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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4.8 7 ea022807501ex4-8 _宇宙.htm Jiangxi Universal与Jiangxi Rural Commercial Bank Working Capital Loan Contract英文译本,日期为2024年5月17日

附件 4.8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编号:68(2024)248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编号:68(2024)248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重要通知

 

请借款人阅读本全文
慎重签约,尤其是标有▲ ▲的条款。
如有疑问,请贷款人及时解释。

 

 

 

 

鉴于借款人向出借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出借人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1条定义

 

“授信额度”是指贷款人根据合同约定可向借款人发放的最高贷款余额(循环授信额度下)或贷款总额(一次总付授信额度下),授信额度根据合同约定可为循环授信额度或一次总付授信额度(只能使用一次或可多次使用)。

 

“循环授信额度”是指借款人可按本合同约定多次申请使用授信额度获得贷款,但贷款余额不能超过约定的授信额度。

 

“整笔授信”是指借款人可以按本合同约定一次性或多次申请使用授信额度获得贷款,但累计提取的贷款总额不能超过约定的授信额度。

 

“贷款余额”是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取得且尚未还清的贷款本金金额之和。

 

“授信额度余额”是指从授信额度中扣除贷款余额(循环授信额度下)或贷款总额(整笔授信额度下)后的金额。

 

“授信期”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和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期间,属于贷款发生期而非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是指双方在相应的交通银行贷款授信额度使用申请(以下简称“授信额度使用申请”)中确定的每笔贷款的期限。

 

“定价基准”是指借款人和贷款人选择基准确定贷款利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特定定价基准等类型。

 

“贷款优惠利率(LPRP)”是指每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优惠利率(遇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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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担保隔夜融资利率(SOFR)”是指由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或接管其定价基准的其他实体)管理的、显示在金融电信终端Bloomberg/Refinitv的某些页面(或贷款人认可的显示该定价基准的信息服务机构的其他页面)上可适用于美元贷款的有担保隔夜融资利率。

 

“定期SOFR参考利率”是指由芝加哥商品交易所 BenchMark Administration Limited(或其他接管其定价基准的实体)管辖和发布的、并显示在可适用于美元贷款的金融电信终端Bloomberg/Refinitv某些页面(或贷款人认可的显示此定价基准的信息服务机构的其他页面)上的SOFR参考利率一词。

 

“欧元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EURIBOR)”是指由欧洲货币市场研究所(或接管其定价基准的其他实体)管理的、显示在金融电信终端Bloomberg/Refinitv(或贷款人认可的显示该定价基准的信息服务机构的其他页面)上的可适用于欧元贷款的欧元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

 

“香港银行同业拆息(HIBOR)”是指受香港银行公会(或其他接管其定价基准的实体)管辖、显示在金融电信终端Bloomberg/Refinitv的某些页面(或贷款人认可的显示此定价基准的信息服务机构的其他页面)上可适用于港元贷款的香港银行同业拆息。

 

“东京定期无风险利率(TORF)”是指由QUICK Benchmarks Co.,Ltd(或接管其定价基准的其他实体)管理的东京定期无风险利率,显示在可适用于日元贷款的金融电信终端Bloomberg/Refinitv的某些页面(或贷款人认可的显示此定价基准的信息服务机构的其他页面)上。

 

“术语SONIA参考利率(TSRR)”是指由洲际交易所 Benchmark Administration Limited(或其他接管其定价基准的实体)管辖和发布的、显示在可适用于英镑贷款的金融电信终端Bloomberg/Refinitv某些页面(或贷款人认可的显示此定价基准的信息服务机构的其他页面)上的术语SONIA参考利率。

 

“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IBOR)”是指受洲际交易所集团(或其他接管其定价基准的实体)管辖的、显示在可适用于美元贷款的金融电信终端Bloomberg/Refinitv某些页面(或贷款人认可的显示此定价基准的信息服务机构的其他页面)上的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

 

“银行工作日”、“工作日”是指贷款人所在地的银行对公业务开放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因节假日调整业务除外)。借款日、偿还日、付息日、到期日等义务履行日遇非银工作日的,相应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

 

“外币工作日”指证券业和金融市场协会(或其继任者)向其成员的固定收益部门推荐的SOFR或Term SOFR参考利率的美国政府债券交易日(不包括周六和周日);指伦敦商业银行LIBOR或TSRR的正常开放日(不包括周六和周日);指EURIBOR的TARGET2的欧元支付清洁日;指HIBOR的香港银行的正常开放日(不包括周六和周日);并指东京各银行TORF的正常开盘日(不包括周六和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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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是指借款人的直接或间接授权经办人、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及其他关联方。

