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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3.2 3 d92977dex32.htm EX-3.2 EX-3.2

附件 3.2

 

 

第二次修订和重述

附例

H&E Equipment Services, Inc.

 

 

第一条

股东大会

第1.1节。年度会议。如适用法律要求,应在董事会不时通过决议指定的特拉华州境内或境外的任何日期、时间和地点(如有)举行股东年会,以选举董事。任何其他适当的业务可在年会上办理。董事会可以推迟、重新安排或取消董事会以前安排的任何年度股东大会。

第1.2节。特别会议。为任何目的或目的召开股东特别会议,董事会可随时召集,但该特别会议不得由任何其他人或人员召集。在任何股东特别会议上办理的业务应限于通知中所述的目的。董事会可以推迟、重新安排或取消董事会以前安排的任何股东特别会议。

第1.3节。会议通知。每当股东被要求或允许在会议上采取任何行动时,应发出会议通知,其中应说明会议地点(如有)、日期和时间、股东和代理人可被视为亲自出席并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远程通信手段(如有)、确定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如果该日期与有权获得会议通知的股东的记录日期不同),如为特别会议,召开会议的目的或目的。除法律、公司成立证明书或本附例另有规定外,任何会议的通知须在会议日期前不少于十(10)日或六十(60)日,发给截至确定有权获得会议通知的股东的记录日期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每名股东。如果邮寄,此种通知应被视为在寄存于美国邮件时发出,邮资已预付,发送给股东,地址为公司记录上所显示的股东地址。

第1.4节。休会。任何年度股东大会或特别股东大会,可不时休会,在同一地点或其他地点重新召开,如在休会的会议上宣布其时间和地点,则无需就任何该等续会发出通知。在续会上,法团可处理原会议上可能已处理的任何事务。休会时间超过三十(30)天的,应向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每位在册股东发出休会通知。如在休会后为续会确定了确定有权投票的股东的新记录日期,则董事会应将与确定有权在续会上投票的股东的相同或更早的日期确定为确定有权获得该续会通知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并应在如此确定的记录日期向每一登记在册的股东发出续会通知,以获得该续会的通知。


第1.5节。法定人数。除法律、公司注册证书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在每次股东大会上,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已发行股票的过半数表决权持有人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是必要且足以构成法定人数的。在未达到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如此出席的股东可按其表决权的过半数,按本附例第1.4条规定的方式不时休会,直至达到法定人数出席为止。属于该法团或另一法团的本身股份,如在该另一法团的董事选举中有权投票的多数股份由该法团直接或间接持有,则既无投票权,也不计入法定人数;但上述规定不应限制该法团或该法团的任何附属公司以受托人身份持有的包括但不限于其本身股份在内的股份的投票权。

第1.6节。组织。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主席(如有)主持,或由董事会副主席(如有)缺席,或由总裁缺席,或由副总裁缺席,或由董事会指定的董事长缺席前述人员,或由会议选定的董事长缺席指定。秘书代行会议秘书职责,但会议主持人缺席时,可委任任何人代行会议秘书职责。

第1.7节。投票;代理人。除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或依据公司注册证书的规定外,每名有权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有权就该股东所持有的对有关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份的每一股份拥有一票表决权。每名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或在未经会议的情况下以书面表示同意公司行动的股东,可授权另一人或多人以代理人的方式代表该股东行事,但自其日期起计三年后,不得对该代理人进行投票或采取行动,除非该代理人规定了更长的期限。如果代理人声明其不可撤销,并且当且仅在其与法律上足以支持不可撤销权力的利益相结合时,代理人即为不可撤销。股东可通过亲自出席会议并投票或通过向法团秘书交付撤销该代理或一份载有较后日期的新代理而撤销任何不可撤销的代理。股东大会投票无需采用书面投票方式。在所有选举董事的股东大会上,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达到法定人数时,所投的多数票应足以当选。除法定人数出席的会议上向股东提出的所有其他选举和问题外,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本附例、适用于公司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或条例,或适用法律或依据适用于公司或其证券的任何条例,均须由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并有权就其投票的公司股份的表决权过半数持有人投赞成票决定。

