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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2.1 3 ea026249501ex2-1 _ arbiot.htm 截至2025年6月30日根据《交易法》第12条规定的证券说明

附件 2.1

 

根据第12条登记的注册人证券的说明
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

 

ARB IOT Group Limited拥有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2条注册的一类证券:我们的普通股,每股面值0.0015美元。此处提及的“我们”、“我们”、“我们的”和“公司”均指ARB IOT Group Limited。

 

以下是我们证券的摘要,并不旨在完整。它受制于我们经修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开曼群岛公司法》(“《公司法》”)的某些相关章节,并在整体上受到限定。我们鼓励您阅读我们作为附件附在本年度报告中的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组织章程细则,以及《公司法》的适用章节,以获取更多信息。

 

股本

 

该公司目前的法定股本为50,000美元,分为33,333,333股,每股面值0.0015美元,包括单一类别的33,333,333股。我们的普通股已于2023年4月5日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代码为“ARBB”。

 

我公司的对象。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公司的对象是不受限制的,我们有能力按照《公司法》第27(2)条的规定,行使完全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所有职能,而不论任何公司利益问题。

 

普通股。我们的普通股以记名形式发行,并在我们的会员名册登记时发行。我们不得向不记名股东发行股票。我们非开曼群岛居民的股东可以自由持有和投票。

 

股息。我们的普通股股东有权获得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宣布的股息。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可以从我们公司合法可用的资金中宣布和支付股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公司可以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这将导致我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则不得从我公司的股份溢价中支付股息。

 

投票权。任何股东大会的投票均以投票方式进行,但在实体会议的情况下,会议主席可决定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投票,除非有以下人士要求投票:

 

至少三名股东亲自出席或透过代表出席,或(如股东为法团)由其当时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正式授权代表出席;

 

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或(如股东为法团)由其正式授权代表出席的股东,代表在会议上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的总表决权不少于十分之一;和

 

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出席或(如股东为法团)由其正式授权代表出席并持有在美国授予在会议上投票权的股份的股东,即已支付总额不少于授予该权利的所有股份已支付总额的十分之一的股份。

 

 

 

 

股东在某次会议上通过的普通决议需要获得在某次会议上所投普通股所附简单多数票的赞成票,而特别决议则需要在某次会议上获得不少于已发行和已发行普通股所附投票数的三分之二的赞成票。如更改名称、更改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减少我们的股本及我们的公司清盘等重要事项,将须作出特别决议。我们的股东可以(其中包括)以普通决议分割或合并他们的股份。

 

股东大会。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没有义务召集股东年度股东大会。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如果《公司法》要求,我们将在每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其年度股东大会,并应在召集该会议的通知中指明该会议本身,年度股东大会应在我们的董事可能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所有股东大会(包括股东周年大会、任何延期的股东大会或延期的会议)可在我们的董事会以绝对酌情权决定的时间和在世界任何地区以及在一个或多个地点作为实体会议、混合会议或电子会议举行。

 

股东大会可以由我们的董事会主席召集,也可以由我们的董事会过半数召集。召开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如有)和我们的任何其他股东大会都需要不少于十个整日的提前通知。任何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包括,在会议开始营业时,两名股东持有的股份在整个会议期间合计(或通过代理人代表)不少于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面值的三分之一。

 

《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有权要求召开股东大会或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但是,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转让普通股。在符合以下规定的限制下,我们的任何股东可通过通常或共同形式的转让文书或以相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形式或我们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其全部或任何普通股。尽管有上述规定,普通股也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的适用规则和规定进行转让。

 

我们的董事会可全权酌情拒绝登记任何未缴足或我们拥有留置权的普通股的任何转让。我们的董事会也可以拒绝登记任何普通股的任何转让,除非:

 

  向我们提交转让文书,并附上与之相关的普通股证书和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以表明转让人进行转让的权利;
     
  转让文书仅涉及一类普通股;
     
  如有需要,转让文书已正确盖章;
     
  转让给联名持有人的,普通股拟转让给的联名持有人不超过四名;及
     
  就有关事宜向我们支付有关证券交易所可能决定须支付的最高金额或我们的董事不时要求的较少金额的费用。

 

我司董事拒绝办理转让登记的,应当自递交转让文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分别向转让人和受让方发送拒绝登记通知。

 

转让登记可在遵守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所规则所要求的任何通知后,在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决定的时间和期间暂停并关闭登记册;但条件是不得暂停转让登记或在我们的董事会决定的任何一年内关闭登记册超过30天。

 

2

 

 

清算。在我公司清盘时,如果我们的股东之间可供分配的资产足以在清盘开始时偿还全部股本,则盈余将按其在清盘开始时所持有的股份面值的比例在我公司股东之间分配,但须从有应付款项的股份中扣除应付我公司的所有款项,以支付未付催缴款项或其他方式。如果我们可供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实收资本,则将这样的资产进行分配,以便尽可能近地由我们的股东按其所持股份面值的比例承担损失。

