |
委任代理人的文书及其签立所依据的任何授权,须在该通知或文书所列的时间前(或如没有指明该时间,则不迟于指定举行该会议或续会的时间前四十八(48)小时),存放于注册办事处或该会议的召开通知(或公司发出的任何代表文书)所指明的其他地方。尽管有上述规定,主席在任何情况下均可酌情指示委任文书须当作已妥为存放。
| 28.6 | 未经认证的代理指令 |
就任何藉有关系统所持有的股份而言,董事可不时准许以电子通讯方式以非核证代表指示的形式委任代表。董事可以类似方式,准许以类似方式作出任何该等无证明代理指示的补充、修订或撤销。此外,董事可订明确定任何该等经适当认证的非物质化指示(及/或其他指示或通知)须视为由公司或该参与人收到的时间的方法。尽管本条文另有规定,董事仍可将任何看来是或表明是代表股份持有人发出的该等无证明代理指示,视为发出该指示的人有权代表该持有人发出该指示的充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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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7 | 委托投票的有效性 |
按照代表委任文书的条款所作的表决,即使其主事人已死亡或精神失常,或已撤销代表委任文书或根据其签立代表委任文书的授权,或已转让获委任代表所关乎的股份,亦属有效,但除非公司在股东大会或代表投票的续会开始前,已在注册办事处接获有关该等死亡、精神失常、撤销或转让的书面通知。
| 28.8 | 公司代表 |
任何法团如属会员,可藉其董事或其他理事团体的决议,授权其认为适当的人在公司的任何会议或任何类别股份的持有人的任何单独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任何获如此授权的人,有权代表法团(就该授权所涉及的法团所持股份的那部分)行使与法团如属个别成员可行使的权力相同的权力。为施行本条,如有获如此授权的人出席任何该等会议,则法团须当作亲自出席。本条款中凡提及亲自出席和参加表决,均应作相应解释。处长、秘书或获处长为此目的授权的其他人,可规定该代表在准许其行使权力前,出示一份如此授权他的决议的核证副本,或该人合理信纳的证明其权力的其他证据。
| 28.9 | 信息交换所和存放处 |
如作为法团的结算所或存管人(或其代名人)是会员,则结算所可授权其认为适当的人在公司的任何会议或任何类别股份的持有人的任何单独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如获授权的人多于一人,则授权书须指明每名该等代表获如此授权的股份数目及类别。根据本条规定获如此授权的每一人,均应被视为已获正式授权,而无需提供进一步的事实证据,并有权代表结算所或保管人(或其代名人)行使相同的权利和权力,犹如该人是结算所或保管人(或其代名人)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登记持有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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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10 | 代理权或法人授权的终止 |
由任何法团的代理人或获正式授权的代表所作的表决或要求进行的投票,即使该人先前已终止投票或要求进行投票的权限,亦属有效,但有关终止投票的通知是由公司在注册办事处、或在该代表委任书妥为存放的其他地方,或在委任委任书妥为存放的电子通讯所载的地址,则属例外,在进行表决或要求进行投票的会议或续会开始前至少一小时,或(如投票并非在该会议或续会的同日进行)在指定进行投票的时间前至少一小时。
| 28.11 | 对决议的修正 |
| (a) | 如对任何决议提出修正案,但会议主席应本着诚意排除该修正案,则该裁决中的任何错误不应使关于该实质性决议的程序无效。 |
| (b) | 在作为特别决议正式提出的决议的情况下,对该修正案的任何修订(更正专利错误的修订除外)均不得审议或表决,而就正式建议为普通决议的决议而言,不得审议或表决对该修正案的任何修订(更正专利错误的修订除外),除非在指定举行该普通决议的会议或续会的时间之前至少四十八(48)小时以书面通知该修正案的条款并已向注册办事处递交动议的意向,或会议主席全权酌情决定动议可予考虑或表决。 |
| 28.12 | 不得投票的股份 |
由公司实益拥有的股份,不得在任何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大会(视情况而定)上直接或间接投票,亦不得在任何特定时间计算在决定未发行股份总数时计算在内。
| 28.13 | 批准的要求 |
在符合备忘录、本章程细则、《公司法》和《交易所规则》任何条款(每项条款均不时修订,如属《交易所规则》,除非交易所明示放弃)的明示要求下,有权就有关事项投票并亲自出席或由代表出席大会的过半数股份持有人,应决定提交大会的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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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董事的委任、退休及免职 |
| 29.1 | 董事人数 |
本公司可不时藉特别决议订定或更改最高及/或最低董事人数。除非公司以特别决议另有决定,否则董事人数(候补董事除外)不得少于两名,且不得多于七名。
| 29.2 | 无持股资格 |
公司可藉普通决议订定董事须持有的最低股份数目,但除非及直至订定该持股资格,否则董事无须持有股份。
| 29.3 | 董事的委任 |
| (a) | 公司可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而非在任何其他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委任一名愿意署理董事职位的人士,以填补空缺或增补现有董事,但条件是: |
| (一) | 任何该等委任均不会导致董事总数超过本章程或根据本章程所订定的最高人数; |
| (二) | 除根据第28.5条寻求连选连任的署长外,任何人不得有资格以普通决议委任,除非拟提出其提名的人或某议员,在拟审议其拟议委任的会议召开前最少30个工作日,已在注册办事处留下一份由被提名人正式签署的书面通知,表示同意该提名,并表明他或她是该职位的候选人,或该议员有意提出该人。每名参选董事的候选人的通知,须连同拟建议选举的周年大会的通知或作为通知的一部分发给每名成员。 |
任何以普通决议选出的董事,须视为在通过该普通决议的周年大会结束后立即当选,除非该普通决议指明另一时间。
| (b) | 在不损害本公司根据本条款委任任何人为董事的权力的原则下: |
| (一) | 董事有权随时委任任何愿意担任董事的人,以填补空缺或增补现有董事,但董事总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或按照本章程所定的最高人数;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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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获如此委任的任何董事,如仍是董事,则须在获委任后的下一次周年大会上退任,并有资格在该周年大会上参选为董事。在决定在该会议上轮任退任的董事人数或身份时,不得考虑该人。 |
