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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4.3 3 hca-ex4 _ 3.htm EX-4.3 EX-4.3

附件 4.3

经修订及重述的注册权利协议

经修订和重述的登记权利协议(本“协议”)的日期为2026年2月6日,由特拉华州公司(“公司”)、特拉华州普通合伙企业Hercules Holding II(“Hercules”)和特拉华州普通合伙企业Frisco Holding II(“Frisco”和Hercules,Frisco以及根据第11(c)节成为本协议一方的任何人(各自为“投资者”)签署。

虽然HereAS、Hercules和公司连同其他人士先前订立了一份登记权利协议(“旧协议”),日期为2010年11月22日,就Hercules和这些人士持有的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0.01美元(“普通股”))规定了某些登记权利;

然而,Hercules已向Frisco分配了可归属于和赎回Frisco在Hercules的权益的所有普通股股份(“旧股”);

鉴于在执行及交付本协议的同时,(a)公司与Frisco已订立该若干交换协议,日期为本协议日期,据此,Frisco将旧股份转让予公司,并作为代价,公司向Frisco发行36,557,141股普通股,及(b)公司、Hercules及Frisco已订立该若干经修订及重述的股东协议(“经修订及重述的股东协议”),日期为本协议日期,并不时经修订、修订或补充,就Hercules和Frisco持有的普通股的某些公司治理事项作出规定;

然而,就Hercules和Frisco对普通股的所有权而言,Frist集团的某些成员已订立经修订和重述的Hercules合伙协议(“Hercules合伙协议”)和Frisco合伙协议(“Frisco合伙协议”,连同Hercules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在每种情况下,日期均为2026年2月6日,并经不时修订、修改或补充,载列Frist集团与公司治理及Hercules和Frisco与公司有关的其他事项有关的某些权利;和

然而,本协议各方现在希望以本协议的形式修订和重申旧协议,以对应经修订和重述的股东协议,并就Frist集团的持股提供某些登记权,既通过Hercules和Frisco间接,也直接,以及任何其他投资者,在每种情况下,普通股。

因此,为了并考虑到本协议所载的相互协议和其他良好和有价值的对价,兹确认其收到和充足,本协议各方,拟受法律约束,在此约定如下:

 

 

 


 

第1节。
定义.本协议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本协议中使用但未另行定义的术语应具有合伙协议中赋予它们的含义:

“经修订和重述的股东协议”应具有陈述中规定的含义。

“普通股”应具有陈述中规定的含义。

“需求通知”应具有本协议第2(a)节中规定的含义。

“即期登记”应具有本协议第2(a)节中规定的含义。

“交易法”是指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及其任何后续法规和SEC据此颁布的规则和条例。

“家庭成员”是指,就任何自然人而言,(i)任何家庭成员(包括任何子女、继子女、孙子女或更远的问题、父母、继父母、祖父母、配偶、前配偶、家庭伴侣、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子女、岳母、岳父、女婿、儿媳、姐夫、嫂子、堂兄弟和收养关系)或该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受益人、受赠人或遗产,或(ii)任何基金会、信托、家庭有限合伙企业、家庭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为遗产规划、慈善或教育目的而设立和使用的实体,只要任何此类基金会、信托、家庭有限合伙企业,家族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实体由第(i)条和/或第(ii)条所述的一个或多个人控制、为其利益或拥有。

“家庭代表”指Frisco(或在Frisco不时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后成为Frist集团成员的其他人)。

“Frisco”应具有序言中阐述的含义。

“弗里斯科伙伴关系协议”应具有独奏会中规定的含义。

“Frist集团”指以下人士,统称:Hercules、Frisco、Hercules和/或Frisco的合伙人及其各自的继任者、许可受让人和许可受让人(如适用)不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任何权益。

“Hercules合伙协议”应具有独奏会中规定的含义。

“损失”应具有本协议第7(a)节中规定的含义。

「管理层股东协议」系指公司与公司若干高级管理层成员于2006年11月17日订立的管理层股东协议及公司与公司任何雇员其后订立的任何其他实质上相似的管理层股东协议,在每一情况下均经不时修订。

2


 

“旧协议”应具有朗诵会中规定的含义。

“老股”应具有宣讲会所载的含义。

“获准受让人”是指:(i)Hercules或Frisco的合伙人;(ii)与第(i)条所述的人有关的家庭成员;或(iii)与第(i)条和/或第(ii)条所述的人就同一自然人而言属于家庭成员的人。

“人”是指任何自然人、公司、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合营企业、协会、公司、产业、信托、银行信托公司、土地信托、商业信托或其他组织,无论其是否为法人实体、托管人、受托-执行人、管理人、代名人或代表身份的实体及其任何政府或机构或政治分支机构。

“搭载通知”应具有本协议第3(a)节规定的含义。

“搭载注册”应具有本协议第3(a)节规定的含义。

“进行中”系指已启动或威胁启动的诉讼、索赔、诉讼、仲裁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调查或部分程序,如证词)。

“招股章程”是指任何注册声明(包括但不限于披露先前根据《证券法》颁布的第430A条作为有效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提交的招股章程中遗漏的信息的招股章程)中包含的招股章程,经任何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修订或补充,涉及该注册声明所涵盖的任何部分的可注册证券的发售条款,以及招股章程的所有其他修订和补充,包括生效后的修订,以及通过引用并入或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该招股章程的所有材料。

“公开发售”是指根据《证券法》或任何外国司法管辖区的任何类似法律或监管计划提交的有效登记声明(表格S-4或表格S-8或任何类似或后续表格上的登记声明除外)向公众出售普通股。

“可登记证券”是指登记权持有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所有普通股股份(包括(i)登记权持有人通过Hercules或Frisco间接持有的任何普通股股份和(ii)登记权持有人在当时可行使的范围内持有的期权(定义见管理股东协议)行使时可发行的任何普通股股份)。对于任何特定的可登记证券,一旦发行此类证券,当(i)它们根据《证券法》下的有效登记声明出售,(ii)它们根据规则144出售,(iii)它们应已停止未偿付,或(iv)它们是在未将转让方在本协议下的权利转让给证券的受让人的私人交易中出售时,这些证券将不再是可登记证券。任何一次不得根据多于一份登记声明登记可注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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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权持有人”是指每一位投资者、通过Hercules或Frisco直接而非间接持有普通股的Frist Group的任何成员、管理层股东协议的任何员工方(但仅限于该员工有权根据协议享有登记权),以及根据与公司的协议有权获得附带或搭载登记权的任何其他人。

