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1
经修订及重述
成立法团证明书
的
ODP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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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公司(“公司”)名称为:The ODP CORPORATION。
第二条。
公司在特拉华州的注册办事处地址为:1209 Orange Street,Wilmington,County of New Castle,Delaware,19801。公司在该地址的注册代理人的名称为公司信托公司。
第三条。
公司将进行或促进的业务或目的的性质是从事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可组织公司的任何合法行为或活动。
第四条。
公司有权发行的股票总数为1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0.01美元。
第五条。
为促进而非限制法规所赋予的权力,公司的附例可由股东或公司整个董事会(“董事会”)的过半数作出、更改、修订或废除。
第六条。
除非公司的附例有此规定,否则董事的选举无须以书面投票方式进行。
第七条。
在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公司的董事不得因违反作为董事的受托责任而向公司或其股东承担金钱损失。本第七条的任何废除或修改不得对公司董事在该废除或修改时存在的任何权利或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特拉华州的《一般公司法》在此日期之后得到修订,授权采取公司行动进一步消除或限制董事的个人责任,则公司董事的责任应在经如此修订的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消除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