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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4.3 4 ef20015287 _ ex4-3.htm 图表4.3

附件 4.3

V.SHIPS船舶管理协议
版本号
: 01-2020

页码
:1共30个
Doc:           VSMA
船只名称
:

[业主名称]


V.SHIPS希腊有限公司。

船舶技术管理协议


V.SHIPS船舶管理协议
版本号
: 01-2020

页码
:2共30个
Doc:           VSMA
船只名称
:
船舶技术管理协议

指数

部分
主题事项
第页。



 
第一部分
船只详情
4

第二部分
协议条款
 

 
1.
定义&解释
6
 
 
2.
委任管理人员
6
 
 
3.
基本服务
6
 
 
3.1
船员
6
 
 
3.2
技术管理
8
 
 
3.3
采购
9
 
 
3.4保险9
 
 
3.5
会计和预算编制
10
 
 
3.6
运营
10
 
 
3.7
信息系统软件
10
 
 
3.8
船上油污应急预案
11
 
 
3.9
OPA
11
 
 
3.10
协助出售船只
12  
 
3.11
高风险区船舶交易
12  
 
4.
其他服务
12
 
 
5.
管理人员的义务
12
 
 
6.
业主的义务
13  
 
7.
文档
13
 
 
8.
管理费
14
 
 
9.
资金的支付和管理
15
 
 
10.
管理人的分包权
16
 
 
11.
责任
16
 
 
11.1
不可抗力
16
 
 
11.2
对拥有人的法律责任
16
 
 
11.3
弥偿–一般
16
 
 
11.4
赔偿–税务
17
 
 
11.5
喜马拉雅
17
 
 
12.留置权17
 
 
13.
索赔/争议
17
 
 
14.
审计,记录
18
 
 
15.
检查船只
18
 
 
16.
遵守法律法规
18
 
 
17.
协议期限
19  
 
17.1
以通知方式终止
19  
 
17.2
默认终止–拥有人
19  
 
17.3
默认终止–管理人员
19
 
 
17.4
清算
19
 
 
17.5
特别终止
20  
 
18.
保密
20
 
 
19.
暂停服务
20
 
 
20.
法律与仲裁
20
 
 
21.
对协定的修正
21
 


V.SHIPS船舶管理协议
版本号
: 01-2020

页码
:3共30个
Doc:           VSMA
船只名称
:
 
22.
索赔时限
21  
 
23.
船只状况
21  
 
24.
使用联营公司
21
 
 
25.
通告
21
 
 
26.
员工忠诚度
21
 
 
27.
整个协议
22  
 
28.
部分有效性
22  
 
29.
不放弃
22  

第三部分
其他服务
23-24

第四部分
费用表
26
第五部分
车队详情
27
第六部分
初步预算
28-30



V.SHIPS船舶管理协议
版本号
: 01-2020

页码
:4共30个
Doc:           VSMA
船只名称
:
船舶技术管理协议-第一部分

1.船只详情
 
姓名:
GT/NT:
旗帜:
班级:
类型:大宗承运人
建成年份:
IMO号码:
 
   
2.业主
姓名:[业主名称]
 
2.1业主注册地址(公司注册地):
 
成立国家:
 
2.2业主企业设立地址(总公司及主要营业地):
 
电话号码:传真号码:
联系人姓名:职务:

邮箱地址:

2.3 业主的增值税登记号如果企业成立地址在2.2是在欧盟:
 
3.管理人员
姓名:V.SHIPS希腊有限公司。
注册办事处:3rdFloor,Par-La-Ville Place,14 Par-La-Ville Road,Hamilton HM08,Bermuda
成立国家:百慕大

主要营业地点:Piliou 1 & Ermoupoleos street,Piraeus,18541,Greece
电话:+ 302104102210
传真号码:+ 302104294340
联系人姓名:(先生)Konstantinos Kontes 职位:董事总经理
   
     邮箱地址:costas.kontes@vships.com
 
4.协议生效日期(第2.1条)
在业主将船只交付予管理人时,或在业主可能通知管理人的任何其他日期。

5.致业主的通告:于业主主要经营地地址、传真号码及邮箱注明方框2
 
6.致管理人员的通知:
以方框3所载的地址、传真号码及电邮地址连同一份副本送交Marine Legal Services Limited,1St伦敦维多利亚女王街63号楼层EC4N 4UA电话(44)(0)2073292422
电子邮件:dora.costa @ marinelegal.co.uk


船舶技术管理协议
业主
经理

V.SHIPS船舶管理协议
版本号
: 01-2020

页码
:5共30个
Doc:           VSMA
船只名称
:
由第一部分方框2所述当事人相互约定(以下简称“业主“)与第一部分方框3所述当事人(以下简称”经理们")表示由第I至VI部分(含)组成的本协议应在符合本协议所载条件的情况下履行。在条件冲突的情况下,第III部分的适用附录的规定应在此种冲突的范围内优先于第II部分的规定,但仅限于根据此种适用附录将提供的管理服务。如收费表与第III部的适用附录的条文有冲突,则以收费表的条文为准。

协议日期:___
 
   
签名(业主)
Signature(s)(managers)
   
/s/Stamatios Tsantanis
/s/Konstantinos Kontes

 
 
Stamatios Tsantanis
康斯坦丁诺斯·孔特斯
头衔:总统
职称:董事总经理

船舶技术管理协议
业主
经理

V.SHIPS船舶管理协议
版本号
: 01-2020

页码
:6共30个
Doc:           VSMA
船只名称
:
船舶技术管理协议-第二部分

1.
定义和解释
1.1
在本协议中,除第一部分定义的术语外,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以下词语应具有特此赋予的含义。

"基本服务"指根据第3条提供的与船员、技术管理、采购、运营、会计和预算、信息系统软件、船上油污应急预案、OPA和销售协助有关的服务。

"机组人员支持费用"指当时由管理人员管理并为提供高效和经济的管理服务而招致的所有一般性质的费用,包括在不影响前述一般性的情况下,船员待命工资、培训计划、学员培训计划、学习工资、招聘和面试的费用。

"日程安排"指载有第IV部的附表或任何经修订的费用表,由管理人在本协议日期后拟备,并经业主书面同意,以记录根据本协议不时须支付的费用的调整。

"信息系统软件"指第3.7.1条所述的可执行对象代码形式的管理人专有船舶管理软件可能会不时升级和更新。

"ISM代码"指国际海事组织1994年11月4日第A.714(18)号决议通过并于1994年5月19日作为第九章纳入《1974年SOLAS公约》及其任何修正或替代的《船舶安全操作和污染防治国际管理守则》。

“ISPS代码”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政府会议第2号决议于2002年12月12日通过的《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守则》及其任何修正案或替代。

"管理服务"指管理人员根据本协议条款履行的基本服务和其他服务以及所有其他职能。

MLC”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及其任何修正案、替代及其在各自国家国内法中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OPA"指《1990年美国油污法案》、根据该法案制定的法规及其任何修订或替代。

"其他服务"指本协议第III部肯定地指出的经理人所提供的任何服务。

"遣散费成本"指雇主因提前终止任何船上服务合同而在法律上有义务向船员支付或就船员支付的费用。

"短讯"是指根据ISM规范建立的安全管理体系。

“SSP”指符合ISPS规范的船舶安全计划。

"STCW"指经1995年修订的1978年《国际海事组织海员培训认证和值班标准公约》及其任何修订或替代。

"船只"系指载列于第一部方框1的船舶详情。
1.2
为方便起见插入条款标题,在解释本协议时应予忽略;表示单数的词语应包括复数和 反之亦然;凡提述部分,即指本协议的部分;凡提述条款,即指第II部的条款,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凡提述任何成文法则,即包括其任何重新制定、修订及延期。

2.
委任管理人员
2.1
自第I部方框4所述日期(“开工日期”)起生效并持续,除非并直至本协议规定的终止,业主特此委任管理人,而管理人特此同意就管理服务担任船舶的管理人。
2.2
在执行任何管理服务时,管理人员作为船东的代理人和代表,有权采取管理人员不时以其合理酌情权认为必要的步骤,以使他们能够按照健全的船舶管理惯例履行本协议。

3.
基本服务

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在本协议期间,管理人应作为业主的代理人并代表业主按照本条款的以下规定开展基本服务。

