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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9

Cabot Corporation

证券交易政策

(卡博特董事会于2005年3月11日通过,并经修订至2023年9月15日)

1.
背景和宗旨

 

联邦证券法禁止任何公司内部人士根据有关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购买或出售公司证券,或向可能根据该信息进行交易的其他人披露重大非公开信息。这些法律对违反这些法律的个人施加了严厉的制裁。此外,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和公司董事会成员(每人一名“董事”,统称“董事”)、执行官和控股股东处以巨额罚款,如果公司员工从事内幕交易,而公司未能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发生(所谓“控制人”责任)。

正在根据这些法律要求采取这一内幕交易政策,目标是帮助:

防范不慎违反《内幕交易法》;
避免代理披露受1934年《证券交易法》(经修订)(“交易法”)第16条约束的人员的报告违规行为;
避免甚至出现受雇于公司或与公司有关联的人员的不当行为;
保护公司免受控制人责任;及
保护公司、董事和员工的声誉。

此外,公司的政策是在进行自有证券交易时遵守所有适用的证券法。确定个人是否掌握重大非公开信息的责任在于该个人,公司或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根据本政策采取的任何行动(其他方面)绝不构成法律建议或使个人免于根据适用的证券法承担责任。

 

本政策适用于公司证券的交易,包括公司普通股、购买普通股的期权、债券或公司可能发行的任何其他类型的证券,包括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

 

 

 

 


 

 

2.禁止在知悉重大非公开信息时进行交易;禁止给他人小费

 

第2节适用于:

全体董事;
全体员工;
与董事或雇员共用同一地址的所有董事及雇员的家庭成员,或其对公司证券的交易由其指导或受其影响或控制的所有家庭成员(例如在交易前与其协商的父母或子女);
总法律顾问指定的其他人,如承包商或顾问,有权获得重要的非公开信息;和
上述任何人拥有或控制的所有公司、合伙企业、信托或其他实体。

本条第2款所涵盖的任何人不得:

在知悉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时购买、出售、赠与或捐赠公司的任何证券;
向任何其他人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非公开信息,前提是该人可合理预见该信息可能用于购买或出售公司证券;
购买、出售、赠与或捐赠另一公司的任何证券,而他或她知悉其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雇员期间知悉的有关该另一公司的任何重大非公开信息;
向任何其他人披露他或她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雇员期间获悉的有关另一公司的任何重大非公开信息,前提是该人可合理预见该信息可能用于购买或出售该其他公司的证券;或者
协助任何违反本政策从事上述活动的人。

2

 


 

此策略没有例外,除非在此特别说明。出于独立原因(例如需要为紧急支出筹集资金)可能是必要的或合理的交易,或小额交易,不受此政策的豁免。证券法不承认任何减轻处罚的情形,无论如何,即使出现不正当交易也必须避免,以维护公司遵守最高行为标准的声誉。

 

3.
重大非公开信息的定义

 

如果一个合理的投资者会认为这些信息在做出购买、持有或出售证券的决定时很重要,那么这些信息就被认为是“重要的”。预期会影响公司股价的信息,无论正面或负面,都应被视为重大信息。

 

经常被视为重要信息的常见例子有:

 

对未来收益或亏损的预测或其他收益指引;
显著高于或低于投资界普遍预期的收益或亏损;
未决或拟议的重大合并、收购、要约收购或重大资产的收购或处置;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发生变动或其他重大人事变动;
有关公司证券的重大事项,包括宣布拆股或发售额外证券;
严重的金融流动性问题;
实际或威胁的重大诉讼,或该等诉讼的解决;
重大客户、业务或融资来源的损失;
重大网络安全漏洞;和
重要的产品发展。

其他类型的信息也可能是重要的;不能给出完整的清单。

 

“非公开”信息是指一般不为公众所知或无法获得的信息。只有当信息已被广泛传播到市场(例如,通过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文件的方式,例如8-K表格或其他定期报告、新闻稿或可公开访问的电话会议)并且已经过足够的时间允许投资公众吸收时,信息才被视为可向公众提供

3

 


 

并评估信息。作为一般事项,公司认为一个交易日是新信息被市场吸收和评估的充分时期。

 

某一特定项目是否“重大”或“非公开”,将以

事后诸葛亮。对信息是否可能被视为“重要”有任何疑问的人

和“非公开”应联系公司总法律顾问。

 

