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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0.1 10 ex10-1.htm EX-10.1

 

附件 10.1

 

本预讬票据(“票据”)未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进行登记。本票据仅为投资而获得,不得在没有根据《证券法》对其转售进行登记的情况下出售、转让或转让,或在没有根据《证券法》对其转售进行登记的情况下,或在形式、范围和实质上律师对发行人认为不需要进行此类登记的意见上合理满意的情况下,不得出售、转让或转让。

 

期票

 

本金金额:最高500,000.00美元

日期:2025年7月28日

 

对于收到的价值,开曼群岛豁免公司Albert Origin Acquisition Corporation(“制造商”)承诺根据下述条款和条件向BVI业务公司Issacyan Co.,Ltd的订单或其注册受让人或利息继承人(“受款人”)支付本金总额不超过五十万美元(500,000.00美元)。本票据上的所有款项应以支票或电汇方式将立即可用的资金转入收款人根据本票据的规定不时以书面通知指定的账户。

 

1. 校长。本票据的本金余额须由创办人于(i)2026年12月31日或(ii)创办人完成其证券的首次公开发售日期(以较早者为准)向收款人支付首次公开发行”)(该日期,即“到期日”).本金余额可在到期日之前的任何时间预付。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创客的任何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雇员或股东,均不得对创客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承担个人义务。
   
2. 兴趣。本票据未付本金余额不计利息。
   
3. 提款请求。制造商和收款人同意,制造商可以要求最多五十万美元(500,000.00美元),用于与制造商IPO合理相关的费用。本票据的本金可在制造商完成首次公开募股之日前不时提取,应制造商向收款人提出书面请求(每项请求均为“提取请求”)。每个提款请求必须说明要提款的金额。收款人应在收到提款请求后不迟于五(5)个工作日内为每笔提款请求提供资金;但前提是本票据项下的提款总额最高为五十万美元(500,000.00美元)。不得就制造商的任何提款请求或因制造商的任何提款请求而向收款人支付任何费用、付款或其他金额。尽管有上述规定,所有付款应首先用于全额支付根据本票据收取任何到期款项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然后用于减少本票据的未付本金余额。
   
4. 付款的应用。所有款项应首先用于全额支付收取根据本票据到期的任何款项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和审计师费用和开支,然后用于全额支付任何逾期费用,最后用于减少本票据的未付本金余额。
   
5. 违约事件。以下应构成违约事件(每项,一项“违约事件”):

 

  (a) 未能支付所需款项。制造商未能在到期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支付根据本票据到期的本金。
     
  (b) 自愿破产等创客根据任何适用的破产、无力偿债、重组、恢复正常或其他类似法律启动自愿案件,或其同意由接管人、清盘人、受让人、受托人、托管人、扣押人(或其他类似官员)指定或占有创客或其财产的任何实质性部分,或其为债权人的利益作出任何转让,或创客一般未能在该等债务到期时偿付其债务,或创客为促进上述任何一项而采取公司行动。

 

 

 

 

  (c) 非自愿破产等根据任何适用的破产、无力偿债或其他类似法律,在非自愿案件中,由对处所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就创客订立有关救济的判令或命令,或为创客或其财产的任何实质部分指定接管人、清盘人、受让人、托管人、受托人、扣押人(或类似官员),或命令对其事务进行清盘或清算,以及任何该等判令或命令在连续60天期间内持续有效。
     
  (d) 违反其他义务。制造商未能履行或遵守其在本说明下的任何一项或多项义务。
     
  (e) 交叉违约。由于任何违约事件,制造商就所借或筹集的款项的任何现有或未来债务在其规定的到期日之前成为(或成为能够被宣布)到期和应付的债务,或任何此类债务未在到期时或(视情况而定)在任何适用的宽限期内支付。
     
  (f) 强制执行程序。遇险、扣押、执行或其他法律程序对创客的任何资产征收或强制执行,且在30天内未解除或停留。
     
  (g) 非法和无效。制造商履行其在本票据下的任何义务是或成为非法的,或制造商在本票据下的任何义务不是或不再是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或可强制执行的。

 

6. 补救措施。

 

  (a) 一旦发生本条例第5(a)及5(d)条所指明的违约事件,收款人可藉向创办人发出书面通知,宣布本票据即时到期应付,据此,本票据的未付本金及根据本条例须支付的所有其他款项,须即时到期应付,无须出示、要求、抗诉或任何种类的其他通知,所有这些均在此明确放弃,即使本条例或证明相反的文件中有任何规定。
     
