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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0.2 4 ex10-2.htm

 

附件 10.2

 

交易支持协议

 

本交易支持协议(本“协议”)由于2024年8月16日由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AlphaVest Acquisition Corp.(连同其继任者,“SPAC”)、Washington Corporation(“公司”)(一家华盛顿公司)(“公司”)以及附表A中确定的持有股东股份(定义见下文)的人士(各自为“股东”,统称“股东”)订立。

 

鉴于SPAC、AV Merger Sub、华盛顿公司及SPAC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Merger Sub”)与公司同时在此订立业务合并协议(同样可能经修订、重述或补充,“业务合并协议”;此处使用但未定义的大写术语应具有业务合并协议中该等术语所赋予的含义),据此,除其他事项外,Merger Sub将与公司合并(“合并”),公司为存续实体并成为SPAC的全资附属公司,该合并将根据业务合并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并根据《华盛顿修订守则》(“RCW”)的适用条款发生;和

 

然而,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各股东均为本协议附表A所列该股东名称对面的公司普通股和优先股(“公司股份”)已发行股份数量(该等股东拥有的公司股份,连同任何额外公司股份或其他公司证券(包括任何可转换为或可行使的证券或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的唯一合法所有者,无论是通过购买,由于股份分红、股份分割、资本重组、合并、重新分类、交换或变更该等股份,或在行使或转换任何证券时,股东在本协议日期之后和终止日期之前获得的证券在本协议中统称为“股东股份”);和

 

然而,作为其愿意订立业务合并协议的条件,SPAC及公司已要求各股东订立本协议。

 

现在,因此,考虑到以上所述的前提,这些前提已纳入本协议,如同下文完全阐述的那样,以及本协议所载的陈述、保证、契诺和协议,并打算在此受到法律约束,本协议各方同意如下:

 

 

 

 

第一条

 

股东的陈述及保证

 

每位股东特此向公司和SPAC分别而非共同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1组织和地位;授权。该股东,(a)如果是自然人,则达到执行本协议的法定年龄,并在法律上有能力这样做,以及(b)如果不是自然人,(i)已得到适当组织,并在其组织所管辖的法律下有效存在并具有良好的信誉,(ii)拥有所有必要的公司或其他实体权力和权力(如适用),以拥有、租赁和经营其财产并按目前正在进行的方式经营其业务,以及(iii)拥有执行和交付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权力和权力,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如果该股东不是自然人,则本协议的执行和交付以及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完成已获得适当和有效的授权,该股东方面无需进行其他公司程序来授权本协议的执行和交付或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

 

1.2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本协议已经或将在交付时由该股东正式有效地执行和交付,并假定本协议的其他各方适当授权、执行和交付本协议,即构成或在交付时应构成该股东的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对该股东强制执行,但须遵守适用的破产、无力偿债、欺诈性转让、重组、暂停执行或影响债权的一般和一般权益原则的类似法律(统称为“可执行性例外”)。

 