 

要求认购股份及没收股份。我们的董事会可不时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和地点至少14天前向该等股东送达的通知中就其股份的任何未付款项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已被要求赎回且仍未支付的股份将被没收。

 

赎回、回购及交出股份。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选择或这些股份持有人的选择,根据我们的董事会可能确定的条款和方式,根据这些股份可被赎回的条款发行股份。我公司也可以按照董事会批准的条款和方式回购我们的任何股份。根据《公司法》,任何股份的赎回或回购可从我公司的利润、股份溢价账户或为该等赎回或回购的目的而发行的新股份的收益中支付,或在我公司能够在该等支付后立即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从资本中支付。此外,根据《公司法》,不得赎回或回购此类股份(a)除非已全额缴清,(b)如果此类赎回或回购将导致没有流通在外的股份,或(c)如果公司已开始清算。此外,我公司可能会接受无偿放弃任何已缴足股份。

 

股份的权利变动。每当我公司的资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时,附属于任何该等类别的权利,在受当时附属于任何类别的任何权利或限制的规限下,只能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单独会议上以三分之二的票数通过的决议的批准下更改。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以优先股或其他权利发行的任何类别股份的持有人所获授予的权利,不得被视为因设定、配发或发行与该现有类别股份享有同等地位的进一步股份而被更改。

 

增发股票。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发行额外的普通股,由我们的董事会决定,以可用的授权但未发行的股份为限。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亦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不时设立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就任何系列的优先股确定该系列的条款及权利,其中包括:

 

  系列的名称;
     
  系列的股票数量;
     
  股息权、股息率、转换权及投票权;及
     
  赎回和清算优先权的权利和条款。

 

我们的董事会可以在现有授权但未发行的股份范围内,在我们的股东不采取行动的情况下发行优先股。发行这些股份可能会稀释普通股股东的投票权。

 

检查账簿和记录。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普通股的持有者将没有一般权利查阅或获取我们的股东名单或公司记录的副本。然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我们的股东有权免费查阅我们的股东名册,并收到我们的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

 

3

 

 

反收购条款。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有利的我们公司或管理层的控制权变更,包括以下条款:

 

  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指定此类优先股的价格、权利、优先权、特权和限制,而无需我们的股东进一步投票或采取行动;和

 

  限制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能力。

 

然而,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只能出于适当的目的和他们真诚地认为符合我们公司最佳利益的目的,行使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授予他们的权利和权力。

 

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是一家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区分了普通居民公司和豁免公司。任何在开曼群岛注册但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的公司可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豁免公司的要求与普通公司的要求基本相同,只是豁免公司:

 

无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其股东的年度申报表;

 

未被要求开放其会员名册以供查阅;

 

不必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可以发行可转让或者无记名股票或者无面值股票;

 

可能会针对未来征收的任何税收获得承诺(此类承诺通常在一审中给予20年);

 

可在另一法域以延续方式登记,并在开曼群岛注销登记;

 

可以注册为豁免的有限存续期公司;和

 

可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有限责任”是指每个股东的责任限于该股东在该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上未支付的金额(例外情况,如涉及欺诈、建立代理关系或非法或不正当目的或法院可能准备戳穿或揭开公司面纱的其他情况除外)。

 

公司法的差异

 

《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源自英国较早的《公司法》,但并未遵循最近的英国法定法规,因此《公司法》与现行的《英格兰公司法》存在显着差异。此外,《公司法》不同于适用于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下文概述了适用于美国的《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成立的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之间的某些重大差异。

 

4

 

 

合并和类似安排。《公司法》允许开曼群岛公司之间以及开曼群岛公司与非开曼群岛公司之间的合并和合并。出于这些目的,(a)“合并”是指两家或多家组成公司合并,并将其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作为存续公司的其中一家公司,(b)“合并”是指两家或多家组成公司合并为一家合并公司,并将这些公司的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合并公司。为实现此类合并或合并,每个组成公司的董事必须批准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然后必须获得(a)每个组成公司的股东的特别决议授权,以及(b)该组成公司的组织章程中可能规定的任何其他授权(如有)的授权。该计划必须连同一份关于合并或存续公司的偿付能力的声明、每个组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清单以及一份将向每个组成公司的成员和债权人提供合并或合并证书副本以及合并或合并通知将在开曼群岛公报上公布的承诺,提交给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按照这些法定程序进行的合并或合并不需要法院批准。

 

开曼母公司与其开曼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的合并不需要该开曼子公司股东的决议授权,如果合并计划的副本已提供给拟合并的开曼子公司的每个成员,除非该成员另有约定。为此,如果一家公司持有的已发行股份在该子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合计至少代表百分之九十(90%)的投票,则该公司即为该子公司的“母公司”。