4.停电期间

 

本节的禁令适用于:

 

全体董事;
公司所有高级职员;
由董事会、行政总裁、首席财务官或总法律顾问不时指定为受第4条规限的其他雇员;
上述任何人士的所有家庭成员,如与其有相同地址,或其于公司证券的交易由其指示或受其影响或控制(如在买卖前向其咨询的父母或子女);及
上述任何人拥有或控制的所有公司、合伙企业、信托或其他实体。

除第2节所述的交易限制外,第4节所述的任何人不得在以下时间段(每个时间段,“公司禁售期”)购买、出售、赠与或捐赠公司的任何证券:

收益停电-自每个财政季度第三个月第十五个日历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开始,至该季度收益公告后的第一个完整交易日结束时结束;或
特别停电-在董事会、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总法律顾问根据影响公司的特定事件或发展可能不时设立的其他期间。

此外,公司在特定财政季度的财务业绩可能足够重要,根据董事会、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总法律顾问、指定人员的判断,在收益停电开始之前,公司的证券交易应避免。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总法律顾问可能会通知这些人,他们不应在未披露原因的情况下交易公司的证券

4

 


 

限制。本第4条所涵盖的人,不得告知本第4条所不涵盖的人延长收益停电或特别停电期间正在生效。即使董事会、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总法律顾问未因禁售期而指定您为不应进行交易的人,您在知悉重大非公开信息的情况下也不应进行交易。

5.豁免

 

在知悉重大非公开信息时或在企业停电期间禁止购买、出售、赠送和捐赠公司证券,不适用于:

 

根据雇员当时的选举定期向计划缴款而根据雇员股票购买计划进行的购买;提供了,然而,即如此取得的证券的后续交易受该政策约束。这项政策的禁令确实适用于参加该计划的选举或改变向该计划捐款的金额。
行使股票期权或向公司交出股份以支付行权价或清偿任何扣缴税款义务,在每种情况下均以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适用股票期权允许的方式;提供了,然而,如此获得的证券的后续交易(直接或与通过经纪人进行的“无现金”行权交易有关)以及为产生支付期权的行权价格或与期权相关的税款所需的现金而进行的任何其他市场出售均受该政策的约束。
以适用的授标协议允许的方式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或向公司交出股份以清偿与受限制股份或受限制股份单位的股份归属有关的任何预扣税款义务;提供了,然而,其余既得证券的后续交易受该政策约束。
购买Cabot 401(k)计划中的公司股票,其原因是根据工资扣减选举或任何公司贡献定期向该计划提供资金。然而,交易限制确实适用于根据Cabot 401(k)计划进行的以下选举:(a)增加或减少分配给Cabot普通股基金的定期捐款百分比,(b)在计划内将现有账户余额转入或转出Cabot普通股基金,(c)向401(k)计划账户借钱,如果贷款将导致参与者的部分或全部Cabot普通股基金余额清算,(d)如果提前还款将导致贷款收益分配给Cabot普通股基金,则提前支付401(k)计划的贷款。

5

 


 

选择向公司购买或购买证券或向公司出售或质押证券。
向本政策适用的任何个人或实体捐赠本公司的证券。
投资于公司证券的共同基金交易。
根据符合规则10b5-1(“规则10b5-1交易计划”)采用和操作的具有约束力的书面合同、计划或具体指示进行的购买或销售在其采用、修订或终止之前已获得公司法律部的批准。

此外,任何从公司购买公司证券或向公司出售未在本第5条中确定的公司证券均不受本政策的约束。

 

6.
证券交易的预结清程序和第十六节报告

 

本条第6款适用于:

 

全体董事;
公司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和被指定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所有其他人员,因为该术语在根据《交易法》第16条发布的证券交易委员会法规中定义(简称“第16条高级管理人员”);
由董事会、行政总裁、首席财务官或总法律顾问不时指定为受第6条规限的其他雇员;
上述任何人士的所有家庭成员,如与其有相同地址,或其于公司证券的交易由其指示或受其影响或控制(如在买卖前向其咨询的父母或子女);及
上述任何人拥有或控制的所有公司、合伙企业、信托或其他实体。

