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委员会
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20549
附表13d/a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
(第52号修正案)
LSB Industries, Inc.
(发行人名称)
普通股,面值0.10美元。
(证券类别名称)
5021600-10-4
(CUSIP编号)
| Steven J. Golsen 518N.Indiana Ave。 俄克拉荷马城,俄克拉荷马州73106 (405)235-2075 |
副本载于: 县治施泰因霍恩(Steinhorn)。 Conner&Winters,LLP 罗宾逊大街211号,1700套房。 俄克拉荷马城,俄克拉荷马州73102 (405)272-5711 |
(获授权接收通知及通讯的人的姓名、地址及电话号码)
2021年1月4日
(需要提交本陈述的事件发生日期)
如提交人先前已在附表13G提交陈述书,以报告属其附表13D标的之收购事项,并因以下原因而提交本附表240.13d-1(e), 240.13d-1(f),或240.13d-1(g)规则13d-1(b)(3)或(4),勾选下列方框。
注:以书面形式提交的附表应包括一份经签署的附表正本和五份副本,包括所有展品。240.13d-7供其他须送交副本的人士使用。
| * | 该封面页的其余部分应填写为报告人在本表格上首次提交的有关证券主题类别的文件,以及随后包含可能会改变上一封面页所提供披露的信息的任何修改。 |
为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8条的目的,本封面其余部分所要求的信息不应被视为“提交”,或以其他方式受该法第18条规定的赔偿责任的约束,但应受该法所有其他规定的约束(然而,见附注)。
| (1) | 举报人的姓名 I.R.S.上述人员的身份证号码(仅限于实体)
Jack E. Gols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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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如果是一个组的成员,请选中适当的框(请参阅说明) (a)(b)
|
|||||
| (3) | sec仅供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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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资金来源(见说明)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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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检查是否根据第2(d)项或第2(e)项要求披露法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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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公民身份或组织地点
美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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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的人数 股份 有益的 所有人 每一项 提交报告 人身安全 与:
|
(7) | 唯一投票权
4,000 |
||||
| (8) | 共有投票权
15,8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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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唯一的不确定力量
4,000 |
|||||
| (10) | 共同的消极力量
15,876 |
|||||
| (11) | 每个报告人实益拥有的合计数额
19,876 |
|||||
| (12) | 检查第(11)行中的合计金额是否排除了某些股份(见说明)
☒ |
|||||
| (13) | 第(11)行中按金额表示的类别百分比)
.068% (1) |
|||||
| (14) | 举报人类型(见说明)
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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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根据LSB Industries,Inc.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季度10-Q报表中报告的截至2020年10月30日在外流通普通股29,317,168股计算。 |
18页中的第2页
| (1) | 举报人的姓名 I.R.S.上述人员的身份证号码(仅限于实体)
Barry H. Gols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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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如果是一个组的成员,请选中适当的框(请参阅说明) (a)(b)
