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4年1月16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
注册号:333-271029
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修正第1号
至
表格F-1
注册声明
下
1933年《证券法》
旭阳控股有限公司
(在其章程中指明的注册人的确切名称)
| 开曼群岛 | 7310 | 不适用 | ||
| (国家或其他司法 公司或组织) |
(初级标准工业 分类码号) |
(I.R.S.雇主 识别号码) |
深半路198号上塘河198文创园2号楼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310000
+86-0571-88583100
(注册人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包括邮编)及电话号码(包括区号)
Cogency Global Inc。
东42街122号,18楼
纽约,NY 10168
800-221-0102
(代办服务人员姓名、地址(含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含区号)
附副本至:
| Ying Li,ESQ。 Lisa Forcht,esq。 Hunter Taubman Fischer & Li LLC |
David Danovitch,ESQ。 安吉拉·戈麦斯,esq。 Sullivan & Worcester LLP 百老汇1633号 纽约,NY 10019 212-660-3060 |
建议向公众出售的大致开始日期:于本登记声明生效日期后迅速进行。
如果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415条规则延迟或连续发售本表格上登记的任何证券,请勾选以下方框。☒
如果根据《证券法》第462(b)条规则提交此表格以注册发行的额外证券,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有效注册声明的《证券法》注册声明编号。☐
如果本表格是根据《证券法》第462(c)条规则提交的生效后修订,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生效登记声明的《证券法》登记声明编号。☐
如果本表格是根据《证券法》第462(d)条规则提交的生效后修订,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生效登记声明的《证券法》登记声明编号。☐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1933年《证券法》第405条所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
新兴成长型公司
如果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证券法》第7(a)(2)(b)节规定的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注册人特此在可能需要的一个或多个日期对本注册声明进行修订,以延迟其生效日期,直至注册人提交进一步修订,具体说明本注册声明此后应根据《证券法》第8(a)节生效,或直至注册声明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该第8(a)节行事可能确定的日期生效。
本招募说明书中的信息不完整,可能会发生变更。在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登记声明生效之前,我们可能不会出售证券。本初步招股章程不是出售这些证券的要约,也不是在不允许此类要约或出售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征求任何购买这些证券的要约。
待完成
2024年1月16日初步展望
[ ● ]普通股
旭阳控股有限公司
这是在坚定承诺基础上首次公开发行我们的普通股,每股面值0.002美元(“普通股”)。在此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一直没有公开市场。我们预计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将在每股普通股[ ● ]美元至[ ● ]美元的范围内。此次发行是在承销商“坚定承诺”的基础上进行的。见“承销”。我们已申请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纳斯达克”)上市,股票代码为“SUNH”。目前,纳斯达克尚未批准我们的普通股上市申请。本次发行的结束取决于纳斯达克对我们的上市申请的最终批准,并且不保证或保证我们的普通股将获准在纳斯达克上市。
投资我们的普通股有很高的风险,包括损失你全部投资的风险。见"风险因素》第23页开始,了解您在购买我们的普通股之前应该考虑的因素。
除非另有说明,如本招股章程所用,“我们”、“我们的”、“旭航开曼”、“我们的公司”等词语而“公司”指XUHANG HOLDINGS LIMITED,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XUHANG BVI”指XUHANG LTD,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成立的公司,由XUHANG Cayman全资拥有;“XUHANG HK”指XUHANG(HK)LIMITED,一家香港公司,为XUHANG BVI的全资附属公司;“XUHANG Network”指杭州XUHANG Network Technology Co.,Ltd.,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由旭航香港全资拥有;而「湖州银之亚」及「武汉银之亚」则分别指湖州银之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武汉银之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两者均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由旭航香港全资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没有我们自己的实质性业务,也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因此,我们通过我们在中国成立的运营实体开展几乎所有的业务。本招股章程所提供的普通股是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份,而不是我们在中国的经营实体的股份。我们普通股的持有人并不直接拥有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任何股权,而是将拥有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份。中国监管当局可能不允许我们的公司结构,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和/或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可能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不允许我们的控股公司结构,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和/或我们正在登记出售的证券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可能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我们面临与总部设在中国的中国子公司的业务运营相关的某些法律和运营风险,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适用于此类当前业务运营的中国法律法规有时含糊不清且不确定,因此,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大幅贬值或完全损失,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我们的证券的能力。近日,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并发布声明,在几乎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规范在中国的业务运营,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等。2021年12月28日,中国网信办(“CAC”)等13个政府部门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生效。在根据第43号公告(定义见下文)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提交本次发行所需的备案后,我们收到了中国证监会的一系列问询,包括有关《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下的网络安全审查的问题,我们向这些问询提供了有关我们中国子公司运营的详细信息,以证明它们不受此类网络安全审查的约束。如下文所述,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已根据第43号公告完成了就此次发行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必要备案。除中国证监会发出的问询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均未涉及任何中国监管机构发起的网络安全审查调查,也未收到任何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下的网络安全审查相关的问询、通知或制裁。经我们的中国律师AllBright Law Offices杭州办事处(“AllBright”)确认,我们不受《网络安全审查办法》项下的网络安全审查或CAC的网络数据安全审查,或者如果《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草案
评论)(“安全管理草案”)按提议颁布,因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不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CIO”)或拥有超过一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在线平台运营商。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最近CAC对数据安全,特别是对寻求在外汇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数据安全进行了更严格的监督,这可能会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和我们的发行产生不利影响。”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第43号公告”),自2023年3月31日(北京时间)起施行。根据第43号公告,中国境内公司寻求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发售或上市证券,应在其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上市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第43号公告的要求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手续。境内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者隐瞒重大事实或者在备案文件中伪造重大内容的,该境内公司可能受到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AllBright所告知,根据第43号公告,我们的普通股在任何外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许可或批准。请参阅“法规——与境外上市相关的法规”和“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已根据第43号公告完成了本次发行向中国证监会的必要备案。但证监会采纳的《意见》和43号公告,未来可能会造成额外的合规要求。”2023年6月14日,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就此次发行和上市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备案,并于2023年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批准了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交的备案。除第43号公告规定的此类证监会批准要求外,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均未收到任何其他中国政府机构关于我们海外上市的任何询问、通知、警告或制裁。然而,由于这些声明和监管行动是新发布的,官方指导意见和相关实施细则并未发布。高度不确定这些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将对我们子公司的日常业务运营、我们接受外国投资的能力以及我们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产生何种潜在影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油工程”)或中国监管机构未来可能会颁布法律、法规或实施细则,要求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在美国上市前获得中国当局的其他监管批准。
与在中国的运营相关的相同法律和运营风险也适用于在香港的运营。香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设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基本法》”)于1990年4月4日通过并颁布,并于1997年7月1日生效,当时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根据《基本法》,香港由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在“一国两制”原则下行使高度自治权,享有行政、立法、独立司法权,除《基本法》附件三所列法律法规(限于涉及国防、外交等不属于自治范围的法律)外,不得在香港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然而,不能保证未来香港的经济、政治、法律环境不会有任何变化。由于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以及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基本法》可能会在未来进行修订,因此,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可能会面临与在中国经营相关的相同法律和运营风险。如果中国大陆与香港之间的当前政治安排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包括旭航香港和香港乐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香港乐汇”)——可能会成为中国法律或当局的管辖对象。因此,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可能会产生确保合规的材料成本,受到罚款,经历证券贬值或退市,不再向外国投资者进行发行,并且不再被允许继续目前的业务运营。香港有关数据安全的主要法例,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香港法例第486条)(“PDPO”),就个人资料的收集、使用、储存及转移作出规管,并规定资料使用者须遵守其中所载的六项资料保护原则的法定责任。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确认,我们及各香港附属公司已遵守有关香港数据安全的法律及规定。然而,有关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的法律在不断发展,可能会受到不同的解释,导致我们在这方面的责任范围存在不确定性。未能及时或根本不遵守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要求,可能会使我们或我们的香港子公司承担后果,包括政府执法行动和调查、罚款、处罚以及暂停或中断我们香港子公司的运营。此外,《竞争条例》(第香港法例第619条)禁止和阻止所有界别的经营者采取具有阻止、限制或扭曲香港竞争的目的或效果的反竞争行为。它规定了反竞争行为的三个主要领域的一般禁令,分别描述为第一行为规则、第二行为规则和合并规则。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及我们的香港附属公司已遵守香港所有三个领域的反竞争法律和要求。正如我们的香港法律顾问Ince & Co所确认的那样,香港的数据安全和反垄断法律法规均未限制我们接受外国投资的能力,或根据香港法律法规对我们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能力施加限制。见“风险
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一些子公司受到有关数据安全或反垄断的各种不断演变的香港法律法规的约束,这可能会使它们受到政府执法行动和调查、罚款、处罚以及暂停或中断其运营。”
此外,如果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美国)(“PCAOB”)无法从2022年开始连续三年检查我们的审计师,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法”),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被禁止在国家交易所交易。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了一份关于其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的报告,原因是中国当局在这些司法管辖区采取了立场。我们的审计机构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圣马特奥,并定期接受PCAOB的检查,最后一次检查是在2019年10月。PCAOB目前有权检查我们审计师的工作文件,我们的审计师不受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宣布的决定的约束。如果未来HFCA法案禁止我们的普通股交易,因为PCAOB确定它无法在未来这样的时间检查或全面调查我们的审计师,那么纳斯达克可能会决定将我们的普通股退市,并且我们的普通股交易可能会被禁止。2022年8月26日,中国证监会、中国财政部(简称“财政部”)、财联社签署《议定书声明》(简称“议定书”),规范对设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和调查,迈出了向财联社开放对总部设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的第一步。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披露的与《议定书》有关的情况介绍,PCAOB应拥有独立的酌处权,可以选择任何发行人审计进行检查或调查,并拥有向SEC转移信息的不受约束的能力。2022年12月15日,PCAOB董事会认定,PCAOB能够确保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完全的检查和调查,并投票决定撤销其先前的相反决定。然而,如果中国当局在未来阻碍或以其他方式未能为PCAOB的准入提供便利,PCAOB董事会将考虑是否需要发布新的认定。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并于2022年12月29日由拜登总统签署了题为《2023年综合拨款法案》(“《综合拨款法案》”)的立法,该法案除其他外包含与《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相同的条款,并修订了HFCA法案,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受PCAOB检查的情况下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从而缩短了如果PCAOB无法在该未来时间对我司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时触发我司退市和禁止买卖我司证券的时间周期。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SEC和PCAOB最近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的规则变更以及HFCA法案都要求在评估新兴市场公司审计师的资格时对其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尤其是未接受PCAOB检查的非美国审计师。这些事态发展可能会给我们继续在美国上市或未来发行我们的证券增加不确定性。”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任何附属公司均未向我公司作出任何股息或分派,而我公司亦未向我们的股东作出任何股息或分派。我们打算保留任何未来收益来为我们的业务扩张提供资金,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支付任何现金股息。如果我们决定在未来就我们的任何普通股支付股息,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将依赖于从旭航BVI收到的资金,这取决于从旭航HK收到的资金,而后者又将依赖于从旭航网络、湖州银之亚和武汉银之亚支付的款项,它们都是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然而,由于中国政府对货币兑换施加控制,它有权进行兑换转移审查,这可能会对我们在公司、我们的子公司和我们的投资者之间转移现金的能力施加某些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i)我们被限制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本或贷款,这可能会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ii)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被限制向我们支付股息;(iii)如果我们无法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获得股息,这可能会对我们向投资者的股息分配产生不利影响。见“风险因素摘要”,“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有关中国居民境外投资活动的中国法规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承担责任或受到处罚,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注资的能力,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或可能以其他方式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母/子公司贷款和境外控股公司对中国实体的直接投资的监管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境外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其流动性以及为其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影响您的投资价值和我们支付的股息。”此外,如果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香港或中国/香港实体,则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公司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中国/香港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无法保证中国政府不会干预或限制我们公司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见“招股章程摘要—向本公司作出的股息或分派及
美国投资者和税务后果”、“招股章程摘要—业务概览—风险因素摘要”和“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香港或中国/香港实体,则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公司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中国/香港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我们根据财务部门制定的内部现金管理政策,经公司相关部门讨论、审议和审查,并经董事会主席批准,建立了组织内部现金流的控制和程序。具体地说,我们的财务部对现金管理进行监督,遵循我们管理层的指示。我司财务部负责建立我司现金运营计划,协调各子公司、部门之间的现金管理事项。各子公司、部门通过提出现金需求计划发起现金需求,其中说明现金需求的具体金额和时间,并提交给我们财务部门。财务部审核现金需求计划,为我公司管理层编制总结。管理层根据现金来源和需求的轻重缓急审查和批准现金分配。除上述情况外,我们目前没有其他现金管理政策或程序规定资金如何转移。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除2022年11月和12月期间,旭航开曼向旭航香港转让合计151,945.44美元用于营运资金用途外,本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未发生现金转移或其他资产转移。请参阅“招股说明书摘要——我们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资产转让”、“招股说明书摘要——向我们公司和美国投资者进行的股息或分配以及税务后果”,以及我们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和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的未经审计简明综合中期财务报表。
我们是联邦证券法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将受到降低的上市公司报告要求的约束。更多信息请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19页开始的披露内容。
| 每股 | 不含总计 超额配股权 |
总计与 超额配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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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
| 承销商的折扣(1)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
| 费用前收益给我们公司(2)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
| (1) | 表示相当于本次发行中出售普通股所得款项总额4.82%的承销折扣。 |
| (2) | 除上述包销折扣外,我们已同意于本次发行结束时向Univest Securities,LLC发行认股权证,作为若干承销商的代表(“代表”),自本次发行的普通股开始销售之日起可行使,为期三年,授权代表以相当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130%的每股价格购买本次发行中出售的普通股总数的5%(包括因行使代表的超额配股权而出售的任何普通股)(“代表认股权证”)。本招股章程为其组成部分的登记声明亦涵盖代表的认股权证及行使时可发行的普通股。有关承销商补偿总额的更多信息,请参见“承销”。 |
我们已授予代表一项期权,自本招股章程日期起计为期30天,以购买我们根据本次发售将发售的普通股总数的最多15%(不包括受此期权约束的普通股),仅用于按公开发售价格减去包销折扣后覆盖超额配售(如有)。如果代表全额行使选择权,根据假定的公开发行价格每股普通股[ ● ]美元,即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估计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范围的中点,应付的总承销折扣将为[ ● ]美元,扣除承销折扣和费用前,我们获得的总收益将为[ ● ]美元。
承销商预计将于2024年[ ● ]日或前后在纽约州纽约市交付以美元支付的普通股。
证券交易委员会和任何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均未批准或不批准这些证券或确定本招股说明书是否真实或完整。任何相反的陈述都是刑事犯罪。
招股章程日期为[ ● ],2024年
关于这个前景
我们和承销商没有授权任何人提供任何信息或作出任何陈述,但本招股说明书或我们或代表我们编制的或我们已向您转介的任何自由编写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载的内容除外。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能对可靠性提供任何保证,任何其他信息,别人可能会给你。本招股说明书是一项仅出售特此发售的普通股的要约,但仅限于在合法的情况下和在合法的司法管辖区内出售。在不允许要约或出售或提出要约或出售的人没有资格这样做的任何司法管辖区,或向不允许向其提出此类要约或出售的任何人,我们不会提出出售这些证券的要约。为免生疑问,在开曼群岛并无向公众发出认购普通股的要约或邀请。本招股章程所载资料仅为截至招股章程封面日期的最新资料。自该日期起,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发生了变化。
我们和承销商均未采取任何行动,以允许在美国境外公开发行普通股,或允许在美国境外拥有或分发本招股说明书或任何已备案的自由编写招股说明书。凡在美国境外拥有本招股章程或任何已备案的自由撰写招股章程的人士,必须自行了解并遵守与普通股发售及在美国境外分发本招股章程或任何已备案的自由撰写招股章程有关的任何限制。
适用于本招股章程的公约
除非另有说明或文意另有所指,本招股章程提述:
| • | “中国”或“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转化率”是指那些采取行动超越随意内容查看或网页访问并执行营销人员指定行动(例如下载应用程序、注册新帐户或进行购买)的访问者与查看或点击营销活动的总访问者人数的比例。转化率的计算方法因营销活动而异,取决于营销人员寻求实现的指定动作。例如,它可能指的是上面定义的点击率,或采取特定行动的访问者,例如下载一个应用程序,占点击营销活动的访问者总数的比例; |
| • | “合作账户”是指(i)非自营账户(定义见下文)但(ii)我们通过与账户实际所有者的合作协议拥有运营或管理权限的自媒体账户; |
| • | “CPA”是指基于绩效的定价模式,营销人员根据用户执行的下载、安装或注册等指定动作的数量进行收费; |
| • | “CPC”是指按广告点击量向营销人员收费的定价模式,通常为每次点击收取单价; |
| • | “CPM”指的是非基于绩效的定价模式,营销人员按千次展示(定义如下)收费; |
| • | “关注者”是指在社交媒体平台、短视频平台、直播平台、电商平台等数字媒体平台上关注账号/发布者的粉丝,本招股说明书中提及的关注者数量是指相关账号在不同数字媒体平台上的关注者的简单总和,因此,如果该粉丝在不同数字媒体平台上关注多个账号,则可能会多次包含单个粉丝; |
二、
| • | “GMV”指商品总值,代表我们中国子公司提供的直播KOL/KOC(定义见下文)销售服务中订购的商品的总价值,无论商品是否实际售出、交付或退货,GMV不代表我们的收入; |
| • | “印象”是指受众看到广告的非基于行动的曝光(例如,在用户打开应用程序或网站且广告可见的任何时间都会出现印象); |
| • | “KOC”面向关键意见客户; |
| • | “KOL”面向关键意见领袖; |
| • | “直播电商”是指KOL、KOC等个人利用社交媒体平台和直播平台向其关注者推广和销售产品的一种数字商务形式; |
| • | “MCN机构”是指以多渠道网络模式与新媒体平台(如微信、微博、抖音)上的多渠道和内容创作者合作的营利性组织或实体,主要通过与KOL签约和孵化,以及为这些KOL及其新媒体账号提供策划、定位、内容创作指导、营销、寻求商业背书机会等服务; |
| • | “我们的自媒体出版商基地”是指完全或部分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控制的自媒体账户,包括我们的自营账户(定义见下文)和合作账户; |
| • | “人民币”或“人民币”是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
| • | “SDK”是指软件开发工具包,通常是一套允许创建应用程序的软件开发工具; |
| • | “自营账户”指(i)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拥有或由根据其注册的MCN机构拥有,以及(ii)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对其拥有运营或管理权限的自媒体账户; |
| • | “股份”、“股份”或“普通股”为旭航开曼的普通股,每股面值0.002美元; |
| • | “中国附属公司”或“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指旭航网络及其附属公司、湖州银之亚、武汉银之亚; |
| • | “美元”、“美元”或“美元”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 |
| • | “用户流量”是指社交媒体平台、直播平台、短视频平台等媒体平台上的受众流量; |
| • | “自媒体”是指让每个人都能独立传播信息的媒体形态,而与传统媒体不同的是,自媒体并不依赖于信息的集中化——具体而言,自媒体的用户可以利用包括社交媒体平台、新闻平台、直播平台、短视频平台在内的媒体平台,以文字、图片、音频或视频内容等多种形式类型与其他用户或关注者分享信息、交流;以及 |
| • | “自媒体账号”或“自媒体发布者”指网络账号,由用户在社交媒体平台、新闻平台、直播平台、短视频平台等媒体平台(网站或APP)上注册,向公众发布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内容。 |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本招股章程内的所有资料均假设代表不行使其超额配股权。
三、
1
注:所有百分比均反映我们每个股东持有的股权。
| (1) | 指TIAN HANG GROUP LIMITED(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持有的21,012,915股普通股,该公司由XUHANG(BVI)LTD持有100%股权,而XUHANG(BVI)LTD于本招股章程日期由天航小持有100%股权。 |
| (2) | 代表MIGHTY HUGE INVESTMENT LIMITED持有的3,403,616股普通股,该公司由XH Fortune Success Trust 100%拥有,XH Fortune Success Trust是由Tianhang Xiao先生根据泽西岛法律设立的信托,由Trident Trust Company(HK)Limited作为受托人管理,Tianhang Xiao先生为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的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
| (3) | 指上海Qishu Enterprise Management Consulting L.P.持有的1,948,622股普通股,上海Qishu Enterprise Management Consulting L.P.是一家中国有限合伙企业,由Hangzhou Xuli Network Technology Limited持有99%,而Hangzhou Xuli Network Technology Limited又由Tianhang Xiao持有99%,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 |
| (4) | 代表于本招募说明书日期由旭航网络新媒体S2B业务板块负责人、WCC资本有限公司100%拥有人Congcong Wei间接持有的3,078,562股普通股。 |
| (5) | 代表JiANGYU CAPITAL LIMITED间接持有的423,312股普通股,JiANGYU CAPITAL LIMITED由我们的首席运营官和董事任命人Yu Jiang 100%拥有,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 |
| (6) | 代表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由32名股东持有的合共28,937,950股普通股,每名股东持有的普通股少于5%。 |
旭航网络重要子公司由以下主体组成:
| 没有。 |
姓名 |
地点 合并 |
日期 合并 或收购 |
百分比 直接或 间接 所有权 |
校长 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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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霍尔果斯旭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17年2月8日 | 100 | % | 广告设计制作;技术服务 | ||||||
| 2 | 霍尔果斯品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17年11月10日 | 100 | % | 广告设计制作;技术服务;数字广告服务 | ||||||
| 3 | 香港乐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香港 | 2017年11月10日 | 100 | % | 数字广告服务 | ||||||
| 4 | 霍尔果斯微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17年11月13日 | 100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 5 | 杭州星空互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0年11月13日 | 100 | % | 广告设计与制作 | ||||||
| 6 | 杭州金亭会议有限公司(“杭州金亭”) | 中国 | 2020年11月13日 | 100 | % | 会议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 | ||||||
| 7 | 江西库奥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库奥”) | 中国 | 2020年3月16日 | 100 | % | 广告制作;平面设计与制作 | ||||||
| 8 | 杭州星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6月16日 | 51 | % | 广告制作及技术服务 | ||||||
| 9 | 江苏旭航新经济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0年9月29日 | 80 | % | 广告制作及技术服务 | ||||||
| 10 | 青岛旭航数字新经济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0年10月29日 | 61 | % | 广告制作及技术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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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 |
姓名 |
地点 合并 |
日期 合并 或收购 |
百分比 直接或 间接 所有权 |
校长 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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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上海旭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3月19日 | 90 | % | 广告制作及技术服务 | ||||||
| 12 | 厦门旭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4月1日 | 75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 13 | 上海品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3月24日 | 51 | % | 广告制作及技术服务 | ||||||
| 14 | 青岛品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4月15日 | 51 | % | 广告制作及技术服务 | ||||||
| 15 | 杭州普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0年8月25日 | 51 | % | 广告制作及技术服务 | ||||||
| 16 | 杭州睿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2月7日 | 51 | % | 广告制作及技术服务 | ||||||
| 17 | 杭州新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3年12月20日 | 100 | % | 广告制作及技术服务 | ||||||
| 18 | 旭航数之云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6月2日 | 100 | % | 技术服务与咨询;广告制作 | ||||||
| 19 | 旭航数码(河南)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1月22日 | 51 | % | 技术服务和咨询 | ||||||
| 20 | 杭州西岐文化旅游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5月12日 | 100 | % | 技术服务和咨询 | ||||||
| 21 | 云南旭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7月2日 | 51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 22 | 江西旭之星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7月19日 | 51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 23 | 杭州有游文化旅游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7月14日 | 51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 24 | 安徽佳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16年4月14日 | 100 | % | 广告制作及技术服务 | ||||||
| 25 | 河南旭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19年11月29日 | 99 | % | 互联网广告服务 | ||||||
| 26 | 温州旭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0年3月4日 | 100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 27 | 旭米(福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2月8日 | 85 | % | 广告制作及技术服务 | ||||||
| 28 | 武汉旭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10月27日 | 65 | % | 数字文化创意内容服务;技术咨询 | ||||||
| 29 | 上海和县联海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2年1月18日 | 51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 30 | 湖北旭航书智文化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2年2月28日 | 90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 31 | 北京和县联景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2年3月31日 | 100 | % | 广告设计与制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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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 |
姓名 |
地点 合并 |
日期 合并 或收购 |
百分比 直接或 间接 所有权 |
校长 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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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北京旭航易视觉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2年4月25日 | 51 | % | 广告设计与制作 | ||||||
| 33 | 北京云嘉联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3年1月11日 | 100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 34 | 杭州永旭乐航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3年8月8日 | 100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 35 | 杭州旭升星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3年8月10日 | 100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 36 | 中润旭航(福州)电子商务工业株式会社 | 中国 | 2023年8月14日 | 100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 37 | 中和旭航(福州)电子商务工业株式会社 | 中国 | 2023年9月18日 | 100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我们面临与总部设在中国的中国子公司的业务运营相关的某些法律和运营风险,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管辖此类当前业务运营的适用中国法律法规有时含糊不清且不确定,因此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大幅贬值,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我们的证券的能力。近日,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并发布声明,在几乎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规范在中国的业务运营,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等。在根据第43号公告就此次发行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必要的备案后,我们收到了中国证监会的一系列问询,包括有关《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下的网络安全审查的问题。我们向这些问询提供了有关我们中国子公司运营的详细信息,以证明它们不受此类网络安全审查的约束。如下文所述,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已根据第43号公告完成了就此次发行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必要备案。除中国证监会发出的问询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均未涉及任何中国监管机构发起的网络安全审查调查,也未收到任何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下的网络安全审查相关的询问、通知或处分。2021年12月28日,中国CAC等13个政府部门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生效。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AllBright所确认的那样,我们不受制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或如果安全管理草案按提议颁布的CAC的网络安全审查或网络数据安全审查,因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不是拥有超过一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CIO或在线平台运营商。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最近CAC对数据安全,特别是对寻求在外汇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数据安全进行了更严格的监督,这可能会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和我们的发行产生不利影响。”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第43号公告,自2023年3月31日(北京时间)起施行。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AllBright所告知,根据第43号公告,我们的普通股在任何外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许可或批准。请参阅“法规——与境外上市有关的规定”和“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我们已根据第43号公告就此次发行完成了向中国证监会的必要备案。但证监会采纳的《意见》和43号公告,未来可能会造成额外的合规要求。”2023年6月14日,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就此次发行和上市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备案,并于2023年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批准了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交的备案。除第43号公告规定的此类证监会批准要求外,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均未收到任何有关我们海外的询问、通知、警告或制裁
4
从任何其他中国政府机构上市。然而,由于这些声明和监管行动是新发布的,官方指导意见和相关实施细则并未发布。高度不确定这种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将对我们子公司的日常业务运营、我们接受外国投资的能力以及我们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产生何种潜在影响。中国石油集团或中国监管机构未来可能会颁布法律、法规或实施规则,要求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在美国上市必须获得中国当局的监管批准。如果我们没有收到或维持批准,或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此类批准,或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以致我们需要在未来获得批准,我们可能会受到主管监管机构的调查、罚款或处罚,或禁止我们进行发行的命令,而这些风险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大幅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
与在中国运营相关的相同法律和运营风险也适用于在香港的运营。香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设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基本法》”)于1990年4月4日通过并颁布,并于1997年7月1日生效,当时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根据《基本法》,香港由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在“一国两制”原则下行使高度自治权,享有行政、立法、独立司法权,除《基本法》附件三所列法律法规(限于涉及国防、外交等不属于自治范围的法律)外,不得在香港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然而,不能保证未来香港的经济、政治、法律环境不会有任何变化。由于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以及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基本法》可能会在未来进行修订,因此,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可能会面临与在中国经营相关的相同法律和运营风险。如果中国大陆与香港之间的现行政治安排发生重大变化,或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可能会成为中国法律或当局的受制者。因此,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可能会产生确保合规的材料成本,受到罚款,经历证券贬值或退市,不再向外国投资者进行发行,并且不再被允许继续目前的业务运营。香港有关数据安全的主要立法是PDPO,它规范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存储和转移,并规定数据用户有法定义务遵守其中所载的六项数据保护原则。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确认,我们及各香港附属公司已遵守有关香港数据安全的法律及规定。然而,有关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的法律在不断发展,可能会受到不同的解释,导致我们在这方面的责任范围存在不确定性。未能及时或完全遵守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要求,可能会使我们或我们的香港子公司承担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执法行动和调查、罚款、处罚以及暂停或中断我们香港子公司的运营。此外,《竞争条例》(第香港法例第619条)禁止和阻止所有界别的经营者采取具有阻止、限制或扭曲香港竞争的目的或效果的反竞争行为。它规定了反竞争行为的三个主要领域的一般禁令,分别描述为第一行为规则、第二行为规则和合并规则。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及我们的香港附属公司已遵守香港所有三个领域的反竞争法律及要求。正如我们的香港法律顾问Ince & Co所确认的那样,香港的数据安全和反垄断法律法规均未限制我们接受外国投资的能力,或根据香港法律法规对我们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能力施加限制。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一些子公司受制于有关数据的各种不断演变的香港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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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或反垄断,这可能会使它们受到政府执法行动和调查、罚款、处罚以及暂停或中断运营。”
此外,如果PCAOB无法从2022年开始连续三年检查我们的审计师,根据HFCA法案,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被禁止在国家交易所交易。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2022年12月29日,拜登总统签署《合并拨款法》成为法律,其中除其他外,包含与《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相同的条款,将触发《HFCA法》下的禁令所需的连续非检查年数从三年减少到两年。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了一份关于其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的报告,原因是中国当局在这些司法管辖区采取了立场。我们的审计机构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圣马特奥,并定期接受PCAOB的检查,最后一次检查是在2019年10月。PCAOB目前有权检查我们审计师的工作文件,我们的审计师不受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宣布的决定的约束。如果未来HFCA法案禁止我们的普通股交易,因为PCAOB确定它无法在未来这样的时间检查或全面调查我们的审计师,纳斯达克可能会决定将我们的普通股退市。2022年8月26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PCAOB签署《议定书》,规范对设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和调查,迈出了PCAOB对总部设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开放检查和调查准入的第一步。根据SEC披露的与《议定书》有关的情况介绍,PCAOB应拥有独立的酌处权,可以选择任何发行人审计进行检查或调查,并拥有向SEC转移信息的不受约束的能力。2022年12月15日,PCAOB董事会认定,PCAOB能够确保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完全的检查和调查,并投票决定撤销其先前的相反决定。然而,如果中国当局在未来阻碍或以其他方式未能为PCAOB的准入提供便利,PCAOB董事会将考虑是否需要发布新的认定。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SEC和PCAOB最近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的规则变更以及HFCA法案都要求在评估新兴市场公司审计师的资格时对其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尤其是未接受PCAOB检查的非美国审计师。这些事态发展可能会给我们继续在美国上市或未来发行我们的证券增加不确定性。”
业务概况
我们公司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而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自己没有重大业务,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开展所有业务。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是内容驱动型营销服务提供商,在广泛的分销渠道中提供一揽子整合营销解决方案,主要侧重于新媒体内容营销。凭借我们中国子公司在内容制作和运营方面的专业知识、广泛的发行渠道以及跨平台新媒体账户基础,我们中国子公司旨在为客户提供高效有效的整合营销解决方案,以满足他们在新媒体时代背景下的营销需求。客户利用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营销服务,通过多种渠道实现其品牌和营销目标,主要关注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号)、微博(微博)、小红书(小红书)、今日头条(今日头条)、抖音(抖音)、快手(快手)和百度百家号(百度百家号)等自媒体平台。截至2023年8月31日,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交付的短视频和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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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产生超1670亿次浏览量;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新媒体账号群包括539个自营账号和461个合作账号,合计达到约1.74亿互联网粉丝。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客户包括大型互联网平台公司和城市生活所有细分领域的中小型本地企业,包括餐饮、娱乐和旅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及2023年9月30日,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营销人员基数分别为810人、1002人和468人。
目前,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两类营销服务:(i)新媒体综合内容营销服务,依赖于创造和分发相关、引人入胜和有价值的内容,以吸引和留住受众来推广品牌并销售产品和服务;(ii)数字广告服务,强调需要选择与目标受众匹配更好的广告分发渠道,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营销效果。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于2014年开始开展数字广告服务业务,通过识别、吸引和激活目标受众以获取用户,帮助营销人员——通常是应用程序开发商和运营商及其广告代理商——优化他们的营销工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通过其数字广告渠道为其客户的产品或服务发布广告,这些渠道主要包括嵌入其分发软件开发工具包的移动应用程序(“旭航SDK嵌入应用程序”)。凭借其在广告投放方面的分析和优化能力、行业专长以及多年来积累的分销渠道资源,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能够通过更好地将拟广告产品与合适的分销渠道相匹配,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数字广告服务。
自2017年以来,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推出并扩展了新媒体整合营销服务,以满足营销人员在新媒体领域对社交、娱乐和潮流营销内容不断增长的需求。具体而言,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新媒体整合营销服务主要由两种模式组成——服务对业务(“S2B”)模式和服务对平台(“S2P”)模式。就S2B业务而言,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客户提供一揽子新媒体综合内容营销服务解决方案——具体而言,我们的中国子公司(i)通过制作娱乐性和新潮的营销内容,例如宣传短视频和广告,并通过其自营和合作的自媒体账户发布,向商家和品牌提供创意营销服务;(ii)代表营销人员(例如电商商家和本地商家)策划、组织和实施直播活动,以便在高知名度的直播平台上推广其产品或服务,或为其提供新媒体直播培训服务;及(iii)根据大型品牌、商务中心、商业综合体、旅游景区的“线上线下联动”营销策略需求,组织开展线上线下营销活动。此外,为补充其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最近发展了关联业务。具体而言,我们的中国子公司(a)将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和服务许可给第三方业务,以及(b)与文化机构合作,包括博物馆和旅游景点,如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和华山风景区,帮助他们在阿里拍卖(阿里拍卖)、网易星球(网易星球)和新华数藏(新华数藏)等平台上发行、推广和销售越来越受年轻人欢迎的IP相关数字产品。
关于S2P业务,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大型互联网媒体平台提供在线流量服务,通过编辑和制作来自授权电视剧、电影和综艺节目的迷人短视频并将此类短视频发布在知名媒体平台上,例如今日头条、抖音、喜瓜视频(西瓜视频)、百度百家号、快手、优酷(优酷)、腾讯视频(腾讯视频)、爱奇艺(爱奇艺),产生或引导用户流量。截至2023年9月30日,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拥有一支由117名员工组成的内部新媒体内容制作和运营团队,其中包括资深媒体专业人士、高级营销人员,或具有设计、新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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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这支强大的内容团队使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能够始终如一地制作富有创意、娱乐性和互动性的营销内容。凭借其深入的行业洞察力和强大的内容制作能力,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一揽子多渠道营销解决方案,以满足其客户的不同营销需求。我们相信,凭借其广泛的分销渠道和营销方法,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能够在其营销预算范围内为其客户实现最大的营销效果。
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自成立以来经历了快速增长。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我们的总收入分别为人民币4.714亿元、人民币4.780亿元(6550万美元)和人民币3.499亿元(4800万美元),净收入分别为人民币6920万元、人民币6980万元(960万美元)和人民币5500万元(750万美元)。来自新媒体综合内容营销服务的收入分别占我们该年度及期间总收入的约77.4%、86.7%及85.5%。来自数字广告服务的收入分别占我们该年度及期间总收入的约22.6%、13.3%及14.5%。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我们的收入成本分别为人民币3.299亿元、人民币3.019亿元(4140万美元)和人民币2.379亿元(3260万美元)。
竞争优势
我们认为,以下竞争实力对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取得成功并使其有别于竞争对手至关重要:
| • | 内容驱动的新媒体整合营销,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广告创意创作和内容制作方面的专长赋能; |
| • | 提供多种形式的一揽子整合营销解决方案的能力; |
| • | 拥有数亿粉丝的自媒体账号多样化网络; |
| • | 面向新媒体业务的全栈技术解决方案; |
| • | 通过与地方国企合作进行业务拓展模式; |
| • | 跨越广泛行业的坚实营销人员基础;以及 |
| • | 富有远见和经验丰富的管理和业务团队,拥有强大的技术和运营专长。 |
增长策略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打算通过实施以下战略来发展其业务并加强品牌忠诚度:
| • | 进一步扩大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规模,确保新的营销人员; |
| • | 持续进行技术研发投入,以开发和商业化新的软件系统,扩大业务和盈利能力; |
| • | 进一步拓展自媒体资源;以及 |
| • | 寻求更多具有战略和财务吸引力的收购。 |
企业信息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中国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深板路198号上塘河198文创园2号楼,我们的电话号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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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571-88583100.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Conyers Trust Company(Cayman)Limited,Cricket Square,Hutchins Drive,PO Box 2681,Grand Cayman KY1-1111,Cayman Islands的办事处,我们注册办事处的电话号码是+ 13459491040。我们在www.sunhighgroup.com维护一个公司网站。本公司网站或任何其他网站所载或可从本公司网站或任何其他网站查阅的资料,并不纳入本招股章程或其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亦不构成本招股章程的一部分。我们在美国的process服务代理是Cogency Global Inc.,地址为122 East 42nd Street,18th Floor,New York,NY 10168。
风险因素汇总
投资我们的普通股涉及重大风险。在对我们的普通股进行投资之前,您应该仔细考虑本招股说明书中的所有信息。下面请找到我们面临的主要风险的摘要,在相关标题下组织。这些风险在标题为“风险因素”的部分中有更全面的讨论。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有关更详细的讨论,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23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
我们面临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一般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3页); |
| • | 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的不确定性以及中国政策、规则和法规的变化,可能很快而几乎不会提前通知,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4页); |
| • | 您可能会在执行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根据外国法律在中国对我们或我们在美国境外的管理层提起诉讼方面遇到困难。你或海外监管机构也可能难以在中国境内开展调查或收集证据(见本招募说明书第24页); |
| • | 鉴于中国政府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开展具有重大监督和酌处权,中国政府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其运营,这可能导致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运营和/或我们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5页); |
| • | 中国政府的任何行为,包括任何干预或影响我们中国子公司运营的决定,或对在海外进行的任何证券发行施加控制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可能会导致我们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运营做出重大改变,可能会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5页); |
| • | 最近CAC对数据安全进行了更大的监督,特别是对寻求在外汇上市的公司,可能会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和我们的发行产生不利影响(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6页); |
| • | 我们已根据第43号公告就此次发行完成了向中国证监会的必要备案。然而,证监会采纳的《意见》和第43号公告可能会在未来引起额外的合规要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7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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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SEC和PCAOB最近发表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的规则变更以及HFCA法案都要求在评估新兴市场公司审计师资格时对其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尤其是不受PCAOB检查的非美国审计师。这些发展可能会给我们继续在美国上市或未来发行我们的证券增加不确定性(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7页); |
| • | 如果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香港或中国/香港实体,则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本公司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中国/香港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见本招募说明书第29页); |
| • | 中国劳动力成本增加可能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30页); |
| • |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没有按照中国法规的要求为全体员工缴纳足够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这可能会使他们受到处罚(见本招募说明书第31页); |
| • | 中国有关中国居民境外投资活动的法规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承担责任或受到处罚,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注资的能力,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或可能以其他方式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31页); |
| • | 中国对母/子公司贷款和境外控股公司对中国实体的直接投资的监管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境外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其流动性以及为其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33页); |
| • | 汇率波动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贵方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34页); |
| • |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就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言,我们可能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此类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贵公司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35页); |
| • | 我们面临有关其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见本招股说明书第35页); |
| • |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向我们支付股息或支付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这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36页); |
| • | 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影响贵公司的投资价值和我们支付的股息(见本招股说明书第37页); |
| •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预扣税责任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的境外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可能不符合享受某些条约利益的条件(见本招股说明书第37页); |
| • | 如果我们直接受到涉及在美上市中国公司的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我们可能需要花费大量资源调查和解决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运营、股价、声誉的事项(见本招股说明书第38页); |
| • | 根据第43号公告,本招股说明书被要求作为我们的备案文件之一提交给中国证监会,这可能导致中国证监会要求对我们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文件的披露内容进行进一步修订(见本招股说明书第3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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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根据2006年8月通过的法规,本次发行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如果需要,我们无法向贵公司保证我们将能够获得此类批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会因未能就本次发行寻求中国证监会的批准而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见本招股说明书第39页); |
| • | 并购规则和中国的某些其他法规为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某些收购规定了复杂的程序,这可能使我们更难通过在中国的收购来追求增长(见本招股说明书第39页);和 |
| • | 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不允许我们的控股公司结构,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和/或我们正在登记出售的证券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可能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见本招股说明书第40页)。 |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有关更详细的讨论,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41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相关的风险”)
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营销人员削减广告预算或未能维持和扩大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营销人员基础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41页); |
| • | 未能留住现有的营销人员和新媒体账户或吸引和发展新的营销人员和新媒体账户可能会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收入和业务产生负面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41页); |
| • | 未能保持我们中国子公司营销内容制作的质量可能会对其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42页); |
| • | 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行业和数字广告行业的监管环境正在快速演变。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未能不时获得和保持适用于其在中国的业务的必要许可和批准,其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42页); |
| • | 对通过中国自媒体出版商和自媒体平台传播的信息进行监管和审查可能会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43页); |
| • |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因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服务提供的虚假、欺诈、误导或其他非法营销内容而受到并可能在抗辩方面花费大量资源(见本招股说明书第43页); |
| • |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处于竞争激烈的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行业和数字广告行业,可能无法成功与现有或新的竞争对手竞争,这可能会降低其市场份额并对其竞争地位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44页); |
| • |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依赖多个数字媒体平台开展业务。然而,平台的营运者可能会限制或抑制其使用平台的能力,或可能出现平台的实质性中断(见本招股书第44页); |
| • |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受到成本高昂和耗时的产品责任索赔(见本招股说明书第45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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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因销售的假冒、未经授权、非法或侵权产品或通过其直播销售获得的误导性信息而承担责任(见本招股说明书第45页); |
| • | 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未能改善我们的服务以跟上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行业或数字广告行业快速变化的需求、偏好或广告趋势,其收入和增长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46页); |
| • | 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遭受网络攻击或其他导致安全漏洞的隐私或数据安全事件,他们可能会受到成本增加、责任、声誉损害或其他负面后果的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46页); |
| • |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遇到系统中断、软件缺陷、计算机病毒和故障、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或对其系统的其他黑客和网络钓鱼攻击(见本招股说明书第47页); |
| • | 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开展业务的任何第三方不遵守法律法规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面临法律费用、向第三方的赔偿、处罚以及业务中断,这可能会对其经营业绩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47页); |
| • | 广告活动的季节性波动可能对我们的收入、现金流、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47页); |
| • | 除中国外,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还受到有关隐私、数据保护和其他事项的国家复杂且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其中许多法律法规可能会发生变化和不确定的解释,并可能导致合规成本增加、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惯例发生变化、运营成本增加以及对其业务的其他损害(见本招股说明书第48页); |
| • |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计划继续在全球范围内扩展业务,以便它们可能进入新的国际市场,而这些市场的运营经验较为有限,这可能会使它们面临更多的业务、经济和法律风险,从而可能影响其财务业绩(见本招股说明书第48页); |
| • |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无法有效管理其增长,这可能会对其业务造成重大损害(见本招股说明书第49页); |
| • |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无法及时或以可接受的条件获得所需的额外资本,或根本无法获得(见本招股说明书第49页); |
| • |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受到疫情、自然灾害和其他灾难的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新型冠状病毒(新冠肺炎)(见本招股说明书第50页); |
| • | 任何有关我们中国附属公司、其服务及其管理层的负面宣传可能会对其声誉和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50页); |
| • |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受到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这可能会导致抗辩成本高昂,并可能扰乱其业务和运营(见本招股说明书第51页); |
| • | 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我们中国子公司的知识产权以及为保护我们中国子公司的知识产权而产生的费用可能会对其业务、声誉和竞争优势产生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5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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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未能有效管理其增长或执行其战略和未来计划,他们可能无法利用市场机会或满足其客户的需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52页); |
| • | 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有赖于其高级管理层的持续努力。如果其一名或多名关键高管不能或不愿意继续担任现有职务,其业务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见本招股说明书第52页); |
| • | 未来的收购可能会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管理其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53页); |
| • |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不时受到索赔、争议、诉讼和法律诉讼,这可能会对其业务、前景、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54页); |
| • |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成为第三方的指控、骚扰或其他有害行为的对象,这可能会损害其声誉并导致其失去市场份额、用户和客户(见本招股说明书第54页); |
| • |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目前的保单可能无法为所有索赔提供足够的承保范围,他们可能会蒙受其保险未涵盖的损失(见本招募说明书第54页);和 |
| • | 我们的一些子公司受到有关数据安全或反垄断的各种不断演变的香港法律法规的约束,这可能会使它们受到政府执法行动和调查、罚款、处罚以及暂停或中断其运营(见本招股说明书第55页)。 |
与本次发行和交易市场相关的风险(更详细的讨论见本招募说明书第55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与本次发行和交易市场相关的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我们还受制于与本次发行和交易市场有关的一般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 • | 我们的普通股在本次发行之前没有公开市场,您可能无法以或高于您为其支付的价格转售我们的普通股,或者根本无法转售(见本招股说明书第55页); |
| • | 我们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可能并不代表交易市场的价格,并且此类市场价格可能波动较大(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56页); |
| • | 您购买的普通股的有形账面净值将立即大幅稀释(见本招股说明书第56页); |
| • | 如果我们未能实施和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或未能纠正已识别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我们可能无法履行报告义务或无法准确报告我们的经营业绩或防止欺诈,投资者信心和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56页); |
| • |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将产生大幅增加的成本(见本招股说明书第57页); |
| • | 由于我们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可能不会受到其他公众公司所受的要求,这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对我们和我们普通股的信心(见本招股说明书第5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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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未来大量出售我们的普通股或预期未来在公开市场出售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格下跌(见本招股说明书第58页); |
| • | 我们不打算在可预见的未来支付股息(见本招股说明书第58页); |
| • | 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不发布关于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或者如果他们发布关于我们普通股的负面报告,我们普通股的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59页); |
| • | 无论我们的经营业绩如何,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波动或下降,您可能无法以或高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转售您的股票(见本招股说明书第59页); |
| • | 我们的管理层拥有广泛的酌情权来决定如何使用此次发行中筹集的资金,并可能以可能不会提高我们的经营业绩或我们的普通股价格的方式使用这些资金(见本招股说明书第60页); |
| • | 如果我们不再符合外国私人发行人的资格,我们将被要求完全遵守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交易法》的报告要求,我们将产生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不会产生的大量额外法律、会计和其他费用(见本招股说明书第60页); |
| • | 由于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并打算利用适用于美国发行人的某些纳斯达克公司治理标准的豁免,因此与我们是国内发行人时相比,您将获得更少的保护(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60页); |
| • | 如果我们不能继续满足纳斯达克的上市要求和其他规则,我们的证券可能会被摘牌,这可能会对我们证券的价格和您出售它们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61页); |
| • | 我们在发售后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控制权变更(见本招募说明书第61页); |
| • | 开曼群岛法律不得向我们的股东提供与向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股东提供的利益相当的利益(见本招股说明书第61页); |
| • | 你方可能无法在股东周年大会或非股东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前提出提案(见本招募说明书第62页); |
| • | 如果我们被归类为PFIC,拥有我们普通股的美国纳税人可能会产生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见本招股说明书第62页);和 |
| • | 我们的IPO前股东将能够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出售其股份,但须遵守《证券法》第144条和锁定协议规定的限制(见本招股说明书第63页)。 |
新冠疫情对我们运营和财务业绩的影响
从2020年1月下旬至2020年4月中旬,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受到了新冠疫情的适度影响,主要是由于其营销人员客户的业务放缓,这对这些客户与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营销需求产生了负面影响。尽管如此,他们的运营迅速恢复,从2020年第二季度开始,并在2020年实现了收入较2019年的增长。在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的年度以及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九个月期间,新冠疫情并未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产生重大净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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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然而,无法保证未来不会发生疾病爆发,例如新冠肺炎大流行和任何类似的自然灾害。此类自然疾病对我们的影响程度将取决于未来的发展,这些发展具有高度不确定性,无法预测,包括任何此类疾病爆发的持续时间、严重程度和复发情况、缓解战略的有效性、为遏制其传播和减轻其公共健康影响而采取的第三方行动,以及此类自然灾害导致的旅行限制或政府当局的建议或授权。任何这些因素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受到流行病、自然灾害和其他灾难的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和“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影响我们经营业绩的新冠疫情”。
我们的运营和发行所需的中国当局的许可或批准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AllBright已告知我们,为了运营我们目前在中国进行的业务活动,我们的每个中国子公司都必须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SAMR”)的营业执照。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经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AllBright确认,我们的每一家中国子公司均已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获得有效的营业执照,并且没有任何此类许可证的申请被拒绝。此外,我们的部分中国子公司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进出口商品收货人及发货人报关登记证。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食品销售和进出口经营需要此类许可证和证书。我们的一些中国子公司申请此类许可,是出于对未来从事相关业务的预期,以补充其目前的运营,而不是出于遵守中国相关部门对其现有业务的强制性要求。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均未进行与食品销售或进出口有关的业务。因此,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尽管此类许可证仍然有效,但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无需为其当前运营维持此类许可证。然而,不确定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是否需要根据不断发展的中国法律法规获得与我们的业务运营相关的额外批准、许可或许可,以及我们是否能够及时或完全获得和更新此类批准。不这样做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我们普通股的价值可能会大幅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见“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行业和数字广告行业的监管环境正在快速演变。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未能不时获得和维持适用于其在中国业务的必要许可和批准,其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AllBright告知我们,根据第43号公告,我们的普通股在任何外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均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许可或批准。除AllBright进一步告知的第43号公告规定的此类证监会批准外,我们和我们的中国子公司(1)均无需获得任何中国当局的任何其他许可来经营和向外国投资者发行我们的普通股,(2)须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AC或任何其他实体的其他批准要求才能批准我们的经营,以及(3)已被任何中国当局拒绝此类许可。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或《意见》,并于2021年7月6日向社会公开。《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要加强对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这些意见提出,采取有效措施,如推进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国概念境外上市面临的风险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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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对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保护的需求。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第43号公告,自2023年3月31日(北京时间)起施行。根据第43号公告,中国境内公司寻求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发售或上市证券,应在其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上市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按照第43号公告的要求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手续。境内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者隐瞒重大事实或者在备案文件中伪造重大内容的,该境内公司可能受到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AllBright所告知,我们必须根据第43号公告就此次发行向中国证监会备案。2023年6月14日,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就此次发行和上市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2023年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批准了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交的填补。请参阅“法规——与境外上市相关的法规”和“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已根据第43号公告就此次发行完成了向中国证监会的必要备案。不过,证监会采纳的《意见》和43号公告,未来可能会造成额外的合规要求。”
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除拟购买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CIO外,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的在线平台运营商必须接受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网络安全审查。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网络安全审查评估任何采购、数据处理或海外上市可能带来的潜在国家安全风险。《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进一步要求,拥有至少一百万用户个人数据的CIO和数据处理运营商必须在外国进行列名之前申请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审查。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尚未收到任何当局的通知,将我们的任何中国子公司确定为CIO或要求我们通过CAC的网络安全审查或网络数据安全审查。我们认为,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运营将不会因此次发行而受到CAC的网络安全审查,因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不是拥有超过一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CIO或在线平台运营商。然而,对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将如何解释或实施,以及包括CAC在内的中国监管机构是否可能采用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相关的新的法律、法规、规则或详细的实施和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最近CAC对数据安全加强了监督,尤其是对寻求在外汇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这可能会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和我们的发行产生不利影响。”
在香港经营业务活动,每间公司均须在香港税务局商业登记处登记业务,并于业务开始后一个月内提出商业登记申请。任何人如不遵守规定,最高可被罚款5000港元及监禁一年。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确认各香港附属公司均已取得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在香港提供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或数字广告服务并无法定或强制性许可或监管批准。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香港法律顾问Ince & Co告知我们,我们或我们的香港附属公司均无须获得(i)香港当局的任何许可或批准,以向香港以外的外国投资者提供正在注册的证券,或(ii)香港当局的任何许可或批准以经营其业务,但上述商业登记证书除外。然而,不确定我们或我们的香港附属公司未来是否需要获得香港当局的额外许可或批准才能经营业务或向外国投资者提供证券,以及我们是否能够获得此类许可或批准。如果我们无法在未来需要时获得此类许可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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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或无意中得出不需要此类许可或批准的结论,那么我们普通股的价值可能会大幅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
我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资产划转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除2022年11月和12月期间,旭航开曼向旭航香港转让合计151,945.44美元用于营运资金用途外,本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未发生现金转移或转移其他资产的情况。我们根据财务部门制定的内部现金管理政策建立了组织内部现金流的控制和程序,这些政策由公司相关部门讨论、审议和审查,并由我们的董事会主席批准。具体地说,我们的财务部对现金管理进行监督,遵循我们管理层的指示。我司财务部负责建立我司现金运营计划,协调各子公司、各部门之间的现金管理事项。各子公司、部门通过提出现金需求计划发起现金需求,该计划说明现金需求的具体金额和时间,并提交给我们的财务部门。财务部审核现金需求计划,为我公司管理层编制总结。管理层根据现金来源和需求的轻重缓急审查和批准现金分配。除上述情况外,我们目前没有其他现金管理政策或程序规定资金如何转移。
向本公司及美国投资者作出的股息或分派及税务后果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任何附属公司均未向我公司作出任何股息或分派,而我公司亦未向我们的股东作出任何股息或分派。我们打算保留任何未来收益来为我们的业务扩张提供资金,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支付任何现金股息。根据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规则,我们就我们的普通股向投资者进行的分配总额(包括从中预扣的任何税款的金额)将作为股息征税,只要分配是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的从我们当前或累积的收益和利润中支付的。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可从利润和/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其股份的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从股份溢价中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
如果我们决定在未来就我们的任何普通股支付股息,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将依赖于从旭航BVI收到的资金,这取决于从旭航HK收到的资金。然而,由于中国政府对货币兑换施加控制,它有权进行兑换转移审查,这可能会对我们在公司、我们的子公司和我们的投资者之间转移现金的能力施加某些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i)我们被限制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本或提供贷款,这可能会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ii)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被限制向我们支付股息;(iii)如果我们无法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获得股息,这可能会对我们向投资者的股息分配产生不利影响。见“风险因素摘要”,“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有关中国居民境外投资活动的中国法规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承担责任或处罚,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注资的能力,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或可能以其他方式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母/子公司贷款和离岸控股公司对中国实体的直接投资的监管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离岸发行的收益进行贷款或额外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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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贡献,这可能会对其流动性以及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影响贵公司的投资价值和我们支付的股息。”此外,如果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香港或中国/香港实体,则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公司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中国/香港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无法保证中国政府不会干预或限制我们公司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请参阅“—业务概览—风险因素摘要”和“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香港或中国/香港实体,则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公司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中国/香港以外的运营或其他用途。”
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旭航香港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每间中国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以拨出法定储备金,直至该储备金达到其各自注册资本的50%。
中国政府还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和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例如,2017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推进外汇管理改革提高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或“外管局3号文”规定,银行在处理境内企业向其境外股东的5万美元以上股息汇出交易时,应当根据真实交易的原则,对该境内企业的相关董事会决议、原始报税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核。此外,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未来自行发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支付的能力。如果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无法从我们的运营中获得全部收入,我们可能无法支付我们普通股的股息。
我们普通股的现金股息,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出于税务目的,旭航香港可能被视为非居民企业,因此旭航网络、湖州银之雅和武汉银之雅向旭航香港支付的任何股息可能被视为中国来源的收入,因此可能需要按最高10%的税率缴纳中国预扣税。参见“材料所得税考虑——中国大陆企业税收。”
为了让我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我们将依赖旭航网络、湖州银之亚和武汉银之亚向旭航HK支付的款项作为这三家中国子公司的股息以及向旭航BVI分配的此类款项作为旭航HK的股息,然后再将此类款项作为旭航BVI的股息分配给我们公司。如果湖州银之亚、武汉银之亚、或旭航网络或其子公司未来因自身发生债务,债务管辖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
根据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的安排(“双重避税安排”),如果香港居民企业拥有中国项目不低于25%的股份,10%的预扣税率可下调至5%。然而,5%的预扣税率并不自动适用,而且必须满足某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a)香港项目必须是相关股息的实益拥有人;以及(b)香港项目必须在收到股息前的连续12个月内直接持有中国项目不少于25%的股份所有权。在目前的实践中,香港项目必须取得香港税务机关的税务居民证明才能申请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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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预提税率。由于香港税务机关将根据个案情况签发此类税务居民证明,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从相关香港税务机关获得税务居民证明,并就旭航网络、湖州银之亚、武汉银之亚向其直接控股公司旭航香港支付的任何股息享受双重征税安排下5%的预扣税率优惠。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尚未向相关香港税务机关申请税务居民证明。旭航香港拟在旭航网络、湖州银之雅、武汉银之雅计划向旭航香港宣派及派付股息时,申请税务居民证明。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预扣税负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的境外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可能不符合享受某些条约利益的条件。”
做“新兴成长公司”的启示
作为一家上一财年收入不到12.35亿美元的公司,我们符合2012年《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或“JOBS Act”中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的条件。“新兴成长型公司”可能会利用减少的报告要求,否则这些要求将适用于较大的上市公司。特别是,作为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
| • | 可能只呈现两年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和两年的相关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 |
| • | 不要求提供详细的叙述性披露,讨论我们的薪酬原则、目标和要素,并分析这些要素如何与我们的原则和目标相契合,即通常所说的“薪酬讨论和分析”; |
| • | 无需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从我们的审计员那里获得关于我们的管理层对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评估的证明和报告; |
| • | 不需要从我们的股东那里获得关于高管薪酬或金降落伞安排的非约束性咨询投票(通常称为“薪酬发言权”、“频率发言权”和“金降落伞发言权”投票); |
| • | 豁免某些要求按绩效计薪图表和CEO薪酬比例披露的高管薪酬披露条款; |
| • | 有资格根据《就业法》第107条为采用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申请更长的阶段性期限;和 |
| • | 在我们首次公开募股生效后的第二份20-F表格年度报告之前,将不会被要求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评估。 |
我们打算利用所有这些减少的报告要求和豁免,包括根据《就业法》第107条采用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的更长的阶段性期限。我们选择使用分阶段执行期可能会使我们难以将我们的财务报表与根据《就业法案》第107条选择退出分阶段执行期的非新兴成长型公司和其他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比较。
根据JOBS法案,我们可能会利用上述减少的报告要求和豁免,直到我们不再符合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定义。JOBS法案规定,如果我们的年收入超过12.35亿美元,非关联公司持有的普通股市值超过7亿美元,或在三年期内发行本金超过10亿美元的不可转换债券,我们将在根据《证券法》宣布生效的登记声明首次出售普通股五周年的财政年度结束时不再是“新兴成长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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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
我们是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规则所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例如:
| • | 我们没有被要求提供与国内上市公司一样多的《交易法》报告,或者同样频繁的报告; |
| • | 对于中期报告,我们被允许完全遵守母国的要求,这些要求没有适用于国内公众公司的规则那么严格; |
| • | 我们不需要在某些问题上提供相同水平的披露,例如高管薪酬; |
| • | 我们不受监管FD旨在防止发行人选择性披露重大信息的规定的约束; |
| • | 我们不需要遵守《交易法》中关于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的征集条款;和 |
| • | 我们没有被要求遵守《交易法》第16条,该条要求内部人就其股份所有权和交易活动提交公开报告,并确立内部人对任何“短线”交易交易实现的利润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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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
| 我们发售的普通股 |
[ ● ]普通股,基于每股普通股[ ● ]美元的假定发行价格,这是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估计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区间的中点 |
| 每股普通股价格 |
我们目前估计,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将在每股普通股[ ● ]美元至[ ● ]美元的范围内。 |
| 本次发行完成前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
58,804,977股普通股 |
| 紧随本次发行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
[ ● ]普通股,假设未行使代表的超额配股权,且不包括代表认股权证基础的[ ● ]普通股 |
| [ ● ]普通股,假设代表充分行使超额配股权,且不包括代表认股权证基础的[ ● ]普通股 |
| 上市 |
我们已申请在纳斯达克上市我们的普通股,股票代码为“SUNH”。目前,纳斯达克尚未批准我们的普通股上市申请。本次发行的结束取决于纳斯达克对我们的上市申请的最终批准,并且不保证或保证我们的普通股将获准在纳斯达克上市。 |
| 提议的股票代码 |
“SUNH” |
| 转让代理 |
Transhare株式会社 |
| 超额配股权 |
我们已授予代表一项选择权,可在本招股章程日期起计30天内行使,以购买最多合共[ ● ]股额外普通股 |
| 收益用途 |
我们打算将此次发行的收益用于扩展我们的主营业务,以进一步完善我们的整合营销服务,投资于技术研发,收购跨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价值链的同行业内或上下游实体的优质公司,以及用于营运资金和其他一般公司用途。详见第67页“所得款项用途”. |
| 锁定 |
我们所有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我们几乎所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已与代表达成一致,在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后的六个月内,不直接或间接出售、转让或处置我们的任何普通股或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交换为我们普通股的证券。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符合未来出售条件的股份”和“承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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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因素 |
特此发售的普通股涉及高度风险。你应该阅读从第23页开始的“风险因素”,讨论在决定投资我们的普通股之前要考虑的因素. |
| 代表的认股权证 |
本招股章程为其组成部分的登记说明还登记出售代表的认股权证,以购买相当于本次发行中出售的普通股总数5%的普通股,包括行使代表超额配股权时的普通股数量,作为就本次发行应付给承销商的承销补偿的一部分。代表的认股权证将自本次发行的普通股开始销售之日起开始行使,为期三年,每股行使价为[ ● ]美元(普通股公开发行价格的130%,基于假定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每股普通股[ ● ]美元,即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估计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范围的中点)。这些权证的描述请看“承销——代表的认股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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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我们的普通股涉及高度风险。在决定是否投资我们的普通股之前,您应该仔细考虑以下描述的风险,以及本招股说明书中列出的所有其他信息,包括标题为“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的部分以及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附注。如果这些风险中的任何一个实际发生,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现金流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这可能会导致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下降,从而导致贵方投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下面描述的风险以及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讨论的风险并不是我们面临的唯一风险。我们目前不知道或我们目前认为不重要的其他风险也可能影响我们的业务。只有在你能承担全部投资损失的风险的情况下,你才应该考虑投资我们的普通股。
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基本上我们所有中国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目前都位于中国。因此,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一般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的影响。中国经济在许多方面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经济不同,包括政府参与程度、发展水平、增长率、外汇管制、资源配置等。尽管中国政府实施了强调利用市场力量进行经济改革的措施,包括减少生产性资产的国家所有和在工商企业中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但中国的生产性资产仍有相当大一部分归政府所有。此外,中国政府通过实施产业政策,继续在规范行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中国政府还通过配置资源、控制外币计价债务的支付、制定货币政策、向特定行业或公司提供优惠等方式,对中国经济增长进行重大控制。
尽管中国经济在过去几十年中经历了显着增长,但增长并不均衡,无论是在地域上还是在经济的各个部门之间。中国经济状况、中国政府政策或中国法律法规的任何不利变化都可能对中国整体经济增长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此类发展可能会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减少对其产品的需求,并削弱其竞争地位。中国政府采取多种措施鼓励经济增长,引导资源配置。其中一些措施可能有利于整体中国经济,但可能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产生负面影响。例如,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受到政府对资本投资的控制或税收法规变化的不利影响。此外,过去中国政府曾实施若干措施,包括调整利率,以控制经济增长步伐。这些措施可能导致中国经济活动减少,从而可能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以及我们的投资者可能面临中国政府未来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财务业绩和运营产生重大影响。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公司和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均未收到或被中国当局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许可。然而,我们无法保证本公司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未来将收到或不会被中国当局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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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的不确定性以及中国政策、规则和法规的变化,可能很快就会很少提前通知,这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以获得的法律保护。
中国的法律制度是以成文法规为基础的。与英美法系不同,它是一种法律案件作为判例价值有限的制度。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政府开始颁布全面的经济事务法律法规体系。过去五十年的立法显着增加了对各种形式的外国或私营部门在华投资的保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受中国公司普遍适用的多项中国法律法规的约束。然而,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相对较新,且中国法律体系不断快速演变,许多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并不总是统一的,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的执行涉及不确定性。
有时,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行政和法院程序来执行我们的合法权利。然而,由于中国行政和法院当局在解释和实施法定和合同条款方面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与更发达的法律体系相比,可能更难评估行政和法院诉讼的结果以及我们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享有的法律保护水平。此外,中国的法律体系部分基于政府政策、内部规则和法规(其中一些没有及时发布或根本没有发布),这些政策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并且可能在很少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迅速变化。因此,我们可能要到违规之后的某个时间才知道我们违反了这些政策和规则。这些不确定性,包括我们的合同、财产(包括知识产权)和程序权利的范围和影响的不确定性,以及未能对中国监管环境的变化做出回应,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阻碍我们继续运营的能力。
您可能会在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根据外国法律在中国对我们或我们在美国境外的管理层提起诉讼方面遇到困难。你或海外监管机构也可能很难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或收集证据。
作为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我们在中国开展几乎所有的业务,我们几乎所有的资产都位于中国。此外,我们的七名董事和高级职员中有六名,即Tianhang Xiao、陈磊、Yu Jiang、XiaoWen Wang、Bo Lyu和Wenbing WangXiaoyi Wang,居住在中国;另一名董事TERM3,居住在美国。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位于美国境外。因此,您可能很难对中国大陆境内的那些人员实施过程送达。您可能难以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以及我们目前不在美国居住或在美国拥有大量资产的高级职员和董事执行在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此外,开曼群岛或中国的法院是否会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基于美国或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这些人作出的判决存在不确定性。