  (b) 一旦发生本协议第5(b)、5(c)、5(e)、5(f)和5(g)条规定的违约事件,本票据的未付本金余额,以及根据本协议就本票据应付的所有其他款项,应自动立即到期应付,在所有情况下,收款人不采取任何行动。

 

7. 税。任何政府当局或其任何政治分部或税务机关就该等事宜征收或征收的任何税项、征费、附加税、扣税、扣税、扣税或收费("税收”).创客将代表受款人支付所有如此征收或征收的税款以及可能需要的任何额外金额,以使受款人在支付所有此类税款后收到的本金净额和本票的任何利息应不低于本协议项下提供的全额。
   
8. 豁免。本票据的创建人及所有背书人、担保人及担保人放弃就票据提出付款、要求、拒付通知、抗诉及抗诉通知,受款人根据本票据条款提起的任何法律程序中的所有错误、缺陷和不完善之处,以及根据任何现行或未来法律豁免任何不动产或个人财产或任何此类财产的任何出售所产生的收益的任何部分在执行中被扣押、征收或出售而可能为创建人带来的所有利益,或就任何暂缓执行、豁免民事程序或延长付款时间作出规定;而创客同意,根据凭藉本协议取得的判决或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任何执行令状可能征收的任何不动产,可按受款人所希望的任何命令按任何该等令状全部或部分出售。

 

 

 

 

9. 无条件赔偿责任。创客特此放弃与本票据的支付的交付、承兑、履行、违约或强制执行有关的所有通知,并同意其责任为无条件的,不考虑任何其他方的责任,且不受受款人授予或同意的任何放纵、延长时间、展期、放弃或修改的任何方式的影响,并同意受款人就本票据的支付或其他条款可能授予的任何和所有延长时间、展期、放弃或修改,并同意额外的创客、背书人、保证人或担保人可以成为本协议的当事人,而无需通知创客或影响创客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就本附注而言,“营业日”是指在中国和纽约的银行营业开展一般银行业务的一天(周六、周日或公众假期除外)。
   
10. 通知。本说明要求或设想的所有通知、报表或其他文件均应以书面作出并交付:(i)亲自或以头等挂号或挂号邮件、隔夜快递服务发送至最近以书面提供给该方的地址或该方可能以书面指定的其他地址,(ii)通过传真发送至最近提供给该方的号码或该方可能以书面指定的其他传真号码,或(iii)通过电子邮件,到最近提供给该方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该方可能以书面指定的其他电子邮件地址。如此传送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须当作已于(a)交付当日发出,如是亲自送达,(b)只有在确认收货后,如是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c)交付隔夜快递服务后的营业日,如是以隔夜快递服务发出,或(d)如是以头等挂号或挂号邮件发出,则在邮寄后5天发出。
   
11. 建设。本说明应根据纽约州法律解释和执行,不考虑其冲突法律规定。
   
12. 可分割性。本说明所载在任何法域被禁止或不可执行的任何规定,就该法域而言,在此种禁止或不可执行的范围内无效,而不会使本说明的其余规定无效,任何法域的任何此种禁止或不可执行不得使此种规定在任何其他法域无效或不可执行。
   
13. 信托豁免。尽管本文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收款人在此放弃任何及所有权利、所有权、权益或任何种类的申索("索赔")存入或存入将设立的信托账户的任何分配或从该信托账户获得的分配,在该信托账户中,将由制造商进行的IPO收益(包括递延承销商折扣和佣金)以及将在与IPO结束相关的私募中发行的认股权证出售的某些收益将被存入,如将就IPO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注册声明和招股说明书中更详细描述的那样,并在此同意不以任何理由向信托账户寻求追索、偿还、支付或清偿任何债权。
   
14. 修正;放弃.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放弃,均可在且仅经制造商和收款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作出。
   
15. 作业。未经合同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法律实施或其他方式)转让或转让本说明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任何未经必要同意而试图转让的行为均为无效。

 

【签名页如下】

 

 

 

 

各方有意在此受法律约束,已促使下列签署人自上述日期和年份之日起正式签署本说明。

 

制造商:

 

Albert Origin Acquisition Corporation

 

签名: /s/薄言  
姓名: 博彦  
职位: 董事  

 

PAYEE:

 

伊萨克扬有限公司。

 

签名: /s/薄言  
姓名: 博彦  
职位: 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