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免责申明:同花顺翻译提供中文译文,我们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翻译内容仅供参考!
EX-2.1 2 ex21descriptionofsecurities.htm EX-2.1 文件
附件 2.1
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条登记的注册人证券说明
以下对FIHL股本的描述概述了经修订和重述的细则的某些规定。此类摘要并不意味着完整,而是受制于经修订和重述的《细则》和适用的百慕大法律的所有规定,并通过引用对其整体进行限定。我们促请您阅读经修订及重述的细则,这些细则以引用方式并入表格20-F的年度报告(“报告”),本附件构成其中的一部分,以全面了解经修订及重述的细则。本文未另行定义的大写术语应具有报告或经修订和重述的细则(如适用)中赋予它们的含义。
一般
FIHL是一家在百慕大公司注册处注册的百慕大获豁免公司,注册号为49414。我们以“Fidelis Insurance Holdings Limited”的名义注册成立。我们的注册办事处位于Wellesley House South,90 Pitts Bay Road,Pembroke,Bermuda,HM08。
我们组建和成立的对象是不受限制的,我们拥有自然人的能力、权利、权力和特权。因此,我们能够不受能力限制地开展活动。
股本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法定股本包括600,0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1美元,还有96,651,534股已发行普通股。
普通股
除分配权外,我们的普通股没有优先认购权或其他认购额外股份的权利,也没有赎回、转换或交换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根据经修订和重述的细则的规定,FIHL可能会被要求提出回购股东所持股份的要约。我们所有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均已全额支付且不可评估。有关《百慕大公司法》和经修订和重述的《细则》中与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某些条款的更多信息,与特拉华州公司相比,请参阅标题为“百慕大公司法与美国公司法的比较”下方。
普通股股息和分配权
根据百慕大法律,如果有合理理由相信:(i)它现在或在付款后将无法支付到期债务;或(ii)其资产的变现价值此后将低于其负债,则公司不得宣布或支付股息或从已缴盈余中进行分配。根据经修订和重述的细则,每一普通股有权在董事会宣布股息时获得股息,但须遵守任何优先证券持有人的任何优先股息权。我们营运附属公司的董事会拥有绝对酌情权,在符合法定规定、监管规定及我们现有债务条款的情况下,随时宣派股息。董事会将决定适当使用从运营子公司以股息方式收到的任何资金,包括可能宣布股息或FIHL进行股份回购。有关我们的股息政策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报告的第8项。
投票权
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对其持有的每一股普通股拥有一票表决权,并有权在所有股东大会上以非累积方式投票。



清算时的权利
在FIHL清算、解散或清盘的情况下,我们普通股的持有人将有权平等和按比例分享我们的资产(如果有的话),这些资产在我们的所有债务和负债支付后剩余,但须遵守对任何已发行和未偿还优先证券的清算优先权。
权利变更
如果FIHL在任何时候拥有不止一个类别的股份,则任何类别所附带的权利,除非相关类别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经董事会批准并经该类别的简单多数(定义见经修订和重述的细则)持有人书面同意,或经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在单独的股东大会上以简单多数通过的决议批准,在该大会上满足必要法定人数的将是至少持有或通过代理代表简单多数的两人,可予以更改。经修订和重述的细则规定,除非现有股份的发行条款明确规定,否则与现有股份享有同等地位或优先地位的股份的创设或发行将不会改变现有股份所附带的权利。
经修订及重订的细则的若干条文
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细则》的某些规定可能具有反收购效果,并可能延迟、推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符合其最佳利益的要约收购或收购企图,包括可能导致该股东收到其普通股高于市场价格的溢价的企图。这些规定还部分旨在鼓励寻求获得我们控制权的人首先与董事会进行谈判,这可能会导致这些人的条款得到改善。见报告项目3.D。“与普通股相关的风险——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细则包含的条款可能会阻碍试图更换或罢免董事会或推迟或阻止FIHL的出售,这可能会降低普通股的价值或阻止普通股持有人在主动收购中获得其普通股的溢价。”
董事人数
经修订及重订的细则订明,董事会须有不少于五名董事及不多于十五名董事,其确切董事人数须不时藉经董事会简单过半数赞成票通过的决议厘定。
经修订和重述的普通股股东协议赋予创始人向董事会提名代表董事的权利,只要他们各自实益拥有我们普通股的特定最低百分比。每位创始人有权向董事会提名其代表董事,任期至该创始人连同其股东关联受让人(定义见经修订和重述的普通股股东协议)实益拥有至少7.5%的普通股。TFP Intermediate Holdings II Limited(“TFP HoldCo”)也有权向董事会提名其代表董事,只要TFP HoldCo连同其股东关联受让人实益拥有TFP HoldCo至少50%的股份。TFP HoldCo任命的每一位董事和每一位创始人的详细情况见报告项目6.A.。
根据经修订及重述的细则条款,董事会分为三个职类,分别为指定的I类、II类及III类,每个职类的成员交错服务三年任期。每位董事的任期将在该董事当选的年度股东大会之后的下一次我们的第三次年度股东大会之日结束;但最初被指定为第一类董事的董事的初始任期将在该等董事当选的年度股东大会之后的下一次我们的第一次年度股东大会之日结束,最初被指定为II类董事的董事的初始任期将在我们选出此类董事的年度股东大会之后的下一次第二次年度股东大会上结束;最初被指定为III类董事的董事的初始任期将在我们选出此类董事的年度股东大会之后的下一次第三次年度股东大会上结束。