|
|||||
| (3) | sec仅供使用
|
|||||
| (4) | 资金来源(见说明)
不适用 |
|||||
| (5) | 检查是否根据第2(d)项或第2(e)项要求披露法律程序)
|
|||||
| (6) | 公民身份或组织地点
美国 |
|||||
| 参加的人数 股份 有益的 所有人 每一项 提交报告 人身安全 与:
|
(7) | 唯一投票权
2,744 |
||||
| (8) | 共有投票权
517,551 |
|||||
| (9) | 唯一的不确定力量
2,744 |
|||||
| (10) | 共同的消极力量
517,551 |
|||||
| (11) | 每个报告人实益拥有的合计数额
520,295 |
|||||
| (12) | 检查第(11)行中的合计金额是否排除了某些股份(见说明)
☒ |
|||||
| (13) | 第(11)行中按金额表示的类别百分比)
1.77%(1) |
|||||
| (14) | 举报人类型(见说明)
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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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根据LSB Industries,Inc.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季度10-Q报表中报告的截至2020年10月30日在外流通普通股29,317,168股计算。 |
18页中的第3页
| (1) | 举报人的姓名 I.R.S.上述人员的身份证号码(仅限于实体)
Steven J. Gols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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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如果是一个组的成员,请选中适当的框(请参阅说明) (a)(b)
|
|||||
| (3) | sec仅供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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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资金来源(见说明)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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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检查是否根据第2(d)项或第2(e)项要求披露法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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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公民身份或组织地点
美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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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的人数 股份 有益的 所有人 每一项 提交报告 人身安全 与:
|
(7) | 唯一投票权
|
||||
| (8) | 共有投票权
2,874,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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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唯一的不确定力量
|
|||||
| (10) | 共同的消极力量
2,874,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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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每个报告人实益拥有的合计数额
2,874,945 |
|||||
| (12) | 检查第(11)行中的合计金额是否排除了某些股份(见说明)
☒ |
|||||
| (13) | 第(11)行中按金额表示的类别百分比)
9.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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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举报人类型(见说明)
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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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根据LSB Industries,Inc.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季度10-Q报表中报告的30,233,834股已发行普通股计算,其中包括(i)截至2020年10月30日已发行普通股29,317,168股,(ii)经视为由报告人实益拥有的B系列优先股转换后可发行普通股666,666股,及(iii)于转换视为由报告人实益拥有的D系列优先股时可发行的250,000股普通股。 |