| 29.4 | 执行董事的委任 |
董事可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担任公司的行政职位或其他受雇职位,任期及符合董事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条件。董事可撤销、终止或更改任何该等委任的条款,但不影响因董事与公司之间违反合约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
| 29.5 | 股东周年大会轮值退休 |
| (a) | 董事会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和第三类。第一类由两(2)名董事组成。第二类董事由两(2)名董事组成。第三类董事由三(3)名董事组成。 |
| (b) | 在本章程生效后的第一次年度股东大会上,第一类董事的任期届满,任期届满的第一类董事的任期应满三年。在本条款生效后的第二次股东周年大会上,Class II Directors的任期届满,经选举接替任期届满的Class II Directors的任期应满三年。在本章程生效后的第三届股东周年大会上,第三类董事的任期届满,任期届满的第三类董事的任期应满三年。在以后的每一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的任期应为三年,以接替在该年度股东大会上任期届满的类别的董事。 |
| 29.6 | 退休主任的职位 |
| (a) | 退任或任期于股东周年大会届满(不论是轮任或其他方式)的董事,如愿意再获委任,可再获委任。如他未获重新委任或被视为已获重新委任,则他须留任至会议委任某人代替他为止,如会议未获委任,则须留任至会议结束为止。 |
| (b) | 在任何轮值退任或任期届满的董事周年大会上,公司可填补该空缺,如公司不这样做,则退任董事如愿意,须当作已获重新委任,除非已有明确决议不填补该空缺,或有关重新委任董事的决议已提交会议而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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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7 | 无年龄限制 |
| (a) | 任何人不得因年满七十岁或任何其他年龄而丧失获委任或再获委任为署长的资格,亦不得要求署长因年满七十岁或其他任何年龄而撤销该职位。 |
| (b) | 任何委任、续聘或批准委任处长的决议,无须因其年龄而发出特别通知。 |
| 29.8 | 以普通决议罢免董事 |
| (a) | 本公司可: |
| (一) | 在任何董事任期届满前,以普通决议将其免职,但不影响他因违反他与公司之间的任何服务合约而可能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及 |
| (二) | 以普通决议委任另一位愿意代行董事职务的人士(但须符合本条款,特别是第28.3(a)条的规定)。 |
| (b) | 任何获如此委任的人,为决定其或任何其他署长的退休时间,须被视为在其所获委任的人最后获委任或再获委任为署长的当日已成为署长。 |
| 29.9 | 处长停止任职的其他情况 |
在不损害本条文中关于退休(轮任或其他方式)的条文的原则下,在下列情况下,董事不再担任董事职务:
| (a) | 他藉向董事或注册办事处送达或在董事会议上递交的书面通知而辞去董事职务; |
| (b) | 他没有亲自出席董事会议,也没有委托代理人出席,也没有由一名候补董事代表出席董事会议,连续6个月没有董事特别请假,而董事通过一项决议,他已因缺席而空出其职位; |
| (c) | 他只担任一段固定任期的董事,任期届满; |
| (d) | 他死亡、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一般作出任何安排或组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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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他根据本章程或《公司法》被免职或被法律禁止担任董事; |
| (f) | 任何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以精神失常为理由(不论其格式如何)作出命令,将其拘留,或指定监护人或接管人或其他人就其财产或事务行使权力,或根据任何有关精神健康的法例提出的入院治疗申请而将其送入医院,而董事则决定将其职位移出; |
| (g) | 以书面通知将其免职,通知地址为公司董事名册所载的他的地址,并由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其他董事签署(但不影响他因违反合约而对公司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或 |
| (h) | 对于担任执行职务的董事,其对该执行职务的任命终止或届满,董事们决定其职位空缺。 |
根据本条宣布董事已离职的董事决议,对于决议中所述的离职事实和理由,应具有结论性。
| 30. | 候补董事 |
| 30.1 | 任命 |
| (a) | 任何董事(候补董事除外)可藉向董事或注册办事处送达书面通知,或以董事批准的任何其他方式,委任任何其他董事或任何获董事批准为此目的而愿意行事的人为其候补人。 |
| (b) | 尚未担任董事的候补董事的任命须经董事过半数或董事以董事决议的方式批准。 |
| (c) | 候补董事无需持有股份资格,在计算本条款所允许的董事人数上限或最低人数时不应计算在内。 |
| 30.2 | 责任 |
每名署理副署长的人,均须为公司的高级人员,并须独自就其本身的作为及失责向公司负责,且不得当作是委任他的署长的代理人。
| 30.3 | 参加董事会议 |
候补董事有权(在其给予公司可向其送达通知的地址的规限下)接获其委任人为其成员的所有董事会议及所有董事委员会的通知,并在其委任人缺席该等会议时,有权出席该等会议并在会上投票,并有权行使其委任人的所有权力、权利、职责及权限(委任一名候补董事的权力除外)。在董事会议上,代行副董事职务的董事对其代行副董事职务的每一名董事应享有单独的表决权,但为确定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是否达到法定人数,他只应算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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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4 | 利益 |
候补董事有权与公司订立合约,并有权在与公司订立的合约或安排中拥有权益,并从该等合约或安排中获益,并有权以与董事相同的方式和程度,获偿还开支及获得弥偿。不过,他无权从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以代替他提供服务,但该等费用的部分(如有的话),只包括该等委任人藉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而须支付予他的委任人的部分(如有的话)。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本公司须向一名候补董事支付在他曾是一名董事的情况下本可适当支付给他的费用。
