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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5.1 3 ex5-1.htm EX-5.1

 

附件 5.1

 

 

  2025年12月4日

 

Blink Charging Co.

梅尔福德大道17301号。

马里兰州鲍伊20715

 

女士们先生们: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法案”),我们作为内华达州公司Blink Charging Co.(“公司”)的法律顾问,就最初于本协议日期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提交的表格S-1上的登记声明(可能经修订,“登记声明”),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法案”),就(i)公司要约和出售最多14,814,814股(“股份”)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普通股”),(ii)公司向H.C. Wainwright & Co.,LLC和Roth Capital Partners,LLC(统称“配售代理”)的认股权证(“配售代理的认股权证”)购买最多888,889股普通股(“认股权证股份”),以及(iii)公司在配售代理的认股权证行使时向配售代理发行认股权证股份。

 

关于下述意见,我们已审查正本、核证副本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我们满意的真实副本的副本,仅包括以下内容:

 

  (a) 经修订至今的《公司章程》;
     
  (b) 公司章程,经修订至今;
     
  (c) 注册声明;
     
  (d) 配售代理的认股权证;
     
  (e) 公司董事会有关股份发行、发售及登记的决议;及
     
  (f) 我们认为对本文所述意见而言适当的其他文件、记录和其他文书。

 

我们为提出本文提出的意见而假定,未经我们任何验证,所有签字的真实性,自然人执行和交付文件的法律行为能力,作为正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为副本或经认证或符合的副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与正本文件的符合性,以及正本或后一种文件的真实性。

 

 

 

 

 

2025年12月4日

第2页

 

仅基于并受制于上述情况,并受制于本文所述假设、限制和限定条件,我们认为:

 

  1. 股份已获妥为及有效授权,一旦发行、交付及按注册声明所设想的方式支付,股份将获有效发行、缴足及不可评估。
     
  2. 配售代理的认股权证已获正式授权,当公司以登记声明所设想的方式签立和交付时,将构成公司的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各自的条款对公司强制执行,但(i)此类可执行性可能受到破产、无力偿债、重组或一般影响债权人权利的类似法律以及一般衡平法原则的限制(无论在股权程序中还是在法律上考虑可执行性),(ii)由于根据联邦和州证券法,任何赔偿或分担条款的可执行性可能受到限制,(iii)有关特定履行及强制令及其他形式的衡平法救济的补救措施,可受衡平法抗辩及可就此提起任何法律程序的法院的酌情决定权规限,及(iv)我们对纽约州以外的州法院或美国联邦法院是否会使配售代理认股权证中所规定的纽约法律的选择生效不发表意见。
     
  3. 认股权证股份已获正式授权,一旦根据配售代理认股权证的条款在有效行使时发行、交付和支付,将成为公司有效发行、全额支付、不可评估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2025年12月4日

第3页

 

我们在此同意将本意见作为注册声明的证据提交,并同意在构成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招股说明书中的“法律事项”标题下提及本公司。在给予此类同意时,我们在此不承认我们属于《证券法》第7条或委员会规则和条例要求获得同意的人员类别。

 

  非常真正属于你,
   
  /s/Olshan Frome Wolosky LLP
   
  来自WOLOSKY LLP的OLSH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