 

“业务关联方”是指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交易各方、交易各方以外的其他关联主体,以及交易各方、授权经办人、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等各方。

 

关联方、关联交易、个人主要投资者等词语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CAI KUAI No.3 [ 2006 ])及后续准则修订中的含义相同。

 

第二条信用额度的使用

 

2.1借款人需要使用授信额度时,应至少提前5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借款人在申请时,应填写授信额度使用申请,经贷款人审批后方可使用。

 

▲ ▲ 2.2授信额度的每次使用均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贷款余额(循环授信额度下)或者贷款总额(整笔授信额度下)不超过授信额度的;

 

(二)申请贷款金额不超过授信额度余额的;

 

(三)申请日、借款日在授信期内的;

 

(四)借款期限和到期日符合本合同约定;

 

(五)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如有)已经生效并继续有效。担保合同为抵押合同和/或质押合同的,以担保方式授予的物权已经确立并继续有效;

 

(六)借款人办理贷款时依法必须办理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手续,许可、批准或者登记继续有效的;

 

(七)合同生效后,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无重大不利变化;

 

(八)借款人的申请符合贷款人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九)借款人未发生违约行为;

 

(十)贷款的支付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委托出借人支付的,出借人同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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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提取外币贷款的,借款人提供了贷款符合相关外汇管理政策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外汇用途凭证或者登记文件;

 

(十二)借款人指定资金提取专用账户,并按贷款人要求签订账户管理协议。

 

▲ ▲ 2.3贷款人同意发放贷款的,最终贷款信息以申请使用授信额度银行打印栏内容为准。申请使用授信额度也作为贷款凭证。

 

▲ ▲ 2.4申请使用授信额度的币种与授信额度币种不一致的,仅为确定授信额度余额的目的,按每日初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汇率折算;无直接适用汇率的,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合理确定的汇率折算。

 

▲ ▲ 2.5借款人成为担保人的股东或《公司法》界定的“实际控制人”后,出借人有权在担保人提供经出借人接受的其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同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决议前,暂停或取消借款人未使用的借款授信额度。

 

第三条利率、计息、支付

 

3.1确定利率的基本规则

 

3.1.1本合同项下贷款年利率(单利)由借款人每次使用其授信额度时,经双方协商后在授信额度使用申请中约定,按定价基准确定,并按授信额度使用申请中约定的定价基准加(减)点计算(1个基点为0.01%,1个百分点为100个基点)。

 

3.1.2如双方在信用额度使用申请中约定适用固定利率,且具体数值记录在固定利率数值栏内,则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以信用额度使用申请中固定利率数值栏内记录的数值为准(如贷款币种为人民币,具体数值将根据《信用额度使用申请书》中约定的定价基准适用日定价基准的具体数值(以下简称“定价基准值”)并根据《信用额度使用申请书》中约定的加(减)点数值确定。具体数值未记入固定利率价值字段的,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以《信用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的定价基准适用日适用的定价基准值为基础,按照《信用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的加(减)点数值确定。

 

如双方同意在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时适用浮动利率,则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将根据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时约定的定价基准适用日、加(减)点的数值、利率浮动规则、利率浮动期限、利率浮动期限单位和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时约定的特定日期浮动起始日(如有必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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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货币为人民币的,日息=利率/30,月息=年利率/12;货币为港币、英镑、澳元的,日息=年利率/365;货币为美元、欧元、日元及贷款人接受的其他外币的,日息=年利率/360。

 

▲ ▲ 3.2贷款利率

 

如双方在申请使用授信额度中约定适用固定利率,具体数值记录在固定利率数值栏内的,则每笔贷款的利率以固定利率数值栏内记录的数值为准。如果双方同意在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时适用固定利率,而具体数值未记录在固定利率价值字段中且双方同意在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时适用浮动利率,则每笔贷款的贷款利率以相应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时约定的“定价基准适用日”适用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数值为基础确定,并按照信用额度使用申请书中约定的加(减)点值。以“定价基准适用日”为T日,T日适用定价基准值的价值规则按本合同第3.5.1条执行。

 

3.3利率调整

 

3.3.1申请使用授信额度记录为固定利率的,在贷款期限内对贷款执行记录利率。

 

▲ ▲ 3.3.2申请使用授信额度记载浮动利率的,按照申请使用授信额度约定的利率浮动规则、利率浮动期限、利率浮动期限单位和具体日期浮动起始日(必要时)确定贷款利率调整日,自贷款利率调整日起适用调整后的利率。