18页中的第4页
| (1) | 举报人的姓名 I.R.S.上述人员的身份证号码(仅限于实体)
戈尔森家族,洛杉矶。 20-82347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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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如果是一个组的成员,请选中适当的框(请参阅说明) (a)(b)
|
|||||
| (3) | sec仅供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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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资金来源(见说明)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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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检查是否根据第2(d)项或第2(e)项要求披露法律程序)
|
|||||
| (6) | 公民身份或组织地点
俄克拉荷马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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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的人数 股份 有益的 所有人 每一项 提交报告 人身安全 与:
|
(7) | 唯一投票权
— |
||||
| (8) | 共有投票权
148,725 |
|||||
| (9) | 唯一的不确定力量
0 |
|||||
| (10) | 共同的消极力量
148,725 |
|||||
| (11) | 每个报告人实益拥有的合计数额
148,725 |
|||||
| (12) | 检查第(11)行中的合计金额是否排除了某些股份(见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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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11)行中按金额表示的类别百分比)
0.5%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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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举报人类型(见说明)
o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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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根据LSB Industries,Inc.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季度10-Q报表中报告的截至2020年10月30日在外流通普通股29,450,501股计算,以及(ii)经视为由报告人实益拥有的B系列优先股转换后可发行普通股133,333股。 |
18页中的第5页
| (1) | 举报人的姓名 I.R.S.上述人员的身份证号码(仅限于实体)
Quad Capital,LLC 82-1135208 |
|||||
| (2) | 如果是一个组的成员,请选中适当的框(请参阅说明) (a)(b)
|
|||||
| (3) | sec仅供使用
|
|||||
| (4) | 资金来源(见说明)
不适用 |
|||||
| (5) | 检查是否根据第2(d)项或第2(e)项要求披露法律程序)
|
|||||
| (6) | 公民身份或组织地点
俄克拉荷马州 |
|||||
| 参加的人数 股份 有益的 所有人 每一项 提交报告 人身安全 与:
|
(7) | 唯一投票权
0 |
||||
| (8) | 共有投票权
2,413,287 |
|||||
| (9) | 唯一的不确定力量
0 |
|||||
| (10) | 共同的消极力量
2,413,287 |
|||||
| (11) | 每个报告人实益拥有的合计数额
2,413,287 |
|||||
| (12) | 检查第(11)行中的合计金额是否排除了某些股份(见说明)
☒ |
|||||
| (13) | 第(11)行中按金额表示的类别百分比)
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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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举报人类型(见说明)
o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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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按30,100,501股已发行普通股计算,其中包括(i)LSB Industries,Inc.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季度10-Q报表中所报告的截至2020年10月30日已发行普通股29,317,168股,(ii)经视为由报告人通过其全资子公司SBL实益拥有的B系列优先股转换后可发行普通股533,333股,L.L.C.(400,000股普通股)及间接全资附属公司Golden Petroleum Corporation(133,333股普通股),及(iii)透过SBL,L.L.C.转换视为由报告人实益拥有的D系列优先股时可发行的250,000股普通股。 |
