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资料
附件12.1
证书/证明
我,马西莫·韦多亚,特此证明:
我已对Ternium S.A.的年度报告进行了审查,该报告以20-F表格的形式呈现。
根据我的了解,这份报告中没有包含任何虚假的陈述或遗漏重要事实的情况。考虑到做出这些陈述的情境,这些陈述在涵盖的报告期间并不具有误导性。
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以及本报告中所包含的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该公司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状况均得到了充分反映。
4. 该公司的其他认证官员与我共同负责建立并维护公司的信息披露控制机制与程序(依据《证券交易法》第13a-15(e)条和第15d-15(e)条的规定),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系统(依据《证券交易法》第13a-15(f)条和第15d-15(f)条的规定)。我们已具备履行这些职责所需的资格。
(a)我们制定了相应的信息披露控制机制与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这些机制与程序的建立。目的是确保与该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情况,能够由这些实体的内部人员向我们进行通报,尤其是在编写本报告期间。
(b) 实施或促使在我们的监督下建立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机制,以确保财务报告的质量可靠,并能够按照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编制出可靠的财务报表;
(c) 评估了公司信息披露控制与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基于上述评估得出的关于这些控制与程序有效性的结论;这些结论适用于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末的情况。
(d) 本报告中提到了在年度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内,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发生的任何变化。这些变化可能已经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或者很有可能在未来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实质性影响;
5. 公司的其他审计人员与我一起,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公司的审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负责类似职能的人员)提供了相关信息。
(a)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作过程中存在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弱点,这些缺陷很可能会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b) 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此类行为是否严重,只要涉及那些在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担任重要职务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即可。
日期: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