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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5.2 3 ea026186801ex5-2 _ ambow.htm LOEB & LOEB LLP的意见

附件 5.2

 

 

公园大道345号
纽约,NY 10154

主要212.407.4000
传真212.407.4990

 

2025年10月22日

 

安博教育集团
10080 N. Wolfe RD,
套房SW3-200,
Cupertino,加利福尼亚州 95014

 

回复: 表格F-3上的注册声明

 

女士们先生们:

 

我们曾担任开曼群岛公司安博教育集团(“公司”)的证券顾问,涉及公司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下的规则415,就公司不时要约和出售(i)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3美元(“普通股”),编制和提交本意见函已作为证物提交的F-3表格(包括构成其一部分的发售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上的登记声明(“登记声明”),包括以美国存托股票(“ADS”)为代表的普通股,每份ADS代表二十股普通股,(ii)优先股,每股面值0.003美元(“优先股”,连同普通股和ADS,“股本证券”)(ii)公司的债务证券(“债务证券”),在一个或多个系列中,(iii)购买股本证券或债务证券的认股权证(“认股权证”),(iv)购买股本证券或债务证券的认购权(“权利”),以及(v)由上述一个或多个单位组成的单位(“单位”)。普通股、优先股、债务证券、认股权证、权利和单位在此统称为“证券”。该公司正在登记出售的证券的最高总发行价格为80,000,000美元。此类证券可根据《证券法》第415条规则不时发售和出售,届时预计将通过一项或多项补充(每项,“招股说明书补充”)补充登记声明中包含的发售招股说明书。

 

我们在提出下述意见时,已审阅公司的公司文件及纪录、公职人员的证明及我们认为就本意见函而言必要或适当的其他事项。至于对本文所表达的意见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我们依赖高级职员和公司其他代表的口头和书面陈述和陈述。我们还承担(a)作为原件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真实性;(b)作为副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与原件的一致性;(c)所有签名的真实性;(d)自然人的法律行为能力;(e)所有此类文件所载信息、事实事项、陈述和保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f)公司根据开曼群岛法律的适当组织和有效存在,信誉良好;以及(g)公司执行、交付和履行其在证券项下义务的合法权力和授权。

 

基于此类审查,并受制于此处包含的进一步假设、资格和限制,我们认为:

 

1.债务证券一经发行及交付证明该等债务证券的债务证明书或票据(如无证明,则为记账式记账),凭藉支付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或其正式授权的委员会)可能决定的合法代价,将有效发行,并构成公司的有效及具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安博教育集团

2025年10月22日

第2页

 

2.认股权证一经发出及交付该等认股权证的证书(如未获证明,则为记账式记账),并凭董事会(或其正式授权的委员会)可能决定的合法代价就此付款,将获有效发行,并将构成公司的有效及具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3.该等权利一经发出及交付有关该等权利的证书(如未获证明,则为记账式记账),并凭董事会(或其正式授权的委员会)可能决定的合法代价支付,将获有效发出,并将构成公司的有效及具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4.有关单位,在就该等单位发出及交付证书(如无证明则为记账式记账)后,凭藉董事会(或其正式授权委员会)可能决定的合法代价,在该等单位构成或包括债务证券、认股权证或权利的范围内,将有效发行,并将构成公司的有效及具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在提出上述意见时,我们假设:(i)注册声明及其任何修订,应已根据《证券法》生效,并将在根据其发行任何证券时保持有效;(ii)在适用法律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相关规则和条例要求的范围内,描述根据注册声明提供的每一类别或系列证券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将及时向证监会备案;(iii)每一类别或系列证券的最终条款应已根据董事会(或其授权委员会)正式通过的决议(每一项,“董事会行动”)、公司经修订和重述的备忘录和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以及适用法律确立;(iv)公司将按照登记声明、招股章程、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和任何适用的承销协议所设想的方式发行和交付证券;(v)可发行普通股的股份总数(包括在转换时,交换或行使任何其他证券)将不超过公司当时根据其章程获授权发行的普通股股份总数;(vi)授权公司发行、要约和出售证券的董事会行动将已获董事会(或其授权委员会)采纳,并将在公司发售或出售证券的所有时间完全有效;(vii)所有证券将按照适用的联邦和州证券法发行。

 

关于由债务证券组成的任何证券,我们进一步假设:(i)该等债务证券应已根据公司与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确定的受托人(“受托人”)之间的契约(个别且不时补充的“契约”)发行;(ii)该等契约应已获得正式授权,代表公司签立和交付;(iii)此类契约中未规定的此类债务证券的所有条款应已根据契约的规定确立,并反映在我们批准的适当文件中,如适用,则由公司和受托人签立和交付;(iv)此类债务证券应已按照此类契约的规定正式签立、认证、发行和交付;(v)此类债务证券,如签立和交付,不违反适用于公司的任何法律或导致违约或违反对公司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或文书;及(vi)该等债务证券经签立及交付后,符合适用于公司的所有规定及限制(如有),不论是否由对公司具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或政府或监管机构施加。

