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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2

证券说明
根据《上市条例》第12条注册
1934年证券交易法

截至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结束时,俄亥俄州的公司SITE Centers Corp.(“公司”)拥有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条注册的一类股本证券:普通股,每股面值0.10美元(“普通股”)。

以下对公司股本的描述是一份摘要,其整体符合俄亥俄州法律的规定,并参照公司章程和法规守则的条款和规定,这些条款和规定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并作为附件附在公司最近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10-K表格年度报告中。

公司法定股本包括:

75,000,000股普通股;
750,000股A类累积优先股,无面值(“A类股”);
75万股B类累计优先股,无面值(“B类股”);
75万股C类累计优先股,无面值(“C类股”);
75万股D类累计优先股,无面值(“D类股”);
750,000股E类累积优先股,无面值(“E类股”);
750,000股F类累积优先股,无面值(“F类股”);
750,000股G类累积优先股,无面值(“G类股”);
750,000股H类累积优先股,无面值(“H类股”);
75万股第一类累计优先股,无面值(“第一类股”);
750,000股J类累积优先股,无面值(“J类股”);
75万股K类累积优先股,无面值(“K类股”);
750,000股非累积优先股,无面值(“非累积股份”);及
2,000,000股累积投票优先股,无面值(“累积投票优先股”)。

A类股份、B类股份、C类股份、D类股份、E类股份、F类股份、G类股份、H类股份、I类股份、J类股份、K类股份和非累积股份在此统称为“无表决权优先股”。无投票权优先股和累积投票权优先股在此统称为“授权优先股”。

授权优先股可按一个或多个系列发行,并附有各类别各系列股份的指定、权力、优惠和权利及其资格、限制或限制,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股息率或利率、转换权和赎回条款(包括偿债基金条款)、赎回价格或价格以及清算优惠(如有),由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或其任何授权委员会通过对公司章程的修订确定,未经股东进一步投票或采取任何行动。


优先股说明

一般

除下文讨论的情况外,无投票权优先股的排名彼此相等,且彼此相同。除投票权外,累积投票优先股与所有无投票权优先股享有同等地位。A类股份、B类股份、C类股份、D类股份、E类股份、F类股份、G类股份、H类股份、I类股份、J类股份、K类股份和累积投票优先股的股息将是累积的,而非累积股份的股息将不是累积的。

在每一类无投票权优先股的每个系列的股票发行之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和俄亥俄州法律,确定:

系列的名称;
系列的授权股数。董事会除在创立该系列时另有规定外,可在该系列发行之前或之后增加或减少授权股数(但不得低于该系列当时已发行的股数);
系列的股息率或利率,包括建立此类利率的手段;
应产生股息并累积的日期,就所有无投票权优先股而言,应支付股息的日期和期间(如已宣布),包括可确定该日期和期间的方式;
赎回权和价格(如有);
偿债基金的条款和金额(如有);
在公司事务发生任何自愿或非自愿清算、解散或清盘时就该系列股份应付的金额;
该系列的股份是否可转换为普通股或任何其他类别的股份;
如果股份是可转换的,转换率或价格、对汇率或价格的任何调整以及可能进行转换的所有其他条款和条件;和
对发行相同或任何其他类别或系列的股票的限制。

在公司清算、解散或清盘时,所有优先股将等于所有其他优先股的股息权(受限于非累积股份的股息是非累积的)和权利。

 

优先股将:

在公司清算、解散或清盘时,就股息权和权利而言,排名在所有类别普通股和排名低于此类优先股的所有其他股本证券之前;
等于公司的所有股本证券,其条款具体规定该等股本证券在公司清算、解散或清盘时与股息权利和权利方面的优先股相等;和
低于公司所有股本证券,其条款具体规定,此类股本证券在股息权利和公司清算、解散或清盘时的权利方面排在优先股之前。

股息

 


如果优先股尚未发行,则不得为任何系列优先股在任何股息期支付或宣布或拨出股息,除非同时:

 

有权收取该等股息的所有该等类别系列的所有已发行及已发行股份(但如果该等系列为系列非累积股份,则仅就当前股息期而言)于同一日期或任何较早日期终止的股息期的按比例股息,已按相应的固定年度股息率的比例支付或宣布或分开;和
有权收取该等股息的所有其他类别已发行及已发行优先股(但就非累积股份而言,仅就当时的股息期而言)在同一日期或任何较早日期终止的股息期应付的股息,已按相应的固定股息率按比例支付或宣布并分开。