第1.8节。确定在册股东的确定日期。

(a)为使法团可确定有权获得任何股东大会通知或其任何休会的股东,董事会可订定一个记录日期,该记录日期不得早于董事会通过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的日期,而该记录日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须不多于该会议日期的六十(60)天或不少于该会议日期的十(10)天。董事会如此确定日期的,该日期也应是确定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


除非董事会在确定该记录日期时确定会议日期或之前的较后日期为作出该决定的日期。董事会未确定记录日期的,确定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或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为发出通知的前一天的营业时间结束时,如放弃通知,则为会议召开的前一天的营业时间结束时。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或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记录股东的确定应适用于会议的任何休会;但条件是,董事会可为确定有权在休会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确定一个新的记录日期,在这种情况下,还应为有权获得该休会会议通知的股东确定与在休会会议上确定有权投票的股东的相同或更早的日期。

(b)为使法团可决定有权收取任何股息或任何权利的其他分配或配发,或有权就任何更改、转换或交换股票行使任何权利或为任何其他合法行动的目的而行使任何权利的股东,董事会可订定一个记录日期,该记录日期不得多于该其他行动前六十(60)天。如没有确定上述记录日期,则为任何上述目的确定股东的记录日期应在董事会通过有关决议之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

(c)除非公司成立证明书另有限制,为使法团可以不经会议而确定有权以书面表示同意公司行动的股东,董事会可订定一个记录日期,该记录日期不得早于董事会通过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的日期,而该记录日期不得多于董事会通过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的日期后十(10)天。如果董事会没有确定确定有权在不召开会议的情况下以书面表示同意公司行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i)当法律没有要求董事会采取事先行动时,为此目的的记录日期应为根据适用法律向公司交付载明已采取或拟采取行动的经签署的书面同意的第一个日期,以及(ii)如果法律要求董事会采取事先行动,为此目的的记录日期应在董事会通过采取此类事先行动的决议之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

第1.9节。有权投票的股东名单。掌管股票分类账的主管人员应至少在每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10)天编制并制作有权在大会上投票的股东的完整名单(但如确定有权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不到会议召开日期前十(10)天,名单应反映截至会议召开日期前第十天有权投票的股东),按字母顺序排列,并显示每个股东的地址和登记在每个股东名下的股份数量。该名单应在会议(i)召开前至少十(10)天在合理可访问的电子网络上开放供任何股东审查,以用于与会议密切相关的任何目的,但获得该名单所需的信息须随同会议通知一起提供,或(ii)在公司主要营业地点的正常营业时间内提供。如会议在某一地点召开,则应制作有权在该次会议上投票的股东名单,并在该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备存,并可由任何出席的股东进行审查。如果会议仅以远程通讯方式举行,那么该名单还应在会议的整个时间内在合理可访问的电子网络上向任何股东开放,访问该名单所需的信息应随会议通知一起提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股票分类账应是证明谁是有权审查本条第1.9款规定的股东名单或在任何股东大会上亲自或委托代理人投票的股东的唯一证据。


第1.10节。经股东书面同意采取的行动。除非公司成立证明书另有限制,任何股东周年大会或特别大会上规定或准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如有书面同意或同意,列明如此采取的行动,可不经会议、不事先通知及不经表决采取,应由拥有不少于授权或在有权就其投票的所有股份出席并投票的会议上采取此类行动所需的最低票数的已发行股票持有人签署,并应通过交付至公司在特拉华州的注册办事处、其主要营业地点或保管记录股东会议记录的账簿的公司高级职员或代理人的方式交付给公司。向法团注册办事处交付的货物,须以专人送达或以挂证或挂号邮件送达,要求回执。未经会议以未获得一致书面同意而采取公司行动的迅速通知,应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给予未获得书面同意的股东,如果该行动是在会议上采取的,如果该会议通知的记录日期是由足够数量的持有人签署的采取该行动的书面同意书送达公司的日期,则该股东本有权获得该会议通知。

