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1
第三次修订及重报注册证明书
OF
Kaleyra, Inc.
第一条
公司名称为Kaleyra, Inc.(简称“公司”)。
第二条
该公司在特拉华州注册办事处的地址是C/O Corporation Service Company,251 Little Falls Drive in the City of Wilmington,County of New Castle,19808。其在该地址的注册代理人的名称为公司服务公司。
第三条
经营或促进的业务或目的的性质是从事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可组建公司的任何合法行为或活动。
第四条
公司有权发行的股本总数为一千(1,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
第五条
公司将永远存在。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获明确授权订立、更改或废除公司的附例,以促进而非限制章程所赋予的权力。
第七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议可在特拉华州内外举行。公司的簿册可存放在特拉华州以外的地方,存放在董事会或公司章程不时指定的地方。除非公司的附例有此规定,否则无须以书面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第八条
在《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对现有的或今后可作的修订(但在任何此种修订的情况下,只有在此种修订允许公司提供比之前所允许的范围更广的开脱的情况下),本公司的董事不因违反作为董事的受托责任而对公司或其股东承担金钱损害赔偿责任。本第八条的任何废除或修改不应对在废除或修改时存在的公司董事的任何权利或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第九条
在《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对现有的或今后可作的修订(但在任何此种修订的情况下,只有在此种修订允许公司提供比之前所允许的更广泛的赔偿权利的情况下),公司有权通过附例条款向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代理人(以及《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允许公司向其提供赔偿的任何其他人)提供赔偿(并向其预支费用),与这些代理人或其他人的协议、股东或无利害关系的董事的投票或其他方式,超过了《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第145条所允许的赔偿和晋升。本第九条的任何修订、废除或修改不得(a)对在该修订、废除或修改时存在的公司任何董事、高级人员或其他代理人的任何权利或保护产生不利影响,或(b)增加公司任何董事就该董事、高级人员或代理人在该修订、废除或修改之前发生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明确选择不受《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 203的管辖。
XI
本公司保留修改、更改、更改或废除本公司证书所载任何条款的权利,其方式现在或以后均由本公司和特拉华州的法律规定,本公司授予股东的所有权利均受此保留的约束。
第十二条
在特拉华州法律不时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公司放弃对不时向其高级职员、董事或股东(公司雇员除外)提供的商业机会的任何兴趣或期望,或放弃给予公司参与的机会。本第十二条的任何修订或废除,均不适用于公司任何高级人员、董事或股东的法律责任或所指称的法律责任,或对该高级人员、董事或股东在该修订或废除前知悉的任何机会的法律责任或所指称的法律责任产生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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