我们的分类董事会阻止股东在年度股东大会上选举一个全新的董事会,并可能产生延迟或阻止收购FIHL或管理层变动的效果。分类董事会的任期至2030年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其后,所有董事均为一个职类,任期至下一次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罢免董事
代表总投票权80%的股东,可在根据经修订及重述的细则为此目的而召集及举行的任何股东大会上,因某些特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被法院起诉以及故意及重大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其作为董事的职责)而罢免董事。
为罢免董事而召开的任何该等会议的通知,必须载有这样做的意向声明,并须在该会议召开前不少于六十天送达该董事,而在该会议上,该董事将有权就罢免该董事的动议发表意见。
股东事先通知程序
股东周年大会及股东特别大会的通知,必须在该会议日期前至少五天向股东发出,述明将举行该会议的日期、地点及时间,以及将在该会议上进行的业务,包括就股东周年大会而言,选举董事。
股东大会可按较短的通知召开,条件是(i)如属股东周年大会,经有权出席该会议并在该会议上投票的所有股东同意,及(ii)如属特别股东大会,经有权出席该会议并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人数的多数同意,合共持有不少于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份面值的95%。
未能向任何有权收到通知的人提供股东大会通知将使在该会议上进行的程序无效。经修订及重述的细则载有详细条文,列明股东大会通知须以何种方式有效送达股东。
修订经修订及重述的细则
经修订和重述的细则规定,除根据百慕大公司法外,不得撤销、更改或修订任何细则,也不得制定新的细则,除非一项决议获得简单多数股东的批准,但前提是任何撤销、更改或修订赋予创始人和TFP HoldCo各自特殊权利的细则,应要求每一位创始人和TFP HoldCo事先同意,只要他们各自实益拥有我们普通股的特定最低百分比或他们有一名指定董事在董事会任职。
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将在董事会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年度股东大会,除非FIHL根据《百慕大公司法》选择不举行年度股东大会。
特别股东大会
董事会可在其判断有必要并根据事先通知条款召开特别股东大会时召开此种会议。



要求召开的股东大会
持有FIHL实收股本不少于10%并在股东大会上拥有投票权的股东可要求董事会根据百慕大公司法的规定并根据经修订和重述的细则中规定的预先通知条款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百慕大公司法与美国公司法的比较
以下是《百慕大公司法》(包括根据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细则》通过的修改)与适用于我们和我们的股东的百慕大普通法之间的某些重大差异的摘要,以及适用于根据特拉华州法律组建的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的规定。
董事的职责
百慕大公司法授权公司董事在遵守其细则的情况下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力,但《百慕大公司法》或公司细则要求由公司股东行使的权力除外。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细则规定,我们的业务将由董事会管理和进行。根据百慕大习惯法,董事会成员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在与公司打交道或代表公司交易时诚信行事,诚实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这项职责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1)本着公司最佳利益诚信行事的义务;
(2)不从董事职务产生的机会中牟利的义务;
(3)避免个人利益或所负职责之间存在实际或潜在冲突情形的义务;以及
(4)为该等权力的本意目的行使权力的责任。
 