第1.11节。选举检查专员。法团可(如法律规定)在任何股东大会召开前,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选举检查专员(可为法团的雇员)在会议或其任何休会期间行事,并作出书面报告。法团可指定一名或多于一名人士为候补视察员,以取代任何不作为的视察员。股东大会没有经指定或者指定的检查员能够代理的,会议主持人应当指定一名或者一名以上的检查员代理。每名检查人员在进入履行职责前,应当宣誓并签字,严格公正、量力而行,忠实履行检查人员职责。经如此委任或指定的一名或多于一名督察,须(i)确定已发行的法团股本的股份数目及每一该等股份的投票权,(ii)确定出席会议的法团股本的股份及代理人及选票的有效性,(iii)清点所有选票及选票,(iv)确定并在合理期间内保留对督察的任何决定所提出的任何质疑的处置记录,及(v)证明其确定出席会议的法团股本的股份数目及该等视察员对所有表决票及选票的清点。该证明和报告应载明法律可能要求的其他信息。在确定在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上所投的代理人和选票的有效性和计票时,检查人员可以考虑适用法律允许的信息。任何在选举中担任公职候选人的人,不得在该选举中担任监察员。

第1.12节。召开会议。股东在会议上表决的每一事项的开票和结束投票的日期、时间,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上宣布。董事会可以决议通过其认为适当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规定。除与董事会通过的规则和条例不一致的情况外,主持任何股东大会的人有权利和权力召集和(出于任何原因或无理由)休会和/或休会,规定该规则、条例和程序,并作出该主持人认为适当进行会议的一切行为。此类规则、条例或程序,不论由董事会通过或由会议主持人规定,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i)为会议制定议程或业务顺序;(ii)维持会议秩序和出席者安全的规则和程序;(iii)对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股东出席或参加会议的限制,他们的正式授权和组成的代理人或会议主持人应确定的其他人;(iv)在规定的会议开始时间之后限制进入会议;(v)对分配给提问的时间的限制或


参与者的评论。任何股东大会的主持人,除作出可能与会议的进行相适应的任何其他决定外,如有事实根据,须确定并向会议宣布某一事项或事项未适当提交会议,如该主持人应如此确定,则该主持人应如此向会议宣布,任何未适当提交会议的该等事项或事项不得处理或审议。除非并在董事会或会议主持人决定的范围内,股东大会不得按大会议事规则要求召开。

第二条

董事会

第2.1节。一般权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的业务及事务须由董事会管理或在董事会的指示下管理,而董事会可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力及权力。

第2.2节。号;任职资格。董事会由一名或多名成员组成,人数由董事会不时决议确定。董事不必是股东。

第2.3节。选举;辞职;出缺。董事会最初应由公司注册证书中指定为董事的人或由公司的注册人选举产生的人组成,每名如此当选的董事应任职至第一次股东年会或直至其继任者正式当选并符合资格。在第一次股东年会上及其后的每一次年会上,股东应选举董事,每一位董事的任期为一年,或直至其继任者被正式选出并符合资格,但该董事应提前去世、辞职、被取消资格或被免职。任何董事在接到法团通知后,可随时辞职。除法律或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外,任何新设立的董事职位或因任何原因在董事会中出现的任何空缺,可由董事会剩余成员的过半数填补,尽管该过半数低于法定人数,或由股东大会投票的多数票填补,而如此选出的每名董事应任职至其所接替的董事任期届满或其继任者当选并符合资格为止。

第2.4节。定期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可在特拉华州境内外的地点以及董事会不时决定的时间举行。

第2.5节。特别会议。董事会特别会议可在总统、任何副总统、秘书或任何董事会成员召集时在特拉华州境内外的任何时间或地点举行。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的通知,应由召开特别会议的人至少在特别会议召开二十四小时前发出。

第2.6节。允许电话会议。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的任何委员会的成员,可藉会议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参加其会议,而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均可藉该设备相互听取意见,而根据本附例参加会议即构成亲自出席该会议。