1.3政府批准。除(a)《证券法》、《交易法》和/或任何州“蓝天”证券法及其下的规则和条例的任何适用要求(如有)和(b)未能获得此类同意或未作出此类备案或通知的情况外,无需就该股东执行、交付或履行本协议或该股东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获得或向任何政府当局提交同意或备案,且合理预期不会单独或总体上对该股东订立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4不违反规定。本协议的执行和交付、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完成以及该股东遵守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将不会(a)与该股东的管理文件或类似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相冲突或违反(如适用的话),(b)与适用于该股东或其任何财产或资产的任何法律、命令或必要的同意或批准相冲突或违反,或(c)(i)违反、冲突或导致违反,(ii)构成违约(或事件,经通知或时间推移或两者兼而有之,将构成违约),(iii)导致终止、撤回、暂停、取消或修改,(iv)加速该股东要求的履行,(v)导致根据,(vi)导致根据,(vii)导致支付款项或提供补偿的任何义务,(vii)导致对该股东的任何财产或资产产生任何留置权(许可留置权除外),(viii)引起任何义务以取得任何人的任何第三方同意或批准,或(ix)给予任何人宣布违约、行使任何补救措施、加速到期或履行、取消、终止或修改该股东的任何重要合同的任何条款、条件或规定下的任何权利、利益、义务或其他条款的权利、利益、义务或其他条款的权利、利益、义务或其他条款的权利、利益、义务或其他条款的权利、利益、义务或其他条款的权利、利益、利益、义务或其他条款的权利、利益、利益、义务、义务或其他条款的权利、利益、利益、义务、义务或义务或其他条款的权利、利益、利益、利益、义务、义务、义务或义务或义务、权利、利益、利益、对该股东订立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5股东股份。截至本协议日期,该股东对本协议附表A所列该股东名称对面的股东股份拥有唯一合法和实益所有权,所有该股东股份均由该股东拥有,不存在任何留置权,但根据本协议、公司的管理文件或适用的联邦或州证券法规定的留置权或产权负担除外。除股东股份外,该股东并无合法或实益拥有任何可转换为或可行使为公司股份或其他公司证券的公司股份或任何其他公司证券。该股东对股东股份拥有唯一投票权,且除本协议或公司管理文件所设想的情况外,股东股份均不受有关股东股份投票的任何投票信托或其他协议、安排或限制。

 

1.6业务合并协议。该股东理解并承认,SPAC、Merger Sub和公司正依赖该股东执行和交付本协议而订立业务合并协议。该股东已收到业务合并协议的副本,并熟悉业务合并协议的规定。

 

1.7信息充足。各股东均为老练的股东,并拥有有关SPAC、Merger Sub和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状况的充分信息,以就本协议和业务合并协议所设想的交易作出知情决定,并已独立和不依赖SPAC、Merger Sub或公司并基于该股东认为适当的信息,自行作出分析和决定以订立本协议。各股东承认,SPAC、Merger Sub和公司没有也没有作出任何形式或性质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陈述或保证。各股东确认,本协议所载有关该股东所持股东股份的协议不可撤销,且仅应在本协议终止时终止。

 

 

 

 

第二条

 

同意投票;股东的若干其他契诺

 

各股东在本协议期限内与公司和SPAC承诺并同意如下:

 

2.1同意投票。

 

(a)赞成合并。只要SPAC和Merger Sub均未违反业务合并协议的条款,以致无法合理预期达成的条件,在为寻求公司所要求的股东批准而召开的公司股东大会上,或在其任何休会期间,或在与公司的书面同意有关的情况下,或在就业务合并协议、任何其他附属协议、合并或任何其他交易寻求表决、同意或其他批准的任何其他情况下,每名股东须(i)如举行会议,出席该会议或以其他方式促使股东股份被计算为出席该会议以确定法定人数,及(ii)投票或促使投票(包括书面同意,如适用)赞成公司的股东股份要求股东批准,或如无足够票数赞成公司要求股东批准,则赞成将该公司股东大会延期或延期至较后日期但未超过终止日期。

 

(b)针对其他交易。在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或与公司股东的任何书面同意有关,或在寻求该股东投票、同意或其他批准的任何其他情况下,该股东应投票(或促使投票)股东股份(包括通过代理和/或书面同意,如适用)反对(i)任何公司竞争性收购和(ii)合理可能在任何重大方面阻碍、干扰、延迟或试图阻止、挫败目的的任何其他行动,导致公司违反、阻止或取消业务合并协议或任何其他附属协议、合并、任何其他交易的任何条款。

 

(c)撤销其他代理人。该股东声明并保证,除公司管理文件下的投票和其他安排外,此前就可能仍然有效的股东股份所提供的任何代理并非不可撤销,且该等代理已被或现已被撤销。

 

 

 

 