百慕大公司法对百慕大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规定了以下义务:
(1)为公司的最佳利益而诚实和诚信行事;及
(5)行使一个相当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谨慎、勤奋和技巧。
百慕大公司法还对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该公司的某些管理和行政事项规定了各种职责。
根据百慕大法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对公司本身负有受托责任,而不是对公司的个人股东或成员、债权人或任何类别的股东、成员或债权人。我们的股东可能没有对我们的董事采取行动的直接原因。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公司的业务和事务由其董事会管理或在其董事会的指导下管理。董事在行使其权力时,负有保护公司利益的受托注意义务和为股东的最佳利益行事的忠实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诚信行事,具有通常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注意。根据这项职责,董事必须告知自己,并向股东披露合理获得的有关重大交易的所有重大信息。忠诚义务要求董事以他或她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本人不得利用公司职务谋取私利或利益。这项职责禁止董事自行交易,并规定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优先于董事、高级职员或控股股东所拥有的任何利益,且并非由股东普遍分享。一般来说,董事的行动是



假定是在知情的基础上、出于善意并诚实地相信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而作出的。然而,这一推定可能会被违反其中一项受托责任的证据所反驳。如果董事就某项交易提出此类证据,董事必须证明该交易的程序公正性,并证明该交易对公司具有公允价值。
感兴趣的董事
百慕大法律规定,由我们订立的交易,其中一名董事拥有权益,我们不会撤销该交易,且该董事将不会就根据该交易因该权益而实现的任何利润向我们承担责任,前提是该权益的性质在第一时间(在董事会议上或以书面形式向董事)披露。虽然我们不知道有任何百慕大判例法涉及“第一次机会”的含义,但百慕大法庭可能会对这些词语采用实际的解释。
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则和适用的美国证券法,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细则》不要求董事回避涉及董事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任何合同或拟议合同或安排的任何讨论或决定,只要权益的性质已披露,该董事可被计入该会议的法定人数,除非董事会通过董事会简单多数决议(该投票应排除感兴趣的董事)要求董事对冲突事项投弃权票。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如果:(i)有关该利害关系董事的关系或利益的重大事实被披露或为董事会所知,且董事会以善意的多数无利害关系董事的赞成票授权该交易;(ii)该等重大事实被披露或为有权就该交易投票的股东所知且该交易经有权就该事项投票的多数股份投票特别善意批准;或(iii)该交易在获得授权、批准或批准时对公司而言是公平的。根据特拉华州法律,这类感兴趣的董事可能会对该董事获得不正当个人利益的交易承担责任。
投票权和法定人数要求
根据百慕大法律,我国股东的投票权受我国经修订和重述的《细则》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的《百慕大公司法》的监管。一般而言,除非经修订和重述的《细则》或《百慕大公司法》另有规定,任何需要股东批准的行动或决议可由股东的简单多数通过。任何作为我们的股东并出席会议的个人可以亲自投票,任何由正式授权代表出席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也可以投票。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细则也允许通过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但委任代理人的文书采用经修订和重述的细则或董事会可能决定的其他表格中规定的形式。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每位股东有权就该股东持有的每一股股票拥有一票表决权。特拉华州法律规定,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或章程另有规定,有权投票、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的过半数股份构成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在选举董事以外的事项中,除与特别交易有关的特别投票规定外,以及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或章程另有规定,股东行动需要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并有权在法定人数出席的会议上投票的多数股份的赞成票,而选举董事则需要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并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多数股份的赞成票。
合并、合并及类似安排
百慕大公司与另一公司或公司(某些关联公司除外)的合并或合并需要合并或合并协议获得公司董事会及其股东的批准。除非公司细则另有规定,批准75%的