第2.7节。法定人数;采取行动需要投票。在董事会的所有会议上,有权投全体董事会过半数票的董事应构成交易业务的法定人数。除公司注册证书、本附例或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出席达到法定人数的会议的董事有权投出的多数票应为董事会的行为。

第2.8节。组织。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会主席(如有)主持,或在其缺席时由董事会副主席(如有)主持,或在其缺席时由主席主持,或在其缺席时由会议选出的主席主持。秘书代行会议秘书职责,但会议主持人缺席时,可委任任何人代行会议秘书职责。

第2.9节。经董事一致同意采取的行动。除非成立为法团的证明书或本附例另有限制,否则如董事局或该等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全体成员以书面或电子传送方式同意该等行动,而该等书面或书面或电子传送已按照适用法律与董事会或委员会的议事纪录一并存档,则在董事局或其任何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规定或准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可不经会议采取。

第三条

委员会

第3.1节。委员会。董事会可指定一个或多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公司的一名或多名董事组成。董事会可指定一名或多名董事为任何委员会的候补成员,该候补成员可在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接替任何缺席或不合格的成员。在委员会成员缺席或被取消资格的情况下,出席任何会议且未被取消投票资格的一名或多名成员,无论其是否构成法定人数,均可一致委任董事会另一名成员代行会议职责,以代替任何该等缺席或被取消资格的成员。任何该等委员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并在董事会决议规定的范围内,拥有并可行使董事会在管理法团业务及事务方面的所有权力及权力,并可授权在所有可能需要法团印章的文件上加盖法团印章。

第3.2节。委员会规则。除非董事会另有规定,董事会指定的各委员会可为其业务的开展制定、更改和废除规则。在没有上述规则的情况下,各委员会应以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第二条开展业务的相同方式开展业务。

第四条

军官

第4.1节。干事;选举;任职资格;任期;辞职;免职;空缺。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秘书一名,经决定,可以从董事会成员中选择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会亦可选择一名或多于一名副总裁、一名或多于一名助理秘书、一名财务主任及一名或多于一名助理财务主任,以及董事会不时认为有需要或可取的其他人员。每名该等高级人员的任期至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下一次接替其当选的股东年会后,并直至其继任者当选并符合资格或直至其较早前辞职或被免职。任何高级人员经向法团发出书面通知后,可随时辞职。董事会可随时将任何有因由或无因由的高级人员免职,但该免职并不损害该高级人员(如有的话)与法团的合约权利。同一人可以担任任何数量的职务。法团任何职位因死亡、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出现的任何空缺,可由董事会在任何定期会议或特别会议上填补任期未满部分。董事会可委任其认为适当的其他高级人员及代理人,而该等其他高级人员及代理人的任期,并须行使董事会不时厘定的权力及履行职责。

第4.2节。官员的权力及职责。法团的高级人员在法团的管理中,拥有董事会决议所订明的权力及职责,并在不是这样规定的范围内,一般与其各自的职务有关,但须受董事会的控制。董事会可要求任何高级人员、代理人或雇员为忠实履行职责提供担保。任何该等人员不得对法团个别具有约束力。法团的高级人员有权以法团的名义及代表法团签立及交付文书及其他文件,而由法团的任何高级人员以法团的名义及代表法团签立及交付任何文书或其他文件,是对法团就该文书或其他文件具有约束力所必需的,除非董事会决议另有授权。

第4.3节。委任律师及代理人;表决其他实体的证券。除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主席、总裁或任何副总裁可不时以公司名义及代表公司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律师或公司的代理人或代理人,以投出公司作为任何其他公司或其他实体的股票或其他证券的持有人可能有权投出的票,而其任何股票或其他证券可由公司持有,在该等其他法团或其他实体的股票或其他证券持有人的会议上,或以该法团作为该持有人的名义以书面同意该等其他法团或其他实体的任何行动,并可指示如此委任的一名或多于一名人士投票或给予该等同意的方式,并可签立或安排以该法团的名义及代表该法团及在其法团印章下签立或以其他方式签立,所有他或她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书面代理或其他文书。本条第4.3款规定的任何可转授给律师或代理人的权利,也可由董事会主席、总裁或副总裁直接行使。