“登记声明”系指公司根据《证券法》作出的任何登记声明,其中允许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公开发行任何可登记证券,包括招股说明书、对该登记声明的修订和补充,包括生效后的修订、所有证物和以引用方式并入或被视为以引用方式并入该登记声明的所有材料。

“申购投资者”是指,除本文特别规定的情况外,一名或多名投资者合计持有5%以上的普通股股份(包括通过Hercules或Frisco间接持有)。

“第144条”是指《证券法》规定的第144条,因为该规则可能会不时修订,或SEC以后通过的任何类似规则或规定。

“SEC”是指证券交易委员会或根据《证券法》拥有管辖权的任何继任机构。

“证券法”是指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及其任何后续法规和SEC据此颁布的规则和条例。

“高级经理”应具有管理层股东协议中赋予的含义。

包销登记或者包销发行,是指公司证券出售给承销商向社会公众重新发行的登记。

如果本协议规定了弗里斯特集团的投票、同意或批准,则经家庭代表批准,弗里斯特集团的投票、同意或批准应视为给予。就本协议而言,每位登记权持有人应被视为(i)Hercules直接但非间接持有的普通股股份数量的百分比等于该登记权持有人持有的Hercules发行的“单位”总数的百分比的持有人,(ii)Frisco直接但非间接持有的普通股股份数目的百分比,相等于该登记权持有人所持有的Frisco已发行“单位”总数的百分比,以及(iii)该登记权持有人直接但非间接持有的公司任何普通股股份。

第2节。
需求登记.
(a)
登记要求.在符合本条第2(a)款以下各段的规定下,申购投资者有权通过向公司交付书面通知(a "需求通知”)要求公司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将可注册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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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协议条款要求如此登记的证券(a "需求登记”);提供了,然而,只有在合理预期出售这组申购投资者要求注册的可注册证券将导致总现金收益超过200,000,000美元(不考虑任何承销折扣或佣金)的情况下,才可发出要求通知。在收到要求登记的要求通知后,公司应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尽快提交登记声明,但不迟于该要求通知后30天,并应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促使该登记声明在提交后尽快根据《证券法》宣布生效。

就本条第2款而言,如与(i)有关的登记声明未生效(ii)在根据本条第2款所要求的期间内未保持有效,或(iii)根据该登记声明提供的可登记证券受SEC的停止令、强制令或类似命令或要求所规限,在此情况下,该可登记证券的请求持有人应有权获得额外的即期登记(视情况而定),则不得视为已发生即期登记。

在公司收到要求通知后10天内,公司应向所有其他可登记证券持有人发出该要求通知的书面通知(“通知”),并应在符合本协议第2(b)节规定的情况下,在公司向该等持有人发出该通知后15天内,将公司收到书面列入请求的所有可登记证券列入该登记。

根据本条第2款提出的所有请求都将具体说明拟登记的可登记证券的数量以及拟对其进行处置的方法。

公司须在登记声明书生效日期后至少270天期间或该登记声明书所包括的所有可登记证券实际已售出的较短期间内,维持该登记声明书就任何即期登记的有效性。

(b)
优先按需登记.如任何根据即期登记注册的可注册证券将在确定承诺包销发售中出售,而管理承销商或承销商以书面通知该等证券的持有人,其认为建议在该等发售中出售的可注册证券的总数或美元金额会对该等发售的成功产生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根据附带或搭载登记权有权将证券包括在该登记声明中的证券的其他持有人建议包括的证券),则在该确定承诺承销发行中应包括该管理承销商认为可以在不对该发行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出售的可注册证券的数量或美元金额,该数量的可注册证券应按以下方式分配(除非承销商要求不同的分配):
(一)
第一,在可登记证券持有人之间按每一可登记证券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可登记证券的百分比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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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或其他人相对于所有这些人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可登记证券数量的比例;和
(二)
第二,公司要求纳入该等即期登记的证券(视情况而定)。

就任何承销商削减而言,Frist Group任何成员所持有的所有可注册证券,亦须包括Frist Group任何该等成员的遗产及家庭成员所持有的任何可注册证券、为任何前述人士的利益而设立的任何信托,以及根据Frist Group该成员的选举,任何慈善组织,在每宗个案中,前述任何一方均须在与该包销发售有关的包销协议执行前已向其分配、转让或出资普通股;但该等分配,转让或出资发生在此类执行前不超过90天,该持有人和其他人应被视为单一出售持有人,与该出售持有人相关的任何按比例减持应以该出售持有人中包括的所有实体和个人所拥有的普通股总量为基础,如本句所定义。因承销商上市受限被排除在承销之外的证券,不得纳入该登记。

