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5.2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同意书
2026年2月9日
| 至: | 中进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武进区领翔路33号 江苏省常州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尊敬的先生/女士,
我们特此同意中进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对本公司名称的提及,该报告将于本协议日期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我们还同意向SEC提交这份同意函,作为年度报告的证据。
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每种情况下,经修订)或根据其颁布的条例要求同意的人员类别。
| 你忠实的, | |
| /s/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 |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