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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1)(f)

 

本公告既不是购买要约,也不是出售股份(定义见下文)的要约邀请。要约(定义见下文)仅由日期为2025年5月27日的购买要约及相关的送文函及其任何修订、补充或其他修改作出,并正在向所有股份持有人作出。要约不是向任何司法管辖区的股份持有人提出的,在这些司法管辖区,要约的提出或接受将不符合该司法管辖区的证券、“蓝天”或其他法律。我们不知道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提出要约或接受要约会被此类司法管辖区的证券、“蓝天”或其他有效法律禁止。如果我们发现在美国任何州提出要约或根据要约接受股份将不符合根据美国各州法规采取的行政或司法行动,我们将真诚地努力遵守任何此类法律。如果经过这种善意的努力,我们无法遵守任何此类法律,则将不会向处于这种状态的股份持有人(也不会接受来自或代表)的要约。在适用法律要求要约由持牌经纪人或交易商提出的司法管辖区,要约应被视为由一名或多名根据该司法管辖区法律获得许可的注册经纪人或交易商代表买方(定义见下文)提出,由买方指定。

 

要约购买通知书
所有已发行普通股

Regulus Therapeutics Inc.

每股7.00美元现金,另加每股一项或有价值权,代表获得

在实现特定里程碑时支付一笔7.00美元现金的或有付款

根据日期为2025年5月27日的购买要约

Redwood Merger Sub Inc。

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Novartis AG

 

Redwood Merger Sub Inc.是一家特拉华州公司(“买方”),也是根据瑞士法律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Aktiengesellschafl)(“母公司”)Novartis AG的间接全资子公司,该公司提出要约,以购买特拉华州公司(“Regulus”)的所有已发行普通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股份”),以换取(i)每股7.00美元现金,但须遵守任何适用的预扣税和不计利息的规定(“期末金额”),外加每股一项或有价值权(每份,A“CVR”),表示有权在2034年12月31日或之前实现某一特定里程碑(收盘金额和一份CVR,统称为,或根据要约可能支付的任何更高的每股金额,以下简称“发售价”)的情况下,在实现上述规定的里程碑时,收取一笔7.00美元现金的或有付款(“里程碑付款”),但须遵守任何适用的预扣税且不计利息,并按其他条款并在符合以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母公司与权利代理人将订立的CVR协议(“CVR协议”)。该等要约是根据购买要约(可能会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购买要约”)及相关转递函(可能会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转递函”)所载的条款及条件提出,而该等转递函连同购买要约共同构成“要约”。直接向ComputerShare Trust Company,N.A.(“存托人”)投标的在册股东将无义务支付经纪费或佣金,或(除非转递函中可能规定)就买方根据要约购买股份转让税款。通过券商、交易商、商业银行、信托公司或其他代名人持有其股份的股东,应咨询该机构是否收取任何服务费或佣金。

 

 

 

 

要约和撤销权将于晚上11点59分后的1分钟到期,
纽约市时间,2025年6月24日,除非延长优惠
或更早终止。

 

要约是根据Regulus、母公司和买方于2025年4月29日签署的一份合并协议和计划(可能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合并协议”)提出的。合并协议规定(其中包括)在要约完成后并在若干条件下,买方将根据经修订的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第251(h)条(“DGCL”)与Regulus合并为Regulus,Regulus继续作为存续公司并成为母公司的间接全资子公司(“合并”,连同要约以及合并协议和CVR协议所设想的其他交易,“交易”)。合并协议规定,在紧接合并生效时间(“生效时间”)之前,所有当时已发行和流通的股份(不包括Regulus、母公司、买方或母公司或买方的任何直接或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在每种情况下,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拥有的股份(i),(ii)根据要约不可撤销地接受付款,以及(iii)任何有权要求并已适当和有效要求其对该等股份的法定评估权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并且在所有方面遵守,DGCL的第262条)将被取消和消灭,并自动转换为收取要约价格的权利(“合并对价”),不计利息,减去任何适用的预扣税款。

 