如有任何系列优先股尚未发行,则不得就普通股或排名低于该系列优先股的任何其他股份支付或宣布股息或作出任何分配,且公司不得购买、退休或以其他方式收购普通股或排名低于该系列优先股的任何其他股份,除非:

 

所有类别已发行优先股的所有应计和未支付股息,包括无投票权优先股所有当前股息期的全部股息(非累积股份除外,仅为当时的股息期),已宣布并支付或一笔足以支付该股息的款项;和
就无投票权优先股而言,并无根据公司章程细则从为该类别提供的任何偿债基金赎回任何系列的任何类别优先股的欠款。然而,普通股和排名在该系列优先股之后的任何其他股份,可以使用在该等优先股发行的第一个日期之后收到的出售普通股或低于该等优先股的其他股份的收益购买、退休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此外,公司可以支付或宣布或分配以普通股或排名低于此类优先股的其他股份支付的股息。

上述关于支付股息或其他分配,或购买、赎回、报废或以其他方式收购普通股或任何其他排名等于或低于任何类别优先股的股份的限制一般将不适用于:

 

在无投票权优先股的情况下,在任何合并、转换、股票股息或其他情况下,任何代替发行零碎股份的付款;
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或者
行使公司回购股本股份的权利,以维持公司根据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法典”)作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的地位。

当任何系列的优先股的股息未足额支付(或未拨出足以全额支付的款项)以及与该系列的股息平价排名的任何其他系列优先股的股份,就该系列优先股及与该等优先股的股息平价排名的任何其他系列优先股宣派的所有股息,应按比例宣派,以使就该系列优先股的股份宣派的每股股息金额在所有情况下相互承担该系列优先股的每股应计股息(不包括非累积股份的先前股息期未支付股息的任何累积)与该等其他系列相互承担的相同比率。

 


清算优先

 

如果向所有优先股持有人全额进行清算分配,公司的剩余资产将在清算、解散或清盘时分配给排名低于优先股的任何其他类别或系列股本的持有人。分配将根据持有人各自的权利和偏好进行,在每种情况下,将根据他们各自的股份数量进行。公司合并或合并为任何其他法团或与任何其他法团合并,或出售、租赁或转让公司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资产,均不构成解散、清算或清盘。

有限投票权

无投票权优先股

无投票权优先股持有人仅拥有下文所述的适用于所有优先股的投票权,无论是否无投票权或有投票权,以及法律不时要求的投票权。

如果且当公司拖欠任何一系列任何类别的已发行无投票权优先股的股息支付期(无论是否连续,合计至少包含540天)(或就非累积股份而言,尚未支付或宣布并预留一笔足以支付)的股息时,该类别的所有股份持有人,作为一个类别单独投票,连同已授予类似投票权并可行使类似投票权的所有其他优先股,将有权选举总共两名董事会成员。该投票权应被授予,任何额外的董事应任职至该等已发行优先股的所有应计和未支付的股息(就非累积股份而言,仅为当时的股息期的股息除外)均已支付或宣布,并留出足够的款项用于支付。

一类已发行的无投票权优先股至少三分之二的持有人的赞成票,作为一个类别单独投票,应是实现以下任一项所必需的:

授权、创设或增加任何股份的授权数量,或任何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排名在此类无投票权优先股之前;或者
任何修订、更改或废除(不论是透过合并、合并或其他方式)公司章程或公司法规守则的任何条文,而该等修订、更改或废除对公司章程所载该等类别无投票权优先股持有人的优先权或投票权或其他权利产生不利及重大影响。然而,修订公司章程以授权、创建或更改某一类该等优先股或排名与该类优先股相等或低于该类优先股的任何股份的授权或未行使数量,不会对该类优先股持有人的优先权或投票权或其他权利产生不利和重大影响。此外,修订法规守则以改变公司董事的人数或分类不会对优先权或投票权或其他权利产生不利或重大影响。投票应在为上述目的之一召集的会议上亲自进行或由代理人以书面形式进行。

如果在需要进行此类投票的行动发生时或之前,该系列优先股的所有已发行股份已被赎回或要求赎回,且应已以信托方式存入足够的资金以实现此类赎回,则上述投票规定将不适用。

累积投票优先股

如果公司拖欠累积投票权优先股的股息支付,在至少六个股息支付期内,无论是否连续,该类别的所有股份持有人,作为一个类别单独投票,一起并与所有其他具有相同投票权的优先股合并


获授予并可行使,将有权选举共两名成员进入董事会。该投票权应被授予,任何额外的董事应任职至该等已发行优先股的所有应计和未支付的股息(就非累积股份而言,仅为当时的股息期的股息除外)均已支付或宣布,并留出足够的款项用于支付。

