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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4.2 3 ex4-2.htm EX-4.2

 

附件 4.2

 

该证券和可行使该证券的证券均未依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豁免而在任何国家的证券交易委员会或证券委员会进行注册,因此,除根据有效的注册规则外,不得提供或出售该证券和在行使该证券时发行的证券可与BONA FIDE保证金账户或此类证券担保的其他贷款相关质押。

 

PIPE预筹认股权证购买普通股

 

多尼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认股权证股份: 首个行使日期:2025年5月17日
  发证日期:2025年5月17日

 

这份预筹资金购买普通股的认股权证(“认股权证”)证明,就收到的价值而言,[ ● ]或其受让人(“持有人”)有权在本认股权证全额行使前的任何时间(“终止日”),根据条款并受限于行使限制和下文所列条件,在本认股权证全额行使前的任何时间(“终止日”),向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公司”)的公司(“公司”)多尼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认购和购买不超过[ ● ]股普通股(根据本协议,“认股权证股份”)。在符合第2.3节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本权证购买一(1)股普通股的价格应等于第2.2节所定义的行使价。

 

1. 定义.除本认股权证其他地方或公司与投资者于2025年5月17日签署的证券购买协议中定义的条款外(“购买者”)中所指的(the“证券购买协议”),以下用语具有本节1所指的含义:

 

1.1.“关联”是指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或由某人控制或与某人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人,因为这些术语在《证券法》第405条规则中使用和解释。

 

1.2.“投标价格”是指,在任何日期,由以下适用条款中的第一项确定的价格:(a)如果普通股随后在交易市场上市或报价,则相关时间(或最接近的前一个日期)的普通股在交易市场上的投标价格,该交易市场随后由Bloomberg L.P.报告(基于上午9:30(纽约市时间)至下午4:02(纽约市时间)的交易日),(b)如果OTCQB或OTCQX不是交易市场,该日期(或最接近的先前日期)在适用的OTCQB或OTCQX上的普通股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c)如果普通股随后未在OTCQB或OTCQX上市或报价交易,并且如果普通股的价格随后在粉红公开市场(或继承其报告价格职能的类似组织或机构)上报告,则如此报告的每股普通股的最近投标价格,或(d)在所有其他情况下,由当时已发行且公司合理接受的认股权证权益多数持有人善意选择的独立评估师确定的普通股的公平市场价值,其费用和开支应由公司支付。

 

 

 

 

1.3.“董事会”是指公司的董事会。

 

1.4.“营业日”是指除周六、周日或任何其他属于美国联邦法定假日的日历日或法律或其他政府行动要求纽约市商业银行关闭的任何日历日以外的日历日,但不应将纽约市商业银行视为因“居家”、“就地避难”而被要求关闭,“非必要雇员”或类似命令或限制,或在任何政府当局的指示下关闭任何实体分支机构,只要纽约市商业银行的电子资金转账系统(包括电汇)一般在该日历日开放供客户使用。

 

1.5.“日历日”是指一周中的每一天(周日、周一、周二、周三、周四、周五、周六)。

 

1.6.“佣金”是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1.7.“普通股”是指公司的普通股,无每股面值,以及此类证券以后可能被重新分类或变更的任何其他类别的证券。

 

1.8.“普通股等价物”是指公司或子公司的任何证券,其持有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获得普通股,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债务、优先股、权利、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在任何时候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交换的工具,或以其他方式使其持有人有权获得普通股。

 

1.9.“交易法”是指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

 

1.10.“豁免发行”指(i)不可转换为普通股或普通股等价物、或可行使或交换的任何常规银行贷款,且不涉及发行任何普通股或普通股等价物或公司与此相关的其他证券;(ii)向员工发行的普通股或期权,公司高级职员或董事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根据董事会先前授权的薪酬协议;(iii)在行使或交换或转换根据本协议发行的任何证券和/或其他可行使或交换或可转换为在本协议日期已发行和流通的普通股的证券时发行的证券,前提是自本协议日期以来该等证券未被修改以增加该等证券的数量或降低行权价格,此类证券的交换价格或转换价格(与股份分割或合并有关的除外)或延长此类证券的期限;(iv)根据公司大多数无利害关系董事批准的收购或战略交易(无论是通过合并、合并、购买股权、购买资产、重组或其他方式)发行的证券,前提是此类证券作为“限制性证券”(定义见规则144)发行,并且不附带要求或允许在发布日期之后的零(0)期间提交与此相关的任何登记声明的登记权,以及任何该等发行只应向本身或透过其附属公司、经营公司或与公司业务有协同作用的业务中的资产拥有人的人(或向该人的权益持有人)发行,并应向公司提供除资金投资外的额外利益,但不应包括公司主要为筹集资金目的而发行证券的交易或向其主要业务为投资证券的实体发行证券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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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人”是指个人或公司、合伙企业、信托、法人或非法人协会、合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政府(或其机构或细分机构)或其他任何种类的实体。

 

1.12.“发行日期”是指(i)转售生效日期或(ii)根据规则144或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法案颁布的规则144A(或其后续规则)可以不受限制或限制地出售、转让或转让证券的日期,两者中较早者。

 

