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表格4 |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持股变动声明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6(a)条提交 或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30(h)条 |
|
|||||||||||||||
|
|
如果不再受第16节约束,请选中此框。表格4或表格5的义务可能会继续。见指令1(b)。 | ||||||||||||||||
|
|
选中此框以表明交易是根据旨在满足规则10b5-1(c)的肯定性抗辩条件的关于购买或出售发行人股本证券的合同、指示或书面计划进行的。见说明10。 | ||||||||||||||||
1.报告人姓名、地址*
(街道)
(国家) |
2.发行人名称和股票代码或交易代码 Victory Capital Holdings, Inc.[VCTR] |
5.报告人与发行人的关系 (勾选所有适用项)
|
|||||||||||||||||||||||||
| 2a。外资交易代号 |
|||||||||||||||||||||||||||
| 3.最早交易日期(月/日/年) 03/18/2026 |
6.个人或联合/团体备案(勾选适用行)
|
||||||||||||||||||||||||||
| 4.如修正,正本归档日期(月/日/年) |
| 表I-收购、处置或实益拥有的非衍生证券 | ||||||||||
|---|---|---|---|---|---|---|---|---|---|---|
| 1.证券名称(说明3) | 2.交易日期(月/日/年) | 2A.认定执行日期,如有(月/日/年) | 3. 交易代码(见说明8) | 4. 已收购(A)或者已处置(D)证券,(见说明3,4,和5) | 5.报告交易后实益拥有的证券数量(见说明3和4) | 6.持有形式:直接(D),间接(I)(见说明4) | 7.间接实益拥有的实质(见说明4) | |||
| 代码 | V | 金额 | (A) 或 (D) | 价格 | ||||||
| 普通股 | 03/18/2026 | D(1)(2)(3)(6)(7)(8) | 100,000 | D | (1)(2)(3)(6)(7)(8) | 2,954,924 | I(1) | 见回复说明(1)(2)(3)(9)(10)(11) | ||
| 表格II:收购、处置或实益拥有的非衍生证券 (例如,看涨权证,看跌权证,认股证书,期权,可转换证券) |
|||||||||||||||
|---|---|---|---|---|---|---|---|---|---|---|---|---|---|---|---|
| 1.衍生证券的名称(见说明3) | 2.衍生证券的转换或行权价格 | 3.交易日期(月/日/年) | 3A.认定执行日期(如有)(月/日/年) | 4.交易代码(见说明8) | 5. 已收购(A)或已处置(D)的衍生证券数量(见说明3,4和5) | 6.可行权日期及到期日(月/日/年) | 7.衍生证券的证券名称和数量(说明3和4) | 8.衍生证券价格(见说明5) | 9.报告交易后实益持有的衍生证券数量(见说明4) | 10.持有形式:直接(D),间接(I)(见说明4) | 11.间接实益拥有权的实质(见说明4) | ||||
| 代码 | V | (A) | (D) | 可行使日期 | 到期日 | 标题 | 股份数额或数目 | ||||||||
| 优先股 | (4)(5)(6)(7)(8) | 03/18/2026 | A(1)(2)(3)(6)(7)(8) | 100,000 | (4)(5)(6)(7)(8) | (4)(5)(6)(7)(8) | 普通股(4)(5)(6)(7)(8) | 100,000(4)(5)(6)(7)(8) | (1)(2)(3)(6)(7)(8) | 20,036,821 | I(1) | 见回复说明(1)(2)(3)(9)(10)(11) | |||
1.报告人姓名、地址*
(街道)
报告人与发行人的关系
|
||||||||||||||||||||||||||||
1.报告人姓名、地址*
(街道)
报告人与发行人的关系
|
||||||||||||||||||||||||||||
| 回复说明: |
| 1.2025年4月1日,Amundi Asset Management S.A.S.(“Amundi AM”)与Victory Capital Holdings, Inc.(“发行人”)就Amundi AM向发行人提供Amundi Holdings US,Inc.(一家特拉华州公司和Amundi AM的全资子公司)的全部已发行和未偿还股权的股份订立股东协议(“股东协议”),以换取(i)3,293,471股普通股,面值0.01美元(“普通股”),占发行生效后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股份总数的4.9%,以及(ii)发行人新发行的14,305,982股无投票权可转换优先股(“优先股”),根据出资协议(定义见脚注3)中规定的条款。Amundi AM是Amundi S.A.(Amundi AM,与Amundi S.A.合称“报告人”)的全资子公司。 |
