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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99.1 2 tm2612812d1 _ ex99-1.htm 展览99.1

 

附件 99.1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概不作出任何陈述,并明确否认对因或依赖本公告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我们有一类股份,我们的股份的每一个持有人有权每股一票。由于阿里巴巴合伙企业的董事提名权根据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被归类为不同投票权架构(“不同投票权架构”),我们被视为具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股东和潜在投资者应该意识到投资具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的潜在风险。我们的美国存托股票,每一股代表我们的八股,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为BABA。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证券的邀请或要约,亦不旨在邀请任何该等要约或邀请。特别是,本公告不构成也不是在香港、美利坚合众国或其他地方出售任何证券的要约或购买或认购任何证券的邀请或招揽。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没有也不打算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美国证券法”)注册本公告中提及的任何证券,且该等证券不得在未根据美国证券法进行注册或未根据美国证券法或美利坚合众国任何适用的州证券法的注册要求获得适用豁免的情况下在美利坚合众国发售或出售。在美利坚合众国进行的任何公开发行证券将通过可能从发行人或出售证券持有人处获得的招股说明书或发行备忘录进行,其中将包含有关发行人及其管理层的详细信息以及财务报表。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并不打算在美利坚合众国注册本公告所提述的任何发售部分或在美利坚合众国进行本公告所提述的任何证券的公开发售。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阿 里 巴 巴 集 團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代号:9988(HKD柜台)及89988(人民币柜台))

 

港股交易所批准建议分拆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上市规则PN15作出。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2026年3月13日,香港联交所已确认公司可能进行建议分拆基础设施REIT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香港联交所亦已授予公司豁免严格遵守根据香港上市规则PN15第3(f)段向股东提供有保证权利的规定。

 

1

 

 

介绍

 

公司拟通过寻求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分拆其若干基础设施资产。建议分拆的标的资产为嘉兴园区,由嘉兴传云及嘉兴传祥各自为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持有。

 

建议分拆预计将通过设立基础设施REIT作为公募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进行,并由中金美国证券基金担任公募基金管理人。为拟议分拆的目的以及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将由中金美国证券作为ABS管理人设立ABS,该管理人为公司的独立第三方,以将项目公司和嘉兴园区作为标的资产进行证券化。基础设施REIT将通过认购ABS将发行的证券获得ABS的全部权益。然后,ABS将收购两家特殊目的载体的100%股权,而持有嘉兴园区的项目公司将转让给该等特殊目的载体,据此,项目公司将不再是公司的子公司,并将不再由集团进行合并。投资者将认购将在深交所上市的基础设施REIT的单位。

 

有关建议分拆的建议由公司根据香港上市规则PN15提交香港联交所考虑及批准。董事会欣然宣布,于2026年3月13日,香港联交所已确认公司可能进行建议分拆。

 

公司已申请,而香港联交所已授予公司豁免严格遵守PN15第3(f)段。

 

根据PN15第3(f)段,预期公司将适当顾及现有股东的利益,向股东提供基础设施REIT中单位的有保证权利,方式为基础设施REIT中现有单位的实物分派或基础设施REIT中现有单位或新单位的任何发售中的优先申请(如建议分拆实现)。经考虑中国大律师所告知并载列的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向股东提供基础设施REIT单位的有保证权利的法律限制,公司认为公司就建议分拆遵守PN15第3(f)段并不可行:

 

(a)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上市公募基金的单位可以通过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封闭式基金账户或开放式基金账户进行交易,该账户只能由合格投资者开立。由于公司无法确定股东的身份,其股份或美国存托股份分别由其通过HKSCC Nominees Limited或存托信托公司持有,并进一步评估该等股东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因此,并非所有(如有的话)股东将有资格在建议分拆后持有基础设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单位,因此遵守与建议分拆有关的PN15第3(f)段将不可行。

 

2

 

 

