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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2

 

根据本条例注册的证券的说明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条

Wave Life Sciences Ltd.(“公司”、“我们”、“我们”或“我们的”)有一类证券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2条注册:我们的普通股,无面值。

股本说明

一般

以下对我们股本的描述和我们章程的规定(以前称为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是摘要,并通过参考新加坡1967年《公司法》(“新加坡公司法”)和我们的章程进行限定。我们的章程副本已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作为我们在10-K表格上的年度报告的附件,此附件是其中的一部分。

普通股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已发行及缴足的普通股股本为187,660,263股普通股。我们目前只有一类已发行普通股,它们在所有方面拥有相同的权利,彼此排名相同。我们的普通股没有面值,也没有新加坡法律规定的法定股本。我们的章程中有一条规定,我们可以发行具有优先、递延或其他特殊权利或此类限制的股票,无论是在股息、投票、资本回报或董事会可能决定的其他方面。

我们目前发行的所有股份均已缴足,现有股东不受这些股份的任何追缴要求。尽管新加坡法律不承认新发行股份的“不可评估性”概念,但我们注意到,根据新加坡法律,任何已全额支付与此类股份有关的所有应付款项的我们股份的购买者将不会承担任何个人责任,以该购买者仅作为此类股份持有人的身份向我们公司的资产或负债作出贡献。我们认为,这一解释与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美国国有公司法下的“不可评估性”概念基本一致。我们所有的股份均为注册形式。除新加坡公司法允许的情况外,我们不能为收购或提议收购我们自己的股份提供任何财务援助。除下文“—收购”项下所述外,《新加坡公司法》或我国宪法对非新加坡居民股东持有或投票普通股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

转让代理及注册官

我们普通股的转让代理和登记处是美国中央证券交易委员会信托公司。

纳斯达克全球市场

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报价,代码为“WVE”。

新股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只有在股东大会上获得我们股东的事先批准,才能发行新股。可能会在股东大会上就发行股票寻求我们的股东的普遍批准。批准如获批准,将于下列较早者失效: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或
法律规定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即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

但任何批准可由公司在股东大会上撤销或更改。

我们的股东提供了这样的一般授权,可以发行新的普通股,直到我们的2026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如果我们的股东没有在我们的2026年年度股东大会上给予新的批准,这种批准将根据前一段失效。根据这一点以及《新加坡公司法》和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董事会可以根据他们认为合适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权利和限制,向这些人配发、发行或授予新普通股的期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新普通股。

 


 

优先股

A系列优先股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3,901,348股A系列优先股流通在外。这些股份目前由我们的最大股东之一新日本生物医学实验室有限公司持有。我们章程中规定的A系列优先股条款包括(1)除有限情况外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没有投票权,(2)相当于每股A系列优先股0.002美元的清算优先权,(3)没有获得股息的权利,以及(4)持有人根据章程酌情在任何时候以一对一的方式将A系列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权利。

A系列优先股持有人无权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投票。A系列优先股持有人能够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唯一情况是,如果(但仅限于)将在会议上讨论的事项涉及或有意就(i)废除或更改A系列优先股所附带的权利;以及(ii)公司清盘通过决议。此类决议将需要A系列优先股持有人的一致批准。

其他优先股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只有在(a)该类别或多类股份的发行在该上市公司的章程中有规定,以及(b)该上市公司的章程就每类股份规定了该类别股份所附带的权利的情况下,才能发行上市公司的不同类别的股份。我们的章程规定,我们可以发行具有优先、递延或其他特殊权利的不同类别的股票,或此类限制,无论是关于股息、投票、资本回报或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决定的其他方面。根据新加坡法律,我们的优先股股东将有权出席任何股东大会,并在该股东大会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对所持有的每一股优先股拥有至少一票表决权:

根据有关根据2018年《破产、重组和解散法》第160条自愿清盘我公司的任何决议;
根据任何决议更改该等优先股所附带的权利;或
就1984年8月15日之后发行的优先股而言,但在《2014年公司(修订)法》第96条开始实施之前,当我们的优先股或其任何部分将支付的股息拖欠且未支付的时间超过十二个月时,在其仍拖欠且未支付的期间内。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和我们的股东大会的事先批准,我们可以发行优先股,这些优先股是,或由我们选择或将被赎回,但此类优先股不得赎回资本,除非:

全体董事已就该赎回作出偿付能力声明;及
我们已向新加坡会计和企业监管局提交了对账单的副本。

此外,此类股份必须在赎回前全部缴清。

截至2025年12月31日,除上述A系列优先股外,我们没有发行在外的优先股。目前,我们没有增发优先股的计划。

预筹认股权证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预先融资的已发行认股权证购买最多11,600,257股普通股。预融资认股权证可在其原始发行后的任何时间以及在原始发行日期的五年周年日,即2022年6月16日、2024年9月27日或2025年12月11日(如适用)下午5:00(纽约市时间)或之前的任何时间行使。预融资认股权证可由每个持有人选择全部或部分行使,方式是向我们交付一份正式执行的行使通知,并以立即可用的资金全额支付在行使时购买的普通股数量的行权价。作为以即时可用资金支付的替代办法,持有人可选择通过无现金行使行使预融资认股权证,在这种行使时,持有人将获得根据预融资认股权证中规定的公式确定的净普通股数量。将不会因行使预先注资认股权证而发行零碎普通股。

行使限制

根据预融资认股权证,除非及直至取得股东批准(定义见下文),否则我们不得行使任何预融资认股权证,而持有人将无权行使任何预融资认股权证的任何部分,而一旦行使该等行使生效,将导致(i)持有人(连同其联属公司)实益拥有的我们普通股总数超过4.99%,这取决于适用的预融资认股权证的条款,在某些情况下,取决于持有人的选择,紧接行使生效后我们已发行普通股数目的9.99%或19.99%,或(ii)持有人(连同其联属公司)实益拥有的我们的证券的合并投票权超过,取决于适用的预先出资认股权证的条款,在某些情况下,取决于持有人的选择,即在行使生效后我们当时已发行的所有证券的合并投票权的4.99%、9.99%或19.99%,因为该百分比所有权是根据预先出资认股权证的条款确定的。然而,任何持有人可增加或