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由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对等原则,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国与美国没有任何条约或其他形式的书面安排,对外国判决的对等承认和执行作出了规定。此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如果中国法院判定该判决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则不会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执行外国判决。因此,不确定中国法院是否以及在什么基础上执行美国法院作出的判决。
你或海外监管机构也可能很难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或收集证据。例如,在中国,在获取所需信息方面存在重大的法律和其他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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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外国实体有关的中国境外或其他方面的股东调查或诉讼。尽管中国当局可能会与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对应方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以监测和监督跨境证券活动,但在缺乏切实可行的合作机制的情况下,与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这种监管合作可能并不高效。此外,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第一百七十七条进一步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事先同意,中国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境外机构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或者资料。虽然第177条下的详细解释或实施规则尚待颁布,但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面临的困难。
鉴于中国政府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开展具有重大监督和酌处权,中国政府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其运营,这可能导致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运营和/或我们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
中国政府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开展具有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并可能在政府认为适当的任何时候干预或影响其运营,以进一步实现监管、政治和社会目标,这可能导致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运营和/或我们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
中国政府最近发布了对教育和互联网行业等某些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政策,我们不能排除未来发布可能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有关数字营销行业的法规或政策的可能性。此外,如果中国在环境保护或企业社会责任等某些领域采取更严格的标准,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产生更高的合规成本或在其运营中受到额外限制。法律的某些领域,包括知识产权和保密保护,在中国也可能不如在美国或其他国家有效。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无法预测中国法律制度的未来发展对其业务运营的影响,包括新法律的颁布,或现有法律的变更或其解释或执行。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和包括你们在内的投资者可获得的法律保护。
中国政府的任何行动,包括任何干预或影响我们中国子公司运营的决定,或对在海外进行的任何证券发行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控制权的决定,可能会导致我们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运营做出重大改变,可能会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
中国政府已经并将继续通过监管和国有制对中国经济的几乎每个部门实施实质性控制。我们的子公司在中国经营的能力可能会因其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受到损害,包括与税收、环境法规、土地使用权、外国投资限制和其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变化。中国中央或地方政府可能会对现有法规实施新的、更严格的法规或解释,这将需要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进行额外支出和努力,以确保其遵守此类法规或解释。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受到其在中国经营所在省份的各种政府和监管干预。它们可能受到各种政治和监管实体的监管,包括各种地方和市政机构以及政府分支机构。它们可能会因遵守现有和新通过的法律法规或对任何不遵守的处罚而产生必要的增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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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除了证监会根据第43号公告要求的批准外,我们不确定未来何时以及是否需要获得中国政府的任何其他许可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甚至在获得此类许可时,是否会在之后被拒绝或撤销。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已根据第43号公告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我们亦认为,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公司及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目前并无需获得任何中国当局的任何其他许可,也未收到任何拒绝允许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通知,我们的经营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与我们的业务或行业相关的现有或未来法律法规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在以后可能需要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许可,或者一旦给予就被拒绝或撤销。
因此,未来的政府行为,包括任何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中国子公司运营的决定,或对在海外进行的证券发行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控制,可能会导致我们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运营做出重大改变,可能会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和/或可能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
最近CAC对数据安全加强了监督,尤其是对寻求在外汇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这可能会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和我们的发行产生不利影响。
2021年12月28日,中国CAC等13个政府部门联合颁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生效。《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除有意购买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CIO外,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的网络平台运营商必须接受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网络安全审查。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网络安全审查评估了任何采购、数据处理或海外上市可能带来的潜在国家安全风险。《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要求,拥有至少一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经营者,拟在国外上市的,必须申请CAC的网络安全审查。
2021年11月14日,CAC公布了安全管理征求意见稿。安全管理草案规定,数据处理者在特定情况下,如持有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公共利益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大量数据的互联网平台运营商合并、重组、分立,为百万以上个人处理个人数据的数据处理者境外上市,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者香港上市,以及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其他数据处理活动等,应申请网络安全审查。安全管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13日。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我们尚未收到任何将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确定为CIO或要求我们通过CAC的网络安全审查或网络数据安全审查的当局的任何通知。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AllBright所确认的那样,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运营和我们的上市预计都不会受到影响,并且我们不会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接受CAC的网络安全审查,任何此类实体也不会受到安全管理草案的约束(如果该草案按提议颁布的话),因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不是CIO或拥有超过一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在线平台运营商。但是,对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和安全管理草案将如何解释或实施,以及包括CAC在内的中国监管机构是否可能采用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和安全管理草案相关的新的法律、法规、规则或详细的实施和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任何此类新的法律、法规、规则或实施和解释生效,我们期望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和行动来遵守并尽量减少此类法律对我们的不利影响。然而,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未来不会受到网络安全审查和网络数据安全审查。在此类审查期间,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被要求暂停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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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或经历其他对其运营的干扰。网络安全审查和网络数据安全审查也可能导致对我们公司的负面宣传,并转移我们的管理和财务资源,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已根据第43号公告就此次发行完成了向中国证监会的必要备案。不过,证监会采纳的《意见》和《第43号公告》可能会在未来引起额外的合规要求。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意见》,于2021年7月6日向社会公开。《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这些意见提出,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国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以及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保护需求。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第43号公告,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第43号公告,中国境内公司寻求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发售或上市证券,应在其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上市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第43号公告的要求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手续。境内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者隐瞒重大事实或者在备案文件中伪造重大内容的,该境内公司可能受到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43号公告明确界定了一个范围,包括境内企业不能在境外上市的五种情形。见“法规——与境外上市相关的法规。”经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AllBright确认,我们不属于任何此类情况。同时,我们被要求根据第43号公告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一系列文件进行备案(“填报文件”)。根据证监会的要求,我们必须在本次发行完成前向证监会备案本次上市发行,我们的备案文件内容需要达到证监会提出的披露标准。2023年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批准了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根据第43号公告提交的备案。
然而,我们未来在中国大陆以外的任何证券发行和上市,包括但不限于后续发行、第二上市和私有化交易,将受制于根据第43号公告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备案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或根本遵守此类备案要求。如果我们未能获得相关批准或完成备案和其他相关监管程序,我们可能会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其中可能包括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中国的运营进行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中国的运营,限制或禁止我们在中国的中国子公司支付或汇出股息,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声誉和前景以及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近期SEC和PCAOB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的规则变更以及HFCA法案都要求在评估新兴市场公司审计师资格时对其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尤其是不受PCAOB检查的非美国审计师。这些发展可能会给我们继续在美国上市或未来发行我们的证券增加不确定性。
2020年4月21日,SEC主席Jay Clayton和PCAOB主席William D. Duhnke III以及SEC其他高级工作人员发布了一份联合声明,强调了投资于位于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或在新兴市场有实质性业务的公司的相关风险。联合声明强调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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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PCAOB无法在中国检查审计师和审计工作底稿以及新兴市场欺诈风险较高有关。
2020年5月18日,纳斯达克向SEC提交了三项提案,以(i)对主要在“限制性市场”运营的公司适用最低发行规模要求,(ii)对限制性市场公司采用与管理层或董事会资格有关的新要求,以及(iii)根据公司审计师的资格对申请人或上市公司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2021年10月4日,SEC批准了纳斯达克关于规则变更的修订提案。
2020年5月20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HFCA法案,要求如果PCAOB因公司使用不受PCAOB检查的外国审计机构而无法审计特定报告,则外国公司必须证明其不属于外国政府所有或控制。PCAOB连续三年不能对公司审计人员进行检查的,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全国交易所交易。2020年12月2日,美国众议院批准了HFCA法案。2020年12月18日,HFCA法案签署成为法律。
2021年3月24日,SEC宣布通过临时最终修正案,以实施HFCA法案的提交和披露要求。SEC在公告中澄清,在任何发行人必须遵守临时最终修订之前,SEC必须实施识别涵盖发行人的流程。公告还称,SEC工作人员正在积极评估如何最好地实施HFCA法案的其他要求,包括身份识别过程和交易禁止要求。
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2022年12月29日,拜登总统签署《合并拨款法》成为法律,其中除其他外,包含与《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相同的条款,并修订了《HFCA法》,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如果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受PCAOB检查,从而缩短了如果PCAOB无法在该未来时间对我司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时触发我司退市和禁止买卖我司证券的时间周期。
2021年9月22日,PCAOB通过了一项实施HFCA法案的最终规则,该规则为PCAOB在根据HFCA法案的设想确定一家公司的董事会是否因一个或多个当局在该司法管辖区采取的立场而无法检查或调查位于该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时提供了一个框架。
2021年12月2日,SEC通过了修正案,以最终确定实施HFCA法案中提交和披露要求的规则,该法案于2022年1月10日生效。这些规则适用于SEC认定的注册人,这些注册人提交了年度报告,其中包含位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且PCAOB无法完全检查或调查,因为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当局采取了立场。例如,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了一份关于其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的报告,原因是中国当局在这些司法管辖区采取了立场。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了一份报告,就其认定董事会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彻底调查,原因是中国当局在这些司法管辖区采取了立场。董事会根据PCAOB规则6100做出这些决定,该规则为PCAOB如何履行HFCA法案规定的职责提供了框架。
在中国无法获得PCAOB检查的机会,使PCAOB无法全面评估驻中国审计师的审计和质量控制程序。因此,投资者可能会被剥夺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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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PCAOB检查。PCAOB无法在中国对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得与接受PCAOB检查的中国境外审计师相比,更难评估这些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程序或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这可能导致我们普通股的现有和潜在投资者对我们的审计程序和报告的财务信息以及我们财务报表的质量失去信心。
我们的审计师,即出具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PCAOB注册的公司,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根据该法律,PCAOB进行定期检查以评估其遵守适用的专业标准的情况。我们的审计员总部设在加利福尼亚州圣马特奥,并定期接受PCAOB的检查,最后一次检查是在2019年10月。PCAOB目前有权检查我们审计师的工作文件,我们的审计师不受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宣布的决定的约束。然而,最近的发展将给我们的发行增加不确定因素,我们无法向您保证,由于我们是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并且我们的大部分业务是在中国进行的,所以纳斯达克或监管机构是否会对我们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此外,如果PCAOB未来无法检查我们的会计师事务所,经修订的HFCA法案要求允许PCAOB在两年内检查发行人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该法案将禁止我们的证券交易,因此,交易所可能会决定将我们的证券退市,我们的证券交易可能会被禁止。
2022年8月26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PCAOB签署《议定书》,对设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和调查进行监管,迈出了PCAOB对总部设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开放准入的第一步。根据SEC披露的与《议定书》有关的情况介绍,PCAOB应拥有独立的酌处权,可以选择任何发行人审计进行检查或调查,并拥有向SEC转移信息的不受约束的能力。2022年12月15日,PCAOB董事会认定,PCAOB能够确保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完全的检查和调查,并投票决定撤销其先前的相反决定。然而,如果中国当局在未来阻碍或以其他方式未能为PCAOB的准入提供便利,PCAOB董事会将考虑是否需要发布新的认定。
如果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香港或中国/香港实体,则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公司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中国/香港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中国公司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此外,中国各公司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的话),以拨出法定储备金,直至该储备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中国各公司亦须进一步拨出部分税后利润,以拨付雇员福利基金,但如有拨出的金额,则由其酌情决定。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此外,为了让我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我们将依赖旭航网络、湖州银之亚和武汉银之亚向旭航香港支付的款项作为这三家中国子公司的股息以及向旭航BVI分配的此类款项作为旭航HK的股息,然后再将此类款项作为旭航BVI的股息分配给我们公司。如果湖州银之亚、武汉银之亚、或旭航网络或其子公司在未来以自身名义发生债务,则债务管辖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款项的能力。
我们的现金股息,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如果出于税收目的,我们被视为中国的税务居民企业,我们向海外股东支付的任何股息可能被视为中国来源的收入,因此可能需要缴纳中国预扣税。见“—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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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就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言,我们可能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贵方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还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将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大部分收入以人民币收取,外币短缺可能会限制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付款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履行我们的外币计价义务(如果有的话)。根据中国现行外汇法规,只要满足一定的程序要求,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贸易相关交易支出在内的经常项目支付可以外币进行,而无需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的批准。如果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偿还外币贷款等资本费用,则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中国政府可酌情对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施加限制,如果未来发生这种情况,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除涉及洗钱和犯罪活动的资金转移外,香港政府对资金在香港境内、进出香港(包括资金从香港流向中国大陆)的转移没有任何限制或限制。然而,不能保证香港政府未来不会颁布可能施加此类限制的新法律或法规。无法保证中国政府不会干预或限制我们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
由于上述情况,在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香港或中国/香港实体的范围内,由于主管政府干预或对本公司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该等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中国/香港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
中国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可能会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经济近年来经历了劳动力成本的上涨。中国整体经济和中国平均工资预计将继续增长。我们中国子公司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近年来也有所提高。我们预计,他们的劳动力成本,包括工资和员工福利,将继续增加。除非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能够通过提高其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将这些增加的劳动力成本转嫁给其客户,否则其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与其雇员订立劳动合同以及为其雇员的利益向指定政府机构支付各种法定雇员福利,包括养老金、住房基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方面受到更严格的监管要求。根据2008年1月生效的《中国劳动合同法》或《劳动合同法》及其2013年7月生效的修正案和2008年9月生效的实施细则,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支付报酬、确定职工试用期、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受到更严格的要求。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决定解雇其部分员工或以其他方式改变其雇佣或劳动惯例,《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规则可能会限制其以合意或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实现这些改变的能力,这可能会对其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劳工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仍在不断发展,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中国子公司的雇佣行为不会也不会违反劳工相关法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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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规,这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遭受劳资纠纷或政府调查。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被视为违反了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他们可能会被要求向其员工及其业务提供额外的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没有按照中国法规的要求为全体员工缴纳足够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这可能会使他们受到处罚。
根据《中国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基金管理条例》,在中国境内经营的企业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统称“社会保险”)、住房基金计划,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全部或部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基金。更多详情请看“条例——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的条例”。鉴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中国地方政府对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的要求执行不一致。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没有为所有员工缴纳足够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缴款,可能会被要求从到期日起按未缴金额的0.05%/天的费率补足社会保险缴款的不足部分以及缴纳滞纳金。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不足部分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处以未缴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关于住房资金计划,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被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足额缴纳和/或存入住房资金。如果不这样做,有关部门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主管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缴存的申请。截至2023年9月30日,我们估计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基金金额约为人民币200万元(30万美元),滞纳金和潜在罚款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3万美元)和人民币100万元(10万美元)之间。我们没有对预期的欠款金额进行计提,包括相关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能在财务报表中征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有多项政策规定,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谨慎行事,避免对中小实体采取繁重措施。比如,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8年9月21日公布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暨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禁止地方未经许可擅自集中向企业追缴未缴社会保险费。尽管我们没有收到任何有关此类滞纳金或罚款的询问、通知、警告或制裁,但与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仍在不断演变,可能会不时进一步修正。如果中国有关部门认定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应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缴款或因未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缴款而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其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中国有关中国居民境外投资活动的法规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承担责任或受到处罚,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注资的能力,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或可能以其他方式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2014年7月4日,外管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境外投融资和往返投资外汇管制有关问题的通告,即“外管局37号文”。根据外管局37号文,中国居民(包括中国个人和中国企业实体以及出于外汇管理目的被视为中国居民的外国个人)因直接或间接向境外特殊目的载体或“SPV”贡献境内资产或权益而需向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进行事先登记。外管局3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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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要求在离岸SPV的基本信息发生任何变化,例如中国个人股东、名称和经营期限发生变化,或与离岸SPV有关的任何重大变化,例如增加或减少出资、股份转让或交换,或合并或分立时,对外管局注册进行修订。外管局37号文适用于身为中国居民的我们的股东,并可能适用于我们未来进行的任何海外收购。2015年2月,外管局颁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外管局13号文”,自2015年6月起施行。根据外管局13号文,入境外商直接投资和出境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申请,包括外管局37号文要求的申请,将在符合条件的银行而不是外管局备案。符合条件的银行将在外管局监督下直接审核申请并接受登记。
除外管局37号文和外管局13号文外,我司在中国境内开展外汇活动的能力,可能受制于外管局2007年1月颁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修订补充,“个人外汇规则”)的解释和执行。根据《个人外汇规则》,任何寻求在境外进行直接投资或在境外从事可转让证券或衍生品的发行或交易的中国个人必须根据外管局规定进行适当的登记,如果未能进行登记,该中国个人可能会被处以警告、罚款或其他责任。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现有的受外管局37号文或外管局13号文约束的股东已按规定在符合条件的银行完成初始登记。
此外,根据商务部(“商务部”)通过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通过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企业境外投资办法”),拟进行境外投资的中国企业,需根据投资的类型和地区,取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发改委地方分支机构的批准或向该等主管部门备案。经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AllBright确认,我们的中国企业股东必须向这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发改委的当地分支机构备案。此外,根据外管局通过的外管局13号文,我国企业股东在进行境外投资或融资时,有义务向符合条件的银行进行登记。一般对境外直接投资,应外管局要求向符合条件的银行进行填补、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填补、向发改委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填补,统称为“ODI填补”。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中国企业在未取得全部ODI备案的情况下进行此类境外直接投资的,相关审批或备案机关有权采取责令该企业暂停或停止项目实施、给予警告或者其他处罚等纠正措施。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认为我们目前受《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企业境外投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约束的股东已按前述规定完成了ODI备案。
根据有关ODI填报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在向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提交或核准后,需向商务部或办理其原备案或核准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修改,如首次备案材料中提供的境外直接投资或企业境外投资原始凭证发生变更。同样,经国家发改委核准备案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投资人应当在发生变更投资人数量、项目活动、项目规模等特定情形时,提前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虽然根据我们的理解,我们目前的所有企业股东都已完成了所要求的ODI备案,但我们可能无法获悉所有中国居民或企业的身份,这些企业直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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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的间接权益,我们无法控制我们未来的任何实益拥有人是否会完成此类ODI备案。此外,我们不能保证我们所有的企业股东在法律要求时及时更新他们的ODI填充,我们也不能向您保证我们的股东的更新申请将获得批准。因此,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当前或未来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包括中国居民和企业,将遵守我们提出或获得任何适用登记或备案的要求,或继续遵守ODI备案中规定的所有登记和备案程序。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未能或无法遵守ODI备案可能会使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限制我们的跨境投资活动,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分配股息或从我们获得外汇主导贷款的能力,或阻止我们进行分配或支付股息,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我们向您分配利润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境外控股公司,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我们可以向这些子公司提供贷款和额外出资。这些贷款或出资大多受中国法规和批准或登记的约束。例如,向徐航网络、湖州银之亚、武汉银之亚提供的任何贷款,在中国法律下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均受中国法规和外汇贷款登记的约束。此外,我们向旭航网络、湖州银之亚、武汉银之亚提供的用于为其活动融资的贷款不能超过法定限额,必须在当地外管局对口机构登记,或在外管局信息系统备案。根据中国相关规定,我们可向旭航网络、湖州银之亚、武汉银之亚提供贷款,最高可达(i)这些实体的注册总投资金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余额,或(ii)这些实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9号文计算的净资产金额的两倍。此外,我们向旭航网络、湖州银之亚、武汉银之亚或其他中国境内实体提供的任何中长期贷款也必须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登记。我们也可能决定以出资方式为旭航网络、湖州银之亚、武汉银之亚融资。这些出资须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登记,向商务部报告外商投资信息,或向中国其他政府部门登记。
2015年3月30日,外管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即“外管局19号文”,该通知生效并取代了此前自2015年6月1日起生效的规定,并于2019年12月30日进行了修订。根据外管局19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最高100%的外币资本金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在经营范围内,随意转换为人民币资本金。尽管外管局19号文允许使用外币计价资本折算的人民币在中国境内进行股权投资,但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将折算后的人民币用于其经营范围以外的用途、用于委托贷款或用于公司间人民币贷款,这些限制继续适用。2016年6月9日,外管局颁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外管局16号文”,自2016年6月9日起施行,重申外管局19号文规定的部分规则,但将禁止使用外商投资公司外币计价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改为禁止使用该资本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外管局19号文和外管局16号文可能会严重限制我们将我们持有的任何外币(包括离岸发行的净收益)转移至旭航网络、湖州银之亚和武汉银之亚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中国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2019年10月23日,外管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境贸易投资的通知》,即“外管局28号文”,除其他外,扩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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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资金运用到境内股权投资领域。允许非投资性外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2021版)或“负面清单”、不违反境内投资项目真实性和合规规定的前提下,使用资本金合法进行境内股权投资。不过,由于外管局28号文是新颁布的,外管局和有能力的银行在实践中如何开展尚不明确。
鉴于中国法规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的贷款和直接投资施加的各种要求,包括外管局19号文、外管局16号文以及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必要的注册或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如果有的话,就未来向湖州银之亚、武汉银之亚以及旭航网络及其子公司的贷款或出资而言。因此,我们在需要时向湖州银之亚、武汉银之亚以及旭航网络及其子公司提供及时财务支持的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此类注册或获得此类批准,我们使用我们从境外发行中收到或预期收到的收益以及将我们的中国业务资本化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包括其流动性以及为其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
汇率波动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贵方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人民币兑美元及其他货币的币值可能波动,并受(其中包括)中国政治和经济状况的变化以及中国外汇政策的影响。2005年7月21日,中国政府一改十年来人民币与美元币值挂钩的政策,人民币兑美元在随后三年里升值超过20%。在2008年7月至2010年6月期间,这种升值停止了,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维持在一个狭窄的区间内。自2010年6月以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一直波动,有时波动幅度很大,而且不可预测。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的政策会对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我们的业务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中国开展,其账簿和记录以人民币保存。我们向SEC提交并提供给股东的财务报表部分以美元表示。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变动影响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资产价值和经营业绩,当以美元表示时。人民币兑美元及其他货币的币值可能波动,并受(其中包括)中国政治和经济状况的变化以及对中国和美国经济的感知变化的影响。人民币的任何重大重估都可能对我们的现金流、收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在美国发行的普通股以美元发行,我们需要将收到的净收益兑换成人民币,以便将资金用于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美元和人民币兑换率的变化将影响我们可用于中国子公司业务的收益金额。
中国可用的对冲选择非常有限,以减少我们对汇率波动的风险敞口。迄今为止,我们没有进行任何对冲交易,以努力降低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虽然我们可能决定在未来进行对冲交易,但这些对冲的可用性和有效性可能有限,我们可能无法充分对冲我们的风险敞口或根本无法对冲。此外,我们的货币汇兑损失可能会因中国外汇管制规定而被放大,这些规定限制了我们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的能力。因此,汇率波动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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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就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言,我们可能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贵公司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2008年1月生效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外设立并在中国境内设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就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言,被视为“居民企业”,一般须就其全球收入征收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被定义为对企业的制造和经营、人员和人力资源、财务、财产具有物质和整体管理和控制的机构。200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简称“国税总局”)发布《关于按照组织管理实际标准将中国控股境外注册企业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告》,即“国税总局82号文”,并于2017年12月进行了修订。SAT 82号文具体规定,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股的某些离岸注册企业,如果以下人员位于或常驻中国,则将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负责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财务和人事决策机构;关键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及半数或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除了SAT 8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国控股境外注册企业作为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即“SAT公告45”,该办法于2011年9月生效,并于2015年4月进行了修订,为SAT 82号文的实施提供了更多指导,明确了这类“中国控股境外注册居民企业”的申报和备案义务。SAT Bulletin 45提供了确定居民身份的程序和行政细节以及确定后事项的行政管理。虽然SAT 82号文和SAT Bulletin 45均仅适用于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而不适用于中国个人或外国个人控制的企业,但SAT 82号文和SAT Bulletin 45中规定的确定标准可能反映了SAT关于在确定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应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测试的一般立场,无论这些企业是由中国企业、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还是由中国或外国个人控制的。
如果中国税务机关认定旭航开曼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就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言,旭航开曼可能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随后可能会产生若干不利的中国税务后果。首先,我们将对我们的世界性收入征收统一的25%的企业所得税,这可能会大大减少我们的净收入。此外,我们还将承担中国企业所得税申报义务。最后,我们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和出售我们股份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预扣税,在非中国企业的情况下税率为10%,在非中国个人的情况下税率为20%(在每种情况下,受制于任何适用的税收协定的规定),如果这些收益被认为来自中国。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公司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主张其税收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任何此类税收可能会降低您对我们股票的投资回报。尽管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旭航开曼尚未收到中国税务机关的通知或通知,其已被视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目的的居民企业,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其未来不会被视为居民企业。
我们面临中国居民企业的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
201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税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部分企业所得税事项的公示,即“国家税务总局7号文”。SAT第7号通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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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资产(包括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和不动产)的综合指引。此外,2017年10月,SAT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即“SAT 37号文”,于2017年12月生效,其中包括修订了SAT 7号文的部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申报义务。其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和/或不动产受SAT 7号文和SAT 37号文的约束。
SAT 7号文为合理商业目的的评估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并为内部集团重组和通过公共证券市场买卖股权引入了安全港。如SAT 7号文规定,如果交易双方的股权结构属于以下情形,则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资产被视为合理的商业目的:(i)转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受让方80%或以上的股权,或反之亦然;(ii)转让人及受让人均由同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80%或以上的权益;及(iii)如外国企业的股份价值超过50%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不动产,则(i)及(ii)项中的百分比应为100%。此外,SAT 7号文也给应税资产的外国转让人和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人)都带来了挑战。非居民企业通过处置境外控股公司股权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资产,属于间接转让的,作为转让方或者受让方的非居民企业,或者直接拥有应税资产的中国主体,可以向有关税务机关报告该间接转让情况,如果境外控股公司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为减少、规避、递延中国税款而设立的,中国税务机关可以不考虑该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因此,这种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的人有义务代扣适用的税款,目前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税率为10%。如果受让人未预扣税款且转让人未缴纳税款,转让人和受让方都可能受到中国税法的处罚。
根据SAT 37号文,非居民企业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报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应纳税款,非居民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缴纳应纳税款。但非居民企业在税务机关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申报缴纳应纳税款的,视为该企业已及时缴纳税款。
我们在涉及中国应税资产的合理商业目的和未来交易的报告和评估方面面临不确定性,例如离岸重组、出售我们海外子公司的股份以及投资。如果在间接转让交易中被评估为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如果我们是此类交易的转让方,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承担申报义务或被征税,如果我们是此类交易的受让方,根据SAT 7号文和SAT 37号文,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承担预扣税义务(具体而言,股权转让的10%预扣税)。对于非中国居民企业的投资者转让股份,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被要求协助根据SAT通告进行备案。因此,我们可能被要求花费宝贵的资源以遵守SAT通告或要求我们向其购买应税资产的相关转让方遵守这些通告,或确定我们不应根据这些通告被征税,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向我们支付股息或支付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这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我们可能需要中国子公司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流动性需求,包括支付所需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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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我们的股东派发股息和其他现金,并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他们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
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须每年至少拨出其各自累积利润的10%(如有),以拨付若干储备资金,直至拨出的总额达到其各自注册资本的50%。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也可以酌情将其各自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这些对我们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的限制可能会对我们的增长、进行可能有利于我们的业务、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投资或收购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影响您的投资价值和我们支付的股息。
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实施管制,在某些情况下,对将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我们收到的收入基本上全部是人民币。在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下,旭航开曼可能依赖旭航网络、湖州银之亚和武汉银之亚的股息支付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根据中国现行外汇法规,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可以使用外币支付经常项目,例如利润分配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以向我们支付外币股息,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但条件是此类股息汇出中国境外符合中国外汇监管规定的某些程序,例如我们的股东或我们的法人股东的最终股东是中国居民的海外投资登记。然而,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则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注册。中国政府也可酌情限制未来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如果外汇管制制度阻止我们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币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预扣税责任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的境外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可能不符合享受某些条约利益的条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给其在中国境外的直接控股公司,将被征收10%的预提税率。根据双重避税安排,如果中国大陆的企业在股息派发前至少连续12个月由香港企业持有至少25%的股份,且经相关中国税务机关确定已满足双重避税安排和其他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则可将10%的预扣税率下调至5%。
然而,根据《关于执行税务条约中的股息条款若干问题的通告》或2009年2月20日生效的“SAT 81号文”,如果中国相关税务机关酌情确定公司因主要由税收驱动的结构或安排而受益于此类降低的所得税率,该等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调整税收优惠待遇。根据《关于税务条约“受益所有人”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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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4月1日起生效,在确定申请人作为税务条约中与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的税务处理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将考虑几个因素。这些因素包括申请人经营的业务是否构成实际经营活动,以及税收协定的对应国或地区是否不征税、给予相关收入免税或以极低的税率征税。这份通知进一步要求任何拟被证明为“受益所有人”的申请人向相关税务机关备案相关文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由旭航香港全资拥有。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关于我们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资格的认定不会受到相关中国税务机关的质疑,或者我们将能够完成向相关中国税务机关的必要备案,并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将向旭航香港支付的股息享受双重避税安排下5%的优惠预扣税率,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受到所收到股息10%的较高提取税率的约束。
如果我们直接受到涉及在美上市中国公司的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我们可能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调查和解决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运营、股价和声誉的事情。
几乎所有业务都在中国的美国上市公司一直受到投资者、财经评论员和SEC等监管机构的严格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大部分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都集中在财务和会计违规和错误、缺乏对财务会计的有效内部控制、公司治理政策不充分或缺乏遵守,在许多情况下,还有欺诈指控。由于受到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许多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公开交易股票价值急剧下降,在某些情况下,实际上已经变得一文不值。其中许多公司现在受到股东诉讼和SEC执法行动的影响,并正在对这些指控进行内部和外部调查。目前尚不清楚这种全行业的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将对我们、我们的业务以及我们的普通股价格产生什么影响。如果我们成为任何不利指控的对象,无论这些指控被证明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我们将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来调查这些指控和/或为我们的公司辩护。这种情况将是昂贵和耗时的,并可能分散我们管理层发展业务的注意力。如果这些指控没有被证明是毫无根据的,我们和我们的业务运营将受到严重影响,你们可能会维持我们普通股价值的大幅下跌。
根据第43号公告,这份招股说明书被要求作为我们的备案文件之一提交给中国证监会,这可能导致中国证监会要求进一步修改我们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文件的披露内容。
我们受SEC监管,我们向SEC提交的报告和其他文件将根据SEC根据《证券法》和《交易法》颁布的规则和条例接受SEC审查。证监会采纳的第43号公告于2023年3月31日生效。根据第43号公告,我们被要求提交备案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填报文件。本招募说明书也属于填报文件范围。我们认为,证监会要求提交这份招股说明书的目的是为了了解我们的业务运营情况。据我们所知,如果证监会对申报文件的内容有进一步的意见,我们将被要求修改我们的申报文件。2023年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批准了我司中国子公司根据第43号公告提交的备案文件,证监会未要求我司修改本招股说明书。尽管我们根据第43号公告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但中国证监会仍有可能要求对本招股说明书进行修改。然而,如果证监会的评论与我们向SEC提交或提交的文件中的披露发生冲突,我们可能需要对此类文件进行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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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六家监管机构于2006年通过并于2009年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条例》或《并购规则》要求,通过收购中国境内公司为上市目的而成立、由中国公司或个人控制的境外SPV,在该SPV的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前,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2006年9月,中国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一份通知,具体说明了一家寻求证监会批准其境外上市的SPV需要向其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并购规则的适用情况仍不明朗。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已告知我们,基于他们对中国现行法律、规则和法规的理解,鉴于(i)中国证监会目前尚未就根据本招股说明书进行的发行是否受并购规则约束发布任何最终规则或解释;以及(ii)我们以直接投资的方式而不是通过与并购规则中定义的中国境内公司合并或收购的方式设立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本次发行中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上市和交易不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进一步告知我们,在境外发行的背景下如何解释或实施并购规则仍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其上述概述的意见受任何新的法律、规则和条例或与并购规则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详细实施和解释的约束。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相关中国政府机构会得出与我们相同的结论。如果确定我们在美国的发行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我们可能会因未能就我们在美国的发行寻求中国证监会的批准而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这些制裁可能包括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的罚款和处罚、对我们在中国的经营特权的限制、延迟或限制将我们在美国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限制或禁止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支付或汇出股息,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声誉和前景以及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也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我们,或使我们认为可取的是,在我们所发行的普通股结算和交付之前停止我们在美国的发行。因此,如果您在我们提供的股票的结算和交付预期之前和之前从事市场交易或其他活动,您这样做将承担结算和交付可能不会发生的风险。
并购规则和中国的某些其他法规为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某些收购建立了复杂的程序,这可能使我们更难通过在中国的收购来追求增长。
并购规则和最近通过的中国有关并购的法规和规则建立了额外的程序和要求,这可能会使外国投资者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例如,《并购规则》要求,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境内企业控制权发生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如果(i)涉及任何重要行业,(ii)该交易涉及已经或可能对国家经济安全产生影响的因素,或(iii)该交易将导致持有著名商标或中国老字号的境内企业控制权发生变更,应事先通知商务部。允许一家市场主体取得控制权或者对另一家市场主体施加决定性影响的并购行为,在触发国务院2008年8月发布的《经营者集中事先告知门槛规定》或者《事先告知规则》规定的门槛时,也必须提前告知商务部。此外,商务部关于实施安全审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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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生效的中国商务部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制度》(《证券审查规则》)规定,外国投资者提出“国防安全”关切的并购以及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取得对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引发“国家安全”关切的并购,均需经中国商务部严格审查,《证券审查规则》禁止任何试图绕过证券审查的活动,包括通过代理或合同控制安排构建交易。未来,我们可能会通过收购互补业务来发展我们的业务。遵守上述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则的要求来完成此类交易可能会非常耗时,任何必要的批准程序,包括获得MOFCOM或其当地同行的批准,都可能会延迟或抑制我们完成此类交易的能力。很明显,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不会被视为处于引发“国防和安全”或“国家安全”担忧的行业。然而,商务部或其他政府机构可能会在未来发布解释,确定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业务处于受安全审查的行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未来在中国的收购,包括通过与目标实体达成合同控制安排的方式进行的收购,可能会受到严格审查或禁止。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通过未来收购扩大业务或维持或扩大市场份额的能力将因此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监管当局可能不允许我们的控股公司结构,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和/或我们正在登记出售的证券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可能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我们通过旭航香港间接持有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股权,因此我们中国子公司是直接或间接的外商投资企业。尽管中国政府总体上对吸收外资的态度日益开放,但仍执行负面清单,即限制或禁止境外企业持有经营被列入负面清单的中国公司的股权。由于负面清单规定的界限较为模糊,有待中国政府进一步确定和明确。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经营的业务并未被列入负面清单,但我们无法完全保证中国政府不会做出不同的解释,从而不允许我们的控股公司结构。而且,中国政府不时修订负面清单;虽然负面清单的范围整体在缩小,但我们现有的业务或未来的业务是否包括在未来的修订中仍不确定。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业务根据负面清单被视为限制或禁止的业务,我们现有的公司结构可能会被视为非法,并被中国政府要求进行重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运营和我们正在登记出售的证券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任何中国居民打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我们,他们必须按照中国政府的要求进行外汇登记和ODI填补,见“—中国有关中国居民境外投资活动的规定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承担责任或处罚,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注资的能力,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或可能以其他方式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我们的任何中国居民股东没有按照中国政府的要求采取相关行动,我们的公司结构可能会被中国政府拒绝。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据我们了解,我们目前所有中国居民股东均已完成规定的外汇登记和ODI备案。
如果我们的任何作为中国居民或企业的股东未能履行规定的外汇登记或ODI备案,根据中国法律,该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我们的股权将被视为违法。此外,如果中国当局不允许该股东拥有我们的股权,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被禁止向我们分配股息或开展其他后续跨境外汇活动,我们可能会被限制向我们提供额外资本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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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子公司,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运营和我们正在登记出售的证券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如果未来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要求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就我们现有的公司结构采取进一步行动,我们可能会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能否及时完成这些行动,或者根本无法完成。未能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应对任何这些或类似的监管合规挑战可能会对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和/或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可能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营销人员削减广告预算或未能维持和扩大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营销人员基础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收入主要来自其新媒体综合内容营销服务和数字广告服务(取决于所提供的具体服务)的基于绩效和非基于绩效的服务费,这基本上是他们向营销人员客户收取的费用。因此,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收入基础和盈利能力主要是由其与营销人员的毛账单驱动的。营销人员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花费广告预算的意愿对他们的业务及其产生毛额账单的能力至关重要。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营销人员对广告服务的需求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
| • | 宏观经济和社会因素:国内、区域和全球社会、经济和政治状况(如对中国经济严重或长期放缓的担忧以及政治动荡的威胁),经济和地缘政治挑战(如美国和中国等国之间的贸易争端),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如推出和逐步结束质化宽松计划); |
| • | 行业相关因素:如受众对网络媒体的趋势、偏好、习惯及其对数字广告的接受程度以及新兴的、形式多样的网络媒体和内容的发展;以及 |
| • | 营销人员特定因素:营销人员的具体发展策略、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以及销售和营销计划。 |
上述任何因素的变化都可能导致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营销人员大幅削减广告预算,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因此,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未能留住现有的营销人员和新媒体账户或吸引和发展新的营销人员和新媒体账户可能会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收入和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于截至二零二一年及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九个月,我们中国附属公司的收入分别有77.4%、86.7%及85.5%来自其新媒体综合内容营销服务,而这些服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我们中国附属公司的自媒体账户基础来发布和分发其营销内容。见“业务—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广告分发渠道。”我们中国子公司产生可持续收入的能力取决于他们留住现有营销人员、深化或扩大与这些营销人员的关系以及吸引新业务的能力。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需要确保其营销人员客户对其服务的有效性感到满意。这些营销人员可能同时与多家营销服务提供商有业务关系。如果他们确定他们在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营销服务上的支出没有产生足够的回报,他们可能会减少他们的营销预算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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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与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营销安排。未能留住现有营销人员或吸引新的营销人员可能会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虽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受益于其可支配的自营和合作的We-媒体账户的多样化网络,但它们需要及时在这些新媒体账户上提供和更新更具吸引力和娱乐性的内容,以扩大其关注者基础并保留其作为营销平台的价值。创意内容制作的这些努力成本高、耗时长,不能保证这些努力会取得成效。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不时从其他第三方媒体出版商获取被认为适合其营销活动的在线流量。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营销服务也依赖于这些第三方新媒体出版商获得合适的广告分发渠道网络,但无法保证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将继续保持与他们在同一水平上的业务合作,或者根本没有。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失去这些自媒体出版商或访问其流量库存,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无法及时或根本无法完成其为营销人员提供的服务,并可能在寻找新出版商或新流量库存方面产生重大成本,这可能会对其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未能保持我们中国子公司营销内容制作的质量可能会对其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作为以内容为驱动的营销服务提供商,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以其能够始终如一地为潜在客户设计和制作原创、定制和有吸引力的营销创意、内容和材料而感到自豪。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持续增长将主要取决于它们能否利用其在内容制作方面的专业知识提供有效的营销服务解决方案,从而促进高转化率。截至2023年9月30日,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拥有一支由117名员工组成的内部新媒体内容制作和运营团队,其中包括资深媒体专业人士、资深营销人员或具有设计、新闻和写作专业背景的人员。然而,鉴于新媒体综合内容营销中受众的需求正在迅速变化,且内容制作和运营团队中任何关键人员的流失可能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服务质量、财务业绩和业务前景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无法保证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将继续保持其内容制作和运营团队或团队将保持其内容制作的质量处于同一水平。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未能及时或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提供有吸引力和创造性的营销内容,他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他们的服务对营销人员的吸引力可能会降低。因此,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行业和数字广告行业的监管环境正在快速演变。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未能不时获得和维持适用于其在中国业务的必要许可和批准,其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经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AllBright确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已从中国监管机构获得其业务经营所需的所有材料许可、许可或批准。然而,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行业和数字广告行业内的监管要求,特别是在中国,不断演变并受制于主管当局的解释,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因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政治或经济政策变化而受到更严格的监管要求。无法保证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将能够满足此类监管要求,并且他们可能无法在未来保留、获得或更新相关的许可、许可或批准,因此,他们的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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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过中国自媒体出版商和自媒体平台传播的信息的监管和审查可能会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营销服务有很大一部分依赖于它们的we-media资源。参见“商业——我们的商业模式”和“商业——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自媒体行业通过自媒体出版商和自媒体平台传播的信息受到严格的规章制度、政策和要求。在执行这些规则、条例、政策和要求时,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可能会暂停服务或吊销任何被视为提供非法内容的服务提供商或自媒体出版商的许可证,并且可能会因任何正在进行的政府消除违禁内容的行动而加强此类活动。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努力消除通过其服务提供的非法内容。然而,政府的标准和解释可能会发生变化,这可能会使它们目前的监测努力不足。无法保证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业务和运营在未来不会受到政府行动或制裁。如果政府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其we-媒体出版商采取行动或制裁,或如果有广泛的谣言称政府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其营销人员或其we-媒体出版商采取行动或制裁,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产生可持续和增加收入的能力及其声誉和品牌可能会受到损害。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失去其营销人员和自媒体出版商,其收入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因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服务提供的虚假、欺诈、误导或其他非法营销内容而受到政府行为和民事索赔的约束,并且可能在抗辩方面花费大量资源。
根据《中国广告法》(简称“广告法”),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广告虚假、欺诈、误导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就广告提供广告设计、制作或者代理服务的,中国主管机关可以没收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广告服务收入,进行处罚,责令停止传播该虚假、欺诈、误导或者其他违法广告,或者改正该广告,或者在某些严重情形下暂停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见“规章——与广告广告业务有关的规章”。
根据《广告法》,“广告经营者”包括为广告主的广告活动向其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于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服务涉及向营销人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和代理服务,包括帮助他们制作迎合其潜在受众的内容,并通过合适的媒体和平台识别、吸引和转换受众,我们中国子公司被视为中国广告法下的“广告运营商”。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必须审查其为其提供营销服务的广告内容是否符合适用法律。
尽管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已制定内部政策,在分发前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以确保遵守适用法律,但无法保证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为其提供营销服务的每个广告均遵守与广告活动相关的所有中国法律法规,无法保证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广告商提供的证明文件是真实或完整的,也无法保证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能够及时识别和纠正所有不合规情况。此外,由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为其提供营销服务的信息的性质和内容,可能会因欺诈、诽谤、颠覆、疏忽、版权或商标侵权或其他违规行为而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起民事索赔。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因其提供营销服务的虚假、欺诈、误导或其他非法营销内容而受到政府行动或民事索赔,其声誉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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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处于竞争激烈的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行业和数字广告行业,可能无法成功地与现有或新的竞争对手竞争,这可能会降低其市场份额并对其竞争地位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国内专业提供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或数字广告服务的公司不胜枚举。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主要与其竞争对手和潜在竞争对手竞争,以获取优质广告客户群和广告库存。中国的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行业和数字广告行业正在快速演进。竞争可能日益密集,预计未来将显著增加。竞争加剧可能导致广告服务价格下降,利润率下降,并损失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市场份额。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与中国其他竞争对手的竞争主要基于以下基础:
| • | 品牌认知度; |
| • | 服务质量; |
| • | 销售和营销工作的有效性; |
| • | 广告设计与内容创意; |
| • | 优化能力; |
| • | 战略关系;和 |
| • | 聘用和保留有才干的工作人员。 |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现有竞争对手可能在未来获得更大的市场认可和认可,以越来越多的大众媒体获得授权代理地位,并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也有可能出现潜在的竞争对手并获得可观的市场份额。如果我们中国子公司的现有和潜在竞争对手享有竞争优势,例如更长的经营历史、更大的品牌认知度、更大的广告客户基础、更多的广告库存渠道以及显着更多的财务、技术和营销资源,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受到负面影响。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还与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形式竞争广告商和广告收入。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未能成功竞争,他们可能会在采购广告商或获取广告库存访问权限方面失利,这可能会对其业务、经营业绩和前景造成不利影响。也无法保证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战略将保持竞争力或未来将继续取得成功。竞争加剧可能导致定价压力和我们中国子公司市场份额的损失,这两种情况都可能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依赖多个数字媒体平台开展业务。然而,平台的运营商可能会限制或禁止他们使用平台的能力,或者平台可能会出现实质性中断。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主要通过多个数字媒体平台提供其新媒体综合内容营销服务,例如社交媒体平台、短视频平台、直播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多年来,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发展了广泛的基于文本或视频的自媒体出版商组合,目前包括多个微信公众号、短视频账号以及中国知名媒体平台上的其他新媒体账号,例如抖音、微博、快手和小红书。参见“业务—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广告分发渠道—通过自媒体发布者/账号进行分发。”虽然这些数字媒体平台一般对所有用户开放,但他们没有义务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长期使用他们的平台。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违反此类平台的使用条款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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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其他原因,例如,通过禁止或关闭我们中国子公司的用户账户。此外,这些平台可能会增加其费用或对其各自的业务模式、使用条款、政策或系统进行更改,而这些更改可能会损害或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发布内容和销售产品的能力。此外,包括社交媒体平台、直播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在内的数字媒体平台可能会因电信服务中断、计算机病毒和安全漏洞等一系列事件而意外停止运营。上述任何情况都可能降低我们中国子公司发布营销内容、带动用户流量和覆盖目标受众的能力,从而损害我们中国子公司为其营销人员提供服务的能力,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影响其实现盈利的能力或对其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受到产品责任索赔的影响,这可能是昂贵和耗时的。
作为我们中国子公司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的一部分,他们通过抖音等媒体平台上的直播销售来推广和销售第三方品牌的产品。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销售的任何产品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伤害,受害方或多方可以向其提出索赔。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也可能受到消费者因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推广第三方品牌和商家的产品和服务而受到损害的索赔。如果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出索赔成功,可能会对其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有权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法规,向相关制造商或第三方品牌或商家追偿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因产品责任、人身伤害或类似索赔而被要求向消费者作出的赔偿(如果该相关方被认定负有责任)。然而,无法保证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将能够从这些方收回全部或任何金额。尽管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与此类第三方品牌和商家的大部分合同中都有赔偿条款,但其服务的声誉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任何产品责任索赔,无论其优点或成功与否,都可能导致资金和管理时间的支出以及负面宣传,并可能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声誉、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因销售的假冒、未经授权、非法或侵权产品或通过其直播销售获得的误导性信息而承担责任。
对于他们的直播电商服务,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帮助第三方品牌和商家进行直播带货销售,并根据产生的有效商品总价值(“有效GMV”)收取服务费,该总价值代表消费者在我们中国子公司提供的直播KOL/KOC销售服务中实际订购和支付的商品总价值,扣除已取消订单和退货商品的基础价值。然而,这类第三方品牌和商家对通过直播平台或电商平台销售的假冒、未经授权、违法、侵权产品的防范措施可能并不充分。尽管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与第三方品牌和商家的大部分合同中都有赔偿条款,但它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被视为参与或协助了与假冒商品相关的侵权活动,可能会受到适用法律法规的制裁,这可能包括停止侵权活动的禁令、整改、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这取决于此类不当行为的严重程度。此外,假冒产品与真品相比可能存在缺陷或质量低劣,可能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风险。如果消费者因通过我们中国子公司直播带货销售的假冒、未经授权、违法或侵权产品而受到伤害,我们中国子公司可能会受到诉讼、严厉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请参阅“—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受到成本高昂且耗时的产品责任索赔。”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认为,他们的声誉对他们的成功和竞争地位极其重要。发现通过我们中国子公司的直播销售推广或销售的假冒、未经授权、非法或侵权产品可能会损害其在品牌合作伙伴中的声誉,这些合作伙伴可能会在未来不使用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服务,这将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运营和财务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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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未能改善其服务以跟上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行业或数字广告行业快速变化的需求、偏好或广告趋势,其收入和增长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行业和数字广告行业正在迅速增长和变化,因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面临(i)受众对不同广告形式的兴趣、偏好和接受度不断变化,(ii)营销人员的需求因应其业务需求和营销策略的转变而演变,以及(iii)数字广告手段的创新。因此,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成功不仅取决于它们提供创造性广告创意和内容、提供适当的广告分发渠道和提供有效优化服务的能力,还取决于它们适应快速变化的在线趋势和技术以提高现有服务质量并开发和引入新服务以满足广告商不断变化的需求的能力。
随着新媒体广告市场蓬勃发展,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作为市场的先行者之一享有快速的业务增长,但无法保证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将能够及时识别和应对未来的新趋势和市场需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推出的新服务可能无法获得广泛的市场认可,他们对这类服务的投资可能无法达到他们预期的回报水平。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遇到可能会延迟或阻止其新服务的成功开发、引入或营销的困难。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未能跟上不断变化的趋势,未能继续提供令其广告客户满意的创造性广告创意,或未能为其现有和潜在的广告客户推出成功且广受接受的服务,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失去其广告客户,其收入和增长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遭受网络攻击或其他导致安全漏洞的隐私或数据安全事件,他们可能会受到成本增加、责任、声誉损害或其他负面后果的影响。
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信息技术可能受到网络攻击、病毒、恶意软件、闯入、盗窃、计算机黑客攻击、网络钓鱼、员工错误或渎职,或其他安全漏洞。黑客和数据窃贼越来越老练,操作着大规模复杂的自动黑客攻击。经验丰富的计算机程序员和黑客可能会渗透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安全控制,盗用或破坏敏感的专有或机密信息,造成系统中断,或导致停机。他们还可能开发和部署恶意软件程序,攻击我们中国子公司的系统或以其他方式利用任何安全漏洞。我们中国子公司的系统以及存储在这些系统上的数据也可能容易受到安全事件或安全攻击、破坏或盗窃行为、激进实体的协同攻击、数据放错或丢失、人为错误或其他可能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系统以及这些系统上存储或传输的数据(包括我们中国子公司营销人员的数据)产生负面影响的类似事件的影响。
尽管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采取措施保护敏感数据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或披露,但其保护措施可能并不有效,其信息技术仍可能容易受到攻击。如果发生此类攻击,在网络事件发生之前或之后消除或解决上述安全威胁和漏洞的成本可能是巨大的。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补救努力可能不会成功,并可能导致服务中断或延迟。随着与网络攻击相关的威胁的发展和增长,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还会发现有必要采取进一步措施来保护其数据和基础设施,这可能代价高昂,因此会影响其运营结果。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无法及时预防、检测和补救上述安全威胁和漏洞,其运营可能会中断,或者可能因盗用、滥用、泄露、伪造或故意或意外发布或丢失其系统中维护的信息而产生财务、法律或声誉损失。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威胁的数量和复杂性不断增加。尽管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并未经历任何网络攻击或其他隐私或数据安全事件,并且它们定期检查其系统以防止这些事件发生,但无法完全消除这些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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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遇到系统中断、软件缺陷、计算机病毒和故障、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或对其系统的其他黑客和网络钓鱼攻击。
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技术和软件(如旭航直播电商云和旭航会议云)、电信网络、计算机系统、服务器和其他硬件的稳定运行,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至关重要。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依靠其技术和系统的不间断和安全运行以及用户信息和历史营销记录的保管。任何系统中断或数据丢失或其他可能超出其控制范围的中断将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和声誉造成损害,并使他们承担对第三方的责任。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容易受到计算机病毒、系统故障、断电或电信故障的影响。此外,他们的基础设施未来可能会受到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或其他针对其系统的黑客和网络钓鱼攻击。无法保证任何适用的恢复系统、安全协议、网络保护机制或其他防御程序足以或将足以防止此类网络或服务中断、系统故障或数据丢失。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基础设施和系统中的任何漏洞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利用,也可能遭到破坏。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未能及时维修或维护其系统,其业务可能不得不暂时中断,这可能对其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开展业务的任何第三方不遵守法律法规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面临法律费用、向第三方的赔偿、处罚和业务中断,这可能会对其经营业绩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与之开展业务的第三方可能会因其监管合规失败或可能正在侵犯其他方的合法权利而受到监管处罚或处罚,这可能会直接或间接扰乱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无法确定这些第三方是否违反了任何监管要求或侵犯或将侵犯任何其他方的合法权利,这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面临法律费用或向第三方的赔偿。
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不能排除因第三方不遵守规定而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无法保证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将能够识别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开展业务的第三方的业务实践中的违规或不合规行为,或此类违规或不合规行为将以及时和适当的方式得到纠正。涉及我们中国子公司业务的任何影响第三方的法律责任和监管行动可能会影响其业务活动和声誉,并可能反过来影响其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业绩。
此外,针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利益相关者(例如营销人员和第三方媒体出版商和平台)的监管处罚或处罚,即使不会对我们中国子公司造成任何法律或监管影响,仍可能导致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这些业务利益相关者的业务中断甚至暂停,并可能导致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重点发生突然变化,例如广告和/或广告库存提供策略的变化,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扰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与其业务利益相关者的正常业务进程,并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广告活动的季节性波动可能会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收入、现金流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收入、现金流、经营业绩以及其他关键的经营和业绩指标可能会因其营销人员的预算和支出的季节性而在每个季度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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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活动。例如,广告支出往往会随着消费者的假日支出而在假日季节上升,或接近年底以完成其年度广告预算,这可能会导致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收入和现金流增加。此外,由于广告库存需求增加,假日季节的广告库存可能更加昂贵。虽然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历史收入增长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季节性的影响,但如果它们的增长率下降或季节性支出变得更加明显,季节性可能会对它们的收入、现金流和不同时期的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
虽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大部分业务是在中国进行的,但它们努力根据需要继续将业务运营的国际扩张扩展到包括印度尼西亚和其他东南亚国家或地区在内的国家。因此,某些司法管辖区可能会声称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必须遵守其法律,甚至包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没有当地实体、员工或基础设施的司法管辖区。
这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中国以外的国家遵守涉及我们中国子公司业务核心事项的各种法律法规,包括广告、营销、数据保护和安全、知识产权、用户隐私、宣传权、竞争、消费者保护和税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服务和活动的扩展,或它们可能采取的其他行动可能会使它们受到额外的法律、法规或其他政府审查。
世界各国的这些法律法规不断演变,可能会发生重大变化。因此,这些法律法规的适用、解释和执行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尤其是在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经营所在的新兴且快速发展的行业中。例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还受到不断演变的法律法规的约束,这些法律法规防范虚假、欺诈、误导或其他非法营销内容,或者规定它们是否、如何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转移、处理和/或接收对其运营至关重要的某些数据,包括它们经营所在国家或地区之间共享的数据以及它们的产品和服务之间共享的数据。这些法律法规,以及任何相关的索赔、询问、调查或任何其他政府行为,过去已导致并可能在未来导致不利结果,包括合规成本增加、新服务开发的延迟或障碍、负面宣传和声誉损害、运营成本增加、管理时间和注意力被转移,以及损害我们中国子公司业务的补救措施,包括罚款或要求或命令他们修改或停止现有业务惯例。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计划继续在全球范围内扩展业务,以便它们可能进入新的国际市场,在这些市场上它们的运营经验更加有限,这可能会使它们面临更多的业务、经济和法律风险,从而可能影响其财务业绩。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中国附属公司的海外业务营运仅限于印度尼西亚,分别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的总收入贡献约0.2%、零及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计划继续在全球范围内扩展其业务运营。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进入新的国际市场,在这些市场上,他们在销售和部署其新媒体综合内容营销服务和数字广告服务方面经验有限或没有经验。如果他们未能成功地部署、管理或监督其国际业务,他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影响。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开展国际业务时面临各种固有风险,包括:
| • | 政治、社会或经济不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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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与适用于他们的法律、监管和其他政府审查相关的风险,涉及营销、广告、隐私、税务、执法、内容、贸易合规、竞争、消费者保护和知识产权事项; |
| • | 因遵守当地法律而对其品牌和声誉造成潜在损害; |
| • | 货币汇率波动和遵守货币管制; |
| • | 外汇管制和税收等法规和命令可能阻止他们汇回在各国赚取的现金或以其他方式限制他们自由转移现金的能力,并阻碍他们有效投资这些现金的能力; |
| • | 遵守多种外国法律的负担,包括与营销、广告、税收、数据收集、直播电商、监管监督相关的法律; |
| • | 一些国家减少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
| • | 在人员配置、管理和监督全球业务方面遇到困难,以及与多个国际地点相关的差旅、基础设施和法律合规成本增加;和 |
| • | 影响我们中国子公司、其营销人员或其行业的地缘政治事件,包括贸易争端和流行病。 |
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无法进行国际扩张并成功管理其全球业务的复杂性,其财务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无法有效管理其增长,这可能会对其业务造成重大损害。
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在经营类型和规模方面都变得日益复杂,这可能对其管理、人员、制度和资源造成重大压力。由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预计将在国内和国际上扩大其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和数字广告服务,它们必须继续改善其运营和财务系统以及管理控制和程序,他们将需要继续扩大、培训和管理其技术和员工队伍。无法保证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将有效管理其增长。如果他们不这样做,他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实质性损害。
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持续增长将需要它们在技术、设施、人员、财务和管理系统和控制方面增加投资。这还将要求扩大其监测和确保遵守适用法规的程序,他们将需要整合、培训和管理不断增长的员工基础。我们中国子公司现有业务的扩张以及由此带来的员工基础的增长将增加对更广泛的内部审计和监控流程的需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无法成功识别或实施所有必要流程。此外,除非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增长导致收入增加与其相关成本的增加成比例,否则它们的营业利润率和盈利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无法及时或以可接受的条件获得所需的额外资本,或者根本无法获得。
尽管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认为,其预期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同手头现金和短期或长期借款,将足以满足其在未来十二个月的正常业务过程中的预期营运资金需求和资本支出,但无法保证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进一步不会因其增长和扩张计划而需要额外的资本和现金资源。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发现并希望寻求投资、收购、资本支出或类似行动的机会,未来也可能需要额外的现金资源。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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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确定自己的现金需求超过了他们当时手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数量,他们可能会寻求发行股票或债务证券或获得信贷便利。增发和出售额外股权将导致对其股东的进一步稀释。发生债务将导致固定债务增加,并可能导致限制其运营的经营契约。无法保证将以我们中国子公司可接受的金额或条款提供额外融资(如果有的话)。
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受到流行病、自然灾害和其他灾难的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新型冠状病毒(新冠肺炎)。
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可能受到疫情爆发的重大不利影响,包括新冠肺炎、猪流感、禽流感、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CoV)、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CoV)和其他灾难。如果任何此类事件导致的任何放缓或暂停持续很长一段时间,他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例如,从2020年1月下旬至2020年4月中旬,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受到了新冠疫情的适度冲击,主要是由于需要线下营销服务的营销客户的业务放缓。尽管如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从2020年第二季度开始迅速恢复运营,与2019年相比,它们在2020年实现了收入增长,这主要归因于:(i)由于封锁和社交距离措施导致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服务的总体需求增加,对在线业务和新媒体综合内容营销服务的需求大幅增加,而不是线下交易;(ii)对某些垂直行业的需求增加,例如游戏、食品、快速消费品和电子商务,这推动了这些行业的营销人员对我们中国子公司服务的需求。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按照政府要求采取了一系列预防措施,并为员工维护了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包括(i)定期向员工免费发放洗手液和口罩,(ii)实施远程工作政策和安排,并在必要时将线下会议改为线上会议,以降低接触新冠肺炎的风险,(iii)定期对其办公室进行全面清理和消毒,(iv)让所有员工了解其新冠肺炎预防措施和处理措施,及(v)密切跟进及要求曾到过受影响地区或接触过任何可疑个案的任何雇员迅速通知他们、按政府规定进行新冠疫情测试或隔离。在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期间,新冠疫情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没有重大影响。
然而,无法保证未来不会发生疾病爆发,例如新冠肺炎大流行和任何类似的自然灾害。这类自然疾病对我们的影响程度将取决于未来的发展,这些发展具有高度不确定性,无法预测,包括任何这类疾病爆发的持续时间、严重程度和复发情况、缓解战略的有效性、为遏制其传播和减轻其公共健康影响而采取的第三方行动,以及由于这类自然灾害或疾病爆发而受到的旅行限制、建议或政府当局的授权。任何这些因素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任何有关我们中国子公司、其服务及其管理层的负面宣传都可能对其声誉和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不时收到有关其或其管理或业务的负面宣传。某些此类负面宣传可能是第三方恶意骚扰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结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甚至可能因此类第三方行为而受到政府或监管机构的调查,并可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产生大量费用来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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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自己反对这种第三方行为,而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或根本无法对每一项指控进行最终反驳。对其声誉的损害也可能因其他原因而出现,包括其员工或与其开展业务的任何第三方业务合作伙伴的不当行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因任何负面宣传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进而可能导致它们失去市场份额、营销客户、行业合作伙伴和其他业务合作伙伴关系。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受到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这可能会导致辩护成本高昂,并可能扰乱其业务和运营。
无法保证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运营或其业务的任何方面不会或不会侵犯或以其他方式侵犯第三方持有的商标、专利、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不时受到与他人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诉讼和索赔。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产品、服务或其业务的其他方面,例如其自行开发的技术、数据管理系统和/或其特定的营销内容,可能存在侵犯的其他第三方知识产权。也可能存在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不知道其产品和服务可能无意中侵犯的现有知识产权。
如果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出任何第三方侵权索赔,他们可能会被迫从其业务和运营中挪用管理层的时间和其他资源来抗辩这些索赔,无论索赔的是非曲直如何。此外,知识产权法的适用和解释以及授予商标、专利、版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程序和标准正在演变,可能具有不确定性,无法保证法院或监管机构会同意他们的分析。此类索赔,即使不会导致责任,也可能会损害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声誉。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被发现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他们可能会为其侵权活动承担责任或被禁止使用此类知识产权,他们可能会产生许可费或被迫开发自己的替代品。因此,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和财务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我们中国子公司的知识产权以及为保护我们中国子公司的知识产权而产生的费用可能会对其业务、声誉和竞争优势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将其软件版权、商标、域名和类似知识产权视为其成功的重要因素,它们依赖知识产权法和合同安排的组合,包括与员工和其他人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来保护其所有权。详见“业务—知识产权”。
尽管采取了这些措施,他们的任何知识产权都可能受到质疑、无效、规避或盗用,或者这些知识产权可能不足以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竞争优势。知识产权在中国可能很难得到维护和执行。法定法律法规实行司法解释和强制执行,不得一致适用。保密、发明转让和竞业禁止协议可能会被交易对手违反,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无法就任何此类违反提供充分的补救措施。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无法在所有司法管辖区有效保护其知识产权或执行其合同权利。
防止任何未经授权使用其知识产权的做法既困难又代价高昂,它们采取的步骤可能不足以防止其知识产权被盗用。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诉诸诉讼以强制执行其知识产权,此类诉讼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并分流其管理和财务资源。无法保证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将在此类诉讼中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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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商业秘密可能被泄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其竞争对手,或被其竞争对手独立发现。如果其员工在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工作时使用他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可能会就相关专有技术和发明的权利产生争议。未能保护或执行其知识产权的任何失败都可能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声誉和竞争优势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未能有效管理其增长或执行其战略和未来计划,他们可能无法利用市场机会或满足客户的需求。
