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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4.7 2 ex4-7.htm EX-4.7

 

附件 4.7

 

经修订及重述的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

 

本经修订及重述的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____ ] [ ____ ]、[ ____ ]订立及订立:

 

1.附件1所列各股东(单独和统称“股东”);

 

2.乐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全资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西三旗东侧新都东站南侧26号洋房106室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

 

3.北京云米全屋互联网家电有限公司.(“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丰路9号3号楼A座2层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

 

(以上各方以下各称“一方”,统称“各方”。)

 

Whereas:

 

1.股东为公司目前在册股东,持有公司100%股权;

 

2.2015年7月21日,陈小平、刘德、曹丽萍、全资公司与公司签署了《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原协议”)。由于原协议执行后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协议各方同意根据变更后的公司股权结构签署本协议,以重述原协议;

 

3.各方拟与本协议同日签署经修订及重述的股权质押协议(“股权质押协议”)和经修订及重述的排他性期权协议(“排他性期权协议”);

 

 

 

 

4.股东拟分别委托全资公司指定的个人行使其在公司享有的全部股东表决权,全资公司拟指定个人接受该委托。

 

经友好协商,双方特此约定如下:

 

第一条表决权委托

 

1.1股东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全资公司不时指定的人士(“受托人”)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代其行使作为公司股东享有的以下权利(统称“委托权利”):

 

(一)作为股东代理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议召集和出席公司股东大会;

 

(二)对所有需要股东大会代表股东进行讨论和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委任和选举公司董事和其他由股东任免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售或转让股东在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表决权(包括该章程修改后规定的任何其他股东表决权)。

 

1.2受托人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依法审慎、勤勉地履行委托义务;股东对受托人因行使上述委托权利而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特此确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股东特此确认,受托人在行使上述委托权利时无需事先征得股东同意。但是,在作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或者提议后,受托人应当及时告知股东。

 

第二条知情权

 

2.1受托人为行使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有权了解公司经营、业务、客户、财务、员工等各项相关信息,查阅公司相关资料,公司对此给予充分配合。

 

 

 

 

第三条委托权利的行使

 

3.1股东应为受托人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协助,包括在必要时及时签署股东决议或受托人已作出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如满足政府部门提交文件审批、登记、备案等要求)。

 

3.2如果在本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间,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股东或公司违约除外)无法实现,各方应立即寻求最接近不可实现条款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以修改或调整本协议的条款,以确保本协议的目的能够继续实现。

 

第四条豁免和赔偿

 

4.1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要求全资公司就其指定的个人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权利向其他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作出任何经济或其他赔偿。

 

4.2股东与公司同意赔偿全资公司因被指定受托人行使委托权利而遭受或可能遭受的一切损失,并使其免受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因任何诉讼、追偿、仲裁、任何第三方对其提出的索赔或政府当局的行政调查和处罚而产生的任何损失。但因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不在该赔偿范围内。

 

第五条申述和保证

 

5.1每位股东在此单独声明和保证如下:

 

5.1.1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行为能力,已取得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的适当授权,可以独立作为诉讼当事人。

 

5.1.2其拥有签署和交付本协议以及其将签署的与本协议所述交易有关的所有其他文件的全权和授权,并拥有完成本协议所述交易的全权和授权。本协议已由其合法、妥善签署并交付。本协议构成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本协议条款对其强制执行。

 

 

 

 

5.1.3本协议生效时为公司注册合法股东。除股东、公司及全资公司签署的本协议、股权质押协议及独家选择权协议所载权利外,该委托权利不存在第三人权利。根据本协议,受托人可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充分、充分行使委托权利。

 

5.2全资公司及本公司特此个别声明及保证如下:

 

5.2.1是根据其注册地法律正式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具有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的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作为诉讼当事人。

 

5.2.2其拥有签署和交付本协议以及其将签署的与本协议所述交易有关的所有其他文件的完全内部公司权力和授权,并拥有完成本协议所述交易的完全权力和授权。

 

5.3公司进一步陈述和保证如下:

 

5.3.1本协议生效时股东为公司登记的法人股东。除股东、公司及全资公司签署的本协议、股权质押协议及独家选择权协议所载权利外,该委托权利不存在第三人权利。根据本协议,受托人可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充分、充分行使委托权利。

 

第6条协议期限

 