 


 

在持有人提前61天通知我们的情况下,将该百分比降低至不超过19.99%的任何其他百分比。

根据持有人向我们送达的书面请求,我们将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在我们下一次定期安排的年度股东大会上获得股东批准(“股东批准”),以便在所有或任何部分已获预筹认股权证获行使时发行已获预筹认股权证股份,以使该等发行已获预筹认股权证股份将符合《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规则》第5635条,以及适用的新加坡法律。如果持有人请求获得股东批准,我们在下一次定期安排的年度股东大会上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以获得股东批准,而由于任何原因未能在该次会议上获得股东批准,则持有人可以每年根据并在预融资认股权证的条款的前提下,在预融资认股权证终止日期之前发生的我们随后的每次定期安排的年度股东大会上再次请求股东批准。我们没有义务在除我们定期安排的年度股东大会之外的任何股东会议上寻求股东批准,我们必须在该年度会议召开至少90天前收到持有人的此类书面请求。

行权价格

我们在行使预融资认股权证时可购买的普通股的每整股行使价为每股普通股0.0001美元。预先出资认股权证的行使价和在行使预先出资认股权证时可发行的普通股数量将在发生某些股份股息和分配、股份分割、股份组合、重新分类或影响我们普通股的类似事件时进行适当调整。

可转移性

在符合适用法律的情况下,预融资认股权证可能会在未经我们同意的情况下被要约出售、出售、转让或转让。

交易所上市

我们不计划关于申请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任何其他国家证券交易所或任何其他国家认可的交易系统上市预融权证。

基本交易

如果发生基本交易,如预先融资认股权证所述,一般包括我们普通股的任何重组、资本重组或重新分类,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全部或几乎全部财产或资产,我们与另一人合并或合并,收购我们已发行普通股的50%以上,或任何个人或团体成为我们已发行普通股所代表的50%投票权的实益拥有人,在完成此类基本交易后,预融资认股权证持有人将有权在预融资认股权证行使时获得持有人在紧接该基本交易之前行使预融资认股权证时本应获得的证券、现金或其他财产的种类和金额,而不考虑预融资认股权证所载的任何行使限制。

没有作为股东的权利

除凭藉该持有人对我们的普通股拥有所有权外,预融资认股权证的持有人在持有人行使预融资认股权证之前不享有我们普通股持有人的权利或特权,包括任何投票权。如果发生某些分配,包括现金股息(如果有的话),无偿分配给我们普通股的所有持有人,则预融资认股权证持有人有权以与我们普通股持有人相同的程度参与此类分配,但不得超过上述“——行使限制”中所述的所有权限制,在这种情况下,为该持有人的利益,此类分配将被搁置,直到不会超过所有权限制或行使认股权证的时间中较早者为止。

我们与辉瑞的股份购买协议项下的登记权

根据我们于2016年5月5日与辉瑞公司的关联公司(“辉瑞关联公司”)签订的股份购买协议条款,根据该协议,辉瑞关联公司购买了1,875,000股普通股(“辉瑞股份”),在满足某些条件和限制的情况下,我们同意向辉瑞关联公司提供某些即期登记权,以便对辉瑞关联公司购买的全部或部分辉瑞股份进行登记。我们还向辉瑞关联公司提供了一定时期内的某些“捎带”注册权,但须遵守某些条件和限制,例如,当我们提议为我们的账户注册我们的普通股时,辉瑞关联公司将有权将部分或全部辉瑞股份纳入此类注册。股份购买协议还载有各方关于辉瑞股份登记的其他惯常条款和条件。

我们与GSK的股份购买协议项下的注册权

2022年12月13日,我们与GlaxoSmithKline Intellectual Property(No. 3)(“GSK”)的关联公司Glaxo Group Limited(“GGL”)订立股份购买协议(“GSK股份购买协议”),据此,我们向GGL出售10,683,761股我们的普通股(“GGL股份”)。关于GSK股份购买协议,GGL和我们就日期为2023年1月26日的投资者协议(“GSK投资者协议”)中规定的某些权利和限制达成一致。在一定时期内,受制于一定的条件和限制,我们同意提供一定的需

 


 

GGL的登记权,以便登记GGL购买的全部或部分GGL股份。我们还在一定时期内向GGL提供了某些“搭载”登记权,但须遵守某些条件和限制,这样当我们提议为我们的账户登记我们的普通股时,GGL将有权将部分或全部GGL股份纳入此类登记。GSK投资者协议还载有各方关于GGL股份登记的其他习惯条款和条件。

转让普通股

根据相关司法管辖区适用的证券法和我国宪法,我国普通股可自由转让。我国章程规定,股份可以通过正式签署的转让文书以任何通常或常见的形式或以董事和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批准的形式进行转让。董事可拒绝登记任何转让,除非(其中包括)就转让而须缴付的任何印花税的证据连同董事合理要求的所有权及所有权的其他证据一并提供,以显示转让人作出转让的权利。我们将在接到通知并(其中包括)申请人提供董事可能要求的证据和赔偿以及支付所有适用费用后,为股份更换丢失或销毁的凭证。

选举及重选董事

尽管我们的章程或我们与该董事之间的任何协议中有任何规定,我们仍可通过普通决议在其任期届满前罢免该董事。我们亦可藉普通决议委任另一人代替根据上述规定被免职的董事。

根据我们的章程,在遵守《新加坡公司法》的情况下,任何董事应在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上退休,然后有资格在该会议上连任。

我们的董事会有权在任何时候和不时委任任何人为董事,以填补临时空缺或作为额外董事,但董事总数在任何时候不得超过我们章程规定或根据我们章程规定的最高人数(如有)。

股东大会

我们须于每个历年及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董事可在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时候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而他们必须在持有不少于截至存放要求书之日已缴足股份总数的10%的股东的书面要求下召开股东特别大会。此外,持有不少于我们已发行股份总数10%的两名或两名以上股东(不包括我们的库存股)可召集我们的股东大会。