18页中的第6页
| (1) | 举报人的姓名 I.R.S.上述人员的身份证号码(仅限于实体)
SBL,L.L.C。 73-1015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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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如果是一个组的成员,请选中适当的框(请参阅说明) (a)(b)
|
|||||
| (3) | sec仅供使用
|
|||||
| (4) | 资金来源(见说明)
不适用 |
|||||
| (5) | 检查是否根据第2(d)项或第2(e)项要求披露法律程序)
|
|||||
| (6) | 公民身份或组织地点
俄克拉荷马州 |
|||||
| 参加的人数 股份 有益的 所有人 每一项 提交报告 人身安全 与:
|
(7) | 唯一投票权
0 |
||||
| (8) | 共有投票权
2,413,287 |
|||||
| (9) | 唯一的不确定力量
0 |
|||||
| (10) | 共同的消极力量
2,413,287 |
|||||
| (11) | 每个报告人实益拥有的合计数额
2,413,287 |
|||||
| (12) | 检查第(11)行中的合计金额是否排除了某些股份(见说明)
☒ |
|||||
| (13) | 第(11)行中按金额表示的类别百分比)
8.02%(1) |
|||||
| (14) | 举报人类型(见说明)
oo |
|||||
| (1) | 根据LSB Industries,Inc.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季度10-Q报表中报告的30,100,501股已发行普通股计算,其中包括(i)截至2020年10月30日已发行普通股29,317,168股,(ii)视为由报告人实益拥有的B系列优先股转换后可发行普通股533,333股,直接(SBL,L.L.C.持有的记录在案的B系列优先股转换后可发行的400,000股普通股)和通过其全资子公司Golden Petroleum Corporation间接(Golden Petroleum Corporation持有的记录在案的B系列优先股转换后可发行的133,333股普通股),以及(iii)报告人视为实益拥有的D系列优先股转换后可发行的250,000股普通股。 |
18页中的第7页
| (1) | 举报人的姓名 I.R.S.上述人员的身份证号码(仅限于实体)
戈尔森石油公司 73-0798005 |
|||||
| (2) | 如果是一个组的成员,请选中适当的框(请参阅说明) (a)(b)
|
|||||
| (3) | sec仅供使用
|
|||||
| (4) | 资金来源(见说明)
不适用 |
|||||
| (5) | 检查是否根据第2(d)项或第2(e)项要求披露法律程序)
|
|||||
| (6) | 公民身份或组织地点
俄克拉荷马州 |
|||||
| 参加的人数 股份 有益的 所有人 每一项 提交报告 人身安全 与:
|
(7) | 唯一投票权
0 |
||||
| (8) | 共有投票权
417,288 |
|||||
| (9) | 唯一的不确定力量
0 |
|||||
| (10) | 共同的消极力量
417,288 |
|||||
| (11) | 每个报告人实益拥有的合计数额
417,288 |
|||||
| (12) | 检查第(11)行中的合计金额是否排除了某些股份(见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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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11)行中按金额表示的类别百分比)
1.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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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举报人类型(见说明)
c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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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根据LSB Industries,Inc.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季度10-Q报表中报告的截至2020年10月30日在外流通普通股29,450,501股计算,以及(ii)经视为由报告人实益拥有的B系列优先股转换后可发行普通股133,333股。 |
18页中的第8页
导言
本声明构成对日期为1985年10月7日的附表13D第52号修正案(经第51号修正案“附表13D”修订),内容有关特拉华州一间公司(“本公司”)LSB Industries,Inc.的普通股,每股面值$.10。公司的主要执行办公室位于俄克拉荷马城,俄克拉荷马州,73116,Suite500,NW63rd Street3503。在本修订第52号中使用但并无另作定义的大写术语,须具有附表13D中赋予它们的各自涵义。
