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 |
本协议由公司正式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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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本公司应已向每位买方提供本公司的电汇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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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
一份向转让代理发出的指示副本,指示转让代理在交割后两(2)个营业日内向各买方交付证明以该买方的名义或以该买方指定的代名人名义登记的股份数量等于该买方的认购金额除以每股购买价格的记账式头寸的证据,代表该买方在买方附表所列的交割时将购买的股份数量,及转让代理人的记录副本,显示每名买方(或该代名人或托管人)为截止日期及截止日期的股份拥有人。将向每名买方发行股份的名称在买方调查问卷中以随附的格式载列为附录一(The "采购人问卷"),由各买方填写,最迟于本协议日期提供予本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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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v. |
a以该买方名义登记的认股权证,可购买最多相当于该买方股份的五十(50%)股的普通股股份,行使价相当于每股购买价格的一百五十(150%),但可在其中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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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本协议由该买方正式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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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买方调查问卷的形式和实质均令公司满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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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
该买方根据公司交付给该买方的电汇指示以电汇方式和即时可用资金支付的认购金额,公司应已全额收到该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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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所有重大方面的准确性(或在陈述或保证因重要性或重大不利影响而限定的范围内,在所有方面)在作出时以及在此处所载买方的陈述和保证的截止日期(除非截至其中的特定日期,在这种情况下,这些陈述和保证在该日期应是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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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任何法院或法官、大法官或裁判官(包括任何破产法院或法官)的任何判决、令状、命令、强制令、裁决或判令,或任何政府当局的任何命令或任何政府当局的任何命令,均不得已发出,亦不得由任何政府当局提起任何诉讼或法律程序,禁止或阻止本条例所设想的交易的完成。
|
| iii. |
每名买方须于截止日期或之前履行的所有义务、契诺及协议,均已履行完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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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v. |
每一买方交付载于科2.2(b)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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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在作出所有重大方面的准确性(或在陈述或保证因重要性或重大不利影响而受限定的范围内,在所有方面)以及在本文件所载的公司的陈述和保证的截止日期(除非截至其中的特定日期,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应在该日期是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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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任何法院或法官、大法官或裁判官(包括任何破产法院或法官)的任何判决、令状、命令、强制令、裁决或判令,或任何政府当局的任何命令或任何政府当局的任何命令,均不得已发出,亦不得由任何政府当局提起任何诉讼或法律程序,禁止或阻止本条例所设想的交易的完成;
|
| iii. |
公司应已向其信安市场提交补充上市申请,以在规定范围内将股份及认股权证股份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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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v. |
公司在截止日期或之前须履行的所有义务、契诺及协议均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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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本公司交付载于科2.2(a)本协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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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 |
自本协议发布之日起至收盘之日止,不得有本金市场或SEC实施止损令或暂停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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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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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rnwell Industries, In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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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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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Kenneth S. Gross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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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董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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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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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授权签字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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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签字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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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签字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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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授权签字人电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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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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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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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股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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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N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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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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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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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认股权证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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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认购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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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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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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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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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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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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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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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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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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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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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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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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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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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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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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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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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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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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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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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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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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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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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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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 |
Barnwell Industries, Inc.
阿拉克亚街1100号,套房500
夏威夷檀香山96813
Attn:[ ● ]
电子邮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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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实益拥有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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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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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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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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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信托或其他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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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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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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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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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投资所发售证券而成立的实体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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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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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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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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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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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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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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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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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或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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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登记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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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提供的空格中列出您在过去两年中维持住所的美国各州(如有)以及您在各州居住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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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公司的董事、执行官还是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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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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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者的个人净资产(不包括主要居所),或与投资者的配偶或配偶等价物(不包括主要居所)的共同净资产超过1,000,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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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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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者在最近两年每年的收入均超过20万美元,或与投资者的配偶或配偶等价物的共同收入均超过30万美元,且有合理的预期在当年达到相同的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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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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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者为公司的董事或执行官(即主管主要业务单位、部门或职能的副总裁、执行决策职能的任何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在公司执行类似决策职能的任何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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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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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者以良好的信誉持有证券交易委员会指定为符合资格的个人的认可投资者地位的认可教育机构的一项或多项专业认证或指定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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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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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马萨诸塞州或类似商业信托、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在每种情况下,不是为此投资的特定目的而成立的,总资产超过5,000,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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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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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内税收法》第501(c)(3)节中描述的组织,不是为这项投资的特定目的而成立的,总资产超过5,000,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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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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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40年《投资顾问法》(《投资顾问法》)第202(a)(22)条所界定的私营商业发展公司(美国风险投资实体可能有资格成为私营商业发展公司。然而,由于法定定义的技术要求,投资者在确定这一类别下的认可地位之前应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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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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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第301(c)或(d)条获得美国小企业管理局许可的小企业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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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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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投资公司法》注册的投资公司或《投资公司法》第2(a)(48)节定义的商业发展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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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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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3(a)(2)条所界定的银行证券法”),或《证券法》第3(a)(5)(a)节定义的储蓄和贷款协会或其他机构以其个人或受托人身份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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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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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证券法》第2(a)(13)节定义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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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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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所指的雇员福利计划,如果投资决定是由该法案第3(21)节所定义的计划受托人作出的,该受托人要么是银行、储蓄和贷款协会、保险公司,要么是注册投资顾问,或者如果雇员福利计划的总资产超过5,000,000美元,或者,如果是自主计划,投资决定完全由认可投资者的人作出(那些人必须完成这份调查表的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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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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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由一个州、其政治分区或一个州或其政治分区的任何机构或工具为其雇员的利益而建立和维护的计划,如果该计划的总资产超过5,000,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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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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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所有股权所有者(与商业信托、房地产信托或类似实体相比,这不适用于常规信托的受益人)为认可投资者的实体(请附上股权所有人名单。所有权益拥有人都需要填写这份调查问卷的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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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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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总资产超过5,000,000美元的信托,不是为此项投资的特定目的而成立的,其购买由《证券法》第506(b)(2)(ii)条所述的老练人士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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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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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设保人可随时修改或撤销且设保人为认可投资者的信托(通过可撤销信托进行投资的每个个人必须完成本问卷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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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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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条注册的经纪人或交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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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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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根据《投资顾问法》第203条注册或根据一州法律注册的投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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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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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投资顾问法》第203(l)或(m)条规定的免于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投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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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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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农业和农村综合发展法》第384A条定义的农村商业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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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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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不是为这一投资的特定目的而成立的实体,其拥有超过5,000,000美元的“投资”(定义见《投资公司法》第2a51-1(b)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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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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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投资顾问法》第202(a)(11)(g)-1条所定义的“家族办公室”:(i)管理的资产超过5,000,000美元,(ii)不是为此项投资的特定目的而成立的,以及(iii)其未来投资由具有财务和商业事务知识和经验的人指导,该家族办公室能够评估未来投资的优点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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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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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投资顾问法》第202(a)(11)(g)-1条所定义的“家族客户”,是符合前一条款要求的家族办公室,其对发行人的预期投资由该家族办公室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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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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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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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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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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