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权
以下签署人、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6(a)节和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第144条规定的要求进行所有权报告的人,就康菲石油公司的股本证券而言,特此作出、构成并任命Monica E. White为我的真实和合法的实际代理人,拥有全权和授权:
(1)
以我的名义和代表我准备、执行并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我可能被要求或允许提交的以下任何表格:
(a)
表格ID和任何其他必要或适当的文件,以获取代码和密码,使以下签署人能够向SEC提交《交易法》第16(a)节或SEC的任何规则或条例要求的报告的电子文件;
(b)
表格3、4和5或根据《交易法》第16(a)节所需或适当的任何其他实益所有权或实益所有权变更的报告或声明;和
(c)
表格144,或根据《证券法》规则144所需或适当的任何其他拟议出售证券的通知或其他文件。
(2)
为或代表我执行任何和所有可能需要或可取的行为,以完成和执行任何此类表格ID、3、4、5或144,完成和执行对其的任何修订或修订,并及时向SEC和任何证券交易所或类似机构提交此类表格。
本人特此撤销之前可能给予任何人的任何授权书,以就康菲石油公司的股本证券作出和提交此类报告、报表和通知。只要我可能根据《交易法》第16(a)条或《证券法》第144条的要求承担报告义务,本授权书将一直有效,除非早些时候由我以书面明确撤销并交付给康菲石油公司。我的每一位事实上的律师可自行决定指定一名或多名事实上的替代律师代行其职责。我承认,我的事实上的律师应我的请求以这种身份任职,并不是在承担,康菲石油公司也不是在承担我遵守《交易法》、《证券法》或其下的规则和条例的任何责任。
【签名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