1.13.「转售生效日期」指(a)一份或多于一份登记转售所有股份及认股权证股份的转售登记声明已获监察委员会宣布生效,(b)所有股份及认股权证股份已根据规则144出售或可根据规则144出售,而无须要求公司遵守规则144规定的现行公开资料,且无数量或销售方式限制的最早日期,(c)在截止日期一周年后,条件是股份及认股权证股份的适用持有人并非公司的联属公司,或(d)所有股份及认股权证股份可根据《证券法》第4(a)(1)条规定的登记豁免而出售,而无数量或销售方式限制,且该等持有人已收到一份长期书面无保留意见,即股份及认股权证股份的该等持有人可根据该等豁免作出转售,而该意见的形式和实质应为该等持有人合理接受。

 

1.14.“证券法”是指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

 

1.15.「附属公司」指本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如适用,亦须包括本公司于本协议日期后成立或收购的任何直接或间接附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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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交易日”是指主要交易市场开放交易的日历日。

 

1.17.“交易市场”是指普通股在有关日期上市或报价交易的以下任何市场或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分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纳斯达克全球市场、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OTCQB或OTCQX(或上述任何一项的任何继承者)。

 

1.18.“交易文件”指日期为2025年[ ● ]的证券购买协议、该等认股权证、证券购买协议、登记权协议、配售代理协议、锁定协议及其所有证物和附表以及与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协议所设想的其他认股权证。

 

1.19.“转让代理”指Transhare Corporation,公司目前的转让代理,通讯地址为Bayside Center 1,17755 North US Highway 19,Suite # 140,Clearwater FL 33764,电子邮件地址为jliu@transhare.com,以及公司的任何继任转让代理。

 

1.20.“VWAP”是指,在任何日期,由适用的以下条款中的第一条确定的价格:(a)如果普通股随后在交易市场上市或报价,则该普通股随后在该交易市场上市或报价的该日期(或最接近的前一个日期)的每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如Bloomberg L.P.报告的那样(基于上午9:30(纽约市时间)至下午4:02(纽约市时间)的交易日),(b)如果OTCQB或OTCQX不是交易市场,该日期(或最接近的先前日期)在OTCQB或OTCQX(视情况而定)的普通股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c)如果普通股随后未在OTCQB或OTCQX上市或报价交易,并且如果普通股的价格随后在粉红公开市场(或继承其报告价格职能的类似组织或机构)报告,则如此报告的每股普通股最近的投标价格,或(d)在所有其他情况下,由当时已发行且公司合理接受的认股权证权益多数持有人善意选择的独立评估师确定的普通股的公允市场价值,其费用和开支应由公司支付。

 

1.21.「认股权证」指本公司根据证券购买协议发行的本认股权证及其他普通股认股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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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运动.

 

2.1.行使认股权证。行使本认股权证所代表的购买权,可在初始行使日或之后以及终止日期或之前的任何时间或时间,通过向公司交付通过电子邮件(或电子邮件附件)提交的正式签署的PDF副本的方式,向公司交付一份正式签署的PDF副本,该副本的格式大致为本协议所附的附件 2.1(“行权通知”)。在(i)一(1)个交易日和(ii)上述行使日期后的标准结算期(定义见本文第2.5.1节)组成的交易日数中较早者内,持有人应通过电汇或在美国银行开出的本票交付适用的行使通知中规定的认股权证股份的合计行使价,除非适用的行使通知中规定了下文第2.3节中规定的无现金行使程序。不得要求任何行使通知的油墨原件,也不得要求任何行使通知的任何纪念章担保(或其他类型的担保或公证)。尽管本协议另有相反规定,在持有人购买了本协议项下所有可用的认股权证股份且认股权证已全部行使之前,持有人无需向公司实际交出本认股权证。在这种情况下,持有人应在最终行权通知送达公司之日起三(3)个交易日内将本认股权证交给公司注销。部分行使本认股权证导致购买本协议项下可用的认股权证股份总数的一部分,将具有降低本协议项下可购买的认股权证股份的未偿还数量的效果,其金额等于所购买的认股权证股份的适用数量。持有人和公司应保持记录,显示购买的认股权证股份数量和购买日期。公司应在收到任何行权通知后的一个(1)交易日内交付对该通知的任何异议。持有人和任何受让人通过接受本权证,承认并同意,由于本款的规定,在购买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权证股份后,在任何特定时间本协议项下可供购买的权证股份的数量可能少于本协议表面所述的数量。

 

2.2.行权价。本认股权证的总行使价,除每股认股权证股份0.00001美元的名义行使价外,可根据本协议作出调整(该名义行使价,即“行使价”),已于首个行使日或之前预先向公司提供资金,因此,持有人无须向任何人支付额外代价(该行使价除外)以行使本认股权证。持有人在任何情况下或出于任何理由,均无权要求返还或退还该等预付总行权价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每股认股权证股份的剩余未付行使价为0.00001美元。

 

2.3.无现金运动。本认股权证也可以通过“无现金行使”的方式全部或部分行使,其中持有人有权获得数量等于[(A-B)(X)]除以(A)所得的商的认股权证股份,其中:

 

