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1.1
根据第302(a)条作出的核证
2002年萨尔巴尼亚-奥斯利法案
I,thanh.lam,证明:
| 1. |
我已经审阅了本年度报告10-K格式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期间,新华生活方式有限公司; |
| 2. |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不包含任何关于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也没有根据作出这种陈述的情况,略去陈述作出这种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而不会误导本报告所述期间的情况; |
| 3. |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所载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列报登记人截至本报告所述期间的财务状况、业务结果和现金流量; |
| 4. |
登记人的其他核证人和我负责为登记人建立和维持披露控制和程序(如《外汇法规则》第13a-15(e)和15d-15(e)条所界定)以及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如《外汇法规则》第13a-15(f)和15d-15(f)条所界定) ,并具有: |
| a |
设计这种披露控制和程序,或使这种披露控制和程序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确保这些实体内的其他方面,特别是在编写本报告期间,向我们提供与登记人,包括其合并附属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 |
| b |
设计这种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或使这种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便根据公认的会计原则,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 |
| c |
评估登记人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截至本报告所述期间结束时我们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以及 |
| d |
在本报告中披露在登记人最近一个财政季度(如属年度报告)期间登记人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发生的任何变化,对登记人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有理由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以及 |
| 5. |
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登记人的其他核证人和我向登记人的审计员和登记人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披露了以下情况: |
| a |
对财务报告进行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作方面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缺陷都可能对登记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
| b |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人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雇员的欺诈行为,不论是否涉及重大欺诈行为。 |
| 日期:2020年5月26日 |
通过: |
Thanh H. L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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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h H. Lam 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干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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