 

除非开曼群岛的法院放弃这一要求,否则必须征得对组成公司的固定或浮动担保权益的每个持有人的同意。

 

除某些有限情况外,对合并或合并持异议的开曼成分公司股东有权在对合并或合并持异议时获得其股份的公允价值(如果双方未达成协议,将由开曼群岛法院确定)的付款,前提是异议股东严格遵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异议人权利的行使将排除异议股东行使他或她可能因持有股份而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但以合并或合并无效或非法为由寻求救济的权利除外。

 

与有关合并和合并的法定条款不同,《公司法》还载有促进以安排计划方式对公司进行重组和合并的法定条款,前提是该安排由(i)在成员计划的情况下,将与其作出安排的成员或成员类别(视情况而定)的价值的75%批准,以及(ii)在债权人计划的情况下,将与其作出安排的每一类债权人的数量的多数批准,谁还必须代表每一类此类债权人(视情况而定)价值的75%,这些债权人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并在为此目的召开的一次或多次会议上投票。这些会议的召开以及随后的安排必须得到开曼群岛大法院的批准。虽然异议股东有权向法院表达交易不应被批准的观点,但如果法院认定:

 

关于法定多数票的法定规定已得到满足;

 

股东已在有关会议上获得公平代表,法定多数是善意行事,没有强迫少数人促进与该类别不利的利益;

 

该安排是这样的,可以由该类别的聪明和诚实的人就其利益行事而合理地批准;和

 

根据《公司法》的其他一些条款,这种安排不会受到更适当的制裁。

 

《公司法》还包含一项法定的强制收购权,这可能有助于在要约收购时“挤出”持不同意见的小股东。当要约收购在四个月内被受影响的90%股份持有人提出并接受时,要约人可在自该四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个月期限内,要求剩余股份持有人根据要约条款将该等股份转让给要约人。可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异议,但在已如此批准的要约的情况下,这不太可能成功,除非有欺诈、恶意或串通的证据。

 

如果一项以安排计划方式进行的安排和重建因此获得批准和批准,或者如果一项要约收购被提出并被接受,按照上述法定程序,异议股东将不享有与评估权相当的权利,但收购要约的反对者可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申请开曼群岛大法院拥有广泛酌处权作出的各种命令,否则特拉华州公司的异议股东通常可以获得这些命令,就司法确定的股份价值提供收取现金付款的权利。

 

5

 

 

《公司法》还载有法定条款,规定公司可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任命一名重组官员,理由是公司(a)无法或很可能无法支付《公司法》第93条所指的债务;(b)打算根据《公司法》、外国法律或通过双方同意的重组方式向其债权人(或其类别)提出妥协或安排。该呈请可由一间由其董事代理的公司提出,而无须其成员作出决议或在其组织章程中明示权力。开曼群岛法院在审理此种请愿时,除其他事项外,可作出命令,指定重组人员或作出法院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命令。

 

股东诉讼。原则上,我们通常会是适当的原告,并且作为一般规则,小股东可能不会提起派生诉讼。然而,基于英国当局(在开曼群岛极有可能具有说服力的权威),可以预期开曼群岛法院将遵循并适用普通法原则(即Foss诉Harbottle案中的规则及其例外情况),以便允许非控股股东以公司的名义发起针对公司的集体诉讼或派生诉讼,以对以下情况的诉讼提出质疑:

 

公司有违法、越权行为或者提议的;

 

被投诉的行为,虽然不是越权,但只有在获得超过实际获得的票数的授权时才能正式生效;和

 

那些控制公司的人正在“对少数人实施欺诈”。

 

股东的个人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即将受到侵害的,可以对我们有直接的诉权。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赔偿及责任限制。开曼群岛法律没有限制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能规定对高级职员和董事进行赔偿的程度,但开曼群岛法院可能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针对民事欺诈或犯罪后果提供赔偿的情况除外。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规定,我们须就该等人士招致或承受的一切诉讼、法律程序、费用、收费、开支、损失、损害或法律责任,向我们的董事及高级人员及其个人代表作出赔偿,但由于该等人士的不诚实、故意失责或欺诈,在进行或有关我们公司的业务或事务(包括由于任何判断错误)或在执行或履行其职责、权力、授权或酌情权(包括在不损害前述的一般性的情况下,任何成本、开支,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法院为有关我们公司或其事务的任何民事诉讼进行辩护(无论是否成功)而招致的损失或责任。这种行为标准通常与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允许的特拉华州公司相同。

 

此外,我们打算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订立赔偿协议,为这些人提供超出我们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额外赔偿。

 

就根据上述条款可能允许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就《证券法》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而言,我们已获悉,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

 