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自成立以来已大幅增长,他们预计在经营规模和多样性方面将继续增长。例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努力吸引更多来自不同行业的高知名度和规模较大的营销人员,并计划通过在各种平台上建立更多的自媒体账户来扩大和多样化其自媒体账户基础。此外,他们计划未来继续通过Star项目拓展业务。见“商业——我们的竞争优势——通过与地方国企合作实现业务扩张模式。”这些努力增加了其运营的复杂性,并可能对其管理、运营和财务资源造成压力。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必须继续聘用、培训和有效管理新员工。如果他们的新员工未能按预期表现,或者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未能雇用、培训、管理和整合新员工,他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它们的扩张还将要求它们保持营销服务质量的一致性,以便它们的声誉不会因质量上的任何偏差而受损,无论是实际的还是感知的。
我们中国子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成功执行未来计划的能力。特别是,它们的持续增长可能使它们面临以下额外挑战和限制:
| • |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确保庞大员工基础的生产力以及招聘、培训和留住高技能人才方面面临挑战,包括采购、销售和营销领域,以及为其不断增长的业务提供信息技术; |
| • |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应对不断变化的行业标准和政府法规方面面临挑战,这些标准和法规影响了他们的业务以及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行业和整个数字广告行业; |
| • | 业务运营的扩展可能会产生技术或运营挑战; |
| • | 未来计划的执行将视支持相关资本投资和支出的资金到位情况而定;和 |
| • | 我们中国子公司战略的成功执行取决于其无法控制的因素,例如一般市场状况,以及中国和全球的经济和政治发展。 |
所有这些努力都涉及风险,将需要大量的管理、财务和人力资源。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将能够有效地管理其增长或成功实施其战略。此外,无法保证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根据其未来计划拟进行的投资将获得成功并产生预期回报。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无法有效管理其增长或执行其战略,或根本无法管理,其业务、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取决于其高级管理层的持续努力。如果他们的一名或多名关键高管无法或不愿意继续担任目前的职务,他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
我们中国子公司未来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关键员工的持续服务,他们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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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行业与数字广告行业。特别是,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依靠肖天航先生(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兼董事会主席)、丛丛伟先生(旭航网络新媒体S2B业务板块负责人)、Yang Yang先生(江西酷奥新媒体S2P业务板块负责人)、刘莉莲女士(杭州金亭新媒体及会议服务负责人)和王晓文先生(旭航网络技术中心负责人)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特别是在移动互联网、创意内容制作、技术研发、和财务管理。无法保证这些关键人员不会自愿终止与我们中国子公司的雇佣关系。任何这些关键人员的损失都可能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持续运营造成不利影响。如果他们失去任何高级管理人员的服务,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无法及时或根本无法物色到合适或合格的替代者,并可能产生招聘和培训新人员的额外费用,这可能会严重扰乱他们的业务和前景,并延长他们的扩张战略和计划。此外,如果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任何执行官加入竞争对手或组建竞争公司,他们可能会失去大量营销人员客户、关键商业秘密和其他宝贵资源,尽管他们的合同安排旨在减轻这种损失。因此,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未能进行研发可能导致其技术过时,并可能对其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一直在投资于技术研发,以支持其业务的快速增长,并为未来建立技术驱动的增长优势。基于当前市场需求、技术发展趋势以及我们的实际发展需求,我们计划将本次发行所得款项净额的约20%用于研发,以吸引和留住有经验的人才和专业人士,并为我们产品的开发提供关键支持。因为我们将研发成本计入运营费用,这些支出将对我们未来的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在研发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可能会遇到研究失败、项目预期未达到等不确定性。比如,涉及新技术的研发可能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甚至可能完全失败;如果开发的产品没有获得广泛的市场认可,项目的经济效益可能达不到预期;新的研发费用也可能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所有这些不确定性都可能导致我们中国子公司的研发努力失败,从而可能对其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未来的收购可能会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管理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收购与其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和数字广告业务互补的业务、技术、服务或产品。未来的收购可能会使他们面临潜在风险,包括与新业务、服务和人员的整合相关的风险、不可预见或隐藏的负债、现有业务和技术的资源被转移、他们可能无法产生足够的收入来抵消新成本、收购的费用,或者由于他们整合新业务而导致与员工和客户双方关系的潜在损失或损害。
上述任何潜在风险都可能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管理其业务、收入和净收入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需要筹集额外的债务融资或出售额外的股本证券来进行此类收购。如果需要,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筹集额外债务资金将导致偿债义务增加,并可能导致额外的经营和融资契约,或对其资产的留置权,从而限制其经营。因此,他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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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不时受到索赔、争议、诉讼和法律诉讼,这可能会对其业务、前景、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不时受到或涉及各种索赔、争议、诉讼和法律诉讼。然而,索赔和诉讼威胁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不确定这些索赔是否会发展为诉讼。诉讼,或任何类型的法律程序,都可能导致他们产生辩护费用,利用他们的很大一部分资源,并转移管理层对日常运营的注意力,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损害他们的业务。针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任何和解或判决都可能对其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特别是,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其与不同客户和第三方的日常业务过程中一直涉及合同纠纷,但这并未导致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无法收回任何付款责任或逾期付款。尽管这些合同纠纷和诉讼并未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或其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我们中国子公司未来可能会受到指控、索赔和法律诉讼,从而导致判决、罚款或涉及支付重大金额的和解。因此,它可能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负面宣传可能会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声誉和品牌产生不利影响。即使这些诉讼的成功抗辩,也可能导致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产生大量法律费用,并可能转移管理层的注意力和资源。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成为第三方的指控、骚扰或其他有害行为的对象,这可能会损害其声誉并导致其失去市场份额、用户和客户。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受到第三方或据称是前雇员的指控、负面的互联网帖子,以及对其业务、运营和员工薪酬的其他负面公开曝光。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也可能成为第三方或心怀不满的前任或现任员工骚扰或其他有害行为的目标。此类行为可能包括向监管机构、媒体或其他组织投诉。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因此类第三方行为而受到政府或监管机构的调查或其他诉讼,并可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产生大量成本来解决此类第三方行为,并且无法保证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将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或根本无法最终反驳每一项指控。此外,直接或间接针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指控可能会被任何人以匿名方式发布在互联网上,包括社交媒体平台上。对我们中国子公司或其管理层的任何负面宣传都可以迅速和广泛地传播。社交媒体平台和设备经常在没有过滤器或检查发布内容准确性的情况下立即发布内容。发布的信息可能不准确,并可能损害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声誉和业务前景。伤害可能是立竿见影的,而不会给他们提供补救或纠正的机会。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声誉可能会因公开传播有关其业务和运营的负面和潜在虚假信息而受到负面影响,进而可能导致其失去市场份额、用户或客户。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目前的保单可能无法为所有索赔提供足够的保障水平,他们可能会蒙受其保险未涵盖的损失。
我们认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维持其规模和类型的业务惯常的保险范围。见“商业——保险”。然而,他们可能无法为某些类型的损失或索赔投保,或者这类保险的费用可能令人望而却步。未投保的损失或索赔,如果发生,可能会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声誉、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或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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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一些子公司受到有关数据安全或反垄断的各种不断演变的香港法律法规的约束,这可能会使它们受到政府执法行动和调查、罚款、处罚以及暂停或中断其运营。
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包括旭航香港和香港乐汇,在香港运营,因此在数据隐私、数据安全和数据保护方面受香港法律法规的约束。香港有关数据安全的主要立法是PDPO,它规范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存储和转移,并规定数据用户有法定义务遵守其中所载的六项数据保护原则。根据PDPO第33条,PDPO适用于收集和处理个人资料,如果此类活动发生在香港,或者如果个人资料是由主要营业地在香港的数据用户收集的。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确认我们的香港附属公司已遵守有关香港数据安全的法律及规定。我们的董事确认:(i)我们的每名董事及我们的香港附属公司并无涉及任何与违反PDPO有关的诉讼或监管行动;及(ii)他们并不知悉自我们的香港附属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有任何与违反PDPO有关的不合规事件。由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基本上在中国大陆开展所有业务运营,我们认为香港法律规定的现行数据安全法定要求不会对其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然而,有关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的法律在不断发展,可能会受到不同的解释,导致我们在这方面的责任范围存在不确定性。未能及时或完全遵守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要求,可能会使我们或我们的香港子公司承担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执法行动和调查、罚款、处罚以及暂停或中断我们香港子公司的运营。
《竞争条例》(第香港法例第619条)禁止和阻止所有界别的经营者采取具有阻止、限制或扭曲香港竞争的目的或效果的反竞争行为。它规定了反竞争行为的三个主要领域的一般禁令,分别描述为第一行为规则、第二行为规则和合并规则。第一行为规则禁止承诺在香港作出或实施以预防、限制或扭曲竞争为其目的或效果的协议或决定或从事一致行动。第二条行为规则禁止在一个市场中具有相当程度市场支配力的经营者在香港从事以预防、限制或扭曲竞争为其目的或效果的行为。合并规则禁止具有或可能具有大幅减少香港竞争效果的合并。合并规则的适用范围限于根据《电讯条例》(第香港法例第106条)。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及我们的香港附属公司已遵守香港所有三个领域的反竞争法律及要求。我司香港子公司未从事任何具有防止、限制、扭曲香港竞争的目的或效果的一致行动。此外,我们和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在香港市场都不具备可能触发第二行为规则的相当程度的市场力量。合并规则同样不适用于我们或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因为我们或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均不持有根据《电信条例》颁发的任何运营商牌照。
因此,正如我们的香港法律顾问Ince & Co所确认,香港的数据安全或反垄断法律法规并不限制我们接受外国投资的能力,或根据香港法律法规对我们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能力施加限制。
在本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没有公开市场,您可能无法以或高于您支付的价格转售我们的普通股,或者根本无法转售。
在此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没有公开市场。我们已申请在纳斯达克上市我们的普通股。目前,纳斯达克尚未批准我们将普通股上市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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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本次发行的结束取决于纳斯达克对我们的上市申请的最终批准,并且不保证或保证我们的普通股将获准在纳斯达克上市。此外,然而,我们普通股的活跃公开市场在发售后可能不会发展或维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和流动性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可能并不代表交易市场的价格,这种市场价格可能会波动。
我们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将由我们与承销商协商确定,可能与我们的收益、账面价值或任何其他价值指标没有直接关系。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不会大幅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美国和其他国家的金融市场在过去几年经历了显著的价格和数量波动。我们普通股价格的波动可能是由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造成的,可能与我们的经营业绩变化无关或不成比例。
我们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大大高于我们普通股每股有形账面净值。因此,当您在此次发行中购买我们的普通股时,在发行完成后,您将立即产生每股[ ● ]美元的稀释,假设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 ● ]美元,这是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显示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估计范围的中点。见“稀释”。此外,如果在行使我们可能不时授予的未行使期权时发行额外普通股,您可能会经历进一步稀释。
如果我们未能实施和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或未能纠正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中已发现的重大缺陷,我们可能无法履行我们的报告义务或无法准确报告我们的经营业绩或防止欺诈,投资者信心和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在此次发行之前,我们一直是一家私营公司,拥有有限的会计人员和其他资源,可用于解决我们的内部控制和程序问题。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然而,在编制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时,我们发现了PCAOB制定的标准所定义的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以及其他控制缺陷。所查明的重大弱点包括:(i)缺乏足够的具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知识和SEC报告知识的财务报告方面的熟练工作人员,以及缺乏正式的会计政策和程序手册,以确保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SEC报告要求进行适当的财务报告;(ii)缺乏建立风险评估流程和内部控制框架的正式政策和程序;(iii)以下领域的信息技术相关缺陷:a)风险和脆弱性评估,b)第三方(服务组织)供应商管理,c)备份管理、灾难恢复,和物理环境控制中的适当设备,以及d)系统安全和访问。
在发现重大弱点和控制缺陷后,我们采取了以下补救措施:(i)设立内部审计职能以及聘请外部咨询公司协助我们评估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合规要求和改善整体内部控制;(ii)通过董事决议任命独立董事、设立审计委员会和加强公司治理。
我们计划采取额外的补救措施,包括(i)雇用更多具有相关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SEC报告经验和资格的合格会计人员,以加强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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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并建立财务和系统控制框架;(ii)为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人员实施定期和持续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会计和财务报告培训计划。
然而,这些措施的实施可能无法充分解决我们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重大弱点。我们未能纠正重大弱点或未能发现和解决任何其他重大弱点或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我们的财务报表不准确,也可能损害我们及时遵守适用的财务报告要求和相关监管文件的能力。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不力严重阻碍了我们防止欺诈的能力。
此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将成为一家受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约束的美国上市公司。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将要求我们在表格20-F的年度报告中包含管理层关于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报告。此外,一旦我们不再是“新兴成长型公司”,正如《就业法》中所定义的那样,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证明并报告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我们的管理层可能会得出结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无效的。此外,即使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认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自己的独立测试后,如果对我们的内部控制或我们的控制的记录、设计、操作或审查水平不满意,或者对相关要求的解释与我们不同,则可能会出具合格的报告。此外,在我们成为一家上市公司后,我们的报告义务可能会在可预见的未来对我们的管理、运营以及财务资源和系统造成重大压力。我们可能无法及时完成我们的评估测试和任何必要的补救措施。
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将作为一家上市公司产生重大的法律、会计和其他费用,而我们作为一家私营公司并未产生这些费用。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及随后由SEC和纳斯达克实施的规则,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实践提出了各种要求。
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增加了我们的法律和财务合规成本,并使一些企业活动更加耗时和昂贵。我们将在获得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方面产生额外费用。此外,我们将产生与我们的上市公司报告要求相关的额外费用。我们也可能更难找到合格的人在我们的董事会任职或担任执行官。此外,虽然我们目前预计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立即有资格成为外国私人发行人,但我们可能会在未来停止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产生大量额外费用,这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参见“—如果我们不再符合外国私人发行人的资格,我们将被要求完全遵守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交易法》的报告要求,我们将产生大量额外的法律、会计和其他费用,而我们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不会产生这些费用。”
我们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根据JOBS法案的定义,在(1)本次发行完成五周年之后的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a),(b)我们的年度总收入至少为12.35亿美元,或(c)我们被视为大型加速申报人,这意味着截至去年12月31日,非关联公司持有的我们的普通股的市值超过7亿美元,以较早者为准,(2)我们在前三年期间发行超过10亿美元不可转换债券的日期。新兴成长型公司可能会利用特定的减少报告和其他适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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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对上市公司而言。这些规定包括在评估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时豁免第404条下的审计师证明要求,以及允许延迟采用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直到这些准则适用于私营公司。
在我们不再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之后,或者直到我们完成首次公开募股后的五年(以较早者为准),我们预计将产生大量额外费用,并投入大量管理努力,以确保符合第404节和SEC其他规则和规定的要求。例如,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被要求增加独立董事人数,并采取有关内部控制和披露控制及程序的政策。
我们目前正在评估和监测有关这些规则和规定的发展,我们无法以任何程度的确定性预测或估计我们可能产生的额外成本的金额或此类成本的发生时间。
因为我们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可能不会受到其他上市公司的要求,这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对我们和我们普通股的信心。
只要我们仍然是《就业法》中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将选择利用适用于非“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其他上市公司的各种报告要求的某些豁免,包括但不限于不被要求遵守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的审计师证明要求,在我们的定期报告和代理声明中减少有关高管薪酬的披露义务,以及豁免股东批准任何先前未批准的金降落伞付款的要求。由于这些减少的监管要求,我们的股东将没有信息或权利可供更成熟公司的股东使用。此外,我们选择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对上市公司和私营公司具有不同生效日期的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直到我们(1)不再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或(2)肯定且不可撤销地选择退出《就业法》规定的延长过渡期的日期中较早的日期。因此,这些财务报表可能无法与截至上市公司生效日期符合新的或经修订的会计公告的公司进行比较。如果一些投资者因此发现我们的普通股吸引力下降,我们的普通股的交易市场可能会变得不那么活跃,我们的股价可能会更加波动。见“我们成为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的意义。”
未来大量出售我们的普通股或预期未来在公开市场出售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格下跌。
在此次发行后在公开市场上大量出售我们的普通股,或认为这些出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导致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下跌。在本次发行完成前,共有58,804,977股普通股已发行在外。假设没有行使代表的超额配股权,合共[ ● ]股普通股将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立即发行在外,而[ ● ]股普通股将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立即发行在外,假设超额配股权全部行使。向市场出售这些股票可能会导致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下降。
我们目前打算保留任何未来收益,为我们业务的运营和扩张提供资金,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宣布或支付任何股息。因此,只有当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上涨时,您才可能获得投资于我们普通股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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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不发布关于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或者如果他们发布关于我们普通股的负面报告,我们普通股的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我们普通股的任何交易市场可能部分取决于行业或证券分析师发布的关于我们或我们业务的研究和报告。我们对这些分析师没有任何控制权。如果覆盖我们的一位或多位分析师下调我们的评级,我们普通股的价格可能会下跌。如果这些分析师中的一名或多名停止对我们公司的报道或未能定期发布关于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在金融市场上失去知名度,这可能会导致我们普通股的价格和交易量下降。
无论我们的经营业绩如何,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波动或下降,您可能无法以或高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转售您的股票。
我们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将由承销商与我们协商确定,可能与我们首次公开发行后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不同。如果您在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中购买我们的普通股,您可能无法以或高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转售这些股票。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我们首次公开发行后的市场价格,将等于或超过我们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之前不时发生的私下协商交易中的价格。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因应众多因素而大幅波动,其中许多因素是我们无法控制的,包括:
| • | 我们的收入和其他经营业绩的实际或预期波动; |
| • | 我们可能向公众提供的财务预测,这些预测的任何变化或我们未能达到这些预测; |
| • | 发起或维持对我们覆盖的证券分析师的行为,跟踪我们公司的任何证券分析师对财务估计的变化,或我们未能达到这些估计或投资者的期望; |
| • |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关于重要产品或功能、技术创新、收购、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合资企业或资本承诺的公告; |
| • | 整体股票市场的价格和数量波动,包括由于整体经济的趋势; |
| • | 威胁或对我们提起的诉讼;和 |
| • | 其他事件或因素,包括战争或恐怖主义事件导致的事件或因素,或对这些事件的反应。 |
此外,股票市场出现极端的价量波动,影响并持续影响多家公司权益类证券的市场价格。许多公司的股价波动的方式与这些公司的经营业绩无关或不成比例。过去,在市场波动期间,股东会提起证券集体诉讼。如果我们卷入证券诉讼,可能会使我们承担大量成本,转移资源和管理层对我们业务的注意力,并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普通股的价格可能会出现快速大幅波动。
近期的首次公开募股,尤其是那些公众持股量相对较少的首次公开募股,出现了极端的股价上涨,随后价格快速下跌和股价剧烈波动的例子。相对小市值、公众持股量相对较小的公司,我们可能会经历比大市值公司更大的股价波动、极端的价格上涨、更低的交易量、更少的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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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特别是,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受到价格快速大幅波动、交易量低、买卖价差大的影响。这种波动,包括任何股票上涨,可能与我们的实际或预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或前景无关,从而使潜在投资者难以评估我们普通股快速变化的价值。
此外,如果我们普通股的交易量很低,那么相对少量的人买卖可能很容易影响我们普通股的价格。这种低交易量也可能导致我们普通股的价格大幅波动,价格的大百分比变化发生在任何交易日的交易时段。我们普通股的持有者也可能无法轻易清算他们的投资,或者可能由于交易量低而被迫以低迷的价格出售。广泛的市场波动和一般的经济和政治状况也可能对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由于这种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我们的普通股时可能会蒙受损失。我们的普通股市场价格下跌也可能对我们发行额外普通股或其他证券的能力以及我们未来获得额外融资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无法保证我们普通股的活跃市场将会发展或持续。如果一个活跃的市场没有发展起来,我们普通股的持有者可能无法轻易出售他们所持有的股票,或者可能根本无法出售他们的股票。
我们的管理层拥有广泛的酌处权,可以决定如何使用此次发行中筹集的资金,并可能以可能不会提高我们的经营业绩或普通股价格的方式使用这些资金。
我们预计,我们将利用此次发行的所得款项净额扩大我们的主要业务,以进一步改善我们的整合营销服务,投资于技术研发,收购跨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价值链的同行业或上下游实体内的优质公司,以及用于营运资金和其他一般公司用途。我们的管理层将对此次发行所得款项净额的用途拥有重大酌处权,并可能以不会改善我们的经营业绩或提高我们普通股市场价格的方式使用所得款项。
如果我们不再符合外国私人发行人的资格,我们将被要求完全遵守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交易法》的报告要求,我们将产生大量额外的法律、会计和其他费用,而我们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不会产生这些费用。
我们预计,在此次发行完成后,将有资格成为外国私人发行人。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将不受《交易法》规定提供代理声明和内容的规则的约束,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和主要股东将不受《交易法》第16条中包含的报告和短期利润回收条款的约束。此外,根据《交易法》,我们将不会像美国国内发行人那样频繁或迅速地向SEC提交定期报告和财务报表,我们也不会被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美国国内发行人被要求披露的所有信息。虽然我们目前预计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立即有资格成为外国私人发行人,但我们可能会在未来停止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产生大量额外费用,这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因为我们是外国私人发行人,并且不受适用于美国发行人的某些纳斯达克公司治理标准的约束,因此与我们是国内发行人时相比,您将获得更少的保护。
纳斯达克上市规则要求上市公司,除其他外,其大多数董事会成员必须是独立的。然而,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是被允许的,我们可能会遵循母国惯例来代替上述要求,或者我们可能会选择在上市一年内遵守上述要求。我们母国开曼群岛的公司治理实践并不要求我们的董事会大多数成员由独立董事组成。因此,尽管董事必须以我们的最大利益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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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能会有更少的董事会成员行使独立判断,董事会对我们公司管理层的监督水平可能因此而下降。此外,纳斯达克上市规则还要求美国境内发行人设立薪酬委员会、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公司治理委员会以及至少有三名成员的审计委员会。我们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不受这些要求的约束。纳斯达克上市规则可能要求股东批准某些公司事项,例如要求股东有机会对所有股权补偿计划以及对这些计划的重大修订、某些普通股发行进行投票。我们打算在确定此类事项是否需要股东批准并任命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时,遵守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的要求。但是,我们可能会考虑遵循母国惯例,以代替纳斯达克上市规则下关于某些公司治理标准的要求,这些标准可能会对投资者提供较少的保护。
如果我们不能继续满足上市要求和纳斯达克的其他规则,我们的证券可能会被摘牌,这可能会对我们证券的价格以及您出售它们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已申请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在纳斯达克上市我们的普通股。我们的普通股有资格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这是本次发行结束的一个条件。在此次发行之后,为了维持我们在纳斯达克的上市,我们将被要求遵守纳斯达克的某些规则,包括有关最低股东权益、最低股价、公众持有股票的最低市值以及各种额外要求的规则。即使我们最初满足了纳斯达克的上市要求和其他适用规则,我们也可能无法继续满足这些要求和适用规则。如果我们无法满足维持我们在纳斯达克上市的标准,我们的证券可能会被退市。
如果纳斯达克随后将我们的证券从交易中退市,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后果,包括:
| • | 我们证券的市场报价有限; |
| • | 我们证券的流动性减少; |
| • | 确定我们的普通股是“仙股”,这将要求交易我们普通股的经纪人遵守更严格的规则,并可能导致我们普通股的二级交易市场交易活动水平降低; |
| • | 有限的新闻和分析师报道量;和 |
| • | a未来增发证券或获得额外融资的能力下降。 |
我们的发售后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控制权的变更。
我们第四次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的某些条款将在紧接本招股说明书所包含的登记声明生效之前生效,这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有利的我们公司或管理层控制权的变更,其中包括(其中包括)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发行具有优先、递延或其他特殊权利或限制的股票而无需我们的股东进一步投票或采取行动的条款。
开曼群岛的法律可能不会向我们的股东提供与向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股东提供的利益相当的利益。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豁免公司。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公司法》”)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的约束。股东对我们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小股东和受托人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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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对我们的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和英国普通法。枢密院(这是开曼群岛等英国海外领土的最终上诉法院)的裁决对开曼群岛的法院具有约束力。英国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裁决通常具有说服力,但在开曼群岛法院没有约束力。其他英联邦司法管辖区法院的判决同样具有说服力,但没有约束力。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和董事的信托责任并没有像美国的法规或司法判例那样明确确立。特别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律体系相对于美国较不发达。因此,面对我们的管理层、董事或控股股东的行动,我们的公众股东可能比在美国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股东更难以保护他们的利益。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像我们这样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的股东没有检查公司记录或获得这些公司成员名册副本的一般权利。我们的发行后组织章程有规定,授予我们的股东免费查阅我们的会员名册的权利,以及接收我们的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的权利。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我们的发行后组织章程,我们的董事有酌情权决定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我们的股东可以查阅我们的会员名册,但没有义务将其提供给我们的股东。这可能会使您更难获得所需的信息,以证明股东动议所需的任何事实,或就代理权竞争向其他股东征集代理。
由于上述所有情况,面对我们的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公众股东可能比作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难以保护他们的利益。有关《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之间的重大差异的讨论,请参见“股本说明——公司法的差异”。
您可能无法在股东周年大会或非股东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之前提出提案。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规定股东有权要求召开股东大会或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然而,这些权利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允许我们的股东持有合计不少于我们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本的三分之一的股份,要求召开我们的股东大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董事有义务召开这样的会议。召开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和我们的任何其他股东大会都需要至少10个整日的提前通知。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由一名或多名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组成,代表不少于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有表决权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一。出于这些目的,“晴天”是指不包括(a)发出通知或视为发出通知的日期和(b)发出通知或通知将生效的日期的期间。
如果我们被归类为PFIC,拥有我们普通股的美国纳税人可能会产生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像我们这样的非美国公司将在任何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如果在该年度,任一
| • | 我们这一年的毛收入,至少有75%是被动收入;或者 |
| • | 我们的资产(在每个季度末确定)在纳税年度内产生被动收入或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的平均百分比至少为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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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收入一般包括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包括因积极进行贸易或业务而产生的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处置被动资产的收益。
如果我们被确定为持有我们普通股的美国纳税人的持有期所包括的任何纳税年度(或其部分)的PFIC,则该美国纳税人可能会受到增加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责任,并可能受到额外的报告要求。
根据我们在此次发行中筹集的现金数量,连同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任何其他资产,有可能在我们的2023纳税年度或随后的任何年度,我们资产的50%以上可能是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被视为PFIC,这可能对作为股东的美国纳税人产生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我们将在任何特定纳税年度结束后作出这一决定。就PFIC分析而言,一般来说,非美国公司被视为拥有其被视为拥有至少25%股权价值的任何实体的总收入和资产的按比例份额。
有关PFIC规则对我们的适用以及如果我们曾经或被确定为PFIC对美国纳税人的后果的更详细讨论,请参见“实质性所得税考虑——美国联邦所得税—— PFIC”。
我们的IPO前股东将能够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出售其股票,但须遵守《证券法》第144条和锁定协议规定的限制。
我们所有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我们几乎所有的首次公开募股前股东已与代表达成一致,在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后的六个月内,不直接或间接出售、转让或处置我们的任何普通股或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交换为我们普通股的证券。参见“承销——锁定协议”。我们的IPO前股东可能能够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和该锁定期(如适用)届满后根据规则144出售其普通股。见“符合未来出售条件的股票”。由于这些股东所支付的每股普通股价格低于本次发行的参与者,当他们能够根据规则144出售其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并且在锁定期到期后(如适用),他们可能更愿意接受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的销售价格。这一事实可能会影响发行完成后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从而损害此次发行的参与者。根据第144条规则,在我们的IPO前股东可以出售他们的股票之前,除了满足其他要求之外,他们必须满足规定的持有期。我们预计在此次发行未决期间不会根据规则144出售任何普通股。
63
本招股说明书包含前瞻性陈述,反映了我们目前的预期和对未来事件的看法,所有这些都受到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前瞻性陈述给出了我们目前的预期或对未来事件的预测。你可以通过它们与历史或当前事实并不严格相关这一事实来识别这些陈述。通过使用“近似”、“相信”、“希望”、“预期”、“预期”、“估计”、“项目”、“打算”、“计划”、“将”、“将”、“应该”、“可能”、“可能”或本招股说明书中的其他类似表述,你可以找到很多(但不是全部)这些陈述。这些声明很可能涉及我们的增长战略、财务业绩以及产品和开发计划。您必须仔细考虑任何此类陈述,并且应该了解许多因素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我们的前瞻性陈述不同。这些因素可能包括不准确的假设和各种各样的其他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一些已知的和一些不知道的。无法保证任何前瞻性陈述,未来的实际结果可能会有重大差异。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前瞻性陈述中讨论的结果不同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 • | 关于我们未来财务和经营业绩的假设,包括收入、收入、支出、现金余额和其他财务项目; |
| • | 我们执行增长的能力,以及扩张的能力,包括我们实现目标的能力; |
| • | 当前和未来的经济和政治状况; |
| • | 我们的资本要求以及我们筹集我们可能需要的任何额外融资的能力; |
| • | 我们吸引客户的能力,并进一步提高我们的品牌认知度; |
| • | 我们雇用和留住合格管理人员和关键员工的能力,以使我们能够发展我们的业务; |
| • | 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行业和数字广告行业的趋势及竞争情况;以及 |
| • | 本招股说明书中描述的任何前瞻性陈述的基础或与之相关的其他假设。 |
我们在“风险因素”下描述了可能影响我们业务的某些重大风险、不确定性和假设,包括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我们的前瞻性陈述基于管理层的信念和假设,这些信念和假设基于做出陈述时管理层可以获得的信息。我们提醒您,实际结果和结果可能而且很可能与我们的前瞻性陈述所表达、暗示或预测的内容存在重大差异。因此,你应该小心依赖任何前瞻性陈述。除联邦证券法要求外,我们没有任何意图或义务在本招股说明书分发后公开更新任何前瞻性陈述,无论是由于新信息、未来事件、假设变化或其他原因。
行业数据和预测
本招股说明书包含我们从多份政府和私营实体出版物中获得的与中国新媒体整合营销行业相关的数据,包括我们委托的Frost & Sullivan(Beijing)Inc.,Shanghai Branch Co.(“Frost & Sullivan”)的行业报告。该行业数据包括基于我们认为合理的行业和政府来源得出的多项假设的预测。新媒体整合营销行业可能不会以行业数据预测的速度增长,或者根本不会。该行业未能按预期增长,很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新媒体整合营销行业快速变化的性质使与我们行业的增长前景或未来状况有关的任何预测或估计受到重大不确定性的影响。此外,如果行业数据背后的任何一项或多项假设被证明是不正确的,实际结果可能而且很可能与基于这些假设的预测不同。
64
AllBright还进一步告知我们,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做出的规定。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对等,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美之间不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条约或其他形式的互惠。AllBright进一步告知我们,根据中国法律,如果法院裁定外国对我们或我们的高级职员和董事的判决违反了中国法律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中国法院将不会执行该判决,从而使在中国的美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变得困难。
Ince & CO进一步告知我们,目前香港与美国之间没有任何条约或其他安排提供对外国判决的对等执行。然而,香港的普通法允许对外国判决提起诉讼。外国判决本身可能构成诉讼因由的基础,因为判决可能被视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务。在香港执行外国判决的普通法诉讼中,执行须受多项条件规限,包括但不限于:(i)外国判决为最终判决,(ii)外国判决是针对民事事项中的已清算金额,而不是关于税收、罚款、罚款或类似指控,(iii)获得判决的程序并不违反自然正义,以及(iv)判决的执行并不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这种判决必须是固定金额的,并且来自香港法院适用的国际私法所确定的主管法院。在根据外国判决提起的普通法诉讼中,被告可获得的抗辩包括缺乏管辖权、违反自然正义、欺诈和违反公共政策。然而,为了向判定债务人追回该等债务,必须在香港就债务展开单独的法律诉讼。
66
我们估计,在本次发行中出售[ ● ]普通股的所得款项净额,根据假定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股普通股[ ● ],即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估计价格范围的中点,在扣除我们应付的承销折扣和估计发行费用后,将约为[ ● ]美元。如果代表全额行使其超额配股权,我们估计,在扣除承销折扣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本次发行给我们的净收益将约为[ ● ]美元。
我们打算将我们从此次发行中获得的净收益用于以下目的:
| • | 约50%用于扩展我们的业务,例如增强我们的内容制作能力,以进一步改善我们的整合营销服务; |
| • | 约20%用于投资技术研发; |
| • | 约20%用于并购同行业内的优质公司,以及跨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价值链的上下游主体,尽管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尚未确定或与任何特定收购标的进行初步谈判;和 |
| • | 其余用于为营运资金和其他一般公司用途提供资金。 |
上述内容代表我们目前基于我们目前的计划和业务状况使用和分配本次发行的净收益的意图。然而,我们的管理层将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酌处权来应用此次发行的净收益。如发生意外事件或业务条件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以与本招股说明书所述不同的方式使用本次发行的收益。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此次发行和交易市场相关的风险——我们的管理层拥有广泛的酌处权来决定如何使用此次发行中筹集的资金,并可能以可能不会提高我们的经营业绩或普通股价格的方式使用这些资金。”如果我们从此次发行中获得的所得款项净额没有立即用于上述目的,我们打算将所得款项净额投资于短期、计息银行存款或债务工具。
在使用本次发行的收益时,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被允许通过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的方式使用本次发行的收益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但须遵守适用的政府登记和批准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获得这些政府注册或批准,如果有的话。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母公司/子公司贷款和离岸控股公司对中国实体的直接投资的监管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离岸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7
当局将根据个案情况签发这样的税务居民证明,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就旭航网络、湖州银之亚、武汉银之亚向其直接控股公司旭航香港支付的任何股息,我们将能够从相关香港税务机关获得税务居民证明,并享受双重征税安排下5%的预扣税率优惠。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尚未向相关香港税务机关申请税务居民证明。旭航香港拟于旭航网络、湖州银之雅及/或武汉银之雅计划向旭航香港宣派及派付股息时,申请税务居民证明。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预扣税责任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的境外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可能不符合享受某些条约利益的条件。”
69
下表列出了我们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资本化情况:
| • | 在实际基础上;和 |
| • | 在调整后的基础上,以反映我们在本次发行中根据假定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股普通股[ ● ]美元(即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的估计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区间的中点)发行和出售[ ● ]普通股,扣除对承销商的估计折扣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并假设不行使代表的超额配股权或代表的认股权证。 |
您应结合“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以及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出现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附注阅读本资本表。
| 2023年9月30日 | ||||||||
| 实际 | 经调整 | |||||||
| 美元 | 美元 | |||||||
| (单位:千) | ||||||||
| 贷款 |
134 | |||||||
| 股东权益: |
||||||||
| 普通股,面值0.002美元,授权500,000,000股普通股,已发行和流通普通股58,804,977股;[ ● ]已发行和流通普通股,经调整 |
118 | |||||||
| 额外实收资本(1) |
38,784 | |||||||
| 法定准备金 |
1,055 | |||||||
| 留存收益 |
52,152 | |||||||
|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
886 | |||||||
| 非控股权益 |
6,695 | |||||||
|
|
|
|
|
|||||
| 股东权益合计 |
99,690 | |||||||
|
|
|
|
|
|||||
| 资本化总额 |
99,824 | |||||||
|
|
|
|
|
|||||
| (1) | 反映根据假定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股普通股[ ● ]美元,并在扣除我们应付的估计承销折扣和估计发行费用后,在本次发行中出售[ ● ]普通股。as调整后的信息仅供说明,我们将根据实际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和定价确定的本次发行的其他条款对这些信息进行调整。额外实收资本反映了我们预计收到的募集资金净额,扣除我们应付的承销折扣和预计发行费用后。我们估计该等所得款项净额约为[ ● ]美元。 |
假设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每股普通股[ ● ]美元,每增加(减少)1.00美元,将使额外实收资本、股东权益总额和资本总额各增加(减少)[ ● ]百万美元,假设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的我们发售的普通股数量保持不变,并扣除我们应付的估计承销折扣和估计费用后。
如本招股章程封面所述,我们在此次发行中发售的普通股数量增加(减少)100万股,将使我们从此次发行中获得的净收益增加(减少)约[ ● ]百万美元,假设每股普通股[ ● ]美元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保持不变,并在扣除我们应付的承销折扣后。
70
除另有说明外,本招股章程内所有股份编号及每股编号均已呈列,使拆细生效。
如果您投资于我们的普通股,您的所有权权益将被稀释至首次公开发行每股普通股的价格与我们在此次发行后每股普通股的有形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稀释是由于每股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大大超过了我们目前已发行普通股的现有股东应占每股普通股的有形账面净值。
截至2023年9月30日,我们的有形账面净值为6040万美元,即每股普通股1.03美元。净有形账面价值代表我们的综合有形资产总额,减去我们的综合负债总额。稀释是通过从每股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中减去每股普通股的有形账面净值(根据发行情况进行调整)并在扣除估计的承销折扣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确定的。
在我们根据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股普通股[ ● ]美元(即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首次发行价格估计范围的中点)出售本次发行中发售的[ ● ]股普通股生效后,假设没有行使代表的超额配股权或代表的认股权证,并在扣除估计承销折扣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我们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调整后有形账面净值将为美元[ ● ],或每股已发行普通股[ ● ]美元。这意味着现有股东的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立即增加[ ● ]美元,而在此次发行中购买普通股的投资者的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立即稀释[ ● ]美元。上文和下文讨论的as调整信息仅供说明。
下表说明了这种稀释:
| 发行后 | ||||
| 假设首次公开发行每股普通股价格 |
美元 | |||
| 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 |
美元 | 1.03 | ||
| 归属于新投资者付款的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增加 |
美元 | |||
| 作为紧随本次发行后调整后的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1) |
美元 | |||
| 向发行中的新投资者稀释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的金额(1) |
美元 | |||
| (1) | 假设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每股普通股[ ● ]美元,即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估计范围的中点,每增加(减少)1.00美元,将使我们在本次发行普通股后经调整的每股有形账面净值增加每股普通股[ ● ]美元,对参与本次发行的新投资者的每股稀释增加每股普通股[ ● ]美元,假设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的我们所发售的普通股数量保持不变,并在扣除承销折扣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同样,假设假设假设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保持不变,扣除承销折扣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假设假设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保持不变,我们每增加(减少)100万股普通股发行后我们作为调整后的每股有形账面净值将增加(减少)每股普通股[ ● ]美元,对参与此次发行的新投资者的每股稀释将增加(减少)每股普通股[ ● ]美元。 |
本次发行后每股普通股经调整后的有形账面净值将为[ ● ]美元,现有股东每股普通股经调整后的有形账面净值将增加[ ● ]美元,而
71
此次发行对新投资者的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的即时稀释将为[ ● ]美元。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3年9月30日经调整后的现有股东与新投资者在向我们购买的普通股数量、支付的总对价以及扣除估计承销折扣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前的每股普通股均价方面的差异。
| 普通股 已购买 |
总对价 | 平均 价格每 普通 分享 |
||||||||||||||||||
| 数 | 百分比 | 金额 | 百分比 | |||||||||||||||||
| (千美元) | ||||||||||||||||||||
| 现有股东 |
% | 美元 | % | 美元 | ||||||||||||||||
| 新投资者 |
% | 美元 | % | 美元 | ||||||||||||||||
|
|
|
|
|
|
|
|
|
|
|
|||||||||||
| 合计 |
100 | % | 美元 | 100 | % | 美元 | ||||||||||||||
|
|
|
|
|
|
|
|
|
|
|
|||||||||||
上述经调整的信息仅供说明。我们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有形账面净值将根据我们普通股的实际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和定价确定的本次发行的其他条款进行调整。
如果代表的超额配股权或代表的认股权证被行使,或者如果我们发行新的证券导致发行额外的普通股,新投资者将经历进一步稀释。
72
我们的公司历史
旭航网络成立于2014年9月16日,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旭航网络已根据中国及香港法律成立或收购37家全资或部分拥有的附属公司,详见“—我们的公司Structure”。
就本次发行而言,我们已按以下步骤对我们的公司结构进行重组(“重组”):
| • | 2020年6月16日,我们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将旭航开曼注册成立; |
| • | 2020年7月31日,我们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将旭航BVI注册成立为旭航开曼的全资子公司; |
| • | 2020年11月2日,我们在香港注册成立旭航香港,成为旭航BVI的全资附属公司; |
| • | 于2021年6月7日,旭航香港将湖州银之雅注册成立为根据中国法律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全资附属公司; |
| • | 于2021年9月23日,旭航香港将武汉银之雅注册成立为根据中国法律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全资附属公司;及 |
| • | 截至2021年10月27日,旭航香港向旭航网络原股东收购旭航网络100%股权。因此,旭航香港通过作为同一控制下实体的重组入账的重组,成为上述所有其他中国实体的最终控股公司。 |
我们的公司Structure
下图说明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和本次发行完成时,我们的公司结构,假设根据假定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股[ ● ]美元(即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估计范围的中点)出售我们所发行的所有普通股,并且不行使代表的超额配股权。
73
注:所有百分比均反映我们每个股东持有的股权。
| (1) | 指TIAN HANG GROUP LIMITED(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持有的21,012,915股普通股,该公司由XUHANG(BVI)LTD持有100%股权,而XUHANG(BVI)LTD于本招股章程日期由天航小持有100%股权。 |
| (2) | 代表MIGHTY HUGE INVESTMENT LIMITED持有的3,403,616股普通股,该公司由XH Fortune Success Trust 100%拥有,XH Fortune Success Trust是由Tianhang Xiao先生根据泽西岛法律设立的信托,由Trident Trust Company(HK)Limited作为受托人管理,Tianhang Xiao先生为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
| (3) | 指上海Qishu Enterprise Management Consulting L.P.持有的1,948,622股普通股,上海Qishu Enterprise Management Consulting L.P.是一家中国有限合伙企业,由Hangzhou Xuli Network Technology Limited持有99%,而Hangzhou Xuli Network Technology Limited又由Tianhang Xiao持有99%,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 |
| (4) | 代表于本招募说明书日期由旭航网络新媒体S2B业务板块负责人、WCC资本有限公司100%拥有人Congcong Wei间接持有的3,078,562股普通股。 |
| (5) | 代表JiANGYU CAPITAL LIMITED间接持有的423,312股普通股,JiANGYU CAPITAL LIMITED由我们的首席运营官和董事任命人Yu Jiang 100%拥有,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 |
| (6) | 代表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由32名股东持有的合共28,937,950股普通股,每名股东持有的普通股少于5%。 |
有关我们主要股东所有权的详情,请参阅标题为“主要股东”一节中的受益所有权表格。
旭航网络重要子公司由以下主体组成:
| 没有。 |
姓名 |
地点 合并 |
日期 合并 或收购 |
百分比 直接或 间接 所有权 |
校长 活动 |
|||||||
| 1 | 霍尔果斯旭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17年2月8日 | 100 | % | 广告设计制作;技术服务 | ||||||
| 2 | 霍尔果斯品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17年11月10日 | 100 | % | 广告设计制作;技术服务;数字广告服务 | ||||||
| 3 | 香港乐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香港 | 2017年11月10日 | 100 | % | 数字广告服务 | ||||||
| 4 | 霍尔果斯微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17年11月13日 | 100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 5 | 杭州星空互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0年11月13日 | 100 | % | 广告设计与制作 | ||||||
| 6 | 杭州金亭会议有限公司(“杭州金亭”) | 中国 | 2020年11月13日 | 100 | % | 会议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 | ||||||
| 7 | 江西库奥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库奥”) | 中国 | 2020年3月16日 | 100 | % | 广告制作;平面设计与制作 | ||||||
| 8 | 杭州星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6月16日 | 51 | % | 广告制作及技术服务 | ||||||
| 9 | 江苏旭航新经济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0年9月29日 | 80 | % | 广告制作及技术服务 | ||||||
74
| 没有。 |
姓名 |
地点 合并 |
日期 合并 或收购 |
百分比 直接或 间接 所有权 |
校长 活动 |
|||||||
| 10 | 青岛旭航数字新经济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0年10月29日 | 61 | % | 广告制作及技术服务 | ||||||
| 11 | 上海旭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3月19日 | 90 | % | 广告制作及技术服务 | ||||||
| 12 | 厦门旭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4月1日 | 75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 13 | 上海品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3月24日 | 51 | % | 广告制作及技术服务 | ||||||
| 14 | 青岛品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4月15日 | 51 | % | 广告制作及技术服务 | ||||||
| 15 | 杭州普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0年8月25日 | 51 | % | 广告制作及技术服务 | ||||||
| 16 | 杭州睿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2月7日 | 51 | % | 广告制作及技术服务 | ||||||
| 17 | 杭州新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3年12月20日 | 100 | % | 广告制作及技术服务 | ||||||
| 18 | 旭航数之云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6月2日 | 100 | % | 技术服务与咨询;广告制作 | ||||||
| 19 | 旭航数码(河南)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1月22日 | 51 | % | 技术服务和咨询 | ||||||
| 20 | 杭州西岐文化旅游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5月12日 | 100 | % | 技术服务和咨询 | ||||||
| 21 | 云南旭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7月2日 | 51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 22 | 江西旭之星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7月19日 | 51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 23 | 杭州有游文化旅游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7月14日 | 51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 24 | 安徽佳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16年4月14日 | 100 | % | 广告制作及技术服务 | ||||||
| 25 | 河南旭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19年11月29日 | 99 | % | 互联网广告服务 | ||||||
| 26 | 温州旭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0年3月4日 | 100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 27 | 旭米(福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2月8日 | 85 | % | 广告制作及技术服务 | ||||||
| 28 | 武汉旭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10月27日 | 65 | % | 数字文化创意内容服务;技术咨询 | ||||||
| 29 | 上海和县联海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2年1月18日 | 51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 30 | 湖北旭航书智文化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2年2月28日 | 90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 31 | 北京和县联景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2年3月31日 | 100 | % | 广告设计与制作 | ||||||
75
| 没有。 |
姓名 |
地点 合并 |
日期 合并 或收购 |
百分比 直接或 间接 所有权 |
校长 活动 |
|||||||
| 32 | 北京旭航易视觉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2年4月25日 | 51 | % | 广告设计与制作 | ||||||
| 33 | 北京云嘉联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3年1月11日 | 100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 34 | 杭州永旭乐航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3年8月8日 | 100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 35 | 杭州旭升星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3年8月10日 | 100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 36 | 中润旭航(福州)电子商务工业株式会社 | 中国 | 2023年8月14日 | 100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 37 | 中和旭航(福州)电子商务工业株式会社 | 中国 | 2023年9月18日 | 100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76
企业。其次,由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密切关注行业发展以结合其优势扩展业务,自2021年10月以来,它们与博物馆和旅游景点等文化机构合作,帮助它们在阿里拍卖、网易星球和新华书仓等平台发行、推广和销售越来越受年轻人欢迎的IP相关数字产品。此类数字产品类似于不可替代的代币(“NFT”)产品,但在中国发行时不能进行兑换。
关于S2P业务,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大型互联网媒体平台提供在线流量服务,通过编辑和制作来自授权电视剧、电影和综艺节目的迷人短视频并将此类短视频发布在知名媒体平台今日头条、抖音、喜瓜视频、百度百家号、快手、优酷、腾讯视频和爱奇艺,产生或引导用户流量至这些媒体平台。
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自成立以来经历了快速增长。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总收入分别为人民币4.714亿元和人民币4.780亿元(6550万美元),净收入分别为人民币6920万元和人民币6980万元(960万美元)。来自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的收入分别占我们该年度总收入的约77.4%及86.7%。来自数字广告服务的收入分别占我们这些财政年度总收入的约22.6%和13.3%。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收入成本分别为人民币3.299亿元和人民币3.019亿元(约合4140万美元)。
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我们的总收入分别为人民币3.393亿元和人民币3.499亿元(48.0百万美元),净收入分别为人民币52.4百万元和人民币55.0百万元(7.5百万美元)。来自新媒体综合内容营销服务的收入分别占我们该等期间总收入的约87.5%及85.5%。来自数字广告服务的收入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约12.5%和14.5%。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我们的收入成本分别为人民币2.218亿元和人民币2.379亿元(3260万美元)。
影响我们经营业绩的关键因素
除了影响中国及全球经济和我们行业的一般因素外,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还受到多项行业和公司特定因素的影响,包括以下所列因素:
| • | 营销媒介和方式改变的风险:互联网时代带来了不同的社交媒体平台的出现和不断进化,面对不同的消费群体有着不同的特点。近年来,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密切关注社交媒体平台的发展,从兼具交流和分享功能的社交媒体,如微博和微信,到专注于原创视频内容的社交媒体,如抖音、哔哩哔哩和快手,再到内容社区渠道,如知乎和小红书。通过这样做,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不断扩大其对主流社交媒体平台的覆盖范围。但是,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无法应对快速变化的新媒体,无法开发相关的新媒体平台资源,或无法及时调整研发导向、资源配置、业务拓展策略,将无法满足其客户的多样化需求,从而对我们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
| • | 媒体资源价格上涨风险: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主要主流社交媒体平台上积累了海量的媒体资源。此外,他们与主流媒体资源供应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关系,积累了自己的采购优势。由于中国持续快速增长的社交媒体营销,该 |
78
| 优质媒体资源议价能力或进一步提升,导致媒体资源价格上涨。如果未来社交媒体资源价格水平持续上涨,我们中国子公司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他们没有有效的手段来传导或消化成本上涨。 |
| • | 人力成本和费用上升风险:作为一家社交媒体营销公司,我们必须吸引和留住技术、营销、管理等关键领域的人才,以确保可持续增长。 |
近年来,社交媒体平台越来越受欢迎,其商业价值也越来越大。因此,社交媒体营销对人力资源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保持竞争力和可持续性,如果行业内高质量人力资本成本大幅上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面临更高的人力资本成本。
| • | 市场竞争风险: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行业和数字广告行业竞争激烈。互联网渗透率的提高将导致广告主对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和数字广告服务的需求增加,从而吸引更多资本进入该行业。再者,一些传统广告公司也进入新媒体整合营销业务,导致市场更加多元化,竞争加剧。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未能提升其服务质量、技术创新和客户服务能力,我们未来可能会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 |
新冠疫情影响我们的营运业绩
从2020年1月下旬至2020年4月中旬,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受到了新冠疫情的适度影响,主要是由于其营销人员客户的业务放缓,这对这些客户与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营销需求产生了负面影响。尽管如此,他们的运营迅速恢复,从2020年第二季度开始,并在2020年实现了与2019年相比的收入增长。在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期间,新冠疫情并未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净影响。然而,无法保证未来不会发生疾病爆发,例如新冠肺炎大流行和任何类似的自然灾害。此类自然疾病对我们的影响程度将取决于未来的发展,这些发展具有高度不确定性,无法预测,包括任何此类疾病爆发的持续时间、严重程度和复发情况、缓解战略的有效性、为遏制其传播和减轻其公共健康影响而采取的第三方行动,以及此类自然灾害导致的旅行限制或政府当局的建议或授权。任何这些因素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流行病、自然灾害和其他灾难的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
79
经营成果
下表列出了我们选定的综合损益数据,无论是绝对额还是占总收入的百分比,在所示期间。这些信息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说明一起阅读。任何时期的经营业绩不一定代表未来任何时期可能预期的结果。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9月30日止九个月, | |||||||||||||||||||||||||||||||||||||||
| 2021 | 2022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 净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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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广告服务 |
106,316 | 22.6 | % | 63,418 | 8,692 | 13.3 | % | 42,466 | 12.5 | % | 50,624 | 6,939 | 14.5 | % | ||||||||||||||||||||||||||
| 新媒体内容营销服务 |
365,130 | 77.4 | % | 414,614 | 56,828 | 86.7 | % | 296,864 | 87.5 | % | 299,301 | 41,023 | 85.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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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收入总额 |
471,446 | 100.0 | % | 478,032 | 65,520 | 100.0 | % | 339,330 | 100.0 | % | 349,925 | 47,962 | 100.0 | % | ||||||||||||||||||||||||||
| 收益成本 |
(329,888 | ) | -70.0 | % | (301,899 | ) | (41,379 | ) | -63.2 | % | (221,772 | ) | -65.4 | % | (237,899 | ) | (32,607 | ) | -68.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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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利 |
141,558 | 30.0 | % | 176,133 | 24,141 | 36.8 | % | 117,558 | 34.6 | % | 112,026 | 15,355 | 32.0 | %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6,984 | ) | -1.5 | % | (9,978 | ) | (1,368 | ) | -2.1 | % | (3,721 | ) | -1.1 | % | (1,708 | ) | (234 | ) | -0.5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59,827 | ) | -12.7 | % | (59,434 | ) | (8,145 | ) | -12.4 | % | (53,674 | ) | -15.8 | % | (36,659 | ) | (5,025 | ) | -10.5 | % | ||||||||||||||||||||
| 研发费用 |
(2,926 | ) | -0.6 | % | (5,580 | ) | (765 | ) | -1.2 | % | (1,938 | ) | -0.6 | % | (3,567 | ) | (489 | ) | -1.0 | % | ||||||||||||||||||||
| 呆账及信贷损失备抵/(转回) |
5,073 | 1.1 | % | (22,474 | ) | (3,080 | ) | -4.7 | % | (935 | ) | -0.3 | % | (12,882 | ) | (1,766 | ) | -3.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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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营业费用 |
(64,664 | ) | -13.7 | % | (97,466 | ) | (13,358 | ) | -20.4 | % | (60,268 | ) | -17.8 | % | (54,816 | ) | (7,514 | ) | -15.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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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收入 |
76,894 | 16.3 | % | 78,667 | 10,783 | 16.5 | % | 57,290 | 16.9 | % | 57,210 | 7,841 | 16.3 | % | ||||||||||||||||||||||||||
| 其他收益 |
4,420 | 0.9 | % | 5,348 | 733 | 1.1 | % | 3,781 | 1.1 | % | 751 | 103 | 0.2 | % | ||||||||||||||||||||||||||
| 其他费用 |
(993 | ) | -0.2 | % | (693 | ) | (95 | ) | -0.1 | % | (1,088 | ) | -0.3 | % | (1,127 | ) | (154 | ) | -0.3 | % | ||||||||||||||||||||
| 利息收入 |
264 | 0.1 | % | 205 | 28 | 0.0 | % | 160 | 0.0 | % | 98 | 13 | 0.0 | % | ||||||||||||||||||||||||||
| 利息费用 |
(7,562 | ) | -1.6 | % | (468 | ) | (64 | ) | -0.1 | % | (128 | ) | 0.0 | % | (1,393 | ) | (191 | ) | -0.4 | % | ||||||||||||||||||||
| 政府补助 |
4,204 | 0.9 | % | 2,414 | 331 | 0.5 | % | 1,023 | 0.3 | % | 2,844 | 390 | 0.9 | % | ||||||||||||||||||||||||||
| 长期投资减值 |
— | 0.0 | % | (1,636 | ) | (224 | ) | -0.3 | % | (1,628 | ) | -0.5 | % | — | — | 0.1 | % | |||||||||||||||||||||||
| 投资收益 |
135 | 0.0 | % | 2,301 | 315 | 0.5 | % | 1,619 | 0.3 | % | 870 | 120 | 0.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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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前收入 |
77,362 | 16.4 | % | 86,138 | 11,807 | 18.1 | % | 61,029 | 17.8 | % | 59,253 | 8,122 | 17.2 | % | ||||||||||||||||||||||||||
| 所得税费用 |
(8,116 | ) | -1.7 | % | (16,328 | ) | (2,238 | ) | -3.4 | % | (8,607 | ) | -2.5 | % | (4,259 | ) | (584 | ) | -1.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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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收入 |
69,246 | 14.7 | % | 69,810 | 9,569 | 14.7 | % | 52,422 | 15.3 | % | 54,994 | 7,538 | 16.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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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 |
8,057 | 1.7 | % | 6,208 | 850 | 0.9 | % | 5,194 | 1.5 | % | 1,933 | 265 | 0.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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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77,303 | 16.4 | % | 76,018 | 10,149 | 15.6 | % | 57,616 | 16.8 | % | 56,927 | 7,803 | 16.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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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收入
收入代表在我们的数字广告服务和新媒体综合内容营销服务中向客户提供的服务。下表列出了我们按类别划分的收入细分,包括绝对金额和所示期间每个类别的总收入百分比: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9月30日止九个月, | |||||||||||||||||||||||||||||||||||||||
| 2021 | 2022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 数字广告服务 |
106,316 | 22.6 | % | 63,418 | 8,692 | 13.3 | % | 42,466 | 12.5 | % | 50,624 | 6,939 | 14.5 | % | ||||||||||||||||||||||||||
| 新媒体内容营销服务 |
365,130 | 77.4 | % | 414,614 | 56,828 | 86.7 | % | 296,864 | 87.5 | % | 299,301 | 41,023 | 85.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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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471,446 | 100.0 | % | 478,032 | 65,520 | 100.0 | % | 339,330 | 100.0 | % | 349,925 | 47,962 | 1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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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广告服务收入主要包括我们提供数字广告服务的收入。当相关服务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交付时确认收入,这些条款通常基于特定的行动(例如注册会计师或与广告商商定的其他偏好)。
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以社交网络和应用为目标,传播品牌知名度或推广特定产品。我们利用媒体资源为客户提供整合营销解决方案。市场解决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i)制定营销策略,
(ii)按要求及代表客户设立及/或经营新媒体账户,
(iii)营销材料的内容制作,以及(iv)确定媒体资源并组织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活动。
我们的净收入从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约人民币4.714亿元增加至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约人民币4.780亿元(约合6550万美元),增加约人民币6.6百万元或1.4%。净收入增加的主要原因如下: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数字广告服务收入分别占总收入的22.6%及13.3%。数字广告服务收入从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1.063亿元减少约人民币4290万元,或40.3%,至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6340万元(870万美元)。来自数字的收入减少
广告服务主要归功于我们增加新媒体部分的新业务战略
整合内容营销服务,承揽数字广告业务。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收入分别占总收入的77.4%及86.7%。新媒体综合内容营销服务的收入从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3.651亿元增加约人民币49.5百万元,或13.6%,至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4.146亿元(约合5680万美元)。新媒体综合内容营销服务收入增加主要归因于(i)我们于2022年发展本地生活直播服务,以及(ii)我们于2021年在Star项目下成立的若干中国子公司继续在中国多个城市扩展本地新媒体服务。
我们的净收入从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的约人民币3.393亿元增加至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的约人民币3.499亿元(约合48.0百万美元),增加约人民币1,060万元或3.1%。净收入增加的主要原因如下:
81
截至2022年9月30日及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我们的数字广告服务收入分别占总收入的12.5%及14.5%。数字广告服务收入由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的人民币4,250万元增加约人民币820万元或19.3%至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的人民币5,060万元(约合690万美元)。数字广告服务收入增加主要归因于2023年新增两个大型新客户。
截至2022年9月30日及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我们的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收入分别占总收入的87.5%及85.5%。与2022年同期相比,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的新媒体综合内容营销服务收入保持稳定。
收益成本
下表列出我们在所示期间按类别划分的收入成本细分,包括绝对金额和占收入成本的百分比: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9月30日止九个月, | |||||||||||||||||||||||||||||||||||||||
| 2021 | 2022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 数字广告服务 |
91,206 | 27.6 | % | 49,607 | 6,799 | 16.4 | % | 33,022 | 14.9 | % | 37,400 | 5,126 | 15.7 | % | ||||||||||||||||||||||||||
| 新媒体内容营销服务 |
238,682 | 72.4 | % | 252,292 | 34,580 | 83.6 | % | 188,750 | 85.1 | % | 200,499 | 27,481 | 84.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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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329,888 | 100.0 | % | 301,899 | 41,379 | 100.0 | % | 221,772 | 100.0 | % | 237,899 | 32,607 | 1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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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成本主要包括(i)工作人员和福利成本;(ii)从供应商采购的新媒体综合内容营销服务成本和从供应商采购的流量中介成本;(iii)公众号摊销;(iv)办公空间租赁费用;(v)税金及附加。
收入成本由2021年的人民币3.299亿元减少至2022年的人民币3.019亿元(约合4140万美元),减少人民币28.0百万元或8.5%,这主要是由于以下综合影响:(i)由于我们的数字广告业务收缩,数字广告服务减少人民币4160万元,以及(ii)新媒体内容营销服务增加人民币1360万元,以实现我们在新媒体内容营销业务的收入增长。
收入成本由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9个月的人民币2.218亿元增加至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9个月的人民币2.379亿元(约合3260万美元),增加人民币16.1百万元或7.3%,主要由于以下综合影响:(i)采购流量中介成本增加导致数字广告服务增加人民币440万元,以及(ii)由于市场对新媒体资源的需求增加导致我们的新媒体相关采购成本价格水平不断上升,导致新媒体内容营销服务增加人民币1170万元。
毛利
由于净收入和收入成本的变化,我们的毛利从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1.416亿元增加至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1.761亿元(约合2410万美元),增加人民币34.5百万元或24.4%。我们的毛利由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的人民币1.176亿元减少人民币5.6百万元或4.8%至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的人民币1.12亿元(合1540万美元)。
82
下表按所示期间提供的服务列出毛利细目:
| 截至年度 12月31日, |
截至九个月 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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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 2022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以千为单位,除 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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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广告服务 |
15,110 | 13,812 | 1,893 | 9,444 | 13,224 | 1,812 | ||||||||||||||||||
| 新媒体内容营销服务 |
126,448 | 162,321 | 22,248 | 108,114 | 98,802 | 13,5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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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141,558 | 176,133 | 24,141 | 117,558 | 112,026 | 15,3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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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费用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的运营费用,无论是绝对金额还是占总运营费用的百分比: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9月30日止九个月, | |||||||||||||||||||||||||||||||||||||||
| 2021 | 2022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6,984 | 10.8 | % | 9,978 | 1,368 | 10.2 | % | 3,721 | 6.2 | % | 1,708 | 234 | 3.1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59,827 | 92.5 | % | 59,434 | 8,146 | 61.0 | % | 53,674 | 89.1 | % | 36,659 | 5,025 | 66.9 | % | ||||||||||||||||||||||||||
| 研发费用 |
2,926 | 4.5 | % | 5,580 | 765 | 5.7 | % | 1,938 | 3.2 | % | 3,567 | 489 | 6.5 | % | ||||||||||||||||||||||||||
| 呆账备抵/(转回) |
-5,073 | -7.8 | % | 22,474 | 3,080 | 23.1 | % | 935 | 1.5 | % | 12,882 | 1,766 | 23.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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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64,664 | 100.0 | % | 97,466 | 13,359 | 100.0 | % | 60,268 | 100.0 | % | 54,816 | 7,514 | 1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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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和营销费用
销售及市场推广开支包括(i)我们的销售及市场推广人员的薪金及福利;(ii)广告费;及(iii)其他开支,例如我们的销售办事处的运输开支及娱乐开支。销售费用从2021年的人民币7.0百万元增长42.9%至2022年的人民币10.0百万元(约合140万美元)。这一增长主要归因于我们业务的扩张。销售费用由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9个月的人民币370万元减少54.1%至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9个月的人民币170万元(约合0.2百万美元)。这一减少主要是由于我们的人员优化调整导致高级销售人员数量减少。
下表列出了所示期间的销售费用细分,无论是绝对金额还是占销售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9月30日止九个月, | |||||||||||||||||||||||||||||||||||||||
| 2021 | 2022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 工作人员薪金和福利 |
4,967 | 71.1 | % | 6,506 | 892 | 65.2 | % | 3,178 | 85.4 | % | 1,483 | 203 | 86.8 | % | ||||||||||||||||||||||||||
| 广告费 |
994 | 14.2 | % | 247 | 34 | 2.5 | % | 213 | 5.7 | % | 42 | 6 | 2.6 | % | ||||||||||||||||||||||||||
| 其他 |
1,023 | 14.7 | % | 3,225 | 442 | 32.3 | % | 330 | 8.9 | % | 183 | 25 | 10.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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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6,984 | 100.0 | % | 9,978 | 1,368 | 100.0 | % | 3,721 | 100.0 | % | 1,708 | 234 | 1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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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一般和行政费用
一般及行政开支主要包括(i)我们的管理、财务、营运及其他行政人员的薪金及福利;(ii)专业服务费;(iii)租金开支;(iv)折旧及摊销;(v)办公开支;(vi)娱乐费;(vii)运输费及(viii)其他开支。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一般及行政开支保持稳定。一般及行政开支由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9个月的人民币5,370万元减少31.7%至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9个月的人民币3,670万元(约合500万美元),主要归因于(i)由于我们的管理、财务、运营和其他行政人员人数减少,导致员工工资和福利减少人民币290万元,(ii)专业服务费减少人民币670万元,原因是我们于2022年开始首次公开募股活动,并于2022年9月28日提交了第一份保密登记声明,而我们预计将在2024年初提交对注册报表的修订,并更新财务报表,代表2023年9月30日之后向公司提供的某些专业服务,(iii)由于我们的出租办公空间减少,租金费用减少人民币260万元,以及(iv)折旧和摊销费用减少人民币250万元,因为某些租赁资产改善已在2023年初完全摊销。
下表列出所示期间一般和行政费用的绝对金额和在一般和行政费用总额中所占百分比的细目: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9月30日止九个月, | |||||||||||||||||||||||||||||||||||||||
| 2021 | 2022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 工作人员薪金和福利 |
20,803 | 34.8 | % | 22,811 | 3,127 | 38.4 | % | 18,862 | 35.1 | % | 16,012 | 2,195 | 43.7 | % | ||||||||||||||||||||||||||
| 专业服务费 |
12,389 | 20.7 | % | 8,487 | 1,163 | 14.3 | % | 10,325 | 19.2 | % | 3,630 | 498 | 9.9 | % | ||||||||||||||||||||||||||
| 租金支出 |
7,492 | 12.5 | % | 7,691 | 1,054 | 12.9 | % | 6,345 | 11.8 | % | 3,785 | 519 | 10.3 | % | ||||||||||||||||||||||||||
| 折旧和摊销费用 |
6,090 | 10.2 | % | 5,447 | 747 | 9.2 | % | 6,035 | 11.2 | % | 3,550 | 487 | 9.7 | % | ||||||||||||||||||||||||||
| 办公费用 |
6,074 | 10.2 | % | 4,884 | 669 | 8.2 | % | 2,920 | 5.4 | % | 3,115 | 427 | 8.5 | % | ||||||||||||||||||||||||||
| 娱乐费 |
3,176 | 5.3 | % | 4,730 | 648 | 8.0 | % | 3,388 | 6.3 | % | 2,450 | 336 | 6.7 | % | ||||||||||||||||||||||||||
| 运输费 |
1,742 | 2.9 | % | 1,324 | 181 | 2.2 | % | 1,196 | 2.2 | % | 1,804 | 247 | 4.9 | % | ||||||||||||||||||||||||||
| 其他 |
2,061 | 3.4 | % | 4,060 | 557 | 6.8 | % | 4,603 | 8.8 | % | 2,313 | 316 | 6.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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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59,827 | 100.0 | % | 59,434 | 8,146 | 100.0 | % | 53,674 | 100.0 | % | 36,659 | 5,025 | 1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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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包括(i)我们研发人员的工资和福利;
(ii)外判开发开支;及(iii)其他开支,例如我们研发办事处的运输开支。研发费用由2021年的人民币290万元增加93.1%至2022年的人民币560万元(0.8百万美元),研发费用由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的人民币190万元增加89.5%至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的人民币360万元(0.5百万美元),主要是由于我们的研发项目的员工工资和福利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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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列出所示期间的研发费用细分,无论是绝对金额还是占研发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九个月 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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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 2022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 工作人员薪金和福利 |
2,405 | 82.2 | % | 5,498 | 754 | 98.5 | % | 1,938 | 100.0 | % | 3,567 | 489 | 100.0 | % | ||||||||||||||||||||||||||
| 外包开发成本 |
513 | 17.5 | % | — | — | 0.0 | % | — | 0.0 | % | — | — | 0.0 | % | ||||||||||||||||||||||||||
| 其他 |
8 | 0.3 | % | 82 | 11 | 1.5 | % | — | 0.0 | % | — | — | 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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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2,926 | 100.0 | % | 5,580 | 765 | 100.0 | % | 1,938 | 100.0 | % | 3,567 | 489 | 1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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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2019年的研发主要集中在开发与数字广告技术相关的产品和工具。2020年,我们的研发主要集中在开发新媒体营销管理的工具和产品。我们2021年和2022年的研发主要集中在软件产品商业化,研发了旭航直播电商云和旭航会议云。未来,我们计划通过软件产品的商业化,建立新的增长点,进一步开发覆盖更多与城市生活相关的商业场景的科技服务和软件,包括生活、出行、娱乐等商业场景。综上所述,我们目前的研发工作主要集中在我们的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业务上,同时开发新产品和追求新市场。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研发投资较少,对我们目前的财务状况影响有限——于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我们的研发开支分别为人民币290万元、人民币560万元及人民币360万元。然而,要实现我们业务的快速增长,并为未来建立技术驱动的增长优势,目前的研发环境、设备、人员都不足以支撑我们未来的研发需求。有关我们未来研发需求的详细讨论,请参阅“业务——我们的增长战略——持续投入技术研发,以开发和商业化新的软件系统,扩大业务和盈利能力。”基于当前市场需求、技术发展趋势以及我们的实际发展需求,我们计划将本次发行所得款项净额的约20%用于研发,以吸引和留住有经验的人才和专业人士,并为我们产品的开发提供关键支持。尽管如此,在研发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可能会遇到研究失败、项目预期未达到等不确定性。例如,涉及新技术的研发可能不会产生预期的结果,甚至完全失败;如果开发的产品没有获得广泛的市场认可,项目的经济效益可能不会达到预期;而新的研发费用和/或折旧和摊销也可能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未能进行研发可能会导致其技术过时,并可能对其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呆账及信贷损失备抵/(转回)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呆账备抵为人民币2250万元(310万美元),而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呆账备抵为人民币510万元。
信贷损失准备金从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的人民币0.9百万元增加人民币12.0百万元至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的人民币12.9百万元(合1.8百万美元)。信贷损失准备金大幅增加主要是由于中国经济状况恶化导致拖欠我们款项的客户数量增加,特别是自2022年最后一个季度以来香港的某些大型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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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益
其他收入增加20.5%,由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人民币4.4百万元增至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530万元(0.7百万美元),主要归因于我们与新媒体综合内容营销服务客户相关的一次性额外附属收入。
其他收入减少78.9%,由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9个月的人民币3.8百万元减少至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9个月的人民币0.8百万元(合0.1百万美元),主要由于一次性额外配件收入减少。
利息支出
利息支出减少93.4%,由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7.6百万元减少至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0.5百万元(0.1百万美元),主要是因为在2021年,我们产生了与2021年到期并完全转换的可转换本票相关的利息支出。
利息开支增加1,300.0%,由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9个月的人民币0.1百万元增加至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9个月的人民币1.4百万元(约合0.2百万美元),主要由于2023年银行贷款金额显著增加。
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减少42.9%,由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4.2百万元减至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2.4百万元(约合0.3百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2021年我们新办公室装修的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增加180.0%,由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的人民币1.0百万元增加至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的人民币2.8百万元(合0.4百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我们于2023年取得与首次公开发售有关的政府补助。
所得税费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所得税费用为人民币1630万元(约合223万美元),而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所得税费用为人民币810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我们的税前收入增加。
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的所得税费用为人民币430万元(约合60万美元),而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的所得税费用为人民币860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估值备抵变动导致实际税率下降。
净收入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报告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净收益为人民币6980万元(960万美元),而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净收益为人民币6920万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我们的净收入为人民币5500万元(约合750万美元),而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的净收入为人民币5240万元。
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我们的主要流动资金来源历来是业务运营产生的现金、银行贷款、股东的股权贡献和借款,这些资金历来足以满足我们的营运资金和资本支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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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以及2023年9月30日,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分别为人民币1.134亿元、人民币1.173亿元(约合1610万美元)和人民币2.276亿元(约合3120万美元)。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主要包括手头现金和存放在银行的高流动性投资,这些投资不受提取和使用限制,原始期限不到12个月。
2022年12月9日,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之一北京和县联经科技有限公司(“和县联经”)与华夏银行北京上地支行以透支协议的形式订立循环信贷额度,以获得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0万元(合50万美元)的贷款。通过这些信贷额度,和县联经借款总额为人民币400万元(合0.5百万美元),借款期限为2022年12月9日至2023年12月9日,2022年12月9日的年利率为4.785%。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该贷款已获偿还。
2023年7月6日,和县联经与华夏银行北京上地支行以透支协议的形式订立循环信贷额度,以获得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210万美元)的贷款。通过这些信贷额度,和县联经借款总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210万美元),借款期限为2023年7月6日至2024年7月6日,年利率为4.30%。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已偿还1笔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余下的人民币1,000万元预计将于到期时偿还。
于2023年8月30日,旭航网络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汤支行以透支协议的形式订立循环信贷额度,以获得最高总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140万美元)的贷款。通过这些信贷额度,旭航网络及其子公司借款总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合140万美元),借款期限为2023年8月30日至2024年5月7日,年利率为4.70%至5.20%。旭航网络及子公司预计到期偿还借款。
于2022年11月7日,旭航网络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蜀支行订立贷款协议,以取得人民币4,900万元(0.7百万美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2022年11月11日至2023年11月6日,年利率为3.85%。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该贷款已获偿还。
2023年9月8日,和县联经与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透支协议的形式订立循环信贷额度,以获得最高总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合140万美元)的贷款。通过这些信贷额度,和县联经借款总额为人民币990万元(合140万美元),借款期限为2023年9月8日至2024年9月8日,年利率为4.50%。和县联经预计到期偿还贷款。