新加坡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出席任何股东大会,并就提交股东大会的任何决议发言。除非法律或我国章程另有规定,在股东大会上提出的决议可通过普通决议决定,需要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会议并有权就决议投票的过半数股东投赞成票。例如,就任命董事而言,一项普通决议就足够了。一项特别决议,要求获得不少于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会议并有权就决议投票的股东的四分之三的赞成票,对于新加坡法律规定的某些事项,例如修改我国宪法,是必要的。有权出席公司会议或公司任何类别股东的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另一人或多人,不论是否为公司股东,作为股东的代理人,代替该股东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根据《新加坡公司法》,获委任代替股东出席及投票的代理人,亦享有与股东在会议上相同的发言权,但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i)代理人除投票表决外无权投票,(ii)股东无权委任多于两名代理人出席同一会议并投票,以及(iii)如股东委任两名代理人,则委任无效,除非股东指明每名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持股份的比例。

拥有股本且为相关中间人(定义见新加坡公司法)的注册股东可就某次会议委任两名以上的代理人,以行使该股东出席会议以及在会议上发言和投票的全部或任何权利,但每名代理人必须获委任行使该股东所持有的不同股份或股份(应指明股份数目和类别)所附带的权利,且在该次会议上,该代理人有权以举手方式投票。

只有登记在册的我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才有权出席任何股东大会、发言和投票。根据《新加坡公司法》,公众公司可以发行无投票权股份和授予特别、有限或有条件投票权的股份,这样,如果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64A条的规定,股份持有人授予持有人对该决议的投票权,则股份持有人可以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之前对该决议进行投票。

投票权

根据我国宪法和《新加坡公司法》的规定,除非(其中包括)(i)主席或

 


 

(ii)至少一名股东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出席或由律师出席,或(如属法团)由有权在会上投票的代表出席,在每宗个案中合计代表在股东大会上有权投票的所有股东的总投票权不少于5%,但不得要求就选举主席或就该会议的任何休会进行投票表决。在投票表决中,每一位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或由律师出席的股东,或在公司的情况下,由代表出席的股东,对该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一票表决权。代理人不必是股东。

只有在我们的会员名册中登记为普通股股东的股东才有权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投票。因此,DTC或其代理人将通过经纪人、银行、代理人或其他直接或间接参与DTC的机构,向以记账式形式持有我们股份的DTC参与者授予综合代理。此类股东将有权通过填写适用的经纪人、银行、代名人或其他机构提供的投票指示表,指示其经纪人、银行、代名人或持有这些股份的其他机构如何对这些股份进行投票。无论投票是举手表决还是投票表决,DTC的投票将由会议主席根据DTC参与者的投票结果(该结果将反映从以电子记账式形式拥有我们股份的股东那里收到的指示)进行投票。

少数人权利

除其他外,新加坡公司少数股东的权利受到《新加坡公司法》第216条的保护,该条赋予新加坡法院根据公司任何股东的申请作出任何命令的一般权力,在他们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对以下任何情况进行补救:

以压迫或无视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一名或多名股东的利益的方式进行公司事务或行使董事会权力;或
公司采取行动,或威胁采取行动,或股东通过决议,或提议通过决议,不公平地歧视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一名或多名股东。

新加坡法院对其可能授予的补救措施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新加坡公司法》中列出的补救措施本身并不是排他性的。一般来说,新加坡法院为了结束或补救被投诉的事项,可以:

指示或禁止任何行为或取消或修改任何交易或决议;
规范未来公司事务的进行;
授权一人或多人以公司名义或代表公司并按法院可能指示的条款提起民事诉讼;
规定由其他股东或公司自己购买少数股东的股份;
在公司购买股份的情况下,规定相应减少公司资本;或
规定公司清盘。

股息

根据任何已发行优先股持有人的任何优先权利,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将有权获得股息和我们公司可能不时宣布的现金、股份或财产的其他分配。我们可以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宣布股息,但我们被限制支付超过我们董事会建议金额的股息。根据新加坡法律和我国宪法,除我们的利润外,不得支付股息。迄今为止,我们尚未就我们的普通股宣布任何现金股息,目前也没有在可预见的未来支付现金股息的计划。

红利及供股

在股东大会上,我们的股东可以根据董事的建议,将任何储备或利润资本化,并将其作为红股分配,记为已缴足,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给股东。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和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董事还可以根据各自的所有权比例向我国股东发行认购额外普通股的权利。此类权利受此类发行附带的任何条件和我们股票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适用于此类发行的美国联邦和蓝天证券法的约束。

 


 

收购

新加坡收购及合并守则适用于(其中包括)收购新加坡注册成立的上市公众公司或股东人数超过50人且净有形资产达到或超过500万新加坡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有表决权股份。任何人,不论是否透过一段时间内的一系列交易,自行或连同其一致行动人取得我们有表决权股份的30%或以上,或如该人独自或连同其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我们有表决权股份的30%至50%(包括首尾两天),且如该人(或与其一致行动人)在任何六个月期间取得代表我们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额外有表决权股份,必须,除非获得新加坡证券业理事会的同意,根据新加坡《收购与合并守则》的规定,延长对剩余有表决权股份的强制收购要约。确保遵守《新加坡收购和合并守则》的责任在于收购或合并的各方(包括公司董事)及其顾问。

“一致行动人”包括根据协议或谅解(无论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进行合作的个人或公司,通过其中任何一方收购一家公司的股份,以获得或巩固对该公司的有效控制权。某些人被推定(除非该推定被反驳)为彼此一致行动人。它们如下:

一间公司、其母公司、附属公司及同系附属公司、任何公司及其母公司的联营公司、附属公司及同系附属公司、其联营公司包括任何该等公司的公司及任何曾为购买表决权而向上述任何一方提供财务资助(银行除外)的人士;
与其任何董事(连同其近亲属、相关信托及任何董事控制的公司、其近亲属及相关信托);
拥有任何养老基金和员工股份计划的公司;
任何投资公司、单位信托或其他基金的人,其投资由该人全权管理,但仅限于该人所管理的投资账户;
财务顾问或其他专业顾问,包括股票经纪人,与其客户就顾问的持股及与顾问控制、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人士的持股;
受要约规限的公司(连同其近亲属、相关信托及任何该等董事控制的公司、其近亲属及相关信托)的董事,或董事有理由相信其公司的善意要约可能迫在眉睫;
合作伙伴;和
个人及(i)该人的近亲属,(ii)该人的相关信托,(iii)习惯于按照该人的指示行事的任何人,(iv)该个人控制的公司、该人的近亲属、相关信托或习惯于按照该人的指示行事的任何人,以及(v)曾为购买投票权而向上述任何一方提供财务资助(银行除外)的任何人。