至少三分之二的已发行累积投票优先股持有人的赞成票,作为一个类别单独投票,应是实现以下任一项所必需的:

任何修订、更改或废除公司章程或法规守则的任何条文,或增加任何条文,不论是透过合并、合并或其他方式(“事件”),对累积投票权优先股持有人的投票权、权利或优先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条件是修订公司章程(a)的条文,以便授权或设立,或增加授权数量,或发行,排名低于累积投票优先股的任何股份或与累积投票优先股平价的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的任何股份,或(b)就任何事件的发生而言,只要累积投票优先股在其条款基本不变的情况下仍未发行,同时考虑到该事件发生时,公司可能不是存续实体,在这两种情况下均不应被视为对投票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累积投票优先股持有人的权利或优先权;或
授权、创设、增加授权数量或发行排名在累积投票优先股之前的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的任何股份或任何可转换为排名在累积投票优先股之前的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的证券(无论目前是否授权该类别或系列股份排名在累积投票优先股之前)。

上述投票规定将不适用,如果在需要进行此类投票的行动发生时或之前,该系列累积投票优先股的所有已发行股份已被赎回或要求赎回,并且应已以信托方式存入足够的资金以实现此类赎回。

除上述规定外,累积投票优先股持有人有权就普通股股东可投票的所有事项进行投票,并有权对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每一累积投票优先股投一票。

 

一般

在不限制上述规定的情况下,根据俄亥俄州法律,每一类优先股的持有人将有权作为一个类别对公司公司章程的任何修订进行投票,无论他们是否有权根据公司章程对其进行投票,前提是该修订将:

增加或减少该类别股份的面值;
将该类别的已发行股份更改为该类别的较少数目的股份或更改为另一类别的相同或不同数目的股份;
以任何对该类别的持有人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方式更改或增加该类别股份的明示条款;
更改任何类别的已发行股份排名在特定类别之前的明示条款,以任何方式对特定类别的股份持有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授权可转换为另一类别的股份,或授权将另一类别的股份转换为特定类别的股份,或授权董事确定或更改可转换为特定类别股份的另一类别股份的转换权;
减少或消除公司的规定资本;
大幅改变公司宗旨;或
把公司改成非盈利性公司。

如果,并且仅限于:

一类优先股以多个系列发行;和
俄亥俄州法律允许一系列一类资本股票的持有者作为一个类别单独投票;

任何修订、更改或废除公司公司章程或公司规例守则的任何条文,不论是否透过合并、合并或其他方式,如对公司章程所载该等系列的持有人的优先权或投票权或其他权利产生不利和重大影响,则须取得该等类别已发行优先股每一系列至少三分之二的持有人的赞成票,并作为一个类别单独投票。然而,修订公司章程以授权、创建或更改某一类优先股或任何排名与该类优先股相等或低于该类优先股的股份的授权或未行使数量,不会对该系列持有人的优先权或投票权或其他权利产生不利和重大影响。此外,修订公司的法规守则以更改公司董事的人数或分类,不会对该系列持有人的偏好或投票权或其他权利产生不利和重大影响。

对所有权的限制

为了符合《守则》规定的REIT资格,在一个纳税年度的最后半年内,五个或更少的个人可以直接或间接拥有公司流通股本价值的不超过50%。“个人”在《守则》中被定义为包括某些实体。此外,公司的股本必须在12个月的纳税年度的至少335天内或在较短的纳税年度的相应部分内由100名或更多人实益拥有。公司还必须满足某些其他要求。有关所有权限制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普通股——所有权限制”。

为帮助确保五个或更少的个人不拥有公司已发行优先股价值的50%以上,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除某些例外情况外,任何人不得拥有或根据《守则》的归属条款被视为拥有公司任何类别的任何系列已发行优先股的9.8%以上(“优先股所有权限制”)。此外,由于来自关联方租户(任何租户的10%由REIT直接或建设性地拥有,包括REIT 10%或以上的所有者)的租金不符合《守则》下毛收入测试的条件租金,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任何个人或实体不得拥有或根据《守则》的归属条款(与适用于优先股所有权限制的归属条款不同)被视为拥有,超过公司已发行优先股数量的9.8%(“优先股关联方限制”)。董事会可以在不被视为“个人”的情况下豁免该人的优先股所有权限制,并可以豁免该人的优先股关联方限制。作为任何豁免的条件,董事会将要求申请人就维护公司的REIT地位作出适当的陈述和承诺。

如果董事会确定试图获得或继续获得REIT资格不再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则可能不适用上述关于优先股可转让性和所有权的限制。