 

 

 

 

安博教育集团

2025年10月22日

第3页

 

 

就任何由认股权证组成的证券而言,我们进一步假设(i)该等认股权证应已根据公司与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指明的认股权证代理人(“认股权证代理人”)之间的认股权证协议(单独称为“认股权证协议”)发行;(ii)该等认股权证协议应已获正式授权、签立并代表公司交付;(iii)该等认股权证的所有条款均已根据该等认股权证协议的规定确立;(iv)该等认股权证应已妥为签立,根据该等认股权证协议的条文发出及交付;(v)该等认股权证及相关认股权证协议(经签立及交付)不违反适用于公司的任何法律或导致任何对公司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或文书的违约或违约;及(vi)该等认股权证及相关认股权证协议(经签立及交付)符合适用于公司的所有规定及限制(如有),在任何情况下,不论是否由对公司具有司法管辖权的任何法院或政府或监管机构施加。

 

就任何由权利组成的证券而言,我们进一步假设(i)该等权利应已根据公司与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指明的权利代理人(“权利代理人”)之间的权利协议(单独称为“权利协议”)发行;(ii)该等权利协议应已获正式授权、签立并代表公司交付;(iii)该等权利的所有条款均已根据该等权利协议的规定确立;(iv)该等权利已获正式签立,根据该等权利协议的条文发出及交付;(v)该等权利及相关权利协议经签立及交付,并不违反适用于公司的任何法律或导致任何对公司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或文书的违约或违约;及(vi)该等权利及相关权利协议(经签立及交付)符合适用于公司的所有规定及限制(如有),在任何情况下,不论是否由对公司具有司法管辖权的任何法院或政府或监管机构施加。

 

就公司在一份契约下的义务可能取决于该等事项而言,为本意见函的目的,我们进一步假设每一份契约下的受托人(i)是经过适当组织、有效存在并在其组织所管辖的法律下具有良好信誉的;(ii)具有适当资格从事该契约所设想的活动;(iii)已正式授权、执行和交付该契约,且该契约构成该受托人根据其条款可对该受托人强制执行的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的义务;(iv)是合规的,就根据该契约担任受托人而言,须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及(v)拥有履行其在该契约下的义务所必需的组织和法律权力及权力。

 

就公司在任何认股权证或认股权证协议项下的义务可能取决于该等事项而言,为本意见函的目的,我们进一步假定每份认股权证协议(i)项下的认股权证代理人在其组织所管辖的法律下是适当组织的、有效存在的和具有良好信誉的;(ii)具有适当资格从事该认股权证协议所设想的活动;(iii)已适当授权、执行和交付该认股权证协议,及该认股权证协议构成该认股权证代理人根据其条款可对该认股权证代理人强制执行的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的义务;(iv)就根据该认股权证协议担任认股权证代理人而言,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及(v)拥有履行其在该认股权证协议下的义务所需的组织和法律权力和授权。

 

就公司在任何权利或权利协议项下的义务可能取决于该等事项而言,为本意见函的目的,我们进一步假设每项权利协议(i)项下的权利代理人在其组织所管辖的法律下具有适当的组织、有效的存在和良好的信誉;(ii)具有适当资格从事该权利协议所设想的活动;(iii)已适当授权、执行和交付该权利协议,而该权利协议构成该权利代理人根据其条款可对该权利代理人强制执行的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的义务;(iv)就作为该权利协议下的权利代理人行事而言,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v)拥有履行其在该权利协议下的义务所必需的组织和法律权力和授权。

 

 

 

 

安博教育集团

2025年10月22日

第4页

 

我们对以下各项的可执行性不发表意见:(i)有关法律选择、地点选择、管辖权或放弃陪审团审判的规定,或(ii)任何放弃任何高利贷抗辩。本意见函自本协议之日起发出,我们不承诺就本协议所述或假定的事实的任何后续变化或可能引起我们注意的适用法律的任何后续变化通知贵方,并且我们假设本协议所述或假定的事实或适用法律在本协议日期之后的任何变化都不会对我们在本协议日期之后提交意见函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i)包含本协议所述相同的法律结论和(ii)仅受此类(或更少)假设的影响,此处包含的限制和限定条件。

 

上述意见仅限于纽约州的法律和美利坚合众国适用的联邦法律,我们不对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国内或国外)的效力发表意见。我们不会就遵守任何联邦或州反欺诈法律、规则或与证券有关的法规,或就其销售或发行发表任何意见。

 

兹同意根据《证券法》第S − K条例第601(b)(5)项的要求,以及其中以及招股说明书和任何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在“法律事项”标题下对本公司的提及,将本意见函作为注册声明的附件 5.2提交给委员会。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这家公司属于《证券法》第7条或委员会的规则和条例所要求的同意类别。

 

  非常真正属于你,
   
  /s/Loeb & Loeb LLP
  Loeb & Loeb LL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