(c)
延期办理需求登记.如果公司向要求注册的持有人交付一份由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双方签署的证明,证明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善意判断,合理地预期此类注册和发售将对任何善意公司的重大融资或公司正在考虑的任何重大交易或将要求披露未向公众披露、也未被要求向公众披露的信息,过早披露将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类证明应包含此类推迟的原因说明和预期延迟的近似值。领取该证书的持有人应对该证书所载信息保密,但须遵守第5(o)节规定的相同条款。如果公司应如此推迟提交登记声明,家庭代表有权按照交付给持有人的证书的规定,在预计的延长期终止日期后20天内通过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撤回登记请求。
(d)
取消需求登记.根据本条第2款将在特定发售中登记的多数可登记证券的持有人有权通知公司,他们已确定放弃或撤回登记声明,在此情况下,公司应放弃或撤回该登记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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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
搭载注册.
(a)
Piggyback的权利.除关于即期登记的程序(其程序在第2节中述及)外,如果公司提议根据《证券法》就发行普通股提交登记声明,无论是否为其自己的账户出售(不包括表格s-4、表格s-8或其任何后续表格上的登记声明(i)或(ii)仅就交换要约或任何员工福利或股息再投资计划提交的登记声明,则每次此类时间),公司应在预计提交日期至少二十(20)天前及时就该建议提交书面通知(“搭载通知”)向所有可登记证券持有人提供。Piggyback Notice应向此类持有人提供机会,在该登记声明中包括每个此类持有人可能要求的可注册证券数量(a“搭载注册”).在符合本条例第3(b)条的规定下,公司须在每项该等搭载登记中列入公司已收到书面要求将其列入的所有可注册证券,而该等要求已在通知适用的持有人后15天内列入。应允许符合条件的可登记证券持有人在该等可登记注册生效日期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的任何时间,将该可登记证券全部或部分退出该等可登记注册。公司不得被要求在(i)有关注册生效日期后180天及(ii)该等注册声明所载可注册证券的持有人完成分派的较早者之后,维持有关搭载注册的注册声明的有效性。
(b)
搭载登记的优先权.公司应尽合理努力促使拟议包销发行的管理承销商或承销商允许被要求列入该发行登记的可登记证券持有人按照与其中所包括的公司任何其他股本股份(如有)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将所有该等可登记证券包括在内。尽管有上述规定,如该等包销发行的管理承销商或承销商已书面通知公司,认为该等持有人、公司及任何其他有权参与该等登记的人士拟纳入该等发行的证券总额已对该等发行的成功产生不利影响,是其善意意见,然后,将为可登记证券持有人(公司除外)的账户提供的证券数量减少到必要的程度,以通过根据所有这些人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可登记证券的数量,按比例减少要求在这些持有人中进行此类登记的可登记证券持有人要求包括的证券,从而将包括在此类发行中的证券总量减少到该管理承销商或承销商建议的数量。
(c)
货架拆下.在依据第2条或本第3条订立的涵盖可注册证券的储架登记声明生效的任何时间,如任何可注册证券的持有人或持有人团体向公司交付通知(a "撤下通知”)表示拟对其列入货架登记声明的全部或部分其可登记证券实施包销发行(a“货架包销发售"),并述明将列入储架包销发售的可注册证券的数目,则公司须视需要修订或补充储架登记声明,以使该等可注册证券能够根据储架包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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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考虑到任何其他持有人根据本条第3(c)款列入可注册证券)。就任何储架包销发售而言:
(一)
该等建议持有人亦须向该货架登记声明所包括的所有其他持有人交付取下通知,并允许每名持有人在向该持有人交付取下通知后五个营业日内通知建议持有人及公司的情况下,将其列入货架登记声明的可登记证券列入货架包销发售;及
(二)
如果承销商确定营销因素(包括对每股发行价格的不利影响)要求对本应包括在此类减记中的股份数量进行限制,承销商可以按照第2节(b)中关于将包括在登记中的股份限制的相同方式对本应包括在此类减记中的股份数量进行限制。
第4节。
对可登记证券持有人公开发售的限制;对公司的限制.每名可注册证券持有人同意,就根据根据本协议第2节或第3节提交的登记声明(无论该持有人是否选择将可注册证券包括在该登记声明中)进行的任何包销发售而言,如在包销发售中由总承销商或承销商提出要求(根据书面通知),不得对公司的任何证券进行任何公开销售或分销(作为该包销发售的一部分除外),包括根据规则144进行的出售或任何掉期或其他经济安排,将拥有普通股的任何经济后果转移给另一方,或在自请求之日起并在招股章程日期后持续不超过90天的期间内发出任何要求通知(或招股章程补充,如果根据“搁置”登记进行发售),据此进行公开发售,或管理承销商要求的较短期间。

如根据本协议第2条进行的任何登记须与任何包销的公开发售有关,则公司将不会为自己的帐户进行任何公开出售或分派任何普通股(或可转换为或可交换为或可行使为普通股的证券)(表格S-4、表格S-8或其任何后续表格上的登记声明(i)或(ii)仅就交换要约或任何雇员福利或股息再投资计划提交的登记声明除外,在该登记生效日期后的90天内(或管理承销商可能与家庭代表商定的较短期限内)。