2.2不转让。除(x)根据本协议,(y)经公司书面同意或(z)向该股东的关联公司(前提是该关联公司应订立书面协议,其形式和实质合理地令SPAC和公司满意,同意受本协议约束的程度与该股东就该等转让的股东股份所受约束的程度相同),自本协议之日起至本协议根据其条款终止之日止,该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i)(a)出售、要约出售,订立或同意出售、抵押、质押、授予任何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处置或同意转让或处置(包括通过赠与、要约或交换要约、合并或法律运作)的期权、权利或认股权证,直接或间接设保或建立或增加《交易法》第16条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据此颁布的规则和条例所指的看涨等价头寸或清算或减少看涨等价头寸,任何股东股份,(b)订立任何转让给他人的掉期或其他安排,全部或部分拥有任何股东股份的任何经济后果,不论任何该等交易是透过交付该等证券、以现金或其他方式解决,或(c)公开宣布任何意向,以达成(a)或(b)条所指明的任何交易(((a)-(c)条所指明的行动,统称“转让”),或就将任何股东股份转让予除根据合并外的任何人订立任何合约、选择权或其他安排(包括任何利润分享安排),(ii)授予任何代理人或订立任何投票安排,无论是通过代理、投票协议、投票信托、投票契据或其他方式(包括根据股东股份的任何贷款),或就任何股东股份订立任何其他协议,在每种情况下,除本协议或公司管理文件规定的投票和其他安排外,(iii)采取任何行动,使该股东在此的任何陈述或保证不真实或不正确,或具有阻止或延迟该股东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效果,或(iv)承诺或同意采取上述任何行动。任何试图违反前一句所采取的行动都将无效。各股东同意SPAC及本公司,并承诺该股东不得要求本公司登记代表任何股东股份的任何经证明或非证明权益的转让(通过记账式或其他方式)。

 

2.3没有征求意见。在本协议期限内,各股东同意不直接或间接(i)以其本身的身份征求、发起或有意鼓励或促进任何构成或可以合理预期将导致公司竞争性收购提议的询问、提议或要约,(ii)参与有关任何人(公司、SPAC、Merger Sub、公司关联公司及其各自代表除外)的任何讨论或谈判,或向或从任何人(公司、SPAC、Merger Sub、公司关联公司及其各自代表除外)提供或接收与公司或其子公司有关的任何非公开信息,(iii)批准或推荐,或作出任何公开声明批准或推荐公司竞争性收购建议,(iv)订立任何意向书、合并协议或类似协议,就公司竞争性收购建议作出规定,(v)作出或以任何方式参与“征集”(如SEC规则中使用的该术语)的代理人或授权书或类似的投票权,或寻求就拟为任何公司竞争性收购提议提供便利的股东股份投票向任何人提供意见或影响任何人或导致公司任何股东不投票通过业务合并协议和批准合并,(vi)就采取任何行动支持公司竞争性收购提议的公司任何有表决权证券成为“集团”(该术语在《交易法》第13(d)节中定义)的成员,或(vii)以其他方式解决或同意执行上述任何一项。各股东应在该股东收到任何公司竞争性收购提议、任何合理预期会导致收购提议的询问或提议或任何已提出或将合理预期提出收购提议的人对有关公司或其子公司的非公开信息的询问或要求后立即(无论如何在48小时内)通知公司。此后,该股东应及时(无论如何在48小时内)就任何此类提议或要约的状态和重要条款的任何重大变化向公司保持合理的信息。各股东同意,在本协议日期之后,其及其代表应停止并促使终止该股东或其代表与在本协议日期之前就任何公司竞争性收购提案进行的任何现有活动、招揽、讨论或谈判。尽管本文有任何相反的规定,(i)任何股东不得对公司或其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或任何高级人员、董事(以其身份)、雇员、上述任何一方的专业顾问(“公司关联方”)的行动负责,包括就本第2.3条所设想的任何事项,(ii)任何股东不得就公司任何关联方的行动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及(iii)公司违反其在业务合并协议项下的义务,不应被视为违反本条2.3(为免生疑问,有一项谅解,即每名股东仍须对其或其代表(作为公司关联方的任何该等代表除外)违反本条2.3的任何行为负责)。

