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
设计了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或使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确保与注册人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告知我们,特别是在本报告编写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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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设计对财务报告的这种内部控制,或使对财务报告的这种内部控制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便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按照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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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评估了登记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在此种评估的基础上得出的关于截至本报告所涉期间结束时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以及 | |||||||
| d) | 在本报告中披露在注册人最近一个财政季度(如果是年度报告,则为注册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期间注册人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发生的任何变更,该变更已对注册人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有可能对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以及 | |||||||
| a) | 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作方面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这些缺陷和弱点有理由可能对登记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 |||||||
| b) |
涉及管理层或在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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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3年11月5日 | 签名: | Richard A. Fair | ||||||
| Richard A. Fai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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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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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执行干事和首席财务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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