第5节。
登记程序.如且每当公司被要求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按照本条例第2节和第3节的规定根据《证券法》进行任何可登记证券的登记时,公司应进行此种登记,以允许按照预期的一种或多种处置方式出售该可登记证券,并据此,公司应合作出售该证券,并应尽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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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编制并向SEC提交此类表格上的注册声明或注册声明,该声明或注册声明应可供其持有人或公司根据预期的一种或多种分销方式出售可注册证券,并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促使此类注册声明生效并保持此处规定的有效性(包括根据《证券法》第415条规则的要求通过搁置注册的方式,如果公司当时有资格使用此类注册);提供了,然而、在提交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包括将以引用方式并入或当作以引用方式并入其中的文件)前,公司须向Frist Group的适用成员(如该成员)根据该注册声明出售可注册证券、其大律师及总承销商(如有的话)提供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建议提交的所有该等文件的副本,该等文件将受该大律师的合理审查和评论,以及该大律师合理要求的该等其他文件的约束,包括SEC的任何评论信,并在该律师要求时,向该律师提供合理机会,以参与编制该注册声明和其中包含的每份招股说明书,以及进行《证券法》含义内的合理调查的其他机会,包括合理访问公司账簿和记录、高级职员、会计师和其他顾问。公司不得就正在根据该登记声明出售可注册证券的Frist Group(由家庭代表代表)所持有的可注册证券的多数持有人、其大律师或管理承销商(如有)应及时以书面合理地反对的即期登记提交任何该等登记声明或招股说明书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包括在提交时将被纳入或被视为通过引用纳入其中的文件),除非公司认为,此类备案是符合适用法律所必需的。
(b)
准备并向SEC提交可能需要的对每份登记声明的修订和生效后的修订,以便在此处提供的期间内保持此类登记声明的持续有效,并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证券法》关于此类登记声明所涵盖的所有证券的处置的规定;并促使相关的招股说明书由任何必要的招股说明书补充,以遵守《证券法》关于此类登记声明所涵盖的证券的处置的规定,并经如此补充,根据《证券法》第424条规则(或当时有效的任何类似规定)提交。
(c)
(i)当招股说明书或任何招股说明书补充或生效后的修订已提交时,以及就注册声明或任何生效后的修订而言,(ii)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任何其他联邦或州政府当局要求对注册声明或相关招股说明书进行修订或补充或获得更多信息时,迅速通知每个可注册证券的出售持有人和管理承销商(如有任何此类人员要求),并以书面形式确认该通知,(iii)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出任何停止令以暂停注册声明的有效性或为此目的启动任何程序,(iv)如在任何时间,下文第5(n)条所设想的任何协议(包括任何包销协议)所载公司的陈述及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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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是真实和正确的,(v)公司收到任何通知,内容有关暂停任何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出售的可注册证券的资格或豁免资格,或为此目的启动或威胁任何法律程序,以及(vi)任何事件的发生,使该登记声明或相关招股章程或任何通过引用并入或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其中的文件中所作的任何陈述在任何重大方面不真实,或需要对该登记声明作出任何更改,招股章程或文件,以使在注册声明的情况下,其不会载有任何有关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或遗漏陈述任何须在其中陈述或作出该等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而不具误导性;而在招股章程的情况下,其将不会载有任何有关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或遗漏陈述任何根据作出该等陈述的情况而作出该等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而不具误导性。
(d)
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在合理的最早实际可行日期获得撤回任何暂停注册声明有效性的命令,或解除任何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出售的可注册证券的资格暂停(或资格豁免)。
(e)
如管理承销商(如有)或就包销发售而出售的当时尚未偿还的可注册证券的多数持有人提出要求,应迅速在招股章程补充或生效后修订中包括管理承销商(如有)的信息,而该等持有人可合理要求,以便允许分配该等证券的预期方法,并在公司收到该等要求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提交该招股章程补充或生效后修订的所有必要备案;提供了,然而,公司无须根据本条采取公司大律师认为不符合适用法律的任何根据第5(e)条采取的行动。
(f)
免费向可注册证券的每名出售持有人及每名管理承销商(如有的话)提供或提供至少一份符合规定的注册声明副本、招股章程及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如适用)及其生效后的每项修订,包括财务报表(但不包括附表、通过引用并入或被视为并入其中的所有文件,以及所有证物,除非该持有人、大律师或承销商书面要求)。
(g)
向每名可注册证券的出售持有人及承销商(如有的话)免费交付该等人士就分销可注册证券合理要求的招股章程或招股章程(包括每份招股章程表格)及其每项修订或补充的尽可能多的副本;及公司在符合本条第5款最后一款的规定下,特此同意每名可注册证券的出售持有人及承销商(如有的话)使用该招股章程及每项修订或补充,与该招股章程所涵盖的可注册证券的发售及出售及其任何该等修订或补充有关。
(h)
在任何公开发行可注册证券之前,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就注册或与可注册证券的出售持有人、承销商(如有)及其各自的法律顾问进行注册或合资格或合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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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卖方或承销商以书面合理要求的美国境内此类司法管辖区的证券或“蓝天”法规定的此类可注册证券的要约和销售资格(或豁免此类注册或资格),并在要求此类注册声明保持有效期间保持每项此类注册或资格(或豁免)的有效性,并采取可能必要或可取的任何其他行动,以使此类可注册证券的持有人能够在该司法管辖区完成此类可注册证券的处置;提供了,然而,公司将不会被要求(i)一般有资格在其当时不具备此种资格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或(ii)采取任何行动,使其在其当时不具备此种资格的任何此类司法管辖区接受一般程序送达。
(一)
与可注册证券的出售持有人及管理承销商(如有)合作,以便利在收到该等可注册证券的每名持有人的书面陈述,即该持有人如此交付的证书所代表的可注册证券将根据登记声明进行转让后,及时准备和交付代表将出售的可注册证券的证书(不带有任何图例),并使该等可注册证券的面额和登记的名称如有总承销商(如有),或持有人可在确定承诺公开发售的任何可登记证券出售前至少两个工作日提出要求,但在任何其他此类出售中,可在必须发行证券前10个工作日内提出要求。
(j)
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促使注册声明所涵盖的可注册证券在美国境内的此类其他政府机构或当局注册或获得其批准,除非仅因此类出售持有人的业务性质而可能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将在所有合理方面合作提交此类注册声明和授予此类批准,这可能是必要的,以使其卖方或卖方或承销商(如有)能够完成此类可注册证券的处置。
(k)
在发生上述第5(c)(ii)、5(c)(iii)、5(c)(iv)、5(c)(v)或5(c)(vi)条所设想的任何事件时,编制注册声明的补充或生效后修订或相关招股章程的补充,或以引用方式并入或视为并入其中的任何文件,或提交任何其他所需文件,以便在其后交付予根据该等文件出售的可注册证券的买方时,该等招股章程将不会载有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遗漏陈述须在其中陈述或作出该等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结合当时的情况而定,不具误导性。
(l)
在与可注册证券有关的登记声明生效日期之前,提供可注册证券的CUSIP号码。
(m)
自不迟于该登记声明生效日期起及之后的日期起,为该登记声明所涵盖的所有可登记证券提供及安排维持一名转让代理人及登记官。
(n)
订立该等协议(包括包销发售中惯常的形式、范围及实质内容的包销协议)及采取所有该等其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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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就有关出售的大多数可注册证券的持有人(包括总承销商合理要求的持有人(如有的话)合理要求加快或便利处置该等可注册证券,以及在这方面,无论是否订立包销协议,以及该登记是否为包销登记,(i)就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业务向该等可注册证券的持有人及承销商(如有的话)作出该等陈述及保证,以及注册说明书、招股章程及文件(如有的话),以引用方式并入或被视为以引用方式并入其中,在每种情况下,其形式、实质和范围与发行人在包销发行中惯常作出的相同,如果属实,则在被要求时予以确认,(ii)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向该等可注册证券的出售持有人提供公司法律顾问的意见及其更新(该等法律顾问和意见(形式、范围和实质)应合理地令主承销商(如有)满意,并向可注册证券的出售持有人提供法律顾问),(iii)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从公司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以及在必要时从公司的任何子公司或公司收购的任何业务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数据为或被要求为,注册声明中包括的)已对该注册声明中包含的财务报表进行认证的人,发给可注册证券的每个出售持有人(除非会计专业的适用标准应禁止此类会计师如此处理此类信函)和每个承销商(如果有的话),此类信函将采用惯常形式,并涵盖与承销发行有关的“冷安慰”信函中惯常涵盖的类型的事项,(iv)如果订立承销协议,该文件亦须载有与根据上述第7条须获赔偿的所有当事人有关的大致相当于本第7条所述的赔偿条文和程序,但家庭代表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及(v)交付被出售的可登记证券的多数持有人、其大律师和管理承销商(如有)可能合理要求的文件和证明,以证明根据上述第5(n)(i)条作出的陈述和保证的持续有效性,并证明符合公司订立的承销协议或其他协议所载的任何惯例条件。上述事项应在该包销或类似协议下的每次收盘时进行,或在该协议要求的范围内进行。
(o)
在正常备存的办事处,在合理营业时间内,向可登记证券的售出者代表、参与任何该等可登记证券的处置(如有的话)的任何承销商,以及该等售出者或承销商聘请的任何律师或会计师,提供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所有财务和其他记录、相关公司文件和财产,并促使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和雇员提供任何该等代表、承销商、律师或会计师就该等登记声明合理要求的每种情况下的所有信息;提供了,然而、任何在交付该等资料时未普遍公开的资料,须由该等人士保密,除非(i)披露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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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或行政命令要求提供信息,(ii)律师认为向该人披露此类信息是法律要求的,(iii)律师认为向该人披露此类信息是必要的或可取的,以便在与任何此类处置或拟处置可注册证券有关的任何诉讼中为该人辩护,或(iv)此类信息成为公众普遍可获得的信息,而不是由于该人披露或未能保护。如根据上述(i)、(ii)或(iii)作出建议披露,该人士须在该披露前向公司发出有关建议披露的书面通知,如公司提出要求,则须协助公司寻求阻止或限制建议披露。在不限制前述情形的前提下,该人员不得将该等信息作为公司或其子公司证券违法进行任何市场交易的依据。
(p)
促使其管理人员在考虑到公司业务需求的情况下,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支持注册声明所涵盖的可注册证券的营销(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路演”)。
(q)
就需要向金融业监管局(FINRA)提交的任何文件与每个可注册证券的卖方以及参与处置此类可注册证券的每个承销商或代理人及其各自的律师合作;和
(r)
否则将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遵守SEC的所有适用规则和规定,并在注册声明生效日期后的合理可行范围内(但不超过18个月)尽快向其证券持有人提供应满足《证券法》第11(a)节规定的收益表。