我们相信,我们现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预期从融资中筹集的现金、以及预期从运营中获得的现金流,连同此次发行的净收益,将足以满足我们自本招股说明书之日起未来12个月的预期现金需求。我们打算将此次发行的部分净收益用于为未来12个月的运营提供资金。见“所得款项用途”。然而,我们用于运营和扩张计划的确切收益金额将取决于我们的运营产生的现金数量以及我们可能做出的任何可能改变我们的扩张计划的战略决策以及为这些计划提供资金所需的现金数量。然而,我们可能会决定通过额外的资本和融资资金来增强我们的流动性头寸或增加我们未来投资的现金储备。如果我们遇到业务状况或其他发展的变化,或者如果我们发现并希望寻求投资、收购、资本支出或类似行动的机会,我们可能在未来需要额外的现金资源。如果我们确定我们的现金需求超过了我们当时手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数量,我们可能会寻求发行股票或债务证券或获得信贷便利。增发和出售额外股权将导致对我们股东的进一步稀释。发生债务将导致固定债务增加,并可能导致经营契约限制我们的经营。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有的话,将以我们可以接受的金额或条款提供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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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管理营运资金的能力,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资产和负债以及应计负债,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下表列出了我们选定的所示期间的综合现金流量数据: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九个月 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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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 2022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39,934 | (2,107 | ) | (288 | ) | (1,046 | ) | 201,498 | 27,619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40,134 | ) | (17,839 | ) | (2,445 | ) | (46,406 | ) | (101,393 | ) | (13,899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56,667 | 20,477 | 2,806 | 14,552 | 7,557 | 1,036 | ||||||||||||||||||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154 | ) | 3,395 | 465 | 5,269 | 2,653 | 364 |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减少)/增加 |
56,313 | 3,926 | 538 | (27,631 | ) | 110,315 | 15,120 | |||||||||||||||||
|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期) |
57,087 | 113,400 | 15,543 | 113,400 | 117,326 | 16,08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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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期) |
113,400 | 117,326 | 16,081 | 85,769 | 227,641 | 31,2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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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3,990万元,主要反映我们的净收益人民币6,920万元,主要经以下因素调整:(i)折旧和摊销人民币360万元,(ii)坏账转回人民币510万元,(iii)非现金利息支出人民币600万元,因为利息支出与2021年12月转换为我们普通股的可转换本票有关,以及(iv)非现金租赁支出人民币360万元。净收入受营运资本变动进一步调整。营运资金变动调整主要包括(i)由于我们的业务扩张导致客户存款增加导致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增加人民币1,060万元,(ii)由于我们收回了2020年发生的关联方应收款项,应收关联方款项减少人民币970万元,(iii)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少人民币1,230万元,因为我们从第三方收取了部分贷款,部分被(i)应收账款增加人民币3,840万元所抵消,因为我们的收入从2020年到2021年增加了人民币1.205亿元,(ii)应付账款减少人民币1,570万元,原因是由于数字广告业务收缩,我们结算了与数字广告业务相关的部分应付款项,以及(iii)其他应收款增加人民币1,370万元,原因是与我们的新媒体业务相关的项目保证金增加。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210万元(约合30万美元),这主要反映了我们的净收入人民币6980万元(约合960万美元),主要经调整
(i)折旧和摊销人民币790万元(110万美元),(ii)坏账准备人民币2250万元(310万美元),(iii)非现金租赁费用人民币440万元(60万美元),以及(iv)递延税收优惠人民币60万元(10万美元)。净收入受营运资本变动进一步调整。营运资本变动调整主要包括:(i)其他非流动资产因向第三方收取贷款而减少人民币1,000万元(140万美元);(ii)由于我们的业务扩张导致供应商延长账期导致应付账款增加人民币630万元(90万美元);(iii)应付所得税增加人民币1,910万元(260万美元),部分被(i)由于我们2022年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增加导致应收账款增加人民币9,930万元(1,360万美元)所抵消,(ii)与支付客户保证金和日常经营有关的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减少人民币680万元(0.9百万美元),以及(iii)支付项目保证金的其他应收款增加人民币3080万元(4.2百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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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录得负经营现金流人民币210万元(约合30万美元),而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则录得正经营现金流人民币3990万元,这主要是由于中国经济状况恶化导致我们的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增加。为了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我们打算通过建立更有效的应收账款管理政策来减少我们的应收账款周转天数。
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9个月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0百万元,主要反映我们的净收益为人民币52.4百万元,主要经(i)折旧及摊销人民币6.8百万元、(ii)人民币0.9百万元坏账准备、(iii)长期投资减值人民币1.6百万元及(iv)非现金租赁开支人民币3.3百万元调整。净收入受营运资本变动进一步调整。营运资本变动调整主要包括(i)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少人民币900万元,因为我们从第三方收取了部分贷款,(ii)应付账款增加人民币1,190万元,原因是我们的业务扩张导致采购增加,以及(iii)应付所得税增加人民币920万元,部分被(i)2022年周转天数增加导致应收账款增加人民币6,540万元所抵消,(ii)预付供应商款项增加人民币2,330万元,原因是为筹备与中国第四季度购物季相关的营销活动支付的款项增加,以及(iii)因支付项目保证金而导致的其他应收款增加人民币830万元。
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2.015亿元(约合2760万美元),这主要反映了我们的净收入人民币5500万元(约合750万美元),主要经(i)折旧和摊销人民币390万元(约合50万美元)、(ii)人民币1290万元(约合180万美元)信贷损失准备金、(iii)递延税收优惠人民币440万元(约合60万美元)和(iv)非现金租赁费用人民币280万元(约合40万美元)调整。净收入受营运资本变动进一步调整。营运资金变动调整主要包括:(i)应收账款因收回我们的应收账款而减少人民币510万元(0.7百万美元);(ii)其他应收款因收取项目保证金而减少人民币8950万元(12.3百万美元);(iii)应付账款因业务扩张导致供应商账期延长而增加人民币2660万元(3.6百万美元)。
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9个月,我们录得正经营现金流为人民币2.015亿元(约合2760万美元),而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9个月的负经营现金流为人民币1.0百万元,这主要是由于应收账款收款和其他应收款中的项目保证金。
投资活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4,010万元,主要归因于(i)购买物业及设备人民币2,240万元,(ii)就收购事项支付的现金人民币4,690万元,(iii)购买短期投资人民币4,780万元及赎回短期投资人民币3,980万元,及(iv)向关联方提供的贷款人民币540万元及由关联方偿还的贷款人民币4,770万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780万元(240万美元),主要归因于(i)购买短期投资人民币7090万元(970万美元)和赎回短期投资人民币7590万元(1040万美元),以及(ii)为收购支付的现金人民币2700万元(370万美元)。
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9个月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为人民币46.4百万元,主要归因于(i)购买短期投资人民币79.9百万元及赎回短期投资人民币51.6百万元,及(ii)就收购事项支付的现金人民币20.0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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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9个月,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014亿元(1390万美元),主要归因于(i)支付的长期投资款项为人民币8060万元(约合1100万美元),以及(ii)为收购支付的现金为人民币1650万元(约合230万美元)。
融资活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5,670万元,主要归因于(i)少数股东现金出资所得款项人民币5,690万元,及(ii)贷款所得款项人民币2,900万元及偿还贷款人民币2,550万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2050万元(约合280万美元),主要归因于(i)3570万元人民币(约合490万美元)的贷款收益和1710万元人民币(约合230万美元)的贷款偿还,(ii)650万元人民币(约合90万美元)的少数股东现金出资收益,(iii)450万元人民币(约合60万美元)的递延IPO费用增加,原因是我们的IPO流程付款。
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9个月,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4.6百万元,主要归因于(i)少数股东现金出资所得款项650万元,及(ii)贷款所得款项25.0百万元及偿还贷款所得款项17.0百万元。
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九个月,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750万元(100万美元),主要归因于(i)贷款收益为人民币3000万元(410万美元),偿还贷款为人民币2080万元(280万美元),以及(ii)由于我们的IPO流程付款而导致递延IPO费用增加人民币230万元(30万美元)。
资本支出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资本支出分别为人民币2240万元和人民币0.8百万元(合0.1百万美元)。资本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
我们在2021年完成了新办公室的装修。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我们的资本支出分别为人民币0.8百万元和人民币0.9百万元(合0.1百万美元)。在这些期间,我们的资本支出主要用于(i)采购设备,例如办公设备和电子产品,以及(ii)增加租赁物改良。
我们计划用我们现有的现金余额和此次发行的收益为我们未来的资本支出提供资金。我们将继续进行资本支出,以满足我们业务的预期增长,包括用于办公设备、无形资产和租赁物改善。
合同义务和承诺
下表列出截至2023年9月30日我们的合同义务:
| 各期到期付款 | ||||||||||||||||||||
| 合计 | 较少 比 One 年 |
One 到 三个 年 |
三个 至五 年 |
更多 比 五个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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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 长期借款 |
44,875 | 43,900 | 975 | — | — | |||||||||||||||
| 经营租赁义务 |
6,516 | 1,873 | 2,902 | 1,74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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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51,391 | 45,773 | 3,877 | 1,74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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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外承诺和安排
我们没有订立任何表外财务担保或其他表外承诺,以保证任何第三方的付款义务。我们没有订立任何与我们的股份挂钩并归类为股东权益或未反映在我们的综合财务报表中的衍生合约。此外,我们在转让给未合并实体的资产中没有任何保留或或有权益,作为对该实体的信贷、流动性或市场风险支持。我们在向我们提供融资、流动性、市场风险或信贷支持或与我们一起从事租赁、对冲或产品开发服务的任何未合并实体中没有任何可变权益。
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信用风险集中
可能使我们面临集中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应收账款。我们将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存放在具有高信用评级和质量的金融机构。
我们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一般不要求他们提供抵押品或其他担保。我们主要根据应收账款的账龄和围绕特定客户信用风险的因素建立信用损失准备金。
需求集中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没有客户占我们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超过10%。
截至2023年9月30日,没有客户占我们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超过10%。
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九个月,没有客户占我们总收入的10%以上。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一名主要客户占我们总收入的10.5%。
供给集中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三大供应商分别占我们应付账款总额的18.4%、12.0%和10.8%。截至2023年9月30日,两家主要供应商分别占我们应付账款总额的12.2%和11.5%。
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九个月,一家主要供应商占我们采购总额的20.8%。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一家主要供应商占我们采购总额的21.9%。
流动性风险
我们的政策是定期监测我们的流动性要求和我们对贷款契约的遵守情况,以确保我们保持充足的现金储备和易于变现的有价证券以及来自主要金融机构的充足的承诺资金额度,以满足我们在短期和长期内的流动性要求。详见“—流动性与资本资源”。
货币风险
我们的业务主要在中国。我们的报告货币以人民币计价。我们面临的货币风险主要是通过产生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现金余额的销售和采购,这些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现金余额以交易相关业务的功能货币以外的货币计值。因此,我们的收入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人民币之间汇率波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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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元,以及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0日止年度,我们产生了人民币0.2百万元的外币折算亏损,截至2022年12月30日止年度和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我们分别产生了人民币3.2百万元(0.4百万美元)和人民币1.9百万元(0.3百万美元)的折算收益。
通货膨胀
到目前为止,中国大陆和香港的通货膨胀并没有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据中国国家统计局数据,2021年12月和2022年12月中国内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分别上涨0.9%和2.0%。虽然我们过去没有受到通胀的实质影响,但如果中国大陆未来出现更高的通胀率,我们可能会受到影响。
关键会计估计
如果一项会计政策要求根据作出该估计时高度不确定事项的假设作出会计估计,并且如果合理地可以使用不同的会计估计,或合理地可能定期发生的会计估计变更可能对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则该会计政策被视为至关重要。
我们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这要求我们做出判断、估计和假设。我们不断根据最近可获得的信息、我们自己的历史经验以及我们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其他各种假设来评估这些估计和假设。由于使用估计是财务报告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我们的估计发生变化,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不同。我们的一些会计政策在应用中需要比其他会计政策更高程度的判断,并要求我们做出重大的会计估计。
以下关于关键会计政策、判断和估计的描述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随附的附注以及本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其他披露内容一并阅读。在审查我们的财务报表时,您应考虑我们对关键会计政策的选择、影响这些政策应用的判断和其他不确定性,以及报告结果对条件和假设变化的敏感性。
合并财务报表包括我们公司和我们的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是其主要受益人。
收入确认
我们采用了新的收入准则,即ASC 606,所有期间的客户合同收入(主题606)。与主题606的标准一致,我们确认收入以描述向客户转让承诺的服务的金额,该金额反映了我们预期为换取这些服务而获得的对价。我们与创收活动同时征收的增值税不计入收入。
当我们的客户获得对承诺服务的控制权时,我们在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其金额反映了实体预期为换取这些服务而获得的对价。对于主体确定属于ASC主题606,即与客户的合同收入(“ASC 606”)范围内的安排,要确定收入确认,主体应执行以下五个步骤:(i)识别与客户的合同;(ii)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iii)确定交易价格,包括任何可变对价;(iv)将交易价格分配给合同中的履约义务;(v)在主体履行履约义务时(或作为)确认收入。我们仅在实体很可能收取其有权获得的对价以换取其向客户转让的服务时,才将五步模式应用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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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一份合同在合同开始时被确定为在ASC 606的范围内,我们就会对该合同进行审查,以确定它必须交付哪些履约义务,以及这些履约义务中的哪些是可区分的。我们根据在履行该履约义务时或在履行时分配给每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金额确认收入。
我们公司是一个委托人,并以毛额为基础记录收入,因为我们公司(a)主要负责履行服务,(b)在确定定价方面拥有酌处权,以及(c)在将该服务转让给客户之前控制承诺的服务。否则,我们将以净额作为佣金记录收入。
以下是我公司主要收入流的会计政策说明:
数字广告服务
数字广告服务收入主要包括提供我们的数字广告服务的收入。当相关服务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交付时确认收入,这些条款通常基于特定的行动,例如每项行动的成本(“CPA”)、每千人成本(“CPM”)、每次点击成本(“CPC”),或与广告商商定的其他偏好。在与客户订立合同时,我们将通过定义这些计量单位并设定计量单位类型的单价来规定计量方法(例如CPA、CPM或CPC);这些条款和条件见合同附件。每一类动作的单价是通过我们与客户协商确定的。我们通常根据营销产品的类型、部署的分销渠道以及广告活动的长度和时间来确定每一类动作的单价。我们在向客户提供报价时,也会考虑行业内的现行市场价格。
当客户的最终用户执行销售合同中规定的约定行为时,如下载或安装,或广告已达到千量级,或已点击横幅或链接,则在每个时间点赚取收入。销售数字广告服务所赚取的费用的结算发生在向客户提供并被客户接受的所提供服务的月度报表之后的一个月,此时我们将在我们的会计系统中输入收入确认日记账分录,以记录相关收入。月结单是根据当月完成的各类动作、千次或点击的单价乘以各类动作、千次或点击的累计次数计算得出。我们按月统计每一类行动、千米或点击的累计完成数量,并在报表中说明每一类行动的累计完成数量和适用月份的单价。虽然这些因素中没有一个单独被视为推定或决定性因素,因为我们是主要义务人,并负责(i)识别并与我们视为客户的第三方广告商签订合同;(ii)识别媒体发布者以提供广告库存(媒体空间),而我们将媒体发布者视为供应商;(iii)确定CPA、CPM或CPC定价模型的售价;(iv)执行所有计费和收款活动,包括保留信用风险;(v)承担履行广告的全部责任,我们作为这些安排的委托人,因此按总额确认与这些交易相关的已赚取收入和发生的成本。
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
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以社交网络和应用为目标,传播品牌知名度或推广某些产品。我们提供由多种整合营销解决方案组成的服务包,包括营销策略和创意咨询、撰写广告、拍摄和制作宣传视频/短视频、管理和运营客户的社交媒体账户或网店、策划和实施直播电商活动、组织线下营销活动或公关活动。客户可能会根据各自的营销目标、需求、预算等因素,选择一种或多种类型的整合营销服务供我们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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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的流程是指:
| (一) | 我们与客户订立合同,通常是框架合同,条款通常在一年内;但在某些情况下,条款可能更长,例如两年。根据框架合同,我们被要求根据客户的具体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营销活动。框架合同一般对服务范围、合同期限长短、包括但不限于固定价格项目的计量方法、通过营销活动产生的产品销售收入分成、或这些全部的组合、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规定。 |
| (二) | 签订合同后,我们通常会与客户就具体需求进行沟通,并为客户提供预计在一定时期内实施的具体营销活动计划。该方案为新媒体整合营销服务产品包,包含多种服务。期间具体营销活动方案经客户确认后,双方通过协议附件、采购订单单或邮件等补充形式,确定交易价格,包括单价、数量(包括但不限于文章数量、短视频或活动频次)及期间具体营销活动服务费计算方式。 |
| (三) | 我们按照前述第(ii)款的约定向客户提供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参与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活动的客户员工进行培训、营销内容制作、新媒体账号设置、营销渠道采购、新媒体营销内容发布、监测和评估营销活动的结果和效果。 |
| (四) |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所有相关服务后,我们向客户发送工作报告或其他可接受的参考资料,以确认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活动是否满足已签署合同的要求。 |
| (五) | 提供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产生的收入,在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活动实施并被客户接受的时点确认(特定服务包中包含的所有新媒体营销服务均已实施),根据合同条款,并根据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的实施情况计量履约义务的履行情况。 |
我们一般要求客户在所有服务完成并被客户接受后再支付服务费用。偶尔收到客户预付的部分款项(一般不超过30%)。
预付款一般在签订合同后支付。余款将在客户完成所有服务并接受后支付。
当我们主要负责履行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时,我们是本金并在毛额基础上记录收入。当我们代表客户购买与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活动相关的辅助服务时,例如为客户购买机票和酒店,我们按扣除购买金额的净额确认收入为佣金。
我们不提供保修、退款、折扣或返利。我们提供的服务在完成并被客户接受(即服务的质量得到客户认可)时才完全交付。我们没有任何售后担保义务。
应收账款和信贷损失准备金
应收账款按历史账面值扣除呆账准备后列账。
我们维持呆账备抵,这反映了我们对可能无法收回的金额的最佳估计。我们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呆账备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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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历史收款经验和资信情况以及单项应收款余额的账龄。此外,我们会根据我们获得的任何可能表明某个账户无法收回的特定知识,计提特定的坏账准备。每个账户的事实和情况可能需要我们在评估其可收回性时使用实质性判断。
2023年1月1日,我们采用ASC326,金融工具-信用损失(“ASC326”),采用修正-追溯过渡法。根据ASC 326,以摊余成本列报截至资产负债表日预计可收回的净额的包括应收账款在内的金融资产的信用损失准备。此种备抵是根据资产合同期限内预计产生的信贷损失计算的,其中包括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历史收款经验和信誉以及个别应收款余额的账龄。当我们确定此类金融资产被视为无法收回并被确认为信用损失准备的扣除项时,资产将被注销。对先前核销金额的预期回收,不超过先前核销金额的总和,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必要准备金时包括在内。我们根据相似的风险特征将金融资产集中起来,以估计预期的信用损失。当金融资产不具有相似的风险特征时,我们对这些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个别估计。我们密切监控我们的应收账款,包括及时的账户对账、对逾期账款的详细审查、更新的信用额度,以及每月分析其信用损失准备金的充足性。
长期投资
我们的长期投资是股本证券,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且我们通过股票或实质股份投资对其既无重大影响也无控制权的股本证券使用计量替代方法计量和记录,该替代方法按成本减去减值(如果有的话),加上或减去合格的可观察价格变动导致的变化计量证券。
经营租赁
我们于2020年1月1日采用了ASC主题842、租赁(“ASC 842”),使用的是修改后的回顾法。我们在一开始就确定一项安排是否是租约。租赁按照ASC 842-20-25中的确认标准分类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我们的租约不包含任何重大剩余价值保证或重大限制性契约。
我们选择了一揽子实用权宜之计,这使我们可以不重新评估(1)截至采用日期的任何已到期或现有合同是否是或包含租赁,(2)截至采用日期的任何已到期或现有租赁的租赁分类,以及(3)截至采用日期的任何已到期或现有租赁的初始直接成本。最后,我们选择了所有租期在12个月或以下的合同的短期租赁豁免。
在租赁开始日,我们根据存在的相关因素确定租赁的分类,并为经营租赁记录一项使用权(“ROU”)资产和租赁负债。通过租赁取得的ROU资产是指在租赁期内使用标的资产的权利,经营租赁负债是指因租赁而产生的支付租赁款项的义务。ROU资产和租赁负债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计算。如果我们的租赁中隐含的利率不是现成的,我们在确定租赁付款的现值时使用基于租赁开始日可获得的信息的增量借款利率。这一增量借款利率反映了在类似经济环境下,我们可以在抵押基础上以相同货币、类似期限借入租赁付款金额的固定利率。ROU资产包括任何租赁预付款,并通过租赁奖励减少。租赁付款的经营租赁费用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租赁条款以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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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租期为12个月或以下的租赁不记入综合资产负债表。这些租赁的租赁费用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
商誉
商誉是指购买价格超过分配给所收购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所收购业务承担的负债的金额的部分。根据ASC主题350,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ASC 350”),记录在案的商誉金额不进行摊销,而是在存在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每年或更频繁地进行减值测试。
我们按照ASC 350,在报告单位层面分配并评估了商誉的减值情况。报告单位是一个经营分部或比经营分部低一级。我们公司整体是一个申报单位。
我们根据ASC 350评估了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宏观经济状况、行业和市场状况以及财务表现。我们对所有因素进行了整体权衡,得出的结论是,公允价值低于报告单位账面价值的可能性不大,没有必要对商誉进行进一步的减值测试。
具有确定寿命的长期资产减值
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账面价值可能无法从我们估计的未来现金流中收回时,我们对长期资产,包括财产和设备、具有确定寿命的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进行减值评估。可收回性是通过将资产或资产组的账面值与预期因使用资产或资产组及其最终处置而产生的相关预计未折现现金流量进行比较,并考虑包括过去的经营成果、预算、经济预测、市场趋势和产品开发周期在内的多项因素来衡量的。如果资产或资产组的账面值超过预期未折现现金流,我们将根据资产或资产组的公允价值确认减值损失。
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按照相关税务辖区的规定入账。我们按照ASC 740,所得税(“ASC 740”),在资产负债法下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在这种方法下,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确认可归因于财务报表中现有资产和负债的账面值与其各自计税基础之间差异的税务后果,以及经营亏损结转。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采用预期将在该等暂时性差异预计可收回或结算的年度适用于应课税收入的已颁布税率计量。税率变动对递延税项的影响于变动期间在综合综合亏损报表中确认。如果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很可能无法实现,则在必要时建立估值备抵,以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
我们记录与不确定税务头寸相关的负债,尽管我们认为我们的纳税申报头寸是可以支持的,但我们认为这些头寸很可能在税务当局审查后无法完全维持。与未确认的税收优惠相关的应计利息和罚款被归类为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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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营销行业价值链分析
资料来源: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
中国整合营销市场市场规模
对于品牌或企业而言,营销战略是一种长期、前瞻性的规划方法,其根本目标是实现可持续的竞争优势。高质量的战略营销策划,是指在制定、评估、选择有助于品牌目标和营销目标的市场化竞争地位之前,对公司战略初期情况进行透彻分析。专业的整合营销服务商通常会起草专门的营销和传播计划,并利用直接或间接的媒体,帮助品牌或公司打造并保持与其目标受众的正面形象和牢固关系。当前,越来越多的品牌或企业倾向于获取专业的整合营销服务,以建立积极的社会声誉,推广产品和服务。
中国整合营销市场的市场规模在2016年至2020年期间以17.8%的复合年增长率(“CAGR”)经历了快速增长,从约人民币5,717亿元增至约人民币11,005亿元。整合营销通过影响媒体和维护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在公众对品牌的认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伴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移动端的普及,数字营销成为众多品牌和企业的首选。每个营销渠道中迅速增长的广告平台,给品牌选择最有效的广告平台并以低成本吸引他们带来了困难。鉴于整合营销服务商在该领域的专业知识以及他们与广告平台谈判优惠条款的能力,品牌开始委托整合营销服务商代表他们选择和参与不同营销渠道的广告平台。因此,数字化很可能成为整合营销市场可持续增长的关键驱动力。预计到2025年中国整合营销市场的市场规模将达到约人民币19411亿元,2020-2025年期间的复合年增长率约为12.0%。
整合营销服务市场细分(中国),2016-2025E
| 复合年增长率 |
合计 | 公共关系 | 数字营销 | 线下营销 | 体验式营销 | |||||||||||||||
| 2016-2020 | 17.8 | % | 8.7 | % | 30.7 | % | -2.2 | % | 6.9 | % | ||||||||||
| 2020-2025E | 12.0 | % | 6.8 | % | 15.0 | % | 0.9 | % | 4.0 | % | ||||||||||
98
注:市场规模指广告主在整合营销服务上的总支出。
资料来源:Frost & Sullivan Analysis and Estimates
数字营销在整合营销战略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从而在2020年市场总规模中占比最大,约为71.6%。同时,与其他类型的整合营销服务相比,数字营销显示出最大的增长势头,其市场规模在2016年至2020年期间以约30.7%的令人印象深刻的复合年增长率增长。到2025年,数字营销的市场规模预计将达到约人民币15,832亿元,2020-2025年期间的复合年增长率约为15.0%。
由于新冠疫情,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实质性变化。由于政府实施了旨在控制病毒传播的重大措施,包括封锁、关闭、隔离和旅行禁令,在消费者消费意愿较低的经济不太活跃的背景下,广告商的预算受到了大流行的不利影响,自2020年以来显着减少。总的来说,广告商一直在努力以多样化的分销渠道和较少的资本投入来接触更多的消费者。归因于批量程序化广告购买的便利性以及巨大的用户获取和流量聚合的高效率,整合营销在内容分发和消费者吸引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由于品牌和广告商预计将非常重视在线门户,整合营销服务提供商能够通过利用其竞争优势和对客户的全面服务来抓住此类机会。
市场驱动因素分析
消费升级推动消费者品牌认知度上升
随着经济模式逐渐向消费驱动型转变,中国消费者表现出不断上升的购买力和不断变化的消费需求。在经济发展初期,中国消费者更关注产品和服务的成分、价格、使用价值。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市场上丰富的产品供应,中国消费者将关注点延伸到商品和服务的外观、质量、体验、品牌形象等方面。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消费者表现出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目的是反映其社会地位,因此更加关注产品和服务的品牌和理念。中国消费者的消费升级和个性化消费习惯有助于他们不断增长的品牌意识和品牌忠诚度,推动企业不断上升的营销和品牌建设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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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营销行业进化出更多元的工具和渠道
当前,中国市场经济日趋成熟,其特点是市场竞争加剧,进入信息爆炸时代。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普及率的提高,以及电梯和公交车中便携式手表、户外电视等多样化移动设备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延长了消费者在媒体渠道上花费的时间。社交媒体、在线视频、户外电视等新兴媒体渠道提升了广告客户的曝光率,并针对不同的细分客户进行营销。此外,KOL营销、数字营销、原生广告等多种营销工具的引入,完成并放大了整合营销的策略和工具配置文件,更好地满足了广告主的各类营销需求。
技术创新促成更好的整合营销体验和绩效
随着互联网用户基数的扩大和创新技术的进步,更智能的、具有精准客户定位和更便捷的整合营销服务的整合营销活动,如程序化购买在广告主和媒体渠道之间建立实时、准确的连接,逐渐取代传统营销的主导作用,成为中国整合营销行业增长的新驱动力。鉴于移动设备无限使用空间和时间的性质,大数据和AI技术能够收集有关客户行为的巨大数据和信息,并基于客户概况实现有针对性的整合营销。因此,整合营销服务能够提供更有效的营销结果和更好的营销体验,进而鼓励企业投资于整合营销活动。
进入壁垒分析
丰富的行业专业知识。先进的行业知识和管理能力是营销公司成功的关键因素。成立营销公司需要对各种运营流程进行专业化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广告或活动活动活动、组织营销活动、在多种媒体渠道上针对目标客户群设计一体化的品牌策略等。丰富的行业专业知识需要较长时间的积累,这可能会对新进入者构成障碍。
客户端和媒体资源积累。容易获得广告商和营销渠道对于整合营销公司至关重要。这种访问是通过多年提供适当的基础设施和在市场知识、社会联系和客户行为跟踪方面的投资来建立的,以建立一个综合和高效的资源网络。现有玩家已经建立了一体化的广告主和媒体网络,而新进入者由于资本支持、经验有限、议价能力较低,预计在短时间内将面临获取广告主和媒体资源以支持其业务的困难。
营销技术的应用。采用或开发先进技术的能力,是整合营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具有较大市场份额和业务规模的经验丰富的整合营销服务提供商,往往拥有更多涵盖多个业务类型的技术建立,包括CRM系统和舆情监测工具。有经验的市场参与者很可能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以加强其研发和技术开发,以支持和推动其业务增长,而这种技术能力很可能会对新进入者构成障碍。
未来趋势分析
综合利用多种媒体和营销渠道。随着互联网普及率的提高,较低等级的城市对社交媒体营销服务表现出强劲的需求,包括休闲、文化和生活方式方面。并行,本土品牌和广告主开始与新媒体合作
100
整合营销服务商,通过短视频、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品牌推广和营销,内容分发高调,用户流量巨大。此外,由于媒体资源的长尾性,以及户外曝光工具和互联网平台的不断多样化,未来出版渠道和媒体资源有望不断丰富,变得更加多样化,以满足广告主的需求。
更多元化的广告客户。随着宏观经济的发展和经营主体的扩张,越来越多的中国广告主对整合营销服务呈现出日益增长的需求,广告主类型逐渐延伸至金融、医疗健康、文娱等不同业务板块。随着传统行业对品牌形象管理和整合营销的认可度和认知度逐步发展,广告主的富裕程度有望持续提升。长期来看,整合营销服务商将持续帮助广告主捕捉其客户群价值,并加强其变现能力。
技术赋能的整合营销。技术能力成为整合营销服务商的核心竞争力。目前,知名服务商一直在努力向广告主提供一步到位的整体营销解决方案。比如,程序化购买已经成为营销中最被过度炒作的技术之一。实时竞价通过不断监测消费者的实时购买行为和浏览习惯,实现更精准的定位。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让营销公司可以基于多种工具和平台,为整合营销服务收集大量客户行为信息,建立全面的客户画像。随着更多先进技术出现并在市场上流行,营销公司很可能变得更加一体化和技术导向。
基于绩效的营销解决方案。技术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营销行业,并让广告商能够具体了解他们如何瞄准潜在消费者。广告商能够汇总搜索数据和社交媒体数据,以绘制精确的客户资料。随着互联网渗透率的不断提升,广告主和整合营销服务商都有望将重心从线下转移到线上,线上分发的营销活动越来越注重效果。未来,营销技术的普及预计将进一步帮助广告主提升广告活动效率和效果,以实现其投资回报的最大化。
竞争格局概览
中国的整合营销市场较为集中,因为前五大龙头公司在2020年的市场份额占比超过50%。这些主要公司在优质广告内容、流量转化、市场影响力等方面都具备较强的能力和资源。尽管中国的整合营销市场竞争激烈,但通过在品牌建设和推广、创意策划、项目实施和执行方面主动发挥能力和定制化营销解决方案,中小型参与者仍有相当大的增长潜力和捕捉需求。
101
2020年整合营销服务商排名(中国)
资料来源:Frost & Sullivan Analysis and Estimates
中国数字营销市场综述
中国数字营销市场市场规模
推动互联网技术创新已成为近年来中国政府议程上的主要项目之一。2020年,互联网用户和移动互联网用户数量分别达到约9.890亿和约9.855亿。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渗透率不断提高,这为中国的数字营销奠定了基础,这是由于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有利性质,包括包容性、及时性和无限的地理覆盖。
2020年中国数字营销市场规模约达人民币7,884亿元。市场进一步预计将在2020年至2025年期间以约15.0%的复合年增长率增长,到2025年达到约人民币15,832亿元的价值。由于消费者人口的不断增加和数字营销技术的广泛应用,预计数字营销市场的未来增长前景很高。
中国移动渠道数字营销的市场规模在2020年估值约为人民币6080亿元,预计2020-2025年的复合年增长率约为18.0%。移动营销是组织为推广其产品和服务而采取的关键数字营销策略之一。它使新的、创新的广告方法与相同的营销策略相结合,以增加其在目标用户方面的影响力和平易近人的能力。
按终端(中国)划分的数字营销市场细分,2016-2025E
| 复合年增长率 |
合计 | 个人电脑 | 移动 | |||||||||
| 2016-2020 |
30.7 | % | 7.9 | % | 45.1 | % | ||||||
| 2020-2025E |
15.0 | % | 1.4 | % | 18.0 | % | ||||||
102
资料来源:Frost & Sullivan Analysis and Estimates
整合营销服务商提供了多种数字营销方式,帮助广告主与客户有效对接,最大化营销影响,如短视频营销、社交媒体营销、广告库存购买、KOL营销等。
短视频,通常持续时间在15秒到几分钟之间,在中国迅速流行起来,市场上出现了大量专注于这种特定内容形式的应用程序。短视频内容有望大幅改变用户消费内容的方式。2018-2020年是中国数字营销人员开始利用短视频进行营销努力的第一个时期。2020年,中国在线短视频广告市场的收入约为人民币1,335亿元,并有望在2020年至2025年期间蓄势待发,录得约32.4%的复合年增长率。头部网络视频平台纷纷将电商营销融入视频内容。
KOL营销是指品牌与具有特定主题专业知识的人之间的合作,以分发以该品牌产品为特色的内容。KOL营销经常发生在社交网络或社交视频网站上。在某些情况下,KOL在流行的博客上建立了自己的名字。2020年,中国KOL数字营销估值约为人民币1,315亿元,预计2025年底将达到约人民币4,195亿元,2020-2025年CAGR约为26.1%。此外,明星KOL的衰落和微网红力量的崛起,是中国的一个数字营销趋势,将对未来几年的KOL营销产生巨大影响。
中国自媒体营销市场综述
中国自媒体营销市场市场规模
在抖音、快手、微信、微博、小红书等头部自媒体平台日益受到移动互联网用户关注的热度推动下,营销人员将更多的时间和资源投入到自媒体营销中。自媒体营销市场的市场规模从约人民币477亿元增长至约人民币2428亿元,2016-2020年的复合年增长率为50.2%。随着自媒体平台渗透到用户生活的更多方面,预计自媒体营销将在2020年至2025年期间以20.4%的复合年增长率增长,从约人民币2428亿元上升至人民币7762亿元。
自媒体营销市场(中国),2016-2025e
| 复合年增长率 |
2016-2020 | 2020-2025E | ||||||
| 自媒体营销市场 |
50.2 | % | 26.2 | % |
103
中国直播带货市场综述
定义
直播带货是指在线流媒体的一种,实时同步录播。通常,直播平台包括各种类型,包括游戏直播平台、社交媒体直播平台和体育直播平台,用户参与的话题范围很广,并与主播互动。传统上,直播平台主要通过基于奖励的模式获利,观众为主播购买虚拟礼物,主播随后可以用虚拟资产换取金钱。
价值链分析
上游的参与者包括各类内容提供商,包括零售商、品牌商和其他内容版权方。在中游,允许流媒体与观众互动的直播平台,负责平台的运营、管理和流量吸引。直播平台多元化,分别是娱乐直播平台、长视频和短视频直播平台、游戏直播平台、体育直播平台、教育直播平台。在下游,内容提供商与KOL、明星、直播平台合作,触达目标观众。此外,还有其他第三方服务商通过全价值链参与,涵盖从技术支持到支付解决方案再到运营管理。
中国直播带货市场市场规模
过去几年,中国直播带货市场以61.7%的复合年增长率快速增长,从2016年的约人民币252亿元增长至2020年的约人民币1,745亿元,归因于期内付费意愿不断增强的互联网用户的大幅增长和逐渐成熟的变现模式。到2025年,中国的直播市场预计将达到约人民币5693亿元,2020-2025年的复合年增长率为26.7%。
市场驱动因素分析
多元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消费需求。随着中国经济随时间的强劲增长,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促进了文化娱乐领域的消费需求。人们更愿意为娱乐产品买单。人均年度教育、文化、娱乐消费支出由约人民币2847元增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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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3,322元,2017年至2021年复合年增长率为3.9%。如今,人们更关心自己的精神娱乐活动,无论是通过用户贡献给直播互动带来的乐趣,还是购买主播推荐的直播带货的高意愿,彰显了直播带货市场巨大的流量变现潜力。因此,精神娱乐活动成为推动市场扩容的关键动力。
科技创新赋能更好的体验。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直播行业在降低流量和内容分发网络成本方面从技术创新中获益良多。例如,直播平台采用了PCDN、窄带高清、高效视频编码(H.265)等技术创新应用,不断增强观看体验和互动。另一方面,直播行业在技术革新的浪潮下,以及直播门槛的降低,为主播们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和智能,带来了用户生成内容制作的热潮。
多元化直播内容的兴起。发源于游戏行业的直播带货市场,利用短视频应用和平台优势,主动将业务范围拓展至电商、社交媒体等泛娱乐领域,以获取市场份额。多元化直播应用和平台的出现,带动了整个行业的繁荣发展。另一方面,客户体验成为平台留住和获得新观众的关键因素。随着平台的重点转向客户体验,多样化的内容有助于提升观众体验并提高变现能力。
未来趋势分析
5G技术的应用。直播带货市场作为5G技术的主要应用领域之一,将受到5G技术创新的显著利好和提振。5G的超高清(“UHD”)技术为直播带货行业带来低延时和高宽带。超高清技术将消除直播带货时的卡顿和提升画质,提升用户体验,提升用户留存率。随着VR的成熟和普及,物联网(“IoT”)、AI等在直播带货领域的深入应用的发展,平台得以实现收入来源的多元化。而且,直播带货技术的升级,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行业的持续发展,也将重新定义内容生产方式和形式。
内容多样,变现方式多样。中国直播带货市场逐渐成熟和多元化,丰富了市场参与者的内容和变现方式。由于直播带货强大的营销功能和巨大的流量影响力,各行业开始探索与直播带货相结合的新商业模式,这些行业呈现出巨大的协同效应,包括但不限于电商、社交媒体、音频直播等。以实时连接功能为例,通过直播电商的潜在客户,能够得到发帖问题的答案,获得对产品更全面的印象,让促销活动更有说服力、更有效。此外,直播带货逐渐被中国主流媒体所接受,正在为解决社会问题发挥积极作用。
对现有观众的竞争加剧。在可预见的未来,直播平台可能会见证新观众增长停滞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直播平台通过聚焦流媒体资源、平台特色、原创内容,采取方法吸引更多观众,这些都是在快速增长的直播市场中生存下来的必要因素。因此,直播平台增强差异化战略以提高用户活跃度,同时积极探索新机遇以追赶不断发展的直播行业至关重要。各家直播平台开始横向和纵向的探索和拓宽行业。平台不断开发新的商业模式以提高用户留存率,例如与电商协同直播、与社交媒体协同直播、与音频协同直播,以保持平台和观众之间的长期忠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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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第三方业务开发软件产品和服务,以及(b)与文化机构合作,包括博物馆和旅游景区,如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和华山风景区,帮助其在阿里拍卖、网易星球、新华书仓等平台发行、推广和销售越来越受年轻人欢迎的IP相关数字产品。
关于S2P业务,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大型互联网媒体平台提供在线流量服务,通过编辑和制作来自授权电视剧、电影和综艺节目的迷人短视频并将此类短视频发布在知名媒体平台,如今日头条、抖音、喜瓜视频、百度百家号、快手、优酷、腾讯视频、爱奇艺等,产生或引导用户流量至这些媒体平台。截至2023年9月30日,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拥有一支由117名员工组成的内部新媒体内容制作和运营团队,其中包括资深媒体专业人士、资深营销人员或具有设计、新闻和写作专业背景的人员。这支强大的内容团队使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能够始终如一地制作富有创意、娱乐性和互动性的营销内容。凭借其深入的行业洞察力和强大的内容制作能力,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一揽子多渠道营销解决方案,以满足其客户的不同营销需求。我们相信,凭借其广泛的分销渠道和营销方法,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能够在其营销预算范围内为其客户实现最大的营销效果。
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自成立以来经历了快速增长。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以及2023年9月30日止年度,我们的总收入分别为人民币4.714亿元、人民币4.780亿元(6550万美元)和人民币3.499亿元(4800万美元),净收入分别为人民币6920万元、人民币6980万元(960万美元)和人民币5500万元(750万美元)。来自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的收入分别占我们该年度及期间总收入的约77.4%、86.7%及85.5%。来自数字广告服务的收入分别占我们该年度及期间总收入的约22.6%、13.3%及14.5%。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我们的收入成本分别为人民币3.299亿元、人民币3.019亿元(4140万美元)和人民币2.379亿元(3260万美元)。
我们的竞争优势
我们认为,以下竞争实力对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取得成功并使其有别于竞争对手至关重要:
内容驱动的新媒体整合营销,由我们中国子公司在广告创意创作和内容制作方面的专长赋能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是通过利用自媒体平台日益普及而专注于内容营销的先行者。他们明白,互联网技术和内容正在改变营销行业和参与其中的每一个人。随着内容营销已成为一种广泛确立的做法,消费者期望从广告中获得有趣、娱乐、甚至教育和互动的内容,并已经习惯了最具创新性的营销活动所设定的这些标准。
与严重依赖渠道的传统媒体形成对比的是,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主要聚焦于吸引目标受众的内容。在新媒体时代,任何人都可以生产和传播内容。虽然抽象乏味的内容从专业角度来看可能很有价值,但友好、有趣、吸引眼球的内容更容易受到大众的喜爱,并获得可观的互联网流量。
自2017年以来,我们一直在研究消费者的行为和偏好,从而收集对市场趋势的深入了解,并建立了一支经验丰富的团队来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与竞争对手相比,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更有能力开展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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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以终端消费者为目标,同时提供有吸引力的定制营销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提高营销回报。截至2023年9月30日,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其内部新媒体内容制作和运营团队中拥有117名员工,其中包括资深媒体人、资深营销人员以及设计、新闻和写作方面的专业人士。他们团队的规模和多样性使他们能够产生专业、有趣、平易近人的内容和营销创意。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每月能够制作超过16万个短视频和180个广告。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为商家和品牌提供创意营销服务,并制作娱乐性和时尚的营销内容,包括广告、短视频和其他营销材料。截至2023年8月31日,他们制作了超过18,847个广告和超过5,224,711个短视频,已通过超过13个内容分发平台发布。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还向互联网媒体平台提供在线流量服务,通过编辑和制作来自授权电视剧、电影和综艺节目的迷人短视频,并将此类短视频发布在知名媒体平台,如抖音、今日头条、喜瓜视频、百度百家号、优酷、腾讯视频,从而产生或引导用户流量至该等媒体平台。我们服务的客户包括字节跳动(今日头条、喜瓜视频、抖音)、阿里巴巴(UC和优酷)、腾讯(腾讯视频和微信公众号)、百度(好看视频和全民视频);哔哩哔哩、快手、网易、爱奇艺。截至2023年8月31日,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每天能够制作5,365个短视频,自成立以来已累计制作超过5,224,711个短视频,累计产生超过1,670.1亿次观看。
提供多种形式的一揽子整合营销解决方案的能力
整合营销是指通过多种营销方式和营销渠道,帮助品牌或企业触达目标客户并与之互动的营销活动。典型的整合营销策略包括数字营销、内容推广、直播带货活动、公关、线下活动营销等。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致力于通过多种营销渠道、以不同形式为客户提供一揽子整合营销解决方案。因此,他们通过使客户能够选择最合适、最有效的营销方式,吸引了具有多种需求的客户。凭借多样化的营销服务——包括创意营销策划咨询、撰写广告、制作宣传视频、运营社交媒体账户、实施直播销售、组织线下营销活动——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帮助营销人员接触目标受众,并最大限度地提高他们的营销投资回报。例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为阿里巴巴的淘宝应用程序提供数字广告服务,以帮助客户更好地识别该应用程序,从而吸引和吸引目标受众。此外,他们的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能力使他们能够为阿里巴巴旗下的优酷视频和UC浏览器提供短视频内容运营服务。具体地说,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通过在高知名度的媒体平台上编辑、制作和发布引人入胜的短视频,帮助优酷视频和UC浏览器增加在线观看次数,并吸引和留住新用户,从而将大量用户流量引向其客户。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还为淘宝、天猫“618”、“双11”、“双12”等促销活动提供基于“线上线下联动”营销策略的新媒体广告和线下活动服务。
凭借其针对不同营销需求的多渠道营销解决方案,我们相信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能够在其营销预算范围内为其客户实现营销效率的最大化。我们预计,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整合营销解决方案战略将增加其客户群的稳定性,并在未来保持其增长。
拥有上亿粉丝的自媒体账号多样网络
我们中国子公司的高质量和多样化的自媒体账户网络,包括自营和合作的自媒体账户,对其业务至关重要。见“—广告分发渠道—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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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自媒体出版商/账户。”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多个自媒体平台拥有多元化的自媒体账户网络,这些账户主要迎合新媒体业态,并在中国迅速获得知名度和用户群。截至2023年8月31日,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运营超过1,000个新媒体账户,代表约1.74亿互联网粉丝的在线流量——具体而言,来自今日头条的粉丝约4987万,来自百度百家号的粉丝约5582万,来自抖音的粉丝约3769万,来自快手的粉丝约1828万,来自微信公众号的粉丝约673万,以及来自其他互联网媒体和电子商务平台的粉丝约551万,包括大鱼(大鱼号)、哔哩哔哩(哔哩哔哩)、Qi’e hao(哔哩哔哩)。我们认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运营这些下一代自媒体账户的能力将有利于他们未来的业务扩张。
面向新媒体业务的全栈技术解决方案
我们以经验丰富的IT研发团队提供全栈技术解决方案。我们自主研发的技术基于低代码和用户体验驱动的开发,其中我们应用精心设计的用户界面组件和数据处理技术,以提高开发效率和平台稳定性。我们为中国子公司开发了支持不同业务线的软件,包括直播带货、会议主办和本地生活直播。同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已将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和服务许可给第三方企业。
通过与地方国企合作的业务拓展模式
为了(i)充分利用我们在数字营销方面的专业知识,(ii)迎合传统行业因新冠疫情对数字营销日益增长的需求,以及(iii)利用地方政府通过数字营销促进当地经济增长的愿望,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于2020年启动了Star项目,这是一项关键的业务举措,旨在进一步发展我们在中国一、二线城市的本地和区域市场的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业务。具体而言,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之一旭航网络一直通过成立合资企业(“项目公司”)寻求与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业的合作,其中旭航网络负责日常运营,地方政府提供资金支持、业务推介、经营场所和税收优惠,双方有权根据其在项目公司的股权分享利润。成立的项目公司由旭航网络部分拥有,因此也是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在旭航网络与当地政府订立的典型合作协议中,要求旭航网络管理项目公司的日常运营,以实现预定的收入和利润目标,并提供新媒体营销服务和其他相关服务,服务于当地商户和社区,而要求地方政府(i)指定国有企业向项目公司提供初始出资,以换取其中的股权;(ii)通过协调当地客户和媒体资源包括相关国有企业和当地媒体机构提供业务支持和推荐当地客户,并在有可比服务时优先购买项目公司服务;(iii)为项目公司提供有租金补贴的办公场所,通常是前三年100%的租金补贴,后两年50%的租金补贴,视当地具体政策而定;(iv)提供适用的税收减免或优惠,如前三年当地税收100%免税,后两年免税50%,视当地税收政策而定;(v)根据有利政策提供人才招聘补贴以及其他支持,以促进旭航网络在当地市场的增长和扩张。通常,合作协议的期限最长为五年,经双方同意可续期。协议可在任何一方发生某些违约事件时终止。此外,部分协议允许当地政府合作伙伴在某些条件下提前终止,例如旭航网络未能满足利润保证条款。合作协议通常不包含收益分享安排的条款。相反,合作协议各方有权根据各自的股权分配项目公司的利润。在一些合作协议中,向地方政府承诺了规定期限的利润保证。通过当地的转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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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的客户资源,加上旭航网络在内容制作和营销服务方面的专业知识,项目公司能够通过获得企业订单,服务于当地的文化和旅游景点、商业综合体以及当地的品牌或商家,从而快速扩展业务。除了实现快速的市场拓展和客户获取,项目公司在服务地方经济的同时,助力提升城市消费和产业数字化水平。被推荐的本土企业客户典型经营于传统行业,缺乏适合互联网时代的营销经验。项目公司凭借其在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方面的专业知识,帮助这些传统行业的本土公司推广其品牌,提高销量,并实现运营效率。同时,项目公司帮助地方政府在文化、旅游、体育方面创建新的IP,以宣传其城市的身份,提高其在中国的声誉和知名度。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旭航网络已在上海、南京、青岛、武汉等多个中国城市设立了五家项目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旭航网络透过在Star项目下成立的合营公司服务63、99及33名客户,分别占我们总客户的7.8%、9.5%及7.1%。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旭航网络在Star项目下产生的收益分别为人民币1660万元、人民币2390万元及人民币470万元,分别占我们该等期间总收益的3.5%、5.0%及1.4%。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旭航网络分别服务八名、十八名及五名透过政府转介引入的客户,分别占我们总客户的1.0%、1.8%及1.1%。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旭航网络通过政府转介引入的客户产生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0.3百万元、人民币0.6百万元及人民币0.6百万元,分别占我们该等期间总收入的0.1%、0.1%及0.2%。由于Star项目产生的收入百分比相对较低,以及通过政府推荐引入的客户数量相对较少,Star项目对我们中国子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的经营和财务业绩没有重大影响。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计划在未来通过Star项目继续扩大业务。
跨越广泛行业的坚实营销人员基础
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营销人员基础在2021年和2022年期间大幅增长。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服务的营销人员数量从2021年的810人增长到2022年的1002人,截至2023年9月30日增长到468人。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营销人员基础包括媒体平台和企业客户。我们中国子公司营销人员基础的行业各不相同,从电子商务、商业综合体、零售、餐饮、网络媒体平台,到旅游、休闲娱乐、游戏APP,包括阿里巴巴、银泰城、3M、沃尔玛、星巴克、肯德基、字节跳动、华为、中国建设银行、上海中心大厦等知名品牌。
我们相信,我们中国子公司广泛而多样的营销人员基础有助于他们与其他服务提供商竞争。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与广泛行业谱系的营销人员的关系也使他们能够了解营销人员的需求和要求,并以准确和高效的方式与其营销人员进行沟通,这是他们随时了解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行业趋势和演变的主要来源。
我们认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与其营销人员的关系有助于他们建立以创造性广告创意和通过新媒体进行有吸引力的内容制作为特色的优质服务的声誉,这有助于吸引和确保潜在的营销人员,从而形成我们中国子公司增长的良性循环。随着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继续建设和优化其营销人员基础,我们相信,他们将被商家视为寻求对其产品和服务进行数字化营销的营销人员的理想场所,以及推动消费者需求、增加销售额和实现运营效率的宝贵来源和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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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远见卓识和经验丰富的管理和业务团队,拥有强大的技术和运营专长
我们的成功归功于我们的高级管理层和业务团队的深厚行业经验和久经考验的执行记录,他们拥有全球视野以及对互联网和媒体行业的洞察力。肖天航先生,我们的创始人兼董事会主席,在媒体营销和数字广告方面拥有超过13年的经验,曾在杭州天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担任高级产品经理,并与他人共同创立了杭州真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这是一家专门从事移动广告植入和游戏服务的公司。肖总凭借在移动互联网运营领域的深厚人脉和丰富经验,以其在企业内控和高层运筹帷幄、业务规划方面的宝贵洞察力,引领了我们的成长。
业务团队成员在广泛的领域拥有广泛且互补的经验,涵盖互联网技术、媒体、数字营销等领域。徐航网络新媒体S2B业务板块负责人丛丛魏先生,拥有超过12年的广告营销经验。作为一名自媒体行业的创业者,魏总擅长内容制作、流量经营、微博、抖音、微信等平台的品牌营销。Yang Yang先生,江西酷奥新媒体S2P业务板块负责人,拥有超过11年的广告营销经验。作为多个知名自媒体平台的优质内容创作者之一,杨老师擅长短视频内容的创作和运营,深谙线上流量的变现和运营。刘莉莲女士,杭州金亭新媒体及会议服务负责人,16年媒体及会议服务经验,互联网媒体行业及会议管理专家。王晓文先生,旭航网络技术中心负责人,拥有20多年的产品架构和研发管理经验,是一位技术出身的全能型管理专家,在用户体验、产品管理、业务运营等方面均有专长。我们依靠我们富有远见、经验丰富、充满激情的高级管理团队来推动我们的业务增长。在管理层的领导下,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成功地发现并利用了数字广告和新媒体行业的增长机会。
我们的增长策略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打算通过实施以下战略来发展其业务并加强品牌忠诚度:
进一步扩大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规模,确保新的营销人员
中国整合营销行业正在快速演进。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报告,中国整合营销行业市场规模从2016年的约人民币5,717亿元增长至2021年的约人民币12,558亿元,CAGR约14.01%,预计2025年将进一步增长至约人民币19,411亿元,CAGR约为9.10%。参见“行业——中国整合营销市场综述。”我们认为,随着营销人员寻求优化其数字营销策略,数字广告市场的增长将推动对新媒体内容营销和数字广告服务的需求,这将为像我们中国子公司这样的数字广告服务提供商创造巨大的机会。
为捕捉数字广告服务市场的潜在增长,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将继续积极努力吸引新的营销人员计划和实施其整合营销和数字广告活动,并寻求增加其现有营销人员的广告支出。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还将寻求包括更多来自各个行业的高知名度和规模较大的营销人员。我们认为,这将加强我们中国子公司作为不同行业可靠数字广告服务提供商的声誉,我们认为这将扩大他们在这些行业的营销人员的影响力。特别是,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进行了多种销售和营销活动,例如增加其社交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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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和出席行业会议和业务发展活动。此外,他们还与当地政府合作伙伴合作,寻求业务推荐和市场扩张机会,通过在2020年启动Star项目,这是一项关键的业务举措,旨在进一步发展他们在中国一、二线城市的地方和区域市场的新媒体创意营销业务。见“——我们的竞争优势——通过与地方国企合作的业务拓展模式。”我们认为,这些战略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2021年和2022年的收入增长做出了贡献,并将在未来继续这样做。
持续投入技术研发以开发和商业化新的软件系统,扩大业务和盈利能力
我们中国子公司在技术研发方面的持续投入支持业务的快速增长,并为未来建立技术驱动的增长优势。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正在为相关行业开发软件产品,未来将通过软件产品的商业化建立新的增长点。未来的研发将集中在以下几个领域:
| • | 软件产品商业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将(i)继续开发相关行业的软件产品,包括旭航直播电商云和旭航会议云,同时优化技术解决方案,整合上下游服务,提升一站式用户体验;(ii)推广和商业化软件产品,并建立运营团队和客户增长团队,以确保业务增长。 |
| • | 新业务拓展。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将进一步开发技术服务和软件,涵盖更多与城市生活、旅行和娱乐业务相关的业务,包括开发为智能社区和智能酒店提供生活解决方案的应用程序,以及元宇宙城市业务。智能社区是通过借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整合社区内部广泛资源的社区治理新形态,智能酒店利用大数据、物联网、语音人工智能、增强现实等技术,实现酒店数字化、智能化,增强客户互动,提升酒店管理和服务水平。关于元宇宙城市商业,我们将进一步开发沉浸式虚拟世界,通过利用建模、增强现实和其他技术,增强不同商圈的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互动。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希望扩大他们的技术团队。如果并且当技术团队能够独立承担客户的业务并满足其特定需求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预计将创建专门的业务和运营团队以进一步扩展。 |
| • | 发展先进数据系统,完善数据队伍。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将(i)建立数据库以筛选潜在商户客户并进行消费者画像,并为商户和消费者双方构建会员系统;(ii)开发数据驱动的智能业务引擎,以实现商业智能和自动化(例如,供应商和项目评分系统以及客户维度分析系统),以优化相关行业服务。 |
进一步拓展自媒体资源
为加强其提供高质量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的能力,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计划通过在各种平台上建立更多的自媒体账户和开发特定兴趣的自媒体资源,例如专注于更流行主题的多个自媒体账户,包括食品、娱乐和文化旅游,来扩大和多样化其自媒体账户基础。同时,通过发挥其在内容制作和运营方面的优势,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计划继续创造引人入胜且有趣的内容,以扩大其现有和潜在的自媒体账户的关注者基础。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计划增加与广受欢迎的第三方自媒体出版商的合作,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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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们的用户流量引导至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自营和合作的we-media账户。在这方面,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还计划与上下游行业参与者建立战略合作,例如大型we-media平台的代理商。
进行更多具有战略和财务吸引力的收购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成功识别、收购和整合业务方面有着良好的记录,这些业务可以补充和扩展其营销产品、广告分发渠道和客户关系,同时实现协同效应并产生远高于其资本成本的有吸引力的回报。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利用其严格的方法来筛选和评估潜在机会,打算继续寻找具有战略和财务吸引力的收购目标,为其提供新的能力。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拥有专门用于跟踪潜在收购前景的大量内部资源,这些资源由高级管理层定期进行正式审查。我们认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将继续成为其行业的首选收购方,并以相对有吸引力的估值水平与较小的参与者进行交易。
我们的商业模式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目前从以下主要来源产生收入:
| • | 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通过线上和线下广泛的营销渠道为营销人员提供整合营销解决方案,主要侧重于娱乐和潮流营销材料的内容创作,例如通过其自营和合作的自媒体账户发布的宣传短视频和广告。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还代表营销人员(例如电子商务商家和当地商家)策划、组织和实施直播活动,以在高知名度的媒体平台上推广其产品或服务。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通过编辑和制作基于授权电视剧、电影和综艺节目的迷人短视频,并将此类短视频发布在抖音等备受瞩目的视频分享平台上,帮助为这些媒体平台产生或引导大量用户流量。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通常就其整合营销服务收取非基于绩效的服务费,并就其直播服务和在线流量服务收取基于绩效的服务费。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经营关联业务,包括(a)向营销机构授权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和服务,以及(b)与博物馆等文化机构合作,在电子商务平台发行基于IP的数字产品,并收取部分销售收入作为其服务的服务费。总体而言,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的服务包包括各种整合营销解决方案,包括营销策略和创意咨询、起草广告、制作宣传短视频、管理和运营客户的社交媒体账户、策划和实施直播电商活动以及组织线下营销活动或公关活动。客户可能会根据各自的营销目标、需求、预算和其他因素选择一种或多种类型的服务。由于不同的客户在其营销活动中往往有不同的目标和重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定制服务以满足他们的特定需求。 |
| • | 数字广告服务。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通过利用营销人员在数字广告方面的洞察力和经验以及他们对客户需求和广告分发渠道特点的理解,为营销人员——通常是应用程序开发商和运营商,以及他们的广告代理商——提供识别、吸引和激活目标受众以获取用户的服务。营销人员通常会因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广告服务而被收取基于绩效的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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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列示我们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截至2022年9月30日及2023年9月止九个月的收入及毛利。另见“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经营成果。”
| 收入 | 毛利 | |||||||||||||||||||||||
| 年终 12月31日, |
年终 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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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 2022 | 2021 | 2022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以千为单位,除 百分比) |
(以千为单位,除 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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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广告服务 |
106,316 | 63,418 | 8,692 | 15,110 | 13,812 | 1,893 | ||||||||||||||||||
| 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 |
365,130 | 414,614 | 56,828 | 126,448 | 162,321 | 22,2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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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471,446 | 478,032 | 65,520 | 141,558 | 176,133 | 24,1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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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 | 毛利 | |||||||||||||||||||||||
| 为九个月 截至9月30日, |
为九个月 截至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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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2023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以千为单位,除 百分比) |
(以千为单位,除 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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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广告服务 |
42,466 | 50,624 | 6,939 | 9,444 | 13,224 | 1,812 | ||||||||||||||||||
| 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 |
296,864 | 299,301 | 41,023 | 108,114 | 98,802 | 13,5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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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339,330 | 349,925 | 47,962 | 117,558 | 112,026 | 15,3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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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
新媒体综合内容营销服务是并将是我们中国子公司业务的主要重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于2017年开始在中国提供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当时它们建立并开始运营多个旨在成为潜在营销平台的自媒体账户。多年来,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发展了广泛的自媒体账号组合,目前包括微信公众账号、短视频账号以及中国知名媒体平台上的其他新媒体账号,如抖音、微博、快手和小红书,它们为其追随者提供了各种充满活力和引人入胜的内容。这些自媒体账号已成为与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业务相关的追随者获取和流量聚合的门户。它们还提供了变现机会,因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利用这些新媒体账户产生的大量在线流量来服务客户的营销需求,包括品牌、商家和媒体平台。作为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的一部分,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帮助营销人员运营或为其新媒体账户提供运营策略。虽然这些账号不归我们所有,但它们成为我们合作的新媒体账号,为我们的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活动贡献了我们的自媒体账号基础。参见“—广告分发渠道—通过自媒体发布者/账户进行分发。”
此外,随着流行的直播电商和直播平台的出现,吸引了众多的观众和消费者,营销人员越来越愿意接受通过直播活动开展营销活动的想法,例如直播销售和视频直播,观众可以在其中与直播/广播公司分享身临其境的互动体验。将娱乐与即时采购融为一体,直播电商为零售商、品牌商、数字平台提供了一个创造价值空间巨大的新渠道。同样,视频直播正在改变品牌和商家与观众互动的方式,以其他社交媒体形式无法做到的即时和真实的方式吸引观众。在这方面,通过利用他们在营销内容制作方面的专业知识,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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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在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平台推广这些营销人员的产品或服务,组织、实施代表营销人员,包括电商商家和本地商家的直播带货活动。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拥有专业的视频直播团队,并运营两个成熟的直播基地,以提供高质量的直播服务。在本地生活相关的视频直播和直播带货销售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能够策划和实施有效的直播带货营销活动,包括直播视频创意创作、剧本编写和拍摄的服务,以及直播带货账户维护,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截至2021年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截至2022年及2023年9月30日止9个月,我们中国附属公司来自新媒体整合营销服务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3.651亿元、人民币4.146亿元(约合5680万美元)、人民币2.969亿元及人民币2.993亿元(约合41.0百万美元),分别占各自年度及期间总收入的77.4%、86.7%、87.5%及85.5%。
服务类型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多渠道营销服务,主要侧重于内容驱动的自媒体营销。他们的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分为两种主要模式,S2B模式和S2P模式。
S2B模型
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通过广泛的营销渠道,包括线上和线下,为营销人员提供整合营销解决方案,主要侧重于自媒体营销。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主要专注于通过其包括自营和合作账户在内的we-media账户基础进行娱乐性和新潮的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创意营销服务一般包括(i)制定营销策略,(ii)根据要求并代表营销人员建立和/或运营自媒体账户,(iii)营销材料的内容制作,例如宣传短视频和广告,(iv)确定和采购最合适的媒体资源和形式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营销效果,(v)组织和协调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活动的实施,(vi)监测和评估营销活动的结果和有效性,以及(vii)组织线下营销活动以满足客户对“线上-线下联动”一体化营销策略的需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通常会根据广告商客户根据其各自的需求和预算确定的每个营销活动的服务范围收取不同的服务费。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代表营销人员(例如电商商家和本地生活业务)策划、组织和实施直播活动,以在抖音和快手等媒体平台上推广其产品或服务。我们中国子公司提供的直播带货服务主要包括(i)直播电商服务和(ii)本地生活视频直播服务。对于直播电商服务,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通常与品牌和商家按特定条款订立合作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的KOL或KOC将在直播平台上推广和销售营销人员的产品或服务。向营销人员收取服务费,一般为直播销售产生的有效GMV的预定百分比,该百分比代表在我们中国子公司提供的直播KOL/KOC销售服务中实际销售和交付给消费者的商品的总价值,扣除已取消订单和已退回商品的基础价值。该百分比通常从10%到25%不等,是根据多种因素确定的,包括在此类直播销售中销售的有效GMV、促成的产品和服务类型、直播时间、KOL/KOC的受欢迎程度以及其他市场因素。例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为Teenie Weenie KIDS(“TW KIDS”)在抖音上组织并实施了450场直播带货销售活动。参见“—新媒体融合内容营销服务—代表性新媒体融合内容营销项目— S2B直播服务案例研究:面向TW KIDS的项目。”截至2023年10月31日,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已履行了超过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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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5月以来,为458名客户直播销售活动,包括服装、电子产品、家居用品。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计划和播放当地生活直播视频,目的是推广当地商业,如餐厅和旅游景点,通过这些视频,观众可以与流媒体/广播公司一起享受当地商业的沉浸式互动探索。截至2023年10月31日,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自2021年5月以来已为超过420家本地生活商家进行了1180场本地生活直播,覆盖餐饮、旅游、美妆、快消品等多个行业。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通常会就其直播服务收取基于绩效的服务费。
为补充其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业务,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还发展了软件许可和数字产品分销业务。首先,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不断提高研发能力,致力于开发低代码和用户体验驱动开发赋能的技术服务。目前,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已自主开发了直播带货销售、会议活动服务、本地生活直播等业务软件产品,并已向客户推出许可业务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和服务,包括旭航直播电商云和旭航会议云。由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密切关注行业发展以结合其优势扩展业务,自2021年10月以来,它们与文化机构合作,包括博物馆和旅游景点,如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和华山风景区,帮助它们在阿里拍卖、网易星球、新华书仓等平台发行、推广和销售越来越受年轻人欢迎的IP相关数字产品。那些文化机构通常拥有可观的IP资源,但除了卖票之外,缺乏变现手段。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服务包括(i)通过提炼这些文化机构提供的专有IP元素设计数字藏品,并利用区块链技术在阿里拍卖平台上创作相应的数字版权作品,(ii)协助这些文化机构运营其销售此类IP相关数字藏品的电子商务商店,以及(iii)利用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媒体广告分发渠道为相关数字藏品的推广和销售做出贡献。这类数字产品与NFT产品类似,只是在中国发行时不能兑换。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有权获得销售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其服务的服务费。
S2P模型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凭借其在制作有趣和娱乐性内容方面的专业知识,提供将观众流量引导至其客户运营的大型互联网媒体平台的服务。具体地说,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根据大型互联网媒体平台或其他相关版权所有者或许可人的授权,编辑和制作电视剧、电影和综艺节目中的迷人短视频,并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抖音等高知名度短视频平台上的自营和合作的自媒体账户发布这些短视频,以产生和引导大量观众流量到客户的数字媒体平台。通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根据视频的类型以及视频收到的观看次数、关注者和点赞数,以及大型互联网媒体平台确定的其他因素,从媒体平台收取基于表现的在线流量服务费。在较小程度上,我们还可能收到大型互联网媒体平台从我们帮助产生观众流量的此类自媒体账户收到的广告费。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制作短视频所依据的内容来源一般来自(i)作为此类内容的版权所有者或许可人并因此拥有授权制作其任何衍生作品的合法权利的媒体平台,(ii)分许可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编辑此类内容以产生在线流量的版权所有者或许可人(媒体平台除外),并且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与其分享其从媒体平台收取的在线流量服务费和广告费(如适用)的预定部分,(iii)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其购买相关内容以供在固定期限内使用的版权所有者或许可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有权在该期间从媒体平台获得所有在线流量服务费和广告费(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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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个示例,说明我们的S2P业务模式以及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与大型互联网媒体平台之间签订的典型协议的重要条款。“西管新事”是抖音上的自媒体账号,是抖音和西管视频的母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大型互联网媒体平台。字节跳动拥有账户的完全使用权、运营权、收益权。2020年7月,字节跳动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之一江西库奥订立协议,据此协议,江西库奥须代表字节跳动运营“西关农信实”账户。具体而言,江西酷奥被要求使用字节跳动提供的内容进行短视频的剪辑制作,字节跳动对此类内容的衍生作品拥有合法授权权,并将短视频发布到“西管新事”账号并进行相关营销活动。字节跳动有义务根据(i)在江西酷奥运营期间获得的“西关农信视”的粉丝数量,以及(ii)江西酷奥制作的短视频的热度(主要以观看次数衡量)向江西酷奥支付费用。任何一方可在向另一方提供书面终止通知后终止协议。该协议还进一步规定,江西库奥提供的服务有20天的试用期。如果在试用期间,江西酷奥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协议规定的要求,字节跳动有单方面终止协议的权利,而不会产生应付江西酷奥的任何费用。该协议的初始期限为一年,从2020年7月1日开始,但须遵守上述初始试用期。协议续签两次,于2023年7月1日终止。
我们的营销人员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从广泛的行业领域建立了多元化的营销人员基础。具体而言,其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业务的客户包括(i)我们在S2B模式下的创意营销的营销人员,通常来自广泛的垂直行业,包括电子商务、商业综合体、零售、餐饮、旅游以及休闲娱乐;以及(ii)我们中国子公司在S2P模式下的在线流量服务的媒体平台,通常包括短视频和长视频平台。
于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分别为其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业务服务769,981名及458名营销人员。
在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方面,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前五大客户为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合众易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6.5%、6.3%、4.3%、2.2%、2.2%。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前五大客户为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抖音视觉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5.2%、3.7%、3.7%、2.8%、2.6%。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我们中国附属公司的前五大客户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浙江万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钉钉(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10.5%、7.3%、5.0%、3.1%及2.7%。
广告分发渠道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通过各种分销渠道提供新媒体综合内容营销服务,包括(i)自媒体账户,(ii)直播平台,以及(iii)在较小程度上,线下广告库存。
通过自媒体出版商/账户进行分发
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新媒体账户一般可分为两类:(i)自营账户和(ii)合作账户。自营账户是指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拥有或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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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的MCN机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对其账户拥有运营或管理权限。具体而言,自营账户由(a)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拥有的账户组成,这些子公司拥有使用、运营和受益于这些账户的完全权利,或(b)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作为MCN机构管理、运营、推广和开发的账户,其中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与这些账户的实际所有者签署了协议,但前提是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拥有代表账户所有者谈判和订立合同的完全权力,并享有由此产生的收入或利益——即,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行使的权利和权限与账户所有者的权利和权限没有区别,只是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收到的收益按照约定的比例计算并作为报酬分配给账户所有者。另一方面,合作账户并非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拥有,或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作为MCN机构管理、运营、推广和发展。相反,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首先通过与账户所有者或管理账户的MCN的合作协议获得商业收入权益,然后将账户用于广告或其他商业目的。见“——我们的商业伙伴。”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管理账户所有者或管理账户的MCN授予的账户的权限有限;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通常无法管理这些账户的所有者。自营账户和合作账户都是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用来交付营销内容的分销渠道,在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如何记录和确认来自这两类账户的收入方面没有任何区别。然而,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对待和管理自营账户的方式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相同,而合作账户的管理方式更像供应商——为了获得合作账户的相应权益,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一般需要预先支付一定金额的费用。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于2017年开始运营多个自媒体账号,这些账号大多是微信公众号,例如杭州印象和收藏杭州。那些自媒体账号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关注者,成为营销人员产品和服务推广的高效、有效的平台。例如,截至2023年8月31日,杭州印象和最爱杭州分别获得约100万和90万粉丝。多年来,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发展了广泛的基于文本或视频的自媒体账号组合,目前包括多个微信公众账号、短视频账号以及中国知名媒体平台上的其他新媒体账号,例如抖音、微博、快手和小红书。
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通过其合作的we-media账户进行整合营销活动,这些账户构成we-media账户(i)不属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其下的MCN机构所有,但(ii)我们根据与账户所有者的合作协议对其拥有运营或管理权力。
截至2023年8月31日,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运营着1,000个可供我们支配的自媒体账户,其中包括539个自营账户和461个合作账户,合计达到约1.74亿互联网粉丝。
通过直播平台进行分发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通过代表营销人员在抖音和快手等直播平台上推广其产品或服务,策划、组织和实施直播带货活动(包括KOL/KOC直播销售和视频直播)来运营其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
作为整合营销战略的一部分,通过线下广告渠道进行分销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不时与其线下媒体合作伙伴,例如广告设计、公关以及活动组织公司和机构合作,组织线下营销活动,包括通过户外电子屏、电梯以及火车站和汽车站的灯箱购买线下广告库存。这类线下营销活动通常与线上营销配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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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以满足客户对一体化“线上-线下-联动”营销策略的需求。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线下广告库存仅占我们中国子公司新媒体综合内容营销服务分销渠道的极小部分。尽管如此,它仍然是我们中国子公司创意营销服务的组成部分,因为它们旨在根据需要提供多渠道整合营销服务。
我们的商业伙伴
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新媒体账户包括自营账户和合作账户。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依赖第三方业务合作伙伴,包括(i)账户所有者和(ii)管理这些合作账户的MCN机构,以提供合作账户:
| • | 合作账户的所有者。下面的例子说明了我们中国子公司与合作账户实际所有者之间关系的性质。具体来看,“印象杭州”是杭州找趣创意文化有限公司(“实际拥有人”)注册认证的微信公众号,有权使用、运营、受益“印象杭州”号。2017年12月,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之一霍尔果斯微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微赞”)与实际拥有人订立标准合作协议。根据合作协议,实际拥有人须将“印象杭州”账户未来10年的使用权、运营权、受益权转让给微赞,而微赞有义务每年向实际拥有人支付人民币30万元作为对价。在获得“印象杭州”账号相关权益后,微赞开发运营“印象杭州”账号,寻求账号上的商业广告机会。于是,“印象杭州”吸引了星巴克、CoCo奶茶等众多知名品牌和营销人员在其上投放广告、开展营销活动。如上文所述,合作账户并非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拥有,而只是作为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广告分发渠道的一部分,用于在我们中国子公司提供的新媒体综合内容营销服务中投放广告、广告和/或宣传短视频。 |
| • | 管理合作账户的MCN机构。下面的例子说明了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与管理合作账户的MCN机构之间关系的性质。“青车说路”是抖音平台上的一个自媒体账号,由互联网网红(简称“网红”)西单练注册认证。2018年10月,互联网网红与MCN机构浙江诚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诚米MCN”)订立协议。互联网网红在签署MCN协议后,指定诚米MCN为其业务活动独家经纪商,负责培育、开发、运营与该互联网网红关联的所有网络社交媒体账号。根据MCN协议,诚米MCN拥有全权代表互联网影响者进行谈判和订立合同,并享有从这些合同中获得的收入或利益,前提是诚米MCN同意以约定的收入比例补偿互联网影响者。2018年12月,微赞与Chengmie MCN订立标准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微赞成为“青车舒鲁”账户的独家商业代理权——即微赞为“青车舒鲁”账户推荐并与潜在营销人员协商,以促进该账户上的广告投放。作为对价,诚米MCN被要求与微赞分享其从账户中获得的收入的30%作为业务代理费用。 |
我们的内容制作
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广告创意创作和内容制作能力是其核心竞争力之一。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拥有内部新媒体内容制作团队,这使他们能够设计和制作定制化、高质量、引人注目的营销创意、内容和素材。截至2023年9月30日,他们的内容设计和制作团队由位于杭州的约106名员工组成,其中包括(i)广告作家和校对阅读者,(ii)创意创作和内容审查工作人员,以及(iii)编剧、导演、编辑和后期制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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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说明我们中国子公司为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制作宣传短视频和广告的一般工作流程:
| • | 创意创作和剧本创作。根据营销人员的特定要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根据营销人员的同意为营销活动开发创意,然后由内部编剧翻译成剧本。 |
| • | 前期制作和拍摄/写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聘请KOL和/或KOC或有时邀请其员工拍摄他们的短视频。制作前的准备包括化妆、服装、道具、布景。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内部导演与其他制作团队进行协调,包括拍摄和灯光,以提供可供选择的替代镜头和场景,以纳入最终视频。关于广告的制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聘请其内部有经验的作家根据营销人员的要求和他们集思广益的创造性想法起草文章。 |
| • | 后期制作。拍摄完成后,导演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内部编辑和后期制作团队一起选择场景进行组装和打磨最终视频,包括视频和声音编辑、创作和录制音乐、添加特效和色彩分级。对于广告,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其内部内容输出团队中聘请高级工作人员,包括专业作家和资深媒体从业者和记者,以修订草案以进行质量控制。 |
服务和运营流程
收购营销人员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通过各种方式获取营销人员,包括(i)通过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作的地方政府的推荐,(ii)根据市场情报及其行业洞察力与潜在营销人员接洽;(iii)利用其行业联系来识别潜在营销人员或通过其营销人员的推荐;以及(iv)与其现有营销人员接触以探索进一步的商业机会。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潜在的营销人员提供初步营销计划。如果初步计划获得批准,他们将通过提交其修订后的计划和对其营销服务的报价,与其他竞争对手一起参与潜在营销人员项目的投标(如果有的话)。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中标,他们将与营销商订立服务协议。或者,如果项目不需要招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将向潜在营销人员提供他们对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的报价,其中列出了他们将提供的营销服务类型、付款信息以及其他条款和条件。如果营销商接受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报价,则与我们中国子公司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特别是,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为新媒体综合内容营销服务采用的定价模式取决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与其营销人员之间的协商,并在考虑到各种因素后确定,包括(i)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为相关营销活动提供的服务范围,(ii)营销内容的类型和性质,(iii)将聘用的媒体合作伙伴类型和将使用的媒体资源,(iv)可用于评估营销效果的数据和其他信息,以及(v)的具体要求和偏好,以及所采用的任何历史定价模式,相关客户。
发射前
在发起广告活动之前,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通常会与营销人员客户进行讨论,以了解他们的产品或待营销服务、营销预算以及营销目标。对于他们的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有关广告策略和广告优化的建议和服务,包括选择广告格式和内容(如短视频、图像和文字描述),以及适当的社交媒体账户和合适的媒体渠道来实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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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主题和活动的预期效果部署广告活动。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其客户提供有关广告策略和广告优化的此类建议和服务,以提高即将推出的营销活动的有效性,我们认为这将有助于提高其客户的满意度并鼓励其客户保留其服务。
活动启动和绩效审查
出于合规目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法律和合规部门审查将推出的广告内容,以确保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道德标准以及相关媒体平台的内部政策。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确定广告内容可能违反适用的法律或法规,他们将对广告内容提供建议的编辑,并将其发回内容制作团队进行修改。在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确定广告内容完全符合有关信息传播的适用法律法规后,他们将在投放广告之前就其对合规性的意见与营销人员客户进行确认。
在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与其客户就广告策略和材料达成一致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将准备好启动广告活动。在收到客户订单后,他们继续向相关的新媒体平台投放准备好的广告,包括微信、微博、抖音、快手和小红书,并在较小程度上向线下广告位投放,如适用的户外LED广告牌、电梯、火车站和汽车站的灯箱等。
在他们的营销活动启动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监测受众的反馈和行为数据,并在各个维度评估营销活动的整体有效性,例如广告的曝光率和可见度以及社交媒体活动的客户参与程度。基于此类评估,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进一步就广告策略和优化向其客户提供建议,以不断提高营销活动的有效性。可能会编写审查报告,以突出我们中国子公司建议的优化策略,并且可能会向其客户发布结束报告,以总结关键的广告可交付成果(例如相关社交媒体账户的截图)并分析活动的有效性。
代表性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项目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的服务包包括各种整合营销解决方案,包括营销策略和创意咨询、起草广告、制作宣传短视频、管理和运营其客户的社交媒体账户、策划和实施直播电子商务活动以及组织线下营销活动或公关活动。客户可能会根据各自的营销目标、需求、预算和其他因素选择一种或多种类型的服务。由于不同的客户在其营销活动中往往有不同的目标和重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定制服务以满足他们的特定需求。以下总结了我们中国子公司2020-2022年在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业务中的代表性营销项目:
| • | Nanhu Place(Nanhu Tiandi)营销项目。见下文“— S2B创意营销服务案例研究:南湖地方项目”。 |
| • | 3M产品营销项目。3M是全球知名的技术创新者和制造商,已开发出超6万种产品,横跨家居用品、医疗产品、交通工具、电子产品等多个行业。自2020年以来,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为中国的某些3M产品提供定制化的整合营销服务,例如Nexcare痤疮盖、防水绷带、眼部美容胶带,以及ergo®办公供应商。具体而言,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i)制定营销策略,(ii)制定媒体计划,例如目标消费者习惯分析和营销预算提案,(iii)拍摄和编辑创意营销视频,(iv)在微博和微信上起草和发布KOL广告,以及(v)跨多个平台实施其他营销活动,例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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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红书、抖音、知乎,加大3M品牌及产品曝光度。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营销活动促进了产品销售,并帮助3M提升了其在中国大陆的品牌影响力。例如,Nexcare活动在我们中国子公司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营销活动期间实现了超过5000万次展示,并获得了超过11万次用户互动。 |
| • | 建设银行杭州分行操作短视频账户项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CCB”)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在国内拥有约1.4万家分支机构。2020年度,我公司中国子公司中标CCB杭州市分行短视频运营项目。此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通过提供服务包括(i)原创短视频内容制作,(ii)季度在线营销策略制定,(iii)数据检测和分析报告编制,以及(iv)账户运维,包括消息和粉丝互动话题管理,帮助CCB杭州市分行在抖音平台上孵化和运营其公众号。此外,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还帮助CCB杭州市分行为其五个运营中心建立视频直播间,并提供日常视频直播服务,包括视频直播培训和内容准备,以壮大CCB的品牌,推广银行的产品和服务。因此,从2020年8月到2021年8月,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通过我们从0到23.6万的营销活动,帮助CCB杭州分行在抖音上获得了大约23.6万粉丝,我们的创意短视频和直播也有助于增加CCB在年轻一代中的品牌吸引力。 |
| • | 上海中心大厦微信公众号运营项目。上海中心大厦是上海的地标性摩天大楼,也是目前中国第一高楼。上海中心大厦为“垂直城市”,总楼面面积约6,243,068方呎,可容纳逾3万人。自2020年以来,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协助上海铁塔运营其微信公众号,并提供的服务包括(i)横幅、文章和海报的文章写作和图形/创意设计,(ii)提供每周创意报告和每月数据分析报告,以及(iii)数据维护和技术支持,以及内容和功能维护,例如消息和关键字回复管理。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还协助上海铁塔运营和维护其在其他媒体平台上的公众号,例如小红书、微博和今日头条。从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通过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服务,上海中心大厦的微信公众号获得了约30,000名关注者,并发布了约160篇文章,总浏览量至少为240万。 |
| • | 支持天猫光棍节线下晚会项目。天猫光棍节线下主题晚会(“天猫晚会”)是阿里巴巴集团旗下天猫主办的年度文化活动,旨在营销其光棍节(11月11日)电子商务特卖会——中国的一项重大购物活动。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为支持2021年天猫晚会提供了线下服务,包括(i)安保服务和其他现场服务(包括新冠病毒检测服务),(ii)晚会工作人员和表演艺术家的旅行、住宿、交通和餐饮服务,(iii)在新冠疫情期间的一对一医疗服务,(iv)后勤支持,以及(v)活动策划和现场协调等项目的整体调度服务。 |
| • | 千草君餐饮本地生活视频直播。目前,拥有超60家连锁餐厅,千草君寿司料理是在中国江浙两省广受欢迎的日本食品连锁品牌。2021年9月至11月,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抖音平台上为钱草君进行了共计八场视频直播,累计产生GMV为人民币2,033,645元(约合319,123美元)。特别是五周年特别活动的8小时视频直播,在杭州地区创造了超80万元人民币(约合12.5537万美元)的创纪录GMV,代表了投资低于5万元人民币(约合7846美元)的约16倍投资回报率。 |
| • | 爱奇艺电视节目推广项目。见下文“— S2P线上流量服务案例研究:爱奇艺电视节目推广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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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西瓜视频推广项目。喜瓜视频是字节跳动旗下的中文在线视频分享平台。作为字节跳动的视频内容运营合作伙伴,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自2019年5月以来一直为西瓜视频提供线上流量引导服务。具体而言,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根据喜瓜视频上的电影和电视节目编辑和重新制作短视频,并将这些短视频发布在今日头条平台上,这是一个同样由字节跳动拥有的中国新闻和信息内容平台,以提高喜瓜视频的品牌吸引力和用户流量。在2019年5月至2021年7月期间,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为喜瓜视频制作的宣传短视频在今日头条上获得了120亿次观看,超过600个视频的观看次数至少达到了100万次,其中,最受欢迎的视频达到了约1500万次观看。我们中国子公司帮助运营的五个账户同期累计粉丝超过1367万。 |
S2B创意营销服务案例分析:南湖地方项目
2021年4月,国有物业开发商嘉兴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聘请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进行营销活动,以推动新开发的当地商业综合体南湖广场的开业。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设计并提供了一个整合营销计划,包括跨线上和线下渠道的全面营销活动,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营销效果。在客户同意整合营销计划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整合其营销资源,并通过各种渠道实施营销活动,包括(i)其在微信、抖音、小红书、美团(美团)、大众点评(大众点评)等新媒体平台的自营和合作自媒体账号,(ii)电视和广播等传统媒体,以及(iii)通过户外LED广告牌、电梯、火车站和汽车站的灯箱进行线下广告。由此,从2021年11月到2021年12月,我们为南湖广场整合的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取得了超过5亿次的展示次数,商业综合体的开业从参观人数(前两个开业日约42万人次)和GMV(前两个开业日约人民币180万元GMV)来衡量,都取得了巨大成功。由于高质量的营销业绩,客户决定持续聘请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运营他们的we-media账户。
以下是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制作并在其自营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宣传商业综合体的文章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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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分别是大众点评、抖音、小红书上的一则信息流广告、一则APP开屏广告、一则KOL评论帖的截图,用于推广商业综合体:
| 大众点评 |
抖音 |
小红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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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们中国子公司分别在火车站和汽车站开展线下营销活动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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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B直播服务案例研究:面向TW KIDS的项目
中国知名童装品牌TW KIDS于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期间委聘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推广其品牌及销售。在实施直播活动之前,我们的中国子公司(i)与客户进行沟通,以了解其目标市场、特点和营销需求;(ii)进行市场调查,以更好地了解目标受众的习惯和兴趣;(iii)为客户设计营销计划。为满足客户通过抖音拓展销售渠道的要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组织并实施了450场直播带货销售活动,以推广其服装产品并同步吸引用户流量。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有一个团队负责该项目,并代表并授权TW KIDS运营两个抖音账号。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进行直播销售之前设计并制作了直播内容和素材。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不断监测销售数据,优化策略以达到目标受众,并在直播销售活动期间吸引用户流量。此外,他们在直播销售的产品价格阶梯上为客户提供建议,以满足目标消费者的不同需求,优化销售活动的利润表现。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能够实现每个账户每天两到三次的现场销售。他们的直播销售活动帮助该客户在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期间实现了约人民币2630万元的GM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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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我们针对TW KIDS的直播卖货活动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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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P线上流量服务案例研究:爱奇艺电视节目推广项目
2020年1月,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与中国广受欢迎的在线视频平台爱奇艺签订了期限为两年的框架协议,并成为其业务合作伙伴,以在抖音平台上推广其内容和品牌。爱奇艺授权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编辑和播放特定内容的版权,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负责通过抖音制作和发布具有吸引力和娱乐性的剪辑短视频,以增加爱奇艺内容的曝光率,产生用户流量,并增加其视频平台的每日活跃用户。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专业内容制作团队用他们富有创意和吸引力的剧本和背景音乐剪辑了短视频。在他们合作的前六个月试用期内,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为爱奇艺的内容积累了超过70亿次印象。同期,他们约有400个短视频的点赞量超过10万,16个短视频的点赞量超过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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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们中国子公司的短视频列表截图,以及用于为爱奇艺宣传一部电视剧的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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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们中国子公司标有热门社交话题以吸引用户流量的短视频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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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广告服务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于2014年9月开始在中国开展数字广告业务。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数字广告服务使广告商——通常是应用程序开发商和运营商,以及他们的广告代理商——能够通过不同的数字广告分发渠道识别、吸引和激活目标受众,以获取用户。具体来说,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首先将签约推广的广告商的应用程序上传到他们的部署后台系统。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通过其数字广告渠道宣传这些应用程序,这些渠道主要包括旭航SDK嵌入式应用程序。旭航SDK嵌入式应用程序可从我们中国子公司的部署后台系统接入拟推广应用程序的广告,然后在用户在移动终端上运行旭航SDK嵌入式应用程序时显示此类广告。广告将定时轮流播放。点击广告后,用户将被引导下载推广应用程序。随后,将询问用户是否在下载完成后安装推广应用程序。在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后台系统中,用户移动终端上的每个用户动作都会被分配一个与任何广告相关的代表性号码(例如3个用于显示;4个用于点击;5个用于下载;6个用于安装)。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不收集用户的任何个人信息,包括人口统计、地理位置、性别、个人兴趣或其他在线行为模式,但移动设备的国际移动设备身份(“IMEI”)号码除外,该号码是每个设备独有的15位数字。