(a)= (i)在紧接适用的行权通知日期之前的交易日的VWAP,如果该行权通知(1)在非交易日的日历日根据本协议第2.1节交付,或(2)在该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定义见根据联邦证券法颁布的NMS条例第600(b)条)开盘之前的交易日交付,(ii)由持有人选择,(y)紧接适用的行权通知日期前一个交易日的VWAP,或(z)持有人根据本协议第2.1节交付行权通知后两(2)小时内报告的主要交易市场上普通股的最高买入价,如果该行权通知是在“正常交易时间”交付的,或在一个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收盘后两(2)小时内或(iii)适用的行权通知日期的VWAP(如该行权通知的日期为交易日,且该行权通知是在该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收盘后两(2)个或更多小时后根据本条例第2.1节交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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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本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在本协议项下调整;及

 

(x)= 根据本认股权证的条款行使本认股权证时可发行的认股权证股份的数目,如果该等行使是以现金行使而非无现金行使的方式。

 

2.4.无现金行使的持有期。如果认股权证股份以无现金行使方式发行,各方承认并同意,根据《证券法》第3(a)(9)条,所发行的认股权证股份的持有期可附加于本认股权证的持有期。在不限制交易文件中的任何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假设(i)持有人不是公司的关联公司,以及(ii)根据《证券法》颁布的关于持有人和认股权证股份的规则144的所有适用条件在此类无现金行使的情况下得到满足,公司同意公司将促使从该等认股权证股份中删除传说(包括通过自费向公司的转让代理人交付大律师意见以确保上述内容),及公司同意,持有人没有义务在移除传说前出售认股权证行使时可发行的认股权证股份。本公司同意不采取任何违反本第2.4节的立场。

 

2.5.运动的力学。

 

2.5.1.于行使时交付认股权证股份。公司应促使转让代理人将根据本协议购买的认股权证股份通过其在托管系统的存取款项(“DWAC”)记入持有人或其指定人在存托信托公司的余额账户的方式传送给持有人如果公司当时是该系统的参与者,并且(a)有一份有效的登记声明,允许向持有人发行认股权证股份或由持有人转售认股权证股份,或(b)根据规则144,认股权证股份有资格由持有人在没有数量或销售方式限制的情况下转售(假设认股权证的无现金行使),否则通过实物交付证书或通过电子交付(由持有人选择),有关持有人根据该等行使有权获得的认股权证股份的数目,须在(i)向公司交付行使通知后的一(1)个交易日及(ii)向公司交付行使通知后的标准结算期(该日期,“认股权证股份交割日”)两者中较早者的日期之前送达持有人在行使通知中指明的地址。于行权通知送达后,不论认股权证股份的交付日期为何,就所有公司目的而言,持有人均须被视为已成为本认股权证已获行使的认股权证股份的记录持有人,但须于(i)一(1)个交易日内及(ii)在交付行权通知后的标准结算期所组成的交易日数目(以较早者为准)内收到总行使价的付款(无现金行使情况除外)。尽管本文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于交付行使通知时,持有人应立即被视为已成为认股权证股份的持有人,无论该认股权证股份的交付日期为何。只要本认股权证仍未到期且可行使,公司同意维持作为FAST计划参与者的转让代理。如本文所用,“标准结算期”是指在公司的一级交易市场上,就行使通知交付之日起生效的普通股而言,以若干交易日表示的标准结算期。尽管有上述规定,就于首次行使日下午12时(纽约市时间)或之前交付的任何可于证券购买协议签署后的任何时间交付的任何行使通知而言,公司同意于首次行使日下午4时(纽约市时间)之前交付受该等通知规限的认股权证股份,而首次行使日为本协议项下的认股权证股份交付日,前提是在该认股权证股份交割日之前收到总行使价(无现金行使情况除外)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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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行使时交付新认股权证。如本认股权证应已部分行使,公司须应持有人的要求,并在交出本认股权证证书后,于交付认股权证股份时,向持有人交付一份新的认股权证,以证明持有人有权购买本认股权证所要求的未购买的认股权证股份,该新认股权证在所有其他方面应与本认股权证相同。

 

2.5.3.撤销权。如果公司未能促使转让代理人在认股权证股份交割日之前根据第2.5.1节向持有人传送认股权证股份,则持有人将有权撤销该行使。

 

2.5.4.没有零碎股份或以股代息。本认股权证行使时不得发行零碎股份或代表零碎股份的以股代息。至于持有人在该等行使时原本有权购买的任何零碎股份,公司须经其选择,就该等最终零碎股份支付现金调整,金额等于该零碎股份乘以行使价,或四舍五入至下一整股。

 

2.5.5.收费、税收和开支。认股权证股份的发行,须向持有人免费收取与发行该等认股权证股份有关的任何发行或转让税或其他附带费用,所有该等税项及开支均须由公司支付,而该等认股权证股份须以持有人的名义或以持有人可能指示的一名或多于一名的名义发行;但如认股权证股份将以持有人名称以外的名称发行,本认股权证在交回行使时应附有所附的转让表,作为持有人妥为签立的附件 2.5.6,公司可要求(作为条件)支付一笔足以偿还其所附带的任何转让税款的款项。本公司应向存托信托公司(或履行类似职能的另一家已成立的清算公司)支付任何行权通知的同一交易日处理所需的所有转让代理费用以及权证股份的同一交易日电子交割所需的所有费用。