第52号修正案由Jack E.Golsen(“J.Golsen”)、Barry H.Golsen(“B.Golsen”)、Steven J.Golsen(“S.Golsen”)、Golsen Family、L.L.C.、俄克拉荷马州有限责任公司(“GFLC”)、Quad Capital,LLC、俄克拉荷马州有限责任公司(“Quad Capital”)、SBL、L.L.C.和俄克拉荷马州有限责任公司(“GPC”)(J.Golsen、B.Golsen、S.Golsen、GFLC、Quad Capital,SBL及GPC于此称为“报告人”,统称为“报告人”),彼等可被视为实益拥有本公司若干普通股的股份,除于此特别规定外,本修订第52号并无修改附表13D先前报告的任何资料。
根据本文件第2项所述交易,兹提出本修正案52,报告如下:
| (i) | J.Golsen及B.Golsen(合称“离境组成员”)作为“Golsen组成员”的离境,其成员先前报告为规则意义内的“组”13d-5(b)(1)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按照以前的组成,高尔森小组由即将离任的小组成员GFLLC、SBL和GPC组成,他们根据2007年9月20日的联合申报说明根据本附表13D联合申报,作为经(a)2008年12月29日的联合申报说明修正的附表13D第34号修正案的第99.1证物提交,并作为附表13D第38号修正案的第99.2证物提交,及(b)一份日期为2016年11月3日的离开集团及部分终止联合申报报表的通知,作为附表13D第50号修订的证物99.2提交; |
| (二) | 由于J.Golsen及B.Golsen辞任Quad Capital、SBL、GPC及GFLLC的经理、董事及/或高级人员而被视为由J.Golsen及B.Golsen实益拥有的普通股的实益拥有权变动,以及由于J.Golsen及B.Golsen自Golden集团离职,该等人士于公司普通股的实益拥有权少于5%,及因此,这些人将不再受制于《交易法》第13(d)节的申报要求,除非和直到这些人各自的普通股实益所有权超过5%;以及 |
| (三) | 由于S.Golsen获委任为Quad Capital、SBL、GPC及GFLLC的经理、董事及/或高级人员,以及S.Golsen于公司普通股中的实益拥有权,故S.Golsen加入Golsen集团;及 |
18页中的第9页
| (四) | 由于Quad Capital透过其全资拥有的直接及间接附属公司SBL及GPC间接实益拥有公司普通股,故向Golden Group增资。 |
由于J.Golsen及B.Golsen于2021年1月4日辞任Quad Capital、SBL、GPC及GFLC的经理、董事及/或高级人员,以及彼等作为Golden Group成员离职,故于该日期委任S.Golsen为该等实体的经理、董事及/或高级人员,以及增补S.Golsen及Quad Capital为Golden Group成员,高森集团可被视为于该日期实益拥有合共2,874,945股普通股(包括高森集团持有的若干优先股转换后可发行的916,666股普通股),占发行人普通股已发行及发行在外股份约9.51%。上页及下文第5项所示数字反映若干股份的多次计算,因为根据规则,该等股份的实益拥有权归属多于一名报告人13d-3如下文第5项进一步说明的那样,根据《交易法》。
18页中的第10页
| 项目1。 | 证券和发行商。 |
附表13D第1项维持不变。
| 项目2。 | 身份和背景。 |
现修订附表13D第2项,以免去每名离任集团成员作为本联合申报附表13D的申报人及先前由J.Golsen、B.Golsen、SBL、GPC及GFLC组成的“高尔森集团”成员于2021年1月4日(“生效日期”)各自离任集团成员连同每名其他申报人的职务,签立联合提交声明及离团通知(“联合提交声明及通知”),据此,离团成员虽然为共同提交而加入本第52号修订,但表示自生效日期起,每一该等人士不再为获取、持有、持有而彼此或与任何其他人士(包括其他举报人)共同行事,表决或处置本公司股本证券,另外,根据联合申报声明及通知,S.Golsen及Quad Capital加入“歌森集团”。由此,截至生效之日,“歌森集团”由S.Golsen、Quad Capital、GFLLC、SBL、GPC组成,联合备案声明及通知附于此,作为证物99.1。
| 项目3。 | 资金来源和数额或其他考虑因素。 |
本附表第3项13D不适用。
| 项目4。 | 交易目的。 |
在解释性说明第2项和第5项中阐述的信息在此引入作为参考。
| 项目5。 | 发行人证券的利息。 |
| (a)、(b) | 下表列出截至本第52号修正案提交日,报告组每一报告人实益拥有的普通股股份的相关信息如下: |
(i)举报人唯一有权表决或指示表决的股份数目及唯一有权处置或指示处置的股份数目;(ii)举报人共有权表决或指示表决及共有权处置或指示处置的股份数目;(iii)举报人实益拥有的股份数目;及(iv)举报人实益拥有的在外流通普通股的百分比。
18页中的第11页
| 人身安全 |
单独投票和 不积极的力量 |
共同投票和表决 不积极的力量 |
合计金额 | 百分比(8) | ||||||||||||
| Jack E. Golsen |
4,000 | (1) | 15,876 | (1) | 19,876 | (1) | .068 | %(1)(8)(9) | ||||||||
| Barry H. Golsen |
2,744 | (2) | 517,551 | (2) | 520,295 | (2) | 1.77 | %(2)(8)(9) | ||||||||
| Steven J. Golsen |
0 | 2,874,947 | (3) | 2,874,947 | (3) | 9.51 | %(3)(8)(9) | |||||||||
| 戈尔森家族,洛杉矶。 |
0 | 148,725 | (4) | 148,725 | (4) | 0.5 | %(4)(8) | |||||||||
| Quad Capital,LLC |
0 | 2,413,287 | (5) | 2,413,287 | (5) | 8.02 | %(5)(6)(8) | |||||||||
| SBL,L.L.C。 |
0 | 2,413,287 | (6) | 2,413,287 | (6) | 8.02 | %(6)(8) | |||||||||
| 戈尔森石油公司 |
0 | 417,288 | (7) | 417,288 | (7) | 1.42 | %(7)(8) | |||||||||
| (1) | 与J.Golsen有关的数额包括下列普通股: |
| (a) | J.Golsen直接拥有的4000股股份; |