| 30.5 | 终止任用 |
在下列情况下,候补董事不再担任候补董事:
| (a) | 如其委任人藉向董事或注册办事处发出通知或以董事认可的任何其他方式撤销其委任;或 |
| (b) | 如其委任人因任何理由而不再是署长,但如任何署长已退休,但在同一次会议上获重新委任或当作再次委任,则在紧接其退休前有效的候补署长的任何有效委任,须继续有效;或 |
| (c) | 如有任何与他有关的事件发生,而如果他是处长,则会导致他的处长职位空缺。 |
| 31. | 董事权力 |
| 31.1 | 管理公司业务的一般权力 |
| (a) | 在符合《公司法》、《备忘录》和本章程细则的规定以及特别决议发出的任何指示的前提下,公司的业务应由董事管理,董事可行使公司的一切权力。本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的任何更改,以及任何该等指示,均不会使董事的任何先前作为无效,而该等作为在没有作出该等更改或没有发出该等指示的情况下本会有效。 |
| (b) | 本条赋予的权力不受本条赋予董事的任何特别权力的限制,经法定人数出席的妥为召开的董事会议可行使董事可行使的一切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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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 | 支票的签署 |
所有支票、本票、汇票、汇票及其他可转让票据,以及所有已付公司款项的收据,均须按董事决定的方式签署、提取、接受、背书或以其他方式签立。
| 31.3 | 退休金和其他福利 |
代表公司的董事可在退休时向曾在公司担任任何其他受薪职位或利润地点的任何董事或其遗孀或受抚养人支付酬金或退休金或津贴,并可向任何基金作出供款,并为购买或提供任何该等酬金、退休金或津贴而支付保费。
| 31.4 | 董事的借用权 |
董事可行使公司的一切权力,借入款项、抵押或押记其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承诺及财产,以及发行债权证、债权证股票、按揭、债券及其他该等证券,不论是直接或作为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法律责任或义务的担保。
| 32. | 董事程序 |
| 32.1 | 董事会议 |
在符合本条文的规定下,董事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规管其程序。
| 32.2 | 投票 |
在任何董事会议上提出的问题应以简单多数票决定。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主席不得进行第二次或决定性投票。在其委任的人缺席的情况下,兼任候补董事的董事除有权自行投票外,有权代表其委任的人单独投票。
| 32.3 | 董事会议的通知 |
任何董事或候补董事,或公司任何其他高级人员应董事或候补董事的要求,可在不少于二十四(24)小时的通知前召集董事会议。董事会议的通知必须指明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须予考虑的事务的一般性质,如该通知是亲自或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发给董事,或以书面送交董事为该目的而向公司提供的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或以电子通讯方式送交董事为该目的而向公司提供的当其时的地址,则该通知须当作发给董事。董事可免除在会议召开时、会议召开前或会议结束后向其发出任何董事会议通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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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4 | 未发出通知 |
出席任何董事会议的董事或候补董事对任何未发出该会议通知的情况均免于提出任何异议。意外地没有向任何有权收到董事会议通知的人发出董事会议通知,或任何有权收到该会议通知的人没有收到通知,并不意味着该次会议的议事程序或该次会议通过的任何决议无效。
| 32.5 | 法定人数 |
除非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达到,否则不得在任何董事会议上处理任何事务。法定人数可由董事订定,如有两名或多于两名董事,则法定人数为两(2)名,如只有一名董事,则法定人数为一名。只担任副署长职位的人,如其委任人不在场,则须计算在法定人数之内。
| 32.6 | 即使有空缺仍可采取行动的权力 |
持续董事或唯一持续董事可在其人数出现空缺的情况下行事,但如董事人数少于法定人数,则持续董事或董事只可为填补该人数的空缺,或为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的目的行事。
| 32.7 | 主席主持 |
董事可选出一名董事会主席,并决定其任期,但如没有选出主席,或如主席在指定的会议时间后五分钟内未出席任何会议,则出席会议的董事可委任其中一名为会议主席。
| 32.8 | 尽管存在形式上的缺陷,但董事行为的有效性 |
任何董事会议或任何董事委员会(包括任何以候补董事身分行事的人)所作出的一切作为,即使事后发现任何董事或候补董事的委任有欠妥之处,或该等董事或候补董事中的任何一人被取消任职资格(或已被撤销任职资格)或无权投票,其效力亦须犹如每一该等人已获妥为委任,并有资格担任董事或候补董事(视属何情况而定),并有权投票一样。
| 32.9 | 董事通过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举行的会议 |
董事会议(或董事委员会)可通过任何电话、电子或其他通讯设施举行,以使参加会议的所有人能够同时和即时地相互联络,而参加该会议即构成亲自出席该会议。除非董事另有决定,会议须当作在主席亲自出席的地方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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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10 | 董事的书面决议 |
由全体董事或董事委员会全体成员(有权代表其委任人签署该决议的候补董事)签署的书面决议(由一名或多于一名对应方签署),其效力及效力,犹如该决议是在妥为召开及举行的董事会议或董事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上通过的一样。当所有董事(无论是亲自签署、由一名副董事或由一名代理人签署)签署书面决议时,该决议即获通过。
| 32.11 | 委任代理人 |
在任何董事会议上,董事但非副董事可由其以书面委任的代理人代表。该代理人须计入法定人数,而就所有目的而言,该代理人的投票须当作是委任署长的投票。除非委任代理人的书面文书中有明确限制,否则任何该等代理人的权限应视为无限。
| 32.12 | 同意的推定 |
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或候补董事)如对董事的决议投了赞成票,则视为投了赞成票,除非他的异议须记入会议记录,或除非他须在会议休会前将其反对该项行动的书面异议送交会议主席或秘书,或须在会议休会后立即以挂号邮递方式将该异议转交该人。此种异议权不适用于对董事决议投赞成票的董事。