6.1本协议自双方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继续有效,除非双方事先书面同意终止。

 

6.2股东中任何一方如事先征得全资公司同意转让其在公司的全部股权,该一方不再是本协议的一方,但其他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承诺不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第7条通知

 

7.1本协议要求或依据本协议作出的任何通知、请求、要求和其他通信,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相关方。

 

 

 

 

7.2以上通知或其他通信,如以传真或电传方式发出,即视为送达;如亲自送达,即视为亲自送达;如以邮件方式发出,则视为邮寄后五(5)天送达。

 

第八条保密义务

 

8.1无论本协议是否已终止,双方均应严格保密其在订立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得的所有保密信息、专有信息、客户信息及其他保密性质的信息(统称“保密信息”)。除事先征得保密信息披露方的书面同意或相关法律法规或一方关联公司上市地要求外,保密信息接收方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保密信息接收方不得使用或间接使用任何保密信息,但履行本协议的目的除外。

 

8.2以下信息不构成保密信息:

 

(a)接收方以前凭书面证据合法取得的任何信息;

 

(b)非因接收方过错而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或者

 

(c)接收方收到信息后从其他来源合法获得的信息。

 

8.3接收方可向其聘用的相关雇员、代理人或专业顾问披露机密信息,但接收方应确保这些人遵守本协议的相关条款和条件,并承担因这些人违反此类条款和条件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8.4尽管本协议另有规定,本条规定的效力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各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何一方(“违约方”)实质性违反根据本协议订立的任何协议,或实质性不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则构成违反本协议(“违约”)。任何其他非违约方(“非违约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补救或采取补救措施。违约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或在对方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并请求补救后十(10)日内补救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9.1.1任何股东或公司为违约方的,全资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向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

 

9.1.2全资公司为违约方的,非违约方有权向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9.2尽管本协议另有规定,本条规定的效力不受本协议中止或终止的影响。

 

第10条杂项

 

10.1本协议以中文订立,一式四(4)份正本,双方各持一(1)份。

 

10.2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释、终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3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未能在争议产生后三十(30)日内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北京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0.4本协议任何条款赋予当事人的任何权利、权力和补救办法,不排除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协议其他条款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当事人行使任何权利、权力和补救办法,不排除当事人行使其享有的其他权利、权力和补救办法。

 

10.5一方未能或迟延行使其根据本协议或根据法律享有的任何权利、权力和补救措施(“该等权利”)不构成对该等权利的放弃,一方放弃任何单一或部分该等权利不排除以其他方式行使该等权利和行使该一方的其他权利。

 

10.6本协议每一条款的标题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使用或影响对本协议条款的解释。

 

10.7本协议的每个条款都是可分割的,并且独立于其他所有条款。如本协议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在任何时候失效、违法或无法执行,则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10.8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经协议各方正式签署后生效。

 

10.9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0.10本协议取代双方先前就本协议规定的事项达成的任何其他书面或口头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原始协议,构成双方之间的全部协议。

 

10.11本协议对当事人的法定继承人具有约束力。

 

【本页下方无文字】

 

 

 

 

 

经修订及重述的股东投票权委托协议之签署页

 

作为证明,这份经修订和重述的股东投票权委托协议已于上述首次写入的日期由各方签署。

 

陈小平

 

签名:    

 

 

 

 

 

经修订及重述的股东投票权委托协议之签署页

 

作为证明,这份经修订和重述的股东投票权委托协议已于上述首次写入的日期由各方签署。

 

珠海云桂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签名:    
姓名: 陈小平  
职位: 执行事务合伙人  

 

 

 

 

 

经修订及重述的股东投票权委托协议之签署页

 

作为证明,这份经修订和重述的股东投票权委托协议已于上述首次写入的日期由各方签署。

 

乐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盖章)

 

签名:    
姓名: 陈小平  
职位: 法定代表人  

 

北京云米全屋互联网家电有限公司。(盖章)

 

签名:    
姓名: 陈小平  
职位: 法定代表人  

 

 

 

 

附件1

 

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云米全屋互联网家电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丰路9号3号楼A座2层中段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0元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

 

股东名称   出资额(CNY)     身份证号/统一信用代码    
陈小平   990,000   99%   ******    
珠海云桂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LP)   10,000   1%   91440300MA5FRBGX9W    
合计   1,000,000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