3.1
船员
3.1.1
管理人应根据现行STCW要求,为船东要求的船舶及其行业提供适当合格的船员,作为船东的代理人和代表,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能:


V.SHIPS船舶管理协议
版本号
: 01-2020

页码
:7共30个
Doc:           VSMA
船只名称
:

(一)
选择并聘用船长、军官和船员(以下统称“船员”);凡船东对任何船员提出投诉,管理人员将立即进行调查,如证明有正当理由,则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更换有关船员;

(二)
确保在船员的配员等级、等级、资格和认证以及包括船员的税收、社会保险、纪律等要求的雇佣规定方面,满足船旗法的适用要求;

(三)
确保全体乘组人员均通过合格医生证明的体检他们适合履行其所从事的职责,并持有有效的医疗证明,这些证明在其在船上服务期间有效,并按照适当的船旗国要求和保赔俱乐部要求签发;在没有适用的船旗国要求的情况下,医疗证明的日期应不超过相关船员离开住地国之前三(3)个月,并在其在船上服务期间保持;

(四)
机组人员运输安排,包括遣返;

(五)
监督船员工作效率,使用管理人的标准船员考核制度(书面或电子),对船舶配员规划等所有其他船员事项进行管理;

(六)
作出发薪安排,包括为船员原籍国的配员代理结算配员和代理费用,如适用,支付遣散费;
  (七)
如果业主提出要求,进行工会谈判并向工会支付约定的款项;

(八)
核实机组人员应具备足够标准的英语指挥能力,使其能够安全地履行职责;

(九)
经营经理人药酒政策;

(九)
根据管理人员的政策安排船员培训,但始终遵守STCW(以及预算中的规定),此类培训的记录将按管理人员的标准格式保存,并将按月提供给业主。
3.1.2
船员索赔

管理人将提供相关经纪人和/或保赔俱乐部经理要求的信息,以使这些经纪人或经理能够在业主批准的情况下准备和处理所有船员保险索赔。
3.1.3
业主同意执行和遵守船员经理作为业主代理聘用船员的所有雇佣条款和条件。船东应是船员的雇主,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船员经理视为船员的雇主。船东授权船员经理仅代表船东并以其名义与作为代理人的船员签订雇佣合同和/或促使海员招聘和安置服务,在每个船员成员的居住国,仅代表船东并以其名义与作为代理人的该船员成员签订雇佣合同。如果船只被ITF批准的协议或任何其他CBA/国家协议覆盖,船东还授权船员经理代表他们签署ITF批准的协议或任何其他CBA/国家协议,并同意为此目的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管理人应要求向业主提供雇佣合同副本。
3.1.4
业主须在接获管理人员提供建议获委任人士的合理详情后四(4)个工作日内批准任何船员的聘用。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没有回应表明默许。
3.1.5
如果任何官员或评级由业主或代表他们提供,业主应促使他们遵守STCW和MLC的要求。业主将指示此类官员和评级服从经理的所有合理命令。任何此类官员或评级应根据经理培训矩阵进行培训,费用由业主承担。
3.1.6
管理人应促使船员同意为合法经营目的处理其个人资料。船东保证,将按照所有适用法律、规则、条例、指令和以任何方式涉及个人数据的隐私、保密、安全、完整性和保护的政府要求处理船员的个人数据,包括但不限于:(a)2012年菲律宾数据隐私法及其实施规则和条例(统称“DPA”);(b)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2016/679(“GDPR”),(c)经指令2009/136/EC修订的欧盟电子隐私指令2002/58/EC,以及任何欧盟成员国的国家实施立法;(d)监管非邀约电话、电子邮件的适用法律,文本/短信或其他电子或反垃圾邮件立法;(e)与数据泄露通知有关的适用法律;(f)规定最低信息安全要求的适用法律;(g)要求安全处置包含个人数据的记录的适用法律;(h)规范个人数据跨境数据转移的适用法律;(i)2018年英国数据保护法;(j)不时修订或取代的《英国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英国GDPR”)。

船舶技术管理协议
业主
经理

V.SHIPS船舶管理协议
版本号
: 01-2020

页码
:8共30个
Doc:           VSMA
船只名称
:
3.1.7
就MLC而言,船东应被视为“船东”,在任何情况下,尽管管理人同意代表船东履行MLC下的特定义务,但管理人均应被视为“船东”。本协议的一项条件是,业主应为所有船员提供符合MLC标准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船东应确保,如果有任何海员招聘和安置服务向船只或直接雇用其他人在船上工作的任何实体提供船员的任何成员,后者应向管理人提供根据适用的批准管理机构规定的规定签发的MLC合规的书面证据,或者,在不批准管理机构的情况下,提供来自被船只船旗管理机构接受的认可组织的书面证据。
3.1.8
业主授权管理人员仅代表业主并代表业主与作为代理人的船员签订雇佣合同和/或促使海员招聘和安置服务公司在船员成员的居住国仅代表业主与作为代理人的船员成员签订雇佣合同。管理人员应要求向业主提供所有雇佣合同的副本。
3.1.9
船东负责向船员管理人员支付工资。按照船东指示,船员经理应作为船东的代理人并代表船东将工资分配给船员。
3.1.10
如果船员工资由管理人员代表船东管理,尽管本文有任何相反规定,管理人员不提供有关船员可能需要缴纳的税收或社会保险的建议。对于可能适用于船员的税收和社会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就任何需要从船员薪酬中扣除的税收、社会保险或其他金额向管理人员提供建议,船东仍应承担全部责任和责任。
3.2
技术管理
管理人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能的技术管理:

(一)
提供人员监督船只的维护和一般效率;

(二)
安排和监督船舶的干坞、修理、改装和保养达到与船东商定的标准,但管理人有权承担必要的支出,这须经船东事先批准,以确保船舶符合船级社和设备制造商的所有要求和建议,以及符合船舶注册国和其交易场所的法律法规;

(三)
安排第三方对船用燃料、润滑油和化学品进行定期分析(费用计入船舶运行成本);

(四)
委任测量师及技术顾问为经理人不时认为有需要,但须获业主预先批准;

(五)
总监或管理人员的其他工作人员在任何历年在船上访问船只最多25天(或 拉塔日历年的部分时间)不包括船舶的干坞期间和管理人的总监或其他工作人员对船舶的访问超过此项津贴须经船东书面预先批准;

(六)
任何未编入预算的支出项目,通知并接受业主的事先批准;
 
(七)
根据第VI部分,如果存在超出本协议所附季度预算津贴的运营需要,则通知并获得业主的事先批准。

(八)
SMS和SSP的开发、实现和维护。


V.SHIPS船舶管理协议
版本号
: 01-2020

页码
:9共30个
Doc:           VSMA
船只名称
:
3.3
采购
3.3.1
管理人员应安排为船只提供必要的食物、储存、备件、用品、润滑油和服务(包括干船坞服务),金额不超过5000美元。对于金额在5,000美元至10,000美元之间的任何物品的供应,管理人应要求业主预先批准,该批准应在管理人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供。在这样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没有回应表明业主默许。对于任何高于10,000美元的购买,管理人将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告知详情和报价,请求授权继续进行。业主有权安排任何采购,并应据此告知管理人。为使管理人能够以最有利的条件安排此类供应,管理人应有权与其他各方一起作出批量采购的安排。管理人员目前是MARCAS International Limited(“MARCAS”)的成员,这是一个在全球范围内提供商品和干船坞服务的订约协会(www.marcas.org)。MARCAS代表其成员与选定的供应商就为海洋行业批量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最佳可用价格、条款和条件进行谈判,目的是为成员及其客户节省船舶技术运营成本。
3.3.2
经MACAS签约的供应商的详细信息以及在供应时可获得的船只价格应根据船东的要求提供给他们。业主承认所有与价格有关的信息都是保密的,并承诺未经管理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向第三方披露这些信息。
3.3.3
如果MARCAS已与任何商店、备件供应或润滑油(“货物”)的供应商和/或船只所需服务的供应商协商条款和条件,则除非运营或其他情况另有要求,否则将根据MARCAS协商的条款和条件与此类供应商进行此类货物和服务的采购。
3.3.4
MarCAS将在可行的情况下从供应商处获得最优价格包租,即MarCAS成员购买的所有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将是可用的最低价格。如果业主能够以善意、公平交易条件、在同类基础上(包括质量、认证、时间、制造商、供应地等,但忽略税收和汇率波动)以低于MACAS获得的价格获得相同的货物和/或服务,业主将向经理人提供完整的详细信息,经理人将立即向MACAS提出此事,并将MACAS从供应商获得的任何退款转给业主。
3.3.5
业主已从管理人处收到有关MACAS采纳的业务规则和操作程序的详细信息,包括MACAS将在适用时保留的有关费用的规定,并同意遵守这些规则和操作程序,因为这些规则和操作程序可能会不时修订。
3.3.6
业主承认,他们知道从供应商处获得的价格要求严格遵守与供应商商定的付款条件(通常为发票日期起计45天),业主未能向管理人提供资金以按时结清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将导致立即收取2%的附加费(在没有善意争议的情况下)。兹明确授权管理人从其代表业主持有的任何款项中结算该等附加费。业主进一步承认,他们知道,如果向供应商的付款经常逾期,或者如果供应商对业主的信用评级不满意,供应商可能会拒绝以MACAS协商的价格和条款进行供应。
3.3.7
业主承认,供应商可能会要求管理人披露业主实益所有权的详细信息,如果业主不同意此类披露,管理人可能无法从此类供应商处获得最有利的条款。

