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1

我们的参考ELR/809703-000001/24823211v1
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锦绣街5号C4栋320~324
南京市雨花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
2022年9月7日
亲爱的先生们
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曾担任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处理公司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F-1表格注册声明,包括对其的所有修订或补充(“注册声明”),经修订,与本公司发行每股面值0.00015625美元的本公司普通股(“股份”)有关。
我们将此意见作为注册声明的附件5.1和23.2提供。
| 1 | 审查的文件 |
就本意见而言,我们仅审阅了以下文件的原件、副本或最终草稿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以发表以下意见:
| 1.1 | 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签发日期为2020年3月19日的本公司注册证书。 |
| 1.2 | 于2022年9月5日以特别决议案通过的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备忘录和文章”). |
| 1.3 | 本公司董事于2022年9月1日的书面决议案(“董事决议”). |
| 1.4 | 本公司股东于2022年9月5日的书面决议案(“股东决议”). |
| 1.5 | 本公司董事出具的证明书,其副本随附(“董事证书”). |
| 1.6 | 公司注册处处长于2022年9月2日签发的关于公司的良好信誉证明(“良好信誉证书”). |
| 1.7 | 注册声明。 |
| 2 | 假设 |
以下意见仅基于并基于我们在本意见书日期存在和已知的情况和事实事项。这些意见仅与在本意见函日期生效的开曼群岛法律有关。在发表这些意见时,我们依赖(未经进一步核实)截至本意见书日期的董事证书和良好信誉证书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我们还依赖于以下假设,我们尚未独立验证:
| 2.1 | 提供给我们的文件副本、一致副本或文件草稿是原件的真实完整副本或最终形式。 |
| 2.2 | 所有签名、姓名首字母和印章都是真实的。 |
| 2.3 | 任何法律(开曼群岛法律除外)均不会或可能会影响下述意见。 |
| 3 | 观点 |
基于上述内容并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并考虑到我们认为相关的法律考虑,我们认为:
| 3.1 | 本公司已正式注册为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在公司注册处有效存续且信誉良好。 |
| 3.2 | 本公司的法定股本为50,000.00美元,分为32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5625美元的股份。 |
| 3.3 | 股份的发行和配发已获得正式授权,当按照注册声明中的规定配发、发行和支付时,股份将合法发行和配发、缴足且不可估税。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份仅在其登记在股东(股东)名册中时才会发行。 |
| 3.4 | 构成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招股说明书中“税收”标题下的声明,在构成开曼群岛法律声明的范围内,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是准确的,并且此类声明构成我们的意见。 |
| 4 | 资格 |
在本意见中,“不可估税”一词是指就本公司股份而言,股东不应仅因其股东身份而对本公司对股份的额外评估或要求承担责任或其债权人(除非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涉及欺诈、建立代理关系或非法或不当目的或法院可能准备揭开或揭开公司面纱的其他情况)。
2
除本文特别说明外,我们不对本意见中引用的任何文件或文书中或与本公司有关的任何陈述和保证或与交易的商业条款有关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发表评论,这是本意见的主题。
我们特此同意将此意见作为注册声明的附件提交,并同意在“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税收”和“法律事项”标题下以及注册声明中包含的招股说明书中的其他地方提及我们的名称。在给予此类同意时,我们并不因此承认我们属于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第7节或委员会根据其制定的规则和条例要求同意的人的类别。
您忠实的
| /s/Maples and Calder LLP | |
| 枫树考尔德(香港)律师事务所 |
3
董事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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