 

2.5.6.结账。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公司将不会以任何妨碍及时行使本认股权证的方式关闭其股东账簿或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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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持有人的行使限制。公司不得行使本认股权证的任何权利,且持有人无权根据第2条或其他规定行使本认股权证的任何部分,但在适用的行使通知规定的行使后的发行生效后,持有人(连同持有人的关联公司,以及与持有人或任何持有人的关联公司一起作为一个集团行事的任何其他人(这些人,“归属方”))将实益拥有超过受益所有权限制(定义见下文)的权益。就前述句子而言,持有人及其关联公司和归属方实益拥有的普通股数量应包括在行使本认股权证时可发行的普通股数量,而正在就其作出此类确定,但应排除在(i)行使剩余部分时可发行的普通股数量,由持有人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或归属方实益拥有的本认股权证的未行使部分,以及(ii)行使或转换公司任何其他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其他普通股等价物)的未行使或未转换部分,但须遵守与持有人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或归属方实益拥有的本协议所载限制类似的转换或行使限制。除前一句规定的情况外,就本第2.6节而言,实益所有权应根据《交易法》第13(d)节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进行计算,持有人承认,公司并不向持有人声明此类计算符合《交易法》第13(d)节,并且持有人对根据该节要求提交的任何时间表承担全部责任。在本条2.6款所载限制适用的范围内,确定本权证是否可行使(就持有人连同任何关联公司和归属方拥有的其他证券而言)以及本权证的哪一部分可行使,应由持有人全权酌情决定,且提交行权通知应被视为持有人确定本权证是否可行使(就持有人连同任何关联公司和归属方拥有的其他证券而言)以及本权证的哪一部分可行使,在每种情况下均受受益所有权限制的约束,公司没有义务核实或确认该确定的准确性。此外,应根据《交易法》第13(d)节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确定上述任何集团地位的确定。就本第2.6节而言,在确定已发行普通股的数量时,持有人可以依赖(a)公司最近向委员会提交的定期或年度报告(视情况而定)中所反映的已发行普通股的数量,(b)公司最近的公开公告或(c)公司或转让代理人最近的书面通知,其中载明已发行普通股的数量。根据持有人的书面或口头请求,公司应在一(1)个交易日内向持有人口头和书面确认当时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在任何情况下,已发行普通股的数量应在持有人或其关联公司或归属方自报告该数量的已发行普通股之日起转换或行使公司证券(包括本认股权证)后确定。“实益所有权限制”应为紧接本认股权证行使时可发行普通股发行生效后已发行普通股数量的4.99%。持有人经通知公司并经公司同意,可增加或减少本条第2.6款的实益所有权限制规定, 但本条第2.6款的规定应继续适用。任何实益所有权限制的增加将在该通知送达公司并获公司同意后的六十一(61)个日历日之前生效。本款规定的解释和实施方式,除严格遵守本条第2.6款的规定外,应更正本款(或本款的任何部分)可能有缺陷或与本条款所载的预期受益所有权限制不一致,或作出必要或可取的变更或补充,以适当实施该限制。本款所载限制适用于本权证的继承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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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某些调整.

 

3.1.股份分红和分红。如公司在本认股权证尚未发行期间的任何时间:(i)支付股份股息或以其他方式就普通股或任何其他以普通股支付的股本或股本等值证券作出分派或分派(为免生疑问,该等证券不包括公司在行使本认股权证时发行的任何普通股),(ii)将已发行普通股细分为更大数量的股份,(iii)将(包括通过反向股份分割的方式)已发行普通股合并为更小数量的股份,或(iv)以普通股重新分类的方式发行公司股本的任何股份,则在每种情况下,行使价应乘以其中分子应为紧接该事件前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包括库存股,如有的话)的数量且其分母应为紧接该事件后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数量的零头,而行使本认股权证时可发行的股份数量应按比例调整,以使本认股权证的合计行使价保持不变。根据本条第3.1款作出的任何调整应在确定有权获得该股息或分配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后立即生效,并且在细分、合并或重新分类的情况下应在生效日期后立即生效。

 

3.2.随后的供股。除根据上文第3.1节作出的任何调整外,如果公司在任何时候按比例向任何类别普通股的所有(或基本上所有)记录持有人授予、发行或出售任何普通股等价物或购买股份、认股权证、证券或其他财产的权利(“购买权”),则持有人将有权根据适用于此类购买权的条款获得,如果持有人在紧接授出、发行或出售该等购买权的记录日期之前持有在完全行使本认股权证时可获得的普通股数量(不考虑对行使本协议的任何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实益所有权限制),持有人本可获得的合计购买权,或者,如果未取得该等记录,则在为授予、发行或出售该等购买权而确定普通股记录持有人的日期(但前提是,如果持有人参与任何此类购买权的权利将导致持有人超过受益所有权限制,则持有人无权参与此类购买权的程度(或由于此类购买权而导致此类普通股的受益所有权达到该程度),并且此类购买权的程度应为持有人暂时搁置,直至其对该购买权的权利不会导致持有人超过受益所有权限制的时间(如果有的话)。