3.4保险不适用
3.4.1如果业主作出指示,管理人应将业主转介给经纪人以投保,并应在经纪人和业主之间进行联络,以提供提出任何索赔可能需要的信息,在每种情况下均应按照以下规定。
3.4.2管理人应安排经纪人投保业主指示或同意的保险,特别是关于价值、免赔额和特许经营权的保险。每次续约时,管理人员将与经纪人和业主联络:
((i)就保险价值的任何变动作出规定;
(ii)有关新保单年度的保费、专营权及免赔额及任何其他变动;及
(iii)更新预算以反映保险费的变动。
为免生疑问,在任何情况下,管理人均不对业主因保险价值水平而可能招致的任何损失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3.4.3管理人应当聘请其委派的保险经纪人服务安排该等保险。

船舶技术管理协议
业主
经理

V.SHIPS船舶管理协议
版本号
: 01-2020

页码
:10共30个
Doc:           VSMA
船只名称
:
3.4.4管理人应编制此类统计数据,并与其认为必要或可取的经纪人和保赔俱乐部管理人进行谈判,以便安排投保此类保险。
3.4.5一旦投保,管理人应安排检查所有备抵票据,并按要求支付所有借记票据。
3.4.6管理人有权直接从安排船舶保险的经纪人、承销商和保赔俱乐部获得确认,确认所有保费催缴和到期缴款均已支付,且保险符合第6.3、6.4和6.5条规定的业主义务。凡未支付任何保费、催缴和/或缴款,管理人有权从其为业主持有的任何资金中支付相同款项和/或立即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3.4.7除非船东另有说明,管理人应提供相关经纪人要求的信息,以使这些经纪人能够处理和/或促使解决与船只有关的所有保险海损和救助索赔。
 
3.5
会计和预算编制
3.5.1
管理人应当:
(i)保存本协议项下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的记录,以及当事人之间结算帐目所必需或适当的数据;
(ii)建立船舶的会计制度,并按照管理人员的标准格式(自上月底起计5个工作日内)提供定期的月度报告,或在额外费用的同意下,提供与船东以书面相互议定的其他格式。
3.5.2
管理人应每年以管理人的标准格式向业主提交下一个日历年的预算。第一部分方框4所述日期之后的2023年期间预算载于第六部分。
3.5.3
业主应在提出后14天内将其对年度预算的接受和批准情况通知管理人,在没有任何答复的情况下,业主应视为已接受上述预算。如业主不接受经理人在上述期间内提出的年度预算,而经理人合理地认为该预算是公平合理的,则经理人有权以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在此情况下,本协议应于发出该通知之日起一(1)个月期间届满时终止。
3.5.4
管理人员应按管理人员的标准格式,或在同意额外费用的情况下,按月对船舶的预算支出和实际支出进行比较,并提供双方可能书面同意的其他表格,并附有适当的书面差异说明报告。此外,如果业主要求,管理人应就年度预算制作季度预测报告。
3.5.5
本条例草案3.5受第六部条文规限。

3.6运营
在请求并始终与业主合作的情况下,管理人应作为业主的代理人,为委托代理人提供支持。
 
3.7
信息系统软件
3.7.1
管理人员将在符合本条款3.7其余规定的情况下,向船东和船只提供信息系统软件,以允许船东通过“PartnerShip Network”安全网站直接访问来自船只和管理人员办公室的信息。与船只有关的财务、技术和业务信息将从船只和办公室产出中获得,并有能力对账目进行“深入研究”。这将使船东能够立即访问管理人员可用的相同信息以及为船东生成的报告,以期在他对船只管理的概述中为船东提供更高的效率和成本节约。
3.7.2
如果船东在船上有他们希望保留的现有软件应用程序,船东将允许管理人员进行船上审计,以评估与信息系统软件的适当性、兼容性以及与继续使用此类应用程序相关的任何风险或缺点。
3.7.3
信息系统软件在本协议签署之日的主要特点是:

(一)
综合管理软件,提供包含船员管理、船舶午间报告、作业和港口报告、缺陷和缺陷报告以及性能监测的船舶单点入口单;

(二)
船舶到岸和船舶到岸的电子邮件包,为船东及其承租人提供具有成本效益的通信;和


V.SHIPS船舶管理协议
版本号
: 01-2020

页码
:11共3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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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只名称
:

(三)
包括库存控制和自动化采购订单处理的计算机化维护系统。(初始收费,将与船东商定,可就建立维修数据库进行,具体取决于船上目前存在的系统)。
3.7.4
信息系统软件的成本在费用表中列出,并包含在船只的运行成本中,具体如下:

(一)
许可费;

(二)
通过Managers ' PartnerShip网络从业主办公室远程访问;

(三)
维护、更新和升级;

(四)
24小时支持;

(五)
提供杀毒软件并定期升级;

(六)
光盘ROM操作手册和定期更新;

(七)
对提供系统健康检查的船舶IT系统进行年度远程审计;

(八)
用户手册和乘组使用信息系统软件的培训;以及

(九)
船只上的电子邮件。
3.7.5
此类费用不包括:

(一)
船上适当硬件的成本;

(二)
船上信息系统软件安装支持的差旅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三)
维护系统数据库的设置成本;客户端仍然是PMS数据的所有者,可以根据请求在任何给定时间导出。

(四)
需要新数据/专家报告的业主指定的任何具体报告;和
 
(五)
根据第3.7.2条产生的费用。
3.7.6
信息系统软件的安装和设置将在考虑到船只的时间表和管理人员人员的可用性的情况下,在管理人员和业主之间商定的日期进行。
3.7.7
仅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管理人特此授予船东个人、不可转让的非排他性许可,以使用管理人安装在船上单一计算机上的信息系统软件的单一副本。
3.7.8
信息系统软件归管理公司或其子公司所有,并受适用的版权和专利法保护。业主不得复制信息系统软件(仅作备份之用除外)或随附的任何书面材料,不得出售、出租、出租、出借、转许可、逆向工程或散发信息系统软件或该等书面材料。
3.7.9
管理人不保证信息系统软件将满足所有者的要求或信息系统软件的使用或操作将不间断或无错误。

3.8
船上油污应急预案
3.8.1
管理人将根据经修订的1978年议定书(MARPOL 73/78)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件一第26条的要求,以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批准的形式编制并获得所有必要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SOPEP)批准。
3.8.2
SOPEP将以英文编写,并将不时进行审查和更新。如果需要,管理人员将安排将SOPEP翻译成另一种语言,翻译费用可根据第8.5条收回。
3.8.3
管理人员还将定期对机组人员进行SOPEP使用方面的培训,包括演练,以确保SOPEP按预期发挥作用,并确保指定的联系方式和信息细节准确。

3.9
OPA
3.9.1
如获业主指示,经理人将:

(一)
按照OPA要求安排编制、备案和更新应急船只应急预案,并对该预案操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指导;