该要约不受任何融资条件的限制。要约须遵守第15条-购买要约的“要约条件”(统称“要约条件”)中规定的条件,包括(i)根据经修订的1976年《Hart-Scott-Rodino反垄断改进法案》(“HSR法案”)(“反垄断条件”),适用于合并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任何等待期到期或终止(及其延长,包括根据母公司、Regulus或买方与政府当局之间的任何协议,即同意在遵守合并协议订立的特定日期之前完成合并),(ii)于紧接纽约市时间2025年6月24日晚上11时59分过去一分钟之前,有根据要约条款有效投标而非有效撤回,并由要约的“保管人”(该等条款在DGCL第251(h)条中定义)“接收”的若干股份,除非要约另有延长或提前终止(该时间,“到期时间”),该等股份连同当时由母公司拥有的任何股份,买方或其任何直接或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不包括根据担保交付程序投标但尚未由要约的“存管人”“接收”的股份(这些条款在DGCL第251(h)条中定义)),代表至少比截至紧接届满时间(“最低条件”)之前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0%多一股,(iii)没有任何法律或命令禁止或以其他方式阻止要约的完成、母公司或买方收购股份或合并,或具有使要约或合并为非法及不存在某些其他事项规定事项的效果(“非法性条件”),(iv)合并协议中所载Regulus的陈述和保证的准确性,但须遵守某些重要性标准,(v)Regulus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并履行其在合并协议中所载的契诺和协议,(vi)合并协议将不会根据其条款有效终止(“终止条件”),(vii)自合并协议日期起不存在任何公司重大不利影响(定义见合并协议),以及合并协议附件A中规定的其他习惯条件。

 

Regulus董事会一致(i)认为合并协议和交易(包括要约和合并)对Regulus及其股东是可取的、公平的,并且符合其最佳利益,(ii)根据DGCL采纳、批准和宣布合并协议和交易是可取的,并批准Regulus执行和交付合并协议,Regulus履行其于合并协议所载的契诺及协议,并根据其中所载的条款及条件完成要约及合并及其他交易,(iii)议决根据DGCL第251(h)条进行合并,并议决在接纳时间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进行合并,(iv)根据合并协议所载的条款及条件,建议公司股东接纳要约并根据要约向买方投标其股份,及(v)确定合并协议及交易将不受任何可能适用于交易的反收购法律规限。

 

 

 

 

合并协议载有关于买方被要求或被允许延长要约以及母公司被要求促使买方延长要约的情况的规定。具体而言,合并协议规定:

 

· 买方将(且母公司将促使买方)将要约(i)延长任何适用法律或命令、或SEC或其工作人员或纳斯达克或其工作人员的任何规则、法规、解释或立场所要求的最短期限,以及(ii)为解决SEC或纳斯达克或其各自工作人员的任何意见(在每种情况下均为(i)和(ii)条款(如适用于要约、附表14D-9或任何其他要约文件)而可能需要的最短期限;和

 

· 如果截至适用的到期时间,任何要约条件(定义见下文第15条-“要约的条件")在合并协议允许的情况下未被母公司或买方信纳或放弃,则买方可(如果要求雷古鲁斯、将、以及母公司将导致买方),延长一项或多项要约各最多10个营业日的连续延长期(期间长度由母公司和买方确定),或由母公司和Regulus书面同意的任何更长期间,以允许满足要约条件,但如唯一剩余未获满足的要约条件为最低条件,则买方将不会被要求延长要约超过三次,每次最多10个营业日(该期间长度由母公司和买方确定).