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须批准合并或合并协议,该会议的法定人数必须为持有或代表公司已发行股份三分之一以上的两人。
根据百慕大法律,在百慕大公司与另一公司或公司合并或合并的情况下,百慕大公司的股东如未投票赞成合并或合并,且不信纳该股东股份的公允价值已被提供,可在股东大会发出通知后一个月内向百慕大最高法院申请评估这些股份的公允价值。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合并、合并或出售公司的全部或基本全部资产必须得到董事会的批准,以及有权就此类交易投票的大多数已发行和流通股的批准。参与某些合并和合并交易的公司股东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有权获得评估权,例如由法院确定股票的公允价值或要求公司以现金支付该价值。但是,如果在此类交易中获得的股票在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在内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则股东无法获得此类评估权。
收购
根据百慕大法律,收购方一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强制收购公司少数股东的普通股:
(1)根据《公司法》的一项程序,该程序被称为“安排计划”。《公司法》使百慕大最高法院能够批准公司与其股东或任何类别股东之间的安排方案。如果必要的多数(即代表价值75%的股东人数的多数)同意根据该计划的条款收购其股份,并且最高法院对该计划进行了制裁,则剩余的股份可以被强制收购。计划可能会规定目标公司的股份可以转让或注销,但与转让计划不同的是,注销计划需要公司通过偿付能力测试。在这两种情况下,尽管股东有权出席听证会,但异议股东没有明确的法定评估权,只有在最高法院确信该计划是公平的情况下,最高法院才会批准该计划。收购方拥有的股份可以投票批准该计划,但最高法院将关注到批准该计划的股东在全体股东中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2)如果收购方是一家公司,则根据要约收购收购方(“要约人”)或其任何子公司尚未拥有或由代名人拥有的90%的股份或股份类别。如要约人已就并非由要约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拥有或由代名人拥有的全部股份或类别股份提出要约后四个月内,取得要约所关乎的全部股份的90%或以上的持有人的批准,则要约人可在自获得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的任何时间,通过通知强制按照与原始要约相同的条款收购任何非要约股东的股份,除非百慕大最高法院(应在要约人发出其有意收购该等股份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的申请)另有命令。
(3)收购方或多方持有公司不低于95%的股份或某一类股份的,根据向剩余股东或类别股东发出的通知,通过收购该剩余股东或类别股东的股份。发出本通知时,收购方有权并有义务按照通知中规定的条款收购剩余股东的股份,除非剩余股东在收到该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向百慕大最高法院申请评估其股份价值。这一规定仅适用于收购方向其股份被收购的所有股份持有人提供相同条款的情况。



特拉华州法律规定,母公司可根据其董事会决议,在没有任何股东投票的情况下,与其拥有其每一类股本至少90%的任何子公司合并。在任何此类合并时,并且在母公司不拥有子公司全部股票的情况下,子公司的异议股东有权获得一定的评估权。特拉华州法律还规定,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如果某人获得一家公司15%的有表决权股份,则该人是“感兴趣的股东”,自该人获得15%或更多的有表决权股份之时起三年内不得与该公司进行“企业合并”。
异议人的鉴定权
根据百慕大法律,在百慕大公司与另一公司或公司合并或合并的情况下,百慕大公司的股东如未投票赞成合并或合并,且不信纳该股东股份的公允价值已被提供,可在股东大会发出通知后一个月内向百慕大最高法院申请评估这些股份的公允价值。根据百慕大法律,合并或合并公司的每一股股份都具有对合并或合并的投票权,无论其是否具有投票权。
此外,任何少数股东收到公司股份或类别股份95%或以上的持有人拟强制收购该少数股东股份的通知,可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百慕大最高法院申请评估股份价值。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公司在合并或合并中的任何类别或系列普通股均可享有评估权,但有限的例外情况除外,例如在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合并或合并,其中上市股票为要约对价。
股东诉讼
根据百慕大法律,股东通常无法提起集体诉讼和派生诉讼。然而,百慕大法院通常会允许股东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以纠正被投诉的行为被指控超出公司的公司权力或非法,或将导致违反公司组织备忘录或细则的情况下对公司的错误。
此外,百慕大法院将考虑据称对少数股东构成欺诈的行为,例如,如果一项行为需要公司股东的批准比例高于实际批准的比例。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股东通常可以提起集体诉讼和派生诉讼,其中包括违反信托义务、公司浪费和未根据适用法律采取的行动。在这类诉讼中,法院通常有酌处权允许胜诉方追回与此类诉讼相关的律师费。
董事及高级人员的赔偿
《百慕大公司法》第98条一般规定,百慕大公司可赔偿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审计师因任何疏忽、违约、违反职责或违反信托而根据任何法律规则将被强加给他们的任何责任,但此类责任因欺诈或不诚实而产生的情况除外,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审计师可能对该公司有罪。第98条进一步规定,百慕大公司可赔偿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审计师在为任何诉讼(无论是民事或刑事诉讼)进行辩护时所承担的任何责任,在这些诉讼中,判决对他们有利,或者百慕大最高法院根据《百慕大公司法》第281条宣布他们无罪或给予救济。《百慕大公司法》第98条进一步规定,公司可以向高级职员或审计员预付款项,用于支付高级职员或审计员在