公司可要求正在进行任何登记的每名可注册证券的卖方以书面向公司提供公司不时合理书面要求的与该登记有关的有关该卖方及分销该等可注册证券所需的资料,而公司可将任何卖方在收到该要求后不合理地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该等资料的可注册证券排除在该登记之外。

每名可注册证券持有人同意,如果该持有人拥有该登记声明所涵盖的可注册证券,则在收到公司关于发生本协议第5(c)(ii)、5(c)(iii)、5(c)(iv)、5(c)(v)或5(c)(vi)节所述类型的任何事件的任何通知后,该持有人将立即停止处置该登记声明或招股说明书所涵盖的该可注册证券,直至该持有人收到本协议第5(k)节所设想的经补充或修订的招股说明书的副本,或直至公司以书面告知可恢复使用适用的招股章程,并已收到任何额外或补充文件的副本,而这些文件已通过引用并入或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该招股章程;但条件是,公司须根据第2条就登记声明的有效性必须维持的时间长度延长持有人被要求终止处置该等证券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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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节。
注册费用.与公司履行或遵守本协议有关的所有合理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i)所有登记和备案费用(包括但不限于(a)与要求向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Inc.)进行备案有关的费用和开支,以及(b)遵守证券或蓝天法律有关的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商根据第5(h)节与可注册证券的蓝天资格有关的任何费用和支付的法律顾问),(ii)印刷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合资格存放于存管信托公司的表格印制可注册证券的证明书的开支,以及如总承销商(如有的话)或任何注册声明中所载的大多数可注册证券的持有人要求印制招股书的开支),(iii)公司的信使、电话和交付开支,(iv)公司的法律顾问费用和支出,(v)公司与任何路演有关的开支,(vi)本条例第5(n)(iii)节所指的所有独立注册会计师的费用和支出(包括,不受限制,本协议要求的任何“冷安慰”信函的费用)和任何其他人,包括公司聘请的特别专家,以及(vii)Frist Group的一名大律师的费用和支出,如果Frist Group没有参与此次发行,则为其股份已包含在注册声明中的可注册证券持有人的一名大律师的费用和支出,如该登记声明是根据要求登记,或由该登记声明中所包括的可登记证券的多数持有人以其他方式选择,则该法律顾问应由家庭代表选择),无论该登记声明是否已提交或生效,均由公司承担。此外,公司应承担其所有内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其高级职员和履行法律或会计职责的雇员的所有工资和费用)、任何年度审计的费用、与公司发行的类似证券随后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将登记的证券上市有关的费用和开支以及评级机构的费用以及公司聘请的任何人包括特别专家的费用和开支。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无须支付(i)任何可注册证券持有人或任何承销商聘请的任何大律师(第6(i)(b)及6(vii)条规定的除外)的费用及付款(为免生疑问,包括任何可注册证券持有人聘请的任何大律师,以提供有关可注册证券的转让符合规则144的规定的意见),(ii)任何承销商的费用(包括承销商、销售经纪人的折扣、佣金或费用,交易商经理或类似的证券行业专业人士)有关可注册证券的分销(公司出售的可注册证券除外),或(iii)可注册证券持有人根据本条第6款未特别规定须由公司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