| 32.13 | 董事的利益 |
在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的情况下,并在其已向董事宣布其在某一事项、交易或安排中的任何个人利益的性质和范围的前提下,董事或候补董事虽有其职务,仍可:
| (a) | 在本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或盈利地点,但核数师除外; |
| (b) | 在本公司推广的任何其他公司或实体中担任任何职务或在任何其他公司或实体中担任任何职务或在任何其他公司或实体中担任任何职务或在任何其他公司或实体中担任任何职务或在任何其他公司或实体中担任任何职务或在任何其他公司或实体中担任任何职务或在任何其他实体中担任任何 |
| (c) | 与本公司订立或本公司在其他方面拥有权益的任何合约、交易或安排; |
| (d) | 以专业身分(或成为以专业身分行事的律所的成员)为公司行事,但核数师除外; |
| (e) | 签署或参与任何与该利益有关的事项有关的文件的签署或参与执行; |
| (f) | 在任何审议与该权益有关的事项的董事会议上,参与该权益,就该权益进行表决,并被计算在法定人数之内;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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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 尽管与司长办公室有信托关系,但仍应采取上述任何一项措施: |
| (一) | 而无须就处长所累积的任何直接或间接利益向公司交代任何法律责任;及 |
| (二) | 不影响任何合约、交易或安排的有效性。 |
为本条的目的,向董事发出的一般通知,如任何指明的人或类别的人对任何事宜、交易或安排有兴趣,则该通知须视为处长在该通知所指明的性质及范围内有兴趣,则该一般通知须当作是披露该处长在任何该等事宜、交易或安排中有兴趣,而该等事项、交易或安排的性质及范围是如此指明的。
| 32.14 | 须备存的会议纪录 |
董事须安排在备存的簿册内制作会议纪录,以供董事作出的所有高级职员委任、公司股东大会和集体会议的所有议事程序,以及董事或董事委员会的会议,包括出席每次会议的董事或候补董事的姓名。
| 33. | D. DELEGATION OF DIRECTORS’POWERS |
| 33.1 | 董事转授的权力 |
董事可:
| (a) | 将其任何权力、权限及酌情权转授予由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组成的任何董事委员会,并(如董事认为适当)转授予一名或多于一名其他人士,但以董事认为适当的程度、方式(包括以授权书)及以董事认为适当的条款及条件转授; |
| (b) | 授权任何获董事根据本条授予权力、权限和酌处权的人进一步授予部分或全部该等权力、权限和酌处权; |
| (c) | 将其在本条下的权力、权力和酌处权与其本身的权力、权力和酌处权相联系或排除在外;以及 |
| (d) | 在任何时候撤销董事根据本条作出的全部或部分授权,或更改其条款和条件。 |
| 33.2 | 对各委员会的代表团 |
根据前一条已获授予任何权力、权限及酌处权的委员会,必须按照授权条款及董事可能施加于该委员会的任何其他规例,行使该等权力、权限及酌处权。董事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必须按照董事施加的任何规例进行,并在符合任何该等规例的规定下,在能够适用的范围内,按照本章程有关董事议事程序的条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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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3 | 向执行董事的授权 |
董事可将其任何权力、权限及酌处权转授予担任执行职务的董事,转授的时间及条款及条件由其认为适当。董事可将转授的权力授予董事,并可保留或排除董事与董事共同行使转授的权力、权限或酌处权的权利。董事可随时撤销该项转授或更改其条款及条件。
| 33.4 | 向地方委员会的代表团 |
| (a) | 董事可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设立任何地方或部门董事会或机构,以管理公司的任何事务,并可委任任何人担任地方或部门董事会的成员,或担任经理或代理人,并可确定其薪酬。 |
| (b) | 董事可将其任何权力及权限(并有权转授)转授予任何地方或分区董事会、经理或代理人,并可授权任何地方或分区董事会的成员或其中任何成员填补任何空缺,并可在有空缺的情况下行事。 |
| (c) | 根据本条作出的任何委任或转授,可按董事认为适当的条款及条件作出,而董事可将任何如此委任的人免职,并可撤销或更改任何转授。 |
| 33.5 | 委任公司的律师、代理人或获授权签署人 |
| (a) | 董事可藉授权书或以其他方式委任任何人为公司的代理人、代理人或获授权签字人,以达到该等目的,并具有该等权力、权限及酌情决定权(不超过董事根据本条文所赋予或可由其行使的权力、权限及酌处权),并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期间内及在符合其认为适当的条件下担任该等授权人、代理人或获授权签字人。 |
| (b) | 任何该等授权书或其他委任,可载有董事认为适当的条文,以保护与任何该等受权人、代理人或获授权签字人打交道的人,并为他们提供方便,亦可授权任何该等受权人、代理人或获授权签字人转授予该等人的全部或任何权力、权限及酌情权。 |
| 33.6 | 官员 |
董事可委任他们认为有需要的高级人员(包括秘书),并可按董事认为适当的条款、酬金及履行职责,并受有关取消资格及罢免的条文规限。除委任条款另有指明外,任何人员可藉董事决议或普通决议而被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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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董事的薪酬、开支及福利 |
| 34.1 | 费用 |
除本章程大纲或本章程另有限制外,董事会有权决定董事的薪酬。此外,董事出席董事会每次会议的费用(如有)可获支付。本条文并不妨碍任何处长以任何其他身分为公司服务,并因此而获得补偿。特别委员会或常设委员会的成员可获准出席委员会会议或在该等委员会任职,如获补偿。所有非执行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的最高薪酬总额应为二十二万五千美元和五百美元(225,500美元)。
| 34.2 | 费用 |
董事亦可就出席董事会议、董事委员会会议、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的单独会议,或因履行其作为董事的职责而适当招致的一切差旅费、旅宿费及其他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他(经董事批准或按照董事所订明的任何程序)在就履行该等职责而采纳独立专业意见时所招致的任何专业费用。
| 34.3 | 执行董事的薪酬 |