即使《守则》的REIT条款发生变化,不再包含任何所有权集中限制或增加所有权集中限制,优先股所有权限制和优先股关联方限制也不会自动取消。任何优先股所有权限制或优先股关联方限制的变更都将需要对公司的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即使董事会认定维持REIT地位不再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对公司章程的修订要求拥有不少于公司已发行普通股多数的持有人投赞成票。如果确定一项修订将对任何类别优先股的持有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则该修订还需要获得不少于该类别优先股三分之二的持有人的赞成票。

如果向任何人发行或转让超过优先股所有权限制或优先股关联方限制的优先股,但未放弃该限制,则该发行或转让对意向受让方无效,意向受让方不取得该股份的任何权利。此外,如果发行或转让将导致公司股份由少于100人实益或推定拥有,或将导致公司被《守则》第856(h)条所指的“紧密持有”,则该发行或转让对意向受让方无效,意向受让方将不会获得股份的任何权利。超过优先股所有权限制或优先股关联方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危及公司REIT地位的转让或拟转让的优先股将被公司回购。此类优先股的购买价格将等于以下两者中的较低者:

该建议交易中的价格;及
该等股份在紧接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决定行使本公司回购权的股份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最后一次报告的销售价格所反映的该等股份的公允市场价值,或在该等股份随后在多个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情况下该等股份在主要交易所的该等价格所反映的公允市场价值。

股票未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买入价格等于以下两者中的较低者:

该建议交易中的价格;及
股份的最新投标报价(如股份随后在场外交易),或(如无法获得该报价)董事会善意确定的公平市场价值,在紧接本公司发出有关该建议购买的通知的前一天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自公司购买该等优先股的固定日期起及之后,持有人将不再有权就该等股份享有分派、投票权及其他利益,但有权就该等股份支付购买价款除外。就该等优先股向建议受让人支付的任何股息或分派,须按要求向公司偿还。如果上述转让限制因任何法律决定、法规、规则或规定而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效,则任何该等优先股的意向受让方可根据公司的选择被视为已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取得该等优先股并代公司持有该等优先股。

优先股的所有证书都将带有一个图例,其中提到了上述限制。

公司章程规定,所有直接或凭借《守则》的归属条款拥有超过5%优先股的人,必须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该人的姓名和地址、拥有的股份数量,以及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如何持有这些股份的说明。此外,这些股东中的每一个都必须提供公司可能善意要求的补充信息,以确定公司作为REIT的地位。


普通股说明

一般

普通股持有人有权在董事会宣布的情况下,从合法可用的资金中获得股息。如果公司未能就任何已发行优先股支付股息,则任何普通股股息的支付和宣布及其购买将受到某些限制。如果公司被清算、解散或涉及任何清盘,普通股持有人有权按比例获得公司全额偿付其所有负债后剩余的任何资产,包括其所欠任何优先股的优惠金额。普通股持有人拥有普通投票权,每一股都赋予持有人一票的权利。除下文概述或公司章程或法规另有明文规定外,有权行使公司过半数投票权的股份持有人的投票须通过提交股东投票的任何事项。在每次股东年会上,每位董事将以在该次会议上所投全部选票的多数票选出,任期至下一次股东年会届满,直至选出继任者为止。普通股股东在董事选举中不享有累积投票权。普通股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这意味着他们无权获得公司后续可能发行的任何额外普通股。

对所有权的限制

为使公司符合《守则》规定的REIT资格,在一个纳税年度的最后半年内,五名或更少的个人可直接或间接拥有其流通股本价值的不超过50%。“个人”在《守则》中被定义为包括某些实体。此外,公司的股本必须在12个月的纳税年度的至少335天内或在较短的纳税年度的相应部分内由100人或更多人实益拥有。此外,还必须满足某些其他要求。

为帮助确保五个或更少的个人不拥有公司已发行普通股价值的50%以上,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除某些例外情况(包括下文所述的例外情况)外,任何持有人均不得拥有或根据《守则》的归属条款被视为拥有公司已发行普通股的9.8%以上(“所有权限制”)。“现有持有人”,统称包括(a)Iris Wolstein和/或Iris Wolstein的所有后代(其中包括Scott A. Wolstein(公司前任首席执行官和前董事)),(b)为上述(a)中提到的个人的利益而成立的信托或家族基金会,以及(c)由上述(a)中提到的个人控制的其他实体(或为这些个人的利益而成立的信托或家族基金会)可能拥有或被视为凭借《守则》的归属条款拥有不超过5.1%的公司已发行普通股。“豁免持有人”,合称(x)Werner Otto教授、他的妻子Maren Otto和/或Werner Otto教授的所有后代,包括但不限于Alexander Otto(现任董事),(y)为上述(x)中所列个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或家族基金会,以及(z)由上述(x)中所列个人控制的其他实体(或为这些个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或家族基金会)可能拥有或被视为凭借《守则》的归属条款拥有不超过7.5%的公司已发行普通股。