第7节。
赔偿.
(a)
公司赔偿.公司应并应促使其各附属公司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并在共同和若干基础上,对其可登记证券在登记声明或招股说明书范围内的每一可登记证券持有人、高级职员、董事、合伙人、成员、经理、股东、会计师、律师、代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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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各自的雇员、控制每个此类持有人的每个人(在《证券法》第15条或《交易法》第20条的含义内)以及每个此类控制人的高级职员、董事、合伙人、成员、经理、股东、会计师、律师、代理人和雇员、每个承销商(统称,“持有人受偿人“)(如有),以及控制(在《证券法》第15条或《交易法》第20条的含义内)该承销商的每一个人,从任何和所有损失、索赔、损害赔偿、责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准备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以及该方因任何调查或程序而产生的任何法律或其他费用或开支)、费用、判决、罚款、处罚、指控和和解中支付的金额(统称,”损失"),如因任何招股章程、发售通函或其他文件(包括任何相关注册声明、通知或类似文件)所载的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或指称不实陈述)而招致或基于任何该等注册、资格或合规事件,或基于任何遗漏(或指称遗漏)在其中陈述须在其中陈述或为使其中的陈述不具误导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实,或公司违反《证券法》或适用于公司的任何规则或条例或《交易法》或适用于公司的任何规则或条例,以及在与公司就任何此类注册、资格或合规所要求的作为或不作为有关的任何此类情况下,并将补偿每个持有人受偿人因调查和辩护或解决任何此类索赔、损失、损害、责任或行动而合理产生的任何法律和任何其他费用;提供了在任何该等情况下,如任何该等索赔、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产生于或基于该等持有人或承销商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遗漏,公司将不承担责任,但仅限于该等不真实陈述(或被指称的不真实陈述)或遗漏(或被指称的遗漏)是在该登记声明、招股章程、发售通函或其他文件中依据并符合该持有人向公司提供的书面资料作出的范围内。经商定,本条第7(a)款所载的赔偿协议不适用于为解决任何该等损失、索赔、损害、赔偿责任或诉讼而支付的金额,如果该等解决是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该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或延迟)。
(b)
可注册证券持有人的赔偿.就可注册证券持有人参与的任何登记声明而言,该可注册证券持有人应以书面向公司提供公司合理要求专门用于任何登记声明或招股说明书的信息,并同意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对公司、其董事和高级职员以及控制公司的每个人(在《证券法》第15条和《交易法》第20条的含义内)(统称,“公司受偿人"),由或基于任何该等注册声明、招股章程、发售通函或其他文件所载的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所引起或基于的所有损失,或任何遗漏在其中述明其中要求述明或使其中的陈述不具误导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实,并将向每名公司受偿人补偿因调查或抗辩任何该等索赔、损失、损害、责任或诉讼而合理招致的任何法律或任何其他费用,在每种情况下,但仅限于以下范围,该等不实陈述或遗漏是在该登记声明、招股章程、发售通函或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而该等陈述或遗漏是依赖并符合该持有人向公司提供的书面资料,明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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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该等注册声明、招股章程、发售通函或其他文件;提供了,然而、该持有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适用于为解决任何该等索赔、损失、损害或责任(或与此有关的诉讼)而支付的款项,如果该等解决是在未经该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不得无理拒绝同意);和提供了,进一步、本协议项下可登记证券的每一卖出持有人的责任应限于该卖出持有人从该登记声明所涵盖的可登记证券的出售中获得的净收益。此外,只要上述赔偿涉及在初步招股说明书中作出但在注册声明生效时在SEC存档的修订招股说明书中消除或补救的任何此类不真实陈述或遗漏,或在根据SEC适用规则或其任何补充或增编提交的最终招股说明书中以及此类新招股说明书交付给承销商,则本第7(b)节中的赔偿协议不对任何人有利,前提是根据此类规则提交的最终招股说明书副本,连同所有补充资料及其增编,均未在《证券法》要求提供此类资料时或之前提供给主张损失的人。
(c)
赔偿程序的进行.如任何人有权根据本协议获得弥偿(an“受偿方”),该受赔方应及时通知被要求赔偿的一方(“赔偿方")该受弥偿方依据本协议寻求赔偿或分担的任何申索或任何程序的启动;提供了,然而、迟延或未如此通知赔偿当事人,不得解除赔偿当事人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但赔偿当事人因迟延或未这样做而受到损害的除外。赔偿一方有权(可通过在收到被赔偿方关于该索赔或诉讼的书面通知后立即向被赔偿方发出书面通知而行使),除非被赔偿方合理判断该等被赔偿方和赔偿方方之间就该索赔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否则由赔偿方承担任何该等索赔或诉讼的抗辩,费用由该赔偿方承担,并由该受赔偿方合理满意的律师提供;提供了,然而、受弥偿方有权在任何该等申索或诉讼中聘请单独的律师并参与其辩护,但该律师的费用及开支须由该受弥偿方负担,除非:(i)受弥偿方同意支付该等费用及开支;或(ii)受弥偿方未能迅速承担,或在发生利益冲突时无法承担该等申索或诉讼的辩护,或未能聘请该受弥偿方合理满意的律师,在这种情况下,被赔偿方有权聘请律师并承担该索赔或诉讼的抗辩;提供了,进一步,然而、赔偿方不得就任何一项该等申索或进行或在同一司法管辖区内单独但实质上相似或相关的申索或程序,因相同的一般指称或情况而在任何时间为所有获赔方承担多于一间律师事务所(连同适当的本地大律师)的费用及开支,或就不合理的费用及开支承担法律责任。无论这种抗辩是否由赔偿方承担,该受赔偿方将不会对未经其同意而作出的任何和解承担任何责任(但不会无理拒绝这种同意)。赔偿一方不得同意作出任何判决或订立任何和解,而该判决或和解的无条件条款不包括由申索人或原告给予该受赔偿一方在形式和实质上合理地令该受赔偿一方满意的豁免,以免除与该受赔偿一方有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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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受赔偿方将有权根据本协议获得赔偿的索赔或诉讼。
(d)
贡献.如果本条第7款规定的赔偿对于任何损失(按照其条款除外)不能提供给受赔偿方,则每一适用的赔偿方应以适当的比例分摊该受赔偿方因该等损失而已支付或应付的款额,以代替对该受赔偿方的赔偿,以反映该受赔偿方的相对过错,而该受赔偿方则与诉讼有关,导致此类损失的陈述或遗漏以及任何其他相关的衡平法考虑。一方面,该赔偿方和另一方面,被赔偿方的相对过错,应参照(其中包括)该赔偿方或被赔偿方是否已采取或与其提供的信息有关的任何有关行动,包括对重要事实的任何不真实或指称不真实的陈述或遗漏或指称不陈述重要事实的行为,以及当事人的相对意图、知情、获得信息和机会以纠正或阻止任何该等行动、陈述或遗漏来确定。

