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1
修正
到
经修订和重报
成立法团证明书
的
Monument Circle Acquisition Corp.
Monument Circle Acquisition Corp.(“公司”)是一家根据特拉华州法律组建并存续的公司,特此证明如下:
| 1. | 现将公司经修订及重述的法团注册证明书第九条第9.1(b)款全文修订及重述如下: |
“紧接发售后,公司在发售中收到的部分发售净收益(包括行使承销商超额配股权的收益)和经修订的公司S-1表格登记声明(”登记声明“)中规定的某些其他金额,应存入一个信托账户(”信托账户"),该账户是根据登记声明中所述的信托协议为公众股东(定义见下文)的利益而设立的。除登记报表中所述的提取金额(“准许提取”)外,信托账户中持有的资金(包括信托账户中持有的资金所赚取的利息)将不会从信托账户中释放,直至(i)完成初始业务合并,(ii)赎回100%的发售股份(定义见下文),如果公司无法在2023年7月19日之前完成初始业务合并(或董事会自行决定的较早日期),并包括在公告内)(或,如特拉华州法团分部办事处在该日期不开放营业(包括提交法团文件),则为特拉华州法团分部办事处的下一个开放日期)(“截止日期”)及(iii)赎回股份,以投票方式寻求修订本经修订及重述的证明书的任何条文,如第9.7条所述。作为发售单位的一部分所包含的普通股(“发售股份”)的持有人(无论这些发售股份是在发售中购买的还是在发售后的二级市场上购买的,以及这些持有人是否是公司的关联公司或高级职员或董事,或上述任何关联公司)在本文中被称为“公众股东”。
| 2. | 现将公司经修订及重述的法团注册证明书第九条第9.2(d)款全文修订及重述如下: |
"如公司在截止日期前仍未完成初步业务合并,公司须(i)停止除清盘外的所有业务,(ii)在有合法可用资金的情况下,尽快但在其后不超过十个工作日,赎回100%的发售股份,代价为每股价格,以现金支付,相等于(a)当时存入信托账户的总金额除以所得的商数,包括利息(扣除作为准许提款提取的金额,减去用于支付解散费用的不超过100,000美元的此种净利息),减去(b)当时已发行的发售股份总数,赎回将完全取消公众股东的权利(包括在适用法律的规定下获得进一步清算分配的权利),以及(iii)在赎回后,在其他股东和董事会根据适用法律批准的情况下,在合理可能的范围内尽快解散和清算,在每一种情况下,公司都有义务根据DGCL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和适用法律的其他要求。"
| 3. | 现将经修订及重述的法团注册证明书第九条第9.7节全文修订及重述如下: |
"如根据第9.1(a)条,对本公司注册证书作出任何修订,以改变公司就首次业务合并而规定赎回发售股份的义务的实质内容或时间安排,如公司尚未在截止日期前完成首次业务合并,或就本公司注册证书中与股东权利或首次业务合并前活动有关的任何其他重要规定,则公司须赎回发售股份的100%,在任何此类修订获得批准后,公众股东应有机会赎回其发售股份,每股价格以现金支付,等于当时存入信托账户的总金额,包括利息(扣除获准提取的金额),除以当时已发行的发售股份的数量"
| 4. |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第242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并经有权投票的股东的必要表决,正式通过了对公司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注册证书的上述修正案。 |
Monument Circle Acquisition Corp.已安排将本经修订及重述的法团注册证明书的修订证明书妥为签立,并由自本15日起由一名获授权人员代为签立及承认,以作为证明第2022年12月。
| Monument Circle Acquisition Corp. | ||
| 签名: | /s/J. Scott Enright | |
| 名称: | J. Scott Enright | |
| 职位: | 执行副总裁、总法律顾问和秘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