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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5.1 3 tm2530300d1 _ ex5-1.htm 图表5.1

 

附件 5.1

 

 

 

我们的参考JLH/721179-000003/33360105v2

 

凯欣控股
综合楼211室

东全大道18号

泰顺县洛阳镇

浙江省温州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5年11月5日

 

尊敬的先生或女士

 

凯欣控股(“公司”)

 

我们已就将于2025年11月8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提交的S-8表格登记声明(“登记声明”,该术语不包括任何其他文件或协议,无论是否在其中特别提及或作为附件或附表附上)担任公司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该文件或协议与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证券法”)登记的6,000,000股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1.35美元和2,000,000股B类普通股有关,每股面值1.35美元(“股份”),由公司根据公司董事于2025年10月2日通过的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计划”,其期限不包括任何其他文件或协议,无论是否在其中特别提及或作为附件或附表附在其中)发行。

 

为发表此意见,我们已审阅注册声明及计划的副本。我们亦已审阅于2025年9月20日以特别决议通过的第七份经修订及重列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及公司董事会日期为2025年10月2日的书面决议(「决议」)的副本。

 

 

 

 

 

 

基于并受制于下述假设和限定条件,并考虑到我们认为相关的法律考虑,我们认为:

 

1. 公司将予发行的股份已获正式及有效授权。

 

2. 当根据该计划的条款及根据决议发行及缴款,并在公司成员(股东)名册上作出适当记项时,股份将有效发行、缴足及不可评税。

 

在这份意见函中,“不可评估”一语是指,就发行股份而言,股东不得就相关股份对公司资产有任何进一步出资的义务(例外情况,如涉及欺诈、建立代理关系或非法或不正当目的或法院可能准备戳穿或揭开公司面纱的其他情况除外)。这些意见的限定条件是,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公司法》),开曼群岛公司的成员名册根据法规被视为《公司法》指示或授权插入其中的任何事项的表面证据。股份中的第三方权益将不会出现。成员名册中的记项可能会屈服于法院命令进行更正(例如,在发生欺诈或明显错误的情况下)。

 

这些意见仅就本意见函发出之日存在并为我们所知的情况和事实事项提出,并基于这些情况和事项。这些意见仅涉及在本意见函发出之日生效的开曼群岛法律。对于任何提及外国(即非开曼群岛)法规、规则、条例、法典、司法权威或任何其他颁布的含义、有效性或效果,我们不表示任何意见。

 

我们还依据我们未独立核实的假设,即(a)所有签名、首字母和印章均为真实,(b)提供给我们的文件副本、符合规定的副本或文件草稿均为原件的真实完整副本,或为原件的最终形式,(c)如果文件已以草稿或未注明日期的形式提供给我们,则该文件将按提供给我们的最后版本的相同形式正式签署、注明日期和无条件交付,(d)备忘录和条款仍然完全有效且未经修改,(e)决议按备忘录及章程细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公司董事披露权益(如有的话))所订明的方式妥为通过,且未在任何方面作出修订、更改或撤销,(f)根据任何法律(开曼群岛法律除外)并无任何会或可能影响上述意见,(g)公司的会议记录或公司记录(我们并无查阅)并无任何内容会或可能影响上述意见,及(h)于任何股份发行时,公司将收取至少相当于该等股份面值的代价。

 

我们同意将本意见用作注册声明的证据,并进一步同意注册声明中对我们的所有提及及其任何修订。在给予此类同意时,我们不认为我们是《证券法》或根据其发布的委员会规则和条例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内的“专家”,涉及注册声明的任何部分,包括将此意见作为证据或其他方面。

 

你忠实的

 

/s/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

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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