 

3.3.按比例分配。在本认股权证尚未发行期间,如公司须在本认股权证发行后的任何时间,以返还资本或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股息、分拆、重新分类、公司重组、安排计划或其他类似交易的方式分配现金、股票或其他证券、财产或期权)(“分配”)向所有(或几乎所有)普通股股东宣派或作出其资产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分配(或收购其资产的权利)(“分配”),则在每一该等情况下,持有人有权参与此类分配,其程度与持有人在紧接为此类分配作出记录的日期之前持有在完全行使本认股权证时可获得的普通股数量(不考虑对行使本认股权证的任何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实益所有权限制)相同,或者,如果没有作出此类记录,则在将确定普通股记录持有人参与此类分配的日期(但前提是,如果持有人参与任何此类分配的权利将导致持有人超过受益所有权限制,则持有人无权参与此类分配的程度(或由于此类分配而导致的任何普通股的受益所有权的程度),并且此类分配的部分应为持有人的利益而被暂时搁置,直到其对此的权利不会导致持有人超过受益所有权限制的时间(如果有的话)。如本权证在分配时尚未部分或全部行使,则为持有人的利益而暂时搁置该部分的分配,直至持有人行使本权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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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基本面交易。如在本认股权证尚未行使期间的任何时间,(i)公司在一项或多项相关交易中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与另一人或与另一人合并或合并,(ii)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在一项或一系列相关交易中直接或间接影响其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的任何出售、租赁、许可、转让、转让或其他处置,(iii)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购买要约,要约收购或交换要约(不论是由公司或其他人)完成,据此,普通股股东被允许出售、投标或交换其股份以换取其他证券、现金或财产,并已被持有已发行普通股50%或以上或公司普通股股权50%或以上投票权的持有人接受,(iv)公司在一项或多项相关交易中直接或间接影响任何重新分类,普通股的重组或资本重组或任何强制股份交换,据此普通股有效转换为或交换为其他证券、现金或财产,或(v)公司直接或间接在一项或多项相关交易中完成股票或股份购买协议或其他业务合并(包括但不限于重组、资本重组、分拆,合并或安排计划)与另一人或一群人合并,而该另一人或一群人据此获得公司已发行普通股的50%或以上或普通股的50%或以上投票权(每一项为“基本交易”),则在随后行使本认股权证时,持有人有权就紧接该基本交易发生前在该行使时本可发行的每份认股权证股份收取,由持有人选择(不考虑第2.6节中关于行使本权证的任何限制),继承者或收购公司或公司(如果它是存续的公司)的普通股数量,以及紧接在该基本交易之前可行使本权证的普通股数量的持有人因该基本交易而应收的任何额外对价(“替代对价”)(不考虑第2.6节中关于行使本权证的任何限制)。就任何该等行使而言,行使价的厘定须适当调整,以适用于该等基本交易中可就一股普通股发行的替代对价金额,而公司须以反映替代对价任何不同组成部分的相对价值的合理方式在替代对价中分摊行使价。如果普通股持有人被给予在基本交易中将收到的证券、现金或财产的任何选择,则持有人应被给予与其在该基本交易后行使本认股权证时收到的替代对价相同的选择。公司须促使公司并非存续人的基本交易中的任何继承实体(“继承实体”)根据本条第3.4条的规定,依据持有人合理满意的形式和实质上的书面协议,并在该基本交易前经持有人批准(不得无理拖延),以书面承担公司在本权证及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的所有义务,并须根据持有人的选择,向持有人交付一份由形式和实质与本认股权证基本相似的书面文书证明的继承实体的担保,以换取本认股权证,该书面文书可对该继承实体(或其母实体)的相应数量的股本股份行使相当于在该基本交易之前行使本认股权证时可获得和应收的普通股股份(不考虑行使本认股权证的任何限制),并附有适用本协议项下行使价于该等股本股份的行使价(但考虑到该等基本交易前普通股的相对价值及该等股本股份的价值,该等股本股份数目及该行使价的目的是在紧接该等基本交易完成前保护本认股权证的经济价值),且在形式和实质上令持有人合理满意的行使价。一旦发生任何此类基本交易, 本认股权证项下的“公司”一词应加上继承实体(以便自该基本交易发生或完成之日起及之后,本认股权证及其他提及“公司”的交易文件的每一项条款均应代之以公司与各继承实体或继承实体的共同和个别),以及与公司共同和个别的继承实体或继承实体,可行使公司在此之前的每一项权利和权力,而继承实体或继承实体应根据本认股权证和其他交易文件承担公司在此之前的所有义务,其效力与公司和该等继承实体或继承实体在本协议中共同和个别地被命名为公司相同。为免生疑问,不论(i)公司是否有足够的授权普通股以发行认股权证股份和/或(ii)是否在首次行使日期之前发生了基本交易,持有人均有权享有本条3.4款规定的利益。

 

10

 

 