(二)
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确定并确保合格个人、泄漏管理团队、漏油清除组织、具有打捞、消防、打火和(如适用)分散能力的资源以及公共关系/媒体人员的可用性,以协助业主在发生石油排放时与媒体打交道。
3.9.2
经明确授权,管理人作为业主的代理人,可按规定以合约或其他方式订立该等安排,以确保提供第3.8.1条所述服务。管理人进一步获得明确授权,为业主的代理人,可不时订立为满足OPA或其他联邦或州法律的要求而可能需要的其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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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
经理

V.SHIPS船舶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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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3
业主将向提供上述服务的第三方支付应付的费用,以及任何费用(如有)支付给管理人。费用水平将计入船只运行成本。
3.9.4
在本协议终止时,船舶响应计划和所有文件将退还给管理人员,费用由船东承担,前提是此类费用不超过150美元。

3.10
协助出售船只

如有要求,管理人应就船舶的任何出售向船东提供技术援助。如业主提出书面要求,管理人将就任何拟议协议备忘录的条款发表评论,但业主仍将全权负责同意任何规范任何出售的协议备忘录的条款。

3.11
高风险区船舶交易

船舶在高风险区,特别是海盗活动盛行的区域进行交易的,管理人应当:

(一)
全面遵守可能不时修订的‘在索马里沿海和阿拉伯海地区阻止海盗行为的最佳管理做法(BMP)’提供的指南,并遵守可能针对其他高风险地区发布的任何类似指南。

(二)
监测海上安全中心–非洲之角(MSCHOA)网站(www.mschoa.org)提供的每日指导和更新)不时修订,并据此通知船只。

(三)
遵守可能不时修订的管理人员关于‘在索马里沿海、阿拉伯海、亚丁湾和红海过境’的指导方针以及可能针对其他高风险领域发布的任何类似指导.管理人员的指导方针规定了他们的完全遵守BMP的政策以及关于自我保护措施(SPM’s)和城堡或安全区域的额外指导和信息。船东将获得一份指导方针,SPM的费用将被纳入船只预算。

(四)
酌情确保船只遵循国际推荐的过境走廊(IRTC),如果可用,则使用护送车队的服务,如果可用,则加入团体过境。

(五)
监测由租船人和保险人提供的过境高风险区域的路线建议,并与为有关过境进行的风险评估的一部分进行相同的审查。
 
(六)
提供适于船只类型、大小和速度的充足自我保护措施(SPM),以期在发生攻击时尽可能保护船员。由BMP要求的对所涉过境和进入高风险区前的风险评估确定。

(七)
在过境任何高风险区之前,为机组人员提供BMP培训。

4.
其他服务
4.1
在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在本协议期间,管理人应作为所有者的代理人并代表所有者开展第III部分中已指明的其他服务。
4.2
其他服务须按照第III部所载附录的条款提供。

5.
管理人员的义务
5.1
管理人员承诺尽最大努力按照健全的船舶管理惯例,作为业主的代理人并代表业主提供基本服务、其他服务和管理服务,并在与提供管理服务有关的所有事项中保护和促进业主的利益,但前提是管理人员在执行管理服务时有权考虑到他们对可能不时委托其管理的所有船舶的总体责任,特别是,但在不损害前述内容的概括性的原则下,管理人员有权按管理人员合理酌情认为公平合理的当时情况分配可用的供应、人力和服务。
5.2
管理人应促使满足船舶船旗的法律要求,并将其视为ISM守则所定义的“公司”,承担船舶运营的责任,并接管ISM守则和ISPS守则规定的职责和责任。
5.3
管理人员承担责任,与业主和/或业主选择的任何其他第三方审计公司就管理人在向业主提供本文所述服务期间所执行的操作(包括第II类SSAE16报告的提供)所遵循的内部控制的建立(设计)和年度测试进行充分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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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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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业主的义务
6.1
业主应按照本协议条款按时支付所有应付管理人的款项。就所有这些款项的支付而言,时间至关重要。
6.2
船东应按要求向船旗州行政部门报告(或在船东不是注册船东所报告的船舶采购的注册船东的情况下)作为公司的管理人的详细信息,以遵守ISM守则。
6.3
船东应促使在本协议的整个期间内,船舶将由船东承担不低于健全市场价值的保险或按全总吨(视情况而定)进入,用于:

(一)
通常的船体和机械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船员疏忽)和超额责任;

(二)
保障和赔偿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污染风险、分流费用和船员风险);

(三)
货运、国防和滞期费;

(四)
战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封锁和诱捕、保护和赔偿、恐怖主义和船员风险);以及

(五)
根据MLC,建立保险,以补偿因招聘和安置服务或雇佣协议下的所有者未能履行其对他们的义务而可能导致的船员和/或由所有者或代表他们提供的任何官员或评级;和

(六)
业主可能同意的其他可选保险(如海盗、绑架和赎金、失租)

根据与船舶类似类型船舶的审慎船东的最佳做法,由健全和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承保或协会(前提是,保护和赔偿风险必须置于保赔协会国际集团的成员)(“船东保险”)。
6.4
业主应促使业主保险的所有保费和催缴在到期日前支付,并促使业主保险指定经理人和经理人指定的任何额外当事人为保障和赔偿风险(包括污染风险)的联合被保险人和所有其他保单上的指定被保险人,利益全覆盖。业主须(如适用)于生效日期或之前及/或于经理将任何额外订约方的委任通知业主之日及于每次续期日期后七(7)日内向经理人提供令经理人合理信纳的书面证据。业主应向管理人员提供适当的保险证明,涵盖MLC下的任何和所有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条例2.5规定的金融安全。
6.5
在本协议终止时(无论发生何种情况),或在船东对进入船只的保赔俱乐部进行变更时,船东应促使管理人和经理人指定为共同或指定受保人的任何其他方不再是共同或指定受保人。
6.6
业主负责支付本协议将正式注册的国家适用的任何吨位税。
6.7
业主有责任维持本管理协议最少两(2)个月。

7.
文档
7.1
于启用日期或之前,业主将向经理人交付:

(一)
船舶注册证书的副本,

(二)
所有船只的交易和分类证书的副本,
 
(三)
业主立案证明书副本,
 
(四)
船舶注册船东的任何居民注册代理人的全部详情,
 
(五)
如适用,一份光船租船合同的副本,根据该合同,船东是船舶的无保留船东,
 
(六)
在新船的情况下,业主将交付建筑合同和规格的副本,在二手船的情况下,将交付业主获得船只所依据的协议备忘录的副本。业主有权删除建筑合同或协议备忘录中的任何机密信息(如价格),
 
(七)
如果船东不是船舶的注册船东或光船租船人,除上述外,管理人满意的证据证明他们在船舶上的实益权益以及他们获得注册船东的授权以订立本协议,
 
(八)
业主根据本协议支付到期资金的银行名称和地址。

无论如何,管理人保留要求提供令其满意的证据的权利,证明业主信誉良好,并且代表他们签署本协议的人被正式授权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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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业主将应要求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员提供登记业主的全部详细信息。
7.3
根据68 Fed Reg.68 139和经修订的要求,所有者有义务获得任何必要的担保、保证金或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访问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自动舱单系统所需的SCAC代码和国际承运人保证金,以及USCG水污染财务责任证书。船东还应有义务获得船舶经营者要求获得的任何许可、执照或类似许可,包括但不限于美国EPA船舶一般许可。
7.4
应业主的要求,管理人将及时交付一份正式执行的技术管理人对业主出借人权利的承诺和从属条款。管理人进一步同意,彼等将与业主的贷款人合作,以提供该等承诺及从属地位函件及业主的贷款人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进一步文件。
 