双方同意,如果根据本条第7(d)款的分摊是通过按比例分配或任何其他分配方法确定的,而这种分配方法没有考虑到前一款所指的公平考虑,则将不是公正和公平的。尽管有本条第7(d)款的规定,作为可注册证券的出售持有人的赔偿方不得被要求提供超过该赔偿方所出售的可注册证券所得净收益超过该赔偿方因该不真实或指称不真实的陈述或遗漏或指称遗漏而以其他方式被要求支付的任何损害赔偿金额的任何金额的任何金额。任何犯有欺诈性虚假陈述罪的人(在《证券法》第11(f)条的含义内)均无权从任何未犯此类欺诈性虚假陈述罪的人那里获得贡献。

(e)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凡与包销公开发行有关而订立的包销协议所载的弥偿及出资条款与前述条款有抵触,则以包销协议的条款为准。
第8节。
细则144;细则144a.
(a)
公司应(i)及时提交其根据《证券法》和《交易法》要求提交的报告,(ii)采取任何可注册证券持有人可能合理要求的进一步行动,以及(iii)应书面请求立即向每一可注册证券持有人提供(x)公司关于其遵守规则144、《证券法》和《交易法》的报告要求的书面声明,(y)公司最近的年度或季度报告的副本,(z)公司作为该持有人在利用第144条时可能合理要求的此类其他报告和文件,所有这些都在不时要求的范围内,以使该持有人能够在第144条规定的豁免限制范围内根据《证券法》出售无需登记的可注册证券。应任何可登记证券持有人的要求,公司应向该持有人交付一份书面声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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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遵守了这些要求。尽管有上述规定,本第8(a)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要求公司促使其律师提供律师意见,即任何可注册证券的转让均符合规则144的要求,直至该可注册证券的持有人以该持有人的名义持有该证券至少六个月(如果公司须遵守《交易法》第13条或第15(d)条的报告要求),或至少一年(如果公司不是)。
(b)
根据《证券法》(或当时有效的任何后继或类似规则)可能考虑依据第144A条规则获得可注册证券的每一可注册证券持有人和每一可注册证券股份的潜在持有人(“细则144a")有权向公司提出要求,而公司将应该要求提供有关公司及其业务、资产和财产(如有的话)的资料,这些资料是公司根据第144A条规定提供的,以使该持有人能够依据第144A条将可注册证券转让给该预期持有人。
(c)
本第8节的上述规定无意修改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合伙协议或任何管理层股东协议中所载的证券转让的任何限制。
第9节。
包销注册.如任何活期登记为包销发行,则家族代表有权选择投资银行家或投资银行家和经理人管理发行,但须经公司批准,不得被无理扣留。公司有权选择投资银行家或投资银行家和经理人管理任何捎带登记。

任何人不得参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包销登记,除非该人(i)同意根据任何包销安排中以惯常形式提供的基础出售其希望在登记中涵盖的可登记证券,以及(ii)完成并执行所有调查问卷、授权书、赔偿,包销协议及该等包销安排的条款所规定的其他文件;但该等人士无须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但有关股份的所有权及拥有权的陈述及有关注册声明、招股章程、发售通函或其他文件中所作陈述的准确性及完整性的陈述除外,而该等陈述或保证须依赖并符合该等人士向公司或总承销商提供的书面资料;并进一步规定,该等人士就该等陈述及保证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得超过该人士自发售所得款项总额。

第10节。
其他协议.本公司承诺并同意,只要任何人持有本协议第2或3条所规定的任何登记权利仍然有效的任何可登记证券,本公司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就(a)本协议第2或3节所列性质或实质上性质的登记权利而向任何人授予或同意或以其他方式承担义务,而就将该等证券列入任何登记而言,该等登记权利将优先于可登记证券,或(b)本协议第2或3节所列性质或实质上性质的登记权利将

18


 

pari passu与可登记证券有关将该等证券纳入任何登记,除非家庭代表另有同意。
第11节。
杂项.
(a)
修订及豁免.本协议的规定,包括本句的规定,不得修改、修改或补充,未经家庭代表书面同意,不得放弃或同意背离本协议的规定;提供了,然而、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修正,如使任何投资者相对于其他投资者受到不利的差别待遇,须经差别待遇投资者同意。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对于专门涉及根据登记声明出售其证券的可登记证券持有人的权利且不直接或间接影响其他可登记证券持有人权利的事项,可由该等持有人根据该登记声明出售的可登记证券的至少多数的持有人给予放弃或同意,以背离本协议的规定。
(b)
通告.根据本协议要求发出的所有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亲自送达、电译和确认,或以挂号信、要求的回执或备妥收货证明的隔夜送达服务方式邮寄,地址如下(或任何此类当事人向其他当事人书面通知可能指定的任何其他地址):

if to the Company,to its principal executive officers;

if to Hercules or Frisco:

c/o:

弗里斯科公司。

市场街北1100号

4050套房

威尔明顿,DE19890年

阿顿:总统

电话:(302)651-8321

 

附一份副本(不应构成通知)以:


Thomas F. Frist III

西区大道3100号

1225套房
田纳西州纳什维尔37203

电话:(615)269-7979

及(不构成通知):

19


 

