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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 13G 1 d434850dsc13g.htm SC 13G SC 13G

 

 

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附表13g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

(修正案编号。)*

 

 

Houghton Mifflin Harcourt公司。

(发行人名称)

共同

(证券类别名称)

44157R109

(CUSIP号码)

2022年12月31日

(需要提交本声明的事件发生日期)

 

 

勾选适当的方框,以指定提交本附表所依据的规则:

TERM0细则13d-1(b)

☐规则13d-1(c)

☐规则13d-1(d)

 

*

本封面的其余部分应填写,以备报告人在此表格上就标的类别证券作出的首次申报,以及随后对含有可能改变前一页封面所载披露信息的任何修订。

为1934年《证券交易法》(“法案”)第18条的目的,本封面其余部分所要求的信息不应被视为“归档”,或以其他方式受该法案该部分的责任约束,但应受该法案所有其他条款的约束(但见《说明》)。

对本表格所载信息的收集作出答复的人员无须作出答复,除非表格显示当前有效的OMB控制号码。

 

 

 

CUSIP编号:44157R109

 

1.  

报告人姓名。

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号码(仅限实体)

 

  勃艮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  

如果某个小组的成员,请选中适当的方框(请参阅说明)

 

(a)☐(b)☐

3.  

仅供SEC使用

 

4.  

公民身份或组织地点

 

  加拿大

数目

股份

有益

拥有

每个

报告

与:

   5.  

独家投票权

 

  0

   6.  

共同投票权

 

  0

   7.  

唯一决定权

 

  0

   8.  

共有决定权

 

  0

9.  

每个报告人实益拥有的总金额

 

  0

10.  

检查第(9)行的总金额是否不包括某些股份(见说明)

 

  不适用

11.  

以第(9)行的金额表示的类别百分比)

 

0%

12.  

报告人类型(见说明)

 

  IA

 

项目1。

(a)发行人名称

Houghton Mifflin Harcourt公司。

(b)发行人主要执行办公室的地址

高街125号,套房900

马萨诸塞州波士顿02110

项目2。

(a)提交人的姓名

勃艮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b)主要营业处地址,如无,住所地址

湾街181号,4510套房

安大略省多伦多M5J 2T3

 

(c)公民身份    加拿大
(d)证券类别的名称    不适用
(e)CUSIP编号    不适用

项目3。如果本声明是根据§ § 240.13d-1(b)或240.13d-2(b)或(c)提交的,请检查提交人是否为:

 

(a)       根据该法第15条(15 U.S.C. 78o)注册的经纪人或交易商。
(b)       该法第3(a)(6)节所界定的银行(15 U.S.C. 78c)。
(c)       该法第3(a)(19)节所界定的保险公司(15 U.S.C. 78c)。
(d)       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8条注册的投资公司(15 U.S.c80a-8)。
(e)       投资顾问§ 240.13d-1(b)(1)(ii)(e);
(f)       雇员福利计划或捐赠基金§ 240.13d-1(b)(1)(ii)(f);
(g)       根据§规定的母公司控股公司或控制人240.13d-1(b)(1)(ii)(g);
(h)       《联邦存款保险法》(12 U.S.C. 1813)第3(b)节所界定的储蓄协会;
(一)       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15 U.S.C。80a-3);
(j)       组,按照§ 240.13d-1(b)(1)(ii)(j)。

项目4。所有权。

请提供下列关于项目1所列发行人的证券类别的总数和百分比的资料。

(a)实益拥有的数额:0

(b)班级百分比:0%

(c)该人拥有的股份数目:

 

  (i)投票或指挥投票的唯一权力。    0
                   (二)共有投票权或指挥权。    0
  (iii)处分或指示处分的唯一权力。    0
  (四)共有处分或指示处分的权力。    0

指示。关于代表取得基础证券权利的证券的计算,见§ 240.13d-3(d)(1)。

项目5。一类人百分之五或以下的所有权

如果提交此对账单时要报告的事实是,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报告人已不再是该类证券5%以上的实益拥有人,请检查如下。☐

说明:解散一个组需要对此项作出回应。

不适用

项目6。代表另一人拥有超过百分之五的所有权。

如果已知有任何其他人有权收取或有权指示收取此类证券的股息或出售所得收益,则应针对本项目列入一份大意如此的声明,如果此类权益涉及该类别的百分之五以上,则应指明此人。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注册的投资公司的股东或雇员福利计划、退休基金或捐赠基金的受益人的名单不是必需的。

不适用

项目7。收购母公司所申报证券的子公司的识别与分类

如果母公司根据细则13d-1(b)(ii)(g)提交了这份附表,请在项目3(g)下注明,并附上一份证明,说明有关子公司的身份和项目3的分类。如果母公司控股公司已根据细则13d-1(c)或细则13d-1(d)提交了本附表,请附上一份证物,说明有关子公司的身份。

不适用

项目8。小组成员的识别和分类

如某集团已根据§ 240.13d-1(b)(1)(ii)(J)提交本附表,请在项目3(j)下注明,并附上一份证物,说明该集团每个成员的身份和项目3的分类。如果某一集团已根据§ 240.13d-1(c)或§ 240.13d-1(d)提交了本附表,请附上一份证物,说明该集团每一成员的身份。

不适用

项目9。集团解散通知书

集团解散通知可作为证物提交,说明解散的日期,如有需要,集团成员将以个人身份提交与所报告的担保交易有关的所有进一步备案。见项目5。

不适用

项目10。认证

(a)根据§ 240.13d-1(b)提交的报表应包括下列证明:

本人在下文签字证明,据本人所知和所信,上述证券是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取得和持有的,不是为改变或影响证券发行人的控制权而取得和持有的,也不是为改变或影响证券发行人的控制权而取得和持有的,也不是与具有该目的或影响的任何交易有关或作为其参与者而取得和持有的。

(b)如果报表是根据§ 240.13d-1(c)提交的,则应包括下列证明:

本人在下文签字证明,据本人所知和所信,上述证券不是为改变或影响证券发行人的控制权而取得的,也不是为改变或影响其控制权而持有的,也不是为改变或影响证券发行人的控制权而取得的,也不是与具有此目的或影响的任何交易有关或作为参与者而持有的。

签名

经合理查询,并尽我所知和所信,我保证本声明所载资料真实、完整和正确。

 

日期:2023年2月10日
签字
卡伦·明茨
姓名/职务
凯伦·明茨
副总裁、CCO和协理总法律顾问

声明原件应由代表提交声明的每个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如果陈述是由提交人的执行干事或普通合伙人以外的获授权代表代表代表某人签署的,则应将该代表有权代表该人签署的证据与陈述一并提交,但前提是已在委员会存档的为此目的的授权书可通过引用并入。在声明上签字的每个人的姓名和任何头衔应在其签字后打字或打印。

注:以纸质形式提交的附表应包括一份签名原件和五份附表副本,包括所有证物。关于须为其发送副本的其他当事方,见§ 240.13d-7。

注意:故意错误陈述或遗漏事实构成联邦刑事违法行为(见18 U.S.C. 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