8.
管理费
8.1
业主须就基本服务及其他服务按费用表所列金额向经理人支付费用,该费用须按月等额分期支付,本协议生效时应支付的第一期款项和在购买船舶前十五(15)天支付的每月议定预算金额,包括支付约定的交付前预算和适用于船舶交付前工作的一(1)个月费用以及每月预付的后续分期付款和其他服务费用(如适用),应按费用表中规定的费率和时间支付。
8.2
如果管理人员的总监或其他工作人员在任何日历年内在船上停留的时间超过25天但不包括船只的干船期(或 拉塔日历年的部分时间)船只上超过25天的此类天数应按每人每天650美元的费率收取。
8.3
可能需要承租人审查检查并要求进行预检的,此种额外服务的费用应记入船舶账户。
8.4
如果船舶被定期租,为遵守承租人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额外的报告要求和拜访承租人)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将由船东支付。
8.5
管理人员应在不给业主额外费用的情况下,提供自己的办公用房、办公人员和办公文具。船东应代表船东向管理人偿还根据本协议条款适当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在不影响前述概括性的情况下,邮资和通信费用(管理人应根据管理人考虑到船舶的行业、船员的国籍和其他相关因素认为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在其管理的所有船舶之间分摊)、船员支持费用(包括在船舶的运行成本中)、船舶文件、SOPEP和SSP的管理费用,差旅费及其他自付费用由管理人员根据管理服务适当及合理承担。所有上述费用将由管理人承担,但须经业主批准。
8.6
如果本协议在两(2)个月的最短期限结束时终止,则根据第8.1条的规定应支付给管理人的费用,除后文提及的情况外,应自终止生效之日起再支付两(2)个历月的期限。在该协议的最短期限之后,将只有一(1)个月的费用在终止时适用,但须同意已支付的管理费总价值将至少相当于四(4)个月。
8.7
应付给管理人的费用将每年进行审查,并应参照与管理人住所相关的零售价格指数进行最低限度的调整。管理服务全部或部分由第三方提供的,应立即调整相关费用,以考虑此类服务成本的增加。然而,管理人员将在与此类第三方的谈判中尽一切合理努力,以尽量减少此类增加。
8.8
所有费用均不包括增值税(如有)或其他适用税项。
8.9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在船舶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所有折扣、回扣和佣金应记入船东名下。
8.10
如果由于碰撞、事故、紧急情况或任何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员的工作量增加超出了当事人可以合理预期的范围,管理人员有权在考虑到事件的性质、所部署的管理人员的人员和资源以及包括保险赔偿在内的所有其他相关情况的情况下获得合理的额外报酬。
8.11
如业主决定搁置船只,且此种搁置持续时间超过两(2)个月,则在超过两(2)个月直至业主发出重新调动船只的书面通知之前的期间内,适当减少管理费,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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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资金的支付和管理
9.1
由业主或代表业主向管理人支付的所有款项,以及根据本协议条款由管理人收取的所有款项(业主须向管理人支付的费用除外),均须在一个或多个由管理人经营的独立银行账户中记入业主的贷方。业主同意向经理提供所有合理要求的信息和文件,以遵守银行“了解您的客户”程序。
9.2
凡任何款项无论如何产生,且不论有关费用、预算开支、非预算开支、其他负债(现时、未来、已清算或未清算)或开支,均欠管理人与船只有关的款项,管理人有权但无义务在任何时间或时间运用第9.1条所提述的帐目贷方的任何款项结算该等款项,但无论如何仍须由业主按要求向管理人支付。
9.3
在开工日期或之前,业主应向管理人提供相当于开工日期至第一个月末管理期间按比例分配的预算天数支出的金额。此外,所有交付前费用将由业主根据管理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资金。业主须在第1个完整月或之前提供相当于年度预算1/12的金额St管理期第一个完整月的一天。在随后的月份中,管理人员应要求为第9.6条规定的预计每月支出总额提供金额。
9.4
在开工日期或之前,业主应向管理人提供一笔17,000美元的款项,该款项将由管理人全权酌情用于支付根据本协议条款到期的任何款项,该款项将存放在管理人的银行账户(“浮动”)中。业主同意,在本协议终止时,管理人有权保留全部或部分浮动金,以支付当时根据本协议条款未偿还的任何款项,并且在此前提下,管理人应在本协议终止后两(2)个月内向业主偿还浮动金余额。
9.5
业主同意,在本协议终止时,根据协议条款支付的所有未付款项将在船舶离开管理之前支付。这笔款项将包括在不影响前述一般性的情况下,应支付给供应商和其他第三方的任何款项(如在没有明显错误的情况下,由管理人出示的应付账款清单所证明) 以及开具发票或交付的物品或服务的任何未偿应计项目。业主不可撤销地承诺应经理人的要求立即支付在终止生效日期后到期但在本协议起诉期间已发生的任何其他款项。
9.6
管理人应每月(通过信函、电传、传真或电子邮件)向船东索取下一个月运营船只所需的资金。此种请求将涉及预计每月支出总额,包括在不影响前述一般性的情况下,在下个月应支付给供应商和其他第三方的任何款项(如在没有明显错误的情况下,由管理人员出示的应付账款清单最终证明)以及已开具发票或交付的项目或服务的任何未清应计项目。此外,业主须应要求向经理人提供经理人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资金,以支付任何未编入预算的、意外的、偶然的或非常的开支项目。所有这些资金应在收到这些请求后五(5)天内由管理人收到,并应记入第9.1条所指账户中的所有人的贷方。管理人有权以管理人合理确定的方式分配资金,不得向所有者开放以其他方式指示管理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收到的任何资金由管理人出于任何特定目的以信托方式持有。如有资金结余,同样适用于季度预算。
9.7
尽管本协议有任何规定,管理人员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要求使用或承诺自有资金为提供管理服务提供资金,所有到期付款均应按照本协议的条款按时足额支付给管理人员(而不是任何第三方),不得进行任何扣除。
9.8
除上述资金外,业主须向管理人员支付及/或补偿在开工日期前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乘务人员工资、首次乘务人员调动、乘务人员待命费用、通讯及联络费用及ITF福利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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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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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管理人分包权
10.1
管理人有权促使其母公司、子公司或联营公司或(在其他服务的情况下)第三方(以下统称“子管理人”)按照本条款第10.1条的以下规定履行管理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前提是所有人已事先书面同意:

(一)
子管理人履行全部或任何管理人义务的任何此类行为,均应是并构成管理人充分、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二)
所有人特此与管理人约定,只要次级管理人履行管理人的义务,次级管理人就有权享有第11条规定的利益;和

(三)
子管理人履行管理人义务的任何行为均不因管理人未能履行管理人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和义务而损害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人权利,尽管子管理人履行了义务,但管理人仍应就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履行对所有人负责。
10.2
即使本协议终止,第10.1条的规定仍然有效。

11.
责任

11.1
不可抗力
11.1.1
所有人和管理人均不对因任何超出相关当事人合理控制范围(视情况而定)的情况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一般性)造成的任何灭失或损坏或全部或部分未履行本协议(未履行给付款项义务除外)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一般性)天灾、政府当局的行为、火灾、罢工、洪水、流行病、检疫限制、战争、叛乱、骚乱、暴力示威、刑事犯罪(归属于各当事人的雇员、代理人或分包商的刑事犯罪除外),民事或军事当局或篡权的作为和不作为,被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征用或雇用,禁运。
11.1.2
当一方寻求依赖第11.1.1条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时,它将尽早将不可抗力事件告知另一方,并同时告知该方这种不可抗力情况的可能持续时间。
11.2
对拥有人的法律责任

(一)
在不损害第11.1条的原则下,管理人对任何性质的损失、损坏、延误或费用(不论是直接或间接的)以及在执行管理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利润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船舶被扣留或延误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利润损失)以及无论如何产生的所有人概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证明该损失完全是由于管理人或其雇员或代理人、或其就船舶所雇用的分包商的疏忽、重大疏忽或故意失责所致,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损失、损坏、延误或费用是由于管理人的个人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意图造成相同或不计后果,并且知道可能会导致这种损失、损坏、延误或费用),管理人对引起一项或多项索赔或索赔的每个事件或一系列事件的责任不得超过基本服务项下应支付的年度管理费总额的十倍。
 
(二)
尽管本协议中可能出现任何可能相反的情况,管理人员不应对船员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负责,即使这些作为或不作为是疏忽、严重疏忽或故意的,除非仅在其被证明是由于未能履行其根据第3.1条承担的义务而导致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其责任应根据本第11条的条款加以限制。
 