 

3.3. 2.1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调整期间按照“利率浮动规则”中选择的“以贷款入户日浮动”或“特定起始日浮动”,从“贷款入户日”或“特定起始日浮动”开始计算。利率浮动周期空栏填上利率浮动周期数,利率浮动周期单位可选为日、月。利率浮动周期数填“1”且选择“日”为浮动周期单位的,取“贷款入账日”或“具体日期浮动起始日”起的每一天为贷款利率调整日;利率浮动周期数填“3”且选择“日”为浮动周期单位的,贷款利率调整日为“入贷日”或“特定日期浮动起始日”起每3天的日期;利率浮动周期数填写“1”且选择“月”作为浮动周期单位的,贷款利率调整日为“入贷日”或“特定日期浮动起始日”起每个月的日期;利率浮动周期数填写“3”且选择“月”作为浮动周期单位的,贷款利率调整日期为“贷款入账日”或“特定日期浮动起始日”起每3个月调整一次,等等。

 

3.3.2.2贷款利率调整日的贷款利率以贷款利率调整日适用的定价基准值为基础确定,利率加(减)点的数值按照《信用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的利率加(减)点的数值执行,但本合同双方协商调整的加(减)点的数值除外。以“贷款利率调整日”为T日,T日适用的定价基准值按本合同第3.5.1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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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 ▲ 3.3.3如某笔贷款适用的定价基准被取消或相应出版机构停止出版,则双方应另行协商调整贷款利率,但调整后的利率不得低于届时适用的利率;自定价基准取消或停止出版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能就调整后的利率达成一致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 ▲ 3.3.4双方可在每个贷款利率调整日协商一致后,调整相应贷款利率加(减)点数值。

 

3.4逾期贷款罚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挪用贷款罚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100%。浮动利率贷款发生定价基准调整的,贷款人有权相应调整每笔贷款适用的罚息利率,自相应的授信额度使用申请中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日起适用新的罚息利率。

 

3.5利息的计算

 

3.5.1根据不同的适用定价基准,确定第3.2条、第3.3.2.2条和第9条约定的T日(即“定价基准的适用日”、“贷款利率调整日”、“重新定价日”)适用定价基准的价值规则。3.3.2如下:

 

定价基准为LPRI的,适用于T日的定价基准值为T日前LPRI的最新公布值。

 

定价基准为SOFR且T日为外币工作日的,适用于T日的定价基准值为T日前第五个外币工作日在相应金融电信终端页面显示的SOFR值;T日不为外币工作日的,T日适用的定价基准值将为最近一个外币工作日的SOFR值(为最近一个外币工作日前第五个外币工作日在相应金融电信终端页面显示的SOFR值)。

 

若定价基准为Term SONIA参考利率、LIBOR、EURIBOR、TORF或TSRR,且T日为外币工作日,则适用于T日的定价基准值为T日前第二个外币工作日在相应金融电信终端页面显示的定价基准值;若T日不是外币工作日,T日适用的定价基准值将为最近一个外币工作日的定价基准值(为最近一个外币工作日前第二个外币工作日相应金融电信终端页面显示的定价基准值)。

 

定价基准为HIBOR的,T日为外币工作日的,适用于T日的定价基准值为T日相应金融电信终端页面显示的HIBOR值;非外币工作日的,适用于T日的定价基准值为最近一个外币工作日的HIBOR值(为最近一个外币工作日相应金融电信终端页面显示的HIBOR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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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如相应金融电信终端页面显示的定价基准值大于或等于0,则根据相应金融电信终端页面显示的定价基准值确定本合同贷款利率的定价基准值;如相应金融电信终端页面显示的定价基准值小于0,则确定本合同贷款利率的定价基准值为0。

 

3.5.2正常利息=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贷款金额×占用天数。

 

占用天数从借款日(含)起计算至到期日(不含),到期日非工作日时顺延。顺延的期限计为占用天数,仍按合同约定计息。

 

3.5.3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的罚息,按照逾期或挪用金额、实际天数(自逾期或挪用之日(含)起至还本付息之日(不含)止)计算。

 

3.5.4如果计算的利息/罚息有大量小数点后,出借人将保留两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 ▲ 3.6借款人提前还贷或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提前支取贷款的,不调整相应利率档次,仍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

 

3.7借款币种为货币而非人民币、美元、欧元、港元、日元、英镑的,借款定价基准的确定、日利率计算规则及定价基准适用日、借款利息调整日及重定价日的定价基准值以本合同第十七条约定为准。

