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9
Cabot Corporation
证券交易政策
(卡博特董事会于2005年3月11日通过,并经修订至2023年9月15日)
联邦证券法禁止任何公司内部人士根据有关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购买或出售公司证券,或向可能根据该信息进行交易的其他人披露重大非公开信息。这些法律对违反这些法律的个人施加了严厉的制裁。此外,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和公司董事会成员(每人一名“董事”,统称“董事”)、执行官和控股股东处以巨额罚款,如果公司员工从事内幕交易,而公司未能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发生(所谓“控制人”责任)。
正在根据这些法律要求采取这一内幕交易政策,目标是帮助:
此外,公司的政策是在进行自有证券交易时遵守所有适用的证券法。确定个人是否掌握重大非公开信息的责任在于该个人,公司或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根据本政策采取的任何行动(其他方面)绝不构成法律建议或使个人免于根据适用的证券法承担责任。
本政策适用于公司证券的交易,包括公司普通股、购买普通股的期权、债券或公司可能发行的任何其他类型的证券,包括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
2.禁止在知悉重大非公开信息时进行交易;禁止给他人小费
第2节适用于:
本条第2款所涵盖的任何人不得:
2
此策略没有例外,除非在此特别说明。出于独立原因(例如需要为紧急支出筹集资金)可能是必要的或合理的交易,或小额交易,不受此政策的豁免。证券法不承认任何减轻处罚的情形,无论如何,即使出现不正当交易也必须避免,以维护公司遵守最高行为标准的声誉。
如果一个合理的投资者会认为这些信息在做出购买、持有或出售证券的决定时很重要,那么这些信息就被认为是“重要的”。预期会影响公司股价的信息,无论正面或负面,都应被视为重大信息。
经常被视为重要信息的常见例子有:
其他类型的信息也可能是重要的;不能给出完整的清单。
“非公开”信息是指一般不为公众所知或无法获得的信息。只有当信息已被广泛传播到市场(例如,通过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文件的方式,例如8-K表格或其他定期报告、新闻稿或可公开访问的电话会议)并且已经过足够的时间允许投资公众吸收时,信息才被视为可向公众提供
3
并评估信息。作为一般事项,公司认为一个交易日是新信息被市场吸收和评估的充分时期。
某一特定项目是否“重大”或“非公开”,将以
事后诸葛亮。对信息是否可能被视为“重要”有任何疑问的人
和“非公开”应联系公司总法律顾问。
4.停电期间
本节的禁令适用于:
除第2节所述的交易限制外,第4节所述的任何人不得在以下时间段(每个时间段,“公司禁售期”)购买、出售、赠与或捐赠公司的任何证券:
此外,公司在特定财政季度的财务业绩可能足够重要,根据董事会、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总法律顾问、指定人员的判断,在收益停电开始之前,公司的证券交易应避免。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总法律顾问可能会通知这些人,他们不应在未披露原因的情况下交易公司的证券
4
限制。本第4条所涵盖的人,不得告知本第4条所不涵盖的人延长收益停电或特别停电期间正在生效。即使董事会、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总法律顾问未因禁售期而指定您为不应进行交易的人,您在知悉重大非公开信息的情况下也不应进行交易。
5.豁免
在知悉重大非公开信息时或在企业停电期间禁止购买、出售、赠送和捐赠公司证券,不适用于:
5
此外,任何从公司购买公司证券或向公司出售未在本第5条中确定的公司证券均不受本政策的约束。
本条第6款适用于:
本第6条所涵盖的任何人,除在豁免交易(定义见下文)中外,不得购买、出售、捐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或处置公司的证券,除非他或她与总法律顾问预先结清该交易。在提出预先许可请求时,请求人应仔细考虑是否可能知悉有关公司的任何重大非公开信息,并应充分描述那些
6
总法律顾问的情况。就本条第6款而言,“豁免交易”是指:
应在公司证券的拟议购买、出售或其他收购或处置至少提前两天提交预清算请求,方式为使用本政策所附表格描述拟议交易的类型(公开市场购买、私下协商出售、期权行使等)的证券交易清算请求,以及拟议交易的日期,以及拟议交易是否将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第16条高级管理人员或由相关或关联实体进行。就本条第6款而言,购买、出售、捐赠或其他取得或处分应被视为在该人对其作出不可撤销承诺时发生;在公开市场购买或出售的情况下,这发生在交易执行时(而不是结算时)。总法律顾问没有义务批准提交预审批的交易,可以决定不以任何理由或无理由允许该交易。如果一个人寻求预先许可而从事交易的许可被拒绝,那么他或她应该避免发起公司证券的任何交易,并且不应该将限制通知任何其他人。如果获得许可,请求人必须在三个交易日内完成提议的交易或提出新的请求。
为协助公司董事和第16节高级职员遵守《交易法》第16条规定的报告义务,应向代表董事或第16节高级职员的任何经纪人提供经纪人说明/代表表,告知经纪人该个人是第16条报告人,并且在完成后,(i)禁止经纪人在未先与公司核实拟议交易已预先清算的情况下输入订单,以及(ii)要求经纪人立即向公司报告任何交易的详细信息。
7.交易活动的其他禁止行为
本条第7款适用于:
7
本条第7款所涵盖的任何人不得:
8.终止后交易。
该政策继续适用于公司证券的交易,即使在某人的雇佣或对公司的其他服务终止后也是如此。个人在受雇或服务关系终止时知悉重大非公开信息的,在该信息公开或不再重要之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
9.违规处罚
坚持本政策、避免不正当交易的最终责任在于本政策覆盖的人员。违反上述任何规则都是公司采取纪律行动的理由,包括终止雇佣关系。
8
有关本政策的任何查询应通过Karen.Kalita@cabotcorp.com与公司总法律顾问Karen Kalita联系,或通过jane.bell@cabotcorp.com与公司秘书兼首席证券和治理顾问Jane A. Bell联系。
Cabot Corporation
证券交易政策
要求结清证券交易的表格
姓名:
|
|
职位:
|
|
建议交易日期1:
|
|
交易类型 (例如,购买、出售、赠与):
|
|
证券类型:
|
|
股票数量:
|
|
本人在此证明:本人已经复核了Cabot Corporation的证券交易政策,不知悉有关于Cabot Corporation的重大非公开信息。我承认,违反该政策将导致纪律处分,直至并包括因故终止,并可能根据适用的证券法导致严厉的法律处罚。
(签名)
日期:
1交易必须在收到总法律顾问(或其他指定律师)的许可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除非准予例外或该人在交易执行前知悉重大非公开信息,在这种情况下,预许可无效,交易不得完成。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