| 2.2025年5月16日,由于对Amundi AM在交易结束时收到的优先股进行了收盘后调整,Amundi AM获得了额外的5,436,318股优先股的实益所有权,这与交易结束时获得的普通股和优先股一起,导致Amundi AM在完全稀释的基础上实益拥有截至交易结束日发行人已发行股本的26.1%。 |
| 3.2025年8月1日,根据Amundi AM、Amundi S.A.与发行人于2025年3月31日修订的日期为2024年7月8日的出资协议(“出资协议”)的条款,由于Amundi AM根据出资协议在交易结束时收到的优先股数量进行了收盘后调整,Amundi AM丧失了其44,026股优先股的实益所有权。 |
| 4.根据股东协议的条款,除某些例外情况外,报告人不得在2028年4月1日之前转让其实益拥有的普通股或优先股股份。 |
| 5.根据股东协议条款,Amundi AM有权要求发行人提名并尽合理最大努力(在适用法律和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下)让Amundi AM指定的两名个人当选为发行人董事会(“董事会”),只要Amundi AM及其允许的受让人拥有根据出资协议获得的至少50%的股份,以及Amundi AM指定的一名个人当选为董事会成员,只要Amundi AM及其获准受让人拥有Amundi AM根据出资协议收购的股份的至少33%(但少于50%)。根据股东协议条款,发行人于2025年4月1日委任Amundi AM指定的两名个人为董事会成员。 |
| 6.优先股不可由持有人选择转换,只能在转让后转换为普通股:(i)在广泛的公开分配中;(ii)向发行人;(iii)在转让中,任何受让方(或一组相关受让方)都不会获得任何“有表决权股份类别”(定义见12 C.F.R. ss)的已发行证券的百分之二或更多。发行人的225.2(q)(3));或(iv)向控制每一“有表决权股份类别”50%以上的受让方(定义见12 C.F.R. ss。发行人的225.2(q)(3)),无需从优先股的转让持有人进行任何转让,在每种情况下,只要此类优先股的转让不是向优先股持有人的“关联公司”(该术语在经修订的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中定义)(“自动转让转换”)。 |
| 7.(接脚注6)优先股可在一对一的基础上通过自动转让转换转换为普通股。另外,Amundi AM被允许在任何时候将其普通股交换为优先股,并将被要求在股东协议所设想的某些情况下将其普通股交换为优先股。普通股将以一对一的方式交换为优先股。 |
| 8.反映Amundi AM根据股东协议规定的条款行使其在股东协议下的权利,促使发行人向Amundi AM发行优先股股份以换取同等数量的普通股。 |
| 9.2024年7月8日,Amundi AM与Crestview Victory,L.P.和Crestview Advisors,L.L.C.(合称“Crestview”)订立投票协议(“Crestview投票协议”),并与发行人的某些高级管理人员(“高管”)和发行人的三人雇员委员会(“雇员股东委员会”或“ESC”)订立投票协议(合称“投票协议”),授权发行人根据截至2018年2月12日的某些雇员股东协议的条款对发行人的某些雇员持有的普通股股份进行投票,员工股东委员会及其发行人一方的特定员工(“员工股东协议”)。 |
| 10.(接脚注9)根据投票协议的条款,CrestView及ESC各自已同意,只要Amundi AM保留提名任何人参加董事会选举的权利,则不会提名任何人代替Amundi AM的该等提名人或与该等提名人进行有争议的选举。根据投票协议,报告人可被视为实益拥有Crestview和ESC实益拥有的发行人的证券。 |
| 11.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法案”)第16a-1(a)(4)条,本备案不应被视为承认,就该法案第16条或其他目的而言,报告人凭借投票协议属于“集团”(在该法案第13d-5(b)(1)条规则的含义内)的一部分,或对其任何一方持有的普通股股份拥有实益所有权。 |
| /s/Marc Imsel,Amundi S.A.市场诚信合规主管。 | 03/18/2026 | |
| /s/Marc Imsel,Amundi Asset Management S.A.S.市场诚信合规主管。 | 03/18/2026 | |
| **报告人签名 | 日期 | |
| 提醒:报告人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的每类证券,都需单独分行报告。 | ||
| *如果表格由多个报告人提交,看见指示4(b)(五)。 | ||
| **故意错误陈述或遗漏事实构成联邦刑事违法行为见18 U.S.C. 1001和15 U.S.C. 78ff(a)。 | ||
| 注:此表格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必须亲笔签名。如果空间不足,看见程序说明6。 | ||
| 如您已对该表格中信息回应,则无需再次回应,除非表格当前显示有效的OMB编号。 | ||
| *表格4:SEC 1474(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