第五条

股票

第5.1节。证书。法团的股份须以证明书代表,但董事会可藉决议或决议规定任何或所有类别或系列的股份的部分或全部为无证明股份。任何该等决议不得适用于由证明书所代表的股份,直至该证明书交还法团为止。每名以证书为代表的股票持有人,均有权获得由公司董事会主席或副主席(如有的话)或总裁或副总裁签署或以公司名义签署的证书,以及由公司的司库或助理司库、秘书或助理秘书签署的证书,以证明该持有人在公司拥有的股份数目。证书上的任何或所有签名都可以是传真。如任何高级人员、转让代理人或注册官已在证明书上签署或其传真签名已置于证明书上,则在该证明书发出前,该高级人员、转让代理人或注册官已不再是该高级人员、转让代理人或注册官,则该证明书可由法团发出,其效力犹如该人在发出日期曾是该高级人员、转让代理人或注册官一样。


第六条

补偿及垫付开支

第6.1节。赔偿性质。公司应在《美国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DGCL”)授权的最大范围内(如该法律已存在或可能在此后得到修订),对任何曾经或现在是或被威胁成为任何受威胁、待决或已完成的诉讼、诉讼或程序(以下简称“诉讼”)的一方或被威胁成为其一方的人进行赔偿,不论其为民事、刑事、行政、仲裁或调查,或该诉讼中的任何上诉或可能导致该诉讼的任何调查或调查,由于他或她,或他或她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人,现在或曾经是公司的董事或高级人员,或现在或正在应公司的要求担任另一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信托、雇员福利计划或其他企业的董事、高级职员、合伙人、风险投资人、所有人、受托人、雇员、代理人或类似工作人员,或由于据称以该身份采取或不采取的任何行动,应对所有费用、责任和损失(包括律师费、判决书、罚款、ERISA消费税,已支付或将在和解中支付的罚款及金额)由他或代表他或她就该等诉讼程序及就此提出的任何上诉而合理招致,而该等赔偿须继续适用于已不再是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的人,并须符合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及管理人的利益,惟惟除第6.2条就寻求强制执行赔偿权利的诉讼作出规定外,只有在该人发起的法律程序(或其部分)获得法团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法团才应向任何该等人就该人发起的法律程序(或其部分)寻求赔偿并垫付费用。

第6.2节。追回未付赔款。如根据第6.1条提出的申索在法团收到书面申索后60天内未获全数支付,则申索人可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向法团提起诉讼,以追讨该申索的未付款额,如全部或部分胜诉,申索人亦有权获支付检控该申索的费用。任何该等诉讼(为强制执行在其最终处分前为任何程序进行抗辩而招致的费用申索而提起的诉讼除外,而所需的保证(如有)已提交予法团)表明,申索人并未达到根据DGCL容许法团就申索的款额向申索人作出赔偿的行为标准,但证明该等抗辩的责任由法团承担。公司(包括其董事会、独立法律顾问或股东)既没有在此类诉讼开始前确定赔偿索赔人在当时情况下是适当的,因为他或她已达到DGCL中规定的适用行为标准,也没有公司(包括董事会、独立法律顾问或股东)实际确定索赔人未达到此类适用行为标准,应是对诉讼的抗辩或创建索赔人未达到适用行为标准的推定。

第6.3节。成功的防御。如法团现任或前任董事或高级人员已就第6.1条所提述的任何法律程序的案情或以其他方式抗辩或为其中的任何申索、发行或事宜的抗辩而胜诉,则他或她须就其实际及合理招致的与此有关的开支(包括律师费)获弥偿。


第6.4节。其他权利的维护。第六条所赋予的获得赔偿的权利和支付在一项收益的最终处分之前为其辩护所产生的费用,不应排除任何人根据任何法规、经修订的公司注册证书的规定、章程、协议、股东或无利害关系的董事的投票或其他方式可能拥有或以后获得的任何其他权利。