11.3
弥偿-一般

除其中载列的管理人根据第11.2条将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外,业主在此承诺保持管理人及其雇员、代理人和分包商的赔偿,并使他们免受因履行本协议或与其有关的任何或以任何方式产生的所有诉讼、程序、索赔、要求或责任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根据MLC产生的任何和所有责任,以及针对和关于所有费用、损失的损害,管理人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可能遭受或招致的损害和费用(包括全额赔偿的法律费用和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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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赔偿-税
11.4.1
在不损害第11.3条所载的一般弥偿的原则下,业主在此承诺保持经理人、其雇员、代理人及分包商获得弥偿,并使他们免受任何政府因业主或船只的买卖或其他活动而征收的所有税项、税项及关税的损害,以及不论该等税项、税项及关税是否向业主或经理人征收。

11.4.2
如果业主被要求从根据本协议支付给船员经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或预扣税款,那么:


(一)
业主应根据所有适用的法律进行此类扣除和扣留;

(二)
业主应按照所有适用法律将扣除或扣留的全额款项支付给适当的政府机构;和

(三)
应付船员经理的金额应增加必要的额外金额,以便在进行所有必要的扣除和预扣税款后,船员经理收到的金额等于如果不需要进行此类预扣税款的扣除,他们本应收到的金额。

11.5
《喜马拉雅》

除协议的任何相反条文另有规定外,兹明确同意,任何经理人的雇员或代理人(包括经理人不时雇用的每名分包商及该等分包商的雇员)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就其在其受雇过程中或与其有关的行动中因任何作为疏忽或失责而直接或间接引起或导致的任何损失、损害或任何种类的延误而对业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以及,在不损害本条前述规定的概括性的原则下,本条所载的每一项豁免、限制、条件和自由以及每一项权利,适用于经理人或经理人根据本协议有权享有的任何性质的责任抗辩豁免及豁免亦应具备,并应延伸至保护按前述行事的经理人的每一名该等雇员或代理人,而就本第11条所有前述条文而言,经理人是或将被视为代表并为所有不时是或可能是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人(包括按上述分包商)的利益行事的代理人或受托人和所有这些人应在此范围内成为或被视为本协议的当事人。
11.6
即使本协议终止,第11条的规定仍然有效。
 
12.
留置权
 
12.1业主特此对船舶和船队设定有利于管理人的押记和公平留置权,以确保根据本协议应付给管理人的任何款项。此类押记和/或衡平法留置权应被视为1952年5月10日布鲁塞尔《关于扣押海船的国际公约》及其任何修订或替代所规定的“海事索赔”,并且船东承认并接受该船只或船队内的任何船只因此可以因本协议而因管理人应付的任何款项而被扣押。就1981年《最高法院法》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同等立法而言,本协议应被视为就供应给船只以供其操作和维护的货物和材料的供应合同,合同双方均不得对留置权或押记权或相应的扣押权提出签发和/或争议。
12.2业主特此授予管理人员对任何及所有货物、燃料、租用、分租、与船舶使用或船队内任何船只的使用有关的所有货物、分租货物或使用任何船舶的留置权,以支付根据本协议应付给管理人员的任何款项。
 
13.
索赔/争议
 
13.1
应业主的要求,管理人应处理和解决因本协议项下的管理服务而产生的所有索赔,并就管理人知悉的引起或可能引起涉及第三方的索赔或纠纷的任何事件随时向业主通报。
13.2
管理人应按照所有人的指示,就根据本协议委托给管理人的事项提起或抗辩诉讼、诉讼或诉讼。
13.3
管理人与船东合作,有权就处理和解决索赔和纠纷或与船舶有关的影响船东利益的所有其他事项获得法律或技术或其他外部专家意见。
13.4
业主应安排提供任何必要的担保保证金或其他担保。
13.5
业主同意使用MTI Network进行危机管理应对,并同意支付MTI Network年度保留金(包括在预算中)之外可能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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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审计,记录
14.1
管理人应时刻保持和记账真实、正确,并应在业主双方约定的时间,在管理人办公室备查、审计。业主同意,如果业主要求提供供应商发票和相关文件的硬拷贝,管理人有权收取其合理的成本和费用。
14.2
管理人有权以电子方式将船舶的所有记录归档并安排安全存放,费用计入船舶运行费用。
14.3
所有与船只有关的会计记录和其他记录将由管理人员在本协议终止之日后(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保留两(2)年,此后应予以销毁,或在以电子方式存档的情况下删除,除非业主要求管理人员向其交付此类记录,费用由业主承担。
14.4
管理人员可提出要求,业主应及时提供管理人员合理要求的所有文件、信息和记录,以使他们能够执行管理服务。

15.
检查船只

船东有权以其认为必要的任何理由随时检查船只。业主将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向经理合理通知其参观船只的意向。在此类检查后,如果船东将有关船只状况和船员表现的合理意见告知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承诺采取必要的整改行动,费用由船东承担。

16.
遵守法律法规
16.1
各方不会做或允许做任何可能导致违反或违反船舶注册国及其交易场所的法律法规的事情,但前提是管理人在本条款下的义务将仅涉及管理人事实上能够履行的事项,并基于管理人从所有人那里获得所有必要的合作、信息和资金的谅解。
16.2
双方承诺、声明和保证,在缔结本协议时,他们、他们的船员或他们的任何雇员、代理人或分包商都不是受制裁的人。

双方保证遵守直接或间接适用于履行本协定的全球贸易法律,并承诺不会通过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将对方置于违反全球贸易法律的境地。

双方接受本条款的要求作为本协议的一项条件,赋予无辜方权利,但不影响因违反本协议而提出的任何损害赔偿要求,即在有可能导致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立即终止本协议,或已知的未来行为(由任何一方在其合理的酌处权下确定),由无辜方绝对酌情决定违反任何这些禁令。违约方应就其任何人因违反本条款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包括与根据全球贸易法进行的政府调查或执法行动相关的任何处罚或费用,对无辜方、其雇员、代理人和分包商进行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
 

双方承认,美国、欧盟和其他相关当局可能会不时制定或更改适用的全球贸易法律,双方均承认,此类事件可能会使本协议项下的一方或双方的持续履行行为成为非法或非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任何一方因美国、欧盟或其他适用制裁的变化而终止本协议,双方同意(i)此类终止不应构成终止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另一方放弃就另一方因此类终止可能产生的任何损失、成本或费用(包括间接损害)向终止方提出的任何和所有索赔;以及(ii)双方同意采取合理步骤合作结束本协议。

本条款下列词语具有特此赋予的含义:

“禁运国家”是指受到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OFAC”)或欧盟实施的全面经济制裁或禁运的任何国家或地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古巴、伊朗、朝鲜、叙利亚、顿涅茨克和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以及克里米亚地区。
 

“全球贸易法”是指美国《出口管理条例》;美国《国际武器贩运条例》;OFAC管理的经济制裁规则和条例以及任何相关行政命令;英国主管当局管理的制裁和出口管制规则和条例,包括但不限于根据《2018年英国制裁和反洗钱法案》实施的制裁制度、欧盟理事会关于出口管制的条例,包括第428/2009、267/2012号;其他欧盟理事会制裁条例,在欧盟成员国实施;联合国制裁政策;根据上述任何规定制定的所有相关规定;以及其他适用的经济制裁或进出口管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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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只名称
:

“受制裁人员”是指在任何时候:(a)列入以下任何个人或实体:OFAC的特别指定国民和被封锁人员名单、部门制裁识别名单或外国逃避制裁人员名单;欧盟的制裁目标综合名单;英国资产冻结目标综合名单和与金融和投资限制有关的被点名人员名单;或任何类似名单;(b)居住在被禁运国家或根据其法律组织的任何个人或实体;或(c)拥有多数股权或控制或代表上述任何一项行事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17.
协议期限

17.1
以通知方式终止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生效,最短期限为两(2)个月,此后应继续有效,直至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而终止。在这种情况下,本协议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一(1)个月期限届满时终止,但如后文所述。船舶在该期限届满时不在便利港口或地点的,本协议自船舶随后到达便利港口或地点时终止。
 
17.2
默认终止-业主
  (一)
如果管理人向业主要求的任何款项,在管理人书面要求付款后十五(15)个日历日内未收到管理人指定账户中的款项,或者如果业主未能遵守管理人对第6.3、6.4和6.5条的要求的合理满足,或者如果船舶被抵押权人收回,则管理人有权立即以书面通知终止协议。
  (二)
如果业主

