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附件 32.2
Lumentum控股公司
根据第906条作出的核证
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关于Lumentum控股公司(“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5年6月28日止年度的10-K表格年度报告(“报告”),本人,即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首席财务官)Wajid Ali,特此证明,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仅为美国法典第18章第63章第1350节的目的,据本人所知:
1.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如适用)的要求;和
2. 报告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在所示日期和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日期:2025年8月19日
|
|
|
|
|
|
|
|
|
| Wajid Ali |
|
| Wajid Ali |
|
|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
|
| (首席财务官) |
|
|
上述证明是根据18 U.S.C.第1350条提供的。该文件不是为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8条的目的而提交的,也不应通过引用将其并入Lumentum控股公司的任何文件中,无论此类文件中的任何通用公司语言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