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强制性要约必须以现金形式或附有现金替代方案,价格不得低于要约人或与要约人一致行动的各方在要约期内和要约开始前六个月内支付的最高价格。

根据新加坡《收购及合并守则》,如果一家公司的有效控制权由一人或一致行动人收购或合并,通常需要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全面要约。要约人必须平等对待受要约公司中同一类别的所有股东。一个基本要求是,接受收购要约的公司股东必须获得足够的信息、建议和时间来考虑和决定要约。这些法律要求可能会阻碍或延迟第三方对我们公司的收购。

于2025年5月5日,证券业理事会(“SIC”)刊发谘询文件,就新加坡收购及合并守则的建议修订征求反馈意见(谘询活动,“谘询”)。磋商已于2025年6月5日结束。截至本文件发布之日,SIC尚未公布磋商结论,也未提供任何关于何时可获得磋商结论的说明。因此,请注意,在本文件日期之后,可能会对《新加坡收购及合并守则》的规定进行进一步修订。投资者和/或股东应咨询其自己的法律顾问,并就其在新加坡收购和合并守则下的权利获得具体的法律建议。

我们可能会向新加坡证券业理事会提交申请,要求豁免《新加坡收购及合并守则》,以便只要我们没有在新加坡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新加坡收购及合并守则》就不适用于我们公司。如果我们提交了申请,并且在知道申请结果的时候,我们会做出适当的公告。

 


 

清算或其他资本返还

在清盘或其他资本返还时,受A系列优先股或任何其他类别股份所附带的任何特殊权利的约束,普通股持有人将有权按其持股比例参与任何剩余资产。

股东权利比较

我们是根据新加坡法律注册成立的。以下讨论总结了我们的普通股股东的权利与根据特拉华州法律注册成立的典型公司的普通股股东的权利之间的重大差异,这是由于管理文件以及新加坡和特拉华州法律的差异造成的。

本讨论并不旨在完整陈述新加坡适用法律和我国宪法规定的我国普通股股东的权利或适用特拉华州法律规定的典型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权利以及典型的公司注册证书和章程。

特拉华州

 

新加坡

董事会

 

 

一个典型的公司注册证书和章程规定,董事会的董事人数将不时通过授权董事的多数投票确定。根据特拉华州法律,董事会可以分为不同类别,只有在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中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允许在董事选举中进行累积投票。

 

公司章程通常会规定董事的最低人数和最高人数,并规定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通过的普通决议增加或减少董事人数,前提是此类增加或减少后的董事人数分别在我们的章程和新加坡公司法规定的最高(如有)和最低董事人数范围内。

 


 

特拉华州

 

新加坡

董事及高级人员的个人责任限制

典型的公司注册证书规定,在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消除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作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受托责任而承担的个人金钱责任,但(i)因违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或其股东的忠诚义务而承担的责任除外,(ii)因非善意或涉及故意不当行为或明知违法的作为或不作为而承担的责任除外,(iii)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第174条(有关董事对非法支付股息或非法购买或赎回股票的责任),(iv)董事或高级人员从中获得不正当个人利益的任何交易,或(v)高级人员在公司的任何行动中或在公司的权利范围内的任何行动中。典型的公司注册证书还规定,如果修订《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以允许进一步消除或限制董事或高级职员的责任,那么董事或高级职员的责任将被消除或限制在经如此修订的《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允许的最大范围内。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任何条文(不论是在章程、与公司订立的合约或其他方面)豁免或赔偿一名董事,使其免于因任何疏忽、失责、违反职责或违反信托而根据法律可能会附加于他或她的任何法律责任,而该董事可能就该公司而有罪,则属无效。然而,并不禁止公司(a)为任何该等董事购买及维持保险以对抗任何该等法律责任,或(b)就该董事向公司以外的人招致的任何法律责任向该董事作出赔偿,除非该赔偿是针对(i)该董事在刑事诉讼中支付罚款的任何法律责任,(ii)该董事就不遵守任何监管规定而支付罚款,(iii)该董事在其被定罪的刑事诉讼中招致的辩护,(iv)董事为公司或有关公司对其作出判决而提起的民事诉讼进行辩护而招致的,或(v)董事就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76A(13)条或第391条提出的救济申请而招致的,而法院拒绝给予他或她的救济。尽管如此,董事可以因违反对公司的职责而被公司股东释放,但欺诈、违法、公司资不抵债以及压迫或漠视少数人利益的情况除外。

在符合《新加坡公司法》和其他所有现行并对公司有影响的新加坡法规的规定下,我们可能会赔偿我们的董事的成本、收费、费用和其他费用,这些费用、费用和其他费用可能由他们中的任何人在为任何诉讼程序(无论是民事或刑事)进行辩护时产生,这些诉讼程序与以我们公司董事身份行事的人所做或不做或声称做或不做的任何事情有关,在这些诉讼中,判决对他或她有利,或他或她被宣告无罪或法院已根据《新加坡公司法》条款给予救济的情况,但此种赔偿不得延伸至他或她可能因与我们公司有关的任何疏忽、违约、违反职责或违反信托而依法附加于他或她的任何责任,或否则将导致此种赔偿根据适用的新加坡法律作废的任何责任。

感兴趣的股东

 

 

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第203条一般禁止特拉华州公司在该股东成为感兴趣的股东之后的三年内与“感兴趣的股东”进行特定的公司交易(例如合并、股票和资产出售以及贷款)。除特定的例外情况外,“利害关系股东”是指拥有公司15%或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票(包括根据期权、认股权证、协议、安排或谅解,或在行使转换或交换权利时获得股票的任何权利,以及该人仅拥有表决权的股票)的个人或团体,或者是公司的关联公司或联营公司,并且在过去三年内的任何时间都是15%或以上有表决权股票的所有者。