| (b) | 由信托拥有的15,876股股份,而J.Golsen作为唯一受托人被视为与该信托就该信托持有的普通股拥有共同投票权及投资权。 |
| (2) | 与B.Golsen有关的数额包括下列普通股: |
| (a) | B.Golsen直接拥有的2744股股份; |
| (b) | Barry H.Golsen2012LSB信托直接拥有的289,723股股份,就该等股份而言,B.Golsen作为唯一受托人被视为分享对该信托拥有的股份的投票权及投资权; |
| (c) | 为B.Golsen的利益而由不可撤销信托拥有的74,440股股份,而B.Golsen作为该信托的唯一受托人被视为与该信托拥有共同投票权及投资权;及 |
| (f) | 为B.Golsen若干子女的利益而由六个独立信托拥有153,388股股份,其中B.Golsen作为唯一受托人被视为与该等信托就该等信托所持有的普通股拥有共同投票权及投资权。 |
所示数额不包括B.Golsen的妻子Gay Golsen直接拥有的533股股份,B.Golsen否认对这些股份拥有实益所有权。
18页中的第12页
| (3) | 与S.Golsen有关的数额包括下列普通股: |
| (a) | 由Steven Jay Golsen可撤销信托直接拥有的243,493股股份,就该等股份而言,S.Golsen作为唯一受托人被视为分享对该信托所拥有股份的投票权及投资权; |
| (b) | Steven J.Golsen2007不可撤销信托直接拥有的69,440股股份,S.Golsen作为唯一受托人被视为分享对该信托拥有的股份的投票权及投资权; |
| (c) | GFLLC直接拥有的15,392股股份和GFLLC直接拥有的4,000股B系列优先股转换后可发行的133,333股股份,S.Golsen作为GFLLC的唯一管理人,在GFLLC拥有表决权和投资权。所有这些股份也包括在上表和脚注4所示GFLLC实益拥有的普通股股份中;以及 |
| (d) | (i)SBL直接拥有的1,345,999股普通股,(ii)SBL拥有的1,000,000股D系列优先股转换后可发行的250,000股普通股,(iii)SBL拥有的12,000股B系列优先股转换后可发行的400,000股普通股,以及(iv)SBL全资子公司GPC实益拥有的417,288股普通股(如下文脚注7所述)。S.Golsen担任SBL的经理,因此,SBL实益拥有的普通股的股份表决权和投资权。所有这些股份也包括在上表和脚注6所示的Quad Capital和SBL实益拥有的普通股股份中。 |
| (4) | 包括GFLLC直接拥有的15,392股股份和GFLLC直接拥有的4,000股B系列优先股转换后可发行的133,333股股份,S.Golsen作为GFLLC的唯一管理人在GFLLC拥有表决权和投资权。 |
| (5) | Quad Capital成立于2017年,作为SBL和GPC的控股公司,除通过SBL和GPC外,不拥有公司普通股的股份,见下文脚注6和7。 |
| (6) | 包括(a)SBL直接拥有的1,345,999股普通股;(b)SBL拥有的1,000,000股D系列优先股转换后可发行的250,000股普通股;(c)SBL拥有的12,000股B系列优先股转换后可发行的400,000股普通股;(d)SBL全资子公司GPC实益拥有的417,288股普通股(见下文脚注5)。S.Golsen担任SBL的经理,因此,SBL实益拥有的普通股的股份表决权和投资权。所有这些股份也包括在上表和脚注3(d)所示的S.Golsen实益拥有的普通股股份中。 |
| (7) | 包括GPC直接拥有的283,955股普通股和GPC拥有的4,000股B系列优先股转换后可发行的133,333股普通股,所有这些股份均包括上表所示的S.Golsen实益拥有的普通股,如脚注3(d)所述,以及SBL作为GPC唯一股东的普通股,如脚注6所述。 |
18页中的第13页
| (8) | 正如LSB Industries,Inc.季度报告中所报告的那样,每个报告人的所有权百分比基于截至2020年10月30日的已发行普通股29,317,168股10-q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季度。非流通股,但报告人可在未来60天内根据期权、认股权证、权利或转换特权获得的普通股,仅为计算报告人的类别百分比的目的而被视为流通股,但为计算任何其他人的类别百分比的目的而不被视为流通股。 |
报告人提交经第52号修正案修正的附表13D,并不等于承认,就该法第13(d)条而言,任何报告人是本附表13D所列任何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而该报告人在这些普通股中没有任何所有权和经济利益。
| (9) | 于2021年1月4日,J.Golsen及B.Golsen辞任Quad Capital、SBL、GPC及GFLC的经理、董事及/或高级人员,而S.Golsen获委任为各该等实体的经理、董事及/或高级人员,由于该等行动,J.Golsen及B.Golsen不再拥有该等实体实益拥有的任何公司普通股的投票权或处分权控制权,而S.Golsen与每一该等实体共同投票及处置该等实体实益拥有的普通股的控制权。 |
| (c) | 于2020年12月31日,J.Golsen及其控制的一项信托(“JEG信托”)将JEG信托于Quad Capital及GFLLC(“JEG权益”)拥有的100%权益转让予为Golsen先生三个子女的利益而成立的独立信托(统称“遗产规划转让”)。各信托(各为一名“受让方”及统称“受让方”)接获三分之一JEG信托转让的权益.该等遗产规划转让仅为遗产规划目的而作出,以利用根据《内部收入守则》第2010(c)(3)(c)条可供动用的若干遗产税除外金额(“JEG除外金额”),并部分作为最高JEG除外金额价值的公平市值礼物(“FMV”)而作出,而余下的JEG权益(如有的话)则为FMV而转让予受让人,将由一家独立的估价公司作出,将决定作为赠与或赠与交易以外的转让的分配。 |