 

第四条贷款的支付

 

4.1借款人指定的贷款账户为在贷款人开立的贷款发放专用账户的,通过该账户办理贷款的发放和支付。该账户仅用于发放贷款资金和对外支付,仅用于出售“申请结算业务”凭证;不得用于办理支票、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不得用于其他结算。借款人自主支付贷款资金划拨时,须在开户网点柜台办理。该账户存款利息计入借款人还款账户。

 

4.2借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取贷款时,应当明确支付方式(贷款人委托支付或者借款人自主支付),每次提取只能采用一种支付方式。

 

4.3出借人受托支付是指出借人根据借款人的受托支付委托书,在发放贷款后,通过借款人账户直接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的相对人。

 

单笔支付金额超过自主支付授信额度或满足第19.3条约定条件之一的,采用委托贷款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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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发生出借人委托支付的,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提交信用额度使用申请书、相应的委托支付委托书等出借人要求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合同、发票、收款单证等交易信息),并明确贷款提取金额和支付对象、金额,提取的贷款金额应当与支付的总金额相等。

 

▲ ▲借款人应支付的款项与本合同或相应的商业合同不符或存在其他瑕疵的,出借人有权拒绝支付并退回借款人提交的委托付款委托书。

 

▲ ▲如贷款人同意付款,因借款人提供错误信息而无法付款或退款的,借款人必须在贷款人规定的授信期限内重新提交包含正确信息的相关单证和材料,贷款人不对延迟付款或未成功付款负责。

 

4.4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发放到借款人账户后,借款人向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对应方支付贷款资金。

 

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提交信用额度使用申请、资金使用说明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借款人应当按时向贷款人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资金支付是否达到约定用途。借款人应当配合贷款人的核查。

 

第五条偿还贷款

 

5.1借款人应按照相应的信用额度使用申请中记载的还款日期和金额偿还贷款。

 

▲ ▲ 5.2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能提前还款。

 

▲ ▲ 5.3借款双方在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时约定的本息还款安排,是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的真实意向。在双方选择的还款安排下,本金是否先于利息偿还并不影响借款人对应付利息的还款责任,借款人不得对应付利息的偿还进行抗辩。在任何还款安排下,借款人应对所有应付本息承担还款责任。

 

▲ ▲ 5.4当借款人的还款(包括借款人自愿偿还并按本合同约定由贷款人扣除的还款)不能全部清偿借款人的全部债务时:

 

(一)应先用于清偿逾期费用。本息逾期未满90天的,用冲减费用后的余额冲抵逾期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冲减逾期本金;逾期90天以上本息的,先用冲减费用后的余额冲减逾期本金,再用于冲减逾期利息或罚息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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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二)借款人有多笔债务(包括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对贷款人的债务)的,贷款人有权自行决定借款人每笔债务的清偿和抵销顺序,只要该抵销顺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以及适用于贷款人的相关监管规定。贷款人应当将债务偿还结果告知借款人。除非本条双方另有约定。

 

第六条借款人的陈述和保证

 

6.1借款人依法成立,合法存续;拥有一切必要的权利和能力,可以自己的名义履行本合同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6.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在经过一切必要的同意、批准和授权后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瑕疵。

 

6.3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还款来源合法,无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高层管理人员无不良记录。

 

6.4借款人在本合同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报表、数据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未向贷款人隐瞒任何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偿还能力的信息,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自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报告日起无重大不利变化。

 

▲ ▲ 6.5借款人及其关联方和业务关联方不在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和机构发布的制裁名单中,或中国政府部门或主管部门发布的与恐怖主义和反洗钱有关的风险名单中所列企业或个人;不在不受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和机构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 ▲ 6.6借款人承诺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从事协助他人洗钱、恐怖融资、逃税、逃废银行债务、套取现金、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积极配合出借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客户身份及交易背景尽职调查、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工作,并按出借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7.1贷款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包括复利、逾期贷款罚息和挪用贷款等),收取借款人应支付的费用,根据借款人的资金回笼情况决定提前收回贷款,并行使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 7.2本合同履行期间,出借人仅对借款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借款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导致出借人未能及时完成委托支付的,出借人不承担责任。

 