第6.5节。保险。法团可代表本身及代表任何现为或曾为法团董事或高级人员或应法团要求担任另一法团、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的人购买及维持保险,以抵偿对他或她提出或由他或她以任何该等身分招致的任何开支、法律责任或损失,不论法团是否有权就该等开支向该人作出赔偿,第六条下的责任或损失,但以可接受的条款提供此类保险为条件,应由董事会过半数表决确定。

第6.6节。费用。第6.1节所述的任何人为一项收益进行辩护而招致的费用,应由法团在该收益的最终处置之前支付,而无需确定该人的最终获得赔偿的权利;但前提是,任何该等人在一项收益的最终处分之前所招致的该等费用,只有在向法团交付该等人的书面确认,即他或她善意地相信他或她已达到根据本条第六条作出赔偿所必需的行为标准,以及由该人或代表该人作出的书面承诺,在最终确定该人无权根据本条第六条或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偿还所有如此预付的款项时,方可支付该等费用。

第6.7节。员工和代理商。不属于本条第六条前述规定范围的人员,是或者曾经是公司的雇员或者代理人,或者是或者曾经是公司的请求,是或者曾经是另一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信托或者其他企业的雇员或者代理人,可以在董事会随时或者不定期授权的范围内获得赔偿。该等雇员及代理人所招致的开支,亦可按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条款及条件(如有的话)支付。

第6.8节。合同权利。第六条的规定应被视为一项合同权利,对第六条或任何此种法律的任何废除或修改不应影响当时就当时存在的任何事实状态或程序而存在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第6.9节。可分割性。如果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以任何理由宣布本条第六条或本条款的任何部分无效,则公司仍应就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不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在本条第六条任何适用部分允许的范围内且不应被作废,并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

第6.10节。作为证人出现。尽管有本条第六条的任何其他规定,公司应支付或偿还董事或高级人员在其不是程序中的指定被告或被申请人的时间因其作为证人出庭或以其他方式参与程序而招致的费用。


第七条

杂项

第7.1节。财政年度。法团的财政年度由董事会决议决定。

第7.2节。密封。法团印章上须有法团名称,并须采用董事会不时批准的格式。

第7.3节。通知方式。除本文另有规定或适用法律许可外,发给董事和股东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亲自送达或邮寄至董事或股东在法团帐簿上出现的地址。在不限制以其他方式有效地向股东发出通知的方式的情况下,除适用法律禁止的情况外,公司根据适用法律的任何规定、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例向股东发出的任何通知,如在收到该通知的股东在该地址同意的情况下,以单一书面通知方式向共享地址的股东发出,即具有效力。任何该等同意可由股东以书面通知法团撤销。任何股东如在获法团发出书面通知,表示有意发出根据本条第7.3条准许的单一通知后六十(60)天内,未向法团提出书面反对,须当作已同意接收该单一书面通知。可通过电传、电话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向董事发出通知。

第7.4节。豁免股东、董事及委员会会议通知。有权获得通知的人作出的任何放弃通知,不论在通知所述时间之前或之后,均视为等同于通知。任何人出席会议即构成对该会议通知的放弃,但该人出席会议的明确目的是在会议开始时因该会议未被合法召集或召开而反对任何事务的交易时除外。股东、董事或董事委员会成员的任何定期会议或特别会议上将处理的业务或目的均无须在放弃通知中指明。

第7.5节。记录的形式。法团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任何记录,包括其股票分类账、账簿和会议记录簿,均可保存在任何信息存储装置或方法上,或以任何信息存储装置或方法保存,或以任何信息存储装置或方法的形式保存,但如此保存的记录可在合理时间内转换为清晰可辨的纸质形式。

第7.6节。修订附例。本附例可由董事会更改、修订或废除,以及订立新的附例,但股东可订立额外附例,并可更改及废除任何附例,不论其是否采纳或以其他方式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