3.5.计算。根据本条第3款作出的所有计算,须按首次行使价中最接近的零头一分或最接近的股份的1/100(视属何情况而定)作出。就本第3条而言,截至某一特定日期被视为已发行和尚未发行的普通股的数量,应为已发行和尚未发行的普通股(如有的话,不包括库存股)数量之和。

 

3.6.通知持有人。

 

3.6.1.对行权价的调整。每当行使价依据本第3条的任何条文作出调整时,公司须迅速以电子邮件向持有人交付一份通知,列明经该调整后的行使价及由此产生的对认股权证股份数目的任何调整,并就需要作出该调整的事实作出简短陈述。

 

3.6.2.允许持有人行使的通知。如(a)公司须就普通股宣派股息(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分派),(b)公司须就普通股宣派特别非经常性现金股息或赎回普通股,(c)公司须授权授予所有普通股权利或认股权证持有人认购或购买任何类别或任何权利的股本股份,(d)就普通股的任何重新分类须获得公司任何股东的批准,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作为一方参与的任何合并或合并、出售或转让其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或任何将普通股转换为其他证券、现金或财产的强制性股份交换,或(e)公司须授权自愿或非自愿解散、清算或清盘公司的事务,然后,在每种情况下,公司须安排以电子邮件方式将其在公司认股权证登记册上出现的最后一个电子邮件地址送达持有人,在下文指明的适用记录或生效日期前至少二十(20)个日历日发出通知,述明(x)将为该等股息、分派、赎回、权利或认股权证的目的作出记录的日期,或如不作记录,则将确定有权获得该等股息、分派、赎回、权利或认股权证的记录普通股的持有人的日期,或(y)该等重新分类、合并、合并、出售的日期,转让或股份交换预计将生效或结束,预计截至该日期,记录在案的普通股持有人有权将其普通股交换为可在此类重新分类、合并、合并、出售、转让或股份交换时交付的证券、现金或其他财产;但未能交付该通知或其中的任何缺陷或交付该通知中的任何缺陷不应影响该通知要求指明的公司行动的有效性。凡本认股权证中提供的任何通知构成或包含有关公司或任何子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公司应同时根据外国私人发行人在表格6-K上的报告向委员会提交该通知。持有人仍有权在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至触发该通知的事件生效日期的期间内行使本认股权证,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

 

11

 

 

4. 转让认股权证.

 

4.1.可转移性。在遵守任何适用的证券法和本协议第4.4节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本权证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登记权利)可在本公司或其指定代理人在本公司主要办事处交出本权证后全部或部分转让,连同由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或律师妥为签立的本权证的书面转让,格式大致为本协议所附的附件 2.5.6,以及足以支付在进行此类转让时应支付的任何转让税款的资金。在该等交回及(如有需要)该等付款后,公司须以受让人或受让人的名义(如适用)及以该等转让文书指明的面额或面额签立及交付一份或多于一份新的认股权证,并须向转让人发出一份新的认股权证,以证明本认股权证中未如此转让的部分,本认股权证应立即注销。尽管本文另有相反规定,除非持有人已全数转让本认股权证,否则无须要求持有人将本认股权证实际交还公司,在此情况下,持有人须在持有人向全数转让本认股权证的公司交付转让表格的日期后三(3)个交易日内将本认股权证交还公司。认股权证,如按照本协议适当转让,可由新持有人行使购买认股权证股份,而无需发行新认股权证。

 

4.2.新认股权证。本认股权证可与其他认股权证在本公司上述办公场所出示本认股权证后分割或合并,并附一份书面通知,指明发行新认股权证的名称和面额,由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或代理人签署。在符合第4.1节的规定下,对于此类分割或合并中可能涉及的任何转让,公司应执行并交付一份或多份新的认股权证,以换取根据该通知进行分割或合并的认股权证或认股权证。所有在转让或交易所发行的认股权证,其日期应为本认股权证的首次发行日期,并应与本认股权证相同,但依据此认股权证可发行的认股权证股份数量除外。

 

4.3.认股权证登记。本公司应根据本公司为此目的而备存的记录(“认股权证登记册”)将本认股权证不时登记在本协议记录持有人的名下。公司可将本认股权证的注册持有人视为并将其视为本认股权证的绝对拥有人,以供行使本认股权证或向持有人进行任何分配,以及为所有其他目的,在没有相反的实际通知的情况下。

 

4.4.转让限制。如果在交出与本权证的任何转让有关的本权证时,本权证的转让既不应(i)根据《证券法》和适用的国家证券或蓝天法律下的有效登记声明进行登记,也不应(ii)根据规则144有资格在没有数量或销售方式限制或当前公共信息要求的情况下进行转售,公司可要求,作为允许此类转让的条件,(x)转让人(与转让给转让人的关联公司有关的除外)向公司提供大律师意见,大意是此类转让不需要根据《证券法》登记此类转让的认股权证,以及(y)受让人书面同意受证券购买协议和登记权协议条款的约束,并享有买方在此类协议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4.5.持有人的代表。持有人通过接受本协议,声明并保证其正在获得本认股权证,并在任何行使本协议时,将为其自己的账户而不是为了或为了在违反《证券法》或任何适用的州证券法的情况下分配或转售该认股权证股份或其任何部分而获得在该等行使时可发行的认股权证股份,除非根据《证券法》登记或豁免的销售。

 

5. 杂项.