▲ ▲ 7.3贷款人根据本合同发放贷款并办理付款。出借人因下列任一原因未能按时发放贷款或付款的,出借人不承担责任,但会及时告知借款人:借款人指定的贷款账户被冻结、支付对象账户被冻结、不可抗力、通信或网络故障、出借人系统故障等。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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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 ▲ 7.4根据对出借人的监管要求,当认为借款人或借款人的交易指令洗钱、恐怖融资、逃税风险较高时,出借人应当对借款人的洗钱、恐怖融资、逃税风险进行动态评估,并有权采取第9.2条约定的一项或全部措施。

 

第八条借款人的义务

 

8.1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记载的时间、金额、币种、利率及相应的信用额度使用申请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借款人指定的资金回笼账户,用于收取相应的销售收入或计划还款资金。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相应销售收入的,借款人应确保款项到账后及时转入资金回笼账户。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资金回笼账户的资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8.2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授信额度,按照相应的授信额度使用申请书确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将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借款人应当按约定使用贷款资金,不得通过拆分整体避免贷款人的委托支付;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合理时间内使用贷款,贷款资金的支付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

 

▲ ▲ 8.3借款资金支付(含出借人委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结算费用(如有)由借款人承担,具体费用按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要求及出借人届时公布的《交通银行服务收费目录》执行。

 

对于不涉及跨境支付的贷款资金支付,在支付贷款资金时(包括贷款人委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收款账户不属于在交通银行开立账户的,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或当地交易所系统办理资金支付。贷款账户不是发放贷款专用账户的,在支付贷款资金时(包括贷款人委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收款账户为其他银行异地账户的,资金支付全部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

 

涉及跨境支付的贷款资金支付,可通过SWIFT系统或其他支付系统办理贷款资金支付。

 

▲ ▲ 8.4借款人应当配合贷款人办理贷款兑付并对贷款使用情况及借款人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及时提供财务报表、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信息、环境和社会风险报告、贷款人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所要求的其他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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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 ▲ 8.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或者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和担保前,不得采取任何行动:

 

(一)借款人以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让、抵押、质押或者其他方式处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产或者重要资产的;

 

(二)借款人的管理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契约、租赁、合资、公司制改革、股份合作制改革、企业出售、合并(收购)、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股权转让、产权转让、减资等。

 

(三)借款人对外股权或者增加债权融资超过约定授信额度的。

 

▲ ▲ 8.6借款人应当自下列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按照法律、监管规定和贷款人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一)借款人或其关联方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邮寄地址或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或者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二)借款人、其关联方或者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者已经或者可能已经被债权人申请破产的;

 

(三)借款人或者其关联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措施,或者对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主要资产或者担保物采取了财产保全或者其他强制措施,或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主要资产或者担保物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或者价值降低或者可能受到降低;

 

(四)借款人或者其关联方为第三人提供担保,对其经济状况、财务状况或者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五)借款人或其关联方签订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六)借款人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或者优先清偿其他到期债务,为其他现有债务追加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作出类似安排或者签署类似效力的相关文件;

 

(七)借款人及其关联方或者担保人停产、关闭、解散或者停业整顿,被吊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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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八)借款人或其关联方、借款人的个人主要投资人或其关联方、借款人或其关联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或者主要管理人员失踪,涉及违法违规或者违反适用的交易所规则或者有异常变化的;

 

(九)借款人或者其关联方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者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发生对借款人或者其关联方的经营、财务状况、偿债能力或者经济状况有不良影响的其他事件;

 

(十)发生关联交易,每月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十一)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前,借款人成为或者可能成为担保人《公司法》界定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十二)借款人或其关联方因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国家政策或行业标准等被媒体曝光;

 

(十三)借款人或其关联方发生安全、环境事故;

 

(十四)借款人的关联方与借款人之间的控制或控制关系发生变化;

 

(十五)借款人或其关联方发生重大权益变动;

 

(16)借款人外部审计机构对其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意见不是标准无保留意见;

 

(十七)借款人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或监管规定,已经或者可能被主管部门调查、处罚或者采取其他类似措施的;

 

(十八)借款人或其关联方、业务关联方被列入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和机构发布的制裁名单、中国政府部门或主管部门发布的恐怖主义和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或者借款人或其相关人员、业务关联方所在国家和地区被列入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和机构发布的制裁名单;

 

(十九)发生影响借款人或其关联方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不良事件。

 

(二十)根据贷款人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标准,借款人属于社会风险A类、B类委托人之一的,借款人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下列任何一项事项:

 

①开工、建设、运营、停工期间涉及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各类许可、审查、审批;

 

②环境和社会风险监管机构或其认定的其他机构对借款人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和审查;

 

③环境设施配套建设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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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④污染物的排放和达标情况;

 

⑤员工的安全和健康状况;

 