此外,对于针对海外用户的数字广告服务,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还根据广告商的特定广告活动需求及其营销预算,主要通过从海外顶级媒体平台(如Google和Meta)的指定经销商处购买媒体,代表广告商从媒体平台手动购买广告库存。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从广告商那里收取数字广告服务费,这些费用通常按注册会计师或CPM基准收取。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我们来自数字广告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063亿元、人民币6340万元(约合870万美元)及人民币5060万元(约合690万美元),分别占我们各自年度及期间总收入的22.6%、13.3%及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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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广告的格式
我们提供横幅、闪屏、弹窗、搜索引擎关键词、信息流、视频广告等多种形式的数字广告服务。下表列出了我们主要的数字广告形式类型:
| 邦纳广告 |
弹窗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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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我们中国子公司数字广告业务的客户包括直接广告商(如应用程序开发商和运营商)及其广告代理商。客户利用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数字广告服务,从广泛的行业垂直领域推广他们的应用程序,包括游戏、工具和公用事业、生活方式和电子商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分别与合共21、17及7名直接广告客户及20、4及3名广告代理商就其数字广告服务订立合约。
数字广告业务方面,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中国附属公司的前五大客户为Ten Thousand Hours Tech Limited、苏州乐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Lian Media Limited、杭州生迈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趣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3.9%、2.9%、2.8%、2.8%、2.6%。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中国附属公司的前五大客户为杭州盛迈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苏州乐林无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傲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鹏宇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安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2.8%、2.8%、1.6%、1.5%、1.2%。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我们中国附属公司的前五大客户为深圳市中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明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趣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盛迈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苏州乐林无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3.4%、2.7%、2.3%、2.1%、2.0%。
供应商
我们中国子公司数字广告服务的供应商为数字广告分销渠道,主要包括(i)长尾媒体平台,例如具有可用广告的中小型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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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ii)汇总这些长尾媒体平台广告库存的广告网络,以及(iii)备受瞩目的海外顶级媒体平台,如谷歌和Meta。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一般通过SDK集成从媒体平台购买广告库存。供应商收取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流量获取费用,其价格由媒体平台自行确定,并基于其当时可获得的特定广告库存的定价,该定价因时段、目标地理位置、分发持续时间等流量特征而有所不同。
定价模式与广告费
当广告页面显示时,广告会产生“印象”。一部分看过展示的用户会点击广告,一部分点击过广告的用户会完成对广告主有价值的行为,比如购买商品或者从广告主的落地页下载APP。这种行动被称为“转换”。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根据几种定价模式向其广告商收取数字广告服务费用,主要包括:
| • | CPA(每个动作的成本),基于用户执行的期望动作的数量,通常情况下,对每个动作收取单价,例如下载、安装或注册; |
| • | CPM(每千次成本),基于广告的每千次展示;和 |
| • | CPC(每次点击费用),以广告的点击量为基础,通常为每次点击收取单价; |
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广告商根据他们选择的定价模式类型,根据商定的行动总数收取服务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通常在根据商定的定价模型和计算基础与广告商核实相关绩效数据后,按月向广告商开具发票。一些广告客户将为广告活动设置关键绩效指标(“KPI”),例如应用程序的用户留存率,以定义如何将某项行动计为出于计费目的的有效行动,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将据此计算他们向此类广告客户收取的费用。由于KPI仅影响如何计算费用计算的有效动作次数,因此它们不是我们中国子公司广告客户付款的门槛要求。广告主根据约定的信用期限在收到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发票后的一段时间内向美国支付数字广告服务服务费。我们一般要求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广告商在收到发票/收入确认后的四到五个月内结清款项。
验证广告费的效果数据来源,通常来自媒体发布者通过SDK或由媒体发布者或广告商直接提供。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与广告商同意,一旦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聘用得到确认,就在验证用于计费目的的绩效数据时使用哪种数据来源。弗若斯特沙利文表示,当数字广告服务提供商(例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注意到任何异常流量时,数字广告服务提供商通常不采用反点击欺诈机制但有权聘请独立的第三方数据跟踪服务提供商独立验证广告效果数据的情况并不少见。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及其广告商和媒体发布者之间没有关于数据验证的重大争议,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没有聘请任何独立的第三方数据跟踪服务提供商来验证媒体发布者报告的广告效果数据。
数字广告服务案例研究—广联互动项目
北京广联互动传媒有限公司(“广联互动”)是一家推广移动应用产品的广告代理商,自2017年8月以来一直是我们中国子公司的长期业务合作伙伴。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帮助广联互动推广他们合作的产品——主要是安卓上的应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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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mao(Seven Cat Novel)、每日优鲜(Daily Youxian)、闲鱼(Fishing)和淘宝(Mobile Taobao)等系统—通过其专有的广告分发SDK购买广告库存。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数字广告解决方案,通过优化的广告分发渠道帮助识别和吸引目标受众,并根据注册会计师基础从服务费中产生收入。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服务特点(i)基于其对数字广告的洞察力和经验以及对客户需求和广告分发渠道特点的理解而制定的有针对性的广告策略,(ii)可归因于优化的广告分发渠道的高转化率,以及(iii)满足客户对持续稳定用户流量需求的广告解决方案。
以下是我们中国子公司为广联互动投放数字广告的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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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
中国子公司业务的成功取决于其基于低代码和用户体验驱动开发的自主开发技术,我们在其中应用精心设计的用户界面组件和数据处理技术来提高开发效率。我们开发了以下软件,以支持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的不同业务线,包括直播带货、会议主办和本地生活直播。
| • | 旭航直播电商云。该软件的开发是为了方便直播带货销售的管理,目前正被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用于支持多个直播带货基地和中心的业务运营,并将其直播带货销售业务的管理数字化。通过增强上下游合作伙伴的协同,提升直播业务的运营效率。 |
| • | 旭航会议云。该软件包括旭航会议云后台和一款名为易汇天下的应用。作为会议和活动管理平台,旭航会议云是为支持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会议/活动部门而开发的。由此,会议和活动组织效率更高,嘉宾和参观者有了更好的参与体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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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旭航本地生活应用(探硕)。商家和广播公司可以使用单独的应用程序,这有助于KOL探索当地商店并帮助商家进行营销管理,从而改善商店管理和KOL的体验。 |
数据保护和隐私
我们收集数据纯粹是为了分析消费者行为和广告表现。通过提供我们的新媒体综合内容营销和数字广告服务,我们从我们的客户和第三方媒体平台收集某些用户数据,这些数据源自(i)用户设备,例如设备ID、IP地址、设备类型、操作系统和设备上安装的应用程序类型,以及(ii)用户实时行动,例如点击、下载、安装和随后的注册。这类数据不是针对特定用户的,也不包含个人信息,例如用户的合法姓名或个人身份证号码。我们将收集到的所有信息都视为机密。我们不会在没有合法和适当批准的情况下披露我们收集到的任何信息。
我们制定了适当的物理、电子和管理程序,以保护和保护我们的数据资产,包括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维护其完整性,并确保其适当使用。在软件层面,我们在重要和敏感数据从用户端传输到用户端的过程中对其进行加密,只有授权人员才能根据其用户分配的用户组和用户级别访问我们系统的后端。我们有中央控件来管理用户角色和权限。在硬件层面,只有授权的信息技术人员才能通过虚拟专用网络访问我们的服务器,数据备份保存在我们公司的保险箱内。此外,我们建立了一个硬件防火墙,所有的流量都按照一套全面的规则进行检查和过滤。
竞争
中国的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行业和数字广告行业竞争激烈且发展迅速,近年来新加入竞争的企业较多,头部企业较少。其他营销服务提供商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直接竞争营销人员和营销收入。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与传统媒体形式,如报纸、杂志和广播电视广播以及其他线下广告服务提供商进行竞争。我们认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有效竞争营销人员的能力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品牌认知度、服务质量、销售和营销工作的有效性、设计和广告内容的创造力、定价和折扣政策,以及聘用和保留有才能的员工。我们认为,基于上述因素,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处于有利地位,可以在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行业和数字广告行业进行有效竞争。
然而,我们的一些中国子公司目前或未来的竞争对手可能比我们拥有更长的经营历史、更高的品牌认知度,或更多的财务、技术或营销资源。有关竞争相关风险的讨论,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处于竞争激烈的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行业和数字广告行业,可能无法成功地与现有或新的竞争对手竞争,这可能会降低其市场份额并对其竞争地位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品牌和营销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已实施各种营销和促销措施以推广其服务。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拥有一支由72名销售和营销员工组成的团队。截至2021年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其销售及市场推广开支分别为人民币7.0百万元、人民币10.0百万元(美元1.4百万元)及人民币1.7百万元(美元0.2百万元),分别占各自年度及期间总收入的1.5%、2.1%及0.5%。他们的营销和推广工作集中在寻找合适的新客户、加深他们与现有客户的关系、探索和评估商业机会以及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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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致力于与商业伙伴的协作,以及提高他们的行业声誉。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通过移动和电子邮件通信以及实体访问与潜在客户和现有客户进行接触。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努力提供有效的服务并使其服务产品多样化,以进一步提高客户的留存率或向现有客户介绍他们没有体验过的其他类型的服务。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积极进行市场调研,以跟上行业发展的步伐。对于他们的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选择合作营销人员时考虑了综合因素,例如他们的行业地位和声誉,以及他们在线上和线下针对零售、电子商务、餐饮、旅游和休闲娱乐等垂直行业的用户参与的潜在需求。就数字广告服务而言,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主要针对拥有大量现有用户流量的移动应用程序,并与应用程序开发商和运营商合作,以推广我们的解决方案和服务。为了提高他们的品牌知名度和推广他们的服务,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开展了各种销售和营销活动,例如参加行业会议和业务发展活动,增加他们在社交媒体上的存在,以及与当地政府合作伙伴合作进行业务推荐和市场扩张机会。我们中国子公司的管理团队也与他们的销售和营销团队一起确定他们的业务发展战略和行动计划。此外,我们中国子公司的现有客户也可能将新客户推荐给我们中国子公司,作为对其提供的优质服务的认可。
知识产权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将其商标、服务标记、域名、商业秘密和类似知识产权视为其成功的关键。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依靠版权和商标法以及保密和保密协议相结合的方式来保护其知识产权。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还定期监测任何侵犯或盗用其知识产权的行为。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已登记:
| • | 中国大陆商标24件,香港商标2件; |
| • | 中国境内已完成备案手续的域名5个; |
| • | 中国267项软件著作权,涉及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服务和管理平台及其他自主开发产品。 |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除了提出商标和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外,还实施保护其知识产权的综合措施。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保护其知识产权的关键措施包括:(i)及时向有关当局注册和备案,并为其重要技术和自主开发的软件申请知识产权;(ii)审查虚拟营销材料,包括文本、图形和视频,以避免侵犯版权。
员工
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分别拥有728名、401名和300名全职员工。下表列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其全职雇员人数:
| 功能: |
数 | |||
| 内容制作与运营 |
100 | |||
| 研究与开发 |
12 | |||
| 销售与市场营销 |
72 | |||
| 一般及行政 |
1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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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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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与其全职员工签订带有保密条款的雇佣合同。
我们认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与其员工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关系,他们过去没有经历过实质性的劳资纠纷。他们的雇员都没有工会代表。
设施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中国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深板路198号上塘河198文化创意园2号楼,旭航网络在此向独立第三方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上塘邻里工作办公室免费租赁该物业,面积约为53,820平方英尺,租期为2020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并不拥有任何物业,它们在中国租赁了13间办公室或其他房地,总建筑面积约为132,504平方英尺,平均月租金为人民币19万元(约合0.03亿美元)。这类租约的期限从一年到五年不等。
租赁房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或相应租赁协议规定的数字为准。下表列示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中国附属公司租赁物业的资料:
| 位置 |
面积(平方英尺) |
当前使用 |
使用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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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杭州拱墅区 | 53,820 | 首席执行办公室 | 2020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
| 中国杭州拱墅区 | 1,076 | 存储 | 2021年8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 | |||
| 中国新疆省霍尔果斯市 |
471 | 办公室 | 2023年12月17日至2024年12月16日 | |||
| 中国新疆省霍尔果斯市 |
380 | 办公室 | 2023年12月17日至2024年12月16日 | |||
| 中国新疆省霍尔果斯市 |
515 | 办公室 | 2023年3月16日至2024年3月15日 | |||
| 中国江西省南昌市 |
56,749 | 办公室 | 2023年5月26日至2028年5月25日 | |||
|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 |
737 | 办公室 | 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 | |||
| 中国上海市嘉定区 | 5,484 | 办公室 | 2023年4月2日至2026年4月1日 | |||
| 中国福建省厦门市 | 1,076 | 办公室 | 2023年8月8日至2024年2月7日 | |||
| 中国新疆省霍尔果斯市 |
484 | 办公室 | 2023年12月17日至2024年12月16日 | |||
|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 | 约517个(13个工作台) | 办公室 | 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 | |||
| 中国山东省青岛市 |
6,752 | 办公室 | 2021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1日 | |||
| 中国杭州拱墅区 |
4,443 | 办公室 | 2023年9月27日至2027年3月26日 |
我们认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目前租赁的设施总体上足以满足其在可预见的未来的需求。
保险
根据中国法规的要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参加由市省政府为其全职员工组织的各种员工社会保障计划,包括养老金、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住房保险。根据中国法律,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必须不时按该等雇员的工资、奖金和某些津贴的特定百分比向其全职雇员的雇员福利计划作出贡献,最高金额由中国当地政府规定。我公司中国子公司未为全体员工足额缴纳社保和住房基金缴款,可能被要求补足社保缴款不足部分,并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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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到期日起未偿还金额的每日0.05%的利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不保有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员工团体综合人寿保险、财产保险、营业中断保险或一般第三方责任保险。我们认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维持的保险范围与行业一致。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目前的保单可能无法为所有索赔提供足够的保障水平,他们可能会遭受其保险未涵盖的损失。”
季节性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收入、现金流、经营业绩以及其他关键的经营和业绩指标可能会因季度而异,这是由于其营销人员的预算和广告活动支出的季节性。例如,广告支出往往会在消费者假日支出的假日季节上升,或接近年底以完成其年度广告预算,这可能会导致我们中国子公司在这些期间的收入和现金流增加。此外,由于广告库存需求增加,假日季节的广告库存可能更贵。
法律程序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目前不是其管理层认为会对其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法律诉讼的当事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不时成为其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或行政诉讼的一方,包括与侵犯知识产权、侵犯第三方许可或其他权利、违约以及劳动和就业索赔有关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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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告法,引用如下,广告不得:
(i)使用或秘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秘密使用国家机关及其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
(iii)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措辞;
(四)损害国家尊严或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稳定,损害公共利益;
(vi)危害人身、财产安全,侵犯个人隐私的;
(七)妨害公共秩序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的;
(ix)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或性别歧视内容;
(x)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文化遗产的保护;和
(十一)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促进互联网广告行业良性发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强调,弹窗广告形式的互联网广告,应当明确标明收尾标志,确保一键收尾,禁止欺骗、误导用户点击广告。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未经用户同意或请求,不得出现膳食补充剂、专门医学配方食品、酒精饮料等广告;禁止向用户的交通系统、导航系统、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也不得以医疗、药品、医疗器械、膳食补充剂、专门医学配方食品等健康养生知识为幌子,发布广告。此外,《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通过强制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采取措施防范和制止违法广告,强化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责任。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之一,杭州德道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微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在被我公司收购前,于2020年3月16日因未经适当检查和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而被罚款人民币3,448.8元。除上述处罚外,于截至二零二一年及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九个月期间,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概无因广告业务的违法或非法经营而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直播带货商务相关法规
2020年11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实施《关于加强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政府对直播带货营销活动的监管将集中在规范商品或服务营销范围、规范广告审核发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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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查处电子商务违法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知识产权、食品安全、广告宣传、定价等行为。
CAC于2021年1月22日公布了《互联网用户通过公众号提供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或《管理规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在本管理规定中,CAC明确了公众号的生产者、经营者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i)未进行本人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或登记与本人真实身份信息不一致的任何公众号的姓名、头像、简介;
(二)恶意仿冒、仿冒、盗用组织或他人公众账号制作、发布信息内容的;
(iii)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提供收集、编辑、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等服务的;
(四)操纵、利用多个平台账号批量发布同类低质量信息内容,产生虚假流量数据,制造虚假舆情和热点;
(五)凭借突发事件煽动极端情绪,或者以网络暴力手段损害他人和组织声誉,扰乱组织正常运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
(六)捏造虚假信息、伪造原创性质、标注虚假信息来源、歪曲事实真相、误导公众的;
(七)以有偿发布、删除信息等方式进行非法网络监管、营销诈骗、敲诈勒索、谋取非法利益的;
(八)违规注册、囤积、批量非法交易公众号的;
(九)制作、复制、发布违法信息,或者未采取措施防止、抵制制作、复制、发布有害信息的;以及
(x)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进一步颁布,对违反本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任何公众号,公众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按照适用法律或者按照约定采取警示、限制该公众号功能、暂停更新信息、停止发布广告、关闭或者注销该公众号、将该公众号列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并保持相关记录并及时向CAC等主管部门报案。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期间,我们未因直播带货商务领域的违法违规经营而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此外,我们对我们的广告业务建立了我们认为充分和有效的内部控制政策,以确保我们的直播账号和内容受到定期监测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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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相关条例
中国政府当局颁布了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被滥用或未经授权泄露的法律法规,包括(i)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于2000年12月28日制定并于2009年8月27日修订的《关于维护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决定》,(ii)公安部(“公安部”)于2005年12月13日发布并于2006年3月1日生效的《关于保护互联网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iii)《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颁布,(iv)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于2011年12月29日发布、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和(v)工信部于2013年7月16日发布、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规范了在中国境内提供电信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使用和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明确信息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范围、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有关事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一)未经事先同意,不得使用和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二)应当对收集到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禁止泄露、篡改、销毁、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此类信息;(三)被要求采取技术和其他措施,防止收集到的个人信息未经许可泄露、毁损、变造、灭失。
2016年11月7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中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网络安全法要求网络运营者履行一定的网络安全保护相关职能,加强网络信息管理。比如,任何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销毁其已收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其个人信息被采集者事先同意,向他人泄露该信息,除非该信息已经过处理,以防止特定的人被识别并恢复该信息。
2017年5月8日发布、2017年6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明确了《中国刑法》第253A条规定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若干概念,包括(一)公民个人信息,(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三)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四)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任何公民个人信息。还有,解释中明确了这种犯罪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此外,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国民法典》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其中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性、合法性、必要性原则,不得根据第1035条进行过度处理。
在同一领域,2015年8月29日发布并于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中国刑法修正案(九)》同样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提供任何公民的个人信息或者出售、向任何其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能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任何公民的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的,处以有期徒刑或者罚金。
2021年8月20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颁布了《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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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法》对大型互联网平台规定了特殊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和建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监督。要求平台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制定自己的运营规则。此外,要求平台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2021年12月28日,中国CAC等13个政府部门联合颁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生效。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以及网络平台运营者的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进行网络安全审查。特别是,拥有至少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在国外谋求上市的,必须申请CAC的网络安全审查。
2021年11月14日,CAC公布了安全管理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数据处理者在特定情形下,如持有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公共利益的大量数据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合并、改制、分立,处理个人数据超过百万的数据处理者境外上市,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者香港上市,以及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等,数据处理者应当申请网络安全审查。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处理者应当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并严格遵守本规则。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应当以简明扼要的方式,在无障碍、集中的场所以清晰、简明、明确的内容展示。
截至二零二一年及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九个月,我们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以保护我们所取得的个人资料,我们并无因在信息安全领域的非法或非法经营而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此外,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AllBright所确认的,我们不受网络安全审查或CAC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进行的网络安全审查或网络数据安全审查,或者如果安全管理草案按提议颁布,因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不是拥有超过一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CIO或在线平台运营商。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最近CAC对数据安全,特别是对寻求在外汇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数据安全进行了更严格的监督,这可能会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和我们的发行产生不利影响。”
与外国投资有关的条例
根据2002年4月1日生效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中国的行业分为四类:(i)允许外商投资行业,(ii)鼓励外商投资行业,(iii)限制外商投资行业,以及(iv)禁止外商投资行业。鼓励类外商投资行业、限制类外商投资行业、禁止类外商投资行业在前述规定中有具体规定。不属于这三类中任何一类的行业,视为允许外商投资行业。类别由发改委和商务部不时颁布和修订。上一次修订于2021年12月27日、随后于2022年1月1日由发改委和商务部强制执行的负面清单,取代了上述规定中规定的类别,对境外投资者的市场进入规定了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管理措施。根据负面清单,任何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业务介绍)均禁止外商投资行业,增值电信服务外商投资份额不得超过该业务(不含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门店、转发服务和呼叫中心服务)的50%。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我司业务不属于禁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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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颁布《中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并取代《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法》。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发布《中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期限暂行规定》、《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上述法律一般可以得出结论,中国政府鼓励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具体可以体现为,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出资、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和中资企业同等待遇。此外,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财政、税收、土地使用等优惠奖励。外国投资者利用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开展进一步投资,应当依据适用法律享受相应的优惠奖励。
2019年12月30日,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外商投资信息报送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外资企业组建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开展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条例
版权所有
中国版权法(“版权法”)于1991年6月1日实施,并于2001年10月27日、2010年2月26日和2020年11月11日修订,最新修订于2021年6月1日生效。该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论是否出版,其享有版权的作品,其中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和计算机软件作品。著作权人享有一定的法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版权、着作权、复制权等。版权法将著作权保护延伸至互联网活动、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产品、软件产品等。此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简称“著作权保护中心”)管理的自愿登记制度。
根据1991年10月1日生效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3年1月30日,随后于2013年3月1日强制执行,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开发的软件享有著作权,无论该软件是否公开发布。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存在,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2002年2月20日,中国国家版权局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概述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操作程序,以及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和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的登记。根据这些措施,中国证监会被授权为软件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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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已在中国注册267项版权。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并无向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提出版权侵权索赔,或据我们所知受到威胁。
专利
根据1984年3月12日颁布、1985年4月1日生效、1992年9月4日、2000年8月25日、2008年12月27日、2020年10月17日修正的《中国专利法》,最近一次修订于2021年6月1日生效,以及2001年6月15日颁布、2001年7月1日生效、2002年12月28日、2010年1月9日修正的《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全国专利事项由专利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管理。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分别申请专利的,应当将专利权授予首次申请的申请人。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专利权有效期为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专利10年、外观设计专利15年,自各自申请日起算。未取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者正当许可而实施专利,构成侵犯专利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之一霍尔果斯品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交了1项专利申请,但尚未在中国获得任何专利权。
商标
根据中石油集团1982年8月23日颁布、1983年3月1日生效、1993年2月22日、2001年10月27日、2013年8月30日、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国商标法》,以及国务院2002年8月3日颁布、2002年9月15日生效、2014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隶属于国家工商总局,主管全国范围内的商标注册管理工作。拟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认定,不得与他人取得的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取了先备案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使用的相同或相似商标的,申请时间最早、使用日期最早的商标(以当天提出申请为准),应当初步核准并予以公布。拟注册商标不符合《中国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与他人注册用于同类型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初步核准的商标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任何人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先行取得的已有商标权,也不得提前注册已被另一方当事人使用并已通过该当事人使用获得“足够名誉度”的商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商标注册人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自最后一期有效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10年。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订立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另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商标局备案。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已在中国大陆注册了24个商标。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没有被提起商标侵权索赔,或据我们所知,没有受到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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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
根据工信部2017年8月24日颁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工信部对全国范围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域名注册采用先备案原则。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要求域名注册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持有人身份信息等域名注册信息。
根据国务院2000年9月25日颁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商业性互联网域名应当向电信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备案。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为五个已在中国完成备案手续的域名的注册持有人。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没有针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域名提出侵权索赔,或据我们所知,没有受到威胁。
劳动和社会保险有关条例
劳动法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994年7月5日颁布、1995年1月1日生效并于2009年8月27日和2018年12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该等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标准,对本单位劳动者或者从业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因劳动课程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此外,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或者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计划,缴纳保险费。
劳动/雇佣合同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生效、2012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或者职工之间在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上班时形成雇佣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或者职工签订书面劳动或者雇佣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或者职工加班或者变相加班。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或者雇员加班的,应当按照中国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此外,劳动者或者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社会保障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10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公布、1999年1月22日起施行、2019年3月24日修正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003年4月27日公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修正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1月22日公布的《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同日施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年12月14日颁布、1995年1月1日施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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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否则,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用人单位未如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并加收滞纳金。包括滞纳金在内的缴费未按规定期限结清的,用人单位将被处以罚款。
根据国务院颁布、1994年4月3日生效、2002年3月24日和2019年3月24日修订的《住房基金管理条例》,在中国新成立的实体必须在主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登记。用人单位聘用新职工,应当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资金缴存登记。用人单位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住房资金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该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缴存;否则,可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的《国税地税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方案》,社会保险征管权限自2019年1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机关。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换届会议宣布,社会保险的各项政策保持不变,直至完成社会保险职权交接。2018年9月21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社会保险缴费征收工作的大会精神的紧急通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和基数政策均保持不变,直至完成社会保险事业单位划转权限改革。2018年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规定,社会保险政策保持稳定,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争取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确保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总体降低。而且,自2018年9月13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有效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也持同样的态度,努力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序进行。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没有为所有员工缴纳足够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缴款,可能会被要求从到期日起按未缴金额的0.05%/天的费率补足社会保险缴款的不足部分以及缴纳滞纳金。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没有按照中国法规的要求为全体员工缴纳足够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缴款,这可能会使他们受到处罚。”
在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期间,我们没有因在社会保障领域的非法或非法经营而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与税务有关的条例
企业所得税
根据2008年1月1日生效、最后一次修订于2018年12月29日的《企业所得税法》和2008年1月1日生效、最后一次修订于2019年4月23日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定义为成立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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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或根据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或实际控制实体在中国境内的。非居民企业定义为依照外国(地区)法律组建并在中国境外进行实际管理,但(i)已在中国境内设立实体或场所,或(ii)在中国境内无此类实体或场所但有来自中国的收入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实施条例,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按25%的统一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中国境内无办事处、无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或者收入与其在中国境内的机构、无实际关联的非居民企业,对来源于中国的所得,按10%的税率征收预扣税。
由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并于2017年12月29日最后修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根据实际管理主体将在境外注册的中国控制企业确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确定在中国境外注册并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企业是否将被归类为其实际控制实体位于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的标准和程序。
2009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698号文”)。中国税务机关通过颁布实施698号文,加强了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行为的审查。国家统计局于2015年2月3日进一步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示》(“7号文”),对698号文的部分规定进行了替换。7号文引入了与698号文明显不同的新税制。7号文扩大了其税务管辖范围,不仅涵盖698号文规定的间接转让,还包括涉及在中国境内转让不动产和在中国境内设立项下持有资产的交易。7号文还就如何评估合理商业目的提供了比698号文更明确的标准,并引入了适用于内部集团重组的安全港情景。非居民企业为规避其缴纳企业所得税义务,实施不属于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资产的,该间接转让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经中国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资产的直接转让。
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代扣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37号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并取代698号文和7号文的部分规定,并于2018年6月15日进行了部分修订。SAT 37号文,除其他外,简化了对非居民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程序。根据SAT 37号文,如果负责代扣此类所得税的一方没有或无法代扣本应向相关税务机关预扣的税款,该一方可能会受到处罚。领取该等收入的非居民企业未向有关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本应代扣代缴的税款的,可以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企业所得税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由科技部、中国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于2008年4月14日联合发布并于2016年1月29日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追溯生效。
2018年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修订办法(2018年)》,加贴企业优惠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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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在上述目录下,属于特定范围且符合规定标准的企业,将享受一定幅度的减税优惠。
红利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符合条件的中国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红利等股权投资所得,指居民企业对另一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外商投资公司向其外国投资者支付的属于法律界定的非居民企业的股息,须按10%的税率征收预扣税,但与中国中央政府订立的相关税务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06年8月21日签署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对所得款项逃税的安排》,中国居民企业向其香港股东派发股息,应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缴纳所得税。但是,如果红利的受益人是香港居民企业,直接持有红利分配者不低于25%的股权,则征收的税款为所分配红利的5%。
根据2009年2月20日生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税务条约红利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收协定对应方的税务居民,为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应符合以下全部要求:(一)税务居民收取股息的,应限于税务协议规定的公司;(ii)该税务居民直接拥有的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权和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税务协议规定的百分比;(iii)该税务居民在收取股息前的连续十二个月内的任何时间直接拥有的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权达到税务协议规定的百分比。2018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条约“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该公告于2018年4月1日生效,在确定公司是否具备受益所有人资格时,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并采用综合评估方法,从而享受股息红利优惠税率。
2019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条约待遇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种措施下,非居民纳税人申领条约待遇,按照“自评、申领待遇、相关材料留待查”的原则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评估并得出符合申领条约利益标准的,可以在报税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时享受条约利益,同步收集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公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8年11月10日、2016年2月6日、2017年11月19日修正的《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1993年12月25日公布并于2008年12月15日、2011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装配服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而在中国进口的货物应为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人。普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简化为13%、9%、6%、0%,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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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外汇有关的条例
根据国务院1996年1月29日颁布、1996年4月1日起施行、最近一次于2008年8月5日修订的《中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组织和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汇入中国境内或者存放在境外;汇入中国境内或者存放在境外的具体条件和期限要求,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要求规定。境内组织、境内个人在境外进行直接投资或者在境外从事可转让证券或者衍生品的发行、交易的,依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国务院规定需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前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前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根据外管局2013年5月10日颁布、2013年5月13日起施行的《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直接投资应当进行登记。在中国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外管局及其分支机构登记。银行应当根据外汇管制规定,通过外汇局指定的业务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根据外管局颁布、自2014年7月4日起施行的外管局37号文,外管局对我国居民设立的专用车辆实施登记管理。“特殊目的载体”是指中国居民或实体以境外投融资为目的,利用其合法境内或境外资产或权益,直接或间接设立或控股的境外企业。“往返投资”是指中国居民或实体通过特殊目的载体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在中国境内以新设或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企业经营权。中国居民使用其在中国境内、境外的合法资产或权益在特定目的载体出资前,应当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对于已办理登记手续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其中国居民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发生中国居民个人增加或减少出资、股权转让或交换、合并或分立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2015年2月,外管局进一步颁布了外管局13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生效,允许中国居民或实体就其设立或控制以境外投资或融资为目的设立的境外实体向合格银行进行登记。符合条件的银行,在外管局监管下,直接审核申请并进行登记。
2015年3月30日,外管局发布《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采用自愿结汇制度。在该制度下,外商投资企业资本账户中货币出资已由外汇主管部门确认(或货币出资已登记入账)的外汇资本,可根据企业实际管理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业务。
2017年1月26日外管局颁布《关于完善真实性合规核查进一步推进外汇管制的通知》,扩大境内结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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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贷款,并允许境内担保境外贷款转入境内。此外,还允许境外机构在自贸试验区通过境内外汇账户进行结汇。
此外,外管局于2019年10月23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并于同日起施行,其中扩大了区域履行对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单证优化查验、取消外汇返还专项登记、简化进口付汇查验等业务的支持力度。
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因外汇领域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
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条例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由商务部于2014年9月6日发布,自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界定,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注册成立、并购或者其他方式,拥有非金融企业或者取得现有非金融企业在外国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的行为。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或敏感行业的,须经中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当地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当地企业,由相关省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授予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2017年12月26日,发改委发布《企业境外投资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企业境外投资办法》,中国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境外投资项目,应当经国家发改委批准,中国企业直接开展的非敏感境外投资项目,应当向国家发改委或其省级地方分支机构备案。此外,对于已获批准和备案的项目,投资人必须在出现以下任一情形之前,向发布项目批准或备案通知的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i)投资人人数增加或减少;(ii)投资标的发生重大变化;(iii)项目的主要活动或规模发生重大变化;(iv)投资金额变动(a)原批准或备案金额的20%或(b)1亿美元,以较低者为准;(v)需要对项目审批或备案通知书进行实质性调整的其他情形。中国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投资金额在3亿美元或以上的大额非敏感境外投资项目,该等中国企业应在项目实施前向国家发改委提交一份说明该等项目详情的报告。中国居民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办法应当对申请进行比照审查。随后,2018年1月31日,发改委发布《对外投资敏感行业清单(2018年版)》,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限制企业在部分行业进行境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一)武器装备的研究、开发、制造、修理;(二)水资源的跨界开采和利用;(三)新闻媒体。
与并购有关的法规
2006年8月8日,中国证监会、商务部等六家中国政府和监管机构颁布了《并购规则》,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并于2009年6月22日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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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并购规则》要求,为境外上市而成立、由中国公司或个人通过收购中国境内公司的股份或股权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须在该目的载体的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前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根据商务部2008年12月18日颁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导手册》,中国股东将其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给外方的情形,不适用《并购规则》。并购规则以及其他有关并购的法规和规则建立了额外的程序和要求,这可能会使外国投资者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例如,《并购规则》要求,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控制权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如涉及(i)任何重要行业,(ii)该交易涉及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或(iii)该交易将导致持有著名商标或中国老字号的境内企业控制权发生变更,应事先通知商务部。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并购规则和中国的某些其他法规为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某些收购规定了复杂的程序,这可能使我们更难通过在中国的收购来追求增长。”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AllBright已告知我们,基于他们对中国现行法律、规则和法规的理解,就本次发行而言,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上市和交易不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因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被旭航香港收购之前一直是外商投资企业。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因在对外投资领域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
与海外上市有关的规定
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要加强对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将采取措施,包括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对来自中国概念境外上市公司的事件进行风险控制和处置。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第43号公告,自2023年3月31日(北京时间)起施行。
根据第43号公告,境内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境外上市:
| (一) | 拟上市融资被法律、法规、中国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 |
| (二) |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适用法律审查认定,拟境外发行上市可能威胁、危害国家安全的; |
| (三) | 申请人的境内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近三年内有贪污、贿赂、贪污、挪用财产或者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行为的; |
| (四) | 申请人境内企业目前因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或涉嫌重大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的;或者 |
| (五) | 境内企业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所持股权发生重大权属纠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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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号公告对现有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监管制度进行全面完善和改革,采取备案管理制,将包括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在内的所有境外上市活动纳入监管。
同时,第43号公告旨在明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活动的备案程序和监管要求,规范备案活动,确保备案要求顺利有效实施。直接境外发行上市,发行人应当履行备案和报告义务;间接境外发行上市,发行人应当指定境内主要经营主体履行备案和报告义务。发行人在境外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备案主体应当在提交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文件。考虑到境外市场再融资的便利性,发行人在境外市场上市后进行再融资的,应当在证券发行完成后三个营业日内进行备案。境内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者隐瞒重大事实或者在备案文件中伪造重大内容的,该境内公司可能受到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还发布了《关于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安排的通函》(“第43号公告通函”),主要强调了第43号公告生效日前的过渡期安排。境外上市申请已于2023年3月31日前提交,但截至同日未获境外主管部门核准的,须在境外上市前完成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还作出安排,以适应海外市场常见的某些做法,例如分期发行(或货架发行)和保密申请。43号公告还要求向证监会报告重大事件,包括控制权变更、境外证券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制裁、上市地位变更或上市板块转让、自愿或强制退市等,以加强事后监管。
2023年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批准了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根据第43号公告提交的备案。然而,第43号公告仅实施了很短的一段时间,其实践及未来的解读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已根据第43号公告完成了本次发行向中国证监会的必要备案。但证监会采纳的《意见》和43号公告,未来可能会造成额外的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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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列出有关我们的董事、董事任命人员和执行官的信息。
以下人士为我们的执行管理层及董事会成员。
| 姓名 |
年龄 |
职位(s) |
||
| 天航小 |
37 | 首席执行官、董事、董事会主席 | ||
| 陈磊 |
43 | 首席财务官 | ||
| 于江 |
52 | 首席运营官和董事任命人* | ||
| 王小文 |
44 | 首席技术官 | ||
| Wenbing Wang |
52 | 独立董事委任人* | ||
| Bo Lyu |
45 | 独立董事委任人* | ||
| Xiaoyi Wang |
43 | 独立董事委任人* |
| * | 于江、Wenbing Wang、Bo Lyu、Xiaoyi Wang已接受委任为本公司董事,自紧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登记声明生效前生效。 |
以下是我们每一位执行官和董事的简介:
肖天航先生自2023年2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会主席,自2022年9月起担任首席执行官,自2020年6月起担任董事。肖总作为旭航网络创始人,自2014年9月起担任董事长、总经理,负责日常运营管理及高层运筹帷幄与经营规划。肖先生在移动互联网营销方面有丰富的经验,特别是在产品开发和技术分析方面。2010年6月至2011年12月,肖先生在Sky-mobi Limited(前身为纳斯达克:MOBI)担任高级产品经理,该公司是一家移动应用商店运营商,是首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互联网营销公司,并于2017年通过与Amber Shining Investment Limited和Power Rich Limited的合并协议私有化。2012年1月至2014年8月,肖先生在杭州真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创立并担任首席运营官,该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移动广告植入和游戏服务的公司,随后于2015年被中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SZ:002699)收购。肖先生于2010年获得南京科技大学武器系统与工程专业学士学位。
陈磊先生自2024年1月起担任本所首席财务官。陈先生拥有大约20年的财务和会计经验,负责我们的整体财务管理,包括财务规划、会计和税务合规。自2020年4月至2021年5月,陈先生担任亿邦国际控股公司的首席财务官,该公司是一家在纳斯达克(EBON)上市的比特币矿机公司,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管理。自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陈先生担任JHP Fintech Inc.的首席财务官,JHP Fintech Inc.是一家住房公积金领域的金融科技服务提供商,专注于中国的在线消费金融市场,负责公司的整体财务管理。2011年2月至2016年9月期间,陈先生受聘于此前在纳斯达克(HLG)上市的教育公司海亮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最初担任财务顾问,后于2014年1月晋升为首席财务官。陈先生于2003年8月至2006年1月在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审计师,并于2006年1月至2009年8月在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经理。陈先生于2003年7月获得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商务英语学士学位。2009年12月至今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于江先生自2024年1月起担任我们的首席运营官,并将在紧接本招股说明书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生效之前开始担任我们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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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先生在企业管理和业务发展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自2019年9月起,江先生在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之一杭州星空担任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市场拓展。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姜先生在浙江有喜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和运营。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江先生在浙江西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市场拓展和业务拓展。江先生亦自2022年6月17日起担任集盟(杭州)有限公司董事,自2023年6月8日起担任富宝(杭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董事。江先生于1993年7月获得中国计量学院机械计量与测试专业副学士学位。
王晓文先生自2024年1月起担任我们的首席技术官。作为20多年的技术开发专家,王先生对产品架构设计、用户体验、研发都有深刻的理解。自2021年5月起,王先生在旭航网络担任首席技术官,负责规划和开发公司的信息系统,监督软件解决方案的实施和交付,并管理软件开发团队。2019年8月至2021年4月在杭州博艺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负责监督公司技术战略和经营管理。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在杭州竹立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产品总监,分管公司核心产品研发和管理工作。2016年6月至2018年1月,王先生在上海云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技术战略和业务运营。王先生于2001年获得复旦大学化学学士学位。
Wenbing Wang先生将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自紧接本招募说明书所包含的登记声明生效前开始。自2009年10月起担任互联网科技包装 Inc.(NYSE:ITP)的独立董事,王先生在财务和公司治理实践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和知识,这对于他作为我们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角色将特别宝贵。自2021年6月起,王先生担任Phoenix Motor,Inc.(纳斯达克:PEV)的首席财务官,该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电动汽车制造商,设计和生产电动卡车和公共汽车,负责公司的全面财务管理,包括会计、预算编制和财务报告。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王先生担任SPI绿能宝股份有限公司(纳斯达克:SPI)财务高级副总裁以及Phoenix Motor,Inc.的临时首席财务官。自2017年2月至2020年11月,王先生担任Redwood Group International的首席执行官,这是一家总部位于香港的商业银行,专注于Greater-China增长和创业机会。2005年12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王先生在傅氏科普威有限公司(前身为纳斯达克:FSIN)担任各种职务,包括总裁(2009年至2016年)和首席财务官(2005年至2010年)。王先生于1994年获得北京科技大学英语学士学位,并于2002年获得罗切斯特大学金融和企业会计MBA学位。
Bo Lyu先生将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任期自紧接本招募说明书所包含的登记声明生效之前开始。他在公司融资和上市公司管理方面拥有超过十年的经验,自2023年3月起担任U Power Limited(纳斯达克:神州优车)的独立董事。自2021年11月起,吕先生担任和裕生物科技公司首席财务官,负责公司的整体财务管理和投资管理。2020年8月至2021年10月期间,Lyu先生于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在筑梦之星科技公司担任财务总监职务,曾在Metalpha Technology Holding Limited(纳斯达克:MATH)(原名:龙运国际丨纳斯达克:LYL))担任董事会秘书,并于2014年至2017年8月期间在海亮教育集团有限公司TERM5(纳斯达克:HLG)担任相同职务。2009年至2013年期间,LYU先生在Hailiang Group Co. Ltd.(海亮教育集团有限公司的前母公司)、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股票代码:002203)和海亮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港交所股票代码:02336)担任投资经理。LYU先生收到了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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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武汉大学国际投资学士,2008年弗赖堡阿尔伯特-路德维希大学国家经济系金融硕士。此外,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证书。
Xiaoyi Wang教授将在紧接本招募说明书所包含的登记声明生效之前担任本所的独立董事。王教授自2022年11月起担任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证:002133)独立董事,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开发、建设、销售住宅和商业物业的公司。作为数字化、智能化营销方面的专家,王教授自2018年1月起担任浙江大学管理学院(“ZJU”)市场营销学和数字战略学教授、博导,主要负责神经科学、计算科学、营销科学等交叉学科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王教授为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工商管理硕士、本科生讲授数字营销、商业模式、营销管理等课程。王教授目前还担任(i)浙江大学管理学院助理院长,(ii)浙江大学神经管理实验室副主任,(iii)中国技术经济学会理事,(iv)《行为科学杂志》编委。王教授的研究重点是消费者大脑认知、大数据解决方案及其在数字营销中的应用。曾主持多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并在国际和中国顶级学术期刊发表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包括《管理科学》、《营销科学》、《营销研究期刊》、《信息系统研究》等。王教授曾获浙江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四项、全国商业科技进步奖中国一等奖一项。王教授于2008年获得浙大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学位,同时也是澳门大学博士后(2011年8月至2011年9月)、美国天普大学全球移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中心访问学者(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
家庭关系
我们的董事、董事任命人员或执行官都没有S-K条例第401项所定义的家庭关系。
董事会
我们的董事会将在本次发行结束时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董事将在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的公司治理标准含义内“独立”,并将符合《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独立性标准。
董事的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对我们公司负有受托责任,包括忠诚的义务、诚实行事的义务以及以他们认为最符合我们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的义务。我们的董事也必须只为适当的目的行使他们的权力。我们的董事也对我们公司负有以技巧和谨慎行事的义务。此前曾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更大程度的技能。然而,英格兰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护理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在履行对本公司的注意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本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并不时予以修订和重述。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欠的义务被违反,我们公司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在有限的例外情况下,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欠的义务被违反,股东可能有权以我们公司的名义寻求损害赔偿。有关我们在开曼群岛法律下的公司治理标准的更多信息,您应该参阅“股本说明—公司法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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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董事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其中包括:
| • |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并在该等会议上向股东报告其工作; |
| • | 委任主席团成员及厘定主席团成员的任期; |
| • | 宣派股息及分派; |
| • | 行使公司的借款权力,以公司财产作抵押;和 |
| • | 维护或登记公司的抵押、押记或其他产权负担的登记册。 |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任期
我们的董事可由其股东以普通决议委任。此外,我们的董事会可以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在会上投票的董事的简单多数的赞成票,任命任何人为董事,以填补其董事会的临时空缺或作为现有董事会的补充。我们的董事不受任期限制,将任职至其辞职或以其他方式被股东以普通决议免职为止。如(其中包括)该董事(i)破产或有针对其作出的接收令或暂停付款或与其债权人复合;(ii)被发现或变得精神不健全或死亡;(iii)以书面通知方式向本公司辞去其职务;(iv)未经本公司董事会特别请假,连续三次缺席我们的董事会会议,我们的董事会决议空缺其职位;(v)被法律禁止担任董事或;(vi)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或我们的组织章程的任何其他条款(经不时修订和重述)被免职。我们所有的执行官都是由我们的董事会任命并酌情任职的。
资质
目前没有董事的持股资格,尽管董事的持股资格可能由我们的股东通过修改我们的公司章程来确定。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我们将在此完成之前与我们的每一位执行官签订雇佣协议
提供。根据雇佣协议(其形式作为本招募说明书所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的附件 10.1提交),我们同意雇用我们的每一位执行官一段特定的时间段,该时间段可在当前雇佣期限结束前30天根据双方的协议续签。我们可随时因执行人员的某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严重或持续违反或不遵守雇用条款和条件的承诺、刑事罪行定罪、故意不服从合法合理的命令、欺诈或不诚实、收受贿赂或严重玩忽职守,而因故终止雇用。行政人员可在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情况下随时终止其雇用。每位执行官都同意在雇佣协议到期期间和之后严格保密,未经书面同意不得使用或向任何人、公司或其他实体披露任何机密信息。
我们亦会与每名董事及执行人员订立赔偿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同意就这些人因担任我们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提出的索赔而产生的某些责任和费用向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赔偿。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薪酬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向执行人员和董事支付了总计人民币768,412.07元的薪酬。我们没有预留或累积任何金额,以提供退休金、退休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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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的其他类似好处。我国子公司依法须缴纳相当于每位员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其他法定福利和住房公积金。
涉及高管薪酬的内幕参与
我们的董事会主席兼董事,肖天航先生从我们公司成立之初就一直在做出关于高管薪酬的所有决定。我们的薪酬委员会成立后,将做出有关高管薪酬的所有决定(请见下文)。
董事会各委员会
我们将在董事会下设三个委员会,自本招股说明书构成部分的登记声明生效之日起生效: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委员会的委任将于本招股章程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生效之日起立即生效。我们将通过三个委员会各自的章程。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能介绍如下。
审计委员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将由Wenbing Wang、Bo Lyu和Xiaoyi Wang组成。Wenbing Wang将担任我们审计委员会的主席。我们已确定,Wenbing Wang、Bo Lyu和Xiaoyi Wang将满足纳斯达克上市规则根据《证券交易法》和规则10A-3的“独立性”要求。我们的董事会还确定,Wenbing Wang具备SEC规则含义内的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资格,或具备纳斯达克上市规则含义内的财务复杂性。审计委员会将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我们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委员会将负责(其中包括):
| • | 委任独立核数师,并预先批准独立核数师准许执行的所有审计及非审计服务; |
| • | 与独立审计师一起审查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以及管理层的回应;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讨论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 |
| • | 审查我们的会计和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为监测和控制重大财务风险敞口而采取的任何步骤; |
| • | 审议批准所有拟进行的关联交易;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分别和定期举行会议;和 |
| • | 监督遵守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包括审查我们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确保适当遵守。 |
薪酬委员会。我们的薪酬委员会将由Wenbing Wang、Bo Lyu、Xiaoyi Wang组成。Bo Lyu将担任我们薪酬委员会的主席。我们认定,Wenbing Wang、Bo Lyu、Xiaoyi Wang将满足纳斯达克上市规则和《证券交易法》第10C-1条的“独立性”要求。薪酬委员会将协助董事会审查和批准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有关的薪酬结构,包括所有形式的薪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可能不会出席任何审议其薪酬的委员会会议。薪酬委员会将负责(其中包括):
| • | 审查和批准我们最高级管理人员的总薪酬方案; |
| • | 批准和监督除最高级执行官以外的我们的高管的总薪酬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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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审查并向董事会建议有关我们董事的薪酬; |
| • | 定期审查并批准任何长期激励薪酬或股权计划; |
| • | 在考虑到与该人独立于管理层有关的所有因素后,选择薪酬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和 |
| • | 审查计划或类似安排、年度奖金、员工养老金和福利计划。 |
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将由Wenbing Wang、Bo Lyu和Xiaoyi Wang组成。Bo Lyu将担任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主席。我们认定,Wenbing Wang、Bo Lyu、Xiaoyi Wang将满足纳斯达克上市规则中的“独立性”要求。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将协助董事会挑选有资格成为我们董事的个人,并确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将负责(其中包括):
| • | 物色及推荐候选人,以供选举或重选为我们的董事会成员,或获委任填补任何空缺; |
| • | 根据独立性、年龄、技能、经验和向我们提供服务的特点,每年与我们的董事会一起审查其目前的构成; |
| • | 确定并向我们的董事会推荐董事担任委员会成员; |
| • | 就公司治理的法律和实践的重大发展以及我们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并就公司治理的所有事项和将采取的任何纠正行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和 |
| • | 监督遵守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包括审查我们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确保适当遵守。 |
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
我们的董事会将采用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该准则将作为本招股说明书所构成的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提交并适用于我们的所有董事、高级职员和员工的附件 99.1。我们将在本次发行首次结束前在我们的网站上公开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
156
下表列出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根据《交易法》第13d-3条的含义,我们的普通股的实益所有权信息,并经调整以反映此次发行中发售的普通股的出售情况:
| • | 我们的每一位董事和执行官谁实益拥有我们的普通股;和 |
| • | 我们认识的每个人实益拥有我们5%以上的普通股。 |
实益所有权包括对证券的投票权或投资权。除下述情况外,根据适用的社区财产法,表中所列人员对显示为他们实益拥有的所有普通股拥有唯一的投票权和投资权。每名上市人士在本次发行前的实益拥有权百分比,是基于截至紧接本招股章程所包含的注册声明生效前的本招股章程日期的58,804,977股已发行普通股(反映拆细的影响)。每名上市人士于本次发售后的实益拥有权百分比,如代表未行使其超额配股权,则基于紧接本次发售完成后已发行的[ ● ]普通股;如代表全额行使其超额配股权,则基于紧接本次发售完成后已发行的[ ● ]普通股。
有关实益拥有权的信息已由我们普通股5%或以上的每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益拥有人提供。实益所有权是根据SEC的规则确定的,通常要求此类人对证券拥有投票权或投资权。在计算下列人士实益拥有的普通股数量和该人士的所有权百分比时,每个该等人士所持有的可在本招股章程日期后60天内行使或可转换的基础期权、认股权证或可转换证券的普通股被视为未偿还,但在计算任何其他人士的所有权百分比时不被视为未偿还。除本表脚注中另有说明或适用的社区财产法要求外,所有被列入名单的人对显示为他们实益拥有的所有普通股拥有唯一的投票权和投资权。截至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有35名在册股东,其中没有一名股东位于美国。我们将被要求在收盘时至少有450名非限制性整数位股东,以满足纳斯达克上市规则。
| 普通股 实益拥有 在此之前 提供 |
普通股 实益拥有 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 选项不 行使) |
普通股 实益拥有 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 选项完全 行使) |
||||||||||||||||||||||
| 数 | 百分比 | 数 | 百分比 | 数 | 百分比 | |||||||||||||||||||
| 董事和执行官(1): |
||||||||||||||||||||||||
| 天航小(2) |
26,365,153 | 44.83 | % | 26,365,153 | [● | ]% | 26,365,153 | [● | ]% | |||||||||||||||
| 陈磊 |
— | — | — | — | — | — | ||||||||||||||||||
| 于江(3) |
423,312 | 0.72 | % | 423,312 | [● | ]% | 423,312 | [● | ]% | |||||||||||||||
| 王小文 |
— | — | — | — | — | — | ||||||||||||||||||
| Wenbing Wang |
— | — | — | — | — | — | ||||||||||||||||||
| Bo Lyu |
— | — | — | — | — | — | ||||||||||||||||||
| Xiaoyi Wang |
— | — | — | — | — | — | ||||||||||||||||||
| 全体董事和执行官作为一个群体(七人): |
26,788,465 | 45.55 | % | 26,788,465 | [● | ]% | 26,788,465 | [● | ]% | |||||||||||||||
| 5%股东(4): |
||||||||||||||||||||||||
| 天杭集团有限公司(2) |
21,012,915 | 35.73 | % | 21,012,915 | [● | ]% | 21,012,915 | [● | ]% | |||||||||||||||
| MIGHTY HUGE Investment Limited(5) |
3,403,616 | 5.79 | % | 3,403,616 | [● | ]% | 3,403,616 | [● | ]% | |||||||||||||||
| WCC资本有限公司(6) |
3,078,562 | 5.24 | % | 3,078,562 | [● | ]% | 3,078,562 | [● | ]% | |||||||||||||||
| Hexagon Special Opportunities SPC(7) |
3,843,919 | 6.54 | % | 3,843,919 | [● | ]% | 3,843,919 | [● | ]% | |||||||||||||||
| 创业智能控股有限公司(7)(8) |
4,297,735 | 7.31 | % | 4,297,735 | [● | ]% | 4,297,73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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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 | 除另有说明外,每人的经营地址均为中国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深板路198号上塘河198文创园2号楼。 |
| (2) | 代表(i)TIAN HANG GROUP LIMITED持有的21,012,915股普通股,TIAN HANG GROUP LIMITED是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由XUHANG(BVI)LTD 100%拥有,而XUHANG(BVI)LTD又由Tianhang Xiao先生100%拥有,Tianhang Xiao先生对这些普通股拥有唯一的投票权和决定权;(ii)MIGHTY HUGE INVESTMENT LIMITED持有的3,403,616股普通股,XH Fortune Success Trust 100%拥有,XH Fortune Success Trust是由Tianhang Xiao先生根据泽西岛法律设立的信托,由Trident Trust Company肖天航先生为信托受益人并对这些普通股拥有唯一投票权和决定权,以及(iii)由中国有限合伙企业Shanghai Qishu Enterprise Management Consulting L.P.持有的1,948,622股普通股,该公司由杭州旭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拥有99%股权,而后者又由肖天航先生拥有99%股权,而肖天航先生对这些普通股拥有唯一投票权和决定权。 |
| (3) | 代表JiANGYU CAPITAL LIMITED持有的423,312股普通股,JiANGYU CAPITAL LIMITED是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由Yu Jiang 100%拥有。 |
| (4) |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股东的营业地址均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尔托拉罗德城Wickhams Cay 1号OMC Chambers。 |
| (5) | 本次发行前实益拥有的普通股数量代表MIGHTY HUGE INVESTMENT LIMITED(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持有的3,403,616股普通股,该公司由XH Fortune Success Trust 100%拥有,XH Fortune Success Trust是由Tianhang Xiao先生根据泽西岛法律设立的信托,由TRIDENT Trust Company(HK)Limited作为受托人管理,Tianhang Xiao先生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的信托受益人,并对这些普通股拥有唯一的投票权和决定权。 |
| (6) | 本次发行前实益拥有的普通股数量代表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WCC CAPITAL LIMITED持有的3,078,562股普通股,该公司由Congcong Wei先生100%拥有,而Congcong Wei先生对这些普通股拥有唯一的投票权和决定权。 |
| (7) | 代表(x)Hexagon Special Opportunities SPC(代理隔离投资组合I账户)(“SP1”)直接持有的1,262,531股普通股和Hexagon Special Opportunities SPC(代理隔离投资组合VII账户)(“SP7”)直接持有的816,527股普通股,SP1和SP7均为开曼群岛豁免公司Hexagon Special Opportunities SPC(“Hexagon”)旗下的隔离投资组合,以及(y)Top Smart Capital Investment Limited直接拥有的1,765,861股股份,后者由SP7 100%拥有。Hexagon由(i)VSF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拥有34%,(ii)Gwon Yau Wong拥有33%,及(iii)Valentin Wolf Schillo拥有33%。VSF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Gwon Yau Wong、Valentin Wolf Schillo各自分享海克斯康直接或间接持有的3,843,919股普通股的投票权和决定权。海克斯康的营业地址为香港铜锣湾希慎大道18号利园5号23/楼。VSF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由Venture Smart Financial Holdings Limited拥有100%股权,后者由Able Bravo Limited拥有多数股权,后者(i)BlackPine Private Equity Partners G.P.Limited拥有50%股权,BlackPine Private Equity Partners G.P.Limited由Chu Sheng Yu Lawrence拥有100%股权,以及(ii)Venture Smart Holdings Limited拥有50%股权,后者由Leung Yuk Lun Ulric拥有100%股权。 |
| (8) | 代表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Venture Smart Holdings Limited实益拥有的总计4,297,735股普通股。Venture Smart Holdings Limited(i)直接拥有453,816股普通股,(ii)如上文脚注(6)所述,拥有超过3,843,919股普通股的投票权和决定权。Venture Smart Holdings Limited由Leung Yuk Lun Ulric持有100%股权,后者对这些普通股拥有唯一投票权和决定权。Venture Smart Holdings Limited的注册地址为香港铜锣湾希慎大道18号Lee Garden 5 23/Floor。 |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已发行普通股均未由美国的记录持有人持有。
我们并不知悉有任何安排可能在随后的日期导致我们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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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关联方的重大交易
a)关联方
| 关联方名称 |
与本公司的关系 |
|
| 天航小 | 我们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 |
| 刘莉莲 | 我们的股东 | |
| 于江 | 我们的首席运营官、董事任命人和股东 | |
| 上海奇树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上海奇书”) | 我们的股东 | |
| 根水宝 | 我们的股东 | |
| 聪聪微 | 我们的股东 | |
| 上海慧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慧纪”) | 非控制性我司子公司股东 | |
| 浙江领尚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领尚”) |
我们子公司的一位董事控制的公司 | |
| 上海慧慧航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慧慧”) | 非控制性我司子公司股东 | |
| 上海二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二上”) | 我公司股权被投资方 | |
| 北京品特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品特”) | 我公司股权被投资方 | |
| 深圳市卓亚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卓亚”) | 我公司股权被投资方 | |
| 西安赛兴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西安赛兴行”) | 我们主要股东控制的公司 | |
| 浙江蔚来广告有限公司(“浙江蔚来”) | 我们主要股东控制的公司 | |
| 浙江伟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伟成”) | 我们主要股东控制的公司 | |
| Sewing Time Trading(Shenzhen)Co.,Ltd.(“Sewing Time”) | 非控制性我司子公司股东 | |
| 杭州找趣创意文化有限公司(“杭州找趣”) | 我们主要股东控制的公司 | |
| 杭州网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网宽”) | 我们主要股东控制的公司 | |
| 通化绿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化绿健”) | 由a控制的公司非控制性我司子公司股东 | |
| 杭州有星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有星”) | A非控制性我们子公司的股东* | |
| 太龙正 | A非控制性我司子公司股东 |
159
| 关联方名称 |
与本公司的关系 |
|
| 青岛松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松社”) | 我们子公司的一位董事控制的公司 | |
| 新祖公 | 我们子公司的一位董事 | |
| Lei Xu | 我们子公司的一位董事 | |
| 雷鑫 | 我们子公司的一位董事 | |
| 杭州美航秀觉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美航秀觉”) | 我公司投资的公司 | |
| 冯洛 | 我们子公司的一位董事 | |
| 小燕同 | 我们子公司的一位董事 | |
| 文英聪 | 我们子公司的一位董事 | |
| 唐卫国 | 我们子公司的一位董事 | |
| 黄山徽州浪漫红色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徽州”) | 我们附属公司的非控股股东 | |
| 杭州书呆子熊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书呆子熊”) | 我们附属公司的非控股股东 | |
| 中广国际广告创意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中广广告”) | 由a控制的公司非控制性我司子公司股东 | |
| 梦永颂 | 我们子公司的一位董事 | |
| 杭州赛星航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赛星航”) | 我公司股权被投资方* * | |
| 浙江巨沛文旅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巨沛”) | 我公司股权被投资方 | |
| 西安旭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旭航”) | 我公司股权被投资方 | |
| 莆田鞋业品牌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莆田鞋业”) | 我公司股权被投资方 | |
| 扬州旭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扬州旭米”) | 我公司股权被投资方 | |
| 湖州德海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德海”) | 我公司股权被投资方 | |
| 厦门非常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非常爱”) | 我们附属公司的非控股股东 | |
| 武汉君悦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君悦达”) | 我们附属公司的非控股股东 |
| * | 杭州友兴不再是关联方,因为其于2021年11月出售了其股份。 |
| ** | 杭州赛兴行不再是关联方,因为我们在2022年12月出售了我们的股份。 |
160
b)应收关联方款项
| 截至12月31日, | 截至 这一日期 招股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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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 | 2021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
| (单位:千) | ||||||||||||||||||||||
| 应收账款,净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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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领尚 |
营销策划与实施服务 | 904 | 531 | — | — | — | ||||||||||||||||
| 上海二上 |
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 | 351 | 1,843 | 3,516 | 482 | 3,516 | ||||||||||||||||
| 浙江伟成 |
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 | 300 | — | — | — | — | ||||||||||||||||
| 通化绿建 |
提供与互联网电子商务业务相关的用品 | 270 | 270 | 270 | 37 | 270 | ||||||||||||||||
| 缝合时间 |
新媒体直播运营服务 | 190 | 123 | 123 | 17 | 123 | ||||||||||||||||
| 浙江蔚来 |
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 | 119 | 620 | — | — | — | ||||||||||||||||
| 杭州书呆子熊 |
数字广告和营销 | — | 45 | — | — | — | ||||||||||||||||
| 黄山惠州 |
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 | — | 50 | — | — | — | ||||||||||||||||
| 中广广告 |
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 | — | 35 | — | — | — | ||||||||||||||||
| 莆田鞋业 |
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 | — | 300 | 307 | 42 | 307 | ||||||||||||||||
| 武汉君悦达 |
营销策划与实施服务 | — | — | 397 | |
54 |
|
39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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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34 | 3,817 | 4,613 | 632 | 4,613 | ||||||||||||||||||
| 其他应收款,净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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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江(1) |
贷款 | 3,390 | — | — | — | — | ||||||||||||||||
| 天航小(2) |
贷款 | 5,403 | 1,114 | — | — | — | ||||||||||||||||
| 西安赛兴行 |
贷款 | 750 | 750 | 750 | 103 | 750 | ||||||||||||||||
| 太龙正 |
员工零用金 | 629 | 617 | — | — | — | ||||||||||||||||
| 聪聪微 |
贷款 | 55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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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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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根水宝 |
员工零用金 | 420 | 420 | — | — | — | ||||||||||||||||
| 深圳卓亚 |
贷款 | 315 | — | — | — | — | ||||||||||||||||
| 上海汇记 |
贷款 | 303 | 368 | — | — | — | ||||||||||||||||
| 上海二上 |
贷款 | 300 | — | — | — | — | ||||||||||||||||
| 青岛松社 |
贷款和预付款 | 270 | — | 900 | 123 | 900 | ||||||||||||||||
| 浙江领尚 |
贷款 | 250 | 250 | — | — | — | ||||||||||||||||
| 上海奇树 |
贷款 | 139 | 139 | — | — | — | ||||||||||||||||
| 新祖公 |
员工零用金 | 110 | — | — | — | — | ||||||||||||||||
| Lei Xu |
员工零用金 | 101 | — | — | — | — | ||||||||||||||||
| 北京平特 |
贷款 | 100 | 98 | — | — | — | ||||||||||||||||
| 上海慧慧 |
贷款 | 27 | 27 | — | — | — | ||||||||||||||||
| 雷鑫 |
员工零用金 | 20 | — | — | — | — | ||||||||||||||||
| 杭州美航秀爵 |
贷款 | 19 | — | — | — | — | ||||||||||||||||
| 冯洛 |
员工零用金 | 4 | — | — | — | — | ||||||||||||||||
| 小燕同 |
员工零用金 | 3 | — | — | — | — | ||||||||||||||||
| 浙江聚培(3) |
贷款 | — | 3,670 | 6,873 | 942 | 6,873 | ||||||||||||||||
161
| 截至12月31日, | 截至 这一日期 招股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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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 | 2021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
| (单位:千) | ||||||||||||||||||||||
| 刘莉莲 |
员工零用金 | — | 250 | — | — | — | ||||||||||||||||
| 中广广告 |