为针对他们的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进行辩护,条件是如果针对他们的任何欺诈或不诚实指控被证明,高级职员或审计人员应偿还预付款。
我们在经修订和重述的细则中采纳了条款,规定我们将就我们的高级职员和董事的作为和不作为进行赔偿,但欺诈或不诚实的情况除外。根据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细则,我们的股东已同意放弃该股东因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该董事或高级人员未能在与我们或我们的任何子公司一起或为我们的任何子公司履行职责时采取任何行动而可能单独或由我们或在我们的权利范围内对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提出的任何索赔或诉讼权利,但该豁免不适用于可能附加于该董事或高级人员的与我们有关的任何欺诈或不诚实的任何事项。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公司可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列入一项规定,在符合下述限制的情况下,消除或限制董事因违反其受托注意义务而对公司或其股东的金钱损害赔偿责任。根据特拉华州法律,董事的责任不能消除或限制:(i)违反忠诚义务;(ii)非善意或涉及故意不当行为或明知违法的作为或不作为;(iii)为非法购买或赎回股票支付非法股息或支出资金;或(iv)该董事从中获得不正当个人利益的交易。
特拉华州法律规定,如果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出于善意并以他们合理地认为符合或不违背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并且就任何刑事诉讼而言,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他们的行为是非法的,则公司可就其在任何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程序中所招致的任何责任或费用向其作出赔偿,但在公司提起的任何诉讼中或在公司的权利范围内,此类赔偿可仅针对费用(而非判决或和解中支付的金额)作出,如果高级职员、董事或其他人被判定对法团负有法律责任(除非法院另有裁定),则即使是针对费用也不得作出。此外,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只要一家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任何程序的案情或其他方面的辩护中胜诉,他或她必须获得赔偿,以支付该方实际和合理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此外,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公司被允许维持董事和高级职员的保险。
股东大会
百慕大公司法要求召开年度股东大会,除非股东决议放弃。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章程规定,根据我们根据《公司法》作出的免于举行年度股东大会的选举,每年将在董事会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年度股东大会。
根据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细则,当董事会根据其判断认为有必要召开特别股东大会时,可能会召开特别股东大会。此外,董事会应根据股东的要求,在交存请求书之日持有不少于我们实收股本的10%,立即着手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特拉华州法律允许董事会或根据公司注册证书或章程授权的任何人召集股东特别会议。
股东大会通知
百慕大法律和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细则要求股东至少提前五天通知任何股东大会。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一家公司通常被要求在会议日期前不少于十天或超过六十天向每一位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股东发出任何会议的书面通知。



股息及其他分派
根据百慕大法律,如果有合理理由相信(i)公司现在或在付款后将无法支付到期债务;或(ii)此后其资产的变现价值将低于其负债,则公司不得宣布或支付股息,或从已缴盈余中进行分配。为《百慕大公司法》第54条的目的,“贡献盈余”被定义为包括捐赠股份产生的收益、以低于设定为名义资本的金额赎回或转换股份所产生的信贷,以及向公司捐赠现金和其他资产。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受公司注册证书中包含的任何限制,公司可以从盈余中支付股息,如果没有盈余,则可以从宣布股息的财政年度和上一个财政年度的净利润中支付股息。特拉华州法律还规定,如果在支付股息后,资本低于对资产分配具有优先权的所有类别的已发行股票所代表的资本,则不得从净利润中支付股息。
查阅公司纪录
公众人士有权查阅我们在百慕大公司注册处处长办公室提供的公开文件。这些文件包括我们的组织备忘录和对我们资产的任何指控。我们的股东有额外的权利查阅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细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所有这些都必须提交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的会员名册也是免费开放给股东和广大市民查阅的。会员名册要求在任何营业日开放查阅时间不得少于两小时(以公司在一年内关闭会员名册不超过30天的能力为准)。一家公司必须在百慕大维持其股份登记册,但可根据《百慕大公司法》的规定,在百慕大境外设立分支登记册。公司须在其注册办事处备存一份董事及高级人员名册,其董事名单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存档,供公众查阅。然而,百慕大法律没有规定股东查阅或获取任何其他公司记录副本的一般权利。
特拉华州法律要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内,编制并提供有权在大会上投票的完整股东名单。这份名单必须在会议召开前至少十天的期间内,通过合理可访问的电子网络或在公司主要营业地点的正常营业时间内,供任何股东为与会议有关的任何目的进行审查。特拉华州法律还允许股东查阅公司的账簿和记录,前提是该股东能够证明他或她是公司的股东,该股东在提出查阅公司记录要求的形式和方式方面遵守了特拉华州法律,并且该股东的查阅是出于适当的目的。
股东提案
根据百慕大法律,经以下指明的股东人数书面要求并自费(除非公司另有决议),公司将须:(i)就任何可适当动议及拟于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动议的任何决议案,向所有有权收取股东周年大会通知的股东发出通知;及/或(ii)就任何建议决议案所提述的事项或将于该股东大会上进行的任何业务,向所有有权收取任何股东大会通知的股东分发不超过一千字的声明。前述一句中要求的必要股东人数为(x)在要求之日代表不少于所有成员总投票权的1/20的任何数目的股东在该要求所涉及的该次会议上拥有投票权;或(y)不少于一百名股东。



