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6日
VIA EDGAR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证监会”)
新界100 F街
华盛顿特区20549
美利坚合众国
关注:
Suzanne Hayes女士
Jason Drory先生
| RE: | 新瑞鹏宠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要求撤回F-1表格上的登记声明(档案编号:333-269357)
尊敬的Hayes女士和Drory先生: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第477条,New Ruipeng Pet Group Inc.(“公司”)特此请求撤回原于2023年1月23日提交的F-1表格上的上述提及的登记声明,包括随同提交的所有证物及其修订(“F-1登记声明”),自本协议之日起生效。
公司已决定目前不进行F-1注册声明拟涵盖的证券的注册。F-1注册声明并无宣布生效,亦无根据F-1注册声明发行、发售或出售公司证券。公司正在撤回F-1注册声明,理由是撤回F-1注册声明符合《证券法》第477条规则(a)款所设想的公众利益和保护投资者。
公司还要求,根据《证券法》第457(p)条,就提交注册报表向委员会支付的所有费用记入公司账户,以抵消提交费用,供公司或公司关联公司未来使用。
根据《证券法》第477条的要求,公司已正式安排由以下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撤回请求,并因此获得正式授权。
| 非常真正属于你, | ||
| 新瑞鹏宠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签名: | /s/Yonghe Peng |
|
| 姓名:永和鹏 | ||
| 标题:获授权人士 | ||
| CC: | Haiping Li,ESQ.,Partner,Skadden,Arps,Slate,Meagher & Flom LL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