租金押金 | — | 218 | 82 | 11 | 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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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3 | 7,921 | 8,605 | 1,179 | 8,605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15,237 | 11,738 | 13,218 | 1,811 | 13,2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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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于2021年,我们向余江提供本金总额约人民币340万元的无息贷款。余江是我们公司的股东。贷款到期日为2022年7月1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应收于江的未偿还款项总额为人民币340万元。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应收Yu Jiang的未偿还款项总额为零。 |
| (2) | 2021年,我们从天航晓(及其控制的公司)获得无息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9660万元。这些贷款的到期日为2022年12月31日。2021年向天航晓提供无息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6490万元。这些贷款的到期日为2022年12月31日。同时,因萍乡友旭向天航晓的债务转移,应收天航晓款项为人民币225万元。经抵销债权债务后,截至2021年12月31日,应收天航消的未偿还款项总额为人民币540万元。2022年获得天航消免息借款,总金额为人民币1030万元。2022年向天航晓提供无息贷款总额为人民币600万元。经抵销债权债务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应收天航消的未偿还款项总额为人民币110万元。2023年度取得天航萧无息借款总额人民币1190万元。2023年向天航晓提供无息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1,080万元。抵销债权债务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披露之日,天航晓已全额偿还其无息借款。 |
| (3) | 2022年向我公司股权投资单位浙江聚培提供无息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367万元。2023年,我们向浙江聚培提供无息贷款,总金额约为人民币320万元。这些贷款的到期日为2024年3月31日。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应收浙江聚培的未偿还款项总额为人民币687万元。浙江聚培预计到期偿还剩余余额。 |
c)应付关联方款项
| 截至12月31日, | 截至 这一日期 招股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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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 |
2021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
| (单位:千) | ||||||||||||||||||||||
| 应付账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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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找乐子 |
提供合作账户的到期付款 | 300 | 60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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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 | 600 | — | — | — | ||||||||||||||||||
| 其他应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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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英聪 |
应付工作人员补偿款 | 297 | 464 | — | — | — | ||||||||||||||||
| 卫国堂 |
应付工作人员补偿款 | 57 | — | — | — | — | ||||||||||||||||
| 新祖公 |
贷款 | — | 88 | 183 | 25 | 183 | ||||||||||||||||
| 梦永颂 |
应付工作人员补偿款 | — | 22 | 22 | 3 | 22 | ||||||||||||||||
| 厦门很爱 |
贷款 | — | — | 396 | 54 | 3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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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4 | 574 | 601 | 82 | 601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654 | 1,174 | 601 | 82 | 6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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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d)其他关联交易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之间 1月1日, 2024年和 日期 这个 招股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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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 | 2021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
| (单位:千) | ||||||||||||||||||||||
| 服务提供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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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二上(1) |
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 | 6,882 | 2,821 | 3,039 | 417 | — | ||||||||||||||||
| 浙江蔚来(2) |
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 | 1,180 | 487 | 404 | 55 | — | ||||||||||||||||
| 浙江领尚 |
营销策划与实施服务 | 974 | 236 | — | — | — | ||||||||||||||||
| 缝合时间 |
新媒体直播运营服务 | 453 | — | — | — | — | ||||||||||||||||
| 通化绿建 |
提供与互联网电子商务业务相关的用品 | 247 | — | — | — | — | ||||||||||||||||
| 上海汇记 |
电子商务运营服务 | 51 | 2 | — | — | — | ||||||||||||||||
| 莆田鞋业 |
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 | — | 1,132 | 66 | 9 | — | ||||||||||||||||
| 杭州书呆子熊 |
数字广告和营销 | — | 214 | 5 | 1 | — | ||||||||||||||||
| 黄山惠州 |
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 | — | 94 | — | — | — | ||||||||||||||||
| 西安旭航 |
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 | — | 68 | — | — | — | ||||||||||||||||
| 杭州赛星行 |
技术研发 | — | 31 | — | — | — | ||||||||||||||||
| 浙江聚培 |
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 |
— | — | 289 | 40 | — | ||||||||||||||||
| 扬州徐密 |
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 |
— | — | 53 | 7 | — | ||||||||||||||||
| 武汉君悦达 |
营销策划与实施服务 | — | — | 427 | 5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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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87 | 5,085 | 4,283 | 58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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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之间 1月1日, 2024年和 日期 这个 招股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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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 | 2021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
| 服务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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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有兴 |
广告流量提供服务 | 766 | — | — | — | — | ||||||||||||||||
| 深圳卓亚 |
广告流量提供服务 | 472 | — | — | — | — | ||||||||||||||||
| 青岛松社 |
宣传片制作服务 | 377 | — | — | — | — | ||||||||||||||||
| 杭州找乐子 |
合作账户提供服务 | 297 | 297 | 297 | 41 | — | ||||||||||||||||
| 杭州网宽 |
合作账户提供服务 | 149 | — | — | — | — | ||||||||||||||||
| 中广广告 |
租金和水电费 | — | 695 | 418 | 57 | — | ||||||||||||||||
| 湖州德海 |
技术研发 | — | — | 58 | 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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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61 | 992 | 773 | 10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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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1) | 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向上海二上提供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金额分别为人民币690万元、人民币280万元及人民币300万元。我们还有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应收上海二商的流动应收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0万元、人民币180万元和人民币350万元。 |
| (2) | 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向主要股东控制的公司浙江蔚来提供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20万元、人民币49万元及人民币40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我们还分别有应收浙江蔚来的往来款10万元、62万元和零。 |
就业协议
见“管理——雇佣协议和赔偿协议。”
164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公司,我们的事务受我们不时修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公司法》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的约束。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法定股本为1,000,000美元,分为500,0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2美元。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有58,804,977股已发行及流通在外的普通股。我们在发行完成前已发行和流通的所有普通股已经并将全额缴款,我们将在此次发行中发行的所有普通股将作为全额缴款发行。
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我们将通过第四份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该等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将生效,并取代我们目前第三份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全文,紧接本招股章程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生效前。以下是我们的发行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公司法》的重要条款摘要,只要它们与我们的普通股的重要条款有关。
我公司的对象。根据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公司的对象是不受限制的,我们有能力行使《公司法》第27(2)条规定的完全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所有职能,而不论任何公司利益问题。
普通股。我们的普通股以记名形式发行,并在我们的会员名册登记时发行。我们不得向不记名股东发行股票。非开曼群岛居民的我们的股东可以自由持有和投票支持他们的股份。
股息。我们普通股的持有者有权获得我们董事会可能宣布的股息。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可以从我们公司合法可用的资金中宣派和支付股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公司可从利润和/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从股份溢价中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我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
投票权。除非要求投票,否则任何股东大会的投票都是举手表决。以下人员可要求进行投票:
| • | 该次会议的主持人; |
| • | 由至少三名当面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有权参加表决的股东提出; |
| • | 由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代表不少于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表决权总数的十分之一;和 |
| • | 由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并持有美国股份并在会议上授予投票权的股东,即已支付总额不少于授予该权利的所有股份已支付总额的十分之一的股份。 |
股东在会议上通过的普通决议需要获得在会议上所投普通股所附表决票的简单多数的赞成票,而特别决议则需要在会议上获得不少于已发行和流通普通股所附表决票的三分之二的赞成票。如更改名称或
165
作出更改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减少我们的股本及清盘我们的公司。我们的股东可以(其中包括)以普通决议分割或合并他们的股份。
股东大会。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年度大会。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如果《公司法》要求,我们将在每一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其年度股东大会,并应在召集该会议的通知中指明该会议本身,年度股东大会应在我们的董事可能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股东大会,包括年度股东大会,可在董事会决定的时间和世界任何地点举行。大会或任何类别会议也可以通过电话、电子或其他通信设施举行,以允许参加会议的所有人相互通信,参加该会议即构成出席该会议。
股东大会可以由我们的董事会主席召集,也可以由我们的董事会过半数召集。召开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如有)和我们的任何其他股东大会都需要至少十个整日的提前通知。任何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包括,在会议开始营业时,一名或多名持有股份的股东合计(或通过代理人代表)持有不少于有权在该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本公司已发行和已发行股份所附全部票数的三分之一。
《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有权要求召开股东大会或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但是,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规定,如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持有股份的股东提出要求,而该等股东持有的股份合共不少于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本公司已发行及已发行股份所附全部票数的三分之一,我们的董事会将召开一次特别股东大会,并在该次会议上将如此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然而,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并不向我们的股东提供任何权利,以将任何建议提交股东周年大会或非该等股东召集的股东特别大会。
转让普通股。在遵守下述限制的情况下,我们的任何股东均可通过通常或常见形式的转让文书或以纳斯达克规定的形式或我们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其全部或任何普通股。尽管有上述规定,普通股也可以根据适用的纳斯达克规则和条例进行转让。
我们的董事会可全权酌情拒绝登记任何未缴足或我们拥有留置权的普通股的任何转让。我们的董事会也可以拒绝登记任何普通股的任何转让,除非:
| • | 向我们提交转让文书,并附上与之相关的普通股证书和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以表明转让人进行转让的权利; |
| • | 转让文书仅涉及一类普通股; |
| • | 如有需要,转让文书上已适当盖章;在转让给共同持有人的情况下,普通股拟转让给的共同持有人数量不超过四名;和 |
| • | 就该等费用向我们支付最高金额由纳斯达克厘定须支付或我们的董事可能不时要求的较少金额的费用。 |
我司董事拒绝办理转让登记的,应当自递交转让文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分别向转让人和受让方发送拒绝登记通知。
166
在遵守根据纳斯达克规则要求的任何通知后,可暂停转让登记,并在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决定的时间和期间关闭登记册;但条件是不得暂停转让登记,也不得在我们的董事会决定的任何一年中暂停登记超过30天。如获股东以普通决议案批准,30天的期限可就任何年度再延长一段或多段不超过30天的期限。
清算。在我公司清盘时,如果我们的股东之间可供分配的资产足以在清盘开始时偿还全部股本,则盈余将按其在清盘开始时所持有的股份面值的比例在我公司股东之间分配,但须从有应付款项的股份中扣除应付给我公司的所有未付催缴款项或其他款项。如果我们可供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实收资本,则将这样的资产进行分配,以便尽可能近地由我们的股东按其所持股份面值的比例承担损失。
要求认购股份及没收股份。我们的董事会可不时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和地点至少14天前向该等股东送达的通知中就其股份的任何未付款项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已被要求赎回且仍未支付的股份将被没收。
赎回、回购、退股。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选择或这些股份持有人的选择,按照我们的董事会可能确定的条款和方式(包括资本外)发行股份,这些股份可能会被赎回。我们公司也可以按照董事会批准的条款和方式回购我们的任何股份。根据《公司法》,任何股份的赎回或回购可以从我公司的利润、股份溢价或为该赎回或回购的目的而发行的新股份的收益中支付,如果我公司能够在支付该款项后立即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则可以从资本中支付。此外,根据《公司法》,不得赎回或回购此类股份(a)除非已全额缴清,(b)如果此类赎回或回购将导致没有流通在外的股份,或(c)如果公司已开始清算。此外,本公司可接受无偿放弃任何已缴足股份。
股份的权利变动。每当我们公司的资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时,附属于任何该等类别的权利,在受限于当时附属于任何类别的任何权利或限制的情况下,只有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单独会议上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的决议的批准下才能更改。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明文规定,否则以优先或其他权利发行的任何类别股份的持有人所获授予的权利,不得被视为因创设、配发或发行与该现有类别股份享有同等地位的进一步股份而被更改。
增发股票。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发行额外普通股,由我们的董事会决定,以现有授权但未发行的股份为限。
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亦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不时订立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就任何系列的优先股确定该系列的条款及权利,其中包括:
| • | 系列的名称; |
| • | 系列的股票数量; |
| • | 股息权、股息率、转换权、投票权;及 |
| • | 赎回和清算优先权的权利和条款。 |
167
我们的董事会可以在授权但未发行的范围内发行优先股,而无需我们的股东采取行动。发行这些股份可能会稀释普通股股东的投票权。
检查账簿和记录。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普通股的持有者将没有一般权利查阅或获取我们的股东名单或公司记录的副本。然而,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有规定,赋予我们的股东免费查阅我们的股东名册的权利,并接收我们的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请参阅“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反收购条款。我们的发行后公司章程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有利的我们公司或管理层的控制权变更,包括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在一个或多个系列中发行优先股并指定此类优先股的价格、权利、优惠、特权和限制而无需我们的股东进一步投票或采取行动的条款。
然而,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只能出于适当目的和出于他们认为善意符合我们公司最佳利益的目的,行使根据我们的发行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授予他们的权利和权力。
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是一家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区分了普通居民公司和豁免公司。任何在开曼群岛注册但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的公司可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豁免公司的要求与普通公司的要求基本相同,只是豁免公司:
| • | 无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其股东的年度申报表; |
| • | 未被要求开放其会员名册以供查阅; |
| • | 不必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
| • | 可以发行可转让或者无记名股票或者无面值股票; |
| • | 可能会针对未来征收的任何税收获得承诺(此类承诺通常在一审中给予20年); |
| • | 可在另一法域以延续方式登记,并在开曼群岛注销登记; |
| • | 可以注册为有限存续期公司;和 |
| • | 可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
“有限责任”是指每个股东的责任限于该股东在该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上未支付的金额(例外情况,如涉及欺诈、建立代理关系或非法或不正当目的或法院可能准备戳穿或揭开公司面纱的其他情况除外)。
公司法的差异
《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源自英格兰和威尔士较早的《公司法》,但并未遵循英国最近的成文法,因此《公司法》与英国现行《公司法》存在显著差异。此外,《公司法》不同于适用于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下文概述了适用于美国的《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成立的公司的类似法律之间的某些重大差异。
168
| 特拉华州 |
开曼群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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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文件标题 | 成立法团证明书及附例 | 法团注册证明书及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 ||
| 董事的职责 |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公司的业务和事务由其董事会管理或在其董事会的指导下管理。董事在行使其权力时,负有保护公司利益的受托注意义务和为股东的最佳利益行事的忠实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以知情和审议的方式行事,并在作出商业决策之前告知自己合理获得的所有重要信息。注意义务还要求董事在监督和调查公司员工的行为时谨慎行事。忠诚义务可以概括为诚信行事的义务,而不是出于私利,并以董事合理地认为符合股东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 |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在公司方面处于受托人的地位,因此认为他对公司负有以下义务——本着公司最佳利益善意行事的义务,不因其董事地位而赚取个人利润的义务(除非公司允许他这样做),不将自己置于公司利益与其个人利益或其对第三方的责任相冲突的地位的义务,以及为该等权力的本意行使权力的义务。开曼群岛一家公司的董事对该公司负有以技巧和谨慎行事的义务。此前曾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更大程度的技能。然而,英格兰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护理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 | ||
| 董事个人责任的限制 | 在符合下述限制的情况下,公司注册证书可规定消除或限制董事因违反作为董事的受托责任而对公司或其股东的金钱损害承担的个人责任。此类规定不能限制违反忠诚、恶意、故意不当行为、非法支付股息或非法购买或赎回股份的责任。此外,公司注册证书不能限制在该规定生效日期之前发生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赔偿责任。 |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董事对他们所服务的公司负有各种责任,包括为公司的最佳利益诚信行事的责任,行使合理谨慎、技巧和勤勉的责任,以及避免利益冲突的责任。如果董事违反了这些职责中的任何一项,他们可能会对公司因其违反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然而,开曼群岛法律也对董事的个人责任规定了某些限制。例如,董事可能受到公司章程的保护,其中可能包含限制或排除其对公司或其股东的责任的条款。此外,董事可能会受到公司章程中的赔偿条款的保护,或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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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特拉华州 |
开曼群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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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独的赔偿协议,该协议可能要求公司赔偿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 ||||
| 董事、高级人员、代理人及其他人士的赔偿 | 任何法团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如曾是、现在是或被威胁成为善意行事并以他认为符合法团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的一方,而如就刑事法律程序而言,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他的行为将是非法的,则有权就实际和合理招致的款项,向其作出赔偿。 |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限制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能规定赔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度,但开曼群岛法院可能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针对犯罪后果提供赔偿,或针对受赔偿人自己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提供赔偿的情况除外。
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规定,我们须就该等人士招致或承受的所有诉讼、法律程序、费用、收费、开支、损失、损害或法律责任,向我们的董事及高级人员及其个人代表作出赔偿,但由于该等人士的不诚实、故意失责或欺诈,在进行或有关我们公司的业务或事务(包括由于任何错误的判断)或在执行或履行其职责、权力、授权或酌情权(包括在不损害前述一般性的情况下,任何成本、开支、损失,或该董事或高级人员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法院为有关本公司或其事务的任何民事诉讼进行辩护(无论是否成功)而招致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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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兴趣的董事 |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如果(i)有关该利害关系董事的关系或利益的重大事实被披露或为董事会所知,并且董事会以善意的大多数无利害关系董事的赞成票授权该交易,即使该无利害关系董事低于法定人数,(ii)该等重大事实被披露或为有权就该等交易进行投票的股东所知,则在该等交易中拥有利害关系董事的重大事实将不会被撤销 | 感兴趣的董事交易受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条款的约束。 | ||
170
| 特拉华州 |
开曼群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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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且该交易经股东投票特别善意批准,或(iii)该交易在获得授权、批准或批准时对公司而言是公平的。根据特拉华州法律,董事可能会对该董事获得不正当个人利益的任何交易承担责任。 | ||||
| 投票要求 | 公司注册证书可能包括一项规定,要求任何公司行动获得董事或股东的绝对多数批准。
此外,根据特拉华州法律,涉及利益相关股东的某些业务合并需要获得非利益相关股东的绝对多数批准。 |
为了保护股东,某些事项必须作为开曼群岛法律事项由股东以特别决议批准,包括更改组织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任命检查人员审查公司事务、减少股本(在有关情况下须经法院批准)、更改名称、授权合并或以向另一司法管辖区延续或合并或自愿清盘的方式转让公司的计划。
《公司法》要求,一项特别决议必须以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至少三分之二或更高百分比的多数、有权在股东大会上亲自或通过代理人投票和确实投票的股东、或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一致书面同意的方式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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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投票 |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除非公司成立证书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应由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会议并有权就董事选举投票的股份的多数票选出。 | 《公司法》仅定义了“特别决议”。因此,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以对“普通决议”的定义进行整体调整,或就具体条款进行调整。 | ||
| 累积投票 | 除非公司注册证书中有此规定,否则不得为选举董事进行累积投票。 | 根据《公司法》,没有关于累积投票的禁令,但我们的发行后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累积投票。 | ||
| 董事关于附例的权力 | 成立法团的证明书可授予董事采纳、修订或废除附例的权力。 | 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只可由股东以特别决议作出修订。 | ||
| 提名及罢免董事及 | 股东在遵守事先通知规定和其他程序性规定的情况下,一般可以提名董事 | 提名及罢免董事及填补董事会空缺须由 | ||
171
| 特拉华州 |
开曼群岛 |
|||
| 填补董事会空缺 | 公司章程中的要求。多数股份的持有人可以有理由或无理由罢免董事,但在某些情况下涉及分类董事会或公司使用累积投票的情况除外。除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外,董事职位空缺由当选或当时任职的董事过半数填补。 | 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条款。 |
反洗钱—开曼群岛
为了遵守旨在防止洗钱的立法或法规,我们被要求采用和维持反洗钱程序,并可能要求订户提供证据,以核实其身份和资金来源。在允许的情况下,并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我们也可能将维护我们的反洗钱程序(包括获取尽职调查信息)委托给合适的人。
我们保留要求提供必要信息以核实订户身份的权利。
如果订阅者方面延迟或未能提供核查所需的任何信息,我们可能会拒绝接受该申请,在这种情况下,收到的任何资金将无息退回最初借记这些资金的账户。
如果居住在开曼群岛的任何人知道或怀疑或有理由知道或怀疑另一人从事犯罪行为或涉及恐怖主义或恐怖分子财产,并且在其在受管制部门的业务过程中或其他贸易、专业、业务或就业过程中注意到有关该知识或怀疑的信息,该人将被要求向(i)根据《开曼群岛犯罪所得法(修订版)》指定的官员(根据《犯罪所得法》(修订版)任命)或开曼群岛财务报告管理局报告此类知情或怀疑情况,如果披露涉及犯罪行为或洗钱,或(ii)向警察或指定的官员(根据《开曼群岛恐怖主义法(修订版)》)或财务报告管理局(根据《恐怖主义法(修订版),如果披露涉及参与恐怖主义或恐怖主义融资和恐怖主义财产。此类报告不应被视为违反信任或任何成文法则或其他方式对信息披露施加的任何限制。
开曼群岛数据保护—隐私声明
根据国际公认的数据隐私原则,我们根据开曼群岛《数据保护法》(经修订)(“DPA”)负有某些职责。
私隐通告
这份隐私声明使我们公司的股东注意到,通过您对我们的投资,您将向我们提供某些构成DPA含义内的个人数据的个人信息,或个人数据。
投资者数据
我们将仅在合理要求的范围内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可以合理预期的参数范围内收集、使用、披露、保留和保护个人数据。我们只会处理,
172
披露、转移或保留个人数据,其范围为持续开展我们的活动或遵守我们所承担的法律和监管义务所需的合法范围。我们只会根据DPA的要求传输个人数据,并将应用适当的技术和组织信息安全措施,旨在防止未经授权或非法处理个人数据以及个人数据意外丢失、销毁或损坏。
在我们使用这些个人数据时,我们将被定性为DPA目的的“数据控制者”,而在我们开展活动时可能从我们那里收到这些个人数据的我们的关联公司和服务提供商可能会为DPA的目的充当我们的“数据处理者”,或者可能会为他们自己的合法目的处理与向我们提供的服务有关的个人信息。
我们也可能从其他公共来源获得个人数据。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股东和/或与作为投资者的股东有关联的任何个人有关的以下信息:姓名、居住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方式、公司联系方式、签名、国籍、出生地、出生日期、税务证明、信用记录、通信记录、护照号码、银行账户详细信息、资金来源详细信息以及与股东投资活动有关的详细信息。
这影响了谁
如果你是自然人,这会直接影响到你。如果您是公司投资者(包括,为这些目的,为信托或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等法律安排),因与您在我们的投资有关的任何原因向我们提供与您有关联的个人的个人数据,这将与这些个人相关,您应将本隐私声明的内容转交给这些个人或以其他方式告知他们此类内容。
我们如何使用股东的个人数据
作为数据控制者,我们可能会为合法目的收集、存储和使用个人数据,特别包括:(i)为履行我们在任何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而需要这样做的情况;(ii)为遵守我们正在或可能承担的法律和监管义务(例如遵守反洗钱和FATCA/CRS要求)而需要这样做的情况;和/或(iii)为我们的合法利益而需要这样做,并且这些利益不受您的利益、基本权利或自由的影响。
如果我们希望将个人数据用于其他特定目的(如适用,包括任何需要您同意的目的),我们将与您联系。
为什么我们可能会转移你的个人资料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可能有法律义务与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或税务信息管理局等相关监管机构共享与您的持股有关的个人数据和其他信息。反过来,他们可能会与外国当局,包括税务当局交换这些信息。
我们预计将向向我们提供服务的人员及其各自的关联公司(可能包括位于美国、开曼群岛或欧洲经济区以外的某些实体)披露个人数据,他们将代表我们处理您的个人数据。
我们采取的数据保护措施
我们或我们正式授权的关联公司和/或代表在开曼群岛以外的任何个人数据转移均应符合DPA的要求。
173
我们和我们正式授权的关联机构和/或代表应采用适当的技术和组织信息安全措施,旨在防止未经授权或非法处理个人数据,以及防止个人数据意外丢失、销毁或损坏。
如有合理可能导致对您的利益、基本权利或自由或相关个人数据所涉及的数据主体构成风险的任何个人数据泄露,我们将通知您。
根据DPA,您拥有某些权利,包括(a)有权被告知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数据(本隐私声明履行了我们在这方面的义务),(b)有权获得您的个人数据副本,(c)有权要求我们停止直接营销,(d)有权更正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个人数据,(e)有权撤回您的同意并要求我们停止处理或限制处理,或不开始处理您的个人数据,(f)获得数据泄露通知的权利(除非该泄露不太可能造成损害),(g)获得关于我们直接或间接转移、打算转移或希望转移您的个人数据的开曼群岛以外的任何国家或领土的信息的权利,我们为确保个人数据安全而采取的一般措施,以及我们可获得的关于您的个人数据来源的任何信息,(h)向开曼群岛监察员办公室投诉的权利,及(i)有权要求我们在某些有限情况下删除您的个人资料。
如果您认为您的个人数据没有得到正确处理,或者您对我们对您就使用您的个人数据提出的任何请求的回应不满意,您有权向开曼群岛的监察员投诉。可致电+ 1(345)946-6283或发送电子邮件至info @ ombudsman.ky与申诉专员联系。
开曼群岛立法
开曼群岛与其他几个非欧洲联盟管辖区一道,出台了立法,旨在解决欧洲联盟理事会对从事某些活动的离岸结构提出的关切,这些活动在没有实际经济活动的情况下吸引利润。《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修订版)》(“《实质法案》”)于2019年1月在开曼群岛生效,对从事某些“相关活动”的开曼群岛范围内实体提出了某些经济实质要求。由于我们公司是一家开曼群岛公司,合规义务包括提交年度通知,其中需要说明我们公司是否正在开展任何相关活动,如果是,我们公司是否满足了《物质法》要求的经济物质测试。未能满足这些要求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实体法》的处罚。我们公司是一家没有实质性操作的控股公司,很可能会受到有限物质要求的限制。
股本历史
以下是我们自成立以来的股本摘要。除非另有说明,以下所列的股份金额不会对该细分产生影响。
2020年6月16日,XUHANG(BVI)LTD持有5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00美元。
174
作为重组的一部分,我们采取了以下公司行动:
2021年4月增加法定股本、股份发行、股份转让
于2021年4月23日,我们的法定股本由50,000美元分为50,000股每股面值1.00美元的股份增加至91,972.2302美元分为91,972.2302股每股面值1.00美元的股份。我们发行了以下每股1.00美元的普通股:
| 采购人 |
数量 普通 股份 1.00美元 每个 |
考虑 | ||||||
| 深旭资本有限公司 |
3,844.7729 | 美元 | 3,844.7729 | |||||
| CWM CAPITAL LIMITED |
928.4962 | 美元 | 928.4962 | |||||
| 京东资本有限公司 |
241.4090 | 美元 | 241.4090 | |||||
| 范超资本有限公司 |
7,161.7815 | 美元 | 7,161.7815 | |||||
| WCC资本有限公司 |
6,445.6033 | 美元 | 6,445.6033 | |||||
| CZJ CAPITAL LIMITED |
716.1781 | 美元 | 716.1781 | |||||
| 杨洋资本有限公司 |
670.5785 | 美元 | 670.5785 | |||||
| 武威资本有限公司 |
2,011.7356 | 美元 | 2,011.7356 | |||||
| ZHUANNA CAPITAL LIMITED |
2,321.2480 | 美元 | 2,321.2480 | |||||
| WZC资本有限公司 |
2,218.0772 | 美元 | 2,218.0772 | |||||
| SUNYANLIN CAPITAL LIMITED |
405.8343 | 美元 | 405.8343 | |||||
| LCB Capital Limited |
698.1920 | 美元 | 698.1920 | |||||
| SYG资本有限公司 |
696.7993 | 美元 | 696.7993 | |||||
| YHH资本有限公司 |
2,020.7049 | 美元 | 2,020.7049 | |||||
| 宝根瑞资本有限公司 |
1,980.3580 | 美元 | 1,980.3580 | |||||
| 江苏资本有限公司 |
806.8131 | 美元 | 806.8131 | |||||
| LLL资本有限公司 |
812.9244 | 美元 | 812.9244 | |||||
| 东方金控 |
1,081.1893 | 美元 | 1,081.1893 | |||||
| 赛伯乐全球教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543.8844 | 美元 | 3,543.8844 | |||||
| TOP SMART CAPITAL INVESTMENT LIMITED LIMITED LIMITED LIMITED LIMITED LIMITED LIMITED LIMITED LIMITED LIMITED LIMITED LIMITED LIMITED LIMITED LIMITED LIMITED LIMITED LIMITED |
3,365.6502 | 美元 | 3,365.6502 | |||||
2021年4月26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以下每股1.00美元的普通股转让:
| 转让方 |
受让人 |
数量 普通 股份 每份1.00美元 |
||||
| XUHANG(BVI)LTD。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44,481.6662 | ||||
| XUHANG(BVI)LTD。 |
MIGHTY HUGE INVESTMENT LIMITED浩瀚投资有限公司 |
5,518.3338 | ||||
2021年6月增加法定股本
2021年6月22日,我们的法定股本从91,972.2302美元分成91,972.2302股每股1.00美元增至113,453.83 96美元分成113,453.83 96股每股1.00美元。
175
2021年7月股份转让情况
2021年7月6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以下每股1.00美元的普通股转让:
| 转让方 |
受让人 |
数量 普通 股份 1.00美元 每个 |
||||
| 范超资本有限公司 |
武威资本有限公司 | 99.2644 | ||||
| 范超资本有限公司 |
ZHUANNA CAPITAL LIMITED | 28.4101 | ||||
| 范超资本有限公司 |
TOP SMART CAPITAL INVESTMENT LIMITED領駿創富有限公司 | 166.0701 | ||||
| 范超资本有限公司 |
赛伯乐全球教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6.7899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CWM CAPITAL LIMITED | 45.8145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WZC资本有限公司 | 109.4458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杨洋资本有限公司 | 33.0882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ZHUANNA CAPITAL LIMITED | 86.1264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LCB Capital Limited | 34.4507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京东资本有限公司 | 11.9118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SYG资本有限公司 | 34.3819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YHH资本有限公司 | 99.7069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宝根瑞资本有限公司 | 97.7161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江苏资本有限公司 | 39.8103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LLL资本有限公司 | 40.1119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东方金控 | 53.3487 | ||||
| CZJ CAPITAL LIMITED |
深旭资本有限公司 | 32.0534 | ||||
| SUNYANLIN CAPITAL LIMITED |
深旭资本有限公司 | 17.2515 | ||||
| WCC资本有限公司 |
深旭资本有限公司 | 140.4063 | ||||
| WCC资本有限公司 |
赛伯乐全球教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48.0747 | ||||
176
2021年7月8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以下每股1.00美元的普通股转让:
| 转让方 |
受让人 |
数量 普通 股份 1.00美元 每个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Venture SMART HOLDINGS LIMITED | 907.6307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MIGHTY HUGE INVESTMENT LIMITED浩瀚投资有限公司 |
|
1,288.8966 |
|
||
| 范超资本有限公司 |
天杭集团有限公司天航集團有限公司 | 6,841.2470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泰、孙光 | 1,418.1730 | ||||
2021年9月配股情况
2021年9月26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以下每股1.00美元的普通股配发:
| 分配人 |
数量 普通 股份 1.00美元 每个 |
考虑 | ||||||
| Shanghai Qishu Enterprise Management Consulting L.P. Shanghai Qishu Enterprise Management Consulting Partnership(Limited Partnership) |
3,897.2426 | 美元 | 31,746 | |||||
| 上海筑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筑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299.7694 | 美元 | 10,588 | |||||
| 河南赛企高新技术服务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河南赛企高新技术服务企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3,889.2144 | 美元 | 31,681 | |||||
| 温州菁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温州菁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77.8507 | 美元 | 6,336 | |||||
| 青岛喜达凯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喜达凯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76.8471 | 美元 | 3,884 | |||||
| 城筑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诚筑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458.4911 | 美元 | 3,735 | |||||
| 宁波鑫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鑫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64.6715 | 美元 | 9,487 | |||||
| 赛普一号(莆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赛普一号(莆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88.4674 | 美元 | 25,158 | |||||
| 青岛鲁民投清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Qingdao Lumin Investment Qinghe Equity Investment Partnership(Limited Partnership) |
1,890.9032 | 美元 | 15,403 | |||||
| 盐城国智产业基金有限公司绿城国智产业基金有限公司 |
2,269.0760 | 美元 | 18,483 | |||||
| 兴产赛泽(湖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产赛泽(湖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269.0760 | 美元 | 18,483 | |||||
2021年11月增加法定股本
2021年11月,我们的法定股本从113,453.8 396美元分成113,453.8 396股每股1.00美元增至117,609.95 39美元分成117,609.95 39股每股1.00美元。
177
2021年12月配股情况
2021年12月1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以下每股1.00美元的普通股配发:
| 分配人 |
数量 普通 股份 1.00美元 每个 |
考虑 | ||||||
| Hexagon Special Opportunities SPC(代理隔离投资组合I账户) |
2,523.0616 | 美元 | 2,523.0616 | |||||
| Hexagon Special Opportunities SPC(代理隔离组合VII账户) |
1,633.0527 | 美元 | 1,633.0527 | |||||
2022年1月股份转让
2022年1月17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以下每股1.00美元的普通股转让:
| 转让方 |
受让人 |
数量 普通 股份 1.00美元 每个 |
||||
| CZJ CAPITAL LIMITED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684.1247 | ||||
2022年12月股份拆细、增加法定股本、股份发行、股份转让
2022年12月2日,我们的股东和董事会批准了拆细,使得(i)我们的法定股本从117,609.95 39美元分为117,609.95 39股每股面值1.00美元的股份变更为117,609.95 39美元跳水为58,804,976.95股每股面值0.002美元的股份,以及(ii)我们的已发行股本从117,609.95 39美元分为117,609.95 39股每股面值1.00美元的股份变更为117,609.95 39美元分为58,804,976.95股每股面值0.002美元的股份。
随着分拆,我们的股东和董事会还批准(i)将我们的法定股本从117,609.95 39美元分为每股面值0.002美元的58,804,976.95股增加到1,000,000美元分为每股面值0.002美元的500,000,000股普通股,以及(ii)以下发行普通股将已发行普通股总数从58,804,976.95股调整为58,804,977股:
| 采购人 |
数量 普通 股份 |
考虑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0.05 | 美元 | 0.0001 | |||
2022年12月2日,我们的股东和董事会批准天航集团有限公司向以下30名小股东转让合计17.25股普通股:
| 转让方 |
受让人 |
数量 普通 股份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MIGHTY HUGE Investment Limited浩瀚投資有限公司 | 0.80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奇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祁树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70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WCC资本有限公司 | 0.85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深旭资本有限公司 | 0.95 | ||||
178
| 转让方 |
受让人 |
数量 普通 股份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CWM CAPITAL LIMITED | 0.65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京东资本有限公司 | 0.60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杨洋资本有限公司 | 0.65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ZHUANNA CAPITAL LIMITED | 0.75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WZC资本有限公司 | 0.50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SUNYANLIN CAPITAL LIMITED | 0.60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LCB Capital Limited | 0.65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SYG资本有限公司 | 0.40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YHH资本有限公司 | 0.10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宝根瑞资本有限公司 | 0.95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江苏资本有限公司 | 0.30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LLL资本有限公司 | 0.85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赛伯乐全球教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0.50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TOP SMART CAPITAL INVESTMENT LIMITED | 0.85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Venture SMART HOLDINGS LIMITED | 0.65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泰、孙光 | 0.50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珠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筑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0.30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河南赛旗高新技术服务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河南赛淇高技术服务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0.80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温州菁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温州精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65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青岛喜达凯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喜大开悦投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45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城筑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诚筑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0.45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宁波新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莘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25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赛普一号(莆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赛莆一号(莆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30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青岛鲁民投清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鲁民投青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40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Hexagon Special Opportunities SPC(代理隔离投资组合I账户) | 0.20 | ||||
179
| 转让方 |
受让人 |
数量 普通 股份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Hexagon Special Opportunities SPC(代理隔离组合VII账户) | 0.65 | ||||
2022年12月股份转让情况
2022年12月26日,我们的股东和董事会批准了以下每股0.002美元的普通股转让:
| 转让方 |
受让人 |
数量 普通 股份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香港盛讯贸易有限公司香港昇汛贸易有限公司 | 194,056 | ||||
| 天航集团有限公司 |
Preipo优鲸有限公司 | 2,646,224 | ||||
180
我们的关联公司或代表我们的关联公司出售股票的人根据第144条进行的销售也受某些形式的销售条款和通知要求以及有关我们的当前公开信息的可用性的约束。
第701条规则
一般来说,根据目前有效的《证券法》第701条,我们的每一位雇员、顾问或顾问,如果根据在本次发行完成之前执行的补偿性股票计划或其他书面协议向我们购买我们的普通股,就有资格依据第144条规则转售这些普通股,但不遵守第144条规则所载的某些限制,包括持有期。然而,第701条规则的股份将继续受制于锁定安排,并且只有在锁定期届满时才有资格出售。
条例S
S条例一般规定,在离岸交易中进行的销售不受《证券法》的注册或招股说明书-交付要求的约束。
182
我们董事会的会议记录以及我们股东的决议和会议记录,位于中国境外并保存。此外,我们并不知悉有任何公司架构与我们类似的离岸控股公司被中国税务机关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因此,我们认为,如果SAT通知82中规定的“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标准被认为适用于我们,则旭航开曼及其离岸子公司不应被视为中国税务目的的“居民企业”。然而,由于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须由中国税务机关确定,且对适用于我们的离岸实体的“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我们将继续监控我们的税务状况。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i)如果派发股息的企业的住所在中国,或者(ii)如果转让住所在中国的企业的股权实现收益,则此种股息或收益被视为中国来源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下“住所”如何解释尚不明确,可能解释为企业是税务居民所在地的管辖范围。因此,如果我们在中国税务方面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我们向非居民企业的境外股东支付的任何股息以及这些股东从我们的股份转让中实现的收益可能被视为中国来源的收入,因此将被征收最高10%的中国预扣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AllBright无法提供“意愿”意见,因为它认为,由于我们不符合SAT第82号通知中概述的某些条件,我们和我们的离岸子公司很有可能在中国税务方面被视为非居民企业。此外,AllBright并不知悉有任何公司架构与我们类似的离岸控股公司于招股章程日期被中国税务机关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因此,AllBright认为,我们的海外股东收到的收入被视为中国来源的收入是可能的,但可能性极小。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AllBright就中国税务事项发表的意见,作为构成本招募说明书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的附件 8.1提交。
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就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言,我们可能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贵方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作为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一般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特定情况下,如企业被认定为小规模微利企业或新型高新技术企业,或其住所地机关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所得税率有不同幅度的降低。根据这些法规和政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之一旭航网络于2021年12月16日被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并有权享受2021-2023年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之一江西库奥于2022年11月4日获批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至2024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EIT是根据中国税法和会计准则确定的实体全球收入计算得出的。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出于企业所得税目的认定旭航开曼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可能会被要求从我们支付给非居民企业股东的股息中预扣10%的预扣税。此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可能需要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普通股所实现的收益缴纳10%的中国预扣税,前提是此类收入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确定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的非中国个人股东是否会因这些非中国个人股东获得的股息或收益而被征收任何中国税。如果任何中国税适用于非中国个人实现的股息或收益,则通常适用20%的税率,除非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可以降低税率。然而,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要求其税收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也不清楚。中国政府没有指引表明在非中国公司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的情况下,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是否会适用,因此没有理由预期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可能对非居民企业产生何种影响。
184
香港税务
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实体在香港须按16.5%的税率征收利得税。
开曼群岛税务
开曼群岛目前不对基于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的个人或公司征税,也不存在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税收。除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执行或在执行后带入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的文书的印花税外,开曼群岛政府没有征收可能对我们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款。开曼群岛是2010年与英国签订的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但在其他方面不是适用于向本公司支付或由本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
开曼群岛公司发行股份或任何股份转让(持有开曼群岛土地权益的公司除外)无需在开曼群岛缴纳印花税。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就我们的普通股支付股息和资本将不会在开曼群岛征税,向我们的普通股的任何持有人(视情况而定)支付股息或资本将不需要预扣税款,处置我们的普通股所得的收益也不会被征收开曼群岛所得税或公司税。
美国联邦所得税
以下内容不涉及对任何特定投资者或处于特殊税务情况的人的税务后果,例如:
| • | 银行; |
| • | 金融机构; |
| • | 保险公司; |
| • | 受监管的投资公司; |
| • | 房地产投资信托; |
| • | 经纪自营商; |
| • | 选择将其证券标记为市场的人; |
| • | 美国侨民或前美国长期居民; |
| • | 政府或其机构或工具; |
| • | 免税实体; |
| • | 对替代性最低税负有责任的人; |
| • | 作为跨式、对冲、转换或综合交易的一部分持有我们普通股的人; |
| • | 实际或建设性地拥有我们10%或更多投票权或价值的人(包括因拥有我们的普通股); |
| • | 根据行使任何雇员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作为补偿而获得我们普通股的人士; |
185
| • | 通过合伙企业或其他传递实体持有我们普通股的人; |
| • | 持有我们普通股的信托的受益人;或 |
| • | 通过信托持有我们普通股的人。 |
下文所述讨论仅针对在此次发行中购买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我们敦促潜在购买者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适用于他们的特定情况以及购买、拥有和处置我们的普通股对他们造成的州、地方、外国和其他税务后果咨询他们自己的税务顾问。
适用于我们普通股的美国持有者的重大税务后果
下文阐述了与我们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相关的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它是针对我们普通股的美国持有者(定义见下文),并基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有效的法律及其相关解释,所有这些都可能发生变化。本说明不涉及与我们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或美国税法相关的所有可能的税务后果,但美国联邦所得税法除外,例如非美国税法、州、地方和其他税法下的税务后果。
以下简述仅适用于持有普通股作为资本资产且以美元为记账本位币的美国持有人。本简要说明基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生效的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和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生效或在某些情况下提议的美国财政部法规,以及在该日期或之前提供的司法和行政解释。上述所有权限都可能发生变化,该变化可能追溯适用,并可能影响下文所述的税务后果。
如果您是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并且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您是,
| • | 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 |
| • | 根据美国、其任一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组建的公司(或作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公司应课税的其他实体); |
| • | 无论其来源如何,其收入均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的遗产;或 |
| • | (1)受美国境内法院的主要监督并由一名或多名美国人控制所有重大决定的信托或(2)根据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法规具有有效的选举被视为美国人的信托。 |
如果合伙企业(或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是我们普通股的受益所有人,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税务待遇将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我们敦促合伙企业和持有我们普通股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就对我们普通股的投资咨询其税务顾问。
对我们普通股的股息和其他分配征税
根据下文讨论的PFIC规则,我们就普通股向贵公司进行的分配总额(包括从中预扣的任何税款的金额)一般将在贵公司收到之日作为股息收入计入您的总收入,但仅限于从我们当前或累积的收益和利润中支付分配(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对于企业美国持有者,这些股息将不符合允许企业从其他美国公司获得的股息获得的扣除条件。
186
对于非公司美国持有人,包括个人美国持有人,股息将按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较低资本利得率征税,前提是(1)普通股可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随时交易,或者我们有资格享受与美国签订的经批准的合格所得税条约的好处,其中包括信息交流计划,(2)我们在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或上一个纳税年度都不是PFIC,以及(3)满足某些持有期要求。由于美国和开曼群岛之间没有所得税条约,只有当普通股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时,上述第(1)条才能得到满足。根据美国国税局的授权,就上文第(1)条而言,如果普通股在某些交易所(目前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则普通股被视为在美国成熟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我们促请您咨询您的税务顾问,了解有关我们的普通股所支付股息的较低税率的可用性,包括本招股说明书日期之后任何法律变更的影响。
股息将构成外国税收抵免限制目的的外国来源收入。如果股息作为合格股息收入征税(如上所述),为计算外国税收抵免限制而考虑的股息金额将限于股息总额,乘以降低的税率除以通常适用于股息的最高税率。对有资格获得信贷的外国税收的限制是针对特定收入类别单独计算的。为此,我们就普通股分配的股息将构成“被动类别收入”,但就某些美国持有者而言,可能构成“一般类别收入”。
如果分配的金额超过我们当前和累计的收益和利润(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将首先被视为您在普通股中的税基的免税回报,如果分配的金额超过您的税基,则超出部分将作为资本利得征税。我们不打算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计算我们的收益和利润。因此,美国持有者应该预期,一笔分配将被视为股息,即使根据上述规则,该分配将被视为资本的非应税回报或资本收益。
普通股处置的税务
根据下文讨论的PFIC规则,您将确认任何出售、交换或其他应税处置股份的应税收益或损失,金额等于该股份实现的金额(以美元计)与您在普通股中的计税基础(以美元计)之间的差额。收益或损失将是资本收益或损失。如果你是非公司美国持有者,包括个人美国持有者,持有普通股超过一年,你一般会有资格享受减税的税率。资本损失的扣除受到限制。您确认的任何此类收益或损失通常将被视为外国税收抵免限制目的的美国来源收入或损失,这通常会限制外国税收抵免的可用性。
全氟辛烷磺酸
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第1297(a)条的定义,非美国公司在任何纳税年度均被视为PFIC,前提是:
| • | 其在该课税年度的毛收入至少有75%为被动收入;或 |
| • | 其资产价值的至少50%(基于资产在一个纳税年度的季度价值的平均值)归属于产生或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资产测试”)。 |
被动收入一般包括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包括因主动进行贸易或业务而产生的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处置被动资产的收益。我们将
187
被视为拥有我们在资产中的比例份额,并从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至少25%(按价值计算)股票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收入中赚取我们的比例份额。在为PFIC资产测试的目的确定我们资产的价值和构成时,(1)我们在此次发行中筹集的现金通常将被视为持有用于产生被动收入,以及(2)我们的资产价值必须根据我们不时发行的普通股的市场价值来确定,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非被动资产的价值低于我们在任何特定季度测试日期为资产测试目的的所有资产(包括本次发行筹集的现金)价值的50%。
根据我们的运营和我们的资产构成,我们预计不会在当前的PFIC规则下被视为PFIC。然而,我们必须每年就我们是否是PFIC作出单独的决定,并且无法保证我们在当前纳税年度或任何未来纳税年度作为PFIC的地位。取决于我们在此次发行中筹集的现金数量,连同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任何其他资产,对于我们当前的纳税年度或随后的任何纳税年度,我们资产的50%以上可能是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我们将在任何特定纳税年度结束后作出这一决定。此外,由于我们用于资产测试的资产价值通常将根据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确定,并且由于现金通常被认为是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我们的PFIC地位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和我们在此次发行中筹集的现金数量。因此,普通股市场价格的波动可能导致我们成为PFIC。此外,PFIC规则的适用在几个方面存在不确定性,我们的收入和资产构成将受到我们如何以及以多快的速度使用我们在此次发行中筹集的现金的影响。我们没有义务采取措施降低我们被归类为PFIC的风险。如上所述,我们的资产价值的确定将取决于可能不在我们控制范围内的重大事实(包括我们不时发行的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和我们在此次发行中筹集的现金金额)。如果我们是您持有普通股的任何一年的PFIC,我们将继续被视为您持有普通股的所有后续年份的PFIC。然而,如果我们不再是PFIC,而你们之前没有按下文所述及时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举,你们可能会通过就普通股进行“清洗选举”(如下文所述)来避免PFIC制度的一些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是您持有普通股的纳税年度的PFIC,则您将就您收到的任何“超额分配”以及您从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质押)中实现的任何收益遵守特别税务规则,除非您做出如下讨论的“按市值计价”选择。您在一个纳税年度收到的分配高于您在前三个纳税年度或您持有普通股期间(以较短者为准)收到的年均分配的125%,将被视为超额分配。在这些特殊税收规则下:
| • | 超额分配或收益将在您的普通股持有期内按比例分配; |
| • | 分配给您当前纳税年度的金额,以及在我们作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之前分配给您的任何纳税年度的任何金额,将被视为普通收入,并且 |
| • | 分配给您的其他每个纳税年度的金额将受该年度有效的最高税率的约束,并且通常适用于少缴税款的利息费用将对每个该等年度的应占税项征收。 |
分配给处置年度或“超额分配”前几年的金额的纳税义务不能被这些年度的任何净经营亏损所抵消,出售普通股实现的收益(但不是亏损)不能被视为资本,即使您将普通股作为资本资产持有。
PFIC中“可销售股票”(定义见下文)的美国持有者可以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第1296条对此类股票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以选择退出上述税收待遇。如果
188
如果您对您持有(或被视为持有)普通股且我们确定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您将在每年的收入中包括一笔金额,该金额等于截至该纳税年度结束时普通股的公平市场价值超过您在该等普通股中的调整基础的超出部分(如果有的话),该超出部分将被视为普通收入,而不是资本收益。对于普通股调整后的基础超过其截至纳税年度结束时的公允市场价值的部分(如有),您可以承担普通损失。然而,这种普通损失仅在以前纳税年度收入中包含的普通股的任何按市值计价净收益的范围内允许。根据按市值计价的选择,您的收入中包含的金额,以及实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普通股的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入。普通损失处理也适用于在实际出售或处置普通股时实现的任何损失,前提是此类损失的金额不超过先前为此类普通股计入的按市值计价的净收益。您在普通股中的基础将进行调整,以反映任何此类收入或亏损金额。如果您做出有效的按市值计价选择,则适用于非PFIC公司分配的税收规则将适用于我们的分配,但上文“—对我们普通股的股息和其他分配征税”下讨论的合格股息收入适用的较低资本利得率一般不适用。
按市值计价的选择仅适用于“可上市股票”,即在每个日历季度内至少有15天在合格交易所或其他市场(如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法规所定义)(“常规交易”)上以非微量交易的股票,包括纳斯达克。如果普通股在纳斯达克有定期交易,如果您是普通股的持有人,那么如果我们成为或成为PFIC,您就可以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
或者,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第1295(b)条,持有PFIC股票的美国人可以就此类PFIC进行“合格的选举基金”选举,以选择退出上述税收待遇。就PFIC进行有效的合格选举基金选择的美国持有人,一般会将该持有人在该纳税年度的公司收益和利润中的按比例份额计入该纳税年度的总收入中。然而,只有当此类PFIC按照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法规的要求向此类美国持有人提供有关其收益和利润的某些信息时,才能获得合格的选举基金选举。我们目前不打算准备或提供使您能够进行合格的选举基金选举的信息。如果您在我们作为PFIC的任何纳税年度持有普通股,您将被要求在每个此类年度提交美国国税局8621表格,并提供有关此类普通股的某些年度信息,包括有关普通股收到的分配以及处置普通股实现的任何收益。
如果你们没有及时进行“盯市”选举(如上所述),如果我们在你们持有我们普通股期间的任何时候都是PFIC,那么即使我们在未来一年不再是PFIC,这些普通股也将继续被视为你们的PFIC股票,除非你们为我们不再是PFIC的那一年进行“清洗选举”。“清洗选举”将在我们被视为PFIC的最后一年的最后一天,以其公平市场价值被视为出售此类普通股。清洗选举确认的收益将受到将收益视为超额分配的特殊税收和利息收费规则的约束,如上所述。作为清洗选举的结果,出于税收目的,您的普通股将有一个新的基础(等于我们被视为PFIC的最后一年最后一天的普通股的公平市场价值)和持有期(该新的持有期将从该最后一天的第二天开始)。
IRC第1014(a)节规定,如果从以前是我们普通股持有人的死者那里继承,我们的普通股的公允市场价值基础将提高。然而,如果我们被确定为PFIC,而身为美国持有人的死者既没有为我们作为美国持有人持有(或被视为持有)我们普通股的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及时进行合格的选择基金选举,也没有进行按市值计算的选举和继承这些普通股的所有权,IRC第1291(e)节中的一项特别规定规定,新的美国持有人的基础应减少相当于第1014节基础减去死者刚刚去世前的调整基础的金额。因此,如果我们在死者去世前的任何时间被确定为PFIC,PFIC规则将导致任何新的美国持有人继承我们的
189
来自美国持有者的普通股将不会根据第1014条获得基础的提升,而是将获得这些普通股的结转基础。
我们敦促您就PFIC规则适用于您对我们普通股的投资以及上述讨论的选举咨询您的税务顾问。
信息报告和备份扣留
与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股息支付以及出售、交换或赎回我们的普通股的收益可能需要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3406条向美国国税局报告信息以及可能的美国备用预扣税,目前的统一费率为24%。但是,备用预扣税将不适用于提供正确的纳税人识别号码并在美国国税局W-9表格上进行任何其他必要证明的美国持有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免于备用预扣税的美国持有人。被要求确立其豁免地位的美国持有者一般必须在美国国税局W-9表格上提供此类证明。敦促美国持有人就美国信息报告和备用预扣税规则的适用问题咨询其税务顾问。
备用预扣税不是附加税。作为备用预扣税预扣的金额可能会被记入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的贷方,您可以通过向美国国税局提交适当的退款申请并提供任何所需信息来获得根据备用预扣税规则预扣的任何超额金额的退款。我们不打算为个人股东预扣税款。然而,通过某些经纪人或其他中介机构进行的交易可能需要缴纳预扣税(包括备用预扣税),法律可能要求此类经纪人或中介机构预扣此类税款。
根据2010年《恢复就业的雇佣激励法案》,某些美国持有人必须报告与我们的普通股有关的信息,但某些例外情况(包括在某些金融机构维护的账户中持有的普通股的例外情况)除外,方法是附上完整的美国国税局表格8938,即特定外国金融资产报表,以及他们持有普通股的每一年的纳税申报表。
190
我们将作为代表与Univest Securities,LLC就此次发行的普通股订立承销协议。在特定条件下,我们将同意向承销商出售,而承销商已分别同意购买,以下提供的普通股数量与其各自名称相反。
| 承销商 |
数量 普通 股份 |
|||
| Univest Securities,LLC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包销协议表格的副本将作为证物提交本招股说明书所包含的注册声明。承销商发行普通股的前提是他们接受我们提供的普通股,并须事先出售。承销协议将规定,几家承销商支付和接受交付本招股说明书所提供的普通股的义务取决于其律师对某些法律事项的批准以及某些其他条件。承销商有义务采取并支付本招股说明书所提供的所有普通股,如果任何此类普通股被采取。然而,承销商无需接受或支付下文所述的代表超额分配选择权所涵盖的普通股。
超额配股权
我们已授予代表超额配股权,自本招股章程日期起最多可行使30天,以购买最多[ ● ]股额外普通股(占本次发行中已售普通股数量的15%),仅用于支付超额配股权(如有)。如代表行使全部或部分该选择权,其将按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示的每股普通股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减去包销折扣后购买该选择权涵盖的普通股。如果全额行使这一选择权,扣除我们应付的承销折扣和估计发行费用后,我们获得的额外总收益将为[ ● ]美元,而从本次向我们发行普通股获得的总收益净额将为[ ● ]美元。
承销折扣和费用
下表显示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承销折扣和收益,扣除费用前,给我们。该信息假定代表不行使或完全行使超额配股权。
| 每股 | 合计 没有 过度- 配股 期权 |
总计与 全面超- 配股 期权 |
||||||||||
|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
| 承销折扣(1)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
| 收益,未计费用,给我们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
| (1) | 代表相当于每股普通股4.82%的承销折扣。这些费用不包括代表的认股权证或下文所述的费用偿还规定。 |
承销商已告知我们,他们建议按本招股章程封面所载的首次公开发售价格向公众发售普通股,并按该价格减去不超过每股普通股[ ● ]美元的让步后向某些交易商发售。承销商可能会允许,某些交易商可能会reallow,a
191
不超过每股普通股[ ● ]美元的特许权给某些经纪商和交易商的折扣。本次发行后,向交易商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优惠、转增可由代表变更。任何该等变动均不会改变本招股章程封面所载我们将收取的收益金额。普通股由承销商发售,如本文所述,以其收到和接受为前提,并以其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任何订单为前提。承销商已通知我们,他们不打算向他们行使酌处权的任何账户确认销售。
我们已同意向代表偿还总额高达180,000美元的某些自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尽职调查、其法律顾问的合理费用和开支、背景调查费用以及路演的合理费用,前提是任何超过5,000美元的费用都需要我们公司事先书面或通过电子邮件批准。
我们已同意支付与此次发行有关的费用,包括:(i)与本次发行中将出售的普通股向SEC注册以及向FINRA提交发行材料有关的所有备案费和通信费用;(ii)代表或其律师因访问和检查我们公司而产生的所有合理差旅和住宿费用;(iii)为尽职调查目的的翻译费用;(iv)所有费用、开支,与根据代表可能合理指定的州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蓝天”证券法注册或获得资格有关的付款(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备案和登记费,以及代表律师的合理费用和支出);(v)所有邮寄和印刷配售文件、注册声明、招股说明书及其所有修订、补充和证物的费用,以及代表可能合理认为必要的尽可能多的初步和最终招股说明书的费用;(vi)准备、印刷的费用,及交付代表普通股的证书及该等普通股的转让代理的费用及开支;及(vii)路演会议及准备发电点演示的合理成本。
我们估计,不包括承销折扣在内,我们应付的发行费用总额将约为[ ]美元,包括最多总偿还180,000美元的代表问责费用。
代表的认股权证
我们还同意向代表或其指定人发行认股权证,以购买最多[ ]股普通股,相当于本次发行中出售的普通股总数的5%,包括在行使代表的超额配股权时发行的任何股份。
代表的认股权证的每股行使价将等于每股普通股[ ]美元,为本次发行中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股普通股的130%,并可在无现金基础上行使。代表的认股权证可自公开发售开始销售之日起行使,并可行使至该等认股权证于公开发售开始销售日期后三年届满为止。代表的认股权证和认股权证基础的普通股已被FINRA视为补偿,并正在注册于本招股说明书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上。代表及其关联公司或雇员将有权获得一次由我们承担费用的代表认股权证基础股份出售的需求登记,一次由代表认股权证持有人承担费用的额外需求登记,以及为期三年的无限“搭载”登记权。代表的认股权证将规定在资本重组、合并或其他结构性交易的情况下调整此类认股权证的数量和价格以及此类认股权证的基础股份,以防止机械稀释。根据FINRA规则第5110(g)(8)(d)条,所提供的搭载登记权将不超过自发售开始销售之日起七年。
192
优先购买权
我们已同意,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代表将有权在公司寻求投资银行服务的所有事项中以排他性方式向我们提供投资银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a)担任任何承销公开发行的牵头或联席牵头经办人;(b)担任牵头或联席账簿管理人和/或牵头或联席配售代理,与本公司任何非公开发行证券有关的初始购买者;(c)就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将我们的股本或资产的多数或控股部分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另一实体、另一实体直接或间接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本公司的股本或资产的多数或控股部分以及本公司与另一实体的任何合并或合并担任财务顾问,但该权利应受FINRA规则5110(g)的约束。
上市
我们已申请在纳斯达克上市我们的普通股,股票代码为“SUNH”。目前,纳斯达克尚未批准我们的普通股上市申请。本次发行的结束取决于纳斯达克对我们的上市申请的最终批准,并且不保证或保证我们的普通股将获准在纳斯达克上市。
赔偿;赔偿代管
我们已同意就某些责任对承销商进行赔偿,包括《证券法》规定的责任以及因违反承销协议中所载的陈述和保证而产生的责任,或对承销商可能被要求就这些责任支付的款项作出贡献。
锁定协议
我们所有的高级职员和董事以及我们几乎所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已同意,在未经代表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自本招股章程日期起计六个月期间内,不提供、发行、出售、签约出售、设押、授予任何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普通股或其他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交换为普通股的证券的选择权,该同意可由代表全权酌情给予或拒绝。
首次发行价格的确定
在此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一直没有公开市场。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将由我们与代表协商确定。在厘定普通股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时,除现行市况外,须考虑的因素包括我们的历史表现、对我们的业务潜力及盈利前景的估计、对我们管理层的评估,以及考虑与相关业务公司的市场估值有关的上述因素。
普通股的电子发售、出售及分派
可在参与本次发行的承销商或发售集团成员(如有)维护的网站上提供电子版的招股说明书,承销商可通过电子方式分发招股说明书。承销商可同意向销售集团成员分配若干普通股,以出售给其网上经纪账户持有人。将根据互联网分配出售的普通股将按照与其他分配相同的基础进行分配。除电子格式的招股章程外,这些网站上的信息不属于本招股章程或本招股章程构成其组成部分的登记声明的一部分,也不通过引用并入其中,未经我们或承销商批准或背书,投资者不应依赖。
193
价格企稳、空头、惩罚出价
就本次发行而言,承销商可能会从事稳定、维持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我们普通股价格的交易。具体地说,承销商出售的普通股可能超过他们根据承销协议有义务购买的数量,从而形成空头头寸。如果空头头寸不超过承销商根据购买额外普通股的选择权可供购买的普通股数量,则卖空将被补仓。承销商可以通过行使购买额外普通股或在公开市场购买普通股的选择权,了结备兑卖空。在确定结束有担保卖空的普通股来源时,承销商将考虑(其中包括)普通股的公开市场价格与购买额外普通股选择权下的可用价格相比。承销商还可能卖出超过购买额外普通股的选择权的普通股,从而形成裸空头头寸。承销商必须通过在公开市场购买普通股的方式平掉任何裸空头头寸。如果承销商担心定价后的公开市场普通股价格可能存在下行压力,可能对在发行中购买的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则更有可能建立裸空头头寸。
承销商也可以实施违约价。当特定承销商或交易商偿还允许其在本次发行中分配我们的普通股的销售优惠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因为该承销商在稳定价格或空头回补交易中回购了这些普通股。
最后,承销商可以在做市交易中竞价购买我们的普通股,包括下文所述的“被动”做市交易。
这些活动可能会稳定或维持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其价格高于在没有这些活动的情况下可能存在的价格。承销商无需从事这些活动,可随时停止任何这些活动,恕不另行通知。这些交易可能会在纳斯达克、在场外交易市场或以其他方式进行。
被动做市
就本次发行而言,承销商可能会根据《交易法》下M条例第103条,在普通股开始发售或销售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并延伸至分配完成,在纳斯达克上从事我们普通股的被动做市交易。被动做市商必须以不超过该证券最高独立出价的价格显示其出价。然而,如果所有独立出价都低于被动做市商的出价,那么当超过指定的购买限制时,该出价就必须降低。
潜在的利益冲突
承销商及其关联机构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可能会不时与我们进行交易并为我们提供服务,他们可能会因此获得惯常的费用和费用报销。承销商及其关联机构在其各项业务活动的日常过程中,可能会进行或持有广泛的投资,并为其自身账户和客户账户积极交易债权和权益类证券(或相关衍生证券)和金融工具(包括银行贷款),而此类投资和证券活动可能涉及我公司的证券和/或工具。承销商及其关联机构也可就此类证券或工具提出投资建议和/或发表或发表独立研究观点,并可随时持有或向客户推荐其获取的此类证券和工具的多头和/或空头头寸。
其他关系
承销商及其某些关联机构是从事各种活动的全方位服务金融机构,这些活动可能包括证券交易、商业和投资银行、财务顾问、投资
194
管理、投资研究、本金投资、对冲、融资、经纪活动。部分承销商及其某些关联公司未来可能会在与我们和我们的关联公司的日常业务过程中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和其他商业交易,他们未来可能会因此获得惯常的费用、佣金和开支。
此外,承销商及其关联机构在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可能进行或持有范围广泛的投资,并为自身账户和客户账户积极交易债权和权益类证券(或相关衍生证券)和金融工具(包括银行贷款)。此类投资和证券活动可能涉及我们或我们的关联公司的证券和/或工具。承销商及其关联机构也可能就此类证券或金融工具提出投资建议和/或发表或发表独立研究观点,并可能持有或向客户推荐其在此类证券和工具中获得、做多和/或做空的头寸。
印花税
如果您购买本招股说明书中发售的普通股,除了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列的发售价格外,您可能还需要根据购买国的法律和惯例缴纳印花税和其他费用。
销售限制
没有在任何司法管辖区(美国除外)采取任何行动,允许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拥有、流通或分发本招股说明书或与我们或普通股有关的任何其他材料,如果需要为此目的采取行动。因此,普通股不得直接或间接发售或出售,除非遵守任何此类国家或司法管辖区的任何适用规则和条例,否则不得在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分发或发布本招股说明书或与普通股有关的任何其他发售材料或广告。
香港准投资者须知
在不构成《公司条例》(第(1)章所指的向公众人士发出要约的情况下,普通股不得藉除(i)项以外的任何文件在香港发售或出售。32,香港法例),或(ii)向《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香港法例)及根据其订立的任何规则,或(iii)在不会导致该文件成为《公司条例》(第571章)所指的“招股章程”的其他情况下。32、香港法例)及任何有关普通股的广告、邀请或文件,不得为发行目的而发出或由任何人管有(在每宗个案中,不论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而该等广告、邀请或文件所针对的,或其内容很可能由人查阅或阅读,香港的公众人士(除非根据香港法律准许这样做),但有关普通股的情况除外,而该等普通股是或拟只出售予香港以外的人士或只出售予《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章)所指的“专业投资者”。571,香港法例)及据此订立的任何规则。
加拿大潜在投资者须知
普通股只能出售给购买或被视为购买的购买者,作为National Instrument 45-106招股说明书豁免或《证券法》(安大略省)第73.3(1)款所定义的认可投资者的委托人,并且是National Instrument 31-103注册要求、豁免和持续的注册人义务所定义的允许客户。任何普通股的转售必须根据适用证券法的招股说明书要求的豁免或在不受其约束的交易中进行。
195
加拿大某些省或地区的证券立法可能会在本招股说明书(包括其任何修订)包含虚假陈述的情况下为购买者提供撤销或损害的补救措施,但前提是购买者在购买者所在省或地区的证券立法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或损害的补救措施。买方应参考买方所在省份或地区的证券立法的任何适用条款,了解这些权利的详情或咨询法律顾问。
根据National Instrument 33-105 Underwriting Conflicts(NI 33-105)第3A.3节(或者,对于由非加拿大司法管辖区政府发行或担保的证券,第3A.4节),承销商无需遵守NI 33-105关于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承销商利益冲突的披露要求。
中国潜在投资者须知
本招股章程没有也不会在中国传阅或派发,我们的普通股不得发售或出售,也不得向任何人发售或出售,以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中国居民重新发售或转售,除非根据中国适用的法律法规。就本段而言,中国不包括台湾、香港或澳门。
台湾地区准投资者须知
这些普通股没有也不会根据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向台湾金融监督委员会登记或备案,或由其批准,并且不得通过公开发行在台湾发售或在构成《台湾证券交易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所指的需要台湾金融监督委员会登记、备案或批准的要约的情况下在台湾发售或出售。台湾没有任何人或实体获授权在台湾发售或出售普通股。
196
下文列出了我们预计与此次发行相关的总费用(不包括承销折扣)的分项。除SEC注册费、FINRA申报费和纳斯达克上市费外,所有金额均为估算值。
| 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费 |
美元 | 10,797 | ||
| 纳斯达克上市费 |
美元 | 270,000 | ||
| FINRA申请费 |
美元 | 15,405.59 | ||
| 律师费及其他开支 |
* | |||
| 会计费用及开支 |
* | |||
| 印刷和雕刻费用 |
* | |||
| 转让代理费用 |
* | |||
| 杂项费用 |
* | |||
|
|
|
|||
| 费用总额 |
* | |||
|
|
|
| * | 以修订方式完成。 |
197
我们正由Hunter Taubman Fischer & Li LLC代理有关美国联邦证券和纽约州法律的某些法律事务。本次发行的普通股的有效性以及与开曼群岛法律有关的某些其他法律事项将由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Conyers Dill & Pearman为我们传递。有关中国法律的法律事项将由AllBright Law Offices杭州办事处为我们转交,由Beijing DengTeng Law Offices,LLP(Shanghai)为Univest Securities,LLC转交。承销商由Sullivan & Worcester LLP代理涉及美国联邦证券和纽约州法律的某些法律事务。
本招股章程所载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以及该期间各财政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均依据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WWC,P.C.的报告,根据该事务所作为审计和会计专家的授权,如此列入。WWC,P.C.的办公室位于2010 Pioneer Court,San Mateo,加利福尼亚州 94403。
我们已向SEC提交了F-1表格的注册声明,包括《证券法》规定的相关证据和时间表,涵盖本招股说明书提供的普通股。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我们和普通股的信息,您应该参考我们的注册声明及其展品和时间表。本招股说明书概述了我们向您推荐的合同和其他文件的重要条款。由于招股说明书可能不包含您可能认为重要的所有信息,您应该查看这些文件的全文。
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将立即遵守《交易法》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如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将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包括表格20-F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信息。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不受《交易法》规则的约束,该规则规定了根据《交易法》第14(a)、(b)和(c)节所载的联邦代理规则向股东提供代理声明和内容,我们的执行官、董事和主要股东不受《交易法》第16节中包含的报告和短期利润回收条款的约束。
向SEC提交的所有信息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在SEC网站www.sec.gov上获得。您可以要求文件的副本,在支付复制费后,通过写信给SEC。我们还维护一个网站www.sunhighgroup.com。发行完成后,在以电子方式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或提供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后,您可以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免费访问这些材料。我们网站上包含的信息不属于本招股说明书的一部分,在本招股说明书中包含我们的网站地址仅为非活动文本参考。
198
| 至: | 董事会和股东 |
| 旭阳控股有限公司 |
对财务报表的意见
我们对XUHANG HOLDINGS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统称“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及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两年期间各年度的相关合并损益表和综合收益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统称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我们认为,财务报表按照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两年期间各年度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意见依据
这些财务报表由公司管理层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在我们审计的基础上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被要求对公司具有独立性。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计。这些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审计,以就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公司没有被要求,我们也没有受聘执行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作为我们审计的一部分,我们被要求了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但不是为了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我们不表示这种意见。
我们的审计包括执行程序以评估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以及执行应对这些风险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在测试的基础上审查有关财务报表中的数额和披露的证据。我们的审计还包括评估管理层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大估计,以及评估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方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s/WWC,P.C。
WWC,P.C。
注册会计师
PCAOB编号:1171
我们自2021年起担任公司的核数师。
加利福尼亚州圣马特奥
2024年1月16日
F-2
旭阳控股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为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1 | 2022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当前资产: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113,400 | 117,326 | 16,081 | |||||||||
| 短期投资 |
8,010 | 3,000 | 411 | |||||||||
| 应收账款,净额 |
167,965 | 252,991 | 34,675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15,237 | 11,738 | 1,609 | |||||||||
| 向供应商垫款 |
13,332 | 16,274 | 2,231 | |||||||||
| 其他应收款,净额 |
90,512 | 112,863 | 15,469 | |||||||||
| 库存,净额 |
1,825 | 1,391 | 191 | |||||||||
| 预付费用 |
1,470 | 1,051 | 144 | |||||||||
| 递延IPO费用 |
— | 4,491 | 616 | |||||||||
|
|
|
|
|
|
|
|||||||
| 流动资产总额 |
411,751 | 521,125 | 71,427 | |||||||||
|
|
|
|
|
|
|
|||||||
| 非流动资产 |
||||||||||||
| 长期投资 |
7,296 | 6,059 | 830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26,638 | 18,612 | 2,551 |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
17,705 | 2,914 | 399 | |||||||||
| 商誉 |
286,965 | 286,965 | 39,332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
— | 1,133 | 155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11,538 | 1,509 | 208 | |||||||||
|
|
|
|
|
|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350,142 | 317,192 | 43,475 | |||||||||
|
|
|
|
|
|
|
|||||||
| 总资产 |
761,893 | 838,317 | 114,90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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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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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债和股东权益 |
||||||||||||
| 流动负债: |
||||||||||||
| 应付账款 |
51,971 | 58,104 | 7,964 | |||||||||
| 客户垫款 |
2,655 | 4,388 | 601 | |||||||||
| 贷款—当前 |
17,000 | 33,900 | 4,646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654 | 1,174 | 161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
60,780 | 26,992 | 3,700 | |||||||||
| 应付股息 |
267 | — | — | |||||||||
| 应付所得税 |
16,307 | 35,425 | 4,855 | |||||||||
| 经营租赁负债—流动 |
7,872 | 2,268 | 31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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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流动负债合计 |
157,506 | 162,251 | 22,23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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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流动负债: |
||||||||||||
| 贷款—非流动 |
— | 1,725 | 236 | |||||||||
| 经营租赁负债—非流动 |
9,833 | 522 | 72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526 | 72 | |||||||||
| 递延收入—非流动 |
2,140 | 1,397 | 19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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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11,973 | 4,170 | 57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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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负债总额 |
169,479 | 166,421 | 22,8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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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权益 |
||||||||||||
| 普通股(面值0.002美元;授权500,000.000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的分别为58,804,977股和58,804,977股*) |
861 | 861 | 118 | |||||||||
| 额外实收资本 |
282,965 | 282,965 | 38,784 | |||||||||
| 法定准备金 |
5,048 | 7,695 | 1,055 | |||||||||
| 留存收益 |
250,204 | 323,575 | 44,350 | |||||||||
|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
1,544 | 4,695 | 644 | |||||||||
|
|
|
|
|
|
|
|||||||
| XUHANG HOLDINGS LIMITED股东权益合计 |
540,622 | 619,791 | 84,951 | |||||||||
| 非控股权益 |
51,792 | 52,105 | 7,14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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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股东权益合计 |
592,414 | 671,896 | 92,09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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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
761,893 | 838,317 | 114,90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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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对2022年12月2日的500比1 拆股进行了追溯重述。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3
旭阳控股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为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2022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净收入: |
||||||||||||
| 数字广告服务 |
106,316 | 63,418 | 8,692 | |||||||||
| 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 |
365,130 | 414,614 | 56,828 | |||||||||
|
|
|
|
|
|
|
|||||||
| 净收入总额 |
471,446 | 478,032 | 65,520 | |||||||||
| 收益成本 |
(329,888 | ) | (301,899 | ) | (41,379 | ) | ||||||
|
|
|
|
|
|
|
|||||||
| 毛利 |
141,558 | 176,133 | 24,141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6,984 | ) | (9,978 | ) | (1,368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59,827 | ) | (59,434 | ) | (8,146 | ) | ||||||
| 研发费用 |
(2,926 | ) | (5,580 | ) | (765 | ) | ||||||
| 呆账的回拨/(备抵) |
5,073 | (22,474 | ) | (3,080 | ) | |||||||
|
|
|
|
|
|
|
|||||||
| 总营业费用 |
(64,664 | ) | (97,466 | ) | (13,359 | ) | ||||||
|
|
|
|
|
|
|
|||||||
| 营业收入 |
76,894 | 78,667 | 10,782 | |||||||||
| 其他收益 |
4,420 | 5,348 | 733 | |||||||||
| 其他费用 |
(993 | ) | (693 | ) | (95 | ) | ||||||
| 利息收入 |
264 | 205 | 28 | |||||||||
| 利息支出 |
(7,562 | ) | (468 | ) | (64 | ) | ||||||
| 政府补助 |
4,204 | 2,414 | 331 | |||||||||
| 长期投资减值 |
— | (1,636 | ) | (224 | ) | |||||||
| 投资收益 |
135 | 2,301 | 315 | |||||||||
|
|
|
|
|
|
|
|||||||
| 所得税前收入 |
77,362 | 86,138 | 11,806 | |||||||||
|
|
|
|
|
|
|
|||||||
| 所得税费用 |
(8,116 | ) | (16,328 | ) | (2,238 | ) | ||||||
|
|
|
|
|
|
|
|||||||
| 净收入 |
69,246 | 69,810 | 9,569 | |||||||||
|
|
|
|
|
|
|
|||||||
|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 |
8,057 | 6,208 | 850 | |||||||||
|
|
|
|
|
|
|
|||||||
| 归属于XUHANG HOLDINGS LIMITED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77,303 | 76,018 | 10,419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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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收益 |
||||||||||||
| 净收入 |
69,246 | 69,810 | 9,569 | |||||||||
| 其他综合收益 |
||||||||||||
| 外币折算调整 |
(154 | ) | 3,151 | 432 | ||||||||
|
|
|
|
|
|
|
|||||||
| 综合收益总额 |
69,092 | 72,961 | 10,001 | |||||||||
|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全面亏损 |
8,057 | 6,208 | 85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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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XUHANG HOLDINGS LIMITED普通股股东应占综合收益 |
77,149 | 79,169 | 10,85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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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股收益 |
||||||||||||
| 普通股—基本和稀释 |
1.34 | 1.29 | 0.18 | |||||||||
| 用于计算基本和稀释每股亏损*的加权平均已发行股份: |
||||||||||||
| 普通股—基本和稀释 |
57,765,949 | 58,804,977 | 58,804,977 | |||||||||
| * | 对2022年12月2日的500比1 拆股进行了追溯重述。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4
旭阳控股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为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
|
普通股* |
额外 实缴 资本 |
法定 储备金 |
保留 收益 |
累计 其他 综合 收入(亏损) |
合计 徐杭 持股 有限 股东’ 股权 |
非- 控制 利益 |
合计 股东’ 股权 |
|||||||||||||||||||||||||||||
| 分享* | 金额 | |||||||||||||||||||||||||||||||||||
| 余额,2020年12月31日(人民币) |
56,726,920 | 828 | 232,823 | 2,286 | 175,663 | 1,698 | 413,298 | 2,964 | 416,262 | |||||||||||||||||||||||||||
| 来自非控股权益股东的资本变动 |
— | — | — | — | — | — | — | 56,885 | 56,885 | |||||||||||||||||||||||||||
| 净收入/(亏损) |
— | — | — | — | 77,303 | — | 77,303 | (8,057 | ) | 69,246 | ||||||||||||||||||||||||||
| 转换可换股承兑票据 |
2,078,057 | 33 | 50,142 | — | — | — | 50,175 | — | 50,175 | |||||||||||||||||||||||||||
| 转入法定 |
— | — | — | 2,762 | (2,762 | ) | — | — | — | — | ||||||||||||||||||||||||||
| 外币折算调整 |
— | — | — | — | — | (154 | ) | (154 | ) | — | (15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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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额,2021年12月31日(人民币) |
58,804,977 | 861 | 282,965 | 5,048 | 250,204 | 1,544 | 540,622 | 51,792 | 592,41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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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非控股权益股东的资本变动 |
— | — | — | — | — | — | — | 6,521 | 6,521 | |||||||||||||||||||||||||||
| 净收入/(亏损) |
— | — | — | — | 76,018 | — | 76,018 | (6,208 | ) | 69,810 | ||||||||||||||||||||||||||
| 转入法定 |
— | — | — | 2,647 | (2,647 | ) | — | — | — | — | ||||||||||||||||||||||||||
| 外币折算调整 |
— | — | — | — | 3,151 | 3,151 | — | 3,15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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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额,2022年12月31日(人民币) |
58,804,977 | 861 | 282,965 | 7,695 | 323,575 | 4,695 | 619,791 | 52,105 | 671,8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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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额,2022年12月31日(美元) |
118 | 38,784 | 1,055 | 44,350 | 644 | 84,951 | 7,412 | 92,09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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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对2022年12月2日的500比1 拆股进行了追溯重述。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5
旭阳控股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千元人民币和美元,股份数量和每股日期除外)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2022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净收入 |
69,246 | 69,810 | 9,569 | |||||||||
| 调整净收入与经营活动提供(用于)的净现金: |
||||||||||||
| 折旧及摊销 |
3,578 | 7,881 | 1,080 | |||||||||
| 呆账备抵(转回) |
(5,132 | ) | 22,474 | 3,080 | ||||||||
| 存货减值 |
59 | — | — | |||||||||
| 财产和设备处置损失 |
1,051 | 822 | 113 | |||||||||
| 长期投资减值 |
— | 1,636 | 224 | |||||||||
| 递延税收优惠 |
— | (608 | ) | (83 | ) | |||||||
| 可转换本票的非现金利息支出 |
6,038 | — | — | |||||||||
| 非现金租赁费用 |
3,591 | 4,385 | 601 | |||||||||
| 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情况: |
||||||||||||
| 应收账款 |