按照本条获委任担任雇用或执行职务的董事的薪金或酬金,可为一笔固定款项,或全部或部分受所做业务或所获利润所规限,或由董事(为免生疑问,包括由董事透过正式授权的董事委员会行事)另有决定,并可作为根据本条就其作为董事的服务而须缴付的费用的补充或代替。
| 34.4 | 特别报酬 |
任何董事如应董事的要求前往或居住在国外,代表公司或为公司进行特别旅程或执行特别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任董事会主席、担任任何董事委员会成员的服务,以及董事认为不属于董事日常职责范围的服务),可获支付合理的额外薪酬(不论是以薪金、奖金、佣金、利润百分比或其他方式)及董事的开支(为免生疑问,包括通过正式授权的董事委员会行事的董事)可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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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5 | 养恤金和其他福利 |
董事可行使公司的一切权力,为现时或曾经是或曾经是集团经营的公司的董事、高级人员、董事或雇员的人,提供退休金或其他退休或退休金福利,以及提供死亡或伤残福利或其他津贴或酬金(以保险或其他方式),与公司或集团企业或集团企业的前身有关联或有关联的公司(并为其任何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或前配偶,或依赖或曾经依赖其的人)。为此目的,董事可为任何计划、信托或基金设立、维持、认购和出资,并支付保费。董事可安排由本公司单独或与另一人合办。董事或前任董事有权为自己的利益领取和保留根据本条提供的任何退休金或其他福利,而无须向公司交代。
| 35. | 海豹 |
| 35.1 | 董事须决定印章的使用 |
如董事决定,本公司可盖章。印章只能在董事或为此目的而设立的董事委员会的授权下使用。每份加盖印章的文件,须由至少一人签署,该人须为一名处长或某名高级人员,或由处长为此目的而委任的其他人,但如处长决定以一般方式或在个别情况下,可免除或以机械方式加盖签字,则属例外。
| 35.2 | 复本印章 |
本公司可备有一份或多于一份的印章,以供在开曼群岛以外的任何地方使用。每份印章须为本公司公章的传真,如董事决定如此,则须在公章正面加上拟使用该印章的每一地方的名称。
| 36. | 股息、分配和准备金 |
| 36.1 | 声明 |
在符合《公司法》和本条款的规定下,董事可就任何一类或多类已发行股份宣布股息和分配,并授权从公司合法可用的资金中支付股息或分配。除本公司已实现或未实现的利润、股份溢价账户或《公司法》允许的情况外,不得支付股息或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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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2 | 长期股息 |
在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下,董事可支付董事认为可供分配的中期股息(包括任何按固定比率支付的股息)。如果公司的股本在任何时候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别,董事可支付在授予股息优先权的股份之后的股份以及授予优先权利的股份的中期股息,除非在支付时未支付任何优先股息,他们不会对授予优先权利的股份的持有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为他们可能因在优先权利之后的任何股份上合法支付中期股息而蒙受任何损失。
| 36.3 | 享有红利的权利 |
| (a) | 除本条款或股份所附权利另有规定外: |
| (一) | 股息须按支付股息的股份的名义价值所缴付的款额(追缴前除外)宣布及支付;及 |
| (二) | 股息须按所支付股息期间的任何一部分或部分的股份面值所支付的款额按比例分配及支付,但如任何股份的发行条款规定该股份自某一特定日期起可享有股息地位,则该股份应享有相应的股息地位。 |
| (b) | 除本条款或股份所附权利另有规定外: |
| (一) | 股息可按董事决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货币支付;及 |
| (二) | 公司可与任何会员协定,以一种货币宣派或可能到期的股息,将以另一种货币支付予该会员,为此目的,董事可在任何时间使用董事为计算任何会员应享股息的数额而选择的现行有关汇率。 |
| 36.4 | 付款方式 |
| (a) | 公司可根据给予公司的任何授权(不论是以书面、透过有关系统或以其他方式),以董事满意的形式或方式,以现金或支票、认股权证或汇票,或由银行或其他资金转账系统,或(就任何无证明股份或任何由存款权益代表的股份),透过有关系统,支付就某股份而须支付的股息、利息或其他款额。任何共同持有人或其他有权共同享有股份的人,可就就该股份所支付的股息、利息或其他款额提供有效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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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本公司可将支票、认股权证或汇票以邮递方式寄出: |
| (一) | 如属唯一持有人,则须寄往其注册地址; |
| (二) | 如属联名持有人,则须登记在会员名册上名列第一名的人的注册地址; |
| (三) | 如属一人或多于一人有权以传送方式获得股份,犹如该股份是根据第15条发出的通知一样;或 |
| (四) | 在任何情况下,向有权获得付款的人以书面指示的人及地址。 |
| (c) | 每份支票、手令或汇票均须寄出,风险由有权收取该款项的人承担,并须按有权收取该款项的人的命令或按有权收取该款项的人以书面指示的其他人支付。支票、认股权证或汇票的支付对本公司是一种良好的解除义务。如果付款是通过银行或其他资金转账或通过相关系统进行的,则本公司不对转账过程中丢失或延迟支付的金额负责。如果付款是由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通过相关系统进行的: |
| (一) | 为与有关制度有关的结算目的,该会员或其他人是其客户的银行或其他金融中介人在向该会员或其他有权收取该等付款的人作出该等付款的会计处理方面有任何欠妥之处,公司无须负责;及 |
| (二) | 按照上文(a)段所提述的任何有关当局支付该等款项,即为公司的良好解除义务。 |
| (d) | 董事可: |
| (一) | 订定通过有关系统就无凭证式股份作出任何付款的程序; |
| (二) | 容许任何无证明股份的持有人透过有关系统选择收取或不收取任何该等款项;及 |
| (三) | 制定程序,使任何该等持有人能够作出、更改或撤销任何该等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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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任何有权以传送方式取得股份的人,在该人提供任何董事合理要求的证明其应享权利的证据之前,董事可不支付该人的股息(或部分股息)。 |
| 36.5 | 扣除 |
董事可从就任何股份而须支付予任何人的股息或其他款额中,扣减他因催缴或就任何股份而应支付予公司的所有款项。