⑥邻近社区对借款人的重大投诉或抗议;

 

⑦重大环境和社会诉求;

 

⑧贷款人认为与环境和社会风险相关的其他重大情形。

 

▲ ▲ 8.7当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损害出借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出借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出借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分立、停产、停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被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被担保人经营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被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对其主要资产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担保物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担保物价值降低或可能受到降低,或被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强制措施;保证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关键管理人员涉及违反法律法规或适用的交易所规则;保证人为个人的,保证人失踪或死亡(宣告死亡);保证人在保证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保证人与借款人发生纠纷;保证人要求解除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无效,无效或被撤销;以担保方式授予的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发生其他影响出借人债权安全的事件等。

 

▲ ▲ 8.8借款人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还清为止,借款人的财务指标、外部机构评级和生产经营资质/证照始终符合合同约定,如需年审生产经营资质/证照,应按时通过年审。

 

8.9借款人保证借款人、借款人的雇员和代理人不以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体卡、旅游等)向出借人或出借人的雇员提供、给予、索取或接受任何形式的物质利益或其他非物质利益;借款人、借款人的雇员和代理人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使用出借人提供的资金或服务从事与贪污、贿赂有关的活动;借款人知悉有违反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准确地向出借人提供线索和相关信息,并按出借人要求配合办理相关事宜。

 

8.10根据贷款人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标准,借款人属于社会风险A类或B类客户之一的,借款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环境和社会风险内部管理制度,详细规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义务、处罚措施;

 

(二)建立健全环境社会风险应急机制和一套措施;

 

(三)设立专门部门和/或指派专人负责环境和社会风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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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四)配合贷款人或者经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为借款人开展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和检查;

 

(五)当公众或者其他利益相关方对借款人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表现表示强烈怀疑时,提供适当的回应或者采取必要的行动;

 

(六)督促借款人的重要关联机构加强管理,防止关联机构的环境和社会风险传染给借款人;

 

(7)履行贷款人认为相关的控制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其他义务。

 

▲ ▲第九条授信额度调整、贷款提前到期及风险重新定价

 

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本合同的“提前到期情形”:

 

(一)借款人未按本合同项下任何信用额度使用申请约定偿还贷款本金或者支付利息的;

 

(二)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陈述和保证不真实;

 

(三)第8.6条所列任何应通报事项实际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出借人债权担保的;

 

(四)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构成或者可能构成违法、违规的;

 

(五)借款人履行与贷款人的其他合同或者与第三人的合同时,发生违约或者债务可能或者已经提前宣告到期的;

 

(六)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

 

(七)根据贷款人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标准,如果借款人属于社会风险A类或B类客户之一,借款人发生以下事件:

 

①借款人因环境社会风险管理不善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

 

②借款人因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不善受到公众和/或媒体的强烈质疑;

 

③和借款人违反与贷款人在其他合同中约定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义务。

 

9.2当发生任何“提前到期事件”时,出借人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几种或全部措施:

 

(1)减少、暂停或取消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

 

(二)停止发放借款人未提取的贷款;

 

(三)停止办理借款人已支取但尚未使用的款项;

 

(四)要求借款人限期与贷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

 

(五)要求借款人按贷款人要求变更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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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六)按第9.3条约定重新定价贷款的风险;

 

(七)单方面声明合同项下发放的全部借款本金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到期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9.3根据签订本合同时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其调整由双方协商确定。借款人同意,在发生任何“提前到期事件”时,贷款人有权根据本条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定价。

 

9.3.1风险重定价包括协商重定价和直接提高贷款利率。本合同采用的风险重定价方式,由交易双方在第二十一条中约定。

 

9.3.2“协商重定价”是指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限期提高贷款利率,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重定价日”及相关利率的具体约定。

 

9.3.3“直接提高贷款利率”是指贷款人有权根据本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直接提高贷款利率。

 

9.3. 3.1自贷款人书面通知借款人的“重定价日”起,上调的贷款利率适用于借款人截至“重定价日”尚未偿还的全部贷款。

 

9.3.3.2贷款币种为人民币、美元、欧元、港元、日元、英镑的,以“重定价日”适用的定价基准值为基础,按照第21.2.1条约定的加(减)点的数值确定每次贷款上浮后的贷款利率。

 

以“重定价日”为T日,T日适用的定价基准值以本合同第3.5.1条为准。

 

9.3. 3.3贷款币种为其他货币而非人民币、美元、欧元、港元、日元、英镑的,按第21.2.2条规定确定上调后的贷款利率。

 