此外,由于来自关联方租户(任何租户的10%由REIT直接或建设性地拥有,包括REIT 10%或以上的所有者)的租金不符合《守则》下毛收入测试的条件租金,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任何个人或实体不得拥有或根据《守则》的归属条款(与适用于所有权限制的归属条款不同)被视为拥有超过公司已发行普通股9.8%的股份(“关联方限制”)。如果某人不会被视为“个人”,董事会可以豁免该人的所有权限制,如果向董事会提供律师意见或美国国税局(IRS)的裁决,大意是所有权将


不会在那时或将来危及公司作为REIT的地位。董事会还可全权酌情豁免豁免持有人和任何将建设性地拥有豁免持有人建设性地拥有的普通股的人的所有权限制。作为任何豁免的条件,董事会将要求申请人就维护公司的REIT地位作出适当的陈述和承诺。

此外,公司章程禁止任何普通股转让,这将导致公司不再是《守则》第897(h)(4)(b)条所定义的“国内控制的合格投资实体”。

如果董事会确定继续符合REIT资格不再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则上述关于普通股可转让性和所有权的限制可能不适用。即使《守则》的REIT条款变更为不再包含任何所有权集中限制或增加所有权集中限制,所有权限制和关联方限制也不会自动取消。所有权限制和关联方限制的影响除了保持公司作为REIT的地位外,还在于防止任何个人或小团体获得公司的单方面控制权。所有权限制的任何变更,除了董事会在公司章程允许的情况下可能进行的修改外,都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即使董事会确定维持REIT地位不再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对公司章程的修订要求拥有公司已发行普通股多数的持有人投赞成票。如果确定一项修订将对任何类别优先股的持有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则该修订还需要获得受影响类别优先股三分之二的持有人的赞成票。

公司章程规定,一旦发生转让或不转让事件,导致某人实益或建设性地拥有超过适用所有权限制的普通股,或导致公司被《守则》第856(h)条含义内的“紧密持有”,则该人(“被禁止的所有者”)将不会获得或保留将超过此类适用所有权限制或导致公司被紧密持有的股份的任何权利或实益经济利益(“超额股份”)。相反,超额股份将在发现产生超额股份的交易后五天内自动转让给与公司无关并由公司指定的个人或实体担任信托受托人,专为公司指定的慈善受益人服务。受托人将拥有专属权利指定一名可以在不违反适用限制的情况下获得超额股份的人(“获准受让方”)收购信托持有的全部股份。被许可受让方必须就超额股份向受托人支付与公允市场价值相等的金额(在转让给被许可受让方时确定)。受托人将向被禁止的所有人支付(a)股份成为超额股份时的价值和(b)受托人从向允许的受让人出售超额股份中获得的价格中的较小者。除就超额股份支付的任何股息外,受益人将获得(x)转让给许可受让方的销售收益超过(y)支付给被禁止所有者的金额(如有)的超额部分。

所有代表普通股的证书都带有提及上述限制的图例。

公司章程规定,所有直接或凭借《守则》的归属条款拥有公司已发行普通股5%以上股份的人,必须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该人的姓名和地址、拥有的股份数量,以及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如何持有这些股份的说明。此外,这些股东中的每一个都必须提供公司可能善意要求的补充信息,以确定公司作为REIT的地位。

俄亥俄州法律的某些反接管条款

 


俄亥俄州修订法典第1704章禁止某些交易,包括合并、出售资产、发行或购买证券、清算或解散,或对拥有50名或更多股东的俄亥俄州公司当时已发行股份进行重新分类,涉及或为代表该公司10%或更多投票权的某些股份持有人(任何此类股东,“10%股东”)的利益,除非:

1.
交易于持股10%股东成为持股10%股东前获董事批准;
2.
在持股10%的股东成为持股10%的股东之前,取得10%的投票权由董事批准;或
3.
本次交易涉及持股10%的股东持股至少三年且在持股10%的股东成为持股10%的股东之前获得董事批准、获得公司三分之二表决权持有人和非持股10%的股东拥有的多数表决权持有人批准或满足一定的价格和形式对价要求。

 

公司并未选择退出俄亥俄州修订守则第1704章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