| 36.6 | 利息 |
除非附属于该股份的权利另有规定,否则任何就该股份而须支付的股息或其他款项,不得对公司承担利息。
| 36.7 | 无人认领的股息 |
公司就股份而须支付的所有无人认领的股息或其他款项,可由董事为公司的利益而投资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直至有人认领为止。将公司就某股份而须支付的任何无人认领的股息或其他款额,存入一个独立的帐户,并不构成公司就该股份而须支付的受托人。自该股息到期支付之日起计三(3)年后无人认领的股息,将予没收,并归还公司。
| 36.8 | 未兑现股息 |
lf,就股份的股息或其他应付款额而言:
| (a) | 支票、手令或汇票未交回或未予兑现;或 |
| (b) | 由或透过银行转帐系统及/或其他资金转帐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系统就任何无凭证式股份而作出的转帐)连续两次未能或不获接受,或有一次及合理查询未能确定有权收取该款项的人的另一地址或帐户, |
公司无须将就该等股份而须支付的股息或其他款额送交或转让予该人,直至该人通知公司为该目的而使用的地址或帐目为止。
| 36.9 | 实物股利 |
董事可指示任何股息或分配须全部或部分以资产分配(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其他法人团体的缴足股份或证券)的方式支付。如有关分配出现任何困难,董事可酌情解决。特别(但不限于),董事可:
| (a) | 颁发分数证书或忽略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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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订定任何资产的分配价值,并可决定以如此订定的价值为基础向任何会员支付现金,以调整会员的权利;及 |
| (c) | 将任何资产以信托形式归属有权获得股息的人的受托人。 |
| 36.10 | 以股代息 |
| (a) | 在符合《公司法》和本条规定的情况下,董事可向任何股份持有人提供选择收取普通决议规定的全部(或部分,由董事决定)股息的权利,而非现金。 |
| (b) | 董事可就根据本条作出或拟作出的配发作出他们认为适当的规定(不论是在通过或本条(a)段所指的普通决议之前或之后),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向其所获选举权的持有人发出通知; |
| (二) | 提供选举的形式和/或通过有关制度进行选举的便利和程序(不论就某项股息或一般股息而言); |
| (三) | 决定进行和撤销选举的程序; |
| (四) | 递交选举表格及其他有关文件以使其生效的地点及最迟时间; |
| (五) | 忽略或向上或向下取整或全部或部分结转零碎应享权利,或将零碎应享权利的利益累积至公司(而非有关的持有人);及 |
| (六) | 在董事认为向任何股份持有人提出要约会或可能涉及违反任何地区的法律或由于任何其他原因不应向他们提出要约时,将其排除在任何要约之外。 |
| (c) | 就已作出有效选择的股份而言,该等股息(或已就该等股息提供选择权的部分)不得支付("选举产生的股份”).相反,应根据根据本条确定的分配,向当选股份的持有者分配额外的股份。为此目的,董事可从公司任何储备或基金(包括任何股份溢价账、资本赎回储备及损益账)的贷记款项(不论是否可供分配)中,拨出一笔相当于将在此基础上配发的额外股份的总面值的款项,并将该款项用于足额缴付适当数目的未发行股份,以供在此基础上配发及分配予获选股份的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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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获配发的额外股份在各方面的地位,须与获授予选举权的股息的记录日期已缴足股款的已发行股份相同,但该等股份不会享有任何已宣布、缴付或已参照该记录日期作出的股息或其他权利。 |
| (e) | 董事可: |
| (一) | 作出其认为有需要或合宜的一切作为及事情,以落实任何该等资本化,并可授权任何人代表所有有利害关系的会员与公司订立一项协议,就该等资本化及附带事宜订定条文,而如此订立的任何协议对所有有关人士均具约束力; |
| (二) | 就未来的选举权订立和更改选举授权程序,并决定就任何股份作出的每一次妥为生效的选举,均对该等股份持有人的所有权上的每一位继承人具有约束力;及 |
| (三) | 终止、暂停或修订任何有权选择在任何时间收取股份以代替任何现金股息的要约,并大致按董事不时决定的条款及条件执行与任何该等要约有关的任何计划,并不时就任何该等计划采取董事认为必要或适宜的其他行动。 |
| 36.11 | 储备金 |
董事可从公司的利润中拨出其认为适当的款项以作预留。该等预留款项可由董事酌情决定用于公司利润可适当运用的任何用途,并在该等申请前,可用于公司业务或投资于董事认为合适的投资。董事可将储备金划分为其认为适当的特别基金,并可将储备金可能已划分为的任何特别基金或任何特别基金的任何部分合并为一个基金。董事亦可将任何利润结转,而无须将其拨作储备金。
| 36.12 | 利润及储备金的资本化 |
董事可在普通决议的授权下:
| (一) |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决议将本公司无须支付任何优先股息(不论是否可供分配)的任何未分割利润,或本公司任何储备金或基金(包括任何股份溢价账、资本赎回储备金及损益账)贷记的任何款项(不论是否可供分配)资本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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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将决定资本化的金额按其分别持有的股份的名义金额(无论是否已缴足)的比例分配给股份持有人,如果股份已缴足,且该金额随后可分配并以股息方式分配,则该金额将有权参与该金额的分配,并代表其将该金额用于或用于支付其分别持有的任何股份的任何未缴金额(如有),或按该等比例,或部分以一种方式,部分地以另一种方式,部分地以另一种方式,将公司的未发行股份或债权证全额缴款,并将记为全额缴款的股份或债权证,按董事的指示,按该等比例,或部分地以一种方式,部分地以另一种方式,配发该等股份或债权证,但就本条而言,该等股份溢价账、资本赎回储备及任何不可分配的利润或储备金,可只适用于缴付将配发予记为缴足股款的会员的未发行股份; |
| (三) | 决议就任何成员所持有的任何已缴足部分的股份而如此配发予该成员的任何股份,在该等股份仍获部分缴足的情况下,只在该等已缴足部分的股份可获派发股息的范围内,才可获派发股息; |
| (四) | 在股份或债权证变得可作零碎分配的情况下,透过发出零碎凭证(或忽略零碎凭证或将零碎凭证的利益累积予公司而非有关持有人)或以现金或其他方式作出该等规定,由董事决定; |
| (五) | 授权任何人代表所有有关会员与本公司订立一项协议,其中规定: |
| (A) | 分别向他们配发他们在该等资本化后有权获得的任何其他股份或债权证,并记作已缴足股款;或 |
| (b) | 由公司代该等会员申请缴付其各自决定资本化的储备金或利润的比例、其现有股份的未付款额或任何部分的未付款额, |
