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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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3日
董事会
iBio, Inc.
索伦托谷路11750号,套房200
加利福尼亚州圣地亚哥92121
女士们先生们:
本意见是在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提交的S-3表格登记声明(“登记声明”)中提供的,用于登记回售特拉华州公司iBio,Inc.(“公司”)的总计11,253,370股普通股(“认股权证股份”),每股面值0.00 1美元(“普通股”)。所有认股权证股份正代表公司的一名股东(“出售股东”)登记。认股权证股份可于行使F系列认股权证(“F系列认股权证”)时发行,以购买最多合计11,253,370股普通股,该F系列认股权证是根据公司与出售股东于2025年4月29日签署的特定认股权证诱导协议(“诱导协议”)的条款,在私募发行中向出售股东发行和出售的。本意见是根据《证券法》S-K条例第601(b)(5)项的要求提出的。
在提出本文所载意见时,我们已审查(i)注册声明;(ii)诱导协议;(iii)F系列认股权证的形式;(iv)公司董事会(“董事会”)通过的决议;(v)经修订的公司注册证书(“公司注册证书”);(vi)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第二个章程(“章程”);(vii)该等其他公司记录、协议、证书,包括但不限于,公职人员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代表的证书或类似文件、章程和我们认为相关和必要的其他文书和文件,作为以下意见的基础。
在提出这一意见时,我们未经询问就假定:(i)作为正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真实性;(ii)作为传真、电子、认证或照相副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与正本文件的一致性,以及这些副本的正本的真实性;(iii)所有自然人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注册声明和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上的所有签名的真实性;以及(iv)公司的账簿和记录是按照适当的公司程序维护的。我们亦已假设,于任何认股权证股份发行时,公司将根据其公司注册证书拥有足够数量的已获授权但未获发行的普通股股份,以如此发行相关数量的认股权证股份,而该等认股权证股份将以不低于普通股面值的价格发行。
基于并受制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认股权证股份已获正式授权发行,并在根据F系列认股权证的条款发行、交付和支付时,包括支付行使价,将有效发行、全额支付和不可评估。
iBio, Inc.
董事会
2025年6月13日
第2页
我们仅就特拉华州公司法的所有适用法规条款发表意见,包括这些条款所依据的规则和条例、特拉华州宪法的所有适用条款以及所有适用的司法和监管决定。本意见仅限于在本协议发布之日生效的特拉华州法律,我们不对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发表意见。
兹同意将本意见作为注册声明的附件 5.1归档,并同意在注册声明的“法律事项”标题下提及本所。在给予我们的同意时,我们并不因此承认我们属于《证券法》第7条或委员会的规则和条例所要求的同意类别。
| 非常真正属于你, | |
| /s/Blank Rome LL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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