 

对于未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公众公司,《新加坡公司法》没有类似规定。

 


 

特拉华州

 

新加坡

特拉华州公司可以通过其原始公司注册证书中的条款,或经多数股东投票批准的对其原始证书或章程的修订,选择“选择退出”第203条,而不受其管辖。除有限的例外情况外,这项修正案要到通过后12个月才能生效。

 

 

罢免董事

 

 

典型的公司注册证书和章程规定,根据任何优先股持有人的权利,董事可随时通过在董事选举中至少获得多数(或在某些情况下获得绝对多数)当时有权普遍投票的所有已发行股份的投票权的持有人的赞成票被罢免,作为单一类别一起投票。公司注册证书还可以规定,此类权利仅在董事因故被罢免时才可行使(仅因故罢免董事是分类董事会的默认规则)。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上市公司的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通过普通决议(即由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股东的简单多数通过的决议)罢免,尽管其章程或上市公司与此类董事之间的任何协议中有任何规定。动议该等决议的意向通知,须于动议该决议的会议召开前不少于28日向该公司发出。然后,公司必须在会议召开前不少于14日向其股东发出有关该决议的通知。凡任何以这种方式被罢免的董事获委任代表任何特定类别股东或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则罢免该董事的决议在委任该董事的继任者之前不生效。

董事会成员填补空缺

 

 

典型的公司注册证书和章程规定,在符合任何优先股持有人的权利的情况下,任何空缺,无论是由于死亡、辞职、退休、取消资格、免职、董事人数增加或任何其他原因而产生的,均可由剩余董事的多数票填补,即使这些留任的董事构成的法定人数不足,或由唯一的剩余董事填补。任何新当选的董事通常在新当选的董事所属类别的董事任期届满的年度股东大会上任职,任期满的剩余时间届满。

 

新加坡公司的章程通常规定,董事有权任命任何人担任董事,要么填补空缺,要么作为现有董事的补充,但董事总数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超过章程规定或根据章程规定的最高人数(如有)。任何如此委任的董事须任职至下一次股东周年大会,届时该董事将有资格连选连任。我国章程规定,董事可委任任何人为董事,以填补临时空缺或作为额外董事,但董事总数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超过章程规定或根据章程规定的最高人数。

 


 

特拉华州

 

新加坡

管理文件的修订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证书的修订一般需要持有有权对修订进行投票的大多数已发行股份的股东的批准。在某些情况下,为实现反向股票分割或增加或减少授权股份数量而对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进行的修订,需要获得股东的批准,其中对修订的投票超过了对修订的投票。如果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要求对修正案进行集体投票,则需要该类别已发行股票的多数,除非公司注册证书或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的其他条款规定了更大的比例。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如果在公司注册证书中有此授权,董事会可以修改章程。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也有权修改章程。

 

我们的章程可能会通过特别决议(即至少由有权投票的股东的四分之三多数通过的决议,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给予不少于21天的书面通知)。董事会无权修改章程。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一项根深蒂固的条款可能会被纳入公司成立时所依据的章程,并且只有在公司所有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在任何时候插入公司章程。根深蒂固的条款是公司章程的一项规定,大意是不得以《新加坡公司法》规定的方式更改章程的其他特定条款或不得如此更改,除非(i)通过以超过75%的特定多数通过的决议(《新加坡公司法》要求的特别决议的最低多数)或(ii)在满足其他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新加坡公司法》规定,只有在公司所有成员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删除或更改此类根深蒂固的条款。

股东大会

 

 

年度会议和特别会议

 

年度股东大会

典型的章程规定,股东年会应在董事会确定的日期和时间举行。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股东特别会议可由董事会或公司注册证书或章程中授权召开的任何其他人召集。

 

所有公司均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如属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准的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或6个月内(如属任何其他公司)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特别股东大会

 

 

除年度股东大会外的任何股东大会均称为“特别股东大会”。尽管章程中有任何规定,公司的董事如被要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即书面通知,要求召开会议,给予董事),则须由持有于公司股东大会上有表决权的请求书的存放日期不少于已缴足股份总数10%的股东召开。此外,章程通常还规定,股东大会可由董事根据《新加坡公司法》召开。

法定人数要求

 

法定人数要求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或章程可以规定构成在会议上开展业务所需的法定人数的股份数量,但在任何情况下,法定人数不得少于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股份的三分之一。

 

我们的章程规定,任何两名股东亲自或通过代理人或由律师出席,或在公司的情况下,由一名代表出席并有权在会上投票;在每种情况下,合计代表在股东大会上有权投票的所有股东的总投票权不少于多数,应构成法定人数。未达到法定人数出席的,应股东要求未召开的,可以延期一周。重新召开时,会议的法定人数将相同,如果在该续会上没有法定人数出席,会议将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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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会议上的权利

 

 

新加坡《公司法》规定,尽管章程有任何规定,但每个成员都有权出席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并在会议之前就任何决议发言。公司章程可能规定,除非该成员个人就公司股份支付的所有催缴款项或其他款项均已支付,否则该成员无权投票。

公众公司可以发行无投票权的股份和授予特别、有限和有条件投票权的股份,这样,如果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64A条的规定,股份持有人可以在股东大会之前对决议进行投票,该股份授予持有人对决议的投票权。

 

 

股东决议的流通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a)任何数目的股东代表在要求之日在与要求有关的会议上拥有投票权的所有股东的总投票权不少于5%,或(b)不少于100名持有股份且平均每名股东已缴足不少于500新元的股东,可要求公司向股东发出可能适当动议并拟在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上动议的任何决议的通知,及就任何建议的决议案所提述的事项或将于该会议上处理的业务向股东传阅任何不超过1000字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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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员、董事及雇员的赔偿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在公司股东以其名义提起派生诉讼的情况下,受特定限制的限制,公司可以赔偿因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或应公司的请求为另一家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服务)而成为任何第三方诉讼、诉讼或程序的一方的任何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判决书,除其他事项外,通过由非诉讼或程序当事方的董事组成的法定人数过半数投票,支付其与诉讼、诉讼或程序有关的实际和合理的和解中的罚款和已支付的金额,如果该人:

以善意行事,并以他或她合理地认为符合或不违背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或在某些情况下,至少不违背公司最佳利益;及
在刑事诉讼中,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他或她的行为是非法的。

特拉华州公司法允许公司在类似情况下对此类人在衍生诉讼或诉讼的辩护或和解方面实际合理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进行赔偿,但不得就任何索赔进行赔偿,除非特拉华州衡平法院或提起诉讼或诉讼的法院根据申请确定该人公平合理地有权就法院认为适当的开支获得赔偿,否则有关该人被判定对公司负有法律责任的发行或事项。

只要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在此类诉讼、诉讼或程序的抗辩中胜诉,特拉华州公司法要求公司赔偿该人因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该等人为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辩护而招致的开支(包括律师费),如最终确定该人无权获得如此赔偿,则可在该等诉讼、诉讼或程序收到由该人或其代表作出的偿还该款项的承诺后,在该人的最终处分前先行支付。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172条,任何免除或赔偿公司高级职员(包括董事)赔偿责任的条款,根据法律,否则会因与公司有关的任何疏忽、违约、违反职责或违反信托而附加给他们,均无效。

然而,《新加坡公司法》允许公司:

为任何高级人员购买和维持保险,以抵御法律规定会因与公司有关的任何疏忽、失责、违反职责或违反信托而附加于该高级人员的任何法律责任;
就该人员向公司以外的人招致的任何法律责任向该人员作出弥偿,但如该弥偿针对的是(i)该人员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支付罚款的任何法律责任,(ii)该人员就不遵守任何监管规定而支付罚款的任何法律责任,(iii)该人员在为其被定罪的刑事法律程序进行辩护时招致的,(iv)该人员在为公司或对其作出判决的相关公司提起的民事法律程序进行辩护时招致的任何法律责任,或(v)有关人员因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76A(13)条或第391条提出的救济申请而招致,而法院拒绝给予他或她的救济。

在董事被公司起诉的情况下,《新加坡公司法》赋予法院权力,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董事对其疏忽、违约、违反职责或违反信托的责任。为取得救济,必须证明(i)该董事的行为合理及诚实;及(ii)在考虑到案件的所有情况,包括与该董事的委任有关的情况后,该董事的辩解是公平的。然而,新加坡判例法已表明,此类救济将不会授予因违反信托而受益的董事。

我国宪法规定,在遵守《新加坡公司法》和现行所有其他有关公司并对公司产生影响的适用法规的规定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就该人在为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进行辩护时可能产生的成本、收费、费用和其他费用获得赔偿,这些费用、收费、费用和费用与该人作为董事所做或不做或指称所做或不做的任何事情有关,公司的高级职员或雇员,且作出对他或她有利的判决,或该人被宣告无罪,或法院已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的规定给予救济,但此种赔偿不得延伸至法律将根据其他方式就他或她可能对公司有罪的任何疏忽、失责、违反职责或违反信托而附加于他或她的任何责任,或否则将导致此类赔偿根据适用的新加坡法律作废。

股东批准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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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拉华州法律,董事会有权不时自行决定发行股本,只要将发行的股份数量,连同已发行和流通的股份和保留发行的股份,不超过股东先前批准并在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中规定的公司的法定资本。在上述情况下,发行股本无需额外股东批准。根据特拉华州法律,(i)对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进行任何修改以增加法定资本,以及(ii)在直接合并交易中发行股票,如果股票数量超过交易前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则无论是否有足够的法定资本,都需要股东批准。

 

新加坡《公司法》第161条规定,尽管公司章程有任何规定,但未经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事先批准,董事不得行使任何发行股票的权力。本次授权需获得亲自出席年度股东大会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并有权投票的股东所持有的普通股至少过半数的股东的赞成票。此股东批准一经取得,除非先前已在股东大会上被公司撤销或更改,否则其继续有效,直至下一次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或法律规定于该日期后举行的下一次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为止,以较早者为准;但任何批准可由公司在股东大会上撤销或更改。

尽管有这项配发和发行我们普通股的一般性授权,Wave将被要求就未来发行普通股寻求股东批准,这是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的要求,例如如果我们提议发行普通股,这将导致Wave的控制权发生变化,或者与涉及发行代表我们已发行普通股20%或更多的普通股的某些交易有关。

企业合并的股东批准

 

 

一般来说,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完成合并、合并或出售、租赁或交换公司几乎所有资产或解散,需要董事会和有权投票的公司已发行股票的多数(除非公司注册证书要求更高百分比)批准。

特拉华州通用公司法还要求与特拉华州通用公司法第203条所定义的“感兴趣的股东”的企业合并有关的股东进行特别投票。见上文“—感兴趣的股东”。

 

《新加坡公司法》和《2018年破产、重组和解散法》规定,具体的公司行动需要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批准,特别是:

尽管公司章程有任何规定,董事不得实施任何有关处置公司全部或实质上全部的承诺或财产的提案,除非该等提案已在股东大会上获得股东批准;
公司可以特别决议决议自愿清盘;
在不违反各合并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合并提案须经各合并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特别决议通过;
公司与其股东或其任何类别的股东之间提出的妥协或安排,除其他事项外,必须获得代表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法院命令的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或类别股东价值的四分之三的多数同意;和
尽管公司章程有任何规定,但未经股东事先批准,董事不得发行股票,包括与公司行为有关的股票发行。

不召开会议的股东行动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在股东大会上可能采取的任何行动可以不经会议采取,无需事先通知,如果已发行股票的持有人,拥有不少于最低票数,则无需投票

 

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如我们公司,《新加坡公司法》没有同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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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将是必要的授权这样的行动,书面同意。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禁止此类行为的情况并不少见。

 

 