并使任何该等协议对所有该等会员具有约束力;及
| (六) | 一般会作出一切使该决议生效所需的行为和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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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股票溢价账户 |
| 37.1 | 董事须备存股份溢价账 |
董事应根据《公司法》设立股份溢价账户。他们应不时将相当于发行任何股份或出资或《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数额的溢价的数额或价值记入该账户的贷方。
| 37.2 | 借记股份溢价账 |
| (a) | 以下款项应记入任何股份溢价账: |
| (一) | 在赎回或购买股份时,该股份的面值与赎回或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及 |
| (二) | 《公司法》允许的从股份溢价账户支付的任何其他金额。 |
| (b) | 尽管有上文(a)段的规定,在赎回或购买股份时,董事可从公司利润中支付该股份的面值与赎回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在《公司法》允许的情况下,从资本中支付。 |
| 38. | DISTRIBUTION PAYMENT RESTRICTIONS |
尽管本条款另有规定,如董事怀疑该等付款可能会导致违反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或规例(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反洗钱法律或规例),或有关公司或其服务供应商的法律及规例要求拒绝付款,则公司无须就股息、回购、赎回或其他分配而向会员支付任何款项。
| 39. | 账簿 |
| 39.1 | 须备存的帐簿 |
董事须安排就公司所收及支出的所有款项、所收或支出的事宜、公司所有货品的销售及购买,以及公司的资产及负债,备存适当的帐簿。如没有备存为真实及公平地反映公司的事务状况及解释公司的交易所需的帐簿,则适当的帐簿不得当作备存。
| 39.2 | 议员视察 |
董事须不时决定公司或其中任何一家公司的帐目及簿册是否及在何种程度、在何种时间、地点及在何种条件或规例下可供会员(并非董事)查阅。任何成员(并非董事)均无权查阅公司的任何帐目、簿册或文件,除非根据《公司法》经法院命令授予或经董事授权或经普通决议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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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3 | 法律要求的帐目 |
董事须安排在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拟备及呈交损益表、资产负债表、集团帐目(如有的话)及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报告及帐目。
| 39.4 | 保留纪录 |
公司备存的所有帐簿须保留至少五年,或任何适用法律或规例不时规定的较长期间。
| 40. | 审计 |
| 40.1 | 核数师的委任 |
董事可委任一名核数师,其任期至经董事决议免职为止,并可厘定核数师的酬金。
| 40.2 | 审计人的权利 |
核数师有权随时查阅公司的帐簿、帐目及凭单,并有权要求公司董事及高级人员提供为履行核数师职责所需的资料及解释。
| 40.3 | 审计员的报告要求 |
核数师如获董事要求,须在其获委任后的下一次股东大会上,以及在其任期内的任何其他时间,应董事或公司任何股东大会的要求,就其任期内公司的帐目作出报告。
| 41. | 通知 |
| 41.1 | 通知及送达议员的表格 |
| (a) | 通知须以书面发出,并可由公司亲自或以信使、邮递、电文、电传、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给任何会员,或发给该会员在会员名册内所列的地址(如该通知是以电子邮件发出,则发给该会员所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通信公司也可根据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或任何其他主管管理当局的规则和条例送达通知。除上述规定外,亦可透过有关系统(如获有关系统的设施及规定准许,并在符合交易所规则及/或交易所的任何有关规定的规限下),以电子方式向任何未核证股份的持有人发出通知或就任何该等股份发出通知。 |
74
| (b) | 如属股份的共同持有人,则所有通知及文件均须发给就该股份而名列会员名册首位的人。如此发出的通知,即为对所有共同持有人的充分通知。 |
| (c) | 向任何会员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可在通知发出日前21天内的任何时间,或(如适用的话)在交易所规则及/或交易所(在适用的范围内)所准许的任何其他期间内,或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而准许的任何其他期间内,提述会员登记册的现行纪录。在该时间后,会员名册内的任何更改,均不得使该通知或文件的发出无效,或规定公司将该等物品给予任何其他人。 |
| (d) | 如已连续三次以邮递方式将通知书或其他文件寄往任何会员的注册地址或其送达通知书的地址,但该会员未获寄回,则该会员在与公司联络并以书面提供送达通知书的新注册地址前,无权收取公司的通知书或其他文件。 |
| (e) | 如已连续三次以电子通讯方式将通知书或其他文件寄往该会员当时正通知公司的地址,而公司知悉有任何未能传送的情况,则公司须恢复以邮递方式或有关会员以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方式向该会员发出通知书及其他文件。该成员在与公司联络并以书面提供可使用电子通讯将通知或其他文件送交公司的新地址之前,无权以电子通讯方式接获公司的通知或其他文件。 |
| 41.2 | 发出通知的证据 |
| (a) | 凡通知是由下列机构发出的: |
| (一) | 信使;该通知的送达须当作为将该通知送达信使公司而完成,并须当作为在该通知送达信使之日起四十八(48)小时后已收到; |
| (二) | 邮寄;通知的送达应被视为通过正确寄送、预先支付和邮寄载有通知的信件而完成,并应被视为在通知张贴之日后四十八(48)小时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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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电报、电传或传真;通知的送达应被视为通过正确地发送和发送通知而完成,并应被视为在发送通知的同一天收到; |
| (四) | 电子邮件;通知的送达应被视为通过将电子邮件发送至预定收件人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而完成,并应被视为已在发送当日收到,而收件人不必确认收到的电子邮件; |
和/或
| (五) | 当公司或代表公司行事的其他有关人士就有关通知向会员发出有关指示或其他有关电文时,通过有关系统或任何其他电子通讯(而非电子邮件)发出的通知,即视为发出。 |