本第6条所涵盖的任何人,除在豁免交易(定义见下文)中外,不得购买、出售、捐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或处置公司的证券,除非他或她与总法律顾问预先结清该交易。在提出预先许可请求时,请求人应仔细考虑是否可能知悉有关公司的任何重大非公开信息,并应充分描述那些

6

 


 

总法律顾问的情况。就本条第6款而言,“豁免交易”是指:

根据员工股票购买计划收购公司普通股股份;
购买Cabot 401(k)计划中的公司股票,其原因是根据工资扣减选举或任何公司贡献定期向该计划提供资金;
根据股票分割、股票股息或按比例分配给公司股东而收购公司证券;
根据满足《交易法》第16a-11条规定条件的股息或利息再投资计划进行的收购;和
根据《国内税收法》定义的国内关系令对公司证券的收购或处置。

应在公司证券的拟议购买、出售或其他收购或处置至少提前两天提交预清算请求,方式为使用本政策所附表格描述拟议交易的类型(公开市场购买、私下协商出售、期权行使等)的证券交易清算请求,以及拟议交易的日期,以及拟议交易是否将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第16条高级管理人员或由相关或关联实体进行。就本条第6款而言,购买、出售、捐赠或其他取得或处分应被视为在该人对其作出不可撤销承诺时发生;在公开市场购买或出售的情况下,这发生在交易执行时(而不是结算时)。总法律顾问没有义务批准提交预审批的交易,可以决定不以任何理由或无理由允许该交易。如果一个人寻求预先许可而从事交易的许可被拒绝,那么他或她应该避免发起公司证券的任何交易,并且不应该将限制通知任何其他人。如果获得许可,请求人必须在三个交易日内完成提议的交易或提出新的请求。

为协助公司董事和第16节高级职员遵守《交易法》第16条规定的报告义务,应向代表董事或第16节高级职员的任何经纪人提供经纪人说明/代表表,告知经纪人该个人是第16条报告人,并且在完成后,(i)禁止经纪人在未先与公司核实拟议交易已预先清算的情况下输入订单,以及(ii)要求经纪人立即向公司报告任何交易的详细信息。

7.交易活动的其他禁止行为

 

本条第7款适用于:

7

 


 

 

全体董事;
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薪酬方案全体参与人;
上述任何人士的所有家庭成员,如与其共用同一地址,或其在公司的交易由其指示或受其影响或控制(例如在其交易前与其协商的父母或子女);及
上述任何人拥有或控制的所有公司、合伙企业、信托或其他实体。

本条第7款所涵盖的任何人不得:

从事任何卖空公司证券的交易,包括“反套”卖空(即卖空已拥有的证券);
购买、出售或订立涉及、看跌、看涨或其他衍生证券的其他安排公司证券或以其他方式订立套期保值交易(通过预付可变远期、股权互换、项圈和交易所基金等金融工具);
发出任何出售公司普通股的长期或限价令,但与根据本政策所采纳的规则10b5-1交易计划有关的交易除外,且未超过一(1)天;或
以保证金账户持有公司证券或质押公司证券作为贷款担保物。

 

8.终止后交易。

该政策继续适用于公司证券的交易,即使在某人的雇佣或对公司的其他服务终止后也是如此。个人在受雇或服务关系终止时知悉重大非公开信息的,在该信息公开或不再重要之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

9.违规处罚

 

坚持本政策、避免不正当交易的最终责任在于本政策覆盖的人员。违反上述任何规则都是公司采取纪律行动的理由,包括终止雇佣关系。

 

8

 


 

有关本政策的任何查询应通过Karen.Kalita@cabotcorp.com与公司总法律顾问Karen Kalita联系,或通过jane.bell@cabotcorp.com与公司秘书兼首席证券和治理顾问Jane A. Bell联系。

 

 

 

Cabot Corporation

证券交易政策

 

要求结清证券交易的表格

姓名:

职位:

建议交易日期1:

交易类型

(例如,购买、出售、赠与):

证券类型:

股票数量:

本人在此证明:本人已经复核了Cabot Corporation的证券交易政策,不知悉有关于Cabot Corporation的重大非公开信息。我承认,违反该政策将导致纪律处分,直至并包括因故终止,并可能根据适用的证券法导致严厉的法律处罚。


(签名)

日期:

 

1交易必须在收到总法律顾问(或其他指定律师)的许可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除非准予例外或该人在交易执行前知悉重大非公开信息,在这种情况下,预许可无效,交易不得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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