股东诉讼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派生诉讼,以强制执行公司的权利。个人还可以在符合《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下维持集体诉讼的要求的情况下,代表自己和其他类似情况的股东提起集体诉讼。任何人只有在作为诉讼标的的交易发生时是股东或其后通过法律实施而将其股份移交给他或她的情况下,方可提起和维持该诉讼。此外,根据特拉华州判例法,原告通常不仅必须在作为诉讼标的的交易发生时是股东,而且还必须在衍生诉讼的持续时间内是股东。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还要求派生原告在诉讼可能被派生原告起诉之前向公司董事提出主张公司索赔的要求,除非这种要求将是徒劳的。

 

站立

根据新加坡法律,只有在我们的会员名册中反映的我们公司的注册股东才被承认为我们公司的股东。因此,只有注册股东才具有对我们提起股东诉讼或以其他方式寻求强制执行其作为股东的权利的法律地位。我们股份的记账权益持有人将被要求将其记账权益交换为凭证式股份,并在我们的股东名册中登记为股东,以便对我们、我们的董事或我们的执行官提起或执行任何与股东权利有关的法律诉讼或索赔。记账式权益持有人可以通过将其在我们股份中的权益交换为凭证式股份并登记在我们股东名册中的方式,成为我们公司的登记股东。

压迫或不公正案件中的个人补救措施

股东可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216条向法院申请命令,以补救以下情况:(i)公司事务正在进行中或公司董事的权力正在以压迫或无视公司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一名或多名股东或债权证持有人的利益的方式行使;或(ii)公司已作出作为,或威胁作出作为,或债权证的股东或持有人已通过某种决议,不公平地歧视,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公司的一名或多名股东或债权证持有人,包括申请人。

新加坡法院对其根据此类申请可能授予的救济拥有广泛的酌处权,除其他外,包括指示或禁止任何行为或取消或更改任何交易或决议,条件是公司被清盘,或授权由这些人或多人以公司名义或代表公司并按照法院指示的条款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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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诉讼和仲裁

新加坡《公司法》有一项条款,规定了一种机制,使股东能够向法院申请许可,以代表公司提起派生诉讼或启动仲裁。衍生诉讼也被允许作为普通法诉讼。

申请一般由公司股东提出,但法院被赋予酌处权,允许他们认为适当的人(例如,股份的实益拥有人)提出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新加坡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主要被少数股东用于以公司名义和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或仲裁,或干预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或仲裁,以代表公司起诉、辩护或终止该诉讼或仲裁。在开始派生诉讼或仲裁之前,法院必须信纳:(i)如果公司董事没有提起、勤勉地起诉或抗辩或中止诉讼,则已提前14天通知公司董事该一方打算启动该诉讼或仲裁;(ii)该一方本着善意行事;(iii)该诉讼被提起、起诉、抗辩或中止似乎表面上符合公司利益。

集体诉讼

美国的集体诉讼概念,允许个人股东提起诉讼,寻求代表股东的集体或类别,在新加坡则不存在同样的方式。在新加坡,作为一个程序问题,在任何程序中拥有共同利益的若干股东可以作为一个集团与代表该集团的一名或多名此类股东一起开始程序。

分派及股息;回购及赎回

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允许公司从法定盈余中宣布和支付股息,如果没有盈余,则从宣布股息的财政年度和/或上一个财政年度的净利润中宣布和支付股息,只要公司在宣布和支付股息后的资本金额不低于在资产分配时具有优先权的所有类别的已发行和已发行股票所代表的资本总额。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任何公司都可以购买或赎回自己的股份,但一般情况下,如果公司当时的资本受损或将因赎回而受损,则不得购买或赎回这些股份。但是,公司可以购买或赎回在其资产进行任何分配时有权优先于其另一类或系列股份的股本股份,如果这些股份将被清退并减少资本。

 

新加坡公司法规定,除利润外,不向任何公司的股东支付股息。

《新加坡公司法》没有提供关于何时被视为可用于支付股息目的的利润的定义,因此这受判例法管辖。

我们的宪法规定,除利润外,不得支付任何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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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一家公司自己的股份

新加坡《公司法》一般禁止公司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收购自己的股份或声称收购其控股公司或最终控股公司的股份,但有某些例外情况。任何违反上述禁止而订立或订立的合约或交易,如公司藉以取得或意图取得其本身的股份或在其控股公司或最终控股公司的股份,均属无效。然而,只要其章程明确允许这样做,并受制于《新加坡公司法》所载的每项允许收购的特殊条件,公司可以:

按其章程规定的条款和方式赎回可赎回优先股。只有当所有董事根据新加坡《公司法》就该赎回作出偿付能力声明,且公司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该声明副本时,优先股才能被赎回资本;
不论是否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准的新加坡交易所上市或在新加坡境外的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均根据股东大会事先授权的平等准入计划在场外购买自己的股份;
在拟收购其股份的人士及其关联人士投弃权票的情况下,根据股东大会事先以特别决议授权的协议,有选择地在场外购买其自有股份。2025年11月5日,新加坡议会通过了《公司和会计法(修正案)法案》,其中,除其他外,修订《新加坡公司法》,引入两级审批程序,其中作为场外选择性购买标的的股份属于特定类别的股份,并不构成该类别的全部股份。在这种情况下,在通过授权此类协议的特别决议之前,公司还必须获得该类别股份至少75%的持有人(但不包括任何将被收购其股份的人及其关联人士)对选择性场外购买协议条款的同意。《公司和会计法(修正)法》将于部长在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公报上以通知方式任命的日期开始实施,截至2026年1月19日,尚未发出此类通知。新加坡会计和企业监管局预计上述法案的大部分条款将从2026年4月开始实施;和
不论是否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准的新加坡交易所或新加坡以外的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事先已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授权的或有购买合同进行收购其自身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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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公司在相关期间可能收购的普通股、任何类别的股票及不可赎回优先股的总数不得超过截至收购股份的决议日期的普通股、任何类别的股票或不可赎回优先股(视情况而定)总数的20%(或该等其他规定百分比)。然而,凡公司以特别决议或新加坡法院作出该等命令而减少其股本,则普通股、任何类别的股票或不可赎回优先股的总数,须视为经特别决议或法院命令更改的普通股、任何类别的股票或不可赎回优先股(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总数。支付,包括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直接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经纪或佣金),可以从公司的利润或资本中支付,前提是公司有偿付能力。