根据我们经修订及重述的细则规管与我们公司有关的股东提案的具体程序,载于上文标题为“股东 预先通知程序”.
特拉华州法律没有包括限制股东提名董事的方式或在会议之前提出业务的方式的条款,尽管限制可能包含在特拉华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或章程中。
修订组织章程大纲/法团注册证明书
百慕大法律规定,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可以通过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进行修订,而该决议已得到适当通知。对结社备忘录的某些修订可能需要百慕大财政部长的批准,后者可酌情批准或拒绝批准。
根据百慕大法律,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合计不少于20%的持有人有权向百慕大法院申请撤销股东在任何股东大会上通过的对组织章程大纲的任何修订,但《百慕大公司法》规定的更改或减少公司股本的修订除外。当提出这种申请时,修正案只有在百慕大法院确认的情况下才生效。要求撤销对组织章程大纲的修订的申请,必须在更改公司组织章程大纲的决议通过之日后21天内提出,并可代表有权由其指定的一名或多名持有人为此目的以书面指定的人提出申请的人提出。对修正案投赞成票的股东不得提出申请。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对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相当于组织章程大纲)的修订必须由董事会决议作出,其中载明修订,宣布其可取性,并召开有权投票的股东特别会议或指示在下一次股东年度会议上审议拟议的修订。特拉华州法律规定,除非公司注册证书中规定了更大的百分比,否则公司的未行使投票权的大多数必须在股东大会上批准公司注册证书的修订。如果该修订将改变授权股份的数量或面值或以其他方式对公司股票任何类别的权力、优惠或特殊权利产生不利影响,则该受影响类别的已发行和已发行股份的持有人,无论这些持有人是否有权通过公司注册证书投票,均有权作为一个类别对拟议的修订进行投票。然而,任何类别的授权股份数目,如在公司的原始公司注册证书中有此规定,可由有权投票的过半数股份持有人投赞成票,在不低于当时已发行股份数目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
修订公司细则

我们经修订及重订的细则订明,经修订及重订的细则可根据经董事会简单过半数通过的决议及经股东简单过半数通过的决议予以修订,但如任何撤销、更改或修订细则,赋予每名创办人及TFP HoldCo特别权利(详见《修订经修订及重述的细则" above)应要求每一位创始人和TFP HoldCo事先同意,只要他们各自实益拥有我们普通股的特定最低百分比或他们有一名指定董事在董事会任职。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除非公司注册证书或章程规定不同的投票,否则拥有公司多数投票权的持有人,如果公司注册证书中有此规定,公司董事有权通过、修订和废除公司章程。



溶解
根据百慕大法律,有偿付能力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自愿清算的方式清盘。在公司进入清盘前,大多数董事均须作出法定声明,声明董事已对公司事务作出全面调查,并已形成意见,认为公司将可在清盘开始后的12个月期间内偿付其债务,并须向百慕大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法定声明。要求召开股东大会主要是为了通过公司自愿清盘的决议和委任清盘人。该公司的清盘被视为于决议通过时开始。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公司可以自愿解散(i)如果董事会的多数成员通过了大意如此的决议,并且有权就该决议投票的已发行和已发行股份的多数持有人投票支持该解散;或(ii)如果所有有权就该决议投票的股东都书面同意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