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5.3

| 我们的裁判 | JVZ/722319-000001/31351745v1 |
信也科技集团
丹桂路999号G1栋
上海市浦东新区201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5年4月18日
尊敬的先生或女士
信也科技集团
我们已就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并将于2025年4月向SEC提交,就开曼群岛法律向公司(“公司”)担任法律顾问,该公司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我们同意在“项目3。年度报告中的关键信息-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我们同意通过引用我们关于某些普通股的合法性登记的意见纳入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提交的表格S-8上的登记声明(档案编号333-224011)和公司于2023年9月7日提交的表格S-8上的登记声明(档案编号333-274381)。我们还同意向SEC提交这份同意函,作为年度报告的证据。
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每种情况下,经修订)或根据其颁布的条例要求同意的人员类别。
你忠实的
/s/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
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