 

 

 

 

2.4支持合并。在本协议期限内,各股东应以商业上合理的努力采取或促使采取一切行动,并在适用的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采取或促使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事情以完成合并,且不得采取任何合理预期会实质性延迟或阻止满足业务合并协议规定的合并的任何条件的行动。

 

2.5放弃评议和异议人权利。该股东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并同意不根据RCW和任何其他类似法规行使或主张与合并和业务合并协议有关的任何异议者或评估权。

 

2.6新股。如在交割前(i)根据任何股份股息或分派向该股东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分派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其他证券,或因任何股份分拆、资本重组、合并、股份交换或类似事项而导致公司的任何股份发生任何变动,(ii)该股东在本协议日期后取得任何公司证券的合法或实益所有权,包括在行使权利时,受限制股份单位的期权或结算,或(iii)该股东在本协议日期后取得投票权或分享任何公司股份的投票权(统称“新证券”),为免生疑问,术语“股东股份”应被视为指并包括该等新证券(包括所有该等股票股息及分派,以及任何或所有股东股份可更改或交换成的任何证券)。

 

2.7放弃抗稀释保护。各股东特此放弃、没收、放弃并同意不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根据公司的管理文件就本协议、业务合并协议和其他附属协议所设想的交易行使、主张或要求任何反稀释保护(如有)。各股东承认并同意(i)本第2.7节应构成书面同意放弃、没收和放弃根据公司管理文件就本协议、业务合并协议和其他附属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提供的任何反稀释保护;以及(ii)根据本协议授予的此类放弃、没收和放弃仅在本协议终止时终止。

 

 

 

 

第三条

 

缔约方的附加协议

 

3.1终止。本协议应于(i)生效时间、(ii)本协议各方一致书面协议和(iii)根据其条款终止业务合并协议中最早的日期终止,且在任何此类终止时,除其实际欺诈行为或其在终止前故意和重大违反本协议外,任何一方均不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

 

3.2进一步保证。各股东应不时(i)签署和交付或促使签署和交付SPAC或公司为有效开展本协议、业务合并协议和其他附属协议所设想的交易而合理要求的额外或进一步同意、文件和其他文书,以及(ii)不行使任何会阻碍、扰乱、阻止或以其他方式对合并或任何其他交易的完成产生不利影响的否决权、同意权或类似权利(无论是根据公司的管理文件或RCW)。

 

第四条

 

一般规定

 

4.1通知。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和其他通信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如根据业务合并协议亲自交付或以隔夜快递(提供交付证明)发送给公司和SPAC,并按本协议附表A所列地址(或按同类通知所指明的一方的其他地址)发送给该股东,则应视为发出。

 

4.2披露。各股东授权SPAC和公司在SEC要求的任何公告或披露中公布和披露股东的身份和股东股份的所有权以及股东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性质;前提是,在任何此类公布或披露之前,SPAC和公司已向股东提供了审查和评论此类公告或披露的机会,SPAC和公司将本着诚意考虑这些评论。

 

4.3杂项。业务合并协议第8.2、8.3、8.5、8.7、8.9、8.10、8.11、8.13、8.15、8.16和8.18节的规定经比照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如同本文全文所述。

 

[签名页关注]

 

 

 

 

作为证明,每一方均已正式签署本协议,全部截至上述首次写入之日。

 

  AlphaVest Acquisition Corp
     
  签名:  
  姓名:  
  职位:  

 

【交易支持协议签署页】

 

 

 

 

作为证明,每一方均已正式签署本协议,全部截至上述首次写入之日。

 

  AMC公司
     
  签名:              
  姓名:  
  职位:  

 

【交易支持协议签署页】

 

 

 

 

作为证明,每一方均已正式签署本协议,全部截至上述首次写入之日。

 

  [股东]
     
  签名:         
  姓名:  
  职位:  

 

【交易支持协议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