Sullivan & Cromwell LLP
布罗德街125号
纽约,NY 10004

阿顿:约瑟夫·赫恩;斯蒂芬·科特兰;查尔斯·道林
邮箱:hearnj@sullcrom.com;kotrans@sullcrom.com;dowlingc@sullcrom.com
电话:(212)558-4000;

 

以及(如对任何投资者)在Hercules、Frisco或公司记录所载的投资者地址(如适用)。

任何该等通知应视为在实际收到(或拒绝接收)时发出并生效。

(c)
继任人及受让人;股东地位.本协议对每一方的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包括直接或间接从投资者或Frist集团的任何一方取得的可登记证券的后续持有人的利益有利,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提供了,然而,除非该继承人或受让人已签署并向公司交付一份实质上以附件 A在获得此类可注册证券后立即签署本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此类继任者或受让人应被视为本协议的投资者。本协议中明示或提及的任何内容均无意或不应被解释为给予除本协议各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人,并被允许根据本协议或本协议所载的任何条款、在本协议中或就本协议或本协议所载任何条款转让任何法律或衡平法权利、补救或索赔。
(d)
对口单位.本协议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应方签署,每一方应视为正本,但所有这些共同构成同一文书。
(e)
标题.本协议所载的章节和段落标题仅供参考,不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协议的含义或解释。
(f)
管治法.本协定的规定应受纽约州国内法管辖并按其解释。
(g)
可分割性.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规定、契诺或限制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为无效、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则本协议所载的其余条款、规定、契诺和限制应保持完全有效,且绝不应受到影响、损害或无效,且本协议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寻找并采用替代手段,以实现与该条款、规定、契诺或限制所设想的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结果。特此规定并声明双方的意图是,他们将执行剩余的条款、规定、契诺和限制,而不包括任何可能在下文被宣布为无效、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条款、契诺和限制。

20


 

(h)
整个协议.本协议、合伙协议和管理层股东协议旨在由各方作为其协议的最终表达方式,旨在完整和排他性地陈述协议各方对本协议所包含的标的事项的同意和理解。本公司就可注册证券授予的登记权并无任何限制、承诺、保证或承诺,但本文或其中所述或提述的除外。本协议取代双方先前就此类标的事项达成的所有协议和谅解,为免生疑问,包括旧协议,以及就Frist集团的任何成员而言,由HCA-Hospital Corporation of America及其签名页所列人员于1989年3月16日签署的注册权协议。
(一)
公司或子公司持有的证券.凡根据本条例规定须取得特定百分比可登记证券持有人的同意或批准,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所持有的可登记证券不计入厘定该等同意或批准是否由该等规定百分比的持有人给予。
(j)
大力神和弗里斯科的动作.Hercules和Frisco各自同意采取必要的行动,以实现投资者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包括应Hercules或Frisco的合作伙伴(如适用)的请求就Hercules或Frisco直接持有的可注册证券(如适用)提出注册请求和选举。
(k)
任期.就投资者而言,本协议应于该投资者停止拥有可登记证券之日终止;提供了,即为免生疑问,投资者在投资者根据本条款终止前已执行的任何承销商锁定,应根据其条款保持有效。
(l)
具体表现.本协议各方承认并同意,金钱损害赔偿可能不足以就公司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向任何可注册证券的持有人提供赔偿,因此,在发生任何此类违反行为时,将可以获得具体履行本协议条款的衡平法补救措施。
(m)
对管辖权的同意.本协议各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服从纽约州法院和设在纽约的美利坚合众国联邦法院以及由此产生的适当上诉法院对因本协议或在此设想的任何交易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的非专属管辖权,并且每一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与该争议或程序有关的所有索赔可在该等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定。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各方当事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他们现在或以后可能对在该法院提起的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或在此设想的任何交易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的地点设置提出的任何异议,或为维持该争议而提出的任何不便的诉讼地抗辩。双方同意,任何此类纠纷中的一项判决可通过对该判决提起诉讼或以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方式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执行。本管辖权同意仅为本协议的目的而给予,并非旨在也不应就本协议一方可能涉及的任何其他争议授予管辖权同意。

21


 

本协议每一方在此同意以本第11条(b)款规定的方式邮寄本协议副本的方式处理本协议任何一方在上段所述性质的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中送达的事宜。

此处的每一方当事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在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行动、程序或反索赔中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所有权利。

(n)
致谢.本协议各方特此终止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的旧协议。

[页面剩余部分故意留空]

 

22


 

作为证明,本协议双方自本协议第一款规定之日起已签立本协议。

 

FRISCO HOLDING II

作者:/s/J. William B. Morrow ______________
姓名:J. William B. Morrow
头衔:总统

【经修订及重述的注册权协议之签署页】


 

HERCULES HOLDING II

作者:/s/J. William B. Morrow ______________
姓名:J. William B. Morrow
头衔:总统

【经修订及重述的注册权协议之签署页】


 

HCA医疗保健公司

作者:/s/John M. Franck二世________________
姓名:John M. Franck II
职务:副总裁–法律和公司

秘书

【经修订及重述的注册权协议之签署页】


 

展览A

增编协议

本增编协议乃由______________(“新投资者”)与HCA健康护理,Inc.(“公司”)于20日第____日及第____日根据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日期为2026年第___日的注册权协议(该协议可能不时修订,“协议”)订立。此处使用但未另行定义的大写术语应具有协议中赋予它们的含义。

见证:

然而,公司已同意就协议所载的可登记证券提供登记权;而鉴于新投资者已直接或间接向投资者取得可登记证券;及

然而,公司与投资者已在协议中规定,所有希望获得注册权的人士必须订立一份增编协议,该增编协议对新投资者具有约束力,其程度与其为协议的原始方相同;

现在,因此,考虑到各方的相互承诺,新投资者承认其已收到并阅读了协议,并且新投资者应受协议中规定的所有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并应受益于其作为协议原始方的相同程度,并应被视为协议项下的投资者。


新投资者

地址(根据《协定》第11(b)节发出的通知):


 


 

根据协议第11(c)节,同意代表HCA HEALTHCARE,INC.。

HCA医疗保健公司

签名:
姓名:[ ● ]
标题:[ ● ]

【增编协议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