董事的受托责任。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的董事对公司及其股东负有受托责任。这项义务有两个组成部分: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善意行事,具有通常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注意。根据这项职责,董事必须告知自己,并向股东披露合理获得的有关重大交易的所有重大信息。忠诚义务要求董事以他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他不得利用公司职务谋取私利或利益。这项职责禁止董事自行交易,并规定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优先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所拥有的任何利益,而不是由股东普遍分享。一般而言,董事的行动被推定为在知情的基础上、出于善意并诚实地相信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然而,这一推定可能会被违反其中一项受托责任的证据所反驳。如果董事就某项交易提出此类证据,该董事必须证明该交易的程序公正性,并证明该交易对公司具有公允价值。

 

6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在公司方面处于受托人的地位,因此认为他对公司负有以下义务——为公司的最佳利益诚信行事的义务,不因其董事地位而赚取个人利润的义务(除非公司允许他这样做),不将自己置于公司利益与其个人利益或其对第三方的责任相冲突的地位的义务,以及为该等权力的本意行使权力的义务。开曼群岛一家公司的董事对该公司负有以技巧和谨慎行事的义务。此前曾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更大程度的技能。然而,英格兰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护理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

 

书面同意的股东诉讼。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取消股东通过书面同意采取行动的权利。开曼群岛法律和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可通过由本应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就此事项进行投票的每一股东或其代表签署的一致书面决议批准公司事项,而无需召开会议。

 

股东提案。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前提是该提案符合管理文件中的通知规定。董事会或管理文件中授权召开特别会议的任何其他人可以召开特别会议,但股东可以被排除在召开特别会议之外。

 

《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有权要求召开股东大会或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但是,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不向我们的股东提供在年度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之前提出提案的任何权利。作为一家获豁免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累积投票。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有具体规定,否则不允许对董事选举进行累积投票。累积投票可能有助于少数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权,因为它允许少数股东将股东有权获得的所有选票投给单一董事,这增加了股东在选举该董事方面的投票权。根据开曼群岛的法律,没有关于累积投票的禁令,但我们修订和重申的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累积投票。因此,我们的股东在这个问题上得到的保护或权利并不比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少。

 

罢免董事。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拥有分类董事会的公司的董事只有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因故被免职,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根据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章程,受其中所载的某些限制,董事可通过我们的股东的普通决议,在有或没有原因的情况下被罢免。任何董事的委任,可按该董事须于下一次或其后的股东周年大会上或在任何指明事件时或在公司与该董事之间的书面协议(如有)的任何指明期间后自动退任(除非他已提早退任)的条款;但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得默示该条款。根据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章程,如董事(i)破产或有针对他的接收令或暂停付款或与其债权人复合;(ii)被发现或变得精神不健全或死亡;(iii)以书面通知公司的方式辞职;(iv)未经我们董事会的特别缺席许可,连续三次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议空缺其职务;(v)被法律禁止担任董事或;(vi)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或我们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任何其他规定被免职。

 

7

 

 

与感兴趣的股东的交易。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载有适用于特拉华州公司的企业合并法规,根据该法规,除非公司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明确选择不受该法规管辖,否则禁止在该人成为相关股东之日起三年内与“相关股东”进行某些业务合并。利害关系股东一般是指在过去三年内拥有或拥有标的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15%或以上的个人或集团。这具有限制潜在收购方对目标进行两层出价的能力的效果,在这种出价中,所有股东将不会受到平等对待。如果(其中包括)在该股东成为利害关系股东之日之前,董事会批准企业合并或导致该人成为利害关系股东的交易,则该法规不适用。这鼓励特拉华州公司的任何潜在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就任何收购交易的条款进行谈判。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类似的法规。因此,我们无法利用特拉华州企业合并法规提供的保护类型。然而,尽管开曼群岛法律并未对公司与其重要股东之间的交易进行监管,但它确实规定,此类交易必须本着公司最佳利益的诚意进行,而不是对少数股东构成欺诈。

 

解散;清盘。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董事会批准解散提案,解散必须得到持有公司总投票权100%的股东的批准。只有由董事会发起解散,才能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简单多数通过。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特拉华州公司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包含与董事会发起的解散有关的绝对多数投票要求。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一家公司可以根据开曼群岛法院的命令或其成员的特别决议进行清盘,如果该公司无法支付其债务,则可以通过其成员的普通决议进行清盘。法院有权在若干特定情况下下令清盘,包括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公正和公平的情况。

 

股份变动权。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否则公司可以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后更改该类别股份的权利。根据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如果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一个以上类别的股份,则任何此类股份所附带的权利只能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单独会议上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的决议的批准下才能更改。

 

管理文件的修订。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的管理文件可以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大多数同意下进行修订,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只能通过我们的股东的特别决议进行修改。

 

非居民或外国股东的权利。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对非居民或外国股东持有或行使我们股份投票权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此外,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没有规定必须披露股东所有权的所有权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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