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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6日

VIA EDGAR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证监会”)

新界100 F街

华盛顿特区20549

美利坚合众国

关注:

Suzanne Hayes女士

Jason Drory先生

 

RE:

新瑞鹏宠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要求撤回F-1表格上的登记声明(档案编号:333-269357)

尊敬的Hayes女士和Drory先生: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第477条,New Ruipeng Pet Group Inc.(“公司”)特此请求撤回原于2023年1月23日提交的F-1表格上的上述提及的登记声明,包括随同提交的所有证物及其修订(“F-1登记声明”),自本协议之日起生效。

公司已决定目前不进行F-1注册声明拟涵盖的证券的注册。F-1注册声明并无宣布生效,亦无根据F-1注册声明发行、发售或出售公司证券。公司正在撤回F-1注册声明,理由是撤回F-1注册声明符合《证券法》第477条规则(a)款所设想的公众利益和保护投资者。

公司还要求,根据《证券法》第457(p)条,就提交注册报表向委员会支付的所有费用记入公司账户,以抵消提交费用,供公司或公司关联公司未来使用。

根据《证券法》第477条的要求,公司已正式安排由以下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撤回请求,并因此获得正式授权。

 

非常真正属于你,
新瑞鹏宠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签名:  

/s/Yonghe Peng

姓名:永和鹏
标题:获授权人士

 

CC:

Haiping Li,ESQ.,Partner,Skadden,Arps,Slate,Meagher & Flom LL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