9.3.4贷款人按前述约定重新定价风险后,自“重新定价日”起执行新利率。在此利率基础上,仍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进行浮动调整。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相关协议的,以变更后的约定为准。贷款逾期(包括借款人未按时还款或贷款人提前公告到期)或挪用的,逾期、挪用的罚息利率按新利率(包括本合同约定浮动调整后的利率)确定,计算复利的利率也相应调整。

 

9.3.5实施“风险重定价”,不得视为或解释为贷款人放弃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出借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采取其他债权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第9.2条约定的措施。

 

▲ ▲第十条违约

 

10.1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支付利息或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将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或挪用贷款罚息利率收取利息,并对未支付的应付利息计算复利。罚息按合同调整的,计算复利的利率也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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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10.2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告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 ▲第十一条约定扣除

 

11.1当借款人授权且有到期应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贷款人有权扣减借款人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偿还。

 

11.2扣除后,贷款人应将扣除涉及的账号、合同编号、使用授信额度申请数量、扣除金额和剩余负债金额通知借款人。

 

11.3扣除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的,按本合同确定清偿和抵销的债务。

 

11.4扣除所得款项币种与拟抵销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扣除时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拟抵销债务金额。如需办理结售汇、换汇手续,借款人有义务按贷款人要求协助贷款人办理手续,汇率风险由借款人承担。

 

▲ ▲第十二条通知

 

12.1借款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邮寄地址、电话、传真号码等)真实有效。如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借款人应立即将变更信息以书面形式邮寄/发送至贷款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邮寄地址。此类信息变更将在贷款人收到变更通知后生效。

 

12.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出借人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通知借款人。出借人有权选择其认为适当的通知方式,不需要对邮寄、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信系统中的传输错误、遗漏或延迟负责。贷款人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较早到达借款人为准。对于同一事项,出借人向借款人发送内容不同的不止一份通知的,除通知另有规定外,以较晚通知为准。

 

(一)公告的,以贷款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为送达日期;

 

(二)专人交付的,以借款人收货日期为交付日期;

 

(三)以邮寄方式(包括特快专递、普通邮件和挂号信)送达借款人最新已知地址的,以邮寄之日后第3日(在同一地点)/第5天(在异地)为送达日期;

 

(四)以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向借款人最新已知传真号码、借款人向贷款人指定的移动电话号码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的,以发送日期为送达日期。前述传递是指相关信息进入服务商的服务器端,不以客户端实际显示相关信息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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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12.3借款人同意,除非贷款人收到借款人关于变更其邮寄地址的书面通知,否则借款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邮寄地址为法院向借款人送达司法文书和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前述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一审、管辖异议与复议、二审、再审、发回重审及执行程序等。借款人应诉直接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且确认的地址与贷款人最新已知的邮寄地址不一致的,法院有权根据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进行送达。

 

在本合同纠纷解决过程中,法院可以采取以下任一方式向借款人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一)以邮寄方式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普通邮件和挂号信)的,借款人收到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专人交付的,借款人在交付收据上签字的日期视为交付日期。

 

法院采用邮寄送达(包括快件、普通邮件和挂号邮件)方式送达,且借款人未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者借款人填写的邮寄地址不准确或实际变更,但贷款人未收到借款人关于邮寄地址变更的书面通知,导致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被驳回的,退回该对账单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法院采用专人送达方式的,借款人未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的,服务器现场在送达回执上记录情况的日期视为送达日期。

 

除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外,法院有权以第十二条第二款约定的任何通信方式向借款人发出任何通知。法院有权选择其认为适当的通信方式,不需要对邮寄、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信系统中的传输错误、遗漏或延误负责。法院同时选择多种通信方式的,以较早到达借款人的为准。

 

12.4本条约定属于合同中的独立争议解决条款。本合同无效、解除或终止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和保密

 

13.1对于在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取得和知悉的借款人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出借人使用相关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披露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出借人应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二)司法部门或者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三)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或支付利息时,贷款人需要向贷款人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并在保密的基础上允许贷款人的外部专业顾问使用,以实现本合同项下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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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四)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借款人合法权益而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五)借款人同意或者授权贷款人披露。

 

13.2借款人确认签署信用信息查询提供授权委托书。贷款人在授权委托书规定的范围内查询、使用和保存借款人的信用信息。

 

13.3除本合同第13.1、13.2条规定的情形外,借款人还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使用或披露借款人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用交易信息、不良信息等相关信息和资料,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披露并允许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商、其他金融机构和贷款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出于以下目的,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此类信息和材料:①开展或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如宣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贷业务、收取借款人欠款、转让银行信贷业务债权,等;②为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服务。

