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图表32.2
根据《美国法典》第18编第1350条发出的证明书,而该证明书是根据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906条。
就Alnylam Pharmaceuticals,Inc.(“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提交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季度报表10-Q季度报告(“报告”),以下签署人、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Jeffrey V.Poulton兹证明,根据《美国法典》第18编第63章第1350节,据他所知:
(1)该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规定;及
(二)报告所载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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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年11月5日 |
/S/Jeffrey V.Poult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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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弗里·v·鲍尔顿 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 |
第906条规定的本书面陈述的签字原件已提供给本公司,本公司将予以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