(a)
以其他方式因其控制范围内的原因实质上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

(b)
继续雇用或继续雇用该船只从事违禁品运输、封锁运行或非法和/或可制裁的贸易,或在航程中或以管理人员认为过分危险或不适当、或可能非法和/或可制裁的方式或

(c)
未能遵守管理人认为合理且不遵守的任何管理人建议,这些建议可能会影响管理人的声誉或其在ISM守则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或法规下的义务

然后,管理人可以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具体说明违约情况,并要求他们进行补救。如业主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补救该违约(如属上述(a)情况,如可补救)令经理人合理信纳,则经理人有权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

17.3
默认终止-管理人

如果管理人由于管理人控制范围内的原因而实质上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所有者可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具体说明违约情况,并要求其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予以补救。如果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但无论如何最迟在业主通知发出之日起十五(15)天内补救该违约,如可补救,并令业主感到合理满意,则业主有权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

17.4
清算

本协议各方有权在船舶所有人(重建或合并目的除外)或管理人的清盘、解散、清算或破产作出命令或通过决议的情况下,或在向所有人或管理人指定接管人或类似高级人员的情况下,或在任何一方停止经营业务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特殊安排或组合的情况下,或在所有人暂停根据本协议付款的情况下,立即终止本协议。

船舶技术管理协议
业主
经理

V.SHIPS船舶管理协议
版本号
: 0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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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共3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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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5
特别终止

在出售船舶或其被光船租用的情况下(如适用且除非另有约定),当光船租赁结束或船舶成为全损或被宣布为推定或妥协或安排的全损或被征用时,本协议应被视为终止。尽管如此视为终止,仍应按照第8.6条的规定支付费用。
17.6
就本条例第17.5款而言:

(一)
该船只将被视为已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日期,即为登记拥有人停止登记为该船只拥有人的日期;

(二)
除非该船只已成为实际全损或已就其推定、折损或安排的全损与其承销商达成协议,或如与其承销商未达成此种协议,则主管法庭判定该船只已发生推定灭失或已向承销商发出放弃通知,否则不得将该船只视为灭失。
17.7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在终止日期之前应计的所有权利。
17.8
所有未付的费用和业主应支付的其他款项要求在本协议终止时或之前全额支付,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除根据第17.3条由业主终止协议的情况外,应根据第8.6条向管理人支付费用。业主还应按需支付遣散费以及遣返费和费用。

18.
保密
18.1
至于业主与经理人之间,业主在此同意并承认,经理人管理手册和经理人有关管理职能和活动的其他书面材料中的所有所有权和财产均归属于经理人,业主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并在本协议终止时,将所有此类手册和其他材料退还给经理人。就本条款而言,提及的“管理人”包括管理人的母公司、子公司和联营公司以及提供管理服务的任何第三方。
19.暂停服务
 

如业主在任何时候未能按第9条规定支付到期及欠款,或违反本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除管理人根据第17条享有的终止权利外,管理人在不损害其终止自由的情况下,有权扣留/暂停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及所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遣散船员),并对其产生的任何后果概不负责,对此,业主特此向管理人作出赔偿,及费用(如费用表所列)须继续累积,而因该等扣缴而产生的任何额外开支,须为业主的帐户。
 
20.
法律与仲裁
20.1
本协议应受英国法律管辖,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根据1996年《仲裁法》及其任何修订或替代法提交伦敦仲裁。
20.2
仲裁应按照仲裁开始时现行的伦敦海事仲裁员(LMAA)条款进行。
20.3
除后文所述外,提述应为三名仲裁员,一名由每一方当事人指定,第三名由如此指定的两名仲裁员指定。希望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应指定其仲裁员,并向另一方当事人发送有关该指定的通知,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在该通知发出后十四(14)天内指定其仲裁员,并说明其将指定其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除非另一方当事人指定其自己的仲裁员并在规定的十四(14)天内发出其已这样做的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十四(14)天内指定自己的仲裁员并发出已指定的通知的,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不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任何进一步事先通知的要求下,指定其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并应据此通知另一方当事人。独任仲裁员的裁决应具有约束力,如同他是通过协议指定的一样。
20.4
如索赔或任何反索赔均未超过50,000美元(或双方可能同意的其他金额)的总和,则仲裁应按照仲裁程序启动时现行的LMAA小额债权程序进行。


V.SHIPS船舶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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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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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只名称
:
20.5
除非另有协议另有规定,业主在此同意,任何根据下文第24条提供服务的公司的任何索赔,除非该公司另有选择,应受英国法律的约束,任何争议应根据本第20条的上述规定提交仲裁。
20.6
除第10、11和20.5条规定的范围外,任何第三方均无权强制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21.
对协定的修正
21.1
任何及所有修订将由协议各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21.2
兹了解,经业主书面要求,若干管理服务将停止由经理人执行,管理费将相应减少。管理人和业主之间将订立反映这一点的修正案。

22.
索赔时限

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或以其他方式对另一方产生的与船只有关的任何和所有责任(欺诈情况除外),应视为在有关日期被放弃和绝对禁止,除非在有关日期之前,任何索赔的书面细节(提供提出该索赔所涉及的据称违约的细节和索赔金额的初步陈述)已由索赔人在有关日期之前以书面暗示,而任何该等索赔应被视为(如果它以前没有得到满足,和解或撤回)已撤回,除非已在有关日期后六(6)个月届满前根据第20条展开仲裁程序。就本第22条而言,“有关日期”是本协议终止日期后的一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

23.
船只状况

拥有人承认,他们知道管理人无法确认船只、其系统、设备和机械没有缺陷,并同意管理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因船只、其系统、设备和机械的预先存在或潜在缺陷而导致的所有人可能遭受或招致的任何损失、成本、索赔、责任和费用承担责任。
24.
使用联营公司
24.1
管理人特此向业主披露,在执行管理服务的过程中,他们可能会利用与管理人有关联的公司的服务。在不损害前述概括性的原则下,管理人的联营公司可用于与国际 阿利亚旅游、保险、港口代理餐饮及顾问服务。凡与管理人有关联的公司提供与上述或任何其他事项有关的服务,该等公司将有权为其自身利益收取和保留提供其服务的通常报酬(无论是以佣金或费用的形式)。管理人员将在开工日期或之前向业主发送一份联营公司名单。
24.2
业主特此同意第24.1条所载的安排。

25.
通告
25.1
根据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通信”)可通过传真、挂号或记录邮件、专人送达方式发送。
25.2
函件送达当事人的地址应分别按第一部分方框5和方框6所述。
25.3
通信应视为已送达,并应在以下情况下生效:

(一)
如属传送日的传真;及

(三)
如在交付时亲自交付或以挂号或记录邮件方式发送。

26.
员工忠诚度

业主不得亦不应促使其母公司、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未经经理人书面同意,不得在本协议期间或在终止后六(6)个月期间直接或间接向经理人从事提供管理服务的任何雇员提供任何雇用,或直接或间接诱导或招揽任何该等人受雇于业主或任何关联或联属公司,或独立或通过第三方使用任何该等人的服务。如经理人同意其任何雇员接受上述聘用要约,业主须向经理人支付相当于该雇员新年薪25%的款项,于经理人书面同意日期起计七天内支付。此类付款应被解释为违约金而不是违约金,是各方商定的对管理人损失的合理估计。本条款不适用于专门从Seanergy为Seanergy船舶招聘或借调的任何工作人员。

船舶技术管理协议
业主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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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号
: 0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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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整个协议
27.1
本协议构成双方就本协议标的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就该标的物而言)取代各方之前的所有讨论、谅解和协议以及各方之前的所有陈述和意见表达。
27.2
每一方均承认,其并不依赖由另一方或代表另一方就本协议标的事项作出或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陈述或谅解(无论是疏忽或无辜作出的),并且除本协议规定外,其对该标的事项不享有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唯一可用的补救办法应是针对本协议条款下的违约行为。然而,本条款的任何规定不得起到限制或排除任何欺诈责任的作用。

28.
部分有效性

如任何仲裁员或其他主管机构根据任何法律或司法管辖区在任何方面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构成或成为或被认为是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则该条款应被视为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了修订,以避免此类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或者,如果无法进行此类修订,则应将该条款视为在此类非法范围内从本协议中删除,无效或不可执行以及其余条款应继续充分生效,并不因此而受到任何影响或损害。