(38,424 | ) | (99,287 | ) | (13,608 | )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9,700 | (1,900 | ) | (260 | ) | |||||||
| 向供应商垫款 |
(5,921 | ) | (2,942 | ) | (403 | ) | ||||||
| 其他应收款 |
(13,716 | ) | (30,809 | ) | (4,223 | ) | ||||||
| 库存 |
(1,884 | ) | 434 | 59 | ||||||||
| 预付费用 |
(1,250 | ) | 422 | 58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12,327 | 10,029 | 1,375 | |||||||||
| 应付账款 |
(15,668 | ) | 6,304 | 864 | ||||||||
| 客户垫款 |
2,060 | 1,732 | 237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4 | 431 | 59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 |
10,618 | (6,788 | ) | (929 | ) | |||||||
| 经营租赁负债 |
(3,591 | ) | (4,510 | ) | (618 | ) | ||||||
| 应付所得税 |
8,393 | 19,118 | 2,620 | |||||||||
| 递延收入—非流动 |
(1,145 | ) | (741 | ) | (102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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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39,934 | (2,107 | ) | (28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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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购置财产和设备 |
(22,352 | ) | (848 | ) | (116 | ) | ||||||
| 购买用于短期投资 |
(47,800 | ) | (70,901 | ) | (9,718 | ) | ||||||
| 赎回短期投资 |
39,790 | 75,911 | 10,404 | |||||||||
| 长期投资付款 |
(6,063 | ) | (500 | ) | (68 | ) | ||||||
| 为收购支付的款项 |
(46,900 | ) | (27,000 | ) | (3,701 | ) | ||||||
| 对关联方的贷款 |
(5,448 | ) | (3,734 | ) | (512 | ) | ||||||
| 偿还关联方借款 |
47,689 | 9,133 | 1,252 | |||||||||
| 权益法投资处置收益 |
950 | 100 | 14 | |||||||||
|
|
|
|
|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40,134 | ) | (17,839 | ) | (2,445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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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贷款收益 |
29,000 | 35,700 | 4,893 | |||||||||
| 偿还贷款 |
(25,500 | ) | (17,075 | ) | (2,340 | ) | ||||||
| 关联方借款 |
— | 88 | 12 | |||||||||
| 偿还关联方款项 |
(3,718 | ) | — | — | ||||||||
| 递延IPO费用 |
— | (4,491 | ) | (616 | ) | |||||||
| 向股东支付股息 |
— | (267 | ) | (37 | ) | |||||||
| 少数股东现金出资 |
56,885 | 6,522 | 894 | |||||||||
|
|
|
|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56,667 | 20,477 | 2,80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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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154 | ) | 3,395 | 46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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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56,313 | 3,926 | 538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年初 |
57,087 | 113,400 | 15,54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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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年末 |
113,400 | 117,326 | 16,08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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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披露现金流信息: |
||||||||||||
| 支付的现金 |
||||||||||||
| 利息 |
823 | 1,149 | 157 | |||||||||
| 所得税 |
2,666 | 2,928 | 401 | |||||||||
| 非现金投融资活动: |
||||||||||||
| 就购置财产和设备承担的负债 |
567 | — | — | |||||||||
| 以经营租赁义务换取的使用权资产 |
12,757 | 771 | 106 | |||||||||
| 因租赁终止而作为经营租赁负债减少处置ROU资产 |
— | 11,177 | 1,532 | |||||||||
| * | 对2022年12月2日的500比1 拆股进行了追溯重述。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6
旭阳控股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为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
注1 –业务和组织的性质
XUHANG HOLDINGS LIMITED(“旭航控股”)于2020年6月16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为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旭航控股主要透过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附属公司从事新媒体综合内容营销服务及数字广告服务。2014年9月,董事长肖天航先生(“肖先生”)创立杭州旭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旭航网络”)。旭航控股进行了一系列在岸、离岸重组,于2021年10月27日完成重组(“重组”)。
紧接重组前后,旭航网络的控股股东控制了旭航网络及旭航控股;因此,为会计目的,重组作为同一控制下实体的交易入账。因此,所附综合财务报表的编制如同当前的公司结构在列报期间一直存在一样。
旭航控股及其合并子公司在此统称为“公司”,除非具体提及实体。
公司Structure
旭航控股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没有实质性经营业务。旭航控股通过子公司开展业务。旭航控股的主要附属公司由以下实体组成:
| • | 旭航网络,于2014年9月16日于中国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及在岸控股公司,主要为新媒体综合内容营销服务及数字广告服务的控股业务; |
| • | 霍尔果斯旭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或霍尔果斯旭米,于2017年2月8日在中国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及经营实体,主要为提供广告设计及制作;技术服务; |
| • | 霍尔果斯微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或霍尔果斯微赞,于2017年11月13日于中国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及营运实体,主要为提供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 | 香港乐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或HK乐汇,于2017年11月10日在香港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及营运实体,主要为提供数字广告服务; |
| • | 杭州星空互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或杭州星空,一间全资中国附属公司及于2020年11月13日收购的营运实体,主要为提供广告设计及制作; |
| • | 杭州金亭会议有限公司,或杭州金亭,于2020年11月13日收购的全资中国附属公司及经营实体,主要用于提供会议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 |
| • | 江西库奥科技有限公司,或江西库奥,于2020年3月16日收购的全资中国附属公司及经营实体,主要为提供广告制作;平面设计及制作; |
F-7
| • | 杭州星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间拥有51%权益的附属公司及于2021年6月16日于中国成立的营运实体,主要为提供广告制作及技术服务; |
| • | 江苏旭航新经济科技有限公司,一间拥有80%权益的附属公司及于2020年9月29日于中国成立的营运实体,主要为提供广告制作及技术服务; |
| • | 青岛旭航数字新经济科技有限公司,一间拥有61%权益的附属公司及于2020年10月29日于中国成立的营运实体,主要为提供广告制作及技术服务;及 |
| • | 青岛品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间拥有51%权益的附属公司及于2021年4月15日在中国成立的营运实体,主要为提供广告制作及技术服务。 |
随附的合并财务报表反映了旭航控股及主要附属公司的活动:
| 姓名 | 地点 合并 |
成立日期 或收购 |
百分比 直接 或间接 |
主要活动 |
||||||
| XUHANG LTD BVI |
英属维尔京 岛屿 (“BVI”) |
2020年7月31日 | 100 | % | 控股公司 | |||||
| 旭航(香港)有限公司 |
香港 | 2020年11月2日 | 100 | % | 控股公司 | |||||
| 霍尔果斯品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17年11月10日 |
|
100 |
% |
广告设计制作;技术服务;数字广告服务 |
||||
| 上海旭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3月19日 | 90 | % | 广告制作及技术服务 |
|||||
| 厦门旭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4月1日 | 75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 上海品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3月24日 | 51 | % | 广告制作及技术服务 |
|||||
| 杭州普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0年8月25日 | 51 | % | 广告制作及技术服务 |
|||||
| 杭州睿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2月7日 | 51 | % | 广告制作及技术服务 |
|||||
| 河南新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0年1月17日 | 100 | % | 广告制作及技术服务 |
|||||
| 旭航数之云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6月2日 | 100 | % | 技术服务与咨询;广告制作 |
|||||
| 旭航数码(河南)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1月22日 | 51 | % | 技术服务和咨询 |
|||||
| 杭州西岐文化旅游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5月12日 | 100 | % | 技术服务和咨询 |
|||||
| 云南旭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7月2日 | 51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F-8
| 姓名 | 地点 合并 |
成立日期 或收购 |
百分比 直接 或间接 |
主要活动 |
||||||
| 江西旭之星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7月19日 | 51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 上海汇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5月25日 | 51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 杭州有游文化旅游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7月14日 | 51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 安徽佳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16年4月14日 | 100 | % | 广告制作及技术服务 | |||||
| 河南旭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19年11月29日 | 99 | % | 互联网广告服务 |
|||||
| 温州旭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0年3月4日 | 100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 旭米(福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旭米福建”) |
中国 | 2021年2月8日 | 85 | % | 广告制作及技术服务 |
|||||
| 武汉旭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10月27日 | 65 | % | 数字文化创意内容服务;技术咨询 |
|||||
| 黄山市旭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9月16日 | 90 | % | 广告设计与制作 |
|||||
| 无锡旭米创意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9月10日 | 75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 扬州旭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11月2日 | 56.7 | % | 营销策划与品牌管理 |
|||||
| 临沂旭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8月26日 | 60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 苏州新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0年7月29日 | 100 | % | 技术服务和咨询 |
|||||
| 上海旭米数字广告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11月9日 | 100 | % | 广告设计与制作 |
|||||
| 上海苏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7月27日 | 51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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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旭派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12月21日 | 51 | % | 技术服务和咨询 |
|||||
| 上海和县联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2年1月18日 | 51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 成都旭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2年2月28日 | 80 | % | 技术服务和咨询 |
|||||
| 湖北旭航书智文化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2年2月28日 | 90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 北京和县联景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2年3月31日 | 100 | % | 广告设计与制作 |
|||||
| 北京旭航易视觉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2年4月25日 | 51 | % | 广告设计与制作 |
|||||
F-9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列报依据
随附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利坚合众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以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则和条例提供信息。
合并原则
合并财务报表包括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所有重要的公司间交易和余额已在合并中消除。
估计数的使用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作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资产和负债报告金额以及报告期内的收入和费用。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重大会计估计包括使用寿命和使用寿命确定的长期资产减值估计、商誉减值、递延税项资产估值备抵、呆账备抵和过剩及过时存货的存货估值、成本与存货可变现净值孰低。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可能会导致修订估计数。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不同,因此,差异可能对合并财务报表具有重大意义。
外币换算和交易
随附的综合财务报表以人民币(“人民币”)呈列,人民币为公司的报告货币。旭航控股和旭航BVI的功能货币为美国元,HK乐汇和旭航HK的功能货币为港元(“HKD”)。中国附属公司的功能货币为人民币。其他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均为各自的当地货币。相应功能货币的确定是根据ASC 830,外币事项(“ASC 830”)规定的标准进行的。
以记账本位币以外货币计值的交易,采用交易发生日通行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以外币计价的货币资产和负债,采用资产负债表日适用的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以外币历史成本计量的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初始交易发生日的汇率重新计量。外币交易产生的汇兑损益计入综合收益表和综合收益表。
本公司各主体的记账本位币为非人民币的财务报表由各自记账本位币折算为人民币。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和负债,按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当期产生的收益以外的权益账户按适当的历史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定期平均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由此产生的外币换算调整在综合收益表和综合收益表的其他综合收益或亏损中入账,累计外币换算调整在综合股东权益表中作为累计其他综合收益的组成部分列报。
便民翻译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资产负债表、综合收益及综合收益表及综合现金流量表的结余由人民币转换为美元,
歼10
2021年和2022年仅为方便读者,按1.00美元兑7.2960元人民币汇率计算,代表2023年9月29日经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海关认证的纽约市有线转账人民币中午买入汇率。不表示人民币金额代表或可能已经或可能在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按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变现或结算为美元。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由库存现金、活期存款、存放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原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的定期存款构成。中国境内银行账户中的现金余额不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或其他计划的保险。
短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投资于公司可随时赎回的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为无抵押浮动利率。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该短期投资。短期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综合收益及综合收益表的短期投资收益。
应收账款,净额
应收账款按历史账面值扣除呆账准备后列账。
公司保留呆账备抵,这反映了其对可能无法收取的金额的最佳估计。公司通过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呆账备抵,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历史收款经验和资信情况以及单项应收账款余额的账龄。此外,公司根据公司获得的任何可能表明账户无法收回的特定知识计提特定的坏账准备。每个账户的事实和情况可能需要公司在评估其可收回性时使用实质性判断。
库存,净额
库存,净额包括制成品。存货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者列示。存货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成本法确定。由于存货滞销和过时而导致存货成本减记至估计可变现净值的调整入账,这取决于历史和预测的消费者需求以及促销环境等因素。公司对购买的产品承担所有权、风险和报酬。
物业及设备净额
物业及设备按成本减累计折旧列账。折旧在资产的估计可使用年限内采用直线法计算。估计可使用年限如下:
| 办公设备 |
3-5年 | |
| 家具 |
3-5年 | |
| 机动车辆 |
5年 | |
| 租赁权改善 |
在租赁期或预期可使用年限中较短者 |
F-11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报废的资产的成本和相关累计折旧从账目中消除,任何收益或损失计入综合经营报表和综合损失。维护和维修的支出在发生时计入收益,而预计会延长资产使用寿命的增加、更新和改进则被资本化。
商誉
商誉是指购买价格超过分配给所收购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所收购业务承担的负债的金额的部分。根据ASC主题350,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ASC 350”),记录在案的商誉金额不进行摊销,而是在存在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每年或更频繁地进行减值测试。
公司按照ASC 350,在报告单位层面对商誉进行减值分配和评估。报告单位是经营分部或低于经营分部的一级。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公司整体为一个申报单位。
根据ASC 350,公司可选择评估定性因素以确定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值的可能性是否更大。在定性评估中,集团考虑了行业和市场因素、报告单位的总体财务业绩以及与业务相关的其他具体信息等主要因素。如果集团根据其定性评估结果决定,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很可能低于其账面值,则必须进行定量减值测试。否则,无需进一步检测。量化减值测试由基于各报告单位折现现金流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包括商誉)的比较组成。如果报告单位的账面值超过其公允价值,将记录等于差额的减值损失。减值费用将记入综合收益及全面收益表。
商誉减值测试的应用需要判断,包括确定各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估计是利用各种估值技术进行的,主要技术是需要进行重大判断的贴现现金流,包括对未来现金流的估计,这取决于内部预测、对公司业务长期增长率的估计、对产生现金流的使用寿命的估计以及对公司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确定。
长期投资
公司的长期投资为股本证券,没有可随时确定的公允价值。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且公司通过投资于普通股或实质普通股对其既无重大影响也无控制权的股本证券使用计量替代方法计量和记录,该替代方法按成本减去减值(如果有的话),加上或减去符合条件的可观察价格变动导致的变化计量证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公司录得零和人民币1,636元(约合224美元)的长期投资减值损失。
具有确定寿命的长期资产减值
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账面价值可能无法从其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中收回时,公司对包括财产和设备在内的长期资产、具有确定使用寿命的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进行减值评估。可收回性是通过将资产或资产组的账面值与预期因使用该资产或资产组及其最终处置而产生的相关预计未折现现金流量进行比较,同时考虑包括过去的经营成果、预算、经济预测、市场趋势和产品开发周期在内的多项因素来衡量的。如果
F-12
资产或资产组的账面价值超过预期未折现现金流量,公司将根据资产或资产组的公允价值确认减值损失。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并无录得任何减值开支。
关联交易
关联方一般定义为(i)任何人及其直系亲属持有公司证券的10%或以上(ii)公司管理层,(iii)直接或间接控制、受公司控制或与公司共同控制的人,或(iv)任何能够对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当关联方之间发生资源转移或义务转移时,该交易被视为关联方交易。关联方可能是个人或企业实体。
不能推定涉及关联方的交易是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进行的,因为可能不存在竞争性、自由市场交易的必要条件。就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的陈述,如果作出,则不应意味着关联方交易是按照与公平交易中普遍存在的条款相同的条款完成的,除非此类陈述能够得到证实。然而,由于关联方性质,确定应收/应付关联方款项的公允价值并不实际。
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收到的价格或转移负债所支付的价格。在确定要求或允许以公允价值记录或披露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时,公司考虑了其将进行交易的主要或最有利的市场,也考虑了市场参与者在对资产或负债定价时将使用的假设。
会计指引建立了公允价值层次结构,要求主体在计量公允价值时最大限度地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并尽量减少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金融工具在公允价值层次结构中的分类是基于对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输入水平。在资产或负债在计量日几乎没有(如果有的话)市场活动的情况下,公允价值计量反映了管理层自己对市场参与者将在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使用的假设的判断。这些判断是管理层根据在当时情况下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制定的。
会计指引确立了可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三个输入水平:
第1级——反映活跃市场中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未经调整)的可观察输入值。
第2级——市场上可直接或间接观察到的其他投入。
第3级——由很少或没有市场活动支持的不可观察的投入。
公司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应收关联方款项、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应付关联方款项、其他应付款和短期借款。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这些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近似。
收入确认
公司已对所有呈报期间采用新的收入准则,即ASC 606,客户合同收入(主题606)(“ASC 606”)。与课题606的标准一致,公司
F-13
确认收入以描述向客户转让承诺的服务的金额,该金额反映了实体预期为换取这些服务而获得的对价。公司与创收活动同时征收的增值税不计入收入。
公司在其客户获得对承诺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因为它履行了履约义务,其金额反映了该实体预期为换取这些服务而获得的对价。为确定实体确定属于ASC 606范围内的安排的收入确认,该实体执行以下五个步骤:(i)识别与客户的合同;(ii)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iii)确定交易价格,包括任何可变对价;(iv)将交易价格分配给合同中的履约义务;(v)在实体履行履约义务时(或作为)确认收入。公司仅在实体很可能收取其有权获得的对价以换取其向客户转让的服务时,才将五步模式应用于合同。
一旦一份合同在合同开始时被确定为在ASC 606的范围内,公司就会对合同进行审查,以确定它必须交付哪些履约义务以及这些履约义务中的哪些是可区分的。公司根据在履行该履约义务时或在履行时分配给每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金额确认收入。
当公司主要负责履行服务、在确定定价方面拥有酌处权并在将服务转让给客户之前控制承诺的服务时,公司是委托人并按总额记录收入。否则,公司将按净额记录收入作为佣金。
以下为公司主要收入来源的会计政策说明:
数字广告服务
数字广告服务收入主要包括公司提供数字广告服务的收入。当相关服务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交付时确认收入,这些条款通常基于特定的行动,例如每次行动成本(“CPA”)、每千次成本(“CPM”)、每次点击成本(“CPC”)或与广告商商定的其他偏好。在与客户订立合同时,公司将通过定义这些计量单位并设定计量单位类型的单价来规定计量方法(如CPA、CPM或CPC);这些条款和条件见合同附件。每一类动作的单价由公司与客户协商确定。公司通常根据营销产品的类型、部署的分销渠道以及广告活动的长度和时间来确定每一类动作的单价。公司在向客户提供报价时也会考虑行业内的现行市场价格。
当客户的最终用户执行销售合同中规定的约定行为时,如下载或安装,或广告已达到千量级,或已点击横幅或链接,则在每个时间点赚取收入。销售数字广告服务所赚取的费用的结算发生在所提供服务的月度报表已提供给客户并被客户接受后的一个月,此时公司将在其会计系统中输入收入确认日记账分录,以记录相关收入。月结单是根据当月完成的各类动作、千次或点击的单价乘以各类动作、千次或点击的累计次数计算得出。公司按月统计各类动作、千人或点击的累计完成数量,并在报表中说明各类动作的累计完成数量和适用月份的单价。虽然没有任何因素被单独视为推定或决定性因素,因为公司是主要义务人,并负责(i)识别并与公司视为客户的第三方广告商签订合同;(ii)识别媒体出版商以提供广告库存(媒体空间),而公司将媒体出版商视为供应商;(iii)确立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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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CPM或CPC定价模型的价格;(iv)进行所有计费和收款活动,包括保留信用风险;(v)承担履行广告的全部责任,公司作为这些安排的委托人,因此按总额确认与这些交易相关的已赚取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
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
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以社交网络和应用为目标,传播品牌知名度或推广某些产品。该公司提供的服务包包括多种整合营销解决方案,包括营销策略和创意咨询、撰写广告、拍摄和制作宣传视频/短视频、管理和运营客户的社交媒体账户或在线商店、策划和实施直播电商活动以及组织线下营销活动或公关活动。客户可根据各自的营销目标、需求、预算等因素,选择一种或多种类型的整合营销服务供公司实施。
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的流程是指:
| (一) | 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通常是框架合同,条款通常在一年内;但在某些情况下,条款可能更长,例如两年。根据框架合同,要求公司根据客户的具体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营销活动。框架合同一般对服务范围、合同期限长短、包括但不限于固定价格项目的计量方法、通过营销活动产生的产品销售收入分成、或这些全部的组合、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规定。 |
| (二) | 合同签订后,公司通常会与客户就具体需求进行沟通,并向客户提供预计在一定时期内实施的具体营销活动计划。该方案为新媒体整合营销服务产品包,包含多种服务。期间具体营销活动方案经客户确认后,双方通过协议附件、采购订单单或邮件等补充形式,确定交易价格,包括单价、数量(包括但不限于文章数量、短视频或活动频次)及期间具体营销活动服务费的计算方式。 |
| (三) | 公司按照前述第(ii)款的约定向客户提供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参与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活动的客户员工进行培训、营销内容制作、设立新媒体账号、营销渠道采购、发布新媒体营销内容、监测和评估营销活动的结果和效果。 |
| (四) |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全部相关服务后,公司向客户发送工作报告或其他可接受的参考资料,以确认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活动是否满足已签订合同的要求。 |
| (五) | 提供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产生的收入,在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活动实施并被客户接受的时点确认(特定服务包中包含的所有新媒体营销服务均已实施),根据合同条款,并根据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的实施情况计量履约义务的履行情况。 |
公司一般要求客户在所有服务完成并被客户接受后再支付服务费用。公司偶尔会收到客户预付的部分款项(一般不超过30%)。预付款一般在签订合同后支付。剩余的余额将在所有服务完成并被客户接受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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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主要负责履行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时,公司是本金并按毛额记录收入。公司代客户采购与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活动相关的辅助服务,如为客户采购机票、酒店等,公司按扣除采购金额的净额确认收入为佣金。
本公司不提供保修、退款、折扣或返利。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在完成并获得客户认可(即服务质量获得客户认可)时即已全部交付。公司不存在任何售后担保义务。
收入分类
下表按服务类型汇总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的分类收入: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2022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数字广告服务 |
106,316 | 63,418 | 8,692 | |||||||||
| 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 |
365,130 | 414,614 | 56,8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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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1,446 | 478,032 | 65,5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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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余额
合同负债在综合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为来自客户的预付款,主要代表公司向公司已预先收到对价的客户转让货物或服务的义务。在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之前,所收到的对价仍为合同负债。由于相关合同的期限一般较短,义务在一年内履行完毕。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计入年初预收款项余额的确认收入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58元和人民币2,906元(398美元)。
根据ASC340-40-25-1,如果实体期望收回与客户签订合同的增量成本,则该实体应将这些成本确认为资产。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任何合同资产。
分部报告
ASC 280,即分部报告(“ASC 280”),为公司在其财务报表中报告有关经营分部、产品、服务、地理区域和主要客户的信息建立了标准。根据ASC 280建立的标准,公司的首席运营决策者被确定为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在做出有关分配资源和评估公司业绩的决策时审查综合业绩。整体及因此,公司只有一个可报告分部。公司不会为了内部报告的目的而区分市场或细分市场。由于公司的长期资产基本上位于中国,因此没有列报地域分部。
收益成本
收入成本主要包括(i)员工和福利成本;(ii)从供应商采购的新媒体综合内容营销服务成本;(iii)从供应商采购的流量中介成本;(iv)公众号摊销;(v)办公空间租赁费用;以及(vi)税金及附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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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广告服务主要包括(i)、(iii)、(iv)、(v)和(vi)项。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成本主要包括(i)、(ii)、(iv)、(v)、(vi)项。对于从供应商采购的交通中介费用,公司在与供应商根据每月规定的行动或其他优惠约定付款金额时确认该等费用。对于其他成本,本公司在发生时确认成本。
销售和营销费用
销售及市场推广开支包括(i)公司销售及市场推广人员的薪金及福利;(ii)广告费;及(iii)其他开支,例如公司销售办事处的运输开支及娱乐开支。
广告费用
广告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并在损益表和综合收益表中计入销售和营销费用。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广告费用分别为人民币994元和人民币247元(约合36美元)。
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研发费用包括(i)公司研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ii)外包开发费用;及(iii)其他费用,例如公司研发办公室的运输费用。
经营租赁
公司于2020年1月1日采用修改后的追溯法,采用了ASC主题842、租赁(“ASC 842”)。公司在开始时确定一项安排是否为租约。租赁按照ASC 842-20-25中的确认标准分类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公司的租约不包含任何重大剩余价值担保或重大限制性契约。
公司选择了一揽子实用权宜之计,这使得公司可以不重新评估(i)截至采纳日期的任何已到期或现有合同是否是或包含租赁,(ii)截至采纳日期的任何已到期或现有租赁的租赁分类,以及(iii)截至采纳日期的任何已到期或现有租赁的初始直接成本。最后,公司对所有租期在12个月或以下的合同选择了短期租赁豁免。
在租赁开始日,公司根据存在的相关因素确定租赁的分类,并记录任何经营租赁的使用权(“ROU”)资产和租赁负债。通过租赁取得的ROU资产是指在租赁期内使用标的资产的权利,经营租赁负债是指因租赁而产生的支付租赁款项的义务。ROU资产和租赁负债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计算。如果公司租赁中隐含的利率不是现成的,公司在确定租赁付款的现值时使用基于租赁开始日可获得的信息的增量借款利率。这一增量借款利率反映了在类似经济环境下,公司可以在抵押基础上以相同货币、类似期限借入租赁付款金额的固定利率。ROU资产包括任何租赁预付款,并通过租赁奖励减少。租赁付款的经营租赁费用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租赁条款以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限为准。
首个租期为12个月或以下的租赁不记入综合资产负债表。这些租赁的租赁费用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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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是指从中国政府收到的现金补助。现金补贴没有明确的规则和规定来规范企业享受福利所必需的标准的,在收到时予以确认。这类补贴一般是作为地方政府的激励措施提供的,以鼓励当地企业的扩张。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收到的政府补助总额分别为人民币4,204元和人民币2,414元(331美元)。
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按照相关税务辖区的规定入账。公司按照ASC 740,所得税(“ASC 740”),在资产负债法下核算所得税。在这种方法下,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确认可归因于财务报表中现有资产和负债的账面值与其各自计税基础之间差异的税务后果,以及经营亏损结转。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采用预期将在该等暂时性差异预计可收回或结算的年度适用于应课税收入的已颁布税率计量。税率变动对递延税项的影响于变动期在综合全面亏损报表中确认。如果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很可能无法实现,则在必要时建立估值备抵,以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
公司记录与不确定的税务状况相关的负债,尽管公司认为公司的纳税申报状况是可以支持的,但公司认为,经税务机关审查,这些状况很可能无法完全维持。与未确认的税收优惠相关的应计利息和罚款被归类为所得税费用。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公司没有确认不确定的税务状况。
综合收益(亏损)
综合收益(亏损)由净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亏损)两部分组成。其他综合收益(亏损)是指在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下作为股东权益要素入账但不计入净收益的收入、费用、收益和亏损。其他综合收益(亏损)包括因公司未使用美元作为记账本位币而产生的外币折算调整。
每股收益
该公司根据ASC 260“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EPS”)。ASC 260要求公司呈报基本每股收益和摊薄后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的计量方法为归属于旭航控股的净利润(亏损)除以当期已发行在外的加权平均普通股。稀释后的每股收益呈现潜在普通股(如可转换证券、期权和认股权证)的每股摊薄效应,就好像它们在所示期间的期初或发行日期(如果更晚)已被转换一样。具有反摊薄效应的潜在普通股(即增加每股收益或减少每股亏损的普通股)被排除在摊薄EPS的计算之外。
法定准备金
根据中国适用法律,中国实体必须从其税后利润中拨入不可分配的“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在一定的累计限额限制下,需要每年拨付10%的税后利润,直至累计拨款达到注册资本的50%(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中国公认会计原则”)在每年年末确定)。对于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合资企业,每年拨款
F-18
应计入“备用金”。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每年拨付的“准备金”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直至合计拨付达到注册资本的50%(按每年年末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确定)。如果公司有前期累计亏损,公司可以用当期税后净收益冲抵累计亏损。
承诺与或有事项
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公司受到或有事项的影响,包括与广泛事项相关的法律诉讼和索赔,例如政府调查和税务事项。公司在确定很可能已经发生损失且能够对损失作出合理估计的情况下,确认此类或有事项的负债。公司在进行这些评估时可能会考虑许多因素,包括历史业绩以及每个事项的具体事实和情况。
信用风险集中
可能使公司面临集中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应收账款。公司将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存放于信用评级和质量较高的金融机构。
公司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一般不要求客户提供抵押品或其他担保。公司主要根据围绕特定客户信用风险的因素建立呆账备抵。
需求集中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无客户占公司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超过10%。截至2022年12月31日,无客户占公司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超过10%。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没有客户占公司总收入的10%以上。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没有客户占公司总收入的10%以上。
供给集中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三大厂商占公司应付账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5.8%、11.4%、10.5%。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三大供应商占公司应付账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8.4%、12.0%、10.8%。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一家主要供应商占公司采购总额的14.0%。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一家主要供应商占公司采购总额的19.5%。
货币可兑换风险
公司及子公司绝大部分经营活动以人民币结算,不能自由兑换外币。所有外汇交易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或经授权的其他银行进行,可按中国人民银行报价的汇率买卖外币。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监管机构批准外币支付需提交支付申请表及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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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会计公告
该公司是根据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JOBS Act”)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EGC”)。JOBS法案规定,EGC可以利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这允许EGC延迟采用某些
会计准则,直到这些准则否则将适用于私营公司。公司选择利用延长的过渡期。然而,如果公司不再被归类为EGC,这一选择将不适用。
2016年6月,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会计准则更新(“ASU”)第2016-13号,“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将要求根据历史经验、当前状况以及合理和可支持的预测,对报告日持有的金融资产的所有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计量。随后,FASB发布ASU第2018-19号,对主题326的编纂改进,明确经营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属于租赁会计准则范围。此外,FASB发布了ASU第2020-04号、ASU 2020-05号、ASU 2020-10号、ASU 2020-11号和ASU 2021-02号,为信用损失标准提供了额外的指导。对于所有其他实体,ASU2016-13的修订对2022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有效,包括这些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允许提前采用。
ASU的采用是在经过修改的追溯基础上进行的。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采用ASU2016-13。采用新的指导方针不会对其合并财务产生重大影响
语句。
公司认为,其他最近颁布但尚未生效的会计准则,如果目前采用,不会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产生重大影响。
附注3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包括以下各项: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1 | 2022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手头现金 |
146 | 135 | 19 | |||||||||
| 银行现金 |
112,821 | 117,064 | 16,045 | |||||||||
| 其他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433 | 127 | 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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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400 | 117,326 | 16,08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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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4 –应收账款,净额
应收账款,净额包括: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1 | 2022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应收账款 |
167,965 | 267,251 | 36,629 | |||||||||
| 减:呆账备抵 |
— | (14,260 | ) | (1,95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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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收账款,净额 |
167,965 | 252,991 | 34,6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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歼20
呆账备抵变动情况如下: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1 | 2022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呆账备抵、期初余额 |
(5,133 | ) | — | — | ||||||||
| 加:呆账准备 |
— | (14,260 | ) | (1,954 | ) | |||||||
| 呆账转回 |
5,133 | — | — | |||||||||
| 核销的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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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呆账准备、期末余额 |
— | (14,260 | ) | (1,95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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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应收账款呆账转回为人民币5,133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呆账拨备为人民币14,260元(合1,954美元)。
附注5 –短期投资
短期投资包括以下内容: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1 | 2022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财富管理 |
8,010 | 3,000 | 4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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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期投资 |
8,010 | 3,000 | 4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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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的理财产品余额为向商业银行购买的浮动收益率或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公允价值根据各报告期末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产品报价估算。公司将这些输入归类为第2级公允价值计量。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理财产品不存在未实现的相关损益。
附注6 –存货,净额
库存,净额包括以下内容: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1 | 2022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采购商品 |
1,884 | 1,447 | 19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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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84 | 1,447 | 199 | ||||||||||
| 减:存货减值准备 |
(59 | ) | (56 | ) | (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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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5 | 1,391 | 1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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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在收入成本中分别录得存货减值拨备人民币59元及陈旧存货为零。
F-21
附注7 –其他应收款,净额
其他应收款,净额包括: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1 | 2022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存款 |
56,927 | 32,331 | 4,430 | |||||||||
| 工作人员预付款 |
4,934 | 1,179 | 162 | |||||||||
| 对第三方的贷款 |
26,612 | 73,217 | 10,036 | |||||||||
| 其他 |
2,039 | 14,593 | 2,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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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对其他应收款计提的拨备 |
90,512 | 121,320 | 16,628 | |||||||||
| 其他应收款,净额 |
— | (8,457 | ) | (1,15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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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512 | 112,863 | 15,46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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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呆账备抵变动情况如下: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1 | 2022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呆账备抵、期初余额 |
— | — | — | |||||||||
| 加:呆账准备 |
— | (8,457 | ) | (1,15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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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呆账准备、期末余额 |
— | (8,457 | ) | (1,15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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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呆账拨备分别为零和人民币8,457元(1,159美元)。
附注8 –财产和设备
财产和设备,净额包括: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1 | 2022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按成本: |
||||||||||||
| 办公设备 |
5,219 | 5,684 | 779 | |||||||||
| 家具 |
3,062 | 2,716 | 372 | |||||||||
| 机动车辆 |
2,218 | 2,319 | 318 | |||||||||
| 租赁权改善 |
22,805 | 22,213 | 3,045 | |||||||||
|
|
|
|
|
|
|
|||||||
| 33,304 | 32,932 | 4,514 | ||||||||||
| 累计折旧 |
(6,666 | ) | (14,320 | ) | (1,96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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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26,638 | 18,612 | 2,55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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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折旧费用分别为人民币3,578元和人民币7,881元(1,080美元)。
F-22
附注9 –长期投资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1 | 2022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投资的股本证券 |
||||||||||||
| 深圳市卓亚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卓亚”) |
100 | — | — | |||||||||
| 衡阳市艺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衡阳艺芯”) |
100 | 100 | 14 | |||||||||
| 西安旭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旭航”) |
2,250 | 2,250 | 308 | |||||||||
| 北京品特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品特”) |
700 | 700 | 96 | |||||||||
| 上海二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二上”) |
1,333 | 1,333 | 183 | |||||||||
| 莆田鞋业品牌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莆田鞋业”) |
2,813 | 2,813 | 386 | |||||||||
| 其他长期投资 |
— | 500 | 69 | |||||||||
|
|
|
|
|
|
|
|||||||
| 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成本 |
7,296 | 7,696 | 1,056 | |||||||||
| 无法轻易确定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减值 |
— | (1,637 | ) | (22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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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的账面金额 |
7,296 | 6,059 | 83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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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公司通过子公司旭航网络以注资人民币100元共同设立深圳卓亚,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持有20%的股权。根据章程规定,公司不能对深圳卓亚的经营和财务决策施加重大影响。深圳卓亚于2022年12月13日注销。
2020年8月,公司透过附属公司旭航网络订立投资衡阳易鑫的协议。公司于2020年和2021年分别注资人民币50元和人民币50元(7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公司分别持有40%和40%的股权。基于投资协议,公司无法对衡阳易鑫的经营和财务决策施加重大影响。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长期投资减值分别为零和人民币100元(14美元)。
2020年12月,公司通过子公司旭航网络以2250元注资共同设立西安旭航,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持有45%的股权。基于公司章程,公司无法对西安旭航的经营和财务决策施加重大影响。
2020年7月,公司透过附属公司霍尔果斯微赞订立投资北京品特的协议。公司注资人民币700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持有28.75%股权。基于投资协议,公司无法对北京品特的经营和财务决策施加重大影响。
2020年9月,公司透过附属公司霍尔果斯微赞订立投资上海二上的协议。公司注资人民币1333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持有40%股权。基于投资协议,公司无法对上海二上的经营和财务决策施加重大影响。
2021年4月,公司通过子公司徐密福建共同设立普天鞋业,注资人民币2,813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持有37.5%的股权。基于投资协议,公司无法对普天鞋业的经营和财务决策施加重大影响。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长期投资减值分别为零和人民币1,036元(142美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认为部分或全部投资账面价值已无法收回的投资分别录得长期投资减值损失为零和人民币1,637元(约合226美元)。
F-23
附注10 –商誉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商誉账面值变动情况如下:
| 人民币 | ||||
| 商誉 |
||||
| 余额,2020年12月31日 |
286,882 | |||
| 新增 |
83 | |||
| 减值 |
— | |||
|
|
|
|||
| 余额,2021年12月31日 |
286,965 | |||
| 新增 |
— | |||
| 减值 |
— | |||
|
|
|
|||
| 余额,2022年12月31日 |
286,965 | |||
|
|
|
|||
| 美元 | ||||
| 余额,2022年12月31日 |
39,332 | |||
|
|
|
|||
公司首先对定性因素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定量商誉减值测试。在定性评估中,公司考虑了宏观经济状况、行业和市场考虑、整体财务业绩以及与报告单位的运营、业务计划和战略相关的其他具体信息等因素,包括对新冠疫情影响的考虑。
根据对定性因素的评估,管理层确定其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很可能超过其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的账面金额。因此,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录得减值亏损。
附注11 –经营租赁
公司就办公空间及员工宿舍订立经营租赁协议。下文披露的这些租赁的金额均不包含被确认为ROU资产和租赁负债的一部分的可变付款、剩余价值担保或期权。由于公司租赁未提供隐性贴现率,公司在确定租赁付款额现值时采用了基于租赁开始日可获得信息的增量借款利率。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确认经营租赁负债,包括流动和非流动负债,金额为人民币2,790元(383美元),相应的经营租赁ROU资产为人民币2,914元(399美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租金支出分别为人民币7,492元和人民币4,432元(642美元)。
F-24
租赁承诺
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营租赁负债到期情况分析如下:
| 运营中 租约 |
||||
| 2023 |
2,332 | |||
| 2024 |
449 | |||
| 2025 |
92 | |||
| 2026 |
— | |||
|
|
|
|||
| 租赁付款总额 |
2,873 | |||
| 减:推算利息 |
(83 | ) | ||
|
|
|
|||
| 经营租赁负债现值 |
2,790 | |||
| 减:流动债务 |
(2,268 | ) | ||
|
|
|
|||
| 2022年12月31日长期债务 |
522 | |||
|
|
|
|||
与经营租赁相关的补充披露如下:
| 截至本年度 12月31日, |
||||||||
| 2021 | 2022 | |||||||
| 为计入租赁负债计量的金额支付的现金 |
||||||||
| 经营租赁的经营现金流 |
6,469 | 4,425 | ||||||
| 经营租赁的加权平均剩余租期 |
2.53 | 1.18 | ||||||
| 经营租赁加权平均折现率 |
4.75 | % | 4.75 | % | ||||
附注12 –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
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构成如下: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1 | 2022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收购事项的应付现金 |
43,500 | 16,500 | 2,262 | |||||||||
| 客户存款 |
13,115 | 7,221 | 990 | |||||||||
| 其他 |
1,930 | 1,207 | 165 | |||||||||
| 日常经营的其他应付款 |
2,235 | 2,064 | 283 | |||||||||
|
|
|
|
|
|
|
|||||||
| 60,780 | 26,992 | 3,700 | ||||||||||
|
|
|
|
|
|
|
|||||||
附注13 –贷款
未偿贷款余额包括以下各项: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余额 | 到期日 |
有效 利息 率 |
担保 |
||||||||
|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HURC”) |
2,500 | 2023年9月1日 | 5.20 | % | 以肖先生的财产作抵押 | |||||||
| HURC |
5,000 | 2023年9月1日 | 5.20 | % | 以肖先生的财产作抵押 | |||||||
| HURC |
2,500 | 2023年9月1日 | 4.70 | % | 以肖先生的财产作抵押 | |||||||
|
|
|
|||||||||||
F-25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余额 | 到期日 |
有效 利息 率 |
担保 |
||||||||
| 华夏银行北京上地支行(“HXB”) |
5,000 | 2023年7月8日 | 4.79 | % | 子公司版权担保 | |||||||
| HXB |
10,000 | 2023年7月8日 | 4.79 | % | 子公司版权担保 | |||||||
| HXB |
4,000 | 2023年12月9日 | 4.79 | % | 子公司版权担保 | |||||||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墅区支行(“农行”) |
4,900 | 2023年11月6日 | 3.85 | % | 信用担保:董事长兼CEO肖总 | |||||||
| 威海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WHCB”) |
537 | 2024年11月6日 | 17.82 | % | 信用担保:董事长兼CEO肖总 | |||||||
| 深圳前海伟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伟邦银行”) |
230 | 2024年11月6日 | 17.82 | % | 信用担保:董事长兼CEO肖总 | |||||||
| WHCB |
671 | 2024年11月6日 | 15.15 | % | 信用担保:董事长兼CEO肖总 | |||||||
| Webank |
287 | 2024年11月6日 | 15.15 | % | 信用担保:董事长兼CEO肖总 | |||||||
|
|
|
|||||||||||
| 贷款总额 |
35,625 | |||||||||||
| 减:贷款-流动 |
(33,900 | ) | ||||||||||
|
|
|
|||||||||||
| 贷款-非流动(人民币) |
1,725 | |||||||||||
|
|
|
|||||||||||
| 贷款-非流动(美元) |
236 | |||||||||||
|
|
|
|||||||||||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 |
余额 | 到期日 |
有效 利息 率 |
担保 |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岐支行(“招行”) |
7,000 | 2022年8月22日 | 5.10 | % | 信用担保: 肖先生 |
|||||||
| HURC |
5,000 | 2022年8月31日 | 5.80 | % | 信用担保: 肖先生 |
|||||||
| HURC |
5,000 | 2022年8月31日 | 5.80 | % | 信用担保: 肖先生 |
|||||||
|
|
|
|
|
|||||||||
| 贷款总额 |
17,000 | |||||||||||
| 减:贷款–当前 |
(17,000 | ) | ||||||||||
|
|
|
|||||||||||
| 贷款–非流动(人民币) |
— | |||||||||||
|
|
|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利息支出分别为人民币822.8元和人民币468元(64美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未来根据贷款协议条款承担的贷款责任如下:
| 2023 |
33,900 | |||
| 2024年及之后 |
1,725 | |||
|
|
|
|||
| 合计 |
35,625 | |||
|
|
|
F-26
附注14 –可转换本票
2019年12月13日,香港乐汇与Hexagon Credit Limited(“HC”)订立贷款协议(“Loan 2019”),约定HC将向香港乐汇提供金额为港币20,000,000元的贷款,年利率为15.0%。香港乐汇于2019年12月17日全额收到慧聪提供的贷款。
于2020年3月20日,旭航网络、HK乐汇及肖先生与Hexagon Special Opportunities SPC(“HSO”)订立可换股承兑票据协议,订明SPC将向HK乐汇授出可换股承兑票据,融资额度由港币50,000,000元至港币150,000,000元。
2020年4月8日,HSO购买并支付可换股承兑票据(票据I)的现金代价港币30,000,000元,年利率为15.0%,到期日为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9月30日,慧聪、HSO和HK乐汇共同签署2019年贷款补充协议,约定慧聪将2019年贷款项下的权利转让给HSO。HSO将包括应计利息2,367,123港元在内的20,000,000港元贷款转换为金额为22,367,123港元的可转换承兑票据(“票据II”),年利率为15.0%,到期日为2021年12月31日。
转换
2021年8月10日,HSO与公司签署转换协议,HSO将本金52,367,123港元及利息9,061,643港元的票据I和票据II的所有未偿还金额转换为公司新发行的4,156.1143股,转换价格为每股14,780.34港元。该转换已于2021年12月1日完成。
附注15 –所得税
开曼群岛
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旭航控股无需就收入或资本收益缴税。此外,在向股东支付股息时,将不征收开曼群岛预扣税。
英属维尔京群岛
公司的子公司旭航BVI在BVI注册成立,根据BVI现行法律,旭航BVI无需就收入或资本收益征税。此外,此类子公司向其股东支付的股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无需缴纳预扣税。
香港
旭航HK及HK乐汇在香港注册成立,须就其法定财务报表内呈报的应课税收入按有关香港税法调整而征收香港利得税。最高不超过HKD 200万美元的应评税利润的适用税率为8.25%,而超过HKD 200万美元的应评税利润须按16.5%的香港法团税率征收,自2018/2019课税年度起生效。
中国
公司的中国附属公司受中国所得税法管辖,与在中国经营有关的所得税拨备根据有关的现行立法、解释和惯例按期间应课税收入的适用税率计算。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国内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FIE”)是
F-27
通常适用统一的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而优惠税率、免税期甚至免税可能会逐案给予。EIT对某些高新技术企业(“HNTES”)给予税收优惠待遇。根据这一税收优惠待遇,HNTEs有权获得15%的所得税率,但须满足每三年重新申请HNTE身份的要求。旭航网络于2021年12月获得HNTE纳税身份,2021-2023年法定所得税率降至15%。江西库奥于2022年11月获得HNTE纳税身份,2022-2024年法定所得税率降至15%。此外,安徽佳源、旭航网络于2016年获得软件企业资格,从而享有5年免税期(前2年全额免征,后3年减按50%的法定所得税率),直至其软件企业资格于2020年届满。霍尔果斯徐密、霍尔果斯微赞、霍尔果斯品悦、霍尔果斯金庭在喀什经济特区注册,可利用5年100%豁免。霍尔果斯徐密的豁免期为2017年至2021年。霍尔果斯微赞和霍尔果斯品悦的豁免期限为2018年至2022年。霍尔果斯金亭的豁免期为2020年至2024年。
法定所得税率与实际税率差异的调节
按适用于中国业务的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法定所得税率25%计算的税项与所得税开支的对账如下:
| 截至本年度 12月31日, |
||||||||
| 2021 | 2022 | |||||||
| 法定所得税率 |
25.0 | % | 25.0 | % | ||||
| 所得税豁免和减免 |
(21.3 | )% | (11.2 | )% | ||||
| 不可扣除的费用 |
0.4 | % | 0.8 | % | ||||
| 研发费用 |
(0.4 | )% | (0.9 | )% | ||||
| 上年亏损结转 |
(1.0 | )% | (0.7 | )% | ||||
| 估价津贴 |
7.8 | % | 6.0 | % | ||||
|
|
|
|
|
|||||
| 10.5 | % | 19.0 | % | |||||
|
|
|
|
|
|||||
所得税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下:
| 截至本年度 12月31日, |
||||||||||||
| 2021 | 2022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当期所得税费用 |
8,116 | 16,936 | 2,321 | |||||||||
| 递延税项开支 |
— | (608 | ) | (83 | ) | |||||||
|
|
|
|
|
|
|
|||||||
| 8,116 | 16,328 | 2,238 | ||||||||||
|
|
|
|
|
|
|
|||||||
F-28
为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列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已被冲销,并计入随附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其他资产。递延税项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下: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1 | 2022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呆账备抵 |
— | 3,788 | 519 | |||||||||
| 租赁负债 |
— | 561 | 77 | |||||||||
| 税收损失 |
9,140 | 11,096 | 1,521 | |||||||||
| 估价津贴 |
(9,140 | ) | (14,312 | ) | (1,962 | ) | ||||||
|
|
|
|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 |
— | 1,133 | 155 | |||||||||
|
|
|
|
|
|
|
|||||||
该公司通过多家子公司运营。对每个实体都考虑了估值备抵。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的实现取决于包括现有应税暂时性差异的未来转回和足够的未来应税收入在内的因素,不包括可转回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税收损失或信用结转。公司逐个实体评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潜在变现情况。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所有子公司均处于累计亏损状态,在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收益很可能无法实现的实体中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计提了估值备抵。
不确定的税务状况
中国政府税务机关在中国境内经营的工商企业完成相关税务申报后,对其进行定期和临时税务申报审查。一般而言,中国税务机关有长达五年的时间对公司中国实体的税务申报进行审查。因此,中国附属公司2018年至2022年的纳税年度仍可供各自税务机关审查。因此,不确定中国税务机关是否可能对公司中国子公司的税务申报采取不同看法,从而可能导致额外的税务责任。
公司根据技术优势评估每个不确定的税务状况(包括潜在的利息和罚款的应用),并衡量与税务状况相关的未确认利益。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公司并无任何重大未确认的不确定税务状况。
附注16 –股东权益
旭航控股于2020年6月16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已发行普通股数量为50,000.0000股,于2020年6月16日每股普通股面值为1.0美元。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3日、2021年9月26日、2021年12月1日完成新发行41,972.2302、21,481.6094、4,156.1143股,每股普通股面值1.0美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旭航控股的注资已全额到账。
于2022年12月2日,公司股东及董事会批准(i)将公司所有已发行及未发行普通股按500换1股的比例进行拆分,及(ii)于拆细后将公司授权普通股每股0.002美元的股份数目由58,804,976.95股增加至500,000,000股,于2022年12月2日生效。
附注17 –法定准备金及受限制净资产
由于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实体的分配只能从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计算的可分配利润中支付的要求,中国实体被限制从
F-29
将其净资产的一部分转让给公司。受限制的金额包括实收资本、额外实收资本,以及公司中国附属公司的法定储备。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1 | 2022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额外实收资本 |
282,965 | 282,965 | 38,784 | |||||||||
| 法定准备金 |
5,048 | 7,695 | 1,055 | |||||||||
|
|
|
|
|
|
|
|||||||
| 受限净资产合计 |
288,013 | 290,660 | 39,839 | |||||||||
|
|
|
|
|
|
|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受限制净资产总额分别为人民币288,013元和人民币290,660元(约合39,839美元)。
附注18 –关联方交易
a)关联方
| 关联方名称 |
与公司的关系 |
|
| 肖先生 |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 |
| 刘莉莲 | 公司股东 | |
| 于江 | 首席运营官、董事委任、公司股东 | |
| 上海奇树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上海奇书”) | 公司股东 | |
| 根水宝 | 公司股东 | |
| 聪聪微 | 公司股东 | |
| 上海慧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慧纪”) | 非控制性公司子公司股东 | |
| 浙江领尚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领尚”) | 由a控制的公司 公司附属公司董事 |
|
| 上海慧慧航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慧慧”) | 非控制性公司子公司股东 | |
| 上海二上 | 公司股权被投资方 | |
| 北京平特 | 公司股权被投资方 | |
| 周龙天 | 公司附属公司的一名董事 | |
| 深圳卓亚 | 公司股权被投资方 | |
| 舟山友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舟山友泰”) | 公司原股东* | |
| 西安赛兴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西安赛兴行”) | 本公司主要股东控制的公司 | |
| 浙江蔚来广告有限公司(“浙江蔚来”) | 本公司主要股东控制的公司 | |
| 浙江伟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伟成”) | 本公司主要股东控制的公司 | |
| Sewing Time Trading(Shenzhen)Co.,Ltd.(“Sewing Time”) | 非控制性公司子公司股东 | |
| 杭州找趣创意文化有限公司(“杭州找趣”) | 本公司主要股东控制的公司 | |
| 杭州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天翼”) | 本公司主要股东控制的公司 |
歼30
| 关联方名称 |
与公司的关系 |
|
| 杭州网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网宽”) | 本公司主要股东控制的公司 | |
| 通化绿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化绿健”) | 由a控制的公司非控制性公司子公司股东 | |
| 杭州有星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有星”) | A非控制性公司子公司股东 | |
| 太龙正 | A非控制性公司子公司股东 | |
| 青岛松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松社”) | 由公司附属公司的一名董事控制的公司 | |
| 新祖公 | 公司附属公司的一名董事 | |
| Lei Xu | 公司附属公司的一名董事 | |
| 雷鑫 | 公司附属公司的一名董事 | |
| 杭州美航秀觉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美航秀觉”) | 公司投资的公司 | |
| 冯洛 | 公司附属公司的一名董事 | |
| 小燕同 | 公司附属公司的一名董事 | |
| 萍乡友旭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萍乡友旭”) | 本公司主要股东控制的公司 | |
| 文英聪 | 公司附属公司的一名董事 | |
| 卫国堂 | 公司附属公司的一名董事 | |
| 杭州书呆子熊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书呆子熊”) | 由a控制的公司非控制性公司子公司股东 | |
| 黄山徽州浪漫红色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徽州”) | A非控制性公司子公司股东 | |
| 浙江聚培 | 公司股权被投资方 | |
| 中广国际广告创意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中广广告”) | 由a控制的公司非控制性公司子公司股东 | |
| 梦永颂 | 公司附属公司的一名董事 | |
| 厦门非常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非常爱”) | A非控制性公司子公司股东 | |
| 扬州旭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扬州旭米”) | 公司股权被投资方 | |
| 莆田鞋业 | 公司子公司股权被投资方 | |
| 西安旭航 | 公司股权被投资方 | |
| 杭州赛星航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赛星航”)* * | 公司股权被投资方 |
F-31
*舟山友泰不再是关联方,因为其于2021年1月出售了其股份。
* *杭州赛兴行自2022年12月6日起不再为关联方。
b)应收关联方款项
| 截至12月31日, | ||||||||||||||
| 自然 |
2021 | 2022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应收账款 |
||||||||||||||
| 上海二上 |
业务运营 | 351 | 1,843 | 253 | ||||||||||
| 浙江蔚来 |
业务运营 | 119 | 620 | 85 | ||||||||||
| 浙江领尚 |
业务运营 | 904 | 531 | 73 | ||||||||||
| 莆田鞋业 |
业务运营 | — | 300 | 41 | ||||||||||
| 通化绿建 |
业务运营 | 270 | 270 | 37 | ||||||||||
| 缝合时间 |
业务运营 | 190 | 123 | 17 | ||||||||||
| 黄山惠州 |
业务运营 | — | 50 | 7 | ||||||||||
| 杭州书呆子熊 |
业务运营 | — | 45 | 6 | ||||||||||
| 中广广告 |
业务运营 | — | 35 | 5 | ||||||||||
| 浙江伟成 |
业务运营 | 300 | — | — | ||||||||||
|
|
|
|
|
|
|
|||||||||
| 2,134 | 3,817 | 524 | ||||||||||||
| 其他应收款 |
||||||||||||||
| 浙江聚培 |
贷款 | — | 3,670 | 503 | ||||||||||
| 肖先生 |
贷款 | 5,403 | 1,114 | 153 | ||||||||||
| 西安赛兴行 |
贷款 | 750 | 750 | 103 | ||||||||||
| 太龙正 |
员工零用金 | 629 | 617 | 85 | ||||||||||
| 根水宝 |
员工零用金 | 420 | 420 | 58 | ||||||||||
| 上海汇记 |
贷款 | 303 | 368 | 50 | ||||||||||
| 浙江领尚 |
贷款 | 250 | 250 | 34 | ||||||||||
| 刘莉莲 |
员工零用金 | — | 250 | 34 | ||||||||||
| 中广广告 |
租赁保证金 | — | 218 | 30 | ||||||||||
| 上海奇树 |
贷款 | 139 | 139 | 19 | ||||||||||
| 北京平特 |
贷款 | 100 | 98 | 12 | ||||||||||
| 上海慧慧 |
贷款 | 27 | 27 | 4 | ||||||||||
| 于江 |
贷款 | 3,390 | — | — | ||||||||||
| 聪聪微 |
贷款 | 550 | — | — | ||||||||||
| 深圳卓亚 |
贷款 | 315 | — | — | ||||||||||
| 上海二上 |
贷款 | 300 | — | — | ||||||||||
| 青岛松社 |
贷款 | 270 | — | — | ||||||||||
| 新祖公 |
员工零用金 | 110 | — | — | ||||||||||
| Lei Xu |
员工零用金 | 101 | — | — | ||||||||||
| 雷鑫 |
员工零用金 | 20 | — | — | ||||||||||
| 杭州美航秀爵 |
贷款 | 19 | — | — | ||||||||||
| 冯洛 |
员工零用金 | 4 | — | — | ||||||||||
| 小燕同 |
员工零用金 | 3 | — | — | ||||||||||
|
|
|
|
|
|
|
|||||||||
| 13,103 | 7,921 | 1,085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15,237 | 11,738 | 1,609 | |||||||||||
|
|
|
|
|
|
|
|||||||||
F-32
c)应付关联方款项
| 截至12月31日, | ||||||||||||||
| 自然 |
2021 | 2022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应付账款 |
||||||||||||||
| 杭州找乐子 |
业务运营 | 300 | 600 | 82 | ||||||||||
|
|
|
|
|
|
|
|||||||||
| 300 | 600 | 82 | ||||||||||||
| 其他应付款 |
||||||||||||||
| 文英聪 |
应付工作人员补偿款 | 297 | 464 | 64 | ||||||||||
| 新祖公 |
贷款 | — | 88 | 12 | ||||||||||
| 梦永颂 |
应付工作人员补偿款 | — | 22 | 3 | ||||||||||
| 卫国堂 |
应付工作人员补偿款 | 57 | — | — | ||||||||||
|
|
|
|
|
|
|
|||||||||
| 354 | 574 | 79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654 | 1,174 | 161 | |||||||||||
|
|
|
|
|
|
|
|||||||||
d)其他关联交易
| 截至本年度 12月31日, |
||||||||||||
| 2021 | 2022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服务提供给 |
||||||||||||
| 上海二上 |
6,882 | 2,821 | 387 | |||||||||
| 莆田鞋业 |
— | 1,132 | 155 | |||||||||
| 浙江蔚来 |
1,180 | 487 | 67 | |||||||||
| 浙江领尚 |
974 | 236 | 32 | |||||||||
| 杭州书呆子熊 |
— | 214 | 29 | |||||||||
| 黄山惠州 |
— | 94 | 13 | |||||||||
| 西安旭航 |
— | 68 | 9 | |||||||||
| 杭州赛星行 |
— | 31 | 4 | |||||||||
| 上海汇记 |
51 | 2 | — | |||||||||
| 缝合时间 |
453 | — | — | |||||||||
| 通化绿建 |
247 | — | — | |||||||||
|
|
|
|
|
|
|
|||||||
| 9,787 | 5,085 | 696 | ||||||||||
|
|
|
|
|
|
|
|||||||
| 截至本年度 12月31日, |
||||||||||||
| 2021 | 2022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服务由 |
||||||||||||
| 中广广告 |
— | 695 | 95 | |||||||||
| 杭州找乐子 |
297 | 297 | 41 | |||||||||
| 杭州有兴 |
766 | — | — | |||||||||
| 深圳卓亚 |
472 | — | — | |||||||||
| 青岛松社 |
377 | — | — | |||||||||
| 杭州网宽 |
149 | — | — | |||||||||
|
|
|
|
|
|
|
|||||||
| 2,061 | 992 | 136 | ||||||||||
|
|
|
|
|
|
|
|||||||
附注19 –承付款项和或有事项
公司不时受制于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若干法律诉讼、索偿及纠纷。虽然这些法律诉讼的结果无法预测,但公司
F-33
不认为这些行动总体上将对其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流动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3年6月2日,公司中国子公司之一江苏旭航新经济科技有限公司(“旭航新经济”)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针对公司两家供应商的民事诉讼,指控其交付缺陷产品的违约金额共计人民币251万元,另加利息。该案结案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布法院判决书。根据法院判决,两家供应商有义务在2023年10月17日前向旭航新经济支付总额为人民币251万元外加利息(约合30万美元)。然而,公司并未在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九个月期间的财务报表中收到或记录该金额。截至本财务报表日,旭航新经济正积极与南京市鼓楼人民法院沟通,督促被告支付赔偿。
2023年11月3日,旭航网络的供应商之一因房屋装修合同纠纷向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提起针对旭航网络的民事诉讼,要求(1)支付剩余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65万元(约合10万美元),以及(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人民币0.11百万元(约合0.02亿美元)。该诉讼仍在审理中。此外,在现阶段,公司管理层认为无法合理估计上述诉讼结果的可能性和程度。
附注20 –后续事件
2023年7月6日,公司的中国附属公司之一北京和县联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和县联景”)与华夏银行北京上地支行以透支协议的形式订立循环信贷额度,以获得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210万美元)的贷款。通过这些信贷额度,北京和县联经借款总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210万美元),借款期限为2023年7月6日至2024年7月6日,年利率为4.30%。
于2023年8月30日,旭航网络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汤支行以透支协议的形式订立循环信贷额度,以获得最高总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140万美元)的贷款。通过这些信贷额度,旭航网络及其子公司借款总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合140万美元),借款期限为2023年8月30日至2024年5月7日,年利率为4.70%至5.20%。
2023年12月19日,北京和县联经与中国银行北京宣武分行以透支协议的形式订立两项循环信贷额度,以获得最高总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合140万美元)的贷款。通过这些信贷额度,北京和县联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合0.7百万美元),借款期限为2023年12月22日至2024年12月22日,年利率为2.40%。与北京和县联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人民币(约合70万美元),借款期限为2023年12月26日至2024年12月26日,年利率为2.40%。
2023年12月22日,旭航网络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汤支行以透支协议的形式订立循环信贷额度,以获得最高总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合0.7百万美元)的贷款。通过这些信贷额度,旭航网络借款总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合0.7百万美元),借款期限为2023年12月22日至2024年12月21日,年利率为3.50%。
本公司已评估2022年12月31日至2024年1月16日期间的所有事项,即本综合财务报表可供发布的日期,除非下文披露,本综合财务报表不存在任何需要披露的重大后续事项。
附注21 —母公司简明财务资料
S-X条例要求,当截至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合并子公司的受限制净资产超过合并净资产的25%时,注册人的简明财务信息应予以备案。就上述测试而言,合并子公司的受限净资产是指
F-34
注册人在截至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的合并子公司(公司间抵销后)的净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份额,未经第三方同意,子公司不得以贷款、垫款或现金分红等形式转让给母公司。简明母公司财务报表已根据条例S-X第12-04条附表I编制,因为公司中国附属公司的受限制净资产超过公司综合净资产的25%。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通常包含的某些信息和脚注披露已被压缩或省略。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按成本加子公司未分配收益中的权益列示。
在简明资产负债表上超过对子公司投资的亏损,由母公司在权益会计法下对子公司的净投资构成。
简明资产负债表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1 | 2022 | 2022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非流动资产 |
||||||||||||
| 对子公司的投资 |
540,622 | 619,791 | 84,951 | |||||||||
|
|
|
|
|
|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540,622 | 619,791 | 84,951 | |||||||||
|
|
|
|
|
|
|
|||||||
| 总资产 |
540,622 | 619,791 | 84,951 | |||||||||
|
|
|
|
|
|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 |
||||||||||||
| 负债总额 |
— | — | — | |||||||||
|
|
|
|
|
|||||||||
| 承诺与或有事项 |
||||||||||||
| 股东权益: |
||||||||||||
| 普通股(面值0.002美元;授权500,000.000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的分别为58,804,977股和58,804,977股) |
861 | 861 | 118 | |||||||||
| 额外实收资本 |
282,965 | 282,965 | 38,784 | |||||||||
| 法定准备金 |
5,048 | 7,695 | 1,055 | |||||||||
| 留存收益 |
250,204 | 323,575 | 44,350 | |||||||||
|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
1,544 | 4,695 | 644 | |||||||||
|
|
|
|
|
|
|
|||||||
| 股东权益合计 |
540,622 | 619,791 | 84,951 | |||||||||
|
|
|
|
|
|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
540,622 | 619,791 | 84,951 | |||||||||
|
|
|
|
|
|
|
|||||||
综合收益简明报表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1 | 2022 | 2022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运营成本和费用: |
||||||||||||
| 销售,一般和行政 |
— | 791 | 108 | |||||||||
|
|
|
|
|
|
|
|||||||
| 营业收入 |
||||||||||||
| 分占子公司收入 |
77,303 | 75,227 | 10,311 | |||||||||
|
|
|
|
|
|
|
|||||||
| 净收入 |
77,303 | 76,018 | 10,419 | |||||||||
|
|
|
|
|
|
|
|||||||
| 其他综合收益 |
||||||||||||
| 外币换算调整 |
(154 | ) | 3,151 | 432 | ||||||||
|
|
|
|
|
|
|
|||||||
| 其他综合收益合计 |
77,149 | 79,169 | 10,851 | |||||||||
|
|
|
|
|
|
|
|||||||
F-35
旭阳控股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为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
| 截至 | ||||||||||||
| 2022年12月31日 |
2023年9月30日 (未经审计)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当前资产: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117,326 | 227,641 | 31,201 | |||||||||
| 短期投资 |
3,000 | 700 | 96 | |||||||||
| 应收账款,净额 |
252,991 | 234,491 | 32,140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11,738 | 17,383 | 2,383 | |||||||||
| 向供应商垫款 |
16,274 | 10,126 | 1,388 | |||||||||
| 其他应收款,净额 |
112,863 | 23,149 | 3,173 | |||||||||
| 库存,净额 |
1,391 | 603 | 83 | |||||||||
| 预付费用 |
1,051 | 87 | 12 | |||||||||
| 递延IPO费用 |
4,491 | 6,750 | 925 | |||||||||
|
|
|
|
|
|
|
|||||||
| 流动资产总额 |
521,125 | 520,930 | 71,401 | |||||||||
|
|
|
|
|
|
|
|||||||
| 非流动资产 |
||||||||||||
| 长期投资 |
6,059 | 85,316 | 11,694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18,612 | 15,324 | 2,100 |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
2,914 | 5,897 | 808 | |||||||||
| 商誉 |
286,965 | 286,965 | 39,332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
1,133 | 6,036 | 827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1,509 | 1,290 | 177 | |||||||||
|
|
|
|
|
|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317,192 | 400,828 | 54,938 | |||||||||
|
|
|
|
|
|
|
|||||||
| 总资产 |
838,317 | 921,758 | 126,339 | |||||||||
|
|
|
|
|
|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 |
|
|||||||||||
| 流动负债: |
||||||||||||
| 应付账款 |
58,104 | 84,685 | 11,607 | |||||||||
| 客户垫款 |
4,388 | 1,321 | 181 | |||||||||
| 贷款-当前 |
33,900 | 43,900 | 6,017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1,174 | 1,624 | 223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
26,992 | 9,096 | 1,247 | |||||||||
| 应付所得税 |
35,425 | 45,062 | 6,175 | |||||||||
| 经营租赁负债-流动 |
2,268 | 1,631 | 224 | |||||||||
|
|
|
|
|
|
|
|||||||
| 流动负债合计 |
162,251 | 187,319 | 25,674 | |||||||||
|
|
|
|
|
|
|
|||||||
| 非流动负债: |
||||||||||||
| 贷款-非流动 |
1,725 | 975 | 134 | |||||||||
| 经营租赁负债-非流动 |
522 | 4,304 | 590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526 | 1,005 | 138 | |||||||||
| 递延收入-非流动 |
1,397 | 818 | 112 | |||||||||
|
|
|
|
|
|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4,170 | 7,102 | 974 | |||||||||
|
|
|
|
|
|
|
|||||||
| 负债总额 |
166,421 | 194,421 | 26,648 | |||||||||
|
|
|
|
|
|
|
|||||||
| 股东权益 |
||||||||||||
| 普通股(面值0.002美元;授权500,000.000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9月30日已发行和流通的分别为58,804,977股和58,804,977股*) |
861 | 861 | 118 | |||||||||
| 额外实收资本 |
282,965 | 282,965 | 38,784 | |||||||||
| 法定准备金 |
7,695 | 7,695 | 1,055 | |||||||||
| 留存收益 |
323,575 | 380,502 | 52,153 | |||||||||
|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
4,695 | 6,467 | 886 | |||||||||
|
|
|
|
|
|
|
|||||||
| XUHANG HOLDINGS LIMITED股东权益合计 |
619,791 | 678,490 | 92,996 | |||||||||
| 非控股权益 |
52,105 | 48,847 | 6,695 | |||||||||
|
|
|
|
|
|
|
|||||||
| 股东权益合计 |
671,896 | 727,337 | 99,691 | |||||||||
|
|
|
|
|
|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
838,317 | 921,758 | 126,339 | |||||||||
|
|
|
|
|
|
|
|||||||
| * | 对2022年12月2日的500比1 拆股进行了追溯重述。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36
旭阳控股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为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
| 截至9月30日的九个月, | ||||||||||||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净收入: |
||||||||||||
| 数字广告服务 |
42,466 | 50,624 | 6,939 | |||||||||
| 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 |
296,864 | 299,301 | 41,023 | |||||||||
|
|
|
|
|
|
|
|||||||
| 净收入总额 |
339,330 | 349,925 | 47,962 | |||||||||
| 收益成本 |
(221,772 | ) | (237,899 | ) | (32,607 | ) | ||||||
|
|
|
|
|
|
|
|||||||
| 毛利 |
117,558 | 112,026 | 15,355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3,721 | ) | (1,708 | ) | (234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53,674 | ) | (36,659 | ) | (5,025 | ) | ||||||
| 研发费用 |
(1,938 | ) | (3,567 | ) | (489 | ) | ||||||
| 信贷损失备抵 |
(935 | ) | (12,882 | ) | (1,766 | ) | ||||||
|
|
|
|
|
|
|
|||||||
| 总营业费用 |
(60,268 | ) | (54,816 | ) | (7,514 | ) | ||||||
|
|
|
|
|
|
|
|||||||
| 营业收入 |
57,290 | 57,210 | 7,841 | |||||||||
| 其他收益 |
3,781 | 751 | 103 | |||||||||
| 其他费用 |
(1,088 | ) | (1,127 | ) | (154 | ) | ||||||
| 利息收入 |
160 | 98 | 13 | |||||||||
| 利息支出 |
(128 | ) | (1,393 | ) | (191 | ) | ||||||
| 政府补助 |
1,023 | 2,844 | 390 | |||||||||
| 长期投资减值 |
(1,628 | ) | — | — | ||||||||
| 投资收益 |
1,619 | 870 | 120 | |||||||||
|
|
|
|
|
|
|
|||||||
| 所得税前收入 |
61,029 | 59,253 | 8,122 | |||||||||
|
|
|
|
|
|
|
|||||||
| 所得税费用 |
(8,607 | ) | (4,259 | ) | (584 | ) | ||||||
|
|
|
|
|
|
|
|||||||
| 净收入 |
52,422 | 54,994 | 7,538 | |||||||||
|
|
|
|
|
|
|
|||||||
|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 |
5,194 | 1,933 | 265 | |||||||||
|
|
|
|
|
|
|
|||||||
| 归属于XUHANG HOLDINGS LIMITED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57,616 | 56,927 | 7,803 | |||||||||
|
|
|
|
|
|
|
|||||||
| 综合收益 |
||||||||||||
| 净收入 |
52,422 | 54,994 | 7,538 | |||||||||
| 其他综合收益 |
||||||||||||
| 外币折算调整 |
5,270 | 1,772 | 243 | |||||||||
|
|
|
|
|
|
|
|||||||
| 综合收益总额 |
57,692 | 56,766 | 7,781 | |||||||||
|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全面亏损 |
5,194 | 1,933 | 265 | |||||||||
|
|
|
|
|
|
|
|||||||
| XUHANG HOLDINGS LIMITED普通股股东应占综合收益 |
62,886 | 58,699 | 8,046 | |||||||||
|
|
|
|
|
|
|
|||||||
| 每股收益 |
||||||||||||
| 普通股–基本和稀释 |
0.98 | 0.97 | 0.13 | |||||||||
| 用于计算基本和稀释每股亏损*的加权平均已发行股份: |
||||||||||||
| 普通股–基本和稀释 |
58,804,977 | 58,804,977 | 58,804,977 | |||||||||
| * | 对2022年12月2日的500比1 拆股进行了追溯重述。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37
旭阳控股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为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
| 普通股* |
额外 实缴 资本 |
法定 储备金 |
保留 收益 |
累计 其他 综合 收入(亏损) |
合计 徐杭 持股 有限 股东’ 股权 |
非- 控制 利益 |
合计 股东’ 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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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享* | 金额 | |||||||||||||||||||||||||||||||||||
| 余额,2021年12月31日(人民币) |
58,804,977 | 861 | 282,965 | 5,048 | 250,204 | 1,544 | 540,622 | 51,792 | 592,414 | |||||||||||||||||||||||||||
| 来自非控股权益股东的资本变动 |
— | — | — | — | — | — | — | 6,516 | 6,516 | |||||||||||||||||||||||||||
| 净收入/(亏损) |
— | — | — | — | 57,616 | — | 57,616 | (5,194 | ) | 52,422 | ||||||||||||||||||||||||||
| 外币折算调整 |
— | — | — | — | — | 5,270 | 5,270 | — | 5,2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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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额,2022年9月30日(人民币) |
58,804,977 | 861 | 282,965 | 5,048 | 307,820 | 6,814 | 603,508 | 53,114 | 656,6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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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额,2022年12月31日(人民币) |
58,804,977 | 861 | 282,965 | 7,695 | 323,575 | 4,695 | 619,791 | 52,105 | 671,896 | |||||||||||||||||||||||||||
| 来自非控股权益股东的资本变动 |
— | — | — | — | — | — | — | (1,325 | ) | (1,325 | ) | |||||||||||||||||||||||||
| 净收入/(亏损) |
— | — | — | — | 56,927 | — | 56,927 | (1,933 | ) | 54,994 | ||||||||||||||||||||||||||
| 转入法定准备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币折算调整 |
— | — | — | — | 1,772 | 1,772 | — | 1,7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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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额,2023年9月30日(人民币) |
58,804,977 | 861 | 282,965 | 7,695 | 380,502 | 6,467 | 678,490 | 48,847 | 727,3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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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额,2023年9月30日(美元) |
118 | 38,784 | 1,055 | 52,153 | 886 | 92,996 | 6,695 | 99,6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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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对2022年12月2日的500比1 拆股进行了追溯重述。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38
旭阳控股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千元人民币和美元,股份数量和每股日期除外)
| 截至9月30日的九个月, | ||||||||||||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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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收入 |
52,422 | 54,994 | 7,538 | |||||||||
| 调整净收入与经营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
| 折旧及摊销 |
6,829 | 3,853 | 528 | |||||||||
| 信贷损失备抵账户 |
935 | 12,882 | 1,766 | |||||||||
| 存货减值 |
— | — | — | |||||||||
| 财产和设备处置损失 |
226 | 314 | 43 | |||||||||
| 长期投资减值 |
1,628 | — | — | |||||||||
| 递延税收优惠 |
— | (4,424 | ) | (606 | ) | |||||||
| 非现金租赁费用 |
3,263 | 2,809 | 385 | |||||||||
| 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情况: |
||||||||||||
| 应收账款 |
(65,381 | ) | 5,086 | 697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476 | ) | (12 | ) | (2 | ) | ||||||
| 向供应商垫款 |
(23,328 | ) | 6,148 | 843 | ||||||||
| 其他应收款 |
(8,304 | ) | 89,466 | 12,262 | ||||||||
| 库存 |
198 | 788 | 108 | |||||||||
| 预付费用 |
817 | 961 | 132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9,033 | 219 | 30 | |||||||||
| 应付账款 |
11,860 | 26,582 | 3,643 | |||||||||
| 客户垫款 |
4,233 | (3,067 | ) | (420 |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356 | (115 | ) | (16 | )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 |
(591 | ) | (1,397 | ) | (191 | ) | ||||||
| 经营租赁负债 |
(3,263 | ) | (2,646 | ) | (363 | ) | ||||||
| 应付所得税 |
9,164 | 9,636 | 1,321 | |||||||||
| 递延收入—非流动 |
(667 | ) | (579 | ) | (79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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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1,046 | ) | 201,498 | 27,61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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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购置财产和设备 |
(849 | ) | (880 | ) | (121 | ) | ||||||
| 购买短期投资 |
(79,901 | ) | (3,000 | ) | (411 | ) | ||||||
| 赎回短期投资 |
51,588 | 5,300 | 726 | |||||||||
| 长期投资付款 |
(500 | ) | (80,581 | ) | (11,045 | ) | ||||||
| 为收购支付的款项 |
(20,000 | ) | (16,500 | ) | (2,262 | ) | ||||||
| 对关联方的贷款 |
(3,913 | ) | (6,516 | ) | (893 | ) | ||||||
| 偿还关联方借款 |
7,169 | 784 | 10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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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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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46,406 | ) | (101,393 | ) | (13,89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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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贷款收益 |
25,000 | 30,000 | 4,112 | |||||||||
| 支付贷款 |
(17,000 | ) | (20,750 | ) | (2,844 | ) | ||||||
| 递延IPO费用 |
— | (2,259 | ) | (310 | ) | |||||||
| 关联方所得款项 |
303 | 566 | 78 | |||||||||
| 向股东支付股息 |
(267 | ) | — | — | ||||||||
| 少数股东现金出资 |
6,516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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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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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14,552 | 7,557 | 1,03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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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5,269 | 2,653 | 36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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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27,631 | ) | 110,315 | 15,120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年初 |
113,400 | 117,326 | 16,08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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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年末 |
