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97.1
Kinross Gold Corporation
赔偿追讨政策
批准:
董事会– 2023年11月8日
1.0目的
本补偿补偿政策(“政策”)规定了在财务重述情况下由Kinross Gold Corporation(“公司”)补偿激励补偿(定义见此处),并已按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D条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所”)上市标准的要求采用,并在公司继续拥有在该交易所上市的一类证券时适用。
成为受本政策规限的人,即使该人不再是行政人员或集团雇员,仍受本政策规限。
2.0定义
就本政策而言:
“董事会”是指公司的董事会。
“委员会”是指董事会的人力资源和薪酬委员会,或在没有该委员会的情况下,在董事会任职的大多数独立董事。
「行政总裁」就公司而言,指(i)其总裁、(ii)其首席财务官、(iii)其首席会计官(或如无该等会计官,则指其控制人)、(iv)负责主要业务单位、分部或职能(如销售、行政或财务)的任何副总裁、(v)为公司执行决策职能的任何其他高级人员(包括为公司执行决策职能的任何集团高级人员),及(vi)为公司执行类似决策职能的任何其他人员。
“财务报告计量”是指任何(i)根据编制公司财务报表时使用的会计原则确定和列报的计量,(ii)股价,(iii)股东总回报,以及(iv)全部或部分源自(i)、(ii)或(iii)中提及的任何计量的任何计量。此类措施无需在公司财务报表中列报或包含在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文件中,即可构成财务报告措施。
“财务重述”是指由于公司重大不遵守证券法规定的任何财务报告要求,包括任何必要的会计重述以更正以下情况,导致公司任何中期季度或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重述:
(a) |
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中对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错误,或 |
(b) |
当期更正错误或当期未更正错误将导致重大错报的, |
但不包括(1)期外调整(即更正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中的非实质性错误,前提是该更正对当期不重要),(2)根据适用的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命令进行的会计重述(前提是该命令与公司根据证券法的任何财务报告要求的任何重大不遵守情况无关),(3)会计原则变更的追溯应用,(4)由于结构变化对可报告分部信息的追溯修订
公司内部组织,(5)因终止经营而追溯重新分类,(6)追溯适用报告实体的变更,例如来自同一控制下实体的重组,(7)追溯调整与先前业务合并有关的暂定金额,以及(8)追溯修订股票分割、股票股息或公司资本结构的其他变化。
“集团”是指公司、其母公司及所有子公司的统称。
“激励补偿”是指任何补偿,即:
(a) |
全部或部分基于实现财务报告措施而授予、赚取或归属;或者 |
(b) |
根据上文(a)中的补偿(或以其他方式参照)确定。 |
“收到”,就激励薪酬而言,发生在实现激励薪酬奖励中规定的财务报告措施的公司会计期间,即使激励薪酬的授予或支付发生在该期间结束之后。
“补偿金额”是指根据本保单第4.1款确定的金额。
“回收期”是指紧接任何适用的重述日期之前完成的三个会计年度,加上这三个已完成会计年度内或紧接其后的任何过渡期(由公司会计年度的变化导致),前提是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的最后一天与新会计年度的第一天之间的过渡期,包括九(9)至十二(12)个月的期间,将被视为已完成的会计年度。
“重述日期”具有本政策第3.0节规定的含义。
3.0激励薪酬什么时候可以收回?
在发生财务重述的情况下,激励补偿应在以下情况发生的较早的日期(“重述日期”)根据本保单进行补偿:
(a) |
董事会、董事会的一个委员会或公司的一名或多名高级人员在董事会不需要采取行动的情况下授权采取该等行动的日期,得出结论或合理地应该得出结论,认为公司需要编制财务重述;或 |
(b) |
法院、监管机构或其他合法授权机构指示公司准备财务重述的日期。 |
尽管有上述规定,补偿将不适用于(i)某人在2023年10月2日之前、(ii)该人成为执行干事之日之前收到的奖励报酬,或(iii)某人在适用于该奖励报酬的业绩期间内不是执行干事的情况下收到的奖励报酬。
4.0激励薪酬的回收流程
4.1 |
补偿金额的确定 |
在符合第4.3款的规定下,“补偿金额”应为执行官在补偿期间收到的奖励薪酬超过
如果按照委员会确定的以税前为基础计量的财务重述中的重述金额确定,执行干事将在该期间收到。如果补偿金额没有直接根据财务重述中的信息进行数学重新计算(例如,如果它是基于股价或股东总回报),则(i)该金额将基于对财务重述对适用财务报告措施的影响的合理估计,(ii)公司将保留与该确定相关的文件,以及(iii)公司将向交易所提供此类文件。
4.2 |
补偿程序 |
公司将合理及时收回回收金额。委员会应根据适用法律自行决定追回任何补偿金额的方法,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该方法可包括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
(a) |
扣留、没收和/或取消对个人的激励补偿;和/或 |
(b) |
取消或抵消计划的未来授予的激励薪酬;和/或 |
(c) |
要求偿还个人先前收到的奖励补偿金额。 |
除下文第4.3小节规定的情况外,公司不得接受低于补偿金额的金额,以履行执行人员在本保单下的义务。
如果一名执行干事已经根据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任何重复追偿义务向公司偿还了所收到的任何补偿金额,则此种已偿还金额应记入根据本保单须予追偿的补偿金额的贷项。
4.3 |
补偿要求的例外情况 |
尽管本政策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公司可选择不收回部分或全部补偿金额,但在委员会认为无法收回且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以及适用法律的任何其他要求的情况下:
(a) |
为协助执行保单而支付给第三方的直接费用将超过补偿金额,公司(i)已作出合理尝试以收回补偿金额,(ii)记录了此类尝试,以及(iii)向交易所提供了此类文件; |
(b) |
公司追回补偿金额将违反2022年11月28日之前通过的加拿大适用法律,公司(i)已获得加拿大律师的意见,认为追回将导致违反此类法律,并且(ii)已向交易所提供此类意见;或 |
(c) |
收回补偿金额可能会导致一项原本符合税收条件的退休计划——根据该计划,公司员工可以广泛获得福利——无法满足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401(a)(13)或411(a)条的要求。 |
5.0一般
本保单和本保单下可用的补救措施是公司根据适用法律对适用的执行官可提供的任何其他诉讼、补救或其他索赔或诉讼因由的补充,直至并包括终止雇佣和/或因(其中包括)违反信托义务而提起的法律诉讼。
6.0禁止赔偿
尽管公司的章程或细则或公司与雇员之间的任何协议有任何规定,雇员无权就根据本政策须予补偿的任何奖励补偿或先前已支付的任何税款或与收到该奖励补偿或适用本政策相关的其他费用获得赔偿,并且任何雇员将无权就根据本政策获得补偿的任何奖励补偿的任何部分获得任何补偿或损害赔偿。本政策下的补偿不应被视为或导致公司的事件或行动构成公司任何协议、激励计划或奖励下的辞职(或任何类似概念)的“正当理由”。
7.0行政
委员会应管理本政策,并可根据该政策作出所有决定,所有此类决定将是最终决定,并对所有利害关系方具有约束力。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D条和交易所的上市标准(如适用),本政策可随时由董事会终止或修订。
8.0生效日期
这项政策于2023年11月8日首次获得董事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