地产计划转让乃根据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致J.Golsen个人及作为捷格信托受托人的函件(“例外函件”)所述的“特殊情况例外”,于本公司内幕交易政策(“该政策”)自2019年5月2日起生效的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致J.Golsen个人及作为捷格信托受托人的函件(“例外函件”)所述的“特殊情况例外函件”,作为本修订第52号的证物99.2提交,并于此以参考方式并入该例外函件,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在政策“特殊情况例外”的情况下进行房地产规划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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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J.Golsen代表说,房地产规划转让完全是为了房地产规划的目的; |
| • | 各信托受让人同意遵守保单的条款及条件,不会在保单项下的下一个“开放窗口”前,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证券或任何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证券的实体的任何证券的任何转让。 |
| • | 就遗产规划转让而作出的任何公开披露,包括根据适用的证券法作出的任何申报,均须指明上述其他条件适用于遗产规划转让及受让人,而公司在作出任何该等公开披露前,有合理机会就该等公开披露作出审阅及评论。 |
在过去60天内,本报告未报告的任何报告人没有进行任何其他普通股交易。
| (d) | 关于部分申报人所持本公司普通股受质押协议约束的部分股份情况说明见第6项“普通股质押”。 |
| (e) | J.Golsen及B.Golsen各自自2021年1月4日起不再为公司超过5%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 |
| 项目6。 | 与发行人证券有关的合同、协议、承销或关系。 |
关于离任集团成员离开高尔森集团以及在高尔森集团中增加S.Golsen和Quad Capital的情况,见第52号修正案第2项和第99.1号证物。
董事会代表及停机协议.除Quad Capital及Linda Golsen Rapaport(统称“Golden持有人”)外,各报告人均为日期为2015年12月4日经修订2017年10月26日及2018年10月18日(经修订“董事会代表及停机协议”)的董事会代表及停机协议的订约方,连同本公司、LSB Funding、Security Benefit Corporation及Todd Boehly根据董事会代表协议,有权指定两名董事(“Golden指定董事”),而本公司董事会须提名、并须建议选举及由股东投票选举Golden持有人指定董事,惟倘Golden持有人合共继续实益拥有当时已发行普通股最少2.5%(但不超过5%),Golden持有人将仅有权指定最多一名董事。该等指定权利将于Golden持有人共同不再实益拥有当时已发行普通股最少2.5%的首个日期即时终止。董事会代表协议的上述描述并不旨在完整,并以董事会代表协议全文为准,其副本以表格形式作为本公司本报告表10.3存档8-k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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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5年12月8日,并经修订日期为2017年10月26日的董事会代表及静止协议而于此并入作为参考,以表格形式提交作为本公司现时报告的10.1表8-k于2017年10月30日向SEC提交并于此以参考方式并入,并经修订日期为2018年10月18日的董事会代表及静止协议,作为本公司现时报告的10.2表8-k于2018年10月19日向SEC提交,并通过引用结合于此。
函件协议,于2015年12月4日,Golden持有人与LSB Funding订立若干函件协议,根据函件协议条款,除若干例外情况外,Golden持有人同意不转让截至2015年11月6日Golden持有人实益拥有的任何普通股股份,(a)LSB Funding实益拥有少于21,000股E系列优先股;(b)LSB Funding向J.Golsen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函件协议;或(c)概无Golsen持有人在公司董事会任职。尽管有此限制,Golden持有人可不受限制地转让最多25%的Golden股份(“许可转让金额”),并于若干条件下,可向函件协议所界定的许可受让人转让最多25%的Golden股份的全部金额,各许可受让人须同意受函件协议条款约束,转让予许可受让人不包括在许可转让金额内,但如高尔森股份的受让人不再是认可受让人,则会追溯计入认可转让金额。此外,倘LSB出资转让若干于行使认股权证时可发行的普通股股份,则认可转让金额将按比例增加。此外,函件协议所载的限制并不禁止任何高尔森持有人将其拥有的高尔森股份质押予向该持有人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
Golden持有人于2015年11月6日后收购的股份,除透过转换Golden持有人于2015年11月6日或之前拥有的B系列或D系列优先股外,将不受函件协议的条款、限制或限制,函件协议的前述说明并不完整,并经参考函件协议全文而整体符合资格,其副本作为Golden集团附表13D第50号修正案的证物99.7提交,并通过引用结合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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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质押.公司普通股的合计775,000股受SBL与西部银行之间的各种担保协议的约束,涉及SBL为向GFLLC和其他公司提供的某些循环信贷融资提供担保.担保协议的副本作为本修订案第52号的证物提交,并在此引入作为参考.见项目7。
| 项目7。 | 作为证物提交的材料。 |
现将附表13D第7项修订如下:
| 99.1 | 联合申报声明和离团通知。 | |