 

第13.3条是否适用,以本合同第24.1条双方约定为准。

 

第十四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未涉及争议的条款。

 

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借款属性、构成

 

15.1本合同自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加盖公章签字(或盖章),贷款人的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加盖合同专用章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出借人专用合同印章为离岸授信业务专用印章合同(或其他任何带有“离岸”字样的专用合同印章)的,本合同中的借款为离岸业务借款。

 

15.2使用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时签署的授信额度使用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5.3申请使用信用额度是对本合同的补充。除申请使用授信额度另有约定外,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事项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授信额度的具体内容

 

16.1授信额度币种:__人民币____;金额:__八十万元____;可使用授信额度的P币种英镑授信额度币种及贷款人接受的其他币种;该授信额度属于上一信用额度英镑整付授信额度(可多次使用)英镑整付授信额度(仅使用一次)。

 

16.2授信额度用途:___流动资金__________。

 

16.3信用期限为06/16/2024至05/1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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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第17条利率协议

 

贷款币种为其他货币而非人民币、美元、欧元、港元、日元、英镑的,贷款定价基准类型确定、日利率计算规则及定价基准适用日的相关约定,贷款利息调整日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账户协议

 

18.1借款人指定以下账户为贷款账户,该账户英镑不是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特殊贷款发放账户。双方在相应的使用授信额度申请中另有约定的,以使用授信额度申请中的约定为准。

 

户名:江西大自然药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吉安市分行营业部

 

18.2借款人的指定:

 

(一)还款账户为

 

户名:江西大自然药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吉安市分行营业部

 

(二)资金回笼账户为:

 

户名:江西大自然药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吉安市分行营业部

 

第十九条贷款发放、支付、偿还具体约定

 

19.1根据本合同提取的每笔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__ 12__英镑月英镑日,所有贷款的到期日不得晚于07/13/2025_。

 

19.2本合同项下独立支付信用额度为英镑人民币英镑____/_____(外币)____/____× 10000元人民币或等值其他币种。

 

19.3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采取出借人委托支付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4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发放后的__/_日内向贷款人报告贷款资金的支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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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第二十条财务限制、外部机构评级和生产经营资质/许可

 

20.1借款人对外投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____/____×10000元;

 

新增债务融资授信额度人民币____/____×万元。

 

20.2关于借款人财务指标的合同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3外部机构评级具体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4借款人生产经营资质/许可具体约定: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十一条关于风险重新定价的具体约定

 

21.1本合同采用以下__1__风险重定价方式:(1)协商重定价;(2)直接提高贷款利率。

 

21.2如果采取“直接提高贷款利率”的方式:

 

21.2.1贷款币种为人民币、美元、欧元、港元、日元、英镑的,上调后的利率加(减)点数值为:英镑不加或减点英镑加______个百分点英镑减____/__个百分点。除贷款另有约定外,贷款增加后的利率加(减)点的数值,以适用的授信额度使用申请中的记录为准。

 

21.2.2如贷款币种为其他币种而非人民币、美元、欧元、港元、日元、英镑,则利率加(减)点后的数值为:____/___

 

第二十二条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约定的借款人接收通知的联系方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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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邮政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井酒大道

 

  ATTN: 赖刚

 

  邮政编码: 34300

 

  电话: *

 

  手机: *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合同副本

 

本合同有_ 3 _份正本,附双方及保证人(如有)持_ 1 _份。

 

第二十四条其他约定

 

24.1双方同意,本合同ü is ☐不适用第13.3条。

 

24.2根据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价标准,借款人☐属于ü不属于客户有关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价的甲类或者乙类。

 

  江西大自然药业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3608013004966  

 

借款人:江西大自然药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赖刚

 

法定地址:吉安县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井酒大道

 

贷款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__(分)支行

 

负责人:刘双

 

邮政地址:*

 

借款人通读了合同的所有条款,贷款人应借款人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对所有内容均无怀疑或异议,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和法律后果,特别是标有▲ ▲的条款。

 

(本页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签字,有意留空)

 

借款人(公章)   出借人(合同专用章)
     
江西大自然药业   交通银行
医药   株式会社。
株式会社。   (吉安分公司)
3608013004966  

信用业务合同专用章

     

莱印

帮派。[印章]

 

TONG的印章

志鸿[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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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莱帮印章。[印章]借款人(公章) 出借人(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或盖章)

   
签署日期:06/16/2024 签署日期:06/1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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