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3.3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同意书
2025年6月25日
| 至: | 中进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武进区领翔路33号 江苏省常州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尊敬的先生/女士,
我们特此同意中进医疗 International Ltd.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F-3表格注册声明(“注册声明”)中对本公司名称的引用,并同意向SEC提交本同意函作为注册声明的证据。
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每种情况下经修订)或根据其颁布的条例要求同意的人员类别。
| 你忠实的, | |
| /s/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 |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