| 99.2 | LSB Industries,Inc.致Jack Golsen的函件,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 |
| 99.3 | 日期为2012年3月5日的由SBL,L.L.C.以西方银行为受益人签立的投资财产/证券的转让作为第45号修正案的证物99.8提交,并在此引用作为参考。 | |
| 99.4 | 日期为2016年4月14日的担保协议,由SBL,L.L.C.以West Bank的名义执行,作为第51号修正案的证物99.5提交,并在此引入作为参考。 | |
| 99.5 | 日期为2017年5月10日的担保协议,由SBL,L.L.C.以西方银行为受益人签立。 | |
| 99.6 | LSB Industries,Inc.、LSB Funding LLC、Security Benefit Corporation、Todd Boehly、Jack E.Golsen、Barry H.Golsen、Steven J.Golsen、Linda Golsen Rappaport、Golsen Family LLC、SBL LLC和Golsen Petroleum Corp.于2015年12月4日签署的董事会代表和暂停协议,作为本公司关于Form的报告的证据10.3提交8-k于2015年12月8日向SEC提交,并在此引入作为参考。 | |
| 99.7 | 修订日期为2017年10月26日的董事会代表及静止协议,以表格形式提交本公司现报告的附表10.18-k于2017年10月30日向SEC提交,并通过引用结合于此。 | |
| 99.8 | 修订日期为2018年10月18日的董事会代表及静止协议,以表格形式提交本公司现报告的附表10.28-k于2018年10月19日向SEC提交,并通过引用结合于此。 | |
| 99.9 | Jack E.Golsen、Barry H.Golsen、Steven J.Golsen、Linda Golsen Rappaport、Golsen Family LLC、SBL LLC、Golsen Petroleum Corp.和LSB Funding LLC于2015年12月4日订立的信函协议已作为第50号修正案的证物99.7提交,在此作为参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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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经合理查询,并据本人所知和所信,兹证明本声明所载资料真实、完整和正确。
日期:2021年1月14日。
| Jack E. Gols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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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ck E. Golsen | ||
| Barry H. Gols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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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rry H. Golsen | ||
| Steven J. Gols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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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even J. Golsen | ||
| 戈尔森家族,洛杉矶。 | ||||
| 通过: | Steven J. Gols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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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even J.Golsen,经理 | ||||
| Quad Capital,LLC | ||||
| 通过: | Steven J. Gols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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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even J.Golsen,经理 | ||||
| SBL,L.L.C。 | ||
| 通过: | Steven J. Gols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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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even J.Golsen,经理 | ||
| 戈尔森石油公司 | ||
| 通过: | Steven J. Gols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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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even J.Golsen,总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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