公司也可以通过新加坡法院的命令购买自己的股份。

收购股份的财务资助

公众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或最终控股公司为公众公司的公司,不得为以下目的或与之相关而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提供财务资助:

收购或建议收购该等股份的公司或单位的股份;或
收购或建议收购其控股公司或最终控股公司的股份,或该等股份的单位。

财务资助可以采取贷款、提供担保、提供担保、解除义务、解除债务或其他形式。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遵守《新加坡公司法》规定的要求(包括通过特别决议批准),则可以为收购其在其控股公司或最终控股公司中的股份或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我国宪法规定,在遵守《新加坡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根据我们认为合适的条款和条件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收购我们自己的股份。我们可能会以新加坡公司法可能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库存股等股份)处理我们如此购买或收购的任何此类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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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高级人员或董事的交易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的一名或多名董事拥有权益的一些合同或交易不会因为这种权益而无效或可作废,前提是满足某些条件,例如获得所需的批准、履行诚信要求以及确保交易不包括有冲突的“控股股东”。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如果股东(a)在董事选举中拥有多数股东投票权,(b)可酌情选出占董事会投票多数的董事会提名人,或(c)在董事选举中拥有至少33%的股东投票权,则该股东被视为“控股股东”。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没有冲突控股股东的交易可按以下方式获得批准:要么(a)公司的股东或董事会必须在充分披露重要事实后善意批准任何此类合同或交易,要么(b)该合同或交易在获得批准时对公司而言必须是“公平的”。如果寻求董事会批准,则合同或交易必须在充分披露重大事实后获得大多数无私董事的善意批准,即使低于法定人数的多数。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公司的董事和首席执行官不被禁止与公司打交道,但如果他们在与公司的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拥有利益,则必须向董事会披露该利益。特别是,每名董事或行政总裁如以任何方式(不论直接或间接)对与公司的交易或建议交易拥有权益,须在有关事实经该董事或(视属何情况而定)行政总裁知悉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在董事会议上宣布该权益的性质或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详述该权益的性质、性质及范围。

此外,任何董事或行政总裁如担任任何职务或拥有任何财产,而该财产直接或间接可能与该董事或(视属何情况而定)该行政总裁作为董事或行政总裁的职责发生冲突,则须在董事会议上宣布该事实及冲突的性质、性质及程度,或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详述冲突的性质、性质及程度。

新加坡公司法扩大了董事和首席执行官披露任何利益的法定义务的范围,宣布董事的成员或(视情况而定)首席执行官的家庭(包括配偶、儿子、养子、继子、女儿、养女和继女)的利益将被视为董事或首席执行官(视情况而定)的利益。

如董事或行政总裁(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利益仅包括在与该公司的交易或拟议交易中拥有权益的公司的成员或债权人(如该权益可适当地被视为并不重要),则该董事或行政总裁在任何时间均不被视为对任何交易或拟议交易具有权益或已具有权益。凡有关交易或建议交易涉及向公司提供的任何贷款,如董事或行政总裁(视属何情况而定)仅保证偿还该等贷款,则无须作出披露,除非章程另有规定。

此外,凡任何交易或建议的交易已经或将会与相关法团(即共同控股公司的控股公司、附属公司或附属公司)或为其利益或代表其利益而进行,则董事或行政总裁不会因仅为相关法团的董事或行政总裁(视属何情况而定)而被视为在该等交易或建议的交易中拥有权益或在任何时候拥有权益,除非章程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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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特定例外情况外,《新加坡公司法》禁止公司(豁免私营公司除外)(其中包括)(i)向其董事或相关公司的董事提供贷款或准贷款,或就此类贷款或准贷款提供担保或担保,(ii)为其董事或相关公司董事的利益作为债权人进行信贷交易,或就此类信贷交易提供担保或任何担保,(iii)安排向我们转让或由我们承担任何权利,一项交易项下的义务或责任,如果该交易是由我们订立的,则将是一项受限制的交易,以及(iv)参与另一人根据该安排订立的交易,而该交易如由我们订立,则将是一项受限制的交易,而该人根据该安排从我们或我们的相关公司获得利益。公司也被禁止与其董事的配偶或子女(无论是收养或自然或继子女)进行任何此类交易。

除特定的例外情况外,《新加坡公司法》禁止一家公司(豁免私营公司除外)向另一家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提供贷款或准贷款,或与首次提及的公司以外的人向另一家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提供的贷款或准贷款有关的任何担保或提供任何担保,以债权人身份为另一家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利益进行信贷交易,或就任何人为另一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利益而订立的信贷交易订立任何担保或提供任何担保,前提是首次提及的公司的一名或多名董事在另一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视情况而定)中拥有或共同拥有20%或以上总投票权的权益。

这种禁止也适用于公司(豁免私营公司除外)作出的贷款或准贷款,一间公司(获豁免私营公司除外)为另一间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利益而进行的信贷交易,以及一间公司(获豁免私营公司除外)就首次提及公司以外的人向另一间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作出的贷款或准贷款而订立的担保或提供的担保,或与首次提及公司以外的人为另一间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利益而订立的信贷交易有关的信贷交易,凡该等其他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在新加坡境外注册成立或组建(视情况而定),如首次提及的公司的一名或多名董事(a)在另一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中拥有或共同拥有20%或以上总投票权的权益,或(b)在另一公司没有股本的情况下,行使或共同行使对另一公司的控制权,无论是由于有权委任董事或其他原因。

新加坡公司法还规定,董事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儿子、养子、继子、女儿、养女和继女)的利益将被视为董事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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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不同政见者的权利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参与某些类型的重大公司交易的公司股东在不同情况下可能有权获得评估权,据此,该股东可以获得其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金额的现金,以代替他或她在交易中原本将获得的对价。

 

新加坡《公司法》在新加坡没有相应的规定。

累积投票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可在其章程中采纳其董事应以累积投票方式选出。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时,股东的票数等于该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乘以提名选举的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有这类投票以任何比例投给一名董事或在董事中投出。

 

新加坡《公司法》在新加坡没有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