 

合并协议规定,买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被要求,而母公司也不会在任何情况下被要求促使买方将要约延长至2026年7月29日(“终止日期”)之后。

 

如果要约完成,买方预计在实施合并之前不会寻求Regulus剩余股东的批准。DGCL第251(h)节规定,在完成对公共公司的成功要约收购后,并在遵守某些法定条款的情况下,如果收购人至少持有该公司的每一类股票的股份数量,否则将被要求批准该公司的合并,并且其他股东在合并中获得的对价与在要约收购中应支付的对价相同,则收购人可以进行合并,而无需该公司的其他股东投票。因此,如果买方完成要约,则根据合并协议,买方必须根据DGCL第251(h)条在没有Regulus股东投票的情况下完成合并。合并的目的是收购要约中未购买的所有流通股。交易结构包括合并,以确保收购所有流通股。

 

母公司和买方明确保留放弃任何要约条件、以与合并协议条款一致的方式对要约的条款或条件作出任何更改或提高要约价格的权利,但前提是,未经Regulus事先书面同意,母公司和买方不得(且母公司将不允许买方):

 

· 放弃或修改(i)最低条件、(ii)违法条件、(iii)反垄断条件或(iv)终止条件;

 

· 更改要约中须支付的代价形式;

 

· 降低要约价格或要约条件中寻求的股份数量;

 

· 延长要约或到期时间,但上述情况除外;

 

· 对要约施加要约条件以外的条件或要求;

 

· 以对Regulus股东不利(或合理预期)的任何方式修订或修改要约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或

 

· 对要约的条款或条件作出任何更改,其方式将单独或合计阻止或实质上延迟要约的完成,或阻止、实质上延迟或实质上损害母公司或买方在终止日期前完成要约或合并的能力。

 

在合并协议中描述的某些情况下,母公司或Regulus可能会终止合并协议和要约。要约不得在到期时间之前终止,除非合并协议根据其条款有效终止。若合并协议有效终止,买方将且母公司将促使买方立即(无论如何在终止后的一个工作日内)不可撤销地无条件终止要约。如果母公司和买方终止要约,或合并协议在买方在要约中获得股份之前终止,买方将和母公司将根据适用法律促使买方立即返还或促使返还在要约中已提交的所有股份给该等股份的登记持有人。

 

 

 

 

要约的任何延期、延迟、终止或修订后,将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发布公告,而在延期的情况下,该等公告将不迟于美国东部时间上午9:00,即先前预定的到期时间后的营业日发布。

 

为使股东根据要约有效投标股份,保存人必须在购买要约封底所载的其地址之一收到妥善填写并妥为签立的转递函,连同转递函所要求的任何必要签字保证和任何其他文件(或在记账式转让的情况下,代理人代替转递函和此类其他文件),且(i)保存人必须在该地址收到证明投标股份的股票凭证,(ii)该等股份必须根据下文“记账式转让”项下所述的记账式转让程序进行投标,且存托人必须在每种情况下在要约到期前收到记账式确认书,或(iii)您必须遵守第3节中规定的保证交付程序-“接受要约和投标股份的程序”。

 

就要约而言,买方将被视为已接受付款,并因此购买了有效地向买方提交且未有效撤回的股份,如同买方向保存人发出口头或书面通知,表示其接受根据要约支付该等股份。根据要约的条款和条件,根据要约接受付款的股份的付款将通过将该等股份的发售价存入存托人的方式进行,存托人将作为投标股东的代理人,以接收买方的付款,并将该等付款转交其股份已被接受付款的投标股东。如果买方延长要约、延迟接受股份付款或因任何原因无法根据要约接受股份付款,则在不损害买方在要约和合并协议下的权利的情况下,存托人可代表其保留已投标的股份,该等股份不得撤回,除非投标股东有权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4节-向买方发出的要约的“撤回权利”中所述以及第14e-1(c)条规则另有要求,经修订(《交易法》)。在任何情况下,母公司或买方都不会就要约价格支付利息,无论要约是否有任何延期或延迟支付。

 

在所有情况下,买方只有在根据要约的第3节-“接受要约和投标股份的程序”中规定的程序-(ii)正确填写并妥为签署的转递函,由保存人及时收到(i)证明该等股份的凭证(“股份凭证”)或确认该等股份已记账式转移至保存人在存托信托公司(“DTC”)的账户(此类确认,“记账式确认”)后,才能支付根据要约有效投标和接受付款的股份,附有任何必要的签字保证和(iii)转递函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在记账式转账的情况下,代理人的消息(定义见下文),以代替转递函和此类其他文件。因此,投标股东可能会在不同时间获得付款,具体取决于存托人在每种情况下实际收到与股份有关的股份证书和转递函,或簿记确认书和代理人消息的时间。