(b) 根据暂行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基础设施REIT只有在相关证券监管和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才能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包括通过(其中包括)战略配售、配售部分下的配售和公开发行等方式)。中国大律师还表示:(i)就战略配售而言,虽然临时指引规定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战略配售,但该战略配售的比例应由基金管理人合理确定;(ii)就配售批次下的配售而言,只有在簿记建档阶段已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批次下的投资者才能参与该配售,以及配售批次下对该等投资者的要求、有效报价方面的条件,及配售规则及方法由基础设施REIT的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厘定;及(iii)就公开发售而言,禁止基础设施REIT基于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基础上提供有关单位的优先要约。因此,根据现行中国法律法规,将单位优先分配给股东是不切实际的。

 

(c) 此外,根据临时指引的相关规定,除持有不少于20%的基础设施REIT单位外,基础设施资产的原始拥有人或与其共同控制的关联方必须自基础设施REIT上市之日起至少60个月内持有20%的基础设施REIT单位,而该等原始拥有人或与其共同控制的关联方持有的任何单位超过20%必须自基础设施REIT上市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持有。正如中国大律师所告知,由于建议公司(透过嘉兴园的原拥有人或与其共同控制的关联方)将于建议分拆完成时持有超过20%的单位,公司(透过项目的原拥有人或与之共同控制的关联方)将须根据临时指引自建议分拆日期起计至少60个月持有最多20%的单位及至少36个月持有超过20%的单位。因此,根据现行中国法律法规,在基础设施REIT公开发售时向股东转让或分配单位是不切实际的。

  

经适当及审慎考虑股东有关建议分拆的权益后,董事会认为建议分拆及豁免属公平合理,并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股东和潜在投资者应注意,基础设施REIT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拟议上市仍有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因此,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实现。提请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公司证券时审慎行事。

 

3

 

 

定义

 

在本公告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以下表述具有以下含义:

 

任期   定义
     
“ABS”   资产支持特别目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
     
“董事会”   本公司董事会于
     
“中金美国证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中金美国证券基金」   中金美国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一家于1999年6月28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其美国存托股份(每股代表八(8)股普通股)于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为“BABA”,其股份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9988(HKD柜台)及89988(人民币柜台))
     
“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集团”   本公司、合并附属公司及其合并关联实体不时
     
“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嘉兴川祥   嘉兴市川祥物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嘉興傳祥物聯網技術有限公司)
     
嘉兴川云   嘉兴传运物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嘉興傳雲物聯網技術有限公司)
     
“嘉兴公园”   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的名为中国智能骨干企业嘉兴园园区的物流仓储基础设施园区
     
“上市规则”   经不时修订或补充的《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基础设施REIT”   中金美国证券菜鸟物流仓储基础设施房地产投资信托*(中金菜鳥倉儲物流封閉式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

 

4

 

 

“纽交所”   纽约证券交易所
     
“PN15”   上市规则实务说明15
     
“项目公司”   嘉兴川云和嘉兴川翔
     
“拟议分拆”   建议透过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方式分拆嘉兴园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律师”   关于建议分拆的中国法律顾问
     
“临时指导”   公开发行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暂行指引*(Public Offering Foundation Implementation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Guidelines(Trial Implementation))published by the CSRC
     
“合格投资者”   (一)中国公民;(二)具有中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外国人;(三)一般境内机构投资者;(四)在中国境内工作和居住的港台澳居民;(五)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等其他特殊机构;(六)证监会认可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七)证监会认可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股东”   普通股的持有人,以及在上下文需要的情况下,公司的美国存托股份
     
“subsidiary(ies)”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美国证券法”   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

 

  根据董事会命令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Kevin Jinwei ZHANG
  秘书

 

香港,2026年4月27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由Joseph C. TSAI先生担任董事长,Eddie Yongming WU先生、J. Michael Evans先生和武卫女士担任董事,杨致远先生、Wan Ling MARTELLO女士、Wei Jian Shan先生、Irene Yun-Lien LEE女士、Albert Kong Ping NG先生和Kabir MISRA先生担任独立董事。

 

*仅用于识别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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