| (b) | 出席公司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任何会议的会员,如是由正式授权的代表亲自或以代表出席,或如属法人会员,则须当作已收到有关该会议的适当通知,并如有需要,须当作已收到召开该会议的目的的适当通知。 |
| 41.3 | 对受让人有约束力的通知 |
任何人藉转让、转递或其他方式而有权取得某股份,须受任何有关该股份的通知的约束,而该通知在他的姓名被载入会员名册前,已给予他的业权所来自的人。
| 41.4 | 发给有权以传送方式发出的人的通知 |
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可由公司藉任何成员的死亡或破产而藉传送股份的方式,或藉以本条文授权向任何成员发出通知的任何方式,或藉以死者的代表或破产人的受托人的职衔,或藉以任何类似或等同的描述,送交或交付通知或其他文件,给予该成员,声称有此权利的人为此目的而要求发出通知的地址。在提供此种地址之前,可以在引起传送的事件没有发生的情况下以任何可能发出的方式发出通知或其他文件。按照本条发出通知,即足以通知与该股份有关的所有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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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清盘 |
| 42.1 | 清盘方法 |
| (a) | 如公司须清盘,而可供各成员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股本,则该等资产须予分配,以尽量使亏损由成员按其所持股份的面值按比例承担。 |
| (b) | 如在清盘中,可供各成员分配的资产,足以在清盘开始时偿还全部股本,则盈余须按各成员在清盘开始时所持股份的面值,按比例分配予各成员,但须从有应付款项的股份中扣除须支付予公司的全部款项。 |
| (c) | 本条不损害按特殊条款和条件发行的股票的持有人的权利。 |
| 42.2 | 清盘中的资产分配 |
在公司清盘时,清盘人可在公司特别决议及《公司法》所规定的任何其他制裁的批准下,将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不论这些资产是否由同类财产组成)分配给会员,并可为此目的:
| (a) | 决定如何在各成员或不同类别的成员之间分配资产; |
| (b) | 以清盘人认为合适的方式对将予分配的资产进行估值;及 |
| (c) | 为有权按清盘人认为适当而分配该等资产的议员的利益,将任何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归属该等受托人及该等信托,但使任何议员无须接受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资产。 |
| 43. | 赔偿和保险 |
| 43.1 | 董事及高级人员的赔偿及法律责任限制 |
| (a) | 在法律许可的最大限度内,公司的每名现任及前任董事及高级人员(不包括核数师)(每名获弥偿的人"),有权就任何法律责任、诉讼、法律程序、申索、索偿、讼费、损害赔偿或开支,包括法律开支,从公司的资产中获得弥偿(每项责任"),而该获弥偿的人可能以该身分承担该责任,除非该责任是由于该人的实际欺诈或故意失责而产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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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任何获弥偿人因执行其职责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均无须向公司承担法律责任,除非该法律责任是由于该获弥偿人的实际欺诈或故意失责而产生的。 |
| (c) | 为本条款的目的,在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不可上诉的最终裁定之前,任何受保人不得被视为实施了“实际欺诈”或“故意违约”。 |
| 43.2 | 预付律师费 |
公司须向每名获弥偿人预支合理的法律费用及其他与涉及该获弥偿人的诉讼、诉讼、法律程序或调查的抗辩有关的费用及开支,而该等诉讼、诉讼、法律程序或调查涉及该获弥偿人,而该等诉讼、诉讼、法律程序或调查将会或可能会寻求弥偿。就任何该等预支开支而言,如裁定获弥偿人无权根据本条文获得弥偿,则获弥偿人须签立承诺,向公司偿还预支的款额。
| 43.3 | 构成合约一部分的补偿 |
本条文的补偿及开脱条文被视为构成每名获弥偿人士与公司订立的雇佣合约或委任条款的一部分,因此可由该等人士对公司强制执行。本条文的弥偿及开脱条文,是对公司可给予获弥偿的人的任何其他弥偿及开脱条文的补充,但不损害该等条文。
| 43.4 | 保险 |
董事可为任何获弥偿的人或为其利益购买及维持保险,包括(在不损害上述一般性的原则下)针对该等人在实际或看来是执行或履行其职责或行使其权力或看来是行使其权力或与其与公司有关的职责、权力或职务有关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招致的任何法律责任的保险。
| 44. | 要求披露 |
如根据公司(或其任何服务供应商)所受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或根据任何交易所的交易所规则,或为确保任何人遵守任何有关司法管辖区的任何反洗钱法例,任何董事、高级人员或服务供应商(代表公司行事)有权公布或披露其所管有的有关公司或会员事务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员名册或本公司有关任何会员的订阅文件所载的任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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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财政年度 |
除非董事另有决议,否则公司的财政年度须于每年的12月31日结束,而在成立为法团的年度后,则须于每年的1月1日开始。
| 46. | 以继续的方式进行的转让 |
经特别决议批准后,公司有权根据《公司法》在开曼群岛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继续进行登记。
| 47. | 合并和合并 |
经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有权按照董事决定的条款与一家或多家组成公司合并或合并(如《公司法》所界定)。
| 48. | 备忘录和条款的修订 |
| 48.1 | 更改名称或修订备忘录的权力 |
在不违反《公司法》的情况下,公司可通过特别决议:
| (a) | 更改其名称;或 |
| (b) | 更改其备忘录中有关其目标、权力或备忘录中指明的任何其他事项的规定。 |
| 48.2 | 修订本条文的权力 |
根据《公司法》和本条款的规定,公司可通过特别决议对本条款进行全部或部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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