 

“代理电文”一词是指以DTC按照DTC的正常程序通过电子方式传送给存托人并由存托人接收并构成记账确认的一部分的电文,其中表明DTCTERM3投标股份的参与者已收到该记账确认标的的明示确认,该参与者已收到并同意受转递函条款的约束,买方可对该参与者强制执行该协议。“代理消息”一词还包括任何证明由保存人办公室维护的计算机终端生成的此类消息的硬拷贝打印输出。

 

根据要约提出的股份可在到期时间之前的任何时间根据下述程序撤回。此后,要约不可撤销,但如买方在要约开始后60天内未接受你的股份付款,你可在要约开始后的第60天即2025年7月26日之后的任何时间撤回要约。

 

 

 

 

为使股份撤回生效,保存人必须在本购买要约封底所载的其地址之一及时收到书面或传真传送的撤回通知。任何撤回通知必须指明提呈股份的人的姓名、提呈股份的数目及股份证书的注册名称,如与提呈该等股份的人的姓名不同。退出通知上的签名必须由作为证券转让代理Medallion计划信誉良好成员的金融机构(包括大多数商业银行、储贷协会和经纪行)或任何其他“合格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因为该术语在《交易法》第17Ad-15条规则中定义(每个都是“合格机构”,统称为“合格机构”),除非此类股份已为合格机构的账户投标。如股份已按照购买要约的第三节-“接受要约和投标股份的程序”中规定的记账式转让程序进行投标,则任何撤回通知必须指明在DTC开立的账户名称和号码,以便将撤回的股份记入贷方。如果代表将撤回的股份的股份证书已交付或以其他方式识别给存托人,则在该等股份证书实物解除之前,还必须向存托人提供登记所有人的姓名和该等股份证书上显示的序号。

 

撤回要约的股份不得撤销,任何有效撤回的股份将被视为就要约而言未有效投标。然而,撤回的股份可通过遵循第3节中所述的投标股份程序之一----在到期时间之前的任何时间购买期权的“接受要约和投标股份的程序”----重新投标。

 

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下的《一般规则和条例》第14d-6条(d)(1)款要求披露的信息包含在购买要约中,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Regulus已向买方提供了Regulus的股东名单和证券头寸清单,目的是向股份持有人传播该要约。购买要约和相关的转递函将邮寄给股东名单上出现的股份的记录持有人,并将提供给随后将股份的实益拥有人转递给经纪人、交易商、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和类似的人,这些人的名字或其被提名人的名字出现在股东名单上,或在适用的情况下,被列为清算机构证券头寸上市的参与者。

 

股份持有人根据要约或合并收到现金将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应税交易。有关要约和合并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处理的更详细讨论,请参见购买要约的第5节–“重大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我们敦促您根据您的特定情况(包括任何美国联邦、州、地方或非美国收入和其他税法的适用和影响),就要约和合并对您的特定税务后果咨询您自己的税务顾问。

 

收购要约及有关转递函载有重要资料。在就要约作出任何决定之前,股东应仔细阅读这两份文件的全文。

 

有关问题或协助请求,可按下述地址和电话号码向Innisfree M & A Incorporated(“信息代理”)提出。索取购买要约副本及相关转递函,可直接向信息代理或向券商、交易商、商业银行或信托公司索取。此类副本将立即提供,费用由买方承担。买方将不会向任何经纪商或交易商或任何其他人(信息代理或存托人除外)就根据要约征集股份投标而支付任何费用或佣金。

 

要约的信息代理为:

悦诗风吟并购公司

麦迪逊大道501号,20楼

纽约,纽约10022

股民可拨打:(877)800-5186(美国或加拿大免费)或

+ 1(412)232-3651(来自美国或加拿大以外地区)

银行及经纪商可致电对方付费电话:(212)750-5833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