85,769 | 227,641 | 31,20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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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补充披露现金流信息: |
||||||||||||
| 支付的现金 |
||||||||||||
| 利息 |
797 | 1,393 | 191 | |||||||||
| 所得税 |
2,454 | 1,293 | 177 | |||||||||
| 非现金投融资活动: |
||||||||||||
| 以经营租赁义务换取的使用权资产 |
771 | 5,791 | 794 | |||||||||
| * | 对2022年12月2日的500比1 拆股进行了追溯重述。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39
旭阳控股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为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
注1 –业务和组织的性质
XUHANG HOLDINGS LIMITED(“旭航控股”)于2020年6月16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为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旭航控股主要透过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附属公司从事新媒体综合内容营销服务及数字广告服务。2014年9月,董事长肖天航先生(“肖先生”)创立杭州旭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旭航网络”)。旭航控股进行了一系列在岸、离岸重组,于2021年10月27日完成重组(“重组”)。
紧接重组前后,旭航网络的控股股东控制了旭航网络及旭航控股;因此,为会计目的,重组作为同一控制下实体的交易入账。因此,所附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的编制如同现行公司架构在呈列期间一直存在一样。
旭航控股及其合并子公司在此统称为“公司”,除非具体提及实体。
公司Structure
旭航控股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没有实质性经营业务。旭航控股通过子公司开展业务。旭航控股的主要附属公司由以下实体组成:
| • | 旭航网络,于2014年9月16日于中国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及在岸控股公司,主要为新媒体综合内容营销服务及数字广告服务的控股业务; |
| • | 霍尔果斯旭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或霍尔果斯旭米,于2017年2月8日在中国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及经营实体,主要为提供广告设计及制作;技术服务; |
| • | 霍尔果斯微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或霍尔果斯微赞,于2017年11月13日于中国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及营运实体,主要为提供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 | 香港乐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或HK乐汇,于2017年11月10日在香港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及营运实体,主要为提供数字广告服务; |
| • | 杭州星空互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或杭州星空,一间全资中国附属公司及于2020年11月13日收购的营运实体,主要为提供广告设计及制作; |
| • | 杭州金亭会议有限公司,或杭州金亭,于2020年11月13日收购的全资中国附属公司及经营实体,主要用于提供会议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 |
| • | 江西库奥科技有限公司,或江西库奥,于2020年3月16日收购的全资中国附属公司及经营实体,主要为提供广告制作;平面设计及制作; |
歼40
| • | 杭州星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间拥有51%权益的附属公司及于2021年6月16日于中国成立的营运实体,主要为提供广告制作及技术服务; |
| • | 江苏旭航新经济科技有限公司,一间拥有80%权益的附属公司及于2020年9月29日于中国成立的营运实体,主要为提供广告制作及技术服务; |
| • | 青岛旭航数字新经济科技有限公司,一间拥有61%权益的附属公司及于2020年10月29日于中国成立的营运实体,主要为提供广告制作及技术服务;及 |
| • | 青岛品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间拥有51%权益的附属公司及于2021年4月15日在中国成立的营运实体,主要为提供广告制作及技术服务。 |
随附的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反映了旭航控股及主要附属公司的活动:
| 姓名 | 地点 合并 |
成立日期 或收购 |
百分比 直接 或间接 |
主要活动 |
||||||
| XUHANG LTD BVI |
英属维尔京 岛屿 (“BVI”) |
2020年7月31日 | 100 | % | 控股公司 | |||||
| 旭航(香港)有限公司 |
香港 | 2020年11月2日 | 100 | % | 控股公司 | |||||
| 霍尔果斯品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17年11月10日 | 100 | % | 广告设计制作;技术服务;数字广告服务 |
|||||
| 上海旭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3月19日 | 90 | % | 广告制作及技术服务 |
|||||
| 厦门旭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4月1日 | 75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 上海品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3月24日 | 51 | % | 广告制作及技术服务 |
|||||
| 杭州普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0年8月25日 | 51 | % | 广告制作及技术服务 |
|||||
| 杭州睿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2月7日 | 51 | % | 广告制作及技术服务 |
|||||
| 河南新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0年1月17日 | 100 | % | 广告制作及技术服务 |
|||||
| 旭航数之云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6月2日 | 100 | % | 技术服务与咨询;广告制作 |
|||||
| 旭航数码(河南)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1月22日 | 51 | % | 技术服务和咨询 |
|||||
| 杭州西岐文化旅游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5月12日 | 100 | % | 技术服务和咨询 |
|||||
| 云南旭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7月2日 | 51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 江西旭之星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7月19日 | 51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 上海汇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5月25日 | 51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 杭州有游文化旅游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7月14日 | 51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 安徽佳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16年4月14日 | 100 | % | 广告制作及技术服务 |
|||||
F-41
| 姓名 | 地点 合并 |
成立日期 或收购 |
百分比 直接 或间接 |
主要活动 |
||||||
| 河南旭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19年11月29日 | 99 | % | 互联网广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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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旭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0年3月4日 | 100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 旭米(福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旭米福建”) |
中国 | 2021年2月8日 | 85 | % | 广告制作及技术服务 |
|||||
| 武汉旭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10月27日 | 65 | % | 数字文化创意内容服务;技术咨询 |
|||||
| 黄山市旭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9月16日 | 90 | % | 广告设计与制作 |
|||||
| 无锡旭米创意科技有限公司* * |
中国 | 2021年9月10日 | 75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 扬州旭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 |
中国 | 2021年11月2日 | 56.7 | % | 营销策划与品牌管理 |
|||||
| 临沂旭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8月26日 | 60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 苏州新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0年7月29日 | 100 | % | 技术服务和咨询 |
|||||
| 上海旭米数字广告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11月9日 | 100 | % | 广告设计与制作 |
|||||
| 上海苏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1年7月27日 | 51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 杭州旭派科技有限公司* * * * |
中国 | 2021年12月21日 | 51 | % | 技术服务和咨询 |
|||||
| 上海和县联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2年1月18日 | 51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 成都旭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2年2月28日 | 80 | % | 技术服务和咨询 |
|||||
| 湖北旭航书智文化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2年2月28日 | 90 | % | 营销策划及广告制作 |
|||||
| 北京和县联景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2年3月31日 | 100 | % | 广告设计与制作 |
|||||
| 北京旭航易视觉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2年4月25日 | 51 | % | 广告设计与制作 |
|||||
| 北京云嘉联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3年1月11日 | 100 | % | 营销策划和广告制作 | |||||
| 杭州永旭乐航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3年8月8日 | 100 | % | 营销策划和广告制作 | |||||
| 杭州旭升星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 | 2023年8月10日 | 100 | % | 营销策划和广告制作 | |||||
| * | 上海汇航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注销。 |
| ** | 无锡旭米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注销。 |
| *** | 2023年5月,旭航网络处置扬州旭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46.7%的股权。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持有10%的股权。 |
| **** | 2023年7月,旭航网络处置杭州旭派科技有限公司41%的股权,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持有10%的股权。 |
F-42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列报依据
随附的未经审计简明综合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有关财务报告的适用规则和条例编制的,这些规则和条例与编制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所使用的规则和条例一致。因此,这些未经审计的简明合并财务报表不包括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要求的年度财务报表的所有信息和脚注。
公司管理层认为,随附的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包含所有必要的正常经常性调整,以公允列报公司在每个呈报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的经营业绩不一定代表任何其他中期期间或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预期业绩。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简明合并资产负债表来自该日期的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但不包括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要求的年度财务报表的所有披露。这些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应与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合并原则
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包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所有重要的公司间交易和余额已在合并中消除。
估计数的使用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作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资产负债表日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以及报告期内的收入和费用。公司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中反映的重大会计估计包括对使用寿命和财产及设备减值的估计、商誉减值、递延税项资产的估值备抵、信用损失备抵以及对过剩和过时存货的存货估值、成本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孰低。
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可能会导致修订估计数。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不同,因此,差异可能对未经审计的简明综合财务报表具有重大意义。
外币换算和交易
随附的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以人民币(“人民币”)呈列,人民币为公司的报告货币。旭航控股及旭航BVI的功能货币为美国元,HK乐汇及旭航HK的功能货币为港元(“HKD”)。中国附属公司的功能货币为人民币。其他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均为各自的当地货币。相应功能货币的确定是根据ASC 830,外币事项(“ASC 830”)规定的标准进行的。
以记账本位币以外货币计值的交易,采用交易发生日通行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以外币计价的货币资产和负债,采用资产负债表日适用的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以外币历史成本计量的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初始交易发生日的汇率重新计量。外币交易产生的汇兑损益计入综合收益表和综合收益表。
本公司各主体的记账本位币为非人民币的财务报表由各自记账本位币折算为人民币。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和负债,按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当期产生的收益以外的权益账户按适当的历史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收入和支出项目
F-43
采用定期平均汇率换算成人民币。由此产生的外币换算调整在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表的其他综合收益或亏损中入账,累计外币换算调整在综合股东权益表中作为累计其他综合收益的组成部分列报。
便民翻译
将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的综合资产负债表、综合收益及综合收益表及综合现金流量表的余额由人民币转换为美元,仅为方便读者,按1.00美元兑7.2960元人民币的汇率计算,即2023年9月29日纽约联邦储备银行为海关目的认证的人民币电汇的纽约市中午买入汇率。不代表人民币金额代表或可能已经或可能在2023年9月30日按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变现或结算为美元。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由库存现金、活期存款、存放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原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的定期存款构成。公司在中国拥有大部分银行账户。中国境内银行账户中的现金余额不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或其他计划的保险。
短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投资于公司可随时赎回的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为无抵押浮动利率。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该短期投资。短期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综合收益及综合收益表的短期投资收益。
应收账款,净额
应收账款按历史账面值扣除信用损失准备后列示。
公司保留信用损失准备金,这反映了其对可能无法收回的金额的最佳估计。公司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信用损失备抵,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历史收款经验和资信情况以及单项应收账款余额的账龄等。此外,公司根据公司获得的任何可能表明账户无法收回的特定知识计提特定的坏账准备。每个账户的事实和情况可能需要公司在评估其可收回性时使用实质性判断。
2023年1月1日,公司采用ASC326,金融工具-信用损失(“ASC326”),采用修正-追溯过渡法。在通过这一指导意见后,截至2023年1月1日,确认了累计赤字为零的累积效应调整。根据ASC 326,以摊余成本列示截至资产负债表日预计可收回的净额的包括应收账款在内的金融资产的信用损失准备。这种备抵是基于资产合同期限内预期产生的信用损失,其中包括对预付款的考虑。当公司确定此类金融资产被视为无法收回并确认为从信用损失准备中扣除时,资产予以注销。先前核销金额的预期回收,不超过先前核销金额的总和,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必要准备金时包括在内。公司基于类似风险汇集金融资产
F-44
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的特征。当金融资产不具有相似的风险特征时,公司对这些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个别估计。公司密切监控其应收账款,包括及时进行账户对账、详细审查逾期账款、更新信用额度以及每月分析其信用损失准备金的充足性。
库存,净额
库存,净额包括制成品。存货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者列示。存货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成本法确定。由于存货滞销和过时而导致存货成本减记至估计可变现净值的调整入账,这取决于历史和预测的消费者需求以及促销环境等因素。公司对购买的产品承担所有权、风险和报酬。
物业及设备净额
物业及设备按成本减累计折旧列账。折旧在资产的估计可使用年限内采用直线法计算。估计可使用年限如下:
| 办公设备 |
3-5年 | |
| 家具 |
3-5年 | |
| 机动车辆 |
5年 | |
| 租赁权改善 |
在租赁期或预期可使用年限中较短者 |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报废的资产的成本和相关累计折旧从账目中消除,任何收益或损失计入综合经营报表和综合损失。维护和维修的支出在发生时计入收益,而预计会延长资产使用寿命的增加、更新和改进则被资本化。
商誉
商誉是指购买价格超过分配给所收购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所收购业务承担的负债的金额的部分。根据ASC主题350,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ASC 350”),记录在案的商誉金额不进行摊销,而是在存在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每年或更频繁地进行减值测试。
公司按照ASC 350,在报告单位层面对商誉进行减值分配和评估。报告单位是经营分部或低于经营分部的一级。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9月30日,公司整体为一个申报单位。
根据ASC 350,公司可选择评估定性因素以确定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值的可能性是否更大。在定性评估中,公司考虑了行业和市场因素、报告单位的整体财务业绩以及与经营相关的其他具体信息等主要因素。如果公司根据其定性评估结果确定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很可能低于其账面值,则必须进行定量减值测试。否则,无需进一步检测。量化减值测试由基于各报告单位折现现金流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包括商誉)的比较组成。如果报告单位的账面值超过其公允价值,将记录等于差额的减值损失。减值费用将记入综合收益及全面收益表。
商誉减值测试的应用需要判断,包括确定各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利用各种估值技术对公允价值进行估值,以主
F-45
技术是一种需要进行重大判断的贴现现金流,包括对未来现金流的估计,这取决于内部预测,对公司业务的长期增长率的估计,对现金流将产生的使用寿命的估计,以及对公司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确定。
截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九个月及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九个月,概无呈列减值迹象。因此,截至2022年9月30日及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并无确认商誉减值亏损。
长期投资
公司的长期投资为股本证券,没有可随时确定的公允价值。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且公司通过投资于普通股或实质普通股对其既无重大影响也无控制权的股本证券,使用一种计量替代方法计量和记录,该替代方法按成本减去减值(如果有的话),加上或减去符合条件的可观察价格变动导致的变化来计量证券。截至2022年9月30日及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公司录得人民币1,628元,长期投资减值亏损为零。
具有确定寿命的长期资产减值
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账面价值可能无法从其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中收回时,公司对包括财产和设备在内的长期资产、有确定使用寿命的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进行减值评估。可收回性是通过将资产或资产组的账面值与预期因使用资产或资产组及其最终处置而产生的相关预计未折现现金流量进行比较,同时考虑包括过去的经营成果、预算、经济预测、市场趋势和产品开发周期在内的多项因素来衡量的。如果资产或资产组的账面值超过预期未折现现金流量,公司将根据资产或资产组的公允价值确认减值损失。
截至2022年9月30日及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公司并无录得任何减值开支。
关联交易
关联方一般定义为(i)任何人及其直系亲属持有公司证券的10%或以上(ii)公司管理层,(iii)直接或间接控制、受公司控制或与公司共同控制的人,或(iv)任何能够对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当关联方之间发生资源转移或义务转移时,该交易被视为关联方交易。关联方可能是个人或企业实体。
不能推定涉及关联方的交易是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进行的,因为可能不存在竞争性、自由市场交易的必要条件。就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的陈述,如果作出,则不应意味着关联方交易是按照与公平交易中普遍存在的条款相同的条款完成的,除非此类陈述能够得到证实。然而,由于关联方性质,确定应收/应付关联方款项的公允价值并不实际。
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收到的价格或转移负债所支付的价格。在确定要求或允许以公允价值记录或披露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时,公司考虑了其将进行交易的主要或最有利的市场,也考虑了市场参与者在对资产或负债定价时将使用的假设。
F-46
会计指引建立了公允价值层次结构,要求主体在计量公允价值时最大限度地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并尽量减少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金融工具在公允价值层次结构中的分类是基于对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输入水平。在资产或负债在计量日几乎没有(如果有的话)市场活动的情况下,公允价值计量反映了管理层自己对市场参与者将在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使用的假设的判断。这些判断是管理层根据在当时情况下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制定的。
会计指引确立了可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三个输入水平:
第1级——反映活跃市场中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未经调整)的可观察输入值。
第2级——市场上可直接或间接观察到的其他投入。
第3级——由很少或没有市场活动支持的不可观察的投入。
公司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应收关联方款项、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应付关联方款项、其他应付款和短期借款。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9月30日,这些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近似。
收入确认
公司已对所有呈报期间采用新的收入准则,即ASC 606,客户合同收入(主题606)(“ASC 606”)。与主题606的标准一致,公司确认收入以描述向客户转让承诺的服务的金额,该金额反映了实体预期为换取这些服务而获得的对价。公司与创收活动同时征收的增值税不计入收入。
公司在其客户获得对承诺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因为它履行了履约义务,其金额反映了该实体预期为换取这些服务而获得的对价。为确定实体确定属于ASC 606范围内的安排的收入确认,该实体执行以下五个步骤:(i)识别与客户的合同;(ii)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iii)确定交易价格,包括任何可变对价;(iv)将交易价格分配给合同中的履约义务;(v)在实体履行履约义务时(或作为)确认收入。公司仅在实体很可能收取其有权获得的对价以换取其向客户转让的服务时,才将五步模式应用于合同。
一旦一份合同在合同开始时被确定为在ASC 606的范围内,公司就会对合同进行审查,以确定它必须交付哪些履约义务以及这些履约义务中的哪些是可区分的。公司根据在履行该履约义务时或在履行时分配给每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金额确认收入。
当公司主要负责履行服务、在确定定价方面拥有酌处权并在将服务转让给客户之前控制承诺的服务时,公司是委托人并按总额记录收入。否则,公司将按净额记录收入作为佣金。
F-47
以下为公司主要收入来源的会计政策说明:
数字广告服务
数字广告服务收入主要包括公司提供数字广告服务的收入。当相关服务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交付时确认收入,这些条款通常基于特定的行动,例如每次行动成本(“CPA”)、每千次成本(“CPM”)、每次点击成本(“CPC”)或与广告商商定的其他偏好。在与客户订立合同时,公司将通过定义这些计量单位并设定计量单位类型的单价来规定计量方法(如CPA、CPM或CPC);这些条款和条件见合同附件。每一类动作的单价由公司与客户协商确定。公司通常根据营销产品的类型、部署的分销渠道以及广告活动的长度和时间来确定每一类动作的单价。公司在向客户提供报价时也会考虑行业内的现行市场价格。
当客户的最终用户执行销售合同中规定的约定行为时,如下载或安装,或广告已达到千量级,或已点击横幅或链接,则在每个时间点赚取收入。销售数字广告服务所赚取的费用的结算发生在所提供服务的月度报表已提供给客户并被客户接受后的一个月,此时公司将在其会计系统中输入收入确认日记账分录,以记录相关收入。月结单是根据当月完成的各类动作、千次或点击的单价乘以各类动作、千次或点击的累计次数计算得出。公司按月统计各类动作、千人或点击的累计完成数量,并在报表中说明各类动作的累计完成数量和适用月份的单价。虽然没有任何因素被单独视为推定或决定性因素,因为公司是主要义务人,并负责(i)识别并与公司视为客户的第三方广告商签订合同;(ii)识别媒体出版商以提供广告库存(媒体空间),其中公司将媒体出版商视为供应商;(iii)确定CPA、CPM或CPC定价模型的售价;(iv)执行所有计费和收款活动,包括保留信用风险;以及(v)承担履行广告的全部责任,公司作为这些安排的委托人,因此按总额确认与这些交易相关的已赚取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
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
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以社交网络和应用为目标,传播品牌知名度或推广某些产品。该公司提供的服务包包括多种整合营销解决方案,包括营销策略和创意咨询、撰写广告、拍摄和制作宣传视频/短视频、管理和运营客户的社交媒体账户或在线商店、策划和实施直播电商活动以及组织线下营销活动或公关活动。客户可根据各自的营销目标、需求、预算等因素,选择一种或多种类型的整合营销服务供公司实施。
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的流程是指:
| (一) | 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通常是框架合同,条款通常在一年内;但在某些情况下,条款可能更长,例如两年。根据框架合同,要求公司根据客户的具体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营销活动。框架合同一般对服务范围、合同期限长短、包括但不限于固定价格项目的计量方法、通过营销活动产生的产品销售收入分成、或这些全部的组合、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规定。 |
F-48
| (二) | 合同签订后,公司通常会与客户就具体需求进行沟通,并向客户提供预计在一定时期内实施的具体营销活动计划。该方案为新媒体整合营销服务产品包,包含多种服务。期间具体营销活动方案经客户确认后,双方通过协议附件、采购订单单或邮件等补充形式,确定交易价格,包括单价、数量(包括但不限于文章数量、短视频或活动频次)及期间具体营销活动服务费的计算方式。 |
| (三) | 公司按照前述第(ii)款的约定向客户提供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参与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活动的客户员工进行培训、营销内容制作、设立新媒体账号、营销渠道采购、发布新媒体营销内容、监测和评估营销活动的结果和效果。 |
| (四) |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全部相关服务后,公司向客户发送工作报告或其他可接受的参考资料,以确认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活动是否满足已签订合同的要求。 |
| (五) | 提供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产生的收入,在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活动实施并被客户接受的时点确认(特定服务包中包含的所有新媒体营销服务均已实施),根据合同条款,并根据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的实施情况计量履约义务的履行情况。 |
公司一般要求客户在所有服务完成并被客户接受后再支付服务费用。公司偶尔会收到客户预付的部分款项(一般不超过30%)。预付款一般在签订合同后支付。剩余的余额将在所有服务完成并被客户接受后支付。
当公司主要负责履行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时,公司是本金并按毛额记录收入。公司代客户采购与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活动相关的辅助服务,如为客户采购机票、酒店等,公司按扣除采购金额的净额确认收入为佣金。
本公司不提供保修、退款、折扣或返利。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在完成并获得客户认可(即服务质量获得客户认可)时即已全部交付。公司不存在任何售后担保义务。
收入分类
下表按服务类型汇总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的分类收入:
| 截至九个月 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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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数字广告服务 |
42,466 | 50,624 | 6,939 | |||||||||
| 新媒体整合内容营销服务 |
296,864 | 299,301 | 41,0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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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9,330 | 349,925 | 47,96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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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9
合同余额
合同负债在综合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为来自客户的预付款,主要代表公司向公司已预先收到对价的客户转让货物或服务的义务。在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之前,所收到的对价仍为合同负债。由于相关合同期限一般较短,义务在一年内履行完毕。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计入期初预收款项余额的确认收入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752元和人民币3,733元(512美元)。
根据ASC340-40-25-1,如果实体期望收回与客户签订合同的增量成本,则该实体应将这些成本确认为资产。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3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任何合同资产。
分部报告
ASC 280,即分部报告(“ASC 280”),为公司在其财务报表中报告有关经营分部、产品、服务、地理区域和主要客户的信息建立了标准。根据ASC 280建立的标准,公司的首席运营决策者被确定为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在做出有关分配资源和评估公司业绩的决策时审查综合业绩。整体及因此,公司只有一个可报告分部。公司不会为了内部报告的目的而区分市场或细分市场。由于公司的长期资产基本上位于中国,因此没有列报地域分部。
经营租赁
公司于2020年1月1日采用修改后的追溯法,采用了ASC主题842、租赁(“ASC 842”)。公司在开始时确定一项安排是否为租约。租赁按照ASC 842-20-25中的确认标准分类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公司的租约不包含任何重大剩余价值担保或重大限制性契约。
公司选择了一揽子实用权宜之计,这使得公司可以不重新评估(i)截至采纳日期的任何已到期或现有合同是否是或包含租赁,(ii)截至采纳日期的任何已到期或现有租赁的租赁分类,以及(iii)截至采纳日期的任何已到期或现有租赁的初始直接成本。最后,公司对所有租期在12个月或以下的合同选择了短期租赁豁免。
在租赁开始日,公司根据存在的相关因素确定租赁的分类,并记录任何经营租赁的使用权(“ROU”)资产和租赁负债。通过租赁取得的ROU资产是指在租赁期内使用标的资产的权利,经营租赁负债是指因租赁而产生的支付租赁款项的义务。ROU资产和租赁负债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计算。如果公司租赁中隐含的利率不是现成的,公司在确定租赁付款的现值时使用基于租赁开始日可获得的信息的增量借款利率。这一增量借款利率反映了在类似经济环境下,公司可以在抵押基础上以相同货币、类似期限借入租赁付款金额的固定利率。ROU资产包括任何租赁预付款,并通过租赁奖励减少。租赁付款的经营租赁费用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租赁条款以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限为准。
首个租期为12个月或以下的租赁不记入综合资产负债表。这些租赁的租赁费用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
F-50
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是指从中国政府收到的现金补助。现金补贴没有明确的规则和规定来规范企业享受福利所必需的标准的,在收到时予以确认。这类补贴一般是作为地方政府的激励措施提供的,以鼓励当地业务的扩张。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收到的政府补助总额分别为人民币1,023元和人民币2,844元(390美元)。
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按照相关税务辖区的规定入账。公司按照ASC 740,所得税(“ASC 740”),在资产负债法下核算所得税。在这种方法下,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确认可归因于财务报表中现有资产和负债的账面值与其各自计税基础之间差异的税务后果,以及经营亏损结转。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采用预期将在该等暂时性差异预计可收回或结算的年度适用于应课税收入的已颁布税率计量。税率变动对递延税项的影响于变动期在综合全面亏损报表中确认。如果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很可能无法实现,则在必要时建立估值备抵,以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
公司记录与不确定的税务状况相关的负债,尽管公司认为公司的纳税申报状况是可以支持的,但公司认为,经税务机关审查,这些状况很可能无法完全维持。与未确认的税收优惠相关的应计利息和罚款被归类为所得税费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9月30日,公司未确认不确定的税务状况。
综合收益(亏损)
综合收益(亏损)由净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亏损)两部分组成。其他综合收益(亏损)是指在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下作为股东权益要素入账但不计入净收益的收入、费用、收益和亏损。其他综合收益(亏损)包括因公司未使用美元作为记账本位币而产生的外币折算调整。
每股收益
该公司根据ASC 260“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EPS”)。ASC 260要求公司呈报基本每股收益和摊薄后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的计量方法为归属于旭航控股的净利润(亏损)除以当期已发行在外的加权平均普通股。稀释后的每股收益呈现潜在普通股(如可转换证券、期权和认股权证)的每股摊薄效应,就好像它们在所示期间的期初或发行日期(如果更晚)已被转换一样。具有反摊薄效应的潜在普通股(即增加每股收益或减少每股亏损的普通股)被排除在摊薄EPS的计算之外。
法定准备金
根据中国适用法律,中国实体必须从其税后利润中拨入不可分配的“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在一定的累计限额限制下,需要每年拨付10%的税后利润,直至累计拨款达到注册资本的50%(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中国公认会计原则”)在每年年末确定)。对于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合资企业,每年拨款
F-51
应计入“备用金”。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每年拨付的“准备金”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直至合计拨付达到注册资本的50%(按每年年末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确定)。如果公司有前期累计亏损,公司可以用当期税后净收益冲抵累计亏损。
承诺与或有事项
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公司受到或有事项的影响,包括与广泛事项相关的法律诉讼和索赔,例如政府调查和税务事项。公司在确定很可能已经发生损失且能够对损失作出合理估计的情况下,确认此类或有事项的负债。公司在进行这些评估时可能会考虑许多因素,包括历史业绩以及每个事项的具体事实和情况。
信用风险集中
可能使公司面临集中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应收账款。公司将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存放于信用评级和质量较高的金融机构。
公司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一般不要求客户提供抵押品或其他担保。公司主要根据围绕特定客户信用风险的因素建立呆账备抵。
需求集中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无客户占公司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超过10%。
截至2023年9月30日,无客户占公司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超过10%。
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9个月,没有客户占公司总收入的比例超过10%。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9个月,1个主要客户占公司总收入的10.5%。
供给集中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三大供应商占公司应付账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8.4%、12.0%、10.8%。截至2023年9月30日,两家主要供应商分别占公司应付账款总额的12.2%和11.5%。
截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九个月,一间主要供应商占公司采购总额的20.8%。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9个月,一家主要供应商占公司采购总额的21.9%。
货币可兑换风险
公司及子公司绝大部分经营活动以人民币结算,不能自由兑换外币。所有外汇交易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或经授权的其他银行进行,可按中国人民银行报价的汇率买卖外币。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监管机构批准外币支付需提交支付申请表及证明文件。
F-52
最近的会计公告
该公司是根据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JOBS Act”)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EGC”)。JOBS法案规定,EGC可以利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这使得EGC可以推迟采用某些会计准则,直到这些准则否则将适用于私营公司。公司选择利用延长的过渡期。然而,如果公司不再被归类为EGC,这一选择将不适用。
公司认为,最近颁布但尚未生效的会计准则,如果目前采用,将不会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产生重大影响。
附注3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包括以下各项:
| 截至 | ||||||||||||
| 2022年12月31日 | 2023年9月30日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手头现金 |
135 | 105 | 14 | |||||||||
| 银行现金 |
117,064 | 227,499 | 31,181 | |||||||||
| 其他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127 | 37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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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326 | 227,641 | 31,2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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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4 –应收账款,净额
应收账款,净额包括:
| 截至 | ||||||||||||
| 2022年12月31日 | 2023年9月30日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应收账款 |
267,251 | 262,166 | 35,933 | |||||||||
| 减:信贷损失准备金 |
(14,260 | ) | (27,675 | ) | (3,79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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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收账款,净额 |
252,991 | 234,491 | 32,1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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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损失准备金变动情况如下:
| 截至 | ||||||||||||
| 2022年12月31日 | 2023年9月30日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信贷损失备抵、期初余额 |
— | (14,260 | ) | (1,954 | ) | |||||||
| 加:信用损失准备 |
(14,260 | ) | (13,415 | ) | (1,83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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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贷损失备抵,期末余额 |
(14,260 | ) | (27,675 | ) | (3,79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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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3
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应收账款呆账拨备分别为人民币721元和人民币13,415元(约合1,839美元)。
附注5 –短期投资
短期投资包括以下内容:
| 截至 | ||||||||||||
| 2022年12月31日 | 2023年9月30日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财富管理 |
3,000 | 700 | 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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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期投资 |
3,000 | 700 | 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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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9月30日的理财产品余额为向商业银行购买的浮动收益率或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公允价值根据各报告期末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产品报价估算。公司将这些输入归类为第2级公允价值计量。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9月30日,理财产品不存在未实现的相关损益。
附注6 –存货,净额
库存,净额包括以下内容:
| 截至 | ||||||||||||
| 2022年12月31日 | 2023年9月30日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采购商品 |
1,447 | 659 | 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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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7 | 659 | 91 | ||||||||||
| 减:存货减值准备 |
(56 | ) | (56 | ) | (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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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1 | 603 | 8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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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九个月及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九个月,并无录得存货减值拨备。
附注7 –其他应收款,净额
其他应收款,净额包括:
| 截至 | ||||||||||||
| 2022年12月31日 | 2023年9月30日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存款 |
32,331 | 9,663 | 1,324 | |||||||||
| 工作人员预付款 |
1,179 | 2,251 | 309 | |||||||||
| 向第三方的贷款。 |
73,217 | 5,582 | 765 | |||||||||
| 其他 |
14,593 | 14,359 | 1,9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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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320 | 31,855 | 4,366 | ||||||||||
| 减:对其他应收款计提的拨备 |
(8,457 | ) | (8,706 | ) | (1,19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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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应收款,净额 |
112,863 | 23,149 | 3,17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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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4
信贷损失准备金变动情况如下:
| 截至 | ||||||||||||
| 2022年12月31日 | 2023年9月30日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信贷损失备抵、期初余额 |
— | (8,457 | ) | (1,159 | ) | |||||||
| 加:信用损失准备 |
(8,457 | ) | (249 | ) | (3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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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贷损失备抵,期末余额 |
(8,457 | ) | (8,706 | ) | (1,19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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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应收账款呆账拨备分别为零和人民币249元(34美元)。
附注8 –财产和设备
财产和设备,净额包括:
| 截至 | ||||||||||||
| 2022年12月31日 | 2023年9月30日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按成本: |
||||||||||||
| 办公设备 |
5,684 | 5,617 | 770 | |||||||||
| 家具 |
2,716 | 3,049 | 418 | |||||||||
| 机动车辆 |
2,319 | 1,761 | 241 | |||||||||
| 租赁权改善 |
22,213 | 22,336 | 3,06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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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2,932 | 32,763 | 4,490 | ||||||||||
| 累计折旧 |
(14,320 | ) | (17,439 | ) | (2,39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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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及设备净额 |
18,612 | 15,324 | 2,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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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的折旧费用分别为人民币6,829元和人民币3,853元(528美元)。
F-55
附注9 –长期投资
| 截至 | ||||||||||||
| 2022年12月31日 | 2023年9月30日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投资的股本证券 |
||||||||||||
| 衡阳市艺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衡阳艺芯”) |
100 | 100 | 14 | |||||||||
| 西安旭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旭航”) |
2,250 | 2,250 | 308 | |||||||||
| 北京品特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品特”) |
700 | 700 | 96 | |||||||||
| 上海二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二上”) |
1,333 | 1,333 | 183 | |||||||||
| 莆田鞋业品牌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莆田鞋业”) |
2,813 | 2,813 | 386 | |||||||||
| 杭州普利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普利信”) |
— | 18,000 | 2,467 | |||||||||
| 湖州德海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德海”) |
— | 48,300 | 6,620 | |||||||||
| 杭州菁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菁英”) |
— | 12,857 | 1,762 | |||||||||
| 其他长期投资 |
500 | 600 | 83 | |||||||||
|
|
|
|
|
|
|
|||||||
| 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成本 |
7,696 | 86,953 | 11,919 | |||||||||
| 无法轻易确定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减值 |
(1,637 | ) | (1,637 | ) | (225 | ) | ||||||
|
|
|
|
|
|
|
|||||||
| 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的账面金额 |
6,059 | 85,316 | 11,694 | |||||||||
|
|
|
|
|
|
|
|||||||
2020年8月,公司透过附属公司旭航网络订立投资衡阳易鑫的协议。公司于2020年和2021年分别注资人民币50元和人民币50元(7美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9月30日,公司分别持有40%和40%的股权。基于投资协议,公司无法对衡阳易鑫的经营和财务决策施加重大影响。
2020年12月,公司通过子公司旭航网络以2250元注资共同设立西安旭航,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9月30日分别持有45%的股权。基于公司章程,公司无法对西安旭航的经营和财务决策施加重大影响。
2020年7月,公司透过附属公司霍尔果斯微赞订立投资北京品特的协议。公司注资人民币700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9月30日持有28.75%的股权。基于投资协议,公司无法对北京品特的经营和财务决策施加重大影响。
2020年9月,公司透过附属公司霍尔果斯微赞订立投资上海二上的协议。公司注资人民币1,333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9月30日持有40%股权。基于投资协议,公司无法对上海二上的经营和财务决策施加重大影响。
2021年4月,公司通过子公司旭米福建共同设立普天鞋业,注资人民币2,813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9月30日分别持有37.5%的股权。基于投资协议,公司无法对普天鞋业的经营和财务决策施加重大影响。
2023年7月,公司通过子公司旭航网络以1.8万元注资共同设立杭州普利信,截至2022年9月30日持有80.0%的股权。基于投资
F-56
约定,公司不能对杭州普利信的经营和财务决策施加重大影响。
2023年5月,公司透过附属公司霍尔果斯旭密订立投资湖州德海的协议。公司于2023年注资4.83万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持有25.0%的股权。基于投资协议,公司无法对湖州德海的经营和财务决策施加重大影响。
2023年4月,公司透过附属公司霍尔果斯微赞订立协议,以投资杭州精鹰。公司于2023年注资人民币12,857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持有30.0%的股权。基于投资协议,公司不能对杭州精英的经营和财务决策施加重大影响。
附注10 –经营租赁
公司就办公空间及员工宿舍订立经营租赁协议。下文披露的这些租赁的金额均不包含被确认为ROU资产和租赁负债的一部分的可变付款、剩余价值担保或期权。由于公司租赁未提供隐性贴现率,公司在确定租赁付款额现值时采用了基于租赁开始日可获得信息的增量借款利率。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确认经营租赁负债,包括流动和非流动负债,金额为人民币5,935元(814美元),相应的经营租赁ROU资产为人民币5,897元(808美元)。
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的租金支出分别为人民币3.182元和人民币2.774元(380美元)。
租赁承诺
公司截至2023年9月30日经营租赁负债到期情况分析如下:
| 运营中 租约 |
||||
| 2024 |
1,873 | |||
| 2025 |
1,608 | |||
| 2026 |
1,294 | |||
| 2027 |
1,160 | |||
| 此后 |
580 | |||
|
|
|
|||
| 租赁付款总额 |
6,515 | |||
| 减:推算利息 |
(580 | ) | ||
|
|
|
|||
| 经营租赁负债现值 |
5,935 | |||
| 减:流动债务 |
(1,631 | ) | ||
|
|
|
|||
| 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长期债务 |
4,304 | |||
|
|
|
|||
F-57
与经营租赁相关的补充披露如下:
| 截至九个月 9月30日, |
||||||||
| 2022 | 2023 | |||||||
| 为计入租赁负债计量的金额支付的现金 |
||||||||
| 经营租赁的经营现金流 |
4,943 | 2,812 | ||||||
| 经营租赁的加权平均剩余租期 |
1.87 | 4.14 | ||||||
| 经营租赁加权平均折现率 |
4.75 | % | 4.75 | % | ||||
附注11 –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
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构成如下:
| 截至 | ||||||||||||
| 2022年12月31日 | 2023年9月30日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客户存款 |
7,221 | 4,761 | 653 | |||||||||
| 日常经营的其他应付款 |
2,065 | 1,199 | 164 | |||||||||
| 其他 |
1,206 | 3,135 | 430 | |||||||||
| 收购事项的应付现金 |
16,500 | — | — | |||||||||
|
|
|
|
|
|
|
|||||||
| 26,992 | 9,095 | 1,247 | ||||||||||
|
|
|
|
|
|
|
|||||||
附注12 –贷款
未偿贷款余额包括以下各项:
| 截至2023年9月30日 |
余额 | 到期日 |
有效 利息 率 |
担保 |
||||||||
|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HURC”) |
2,500 | 2024年5月7日 | 5.20 | % | 以肖先生的财产作抵押 | |||||||
| HURC |
5,000 | 2024年5月7日 | 5.20 | % | 以肖先生的财产作抵押 | |||||||
| HURC |
2,500 | 2024年5月7日 | 4.70 | % | 以肖先生的财产作抵押 | |||||||
| 华夏银行北京上地支行(“HXB”) |
5,000 | 2024年7月6日 | 4.30 | % | 子公司版权担保 | |||||||
| HXB |
10,000 | 2024年7月6日 | 4.30 | % | 子公司版权担保 | |||||||
| HXB |
4,000 | 2023年12月9日 | 4.79 | % | 子公司版权担保 | |||||||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墅区支行(“农行”) |
4,900 | 2023年11月6日 | 3.85 | % | 信用担保:董事长兼CEO肖总 | |||||||
| HURC |
100 | 2024年3月30日 | 4.60 | % | 以肖先生的财产作抵押 | |||||||
| 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
9,900 | 2024年9月8日 | 4.50 | % | 信用担保:董事长兼CEO肖总和旭航网络 | |||||||
| 威海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WHCB”) |
303 | 2024年11月6日 | 17.82 | % | 信用担保:董事长兼CEO肖总 | |||||||
| 深圳前海伟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伟邦银行”) |
130 | 2024年11月6日 | 17.82 | % | 信用担保:董事长兼CEO肖总 | |||||||
| WHCB |
379 | 2024年11月6日 | 15.15 | % | 信用担保:董事长兼CEO肖总 | |||||||
F-58
| 截至2023年9月30日 |
余额 | 到期日 |
有效 利息 率 |
担保 |
||||||||
| Webank |
163 | 2024年11月6日 | 15.15 | % | 信用担保:董事长兼CEO肖总 | |||||||
|
|
|
|||||||||||
| 贷款总额 |
44,875 | |||||||||||
| 减:贷款-流动 |
(43,900 | ) | ||||||||||
|
|
|
|||||||||||
| 贷款-非流动(人民币) |
975 | |||||||||||
|
|
|
|||||||||||
| 贷款-非流动(美元) |
134 | |||||||||||
|
|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余额 | 到期日 |
有效 利息 率 |
担保 |
||||||||
| (“HURC”) |
2,500 | 2023年9月1日 | 5.20 | % | 以肖先生的财产作抵押 | |||||||
| HURC |
5,000 | 2023年9月1日 | 5.20 | % | 以肖先生的财产作抵押 | |||||||
| HURC |
2,500 | 2023年9月1日 | 4.70 | % | 以肖先生的财产作抵押 | |||||||
| HXB |
5,000 | 2023年7月8日 |
4.79 | % | 子公司版权担保 |
|||||||
| HXB |
10,000 | 2023年7月8日 | 4.79 | % | 子公司版权担保 | |||||||
| HXB |
4,000 | 2023年12月9日 | 4.79 | % | 子公司版权担保 | |||||||
| 美国广播公司 |
4,900 | 2023年11月6日 | 3.85 | % | 信用担保:董事长兼CEO肖总 | |||||||
| WHCB |
537 | 2024年11月6日 | 17.82 | % | 信用担保:董事长兼CEO肖总 | |||||||
| Webank |
230 | 2024年11月6日 | 17.82 | % | 信用担保:董事长兼CEO肖总 | |||||||
| WHCB |
671 | 2024年11月6日 | 15.15 | % | 信用担保:董事长兼CEO肖总 | |||||||
| Webank |
287 | 2024年11月6日 | 15.15 | % | 信用担保:董事长兼CEO肖总 | |||||||
|
|
|
|||||||||||
| 贷款总额 |
35,625 | |||||||||||
| 减:贷款-流动 |
(33,900 | ) | ||||||||||
|
|
|
|||||||||||
| 贷款-非流动(人民币) |
1,725 | |||||||||||
|
|
|
|||||||||||
截至2022年9月30日和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的利息支出分别为人民币128元和人民币1393元(合191美元)。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根据贷款协议条款的未来贷款义务如下:
| 2024 |
43,900 | |||
| 2025年及其后 |
975 | |||
|
|
|
|||
| 合计 |
44,875 | |||
|
|
|
附注13 –所得税
开曼群岛
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旭航控股无需就收入或资本收益缴税。此外,在向股东支付股息时,将不征收开曼群岛预扣税。
F-59
英属维尔京群岛
公司的子公司旭航BVI在BVI注册成立,根据BVI现行法律,旭航BVI无需就收入或资本收益征税。此外,此类子公司向其股东支付的股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无需缴纳预扣税。
香港
旭航HK及HK乐汇在香港注册成立,须就其法定财务报表内呈报的应课税收入按有关香港税法调整而征收香港利得税。最高不超过HKD 200万美元的应评税利润的适用税率为8.25%,而超过HKD 200万美元的应评税利润须按16.5%的香港法团税率征收,自2018/2019课税年度起生效。
中国
公司的中国附属公司受中国所得税法管辖,与在中国经营有关的所得税拨备根据有关的现行立法、解释和惯例按期间应课税收入的适用税率计算。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国内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FIE”)通常适用统一的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同时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优惠税率、免税期甚至免税。EIT对某些高新技术企业(“HNTEs”)给予税收优惠待遇。根据这一税收优惠待遇,HNTES有权获得15%的所得税税率,但须满足每三年重新申请HNTES身份的要求。旭航网络于2021年12月获得HNTE纳税身份,2021-2023年法定所得税率降至15%。江西库奥于2022年11月获得HNTE纳税身份,2022-2024年法定所得税率降至15%。此外,安徽佳源、旭航网络于2016年获得软件企业资格,从而享有5年免税期(前2年全额免征,后3年减按50%的法定所得税率),直至其软件企业资格于2020年届满。霍尔果斯徐密、霍尔果斯微赞、霍尔果斯品悦、霍尔果斯金庭在喀什经济特区注册,可利用5年100%豁免。霍尔果斯徐密的豁免期为2017年至2021年。霍尔果斯微赞和霍尔果斯品悦的豁免期限为2018年至2022年。霍尔果斯金亭的豁免期为2020年至2024年。
法定所得税率与实际税率差异的调节
按适用于中国业务的截至2022年9月30日及2023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的法定所得税率25%计算的税项与所得税开支的对账如下:
| 九个月 截至9月30日, |
||||||||
| 2022 | 2023 | |||||||
| 法定所得税率 |
25.0 | % | 25.0 | % | ||||
| 所得税豁免和减免 |
(30.9 | )% | (26.4 | )% | ||||
| 不可扣除的费用 |
14.3 | % | 0.5 | % | ||||
| 研发费用 |
(0.5 | )% | (0.9 | )% | ||||
| 上年亏损结转 |
(0.5 | )% | (0.0 | )% | ||||
| 估价津贴 |
6.6 | % | 8.9 | % | ||||
|
|
|
|
|
|||||
| 14.0 | % | 7.1 | % | |||||
|
|
|
|
|
|||||
歼60
所得税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下:
| 截至九个月 9月30日, |
||||||||||||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当期所得税费用 |
8,607 | 8,683 | 1,190 | |||||||||
| 递延税项开支 |
— | (4,424 | ) | (606 | ) | |||||||
|
|
|
|
|
|
|
|||||||
| 8,607 | 4,259 | 584 | ||||||||||
|
|
|
|
|
|
|
|||||||
为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列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已被冲销,并计入随附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其他资产。递延税项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下:
| 截至 | ||||||||||||
| 12月31日, 2022 |
2023年9月30日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呆账备抵 |
5,021 | 5,632 | 772 | |||||||||
| 租赁负债 |
855 | 593 | 81 | |||||||||
| 税收损失 |
9,077 | 19,408 | 2,660 | |||||||||
| 估价津贴 |
(9,077 | ) | (19,597 | ) | (2,686 | ) | ||||||
|
|
|
|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 |
5,876 | 6,036 | 827 | |||||||||
|
|
|
|
|
|
|
|||||||
该公司通过多家子公司运营。每个实体都考虑了估值备抵。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的实现取决于包括现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未来转回和足够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在内的因素,不包括可转回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税收损失或信用结转。公司逐个实体评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潜在变现情况。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9月30日,公司及所有子公司均处于累计亏损状态,在确定较大可能无法实现递延所得税资产收益的实体中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计提了估值备抵。
不确定的税务状况
中国政府税务机关在中国境内经营的工商企业完成相关税务申报后,对其进行定期和临时税务申报审查。一般而言,中国税务机关有长达五年的时间对公司中国实体的税务申报进行审查。因此,中国附属公司2018年至2022年的纳税年度仍可供各自税务机关审查。因此,不确定中国税务机关是否可能对公司中国子公司的税务申报采取不同看法,从而可能导致额外的税务责任。
公司根据技术优点评估每个不确定的税务状况(包括潜在的利息和罚款的应用),并衡量与税务状况相关的未确认利益。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9月30日,公司并无任何重大未确认的不确定税务状况。
附注14 –股东权益
旭航控股于2020年6月16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已发行普通股数量为50,000.0000股,于2020年6月16日每股普通股面值为1.0美元。
F-61
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3日、2021年9月26日、2021年12月1日完成新发行41,972.2302、21,481.6094、4,156.1143股,每股普通股面值1.0美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旭航控股的注资已全额到账。
于2022年12月2日,公司股东及董事会批准(i)将公司所有已发行及未发行普通股按500换1股的比例进行拆分,及(ii)于拆细后将公司授权普通股每股0.002美元的股份数目由58,804,976.95股增加至500,000,000股,于2022年12月2日生效。
附注15 –法定准备金及受限制净资产
由于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实体的分配只能从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计算的可分配利润中支付的要求,中国实体被限制将其部分净资产转让给公司。受限制的金额包括实收资本、额外实收资本,以及公司中国附属公司的法定储备。
| 截至 | ||||||||||||
| 2022年12月31日 | 2023年9月30日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额外实收资本 |
282,965 | 282,965 | 38,784 | |||||||||
| 法定准备金 |
7,695 | 7,695 | 1,055 | |||||||||
|
|
|
|
|
|
|
|||||||
| 受限净资产合计 |
290,660 | 290,660 | 39,839 | |||||||||
|
|
|
|
|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9月30日,受限制净资产总额分别为人民币290,660元和人民币290,660元(约合39,839美元)。
附注16 –关联方交易
a)关联方
| 关联方名称 |
与公司的关系 |
|
| 肖先生 |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 |
| 刘莉莲 |
公司股东 | |
| 于江 |
首席运营官、董事委任、公司股东 | |
| 上海奇树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上海奇书”) |
公司股东 | |
| 根水宝 |
公司股东 | |
| 聪聪微 |
公司股东 | |
| 上海慧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慧纪”) |
非控制性公司子公司股东 | |
| 浙江领尚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浙江领尚”) |
由公司附属公司的一名董事控制的公司 | |
| 上海慧慧航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慧慧”) |
非控制性公司子公司股东 | |
| 上海二上 |
公司股权被投资方 | |
| 北京平特 |
公司股权被投资方 | |
| 周龙天 |
公司附属公司的一名董事 | |
| 深圳卓亚 |
公司股权被投资方 |
F-62
| 关联方名称 |
与公司的关系 |
|
| 西安赛兴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西安赛兴行”) |
本公司主要股东控制的公司 | |
| 浙江蔚来广告有限公司(“浙江蔚来”) |
本公司主要股东控制的公司 | |
| 浙江伟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伟成”) |
本公司主要股东控制的公司 | |
| Sewing Time Trading(Shenzhen)Co.,Ltd.(“Sewing Time”) |
非控制性公司子公司股东 | |
| 杭州找趣创意文化有限公司(“杭州找趣”) |
本公司主要股东控制的公司 | |
| 杭州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天翼”) |
本公司主要股东控制的公司 | |
| 杭州网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网宽”) |
本公司主要股东控制的公司 | |
| 通化绿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化绿健”) |
由a控制的公司非控制性公司子公司股东 | |
| 杭州有星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有星”) |
A非控制性公司子公司股东 | |
| 太龙正 |
A非控制性公司子公司股东 | |
| 青岛松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松社”) |
由公司附属公司的一名董事控制的公司 | |
| 新祖公 |
公司附属公司的一名董事 | |
| Lei Xu |
公司附属公司的一名董事 | |
| 雷鑫 |
公司附属公司的一名董事 | |
| 杭州美航秀觉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美航秀觉”) |
公司投资的公司 | |
| 冯洛 |
公司附属公司的一名董事 | |
| 小燕同 |
公司附属公司的一名董事 | |
| 萍乡友旭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萍乡友旭”) |
本公司主要股东控制的公司 | |
| 文英聪 |
公司附属公司的一名董事 | |
| 卫国堂 |
公司附属公司的一名董事 |
F-63
| 关联方名称 |
与公司的关系 |
|
| 杭州书呆子熊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书呆子熊”) |
由a控制的公司非控制性公司子公司股东 | |
| 黄山徽州浪漫红色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徽州”) |
公司附属公司的非控股股东 |
|
| 浙江聚培 |
公司股权被投资方 | |
| 中广国际广告创意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中广广告”) |
由a控制的公司非控制性公司子公司股东 | |
| 梦永颂 |
公司附属公司的一名董事 | |
| 厦门非常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非常爱”) |
公司附属公司的非控股股东 |
|
| 扬州旭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扬州旭米”) |
公司股权被投资方 | |
| 莆田鞋业 |
公司子公司股权被投资方 | |
| 西安旭航 |
公司股权被投资方 | |
| 杭州赛星航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赛星航”)* |
公司股权被投资方 | |
| 陈建锋 |
公司附属公司的一名董事 | |
| 朱丽娜 |
公司附属公司的一名董事 | |
| 小燕包 |
公司附属公司的一名董事 |
| * | 杭州赛兴行自2022年12月6日起不再为关联方。 |
F-64
b)应收关联方款项
| 截至 | ||||||||||||||
| 自然 |
2022年12月31日 | 2023年9月30日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应收账款 |
||||||||||||||
| 上海二上 |
业务运营 | 1,843 | 2,999 | 411 | ||||||||||
| 武汉君悦达商业 |
业务运营 | — | 373 | 51 | ||||||||||
| 莆田鞋业 |
业务运营 | 300 | 314 | 43 | ||||||||||
| 通化绿建 |
业务运营 | 270 | 270 | 37 | ||||||||||
| 缝合时间 |
业务运营 | 123 | 123 | 17 | ||||||||||
| 中广广告 |
业务运营 | 35 | 35 | 5 | ||||||||||
| 浙江领尚 |
业务运营 | 531 | — | — | ||||||||||
| 浙江蔚来 |
业务运营 | 620 | — | — | ||||||||||
| 杭州书呆子熊 |
业务运营 | 45 | — | — | ||||||||||
| 黄山惠州 |
业务运营 | 5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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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17 | 4,114 | 564 | ||||||||||||
| 向供应商垫款 |
||||||||||||||
| 青岛松社 |
业务运营 | — | 900 | 123 | ||||||||||
| 湖州德海 |
业务运营 | — | 58 | 8 | ||||||||||
| 杭州找乐子 |
业务运营 |
— | 75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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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3 | 141 | |||||||||||||
| 其他应收款 |
||||||||||||||
| 浙江聚培 |
贷款 | 3,670 | 5,901 | 810 | ||||||||||
| 肖先生 |
贷款 | 1,114 | 4,039 | 554 | ||||||||||
| 杭州赛星行 |
贷款 | — | 1,360 | 186 | ||||||||||
| 西安赛兴行 |
贷款 | 750 | 750 | 103 | ||||||||||
| 中广广告 |
租赁保证金 | 218 | 82 | 11 | ||||||||||
| 陈建锋 |
员工零用金 | — | 50 | 7 | ||||||||||
| 朱丽娜 |
员工零用金 | — | 40 | 5 | ||||||||||
| 小燕包 |
员工零用金 | — | 14 | 2 | ||||||||||
| 太龙正 |
员工零用金 | 617 | — | — | ||||||||||
| 根水宝 |
员工零用金 | 420 | — | — | ||||||||||
| 上海汇记 |
贷款 | 368 | — | — | ||||||||||
| 浙江领尚 |
贷款 | 250 | — | — | ||||||||||
| 上海奇树 |
贷款 | 139 | — | — | ||||||||||
| 北京平特 |
贷款 | 98 | — | — | ||||||||||
| 上海慧慧 |
贷款 | 27 | — | — | ||||||||||
| 刘莉莲 |
员工零用金 | 25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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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21 | 12,236 | 1,6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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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收关联方款项 |
11,738 | 17,383 | 2,38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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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65
c)应付关联方款项
| 截至 | ||||||||||||||||
| 自然 | 2022年12月31日 | 2023年9月30日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应付账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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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找乐子 |
业务运营 | 6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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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0 | — | — | ||||||||||||||
| 其他应付款 |
||||||||||||||||
| 文英聪 |
应付工作人员补偿款 | 464 | 465 | 64 | ||||||||||||
| 浙江威海 |
其他 | — | 428 | 59 | ||||||||||||
| 厦门很爱 |
贷款 | — | 368 | 50 | ||||||||||||
| 新祖公 |
贷款 | 88 | 186 | 25 | ||||||||||||
| 肖先生 |
贷款 | — | 100 | 14 | ||||||||||||
| 扬州徐密 |
贷款 | — | 56 | 8 | ||||||||||||
| 梦永颂 |
应付工作人员补偿款 | 22 | 21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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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4 | 1,624 | 223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1,174 | 1,624 | 22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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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其他关联交易
| 截至9月30日的九个月, | ||||||||||||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服务提供给 |
||||||||||||
| 上海二上 |
1,691 | 2,220 | 304 | |||||||||
| 浙江聚培 |
— | 80 | 11 | |||||||||
| 莆田鞋业 |
566 | 46 | 6 | |||||||||
| 杭州书呆子熊 |
213 | 5 | 1 | |||||||||
| 浙江蔚来 |
467 | — | — | |||||||||
| 浙江领尚 |
198 | — | — | |||||||||
| 上海汇记 |
2 | — | — | |||||||||
| 黄山惠州 |
94 | — | — | |||||||||
| 西安旭航 |
68 | — | — | |||||||||
| 武汉君悦达 |
— | 352 | 48 | |||||||||
| 杭州赛星行 |
3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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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30 | 2,703 | 37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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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9月30日的九个月, | ||||||||||||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服务由 |
||||||||||||
| 中广国际广告创意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
525 | 329 | 45 | |||||||||
| 杭州找乐子 |
223 | 223 | 3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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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8 | 552 | 7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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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66
附注17 –承付款项和或有事项
公司不时受制于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若干法律诉讼、索偿及纠纷。尽管无法预测这些法律诉讼的结果,但公司认为这些行为总体上不会对其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流动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3年6月2日,公司中国子公司之一江苏旭航新经济科技有限公司(“旭航新经济”)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针对公司两家供应商的民事诉讼,指控其交付缺陷产品的违约金额共计人民币251万元,另加利息。该案结案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布法院判决书。根据法院判决,两家供应商有义务在2023年10月17日前向旭航新经济支付总额为人民币251万元外加利息(约合30万美元)。然而,公司并未在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九个月期间的财务报表中收到或记录该金额。截至本财务报表日,旭航新经济正积极与南京市鼓楼人民法院沟通,督促被告支付赔偿。
2023年11月3日,旭航网络的供应商之一因房屋装修合同纠纷向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提起针对旭航网络的民事诉讼,要求(1)支付剩余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65万元(约合10万美元),以及(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人民币0.11百万元(约合0.02亿美元)。该诉讼仍在审理中。此外,在现阶段,公司管理层认为无法合理估计上述诉讼结果的可能性和程度。
附注18 –后续事件
于2023年12月19日,公司的中国附属公司之一北京和县联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和县联景”)与中国银行北京宣武分行以透支协议的形式订立两项循环信贷额度,以获得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140万美元)的贷款。通过这些信贷额度,北京和县联经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合0.7百万美元),借款期限为2023年12月22日至2024年12月22日,年利率为2.40%。及北京和县联经借入500万元人民币(0.7百万美元),借期为2023年12月26日至2024年12月26日,年利率为2.40%。
2023年12月22日,旭航网络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汤支行以透支协议的形式订立循环信贷额度,以获得最高总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合0.7百万美元)的贷款。通过这些信贷额度,旭航网络借款总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合0.7百万美元),借款期限为2023年12月22日至2024年12月21日,年利率为3.50%。
公司评估了2023年9月30日至2024年1月16日期间的所有事件,即这些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可供发布的日期,除非下文披露,不存在任何需要在这些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中披露的重大后续事件。
附注19 –母公司简明财务资料
S-X条例要求,当截至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合并子公司的受限净资产超过合并净资产的25%时,注册人的简明财务信息应予以备案。就上述测试而言,合并子公司的限制性净资产是指注册人在截至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的合并子公司(公司间抵销后)的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份额的金额,不得转让给母公司
F-67
未经第三方同意,由子公司以贷款、垫款或现金分红等形式。简明母公司财务报表已根据条例S-X第12-04条附表I编制,因为公司中国附属公司的受限制净资产超过公司综合净资产的25%。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通常包含的某些信息和脚注披露已被压缩或省略。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按成本加子公司未分配收益中的权益列示。
在简明资产负债表上超过对子公司投资的亏损,由母公司在权益会计法下对子公司的净投资构成。
简明资产负债表
| 截至 | ||||||||||||
| 12月31日, 2022 |
2023年9月30日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流动资产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29 | 4 | |||||||||
| 递延IPO费用 |
— | 193 | 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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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资产总额 |
— | 222 | 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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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流动资产 |
||||||||||||
| 对子公司的投资 |
619,791 | 678,671 | 93,02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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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619,791 | 678,671 | 93,02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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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资产 |
619,791 | 678,893 | 93,0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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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债和股东权益 |
||||||||||||
| 流动负债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
— | 403 | 5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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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负债合计 |
— | 403 | 5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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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负债总额 |
— | 403 | 5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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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及或有事项股东权益: |
||||||||||||
| 普通股(面值0.002美元;授权500,000.000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9月30日已发行和流通的分别为58,804,977股和58,804,977股) |
861 | 861 | 118 | |||||||||
| 额外实收资本 |
282,965 | 282,965 | 38,784 | |||||||||
| 法定准备金 |
7,695 | 7,695 | 1,055 | |||||||||
| 留存收益 |
323,575 | 380,502 | 52,153 | |||||||||
|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
4,695 | 6,467 | 886 | |||||||||
|
|
|
|
|
|
|
|||||||
| 股东权益合计 |
619,791 | 678,490 | 92,99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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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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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
619,791 | 678,893 | 93,05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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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68
综合收益未经审核简明报表
| 截至9月30日的九个月, | ||||||||||||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运营成本和费用: |
||||||||||||
| 销售,一般和行政 |
— | 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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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收入 |
||||||||||||
| 分占子公司收入 |
57,616 | 56,924 | 7,80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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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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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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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净收入 |
57,616 | 56,927 | 7,80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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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综合收益 |
||||||||||||
| 外币换算调整 |
5,270 | 1,772 | 24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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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综合损失合计 |
62,886 | 58,699 | 8,0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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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69
[ ● ]普通股
旭阳控股有限公司
招股章程日期为[ ● ],2024年
直至2024年【●】日(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后第25天),所有对这些证券进行交易的交易商,无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均可能被要求交付招股说明书。这是交易商在担任承销商时以及就其未售出的配股或申购交付招股说明书的义务的补充。
第二部分
Prospectus中不需要的信息
项目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限制公司章程可能规定对高级职员和董事进行赔偿的程度,但开曼群岛法院可能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针对民事欺诈或犯罪后果提供赔偿的情况除外。我们第四次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将赔偿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个人代表因该等人士在我们公司的业务或事务的进行中或与其有关(包括由于任何判断错误),或在执行或履行其职责、权力、授权或酌情权,包括在不损害前述一般性的情况下,因该等人士的不诚实、故意失责或欺诈而招致或承受的一切诉讼、诉讼、费用、费用、开支、损失、损害或责任,或该董事或高级人员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法院为有关本公司或其事务的任何民事诉讼进行辩护(无论是否成功)而招致的责任。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我们可就现有秘书或我们的任何高级职员就上述任何事项所招致的任何法律费用作出付款,或同意作出付款,不论是以垫款、贷款或其他方式,但条件是该秘书或高级职员必须偿还我们所支付的金额,但最终发现其没有责任就该等法律费用向该秘书或该高级职员作出赔偿。
根据赔偿协议(其形式作为本登记声明的附件 10.2提交),我们将同意赔偿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因这些人因担任此类董事或高级职员而提出的索赔而承担的某些责任和费用。
就根据上述规定可能允许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就《证券法》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而言,我们已获悉,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
项目7。最近出售未登记证券。
在过去三年中,我们发行了以下未根据《证券法》注册的证券。我们认为,根据《证券法》条例D或根据《证券法》关于不涉及公开发行的交易的第4(2)节或根据《证券法》关于发行人在离岸交易中的销售的条例S,以下每一项发行均可根据《证券法》豁免登记。没有承销商参与这些证券发行。
| 证券/买方 |
发行日期 | 数量 证券* |
考虑 | |||||||||
| 普通股 |
||||||||||||
| 深旭资本有限公司 |
2021年4月23日 | 1,922,386.45 | 3,844.77 29美元 | |||||||||
| CWM CAPITAL LIMITED |
2021年4月23日 | 464,248.31 | 928.49662美元 | |||||||||
| 京东资本有限公司 |
2021年4月23日 | 120,704.5 | 241.4090美元 | |||||||||
| 范超资本有限公司 |
2021年4月23日 | 3,580,890.75 | (1) | 7,161.78 15美元 | ||||||||
| WCC资本有限公司 |
2021年4月23日 | 3,222,801.65 | (2) | 6,445.6033美元 | ||||||||
| CZJ CAPITAL LIMITED |
2021年4月23日 | 358,089.05 | (3) | 716.17 81美元 | ||||||||
| 杨洋资本有限公司 |
2021年4月23日 | 335,289.25 | 670.5785美元 | |||||||||
二-1
| 证券/买方 |
发行日期 | 数量 证券* |
考虑 | |||||||
| 武威资本有限公司 |
2021年4月23日 | 1,005,867.8 | 2,0 11.73 56美元 | |||||||
| ZHUANNA CAPITAL LIMITED |
2021年4月23日 | 1,160,624 | 2,321.24 80美元 | |||||||
| WZC资本有限公司 |
2021年4月23日 | 1,109,038.6 | 2,218.07 72美元 | |||||||
| SUNYANLIN CAPITAL LIMITED |
2021年4月23日 | 202,917.15 | (4) | 405.83 43美元 | ||||||
| LCB Capital Limited |
2021年4月23日 | 349,096 | 698.1920美元 | |||||||
| SYG资本有限公司 |
2021年4月23日 | 348,399.65 | 696.7993美元 | |||||||
| YHH资本有限公司 |
2021年4月23日 | 1,010,352.45 | 2,0 20.70 49美元 | |||||||
| 宝根瑞资本有限公司 |
2021年4月23日 | 990,179 | 1,980.3580美元 | |||||||
| 江苏资本有限公司 |
2021年4月23日 | 403,406.55 | 806.81 31美元 | |||||||
| LLL资本有限公司 |
2021年4月23日 | 406,462.2 | 812.9 244美元 | |||||||
| 东方金控 |
2021年4月23日 | 540,594.65 | 1081.1893美元 | |||||||
| 赛伯乐全球教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1年4月23日 | 1,771,942.2 | 3,543.88 44美元 | |||||||
| TOP SMART CAPITAL INVESTMENT LIMITED LIMITED LIMITED LIMITED LIMITED LIMITED LIMITED LIMITED LIMITED LIMITED LIMITED LIMITED LIMITED LIMITED LIMITED LIMITED LIMITE |
2021年4月23日 | 1,682,825.1 | 3,365.6502美元 | |||||||
| Shanghai Qishu Enterprise Management Consulting L.P. Shanghai Qishu Enterprise Management Consulting Partnership(Limited Partnership) |
2021年9月26日 | 1,948,621.3 | 3,897.24 2 6美元 | |||||||
| 上海筑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筑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2021年9月26日 | 649,884.7 | 1,299.76 94美元 | |||||||
| 河南赛企高新技术服务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河南赛企高新技术服务企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2021年9月26日 | 1,944,607.2 | 3,889.2144美元 | |||||||
| 温州菁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温州菁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21年9月26日 | 388,925.35 | 777.8507美元 | |||||||
| 青岛喜达凯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喜达凯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21年9月26日 | 238,423.55 | 476.8471美元 | |||||||
| 城筑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诚筑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2021年9月26日 | 229,245.55 | 458.49 11美元 | |||||||
| 宁波鑫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鑫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21年9月26日 | 582,335.75 | 1,164.67 15美元 | |||||||
| 赛普一号(莆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赛普一号(莆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21年9月26日 | 1,544,233.7 | 3,088.46 74美元 | |||||||
| 青岛鲁民投清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Qingdao Lumin Investment Qinghe Equity Investment Partnership(Limited Partnership) |
2021年9月26日 | 945,451.6 | 1,890.9032美元 | |||||||
| 盐城国智产业基金有限公司绿城国智产业基金有限公司 |
2021年9月26日 | 1,134,538 | 2,269.07 60美元 | |||||||
| 兴产赛泽(湖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产赛泽(湖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21年9月26日 | 1,134,538 | 2,269.07 60美元 | |||||||
| Hexagon Special Opportunities SPC(代理隔离投资组合I账户) |
2021年12月1日 | 1,261,530.8 | 2,523.06 16美元 | |||||||
| Hexagon Special Opportunities SPC(act for the account for separated portfolio VII) |
2021年12月1日 | 816,526.35 | 1,633.05 27美元 | |||||||
| 天杭集团有限公司 |
2022年12月2日 | 0.05 | 0.0001美元 | |||||||
二-2
| * | 证券数量反映了我们的股东和董事会于2022年12月2日批准的500比1的普通股拆股。 |
| (1) | 范超资本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将其持有的160,267.25股普通股转让给四名投资者(WUWEI CAPITAL LIMITED、ZHUANNA CAPITAL LIMITED、TOP SMART CAPITAL INVESTMENT LIMITED、Cybernaut Global Education Group Corp.),并于2021年7月8日将其持有的3,420,623.5股普通股分别转让给天航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我们公司结构重组的一部分。 |
| (2) | 2021年7月6日,作为我们公司结构重组的一部分,WCC CAPITAL LIMITED将其持有的144,240.5股普通股转让给两名投资者(SHENXUE CAPITAL LIMITED和Cybernaut Global Education Group Corp.)。 |
| (3) | CZJ CAPITAL LIMITED于2021年7月6日将其持有的16,026.7股普通股转让给SHENXUE CAPITAL LIMITED,并于2022年1月17日将其持有的342,062.35股普通股分别转让给Tian HANG GROUP LIMITED,作为我们公司结构重组的一部分。 |
| (4) | 2021年7月6日,SUNYANLIN CAPITAL LIMITED将其持有的8,625.75股普通股转让给SHENXUE CAPITAL LIMITED,作为我们公司结构重组的一部分。 |
项目8。展览和财务报表时间表。
(a)展品
请参阅本注册声明第II-5页开始的附件索引。
(b)财务报表附表
附表被省略,因为其中要求列出的信息不适用或在综合财务报表或其附注中显示。
项目9。承诺。
以下签名的注册人在此承诺,在承销协议规定的收盘时向承销商提供面额和以承销商要求的名称注册的证书,以允许迅速交付给每个购买者。
就根据第6项或其他所述条款可能允许注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制人对《证券法》引起的责任进行赔偿而言,注册人已被告知,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这种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如针对该等法律责任提出的赔偿要求(注册人支付注册人的董事、高级人员或控制人为成功抗辩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而招致或支付的费用除外)由该董事、高级人员或控制人就正在登记的证券提出,则除非注册人的大律师认为该事项已通过控制先例解决,向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其此类赔偿是否违反《证券法》中所述公共政策的问题,并将受此类问题的最终裁决管辖。
以下签名的注册人在此承诺:
(1)为确定《证券法》规定的任何责任,根据第430A条规则作为本登记声明的一部分提交的招股说明书表格中遗漏的、由注册人根据《证券法》第424(b)(1)或(4)或497(h)条规则提交的招股说明书表格中包含的信息,自宣布生效时起,应被视为本登记声明的一部分。
二-3
(2)为确定《证券法》规定的任何责任,每项载有招股章程表格的生效后修订均应被视为与其中所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新登记声明,届时该等证券的发售应被视为其首次善意发售。
(3)为确定根据《证券法》对任何买方的赔偿责任,根据第424(b)条规则作为与发售有关的登记声明的一部分而提交的每份招股说明书,除依赖第430B条规则的登记声明或依赖第430A条规则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外,应被视为自生效后首次使用之日起登记声明的一部分并包括在其中。但条件是,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或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通过引用并入或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的文件中作出的任何声明,对于在该首次使用之前具有销售合同时间的购买者而言,将取代或修改在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该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是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或在紧接该首次使用日期之前在任何该等文件中作出的任何声明。
(4)为确定注册人根据《证券法》在证券的首次分销中对任何买方的任何责任,以下签名的注册人承诺,在根据本登记声明对以下签名的注册人进行的证券的首次发售中,无论向买方出售证券所采用的承销方式如何,如果证券是通过以下任何通信方式向该买方发售或出售的,则以下签名的注册人将是买方的卖方,并将被视为向该买方发售或出售该等证券:
(i)根据第424条规则要求提交的与发售有关的任何初步招股章程或以下签名注册人的招股章程;
(ii)由以下署名注册人或代表其拟备或由以下署名注册人使用或提述的与发售有关的任何免费书面招股章程;
(iii)任何其他与发售有关的免费书面招股章程中载有有关以下签署的注册人或其证券的重要资料的部分,由以下签署的注册人或其代表提供;及
(iv)以下签署的注册人向买方作出的任何其他属要约的通讯。
II-4
展览指数
| 说明 |
||
| 1.1*** | 包销协议的格式 | |
| 3.1** | 第三次经修订及重述的注册人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如现行有效 | |
| 3.2*** | 表格第四份经修订及重述的注册人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于紧接本注册声明生效前生效 | |
| 4.1** | 普通股样本证书 | |
| 4.2*** | 代表认股权证的格式(包含在附件 1.1中) | |
| 5.1*** | Conyers Dill & Pearman关于普通股登记有效性的意见 | |
| 5.2*** | Hunter Taubman Fischer & Li LLC关于代表认股权证可执行性的意见 | |
| 8.1*** | AllBright Law Offices杭州办事处关于某些中国税务事项的意见(包含在附件 99.3中) | |
| 10.1** | 行政人员与注册人订立及彼此订立的雇佣协议表格 | |
| 10.2** | 与注册人的董事及高级人员订立的赔偿协议表格 | |
| 10.3** | 注册人与其董事之间的董事要约函件表格 | |
| 10.4** | 地方政府与注册人之间的合作协议形式 | |
| 10.5** | 注册人与其业务伙伴之间就合作账户订立的合作协议的形式 | |
| 15.1** |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WWC,P.C.的函件 | |
| 21.1** | 子公司 | |
| 23.1* | WWC,P.C.同意书 | |
| 23.2*** | Conyers Dill & Pearman的同意(包含在附件 5.1中) | |
| 23.3*** | AllBright Law Offices杭州办事处同意书(包含在附件 99.3中) | |
| 23.4*** | Hunter Taubman Fischer & Li LLC的同意(包含在附件 5.2中) | |
| 23.5*** | Ince & Co的同意 | |
| 24.1* | 授权书(包括在签字页) | |
| 99.1** | 注册人的商业行为及道德守则 | |
| 99.2** | Frost & Sullivan(Beijing)Inc.,Shanghai Branch Co.,Ltd.同意书 | |
| 99.3*** | AllBright Law Offices杭州办事处关于若干中国法律事项的意见 | |
| 99.4* | 表格20-F项目8.A.4下的豁免及申述请求 | |
| 99.5** | Wenbing Wang的同意书 | |
| 99.6** | Bo Lyu的同意 | |
| 99.7** | Xiaoyi Wang的同意书 | |
| 99.8* | 余江的同意 | |
| 107** | 备案费率表 | |
| * | 随此归档 |
| ** | 先前提交 |
| *** | 拟以修订方式提交 |
二-5
根据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注册人证明其有合理理由相信其符合以F-1表格提交的所有要求,并已正式安排由以下签署人代表其于2024年1月16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市签署本注册声明,并因此获得正式授权。
| 旭阳控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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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名: |
/s/小天航 |
|
| 天航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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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执行官 | ||
| (首席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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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书
以下出现签名的每一人构成并任命天行肖为具有完全替代权力的事实上的律师,为他或她以任何和所有身份,作出任何和所有行为和所有事情,并执行该律师和代理人可能认为必要或可取的任何和所有文书,以使登记人能够遵守《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其规定的任何规则、条例和要求,与根据《证券法》登记登记人的普通股有关,包括但不限于,有权以下述身份签署就该等股份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表格F-1上的登记声明(“登记声明”)、对该登记声明的任何和所有修订或补充,无论该等修订或补充是在该登记声明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提交的,以及根据《证券法》第462(b)条规则提交的任何相关登记声明,以及作为该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或与该注册声明或其任何及所有修订有关而提交的任何及所有文书或文件,不论该等修订是在该注册声明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提交的;及以下每一位签署人特此批准并确认该等律师及代理人凭藉本协议应作出或安排作出的一切。
根据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本登记声明已由以下人员在所示日期以身份签署。
| 签名 |
标题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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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小天航 姓名:天航小 |
首席执行官、董事、董事会主席 | 2024年1月16日 | ||
| (首席执行官) | ||||
| /s/陈磊 | 首席财务官 |
2024年1月16日 | ||
| 姓名:陈磊 |
(首席会计和财务干事) | |||
二-6
驻美国授权代表签字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以下签署人,即XUHANG HOLDINGS LIMITED在美利坚合众国的正式授权代表,已于2024年1月16日在纽约州纽约市签署本登记声明或其修订。
| Cogency Global In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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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权美国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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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名: |
/s/科琳·A·德弗里斯 |
|
| 姓名:Colleen A. De Vri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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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称:代表Cogency Global Inc.担任高级副总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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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