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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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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纽约

旧金山

S ã o PAULO

硅谷

华盛顿特区

 

亚洲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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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广场一号

纽约州纽约10006-1470

电话:+ 12122252000

传真:+ 12122253999

 

clearygottlieb.com

 

D:+ 12122252376

hgrannis@cgsh.com

欧洲&中东

阿布扎比

布鲁塞尔

COLOGNE

伦敦

米兰

巴黎

罗马

 

2026年5月11日

高乐氏公司

百老汇1221号

加利福尼亚州奥克兰

94612-1888

女士们先生们:

我们曾担任特拉华州公司高乐氏公司(“公司”)的特别顾问,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编制并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提交表格S-3(注册号333-295479)上的登记声明(包括通过引用并入其中的文件,但不包括附件 25.1,在此称为“登记声明”)和日期为2026年5月6日的招股说明书,并由日期为2026年5月6日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统称“招股说明书”),有关公司发行本金总额550,000,000美元、2031年到期的4.700%优先票据(“2031年票据”)、本金总额400,000,000美元、2033年到期的4.950%优先票据(“2033年票据”)和本金总额550,000,000美元、2036年到期的5.250%优先票据(“2036年票据”,连同2031年票据和2033年票据,“证券”)。

证券是根据截至2022年5月11日的契约(“契约”)发行的,该契约由公司与U.S. Bank Trust Company,National Association作为受托人(“受托人”)订立。

在得出以下意见时,我们审查了以下文件:

(a)
注册声明;
(b)
招股章程及以引用方式并入其中的文件;
(c)
义齿的签立副本;及
(d)
分别由特拉华州州务卿和公司公司秘书认证的公司重述的公司注册证书和经修订和重述的章程的副本。

Cleary Gottlieb Steen & Hamilton LLP或关联实体在上述每个地点都设有办事处。


高乐氏公司,第2页

 

此外,我们已审阅经核证或以其他方式识别令我们满意的公司所有该等公司记录及该等其他文件的正本或副本,并已作出我们认为适当的法律调查,作为以下意见的基础。

在提出以下意见时,我们承担了作为原件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以及作为副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原件的一致性。此外,我们对我们审查过的每一份文件的事实事项都假设并没有核实其准确性。

基于上述情况,并根据下文所述的进一步假设和资格,我们认为,证券已由公司有效发行,是公司的有效、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的义务,有权享受契约的好处。

就前述意见涉及公司的有效存续和良好信誉而言,仅基于公职人员的确认。就前述意见涉及公司任何协议或义务的有效性、约束效力或可执行性而言,(a)我们已假设公司及该协议或义务的对方已满足适用于其的法律要求,以使该协议或义务可对其强制执行所必需的范围内(除非没有就美利坚合众国联邦法律的事项对公司作出该假设,纽约州的法律或特拉华州的一般公司法,根据我们的经验,就此类协议或义务而言通常适用于一般商业实体)和(b)此类意见受适用的破产、破产和影响债权人权利的类似法律以及一般股权原则的约束。

上述意见仅限于美利坚合众国联邦法律、纽约州法律和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

 


高乐氏公司,第3页

 

我们特此同意在招股说明书“法律事务”标题下使用我们的名字,作为公司已就证券有效性进行传递的特别顾问,并同意将本意见作为公司日期为2026年5月11日的8-K表格当前报告的附件 5.1提交。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证券法》第7条或委员会的规则和条例所要求的同意类别。本协议所表达的意见是在本协议发布之日起提出的,我们不承担就本协议发布之日之后出现的任何可能影响本协议所表达的意见的法律发展或事实事项向您或任何其他人提供建议或进行任何调查的义务。

 

非常真正属于你,

 

Cleary GOTTLIEB STEEN & HAMILTON LLP

 

 

 

 

 

 

签名:

 

/s/海伦娜·格兰尼斯

 

 

Helena K. Grannis,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