 

5.1.在行使前不作为股东享有任何权利;不以现金结算。除第3条明文规定的情况外,本认股权证不赋予持有人在行使本协议第2.5.1节规定的任何表决权、股息或作为公司股东的其他权利。在不限制持有人根据第2.3节就“无现金行使”收取认股权证股份或根据本文第2.5.1节和第2.5.4节收取现金付款的任何权利的情况下,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均无须以净现金结算行使本认股权证。

 

12

 

 

5.2.权证遗失、失窃、毁损或毁损。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接获其合理信纳的证据证明本权证或与权证股份有关的任何股份证书遗失、失窃、毁坏或毁损后,以及在遗失、失窃或毁损的情况下,其合理信纳的弥偿或担保(就权证而言,该等担保不包括任何债券的过帐),以及在交出及注销该等权证或股份证书(如毁损)后,公司将作出及交付一份新的认股权证或股份证书,其日期与注销日期相同,以代替该认股权证或股份证书。

 

5.3.周六、周日、节假日等如果采取任何行动的最后一天或指定的一天或本协议要求或授予的任何权利到期日不是交易日,则可以在下一个交易日采取该行动或行使该权利。

 

5.4.授权股份。

 

5.4.1.获授权及未发行股份的保留。公司承诺,在认股权证尚未发行时,将从其授权和未发行的普通股中保留足够数量的普通股,以在行使本认股权证项下的任何购买权时提供认股权证股份的发行。公司进一步承诺,其发行本认股权证将构成对其负责在行使本认股权证项下购买权时发行必要认股权证股份的高级职员的全权授权。本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行动,以确保该等认股权证股份可按本协议规定发行,而不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法规,或普通股可上市的交易市场的任何要求。本公司承诺,所有在行使本认股权证所代表的购买权时可能发行的认股权证股份,在行使本认股权证所代表的购买权并根据本协议支付该等认股权证股份后,将获得正式授权、有效发行、全额支付和不可评估(这意味着该认股权证的持有人无需就发行该认股权证支付更多款项),并免收所有税款,公司就该问题产生的留置权和费用(与该问题同时发生的任何转让的税款除外)。如果公司没有足够数量的授权和未发行普通股可用于履行行使认股权证,公司应在所有行使认股权证的持有人之间按比例分配可用数量的认股权证股份,直至公司有足够数量的授权普通股可全额发行所有认股权证股份为止。

 

5.4.2.非规避。除持有人放弃或同意外,并在其同意的范围内,公司不得通过任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修订其公司注册证书或通过任何重组、资产转让、合并、合并、解散、发行或出售证券或任何其他自愿行动,避免或寻求避免遵守或履行本认股权证的任何条款,但将在任何时候以诚意协助执行所有该等条款及采取所有可能必要或适当的行动,以保护本认股权证所载的持有人权利不受损害。在不限制前述一般性的情况下,公司将(i)不会在紧接面值增加前的该等行使时将任何认股权证股份的面值增加至超过应付金额,(ii)采取所有必要或适当的行动,以便公司可在行使本认股权证时有效和合法地发行缴足股款且不可评估的认股权证股份,以及(iii)使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从任何具有其管辖权的公共监管机构(视情况而定)获得所有该等授权、豁免或同意,为使公司能够履行本认股权证项下的义务所必需。

 

5.4.3.授权、豁免及同意。在采取任何将导致本认股权证可行使的认股权证股份数量或行使价格发生调整的行动之前,公司应从任何具有管辖权的公共监管机构或机构获得所有必要的授权或豁免,或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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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管辖法律。关于本权证的构造、有效性、强制执行和解释的所有问题,均应受纽约州国内法管辖并根据其解释和强制执行,而不考虑其法律冲突原则。每一方同意,有关本认股权证所设想的交易的解释、执行和抗辩的所有法律程序(无论是针对本协议的一方或其各自的关联公司、董事、高级职员、股东、合伙人、成员、雇员或代理人提起的)应仅在设在纽约市的州和联邦法院启动。每一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服从设在曼哈顿自治市纽约市的州和联邦法院的专属管辖权,以裁决根据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与在此设想或在此讨论的任何交易有关的任何争议,并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并同意不在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中主张其个人不受任何此类法院的管辖,该诉讼、诉讼或程序是不适当的或不方便进行此类程序的场所。在此,每一方当事人均不可撤销地放弃亲自送达程序,并同意通过将其副本通过挂号或挂号邮件或隔夜交付(附交付证据)邮寄至根据本权证向其发出通知的有效地址的方式处理在任何该等诉讼、诉讼或程序中被送达的程序,并同意该送达应构成良好和充分的送达程序及其通知。本文所载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视为以任何方式限制以法律许可的任何其他方式送达过程的任何权利。任何一方当事人为强制执行本权证的任何规定而提起诉讼、诉讼或程序的,该诉讼、诉讼或程序的胜诉方应由另一方当事人偿还其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因调查、准备和起诉该诉讼或程序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和开支。尽管有上述规定,本款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限制或限制持有人根据联邦证券法可提出索赔的联邦地区法院。