29.
不放弃

未行使或任何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特权或补救,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或影响其行使或作为全部或部分放弃而运作。任何根据本协议单独或部分行使任何权利、权力、特权或补救措施,均不得阻止进一步或以其他方式行使或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权力、特权或补救措施。
 


V.SHIPS船舶管理协议
版本号
: 0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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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共3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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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只名称
:
船舶技术管理协议-第三部分

关联公司

1.24小时差旅管理:(全球海上旅行& Everyway Travel)

服务包括验证报价的控制、综合计费系统、咨询、成本控制和账户管理、签证协助、企业差旅。

2.餐饮(OCL Oceanic Catering Limited)

服务包括货船、近海、远程站点、轮渡和邮轮餐饮、开办咨询、新建,以及运营审查、采购和物流。

3.培训(Marlins – Seatec UK Ltd)

英语语言测试和机考培训。

4.状态监测(Seatec状态监测)

常规润滑油&燃料油分析,年度热&振动调查,按要求进行流体分析:燃油净化器、油缸报废、OWS和饮用水(按MLC要求)。

5.船舶性能技术分析(V Ships Ship Management(India)Pvt Ltd)

服务包括通过收集和分析影响燃料消耗的主要参数来监测船舶性能:主机(ME)消耗、船体和螺旋桨状况、污泥产生以及速度和转速方面的行程管理。
上述调查结果汇编在月度报告中,其中包含与最佳性能和姊妹/类似船只(如果有的话)的趋势和比较,目的是提高速度和消耗、清洁船体/螺旋桨、在租船合同限制范围内运营船只以及提供支持商业索赔的文件。
该服务是量身定制的,以适合现有的车载记录设备,并将包含完全由ROI分析支持的改进建议
从ME负载平衡、喷油泵、空冷器、涡轮增压和经济舱条件等方面分析ME的技术性能,目的是改善燃油和润滑油消耗,精简备件采购。

6.安全服务(Seatec Safety Operations)

安全检查、预审、导航和内部ISM/ISPS审计以及机上培训在全球范围内提供。船舶安全计划和船舶安全评估。

7.Radio & Communications(Seatec Communication)

根据船舶运营要求提供卫星通信(FBB、VSAT等)定制解决方案。Seatec Communication将努力在不向业主支付额外费用的情况下接管现有的卫星通信合同,目的是能够在整个机队中提供一致、标准化和高质量的服务。

向船员提供电子海图、GDMSS服务、国际海事卫星组织PSA和LRIT、船员预付卡、娱乐内容。

8.水下服务(Seatek UK Ltd.)

例行水下检查、螺旋桨和船体清理。按要求进行水下维修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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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
经理

V.SHIPS船舶管理协议
版本号
: 0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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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共3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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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只名称
:
9.工程服务和咨询(Seatec UK Ltd)

服务包括海军建筑、工程、设计、应急响应服务、激光扫描、新建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服务。

10.导航(西达通信)

雷达、ECDIS、自动驾驶仪等通信导航设备的供应、安装、维修。

11.维修和安装(Seatec Repairs)

提供骑行帮派、交钥匙维修和安装、发动机大修、电气安装、年度服务和无损检测检测。

13.其他服务

附录1 *-租船(仅在未删除的情况下适用-费用表方框1中规定的费用)

管理人应根据船东的指示,提供租船服务,其期限包括但不限于为船舶寻找和谈判雇用以及订立(包括执行)与船舶雇用有关的租船合同或其他合同。任何有关船舶雇用的合同订立前,须取得船东的书面同意(包括电传或传真)。

上述服务的费用,须按费用表所列的款额计算。

附录2 *-Post Fixture Services(仅在未删除的情况下适用-费用表方框2中规定的费用)

管理人员应提供岗位夹具服务,其中包括与业主商定的以下功能:-

(一)在夹具的谈判中与业主、经纪人和承租人联络;

(二)提供航次和期租概算;

(三)与船长和货物托运人核对货物规格,确保船舶能够安全运输货物;

(四)指导船长关于夹具、发出航次指令;

(五)安排上岗和下岗聘用调查;

(六)编制帐目及计算租金及运费及/或滞期费及在船东要求下应收或应付船舶承租人的款项;及
(七)就所有租金及/或运费收入或因雇用船只或与该船只有关的其他情况而可能引起的业主有权享有的任何种类的其他款项,向业主作出付款的安排。

上述服务的费用,须按费用表所列的款额计算。

附录3 *-调查或其他顾问服务(仅在未删除的情况下适用-费用表方框3中规定的费用)

任何对漂浮船舶的例行表面检查或其他顾问服务将按以下条款进行:-

1.经理人发出的任何报告只发给该报告所针对的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向任何其他方发出或提供该报告的任何部分。

2.检查仅限于船只的那些部分、其机械设备或记录(如果提供),这些部分实际上暴露在外、未被发现或很容易获得,而管理人员无法报告船只的任何其他部分、其机械或设备,在这方面不承担任何责任。

3.管理人员无法报告船舶的水密或完整性、其机器或设备的运营效率、其是否适合任何业务或贸易或其稳定性特征。


V.SHIPS船舶管理协议
版本号
: 01-2020

页码
:25共30个
Doc:           VSMA
船只名称
:
4.管理人员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因船舶的任何调查或其他咨询服务而产生的任何间接、间接或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5.管理人对因勘测或顾问服务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应为为此应支付的费用的10倍。

6.海上例行表面检查的费用,按每日850美元或部分收取。其他顾问服务的费用应在开工前商定,除非另有约定,应在管理人交付报告时支付。

附录4 *-Bunker Services (仅在未删除的情况下适用-费用表方框4中规定的费用)

管理人应按船舶贸易的要求安排提供与船东商定质量的船用燃料。

经理人有权通过经理人认为适当的经纪人或供应商订购船用燃料,除非业主指示经理人使用某一特定供应商,而经理人将有义务这样做,前提是业主已事先与该供应商作出信贷安排。业主应遵守管理人代表其作出的任何信贷安排的条款。

管理人员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任何不符合规定规格的燃料承担任何责任。然而,管理人员将代表业主对掩体供应商采取此类行动,这是与业主达成的协议

上述服务的费用,须按费用表所列的款额计算。

附录5-机上安全审核和安全培训 (仅适用于未删除的情况–不需额外费用)

1.
管理人员应安排船上安全审核和培训,其中将包括以下职能:


(一)
短信中尚未包含的专科安全手册的编制和更新;


(二)
定期船上安全审核和船上安全培训;

(三)
向船只报告(通过管理人员)从访问其他船只和行业论坛中获得的信息。

2.
上述服务的费用应按费用表规定的金额计算,并应列入与业主商定的预算。

3.
管理公司已与第三方订立分包合同,以允许他们提供此项服务。

船舶技术管理协议
业主
经理

V.SHIPS船舶管理协议
版本号
: 01-2020

页码
:26共30个
Doc:           VSMA
船只名称
:
船舶技术管理协议–第四部分

收费时间表

船舶名称:

基本服务(第二部第3条)
金额
频率
     
管理费
   
信息系统费用(ShipSure)
   
计划维护-数据库开发费
(最多30个收费日)
   
Crewing:固定成本发票– Crewing Costs(Part VI)
 
其他船员费用(ITF、SEPF、PNO费用等)
 
管理费用:
   


V.SHIPS船舶管理协议
版本号
: 01-2020

页码
:27共30个
Doc:           VSMA
船只名称
:
船舶技术管理协议-第五部分

车队详情

根据第一部分,“1。船只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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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
经理

V.SHIPS船舶管理协议
版本号
: 01-2020

页码
:28共30个
Doc:           VSMA
船只名称
:
船舶技术管理协议-第六部分

初始预算

如所附。

V.SHIPS船舶管理协议
版本号
: 01-2020

页码
:29共30个
Doc:           VSMA
船只名称
:
船员补充

按照商定的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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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
经理

V.SHIPS船舶管理协议
版本号
: 01-2020

页码
:30共30个
Doc:           VSMA
船只名称
:
2023年预算(所有数字以美元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