 

5.6.限制。持有人承认,在行使本认股权证时获得的认股权证股份,如果没有登记,且持有人没有使用无现金行使,将受到州和联邦证券法对转售的限制。

 

5.7.不豁免和费用。任何交易过程或任何延迟或未能行使持有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得作为放弃该权利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持有人的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而运作。本认股权证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持有人放弃持有人根据联邦证券法和委员会的规则和条例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利。在不限制本认股权证或证券购买协议的任何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故意和明知而不遵守本认股权证的任何规定,从而导致持有人受到任何实质性损害,公司应向持有人支付足以支付任何费用和开支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包括由持有人收取依据本协议应支付的任何款项或以其他方式执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而招致的合理律师费,包括上诉程序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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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通知。持有人在本协议项下须提供的任何及所有通知或其他通讯或交付,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行使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并亲自送达、以电子邮件送达或由国家认可的隔夜快递服务发送至公司,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东莞通沙工业区东科路16号523217,收件人:陈四龙,首席执行官,邮箱地址:aaron@dogness.com,或公司为此目的可能通过通知持有人而指明的其他电子邮件地址或地址。公司根据本协议提供的任何和所有通知或其他通信或交付,均应以书面形式亲自送达、通过电子邮件送达,或由国家认可的隔夜快递服务按公司账簿上出现的该持有人的电子邮件地址或地址发送给每一持有人。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或交付,如该通知或通信是在任何日期的下午5:30(纽约市时间)之前通过电子邮件在本条第5.8条规定的电子邮件地址交付的,(ii)在传输时间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则应视为在(i)传输时间的最早时间发出并生效,如此类通知或通信是在非交易日的日历日或晚于任何交易日下午5:30(纽约市时间)以本条第5.8款规定的电子邮件地址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的,(iii)邮寄日期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如果是由美国国家认可的隔夜快递服务发送的,或(iv)在需要向其发出此类通知的当事人实际收到后。如果根据本协议提供的任何通知构成或包含有关公司或任何子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公司应同时根据外国私人发行人在表格6-K上的报告向委员会提交该通知。

 

5.9.责任限制。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在持有人未采取任何肯定行动以行使本权证以购买权证股份的情况下,且本协议中未列举持有人的权利或特权,均不应导致持有人对任何普通股的购买价格或作为公司的股东承担任何责任,无论该责任是由公司主张的还是由公司的债权人主张的。

 

5.10.继任者和分配人。在适用的证券法的规限下,本权证及其所证明的权利和义务应对公司的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以及持有人的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有利,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本认股权证的条文旨在不时为本认股权证的任何持有人的利益,并可由认股权证股份的持有人或持有人强制执行。

 

5.11.修正。本认股权证可在取得公司的书面同意及认股权证持有人的多数权益的情况下进行修改或修订或放弃本条款的规定。不得以更有利于其他认股权证持有人(如适用)的方式放弃对本条款条文的修改或修订,或以在任何方面不等于所有其他认股权证持有人的待遇的方式对待任何认股权证持有人。

 

5.12.可分割性。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以适用法律下有效和有效的方式解释本权证的每一项规定,但如果本权证的任何规定应被适用法律禁止或无效,则该规定应在该禁止或无效的范围内无效,而不会使该等规定的其余部分或本权证的其余规定无效。

 

5.13.标题。本认股权证中使用的标题仅供参考,不应出于任何目的被视为本认股权证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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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GZ投资者PIPE预募权证签名页关注】

 

15

 

 

【DOGZ投资者PIPE预募权证签名页】

 

作为证明,本公司已安排本管道预先出资认股权证由其获正式授权的高级人员于上述第一个日期签署。

 

  多尼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签名:  
  姓名: 陈四龙
  其: 首席执行官

 

 

 

 

附件 2.1

 

行使通知

 

至: 多尼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1)下列签署人特此选择根据所附认股权证的条款购买公司的________权证股份(仅在全额行使的情况下),并在此提交全额支付行权价,连同所有适用的转让税(如有)。

 

(2)付款应采取以下形式(勾选适用方框):

 

  [ ] 以美国合法货币支付。
     
  [ ] 如果允许注销必要数量的认股权证股份,则按照第2.3节规定的公式,就根据第2.3节规定的无现金行使程序可购买的最大数量的认股权证股份行使本认股权证。

 

(3)请以下列签署人的名义或以下列明的其他名义发行上述认股权证股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认股权证份额应交付至以下DWAC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以下签署人是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颁布的条例D中定义的“认可投资者”。

 

 

 

 

【DOGZ投资者PIPE预募权证行权通知–投资者签名页】

 

投资主体名称:  
投资实体授权签字人签署:  
获授权签字人姓名:  
获授权签字人的名称:  
日期:  

 

 

 

 

附件 2.5.6

 

转让表格

 

(如要转让上述认股权证,请执行此表格并提供所需信息。请勿使用此表格行使认股权证以购买普通股。)

 

所收到的价值,兹将前述认股权证及其所证明的一切权利转让给

 

姓名:  
地址:  
电话号码:  
邮箱地址:  
日期:  
持有人签署:  
持有人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